《证券公司管理办法》发布

《证券公司管理办法》发布

一、《证券公司管理办法》出台(论文文献综述)

刘丹冰,许青伟[1](2021)在《我国金融市场流动性监管法律制度的创新与演进——从“守住不发生系统性风险底线”说起》文中提出从防范系统性风险角度,对2008年国际金融危机反思的直接成果就是建立国际统一流动性监管标准,将流动性监管置于与资本监管同样重要的地位。回顾微观审慎监管向宏观审慎监管与微观审慎监管并重转变中我国流动性监管法律制度的演进过程,有利于发现问题、更好前行。我国流动性监管法律制度的从无到有,是一个后发国家制度模仿与创新的过程,更是维护金融安全、守住不发生系统性风险底线的坚持与努力。我国现行流动性监管制度体系,主要以较低层次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为载体,存在政策依据过多、法律依据不足、不能适应当下金融市场深度融合等问题。为此,从进一步改革现行监管体制、使其更好适应我国金融市场深度融合、综合经营改革需求的角度,制定、修订相关金融法律,规定流动性监管统一规则与指标。

王敏[2](2021)在《证券公司适当性义务研究》文中提出随着证券市场的不断发展,证券产品复杂化、专业化和创新化的特点越来越凸显,投资者在进行证券产品交易时对证券公司的依赖性也不断加强。但是投资者与证券公司之间往往存在着信息不对称的情况,投资者所购买的证券产品或接受的服务可能与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不匹配,从而导致自身合法权益受损。为了平衡投资者与证券公司之间的风险与责任分配,证券公司需要承担相应的责任,履行适当性义务,来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我国的证券公司适当性义务起步较晚,虽然2020年3月1日开始施行的《证券法》中对其进行了规定,且其他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自律组织规范中均有规定,但仍存在一些问题,诸如适当性义务的内容规定比较分散、一般性原则缺失及法律责任规定不明确等,需要从发展自身和借鉴吸收两个方面来完善,做到“以我为主,为我所用”,构建具有中国特色的证券公司适当性义务法律体系。本文首先通过对证券公司适当性义务的概念、内容、法律定位以及理论基础(包括招牌理论、特殊境况理论、买者自负理论)进行论述,其中关于法律地位有不同的观点,有的观点认为其是一项诚信义务,但笔者认为其是证券公司的一项法定义务;其次通过实证分析的研究方法归纳出司法实践中的相关案例,借以总结出证券公司在履行适当性义务过程中存在的问题,诸如在“徐建芬案”与“徐文元案”中同样是证券公司未完全履行适当性义务,但是不同法院在判决双方之间的责任承担比例时却存在不同的标准,笔者建议加快设立统一的损害赔偿标准,确保双方之间责任承担的合理性。继而通过比较分析的研究方法对美国、欧盟以及日本相关的法律规定进行梳理,通过借鉴其多种救济渠道并存的方式、灵活的投资者分类标准及明确的法律责任,为完善我国证券公司适当性义务的相关内容提供借鉴。最后通过厘清其与告知说明义务的关系来明确司法实践中对适当性义务的定位。笔者认为前者最重要的内容是将合适的证券产品提供给合适的投资者,它是履行告知说明义务的前提,若证券公司没有进行适当性匹配,即使对产品的信息和风险进行再多的披露和说明也是无益的。同时将是否履行了该义务及因果关系的证明责任划分给证券公司,平衡了证券公司与投资者之间证明责任的分配,实现实质上的公平;笔者认为还应明确证券公司违反适当性义务时,应承担的民事责任为过错推定责任,由此来为司法机关应对涉证券公司适当性义务的诉讼案件提供明确依据,规范证券公司的经营行为,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推动形成公开、公平、公正的证券市场环境和市场秩序。

管淑慧[3](2021)在《国有企业内部审计职能定位与升级路径》文中认为当前,许多国有企业都建立了包含内部审计的现代企业管理制度。但是国有企业的内部审计工作还存在一些问题。在国家相关政策下,国有企业的内部审计面临着升级的挑战。文章分析了当前国有企业内部审计职能定位与升级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了国有企业应当改善内部审计形象、细化职能定位、注重内外部风险的管控、建立新型增值型内部审计体系,以切实提高国有企业的整体效益。

李岚红[4](2020)在《山东新旧动能转换基金的合规运作研究》文中认为山东省各级政府纷纷设立新旧动能转换基金,既是配合山东省新旧动能转换重大工程建设的需要,也是在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行业蓬勃发展的大环境下,政府探索投资新模式的结果。新旧动能转换基金面临着目标与实现手段之间的矛盾以及资金募集困难。另外,新旧动能转换基金还面临着政府投资监管和金融证券行业监管的双重监管合规要求,近年来出台的一系列政策法规都关系到新旧动能转换基金的合规运作。通过分析"资管新规"对于金融机构投资于新旧动能转换基金的法律约束、"财政部23号文"对于新旧动能转换基金资金募集的法律约束和行业自律监管规则对新旧动能转换基金合规要求,分别提出应对方案,指出新旧动能转换基金的合规操作模式和合规操作要点,并归纳出新旧动能转换基金合规运作中要特别掌握的底线和原则。

