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经济全球化对我国民事行政检察监督制度的影响及对策(论文文献综述)
魏鹏[1](2020)在《检察建议制度研究》文中指出检察建议制度作为一项具有鲜明中国特色的司法制度,是落实中国宪法关于检察机关宪制定位的重要制度设计,是检察机关履行法律监督、公益监护职能的重要机制,在国家治理中发挥着独特作用。特别是改革开放40多年来,检察建议制度经历了一个由实然到法定、由部分到整体、由低阶到高阶的发展过程,已成为贯穿于刑事、民事、行政、公益诉讼四大检察业务的基础性制度。检察建议制度与新时代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目标建设紧密相连,既是国家治理体系的一部分,又发挥着提升国家治理能力的巨大作用,是检察机关在新时代参与国家治理的重要制度保障。本文将检察建议制度作为研究对象,意在说明其为何产生、因何演变、效用如何,又将如何发展的问题。从发生学的角度出发,通过探寻检察建议制度的知识谱系、中国特色和政治社会功能,揭示其在中国出现并发展壮大的根本原因。首先,以中国古代御史制度为代表的传统法律文化为其在中国之建构沉淀了适宜的政治、社会和文化环境,奠定了传统法律文化基因;在分权和制约等理论影响下发展的现代检察制度为其孕育了制度生发的萌芽,因普遍存在监督属性或参与社会治理的趋势而具有诸多建议性权力和类似制度;以列宁法律监督思想和苏联检察制度为范本的社会主义法治传统为其诞生创造了决定性因素,因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性质及行使一般监督权的需要而衍生出检察建议这种具体形式;以政法传统为代表的本土化因素为其实现内生性演化提供了必要空间,革命根据地出现了检察建议的历史渊源,政法传统中的司法特点和社会综合治理等活动让其涅盘重生。其次,新时代检察建议制度的法律地位、价值、功能和适用均有了革命性的发展,呈现出制度定位的合宪性、制度基础的合法性、制度体系的独特性、制度设计的兼容性和刚柔兼具等中国特色。通过对检察建议制度的法理基础进行分析论证可知,其本质为检察机关的宪法定位,其权力本源为法律监督权。以检察建议强制性的高低和实现程度的不同,可将其分为行政公益诉讼型、诉讼监督型和社会治理型,前者为强制型检察建议,而后两者为非强制型检察建议。最后,当代检察建议制度主要表现出六大政治社会功能:实现法律监督;保障法律统一实施;权利保障;权力制约;推进社会治理;维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检察建议制度的范式演进是以检察工作范式的转换为逻辑依据的。建国后随着检察工作从一般监督范式到刑事检察监督范式到法律监督范式,再到公共利益代表范式的历史性转换,检察建议制度也经历了几次深刻变革。不同的范式在范畴、适用领域、法律地位、价值和功能等层面反映出其各自的内涵和特征。中国社会结构、社会文化、法律观念和检察理念以及检察机关在国家权力机构中的地位与功能的变迁,深刻影响着检察建议制度的价值、功能和作用,也构成了检察建议制度的范式形成和转换的基本动因。作为强制型检察建议的公益诉讼检察建议,与国家治理现代化联系紧密。其具有的相对独立性特征,使其既要充分实现诉前程序的监督属性和整改功能,又要服务于行政诉讼,这种双重属性引发了立法和实践的不协调。在运行中对于公共利益、确认违法的认定,以及调查核实权的行使等问题是急需解决的实践和理论议题。本文分别从实践和立法两个层次,通过确立有关审查标准、强化调查核实权的强制力、拓展适用范围等方面,完善强制型检察建议制度。以“一号检察建议”为代表的社会治理检察建议在新时代焕发了新的生机,其合理定位和限定具有重大理论关切。但其在现实中仍然存在着规范性不够、刚性不足、重视程度不高等突出问题。作为诉讼监督型检察建议的再审检察建议则出现了适用条件不够明确、程序设计未发挥应有效果等问题,其制度设计和实践效果存在着一定程度的异化。为此,在实践中,可通过强化相关内外部机制的方式,在立法上可通过提升立法层次、扩展范围等方式对非强制型检察建议制度予以完善。新时代创新完善检察建议制度的具体路径是:首先,在国家层面加强检察建议制度的立法,使其能够科学合理地融入国家治理体系,选择务实可行的立法模式和进路,通过修法活动完善检察建议的制度体系,提升运用法律监督促进国家治理现代化的能力。其次,作为检察建议制度的主体和制度主导者,检察机关要结合新时代检察工作理念,在完善工作机制、创新监督理念、突出重点领域等方面对检察建议工作提出明确的目标和方向。在总结制约其发展的内外部矛盾后,以问题为导向,以法律监督权的内在要求和国家治理现代化为视角,坚持科学化、司法化、谦抑化、协同化、智能化方向,使其制度体系更加科学、制度规范更加合理、制度运行更加流畅、制度效力更具刚性。
陈辉[2](2020)在《监察委员会处置权研究》文中提出处置权是监察委员会依据法定程序作出的具有强制执行力的处置性决定权,兼具纪律检查权与国家监察权、实体权力与程序权力、判断力与执行力的双重属性,可分为建议型处置、处分型处置和移送型处置等三种类型。处置权的运行原则,包括职权法定、程序正当、监察独立、处置协同等。在现行人大至上的宪法体制之下,协调好监察委员会处置权与人大罢免权、行政惩戒权、检察监督权和审判权之间的关系,是监察委员会处置权运行的正当性基础。监委行使处置权应受人大监督,处置权与罢免权存在职能分工且互不替代。从制度运行层面看,监委会对人大机关领导人员、人大选举任命官员及人大代表履行撤职或开除等处置职权时,与人大罢免权存在不同程度的张力。在协调机制上,对涉及人大机关领导人员的监督,应通过提级管辖的方式来消解监察全覆盖与人大至上权力体制的逻辑悖论;对人大选举任命官员的处置应坚持与人大人事监督进行协同;对人大代表的处置应遵循政治责任优先原则。监委会与检察院存在监督与制约关系,前者有权对后者公职人员进行监督,但不宜对后者是否履行法定职责进行监督;后者通过对前者职务犯罪调查活动的合法性监督、决定是否批准逮捕及提起公诉等方式对其进行制约。立足于审判中心主义的理念,应当对监委会监督审判机关公职人员的范围进行限缩,并遵循正当程序原则。审判机关对监察机关的制约包括对移送审查起诉刑事案件和对从宽处罚建议的司法审查,以及对处分型处置措施的有限监督等。宪法创设“执法部门”概念在于迎合监察体制改革法治化的需要,强化执法部门与监察机关的配合与制约。处置权和行政机惩戒权分属于异体监督和同体监督,前者可以对后者进行再监督,而后者则可以通过先行处分的方式制约监察机关的处置措施。适用边界遵循法律保留,处理程序遵循监察优先,运行方式遵循权力协同共同构成了内外两种监督机制的协调路径。建议型处置权是一种附条件的强制性执行权力,是监察机关处置权的重要组成部分。对监察建议这一法律概念,应进行限缩解释,并对被派驻监察主体“根据授权”提出监察建议的条款进行合理规制。此外,在设定适用事由时,应从监察建议制度的目标能否实现和监察建议是否会侵犯其他权力的核心领域等两点加以考量。监察问责制度存在供给不足的问题,有待进行法制化完善。从宽处罚建议是监察法为实现监察程序与司法程序衔接的制度安排,具有法法衔接与资源优化,利益平衡与人权保障的双重价值取向。从宽处罚建议具有独立价值和一定的证据属性,应被赋予独立的法律地位;其法治化路径,应围绕法法衔接背景下的制度整合,配合与制约原则下的司法回应,以及审判中心主义视角下的司法审查等三个予以展开。处分型处置权是监察机关处置权的核心内容,兼具实体性与程序性、独立处置与协同处置等特点。政务处分在类型上属于典型的处分型处置措施。在现行双轨处分体制下,监察机关的配置模式难以满足政务处分制度的任务需求,且任免机关、单位的处分权难以有效行使。对此,有必要从“异体监督”与“同体监督”监督模式视角下厘定政务处分和处分的关系,明确监委会对任免机关、单位惩戒权的监督与制约、以及二者的分工、配合与制约关系。基于对法律规范结构的分析,应当将违法作为政务处分的适用事由。对监察对象道德审查的法治安排、重典治吏传统监察文化的传承以及公职人员模范遵守法律的义务要求,是确立政务处分违法事由的法理基础。监察法治原则导控下政务处分违法事由的规范路径,在形式上要求违法事由应当法定,在实质上要在合理划定违法行为事由类型的基础上,实现违法行为与政务处分的轻重程度相匹配。政务处分程序具有独立性、封闭性、二元结构性和多样性的特征。整体上看,政务处分程序在内容上可分为一般程序、特别程序和救济程序三大板块。