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我国器官移植面临的问题及立法探讨(论文文献综述)
吴露婷[1](2021)在《我国遗体器官捐献的立法研究》文中认为
苏继勋[2](2020)在《人体器官捐献法律制度研究》文中提出人体器官的供需矛盾是阻碍我国人体器官捐献事业发展的主要障碍,器官捐献激励制度应在全国范围内以法律的形式统一确定下来以促进公民器官捐献率的提高。利用SWOT分析提出传统文化并不是阻碍我国器官捐献事业发展的不利因素的观点,更不能照搬照抄国外器官捐献法律制度,而应将我国的优秀传统文化与国外器官捐献法律制度的积极成分相结合;从法学和医学的角度分析认为应将角膜列入器官捐献法律的适用范围中;对应扩大活体器官移植的供体范围的观点提出了反对意见并论述了原因;论证了交叉移植无需经过器官捐献排序的漫长等待且不会造成人体器官买卖的优点及其合法化的意义;利用矩阵的形式,将器官捐献同意规则具体分为强推定同意、弱推定同意、强明示同意和弱明示同意四种。对推定同意制度并不侵犯当事人的选择权和知情权的观点进行了论证,指出我国现阶段仍应采用弱明示同意的器官捐献规则的原因;建议对脑死亡专项立法,在器官捐献方面提出了从“脑死亡选择模式”到“脑死亡拒绝模式”再到“脑死亡一元模式”三步走的推进脑死亡立法的建议,提出了将脑死亡立法和公众利益相结合的推进脑死亡专项立法的措施;论证了物质激励措施的合理性,提出了适合我国的器官捐献激励措施;为如何进行器官捐献的宣传教育提供了建议;最后为向我国《人体器官获取与分配管理规定》规定的器官捐献流程机制措施的实施提供法律保障,建议制定我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器官捐献法》。图2幅;表3个;参42篇。
周粤佳[3](2020)在《基于meta分析的我国公民身后器官捐献现状及策略研究》文中指出器官移植技术是人类在生命科学领域取得的巨大成就,自二十世纪六十年代吴阶平院士完成第一例肾移植手术以来,器官移植逐渐成为我国治疗器官衰竭患者的主要方式。我国器官移植临床实践虽起步较晚但进展迅速,现阶段已经发展为全球领先的器官移植大国,移植技术水平、移植接受者的数量及存活率均较高,我国当前对器官供体需求量较大。如今,全球各地都面临供体器官短缺、器官供需矛盾突出的问题,但相较而言,我国器官供需失衡情况更为严重。2015年我国明确废除死囚器官作为器官移植来源的制度后,器官供体的主要来源即器官捐献。但我国身后器官捐献率在世界排名较低,移植器官供需比为1:30,远低于欧美发达国家,器官短缺情况十分严峻。本研究旨在通过文献研究、meta分析、对比分析等方法了解我国公民身后器官捐献状况以及对于器官捐献的态度,探索我国器官移植供需失衡的原因。并且,很多国家和地区对于器官捐献的体系、法制、文化等方面的建设都有先进的经验值得我们进行参考与借鉴。本文立足于我国文化背景,借鉴先进经验,从管理学和法学两个视角分别提出针对性对策与建议,管理学视角注重器官捐献机制存在问题的讨论,法学视角对现阶段缺少的法律保障进行讨论,以期促进我国器官捐献工作进一步发展。本研究通过meta分析方法,对大量数据进行合并,可获得更有代表性的结果。共纳入26篇与我国公民器官捐献意愿有关的高质量文献,总样本量为24397人,涉及我国东部、中部、西部的17个省份,文献发表的时间从2004年-2019年。通过meta分析得出我国公民对于身后器官捐献的意愿为41%(95%CI=35%—47%)。亚组分析显示西部地区(46%)高于东部地区(45%)及中部地区(38%)。文献发表年份为2016年-2019年的组别器官捐献意愿(44%)明显高于发表年份为2011年-2015年(39%)及2004年-2010年的组别(33%)。敏感性分析显示研究结果较为稳定,漏斗图提示存在发表偏移的可能性较小。通过研究可看出现阶段我国公民器官捐献意愿相较国外还是偏低,国内在器官捐献的工作体系、法律制度,文化建设方面仍存在很多问题与挑战。本研究建议建立国内器官捐献文化、建立合理补偿机制、对器官捐献资源合理配置、简化器官捐献流程体系、建立柔性推定模式、进行器官捐献协调员人力资源管理、完善器官捐献法律体系、促进脑死亡立法、强化行政主管部门职责。以期让国内公民普遍了解器官捐献,认识到器官捐献的重要社会意义,自主加入到器官捐献志愿活动中去,提高捐献意愿,促进器官捐献工作发展,从而挽救更多患者的生命。
马婷[4](2020)在《我国脑死亡立法模式研究》文中认为脑死亡立法符合世界潮流和法治发展趋势,是科技进步和社会发展的需要。纵观世界各国,很多国家都以立法的形式将脑死亡作为对死亡的判断标准,我国脑死亡立法可以借鉴和吸收其他国家或地区的成功立法模式。通过对比研究,我们发现有的国家和地区为脑死亡单独立法,即采用专项式立法模式,其中美国就是典型的专项式立法国家。另外一些国家和地区将脑死亡问题增附到器官移植法中,即采用混合式立法模式,其中西班牙就是典型的混合式立法国家。这两种立法模式各有利弊。比较脑死亡立法的两种立法模式,权衡其利弊,再结合我国国情,笔者认为我国应当选择专项式立法模式。脑死亡采用专项式立法模式有利于科普教育和法律宣传;有利于划清脑死亡与器官移植的界限;有利于突出脑死亡的法律地位及作用。
