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加入WTO与检察工作观念更新(论文文献综述)
颜赛楠[1](2020)在《新中国司法理念的演变及反思》文中研究表明中国司法现代化的进程中,居于指导地位的思想主要是“实用主义”、“经验主义”和“功利主义”,这一思想导致司法实践中“理念准备不足”的问题较为显着从而催生出了诸多弊端,正确认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理念的重要性不言而喻。为了进一步加深对于我国司法理念的理解,回顾理念演变的历史、总结理念发展的经验变得异常重要且迫切。导言部分主要包括对于本文研究价值及意义的阐述、司法理念相关的文献综述、主要研究方法的介绍及论文主要的创新及不足。文献综述的内容涵盖对于司法理念定义的梳理、中国传统司法理念的研究、陕甘宁边区司法理念的研究、域外司法理念的研究和部门法理念的研究。第一章对建国后司法理念演变的进路进行了系统的梳理。其中包括1949年-1976年:革命逻辑下司法理念的生成,这一时期的司法工作主要是践行“群众路线”、实行政法合一与保证党对司法的绝对领导。第二阶段则是1977年-1997年拨乱反正后对司法理念进行的反思,进而确立了法制的主导地位、实现党的领导与司法机关独立行使职权相结合和严厉打击刑事犯罪。第三阶段是1998年-今,司法开启现代化的改革。改革内容包括推进司法专业化改革、建立审判独立制度、落实司法责任制、推动司法高效运行、深化司法公开举措及拓宽司法民主途径。第二章对司法理念演变的规律进行了分析。司法理念的理论渊源主要为陕甘宁边区的司法经验和西方现代司法理念。影响司法理念演变的因素主要为国家中心工作的变化和社会经济的发展。司法理念演变进程中呈现的特征是:司法公正一直是司法理念中的核心、司法去地方化、行政化是主要趋势、司法透明原则下的制度功效发生了转变,以及司法为民的内涵随着社会的发展也在不断深化。第三章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理念进行了总结。司法理念在现实生活中可以搭建司法与社会的沟通桥梁,促进司法认同的实现,也可以为司法改革提供系统的理念指导,进而实现司法制度运行的统一性、连续性和稳定性。司法理念的内容应当包括党的领导、司法公正、司法为民、司法透明、司法效率和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理念的内部往往呈现出动态平衡的状态,在不同的司法场域中发挥着各自的作用,从而促进司法机构的良好运行。
杨欣[2](2020)在《《贸易便利化协定》与相关条约的冲突与协调》文中研究表明贸易自由化的长期发展取得丰硕成果,全球关税降低,非关税壁垒得到有效控制,传统的关税壁垒和非关税壁垒对国际贸易的影响力式微。全球市场最终形成,全球价值链不断整合升级的时代使得货物的跨境流动更加频繁。在此情形下国际贸易中的程序性事项对货物流通造成的阻滞逐渐引起关注。贸易便利化旨在为国际贸易活动创造简便、协调和透明的环境,从而形成贸易程序简化、文件简单化和信息透明化的新型贸易关系。推行贸易便利化、减少进出口和过境的时间成本和规费将带来全球红利几乎成为世界共识。此前其他国际组织和区域性组织推行的贸易便利化措施存在局限性,《关税及贸易总协定》针对此问题的条款又过于简略。全球贸易环境的改变和现有国际法框架的局限呼唤一部约束力更为广泛的、更有针对性的条约,《贸易便利化协定》应运而生。经过世界贸易组织艰苦谈判与多方角逐,《贸易便利化协定》于2013年通过并最终于2017年2月正式生效。作为多哈回合目前仅有的实质性成果,其拥有不同于此前世界贸易组织其他协定的显着特征,专注于国际贸易中的“非效率性”问题,旨在克服国际贸易中的程序性障碍。《贸易便利化协定》的理论基础和条款内容值得深入研究,而针对其履行的研究则更具现实意义。本文针对《贸易便利化协定》与相关条约的冲突与协调问题进行研究,旨在从条约冲突与协调的角度探究其履行过程中的问题,促进其顺利履行。全文分为五章,首先对《贸易便利化协定》的基础理论进行研究,继而探究《贸易便利化协定》与其他条约冲突的缘由、特征,再而研究《贸易便利化协定》与相关条约冲突的具体表现及其协调路径,最终从中国与《贸易便利化协定》的关联出发提出中国的应对策略。全文按照此逻辑结构,对《贸易便利化协定》与相关条约的冲突与协调展开论证。本文第一章探讨了《贸易便利化协定》的基础理论,界定贸易便利化的概念,根据各国际组织对贸易便利化的定义及其侧重点归纳贸易便利化概念及其特征。厘清其与贸易自由化的关系,贸易便利化脱胎于贸易自由化,与之有着千丝万缕联系,在具体内容和国际实践上有与其有诸多不同之处,分析两者区别与联系有利于探讨贸易便利化独有特征并进一步探析《贸易便利化协定》独特之处。同时对贸易便利化的相关理论——全球价值链理论及其与贸易便利化的内在联系进行阐述。此外,第一章还对《贸易便利化协定》对贸易便利化理论的运用进行了研究。《贸易便利化协定》作为贸易便利化理论的新发展,其内容体现出贸易便利化理论体系的内容。第二章从条约冲突与协调视角研究《贸易便利化协定》与相关条约冲突的理论基础。通过条约冲突及协调理论的基础研究,提出协调《贸易便利化协定》与其他条约冲突的一般方式。同时,从宏观和具体两个角度指出《贸易便利化协定》与相关条约冲突的缘由,从宏观来讲,主要是由于国际法的碎片化导致的。从具体原因来讲,进出口环节《贸易便利化协定》与相关条约的冲突主要是由于贸易便利与贸易安全价值目标之间对立引发的。过境环节《贸易便利化协定》与相关条约的冲突主要是由于贸易目标与非贸易目标的分歧导致的。在此基础上,指出《贸易便利化协定》与相关条约冲突的特征,即冲突表现的多样性、冲突原因的复杂性以及协调方式的差异性。第三、四章是论文的核心部分,通过理论阐述以及比较分析,集中研究《贸易便利化协定》与相关条约冲突的具体表现及对应协调路径,根据国际贸易程序的主要环节,主要包含:《贸易便利化协定》进出口程序的便利化规定与相关条约的冲突与协调以及《贸易便利化协定》过境环节的规定与相关条约的冲突与协调。其中,进出口程序的便利化与相关条约的冲突主要是由于《贸易便利化协定》所标榜的贸易便利的价值目标与其他条约中蕴含的贸易安全价值目标的冲突而引发。具体而言,主要包括《贸易便利化协定》与世界海关组织体系中的《SAFE框架》以及与世界贸易组织体系中《SPS协议》《TBT协议》之间的冲突。针对前者,主要运用比例原则以及通过国际组织进行协调,而对于后者,主要通过冲突条款优先原则、后法优于先法原则以及比例原则进行协调,同时发挥条约解释的作用。在过境环节,主要表现为《贸易便利化协定》的过境自由规定与《海洋法公约》第十部分过境自由以及《反假冒贸易协定》对过境货物知识产权执法措施之间的冲突。对于前者,应当运用后法优于先法原则以及比例原则进行协调,针对后者主要运用比例原则以及条约解释进行协调。本文第五章是中国对策研究部分,论述的是面对《贸易便利化协定》与相关条约冲突中国的应对策略。中国作为协定的缔约国,负有履行协定的义务,中国面对《贸易便利化协定》与相关条约的冲突问题,在国内层面,应当促进国内立法与《贸易便利化协定》相协调,在国际层面,应当提高在相关条约修改上的话语权,促使相关条约的修改与《贸易便利化协定》相衔接。
于广益[3](2019)在《政府信息公开 ——权利与规制》文中提出200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后简称《条例》)的出台一般被认为是我国政府信息公开法制化的开端。《条例》实施以来已十年,已在现有制度环境内形成了巨大突破,具有里程碑式的意义。这一制度的实践,也为当下政府治理现代化的推进提供了重要而丰富的资源。但与此同时,政府信息公开经过十年实践,也呈现出一系列突出问题,主动公开不足,依申请公开不规范,公开情况与社会期待仍有差距。2016年2月,中办国办《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将“政府信息公开”的概念再度拉回学界的视野中心,其中“公开内容覆盖权力运行全流程、政务服务全过程”的提法,再结合《条例》新修订的背景,被认为是我国政府信息公开面临的又一次重大机遇。总结十年的实践经验,直面存在问题,梳理研究成果,进一步探索政府信息公开的践行路径有其必要性。我国信息公开现阶段面临的最大的问题并非仅在法规与技术层面,而在于信息不公开的影响对信息公开价值体系的消解,这种消解将极大的削弱信息公开的权利价值,并进一步增加了信息公开制度的工具性。当然,信息公开的合法豁免具有规范文本标准可供参考,尤其是域外信息公开法规对所谓的公开例外原则有着较为成熟的应用。而国内法规在移植过程中,因应中国的信息公开趋向,在例外列举、关联申请、主动公开等方面作出了调整,其对信息公开在国内的发展趋势产生了多重复合的影响。除此之外,还以行政规范性文件、司法解释、司法判例等其他类型的法源对信息公开例外情况进行附加补充,以适应行政和司法实务中的情形。在实务选择之中,对秘密、安全、稳定类信息一般明确不属于信息公开范围,而对内部、过程、隐私类信息则存在多向解读,其界限认定和公开与否均无明确依据可以遵循,而对模糊、缺损、加工类信息,还会因为程序中断导致一系列行政和法律后果。实务中对于信息不公开的最终选择,在某些特定条件和特定领域之下,很可能引发后续程度不同的风险,从个体性的维权抗争,到组织通过集体抱团进行反制,或是以群体性的暴力形式表达异议。从制度设计维度,信息公开现有的机制架构面临着日益紧张的张力。