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可保利益原则对人效力及被保险人概念探讨(论文文献综述)
刘林鑫[1](2020)在《海上货物运输保险中的保险利益研究》文中提出在经济全球化的今天,各国贸易联系越来越紧密,各种运输方式层出不穷,成本低廉、运量巨大的海上运输方式,在集装箱运输的发展下,更是势头迅猛。海上风险频发,为了更好地应对海上出现的各种自然或人为风险,买卖双方往往会对船货进行投保,这就涉及到双方如何向保险公司求偿的问题,其中保险利益往往是争议的焦点,谁享有保险利益,谁就有权获取保险金。对保险利益的研究也是现在海上货物运输保险中的一大热点,本文将从保险利益的历史、理论学说、各国立法、构成要件以及转移标准等方面来讨论保险利益在海上货物运输保险中的地位和作用,探讨我国相关立法存在的问题,为完善我国关于保险利益的规定提出建议。第一部分拟对保险利益进行抽象概述,主要从历史发展、理论学说、成立要素和价值取向四个方面来介绍,厘清保险利益的发展历程、内在价值,形成一个较为清晰的保险利益框架。第二部分拟探讨海上货物运输中的保险利益,海上货物运输保险由于其特殊性,其保险利益也与一般保险利益存在一定区别,该部分主要从各国不同的规定中来介绍海上货物运输保险利益。第三部分拟探讨保险利益在海上货物运输中的作用,主要从保险利益的转移、存废及对海上货物运输保险合同效力的影响三个方面,来探讨保险利益的转移标准、对人效力与时间效力以及保险利益是否应当废除。第四部分拟探讨我国海上货物运输中的保险利益,主要从现状入手,分析我国目前有关立法的规定,得出结论并提出建议。
姜宁[2](2018)在《被保险人在保险合同中的法律地位研究》文中指出被保险人的法律地位如何一直是我国保险法学界关注的问题。本文将分为四个部分,对被保险人的法律地位的问题展开研究。第一部分指出了当前我国《保险法》中关于被保险人的法律地位的规定的混乱的现状。保险利益的归属主体不明导致了投保人与被保险人互相争抢权利的局面,并影响到了我国保险业的发展。因此针对被保险人在合同中法律地位的研究就具有十分的重要性和紧迫性。第二部分解析并重构了中国被保险人的概念。针对被保险人的研究,主要目的是将被保险人与其他从保险合同中受益的主体明确区分。通过对比美国保险法的相关概念和研究,最终得出结论,中国法应参考学习美国法,区分险种对被保险人进行定义。在财产保险中,被保险人是指其财产性利益受保险合同保护,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在人身保险中,被保险人是指以本人生命、身体、健康权作为保险合同标的之人,保险标的之减损会触发保险人的保险金给付义务。第三部分研究了保险合同中保险利益的真正归属主体的问题。保险利益的真正归属的研究,是被保险人在保险合同中的法律地位研究的核心。通过对比、研究英国、美国的人寿保险中保险利益原则的历史起源、概念得出结论,投保人与受益人是保险利益的归属人,保险合同利益保护的倾斜对象应该是投保人,而非被保险人。第四部分研究了实务中出现的因被保险人法律地位的不清晰而出现的投保人与被保险人权利的冲突。被保险人的权利义务的分配,是被保险人的法律地位的最直观表现。最终得出结论,应当剥夺被保险人相当于投保人的当事人地位的合同权利,但加强被保险人的规避道德风险的相关权利。
李晓宇[3](2016)在《我国海上货物运输保险中的保险利益立法研究》文中研究说明海上货物运输保险中的保险利益原则体现了分散海上风险、弥补被保险人损失的保险本质。我国《保险法》立法对海上保险利益的定义采用的是“法律利益说”的严格界定标准,在实务适用中产生诸多问题,历来为学者所诟病。此外,作为特别法的《海商法》在立法时对海上保险利益定义未作出规定,导致海上保险利益制度在适用时只能依据作为一般法的《保险法》。鉴于我国《海商法》尚在修订阶段,厘清海上货物运输中保险利益的内涵,解决实务中海上货物运输中保险利益的适用问题,完善相关立法规则,对促进我国海上货物贸易尤为重要。引言部分,主要介绍选题的原因和意义。第一章:主要从历史维度解释海上保险利益制度的起源和演变,引出海上保险的作用是为了防止出现赌博和道德危机,体现分散风险以及补偿损失的保险本质,进一步阐释保险利益的内涵特征及其立法目的。第二章:从保险利益的定义、保险利益的效力规则等方面阐述我国海上货物运输保险中保险利益立法现行规定,进而分析现行立法存在如下问题:其一,我国《保险法》在保险利益定义上借鉴的是英国海上保险立法规定,采用严格标准即“法律承认说”标准,不仅在规则界定上具有滞后性与不确定性,在司法实践适用中也出现赔偿不合理的问题。其二,由于《保险法》与《海商法》分别借鉴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的立法模式,造成海上货物运输中保险利益的制度规则适用的是《保险法》规定,但海上货物运输保险合同的主体规则却是适用《海商法》的规定,两部法律在保险利益的主体规定存在立法冲突。其三,实务中海上集装箱运输装船前货损具有难以发现的缺陷,从保护买卖双方利益出发,结合海上保险利益的国际立法潮流,分析我国缺少“Lost or Not Lost”时间例外条款的不足。第四,检讨当前我国保险利益立法在积极期待利益以及保险利益归属方面规定缺失所产生的问题。第三章:完善我国海上保险利益立法制度,首先,在海上货物运输保险利益定义完善方面,借鉴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关于保险利益的立法规则,剖析我国学者对保险利益的争议,在立法上建议我国采用经济利益标准界定海上货物运输保险利益的内涵。其次,协调《保险法》与《海商法》关于保险利益主体规定的不一致。最后,表明引入积极期待利益条款、“Lost or Not Lost”确定保险利益时间的例外条款、我国海上货物运输中保险利益归属条款的合理性及可行性。