石崇吉[5](2020)在《我国人体器官捐献立法问题研究》文中研究表明人体器官移植是伴随着科学技术的不断发展而带来的新的医学领域的技术,它改变了相对传统的医学治疗方式,为患者生命的延续提供了新的途径。我国的器官移植技术自上个世纪六十年代开始就有了突飞猛进的发展,随之而来的就是相关法律法规的产生。器官移植相对于发达国家而言,我国较为滞后,但是它发展迅速,所以就非常需要与之发展速度相适应的相关法律制度加以规制。目前我国就人体器官捐献相关法律并不完备,面对着日期突出的器官移植系列问题,急切需要通过立法来指明前进方向。从器官移植法律属性问题开始进行明确阐述,就相关问题达成共识,再进一步分析相关主体的权利问题,结合各个国家和地区的立法现状,遵循我国基本国情,并且重视相关主体的权利保障问题。通过对人体器官捐献立法问题研究,对理论界长期存在的争议提供新的思路,也为现实实践中相关问题提供解决方法。民法典编撰也针对人体器官移植的相关问题学者们进行了激烈的讨论,这说明该问题的解决刻不容缓。现阶段社会大众对人体器官移植技术依然期盼热切,我们都需要医疗能够与现代技术相结合,提升人体器官移植技能为病人解除痛苦,缓解病人症状。从当前来看,要想进一步规范医疗体系,保障病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相关民事立法还有待于完善。本文在研究中,体现出了六个方面的创新点:第一,从民法立法着手,对其进行深入研究,找出存在的矛盾和争议的焦点。第二,关注国外立法,结合典型其他典型国家相关制度,给予本土化解读,通过对典型国家和地区相关问题的比较与研究,结合我国基本国情提出新的思路,重视补偿问题,鼓励建立激励机制。第三,管理机构专业化,重视相关工作人员专业性。第四,明确脑死亡标准的运用,同时也明确对相关主体权利义务的限制与保障。第五,重视无效移植,同时针对捐赠者撤销权力过大问题提出意见。第六,从生活实际入手,在分析比较各个国家和地区有关人体器官移植的法律规定之后,结合我国基本国情,针对捐献者和受捐献者双方所应当享有的权利提出具有实践价值的解决方案。
邓瑶[6](2019)在《器官交叉移植中供体权利的保障》文中指出随着社会的文明进步,现代意义上的近亲属范围大幅缩减,这直接导致了具有适格身份的器官移植供体减少,可供移植的器官来源变得十分匮乏,如何以合理且合法的方式扩大适格供体可供移植活体器官的来源正是直面这一现实问题的重要实践。活体器官交叉移植是解决这一问题的重要实践探索。活体器官交叉移植不仅只是医学研究的重要领域,更是与生命伦理道德息息相关医疗技术。一方面,器官交叉移植扩大了活体器官移植适格供体的范围,解决了可供移植器官来源匮乏问题。另一方面,因涉及到器官移植的交叉而引起了伦理选择上的争议,引发了社会各界的激烈讨论和密切关注。器官交叉移植是否合法?怎样理解器官交叉移植和器官买卖的区别?器官交叉移植中的适格供体该如何认定?以知情同意权为核心的器官交叉移植中供体的合法权益该如何得到保障?交叉移植各方供体利益失衡时该如何减少利益失衡方的损害?这些问题都对普通活体器官移植提出了新的要求和挑战。本文以保障器官交叉移植供体的权利为中心,围绕器官交叉移植中的相关民事法律问题进行分析研究,同时也提出了相关建议,以期能够解决上述所涉之问题。本文主要分为四个部分:第一章,分析器官交叉移植给普通器官捐献带来的冲击。以器官交叉移植内涵为基础,剖析器官交叉移植的基本条件及其特殊性;论述器官交叉移植存在的合法性和合理性,从而进一步分析器官交叉移植特殊性对普通活体器官移植在供体选择、供体与器官受体关系及供体自主决定权等方面的影响。第二章,论述器官交叉移植适配供体的范围。明确器官交叉移植中可供移植器官适格供体的范围,分析“亲属”一词在器官交叉移植移植中的适用范围,明探讨“近亲属”中配偶和未成年子女对器官交叉移植供体身份的影响,讨论“收养子女”和“继子女”身份中各自所具因子对器官交叉移植适格供体身份的认定问题。得出器官交叉移植适格供体范围应符合民事法律关系中的近亲属范围,婚姻关系存续时间和收养时间的长短均对器官交叉移植供体身份是否适格问题产生影响。第三章,探讨器官交叉移植中可供器官移植供体的知情同意权。知情同意权是器官交叉移植中供体一项非常重要的权利,首先对器官交叉移植中供体知情同意权的必要性以及权利的具体内容等基本问题进行了剖析。在此基础上,从该权利的行使主体、行使方式入手对器官交叉移植供体的知情同意权认定进行了较为深入的分析。最后,对器官交叉移植中近亲属身份存疑时对供体知情同意权的不利影响。第四章,针对器官交叉移植供体权益保护不足的现实问题提出解决方案。提出器官交叉移植中供体利益失衡时的补偿机制,器官交叉移植出现供体权益失衡时,应当及时对失衡供体的权益进行补偿,以达到保障供体权益的目的。同时,以器官交叉移植供受体的知情同意权为核心阐述了供体权益受损的时间特殊性及其不同阶段的权益救济途径。
李双双[7](2019)在《非法获取人体器官行为的刑法规制》文中研究表明器官移植是20世纪生物医学领域最具有开创性意义的技术之一,突破了传统药物治疗的方式,是器官衰竭患者通过移植器官而恢复身体健康的一种新型的医疗模式。截止到目前为止,我国已经成为全世界位列第二的器官移植大国,无论是从医学技术方面还是立法制定方面来讲都取得了长足进步。器官移植技术的不断成熟给重症患者带来了生存希望,同时也给我国现行立法带来了重重考验。究其原因,医疗技术的进步与法律的发展并不是完全同步的,社会现状变化太快,而立法者立法时受自身因素,例如预测能力、创造能力等限制,无法制定出非常具有前瞻性的法律条文,所以器官获取方面的相关法律往往滞后于科技发展。专门以从事获取、买卖、走私人体器官为生的犯罪分子铤而走险,引发了层出不穷的器官犯罪问题。为了把非法获取人体器官的行为纳入完备的法治轨道,本文通过对我国人体器官的相关概念和具体范围进行界定、对供体来源、受体身份的相关规定进行解析,同时深入剖析我国现行的死亡判定标准、被害人承诺等问题,逐步引出我国目前器官移植的立法现状及困境。在此基础上,对比参考其他国家行之有效的法律制度、立法模式、认定标准和具体实施细则,寻找可取之处,最终有针对性地提出完善我国刑事法律、司法解释的对策和建议。