我国对于信息获取关联限制性条款(三需要条款)从设立之初就存在争议。显然立法者设定关联限制性条款的意图是让我国信息公开初期的口径有序扩大,并留给行政机关时间以自我调适逐步适应信息公开的外部环境。但这种对信息公开申请设置门槛的要求与信息公开保障权利之间产生了内在悖论,因而导致三需要条款面临巨大争议。另外,三需要在实际操作中也因缺乏规范要求而行政裁量权过大,在信息公开初期易被行政机关滥用于逃避公开义务,在近期却又成为规制申请滥用的唯一手段,这种角色的变幻也凸显了我国信息公开的复杂形态。与此同时,对申请处理补正程序如何适用一直存在语义分歧,补正原则模糊的抽象表述使行政机关辨识补正类别时无所适从,陷入应补正的未补正,不应补正却补正的乱象,司法机关在后续的审判中面临着相似的情况。对申请内容认定和补正程序运用的偏差,导致补正处理在信息公开申请办理中始终在弃置与滥用两极之间摆荡。对于整个公开制度体系而言,现阶段其实仍是偏重单项制度的先行推进,缺乏相关协同制度的联动。对于行政决策进程的参与一直缺乏相关的公开渠道,即便是形式上的一些松动,并没有产生实质性的参与效果。而对于政府信息的对外发布,则面临着专业技术对话语的垄断,基本以单向传达的形式向外界进行传播,注重专业性与单一性,尤其是在环境信息类发布的案例中。但在很大程度上,这种话语体系构建的权威性和合法性正在被碎片化的信息涌动所削弱。而产生这种情况的另一制度根源则是协商民主原则在信息公开方面的应用并没有突破性的改善。随着信息的不断流转,对信息流动的各个过程也缺乏有效监督,其中内部纠错偏重自上而下的考核,侧重形式上的被动回应,而所谓的中立性的评估机构并没有独立产生多少有价值的研究成果,第三方监管力量并没有形成气候。信息民主和信息公平尽管在信息公开制度领域已经有了隐性的制度安排,但仍需要实质性的举措予以推进和落实。上述未解决的内在矛盾,致使信息公开制度在运行过程中面临着颇多的现实困境。由于权利之间关系的混沌,信息公开权在与其他权利竞合时,价值排序难有统一标准。个人隐私权与公众知情权这一组关系,多数情况以知情权优于隐私权的趋向出现,但又产生隐私权被侵害之嫌。同样的情况出现在商业保密权与知情权的关系中,似乎以公共利益的名义上就可以牺牲商业秘密,这类做法尽管很大程度上确实能对信息公开不足进行弥补,但过于笼统的公开理念从长远来看也不利于对其他主体利益的保护。而在申请权与申请权之间,在行政司法资源有限的前提下,少数人的权利滥用会对其他人的权利伸张产生倾轧,迫切需要有效规制。上述实务中的争议有一定概率会转为司法纠纷,其中围绕是否属于政府信息定义范围的争议就占了很大比例,条款规定的不明确导致司法角度对公开范围的申请常面临着余地较大的选择范围,因此类似案件产生不同司法审判的情况也是屡见不鲜。不过随着经验的累积和权威案例的发布,现阶段司法审判的重点逐渐集中于对信息公开答复的程序审查。另一类困境来源于信息公开需求的扩张与信息公开供给的错位。由于信息作为资源的价值不断凸显,或作为博弈手段,或作为涉诉工具,或用以商业竞争,种种的诉求导致需求在持续扩展,但是现有的制度瓶颈使得信息诉求释放的非常有限。在初始目标没有达到的情况下,公开维权的方式开始异化,滥用申请权利的情况开始出现,这就使得供给与需求之间的错位愈加严重。而应以主动公开为主的信息公开模式,实务中却主要以依申请公开形式公开,两者的倒置暴露了我国公开模式的原生问题。除此之外,过于强调新技术对于信息公开的重要性,而忽略了打通技术壁垒和信息孤岛。仅靠技术单方面的改造确实可以提升公开效率,可以使公开形式更为多样,公开维度更为多元,但是要在公开内容和范围形成突破,实现与公开需求的深度对接,更核心的是供给机制的内在革新。要从信息公开实践中的困境脱身,应以权利的逻辑来探究信息公开的规制路径,从信息公开原点出发,实现历史渊源、发展脉络与实践经验的贯穿与自洽。随着权利理念的萌芽,知情的理念就已经逐步在滋长和蔓延,随着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等传统的权利对理念增生的启蒙,信息公开权利不仅是停留在愿景当中的权利,更是向具象化实体化发展,并对于公权机关规定了更多对应的责任和义务。另一方面,对于权利的学术研究和制度建议一直没有停歇,从知情权、信息自由、表达自由以及其他与公开有关的权利研究,为信息公开权利逻辑的架构提供了坚实的学术支撑。另一大背景则是传统的行政惯性已经不适应社会经济发展的现状。随着这种惯性的不断弱化,个体权利开始逐步觉醒,并从个体案例向群体观念普及。而与此同时,更为关键的还在于外部环境对制度创设的催生,包括信息开放全球共识的成型,公共利益对于信息公开的需求愈加迫切,再辅以法治环境的不断完善和优化。在这种背景之下,新型权利概念的提出,实质上是对传统权利的一次隐性的升级,而包括信息公开权利在内的新兴权利的进一步发展为信息公开立法的启动和发展提供了关键推力,同时也将权利的理念始终内嵌于信息公开立法的全过程。因此,信息公开规制的建构路径应从理论和制度两个维度进行思考。理论更迭方面,应考虑对公开功能的定位进一步确立,凸显其对信息获取程序的规范,同时也使其从过于集中的社会预期中一定程度的抽离,并将技术理性与社会理性进一步结合,对公开体制的弹性和刚性实现一定程度的平衡。同时必须跳出信息公开制度而从协同制度建设入手,如决策参与制度、民主协商制度、信息纠错制度等的创立入手,与公开制度形成制度链接,以共同处理混杂各类权益的综合需求。制度再造方面,在公开法规的原则性规定基础上,应通过领域内具体细分的规则形成互补的格局,以公开合法性向公开合理性进一步提升。技术手段也是不可或缺,畅通信息公开渠道,提高信息公开发布效率,改善信息公开服务质量都需要技术改造与升级。公开领域指南、标准、规范的空白,则可以通过制度的改革进行填充,从原则性的文字表达转换至刚性的、具备实操性的体制并定期更新以适应新情况的变化。而建构路径的底层进路毫无疑问是权利的实质释放。上述法规、文件、标准的建构和完善的初级目标,是对信息公开权利的基础的保障,包括信息获取权利的救济程序、行政机关公开义务的明晰化和程序化。下一步则是对权利的界限进行厘定,将知情权、信息获取权、信息自由权、信息申请权等相关权利之间的承接关系进行梳理,并将权利逻辑能无碍的体现在制度建设之中。除了信息公开权利之外,对于申请权与申请权、申请权与隐私权、申请权与秘密权、申请权与参与权的权利价值竞合也应找到有序共处的合理排序,而非互相倾轧的乱局。从权利的内核、边界、平衡的逻辑链条对信息公开规制进行透视,才能找到兼具可行性和稳定性的进路。
张茜[4](2019)在《《联合国反腐败公约》履约审议机制研究》文中认为腐败是一个古老的话题,其损害民主和法治,侵犯人权和社会秩序。随着经济一体化和科学技术的发展,腐败犯罪开始跨越国界,对全球的公平秩序造成破坏。发展中国家深受其害,但同时发达国家也不能幸免。腐败逐渐成为一个全球性的难题,因此,腐败犯罪愈加为各国政府和国际社会所关注。国际社会一直以来都很重视遏制和打击腐败行为,在区域和联合国的范围内制定了一系列反腐败法律文件。其中区域范围内的反腐败公约主要有:1996年《美洲反腐败公约》、1997年《打击涉及欧洲共同体官员或欧洲联盟成员国官员的腐败行为公约》、1999年《反腐败刑法公约》和《反腐败民法公约》以及2003年《非洲联盟预防和打击腐败公约》。在联合国范围内,2000年12月通过了《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2003年10月,通过了《联合国反腐败公约》(以下简称《公约》。上述法律文件,构成了完整国际反腐败法律体系,其中,《公约》作为第一个在全球范围内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反腐败公约,在整个反腐败法律体系中占有核心的位置。《公约》为国际社会预防和打击腐败犯罪提供了法律基础,但是仅有公约本身是不够的。法律的生命力在于执行,《公约》必须得到有效的实施,才能发挥其应有的作用。本文所研究的问题,就是通过对《公约》的现有实施机制以及各缔约国的履约状况进行研究,探讨履约审议机制在在程序设置以及运行过程中所存在的问题并提出建议。中国作为《公约》的缔约国,在实施公约的过程中有其特殊性,因此应当从中国的实践出发,研究中国在实施公约过程中遇到的具体问题并寻求解决的措施。本文除了导言和结语外,正文共分为五个章节。第一章为“履约审议机制概述”,主要介绍了履约审议机制的设立过程、主要内容以及机制的性质。《公约》是履约审议机制的法律基础和设立依据,也是第一个全球性的反腐败国际公约,在国际反腐败法律体系中处于核心地位。《公约》成立之初,采取的是一种缔约国自我监督的方式,不利于对公约实施情况的监督,有必要建立一种制度化的监督机制。2009年底,公约缔约国会议在第三届会议上通过了履约审议机制的基本文件,从而正式建立了履约审议机制。在履约审议机制下,缔约国会议是《公约》主要的决策机构,也是履约审议机制的实施机构。为保障履约审议工作的顺利运行,缔约国会议下设秘书处及若干附属机构,协助缔约国会议处理相关工作。2009年《<联合国反腐败公约>实施情况审议机制职权范围》以及附件的附录所载《关于政府专家和秘书处进行国别审议的指导方针》和《关于国别审议报告蓝图》规定了履约审议机制的具体运作程序。履约审议机制的工作程序主要包括四个环节:受审议缔约国的选定程序,审议缔约国及政府专家的选定程序,国别审议程序和履约审议的后续程序,这四个程序形成了履约审议的完整流程。从履约审议机制的工作程序以及运行情况来看,履约审议机制属于一种介于政治监督和司法监督之间的特殊监督机制,同时又是一种法治评估机制。