刘泽霖[5](2020)在《D证券公司资产管理业务合规风险管理研究》文中研究说明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社会迅速发展、国民收入水平不断提高,社会财富积累为个人理财投资和证券公司资产管理业务开展创造了条件。资产管理业务是金融机构基于客户的信任和委托,通过专业服务对其资产进行管理实现增值保值的经营活动,实质上是一种代客理财的行为。作为表外业务,证券公司通过提供专业的资产管理服务收取佣金或服务费,业务收入所占比重越来越大,对于证券公司利润贡献也在不断提升,已经成为证券公司新的增长点。但证券公司在资产管理业务在运营管理过程面临诸多风险,其中的合规风险源于内部管理,带有基础性特点和保障性功能,决定了证券公司生存发展的重要因素。资产管理业务合规风险管理的理论基础主要是委托代理理论和内部控制理论。合规风险管理是内部控制体系重要组成部分,二者属于从属关系,合规风险管理可以借鉴内部控制理论观点及其措施方法。D证券公司是一家规模不大的综合性证券类企业,其资产管理业务在全部业务中占有重要地位。D证券公司在合规风险管理方面做出了很大努力,但仍然存在一些问题,包括管理制度体系不健全、风险管理具体流程设计存在缺陷、投资研究和尽职调查履行不到位、业务信息系统运行存在漏洞以及合规管理人员配备不到位等方面的问题。通过分析,本文认为D证券公司在资产管理业务合规风险管理中存在问题的主要成因是法人治理结构存在不足、对合规风险管理重要性认识不到位、合规文化存在缺失、过度考虑成本效率因素、缺少培育和吸引人才的有效措施以及存在“人治”思想成分等。因此,本文提出了包括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创建合规文化、健全合规管理制度体系、加强业务管理流程控制和创新人才机制建设等方面的建议。资产管理业务还有广阔发展空间,证券公司在资产管理业务风险管理方面需要进行更加深入的理论研究和实践探索,才能不断推动企业成长壮大,并在我国经济社会发展中做出应有的更大贡献。

周芸[6](2020)在《G证券公司债券代持业务风险防范研究》文中认为伴随社会经济发展,债券市场的规模逐步扩大,证券公司债券代持业务应运而生。由于受到操作程序不规范以及法律监管不力等因素影响,导致证券行业频频爆发债券代持不良事件,影响极为恶劣。本文采用文献研究与案例分析相结合的分析方法,阐述当前国内债券代持业务的发展现状,以G证券公司债券代持事件为例,深入研究债券代持业务风险,主要有债券市场建设远落后于业务发展导致监管规定滞后、形同虚设的外部问题,也有G证券公司激励措施缺乏合理性、单元负责人管理缺位以及展业过程监督不完善等内部风险管理问题,导致债券代持业务开展中会出现市场风险、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声誉风险及不当行为风险。针对上述风险提出相应的防范对策:严控业务规模、风险额度及分散化投资策略,建立债券估值系统对市场风险做全面评估;完善债券代持业务的决策、执行、监测等机制,强化信用风险管理;执行垂直式、穿透式的财务管理机制,全面把控业务开展额度,完善流动性风险管理;实时观察市场舆论风向,及时识别、监测、分流市场负面热点,积极管理声誉风险;合理规范考核激励、引入问责举报机制,有效管理不当行为风险。完善的风险防范措施助力G证券公司可持续、高质量发展,维护证券市场稳定,促进经济繁荣。本研究通过以点带面的发散方式,选取典型案例,就债券代持事件暴露的风险管理问题进行深入分析与研究,所得风险防范的措施具有一定的理论价值与实践意义,对证券行业债券代持业务的良性发展提供意见参考。

陈宜扬[7](2020)在《资管新规背景下证券公司资产管理业务收益的影响研究》文中认为2018年4月27日,为了规范资产管理行业中的一系列不合理现象,监管机构出台了《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下文将简称为“资管新规”),这一项重磅举措引起了行业内外的广泛研究,已成为一个重要课题。由于资管新规的现有研究里关注证券公司资产管理业务的相对较少,而证券公司作为资产管理行业的重要一员,研究其业务收益在资管新规背景下产生了何种影响具有一定的实践意义,所以本文将聚焦于券商资管,利用事件分析法检验探索资管新规对其收益产生的影响。首先将介绍证券公司现有资产管理业务类型,以此为后文做概念性的铺垫。随后将分为四个阶段回顾其发展历史,重点介绍资管新规的各项新要求。在资管新规的背景下,证券公司资管业务的总体规模与发行情况、主动管理情况以及非标资产的投资情况都发生了显着的变化。针对现况,分析得出资管新规对证券公司资产管理业务收益产生影响的三个主要机制:限制通道业务、多层嵌套的机制;打破刚兑,规范资金池业务的作用机制以及紧缩非标资产投资的作用机制,并总结出影响收益的三个主要因素。为了增加理论分析的说服力,本文利用事件分析法进行检验。实证结果表明,资管新规实施后对证券公司资产管理业务收益产生了显着影响。相对于市场指数的变化,权益型资产管理业务收益在短期内呈下降趋势,后转小幅震荡回升趋势;固定收益型业务呈明显的下降趋势;而FOF型业务的涨幅明显且一路走高。最后根据实证结果,建议证券公司抓住资管新规给予的机遇进行主动管理方向的转型发展,聚焦创新;建议行业内加大与其他机构的业务合作,布局科技资管,壮大其在整个资管行业的份额。建议政府部门,加强监管统一性,完善法律体系,加大制度创新,增加市场活力。资管新规对于我国证券公司资产管理业务,乃至资管行业都产生了深远的影响,目前仍处于资管新规的过渡期阶段,等过渡期结束后的未来还需做进一步研究。