洪易[8](2019)在《我国人体器官犯罪的刑法规制研究》文中提出受刑法谦抑性观念的影响,目前我国刑法对人体器官犯罪的规制偏重“事后性”调整,这同当代刑法的“预防性立法”理念存有一定的差距,由此出台的人体器官犯罪立法缺乏活性化和针对性,包括:罪名设置的指向性不足、犯罪成立条件规定过于原则化、量刑情节缺少明确性、以及刑罚配置未充分融入预防刑理念等问题。本文基于刑法学的研究视角,采用比较法研究和跨学科研究的方式,沿着“犯罪界定—规制现状—规制不足—刑法完善”的思路,系统检视我国人体器官犯罪立法存在的不足与缺陷,提出了未来刑法规制人体器官犯罪的具体立法方向,以期能推动我国人体器官犯罪的刑法规制更为系统、全面、精良、精细,最终实现良法善治。第一部分,全面介绍人体器官犯罪的内涵、外延和类型,厘清人体器官犯罪的研究前提。首先,从跨学科的视角,明确人体器官的概念和法律属性。人体器官同时具有人和物的特征和属性。其次,系统梳理人体器官犯罪的概念、特征及类型。结合人体器官移植技术的发展状况与人体器官犯罪的现实态势,人体器官犯罪的概念可以具体定义为:个体或单位以摘取、买卖人体器官等行为方式实施的,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的犯罪。人体器官犯罪以医疗技术为载体,严重违背社会伦理,严重侵害人身法益与秩序法益。目前,人体器官犯罪主要包括摘取型人体器官犯罪、买卖型人体器官犯罪以及同器官移植技术发展相伴而生的新型人体器官犯罪。最后,探讨我国人体器官犯罪刑法规制完善的必要性。人体器官犯罪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随着医疗技术的发展,新型人体器官犯罪进一步增多,人体器官犯罪已经呈现出较为严峻的发展态势。因此,刑法应该在不违背谦抑性的基础上,对于社会危害性较大的人体器官犯罪进行有效规制。第二部分,系统梳理我国人体器官犯罪刑法规制的现状,为剖析我国人体器官犯罪的刑法规制问题提供样本和铺垫。首先,从历史的纵向视角,对新中国成立以来人体器官犯罪的立法规制历程进行梳理和评析。我国对于人体器官犯罪的刑法规制实现了由“附属刑法为主导、刑法处罚为辅助”到“以人体器官犯罪为核心,完善刑法规制”的发展变化。其次,从现实的横向视角,厘清我国现行刑法已明确规制的人体器官犯罪行为以及刑法未明确规制的人体器官犯罪行为。我国虽然对于摘取型人体器官犯罪进行了明确的规制,但是对于部分买卖型人体器官犯罪以及新型人体器官犯罪尚未明确规制,从立法上看,人体器官犯罪的刑事法网需要进一步严密。第三部分,准确剖析我国人体器官犯罪刑法规制存在的问题。通过对我国现行刑法的考察,发现我国现行刑法在对人体器官犯罪规制之初,立法理念就已滞后于医学技术,加之设置的功利性、仓促性和应急性、刑事政策的单一化、立法的协调化等原因,导致刑事法网编制不严密,“名”少、“实”松、“罚”粗等问题突出。本文运用相关刑法学理论及案例分析法,对现行人体器官犯罪刑法规制“实然状态”与“应然目的”的巨大阻隔进行分析,发现我国人体器官犯罪刑法规制层面存在的问题主要如下:其一,罪名体系有待完善,《刑法修正案(八)》当中的第二款规定指向性不明,将人体器官犯罪归入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类犯罪的做法也体现了罪名归类的不科学。其二,犯罪成立条件明确性不足。从行为对象来看,刑法并未明确界定人体器官的范围、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中的“行为对象范围”,无法为刑事司法实践提供有效的指引;从行为主体来看,犯罪主体惩罚范围偏窄,导致单位无法作为人体器官犯罪主体进行惩戒。其三,量刑情节有待明确,刑法及相关的司法解释并未明确规定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的情节严重标准,对于医务工作人员等“特殊主体”犯罪未明确规定从重处罚情节,容易导致司法实践中出现“同案不同判”的现象;其四,在刑罚配置上存在不足,人体器官犯罪的财产刑设置不健全,资格刑缺失,这与预防刑的基本精神和理念存在较大差距。第四部分,深入探讨我国人体器官犯罪刑法规制的完善建议。面对立法在罪名设置、犯罪成立条件、量刑情节以及刑罚配置上的不足,刑法需要以深化规制的方式,进一步严密人体器官犯罪的刑事法网,完善人体器官犯罪的刑罚配置体系。基于此,本文以刑事立法为视角,阐述了人体器官犯罪的规制完善路径。其一,通过对域外人体器官犯罪立法实践的隔岸观察,针对我国刑法规制不明确的买卖类人体器官犯罪、新型人体器官犯罪适度增设新罪名,并基于秩序法益和人身法益优化人体器官犯罪在刑法分则体系中的定位。其二,在犯罪成立条件上,明确人体器官范围,适度扩充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当中的行为对象范围,将单位纳入人体器官犯罪的犯罪主体,通过立法给予司法实践以明确的规范指引。其三,结合人体器官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细化情节严重的认定,明确医务工作人员等“特殊主体”的从重处罚情节。其四,在配置自由刑的同时,利用罚金刑、增设资格刑等预防刑手段,实现刑事预防与刑事打击的能动协调。对于通过《刑法修正案(八)》予以犯罪化的人体器官犯罪,本文以刑事立法规制为切入点,系统论述了我国人体器官犯罪的刑法规制现状、刑事立法不足及对应的应对措施。但是,从本质上来看,这些做法都属于事后处理机制,本文关于严密法网、完善刑罚的立法构思,也同样受到刑法谦抑性、人权保障等刑法理念的节制。从综合治理的角度分析,人体器官犯罪的长效治理,有赖于平衡人体器官的供需矛盾、人体器官捐献体系的健全、前置法配置的完善、刑法学与医学的有机协调以及公民法治思维和守法意识的养成。因此,本文的探讨仅仅是一个立足于刑事立法角度的开始,人体器官犯罪的刑法应对、人体器官犯罪的犯罪治理,仍将是一个开放性的问题。