第二章是“比较视野下履约审议机制的特征”。履约审议机制是随着国际法的实施理论以及国际条约监督机制的理论和实践发展而来的。条约监督机制是一种新型的国际条约实施机制,最初产生于国际人权法领域,之后延伸到国际环境法和军事法等领域。履约审议机制的实质是条约监督机制在国际反腐败领域的发展,因此,与其他领域的国际条约监督机制以及其他专门性和区域性反腐败条约监督机制存在诸多的异同点。本章中探讨了国际人权条约监督机制、国际环境条约监督机制、WTO贸易政策评审机制运行的主要内容和程序,并且对欧洲委员会反腐败条约、《美洲反腐败公约》等区域性反腐败公约、以及OECD《禁止在国际商业交易中贿赂外国公职人员公约》、亚洲开发银行/OECD《亚洲和太平洋反腐败行动计划》等专门性反腐败条约的监督机制进行了全面介绍,在此基础上,将履约审议机制与这些条约监督机制进行比较,分析履约监督机制相关特征。第三章是“履约审议机制下的缔约国履约状况”。根据内容,《公约》项下的条文包括三种:强制性义务、任择要求和任择措施。相应的,缔约国在公约下的义务也便不同。缔约国通常通过立法措施、司法措施和行政措施来实施公约下的义务。《公约》生效之后,特别是履约审议机制运行以来,缔约国根据公约的要求采取了一系列的措施。根据履约审议程序,对缔约国实施公约情况的审议分为两个周期,第一周期包括对《公约》第三章(定罪和执法)以及第四章(国际合作)的审议,第二周期的包括对《公约》第二章(预防措施)和第五章(资产的追回)部分的审议,目前第一周期的审议已经完成,第二周期的审议仍在进行过程中。本部分作者将《公约》的条文依据三种不同的种类进行了列举,并根据已经公布的公约缔约国的审议报告和摘要,以及联合国出版的《<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的实施情况》等文献,对于履约审议机制运行以来,缔约国实施《公约》的情况进行分析。第四章是“对履约审议机制的评析”。这一章主要是在第二、三、四章的基础上,总结履约审议机制对缔约国实施《公约》产生的作用和贡献,并对其在理论和实践中产生的问题进行一定的反思。履约审议机制运行以来,对缔约国国内的立法改革以及缔约国之间的反腐败国际合作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但是由于机制本身缺乏相应的透明度和强制性,未能发挥有效的作用。另外,在实践中缔约国对审议程序履行延迟以及资金不足的问题,导致了履约审议机制的运转存在困难,也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履约审议机制功能的实现。为进一步完善履约审议机制,一方面应当加强机制本身的透明度,扩大缔约国公开的信息,发挥社会公众和民间社会组织对审议过程的监督作用;另一方面要增强机制的强制性,赋予实施机构一定的强制性措施。从国际人权条约与国际环境条约监督机制的发展历程可以看出,增加机制的强制性也是条约监督机制的发展趋势。此外,还需要加强与其他反腐败条约监督机制的配合,并进一步提升缔约国履约的政治意愿和履约能力,包括履行《公约》的能力和履行审议程序的能力。第五章是“履约审议机制对中国反腐败工作的启示”。中国加入《公约》后,对履约工作非常重视,成立了新的反腐败预防机构——国家监察委员会,并根据《公约》的要求进行了一系列的立法修订和完善活动,特别是近年来,中国采取了一系列反腐败活动,除了在国内范围内加强对腐败犯罪的打击力度,还注重加强在国际社会的反腐败国际合作,开展诸如“天网”等专项活动,并加大与相关国家关于引渡和跨境追逃追赃方面的合作,使得中国的反腐败活动取得了很大的成果。在《公约》的履约审议方面,中国政府始终保持积极和谨慎的态度,圆满完成了《公约》第一周期的审议活动,中国的履约工作也得到了审议组的肯定。但是,从《公约》的要求和审议情况来看,中国对《公约》的实施还存在很多问题:履约方面存在一定的不足和挑战,在国际上的反腐败形象有待提高,反腐败需要探索中国道路。针对上述问题,中国应当进一步增强履约能力,以反腐败成效取信于国际社会,同时在国际上加强反腐败的合作,谋求中国在反腐败国际规则上的话语权和制定权,以更好地为中国的反腐败工作服务。
裘韵[5](2019)在《论数字经济影响下贸易壁垒新形态的法律规制困境》文中认为国际贸易壁垒的产生与发展通常受到目的因素、意识形态因素、环境因素或媒介因素的影响。从以关税、配额为主的传统贸易壁垒的作用弱化,到承载环境、劳工、技术问题的新型贸易壁垒占据主导,代表着国际贸易壁垒体系已完成第一阶段的发展。第二阶段,在数字经济高速发展的时代背景下,贸易的新业态——数字贸易成为主流,影响数字贸易发展的壁垒则反映了这一时期国际贸易壁垒的新变化,即产生了贸易壁垒的新形态,主要表现为:限制措施所针对的对象从贸易活动本身转移至开展贸易所必需的重要媒介(信息、数据、网络);措施被采取的理由大多与“安全”问题挂钩,除涉及公民个人信息安全外,还牵涉国家安全问题,具有高度的政治敏感性。贸易壁垒的新形态给法律规制带来了诸多难题:一方面,各国法规或政策选择背后的价值取向暗示了不同领域的法所保护的利益之间存在冲突。在新兴的网络空间法视角下,网络、信息、数据等媒介本质上属于网络安全国际法规制的范畴,基于数据主权理论,采取的限制数据或信息服务的措施合情合理。但当这些措施同时构成贸易壁垒时,为了实现全球数字贸易可持续发展,国际经济法有必要介入进行必要的规制,此为一重冲突;同时,互联网对人权发展的负面影响也可能导致国际经济法与人权法因不同的价值取向而产生二重冲突。另一方面,新形态的出现为肩负着维护国际经济秩序重任的WTO法带来了挑战。首先,适用的贸易规则的属性难以界定,尤其是针对数字内容贸易的壁垒应适用货物贸易还是服务贸易规则仍有争议;其次,即使为了规则适用的一致性考虑而选择服务贸易规则来认定成员国根据具体承诺需要承担的义务,也要先解决GATS中涉及数据存储、移动的服务部门参照的分类依据陈旧所带来的具体承诺分类认定和解释难题,且新出现的技术型服务还可能覆盖两个或以上的服务部门,如云计算服务等难以归类;最后,一旦真正进入到具体的争端解决环节,若被诉成员国援引GATS第14条的般例外或安全例外条款进行抗辩,WTO争端解决机构还需对此展开严格审查,判断是否满足援引的条件,但新形态下采取措施目的的隐蔽性与先例的局限性可能导致争端解决机构在审查或行使解释权时遭遇困境,对援引例外条款限制过严过过宽都可能触及当事方与其他成员方利益,引起反弹。从贸易壁垒新形态的特点及其反映的法律问题来看,对其进行规制应是一个需要协作并牵动全球范围内各个国家和国际组织的行动。首先,WTO作为国际经济领域权威的国际组织应趁热打铁,将数字贸易规则的谈判列入WTO进程,呼吁成员方积极参与数字贸易相关议题的讨论,督促尽早完成谈判前的准备工作以进入正式的谈判阶段,避免成员方提交的议案无法落实,沦为空谈;其次,在新规则未成形,而现有规则具有模糊性时,法律解释应成为WTO争端解决机构实现善治的重要方法,在解决成员国因贸易壁垒新形态下的措施而产生的争端时,应审慎通过法律解释弥补现有规则的漏洞并严格限制成员国对例外条款的援引;最后,作为国际社会成员的各主权国家不可只重国内利益而忽视长远的全球发展利益,在立法时应自觉遵循比例原则和透明度原则,并及时检视修正具有歧视性或带有贸易保护主义色彩的规则,以减少贸易壁垒,共同促进全球数字经济的发展。对于我国而言,目前存在着国内立法偏重跨境电子商务,而在数字服务贸易方面未能形成符合我国数字经济发展特色的规则或标准,对国家间关于数据跨境传输合作的参与度不足等问题。因此,有必要正视国内法规则的空白与缺陷,在借鉴他国经验的基础上结合我国数字贸易发展的需求以形成与国际接轨且符合我国安全诉求的规则,并积极参与WTO数字贸易规则的谈判与制定,掌握主动权与话语权。
贺志军[6](2009)在《我国着作权刑法保护问题研究》文中指出随着知识经济的兴起,全球盗版问题日趋严重,欧美各国及世贸组织框架内打击盗版呈不断强化之势。由此,着作权刑法保护也渐成国际社会一个热点问题。我国提出科学发展观和建设创新型国家的任务,又在着力实施《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着作权刑法保护无疑面临着崭新的挑战和问题。只有以内在的制度逻辑为依据,才能更好地对我国着作权刑法保护进行“问题性研究”。于是,从深入制度的内在逻辑入手,找出我国着作权刑法保护所面临的主要问题并探寻其应对策略,就是本文所致力研究的对象。自1994年颁行惩治着作权犯罪的单行刑法以来,我国着作权刑法变迁路径属于由政府主导的强制性变迁。国家战略需求和国际义务要求是着作权刑法制度形成的两个决定因素;同时,着作权刑法制度运作也离不开社会非正式制度的支撑。从“价值——规范——事实”三个维度考察,我国着作权刑法保护面临四个主要问题(挑战):在价值层面,主要是建立其正当性基础;在规范层面,主要是履行TRIPS协定刑事义务和应对数字网络技术的变化;在事实层面,主要是提高着作权刑法的司法实效。对这些问题的深度分析,可为我国着作权刑法保护的制度完善与有效运作提供理论依据和应对策略。着作权刑法保护的正当性基础可从“目的——手段”的关系中展开。在刑法法益意义上,着作权法益是一个深刻体现着“公法益”的“私法益”:着作权法益的损害不仅是权利人的私法益受损(如盗版遭受的损失),而且还有国民经济的公法益受损(如减少版权产业投资和就业机会、损害消费者权益等);盗版侵权严重是阻碍我国版权产业发展的一个致命因素。