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法治建设过程中的道德和法律(论文文献综述)
郭忠,刘渠景[1](2022)在《习近平法治思想中的德法关系理论》文中提出德法关系理论是习近平法治思想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其中最具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底蕴和鲜明中国特色的一部分。这一理论由德法结合论、以法护德论、以德撑法论、德法协力论等理论构成,是一个内涵丰富、体系严整的理论体系,蕴含着深刻的道理、事理与法理。习近平德法关系理论科学地阐释了法律与道德、法治与德治相互结合、相辅相成、相得益彰的有机关系,极大地丰富和发展了法治基本原理和国家治理理论,彰显了中国法治的鲜明特点。
吴俊,庞瑞翰[2](2021)在《“思想道德”与“法治”教育的有机融合研究》文中研究指明推动思想道德与法治有机融合是"思想道德与法治"课程教材的重点与难点。"思想道德"与"法治"的有机融合,不仅是实现道德与法律在维护社会秩序中的弥合互补,推动国家治理体系与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必然要求,也是培养担当民族复兴大任时代新人的必然要求。坚持知识性和价值性的统一,注重价值引领,直面思想道德与法治教育面临的时代挑战,贯穿问题意识,注重思想道德与法治思维逻辑的一致性,便是在把握课程性质、教材特征基础上推进二者融合的路径探索。
江国华[3](2022)在《习近平法治思想中的核心范畴》文中研究表明"范畴"乃哲学思想的逻辑表达形式。基于思想学术体系构成之视野,运用马克思主义唯物辩证法抽象和提炼习近平法治思想之核心范畴,是呈现习近平法治思想本真精神及其学术化的必要环节。作为马克思主义一般原理与中国特色法治事业相结合的产物,习近平法治思想是马克思主义法治理论中国化的最新成果,其中有关理论与实践、政治与法治、民主与法治、权力与权利、法治与德治等辩证关系的创新论述,深刻揭示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的本质特征和发展规律,充分体现了马克思主义唯物辩证法精神,构成了习近平法治思想中的核心范畴,在新时代法治中国建设中具有世界观和方法论的指导意义。
任悦[4](2021)在《美好生活视域下的法治与德治相结合机制研究》文中认为美好生活是人类永恒的追求目标,也是中西方一直所探讨的重要课题。随着我国社会主要矛盾的深刻转变,促进人民美好生活的实现成为中国共产党更高的奋斗目标。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相结合作为治国安邦的重要方略,其本身也是实现人民美好生活的重要保障。因此,只有把法治建设与道德建设紧密结合起来,才能保障社会稳定,维护国家长治久安,满足人民对美好生活的期盼。以美好生活为视角,研究当前我国法治与德治相结合的问题,以此来说明美好生活需要法治与德治相结合,法治与德治相结合是促进美好生活实现的重要方式。通过对古今中外治国理政的规律以及美好生活等相关问题的梳理,也可以发现:法治与德治在国家治理中有不同的职能,仅靠法治或德治都无法实现美好生活的愿望。美好生活既要道德的引领,又要依靠法律的保障,只有将两者结合起来,才达到相得益彰的效果,才能促进美好生活的实现。本文首先对美好生活、法治与德治相结合的理论来源进行了梳理,从历史层面、社会需要的层面以及理论层面,阐述了美好生活需要法治与德治相结合的原因;其次,对美好生活视域下的法治与德治相结合机制的现状进行了考察,发现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相结合对社会主义建设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主要表现在:二者的结合促进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建立、完善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道德建设、加速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培育和践行,也为美好生活的实现奠定了坚实的基础。与此同时,我国法治建设与道德建设中的矛盾也日益凸显,法治建设中存在着不平衡不充分的问题,道德建设中也存在着相应的问题,二者结合的过程中又形成了“法律万能主义”与“泛道德化”等问题,这些问题给人们的社会生活造成了困扰,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美好生活的进程。由此,本文对法治建设与道德建设中存在的不平衡、不充分问题进行了深入的原因分析,以期为促进法治建设与道德建设相平衡提供一些判断依据;最后,本文进一步探讨了法治与德治相结合如何促进美好生活实现的路径,并根据社会发展的现状提出了切实可行的对策。
李金枝[5](2021)在《公民法治教育的中国模式与实现路径》文中认为“公民身份是一种强有力的理念,它既承认个人的尊严,同时又重申个体行动的社会背景”。基于国家治理的需要,各个国家都将道德、政治和法律元素纳入公民教育之中,通过提高公民素养以推进民主和法治的实现。为了应对全球化、信息化时代的民主与法治挑战,也为满足我国民主化和法治化进程中的主体性建设需要,十八届四中全会《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做出了“将法治教育纳入国民教育体系”的战略部署。2016年,教育部、司法部和全国普法办发布了《青少年法治教育大纲》,将青少年法治教育确定为“全面依法治国、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基础工程”。法治建设需要“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而法治社会的建设有赖于全体公民法治素养的提高。因而,我党十九大《报告》中做出了“提高全民族法治素养”的全新要求,中共中央印发的《法治社会建设实施纲要(2020-2025年)》再次强调“全面落实《青少年法治教育大纲》。所以,为呼应我国法治建设的实际需求,亟需全面探索法治教育的新模式和新路径,提升公民法治素养,塑造社会主义合格公民。本文采用了实证分析以及多学科交叉研究的方法,探讨了当代中国公民法治教育模式的构建以及具体的实施路径。一、全球化时代的公民教育变革与趋势全球化、信息化时代的到来,使公民角色、公民身份及其价值诉求发生了重大变化,对各国公民教育提出了重大挑战。各国公民教育模式的探索虽然取得了一些成就,但也面临各种困境。基于人类命运共同体意识的形成以及民主法治理念和价值的普遍追求,未来世界的公民法治教育呈现出公民内涵的普遍性与特殊性并重、国家认同的统一性与族群的多样性兼顾以及爱国主义与世界主义兼容的发展趋势。首先,全球化时代的公民教育出现重大变革。