如何在法律程序框架内对政务处分程序进行体系化构建,是今后理论研究和立法完善的努力方向。移送型处置权主要是指监委会将其案件移送相关部门处理的权力,主要是指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的权力。移送审查起诉是职务犯罪案件从监察程序切入诉讼程序的端口。监察案件转化为刑事案件应当以检察机关通过受理程序接受监察案件材料为节点。退回补充调查的程序在属性上应当界定为司法程序。监察证据与刑事诉讼证据的同质性、刑事诉讼法在监察程序中的可适用性是在职务犯罪领域构建具有可操作性、层次化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前提要件。基于移送审查起诉是监察机关作出的最为严厉的处置措施,有必要强化移送审查起诉处置措施的内部规制机制。检察机关对移送案件的审查包括案件受理时的审查和案件受理后的审查。前者侧重于形式审查,由检察机关案件管理部门负责,而后者侧重于实质性审查,由公诉部门负责。对职务犯罪行为的调查活动,检察机关应有权介入,但应将审查范围框定在非法取证领域,对监察机关的内部审批程序,因其并不遵循刑事诉讼的程序逻辑,不宜直接审查。
张乾[3](2020)在《我国检察民事公益诉讼制度完善研究》文中指出公益诉讼制度是一项古老而又年轻的诉讼制度,其古老是指早在古罗马时期,就出现了为保护社会公共利益而设立的市民公益诉讼,其年轻是指公益诉讼制度在我国一直处于缺位和探索状态,直到2012年《民事诉讼法》修改时才将其纳入,但也仅仅是框架性的原则规定。民事公益诉讼制度在2012年入法后并未发挥其应有的功能,易受侵害的国家利益和分散性社会公共利益仍未得到有效保护。因此,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探索建立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是直面公共利益保护不力现实的抉择。检察民事公益诉讼成为借力诉讼轨道整合国家和社会力量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的重要途径,对推进国家治理具有重要意义。检察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的确立作为本轮司法体制改革的重要成果,尽管社会公共利益的保护通过检察民事公益诉讼找到了最佳制度模式,但关于制度的完善需要进一步研究,本文正是基于上述目的对检察民事公益诉讼的基本范畴、改革背景及理论基础、实践效果进行总结和论证,最后对制度的完善提出建议。论文除了引言和结语外共分为四部分,从检察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的基本范畴、改革背景及理论依据、实践观察、制度完善依次展开研究,各部分的主要内容概括如下:第一部分围绕检察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的基本范畴展开,论文试图对相关概念进行辨析。公共利益作为一个政治学、经济学、法学中的原则性概念,得到了充分讨论和学术思考,但到目前无法对公共利益进行立法上的精确定义,究其根源在于公共利益的内涵具有广泛性、不确定性、抽象性,是一个与公平正义、诚实信用等类似的概括性概念,但公共利益是真实存在的,可以通过公共利益的不确定性、公共性、整体性和程序性的基本属性以及与私人利益和国家利益的界分来更好地理解其内涵和外延。公共利益确立的标准主要是公共福利和社会认同,反映的是人类社会最基本的一些价值取向和认同感,进行法律化转向后便成为司法保护的法益之一。民事诉讼法典中有若干条款都规定了公共利益的内容,尤其以民事公益诉讼最为明显,民事公益诉讼背景下的公共利益主要限于典型的纯粹性公共利益,也即不特定多数人的利益,体现较强的公共性和不可分性。通过比较考察,论文得出公益诉讼的内涵是指特定的主体对于侵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在法律法规授权的前提下,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的诉讼。公益诉讼的特性主要体现在与私益诉讼的诉讼功能、原告资格、权利救济及裁判效力方面的差异中。在公益诉讼模式中,民事公益诉讼是重要组成部分。检察机关作为公共利益的代表,负有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职责,对涉及国家利益及社会公共利益的案件,检察机关有权提起诉讼成为世界上许多国家的普遍做法,也于2017年在我国的民事诉讼法典中正式得以确立,成为保护公共利益的重要方式。第二部分以改革背景和理论依据作为论证方向,论文认为检察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的改革背景来自于本轮司法改革、国家监察体制改革、传统民事公益诉讼、国家治理的现实需要等四个方面。通过比较分析,得出公益诉讼制度的政治基础在于政治参与,公民个人、社会组织都可以通过公益诉讼进行政治参与,实现一定的政治目的。在我国,检察民事公益诉讼是检察机关对社会组织及其他机关公益诉讼积极性不高的替代性补充,实质上仍然是一种政治行为。检察机关提起民事公益诉讼,有利于维护社会公平正义,补强行政执法的不足,推进依法行政,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法治化,体现了新时代以人民为中心的思想的要求,是检察民事公益诉讼的哲学依据。关于检察民事公益诉讼的诉讼法理,论文认为是在福利国家的背景下,社会“法化”不足无法满足现代型纠纷的解决需求,现代型纠纷的产生带来了民事诉讼有关理论的突破,比如当事人适格理论,从根本上来说是社会治理司法化的路径需要,检察民事公益诉讼就是在诉讼理论突破的情况下为了缓解公共利益纠纷而产生的司法途径。检察机关通过提起民事公益诉讼履行法律监督职能,体现了宪法定位,检察机关借助诉讼轨道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维护民事法律的权威和尊严,保障法律统一正确实施,体现了法律监督的基本功能与价值。第三部分围绕检察民事公益诉讼的实践情况进行了详细考察,论文试图对检察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的实践效果作出合理评价。通过分析检察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的规范面貌,对2016、2017、2018三年检察公益诉讼的完整办案数据进行实证考察和与行政公益诉讼的比较分析,得出检察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的功能逐步得到体现,体现在保护公共利益的核心功能,执行法律,形成公共政策、促进社会治理的次要功能和为其他类似改革提供参考的借鉴功能。在制度的实践中,形成了恢复性司法理念、“保障法律统一正确实施”的善治理念、公平效率理念、双赢多赢共赢理念、补充司法理念等,论文着重对双赢多赢共赢和补充司法理念进行阐释。通过对检察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的实践进行观察提出了制度目前存在的一系列困境,为制度的塑造完善提供参考。第四部分围绕检察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的完善展开。文章从制度的特殊性入手,认为在诉讼主体、诉权基础、诉讼程序和诉讼权利义务方面均与民事诉讼存在差异,这是构建检察民事公益诉讼程序的逻辑起点。通过分析检察民事公益诉讼程序的内在逻辑,论文认为检察民事公益诉讼的受案范围是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领域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及侵害英烈人格利益的案件,根本目在于保护社会公共利益,传统的民事诉讼程序已无法适应检察民事公益诉讼解决社会公共利益纠纷的需要。从构建民事诉讼的程序体系出发,案件决定程序的基本理念要求根据不同的社会纠纷类型设置不同的程序规则,将检察民事公益诉讼定位为一种相对独立的特殊程序显然更合适,程序的构建应该坚持公共利益最大化、注重效率、程序公正、检察克制等方面的基本原则,并提出从诉权、诉讼标的、诉讼攻击防御和既判力几个方面对程序完善进行理论上的反思与构造。立法供给方面可以从制定程序规则、出台司法解释、制定公益诉讼单行法三个步骤顺序进行。未来规划发展方面,论文着重对检察民事公益诉讼案件范围扩展的原则及路径,社会公共利益保护体系构建中社会组织诉权积极性的提升和公民个人诉权的赋予等有关问题进行了论证并提出了初步思考。