在着作权保护过程中对刑法手段的运用本身应贯彻谦抑原则和不应逾越正当边界;尤其是要考虑到我国采取的是“违法——犯罪”二元主义模式,而国外绝大多数国家对轻罪的处罚只相当于我国行政处罚。从“正式制度——非正式制度”耦合角度,着作权刑法保护还应得到社会道德为代表的非正式制度的支撑,利益平衡机制一定程度上可证成其道德正当性。TRIPS协定第61条赋予我国承担着作权刑法保护国际义务,对此应理性地分析对待。本文结合“中美知识产权WTO争端案”专家组最终报告(WT/DS362/R)关于刑事门槛的裁决,在查明协定刑事义务准确含义基础上,以刑事条款为依据、以其中“盗版”——“商业规模”——“蓄意”和“可使用的救济”为线索,对我国着作权刑法的构成行为、刑事门槛、主观要件和刑罚规定等进行深度检验。刑法第217条和第218条应联系起来作为整体考察,两者共同构成打击盗版犯罪的着作权刑法体系,其中第217条“事实上”足以履行协定所确立的着作权刑法保护义务。检验的结论是,我国在立法上对具有商业规模的蓄意盗版案件提供了刑事程序和救济,已符合协定最低义务要求。为应对数字网络技术挑战,我国已建构起比较完整的网络着作权法律机制。在立法论上,我国着作权刑法却存在“立法滞后”现象;在解释论上,“着作权法与刑法之间存在冲突”是个伪命题。我国宜通过立法完善而完成对数字网络环境下刑法适应性调整。结合“因特网条约”的创新之处,刑法应从信息网络传播权、技术措施和权利管理信息的刑法保护等方面,进行立法上“有限扩张”。关于侵犯信息网络传播权的刑法保护,我国现有的相关司法解释有待完善;网络服务商和P2P(点对点传输)用户的刑事责任是需要特别对待的两种情形。技术措施的刑法保护应当慎重:对规避技术措施实施行为,可视其性质和目的而运用刑法理论将其纳入侵犯着作权罪规范之中;对规避设备准备行为,宜增修法律纳入不同于侵犯着作权罪的新规范中进行规制。删除或改变权利管理电子信息也是一种着作权“间接侵权”行为,对此宜谨慎地纳入刑法进行规制。我国着作权刑事司法实效亟待提高。本文以我国52个着作权犯罪案件刑事司法判决为样本,从刑法适用角度进行初步实证分析;从研究样本中总结出我国侵犯着作权犯罪案件的主要犯罪行为与犯罪对象类型,“复制发行”认定模式,贩卖盗版图书和音像制品与网络游戏“私服”等行为的刑法适用模式。针对罪名适用的现实困惑,结合有关司法解释对刑法第217条、第218条、第225条所规定的三个罪名进行理论厘清;并建议以侵犯着作权罪来处理贩卖盗版图书和音像制品行为。着作权刑法保护实效的提高关键在于刑罚必定性,应重视完善着作权犯罪案件的行政移送机制和促进司法体系有效运作。
王秉乾[7](2007)在《论WTO透明度原则对我国法治建设的影响》文中指出透明度原则是WTO赖以生存、发展、壮大的基本法律原则之一,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在WTO法律制度中成为贯彻始终的一个原则并形成了大量规则。同时,透明度原则也是法治的基本特征之一,对于实现我国法治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和作用。本文以WTO透明度原则入手,通过对其概念、渊源、意义等的分析,进而全面剖析其在我国法治建设中的影响以及启示。本文共分为八章。第一章从透明度原则的概念入手,对WTO透明度原则的概念进行了详细的阐述。然后,对WTO透明度原则的起源进行了回顾,说明了透明度原则出现的历史原因。接下来,本章对透明度原则在WTO中的内容进行了全方面的说明,从五个方面说明了各缔约方就透明度原则所承担的义务。最后,本章总结了透明度原则在WTO中的特点以及作用,阐明了透明度原则的重要性,并简要说明了透明度原则在WTO法律体系中存在的问题以及前景。第二章是从WTO透明度原则的抽象价值和内涵来论述其的意义和作用。本章的目的在于为研究透明度原则在中国法治进程中的作用的地位奠定坚实的理论基础。首先,本章详细讨论了透明度原则在法治中的价值和内涵。其次,本章详细讨论了透明度原则在法理学上的意义,从知情权的角度对其进行分析;再次,本章讨论了程序正义的定义和起源以及透明度原则在程序正义中的体现和作用,并探讨了透明度原则在程序正义中的意义。再次,本章讨论了透明度原则在行政法中的意义,说明了透明度作用在行政法价值实现中的作用。最后,本章简略探讨了透明度原则的经济学和政治学价值和内涵,证明透明度原则具有跨学科的价值和内涵,因此具有重大的研究意义。第三章的讨论重点是我国入世中透明度原则方面的承诺以及我国履行透明度原则的努力及其问题。为此,本章首先回顾了我国入世关于透明度原则的承诺,并简要分析了这些承诺的含义。然后,本章简略讨论了我国法制的各个系统中履行透明度原则的努力,说明了我国立法、司法和行政部门对于履行透明度原则的重视以及所做出的努力和所取得的成就。最后,本章指出了我国在履行透明度原则方面还存在的一些问题,这就从实际情况出发说明了立体化和系统性研究透明度原则在我国法治建设中的重要性和地位。第四章的讨论重点是从中国传统法律的背景出发来论述透明度原则在中国传统法律中的地位,通过对中国传统法律的起源、特点以及其与西方法律的冲突来阐述透明度原则为什么没有在中国传统法律中兴起和得到应用。然后,通过对中国传统法律和西方法律的冲突和转型的介绍,本章说明了透明度原则在中国建立法治的意义和作用,为下文全面展开论述WTO透明度原则在我国立法、司法、行政中的应用、影响和启示奠定了坚实的历史基础。第五章是本文以透明度原则为中心并结合我国法治的第一个环节——立法及其相关问题进行讨论的部分。为此,本章在第一节中首先阐述了我国立法体制的基本情况以及存在的一些问题;然后,第二节讨论了我国立法体制中存在的若干问题并以透明度原则为切入点探讨了如何解决这些问题;第三节接着讨论了WTO背景下我国立法的发展趋势以及透明度原则在其中扮演的重要角色。第六章的主要内容是关于WTO时代里我国司法为了贯彻透明度原则而需要做出的努力以及若干问题的研究。为此,本章在第一节中首先阐述了我国司法体制的基本情况以及存在的一些问题;然后,第二节讨论了我国司法体制中存在的若干问题并以透明度原则为切入点探讨了如何解决这些问题;第三节接着讨论了WTO背景下我国司法的发展趋势以及透明度原则在其中扮演的重要角色。第七章的主要内容是关于WTO时代里我国行政法制为了贯彻透明度原则而需要做出的努力以及若干问题的研究。为此,本章在第一节中首先阐述了我国行政法制的基本情况及其基本原则。接着,第二节讨论了我国行政法制中存在的若干问题并以透明度原则为切入点探讨了透明度原则在其中的意义以及如何解决这些问题。本章第三节则讨论了WTO背景下我国行政法制的发展趋势以及透明度原则在其中扮演的重要角色。第八章是本文的结尾,集中讨论WTO透明度原则对于我国法治的启示和影响,并得出本文的结论。为此,本文在前面各章的基础之上对WTO透明度原则对我国法治的影响做了总结。首先,本章对WTO透明度原则对我国法治观念的影响做了探讨。其次,本章就WTO透明度原则对我国法治诸环节的影响进行了探讨。最后,本章就WTO透明度原则对我国法治进程的启示进行了论述,说明了WTO透明度原则是法治的重要特征,需要长时间才能够在我国得到落实。本章的目的在于为本文提供一个全局性和总结性的结论,以使本文的论证能够得到精辟的概括和说明。
康耀坤[8](2006)在《中国民族自治地方立法研究》文中提出民族自治地方立法是我国立法体制中一个特色鲜明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民族自治地方的社会生活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对这一问题的研究,在理论上,可以拓宽民族法学的研究领域,使民族法学理论研究能够植根于不断发展变化的民族社会现实,奠定进一步研究的学术基础。在实践上,有助于认识民族自治地方立法在我国立法体系中的相对特殊性和复杂性,有利于指导民族自治地方进一步加强和完善立法实践。在研究目的上,通过吸收借鉴学界前贤的研究成果和实地调查,力图通过自己的努力实现法学研究与民族学在研究方法上的结合,以促进对民族自治地方立法的研究能够走向规范化和实用化。对此文章尽可能地结合国内外学术界的相关研究成果,运用民族学、法学、历史学、社会学等学科的研究方法,较为系统地对我国民族自治地方立法问题进行了全面、系统的研究和总结。 本文共包括八部分,第一部分是对我国民族自治地方立法的相关概念、历史发展以及民族自治地方立法的作用等基本理论问题进行了阐述,从而明确了本文的研究对象和范围。第二部分是对我国民族自治地方立法权内容的研究。指出我国民族自治地方享有5种立法类自治权,即自治条例制定权、单行条例制定权、变通规定制定权、补充规定制定权、变通执行或者停止执行上级国家机关不适合民族自治地方实际情况的决议、决定、命令和指示的自治权。第三部分是对我国民族自治地方立法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的分析。确定正确的立法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对指导和保障我国民族自治地方立法工作的健康发展,提高立法质量具有重要的作用和意义。本文认为我国民族自治地方立法应包括立法统一性原则、体现民族特点和地方特色的原则、正确行使变通权原则、保障自治机关充分行使自治权的原则、民主原则和科学原则。第四、五、六、七部分是对我国民族自治地方立法具体制度的探讨和研究,指出了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变通或补充规定和变通执行、停止执行自治权制度的作用和价值,以及提出了相应的完善建议。文章的第八部分是个案研究,通过对天祝藏族自治县、甘南藏族自治州、临夏回族自治州等民族自治地方立法的实地田野调查,以第一手实践资料和本文的理论部分形成了有机的结合。