冯烨[8](2020)在《证券投资者适当性制度研究》文中研究指明随着资本市场的蓬勃发展,证券投资者适当性制度已经发展成了保护投资者的重要制度。由于资本市场日趋复杂性、专业性,加剧了投资者和证券公司在信息获取、专业知识的差距,造成了证券交易中弱势主体利益受损。我国适当性制度起步较晚,对适当性制度的规定散见于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自律性规范中,体系性不强,都未能实质的改变证券公司的优势地位,因此,健全适当性制度对建立公平公正公开的市场环境、发展资本市场大有裨益。本文分为五个部分:第一部分是绪论。阐述本文选题背景与研究意义,将国内外研究现状进行简要述评,指出本文研究思路与研究方法。第二部分阐述证券投资者适当性制度基本理论。对证券投资者适当性制度进行界定,主张该制度具有塑造诚信社会、提高公司治理水平、实现资本市场稳定发展、保护投资者利益的功能。从法律制度属性上,本文认为证券投资者适当性制度具有经济法属性。构成证券投资者适当性制度的理论依据可以从代理理论、依赖性理论、招牌理论以及买者自负理论中取得理论解释。第三部分分析和探讨我国证券投资者适当性制度立法现状与存在的问题。我国证券投资者适当性制度已有规范性文件,涉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国务院、证监会、证券业协会、证券交易所、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诸多规范性文件。从我国证券投资者适当性制度的立法规范视角看,还存在许多问题诸如体系层次不清晰、一般性原则缺失、监管环节较弱、权利救济困难、法律责任不明确、智能投顾中投资者保护不到位等等。第四部分研究成熟资本市场投资者适当性规则及其启示意义。本文通过考察美国、欧盟、日本、新加坡以及我国香港地区的适当性规则,以期得到启示。第五部分阐述我国证券投资者适当性制度的完善建议。我国证券投资者适当性制度的完善应当在如下方面予以改进:一是将分散的规范性文件进行整理与汇编;二是将受信义务作为一般性原则纳入法律;三是完善证券监管模式以及明确监管职能;四是明确调解、仲裁、民事诉讼等救济方式;五是综合民事责任、行政责任以及刑事责任规范证券公司行为;六是通过树立理念、加强监管、补充现有规定的方式,健全智能投顾中投资者适当性制度。

赵梓旬[9](2020)在《PPP项目资产证券化法律规制研究》文中指出近年来,在发改委和财政部的主导之下,PPP项目已经成为我国经济建设中的新热点,推动着我国公共产品和服务市场更加高效、优质发展。然而,当前PPP项目在发展过程中面临着资金制约的问题,资产证券化作为我国新型融资方式,在丰富PPP项目的融资渠道、满足项目建设过程中大规模的资金需求的同时,还能引导金融市场资本脱虚向实,为实体经济发展注入资金源泉,两者结合可谓是相得益彰。资产证券化的优势是实现破产隔离,即将PPP项目的未来收益与发起人的资产相隔离,即使后期发起人破产,该项目的未来收益也不会被列入破产财产中,依然优先偿还证券持有人。相较于我国已开展的其他类型的资产证券化项目如应收债权资产证券化等,PPP项目资产证券化因其公私兼具的性质呈现出新的特点。PPP项目资产证券化作为新生事物,当前还缺乏完善的法律对其市场进行规制,因此我们在推行PPP项目资产证券化的过程中,必须先要厘清每一流程中蕴含的巨大风险,并以法律的形式对其加以引导和规制,否则,容易引发聚集性金融风险。本文在把握PPP项目运作流程的基础上,分析了PPP项目资产证券化在纵向和横向两个层面的法律关系,提出现有法律在规制基础资产认定、SPV主体选择、资产转让、金融投资者权益保护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并针对性地提出了完善建议。PPP项目收益权的实质是将来债权,因此PPP项目若作为基础资产,还需完善我国将来债权及其转让的相关法律规定。其次,我国现行的SPV还不具有独立性,还需要法律对SPV的组织形式、经营范围等进行规范。再者,我国在资产转让层面缺乏对“真实出售”认定的标准,可以借鉴美国的“安全港制度”来构建我国“真实出售”的标准,最后还需要完善PPP资产证券化的相关监管制度和信息披露制度来加强对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的保护。