崔兴岩[4](2014)在《船舶抵押权人利益保险问题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船舶业是世界上资本最密集的产业之一,无论是制造船舶,还是出海航行,都需要巨额资金的支持,船舶融资是促进船舶业发展的关键环节。船舶抵押贷款是最为传统和通用的船舶融资方式,船东通常会向银行等金融机构申请船舶抵押贷款来获取巨额资金支持。但面对船舶业的高风险行业特性,银行等金融机构会担忧自己的船舶抵押权益能否获得保障,船舶业获取船舶融资困难重重。国际船舶业需要寻找能够充分、全面保障船舶抵押权人利益并能转嫁相关风险的风险管理手段,以促进和保障国际船舶融资渠道的畅通。我国已成为全球第二大经济体,正在从航运大国向航运强国发展。我国的十八大报告首次提出要发展海洋经济,建设海洋强国的概念。我国的船舶航运业是海洋经济的发展基础,在实现海洋战略的过程中,船舶航运业必将得到大力发展。我国的船舶融资有近70%是以船舶抵押贷款的形式完成的,随着国际航运市场和金融市场的飞速发展,我国的船舶融资需求也进一步增加。但是,船舶航运业的高风险性也使得目前我国的船舶融资面临不小的困难。因此,我国亟需完整的船舶融资担保体系,不仅需要大力发展传统的船舶保险、货运保险和保赔保险来保障抵押船舶的海上风险,更需要发展结合现行船舶融资特点的能保障船舶抵押权人利益的保险。船舶抵押权人利益保险船舶抵押权人利益保险(Mortgagees’ InterestInsurance,简称MII)是独立为船舶抵押权人利益设计的保险,由船舶抵押权人投保,以船舶抵押权为保险标的,承保船舶抵押权人因第一线船舶保险、保赔保险发生拒赔或未能获得全部赔付导致船舶抵押权人的优先受偿权受阻而产生的损失。船舶抵押权人利益保险在西方发达国家已经发展数十年并日趋成熟,能够在保障船舶抵押权人利益、转移有关风险的同时,确保船舶融资的稳健与安全。本文认为,在保障船舶抵押权人利益方面,船舶抵押权人利益保险具有传统第一线船舶保险和保赔保险无可比拟的优越性:船舶抵押权人能够根据需要自己安排投保,拥有更多的自主权;船舶抵押权人能够摆脱只能依赖船舶抵押人行为的脆弱地位;而且船舶抵押权人利益保险还有其他的并列险种作为有益补充,能够更好地保障船舶抵押权人的利益。我国发展船舶抵押权人利益保险业务,有利于优化目前我国保险市场的船舶保险业务结构,丰富我国的航运保险市场,促进我国航运保险市场的发展。本文采用了比较分析法、文献研究法、定性分析法三种研究方法,对船舶抵押权人利益保险的有关内容进行了仔细研究和深入分析。本文参照国内外船舶抵押权人利益保险的有关理论和学说,首先界定了船舶抵押权人利益保险的概念,介绍了船舶抵押权人利益保险的特征、主体、主要条款等内容,重点对船舶抵押权人利益保险的投保人、被保险人、可保利益及承保风险以及主要条款进行了详尽的分析研究;随后对船舶抵押权人利益保险进行了相应的法经济学分析,一方面结合我国《保险法》、《海商法》、《担保法》、《物权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对该险种做了相应的法律分析,另一方面结合法经济学理论,对该险种涉及的诸如经济人、不确定性、道德风险、逆向选择、市场失灵、成本收益分析以及合同违约救济等区别于普通民商法、较难得到传统法学理论完整解释的特征和惯例进行深入研究;随后,本文结合我国船舶融资、航运业发展现状和现行法律制度,对我国探索发展船舶抵押权人利益保险的必要性和可行性进行分析和研究;最后,本文对船舶抵押权人利益保险在我国未来发展的地位和作用进行研究,指出船舶抵押权人利益保险是我国航运业发展和船舶融资发展的必然走向,并针对我国保险业和保险公司提出发展船舶抵押权人利益保险的政策建议,也为保险公司在不久的将来订立抵押权人利益保险合同条款提供了一些调整建议。本文认为,引进和发展船舶抵押权人利益保险能够满足我国船舶抵押融资发展和我国航运及贸易的发展需要,完善我国的航运保险制度并保障我国的船舶抵押融资制度顺利发展,有助于促进我国海洋经济的发展。船舶抵押权人利益保险是我国航运业发展和船舶融资发展的必然走向,我国探索发展船舶抵押权人利益保险具有必要性和可行性。虽然目前在理论和实践层面上还有许多值得探讨和研究的问题,但船舶抵押权人利益保险在我国的良好发展前景是可以预见的。本文相信,只要迈开了引进此险种的尝试性的第一步,有关的理论的完善和实践的丰富指日可待。本文的创新之处体现在以下四个方面:首先,本文的研究选题较新,目前国内已有的关于船舶抵押权人利益保险的研究和分析都比较单薄,缺少对船舶抵押权人利益保险综合性的详细分析和比较研究;其次,本文从船舶抵押权人利益保险的概念、主体、特征、条款等内容出发,联动结合法律角度分析和法经济学方法论,对该险种在我国发展的必要性和可行性等内容进行多角度、多层面地研究,研究视角较新、较全面;再次,本文创新性地引入法经济学分析方法,从法经济学角度出发,使用法经济学理论和工具,对该险种涉及的诸如经济人、不确定性、道德风险、逆向选择、市场失灵、成本收益分析以及合同违约救济等区别于普通民商法、较难得到传统法学理论完整解释的特征和惯例进行深入研究,得出更加细化、精准的研究结论,所提建议更具针对性、可行性和可操作性;最后,本文除采用理论分析和定性研究外,还采用了国际比较研究方法和法经济学定量分析方法,结合我国现行法律制度和航运保险市场现实情况,对船舶抵押权人利益保险在我国的发展重新进行了定位,详细研究了我国发展船舶抵押权人利益保险的必要性、可行性和发展建议,得出发展船舶抵押权人利益保险是我国保障船舶融资安全的必然走向的结论。这也是本文研究的另一处创新所在。