随着经济的全球化以及交通和信息技术的快速发展,人们的行为和交往突破了国界,一些大型的国际经济组织取代了民族国家的部分功能,并逐渐由国际惯例、条约等形成了国际秩序,推动了世界公民意识的形成,世界公民意识对民族国家观念构成了巨大的冲击;在全球化的进程中,国际经济组织和跨国公司的地位越来越重要,这些公司的企业文化对民族国家的文化认同构成了明显的侵蚀,而且,多元文化孕育催生了包括城市公民、民族国家公民、欧盟等超国家形式的半联邦公民及世界公民等多重公民身份的形成,多重公民身份对国家认同也构成了巨大的挑战。也就是说,在信息网络全球化中,多元的文化、价值、信仰以及意识形态相互交织、冲突、碰撞与融合,人们原有的价值观和行为模式均受到冲击,从而使国家认同和民族凝聚力都面临挑战;随着网络信息技术和人工智能技术的飞速发展,人类社会的行为模式和交往模式都出现了巨大变化,并引发了虚拟与现实“双重”空间的社会变革,公民在双重空间的行为出现了一定程度的迷乱,由此引发了对数字公民培育的迫切需求;在各个国家的民主政治实践中,政治冷漠成为很多民族国家在推动民主法治实践中的巨大阻力,培养积极、主动、理性参与国家政治生活的“积极公民”已经成为一种时代呼唤。以上变化使全球化时代各国公民教育遭遇了前所未有的挑战。其次,既有的教育思路和模式存在各种不足和困境。公民教育是现代化国家建设的重要议题,公民素质在某种意义上说决定着国家和民族现代化程度。由于秉承的公民教育理念的不同和培养目标的差异,不同国家所形成的公民教育模式也有所不同。在发端于西方的共和主义、自由主义、社群主义、多元主义以及兴起于东亚国家的伦理主义等理念指导下,不同的公民教育模式在处于不同地域和实施不同社会制度和体制的国家中粉墨登场,并打造出的“权利公民”“责任公民”“主动公民”以适应国家治理的不同需要。但是,在公民教育的实践运行中,各种公民教育模式在彰显自身教育魅力并取得一定成就的同时,也存在着自身无法克服的缺点,给国家和社会的发展带来了隐忧。再次,为了应对全球化、信息化时代的各种困境,各国对公民教育进行了多种形式的探索并展现了未来公民教育的发展趋势。未来公民教育的趋势应该体现为公民内涵的普遍性与特殊性并重、国家认同的统一性与族群的多样性兼顾、爱国主义与世界主义兼容。不同国家、不同时代,“公民”的内涵具有不同的解读,从普适性的角度来看,公民内涵应该包括公民与国家之间关系的定位以及公民的相关权利和责任。从特殊性角度来看,任何一个国家基于历史传统与政治和经济结构的不同,公民的具体内涵存在很大的不同,那么,在公民教育中,应该对公民内涵的普遍性与特殊性并重,并进行客观、理性的理解与诠释。在当今社会,很多国家面临国家认同与族群认同的内在张力问题,那么,基于和谐秩序构建的需要,公民法治教育需要兼顾国家认同的统一性与族群的多样性,实现二者之间的融合与对接。基于人类命运共同体意识的形成和主权国家独立地位确立的需要,在公民教育中需要实现爱国主义与世界主义的融合发展。二、中国公民法治教育的历史变迁与当下转向在现代公民品格的塑造过程中,中国走的是异于西方的道路。这条道路艰辛异常,却也通过不断的积累和探索,逐渐形成了符合中国历史文化传统和现实国情的公民品格的型塑之路。中国古代封建社会,家国同构的政治体制、自然小农经济和自治的乡绅社会在忠和孝的伦理观念和礼与法的引领下,必然培育出以服从为主要特征的“臣民”。忠君、道德和礼法规则意识强化了臣民们的以义务为本位的服从性。臣民性及其适应中国封建社会政治经济体制的自洽式运行,使之稳定存在了二千多年。鸦片战争,西方列强用先进的工业文明制造出的坚船利炮打开了中国的大门,不思进取的满清政府及愚民政策培养出的顺民们无法突破“中体”的束缚,无论是“师夷长技以制夷”、“变法图存”,还是“国民立宪”,都以失败告终,这同时也宣告着传统中国“臣民性的解构”。为此,清末开明的知识分子提出运用西学“开启民智”,去除国民的劣根性,以塑造“国民性”。资产阶级革命派借助于西学东渐、民智渐开的契机,采取暴力革命手段,推翻满清帝制,建立了中华民国,真正开启了国民性改造的历史进程。孙中山先生缔造民国以后,三民主义思想成为实现其政治主张的理论基础。三民主义也就成为改造“国民性”的思想指南。民国已降,思想启蒙未止,陈独秀等发起的新文化运动、五四运动等高举科学民主大旗,反对封建礼教、倡导新文学、新文化,宣扬资产阶级民主思想,宣传马克思主义,为国民性改造奠定了社会基础。满清帝制的消亡使封建忠君思想彻底失去市场,民国建立,国民也产生了现代国家的观念。通过反帝反封建的五四爱国运动、抗日救亡运动以及十四年的抗战凝聚成国民性中不可缺少的爱国主义情怀。中华民国的国民教育启蒙、通过“新国家”的教育建设来塑造“新国民”,使平民教育、民众教育得以兴起,教育锻造国民性得以实现。同时,中华民国宪法、法律和制度建设等使得国民权利意识得以唤起。不过,在蒋介石掌权以后的南京国民政府故意以曲解的儒化三民主义治国,通过“党化教育”达到重义务轻权利的法西斯式的“国民性”塑造。不过,这种塑造在1949年新中国建立后便在大陆戛然而止。新中国成立后,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通过“人民性的塑造”,强化人民在国家中的主体地位。不过人民是政治上的概念,而非法律上的概念,所以,公民教育也就是在这一理念的引领下,完全以政育代替法育。这种通过采取政治运动、社会教育、重视思想政治品德教育的“政育”为先的“人民性”塑造,虚化了作为主体的人民的权利和义务。人民被禁锢在单位制、人民公社的体制内,既缺乏自主和独立行使权利的身份,也缺少行使权利的能力。所以,在十年浩劫的“文化大革命”中,人民的权利反倒被“人民”所践踏。改革开放以后,随着经济和社会的转型,原有计划经济体制下的“全能型国家”和“总体性社会”适度分离,宪法也赋予了公民本应享有的权利,使得公民权利意识得以加强。国家更是通过德育、政教和法育(普法)来塑造公民性品格。但是塑造过程中,政育、德育为先的原则导致了德育、政教和法育的三元架构结构性失衡,法育处于从属地位,法治教育也就变成了法制教育,一系列普法规划也仅仅是进行了守法教育。这样的公民教育难于回应“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提高全民族法治素养”的时代要求,也无法保证公民们能够自主的保护自己的权利。所以,为了实现“增强全民法治观念,推进法治社会建设”,必须“把法治教育纳入国民教育体系”。当下法治教育的时代意义与重要使命在于实现从思政主导到法治启蒙、从主人意识到公民意识、从守法教育到公民教育从守法教育的当下转向。三、公民法治教育的中国模式建构基于我国的历史传统、现实国情以及中国特色的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制度,我国必须探索与我国的法治模式相适应的公民法治教育模式。首先,公民法治教育必须遵循“一核多元”的价值主线。其中,“一核”是指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是当代中国价值体系的浓缩,也是中国人民价值诉求的集中体现;“多元”是指多元融合的民主法治理念,其体现了现代社会民主法治的核心要素和普世价值。中国公民法治教育应该以树立公民立足国情、面向全球化的民主法治理念为目标。立足国情便是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引领,立足国情、面向全球的民主法治理念包括权力制约理念、法律至上理念、公平正义理念和人权保障理念。坚持“一核多元”的价值主线是公民法治教育模式的核心要义。“一核多元”中的“一核”与“多元”具有内在的契合性,相互耦合,为培养与当代中国法治建设目标相一致的法治素养提供价值指引。