孟铂林[10](2020)在《我国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失灵问题及解决路径研究》文中研究说明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是解决证券市场信息不对称问题,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重要监管手段之一。随着我国证券发行注册制改革的全面推进,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的影响更为重大。然而,目前我国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存在着广泛的失灵,具体表现为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资信评级机构和资产评估机构等证券服务机构出具的专业报告失真;上市公司的披露信息存在自利性;以及,普通投资者难以吸收并运用披露信息。本文立足于我国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整个体系,运用调查问卷、成本-收益分析和比较分析等方法进行研究发现,导致我国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失灵的原因可以分为三大部分:在披露规定层面上,我国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规定的模糊性降低了违规披露的成本,相关规定的分散性则增加了合规披露的成本,且细化规定需要支付高昂的成本;在披露信息层面上,不断增加的披露信息不仅导致了监管上成本收益的失衡,而且导致了投资者吸收和运用披露信息上成本收益的失衡,此外海量的披露信息还扭曲了投资者的信息获取途径、增加了证券市场的“代理”成本和道德风险,并且引发了上市公司之间的“马太效应”;在监管监督层面上,上市公司、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监管机关,以及投资者形成了一个“伞形”利益关联体系,由于利益冲突和监管“俘获”等原因,我国证券市场信息披露监管监督很有可能出现缺位问题。比较分析中美两国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的发展路径,规范分析我国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失灵问题的解决办法,在法律机制方面,应从事前、事中和事后法律机制三个方面入手:在事前法律机制方面,可以通过立法,适当增加司法机关、监管机关和监督主体的自由裁量权,与此同时通过信息披露标准化的方式,进一步压缩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可操作空间;在事中法律机制方面,应该着重保证保荐人和证券服务机构的独立性,实现保荐人与承销商的分离,在上市公司的法律顾问业务和资产评估业务中增设同行评审环节,在审计业务和资信评级业务中重构委托-代理关系;在事后法律机制方面,应该完善信息披露监管督查机制,完善相关的证券民事诉讼制度。与此同时,立足于“法律+技术”的视角,为了解决我国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的失灵问题,可以通过构建新型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质量评级机制,提升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质量;可以通过构建偏好型信息披露体系,缓解披露信息的“数量问题”;此外,还可以通过构建监管机关之间的数据共享机制,提高监管效率、促进监管合作、强化监管制约。

二、《证券公司管理办法》出台(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证券公司管理办法》出台(论文提纲范文)

(1)我国金融市场流动性监管法律制度的创新与演进——从“守住不发生系统性风险底线”说起(论文提纲范文)

一、防范系统性风险提出的我国金融市场流动性监管法律制度的回顾
二、微观审慎监管下我国金融市场流动性监管法律制度的创设与演进
    (一)我国金融监管从微观管理到微观审慎监管的转变
    (二)中国人民银行统一管理下流动性管理的零星规范
    (三)分业监管体制确立过程中流动性管理的特点与演进
        1.我国分业监管体制确立中流动性管理的分工与监管机关
        2.对银行市场及其金融机构的流动性监管
        3.对证券市场及其金融机构的流动性监管
        4.对保险市场及其金融机构的流动性监管
三、宏观审慎监管与微观审慎监管并重下我国金融市场流动性监管专门法律制度的创新与演进
    (一)2008年之前的检讨与创新背景
    (二)商业银行流动性监管专门法律制度的创新与演进
    (三)证券市场流动性监管法律制度的创新与演进
    (四)保险市场流动性监管法律制度的创新与演进
四、我国金融市场流动性监管法律制度演进的总结
五、我国金融市场流动性监管法律制度创新与演进中存在的问题与对策
    (一)我国金融市场流动性监管法律制度创新与演进中存在的问题
    (二)完善我国金融市场流动性监管法律制度的对策

(2)证券公司适当性义务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ABSTRACT
第1章 引言
    1.1 研究背景和意义
        1.1.1 研究背景
        1.1.2 研究意义
    1.2 国内外文献综述
        1.2.1 国内研究现状
        1.2.2 国外研究现状
        1.2.3 文献评述
    1.3 研究内容与方法
    1.4 主要工作和创新
    1.5 论文的基本结构
第2章 证券公司适当性义务概述
    2.1 证券公司适当性义务的概念
    2.2 证券公司适当性义务的内容
    2.3 证券公司适当性义务的法律定位
    2.4 证券公司适当性义务的理论基础
        2.4.1 招牌理论
        2.4.2 特殊境况理论
        2.4.3 买者自负理论
    2.5 小结
第3章 证券公司适当性义务的法律规定分析及实证分析
    3.1 证券公司适当性义务的法律规定现状
    3.2 证券公司适当性义务存在的法律问题
        3.2.1 法律规定的内容较为分散
        3.2.2 法律规定中一般性原则缺失
        3.2.3 法律责任不明确
    3.3 证券公司适当性义务的实证分析
        3.3.1 证券公司适当性义务案件的统计分析
        3.3.2 证券公司适当性义务实证分析结论
    3.4 小结
第4章 证券公司适当性义务的国外经验及启示
    4.1 美国的证券公司适当性义务之规定
    4.2 欧盟的证券公司适当性义务之规定
    4.3 日本的证券公司适当性义务之规定
    4.4 对于我国证券公司适当性义务的启示
    4.5 小结
第5章 完善证券公司适当性义务的法律体系及实践对策
    5.1 统一分散法规
    5.2 将信义义务作为一般性原则纳入法律
    5.3 完善相应的法律责任
    5.4 证券公司适当性义务的实践对策
        5.4.1 明晰证券公司适当性义务的法律定位
        5.4.2 明确证券公司适当性义务的适用范围
        5.4.3 建立统一的损害赔偿标准
    5.5 小结
结论与展望
    1、结论
    2、展望
参考文献
致谢
攻读硕士学位期间发表的论文和其它科研情况

(3)国有企业内部审计职能定位与升级路径(论文提纲范文)