刘士平[9](2005)在《中国政府采购市场开放研究》文中提出政府采购是指使用公共资金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社会组织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而动用公共资金购买、租赁商品、工程、智力成果及雇用劳动或获取服务的行为。本文所指政府采购市场的开放主要是指政府采购市场的对外开放,并且是以WTO《政府采购协议》为基础来阐述中国政府采购市场的对外开放。 开放中国政府采购市场,既是经济全球化与贸易自由化的大势所趋,也是中国经济发展自身的要求。但目前人们对中国政府采购市场的开放,还存在着一种普遍的忧虑:中国的政府采购市场刚刚起步,正处于推广和建立之中,远未完善和成熟;国内企业参与国际竞争能力不够,与发达国家的企业相比还很弱,中国的经济能禁得起加入《政府采购协议》的冲击吗?既然WTO成员方大部分还在观望,尚未签署该协议,中国有何必要放弃对本国企业保护的最后壁垒?因此,本文的关注点在于一个初具规模的政府采购市场为什么要向国内外供应商开放、如何开放。这既是一个政治问题,又是一个经济问题,也是一个法律问题。 从政治学的角度看,开放政府采购市场对国家主权的影响,是人们在研究市场开放时不可回避的政治话题。国家主权是一个发展的概念,传统上被认为绝对不可分割的国家主权现在至少要被分解为核心主权与边缘主权两大部分。加入《政府采购协议》,只是在自愿基础上国家主权的有限让渡,其目的在于从互惠的国际政府采购市场,获得更为广泛的利益。因此,既要防止一味追求“分享贸易自由化的成果”而导致国家主权的丧失与削弱,也要避免一味地强调国家主权和治权不可分割,从而丧失中国政府采购市场全面发展的历史机遇,而应当以国家根本利益为最高准则,争取以最小的政治代价换取最大的经济利益。此外,开放政府采购市场,也有利于促进中国政府职能转变,更为有效地抑制腐败。 从经济的角度看,政府采购市场开放,有利于培养现代市场经济观念、规范政府行为和市场行为及运作程度、降低政府采购成本、减少福利损失、开辟新的出口渠道,并从根源上减少和遏制腐败。但同时,开放政府采购市场,又可能会使部分产业萎缩,造成短期经济摩擦、影响就业与收入分配,衍生一些社会矛盾、加大世界经济的波动对本国经济的影响。因此,要注意坚持公平互利、逐步渐进、与优化产业结构相结合并符合国际规范的开放原则,借鉴穆勒、巴斯塔布尔、肯普、小岛清等提出的产业选择标准,保护中国的幼稚产业。在确定政府采购市场开放量时,要充分利用GPA有关条款控制开放程度;根据产业发展状况和产业政策,合理确定政府采购开放客体、根据中央、地方政府的不同层次以及不同地区
王珏[10](2005)在《WTO背景下的中国司法改革》文中提出中国加入WTO,是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必然选择,也是促进对外开放和对内改革的伟大决策。入世对中国产生的直接影响将是法律的重新构建,而其中最迫切的问题就是我国司法制度改革要与国际接轨。处在这一过程中的中国司法改革,势必要反映全球市场经济体制的司法需求,体现全球司法文明发展的共通性因素,对固有的司法理念与司法机制进行现代化的革新与改造,以期适应迅速变动中的全球经济、社会与法律环境。本文通过分析WTO规则及WTO蕴涵的现代司法理念,找出我国传统司法观念及现行司法制度与WTO要求之间存在的差距,进而从制度和理念上提出了我国司法改革的相应措施。在本文的语境上,作者仅将司法改革限于在法院改革的范畴之内,并不包括检察制度改革等别的内容。 司法改革需要司法理念的变革作为先导,否则司法改革将会因为自身的随意性而不得不经常停下来做制度上的修补。处于不同发展阶段的社会有着不同的司法理念,司法理念自身也是处于不断的发展完善之中,以适应同样处于不断发展中的经济基础和上层建筑的要求。入世把中国推入了经济全球化的“游戏规则”之中,只有及时更新司法观念,树立司法公正、公开、独立、平等、高效等WTO蕴涵的现代司法理念,才能顺应并符合现代市场经济的规律和要求,为新的经济发展模式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 WTO规则所提出的一系列新要求,对我国正在进行的司法改革而言,既是一种挑战,同时更是一种机遇。WTO中与司法有关的规则主要有司法独立规则、透明度规则、法制统一规则、争端解决规则、司法审查规则和同一解释规则。这些规则对司法的独立性和权威性、司法程序、司法解释制度和裁判文书以及法院审判水平和法官素质都提出了一定的要求。 反观当前我国的司法改革,在司法理念上还受到法律虚无主义司法观、政治工具主义司法观和程序工具主义司法观等落后的司法观念的影响。当前我国的司法制度与WTO规则的要求还有一定的差距。主要表现在:司法独立性不强;司法的权威性有待进一步建立与巩固;司法解释制度尚不规范;司法审查的范
二、加入WTO与检察工作观念更新(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加入WTO与检察工作观念更新(论文提纲范文)
(1)新中国司法理念的演变及反思(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言 |
一、问题的提出 |
二、研究价值及意义 |
三、文献综述 |
四、主要研究方法 |
五、论文主要创新及不足 |
第一章 建国后司法理念演变的进路 |
第一节 革命逻辑下司法理念的生成 |
一、“群众路线” |
二、政法一元化 |
三、党的绝对领导 |
第二节 拨乱反正后司法理念的反思 |
一、确立法制主导地位 |
二、司法独立行使职权 |
三、严厉打击刑事犯罪 |
第三节 现代法治中司法理念的发展 |
一、推进司法专业化改革 |
二、建立审判独立制度 |
三、落实司法责任制 |
四、推动司法高效运行 |
五、深化司法公开举措 |
六、拓宽司法民主途径 |
第二章 司法理念演变的规律分析 |
第一节 司法理念的理论渊源 |
一、陕甘宁边区司法经验 |
二、近现代西方司法理念 |
第二节 司法理念演变的影响因素 |
一、与国家中心工作变化密切相关 |
二、社会经济发展促进理念的革新 |
第三节 司法理念的演变特征 |
一、司法公正是首要原则 |
二、司法去行政化、地方化 |
三、司法透明功效的转变 |
四、司法为民内涵的深化 |
第三章 社会主义司法理念的认知定位 |
第一节 司法理念的功能效用 |
一、搭建司法认同的沟通桥梁 |
二、为司法改革提供系统指导 |
第二节 社会主义司法理念的内容 |
一、党的领导 |
二、司法公正 |
三、司法为民 |
四、司法透明 |
六、依法独立行使职权 |
第三节 司法理念的动态运行 |
一、多层次的司法场域共存 |
二、司法理念中的相互平衡 |
参考文献 |
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
后记 |
(2)《贸易便利化协定》与相关条约的冲突与协调(论文提纲范文)
创新点摘要 |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第一节 选题的背景和意义 |
一、选题背景 |
二、选题意义 |
第二节 国内外研究成果综述 |
一、国外研究现状 |
二、国内研究现状 |
三、中外研究现状评析 |
第三节 研究方法和思路 |
一、研究方法 |
二、研究思路 |
第一章 《贸易便利化协定》理论基础及新发展 |
第一节 贸易便利化基础理论探究 |
一、贸易便利化的基本涵义解析 |
二、贸易便利化与贸易自由化的辨识 |
三、全球价值链理论与贸易便利化内在联系 |
第二节 《贸易便利化协定》对贸易便利化理论的运用 |
一、《贸易便利化协定》对贸易自由化理论的运用 |
二、全球价值链下的《贸易便利化协定》措施 |
本章小结 |
第二章 《贸易便利化协定》与相关条约冲突的缘由与特征 |
第一节 条约的冲突与协调 |
一、条约冲突的界定 |
二、条约冲突协调途径 |
三、《贸易便利化协定》与相关条约冲突的类型 |
第二节 《贸易便利化协定》与相关条约冲突产生的缘由 |
一、《贸易便利化协定》与相关条约冲突产生的宏观原因 |
二、《贸易便利化协定》与相关条约冲突的具体原因 |
第三节 《贸易便利化协定》与相关条约冲突的特征 |
一、《贸易便利化协定》与相关条约冲突表现的多样性 |
二、《贸易便利化协定》与相关条约冲突原因的复杂性 |
三、《贸易便利化协定》与相关条约冲突协调方式的差异性 |
本章小结 |
第三章 《贸易便利化协定》关于进出口环节的便利化与相关条约的冲突与协调 |
第一节 国际贸易的安全与便利关系辨析 |
一、贸易安全 |
二、贸易安全与便利的对立统一关系 |
三、贸易安全与便利是否存在优先问题 |
四、妥善处理两者关系 |
第二节 《贸易便利化协定》进出口环节的条款与世界海关组织条约的冲突 |
一、世界海关组织在《贸易便利化协定》中的参与 |
二、《SAFE框架》与《贸易便利化协定》产生冲突的原因 |
三、《贸易便利化协定》与《SAFE框架》的冲突 |
第三节 《贸易便利化协定》与世界贸易组织检验检疫协定的冲突 |
一、“异化”的TBT、SPS措施与《贸易便利化协定》价值取向之间的矛盾 |