其次,公民法治教育必须进行结构平衡的权义定位。权利和义务是法律的核心内容,权力和责任也是权利义务的特殊表现。公民法治教育必须符合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治价值的权利义务观,摒弃“臣民”观念和“私民”观念,培养具有独立人格以及有责任感和公共精神的公民。在当代中国,合格的公民必须具有权力与权利的平衡观念、权利与权利的平衡观念以及权利与义务的平衡观念,通过结构平衡的权义定位,形成规则意识,并寻求个人利益与他人利益、国家利益与社会公共利益的最大公约数。再次,公民法治教育必须建构公私领域的两重框架。公民既是公权领域的行为主体,同时也是私权领域的行为主体,在公共生活领域,需要培养公民的民主参与能力,包括民主协商能力、权利主张能力、权利维护能力以及理性自律能力,同时需要培养公民的公共伦理,以此来型塑与国家治理理念相匹配的公民精神;在私权领域,要将诚信、公平原则和平等理念作为公民法治教育的重要内容,同时,培养公民的契约精神,从而确立公民私人生活中的行为尺度,打造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一致的主体性人格,推动市场经济法治秩序的生成。最后,公民法治教育必须注重制度理念的层级安排。在当代中国,公民法治教育是国民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公民法治素养是长期养成的,公民法治教育在内容设计以及理念培养方面需要体现层级性安排。在内容上,必须以宪法为核心,宪法是培养公民法治素养的源泉、国家秩序建构的根基、实现国家整合的制度性平台以及国家法律体系和谐统一的基础,通过宪法教育,培养公民对宪法的敬畏感,增强宪法权威,从宪法相关知识扩展到部门法的认知与掌握;在教育阶段上,应当根据受教育对象在不同成长时期的认知能力逐步培养对法律常识、法律制度和法治原则的认知、理解与内化,最终形成法治理念;在教育方式上,根据受教育对象的不同年龄段,采取灵活多样的教育形式,重点在于提高教育效果。而且,公民性品格和法治素养的形成需要长期的过程,因此,公民法治教育是一个长期的、循序渐进的过程,在小学、初中、高中、高等教育等全部教育阶段都必须将公民法治教育作为教育内容的重要组成部分。四、公民法治教育的功能机制与实现路径改革开放后,我国的法治进程在不断推进,但也面临发展的瓶颈问题,其中,公民性品格和法治素养成为法治建设的重要掣肘因素,因此,必须充分发挥公民法治教育的功能,为法治建设提供精神动力。公民法治教育的核心功能是认同与接纳,一是国家认同,公民对国家的认同是维系国家稳定与团结的基础和前提,经济的全球化、多元的价值冲突以及改革开放中的各种矛盾使国家认同面临挑战,因此,公民法治教育的核心功能是国家认同。二是制度认同,基于历史传统与现实国情,我国实行的是与其他国家不同的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制度以及由此产生的各种具体的政治、经济、文化与社会制度,在复杂的国际形势下,国外势力以各种方式对我国的各种制度进行质疑与否定。在当代中国,经济、政治体制改革以及文化创新方面都具有相应的法律依据,中国的各项制度的构建都与法治国家、法治社会和法治政府的目标保持一致,因此,通过公民法治教育增强公民对社会主义制度背后的理论、理念的认同,并由此而认同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律制度。三是文化认同,文化是民族性格的体现,是一个民族的集体记忆,中华文化博大精深,是中华民族繁衍生息不断走向强大的精神源泉。全球化的过程中,中华文化也面临各种挑战与冲击,通过公民法治教育,文化认同是增强民族凝聚力与向心力的内在动力。公民法治教育除了核心功能外,还有重要的四维功能机制,即导引功能机制、耦合功能机制、驱动功能机制和反思功能机制。其中,导引功能机制表现为对法律的制定以及实施的导引。法律制度的灵魂是法治理念和价值取向,公民法治教育能够使公民形成正确的法律理念和价值取向,通过立法过程导引法律的良善品质的形成;耦合功能机制表现为公民通过法治教育形成的具有一定价值选择的法治理念与现行的法律制度之间存在一种互动关系,即公民的法治理念注入到法律制度当中,而公民基于对法律制度的价值认同而自觉的遵守法律,二者是互动耦合的关系;驱动功能机制表现为公民基于法治教育所形成的法治思维、法治理念对法律的制定和实施具有重要的推动作用。一方面,公民权利意识的增强以及其对权利的主张能够驱动相关立法的产生与完善,另一方面,公民对权力的监督意识能够驱动相关法律制度的制定与实施;反思功能机制表现为公民法治教育能够提高公民对现行的法律制度进行审视以及理性评价与批判的能力。从积极的角度来说,具有法治素养的公民通过对现行法律制度的评判以及相关建议的提出能够推动“良法”的制定与完善。从消极的角度来看,公民对现行法律制度所赋予的权利和义务采取非理性的方式进行评判或不认真对待相关法律所赋予的权利的行为,从另一个角度说明了现行法律制度的制定或实施存在问题,进而引起对相关制度的反思。公民法治教育功能的充分发挥需要多元协同的实施路径,首先是进行德育、普法与法育的体系整合。确立法育的独立地位,以德育滋养法育,强化“普法”对“法育”的实际效能,保证公民法治教育在国民教育体系中的真正落实及其实质作用的发挥;其次是构建国家、社会与学校的多元平台机制。通过顶层设计、相关法律制度的制定以及社会民主法治氛围的营造和具体课程安排,全方位推进公民法治教育的实施;再次是通过多维途径强化法治观念、促进法律行为的养成以及提高法律实践的能力。应该改变传统的宣教和灌输的思路,而是通过建构更多观察、体验和参与式的方式进行公民法治教育途径的创新,以提高教育实效;最后是通过强化党在公民法治教育中的领导地位和充分发挥媒体的舆论引导作用以及健全公民法治教育的评价体系等措施,为公民法治教育模式的践行以及核心功能与四维功能的实现提供条件保障。
俞海涛[6](2021)在《法律拟制论及其法治意义》文中提出尽管法律和法学中充斥着各种拟制,法律拟制问题却没有得到专门、全面的梳理。人们至少在三个层面上谈论法律拟制:一是方法论拟制,它主要包括立法者和司法者运用的特定拟制方法或技术,存在于法律实践中;二是认识论拟制,作为服务于认识的思维构造,存在于法律科学中;三是本体论拟制,即从拟制的角度思考法学研究对象——法律和法治的存在方式。传统法律拟制研究包括微观立法拟制和司法拟制,可合称为方法论拟制:1.微观立法拟制是一种特定的法条表达技术,通常以“视为”为显性标志。拟制条款是对基准条款的“隐藏的引用或限缩”。采取此种表达形式的理由有三:努力维持一贯的表象;在不确定情形中做决断;避免繁琐重复,追求简洁经济。2.司法拟制是普通法法官“悬置”具体案件中的事实构成要件,径直让关联法律后果降临的推理工具。法史学家认为拟制是法官协调法律与社会发展的工具,它以旧法律规则之瓶装新生活事实之酒,并认为这种方式只在特定历史阶段有意义。但历史并没有抛弃拟制,它表现出的探究性正是普通法的精神所在。对立法拟制和司法拟制的存废之争,引发了笔者对法律拟制定性的重新思考。作为一种工具和方法,它当然需要根据目的来取舍,但如果拟制是事物存在的属性,那么就不能任意取舍。法学拟制包括法学范式的拟制和为凯尔森所阐发的认识论拟制:1.法学范式是某种法律学说体系的基石,诸如社会契约、民族精神、天赋人权、基础规范等等,它们是一种拟制(尤其是“人格化拟制”和“忽略式拟制”),而且,范式革命可用拟制的可修正性来解释。