0 引言
1 国有企业内部审计职能定位与升级面临的挑战和难题
    1.1 职能定位模糊,业务层级较低
    1.2 内部审计的权威性不够,没有形成一致的认同度
    1.3 内部审计的职能定位和升级将面临文化与认知的挑战
2 国有企业内部审计职能定位与升级路径分析
    2.1 细化审计职能定位,构建增值型审计业务体系
    2.2 塑造内部审计形象,使增值型审计身份得到认同
    2.3 扩大风险控制范围,提高增值型审计的风险管控能力
3 结束语

(4)山东新旧动能转换基金的合规运作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引言
一、山东新旧动能转换基金面临的现实困难
    (一)新旧动能转换基金的双重职能与基金的市场化运作之难
    (二)募资难
二、“资管新规”对于金融机构投资于山东新旧动能转换基金的法律约束与应对之道
    (一)“资管新规”对于银行资金投资于新旧动能转换基金的法律约束与应对之道
        1.打破刚性兑付
        2.分级比例限制和风险承担限制
        3.禁止资金池和期限错配
        4.业务隔离要求
    (二)“资管新规”对于保险资金投资于新旧动能转换基金的法律约束与应对之道
    (三)“资管新规”对于信托产品和期货公司、证券公司资管产品投资于新旧动能转换基金的法律约束与应对之道
        1.信托产品、证券公司和期货公司资管产品的共同特征
        2.“资管新规”的监管要求
        3.信托产品、证券公司和期货公司资管产品投资于新旧动能转换基金的合规运作模式
三、财政部23号文对于山东新旧动能转换基金资金募集的法律约束与应对之道
    (一)与新旧动能转换基金资金募集有关的约束措施
        1.禁止以债务性资金作为资本金
        2.禁止将投资基金异化为债务融资平台
        3.禁止期限错配和资金池,禁止政府为金融机构资产管理计划买单
    (二)新旧动能转换基金的合规运作要点
四、行业自律监管规则对山东新旧动能转换基金合规运作的约束与应对之道
    (一)基金管理人资质的合规操作
    (二)专业化经营的合规操作
        1.债权基金不可行
        2.股权基金以可转股债权方式投资的合规性
        3.股权投资基金直接投资单纯的债权项目应当谨慎
五、山东新旧动能转换基金合规运作的建议

(5)D证券公司资产管理业务合规风险管理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abstract
1 绪论
    1.1 研究背景
    1.2 研究意义
        1.2.1 理论意义
        1.2.2 实践意义
    1.3 研究内容
    1.4 研究方法
    1.5 创新点与不足
2 理论基础与文献综述
    2.1 概念界定
        2.1.1 证券公司
        2.1.2 资产管理
        2.1.3 合规风险
    2.2 理论基础
        2.2.1 委托代理理论
        2.2.2 风险管理理论
        2.2.3 内部控制理论
        2.2.4 合规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的关系
    2.3 文献综述
        2.3.1 证券公司风险管理
        2.3.2 证券公司资产管理业务合规风险管理
3 D证券公司资产管理业务合规风险管理现状分析
    3.1 D证券公司资产管理业务概况
    3.2 D证券公司资产管理业务合规风险管理组织
    3.3 D证券公司资产管理业务合规风险管理体系
    3.4 D证券公司资产管理业务面临的合规风险
    3.5 D证券公司资产管理业务合规风险事件
4 D公司资产管理业务合规风险管理存在问题及成因分析
    4.1 存在的问题
        4.1.1 合规风险管理制度体系不健全
        4.1.2 资产管理业务合规风险管理具体流程设计缺陷
        4.1.3 资产管理业务信息系统运行存在漏洞
        4.1.4 投资研究和尽职调查履行不到位
        4.1.5 合规管理人才严重匮乏
    4.2 成因分析
        4.2.1 法人治理结构存在不足,合规风险管理基础偏弱
        4.2.2 对合规风险管理重要性认识不到位,合规文化存在缺失
        4.2.3 制度建设与合规风险管理实际脱节,不能形成有效的管理制度体系
        4.2.4 片面追求效益效率影响合规风险管理具体流程有效执行
        4.2.5 过度考虑成本因素,信息化管理投入不足
        4.2.6 缺少培育和吸引人才的有效措施,严重影响工作成果质量和风险管理效果
        4.2.7 存在“人治”思想成分,未有效发挥内部审计等监督作用
        4.2.8 引入和借鉴先进管理方法不够,合规风险管理效果受到局限
5 D证券公司资产管理业务合规风险管理改进对策
    5.1 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夯实风险防范基础
    5.2 强化风险意识,创建合规文化
    5.3 立足自身管理实际,健全合规风险制度体系
    5.4 加强业务管理流程控制,堵塞资产管理合规风险漏洞
    5.5 完善业务管理信息系统,有力推动合规风险防范
    5.6 创新人才机制建设,提升合规风险管理能力
    5.7 有效发挥内部审计作用,形成合规风险管理合力
    5.8 借鉴引入EVA考核体系,助力合规风险防范
6 结论
致谢
参考文献