魏玉琪[5](2014)在《海上货物运输保险利益研究》文中研究表明保险利益首次作为原则出现在英国1745年《海上保险法》,20世纪初被确立为海上保险的基本原则。海上保险主要分为海上货物运输保险和船舶保险,其中以海上货物运输保险最为复杂。本文主要探讨和研究海上货物运输保险利益的相关问题,在对海上货物运输保险利益的含义、渊源、性质等基本问题阐述的基础上,探讨了海上货物运输保险利益的效力,重点剖析了海上货物运输保险利益的转移问题。英国1906年《海上保险法》(MIA1906)就已明确规定了保险利益的内容,但是,我国《海商法》对保险利益原则未加规定,《保险法》虽有相关规定,但是内容不够明确具体,加上海上货物运输保险的特殊性,《保险法》中的一般性规定也很与海上货物运输保险的具体情形切合。由于海上保险是海上货物运输不可或缺的重要环节,各国(地区)尤其是英美法系国家和大陆法系国家关于保险利益原则的规定各不相同,导致海上货物运输保险理赔问题上纠纷不断。我国是大陆法系国家,但是海商法又深受英美法的影响,也导致在保险利益原则的适用上产生了较大的冲突。国际贸易的新发展更是对海上货物运输保险利益问题提出了新的课题。由于立法的缺失,关于海上货物运输保险利益的争议不断,因此研究和讨论海上货物运输保险利益极具很大的现实意义。随着全球化的推进,国际海上贸易发展有了新的变化,海上保险是海上贸易重要的一环,而保险利益原则是海上保险的基本原则,海上保险利益还是判断保险合同有无效力的要件。本文通过对海上货物运输保险中的保险利益的探讨,分析了海上保险利益的本质,是一种确定的代表特定关系的利益。通过对其历史演变及各国(地区)立法比较来审视我国的立法现状,分析海上货物运输保险中保险利益在对人的效力及时间效力上存在的问题,尤其是利益转移的复杂问题。在最后部分,本文在对海上货物运输保险利益的存废问题进行了探讨的下,提出冲突解决方和相应的立法建议,明确海上货物运输保险中保险利益的存在价值。
吴若,桑素卉,张映荷[6](2012)在《菜价具有可保利益吗——上海“菜价保险”的理论探究》文中指出保险产品必须具有可保利益,可保利益的内容既可以是法律权利,也可以是适法利益;上海菜价保险保障被保险人的未来预期收益权而非纯粹的预期价格,该权利既为《农业法》等上位法精神所体现,也具备经济性和确定性,因此属于可保利益。
王海波[7](2012)在《论中国海上保险法与一般保险法之协调》文中研究说明海上保险法和其他保险法律之间是否应该协调,就我国现行保险立法体例来说,答案应是肯定的。我国关于海上保险的规定集中体现于《海商法》(第十二章),《保险法》并未排除对海上保险的适用,因此两者之间,《海商法》为海上保险的特别法而《保险法》则构成一般法。由于我国保险立法背景使然,两法之间内容存在必要的差异之外,重复、冲突现象较为明显,有些差异则不尽合理,尤其《保险法》二次修订后,作为特别法的《海商法》如何与一般法《保险法》衔接和协调,该项研究在我国启动《海商法》修改前显得尤为必要。从世界范围来看,海上保险法历来强调其独特性品格,与其他保险立法的协调并不被重视,然新近的发展表明,传统海上保险法的一些独特制度及规则正在发生一定改变,普通保险法领域发生的变革正影响着海上保险法的发展,这一发展动态为笔者研究海上保险特别法和一般保险法之间合理性差异的区间以及规则统一的向度提供了新的注解。本文以我国规范海上保险的特别法《海商法》和规范所有保险类型的一般法《保险法》为研究对象,采用比较分析法、历史分析法、体系化方法,探讨我国海上保险立法与一般保险立法之间应否协调、能否协调等理论问题,并在分析具体保险制度的基本原理以及考察国外保险相关立法的发展动向基础之上,提出我国海上保险立法的完善建议以及海上保险立法和一般保险立法适度协调的建议。除引言和结论外,本文共分五章,主要内容如下:第一章主要考察我国海上保险立法和一般保险立法的法律文本。通过对特别法《海商法》(第十二章海上保险合同)和一般法《保险法》(主要是第二章保险合同)所有条文的比较,发现两法有关内容分工有合理之处,亦同时存在规范重叠、规范冲突、规范裂隙等问题,藉以指出两法协调的必要性。第二章研究我国海上保险法和一般保险法协调的基本理论。首先,从立法学原理和我国保险立法背景角度分析我国海上保险立法和一般保险立法各种现象的成因;其次,通过对特别法和一般法立法应遵循的体系化方法的分析,指出其对协调我国海上保险法和一般保险法的指导意义;第三,通过对海上保险和一般保险(主要是财产保险)若干共性的分析以探讨两法立法协调的可能性,为两法具体制度和规则的协调奠定理论基础。第三章研究《海商法》和《保险法》共有但存在明显差异的一些制度,阐述两法之间的差异是否合理,从立法目的论证其统一协调的理论根据,并就具体规则的协调提出建议:其中,保险告知义务制度,《海商法》较《保险法》规定严苛,就保险告知的方式以及违反保险告知的法律后果的设定上,《海商法》应作出适当修正以平衡被保险人和保险人之间的利益;代位求偿和重复保险均为派生于保险补偿原则的具体制度,与海上保险的特殊性无涉,两法就此的规定应予统一。第四章则从功能比较的角度,对特别法《海商法》的保证制度和一般法《保险法》的危险增加通知义务制度进行研究。鉴于两法所采取的解决保险期间风险控制机制的法律路径并不相同,本章通过对保证制度在其他国家面临的挑战及发展趋势、保证制度和危险增加通知义务制度的具体比较以及与我国法律文化的契合度等角度的分析,对我国保险立法就此两项制度的取舍进行论证,并对经取舍后统一的制度如何适用于海上保险法领域的具体问题展开论述。第五章针对特别法《海商法》未规定而一般法《保险法》作出规定的制度和规则,主要选取保险利益制度、保险人说明义务制度、保险疑义利益解释规则等,分析这些存于一般法的制度其是否能适用于海上保险,其具体规则在适用于海上保险时是否存在困境,以及海上保险法如何与一般保险法形成规则上的衔接,并提出:《保险法》对被保险人在保险事故发生时具有保险利益的规则是完全与海上保险实践相契合的,应予适用;但是《保险法》采用的法定利益说并不适合海上保险,结合海上保险利益认定标准的发展趋势,建议采用更为宽松的认定标准;《保险法》说明义务制度过于严苛,考虑到海上保险的当事人缔约能力的悬殊没有一般保险明显,提出在《海商法》中应建立更为合理的说明义务的特别规则。