凯尔森的基础规范就是法学范式的拟制的一个例子,凯尔森对基础规范的认识经历了从“预设(或假设)”到“拟制”的转变。2.凯尔森的认识论拟制源于费英格的拟制哲学,尤其是科学拟制的思想,凯尔森在一定程度上忽视了实践拟制的重要性。前期凯尔森坚持科学的认识论立场,将法律规范当作唯一的法律事实,批判费英格混淆了科学拟制与法律拟制,并将立法拟制、司法拟制、伦理拟制、法律自身的拟制等排除在严格意义上的法律拟制之外。然而,在凯尔森接受梅克尔的“法律行为双重性”学说之后,他的严格拟制观点就不再能自圆其说。拟制过程既包含认识因素,又包含意志因素,由此引出法律作为制度事实的本体论拟制。法律拟制研究不必局限于传统的微观立法拟制和司法拟制,也不必像凯尔森那样只从认识论角度出发。本体论拟制的阐释借助了边沁的拟制体理论、考夫曼的“存在的类推学说”、虚构主义(尤其是道德虚构主义)和制度法学与约翰·塞尔的制度事实论:1.边沁的本体论学说认为拟制体是这样一种存在体:谈论它的话语的语法形式赋予了其存在,但它并非现实或真实的存在。拟制体的名称只是一些空洞的符号,只有还原到实存体才能得到理解,“义务”等法律概念就是如此。边沁是个唯名论者,倾向于用“外在观点”分析法律概念,笔者认为法律概念并非只是空洞的符号;从一种内在观点看,它们是一种真实状态,一种社会事实或制度事实。2.考夫曼认为拟制终究无非是类推。他回顾了“存在的类推”学说史后,认为传统的“存在的类推”学说正好在费英格的拟制论中得以继续生存。在法律理念—制定法规范—法律判决的法律现实化过程中,存在的类推与认识的类推相互交织。“存在的类推”学说即关系本体论认为,法是应然与实然的对应。总之,法作为应然与实然的对应,即是规范与事实的对应,即是制度事实的诞生。3.道德虚构主义建立在道德谬误论基础上,后者认为道德事实是一种“古怪实体”,在现实中并不存在,因而道德判断、命题等道德话语都是一种“谬误”。如何面对这些谬误?道德虚构主义认为需要假装它们真实,因为它们是“有用的虚构”(费英格和富勒也如此定义“拟制”)。实际上,“古怪事实”并不古怪,改变“单一事实观”后就会发现“古怪事实”就是制度事实。但是必须承认,制度事实既有事实性,又有虚构性,是一种虚构性事实。我们可以借鉴虚构主义的立场对待法律和法治话语,即区分批判性语境和日常语境。4.最后笔者借助塞尔和制度法学的理论阐明了作为制度事实的法律拟制,法律拟制就是法律事实,法律事实具有以下拟制结构:在法律规则(R)中,自然事实(X)视为法律事实(Y),也即自然事实的“法律化”。这个拟制结构创造了包括法律主体、法律客体、法律行为、事件等在内的法律世界,在创造法律世界的过程中,集体“视无为有”的拟制态度对于制度事实或法律世界的形成至关重要。在结合各家关于拟制的定义,如“视不同为同”、“视不存在为存在”、“视变为不变”、“视假为真”等,并在塞尔的构成性规则“X算作Y”的基础上,笔者总结出拟制的思维公式“视X为Y”。拟制思维的过程既是一个理性的认识过程,又是一个意志的创造过程;拟制思维的结果Y就是法律事实。因此笔者将法律拟制定义为:视X为Y的思维形式建构的法律事实。拟制反于真实,代替真实,具有建构性、自指性、客观性、决断性、效用性、探究性等特征。拟制与虚构、推定、谎言、隐喻等有同有异,拟制并非纯粹的虚构,它有事实的一面,拟制更不是存心欺骗的谎言。本体论拟制能给法治理论带来新的启发。法治概念在形式和实质、薄和厚、普世主义和国情主义等争议中胶着不下。鉴于此,有人提出法治是一个“本质上有争议的概念”,但这个提法有不能自圆之处,还可能陷入相对主义的危险,对现阶段的法治建设产生不良的修辞效果。而且它没有正面回答法治难题——法律的统治何以可能,法治神话论、谎言论等解构法治的话语依然层出不穷。法治是由法律所定义的生活秩序,是用法律规范事实达成的理想治理状态,因而是一种制度事实。法治作为一个拟制的概念与“神话”、“谎言”不同,它不意图欺骗,它有虚构的一面,也有事实的一面,需要揭露,更要建构,对人类生活和文明有巨大价值。法治诸原则也具有拟制性。自由法学、法社会学、现实主义法学、批判法学、后现代法学等反基础法学以科学的求真态度,不断揭露法治原则的虚假性,否定法律的自主性,鼓吹法治的不可能性。反基础法学有助于看清法律和法治话语的虚构性,但是他们没有意识到拟制的价值,从某种意义上说,法律和法治本来就是拟制的。具体地说:1.规则难以与一般性割裂开来,一般性行为模式的建立有赖于人造分类、抽象拟制和图式拟制。2.语词的开放性结构难以避免,因而符合绝对的明确性原则的概念天国是一个乌托邦拟制,但是乌托邦内含一种让现实向愿景转化的力量。3.法律体系是拟制或建构的产物,而且无矛盾、冲突、漏洞的融贯体系是一种“实践上必要的设定”,法官必须如此宣称、主张甚至信仰,才能维护法律的权威。4.不变的法典控制着静止的社会是不现实的,但重要的是在稳定性原则下做到持法达变。5.法律的公开状态是一种拟制状态,法律公布是一种制度事实,公开性原则要求国家据此满足公布的基本形式要求。6.官员行为与法律保持一致有许多困难,但是仍然不能放弃一致性原则,一致性原则作为“有用的虚构”能够限制权力、维护法律权威。面对法治不可能性的诘难,也许可以借鉴“道德虚构主义”的态度来对待法治话语,区分批判性语境和日常语境,在批判性语境中承认法治的虚构性,在日常语境中坚持实践法治,或可概括为“法律拟制主义”。法治主体的拟制在国家治理法治化过程中至关重要。法律主体是法治要素之一,在借鉴格雷的“意志归属”拟制观和凯尔森的“规范人格化”拟制观的基础上,笔者提出“制度事实”的主体拟制观,即主体的法律化。主体设置问题在国家治理从统治管理模式迈向法治治理模式中至关重要,管理思维导致了主体不平等,拟制思维衍生治理主体的平等性,主体的平等共治有赖于社会契约的拟制。在国家治理法治化过程中,需要完成官民关系的法治化重构,将事实上的官民关系拟制为抽象法律关系,用法治方式化解官民矛盾。
王蕊[7](2021)在《新时代青年公职人员道德建设研究》文中研究表明在2021年春季学期中央党校(国家行政学院)中青年干部培训班开班式上习近平同志发表重要讲话时强调指出“年轻干部是党和国家事业接班人,必须立志做党的光荣传统和优良作风的忠实传人”。党的光荣传统和优良作风中内蕴无数中华民族优秀传统美德,要求党的年轻干部必须始终践行并传承下去。青年公职人员是党的年轻干部队伍的主要后备军和人才储备力量,是年轻一代国家行政的主体,是未来党和国家建设事业的中流砥柱和中坚力量。进入新时代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党的年轻干部的道德建设工作,在多次会议和讲话中强调年轻干部要讲政德、立政德、修政德、强政德,青年公职人员道德虽不完全等同于年轻干部政德,但其内涵价值也自然蕴蓄其中。新时代青年公职人员的道德状况不仅代表着整个职业群体的道德总水平,还对全社会的道德发展具有重要的引领和示范作用,关乎整个民族的道德进步和文明发展程度,关乎整个国家和民族的长治久安。因此,青年公职人员道德在新时代尤为重要,新时代青年公职人员道德建设工作尤为紧迫。新时代强调青年公职人员道德建设的重要性不仅对规范青年公职人员自身行政行为以确保正确履职尽责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更是新时代为加强党的各方面建设“铸魂补钙”所必须施行的关键举措。强化青年公职人员的道德有利于在国家行政人员群体中进一步筑牢理想信念之基、补足精神信仰之钙、把稳思想灵魂之舵、秉承民族精神之脉。