(6)G证券公司债券代持业务风险防范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ABSTRACT
第一章 绪论
    1.1 研究背景与选题意义
        1.1.1 研究背景
        1.1.2 研究意义
    1.2 文献综述
        1.2.1 国外文献梳理
        1.2.2 国内文献综述
        1.2.3 债券代持业务风险理论
        1.2.4 全面风险理论
    1.3 研究内容与思路
        1.3.1 研究内容
        1.3.2 研究思路
    1.4 研究方法与创新点
        1.4.1 研究方法
        1.4.2 研究创新点
第二章 我国债券代持业务基本理论和总体发展情况分析
    2.1 债券代持业务的基本理论
        2.1.1 债券代持业务相关概念
        2.1.2 债券代持业务模式
        2.1.3 债券代持业务特征及功能
    2.2 债券代持业务出现的原因分析
        2.2.1 债券代持业务的市场土壤
        2.2.2 债券代持业务模式具有降低交易费用的功能
        2.2.3 债券代持业务模式具有扩大销售额的功能
        2.2.4 债券代持业务模式具有利润自动分配的功能
    2.3 我国债券代持业务发展概况
        2.3.1 我国债券代持业务萌芽及规范过程
        2.3.2 我国债券代持业务发展现状
    2.4 我国债券代持业务潜在的风险
        2.4.1 约束性较弱易引发社会信用风险
        2.4.2 通过放大资产规模增加杠杆投资风险
        2.4.3 通过规避债券久期限制提升投资收益率与风险
        2.4.4 违规进行金融资产重分类以规避资本市场波动影响
第三章 G证券公司债券代持事件的发生及影响分析
    3.1 G证券公司债券代持事件的发生
        3.1.1 G证券公司概况
        3.1.2 G证券公司债券代持事件发生的市场背景
        3.1.3 G证券公司债券代持事件发展过程
        3.1.4 G证券公司债券代持事件处置方案
    3.2 G证券公司债券代持事件的影响分析
        3.2.1 对G证券公司造成的影响
        3.2.2 对金融系统造成的影响
第四章 G证券公司债券代持事件发生原因及风险分析
    4.1 债券代持市场不规范发展
        4.1.1 会计处理相对模糊
        4.1.2 利润报表管理不善
        4.1.3 债券市场建设滞后
    4.2 债券行业监督管理不力
        4.2.1 丙类账户的约束和监管不够透明
        4.2.2 监管规定形同虚设
        4.2.3 指定“第三方”交易普遍存在
    4.3 G证券公司存在人员管理、业务开展监督不到位等问题
        4.3.1 激励措施不当
        4.3.2 单元负责人管理缺位
        4.3.3 员工管理缺乏完整性
        4.3.4 展业过程缺乏监督
    4.4 G证券公司债券代持事件风险分析
        4.4.1 市场风险
        4.4.2 信用风险
        4.4.3 流动性风险
        4.4.4 声誉风险
        4.4.5 不当行为风险
第五章 G证券公司防范债券代持风险的对策
    5.1 通过建立债券估值系统和整体规模控制全面评估市场风险
        5.1.1 设置风险额度阈值严控债券代持业务规模
        5.1.2 建立债券估值系统合理评估债券定价
    5.2 通过建立交易准入白名单和完善交易过程降低信用风险
        5.2.1 建立交易准入白名单
        5.2.2 全面健全业务展业机制规范交易过程
    5.3 通过健全财务管理体系全面把控流动性风险
    5.4 构建负面焦点化解机制防范声誉风险
    5.5 强化企业“三道防线”控制合规风险
    5.6 规范考核激励措施管理不正当行为风险
第六章 研究结论与展望
    6.1 研究结论
    6.2 研究局限与展望
参考文献
致谢

(7)资管新规背景下证券公司资产管理业务收益的影响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ABSTRACT
1.绪论
    1.1 研究背景和研究意义
        1.1.1 研究背景
        1.1.2 研究意义
    1.2 研究方法
        1.2.1 对比分析法
        1.2.2 描述性统计分析
        1.2.3 事件分析法
    1.3 研究框架与主要内容
        1.3.1 研究框架
        1.3.2 主要内容
2.文献综述
    2.1 国外资产管理业务研究
    2.2 国内证券公司资产管理业务收益影响因素的研究
    2.3 资管新规的研究
    2.4 文献评价
3.我国证券公司资产管理业务的发展历史与现状
    3.1 我国证券公司资产管理业务类型的概况
        3.1.1 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业务
        3.1.2 证券公司单一资产管理业务
        3.1.3 证券公司专项资产管理业务
        3.1.4 各种投资特色类别的证券公司资产管理业务
    3.2 我国证券公司资产管理业务的发展历史
        3.2.1 业务的萌芽阶段
        3.2.2 业务的形成阶段
        3.2.3 业务的爆发生长阶段
        3.2.4 业务的规范发展阶段
    3.3 资管新规后证券公司资管业务的现状概述
        3.3.1 证券公司资产管理业务的规模变化情况
        3.3.2 证券公司资产管理业务的主动管理情况
        3.3.3 证券公司资产管理业务投资非标资产的情况
    3.4 本章小结
4.资管新规对证券公司资产管理业务收益影响的理论分析
    4.1 资管新规对证券公司资产管理业务收益影响的机制分析
        4.1.1 限制通道业务、多层嵌套的作用机制
        4.1.2 打破刚兑,规范资金池业务的作用机制
        4.1.3 缩紧非标资产投资的作用机制
    4.2 资管新规实施后影响证券公司资产管理业务收益的主要因素
        4.2.1 主动管理能力因素
        4.2.2 大集合产品的改造能力因素
        4.2.3 新业务形式的研发能力因素
    4.3 本章小结
5.资管新规对证券公司资产管理业务收益影响的实证分析
    5.1 实证模型构建
        5.1.1 事件定义
        5.1.2 选样标准
        5.1.3 计算正常收益率与异常收益率
        5.1.4 参数估计
        5.1.5 检验程序
    5.2 实证结果的输出
        5.2.1 AAR的T检验结果
        5.2.2 CAAR的T检验结果
    5.3 稳健性检验
    5.4 实证结果的解释与结论分析
        5.4.1 权益型与固定收益型业务的分析
        5.4.2 FOF型业务的分析
    5.5 本章小结
6.发展证券公司资产管理业务的对策建议
    6.1 整合证券公司自身优势,扩大业务规模
        6.1.1 整合部门联动,发挥自身优势
        6.1.2 抓紧大集合改造机遇,进军公募
    6.2 抓住新兴业务机遇,大力发展创新业务
        6.2.1 大力发展FOF型业务
        6.2.2 抢占MOM型业务的先发优势
    6.3 灵活定制个性化产品,细化特色题材类业务
        6.3.1 创新集合资产管理业务的题材细类
        6.3.2 重新定义单一资产管理业务发展方向
        6.3.3 推进资产证券化业务
    6.4 加大与行业内其他机构的业务合作
        6.4.1 积极抢占银行委外资金
        6.4.2 与同业加强合作交流
    6.5 布局科技资管,强化行业团队建设
        6.5.1 搭建科技金融平台
        6.5.2 建议金融科技的团队建设
    6.6 对政府部门的建议
        6.6.1 加强监管统一性,完善法律体系的建立
        6.6.2 加大制度创新,增加市场活力
7.结论与展望
    7.1 研究结论
    7.2 可能的创新点
    7.3 不足与展望
参考文献
附录
后记

