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人也可申请注册商标(论文文献综述)
杨凯旋[1](2021)在《注册体制下商标使用意图要件检视》文中研究指明商标使用意图要件是使用体制国家转向注册体制的关键,对在注册体制下维持和强调发挥商标作用所必需的使用义务以及对相对具体规则进行有效补充等方面具有不可替代性。据此,我国为规制频发的恶意注册和囤积行为,在商标法中增加了使用意图要件的规定,禁止缺乏使用意图的商标注册,并允许就此提出异议和申请无效宣告。然而,本次修改为保证商标法体系的稳定性而过于简略,很容易出现使用意图要件地位不明、意图认定困难、规则适用冲突等问题。对此,有必要在明确商标法注册体制下宣示性与规则性相结合条款与兜底性绝对无效理由条款的法律地位的基础上,吸收国内外实践和立法经验,细化完善意图声明审查、兜底性适用顺位、实际使用豁免无效以及由实际使用衔接注册审查与无效宣告等具体规则,从而增强我国使用意图要件的可操作性并使其发挥应有作用。
刘戊辰[2](2021)在《不以使用为目的恶意注册商标行为的认定及遏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
莫雨柔[3](2021)在《“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条款适用研究》文中研究说明
杨凯旋[4](2021)在《商标法在先权利保护研究》文中研究指明
翁艳,孙涛,张伟玉,岳虎[5](2020)在《缅甸联邦共和国商标法》文中认为(联邦议会2019年第3号法令)2019年1月30日(缅历1380年10月25日)联邦议会颁布本法。第一章名称、开始生效及释义第一条(一)本法称为《缅甸联邦共和国商标法》。(二)本法自国家总统颁布通令公布之日起生效。第二条本法涉及的下述名词作如下解释:(一)国家:指缅甸联邦共和国。(二)中央委员会:指依照本法成立的知识产权中央委员会。(三)部委:指联邦政府商务部。
王晓芳[6](2020)在《论中药知识产权保护现状》文中研究表明随着中医药国际化以及现代化的不断发展,中药越来越吸引发达国家的眼球。近年来,虽然我国也越来越重视中药的发展,但因对中药保护力度的欠缺以及中药法律保护体系的不完善,导致很多中医药方面的宝贵资源得以流失,同时,亦从侧面反映当下中药知识产权有待进一步加强保护的重要性,以免使得我国优势资源为别国做嫁衣。然而,现行知识产权制度虽然能给予中药一定的保护,但中药被其他国家申请专利的情况屡有发生,这意味着现阶段不是知识产权是否给予中药保护的问题,而是如何加强、完善中药在知识产权方面的保护措施。我国在“十三五规划”上强调,要坚持中医药在继承之上加以创新,说明当下我国不是没有在中药知识产权方面的法律保护,而是因其本身的复杂性,使得其在想要获得某种知识产权保护时,往往会出现某些争议或者出现无法获得某种知识产权的保护这种困难的境地。所以说对中药的保护,并不是我国是否推行了知识产权的问题那么简单,而是现有法律制度是否适用于或者有利于我国中药的保护及发展?此外,各项知识产权在对中药保护力度方面,专利法仍然是主要的保护方式,也是目前中药知识产权保护上问题最多的、最突出的。值得关注的是,中药专利审查等方面的问题已经越来月引起国家的重视,2002年,国家知识产权局针对中药专利审查指南向全社会公开了《中药发明专利审查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针对中药发明专利申请中的“创造性”审查、“合法性”审查及说明书是否充分公开等三方面的问题作出详细的指导意见,尤其是创造性审查“三步走”对中药组合物、中药组方的专利审查带来极大的帮助。而本文主要将在研究并分析与中药保护方面有关的知识产权及保护现状方便,结合征求意见稿的指导意见,以期能够针对中药知识产权保护的难点提出部分解决建议。