黄虹[9](2019)在《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的刑法分析》文中研究表明2011年《刑法修正案(八)》将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写入刑法,这是我国首次动用刑法对器官交易犯罪进行规制。在本罪出台之前,我国的器官交易犯罪在司法实践中大多被定性为非法经营罪,但是此兜底罪名混淆了二者所保护的法益范围,难以体现器官交易犯罪的特征。刑法增设本罪名较好地解决了司法实践中对此行为定性的争议,但与此同时,关于罪名本身的争议也层出不穷。例如,人体器官的范围应当如何进行界定?本罪所保护的法益是什么?本罪的实行行为如何理解?本文将针对以上问题逐一对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展开分析研究。除导言外,本文的正文分为三部分。文章的第一部分是对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的概述。文章开头从器官移植技术入手,介绍了器官移植的概念,进而引出第一节关于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的概说。概说中介绍了当前世界范围内器官移植的现状,以及世界各国根据本国的实际情况对器官交易所采取的三种规制模式:完全禁止的刑法规制模式、有限禁止的刑法规制模式和法律缺位的刑法规制模式。其中我国目前采取的是有限禁止的刑法规制模式。第二节是对我国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现状的分析。第一小部分是我国器官交易立法进程,一般意义上认为我国器官移植立法肇始于2001年上海市出台的《上海市遗体捐献条例》,但是我国真正以刑事法律对器官交易行为进行规制是在2011年《刑法修正案(八)》中增设的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这是我国第一次以刑事立法对器官交易行为进行规制。本节的第二小部分是司法实践中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的案件情况,笔者根据裁判文书网上检索到的案件,总结出了司法实践中本罪名的争议焦点:(1)本罪是行为犯还是结果犯,行为人实施了组织行为,但是在还未成功进行器官移植的情况下被抓获是属于未遂还是既遂;(2)本罪的组织行为应当从狭义还是广义上进行理解,这里提到的广义和狭义是实务界的区分,文章第二部分还会提到理论界对组织行为进行的广义和狭义区分,实务界区分的标准是具体的行为方式所包含的范围,而理论界对广义和狭义的区分标准是行为手段是否包含暴力强迫等违背器官出卖者意愿的手段;(3)司法实践中应如何对本罪名的严重情节进行认定。文章的第二部分是关于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的刑法解读。第一节分析了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的构成要件。法益对整个罪名具有指导作用,学界对于本罪所保护的法益有不同的见解。本文认为,本罪所保护的法益是人体器官的不可交易性,同类法益是国家的器官移植管理秩序。在涉器官移植犯罪中,人体器官应进行广义的理解,不仅包括人体可移植器官,还应当囊括能够进行移植的组织。具体到本罪名,对于人体器官应进行限缩解释,即出卖人有承诺能力的器官和组织。从文义解释和体系解释的角度分析,本罪的实行行为是组织行为,即以平和的手段进行的组织他人出卖人体器官的行为,需要将暴力、强迫手段排除在外。本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即行为人明知组织行为会引起侵害人体器官不可交易性的结果,仍然希望或者放任这种行为发生的心理态度。本章第二节是对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犯罪形态的探讨,具体分为两个部分:一是对于本罪既遂标准的认定,二是本罪的共犯问题。本文认为,此罪为行为犯,实行行为是对器官交易的组织行为,当行为人着手实行组织行为时即构成本罪的既遂。共犯问题有两个部分。一是器官交易的组织者组织出卖自己的身体器官时,是否与其他组织者共同构成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的共同犯罪,本文认为此种情况依然构成共同犯罪。二是一般情况下的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组织者和被组织者是否构成共同犯罪。笔者认为,二者不构成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的共同犯罪。