(8)证券投资者适当性制度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abstract
第一章 绪论
    1.1 选题背景与研究意义
        1.1.1 选题背景
        1.1.2 研究意义
    1.2 国内外研究现状
        1.2.1 国内研究现状
        1.2.2 海外研究现状
    1.3 研究思路与研究方法
        1.3.1 研究思路
        1.3.2 研究方法
第二章 证券投资者适当性制度的基本理论
    2.1 证券投资者适当性制度的界定
        2.1.1 内涵
        2.1.2 功能
        2.1.3 法律属性
    2.2 证券投资者适当性制度的理论基础
        2.2.1 代理理论
        2.2.2 依赖性理论
        2.2.3 招牌理论
        2.2.4 买者自负理论
第三章 我国证券投资者适当性制度立法现状与存在的问题
    3.1 我国证券投资者适当性制度立法现状
        3.1.1 法律规定
        3.1.2 行政法规规定
        3.1.3 部门规章规定
        3.1.4 自律性规范
    3.2 我国证券投资者适当性制度存在的问题
        3.2.1 体系层次不清晰
        3.2.2 一般性原则缺失
        3.2.3 监管环节较弱
        3.2.4 权利救济困难
        3.2.5 法律责任不明确
        3.2.6 智能投顾中投资者保护不到位
第四章 成熟资本市场投资者适当性规则及其启示
    4.1 美国的适当性规则
    4.2 欧盟的适当性规则
    4.3 日本的适当性制度
    4.4 新加坡的适当性制度
    4.5 我国香港地区的适当性制度
    4.6 成熟资本市场投资者适当性规则的启示
第五章 我国证券投资者适当性制度的完善建议
    5.1 健全法律体系
    5.2 将受信义务作为一般性原则纳入法律
    5.3 完善监管模式
    5.4 完善多元救济机制
    5.5 健全法律责任承担制度
    5.6 健全智能投顾中投资者适当性制度
结语
参考文献
致谢

(9)PPP项目资产证券化法律规制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abstract
绪论
    一、研究背景与意义
        (一)研究背景
        (二)研究意义
    二、国内外研究现状
        (一)国外研究现状
        (二)国内研究现状
    三、研究内容与方法
        (一)研究内容
        (二)研究方法
第一章 PPP项目资产证券化及其法律调整概述
    一、PPP项目资产证券化内涵
        (一)PPP项目的含义
        (二)资产证券化的内涵
        (三)PPP项目资产证券化的内涵
    二、对PPP项目资产证券化的规范性调整
        (一)与PPP项目资产证券化相关的主要法律
        (二)国务院行政法规及相关政策性文件对PPP项目证券化的调整
        (三)部委规章及其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三、PPP项目资产证券化流程与相关法律关系
        (一)PPP项目资产证券化运作流程
        (二)PPP项目资产证券化中的主要法律关系
第二章 我国对PPP项目资产证券化规制存在的问题
    一、PPP项目收益权作为基础资产的适格性存在缺陷
        (一)PPP项目收益权的法律属性
        (二)PPP项目收益权作为基础资产的适格性分析
    二、特殊目的机构(SPV)的法律主体地位不明确
        (一)SPV不具有独立法律主体资格
        (二)设立SPV的功能未实现
    三、资产转让——“真实出售”的认定标准缺失
        (一)“真实出售”认定标准的理论界定
        (二)我国关于“真实出售”的现有规定
    四、投资者权益保障机制不完善
        (一)投资者知情权保护存在缺陷
        (二)投资者救济权不足
第三章 完善我国PPP项目资产证券化的法律规制建议
    一、明确将来债权的性质及转让方式
        (一)域外将来债权及其转让规定的借鉴
        (二)明确我国将来债权的法律地位
        (三)明确我国将来债权的转让方式
    二、以专项立法的形式构建SPV法律制度体系
        (一)域外SPV模式借鉴
        (二)推进我国SPV的专项立法
    三、明确资产转让的认定标准
        (一)借鉴美国“安全港”制度
        (二)明确我国“真实出售”的标准
    四、完善PPP项目资产证券化的相关制度
        (一)完善PPP项目资产证券化的监管制度
        (二)完善PPP项目资产证券化的信息披露制度
结语
致谢
参考文献
攻读硕士学位期间发表的学位论文及研究成果

