切尔诺贝利核电站关闭和退役的准备工作

切尔诺贝利核电站关闭和退役的准备工作

一、关于关闭切尔诺贝利核电厂及退役的准备工作(论文文献综述)

伍浩松,张焰[1](2021)在《切尔诺贝利事故机组退役即将步入最后阶段》文中研究说明2021年8月20日,乌克兰核监管局批准切尔诺贝利核电厂4号机组钢棺正式投运,并准许启动石棺拆解。这意味着切尔诺贝利核电厂退役即将进入长达百年的最后阶段。切尔诺贝利核电厂共有四台100万千瓦RBMK-1000机组,1977—1984年陆续投运,4号机组1986年发生核事故,1至3号机组此后仍持续运行了十多年。目前该电厂正在开展四项工作:一是4号机组退役,二是1至3号机组退役,三是放射性废物管理,四是乏燃料管理。

伍浩松,张焰,王政,赵宏[2](2020)在《切尔诺贝利隔离区森林大火 未造成辐射相关风险》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2020年4月,乌克兰切尔诺贝利隔离区发生森林大火,总计烧毁了超过1. 1万公顷森林,并一度蔓延到距离切尔诺贝利核电厂和放射性废物贮存设施约2千米的位置,引发人们对大火将导致放射性污染的担忧。最终在消防人员的努力以及大雨的帮助下,大火未造成放射性物质大量释放,未给周边环境造成辐射相关风险。拥有4台核电机组的切尔诺贝利核电厂1986年发生人类和平利用核能史上最严重的事故,向外界释放了大量放射性物质。事故发

伍浩松,王海丹[3](2019)在《俄核应急管理体系》文中提出俄罗斯拥有完整的军事和民用核工业体系,核武库规模可与美国媲美。截至2019年11月,俄共有36台在运核电机组,总装机容量2914万千瓦,居全球第4位。在美国和法国的民用核电发展停滞的情况下,俄仍在积极推进核电建设,目前有6台机组在建。核安全是核工业的生命线,核应急是核安全的最后一道防线。因此,在推进核工业发展的同时,俄高度重视核应急管理体系的建设,并实现了核应急管理体系与国家应急管理体系的有机结合。