二、《贸易便利化协定》与《TBT协议》《SPS协议》具体条款之间的冲突 |
第四节 《贸易便利化协定》进出口环节规定与相关条约的协调路径 |
一、《贸易便利化协定》与世界海关组织安全规则之间的冲突协调 |
二、协调《贸易便利化协定》与世界贸易组织进出口安全监管规则冲突的路径 |
本章小结 |
第四章 《贸易便利化协定》关于过境环节的便利化与相关条约的冲突与协调 |
第一节 国际法中过境自由制度阐释 |
一、过境自由国际习惯法属性分析 |
二、过境自由属性辨析 |
三、过境自由争议的实证研究 |
四、《贸易便利化协定》与过境自由国际条约的承接 |
五、过境自由国际法保障的发展趋势评析 |
第二节 《贸易便利化协定》与《海洋法公约》过境自由的冲突 |
一、《海洋法公约》过境自由制度安排及其评析 |
二、《贸易便利化协定》对《海洋法公约》过境自由制度继承 |
三、《海洋法公约》与《贸易便利化协定》过境自由制度差异及对其桎梏 |
第三节 《贸易便利化协定》与《反假冒贸易协定》过境货物知识产权执法措施的冲突 |
一、知识产权边境措施相关国际条约沿革 |
二、《反假冒贸易协定》知识产权边境措施对《贸易便利化协定》的阻碍 |
第四节 《贸易便利化协定》过境程序规定与相关条约的冲突协调路径 |
一、《贸易便利化协定》与《海洋法公约》过境自由规则的冲突协调 |
二、《贸易便利化协定》与《反假冒贸易协定》过境货物知识产权执法规定的冲突协调 |
本章小结 |
第五章 中国应对《贸易便利化协定》与相关条约冲突的策略 |
第一节 中国应对《贸易便利化协定》与相关条约冲突的必要性 |
一、应对《贸易便利化协定》与相关条约冲突是中国履约必由之路 |
二、应对《贸易便利化协定》与相关条约冲突是发挥大国作用必要举措 |
第二节 中国应对《贸易便利化协定》与相关条约冲突的路径 |
一、促进中国国内法与《贸易便利化协定》的衔接 |
二、增加中国在相关国际条约修订工作的话语权 |
本章小结 |
结论 |
参考文献 |
攻读学位期间公开发表论文 |
致谢 |
作者简介 |
(3)政府信息公开 ——权利与规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问题的提出 |
二、研究价值及意义 |
三、文献综述 |
四、核心概念和基本理论 |
五、主要研究方法 |
六、论文结构 |
七、论文主要创新 |
第一章 信息不公开对信息公开的价值消解 |
第一节 信息不公开对信息公开权利的抑制 |
一、信息公开权利的来源及实现 |
二、信息不公开对信息公开权利的限缩 |
三、信息不公开对信息公开权利的分化 |
四、信息公开权利的程序性中断 |
第二节 公开与例外的制度区隔 |
一、域外信息公开法规的例外原则 |
二、国内法规对信息公开豁免的移植特点 |
三、其他法源对信息公开例外的附加补充 |
第三节 信息不公开的累积风险 |
一、风险不平等中的个体抗争 |
二、公开申请的组织反制 |
三、从信息不公开到群体暴力 |
第二章 信息公开制度设计的双重张力 |
第一节 信息获取关联限制的存废之争 |
一、关联限制的阶段功能 |
二、“三需要”的内在悖论 |
三、删除“三需要”的正反效应 |
第二节 申请处理补正程序的解读分歧 |
一、补正界定的辨识盲区 |
二、补正类别的适用困境 |
第三节 信息产生的前置参与缺位 |
一、决策进程的公开障碍 |
二、公权部门的信息控制 |
三、信息参与的架构虚置 |
第四节 信息结果的后置监督失效 |
一、内部纠错的单向度 |
二、外部反馈的形式化 |
三、中立监管的空心化 |
第三章 信息公开运行过程的现实困境 |
第一节 权益竞合的价值乱序 |
一、隐私权与知情权 |
二、商业秘密权与知情权 |
三、信息公开申请权之间 |
第二节 具体适用的司法纠纷 |
一、信息定义的实务争议 |
二、公开主体的司法视角 |
三、申请答复的程序审查 |
第三节 公开需求的扩张和异化 |
一、需要的权益驱动 |
二、诉求的扩张阻滞 |
三、维权的方式异化 |
第四节 公开供给的不足和错位 |
一、主动与被动的倒置 |
二、技术与机制的换位 |
三、供给与需求的脱节 |
第四章 信息公开规制的权利逻辑 |
第一节 传统权利对理念增生的启蒙 |
一、权利研究的积淀 |
二、传统惯性的弱化 |
三、个体权利的觉醒 |
第二节 外部环境对制度创设的催生 |
一、全球共识的成型 |
二、公共利益的权衡 |
三、法治环境的更新 |
第三节 新兴权利对立法突破的推进 |
一、知情权的新兴特色 |
二、作为新兴权利的预期与损害 |
三、公开立法的权利逻辑 |
第五章 信息公开规制的建构路径 |
第一节 信息公开制度的加速更迭 |
一、制度的再定位 |
二、理性调节下的公开体系 |
三、专项制度的补充 |
第二节 信息公开制度的精细再造 |
一、领域细分的文件模式 |
二、技术与公开机制的关系 |
三、补正程序的规范标准 |
第三节 信息公开权利的实质释放 |
一、保障与监管下的权利 |
二、权利元问题与逻辑展开 |
三、权利间的调节平衡 |
结论 |
参考文献 |
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
后记 |
(4)《联合国反腐败公约》履约审议机制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言 |
一、问题的提出 |
二、研究价值及意义 |
三、文献综述 |
四、研究方法 |
五、论文结构 |
六、论文主要创新 |
第一章 履约审议机制概述 |
第一节 履约审议机制的设立过程 |
一、履约审议机制的设立背景 |
二、履约审议机制相关条款的起草过程 |
三、履约审议机制的设立 |
第二节 履约审议机制的主要内容 |
一、履约审议机制的实施机构 |
二、履约审议机制的工作程序 |
第三节 履约审议机制的性质 |
一、特殊的监督机制 |
二、法治评估机制 |
第二章 比较视野下履约审议机制的特征 |
第一节 国际条约实施机制的发展概述 |
一、国际条约实施机制的概念 |
二、国际条约实施机制的发展过程 |
第二节 与其他国际条约监督机制的比较 |
一、与国际人权条约监督机制的比较 |
二、与国际环境条约监督机制的比较 |
三、与WTO贸易评审机制的比较研究 |
第三节 与其他反腐败条约监督机制的比较 |
一、区域性反腐败条约监督机制 |
二、专门性反腐败条约监督机制 |
三、与履约审议机制的比较 |
第三章 履约审议机制下的缔约国履约状况 |
第一节 缔约国对《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的履约方式 |
一、《联合国反腐败公约》规定的义务类型 |
二、《联合国反腐败公约》在缔约国国内的实施方式 |
第二节 定罪和执法机制的履约状况 |
一、定罪和执法机制的履约概况 |
二、缔约国履约存在的挑战 |
第三节 国际合作机制的履约状况 |
一、国际合作机制的履约概况 |
二、缔约国履约存在的挑战 |
第四节 预防与资产追回机制的履约状况 |
一、预防与资产追回机制下缔约国的义务 |
二、缔约国履约存在的挑战 |
第四章 对履约审议机制的评析 |
第一节 履约审议机制对《联合国反腐败公约》实施的作用 |
一、促进缔约国反腐败法律体系的完善 |
二、促进缔约国国家层面的体制结构和合作的完善 |
三、促进缔约国之间的反腐败国际合作 |
第二节 履约审议机制运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
一、履约审议机制本身的局限性 |
二、履约审议机制运行实践中的困境 |
第三节 履约审议机制的前景 |
一、增加履约审议机制的透明度要求 |
二、加强履约审议机制的监督效力 |
三、加强与其他反腐败条约监督机制的配合 |
四、提升缔约国的政治意愿和履约能力 |
第五章 履约审议机制对中国反腐败工作的启示 |
第一节 履约审议机制下中国的履约状况 |
一、反腐败机构的变迁 |
二、反腐败法律体系的完善 |
三、反腐败国际合作领域的努力 |
四、参与《联合国反腐败公约》履约审议工作的情况 |
第二节 中国反腐败工作存在的问题 |
一、履约方面存在的不足和挑战 |
二、在国际上的反腐败形象有待提高 |
三、未能在全球腐败治理中发挥有效作用 |
第三节 履约审议机制下中国反腐败工作的发展方向 |
一、继续推进国内反腐败能力建设 |
二、以反腐败成效取信于国际社会 |
三、谋求中国在反腐败国际规则上的话语权 |
结语 |
参考文献 |
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和研究成果 |
后记 |
(5)论数字经济影响下贸易壁垒新形态的法律规制困境(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绪论 |
(一) 选题背景及意义 |
(二) 文献综述 |
1、国外研究现状 |
2、国内研究现状 |
(三) 研究框架与主要内容 |
(四) 论文创新 |
第二章 国际贸易壁垒的新形态概述 |
(一) 贸易壁垒体系的新发展 |
1、贸易壁垒的定义及其类分 |
2、影响贸易壁垒形态发展的因素 |
3、贸易壁垒发展的新态势 |
(二) 数字经济催生贸易壁垒的新形态 |
1、环境因素——从“电子商务”到“数字贸易” |
2、演变的数字贸易壁垒及其特点 |
3、贸易壁垒的新形态及其影响 |
第三章 贸易壁垒新形态引发的法益冲突 |
(一) 信息安全与贸易自由的冲突 |