胡敏[4](2020)在《新时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权发展研究 ——以法理学视角分析》文中认为党的十九大报告明确提出中国特社会主义进入了新时代,社会主要矛盾发生了转变,人民需求也有了变化。我国检察机关是宪法规定的国家法律监督机关,处在新时代的检察机关该如何发展其法律监督权是个不容回避的问题。赋予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能有其本土性和外来性、天然性和传统性,我国古代传统的监督思想与西方引进的检察制度、前苏联检察制度理论、革命时期的检察实践以及我国特殊国情等是我国检察机关法律监督权发展的前提,1982年宪法将检察机关确定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以来,我国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权在争议中不断得到发展。我国检察机关的性质仍然是国家法律监督机关,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法律监督职能,国家进行的一系列改革只是对其职权进行调整,不曾改变其性质。各国检察权的发展以国际检察权的发展趋势为指向标,顺应了“人类命运共同体”的发展态势。新时代,习近平以人民为中心的思想理论为我国检察机关法律监督权的发展提供了新的理论基础,全面依法治国坚持以人民为中心,检察机关法律监督权的发展也必须以人民需求、人民期待、人民利益为内在要求,坚持做到让公平正义体现在每一个案件及深入人民群众内心。文章提出新时代我国检察机关要在坚持宪法定位的基础上,巩固改革成果,进一步发展其法律监督权,实现法律赋予的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秩序、个人和组织合法权益、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国家法制统一、尊严和权威,保障法律正确实施、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顺利进行的使命。
关红平[5](2020)在《深化司法体制改革背景下检察职能转变研究》文中指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已进入新时代,人民检察事业也进入新时期。随着人民法律素质的提升,法律意识的增长,当前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法治需求与我国法律供给不充分的矛盾日益加剧,法治中国建设迫在眉睫。自2012年开始,一场关于法治改革的大幕拉开,全国各地陆续开始推进司法体制改革,各项改革措施落地生根,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进程日益加快。当前,司法体制改革已经初现成效,党的十九大报告强调,要深化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全面落实司法责任制,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随着司法体制改革和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推进,检察权运行方式发生了改变,检察职能有了重大调整。2018年,新的《刑事诉讼法》和《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的出台,又赋予了检察机关新的职能。为了主动适应改革,适应新的职能,检察机关必须不断转变视角,主动明晰检察职能新定位,创新检察权运行机制,营造新型检察权运行环境,使检察职能更好地聚焦于法律监督,助推国家司法体制改革走向成功。2019年,全国各地检察机关开始了新一轮检察内设机构改革,这次改革将实现刑事、民事、行政、公益讼诉检察并行,将原来的公诉、侦监部门整合为一体,实行“捕、诉”一体的办案模式。2019年4月18日,最高检检察长张军在政法领导干部专题研讨班上作专题辅导报告时表示,要落实“刑事、民事、行政、公益诉讼”四大检察在政法各家配合与制约中全面履职,在更高起点上深化司法体制改革,推动检察职能全面协调充分发展。因此,本文将进一步研究深化司法体制改革背景下,检察职能新的内容和特点,提出完善新时代检察职能的具体措施。为了落实党的十九大对司法改革的总体部署,解决当前检察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满足人民群众更高的司法需求,检察机关必须解放思想、更新理念,自觉适应新时代新要求;在更高起点上,谋划和规划改革,不断完善检察职能,以满足人民群众更高的法治需求。
廖伟[6](2019)在《我国检务公开制度研究》文中研究表明经过20多年的发展,我国检务公开工作的内容、方式等逐步完善,取得了一定的实效。但不可否认,我国检务公开工作仍面临一系列问题,如检务公开立法层级不高、检务公开范围和方式设计不合理、检务公开监督保障机制不健全,检务公开对“互联网+”时代回应不足等。基于此,论文通过对检务公开的一般原理、经济学理论基础、法理基础、发展现状以及域外模式进行分析考察,对检务公开制度的完善途径进行了探索,以期为建立健全我国检务公开制度提供参考,从而推动我国检务公开工作深入开展。全文共五章,具体如下:第一章节阐述了研究的背景及意义、国内外研究现状及评析、研究思路、方法及创新。随着信息技术的飞速发展和广泛应用,信息流动加剧,信息的“不对称性”问题日益显现,出现“信息孤岛”和“数据鸿沟”,形成社会不公,妨碍社会进步。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监督机关,必须紧跟时代发展步伐,依托信息技术发展的条件,将检察权运行置于阳光之下,实行检务公开,维护公平正义。通过文献综述发现,与世界其他国家相比,我国的检务公开既具有类同性,也具有一定的中国特色,检察权兼具司法与行政属性。党的十九大对检务公开提出了具体的目标和要求,人民群众对检务公开的诉求也越来越高,检务公开制度发展和完善也变得十分紧迫,这也正是本文的初衷所在。第二章节探讨了检务公开的基本理论,主要对检务公开的概念、特征与类别进行了分析。检务公开是指检察机关依法向社会和诉讼参与人公开与检察职权相关的不涉及国家秘密和个人隐私等有关活动和事项,本文在论述检务公开概念的同时,从检务公开的内容、公开的对象、启动原因、公开的权限等角度对检务公开进行分类,分析检务公开具有职责的法定性、检务公开内容的多样性、公开对象的特定性和普遍性等特征。从信息经济学的视角出发,分析检务“信息不对称”现象及引发的问题,提出检务公开是减少“信息不对称”的一剂良方;同时从法学的角度探讨了检务公开的法理基础,论证了检务公开的必要性。第三章从我国检务公开的发展历程入手,回顾了检务公开的四个历史阶段“起步摸索阶段、实践探索阶段、全面推进阶段、深化创新阶段”,进一步分析了我国检务公开制度的发展现状:检务公开原则向规范、全面扩展,检务公开范围向纵深层面拓展,检务公开方式向更加主动发展,检务公开监督向制度化发展,以及检务公开载体向“互联网+”发展。在总结我国检务公开制度取得成效同时,也分析出我国检务公开制度在立法、范围、方式、监督机制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并深入剖析了这些问题存在的主要原因。第四章节是检务公开的域外模式检视。