甘露茜[4](2019)在《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法律制度研究》文中指出核电是当今人类社会对核能进行和平利用的一种重要方式。作为世界上少数几个拥有完整核电工业体系的国家之一,发展核能是我国选择的应对当前急迫的能源需求、落实环境保护以及改善能源结构等问题的战略方向。因而核能行业是目前我国战略性的新兴产业。我国的核能工业自上世纪五十年代开始相关探索,自此之后不断发展。尤其是在自上世纪八十年代改革开放以来,国家“军转民”的相关方针使得核能行业的发展重点由国防建设转向为社会经济建设。其后以秦山核电站、大亚湾核电站、红沿河核电站等为代表的一系列商业性核电站先后开始建设并投入使用,使得我国逐渐建立起了比较完整的一套核能行业体系。但同时我们必须清醒的认识到,现有整个核能行业链条中,除核设施建设、运营、研究设计、建筑安装、设备制造、技术服务、人才培养等领域之外,对放射性废物的管理和处置也是核能行业中十分关键的一环,更是体现核能行业发展真正水平的试金石。在我国核能行业不断发展的同时,相应的一系列的核能应用过程中已经产生并且将进一步逐渐累积起来更多的放射性废物。这些放射性废物以固态、液态乃至气态的形式存在,对我国的环境存在着较大的潜在危险。如何对放射性废物进行科学、合理且高效的监督与管理,这其中包括处理、运输、贮存和处置等各个环节以确保它们的安全,不仅对于核能行业的健康发展具有关键作用,更是实现我国环境保护目标所必须确保的要求。针对核能行业中放射性废物的安全管理,我国目前已经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核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等基本法律以及我国国务院各个部委所颁布的部门规章、国家核安全局发布的导则等一系列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标准。同时,国家核安全局、环境保护部下属核与辐射安全中心以及各地核与辐射安全监督站等相关机构也对放射性废物的安全进行着持续的监督与管理。为了对核能行业所产生之放射性废物安全进行有效的监督和管理,当前国际社会层面已经在一些基本的准则上达成共识,即由国际原子能组织(“IAEA”)颁布的于2001年起生效的《乏燃料和放射性废物管理安全联合公约》。截止2017年7月,该公约已有42个国家签署加入。在此公约基础之上,跟随国际原子能机构先后所发布的一系列与安全标准,构成了目前全球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的基本法律框架。此外,国际放射防护委员会(“ICRP”)也对于辐射剂量防护等事宜发布了一系列体系原则性文件作为指导。目前各个拥有核能行业的国家也在结合IAEA、ICRP等国际组织有关公约、导则或建议后,根据各个国家其自身实际的政治结构、经济状况及社会发展的情况,去详细的制定符合国情的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所相应的放射性废物管理战略政策、管理法制以及标准体系、处置体系等系统。其中不乏一些具有借鉴参考意义的各国实践可作为我国的参考案例。本论文从比较研究的角度通过对具有代表性的核能国家中放射性废物的法律安全管理进行研究,借此对我国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的法律管理制度进行相应的思考并提出建设性的意见。文章内容主要包含以下部分:引入本文研究内容的绪论、核能行业中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法律制度的理论分析、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法律制度的战略与政策理据、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法律制度各主要组成部分之研究、我国核能行业中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法律制度目前之现状审视与不足之处,以及对于我国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法律制度进行完整构建的具体建议。目前全球对于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的安全管理仍然较多的从物理学、工程学、地质学、环境学乃至项目管理等角度加以研究,而对于相关的战略以及政策,到具体的各项法律制度,其仍然处于一个较为初级的阶段。相信随着核能在人类社会经济生活中作用的不断增强,相关的安全管理法律制度研究也必将越来越完善。在结合国内外相关研究的基础之上,本文研究的目的在于对国内外相关信息之收集与总结,再结合目前我国相关制度的现状,做进一步的比较、分析以最终实现对如何促进我国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法律制度提出意见与建议。文章的研究思路,则是首先对于相关法律制度所涉及的理论基础作深入探讨,再对相应的系列概念进行界定并对核能行业的发展历程及现状进行介绍。在对所探讨的主体做了学术研究准备及理论分析准备后,本文开始了对于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法律制度的各个构成部分通过单独的章节进行了单独的讨论。每个相应章节中包含了对域外数个具有代表性的国家在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战略与政策依据及相关法律制度本身主要构成的各个制度进行的比较分析与研究,并且对于这些域外国家之相关战略与政策依据与具体管理法律制度之发展趋势与特点进行了归纳与总结。同时,在每个章节中对我国相关制度所对应的具体情况也做了介绍,并进一步的通过比较研究的方法,对我国相关制度做深入分析。比较分析研究的目的是为了对我国相关法律制度的进步与发展提供对比与参考的资料。最后,再基于已经获得的研究成果,专门聚焦于我国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法律制度上目前所存在的问题与可能的改善路径。整体来讲,本文的研究主要基于国际法学理论、环境法学理论,以目前现有的国际公约、国际惯例等为理论依据,以文献研究为主,大量搜集、阅读文献报刊资料,同时借助媒体网络,广泛收集与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有关的资料。通过理论和实践相结合,思辨和实证相互运用,重在实证研究,在文章中提出自己的见解,以期对我国相关法律制度的构建及实践操作形成更为合理的指导与改善。在研究内容方面,文章研究的内容是针对人类社会较为新兴的行业与面临的较为新颖的问题所开展的,文中专门针对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之安全管理进行归纳、分析与归纳。研究角度方面,从“安全管理”角度出发,对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的相关管理与监督活动进行总结,并从其安全管理制度之法律渊源、法律运行、法律监督等角度通过对现有相关各国安全管理法律制度及国际安全管理法律制度进行比较与借鉴。研究方法方面,则是分别应用了实证研究、比较研究与历史研究等方法对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法律制度进行了研究。为充分的对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法律制度进行研究,文章专门设立了章节就相关理论问题进行讨论。在对基础概念进行厘定后,可以确定本文的研究对象是指来源于核能行业(“Nuclear Power Industry”)的放射性废物,根据组成核能行业的各环节,其中包括对核燃料的地质勘探开采、核燃料的提炼精制、核燃料元件的制造、核燃料循环产生的放射性废物以及核设施退役产生的放射性废物等。与此同时,在综合各种对于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相关的定义及概念后,本文认为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的安全管理,是指:为实现核能行业中上述各种活动相关放射性废物的安全,依据相关的法律战略与政策依据,通过相关许可制度、应急制度等途径,由相应管理主体所执行的,针对这些放射性废物的一系列监督管理活动。从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法律制度的正当性来说,其本身还应当具有合理性、必要性以及可行性。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法律制度的正当性是其能够从根本上促进人的自由解放与全面发展的特质。如果说正当性是对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法律制度进行研究的前提,那么理论基础则是对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法律制度的基石。针对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法律制度,主要有可持续发展理论、环境权理论以及风险控制理论作为对其开展研究之理论基础。这些理论从不同的角度构成了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法律制度的基础。通过对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法律制度的一系列理论分析之后,可以确定本文所讨论的核能行业放射性安全管理法律制度正是从实证的角度,主要是指基于相关的战略、政策,通过具体的立法框架,对来源于核能行业中的放射性废物之安全进行监督与管理所相关各领域之法律规范、措施与方法的总称。通过上文中对于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法律制度内涵之专门的解析,再结合目前实践的可以看到该制度主要由相应的主体法律制度、许可法律制度、退役法律制度、应急法律制度以及信息交流与磋商制度所构成。此外,在相关法律制度的内涵与主要构成之外,相关法律制度的价值与功能及构建原则等也应当被纳入相应研究的范畴。针对核能行业所产生之放射性废物的安全管理,相关国家都会根据自身情况从国家层面制定相应的战略、政策与策略以作为整个安全管理法律制度之基石与出发点。一个国家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法律制度的战略与政策理据是由该国相应的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的战略、原则、政策所支撑的,具体来说主要包括:技术路线、选址准则、决策程序、资金模式等。目前我国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法律制度相关战略与政策理据在技术方面与国外并明显差异,主要不同存在于决策过程透明化程度、资金保障机制等。对于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的安全管理,除基本的国家战略政策以外。还必须针对此相关的法律制度设置科学合理的立法体系。由于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的特殊性质,使得对其的安全管理不仅要从一国国内加以严格要求,并且也必须要从国际社会的尺度进行合作落实。因此如何妥善的处理相关国际立法与国内立法之间的关系也就显得尤为重要。对于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相关的国际法体系,本身就是不断从领先国家的核能行业实践中汲取经验和教训以总结归纳而成。并且在相关国际法具体的实施过程中,也必须由相应的国内法律提供支撑与协调,从而有效的对这些国际性的法律文件加以实施。同时,对于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相关之国内法律而言,相关国际法律或规范性文件也对世界上绝大多数相关的国家提供了良好的引导。基于研究目的,本文的主要内容之一便是对中外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法律制度的各种构成部分进行比较研究,通过对主体法律制度、许可法律制度、退役法律制度、应急法律制度以及信息公开与公众参与法律制度的中外比较,可以总结出目前域外各代表性国家所拥有的相关法律制度各主要构成部分的特点。亦可以在结合我国核能行业反射性废物法律制度现状后,看到目前相关法律制度主要有以下不足之处,即:相关立法框架存在缺失、相关管理主体职能设定分散不清、相关管理机制缺乏保障、应急准备与响应制度缺乏可操作性、相关信息公开、公众参与制度亟待发展。借鉴域外国家相关法律制度中的有益经验,可对我国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的法律制度作出相应的建议。首先,应当对我国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立法框架加以完善。我国目前我国的放射性废物管理的法规标准体系还不够完善,原子能法是我国法律体系中基本而又迫切需要的法律,构建相对独立的原子能法律是核能安全发展的必要前提,因此急需出台。我国在不断完善核燃料循环、核设施退役和放射性废物处置的管理政策,建立健全相关准入和执业资格制度的同时,还应加强“三废”处置经费筹措和使用的管理,制定核设施退役管理办法,研究并制定废旧放射源和核技术利用废物处理处置相关管理办法等。其次,应当对我国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主体制度加以完善。要完善此方面,需要进一步清晰划分各参与主体之具体职能并加强放射性废物管理主体之权威性与独立性。再次,应当对我国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运行制度加以完善,实现对放射性废物产生及处置活动中的全过程管理并保障相关管理活动之资金需求。之后,还应当对我国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应急准备、信息公开与公众参与制度加以完善。本文认为:对核能行业产生的放射性废物安全进行有效管理并建立与之对应的科学和完善的管理法律制度,是保障核能行业不断进步的重要基石。本文采用了理论与实证、归纳与演绎互相融合的研究方式。在分析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一般概念、定义基础上,对目前国际中核能行业发展的几个代表国家有关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的安全管理法律制度进行了总结与分析,同时也对我国核能行业的相关国际管理制度、公约等国际法环境进行了归纳和借鉴。通过对于各国之间以及中外之间对于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管理制度之比较,以及对于相关国际性规定与公约的分析,从中提取出对我国相关安全管理法律制度具有价值的启示。最后再结合对我国核能行业中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的法律制度之历史沿革、现实状态以及未来展望之分析,对我国目前相关安全管理法律制度的完善与发展提出有益的意见与建议。