谢小会[8](2011)在《我国保险利益制度研究》文中指出保险利益是贯穿整个保险法理论和司法实践的一个核心理论。限于主客观条件,我国学者对保险法学的研究还比较薄弱,对保险利益更是缺乏整体性深入研究。正因为此,该原则在应用过程中出现了诸多困惑和难题,给保险纠纷的解决和保险业的发展造成了困扰。在司法实践中,大量的保险合同纠纷都与保险利益密切相关。2009年我国新修订的保险法对保险利益的主体、生效时间均区分人身保险和财产保险作了不同的规定,使保险利益条款立法有了重大进步。但仍然存在不尽完善之处。因此,对其进行全面考察并以此为基础实现制度的完善势在必行。我国新保险法中有关保险利益制度仍然存在缺失。一是保险利益这个概念存在缺陷。二是我国《保险法》对保险利益的规定过于原则且未列明财产保险利益的种类,不具有可操作性。三是对因无保险利益而导致人身保险合同无效的后果,未作规定。针对我国保险法的具体情况,对保险利益制度必须作进一步修改和完善。完善我国保险利益制度的原则为:一是效益优先原则。应当着眼于推动我国保险业的发展。二是保障安全原则。能够充分发挥保险利益的功能。三兼顾公平原则。在公益和私益之间寻求平衡。应从以下几个方面进一步完善我国保险利益制度:一是对保险利益的定义进行修改;二是应增加保险人对保险利益审查义务的条款;三是建议对财产保险利益的主要类型加以认定,以明确财产保险利益的范围;四是对《保险法》第三十一条(四)的规定进行修改,完善人身保险合同保险利益主体。
周昱彤[9](2011)在《保险利益效力研究》文中研究指明保险利益是风险在保险法上的概念,保险法上有一句古语:“无保险利益则无保险”,可见保险利益的重要性。但是,何谓保险利益、其效力为何的问题却自这一概念产生之日便众说纷纭,两大法系的立法、判例与学说对此均无统一看法。保险利益原则尽管在一定程度上得到了立法的肯定,但在立法层面上还远未自成体系。本文在保险利益制度的框架内,以保险利益效力作为切入点,对保险利益的效力进行深度剖析,以期能够对保险利益效力进行完善,促进保险法发展。全文共分为五章:第一章:保险利益效力概述。本章共分二节。第一节保险利益,对保险利益的概念、理论学说及其价值进行分析,归纳出保险利益的三个价值:避免赌博、防范或减少道德风险及其特殊价值。本章的研究的目的在于明确保险利益的概念、理论及其价值,这为之后研究保险利益对人效力、时间效力及合同要件效力埋下伏笔,保险利益效力的研究紧扣保险利益价值。第二节保险利益效力的概念及内容。本节对保险利益效力的概念和内容进行理论分析。保险利益效力包含五方面的内容,本文并不面面俱到进行论述,而是对保险利益效力的三个主要方面即对人效力、时间效力、合同要件效力进行分析,对保险利益效力的其他方面如金额评价效力、移转效力等暂不做讨论。以期在有限的篇幅内对主要问题进行探讨,突出本文主题。第二章:保险利益对人效力。本章为全文重点,对后面几章的分析起到统领作用。本章分为两节,第一节保险利益对人效力的理论分析,分别探讨了保险利益对人效力的主体及内容。其中,对主体的探讨主要从三个层面阐述,即主体的评价、合同层面分析、具体类型分析。第二节对我国保险利益对人效力规则的反思。本章通过分析各国保险利益对人效力的立法与实践得出本文结论,对以后章节得出的结论起到统领作用。第三章:保险利益的时间效力。本章是在第二章得出的结论的基础上进行分析的,分为两节。第一节为保险利益时间效力的理论分析,通过各国的立法与实践,提出以保险金权利人为中心构建保险利益时间效力的科学性。第二节对我国保险利益时间效力的反思,提出我国保险利益时间效力规则存在的问题及应该重构的方向。第四章:保险利益合同要件效力。本章也是在第二章得出的结论的基础上进行分析的,分为二节。第一节保险利益合同要件效力的理论分析,分别论述了保险利益对保险合同的基础性评价作用、保险利益合同要件效力的实证考察及原因分析。第二节保险利益合同要件效力规则的反思,提出我国保险利益合同要件效力规则存在的问题及应该重构的方向。第五章:对完善我国保险利益效力规则提出的几点建议。本章通过研究我国现有立法中有关保险利益对人效力、时间效力以及合同要件效力的规则,提出应予完善的建议,这也是本文研究的意义所在,即通过保险利益效力的研究,完善我国现有立法并充实相关理论。
徐光照[10](2011)在《人身保险合同中保险利益的认定》文中研究指明保险利益是保险合同的灵魂。保险利益原则发源于财产保险,但在人身保险领域适用时产生诸多分歧。不仅有两大法系对保险利益在人身保险中的不同见解(即利益主义和同意主义认定方式),还有文化传统因素对保险利益在人身保险合同适用的影响。我国立法上承认保险利益在人身保险合同中的适用,在具体内容上,过于概括,也不易于司法实践上的适用。本文以保险利益产生的本源为出发点,比较了两大法系对其的不同理解,基于我国的文化背景,探讨保险利益原则在人身保险合同中认定的最佳标准。笔者认为,我国保险法应当采用利益主义认定为主同意主义为辅的人身保险利益的认定标准。
二、可保利益原则对人效力及被保险人概念探讨(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可保利益原则对人效力及被保险人概念探讨(论文提纲范文)
(1)海上货物运输保险中的保险利益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第一章 保险利益概述 |
第一节 保险利益的历史起源 |
第二节 保险利益的价值取向 |
一、防止赌博 |
二、防范违法和背德行为 |
三、限制损害赔偿金额 |
第三节 保险利益的相关理论学说 |
一、英美法系相关理论学说 |
二、大陆法系相关理论学说 |