通过对域外主要国家或地区的检务公开原则、范围、方式等比较,重点分析了瑞典、美国、英国、法国、俄罗斯以及我国台湾地区的检务公开立法、原则以及检务实践等,归纳出各国(地区)检务公开的特点。上述国家和地区均坚持检务公开是有限度的公开,而且他们都以立法的形式对检务公开做出了明确的规定,部分国家(地区)还制定有效的保障措施,以保证检务公开的有效实施。文章总结出“检务公开立法、有限度的检务公开、检务公开的保障机制、检务公开例外的典范、检务公开的救济”等经验,这些都值得我们学习借鉴。第五章节提出检务公开制度的完善路径。通过对检务公开的立法、原则、范围、载体以及救济程序优化设计等方面的研究,提出了完善检务公开制度的意见和建议。目前,我国还没有信息自由法,检务公开缺乏相应的法律依据,而主要依靠最高检发布的一些规范性文件来推动。因此,有必要加快检务公开立法进程,推进检务公开的制度化、法制化;同时提出拓展检务公开范围和内容,规范“检务公开例外”的确定,保证时效性,优化检务公开实现方式,借司法责任制改革契机,重构检务公开业务流程等等解决措施。信息技术的发展拓展了检务公开的视野,大数据、媒体融合应用,给检务公开工作现代化带来新的机遇。为此文章提出以“互联网+”为载体,增强三个意识;以大数据为抓手,健全检务公开信息化模式;以媒体融合为契机,优化检务公开载体选择;以模式创新为动力,强化“互联网+检务公开”的绩效考核等措施来完善我国的检务公开模式。最后提出健全检务公开的救济依据、行使主体、救济方式等法律制度,推动检务公开科学、健康发展。
杨春雷[7](2019)在《充分发挥民事行政检察职能 为“一带一路”建设保驾护航》文中研究说明检察机关应积极适应"一带一路"建设对司法工作的新要求,找准民事行政检察工作服务和保障"一带一路"建设的立足点、着力点和切入点。具体而言,一是正确定位,把握"一带一路"建设对民事行政检察监督提出的新要求,着眼点拓展到国际和国内两大领域,相关职能发挥与维护司法环境、营商环境紧密结合。二是立足职能,平等保护中外诉讼当事人,通过民事执行检察监督促进民商事争议解决,通过行政检察监督提升行政治理水平。三是着眼于职能延伸,参与境外风险防控,提供特色检察服务,并不断拓展民事行政检察监督的发展空间。
付维兴[8](2019)在《我国民事再审程序启动主体制度研究》文中研究表明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我国公民的诉权意识不断提高,越来越多的人愿意将民事纠纷诉诸法院,以法律的手段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希望获得一个比较公正合理的解决,在法院所审理的案件中,民事诉讼案件占了绝大部分比例。我国目前实行两审终审制度,民事再审程序是一种事后的救济程序,是民事诉讼的重要组成部分,它不是每个案件的必经程序,而是在民事一审或者二审生效裁判出现错误、有损司法公正时,作为一种救济手段而存在的特殊程序。设立民事再审程序的目的是确立司法公正、维护司法权威。在过去长时间的司法实践中,民事再审程序发挥出了非常重要的作用,如维护司法实体公正,保障案件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等。但该程序还在不断的实践和完善过程中,由于立法技术及当前法律环境等因素的影响,其本身存在的问题也不容忽视。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法院、检察院及当事人都拥有民事再审启动权。这样规定是立法者综合考虑各种因素,对各种利益进行权衡利弊之后的结果,有其必要性和现实功能,但对各个启动主体的相关权限规定存在诸多不足,很不合理。比如:作为审判机关的人民法院依职权主动启动民事再审程序,既不符合既判力理论的要求,又与其裁判中立者的角色定位相矛盾,同时极大地损害了当事人的处分权。人民检察院作为法律监督机关,以抗诉方式启动民事再审程序,侵犯了当事人的自由处分权,打破了民事诉讼应有的平衡关系,致使当事人双方诉讼地位不再平等;且检察院拥有几乎不受制约的抗诉权,既容易引起法、检冲突和浪费有限的司法资源,又与民事诉讼的公正、安定、效益要求不相符。然而作为最应该受司法保护,与诉讼标的关系最密切且最希望通过启动民事再审程序来保护自己合法利益的当事人,想要通过启动民事再审程序来救济自身合法权益却非常困难,只能向法院或检察院提出申请,是否能够启动民事再审程序由法院经过审查最终决定,很显然,这对民事诉讼当事人诉权的实现很不利。本文先探讨了国内外相关研究现状,从相关立法,民事再审程序存在的意义及特点等方面,对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再审程序各个启动主体存在的问题进行剖析,探讨重构该程序的相关建议,希望能为完善该程序相关立法尽绵薄之力。本文内容主要包括五个部分:第一部分是对我国民事再审程序的内涵及国外类似程序的概述。主要论述了民事再审程序的内涵,国外相关程序的立法规定,立法现状以及理论争议;第二部分对人民法院作为民事再审程序启动主体进行分析,从案例入手,论述了我国民事诉讼法对其作为再审启动主体的立法规定,理论争议及独有特点,赋予其此种权利的意义及存在的诸多问题;第三部分对检察院抗诉启动民事再审进行分析,根据相关立法规定,探讨理论争议,独有特点,发现存在的必要性及问题;第四部分着重分析了目前当事人作为民事再审启动主体的相关法律规定,理论争议,特点及存在的不足之处;第五部分针对上文分析的各启动主体之间的关系和发现的问题,提出相关的法律建议,就如何完善、重构我国审判监督程序启动制度从理念方面和各主体的立法方面说明了自己的看法,期望对我国今后民事再审程序的完善提供微小的帮助。
朱文韬[9](2019)在《论我国行政公益诉讼的启动机制》文中研究指明自十八届四中全会明确提出要建立行政公益诉讼以来,我国的行政公益诉讼制度有了长足发展。2017年我国通过修改《行政诉讼法》正式确立了行政公益诉讼制度,2018年初两高发布的司法解释为四年的成果进行了总结。尽管两高的司法解释将吸取了试点工作中有益经验,但是其对法律条文的设计仍过于原则性,行政公益诉讼制度的启动方面在理论与实践中仍面临诸多问题。在保护国家、社会公共利益的司法实践中,行政公益诉讼启动机制的合理设置意义重大。启动机制的不完善可能会引发行政公益诉讼的启动主体不明、启动程序混乱、无法兼顾启动的效率与公平等问题。但目前学界的研究多集中于举证责任等具体诉讼程序,对启动机制未形成系统性的研究,在行政公益诉讼启动机制的界定、行政公益诉讼启动主体、程序及启动机制的保障制度等方面未能形成共识。本文对上述问题作出探讨,力图通过对法律制度、司法实践进行分析找出我国现实问题,结合国外经验及教训提出完善发展我国行政公益诉讼启动机制的建议。全文主要内容包括:第一章是本文的基础理论部分,主要对行政公益诉讼的有关内容及其启动机制的界定进行探讨。对行政公益诉讼的内涵、法理基础和缘起进行充分的理解后,本文提出了行政公益诉讼启动机制的概念并分析了其主要构成,认为行政公益诉讼启动机制是指规定由谁启动行政公益诉讼、如何启动以及怎么顺利启动的制度总称,其主要构成包括行政公益诉讼的启动主体、启动程序、启动机制的保障制度。第二章对我国实际情况进行概括,讨论了我国行政公益诉讼启动机制的现状并分析了问题所在与产生原因。本部分首先围绕我国行政公益诉讼现有法律制度和司法实践现状进行分析,在此基础上指出我国有关启动机制主要有启动主体单一、启动时间滞后、线索发现及其处理规范化程度不足、启动机制保障制度缺失等不足,随后进一步发现问题出现的原因主要有三:未能正确认识检察机关在行政公益诉讼启动机制中的地位;未能正确认识行政公益诉讼涉及主要的领域的特殊性及行政公益诉讼的预防性特点、法律法规容纲领性太强并未能起到应有的规范作用。第三章对域外典型国家(如美国、英国、德国、日本)的行政公益诉讼及其启动机制内容进行剖析与比较进而获得相应启示。通过对两大法系行政公益诉讼及其启动机制的了解发现:启动主体上各国都是有逐渐放宽的趋势;启动程序上尤其是在启动时间上,无论是大陆法系还是英美法系都是“事后追惩”与“事前预防”相结合,并且“事前预防”主要应用于环境保护领域;启动机制保障制度上,英美德日几国在现有法律法规中并缺乏规制。对此,我国应当在尊重现行法律制度且考虑我国司法环境大情况的前提下进行相应的借鉴与学习。第四章讨论了如何完善与发展我国行政公益诉讼的启动机制,给出了具体的改进要求与方法。在启动主体方面应当坚持多元化的改革、坚持“检察机关一元为主,其他主体多元参与”。在启动程序中,启动时间应当适用“事前预防、事后追惩”相结合的启动时间模式且在环境保护领域以“风险行政”为指导理念尽可能实现“事前预防”;对于诉前程序的改进,应当做到规范检察建议的形式要件、明确“行政机关仍不依法履行职责”判断标准、缩短有关领域诉前程序期限。而在启动机制的保障制度中应当从排除非法干扰、检察机关立案审查规范化、怠于启动预防制度、滥诉预防制度四个方面进行构建。行政公益诉讼在我国的确立和发展不过数年,有关启动机制方面的研究还极为少见,本文试作出初步的探讨,今后还有待学界更深入的研究。