沈欣媛[5](2019)在《我国核安全监管法律法规体系对聚变堆适用性研究》文中认为随着国际热核实验堆ITER的建设推进,参与ITER计划的各方已经开始筹划下一代聚变堆的研发与建设,如欧洲的EU-DMEO和中国的CFETR,旨在建成聚变示范电站或聚变工程实验堆。聚变堆具有中子能量高、流强大、能谱范围复杂、堆结构复杂且服役环境极端、放射性氚贮量大等特点。在运行服役期间,有可能引发与裂变堆相似的职业辐照、放射性释放等风险,如何对核反应堆级别的聚变设施开展安全监管已成为重要研究方向。截至目前,国际上尚无国家正式颁布针对聚变堆的核安全监管要求,可能导致针对聚变堆的研发活动处于“无法可依”的境地。为解决上述问题,本文首先对国内外核安全监管法律法规体系进行了全面调研,梳理了我国开展聚变核安全监管所面临的内外部法律法规环境,随后进一步对全球范围内开展的聚变核安全相关工作和经验进行了总结,尤其是ITER核安全评价与许可证申请和审批的实践经验。研究发现,通过数十年研究积累,在传统裂变已发展成熟的安全理念基本框架的基础上,聚变领域初步形成了安全理念雏形。本文系统阐明了聚变堆的安全特性,指出聚变堆在放射性源项与能量源项、事故特性、职业辐照、放射性废物等方面与裂变堆存在的显着差异,并基于此,从安全目标、安全功能以及安全分析和评价等方面构建了聚变堆的安全理念并将其与裂变堆安全理念进行对比,为聚变堆的安全设计及核安全法律法规建设奠定了基础。基于聚变堆和裂变堆在安全特性和安全理念上的差异,本文对我国现行的核安全法律法规体系进行了全面梳理,从我国现行法律法规体系的“金字塔式”结构入手,一是从纵向上对位于法律层、行政法规层、部门规章层,以及指导性文件层等不同层级法律法规文件对聚变堆的适用性逐条进行分析;二是从横向上,即法律法规体系中蕴含的主要制度体系及安全要求的角度,对我国当前的核安全法律法规体系中的许可证制度、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制度、辐射防护和安全评价制度,以及核设施设计安全要求等对聚变堆的适用性进行分析。在相关分析结果的基础上,对我国聚变核安全监管法律法规体系建设可能的实现途径进行了探讨。最后,按照上文提出的法律法规体系建设实现途径,结合聚变目前的发展阶段以及发展要求,本文从对聚变堆适用性相对低的部门规章层选取核动力厂设计安全有关规定作为研究样本,尝试对其提出了修订建议;同时在指导性文件层,选取现阶段的重要缺项之一,有关聚变堆安全分级方面的导则作为研究样本,参照目前在裂变领域已发展较为成熟的方法和框架,提出了针对聚变设施的安全分级方法框架。为保障法律法规修制定工作顺利实施和推进,本文还提出了配套政策建议,并简单总结了开展聚变核安全法律法规体系建设可能面临的挑战。