赵修春[7](2020)在《无使用意图的恶意商标注册规制研究》文中认为我国《商标法》在2019年修订中对第四条进行了调整,明确“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应当予以驳回”,将无使用意图的恶意商标注册新增为驳回注册申请的理由,并将其纳入绝对事由的异议和无效程序。这有利于在商标取得层面从源头强化商标使用,保护商标公共资源。在此修法背景下,本文拟对无使用意图的恶意商标注册行为的概念、认定、具体行为类型、规制合理性等法律问题进行探讨,进而分析如何完善我国无使用意图的恶意商标注册的审查规则、预防性商标注册的规范化等实践性问题。第一部分是无使用意图的恶意商标注册概念初探和规制概述,包括相关概念解析和修法前后无使用意图的恶意商标注册规则和实践的比较分析。本文从解析商标使用、商标使用意图和恶意商标注册三个概念的定义为起点,探讨“不以使用为目的”和恶意商标注册之间的关系,提出无使用意图的恶意商标注册是恶意商标注册的一种特殊类型,指商标注册申请人注册商标不是将商标进行商业识别性使用,而是意图通过商标注册实现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不正当利益。商标法第四次修订关于无使用意图的恶意商标注册的规制取得重要进步,但也留下了一些问题,一是“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条款的具体规制范围不够明确,二是缺乏实际操作的明确指引,三是防卫型注册商标的现实存在必要性以及预防性商标注册的规范化需要进一步探讨。第二部分对无使用意图的恶意商标注册进行法理上的探讨,首先提出对无使用意图的恶意商标注册的认定应当沿用恶意商标注册行为的主观分析方法,从商标注册人的认知和动机两方面分析:认知层面不限于对注册商标在先使用状况和在先权利状态的知晓;动机层面包括消极动机和积极动机两个方面。同时满足消极动机和积极动机才能构成无使用意图的恶意商标注册。在《商标法》第四条语境下,仅具有“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情节不足以构成驳回商标注册的事由,须同时满足无使用意图和恶意商标注册。其次,以商标法“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行为的类型化为基础,分析《商标法》第四条规制的行为范围,其规制范围不以抢注商标的知名度和申请人与第三人之间的特定关系为转移,包括所有试图侵犯私利或公利以谋取个人利益的无使用意图的恶意商标注册。最后探讨对无使用意图的恶意商标注册行为进行规制的合理性。第三部分比较分析国内外有关无使用意图的恶意商标注册的规范和实践。得益于完整的恶意商标注册规范体系,欧盟和英国、德国无需在法律上将无使用意图的恶意商标注册进行专门规范,其在司法实践中对无使用意图的不正当商标注册直接适用恶意商标注册的处理路径,为我国无使用意图的恶意商标注册的考察要素提供了重要借鉴。美国基于商标权使用取得模式,构建的商标注册程序中的商标使用意图审查程序,最大程度保障了商标使用,去除其中涉及商标权取得根本制度的因素,可以在我国无使用意图的恶意注册商标审查程序中予以变通适用。此外,同为商标权注册取得制度,日本规定了特定情形下注册申请人对注册目的进行说明的要求,而韩国则针对商标使用意图进行了授权性规范。第四部分分析我国如何构建无使用意图的恶意商标注册条款实施规则和相关问题。具体包括无使用意图的恶意商标注册纠纷的举证责任分配和考察要素,探讨新修法背景下如何进一步强化商标使用意图的落实,以及预防性商标的现实存在必要性和规范问题。提出在遵守“谁主张,谁举证”的责任分配原则基础上,尊重商标注册人的自我证明权利。针对异议程序和无效程序中商标使用的不同状态,分别对二者的具体考察要素进行分别列举。同时,以两种商标权取得模式为基础,为进一步强化商标使用意图的落实提供双向构思,提出“两步走”策略。预防性商标作为第四条修法的例外情形,为了避免预防性商标沦为无使用意图的恶意商标注册的工具,本文提出我国应扬长避短,构建严格的预防性商标注册和管理规范体系。