王秋红[10](2017)在《诉讼外行政检察监督法律问题研究》文中研究说明检察院作为我们国家专门的法律监督机关,有权力对法律实施的每一个环节进行监督。行政属于法律实施的重要环节,检察院理应对其进行法律监督。在国家的三大权力体系中,行政权最具侵犯性和扩张性,也最可能被滥用,违法行政造成的权益侵害屡见不鲜。如何有效监督制约违法行政行为,是当代法治国家建设的关键步骤。当前,监督行政的方式主要有立法、审判以及行政机关自身的内部监督三种形式,这几种监督方式涉及的范围虽然广,但都有各自的缺陷,不能对行政行为做到面面俱到的监督,行政行为实施的领域还存在监督的死角,还不能满足法治进程从而实现依法行政。检察监督在确保行政行为合法适当履行,督促创设比较高效的行政体系,提高行政效能等多方面都发挥与立法、审判、行政机关自身的监督不同的作用,并且能在监督系统中对整个行政体系施加影响,因此,需要加强行政检察监督,行政检察监督分为诉讼过程中的监督和诉讼外的监督。在实践过程中,诉讼外的监督的方式常常被忽略。探索出一条诉讼外的检察机关对违法行政行为的监督制度,对于促进检察制度的科学发展,完善检察机关的检察权能具有重要意义。本文从诉讼外行政检察监督的含义界定入手,阐明其正当性与必要性;从理论和实证角度出发,论述诉讼外行政检察监督存在的问题并对产生问题的原因作深层次的分析,结合本轮司法改革实践,构建出一条与我国情况相符的诉讼外行政检察监督路径,完善相关制度,使检察监督职能充分发挥,切实推进依法行政。
二、经济全球化对我国民事行政检察监督制度的影响及对策(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经济全球化对我国民事行政检察监督制度的影响及对策(论文提纲范文)
(1)检察建议制度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问题的缘起 |
二、研究目的及意义 |
三、研究现状 |
四、论文的内在思路 |
五、主要研究方法 |
六、预期创新 |
第一章 检察建议制度的发生学研究 |
第一节 检察建议制度的知识谱系分析 |
一、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影响 |
二、现代世界检察制度的影响 |
三、社会主义法治传统的影响 |
四、当代中国政法传统的影响 |
第二节 检察建议制度的中国特色 |
一、制度定位的合宪性 |
二、制度基础的合法性 |
三、制度体系的独特性 |
四、制度设计的兼容性 |
五、柔性与刚性兼具 |
第三节 检察建议制度的功能 |
一、有效实现法律监督 |
二、保障法律统一实施 |
三、权力制约 |
四、推进社会治理 |
五、维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 |
六、保障公民和组织合法权益 |
第二章 检察建议制度的范式演进 |
第一节 范式演进的模型 |
一、范式演进的基本动因 |
二、范式变迁的结构性维度 |
第二节 一般监督范式下的检察建议制度 |
一、一般监督范式的形成及内涵 |
二、检察建议在一般监督工作中的适用 |
三、检察建议在其它监督工作中的适用 |
第三节 刑事检察监督范式下的检察建议制度 |
一、刑事检察监督范式的形成及内涵 |
二、刑事检察监督范式的特征 |
第四节 法律监督范式下的检察建议制度 |
一、法律监督范式的形成及内涵 |
二、法律监督范式的特征 |
第五节 公共利益代表范式下的检察建议制度 |
一、公共利益代表范式的形成及内涵 |
二、公共利益代表范式的特征 |
第三章 强制型检察建议制度的实证研究 |
第一节 行政公益诉讼检察建议制度的运行 |
一、数据统计分析和样本选取 |
二、诉前检察建议运行中的主要问题 |
第二节 行政公益诉讼检察建议的价值定位反思 |
一、诉前检察建议的双重价值分析 |
二、诉前建议与提起诉讼的问题 |
第三节 确认违法的认定问题 |
一、履职主体的确定 |
二、公共利益的认定问题 |
三、“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作为”的审查标准 |
第四节 调查核实权的问题 |
一、调查核实权的现实镜像 |
二、实践中强化调查核实权的路径 |
第五节 完善强制型检察建议制度的立法 |
一、赋予调查核实权强制力 |
二、拓展诉前检察建议的适用范围 |
三、强化诉讼中的法律监督身份 |
第四章 非强制型检察建议制度的实证研究 |
第一节 社会治理检察建议制度的运行 |
一、以“一号检察建议”为案例的分析 |
二、社会治理检察建议制度运行考察 |
三、解决对策 |
第二节 再审检察建议制度的运行 |
一、数据统计及分析 |
二、基于再审检察建议书的样本分析 |
三、突出问题与原因 |
四、解决方式与办法 |
第三节 强化非强制型检察建议制度的立法 |
一、将不诉决定中的检察意见改为检察建议 |
二、扩大社会治理检察建议的适用范围 |
三、提升再审检察建议的立法层次 |
第五章 检察建议制度的未来展望 |
第一节 科学化 |
一、制度规范体系的科学化 |
二、制度运行机制的科学化 |
第二节 司法化 |
一、业务流程上的案件化 |
二、办案模式上的审判化 |
第三节 谦抑化 |
一、法定性原则 |
二、必要性原则 |
三、效用性原则 |
四、权利保护原则 |
第四节 协同化 |
一、协同化的内涵 |
二、协同化的途径 |
三、协同化的重点领域 |
第五节 智能化 |
一、数据化 |
二、信息化 |
三、人工智能化 |
参考文献 |
个人简介、在学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
致谢 |
(2)监察委员会处置权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选题的背景及意义 |
二、相关研究成果梳理 |
三、研究内容与研究方法 |
第一章 监察委员会处置权的概念、类型与原则 |
第一节 处置权的概念界定 |
一、处置权的意涵 |
二、处置权的地位 |
三、处置权的双重属性解析 |
第二节 处置权的主要类型 |
一、处置权类型划分的依据与标准 |
二、三种基本处置类型概述 |
三、处置权类型化的意义 |
第三节 处置权的运行原则 |
一、职权法定 |
二、正当程序 |
三、监察独立 |
四、处置协同 |
第二章 人大体制下监委会处置权的宪法地位关系 |
第一节 处置权与人大罢免权的内在张力及协调 |
一、监委会处置权与人大罢免权的关系界定 |
二、处置权与人大罢免权的内在张力 |
三、处置权与人大罢免权的协调机制 |
第二节 检察职能的重新定位及与处置权的配合制约关系 |
一、监察体制改革背景下检察职能的重新定位 |
二、监委会与检察机关的关系界定 |
三、监委会与检察院的职权衔接 |
第三节 审判中心主义下处置权与审判权的配合制约关系 |
一、监察体制改革下审判中心主义的宪法意义 |
二、监委会对审判人员实施监督的边界 |
三、审判机关监督处置权的方式与限度 |
第四节 监察独立原则下处置权与执法部门的配合制约关系 |
一、监察独立原则下“执法部门”的意涵及地位 |
二、处置权与行政惩戒权的关系界定 |
三、处置权与行政惩戒权的衔接机制 |
第三章 建议型处置权的类型、范围与制度完善 |
第一节 监察建议的效力、范围及适用条件 |
一、监察建议的强制效力及与其他监察“建议”的区分 |
二、监察建议适用事由的合理限定 |
三、被派驻监察主体“根据授权”提出监察建议的范围 |
第二节 问责建议的定位、问题及法制完善 |
一、监察问责制度的基本定位 |
二、监察问责制度的供给不足及其问题 |
三、问责建议制度法制完善的具体路径 |
第三节 从宽处罚建议的定位、边界及司法审查 |
一、从宽处罚建议制度的宪法意义 |
二、从宽处罚建议的合理定位 |