赵媚娇[6](2018)在《《能源经济—市场、历史与政策》第八章“核能与水电”翻译实践报告》文中研究说明人们的环保意识日益提高,化石燃料成本提高,未来化石燃料开采困难,这都使得人们将目光转向清洁能源的开发。核电就是利用核反应发电,该过程不会排放温室气体和空气污染物,因此核电是清洁并且可持续发展的能源。该翻译报告是基于《能源经济学:市场、历史和政策》一书第八章“核能和水电”的翻译实践完成的。原文主要讲述世界上目前核能利用现状、核能的优缺点、前景,以及核反应堆运行机理和主要的核反应堆等。Verschueren(1999)的顺应论认为人在交际中对语言的使用是一个经常不断的、有意无意的、受语言内或语言外因素左右的语言选择过程。而翻译过程就是译者对语言、语境和文化进行不断顺应和选择的过程,与顺应论的内涵相符。本文从语用学顺应理论角度出发,结合科技英语的文体特点,从语境顺应和结构顺应两个方面对翻译过程进行了分析。该翻译实践报告包括四个部分。第一章是任务描述,包括原文分析、文本特征以及翻译目标和意义。第二章是翻译过程,包括译前准备和翻译理论。第三章是案例分析,在语境顺应与结构顺应理论指导下,运用不同的翻译方法对翻译过程中的案例进行了具体分析。最后一章对翻译实践做了总结反思。

迈克·施耐德,安东尼·福罗格特,大卫·弗里曼,朱莉·哈斯曼,松田忠雄,拉玛纳,胡安·卡米洛·罗德里格斯,安德烈亚斯·鲁丁格,阿格尼丝·斯蒂安,宋梅,郭鹏超,常力月,郝旭光,朱亚旭,刘启源,历颖超,孙兴恒,张碧凝,王焱[7](2017)在《2017世界核能产业现状报告》文中研究表明全球回顾(中国例外)全球核电发电量在2016年上升了1.4%,原因是中国增长了23%,尽管核电在发电中的份额停滞在10.5%(-0.2%)。2016年共有10座新核电反应堆启动,其中一半在中国。2017年上半年有两座反应堆发电入网,一座位于中国,另一座位于巴基斯坦(由中国公司承建),后者是世界上第一台开建于福岛核事故之后并运行入网的机组。2016年全球新建动工核反应堆3座,其中两座位于中国,一座位于巴基斯坦(由中国公司承建),与2010年全球新建动工15座(中国10座)的情况相比下降明显。2017年上半年全球仅有一座新建反应堆在印度开建,中国和世界其他国家都没有。全球在建核反应堆数量连续4年下降,由2013年年末的68座下降到2017年年中的53座(中国20座)。关停与建设延期俄罗斯和美国2016年关停了部分核反应堆,瑞典和韩国也于2017年上半年将其最老的机组关停。韩国新当选总统关闭了一座核电站,并暂停了另外两座核电站的建设。这使其本国核电产业的发展和出口希望陷入危险。目前,有13个国家正在建造新的核反应堆,比WNISR2016报告中少了1个。随着项目管理高层卷入大规模腐败丑闻,巴西Angra-3反应堆的建设被放弃。有37座反应堆的建设进度滞后,其中19座在去年进一步延误。中国也不例外,20座在建反应堆中至少有11座出现了工程延期。有8个在建核电项目已开工建设10年以上,其中3个已有30年。《2016世界核电产业现状报告》指出有17座反应堆计划于2017年启动。截至2017年年中,只有2座启动,而有11座至少要延期至2018年。历史核巨头的破产/救助——核电企业的深度金融危机在发现核电建设项目发生巨额亏损之后,东芝集团为其美国子公司——西屋电气公司申请破产,西屋公司是历史上世界最大的核电建设商。在过去六年里,阿海珐集团累计亏损了123亿美元。法国政府已经向其提供53亿美元的纾困,并继续采取"拆分"策略。阿海珐集团Creusot Forge业务部的大规模质量控制丑闻进一步削弱了人们对核电产业的信心。主要核电公司的股价遭受侵蚀,信用评级机构调低了他们的信用等级。福岛核事故发生六年后,日本政府开始解除撤离令,以限制飞涨的赔偿费用。灾难总成本的官方估计已从1000亿美元增加到2000亿美元。一项新的独立评估将灾难成本估计为4440亿-6300亿美元(取决于水的除污水平)。只有5座反应堆已经重启。2016年全球风能发电量增长16%、太阳能发电增长30%、核电发电量增长1.4%。风能发电量增长132 TWh、太阳能发电量增长77 TWh,分别是核电35TWh发电量的3.8倍和2.2倍。可再生能源发电量占全球新增发电量的62%。新的可再生能源击败了现有的核能。在智利、墨西哥、摩洛哥、阿联酋和美国,可再生能源拍卖创下了低于30美元/MWh的低价,而2015年美国核电站的平均摊分成本为35.5美元/MWh。

丛丹[8](2017)在《IAEA核电厂法律制度研究》文中提出从1942年世界上第一座核反应堆诞生以来,核能大规模的发电成为一种技术奇迹,核能发电为世界的电力供应做出了重要贡献,成为核能民用领域的重要组成部分。国际原子能机构(以下简称IAEA)以促进核能民用,限制核能军用为宗旨,对核能民用的各环节进行监督与管制,建立了一套系统完备的法律制度,为核能民用提供的法制保障,因此,在保证核电不断发展的同时,更加需要对核电厂进行监管,对核电厂使用核材料进行监督和管制,防止核能军用。本文旨在通过对IAEA核能民用法律基本制度的分析,总结出涉及核电厂建设、运营、退役、应急及监管法律制度,形成IAEA法律框架中的核电厂法律制度,实现对核电厂从选址到运营退役等各方面法律监管,确保核电厂运营安全,为核电厂提供良好的法制环境。