首先器官出卖者在器官交易的犯罪中进行的主要活动是与器官买受者进行价格的商议,甚至很多器官出卖者连这一部分都不会参与,只是被动的接受移植手术,如果仅仅将被动的接受手术这一行为都解释成组织行为会导致本罪的刑事打击范围过于广泛,有的观点认为被动接受手术也是一种对器官交易的帮助行为,可以理解成本罪的帮助犯。笔者观点是我国在立法之初对器官交易的态度就是有限的规制,如果按前述做法将器官出卖者作为共犯,无疑就是将单纯的器官出卖行为作为犯罪处理,这是与立法本意相矛盾的。第三节的主要内容是本罪的司法认定问题。本罪与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之间的界限是出卖者是否对出卖器官做出了真实且有效的承诺,组织者的手段是否存在暴力行为;本文认为本罪第三款对盗窃、侮辱、故意毁坏尸体罪的规定是注意规定而非法律拟制。本文的第三部分是笔者针对文章前面两部分对立法情况和司法情况的分析,提出的对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的完善建议,分为立法建议和司法建议两个层面。立法上,我国应当正确界定本罪的法益,修订本罪名在现有《刑法》中的章节位置;扩大本罪的犯罪主体,将单位纳入本罪的主体之内进行规制;完善本罪的法定刑设置,以倍数制的形式对本罪的罚金刑进行更为量化的规定,避免法官自由裁量权过重。结合司法实务中的案件情况以及理论界的讨论,本文认为司法层面,应当明确本罪的情节严重情形;从具体的行为方式和手段强制与否两个方面来正确认定本罪组织行为的范围;定罪时注意区分本罪与第二、三条款之间的关系,厘清本罪与其他罪名之间的关系。
赵悦[10](2019)在《我国遗体器官捐献的伦理困境及对策研究》文中提出20世纪中叶器官移植技术问世,医学先驱突破了传统的药物治疗方法,改良外科手术手段变切除术为置换术,为器官衰竭患者开创了新的治疗模式,在生物医学领域具有里程碑式的意义。随着外科手术水平的提高、免疫抑制药物的发明、器官分离与保存技术的成熟、抑制免疫学的发展,器官移植技术现已发展较为成熟,器官移植手术已经成为器官衰竭终末期患者的常规治疗手段。我国遗体器官捐献事业起步较晚但发展迅速,特别在2015年公民遗体器官捐献作为我国遗体器官捐献的唯一合法途径后,遗体器官捐献数量逐年增加,成为世界第二大器官捐献国。遗体器官捐献数量的增加并未带来相应的遗体器官捐献质量——遗体器官捐献率的大幅提高,我国遗体器官捐献率方面仍处于相当落后的位置,遗体器官捐献数量远远不能满足对器官资源的迫切需求,严重地影响了我国遗体器官捐献事业的发展。为解决我国遗体器官捐献的伦理困境,文章从我国遗体器官捐献的基本现状出发,从功利论、道义论和美德论三个维度论述了遗体器官捐献的伦理依据。对遗体器官捐献过程中涉及的遗体器官属性问题、特殊群体作为供体的合理性问题、对受体的效用价值问题、器官移植技术的异化问题进行了反思。为了探究我国遗体器官捐献的伦理困境,以新媒体平台调查问卷的形式对“公众对遗体器官捐献的认知及捐献意愿”进行调查,剖析调查问卷结果,梳理我国遗体器官捐献现状,结合生命伦理学的相关理论,得出影响我国遗体器官捐献的伦理困境为:传统伦理观念的束缚、死亡判定的标准问题、捐献同意模式的问题以及缺乏可信的捐献环境。针对以上伦理困境,提出将尊重人的原则、公正原则、有利原则作为我国遗体器官捐献的理论基础,提出倡导延续生命捐献光荣的伦理观念、呼吁脑死亡立法扩大器官供体来源、推进推定同意重视协调员的作用、严格执行伦理审查构建可信的捐献环境等解决我国遗体器官捐献伦理困境的对策。飞速发展的器官移植技术并没有带来与其相匹配的高效治疗效果,我国的器官捐献数量远远不能满足需求。技术作为工具并无好坏之分,但对技术的应用却带来了一系列不可回避的伦理问题。我们应保持谨慎的态度严格遵循伦理原则,克服我国遗体器官面临的伦理困境,维护人类的尊严,合理地分配医疗资源,促进公正与公平,使器官移植技术能够更好地挽救人类生命、促进人类的生存和发展。
二、我国器官移植面临的问题及立法探讨(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我国器官移植面临的问题及立法探讨(论文提纲范文)
(2)人体器官捐献法律制度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第1章 绪论 |
1.1 研究背景和意义 |
1.1.1 我国人体器官捐献法律制度的发展过程 |
1.1.2 研究理论意义与现实意义 |
1.2 国内外研究现状 |
1.2.1 国内研究现状 |
1.2.2 国外研究现状 |
第2章 人体器官捐献的基础概念论述 |
2.1 人体器官的概念与特征 |
2.1.1 法律和医学视角下的人体器官概念 |
2.1.2 人体器官的特征 |
2.2 人体器官移植的概念 |
2.3 人体器官捐献的概念 |
2.3.1 活体器官捐献的概念 |
2.3.2 遗体器官捐献的概念 |
第3章 我国人体器官捐献法律制度的主要问题分析 |
3.1 人体器官捐献法律条文较少 |
3.2 活体器官捐献法律制度主要问题分析 |
3.2.1 交叉移植不合法 |
3.2.2 活体器官捐献供体范围的争议 |
3.3 脑死亡立法缺失 |
3.3.1 心肺死亡与脑死亡判定标准的差异 |
3.3.2 推进脑死亡立法的阻力 |
3.3.3 我国人体器官捐献与获取流程中的死亡认定标准 |
3.4 人体器官捐献同意规则的问题 |
3.4.1 矩阵下的人体器官捐献规则 |
3.4.2 我国人体器官捐献规则的适用问题 |
3.5 人体器官捐献激励措施的适用问题 |
3.5.1 优先分配权的适用范围问题 |
3.5.2 物质激励措施与利他主义的冲突 |