三、从宽处罚建议的范围 |
四、从宽处罚建议的制度整合与司法审查 |
第四章 处分型处置权的主体、范围与程序 |
第一节 双轨制处分体制下的处分决定主体及其关系 |
一、“政务处分—行政惩戒”之双轨体制的确立 |
二、双轨处分体制存在的问题 |
三、双轨处分体制下处分决定主体之间的关系 |
第二节 监委会政务处分的适用范围 |
一、政务处分“违法”事由的概念阐释 |
二、“违法”作为政务处分事由的法理基础 |
三、政务处分违法事由的范围界定 |
第三节 监委会政务处分程序的构造 |
一、政务处分程序的功能与特征 |
二、政务处分的一般程序 |
三、政务处分的特别程序 |
四、政务处分的救济程序 |
第四节 问责决定的特征、功能及运行边界 |
一、问责决定的非独立性特征 |
二、问责决定的功能界定:实现对“关键少数”的监督 |
三、问责决定的运行边界 |
第五章 移送型处置权的范围、程序及规制路径 |
第一节 移送审查起诉的范围界定与构成要件 |
一、移送审查起诉的内涵、价值及范围界分 |
二、移送审查起诉的构成要件 |
第二节 移送审查起诉与审查起诉的程序衔接 |
一、监察案件移送至审查起诉阶段的立案衔接 |
二、审查起诉阶段退回补充调查的程序属性 |
三、移送审查起诉与审查起诉的证据衔接 |
第三节 移送审查起诉处置权的内部规制 |
一、强化移送审查起诉处置权内部规制的必要性 |
二、充分发挥案件审理部门的监督职能 |
三、强化层级审批程序的监督功能 |
四、完善监察机关对非法证据排除的规则体系 |
第四节 检察院对移送案件的审查起诉 |
一、检察院对移送案件审查的价值诉求 |
二、监察规范在检察院审查起诉的可适用性 |
三、检察院对移送案件予以审查的内容及后果 |
结语 |
参考文献 |
攻读博士期间发表的论文 |
致谢 |
(3)我国检察民事公益诉讼制度完善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博士论文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问题的提出 |
二、研究价值及意义 |
三、文献综述 |
四、主要研究方法 |
五、论文结构 |
六、论文主要创新及不足 |
第一章 检察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的基本范畴 |
第一节 公共利益 |
一、公共利益内涵辨析 |
二、公共利益的属性 |
三、公共利益与相关利益形态的界分 |
四、民事领域的公共利益 |
第二节 公益诉讼 |
一、内涵分析 |
二、特征概括 |
三、公益诉讼与私益诉讼之区别 |
四、民事公益诉讼的产生 |
第三节 检察民事公益诉讼 |
一、域外检察民事公益诉讼图景总体考察 |
二、我国检察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的产生:司法保护公共利益的重要路径 |
三、我国检察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的本质 |
第二章 我国检察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的改革背景与理论基础 |
第一节 检察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的改革背景 |
一、从属于本轮司法改革 |
二、转机于国家监察体制改革 |
三、承接于传统民事公益诉讼 |
四、国家治理体系的现实需要 |
第二节 检察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的理论依据 |
一、政治哲学理论 |
二、纠纷解决理论-接近司法、缓解纠纷“法化”不足的理性选择 |
三、宪法基础-法律监督的理性回归 |
第三章 我国检察民事公益诉讼的实践观察 |
第一节 检察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的规范面貌 |
一、案件范围 |
二、诉前程序 |
三、诉讼程序 |
四、与行政公益诉讼的区别 |
第二节 检察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的实践境遇 |
一、检察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的历史脉络概述 |
二、检察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的实践观察 |
第三节 检察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的合理评价 |
一、检察民事公益诉讼制度之功能 |
二、检察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的理念 |
三、检察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的困境 |
第四章 我国检察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的完善 |
第一节 检察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的特殊性 |
一、诉讼主体 |
二、诉权基础 |
三、诉讼程序 |
四、诉讼权利义务 |
第二节 检察民事公益诉讼程序的完善 |
一、检察民事公益诉讼程序的定位 |
二、检察民事公益诉讼程序构建的基本原则 |
三、检察民事公益诉讼程序构建的理论省思 |
第三节 检察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的立法完善及未来面向 |
一、检察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的立法完善 |
二、检察民事公益诉讼案件范围的扩展 |
三、社会公共利益保护体系的构建 |
结语 |
参考文献 |
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
后记 |
(4)新时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权发展研究 ——以法理学视角分析(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新时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权发展的历史之源 |
(一)我国检察机关法律监督权的起源 |
1.检察机关监督属性的天然性 |
2.中国封建社会崇尚监督的传统性 |
3.清末变法引进大陆法系检察制度的契合性 |
(二)我国检察机关法律监督权的发展 |
1.列宁法律监督与法制统一理论在中国的首次实践 |
2.国家“法律监督机关”定位的初步形成 |
3.明确国家“法律监督机关”的宪法定位 |
4.法律监督性质在实践中不断完善——三大诉讼法的修改 |
二、新时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权发展的理论之基 |
(一)检察机关“法律监督”的内涵 |
1.检察机关的性质争议 |
2.“法律监督”的内涵 |
(二)我国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定位的理论基础 |
1.习近平以人民为中心的思想理论 |
2.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制度理论 |
3.列宁关于法律监督的理论 |
4.西方国家权力制约与监督理论 |
三、新时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权发展的时代特征 |
(一)新时代的法律需求与人民期待 |
(二)国家司法体制改革 |
1.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 |
2.民事、行政公益诉讼制度的全面实施 |
3.国家监察体制改革 |
(三)国际检察权的发展趋势 |
1.两大法系国家检察制度改革趋势 |