新时代青年公职人员道德建设应以政治品德建设作为中心和统领,以明大德、守公德、严私德作为基本准则,深度融合新时代公民道德建设基本纲要中的总体要求和四个基本着力点,同时注意结合青年公职人员的特质和优势,为促进并形成更高水平的青年公职人员道德而不懈努力探索。新时代青年公职人员道德建设工程的顺利推进以及建设目标的最终达成需要将深入系统的理论分析与扎实可行的实践探索紧密结合,以尽快在新时代青年公职人员道德建设的内外布局中形成强大合力获取最优效果。为此,本文特采取理论研宄与实践探索相结合的研究方式,将全文共划分为五个部分进行详细论证与分析:第一部分为绪论。主要介绍本研究的选题背景、研究意义、国内外学界目前关于相关论题的研究现状以及本文的行文思路、逻辑架构、运用的主要研究方法、有何创新之处与不足之处等,奠定了本论题的研究基础和起点。第二部分为新时代青年公职人员道德建设相关问题概述。分别对公职人员、青年公职人员、青年公职人员道德三个核心概念进行阐释和界定,同时对新时代青年公职人员道德建设的各方要素包括新时代青年公职人员道德建设的重要意义、指导原则、主要内容等进行具体解析,以此明确本研究的主体和价值。第三部分为新时代青年公职人员道德建设的理论资源。本章节分别从经典马克思主义的相关理论、中国化马克思主义的相关理论、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中的相关理论、国外公职人员道德建设做法与经验借鉴等四个层面出发,作为新时代青年公职人员道德建设的理论之基,为后续章节相关结论的得出提供坚实的理论支撑。第四部分为新时代青年公职人员道德建设问题及成因。这一部分是本论文的重点部分。首先,对目前我国青年公职人员道德建设现状加以概述,这部分内容主要突出我国在青年公职人员道德建设方面已经取得的成绩,具体包括:青年公职人员的个人素养多维提升、道德认同显着强化、党风廉政建设卓有成效、先进道德模范层出不穷等几个方面。紧接着,明确指出目前我国青年公职人员道德建设现存主要问题在于:理想信念面临挑战、教育培训效果欠佳、制度体系存在缺陷等,并针对现存问题着重从思想观念、制度机制、社会环境三个层面深入系统地分析了可能导致上述现存问题出现的原因。本部分内容的论述为下一篇章部分提出具体的、有针对性的解决方案和优化路径明确了方向。第五部分为新时代青年公职人员道德建设的优化路径。这是本论文的又一重点部分。本篇章中认为,为了更好的解决和优化上一部分中指出的新时代青年公职人员道德建设现存主要问题,首先要把握两个基本前提,即注重顶层设计和抓牢“关键少数”。紧接着重点从深化青年公职人员自身道德修养,以实现“以心修德”;强化青年公职人员道德教育培训,以实现“以教强德”;完善青年公职人员道德制度设计,以实现“以制固德”;优化青年公职人员道德建设环境,以实现“以境养德”等几个具体层面着力展开相关论述。通过编织全面、系统、安全的新时代青年公职人员道德建设网络,形成科学、有效、灵活的青年公职人员道德建设发展模式,加快提升新时代青年公职人员道德水平,有效促进社会整体道德水平的提升和人类文明的发展进步。
艾野[8](2021)在《新时代中国共产党全面依法治国理论与实践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依法治国是人文社科领域研究的焦点内容和重要命题,是我国法治建设的新方向,关系着国家的兴衰和社会的长治久安。随着社会主义新时代的到来,新时代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受到了党和国家的高度重视。新时代全面依法治国是马克思主义法治理论中国化的光辉成果,极大地改变了社会及人们的对法治的意识和认知,推动了世界领域的法治文化交流,这也是中国共产党建设法治中国的重要战略部署。新时代中国共产党依法治国思想的研究,对我国社会主义法治思想的整体把握、法治体系的完善和我国未来的法治发展有着深远的影响。党的十八大提出全面依法治国战略,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这标志着依法治国被赋予了时代的内涵,对我国法治发展有重大意义。党的十九大指出我国进入了社会主义发展的新时代。强调要继续坚持全面推进依法治国,重申和明确了全面依法治国是一场治国理政的深刻革命。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通过《中共中央关于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党和人民在社会的不断发展中探索出一条适应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科学制度体系,并将《决定》定为我党的一项重大战略任务。法治是人类社会发展进化的永恒追求,也是总结前人经验后作出的必然选择。中国共产党坚持依法治国就是将其动态的治理理念和方式融入社会主义发展的进程之中,将其时代内涵淋漓尽致地发挥到我国建设的每一个阶段中。依法治国在我国社会主义发展建设中的地位和治国理政的作用。本文从新时代中国共产党依法治国的发展与实践研究为目标,深入地研究了依法治国的发展历程。牢牢把握习近平提出的“十一个坚持”对我国法治发展的作用、中国共产党的依法执政规律、社会主义发展规律和人类社会法治文明发展规律。这是对新时代全面依法治国理论研究的重要推动,为我国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和法治中国建设指明方向。本文多学科交叉研究法、历史分析法和理论和实际相统一法,从新时代中国共产党的视角高度概述了全面依法治国的发展与实践,对依法治国的理论渊源进行系统整理,并对新时代依法治国理论的主要内容、成就、特征、经验、优势、挑战和完善路径进行了全面研究,努力为新时代中国共产党依法治国理论的发展与实践研究提供理论素材。本文主要分为七个部分组成,具体来讲:第一部分,绪论。重点分析论文的研究基础及研究效用,通过剖析与本研究相关的理论成果,形成对国内外研究现状的整体认识,并总结国内外研究现状综述,为研究提供理论参考。理清研究的思路,阐述研究方法,从而搭建本研究的基本架构,总结研究成果,分析研究创新点及存在的不足之处。第二部分,是依法治国的基本理论概述。本章节首先从法治相关的概念进行概述,分别对法治、法制、人治、德治以及它们之间的区别进行系统分析。其次从依法治国的内涵入手,对依法治国进行了整体概述,对其理论、核心和本质特征分别进行了论述。从整体的机构上为后续的研究做了理论铺垫。第三部分,是中国共产党依法治国理论的思想基础与理论渊源。这一部分首先,深入了解和研究马克思恩格斯的法治思想,阐述马克思恩格斯法治思想为依法治国提供了理论依据,并提出了马克思恩格斯法治思想的时代价值。有利于我们准确的认识法治思想来源。其次,研究列宁斯大林对法制的探索和教训,研究第一个社会主义国家的法治的形成与失败的教训,这部分能有效地为我国法治实践提供依据。之后对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法治思想进行研究,对我国法治从无到有进行整体分析。最后从我国的传统法治入手,分别对古代法制思想、近代社会法制思想展开论述。阐述了我国古代、近代法治的弊端与发展,从而对新时代依法治国产生启示作用。