3.5.3 人体器官捐献激励措施不统一 |
3.6 SWOT分析下的我国人体器官捐献法律制度 |
3.6.1 SWOT分析的基本原理 |
3.6.2 当前我国人体器官捐献法律制度面临的内外部环境 |
3.6.3 器官捐献法律制度的增长型战略 |
第4章 构建我国器官捐献法律制度的建议 |
4.1 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体器官捐献法》 |
4.1.1 美国器官捐献单独立法的启示 |
4.1.2 我国器官捐献立法的内在需求 |
4.2 角膜应列入器官捐献法的适用范围 |
4.3 不宜扩大活体器官捐献的供体范围 |
4.4 交叉移植应予合法化 |
4.5 推进脑死亡立法 |
4.5.1 如何在器官捐献方面逐步确立脑死亡的判定标准 |
4.5.2 转变公民对脑死亡立法的态度 |
4.6 应采取弱明示同意器官捐献规则 |
4.6.1 我国不宜采用推定同意捐献规则 |
4.6.2 我国不宜采用强明示同意规则 |
4.6.3 我国应采取弱明示同意捐献规则的原因 |
4.7 需求差异化下的人体器官捐献激励措施 |
4.8 强化器官捐献法律制度的宣传 |
4.8.1 坚持和弘扬优秀的传统文化观念 |
4.8.2 借鉴国外成功的人体器官捐献宣传经验 |
4.8.3 建立人体器官捐献的国家公众人物示范机制 |
结论 |
参考文献 |
致谢 |
在学期间研究成果 |
(3)基于meta分析的我国公民身后器官捐献现状及策略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act |
导论 |
一、研究背景 |
二、研究现状 |
(一)国内研究现状 |
(二)国外研究现状 |
三、研究意义 |
四、研究目的 |
五、研究思路 |
六、研究方法 |
七、主要创新之处 |
第一章 我国器官捐献现状概述 |
一、相关概念 |
(一)器官移植概述及分类 |
(二)身后器官捐献概念 |
(三)脑死亡与器官捐献的关系 |
二、国内器官捐献现状及相关制度建设情况 |
(一)国内器官捐献情况 |
(二)我国器官捐献相关法律制度现状 |
第二章 国外器官捐献相关经验考察与借鉴 |
一、器官捐献实践考察与借鉴 |
(一)西班牙器官捐献经验 |
(二)美国器官捐献经验 |
(三)英国器官捐献经验 |
(四)日本器官捐献经验 |
二、脑死亡立法考察 |
第三章 我国器官捐献困境分析 |
一、资料与方法 |
(一)资料来源 |
(二)纳入与排除标准 |
(三)文献质量评价 |
(四)数据提取 |
(五)统计学分析 |
二、我国公民身后器官捐献意愿及影响因素的meta分析 |
(一)纳入文献基本情况 |
(二)我国公民对器官捐献的意愿情况 |
(三)亚组分析 |
(四)敏感性分析 |
(五)文献发表偏倚情况 |
第四章 我国器官捐献困境讨论 |
一、捐献意愿结果讨论 |
二、捐献意愿影响因素讨论 |
三、结合我国器官捐献现状讨论 |
(一)器官捐献工作体系建设方面 |
(二)法制建设方面 |
第五章 建议 |
一、管理学视角 |
(一)完善器官捐献激励政策 |
(二)器官捐献工作体系优化 |
(三)器官捐献协调员人力资源管理 |
二、法学视角 |
(一)完善器官捐献相关法律制度 |
(二)在立法中强化行政主管部门职责 |
(三)制定脑死亡法 |
局限性与展望 |
一、局限性 |
二、展望 |
参考文献 |
发表论文和参加科研情况说明 |
综述 |
综述参考文献 |
致谢 |
个人简历 |
(4)我国脑死亡立法模式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我国实行脑死亡立法的必要性 |
(一)医学视角 |
(二)经济学视角 |
(三)法学视角 |
(四)伦理视角 |
二、世界关于脑死亡立法的主要模式及利弊分析 |
(一)专项立法模式 |
(二)混合立法模式 |
三、我国脑死亡立法选择专项立法模式的优势 |
(一)有利于科普教育和法律宣传 |
(二)有利于划清脑死亡与器官移植的界限 |
(三)有利于突出脑死亡的法律地位及作用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5)我国人体器官捐献立法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第一章 人体器官及捐献行为的法律属性 |
一、人体器官的法律属性 |
(一)人体器官的认定 |
(二)活体器官和遗体器官 |
二、人体器官捐献行为相关问题 |
(一)捐献主体资格限定 |
(二)近亲属捐献 |
第二章 人体器官捐献主体双方的权利 |
一、捐献者权利 |
(一)自主决定权 |
(二)撤销权 |
(三)适当补偿权 |
二、受捐赠者权利 |
(一)身体权 |
(二)期待权 |
(三)平等医疗权 |
三、双方享有隐私权 |
第三章 我国人体器官捐献的立法现状及不足 |
一.立法现状 |
二、我国人体器官捐献立法存在的问题 |
(一)相关法律制度不完备 |
(二)死亡标准不明确 |
(三)忽视捐献者经济保护 |
(四)管理机构权责不明 |
(五)忽视无效移植 |
(六)捐献者撤销权利过大 |
第四章 完善我国器官移植的立法建议 |
一、改革立法模式 |
二.明确死亡标准 |
三.建立激励机制 |
四.设置专门机构 |
五.重视无效移植 |
六.防止捐献者权利过大 |
结语 |
参考文献 |
个人简历 |
后记 |
(6)器官交叉移植中供体权利的保障(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1 器官交叉移植对器官捐赠的冲击 |