第二章 海上货物运输保险利益原则的演进 |
第一节 海上货物运输保险利益的立法变迁 |
第二节 各国立法对保险利益的吸收与演化 |
一、澳大利亚 |
二、加拿大 |
三、美国 |
四、中国 |
五、其他国家 |
第三章 海上货物运输保险中的保险利益 |
第一节 保险利益的成立要素 |
第二节 保险利益对海上货物运输保险效力的影响 |
一、保险利益的对人效力 |
二、保险利益的时间效力 |
第三节 保险利益在海上货物运输保险中的转移 |
一、保险利益转移的相关理论 |
二、FOB和 CFR条件下的保险利益转移 |
三、CIF条件下的保险利益转移 |
四、国际实践 |
第四节 保险利益在海上货物运输保险合同的存废 |
第四章 我国的立法缺陷及完善 |
第一节 法律体系内部协调性的缺陷及完善 |
第二节 保险利益定义上的缺陷及完善 |
第三节 保险利益转移规定的缺陷及完善 |
第四节 保险利益的对人效力问题及完善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2)被保险人在保险合同中的法律地位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一、引言 |
二、被保险人概念解析 |
(一) 美国法被保险人概念的探究 |
1. 理论界对“insured”的研究 |
2. 司法实践对“insured”的研究 |
3. “insured”与其它保险参与人概念之对比 |
4. 结论 |
(二) 中国法上被保险人概念的重构 |
三、保险利益的真正归属 |
(一) 美国法中保险利益的真正归属 |
1. 人寿保险保险利益的历史起源及概念研究 |
2. 保险利益的真正归属人 |
3. 结论 |
(二) 中国法中保险利益的真正归属 |
1. 现行相关规定的矛盾之处 |
2. 保险利益归属的再分配 |
四、投保人VS被保险人——权利争议 |
(一) 死亡保险被保险人同意撤销权之争议 |
1. 赋予被保险人同意的撤销权的正当性 |
2. 被保险人同意撤销权之行使方式、对象及法律后果 |
(二) 受益人指定、变更权归属之争议 |
(三) 未指定受益人时被保险人身故保险金归属之争议 |
1. 被保险人身故保险金能否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 |
2. 被保险人身故保险金真正归属之争议 |
五、结语 |
参考文献 |
(3)我国海上货物运输保险中的保险利益立法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内容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第一章 海上货物运输保险中的保险利益概述 |
一、海上保险利益立法的缘起与演进 |
二、保险利益内涵特征 |
(一) 适法性 |
(二) 确定性 |
(三) 公益性 |
(四) 可计算性 |
三、保险利益的立法目的 |
(一) 划定保险和赌博界限 |
(二) 减少道德危险的发生 |
(三) 分散风险及损失补偿 |
第二章 我国海上货物运输保险中的保险利益立法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
一、我国海上货物运输保险中的保险利益立法现状 |
(一) 我国海上货物运输中保险利益的定义 |
(二) 我国海上货物运输保险中保险利益的效力规则 |
1、保险利益对主体的效力规定 |
2、保险利益对时间效力的一般规定 |
3、保险利益对保险合同效力的规定 |
二、我国海上货物运输保险利益立法存在的问题 |
(一) 我国海上保险利益定义采用“法律利益说”的立法局限性 |
1、“法律利益说”立法规定的不明确性 |
2、“法律利益说”立法规定的滞后性 |
3、“法律利益说”立法规定的不合理性 |
(二)海上保险利益的主体在《保险法》与《海商法》的立法冲突 |
(三) 缺乏“Lost or Not Lost”确定保险利益时间的例外条款 |
(四) 我国海上货物运输保险利益立法缺失的检讨 |
1、积极期待利益的立法空白 |
2、保险利益归属规定的缺失 |
第三章 对我国海上货物运输保险中保险利益制度的完善建议 |
一、海上货物运输中保险利益定义的重新界定 |
(一) 海上保险利益定义采用经济利益说 |
1、比较法视域下海上保险中保险利益的内涵 |
2、对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采用不同学说的立法评价 |
3、我国对保险利益定义的争议 |
4、我国海上保险利益应当采用经济利益说的立法理由 |
(二) 我国海上货物运输保险中的保险利益的经济利益界定方法 |
1、保险利益的经济利益的确定方法:排除法 |
2、保险利益的经济利益的确定:相当确信标准 |
二、海上货物运输中保险利益主体规定的冲突性协调 |
三、引入“Lost or Not Lost”确定保险利益时间的例外条款 |
四、引入积极期待利益条款 |
(一) 我国引入积极期待利益条款的学界争议 |
(二) 引入期待利益条款具有可行性与合理性 |
五、制定我国海上货物运输中保险利益归属条款 |
(一) 以“实际损失”条款作为界定海上保险利益归属标准具有合理性 |
(二) 以“实际损失”条款作为界定海上保险利益归属标准具有可行性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谢辞 |
个人简历与在学期间研究成果 |
(4)船舶抵押权人利益保险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引言 |
1.1 研究背景 |
1.1.1 理论背景 |
1.1.2 现实背景 |
1.1.3 研究目的和意义 |
1.2 文献综述 |