徐瑛晗[8](2020)在《动态商标法律保护研究》文中认为得益于数字产业的快速发展与影像处理技术的普及,在企业品牌战略中,动态商标作为表彰商品与服务来源之行销利器,被商标权人广泛使用以最大限度的强化品牌印象,与传统语词类商标共同助益于企业的机体运作。动态商标是非传统商标的一种子类型,是在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颜色等商标传统要素的基础上加入时间过程要素,以动作、外观、位置与相对关系变化为主要表现,能够识别商品或服务来源的标志。第一章是动态商标概述,在明确动态商标的含义基础上,介绍其基本特征与种类。动态商标的实质属性在于构成要素的样态变化,与他类商标或商标构成要素相区别之关键因素是时间维度。动态格式塔的连续性与稳定性受空间、光线、速度等因素影响,人类对动态变化的感知并非构成要素的简单叠加,而是经大脑处理后形成的主观经验整体。动态商标与变化的二维标志、全息图商标、商业广告的外观表现相似,本质却有所不同。动态商标构成中可容纳声音要素,样态变化具有连续性、周期性与数字性之特征。依据构成要素的实质属性,动态商标可分为身体动作类、实体动作效果类、产品广告类与一般特征类动态商标。第二章分析动态商标法律保护的正当性,以法理学与法经济学基本原理为依托,研究动态商标法律保护的必要性与可行性。传统商标已然模式化的惯用手法,不仅使得竞争者更易模仿,还无法满足商标向消费者传达信息的交流作用,非传统商标构成要素扩张在信息时代具有必然性。动态商标制度,一方面允许商标权人通过劳动识别将动态要素转换为商标权客体,保护商誉的价值添附;另一方面则有利于划定商标专用权的合理分野,以冲突解决机制平衡多方主体利益。在法经济学视角下,动态商标的标示来源功能可助益于主体之间的信息成本分担,而有限的注意力资源则迫使商标权人寻求具有更强吸引力的要素以增强商标的广告宣传功能。为适应后现代社会科学发展惯性,满足基于意识体验的感官营销,迎合互联网经济与数字产业发展需求,动态商标的保护具有正当性。我国目前商标审查与审理标准为动态商标制度萌芽提供了合理化的现实土壤。第三章探讨动态商标法律保护的实质要件,包括显着性与非功能性分析两部分。在显着性分析部分,将动态商标拆解为静态构成要素与动态变化过程,再以商标“五分”法为依据排列组合,用普通消费者的视角检视每种情况下作为整体的动态商标的显着性。商标构成要素的固有显着性不是真正意义上的显着性,而只是商标可以获得显着性的有利条件。在功能性分析中,仅由功能性构成要素组成的动态标志缺乏显着特征,且不能取得“第二含义”。动态商标的实用功能性判断采用综合竞争所需标准后的四要素标准,主要考察是否存在与动态商标相关的专利、是否存在宣传实用功能性的广告、与动态商标功能等效的替代设计的数量、该动态设计是否是从相对简单、廉价的产品制造方法中得出;美学功能性判断则采用消费者动机标准,若消费者因动态商标的审美价值与视觉吸引力而购买产品,则动态商标具有美学功能性。第四章在梳理美国、欧盟、加拿大、英国的动态商标形式审查规定的基础上,构想我国动态商标保护的形式审查要件。动态商标形式审查内容包括商标图样、文字描述与电子视频文件。动态商标图样能够直接体现商标构成内容,图样数量不应设限,仅作为商标注册申请缴纳费用的依据,图样撷取时点应当选择动态过程中重要的画格序列,必要时应当要求商标申请人提交图样的轮廓线、灰阶与特殊动态目标物的多面视图。商标文字描述可帮助理解构成要素内容,也是核验要素中有无禁止性标志,认定商标显着性、识别性与非功能性的重要证据。商标文字描述须容纳主要构成要素与运动形态,不主张权利的部分以文字说明的方式剔除。电子文件是审查商标样本的辅助资料,出现权利争议时仍应当以图样与文字描述为准。第五章对可能出现的动态商标侵权行为进行预测,阐述动态商标侵权认定的困境与标准。动态商标要素复杂、权利范围模糊,在电子媒介或网络载体中使用时,难以确保构成要素的同一性,不免发生商标权利行使的失范与滥用。基于动态商标的广告价值,实践中可能出现商标的联想性混淆,进而导致驰名动态商标的显着性淡化或丧失。动态商标混淆可能性的认定既要从商标的音、形、义三方面作整体分析,又要将构成要素中最显着或极易引起消费者注意的部分单独比对。动态商标的显着性与商标近似没有直接联系,它们均是商标混淆可能性的独立判断因素。在商标侵权认定中,被告主观恶意具有决定性作用,一旦恶意成立,商标混淆可能性即相应成立。当商标法律体系无法全然解决动态商标侵权问题之时,《反不正当竞争法》或《侵权责任法》可提供补充救济。