1.1 器官交叉移植的概述 |
1.1.1 器官交叉移植的内涵 |
1.1.2 器官交叉移植的基本条件 |
1.1.3 器官交叉移植的特殊性 |
1.2 器官交叉移植的伦理基础 |
1.2.1 器官交叉移植合法性 |
1.2.2 器官交叉移植的合理性 |
1.3 器官交叉移植对供体的影响 |
1.3.1 器官移植供体的选择 |
1.3.2 器官移植供受体的关系 |
1.3.3 器官移植供体自主决定权的诘问 |
2 器官交叉移植适格供体范围 |
2.1 器官交叉移植中的近亲属 |
2.1.1 近亲属的认定 |
2.1.2 结婚年限对交叉移植的影响 |
2.1.3 未成年子女供体对交叉移植的影响 |
2.2 器官交叉移植中的收养子女 |
2.2.1 收养对象对交叉移植的影响 |
2.2.2 收养时间对交叉移植的影响 |
2.2.3 收养目的对交叉移植的影响 |
2.3 器官交叉移植中的继子女 |
2.3.1 继子女是否纳入适格亲属范围 |
2.3.2 婚姻关系对继子女认定的限制 |
3 器官交叉移植供体的知情同意权 |
3.1 供体知情同意权的必要性及内容 |
3.1.1 知情同意权的必要性 |
3.1.2 知情同意权的内容 |
3.2 器官交叉移植供体知情同意权的认定 |
3.2.1 知情同意权的行使人 |
3.2.2 行使方式 |
3.3 亲属身份中存疑的知情同意权 |
3.3.1 假收养 |
3.3.2 假结婚 |
4 器官交叉移植供体权益保障的法律完善 |
4.1 器官交叉移植供体利益失衡及补偿 |
4.1.1 同种器官交叉移植中的利益失衡 |
4.1.2 异种器官交叉移植中的利益失衡 |
4.1.3 供体利益失衡之补偿 |
4.2 器官交叉移植供体知情同意权的保护 |
4.2.1 供体器官摘除前的权利保护 |
4.2.2 供体器官摘除后的权利保护 |
5 结语 |
参考文献 |
在学研究成果 |
致谢 |
(7)非法获取人体器官行为的刑法规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第一章 关于人体器官的基本问题 |
一、人体器官范围的界定 |
(一)人体器官的医学概念 |
(二)人体器官的法律概念 |
二、非法获取人体器官行为的分类 |
(一)器官来源主体不同 |
(二)侵害法益不同 |
第二章 非法获取人体器官行为的刑事立法现状 |
一、国外刑事立法现状 |
(一)日本 |
(二)俄罗斯 |
(三)美国 |
二、我国刑事立法现状 |
(一)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 |
(二)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 |
(三)非法经营罪 |
(四)盗窃、侮辱、故意毁坏尸体罪 |
第三章 我国非法获取人体器官行为的刑事立法缺陷 |
一、刑事立法规范有待完善 |
(一)罪名设置单一 |
(二)死亡判定标准阻碍司法认定 |
二、供体承诺范围受限 |
(一)受体选择受限 |
(二)供体选择受限 |
三、刑事立法模式单一 |
第四章 进一步完善我国刑事法律法规 |
一、刑事立法模式采用多轨制 |
二、细化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 |
(一)扩大器官的范围 |
(二)单位构成犯罪 |
(三)法定刑升格情节的具体化 |
(四)增设第三档法定刑 |
三、增设器官犯罪相关罪名 |
(一)私下交易人体器官罪 |
(二)非法买卖人体器官罪 |
(三)走私人体器官罪 |
(四)非人道移植罪 |
四、强化刑法解释 |
(一)尊重现行刑法 |
(二)注意解释方向 |
(三)明确刑法服务的目标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8)我国人体器官犯罪的刑法规制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选题背景和意义 |
二、研究现状 |
三、基本框架 |
四、研究方法 |
第一章 人体器官犯罪的界定 |
第一节 人体器官的概念及法律属性 |
一、人体器官的概念界定 |
二、人体器官的法律属性 |
第二节 人体器官犯罪的概念、特征及类型 |
一、人体器官犯罪的概念界定 |
二、人体器官犯罪的特征分析 |
三、人体器官犯罪的类型梳理 |
第三节 强化我国人体器官犯罪刑法规制的必要性 |
一、人体器官犯罪严重的社会危害性要求强化刑法规制 |
二、人体器官犯罪复杂的发展态势亟需强化刑法规制 |
第二章 我国人体器官犯罪刑法规制的现状 |
第一节 人体器官犯罪的立法历程回溯 |
一、早期立法规制:以附属刑法为主导,刑法处罚为辅助 |
二、近年立法动态:以人体器官犯罪为核心,完善刑法规制 |
第二节 人体器官犯罪的刑法规制现状梳理 |
一、刑法明确规制的人体器官犯罪 |
二、刑法未明确规制的人体器官犯罪 |
第三章 我国人体器官犯罪刑法规制存在的问题 |
第一节 罪名体系的指向性不明 |
一、罪名设置的指向性不够 |
二、罪名归类的不科学 |
第二节 犯罪成立条件相对模糊 |
一、人体器官的边界模糊 |
二、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中行为对象的范围偏小 |
三、犯罪主体的范围相对狭窄 |
第三节 量刑情节的明确性不足 |
一、未明确设置情节严重的标准 |
二、未规定特殊主体的从重处罚情节 |