Mycle Schneider,Antony Froggatt,Julie Hazemann,Tadahiro Katsuta,M.V.Ramana,Steve Thomas,宋梅[9](2015)在《世界核能产业报告(2015)》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本报告首先全面分析了截至2015年7月1日前的世界各国核电厂运行、发电量及在建核电站的情况,并分析了核电技术的最新进展。其次,对潜在可能发展核能的国家进行了分析。再次,回顾了福岛核事故厂内和厂外处置的最新进展。最后,从投资、容量、发电等方面对比了全球核电、风电、太阳能发展的现状。报告形成以下观点:自日本福岛核事故之后,全球新建核电站数量骤然下降,2014年仅有3个;核能在全球电力供应中的占比已连续三年维持在11%以下;占世界人口45%以上的中国、德国、日本、巴西、印度、墨西哥、荷兰和西班牙等8个国家,非水力可再生能源发电量超过了核能发电量;2014年,全球新增的风电和太阳能光伏发电都超出了核电增加量。

李玉仑[10](2015)在《尊重科学、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发展核电》文中研究指明核裂变能转化为电能的过程伴随产生放射性核素,并有大规模向环境释放的风险且后果严重。本文依据核能链放射性的来源及存量扼要分析了核能链的风险特征和各环节相对的风险。福岛核事故灾难性后果的"警示"对发展核电的积极作用在于:促使各国政府提高了发展核电的生态文明意识,推动了核电发展的"安全至上"原则,加强了对小概率高危害事件造成的核安全威胁的重视,推动了全球核安全标准和设计准则升级并获得国际广泛共识。基于中国核电现状,本文分析了核电发展面临的若干问题、困惑及相应对策。

二、关于关闭切尔诺贝利核电厂及退役的准备工作(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关于关闭切尔诺贝利核电厂及退役的准备工作(论文提纲范文)

(1)切尔诺贝利事故机组退役即将步入最后阶段(论文提纲范文)

1 4号机组退役
2 1至3号机组退役进展
3 放射性废物管理
4 乏燃料管理
5 小结

(2)切尔诺贝利隔离区森林大火 未造成辐射相关风险(论文提纲范文)

1 森林大火
2 未造成辐射相关风险
3 切尔诺贝利核电厂现状
    3.1 1至3号机组退役进展及安排
    3.2 4号机组退役
    3.3 放射性废物和乏燃料管理
        3.3.1 放射性废物管理
        3.3.2 乏燃料管理
4 隔离区现状和产业发展
    4.1 野生动物生存情况
    4.2 可再生能源发展
    4.3 旅游业发展

(3)俄核应急管理体系(论文提纲范文)

1 国家应急管理体系
2 核应急管理体系及特点
    2.1 紧急情况预防和消除系统是核应急管理的核心
    2.2 核应急采取垂直管理模式
    2.3 重视核专业应急响应力量建设
3 小结