赵乃馨[9](2020)在《商标概念问题研究》文中研究说明商标是商标法最基本的概念,是商标权的保护客体,商标法所有的制度构建都要围绕商标这一客体进行,厘清商标法中商标的概念问题,对商标进行准确的界定是理解并适用商标法的关键。然而,我国商标立法中没有直接对商标概念进行定义,围绕商标概念立法的工作亦已经提上了立法机关的议事日程,因此急需对商标概念有关的问题进行研究,对商标概念进行梳理和总结。同时,概念是事物的本质属性,是一事物与他事物区别之所在,在法律制度中,如果概念模糊不清,则整个法律规制就会缺乏明确性,司法实践也会出现偏差,因此通过历史研究、实证研究、比较研究等多种研究方法对商标概念的范围进行进一步的分析和探索,可以深入探讨商标的本质,达到对商标概念的深入理解,完成对商标法进一步制度构建和商标概念的调整与扩充。目前围绕商标概念仍存在一系列有待厘清的问题,诸如商标与商业标识概念的关系,如何对狭义的商标概念进行分离和提取。商标概念包含哪些基本要素,其具体内容与范围如何界定,相关规范对商标概念的范围产生了什么影响。在法律规范中对商标定义有哪些涉及,法律规定中商标构成要件的范围是什么,包括什么内容,商标概念与商标专用权、商标权取得模式、商标注册条件、商标注册程序、商标使用管理及商标权利维持、商标侵权认定存在什么关系。商标概念如何回应国际公约的要求和市场需求,如何达到法律政策的需要;非传统商标是否应该纳入商标保护,如何对其进行制度构建,不得作为商标进行使用的标志又有哪些,公序良俗条款的意义及其在立法中如何体现等等。笔者认为,解决上述问题的核心在于如何界定商标概念本身,只有明确了商标的基本概念,才能对上述问题进行解答,并在商标概念明确的基础上对商标法甚至整个民法体系下与商标有关的法律规范进行协调,故而,本文以商标概念的内容的揭示为中心而展开。全文共分为六个部分:第一章是对商标概念及其要素进行概述,从商标概念形成的历史沿革与发展规律中梳理出对商标概念的通常理解,并将商标与广义的商业标识概念进行界分,对商标概念进行范围的限定。随后,在分析现有学说观点的基础上,对商标概念的基本要素进行讨论,在前人学说的基础上提炼现代普遍理解的商标概念内容,并指出商标概念现有理解中可能存在的时代局限性所在,对商标概念明确中可能出现相关的问题进行总结。第二章是对我国法律规范中的商标权及其与商标概念的关系的考察,其是在初步确定商标概念的基础上着重对立法中的商标权概念进行的考察,从商标专用权保护下的商标概念入手,将商标概念作为商标法律制度系统中的一个要素,对与之相关的商标权取得模式、商标注册条件、商标注册程序、商标使用管理及商标权利维持,以及商标侵权认定进行分析,总结提取现行立法中对商标概念的规定,对立法框架下商标权概念的内涵进行梳理和揭示,形成对我国法律规范中的商标权概念的理解和认识,提出其对商标概念范围明确的价值和意义。第三章讨论了现实需求对商标概念调整的要求,此处运用系统的眼光对商标概念所寄托的现实需求环境进行分析,厘清国际公约要求、市场需求、法律政策等等因素对商标概念明确以及商标制度设计的影响,针对相应背景和需求把握商标概念优化的行进方向。第四章对商标概念优化的考量进行讨论,首先对世界主要国家和地区商标概念规范进行梳理,将国际上现有的商标概念和相关规范进行介绍与讨论,针对其规范模式的选择、规范的主要内容、规范的特色及成因进行评价与探讨,以期在吸取各国经验的基础上对我国商标概念的明确进行启发。随后就商标概念调整对现实需求的回应及可行性进行分析,结合实证研究对我国商标概念的优化确定明确的方向和目标。第五章提出商标概念优化的具体思路,对商标权的相关内容进行揭示,并对应商标概念问题梳理中产生的问题对商标概念提出补充完善的建议,在对商标权内涵解释的基础上对商标概念进行规范和定义,提出完善商标主体资格审查制度、扩充商标概念范围加强立法对非传统商标的保护、精简商标禁用规定、扩充未注册商标的保护、优化商标概念促进商标立法框架下相关规范间的协调,并通过优化商标概念促进商标法与其他法律的协调。第六章总结全文,在明确商标概念的基础上,与法律体系中相关子系统规范呼应,最终在全文讨论的基础上,对我国商标概念和商标概念有关的立法改革提出建议和构想。
章卓[10](2020)在《恶意抢注名人姓名的法律规制研究》文中研究说明商标作为一种符号,在社会生活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与经济的发展息息相关。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进步,商品和服务的种类得到了快速更新,与此同时,对商标传递商品和服务信息、维护市场经济秩序稳定的要求也越来越高。在眼球经济和广告业兴起的大背景下,名人姓名商标作为一种新的商标类型,其背后蕴含的巨大商业利用价值也不断被人们挖掘。名人姓名是重要的商业资源,但同时也是依法受法律保护的客体。