第四节 刑罚配置存在缺陷 |
一、财产刑设置不健全 |
二、资格刑配置欠缺 |
第四章 我国人体器官犯罪刑法规制的完善 |
第一节 适度完善罪名体系 |
一、适度增设新罪名 |
二、调整人体器官犯罪的罪名归类 |
第二节 明确犯罪成立条件 |
一、明确人体器官的内涵和外延 |
二、适度扩充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的行为对象范围 |
三、扩充犯罪主体的涵盖范围 |
第三节 细化量刑情节 |
一、细化“情节严重”的认定标准 |
二、明确“特殊主体”的从重情节 |
第四节 提升刑罚配置 |
一、完善财产刑 |
二、增设资格刑 |
结论 |
参考文献 |
作者简介及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发表的学术成果 |
致谢 |
(9)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的刑法分析(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言 |
一、问题的提出 |
二、研究价值和意义 |
三、文献综述 |
四、主要研究方法 |
五、论文结构 |
六、论文创新及不足 |
第一章 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概述 |
第一节 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概说 |
第二节 我国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现状分析 |
一、我国的立法进程 |
二、司法实践中的案件情况 |
第二章 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的刑法解读 |
第一节 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的构成要件分析 |
一、本罪所保护的法益 |
二、人体器官的界定 |
三、本罪的客观行为 |
四、本罪的主观方面 |
第二节 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犯罪形态分析 |
一、本罪既遂与未遂的界定 |
二、共犯问题 |
第三节 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与其他罪名之间的关系 |
一、本罪与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的关系 |
二、本罪与盗窃、侮辱、故意毁坏尸体罪之间的关系 |
第三章 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的完善建议 |
第一节 本罪的立法完善建议 |
一、修订本罪名的章节位置 |
二、将本罪的犯罪主体扩大至单位 |
三、完善法定刑的设置 |
第二节 本罪的司法完善建议 |
一、明确本罪情节严重的情形 |
二、正确认定本罪组织行为的范围 |
三、厘清本罪与其他罪名之间的界限 |
结语 |
参考文献 |
后记 |
(10)我国遗体器官捐献的伦理困境及对策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一、绪论 |
(一)研究背景 |
(二)研究目的及意义 |
(三)国内外研究综述 |
(四)研究方法与创新之处 |
二、我国遗体器官捐献的发展历程与现状 |
(一)我国遗体器官捐献的发展历程 |
(二)我国遗体器官捐献的现状 |
三、遗体器官捐献的伦理依据与反思 |
(一)遗体器官捐献的伦理依据 |
(二)遗体器官捐献的反思 |
四、我国遗体器官捐献的伦理困境 |
(一)我国公众对遗体器官捐献认知及捐献意愿的调查与分析 |
(二)遗体器官捐献的伦理困境 |
五、解决我国遗体器官捐献伦理困境的伦理原则与对策 |
(一)解决我国遗体器官捐献伦理困境的原则 |
(二)解决我国遗体器官捐献伦理困境的对策 |
六、结语 |
参考文献 |
附录 |
致谢 |
个人简介 |
四、我国器官移植面临的问题及立法探讨(论文参考文献)
- [1]我国遗体器官捐献的立法研究[D]. 吴露婷. 吉林财经大学, 2021
- [2]人体器官捐献法律制度研究[D]. 苏继勋. 华北理工大学, 2020(02)
- [3]基于meta分析的我国公民身后器官捐献现状及策略研究[D]. 周粤佳. 天津医科大学, 2020(06)
- [4]我国脑死亡立法模式研究[D]. 马婷. 西南大学, 2020(01)
- [5]我国人体器官捐献立法问题研究[D]. 石崇吉. 沈阳师范大学, 2020(12)
- [6]器官交叉移植中供体权利的保障[D]. 邓瑶. 宁波大学, 2019(06)
- [7]非法获取人体器官行为的刑法规制[D]. 李双双. 青岛大学, 2019(02)
- [8]我国人体器官犯罪的刑法规制研究[D]. 洪易. 吉林大学, 2019(10)
- [9]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的刑法分析[D]. 黄虹. 华东政法大学, 2019(02)
- [10]我国遗体器官捐献的伦理困境及对策研究[D]. 赵悦. 锦州医科大学, 2019(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