(4)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法律制度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英文摘要
1 绪论
    1.1 选题背景与研究意义
        1.1.1 选题背景
        1.1.2 研究意义
    1.2 选题的国内外研究现状
        1.2.1 国外研究现状
        1.2.2 国内研究现状
        1.2.3 国内外研究现状评析
    1.3 论文的研究目的与思路
        1.3.1 论文的研究目的
        1.3.2 论文的研究思路
    1.4 论文的研究方法与创新
        1.4.1 论文的研究方法
        1.4.2 论文的创新之处
2 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法律制度之理论分析
    2.1 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的基本概念厘定
        2.1.1 放射性废物与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的界分
        2.1.2 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的含义厘析
    2.2 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法律制度的正当性
        2.2.1 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法律制度的合理性
        2.2.2 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法律制度的必要性
        2.2.3 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法律制度的可行性
    2.3 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法律制度的理论基础
        2.3.1 可持续发展理论
        2.3.2 环境权理论
        2.3.3 风险控制理论
    2.4 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法律制度内涵与构成
        2.4.1 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法律制度的基本内涵
        2.4.2 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法律制度的主要构成
    2.5 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法律制度的价值与功能
        2.5.1 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法律制度的价值
        2.5.2 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法律制度的功能
    2.6 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法律制度的构建原则与模式
        2.6.1 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法律制度的构建原则
        2.6.2 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法律制度的构建模式
3 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法律制度的战略与政策理据
    3.1 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法律制度战略与政策理据之一般分析
    3.2 域外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法律制度的战略与政策理据
        3.2.1 法国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法律制度的战略与政策理据
        3.2.2 芬兰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法律制度的战略与政策理据
        3.2.3 英国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法律制度的战略与政策理据
        3.2.4 美国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法律制度的战略与政策理据
        3.2.5 加拿大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法律制度的战略与政策理据
        3.2.6 韩国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法律制度的战略与政策理据
        3.2.7 各国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法律制度战略与政策理据的特点与趋势
    3.3 我国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法律制度的战略与政策理据
    3.4 中外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法律制度战略与政策理据之比较
        3.4.1 技术路线之比较
        3.4.2 选址准则之比较
        3.4.3 决策过程之比较
        3.4.4 资金模式之比较
4 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法律制度的立法分析
    4.1 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法律制度立法之一般分析
    4.2 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法律制度的国际立法
        4.2.1 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法律制度国际立法之宏观背景
        4.2.2 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法律制度之国际法律渊源
        4.2.3 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法律制度国际立法中的参与主体
        4.2.4 国际立法对于我国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之现实意义
    4.3 域外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法律制度的相关立法
        4.3.1 法国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法律制度的相关立法
        4.3.2 芬兰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法律制度的相关立法
        4.3.3 英国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法律制度的相关立法
        4.3.4 美国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法律制度的相关立法
        4.3.5 加拿大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法律制度的相关立法
        4.3.6 韩国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法律制度的相关立法
    4.4 我国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法律制度的相关立法
        4.4.1 我国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相关法律
        4.4.2 我国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相关行政法规
        4.4.3 我国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相关部门规章
        4.4.4 我国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标准及技术文件
        4.4.5 国际法渊源与我国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立法之关系
    4.5 中外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法律制度相关立法之比较
        4.5.1 立法框架之比较
        4.5.2 法律渊源之比较
5 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主体法律制度
    5.1 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主体法律制度之一般分析
    5.2 域外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主体法律制度
        5.2.1 法国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主体法律制度
        5.2.2 芬兰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主体法律制度
        5.2.3 英国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主体法律制度
        5.2.4 美国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主体法律制度
        5.2.5 加拿大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主体法律制度
        5.2.6 韩国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主体法律制度
        5.2.7 各国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主体法律制度的特点与趋势
    5.3 我国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主体法律制度
    5.4 中外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主体法律制度之比较
        5.4.1 主体设置之比较
        5.4.2 主体职能划分之比较
6 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许可法律制度
    6.1 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许可法律制度之一般分析
    6.2 域外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许可法律制度
        6.2.1 法国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许可法律制度
        6.2.2 芬兰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许可法律制度
        6.2.3 英国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许可法律制度
        6.2.4 美国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许可法律制度
        6.2.5 加拿大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许可法律制度
        6.2.6 韩国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许可法律制度
        6.2.7 各国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许可法律制度的特点与趋势
    6.3 我国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许可法律制度
    6.4 中外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许可法律制度之比较
        6.4.1 许可种类划分之比较
        6.4.2 许可审批流程之比较
7 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退役法律制度
    7.1 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退役法律制度之一般分析
    7.2 域外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的役法律制度
        7.2.1 法国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退役法律制度
        7.2.2 芬兰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退役法律制度
        7.2.3 英国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退役法律制度
        7.2.4 美国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退役法律制度
        7.2.5 加拿大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退役法律制度
        7.2.6 韩国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退役法律制度
        7.2.7 各国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退役法律制度的特点与趋势
    7.3 我国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退役法律制度
    7.4 中外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退役法律制度之比较
        7.4.1 退役计划模式之比较
        7.4.2 退役保障机制之比较
8 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应急法律制度
    8.1 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应急法律制度之一般分析
    8.2 域外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应急法律制度
        8.2.1 法国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应急法律制度
        8.2.2 芬兰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应急法律制度
        8.2.3 英国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应急法律制度
        8.2.4 美国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应急法律制度
        8.2.5 加拿大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应急法律制度
        8.2.6 韩国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应急法律制度
        8.2.7 各国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应急法律制度的特点与趋势
    8.3 我国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应急法律制度
    8.4 中外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应急法律制度之比较
        8.4.1 应急管理框架设定之比较
        8.4.2 应急管理主导机构之比较
9 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信息公开与公众参与法律制度
    9.1 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信息公开与公众参与法律制度之一般分析
    9.2 域外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信息公开与公众参与法律制度
        9.2.1 法国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信息公开与公众参与法律制度
        9.2.2 芬兰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信息公开及公众参与法律制度
        9.2.3 英国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信息公开及公众参与法律制度
        9.2.4 美国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信息公开及公众参与法律制度
        9.2.5 加拿大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信息公开及公众参与法律制度
        9.2.6 韩国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信息公开及公众参与法律制度
        9.2.7 各国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信息公开及公众参与法律制度的特点与趋势
    9.3 我国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信息公开与公众参与法律制度
    9.4 中外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信息公开与公众参与法律制度之比较
        9.4.1 信息公开法律制度之比较
        9.4.2 公众参与法律制度之比较
10 我国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法律制度的现状审视与完善
    10.1 我国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法律制度的现状审视
        10.1.1 相关立法框架存在缺失
        10.1.2 相关管理主体职能设定分散不清
        10.1.3 相关管理机制缺乏保障
        10.1.4 应急准备与响应制度缺乏可操作性
        10.1.5 相关信息公开、公众参与制度亟待发展
    10.2 我国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法律制度之完善
        10.2.1 我国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立法框架之完善
        10.2.2 我国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主体制度之完善
        10.2.3 我国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运行制度之完善
        10.2.4 我国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应急准备与响应制度之完善
        10.2.5 我国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信息公开与公众参与制度之完善
11 结语
参考文献
附录
    A 作者在攻读学位期间发表论文目录
    B 作者在攻读学位期间科研情况
    C 学位论文数据集
致谢