(二) 人权保护与数据跨境流动的冲突 |
(三) 协调冲突的路径与原则 |
第四章 规制贸易壁垒新形态的WTO法困境 |
(一) 因数字贸易属性产生的规则适用争议 |
(二) 对应的具体承诺及相关义务难以认定 |
(三) 正当关切下例外条款可能被滥用 |
1、援引一般例外条款抗辩的情形 |
2、援引国家安全例外条款的情形 |
第五章 规制贸易壁垒新形态的可行路径 |
(一) 最佳方案:推进全球范围的数字贸易规则谈判 |
1、区域层面的范式与存在的问题 |
2、回归WTO框架启动多边谈判 |
(二) WTO争端解决机构应积极促进善治 |
1、活用“技术中立”的解释原则 |
2、严格把关例外条款的援引 |
(三) 国家应检视国内法的合理性 |
1、国家自审的理论基础:国家利益与“非零和博弈” |
2、立法应当符合比例原则 |
3、提高国内规则的可预期性 |
第六章 我国对贸易壁垒新形态的因应 |
(一) 完善与数字贸易相关的法律法规 |
(二) 积极参与全球数字贸易规则的构建 |
结语 |
参考文献 |
攻读学位期间本人出版或公开发表的着作或论文 |
致谢 |
(6)我国着作权刑法保护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选题背景 |
二、文献综述 |
三、研究方法 |
四、研究框架 |
第一章 我国着作权刑法保护制度变迁与主要挑战 |
第一节 我国着作权刑法保护制度变迁与制度逻辑 |
一、我国着作权刑法保护制度变迁 |
二、我国着作权刑法保护制度逻辑 |
第二节 我国着作权刑法保护主要挑战 |
一、正当性挑战:我国着作权刑法保护的正当性问题 |
二、国际义务挑战:我国着作权刑法与TRIPS协定的符合性问题 |
三、技术挑战:我国着作权刑法在数字网络技术下的完善问题 |
四、司法挑战:我国着作权刑法适用的实效问题 |
第二章 我国着作权刑法保护的正当性 |
第一节 着作权刑法保护的目的正当性 |
一、着作权保护正当性的法理之维 |
二、着作权保护正当性的经济之维 |
三、着作权成为我国刑法法益 |
第二节 着作权刑法保护的手段正当性 |
一、着作权刑法在制裁体系中的特征与地位 |
二、着作权刑法的正当运用 |
三、我国着作权保护中"违法——犯罪"二元主义模式 |
第三节 着作权刑法保护的社会道德支撑 |
一、着作权刑法缺乏社会道德支撑的原因及对策 |
二、着作权刑事立法的道德依据 |
三、着作权保护的道德正当性之促进与证成 |
第三章 我国着作权刑法与TRIPS协定的符合性检验 |
第一节 我国履行TRIPS协定刑事义务概说 |
一、TRIPS协定刑事条款形成特点 |
二、我国履行TRIPS协定刑事义务总体策略 |
第二节 TRIPS协定中"盗版"与我国侵犯着作权犯罪行为要件 |
一、TRIPS协定中"盗版"的含义 |
二、我国侵犯着作权犯罪行为要件与TRIPS协定的符合性 |
三、侵犯着作权犯罪行为的扩张趋势与我国应对 |
第三节 TRIPS协定中"商业规模"与我国着作权刑事门槛要件 |
一、TRIPS协定中"商业规模"的含义 |
二、我国着作权刑事门槛的根据与数量标准 |
三、我国着作权刑事门槛要件与TRIPS协定的符合性 |
第四节 TRIPS协定中"蓄意"与我国侵犯着作权犯罪主观要件 |
一、TRIPS协定"蓄意"的含义 |
二、我国侵犯着作权犯罪故意要件与TRIPS协定的符合性 |
三、我国侵犯着作权犯罪"营利目的"要件与TRIPS协定的符合性 |
第五节 TRIPS协定中"可使用的救济"与侵犯着作权犯罪刑罚规定 |
一、TRIPS协定中"可使用的救济"的含义 |
二、我国侵犯着作权犯罪刑罚规定与TRIPS协定的符合性 |
第四章 我国着作权刑法在数字网络技术下的有限扩张 |
第一节 数字网络技术下着作权刑法基本走向 |
一、条约应对:数字网络技术下的因特网条约 |
二、我国调整:数字网络技术下我国着作权法律制度 |
三、基本走向:数字网络技术下我国着作权刑法有限扩张 |
第二节 我国信息网络传播权刑法保护 |
一、侵犯信息网络传播权行为及对相关刑事司法解释之反思 |
二、网络服务商刑事责任 |
三、点对点传输(P2P)行为的刑法规制 |
第三节 我国技术措施及权利管理信息刑法保护 |
一、境外技术措施刑法立法与司法考察 |
二、我国技术措施刑法保护合理性 |
三、我国规避技术措施行为类型 |
四、我国破坏权利管理信息行为刑法规制 |
第五章 我国着作权刑法适用的实效 |
第一节 我国着作权刑法适用的实证分析 |
一、实证分析说明 |
二、研究样本中刑法适用特点总体分析 |
三、研究样本中"复制发行"的刑法适用模式 |
四、研究样本中特定侵犯着作权行为的刑法适用模式 |
第二节 我国着作权刑法的罪名适用 |
一、罪名适用迷思:《非法出版物解释》第11条和第15条之惑 |
二、"侵犯着作权犯罪"与非法经营罪的关系 |
三、侵犯着作权罪与销售侵权复制品罪的关系 |
第三节 我国侵犯着作权行为的刑罚必定性 |
一、侵犯着作权行为刑罚必定性的意义与影响因素 |
二、侵犯着作权犯罪的行政移送问题 |
三、着作权刑法保护的司法体系有效运作 |
结语 |
参考文献 |
攻博期间发表的科研成果目录 |
后记 |
(7)论WTO透明度原则对我国法治建设的影响(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本文题目的背景 |
二、本文研究的目的 |
三、本文研究的价值 |
四、本文的研究方法 |
五、本文的体例安排 |
第一章 WTO 透明度原则概述 |
第一节 WTO 透明度原则的概念 |
一、透明度的概念 |
二、透明度原则在 WTO 中的概念 |
第二节 WTO 透明度原则的起源 |
一、透明度原则在 GATT 中的起源 |
二、透明度原则在 GATT 中的发展 |
三、WTO 透明度原则起源的历史原因 |
第三节 WTO 透明度原则的内容 |
一、公布 |
二、通知 |
三、报告 |
四、咨询点 |
五、贸易政策评审机制 |
第四节 WTO 透明度原则的特点、作用和发展 |
一、WTO 透明度原则的特点 |
二、WTO 透明度原则的作用 |
三、透明度原则在 WTO 中的发展 |
本章小结 |
第二章 WTO 透明度原则的价值和内涵 |
第一节 WTO 透明度原则的法治价值和内涵 |
一、法治的含义和意义 |
二、立法中的透明度原则 |
三、司法中的透明度原则 |
四、守法中的透明度原则 |
五、法律监督中的透明度原则 |
第二节 WTO 透明度原则的法理学价值和内涵 |
一、知情权概论 |
二、知情权的法理学意义 |
三、知情权中的透明度原则 |
第三节 WTO 透明度原则的程序法价值和内涵 |
一、程序正义的定义和起源 |
二、透明度原则在程序正义中的作用 |
三、程序正义的意义与透明度原则 |
第四节 WTO 透明度原则的经济学和政治学的价值与内涵 |
一、WTO 透明度原则的经济学价值和内涵 |
二、WTO 透明度原则的政治学价值和内涵 |
本章小结 |
第三章 WTO 透明度原则与我国入世承诺 |
第一节 我国对履行 WTO 透明度原则的承诺 |
一、中国在《议定书》中的承诺 |
二、中国在《报告书》中的承诺 |
第二节 我国履行 WTO 透明度原则概述 |
一、我国在立法制度中对 WTO 透明度原则的履行 |
二、我国在司法制度中对 WTO 透明度原则的履行 |
三、我国在行政法制中对 WTO 透明度原则的履行 |
四、我国履行 WTO 透明度原则需要注意的问题 |
第三节 我国履行 WTO 透明度原则的不足 |
一、我国在立法制度中履行透明度原则的不足 |
二、我国在司法制度中履行透明度原则的不足 |
三、我国在行政法制中履行透明度原则的不足 |
本章小结 |
第四章 中国传统法律转型与 WTO 透明度原则 |
第一节 我国传统法律中的透明度原则 |
一、我国传统法律的起源 |
二、我国传统法律的特点 |
三、中国传统法律中的透明度 |
第二节 我国法律转型与透明度原则 |
一、中国传统法律与西方法律的区别和冲突 |
二、我国法律转型中的透明度原则 |
本章小结 |
第五章 WTO 透明度原则对我国立法体制的影响 |
第一节 我国立法体制概论 |
一、我国立法体制简介 |
二、我国立法制度概述 |
三、立法体制中的透明度问题 |
第二节 WTO 背景下我国立法体制中的透明度问题 |
一、立法理念中的透明度原则 |
二、立法质量中的透明度问题 |
三、立法程序中的透明度问题 |
四、立法监督中的透明度问题 |
五、立法冲突中的透明度问题 |
六、“部门立法”中的透明度问题 |
七、地方立法中的透明度问题 |
第三节 WTO 时代我国立法的发展趋势与透明度原则 |
一、立法民主化趋势中的透明度原则 |
二、立法国际化趋势中的透明度原则 |
三、立法专业化趋势中的透明度原则 |
四、立法多元化趋势中的透明度原则 |
本章小结 |
第六章 WTO 透明度原则对我国司法体制的影响 |
第一节 我国司法(法院)体制概述 |
一、我国司法(法院)体制简述 |
二、我国司法体制的基本原则 |
第二节 WTO 背景下我国司法体制中的透明度问题 |
一、司法理念中的透明度问题 |
二、司法公正中的透明度问题 |
三、司法权威中的透明度问题 |
四、司法监督中的透明度问题 |
五、司法平等中的透明度问题 |
六、司法腐败中的透明度问题 |
第三节 WTO 时代我国司法的发展趋势与透明度原则 |
一、司法效率趋势中的透明度原则 |
二、司法统一趋势中的透明度原则 |
三、司法民主趋势中的透明度原则 |
本章小结 |