然而,实践中越来越多的人不惜以身试法,恶意将名人的姓名抢先申请注册为商标,试图借助名人的知名度和影响力获取经济利益。这种类似生物学上的“携播行为”不仅损害了名人的权益,也给社会经济秩序带来了负面的影响。对于将“钟南山”、“李文亮”等抗疫名人的姓名抢注成为商标的行为,更是激发社会愤慨,市场监管部门对部分协助抢注商标的代理机构进行的处罚,引发本人对这一问题的深思。我国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中有关于恶意将名人姓名抢注为商标的相关规定,但仅仅考察相关制度的静态规定,无法研判制度实施的实际效果,有必要结合我国司法实务现状对其进行进一步研究。本文遵循提出问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基本思路,综合运用了案例分析、法条分析、比较研究和实证研究等研究方法。以商标法和民法原理为总的背景框架,针对我国规制恶意抢注名人姓名行为的法律现状,结合国外法律规制的有效经验,提出完善建议,为保护名人姓名商标的研究提供法律基础。文章主要包括三个部分:第一部分是绪论,第二部分是具体章节,最后一部分是结语。其中第二部分的具体章节分成四个章节展开:第一章是对恶意抢注名人姓名的基本概述,作为研究的基础,包括对“名人”的界定、恶意抢注名人姓名的概念、原因、具体类型以及认定标准。第二章是分析我国规制恶意抢注名人姓名的现状,包括两个小节,第一小节介绍立法规制现状,从商标法、民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三个角度展开研究;第二小节介绍行政执法规制现状和司法规制现状,主要是对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的相关争议商标裁定进行分析,并通过选取分析近年来我国法院审理的代表性案件,旨在揭示目前规制恶意抢注名人姓名的倾向性司法立场。在介绍我国相关立法、执法和司法实践之外,揭示了目前在对恶意抢注名人姓名进行法律规制时存在的主要问题。第三章是对域外国家规制恶意抢注名人姓名的情况考察,主要针对两大法系的代表性国家——美国和英国、德国和日本的立法与法律实践进行评述。第四章是结合前文指出的我国现阶段对恶意抢注名人姓名进行法律规制时存在的立法、司法等问题,同时参考域外国家的合理制度经验,提出完善我国相关制度的具体建议。
二、个人也可申请注册商标(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个人也可申请注册商标(论文提纲范文)
(1)注册体制下商标使用意图要件检视(论文提纲范文)
一、使用意图要件商标法体系作用认定 |
(一)注册商标使用义务的产生基础 |
1.使用体制转向注册体制的关键 |
2.注册商标使用义务的立足点 |
(二)注册体制使用义务的规则补充 |
1.商标恶意注册和囤积的源头控制 |
2.商标挟持与兜售行为的事后规制 |
二、使用意图要件的注册体制适用困境分析 |
(一)注册体制审查要件地位不稳 |
1.主观使用意图认定困难 |
2.美式意图注册制度水土不服 |
(二)商标法下后续救济作用有限 |
1.实际规则效力范围虚化 |
2.相关规则存在同质冲突 |
三、注册体制下使用意图要件的完善 |
(一)使用意图要件法律定位的确定 |
1.原则宣示性与具体规则性相结合的条款 |
2.绝对无效理由的兜底性条款 |
(二)使用意图要件具体化完善设计 |
1.注册申请审查使用意图声明 |
2.兜底性绝对无效理由适用顺位限制 |
3.注册后商标实际使用可豁免无效 |
4.使用义务衔接注册审查和无效宣告 |
四、结语 |
(5)缅甸联邦共和国商标法(论文提纲范文)
第一章名称、开始生效及释义 |
第二章目的 |
第三章中央委员会的成立及其工作职责 |
第四章代理机构的成立及其工作职责 |
第五章局的工作职责 |
第七章无权申请注册的商标 |
第八章申请 |
第九章审查、异议申请及注册 |
第十章优先权 |
第十一章注册商标有效期及其续展注册 |
第十二章注册商标权的相关权利 |
第十三章商标权的转让 |
第十四章注册商标的许可实施权 |
第十五章商标注册的无效公示与撤销 |
第十六章地理标志 |
第十七章商业名称 |
第十八章国际注册申请 |
第十九章上诉 |