(5)我国核安全监管法律法规体系对聚变堆适用性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ABSTRACT
第1章 引言
    1.1 选题及意义
    1.2 国内外主要研究进展综述
        1.2.1 核安全与核安全监管
        1.2.2 聚变核安全的研究进展
        1.2.3 目前研究的主要局限性
    1.3 论文结构和主要研究内容
第2章 国内外现行核安全监管法律法规体系
    2.1 我国核安全法律法规体系及监管制度
        2.1.1 我国的核安全法律法规体系
        2.1.2 我国核安全监管制度
    2.2 国际核安全法律制度体系及其主要动向
        2.2.1 国际法律文书
        2.2.2 IAEA安全标准和行为准则
        2.2.3 同行评审机制
        2.2.4 主要核电先进国家核安全监管法规体系发展
        2.2.5 全球核安全法律制度近年的主要发展动向
第3章 聚变安全特性和安全理念
    3.1 聚变安全特性
        3.1.1 聚变堆基本原理
        3.1.2 聚变堆安全特性分析
        3.1.3 聚变-裂变安全特性的异同总结
    3.2 聚变安全理念
        3.2.1 聚变安全目标
        3.2.2 聚变安全原则
        3.2.3 聚变安全功能
        3.2.4 聚变安全评价
        3.2.5 聚变-裂变安全理念的异同总结
第4章 我国核安全法律法规体系对聚变堆的适用性分析
    4.1 我国核安全法律法规体系对聚变的适用性分析
        4.1.1 法律层文件对聚变的适用性分析
        4.1.2 行政法规层文件对聚变的适用性分析
        4.1.3 部门规章层文件对聚变的适用性分析
        4.1.4 核安全导则层文件对聚变的适用性分析
    4.2 我国核安全法规中重要制度和要求对聚变堆的适用性分析
        4.2.1 核安全许可制度对聚变的适用性
        4.2.2 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制度对聚变的适用性分析
        4.2.3 辐射防护与定期安全评价制度对聚变的适用性分析
        4.2.4 核设施设计安全要求对聚变的适用性分析
    4.3 关于我国聚变核安全监管法律法规体系建设实现途径的探讨
第5章 我国聚变核安全法律法规制修订示范及建议
    5.1 法律法规制修订建议示范
        5.1.1 部门规章层文件修订建议示范——以《核动力厂设计安全规定》为例
        5.1.2 核安全导则层文件制定建议示范——以聚变设施构筑物、系统和部件(SSC)的安全分级为例
    5.2 配套政策建议
        5.2.1 指导思想
        5.2.2 基本原则
        5.2.3 保障措施
    5.3 可能面临的挑战
        5.3.1 我国核安全法律法规体系的不断完善
        5.3.2 聚变自身发展特定阶段的限制
        5.3.3 各利益相关方的关注与参与
第6章 总结与展望
    6.1 工作总结
    6.2 本文创新点
    6.3 未来展望
参考文献
附表1 《放射性污染防治法》对聚变的适用性分析
附表2 《核安全法》对聚变的适用性分析
附表3 《民用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对聚变的适用性分析
附表4 《核电厂核事故应急管理条例》对聚变的适用性分析
附表5 《民用核安全设备监督管理条例》对聚变的适用性分析
附表6 《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条例》对聚变的适用性分析
附表7 核安全领域部门规章
附表8 《民用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之一—核电厂安全许可证件的申请和颁发》对聚变的适用性分析
附表9 《核动力厂设计安全规定》对聚变的适用性分析
附表10 《研究堆设计安全规定》(HAF201-1995)对聚变的适用性分析
附表11 核安全导则(指导性文件)
附表12 《核电厂物项制造中的质量保证》(HAD003/08-1986)对聚变堆的适用性分析
附表13 《核动力厂安全评价与验证》(HAD102/17-2006)对聚变的适用性分析
附表14 《研究堆调试》(HAD202/05-2010)对聚变的适用性分析
附表15 《铀燃料加工设施安全分析报告的标准格式与内容》(HAD301/01-1991)对聚变的适用性分析
附表16 《放射性废物分类》(HAD 401/04)对聚变堆的适用性分析
附表17 《民用核安全机械设备模拟件制作》(HAD601/01-2013)对聚变的适用性分析
附表18 《放射性物品运输核与辐射安全分析报告书格式和内容》(HAD701/02-2014)对聚变堆的适用性分析
致谢
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取得的其他研究成果

(6)《能源经济—市场、历史与政策》第八章“核能与水电”翻译实践报告(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Abstract
Chapter One Task Description
    1.1 Analysis of the Source Text
    1.2 Features of EST
        1.2.1 Lexical Features
        1.2.2 Syntactic Features
    1.3 Objectives and Significance of the Translation
Chapter Two Process Description
    2.1 Pre-translation Preparations
        2.1.1 Knowledge about Nuclear Power
        2.1.2 Glossary Building
        2.1.3 Translation Tools
    2.2 Theoretical Preparation
Chapter Three Case Analysis
    3.1 Linguistic Structural Adaptation
        3.1.1 Linguistic Structural Adaptation at Lexical Level
        3.1.2 Linguistic Structural Adaptation at Syntactic Level
    3.2 Linguistic Contextual Adaptation
        3.2.1 Cohesion
        3.2.2 Coherence
Conclusion
Bibliography
Appendices
    Appendix 1 Source Text
    Appendix 2 Target Text
    Appendix 3 Glossary
攻读硕士学位期间取得的学术成果
Acknowledgements