1.2.1 船舶抵押权人利益保险的概念和特征 |
1.2.2 船舶抵押权人利益保险的承保风险 |
1.2.3 船舶抵押权人利益保险的主体 |
1.2.4 船舶抵押权人利益保险的条款 |
1.2.5 船舶抵押权人利益保险的法经济学分析 |
1.3 研究的思路和方法 |
1.3.1 研究思路 |
1.3.2 研究方法 |
1.4 结构安排、创新之处与不足之处 |
1.4.1 结构安排 |
1.4.2 创新之处 |
1.4.3 不足之处 |
第2章 船舶抵押权人利益保险的概念及特征 |
2.1 船舶抵押权人利益保险的概念 |
2.2 船舶抵押权人利益保险的特征 |
2.2.1 船舶抵押权人利益保险承保风险的特殊性 |
2.2.2 船舶抵押权人利益保险的投保人和被保险人 |
2.2.3 船舶抵押权人利益保险的保险标的 |
2.2.4 船舶抵押权人利益保险的可保利益 |
2.3 船舶抵押权人利益保险的特殊之处 |
2.3.1 船舶抵押权人利益保险是特殊的财产保险 |
2.3.2 船舶抵押权人利益保险的国土优势 |
第3章 船舶抵押权人利益保险的保险条款 |
3.1 船舶抵押权人利益保险的承保风险 |
3.2 船舶抵押权人利益保险的承保风险条款 |
3.2.1 因不实陈述或不告知导致的拒赔 |
3.2.2 违反任何法定条款或任何明示或默示承诺的保证或条件 |
3.2.3 船东/管理人因不谨慎处理/办事而被拒赔 |
3.2.4 故意或欺诈抛弃或损坏抵押船舶 |
3.2.5 违反最大诚信原则导致拒赔 |
3.2.6 超过通知或者索赔时效要求导致的拒赔 |
3.2.7 船舶全损无法举证是由列名风险所导致 |
3.3 船舶抵押权人利益保险条款其他内容 |
3.3.1 船舶抵押权人利益保险的保证条款 |
3.3.2 船舶抵押权人利益保险的除外责任条款 |
3.3.3 船舶抵押权人利益保险的保险价值和保险金额 |
3.3.4 船舶抵押权人利益保险的索赔 |
3.3.5 船舶抵押权人利益保险合同的自动终止 |
3.4 船舶抵押权人利益保险的费率水平和风险因子 |
第4章 对船舶抵押权人利益保险的法经济学分析 |
4.1 对船舶抵押权人利益保险进行法经济学分析的意义 |
4.2 对船舶抵押权人利益保险的法经济学分析 |
4.2.1 经济人 |
4.2.2 不确定性、风险与保险 |
4.2.3 市场失灵 |
4.2.4 成本收益分析 |
4.2.5 合同违约救济 |
第5章 引进船舶抵押权人利益保险的必要性与可行性 |
5.1 我国引进船舶抵押权人利益保险的必要性分析 |
5.1.1 引进船舶抵押权人利益保险符合我国船舶融资的需要 |
5.1.2 引进船舶抵押权人利益保险符合我国航运保险业发展的需要 |
5.2 我国引进船舶抵押权人利益保险的可行性分析 |
5.2.1 法律制度可行性分析 |
5.2.2 现实可行性分析 |
第6章 发展我国船舶抵押权人利益保险的建议 |
6.1 完善相关法律,清除制度障碍 |
6.2 顺应市场趋势,鼓励外资进入 |
6.3 保险条款调整建议 |
6.3.1 参照最新的国际公约规则和国内法律规定,适应新的法律背景 |
6.3.2 调整条款结构,增强条款适用的灵活性 |
6.3.3 完善条款细节,提高条款的操作性和实用性 |
第7章 结论 |
参考文献 |
致谢 |
个人简历 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
(5)海上货物运输保险利益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内容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第一章 保险利益的基本问题 |
一、 保险利益的基本理论问题 |
(一) 保险利益的历史由来 |
(二) 保险利益的概念解析 |
(三) 保险利益的特殊性质 |
二、 关于保险利益的立法实践 |
(一) 外国关于保险利益的规定 |
(二) 我国关于保险利益的规定 |
第二章 海上货物运输中的保险利益 |
一、 海上货物运输中保险利益的时间效力 |
(一) 一般规定 |
(二) 特殊条款“LOST OR NOT ” |
二、 海上货物运输中保险利益对人的效力 |
(一) 对所有权人的效力 |
(二) 对留置权人的效力 |
(三) 对提单质权人的效力 |
(四) 对承运人的效力 |
(五) 对经纪人代理人的效力 |
(六) 对风险承担人的效力 |
第三章 海上货物运输中保险利益的变动 |
一、 保险利益的转移 |
(一) 保险利益能否脱离保险标的而单独转让 |
(二) 保险利益转移保险合同是否一同转移 |
二、 保险标的的转移 |
(一) 保险标的的所有权和风险转移对保险利益转移的影响 |
(二) 提单转移对保险合同的影响 |
三、 保险合同的转移 |
四、 违约情形下保险利益的回转 |
(一) 卖方违约的情形下 |
(二) 买方违约的情形下 |
第四章 海上货物运输保险利益的发展 |
一、 海上货物运输保险利益的可替代性探讨 |
(一) 海上保险利益的废除思潮 |
(二) 海上保险利益的可替代方案 |
二、 立法建议 |
(一) 明确保险利益的内涵 |
(二) 采用经济关系说 |
(三) 改进判断海上保险利益的时间标准 |
(四) 细化规定海上保险利益的转移问题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6)菜价具有可保利益吗——上海“菜价保险”的理论探究(论文提纲范文)
一、可保利益制度文献综述 |
(一) 可保利益的定义 |
(二) 可保利益的作用范畴 |
(三) 可保利益的对人效力 |
(四) 可保利益的时间效力 |
(五) 可保利益的具体内容 |
二、菜价保险的利益属性 |
(一) 菜价保险的保障对象 |