第二十章知识产权法庭的成立 |
第二十一章海关总局对商标权权利的保护 |
第二十二章知识产权法庭关于商标权侵权行为的职权 |
第二十三章犯罪与处罚 |
第二十四章总则 |
(6)论中药知识产权保护现状(论文提纲范文)
致谢 |
摘要 |
Abstract |
序言 |
一、中药及中药知识产权概述 |
(一) 中药概述 |
(二) 中药知识产权概述 |
二、中药知识产权保护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
(一) 中药专利保护现状 |
1、中药专利保护概念及其授予条件 |
2、中药专利的种类 |
3、现阶段中药专利保护存在的问题 |
(三) 中药商标保护现状 |
1、中药商标保护概述 |
2、中药商标保护存在的问题 |
(四) 中药商业秘密保护概述 |
(五) 中药着作权保护概述 |
(六) 植物品种保护制度在中药领域的应用概述 |
(七) 遗传资源保护在中药领域的应用概述 |
(八) 中药行政保护 |
1、《中医药法》相关概述 |
2、中药品种保护概述 |
三、国外与药物有关的知识产权保护 |
(一) 印度对传统药物的法律保护 |
1、印度《专利法》对传统医药知识的保护 |
2、《生物多样性法案》及其实施细则 |
3、中印传统医药知识保护比较 |
(二) 日本汉方药专利保护制度概述 |
1、生物登记制度和传统知识数据库(TKDL) |
2、日本专利网战略 |
3、“蚕食政策”——创造性的专利“仿制”战略 |
4、企业研发、申请专利保护、投入生产“流水线”式模式 |
四、完善中药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建议综述及设想 |
(一) 重点完善专利保护制度 |
1、降低专利法在中药领域的“三性审查标准” |
2、利用中药指纹图谱解决中药专利侵权认定问题 |
(二) 充分利用其他知识产权制度保护中药 |
结论 |
参考文献 |
(7)无使用意图的恶意商标注册规制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第一节 选题背景与研究意义 |
第二节 国内外研究现状 |
第三节 主要内容和研究方法 |
第四节 创新与不足 |
第一章 无使用意图的恶意商标注册概念及相关修法 |
第一节 无使用意图的恶意商标注册概念 |
一、商标使用和商标使用意图 |
二、无使用意图的恶意商标注册 |
第二节 我国无使用意图的恶意商标注册规则比较分析 |
一、修法后无使用意图的恶意商标注册规则的进步意义 |
二、修法后无使用意图的恶意商标注册规则存在的不足 |
第二章 规制无使用意图之恶意商标注册的法理分析 |
第一节 无使用意图的恶意商标注册的认定 |
一、恶意商标注册认定的主观分析方法 |
二、无使用意图的恶意商标注册行为的认知和动机 |
第二节 规制无使用意图的恶意商标注册的合理性 |
一、商标权注册取得模式对商标本质的追求 |
二、符合商标权注册取得中公平和效率平衡理论 |
三、适应有限的商标公共资源保护需求 |
四、符合相关国际条约规定 |
第三节 修订后《商标法》第四条规制的行为类型 |
一、无使用意图的恶意商标注册的类型化 |
二、目标利益指向下和客观公利损害结果下的两种规制范围 |
三、全类型的无使用意图之恶意商标注册规制范围 |
第三章 无使用意图之恶意商标注册的国内外规则比较 |
第一节 欧盟体系下无使用意图的恶意商标注册规则和实践 |
一、欧盟及相关国家的恶意商标注册规制路径 |
二、欧盟体系下无使用意图的恶意商标注册认定标准 |
三、小结 |
第二节 美国具有使用意图的商标注册规则 |
一、美国引入使用意图注册条件的现实必要性 |
二、美国使用意图下的商标注册程序 |
三、小结 |
第三节 其他国家无使用意图的恶意商标注册规则 |
一、日本商标注册中特定情形下的使用意图证明要求 |
二、韩国对商标注册中使用意图的授权性规范 |
三、小结 |
第四章 我国无使用意图之恶意商标注册审查规则的完善 |
第一节 明确相关异议和无效程序的举证责任分配和考察要素 |
一、无使用意图之恶意商标注册纠纷的举证责任分配 |
二、商标注册异议程序中无使用意图的恶意商标注册考察要素 |
三、商标无效宣告程序中无使用意图的恶意商标注册考察要素 |
第二节 构建无使用意图的恶意商标注册审查程序的双向选择 |