(8)IAEA核电厂法律制度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Abstract
第1章 绪论
    1.1 选题背景及意义
    1.2 研究现状
        1.2.1 国内研究现状
        1.2.2 国外研究现状
    1.3 本文主要研究内容
    1.4 研究方法及创新点
    1.5 IAEA与核电厂
        1.5.1 IAEA规约
        1.5.2 核电厂安全
        1.5.3 IAEA规约对核电厂的适用
第2章 核电厂的建设、运营与退役
    2.1 核电厂建设
        2.1.1 核电厂选址
        2.1.2 核电厂的设计建造
    2.2 核电厂运营安全管理
        2.2.1 运营安全管理原则
        2.2.2 运营安全管理的机构与程序
    2.3 核电厂核设施退役
        2.3.1 核设施的立法目的
        2.3.2 核设施安全监管机构的任务
        2.3.3 核设施三级退役方法
        2.3.4 核设施退役的法律制度保障
    2.4 对我国的立法启示
第3章 核电厂的核保障制度
    3.1 核电厂保障制度的法律基础
    3.2 核电厂保障制度的范本模式
    3.3 核电厂保障制度的实施方法与程序
        3.3.1 核电厂保障制度实施的方法
        3.3.2 核电厂保障制度的程序
    3.4 对我国的立法启示
第4章 核电厂的核事故与应急
    4.1 重大核事故成因与教训
    4.2 IAEA核事故分级法律制度
    4.3 核电厂应急法律制度
    4.4 对我国的立法启示
第5章 核电厂监管机构
    5.1 核监管的基本原则
    5.2 核监管机构的性质
    5.3 核监管机构的职能
    5.4 核监管机构的作用
    5.5 对我国的立法启示
第6章 结论与展望
参考文献
攻读硕士学位期间发表的文章
致谢
作者简介

(10)尊重科学、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发展核电(论文提纲范文)

一核电的科学定位是低碳能源
    1.核裂变能的科学属性及特征
    2.核电是“低碳能源”而不是“清洁能源”
        2.1核电是“清洁能源”的先决条件
        2.2核电是低碳能源
二核能链的风险特征
    1.强放射性潜在风险的后果严重
    2.核电燃料循环主要环节的风险比较
        2.1燃料循环前端
        2.2反应堆(中子裂变系统)/核电厂运行
        2.3乏燃料贮存和后处理
        2.4反应堆退役环节
        2.5高放射性废物的最终处置
        2.6高放废物的分离和嬗变处理
三“福岛警示”对发展核电的积极意义
    1.“福岛警示”促使各国政府要提高发展核电的生态文明意识
    2.国际共商并达成共识提升核安全标准
        2.1国家和政府、核安全监管机构、核能企业管理层和从业人员的核安全文化素质具有决定性意义
        2.2核安全监管机构和核电界必须反省目前(福岛事故前)对安全标准和设计准则理念上的缺陷与偏执
    3.吸取“福岛教训”有待深入,促进评价核电安全性新的理论突破
        3.1福岛核事故触动的是核安全文化的核心
        3.2吸取“福岛教训”有待深入
        3.3评价核电安全性的现行理论需要有新方法论的突破
四中国核电发展面临的若干主要问题和对策
    1.中国核电界的困局
    2.中国核电发展要走生态文明之路
        2.1可持续地发展核电四要素
        (1)核安全文化的核心是“安全至上”、“安全第一”,这超越于任何其他目标,包括经济高速发展目标和企业利益增长指针。
        (2)铀资源的可持续保证供应。
        (3)要着力提升自主创新能力,不回避自主创新能力不强的现实。
        (4)凝聚有创新思维的优秀的高端人才是关键的关键。
        2.2确立国家核燃料循环体系的战略规划
        2.3依法保证核安全监督部门的独立性
        2.4新安全标准下的安全性-经济性平衡点

四、关于关闭切尔诺贝利核电厂及退役的准备工作(论文参考文献)

  • [1]切尔诺贝利事故机组退役即将步入最后阶段[J]. 伍浩松,张焰. 国外核新闻, 2021(10)
  • [2]切尔诺贝利隔离区森林大火 未造成辐射相关风险[J]. 伍浩松,张焰,王政,赵宏. 国外核新闻, 2020(05)
  • [3]俄核应急管理体系[J]. 伍浩松,王海丹. 国外核新闻, 2019(12)
  • [4]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法律制度研究[D]. 甘露茜. 重庆大学, 2019(01)
  • [5]我国核安全监管法律法规体系对聚变堆适用性研究[D]. 沈欣媛. 中国科学技术大学, 2019(08)
  • [6]《能源经济—市场、历史与政策》第八章“核能与水电”翻译实践报告[D]. 赵媚娇. 中国石油大学(华东), 2018(07)
  • [7]2017世界核能产业现状报告[A]. 迈克·施耐德,安东尼·福罗格特,大卫·弗里曼,朱莉·哈斯曼,松田忠雄,拉玛纳,胡安·卡米洛·罗德里格斯,安德烈亚斯·鲁丁格,阿格尼丝·斯蒂安,宋梅,郭鹏超,常力月,郝旭光,朱亚旭,刘启源,历颖超,孙兴恒,张碧凝,王焱. 全球核能产业发展报告(2017), 2017
  • [8]IAEA核电厂法律制度研究[D]. 丛丹. 华北电力大学(北京), 2017(03)
  • [9]世界核能产业报告(2015)[A]. Mycle Schneider,Antony Froggatt,Julie Hazemann,Tadahiro Katsuta,M.V.Ramana,Steve Thomas,宋梅. 国际清洁能源发展报告(2015), 2015
  • [10]尊重科学、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发展核电[J]. 李玉仑. 科学文化评论, 2015(04)

标签:;  ;  ;  ;  ;  

切尔诺贝利核电站关闭和退役的准备工作
下载Doc文档

猜你喜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