(二) 菜价保险保障利益的一般属性 |
1. 菜价保险保障期待利益 |
2. 菜价保险保障补偿利益 |
3. 菜价保险保障射幸利益 |
4. 菜价保险保障弱可保性风险 |
5. 菜价保险保障溢出利益 |
(三) 菜价保险保障利益的特殊属性 |
2. 菜价保险直接实现收入支持作用 |
3. 菜价保险与价格风险直接相关 |
三、菜价保险是否具有可保利益? |
(7)论中国海上保险法与一般保险法之协调(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学术概述 |
一、 国内研究现状 |
二、 国外研究现状 |
注释 |
引言 |
一、 我国海上保险法和一般保险法之协调:研究的缘起 |
二、 我国海上保险法和一般保险法之协调:研究内容 |
三、 我国海上保险法和一般保险法之协调:研究方法 |
注释 |
第一章 我国保险立法一元主义体例与文本现象 |
第一节 域外保险立法体例考察 |
一、 海上保险法的概念 |
二、 域外海上保险法的立法模式考察 |
三、 域外保险立法的体例考察——以海上保险和其他保险的关系为中心 |
第二节 我国保险立法体例概述 |
一、 我国保险立法体例:一元主义和二元主义之争 |
二、 我国保险立法一元主义体例及理由 |
三、 对我国一元主义立法体例的评析 |
第三节 一元主义体例下《海商法》和《保险法》:文本现象 |
一、 一般比较 |
二、 规范重叠现象 |
三、 规范差异现象 |
四、 规范“裂隙”现象 |
注释 |
第二章 我国海上保险法和一般保险法协调的理论基础 |
第一节 从立法学原理检视我国海上保险法和一般保险法 |
一、 以委付制度为例,对《海商法》“特有制度”的合理性分析 |
二、 规范重叠的成因:一般法和特别法逆序立法 |
三、 规范差异现象的不同成因 |
四、 《海商法》和《保险法》裂隙现象:缺乏协调的结果 |
第二节 我国海上保险法和一般保险法协调的方法论 |
一、 法律体系与特别法、一般法 |
二、 法律体系化的构建方法 |
三、 体系化思维下的特别法和一般法立法原则 |
第三节 我国海上保险法和一般保险法协调的法理基础 |
一、 对价平衡:从保险技术基础论两法协调的法理基础 |
二、 损失补偿:从保险的目的论两法协调的法理基础 |
三、 保护被保险人利益:从法律价值趋同化论两法协调的法理基础——以最大诚信原则的演变为例 |
注释 |
第三章 海上保险法和一般保险法共有制度的统一与协调 |
第一节 保险告知义务制度的统一及协调 |
一、 保险告知义务制度的理论与统一协调的基础 |
二、 保险告知方式及范围的差异及统一取向 |
三、 保险告知法律效果的差异及统一取向 |
第二节 保险代位求偿制度的统一及协调 |
一、 保险代位求偿制度统一及协调的理论基础 |
二、 保险代位求偿权成立条件的统一与协调 |
三、 保险代位权的行使若干问题的统一及完善 |
四、 被保险人对代位求偿的义务的统一及完善 |
五、 保险人代位权和被保险人赔偿请求权冲突及解决的规则建构 |
第三节 重复保险制度的统一及协调 |
一、 重复保险制度统一及协调的理论基础 |
二、 我国重复保险概念及构成的分立与统一 |
三、 《保险法》重复保险的通知义务对海上保险的适用及完善 |
四、 重复保险赔偿总额限制的差异及统一取向 |
五、 重复保险赔偿方式的差异及统一取向 |
注释 |
第四章 海上保险法与一般保险法“互异”制度的取舍与协调——以风险控制的不同制度为例 |
第一节 海上保险风险控制的约定模式 |
一、 我国《海商法》第二百三十五条:借鉴而来的保证制度 |
二、 英国海上保险保证制度及其严苛性 |
三、 我国《海商法》并不完整的保证制度及运用——兼与英国的比较 |
四、 其他英美法系国家保险保证制度的变革 |
五、 英国海上保险保证制度的变革 |
六、 余论 |
第二节 一般保险风险控制的法定模式 |
一、 危险增加通知制度的理论基础 |
二、 我国《保险法》危险增加及类型的立法评析 |
三、 我国《保险法》危险增加的法律效果 |
第三节 我国风险控制制度的取舍、构建及协调 |
一、 保证和危险增加通知:风险控制制度的比较 |
二、 保证抑或危险增加:风险控制的制度统一方案 |
三、 海上保险危险增加通知制度建构:对《保险法》的突破与协调 |
注释 |
第五章 《保险法》“独有”制度对海上保险的适用及衔接 |
第一节 保险利益制度对海上保险适用的困局及其求解 |
一、 保险利益立法目的与制度构造的一般解读 |
二、 我国《保险法》保险利益制度的变迁及评价 |
三、 《保险法》保险利益制度对海上保险的适用及困局 |
四、 海上保险利益制度建构:对《保险法》的衔接、突破与补缺 |
第二节 说明义务制度对海上保险的适用与协调 |
一、 我国《保险法》说明义务制度概述 |
二、 说明义务制度对海上保险的适用性争议及分析 |
三、 我国《保险法》说明义务规则对海上保险适用的困局 |
四、 海上保险人说明义务制度的构想:对《保险法》的突破、衔接 |
第三节 合同解释规则对海上保险合同的适用分析 |
一、 保险合同解释理论的梳理 |
二、 我国保险合同解释规则:从原《保险法》到新《保险法》 |
三、 《保险法》疑义利益解释规则对海上保险合同的适用争论与分析 |
四、 海上保险合同解释规则的具体化:与《保险法》的衔接 |
注释 |
结论 |
参考文献 |
后记 |
(8)我国保险利益制度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 1 章 绪论 |
1.1 选题的现实背景和意义 |
1.2 国内外研究综述 |
1.3 论文的研究和方法 |
第 2 章 保险利益基本问题分析 |
2.1 保险利益的界定及要件 |
2.1.1 保险利益必须是法律认可的利益 |
2.1.2 保险利益一般必须为经济上的利益 |