一、注册取得模式下无使用意图的恶意商标注册审查程序 |
二、使用取得模式下的商标使用意图注册程序 |
三、我国无使用意图的恶意商标注册审查程序的发展趋势 |
第三节 修法背景下预防性的商标注册和管理的规范化 |
一、预防性商标产生的历史条件 |
二、当前我国预防性商标注册和管理存在的问题 |
三、构建严格的预防性商标规范制度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8)动态商标法律保护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选题的背景与研究意义 |
二、研究文献综述 |
三、主要内容与研究方法 |
四、文章创新点 |
第一章 动态商标概述 |
第一节 动态商标的含义 |
一、动态商标的实质属性 |
二、动态商标的构成要素 |
三、动态商标与相关概念的区分 |
第二节 动态商标的特征 |
一、超越可视性 |
二、连续性与周期性 |
三、数字性 |
第三节 动态商标的种类 |
一、身体动作类动态商标(body language motion marks) |
二、实体动作效果类动态商标(Physical Action Motion Marks) |
三、产品广告类动态商标(Product Advertisement Motion Marks) |
四、一般特征类动态商标(General Feature Motion Marks) |
本章小结 |
第二章 动态商标法律保护的正当性 |
第一节 动态商标保护的正当性基础 |
一、非传统商标保护的共性探析 |
二、动态商标保护的法理学分析 |
三、动态商标保护的法经济学分析 |
第二节 动态商标保护的必要性 |
一、适应后现代主义的社会科学发展惯性 |
二、满足基于意识体验的感官营销 |
三、迎合互联网经济与数字产业的发展需求 |
第三节 动态商标保护的可行性 |
一、动态商标注册技术的现实可行性 |
二、动态商标保护的制度可行性 |
本章小结 |
第三章 动态商标法律保护的实质要件 |
第一节 动态商标的显着性 |
一、动态商标显着性之含义与判断原则 |
二、动态商标构成要素的显着性拆解 |
三、动态商标的固有显着性与“第二含义” |
第二节 动态商标的非功能性 |
一、非功能性的含义与分类 |
二、动态商标的实用功能性 |
三、动态商标的美学功能性 |
本章小结 |
第四章 动态商标法律保护的形式要件 |
第一节 动态商标形式审查的域外规定 |
一、美国:《美国商标审查程序指南》(TMEP) |
二、欧盟:《欧盟商标审查指南》 |
三、加拿大:《加拿大商标法实施细则》 |
四、英国:《英国商标审查指南》 |
第二节 我国动态商标形式审查要件构想 |
一、动态商标图样 |
二、动态商标的文字描述 |
三、电子表现形式 |
本章小结 |
第五章 动态商标侵权认定的困境与标准 |
第一节 动态商标侵权认定的困境 |
一、使用中难以维持构成要素的同一性 |
二、商标权利行使的失范与滥用 |
三、易发生动态商标联想混淆乃至淡化 |
第二节 动态商标侵权的认定标准 |
一、混淆可能性的一般原理 |
二、动态商标混淆可能性的认定 |
三、动态商标侵权认定的其他问题 |
本章小结 |
结论 |
参考文献 |
致谢 |
(9)商标概念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0.1 选题背景 |
0.2 基本研究思路 |
0.3 研究范围的限定 |
0.4 研究方法 |
第一章 商标概念及其要素概说 |
1.1 商标概念的形成与发展 |
1.2 商标与商业标识概念的界分 |
1.3 商标概念的发展现状及其评论 |
第二章 我国法律规范中的商标权及其与商标的关系 |
2.1 商标概念与商标专用权 |
2.2 商标概念与商标权取得模式 |
2.3 商标概念与商标注册的条件 |
2.4 商标概念与商标注册程序 |
2.5 商标概念与商标使用管理及商标权利维持 |
2.6 商标概念与商标侵权认定 |
第三章 影响商标概念调整的现实需求 |
3.1 商标概念与国际公约的要求 |
3.2 商标概念与市场的需求 |
3.3 商标概念与法律政策 |
第四章 商标概念优化的考量 |
4.1 世界主要国家和地区商标概念规范对我国的启示 |
4.2 商标概念调整对现实需求的回应及可行性分析 |