(10)我国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失灵问题及解决路径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abstract
导论
    一、选题意义
    二、文献综述
    三、研究框架
    四、研究方法
    五、创新之处与不足
第一章 我国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的失灵
    第一节 我国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存在自利性
        一、上市公司文字叙述的模糊披露
        二、上市公司财务信息的盈余管理
    第二节 我国证券服务机构专业报告的失真问题
        一、律师事务所IPO尽职调查报告失真导致“业绩变脸”
        二、会计师事务所财务报告和审计报告失真导致“资本消失”
        三、资信评级机构信用评级报告失真导致“评级失灵”
        四、资产评估机构资产评估报告失真导致“资产缩水”
    第三节 我国证券散户投资者难以吸收并运用披露信息
        一、详尽披露导致的“过犹不及”问题
        二、专业性导致的“知识壁垒”问题
        三、散户投资者自身抗拒分析披露信息
第二章 我国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失灵的原因
    第一节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规定模糊且分散
        一、规定模糊导致了低廉的违法成本
        二、规定分散导致了高昂的披露成本
        三、披露立法的困境
    第二节 信息的单向棘轮:“数量至上”的误区
        一、披露信息“大爆炸”的单向棘轮
        二、数量问题导致了监管成本与收益的失衡
        三、数量问题导致了投资者成本收益的失衡
        四、数量问题引发了潜在的其他影响
    第三节 “伞形”利益关联体系下监督的缺位
        一、保荐人与上市公司的利益关联
        二、证券服务机构与上市公司的利益关联
        三、监管机关所面对的利益诱惑
第三章 中美案例及制度的比较分析
    第一节 我国信息披露典型案例及制度发展过程
        一、典型案例显示信息披露造假技术不断提升
        二、监管趋严以及新的问题
    第二节 美国信息披露典型案例及制度发展过程
        一、“蓝天案件”与“安然、世通事件”
        二、美国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的发展历程
    第三节 中美信息披露制度比较分析
        一、全面实施注册制对信息披露质量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二、美国信息披露制度发展过程对我国的启示
        三、技术进步对信息披露制度改革的影响
第四章 我国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的完善路径
    第一节 实现立法上的“刚柔并济”
        一、转移立法重心,实现“以柔克刚”
        二、制定标准模板,实现“以刚制柔”
    第二节 保证“看门人”的独立性
        一、实现保荐人与承销商的分离
        二、增加同行评审环节
        三、重构委托-代理关系
    第三节 完善监管督察机制和证券诉讼制度
        一、完善信息披露监管督查机制
        二、完善相关证券民事诉讼制度
第五章 “法律+技术”视角下的可行性建议
    第一节 完善信息披露评级机制
        一、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工作考评机制简析
        二、构建新型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质量评级机制
    第二节 构建偏好型信息披露体系
        一、顺应信息披露的单向棘轮
        二、以个性“化繁为简”
        三、双轨体系与双重标准
    第三节 构建数据共享机制
        一、构建数据共享机制的原因
        二、构建数据共享机制的思路
        三、构建数据共享机制的意义
结论
参考文献
附录
    附录1:沪深证券交易所2015年6月1 日—2018年12月31 日间上市公司统计表
    附录2:关于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在个人投资者中实际效果的调查问卷
致谢

四、《证券公司管理办法》出台(论文参考文献)

  • [1]我国金融市场流动性监管法律制度的创新与演进——从“守住不发生系统性风险底线”说起[J]. 刘丹冰,许青伟. 西北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21(04)
  • [2]证券公司适当性义务研究[D]. 王敏. 山西财经大学, 2021(09)
  • [3]国有企业内部审计职能定位与升级路径[J]. 管淑慧. 当代会计, 2021(09)
  • [4]山东新旧动能转换基金的合规运作研究[J]. 李岚红. 齐鲁金融法律评论, 2020(00)
  • [5]D证券公司资产管理业务合规风险管理研究[D]. 刘泽霖. 吉林大学, 2020(01)
  • [6]G证券公司债券代持业务风险防范研究[D]. 周芸. 广西大学, 2020(07)
  • [7]资管新规背景下证券公司资产管理业务收益的影响研究[D]. 陈宜扬. 上海社会科学院, 2020(04)
  • [8]证券投资者适当性制度研究[D]. 冯烨. 河北大学, 2020(08)
  • [9]PPP项目资产证券化法律规制研究[D]. 赵梓旬. 西南科技大学, 2020(08)
  • [10]我国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失灵问题及解决路径研究[D]. 孟铂林. 中国政法大学, 202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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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公司管理办法》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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