2.1.3 保险利益必须是确定的利益 |
2.2 保险利益的性质 |
2.2.1 经济利益说 |
2.2.2 利害关系说 |
2.2.3 法律之承认利益说 |
2.3 保险利益的效力范围 |
2.3.1 保险利益的主体范围 |
2.3.2 保险利益的时间效力 |
第 3 章 域外保险利益制度之解构 |
3.1 保险利益的起源 |
3.2 域外保险利益理论的演进 |
3.2.1 财产保险合同保险利益学说史 |
3.2.2 人身保险合同保险利益学说史 |
3.3 域外立法对保险利益制度的具体规定 |
3.3.1. 英美法系国家立法 |
3.3.2 大陆法系国家立法 |
3.3.3 我国台湾地区保险法有关保险利益条款 |
3.3.4 各国保险利益的立法体例 |
3.4 域外保险利益制度之反思与借鉴 |
3.4.1 反思 |
3.4.2 借鉴 |
第 4 章 我国保险利益制度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
4.1 我国保险利益制度的历史沿革 |
4.2 我国保险利益制度的立法现状 |
4.2.1 新旧《保险法》第 12 条之比较 |
4.2.2 新法保险利益条款的立法法理分析 |
4.3 新保险法有关保险利益制度的缺失 |
4.3.1 保险利益概念存在缺陷 |
4.3.2 对财产保险利益的规定过于原则 |
4.3.3 未规定无保险利益致使人身保险合同无效的后果 |
第 5 章 完善我国保险利益制度的若干对策 |
5.1 保险利益制度的评判标准 |
5.1.1 道德标准 |
5.1.2 法律标准 |
5.1.3 经济标准 |
5.2 完善我国保险利益制度的原则 |
5.2.1 效率优先原则 |
5.2.2 保障安全原则 |
5.2.3 兼顾公平原则 |
5.3 完善我国保险利益制度的具体设想 |
5.3.1 保险利益界定的明确 |
5.3.2 保险人对保险利益审查义务的确立 |
5.3.3 财产保险中保险利益类型的确立 |
5.3.4 人身保险中保险利益主体的完善 |
结论 |
参考文献 |
致谢 |
(9)保险利益效力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第一节 选题背景及意义 |
第二节 研究方法 |
第一章 保险利益效力概述 |
第一节 保险利益 |
一、保险利益概念 |
二、保险利益理论学说 |
三、保险利益的价值 |
第二节 保险利益效力的概念及内容 |
第二章 保险利益对人效力 |
第一节 保险利益对人效力的理论分析 |
一、保险利益对人效力的主体 |
二、保险利益对人效力的内容 |
第二节 对我国保险利益对人效力规则的反思 |
第三章 保险利益时间效力 |
第一节 保险利益时间效力的理论分析 |
一、保险合同成立时具有保险利益 |
二、保险合同成立时和损失发生时都有保险利益 |
三、损失发生时有保险利益 |
第二节 对我国保险利益时间效力规则的反思 |
第四章 保险利益合同要件效力 |
第一节 保险利益合同要件效力的理论分析 |
一、保险利益对保险合同的基础性评价作用 |
二、保险利益合同要件效力的实证考察及原因分析 |
第二节 对我国保险利益合同要件效力规则的反思 |
第五章 对完善我国保险利益效力规则提出的几点建议 |
第一节 重新界定受益人概念 |
第二节 增加保险利益主体 |
第三节 完善保险利益时间效力与合同要件效力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在学校期间发表的研究成果 |
(10)人身保险合同中保险利益的认定(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人身保险利益的基本问题 |
(一) 人身保险利益的界定 |
(二) 人身保险利益的特征 |
(三) 人身保险利益的作用 |
二、人身保险利益认定标准的域内外比较 |
(一) 英美法系采用利益主义的认定标准 |
(二) 大陆法系采用同意主义的认定标准 |
(三) 我国采用利益主义为主同意主义为辅的认定标准 |
(四) 不同模式的比较分析 |
三、我国人身保险利益的具体认定 |
(一) 人身保险利益的适用主体 |
(二) 人身保险利益的存在时点 |
(三) 人身保险利益的具体形态 |
(四) 我国保险法相关条款的具体修改建议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四、可保利益原则对人效力及被保险人概念探讨(论文参考文献)
- [1]海上货物运输保险中的保险利益研究[D]. 刘林鑫. 外交学院, 2020(07)
- [2]被保险人在保险合同中的法律地位研究[D]. 姜宁. 南京大学, 2018(09)
- [3]我国海上货物运输保险中的保险利益立法研究[D]. 李晓宇. 福州大学, 2016(07)
- [4]船舶抵押权人利益保险问题研究[D]. 崔兴岩.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 2014(12)
- [5]海上货物运输保险利益研究[D]. 魏玉琪. 华侨大学, 2014(05)
- [6]菜价具有可保利益吗——上海“菜价保险”的理论探究[J]. 吴若,桑素卉,张映荷. 法制与社会, 2012(25)
- [7]论中国海上保险法与一般保险法之协调[D]. 王海波. 复旦大学, 2012(02)
- [8]我国保险利益制度研究[D]. 谢小会. 湖南大学, 2011(03)
- [9]保险利益效力研究[D]. 周昱彤. 云南财经大学, 2011(01)
- [10]人身保险合同中保险利益的认定[D]. 徐光照. 南京师范大学, 2011(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