第四部分,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进入新时代。本章是该论文的核心部分。首先深入地对新时代依法治国理论地进行了概述,从新时代依法治国理论的形成、主要内容两个方面进行论述。其次,对新时代全面依法治国的成就进行论述,这部分以法治过程中的实质转变为主要成就的依据,通过向更好的方式转变、更具体的实践操作、更先进的治理模式和更高的目标作为成就的主要表现。最后,从新时代全面依法治国的特征展开论述,明确依法治国在新时代的主要特征、深化时代赋予的内涵。第五部分,阐述了新时代中国共产党依法治国理论的历史地位与实践价值。本章首先阐述了新时代依法治国的历史地位,它既是对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的发扬,也是我国社会主义法治理论的补充和丰富。其次阐述了新时代依法治国理论的实践价值,分别从经济建设、民主政治、和谐社会、生态文明以及人类的法治文化的角度对新时代依法治国进行了有效的定位和评价,从而体现出其在我国社会发展全过程中的价值。第六部分,新时代中国共产党依法治国的基本经验和优势。在基本经验上,以法为主要研究目标,分别对其与党、权、民主、依规治党的关系进行研究。在现实生活中,党的领导、权力、民主自由、法规制度都与法无法分割,其之间的关系也是相互监督、促进和相统一的。国外法治实践的经验对中国而言是宝贵的,但对经验的学习依然要建立在我国的发展实际上,没有国情为基础的借鉴学习所得到的结果可能与所想背道而驰。在优势上,依法治国发挥出了我国的制度优势。党的领导是我国制度优势的最大体现,人民主体、以德治国、人人平等和中国实际出发都是依法治国的在新时代的优势,依法治国确保人民的主体地位和公平正义,德治与法治相结合是新时代法治中国建设的最优结合,保持中国实际为基本准则才能把握依住依法治国的优势和未来法治发展的前景。第七部分,新时代全面依法治国的理性思考。理性的分析新时代全面依法治国所要面临的问题与挑战。正视存在的问题,是促进依法治国再进步的最佳途径。社会主要矛盾的转变给依法治国带来了一定的影响,这是机遇也是挑战,更是对依法治国潜力深层挖掘的契机。通过理性思考,从八个方面完善新时代依法治国的路径,集中地将“十一个坚持”主要内涵融入新时代依法治国的实践当中,从而将问题和挑战转化为新时代全面依法治国的强大动力。总之,通过系统地研究新时代中国共产党全面依法治国,论文主要提出以下创新观点:一是提出新时代中国共产党依法治国理论时代内涵,从社会发展中蕴含的古今的哲学智慧体现出中国特色、中国经验和中国实践。二是提出新时代中国共产党依法治国理论面临的问题和对策,从社会主要矛盾、法治发展不平衡不充分和新时代依法治国完善路径,深入研究我国依法治国理论的发展与实践。三是从新时代依法治国对当代中国社会发展规律和实践逻辑的阐释,为国家的发展建设提出科学的指南和正确的价值引领,为实现“两个一百年”的奋斗目标和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奠定了坚实的思想基础。
陈亚平[9](2021)在《“常回家看看”入法的法理及实践路径分析》文中认为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作出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决定,并将“坚持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相结合”作为重要原则确立下来。党的十九大报告再次重申了这一原则。在法治与德治相结合的大背景下,道德入法是德法合治的重要途径。宪法修正案五中明确规定国家倡导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这一规定为道德入法提供了最权威的宪法依据。2018年5月,中共中央又印发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法治建设立法修法规划》,强调要注重立法引领,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相关要求上升为具体的法律规定,为我国的道德入法实践进一步指明了方向。道德和法律一直是法理学的重要内容,道德和法律是调整社会的重要手段,二者之间的关系是中西方法律思想家和法学家关注的经典问题。在我国社会的转型期,道德失范现象频频发生。在理论上,有学者提出通过道德入法提升社会的道德水平。实践中,有些法律已经吸收了部分道德义务并在社会上实施。我国“常回家看看”写入法律引发热议,而且在实施过程中有一定的局限性。除引言和结语外,本文共分四部分对“常回家看看”入法进行了深入细致的探讨:文章第一部分分析了道德入法的理论基础,着重分析了道德入法的依据和限度。道德是法律的正当性基础,法律提升道德的实效性,道德和法律具有很多相同点,道德和法律的之间的关系使道德入法有了可能性。同时要注意道德入法的限度,只有“义务的道德”才能转化为法律,道德只有被客观化才能进入法律规制的领域,道德入法的限度应该随着社会的发展而变化。文章第二部分从“家文化”、“孝文化”、“提升社会整体道德水平”角度出发对“常回家看看”入法的正当性进行了分析,“常回家看看”入法具有合理性和现实可行性。我国传统文化十分重视道德,家庭更是实施道德的重要场所。“常回家看看”入法体现出传统道德规范在当今社会经济迅猛发展中遇到了问题,对老人不仅要从物质上还要从精神上给予关怀,不能忽视老年人的晚年幸福。对老人的关怀不仅体现了一个家庭,更是一个民族、一个国家的文明风貌。我国自古以来就提倡孝道,敬老爱老是我们的优秀传统文化。但是随着经济的发展、文化的交融,很多家庭不注重对老人的精神关爱,传统孝道文化、家文化起到的作用越来越有限,为了解决这一社会问题,应对老龄化难题,提升社会整体道德水平,将“常回家看看”写入法律是可行的。文章第三部分分析了“常回家看看”入法以来的实践困境,我国“常回家看看”入法以来的实施效果并不理想。家事纠纷解决难,法律保障人情具有一定的局限性,家事纠纷注重亲情,而且义务人的现实压力比较大。“常回家看看”条款可操作性欠缺,条文原则性强,立法目的具有倡导性,履行标准、方式和法律责任都不明确,司法执行阶段有一定困难。相关的制度建设也并不健全,缺乏配套实施细则,地方立法质量也有待提升。文章第四部分对提高“常回家看看”条款法律效果提出了三个方面的建议,需要在立法层面完善“常回家看看”条款,增强法律条文的明确性,明确精神赡养的内容、方式和法律责任。在司法层面完善“常回家看看”条款,加大用人单位惩处力度,优先用司法调解、人民调解解决家事纠纷,加大司法宣传力度。此外,我们还要健全相关制度保障体系,完善或补充相关法律文件的精神赡养内容,完善“孝亲假”,设立老年法庭制度。借鉴国外的做法,政府在完善立法的同时也要健全相关制度保障体系,发挥房地产法和税法激励制度,为老年人精神赡养的落实提供全方位的保障,将“常回家看看”这一以人为本的法律条文真正落到实处。