2.西方检察制度的改革趋势 |
四、新时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权发展的内涵 |
(一)坚持检察机关法律监督的宪法定位 |
(二)巩固检察机关司法体制改革成果 |
1.充分发挥检察机关的审前主导作用 |
2.充分发挥检察机关在公益诉讼中的作用 |
3.充分发挥在监察机关案件办理过程中的法律监督作用 |
(三)强化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权 |
1.检察机关的诉讼职能 |
2.检察机关的监督职能 |
3.检察机关的审查批捕职能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在读期间公开发表论文(着)及科研情况 |
(5)深化司法体制改革背景下检察职能转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绪论 |
1.1 研究目的及意义 |
1.2 国内外研究现状 |
1.3 主要研究方法与研究内容 |
第2章 我国检察机关职能的概述 |
2.1 检察制度之产生与职能界定 |
2.2 我国关于检察职能的法律规定 |
第3章 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对我国检察职能的影响 |
3.1 司法体制改革的概述 |
3.2.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对我国检察职能的影响 |
第4章 我国检察职能存在的问题及挑战 |
4.1 监督职能弱化 |
4.2 公讼职能面临挑战 |
4.3 服务大局职能不突出 |
4.4 传统办案效率不高 |
第5章 检察职能发展的域外经验 |
5.1 世界各国检察职能特点 |
5.2 世界上主要国家检察职能发展趋势 |
第6章 我国检察机关职能转变的的路径设计 |
6.1 完善刑事检察职能 |
6.2 强化民事检察职能 |
6.3 完善行政检察职能 |
6.4 深化公益诉讼检察职能 |
6.5 探索检察机关对监察委员会的监督机制 |
6.6 重视检察信息工作,建立“智慧检务” |
结语 |
致谢 |
参考文献 |
个人简介 |
(6)我国检务公开制度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英文摘要 |
1 导论 |
1.1 研究的背景及意义 |
1.1.1 研究背景 |
1.1.2 研究意义 |
1.2 国内外研究现状及评析 |
1.2.1 国内研究现状 |
1.2.2 国外研究现状 |
1.2.3 研究现状的评析 |
1.3 研究思路、方法及创新 |
1.3.1 研究思路 |
1.3.2 研究方法 |
1.3.3 研究创新 |
2 检务公开制度理论概述 |
2.1 检务公开制度的概念、特征及分类 |
2.1.1 检务公开的概念 |
2.1.2 检务公开的特征 |
2.1.3 检务公开的分类 |
2.2 检务公开的经济学理论基础 |
2.2.1 检务“信息不对称”现象 |
2.2.2 检务“信息不对称”引发的后果 |
2.2.3 检务公开是减少“信息不对称”的一剂良方 |
2.2.4 检务公开在“信息不对称”中的权衡 |
2.3 检务公开的法理基础 |
2.3.1 司法公正和民主 |
2.3.2 权力制衡和监督 |
2.3.3 人民民主和知情权 |
2.3.4 依法治国理念 |
3 我国检务公开制度发展历程、现状及问题解构 |
3.1 我国检务公开制度的发展历程 |
3.1.1 起步摸索阶段(1998年10月-1999年4月) |
3.1.2 实践探索阶段(1999年5月-2003年4月) |
3.1.3 全面推进阶段(2003年8月-2013年10月) |
3.1.4 深化创新阶段(2013年11至今) |
3.2 我国检务公开制度的发展现状 |
3.2.1 检务公开原则向规范、全面扩展 |
3.2.2 检务公开范围向纵深层面拓展 |
3.2.3 检务公开方式向主动发展 |
3.2.4 检务公开程序向制度化发展 |
3.2.5 检务公开载体向“互联网+”发展 |
3.3 我国检务公开制度取得的成果 |
3.3.1 检务公开一定程度满足了社会大众的知情权和参与权 |
3.3.2 检务公开增强了人民群众对检察监督权的实施 |
3.3.3 检务公开促进了司法公正 |
3.3.4 检务公开提升了检察机关的执法规范行为 |
3.4 我国检务公开制度存在的主要问题 |
3.4.1 检务公开无专门立法 |
3.4.2 检务公开范围和方式设计不合理 |
3.4.3 检务公开监督保障机制不健全 |
3.4.4 检务公开回应“互联网+”不足 |
3.5 我国检务公开制度问题分析 |
3.5.1 检务公开体系不健全 |
3.5.2 检务公开效果不明显 |
3.5.3 检务公开现代化水平不高 |
3.5.4 检务公开监督不到位 |
4 域外检务公开模式审视及借鉴 |
4.1 检务公开的域外考察 |
4.1.1 瑞典的检务公开 |
4.1.2 美国的检务公开 |
4.1.3 英国的检务公开 |
4.1.4 法国的检务公开 |
4.1.5 俄罗斯的检务公开 |
4.1.6 我国台湾地区的检务公开 |
4.2 域外检务公开模式比较 |
4.2.1 检务公开立法比较 |
4.2.2 检务公开范围原则比较 |
4.2.3 检务公开的特点比较 |
4.3 域外检务公开模式的借鉴 |
4.3.1 检务公开的立法 |
4.3.2 检务公开的范围 |
4.3.3 检务公开的例外 |
4.3.4 检务公开的保障机制 |
4.3.5 检务公开的救济 |
5 我国检务公开制度的完善路径 |
5.1 检务公开立法规范的“中国化”模式选择 |
5.1.1 坚持检务公开法治思想 |
5.1.2 检务公开立法模式选择 |
5.1.3 正确处理实践中的三大关系 |
5.2 检务公开原则的内容 |
5.2.1 “及时公开”原则的内容 |
5.2.2 “便民原则”的内容 |
5.2.3 “公开是原则,不公开是例外”原则的内容 |
5.3 检务公开范围和程序的优化设计 |
5.3.1 检务公开范围的界定 |
5.3.2 检务公开内容的拓展 |
5.3.3 检务公开例外的规范确定 |
5.3.4 检务公开实现方式的优化 |
5.3.5 检务公开流程的重构 |
5.4 “互联网+检务公开”实践模式创新 |
5.4.1 构筑“互联网+检务公开”的意识 |
5.4.2 健全检务公开信息化模式 |
5.4.3 优化检务公开载体选择 |
5.4.4 强化“互联网+检务公开”的绩效考核 |
5.5 检务公开救济程序的优化设计 |
5.5.1 检务公开救济程序的作用 |
5.5.2 检务公开救济权利的范围 |
5.5.3 检务公开的救济权利主体 |
5.5.4 检务公开救济的实现方式 |
6 结束语 |
参考文献 |
附录 |
作者在攻读博士学位期间所发表的文章目录 |
学位论文数据集 |
致谢 |
(7)充分发挥民事行政检察职能 为“一带一路”建设保驾护航(论文提纲范文)
一、正确定位,找准民事行政检察服务“一带一路”建设的立足点 |
(一)“一带一路”建设对民事行政检察监督提出新的要求 |
(二)法律监督属性决定了民事行政检察服务“一带一路”建设的职能定位 |
(三)找准民事行政检察服务“一带一路”建设司法新需求的立足点 |
二、立足职能,找准民事行政检察服务“一带一路”建设的着力点 |
(一)优化民事诉讼监督理念,平等保护中外诉讼当事人 |
(二)通过民事执行检察监督促进民商事争议解决 |
(三)通过行政检察监督提升行政治理水平 |
三、着眼职能延伸,找准拓展民事行政检察服务“一带一路”建设的切入点 |
(一)参与境外风险防控,助力中国企业走出去 |
(二)结合本地实际,提供特色检察服务 |
(三)不断拓展民事行政检察监督的发展空间 |
(8)我国民事再审程序启动主体制度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研究背景及意义 |
研究现状述评 |
一、民事再审程序启动主体概述 |
(一)民事再审程序的内涵和功能 |
1.概念 |
2.民事再审程序理论基础 |
3.民事再审程序的功能 |
(二)国外民事再审程序启动主体相关规定 |
1.法国的“非常上诉途径” |
2.日本的“民事再审程序” |