第七章 WTO 透明度原则对我国行政法制的影响 |
第一节 我国行政法律体制概述 |
一、我国行政法制的框架 |
二、我国行政法制的基本原则 |
第二节 WTO 背景下我国行政法制中的透明度问题 |
一、行政理念中的透明度原则 |
二、行政规章中的透明度问题 |
三、行政执法中的透明度问题 |
四、行政监督中的透明度问题 |
五、行政权责统一中的透明度问题 |
六、行政诚信中的透明度问题 |
第三节 WTO 时代我国行政法制的发展趋势与透明度原则 |
一、行政法制民主化趋势中的透明度原则 |
二、行政法制效率化趋势中的透明度原则 |
三、行政法制统一趋势中的透明度原则 |
本章小结 |
第八章 WTO 透明度原则对我国法治的影响和启示 |
一、WTO 透明度原则对我国法治观念的影响 |
二、WTO 透明度原则对我国法治诸环节的影响 |
三、WTO 透明度原则对我国法治进程的启示 |
本章小结 |
结束语 |
一、本文的研究结论和创新 |
二、本文在理论和实践上的贡献 |
参考资料 |
一、中文参考书目 |
二、中文参考论文 |
三、英文参考书目 |
四、英文参考论文 |
后记 |
详细摘要 |
(8)中国民族自治地方立法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第一章 我国民族自治地方立法的基本理论问题 |
第一节 民族自治地方立法概念的界定 |
第二节 我国的民族自治地方 |
第三节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 |
第四节 民族自治地方立法的历史 |
第五节 民族自治地方立法的作用 |
第二章 民族自治地方的立法权研究 |
第一节 对我国现行立法体制的分析 |
第二节 立法权 |
第三节 我国民族地方的立法权 |
第四节 我国民族自治地方立法权的地位 |
第三章 民族自治地方立法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
第一节 民族自治地方立法的指导思想 |
第二节 民族自治地方立法的基本原则 |
第三节 立法统一性原则 |
第四节 体现民族特点和地方特色的原则 |
第五节 正确行使变通权原则 |
第六节 保障自治机关充分行使自治权的原则 |
第七节 民主原则 |
第八节 科学原则 |
第四章 自治条例 |
第一节 自治条例概述 |
第二节 自治条例的监督机制 |
第三节 关于制定自治区自治条例问题的思考 |
第四节 自治条例完善问题研究 |
第五章 单行条例 |
第一节 单行条例概述 |
第二节 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的法定程序 |
第三节 单行条例完善问题研究 |
第六章 变通或补充规定 |
第一节 变通或补充规定概述 |
第二节 变通或补充规定的定位及完善 |
第七章 自治机关变通执行和停止执行的自治权 |
第一节 变通执行和停止执行自治权的概念 |
第二节 自治机关行使变通执行或者停止执行自治权的程序 |
第八章 甘肃省民族自治地方立法调查 |
第一节 天祝藏族自治县人民法院现状调查 |
第二节 临夏回族自治州民族立法调研 |
第三节 甘南藏族自治州民族立法调研 |
附录一:天祝藏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基本情况调查表 |
附录二:参考文献 |
附录三:研究成果 |
后记 |
(9)中国政府采购市场开放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绪论 |
1.1 选题背景与意义 |
1.1.1 选题背景 |
1.1.2 选题意义 |
1.2 国内外研究综述 |
1.2.1 国外研究综述 |
1.2.2 国内研究综述 |
1.3 研究思路与方法 |
1.3.1 研究思路 |
1.3.2 研究方法 |
第2章 中国政府采购市场开放面临的挑战 |
2.1 “经济全球化”要求政府采购规则与国际接轨 |
2.1.1 开放政府采购市场是贸易自由化的必然趋势 |
2.1.2 GPA对政府采购市场开放的贡献 |
2.1.3 其他国际采购规则与GPA的互补 |
2.1.4 国际采购规则对政府采购市场的开放的影响 |
2.2 中国市场经济改革要求政府采购市场开放 |
2.2.1 中国正经历由计划经济到市场经济的转变 |
2.2.2 试行政府采购制度为进一步开放市场奠定了基础 |
2.2.3 参与“经济全球化”需要开放政府采购市场 |
2.3 政府采购市场开放仍存在诸多问题 |
2.3.1 认识上存在误区 |
2.3.2 政府采购的法律体系不健全 |
2.3.3 配套制度不完善 |
2.3.4 管理的方式方法陈旧 |
2.3.5 监督不力,腐败现象仍很严重 |
2.3.6 专业人才匮乏 |
第3章 中国政府采购市场开放的政治学思考 |
3.1 政府采购市场开放与国家主权的让渡和维护 |
3.1.1 国家主权概念的演进 |
3.1.2 政府采购市场开放与国家主权的有限让渡 |
3.1.3 政府采购市场开放与国家主权的维护 |
3.2 政府采购市场开放与政府职能转变 |
3.2.1 政府失灵与政府职能定位 |
3.2.2 政府采购的政策目标 |
3.2.3 政府采购市场开放中的政府管理 |
3.3 政府采购市场开放与反腐败 |
3.3.1 政府采购中的腐败现象 |
3.3.2 政府采购中腐败的成因及危害 |
3.3.3 政府采购市场开放中的反腐对策 |
第4章 中国政府采购市场开放的经济学分析 |
4.1 政府采购市场开放经济分析的理论基础 |
4.1.1 政府支出乘数理论 |
4.1.2 财政政策的挤出效应理论 |
4.1.3 理性人假设理论 |
4.1.4 均衡价格理论 |
4.1.5 贸易自由化理论 |
4.1.6 交易成本理论 |
4.1.7 委托-代理理论 |
4.1.8 制度变迁理论 |
4.1.9 博弈论 |
4.2 政府采购市场开放的成本收益分析 |
4.2.1 政府采购市场开放的收益 |
4.2.2 政府采购市场开放的成本 |
4.3 实现政府采购市场开放的效益最大化 |
4.3.1 政府采购市场开放的基本原则 |
4.3.2 政府采购支持的产业选择标准 |
4.3.3 政府采购市场开放量的度量及其控制 |
第5章 中国政府采购市场开放的法律规制 |
5.1 政府采购市场开放的立法规制 |
5.1.1 构建规范、统一、开放的政府采购法律体系 |
5.1.2 修改现行《政府采购法》 |
5.1.3 加快政府采购配套制度建设 |
5.2 政府采购市场开放的执法规制 |
5.2.1 克服地方保护主义,促进国内统一政府采购市场的形成 |
5.2.2 推行规范化管理,实现政府采购的政策目标 |
5.2.3 探索实践经验,稳步实现政府采购市场的有序开放 |
5.3 政府采购市场开放的司法救济 |
5.3.1 WTO对政府采购司法救济的影响 |
5.3.2 扩大政府采购的司法审查范围 |
5.3.3 政府采购市场开放需要全方位的权利救济 |
结论 |
参考文献 |
致谢 |
附录A 攻读学位期间所发表的学术论文目录 |
(10)WTO背景下的中国司法改革(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英文摘要 |
引言 |
一、WTO蕴涵的现代司法理念 |
(一) 司法公正理念 |
(二) 司法独立理念 |
(三) 司法效率理念 |
(四) 司法公开理念 |
(五) 平等理念 |
二、加入WTO对我国司法制度提出的要求 |
(一) WTO中与司法有关的规则 |
(二) WTO中与司法有关的规则对我国司法制度提出的要求 |
三、WTO背景下对我国现行司法制度的反思 |
(一) 当前影响我国司法改革的落后的司法观念 |
(二) 当前我国司法制度与WTO规则的主要差距 |
四、入世后我国司法改革展望 |
(一) 入世后我国司法改革应坚持的若干原则 |
(二) 入世后我国司法改革对策 |
结论 |
参考文献 |
后记 |
攻读学位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目录 |
四、加入WTO与检察工作观念更新(论文参考文献)
- [1]新中国司法理念的演变及反思[D]. 颜赛楠. 华东政法大学, 2020(08)
- [2]《贸易便利化协定》与相关条约的冲突与协调[D]. 杨欣. 大连海事大学, 2020(01)
- [3]政府信息公开 ——权利与规制[D]. 于广益. 华东政法大学, 2019(03)
- [4]《联合国反腐败公约》履约审议机制研究[D]. 张茜. 华东政法大学, 2019(02)
- [5]论数字经济影响下贸易壁垒新形态的法律规制困境[D]. 裘韵. 苏州大学, 2019(03)
- [6]我国着作权刑法保护问题研究[D]. 贺志军. 武汉大学, 2009(09)
- [7]论WTO透明度原则对我国法治建设的影响[D]. 王秉乾.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 2007(02)
- [8]中国民族自治地方立法研究[D]. 康耀坤. 兰州大学, 2006(09)
- [9]中国政府采购市场开放研究[D]. 刘士平. 湖南大学, 2005(07)
- [10]WTO背景下的中国司法改革[D]. 王珏. 安徽大学, 2005(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