第五章 商标概念优化的具体思路 |
5.1 完善商标主体资格审查制度 |
5.2 扩充商标概念范围加强立法对非传统商标的保护 |
5.3 精简商标禁用规定 |
5.4 扩充未注册商标的保护 |
5.5 优化商标概念促进商标法与其他法律的协调 |
第六章 结语 |
参考文献 |
(10)恶意抢注名人姓名的法律规制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选题背景和意义 |
二、文献综述 |
三、研究内容和研究方法 |
四、本文的创新点 |
第一章 恶意抢注名人姓名的概述 |
第一节 恶意抢注名人姓名的界定 |
一、名人的概念 |
二、恶意抢注名人姓名的概念 |
三、恶意抢注名人姓名现象的成因 |
第二节 恶意抢注名人姓名的主要类型 |
一、申请注册名人的姓名 |
二、申请注册自己与名人重名的姓名 |
第三节 认定恶意抢注名人姓名的主要考虑因素 |
一、抢注的名人姓名具有知名度和影响力 |
二、商标注册申请人存在恶意 |
三、损害名人的在先权益 |
四、侵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
第二章 我国规制恶意抢注名人姓名的法律现状研究 |
第一节 立法规制现状 |
一、商标法对恶意抢注名人姓名的规制 |
二、民法对恶意抢注名人姓名的规制 |
三、反不正当竞争法对恶意抢注名人姓名的规制 |
第二节 行政执法、司法规制现状 |
一、行政执法存在的问题 |
二、代表性案例评析 |
三、司法认定中存在的问题 |
第三章 恶意抢注名人姓名法律规制的域外考察 |
第一节 英美法系国家代表性法律规制 |
一、美国对恶意抢注名人姓名的规制 |
二、英国对恶意抢注名人姓名的规制 |
三、对英美规制恶意抢注名人姓名法律实践的评析 |
第二节 大陆法系国家代表性法律规制 |
一、德国对恶意抢注名人姓名的规制 |
二、日本对恶意抢注名人姓名的规制 |
三、对德日规制恶意抢注名人姓名法律实践的评析 |
第四章 我国恶意抢注名人姓名法律规制的完善建议 |
第一节 完善现有权利规范及判断标准 |
一、明确界定姓名权与姓名的商品化权 |
二、完善对名人姓名的认定标准 |
三、增设关于“恶意”的认定规则 |
第二节 细化并统一法律适用标准 |
一、正确适用“不良影响”条款 |
二、正确适用“在先权利”条款 |
第三节 增设恶意抢注的事前审查和事后惩戒机制 |
一、增设商标使用意图说明制度 |
二、建立“黑名单”约束机制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四、个人也可申请注册商标(论文参考文献)
- [1]注册体制下商标使用意图要件检视[J]. 杨凯旋. 交大法学, 2021(03)
- [2]不以使用为目的恶意注册商标行为的认定及遏制[D]. 刘戊辰. 燕山大学, 2021
- [3]“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条款适用研究[D]. 莫雨柔. 广西大学, 2021
- [4]商标法在先权利保护研究[D]. 杨凯旋. 华东政法大学, 2021
- [5]缅甸联邦共和国商标法[J]. 翁艳,孙涛,张伟玉,岳虎. 南洋资料译丛, 2020(04)
- [6]论中药知识产权保护现状[D]. 王晓芳. 北京外国语大学, 2020(02)
- [7]无使用意图的恶意商标注册规制研究[D]. 赵修春.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 2020(07)
- [8]动态商标法律保护研究[D]. 徐瑛晗.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 2020(07)
- [9]商标概念问题研究[D]. 赵乃馨. 中央财经大学, 2020
- [10]恶意抢注名人姓名的法律规制研究[D]. 章卓.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 202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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