3.俄罗斯的民事审判监督程序 |
(三)我国民事再审程序启动主体相关立法理念 |
1.立法指导思想 |
2.受职权主义诉讼模式的影响 |
3.重实体、轻程序观念较强 |
二、人民法院启动民事再审 |
(一)法院启动民事再审相关立法及理论争议 |
1.立法概况 |
2.理论争议 |
(二)人民法院启动民事再审的特征 |
1.法院启动民事再审是一种内部监督行为 |
2.法院启动民事再审主观性较强 |
(三)法院启动民事再审的必要性和问题 |
1.法院作为民事再审启动主体的必要性 |
2.法院作为民事再审启动主体存在的问题 |
三、人民检察院抗诉启动民事再审 |
(一)检察院抗诉权相关立法及理论争议 |
1.立法概况 |
2.理论争议 |
(二)检察院行使抗诉权的特征 |
1.检察院的抗诉权是一种事后法律监督权 |
2.检察院抗诉启动民事再审的当然性 |
(三)检察院行使民事抗诉权的必要性及问题 |
1.检察院行使民事抗诉权的必要性 |
2.检察院行使民事抗诉权存在的问题 |
四、当事人申请再审 |
(一)当事人申请再审相关立法及理论争议 |
1.立法概况 |
2.理论争议 |
(二)当事人申请再审的特点 |
1.当事人申请启动“再审难” |
2.当事人申请启动“再审滥” |
(三)当事人申请民事再审的必要性和问题 |
1.当事人申请民事再审的必要性 |
2.当事人申请民事再审存在的问题 |
五、完善我国民事再审程序启动主体制度的建议 |
(一)各启动主体引发再审的数据分析 |
(二)理论方面的完善建议 |
1.树立依法纠错观念 |
2.走向当事人主义诉讼模式 |
3.严格限制再审 |
(三)立法方面的完善建议 |
1.合理规制法院再审启动权 |
2.合理限制检察院再审抗诉权 |
3.合理加强当事人的再审申请权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9)论我国行政公益诉讼的启动机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研究背景 |
二、选题意义 |
三、文献综述 |
四、研究方法 |
五、创新与不足 |
第一章 行政公益诉讼及其启动机制的基本理论 |
第一节 行政公益诉讼 |
一、行政公益诉讼的界定 |
二、行政公益诉讼的法理基础 |
三、行政公益诉讼的缘起 |
第二节 行政公益诉讼启动机制的界定 |
第三节 行政公益诉讼启动机制的主要构成 |
一、启动主体 |
二、启动程序 |
三、启动机制的保障制度 |
第二章 我国行政公益诉讼启动机制的现状 |
第一节 我国行政公益诉讼启动机制的制度现状 |
一、政策、法律依据 |
二、基本制度内容 |
第二节 我国行政公益诉讼启动机制的司法实践现状 |
一、司法实践整体数据 |
二、典型案例中的启动机制 |
第三节 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分析 |
一、启动机制中存在的问题 |
二、原因分析 |
第三章 域外行政公益诉讼启动机制的经验与启示 |
第一节 英美法系行政公益诉讼的启动机制 |
一、英国 |
二、美国 |
第二节 大陆法系行政公益诉讼的启动机制 |
一、德国 |
二、日本 |
第三节 两大法系行政公益诉讼启动机制的比较及启示 |
一、域外行政公益诉讼启动机制的比较 |
二、域外行政公益诉讼启动机制的经验与启示 |
第四章 我国行政公益诉讼启动机制的完善 |
第一节 行政公益诉讼启动主体的改进 |
一、启动主体多元化 |
二、启动主体多元化的基本要求 |
三、启动主体多元化的具体设计 |
第二节 行政公益诉讼启动程序的改进 |
一、启动程序改进的基本要求 |
二、启动程序改进的具体设计 |
第三节 启动机制保障制度的构建 |
一、排除非法干扰 |
二、检察机关立案审查规范化 |
三、怠于启动的预防制度 |
四、滥诉预防制度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10)诉讼外行政检察监督法律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选题的价值和意义 |
(一) 理论层面的价值和意义 |
(二) 实践层面的价值和意义 |
二、研究方法 |
(一) 比较分析方法 |
(二) 实证分析和法律文本分析相结合的方法 |
三、选题的研究现状及研究路径 |
(一) 选题的研究现状 |
(二) 研究路径 |
第一部分 诉讼外行政检察监督的界定 |
一、行政检察监督的解读 |
(一) 检察权的本质 |
(二) 行政检察监督的形式 |
二、诉讼外行政检察监督的含义及特征 |
(一) 诉讼外行政检察监督的含义 |
(二) 诉讼外行政检察监督的特征 |
三、诉讼外行政检察监督与诉讼中行政检察监督区别 |
(一) 监督对象不同 |
(二) 监督方式不同 |
(三) 监督时间上的不同 |
第二部分 诉讼外行政检察监督的正当性与必要性 |
一、诉讼外行政检察监督的正当性 |
(一) 诉讼外行政检察监督的法律依据 |
(二) 诉讼外行政检察监督的理论依据 |
二、诉讼外行政检察监督的必要性 |
(一) 现行监督制度的缺陷 |
(二) 部分违法行政行为需通过诉讼外行政检察监督才能遏制 |
(三) 诉讼外行政检察监督是司法体制改革的要求 |
(四) 诉讼外行政检察监督自身的制度优势 |
第三部分 诉讼外行政检察监督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其原因 |
一、诉讼外行政检察监督的问题 |
(一) 监督范围不明确 |
(二) 监督程序杂乱 |
(三) 监督结果不具有强制性 |
二、诉讼外行政检察监督问题产生的原因 |
(一) 理念原因:重刑轻行思想影响检察机关的有效监督 |
(二) 体制原因:监督队伍业务能力薄弱、意识不强 |
(三) 机制原因:监督机制责任机制不健全 |
第四部分 诉讼外行政检察监督制度构建 |
一、建立检察机关对违法行政行为的纠正制度 |
(一) 完善相关法律 |
(二) 明确监督的范围 |
(三) 规范运行程序 |
二、健全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相衔接的机制 |
(一) 信息共享平台的搭建 |
(二) 行政执法机关的案件移送程序 |
(三) 检察机关对移送案件的处理程序 |
三、建立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 |
(一) 明确行政公益诉讼的范围 |
(二) 发挥检察人员的积极主动性 |
(三) 行政公益诉讼的举证责任 |
四、建立对相关强制措施的法律监督制度 |
(一) 行政强制措施检察监督的范围 |
(二) 行政强制措施检察监督的程序 |
(三) 行政强制措施检察监督的方式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四、经济全球化对我国民事行政检察监督制度的影响及对策(论文参考文献)
- [1]检察建议制度研究[D]. 魏鹏. 吉林大学, 2020(03)
- [2]监察委员会处置权研究[D]. 陈辉. 东南大学, 2020(02)
- [3]我国检察民事公益诉讼制度完善研究[D]. 张乾. 华东政法大学, 2020(03)
- [4]新时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权发展研究 ——以法理学视角分析[D]. 胡敏. 江西师范大学, 2020(10)
- [5]深化司法体制改革背景下检察职能转变研究[D]. 关红平. 长江大学, 2020(02)
- [6]我国检务公开制度研究[D]. 廖伟. 重庆大学, 2019(06)
- [7]充分发挥民事行政检察职能 为“一带一路”建设保驾护航[J]. 杨春雷. 人民检察, 2019(16)
- [8]我国民事再审程序启动主体制度研究[D]. 付维兴. 云南财经大学, 2019(02)
- [9]论我国行政公益诉讼的启动机制[D]. 朱文韬.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 2019(09)
- [10]诉讼外行政检察监督法律问题研究[D]. 王秋红. 云南大学, 2017(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