周维浩[10](2021)在《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劳动法治文化建设研究》文中指出当前,党和国家高度重视法治建设以及与之相匹配的法治文化建设,社会公众也充分认识到法治的必要性和重要性,因而与每个人都密切相关的劳动关系领域的劳动法治,以及与之相匹配的劳动法治文化的建设也应该得到研究和重视。劳动法治文化是法治文化的一部分,是一个国家或社会实现了劳动法治所具有或应有的文化。从广义上来看,劳动法治文化是人们在劳动法治实践中形成的、体现着劳动法治精神和理念、原则和制度、思维方式、行为方式的一种法治文化形态,主要集中体现在劳动法治建设的精神、制度、行为和物质四个层面;从狭义上来看,劳动法治文化主要是指劳动法治意识、劳动法治理念、劳动法治思维、劳动法治信仰的培育和确立。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劳动法治文化建设,在纵向上主要从科学内涵、价值意蕴、实践现状、行动指南和路径选择五个方面入手,在横向上主要从精神、物质、制度和行为四个层面进行深入展开。具体而言:第一章,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劳动法治文化的科学内涵。主要论述了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劳动法治文化建设的基本要求、基本内容和基本特征。第二章,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劳动法治文化的价值功能。主要论述了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劳动法治文化建设:在物质层面,劳动法治文化是劳动法治建设的环境需求,强调劳动法治文化是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重要保障、营造良好劳动法治氛围的重要基础、形成尊重劳动和劳动者观念的重要因素。在精神层面,劳动法治文化是劳动法治建设的精神需求,强调劳动法治文化建设有利于树立诚信意识,弘扬法治精神;培养规则意识,弘扬契约精神;提升劳动品质,弘扬劳动精神。在制度层面,劳动法治文化是劳动法治文化建设的根本支撑,强调劳动法治文化是劳动法治建设的价值引导和内在动力;构成要素和精神支撑;重要标志和可靠保障。在行为层面,劳动法治文化是劳动法治建设的现实需求,强调劳动法治文化对社会公众行为具有的指引、评价、预测、教育、强制的功能。第三章,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劳动法治文化建设的实践现状。主要论述了劳动法治文化建设在物质、精神、制度和行为四个层面上所取得的巨大成就以及面临的突出问题,并分析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劳动法治文化建设的制约因素,包括经济因素与政治因素、理论因素与实践因素、历史因素与现实因素、国内因素与国际因素。第四章,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劳动法治文化建设的行动指南。主要论述了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劳动法治文化建设,以习近平法治思想为根本遵循;以坚持党的领导、坚持从中国实际出发、坚持以劳动者为中心、坚持倾斜保护和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相结合、坚持劳动法治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相结合为基本原则,并论述了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劳动法治文化建设在物质、精神、制度和行为层面的目标取向。第五章,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劳动法治文化建设的路径选择。主要论述了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劳动法治文化在物质、精神、制度和行为四个层面上的具体建设举措。因此,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劳动法治文化的建设,既需要久久为功、持之以恒,才能保证劳动法治文化建设内容的与时俱进和建设工作的持续健康运行;又需要国家、社会和个人的共同参与,特别是社会公众的参与,每个人都不能将自己置身其外,这样才能从根本上建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劳动法治文化,才能有利于加强社会公众对劳动法治文化的认同及形成劳动法治信仰,并将其内化于心,外化于行,从而全面贯彻依法治国的要求,为推进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的一体建设、全面推行劳动法治和实现和谐劳动关系提供坚实的文化保障、文化土壤、文化氛围和文化环境。
二、法治建设过程中的道德和法律(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法治建设过程中的道德和法律(论文提纲范文)
(1)习近平法治思想中的德法关系理论(论文提纲范文)
一、德法结合论 |
二、以法护德论 |
三、以德撑法论 |
四、德法协力论 |
五、结语 |
(2)“思想道德”与“法治”教育的有机融合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一、 “思想道德”与“法治”教育融合的历史回顾 |
1. 思想道德与法律的有机融合是课程教材的初心 |
2. 课程教材关于思想道德与法律融合处理的回顾 |
第一,2006年版教材对于二者融合的处理。 |
第二,2013年版教材对于二者融合的处理。 |
第三,2015年版教材对于二者融合的处理。 |
第四,2018年版教材和2021年版教材对于二者融合的处理。 |
二、 “思想道德”与“法治”教育相融合的理论依据 |
1. 实现道德与法律弥合互补的必然要求 |
2. 推动国家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必然要求 |
3. 培养担当民族复兴大任时代新人的必然要求 |
三、 “思想道德”与“法治”教育相融合的基本路径 |
1. 坚持知识性与价值性的统一,注重价值引领 |
2. 直面思想道德与法治教育面临的时代挑战,贯穿问题意识 |
3. 统一“思想道德”与“法治”的思维逻辑,注重知行合一 |
(3)习近平法治思想中的核心范畴(论文提纲范文)
一、理论与实践 |
(一)“问题是时代的格言”,实践是理论的源泉 |
(二)法治实践需要科学理论的指引 |
(三)实践创新和理论创新永无止境 |
二、政治与法治 |
(一)社会主义法治应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 |
(二)社会主义政治必须在法治轨道上运行 |
(三)社会主义法治与政治统一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战略实践之中 |
三、民主与法治 |
(一)社会主义民主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的基本前提 |
(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是社会主义民主的根本保障 |
(三)社会主义民主与法治有机统一、相互促进 |
四、权力与权利 |
(一)权利是权力的正当性基础 |
(二)“权力是一把双刃剑,在法治轨道上行使可以造福人民,在法律之外行使则必然祸害国家和人民”② |
(三)健全权力运行制约和监督体系,保证人民赋予的权力始终用来为人民谋利益 |
(四)推进全面依法治国,根本目的是依法保障人民权益 |
五、法治与德治 |
(一)法治是国家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良法”为“善治”提供运行基础 |
(二)法律有效实施有赖于道德支持,德治为法治塑造成长空间 |
(三)法治和德治相辅相成、相得益彰,国家治理需德法并重 |
六、结语 |
(4)美好生活视域下的法治与德治相结合机制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选题背景及意义 |
(一)背景 |
(二)意义 |
二、国内外研究综述 |
(一)国内研究现状 |
(二)国外研究现状 |
三、研究思路和方法 |
四、创新之处 |
第一章 美好生活视域下的法治与德治相结合的理论阐释 |
一、美好生活的理论逻辑 |
(一)美好生活的思想来源 |
(二)新时代美好生活的内涵 |
二、法治与德治相结合的思想渊源 |
(一)中国传统礼法合治的思想 |
(二)西方德法兼济思想 |
(三)马克思主义法治与德治相结合思想 |
三、美好生活视域下的法治与德治相结合的必要性 |
(一)历史的继承性 |
(二)现实的迫切性 |
(三)理论的契合性 |
第二章 美好生活实现中法治与道德相结合机制的现状及成因分析 |
一、法治与道德相结合的成就助推美好生活实现 |
(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建立 |
(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道德建设的不断完善 |
(三)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培育和践行 |
二、法治与道德相结合的突出问题阻碍美好生活实现 |
(一)法治建设中的突出问题 |
(二)道德建设中的突出问题 |
(三)法治与德治相结合中的突出问题 |
三、美好生活实现中法治与德治相结合现状的成因分析 |
(一)制约法治建设的因素 |
(二)制约道德建设的因素 |
(三)制约二者结合的因素 |
第三章 法治与德治相结合促进美好生活的机制构建 |
一、加强法治建设的道德关照 |
(一)推进立法工作的科学化 |
(二)落实执法工作的规范化 |
(三)规范司法工作的公正化 |
(四)增强守法工作的全民化 |
二、加强道德建设的综合保障 |
(一)强化道德建设的法治保障 |
(二)营造良好的道德建设社会氛围 |
(三)优化道德建设的评价体系 |
三、在美好生活中促进法治和德治的共同发力 |
(一)实现法治与德治二者的协调与互补 |
(二)为法治与德治二者的发展奠定社会物质基础 |
(三)加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对于二者结合的引领 |
(四)加强法治建设与道德建设的人民性 |
结语 |
参考文献 |
在校研究成果 |
致谢 |
(5)公民法治教育的中国模式与实现路径(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问题的提出 |
二、文献综述 |
三、本文的研究方法 |
四、研究框架 |
第一章 全球化时代的公民教育变革与趋势 |
第一节 全球化对各国公民教育的挑战 |
一、世界公民意识对民族国家观念的冲击 |
二、多元文化的融合与冲突中的认同危机 |
三、网络化智能化对数字公民的迫切需求 |
四、政治参与对“积极公民”的时代呼唤 |
第二节 既有公民教育模式的困境 |
一、共和主义公民教育模式的不足 |
二、自由主义公民教育模式的难题 |
三、社群主义公民教育模式的隐忧 |
四、多元主义公民教育模式的局限 |
五、伦理主义公民教育模式的迷茫 |
第三节 当今世界公民教育的趋势 |
一、公民内涵的普适性与特殊性并重 |
二、国家认同的统一性与族群的多样性兼顾 |
三、爱国主义与世界主义兼容 |
本章小结 |
第二章 中国公民法治教育的历史变迁与当下转向 |
第一节 中国公民性品格塑造的历史溯源 |
第二节 封建社会“臣民性”的培育与近代危机 |
一、臣民及“臣民性” |
二、“臣民性”的培育及其历史价值 |
三、近代民族危机与“臣民性”的解构 |
第三节 民国时期重义务轻权利的“国民性”塑造 |
一、“国民”与“国民性” |
二、三民主义:“国民性”改造的思想指南 |
三、“国民性”塑造 |
第四节 新中国政治语境中“人民性”的定位与塑造 |
一、人民的涵义 |
二、政治语境中“人民性”的定位 |
三、“政育”为先的“人民性”塑造 |
第五节 立足公民品格的法育转向与法治中国建设 |
一、改革开放以来普法规划中的守法教育 |
二、立足公民品格的当下法育转向与法治中国建设 |
第六节 当下法治教育的时代意义与重要使命 |
一、从思政主导到法治启蒙 |
二、从主人意识到公民意识 |
三、从守法教育到公民教育 |
本章小结 |
第三章 公民法治教育的中国模式建构 |
第一节 “一核多元”的价值主线 |
一、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主线 |
二、多元融合的民主法治理念 |
三、“一核”与“多元”的内在契合 |
第二节 结构平衡的权义定位 |
一、社会主义法治的权利义务观 |
二、法治教育中的权义结构平衡 |
第三节 公私领域的两重框架 |
一、横纵交融的框架设计 |
二、公共生活中的公民参与 |
三、私人生活中的行为尺度 |
第四节 制度理念的层级安排 |
一、以宪法教育为核心 |
二、层级化的内容安排 |
三、贯穿学校教育全过程 |
本章小结 |
第四章 公民法治教育的功能机制与实现路径 |
第一节 公民法治教育的四维功能机制 |
一、导引功能机制 |
二、耦合功能机制 |
三、驱动功能机制 |
四、反思功能机制 |
第二节 认同与接纳:公民法治教育的核心功能 |
一、国家认同 |
二、制度认同 |
三、文化认同 |
第三节 多方协同的实现路径 |
一、体系整合:德育、普法与法育 |
二、平台机制:国家、社会与学校 |
三、多维途径:观念、行为与实践 |
四、条件保障:领导、引导与评价 |
本章小结 |
结语 |
参考文献 |
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
致谢 |
(6)法律拟制论及其法治意义(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言 |
一、研究综述 |
(一)各家观点 |
(二)专门论着 |
二、问题意识与研究意义 |
(一)法律拟制是什么? |
(二)拟制对于证成法治的意义 |
三、论文结构与内容 |
第一章 传统法律拟制研究 |
第一节 传统法律拟制研究的定位 |
一、法律拟制的新分类 |
二、“方法”的相对性 |
第二节 拟制作为一种立法表达技术 |
一、微观立法拟制是一种特定表达技术 |
二、微观立法拟制的类型 |
三、微观立法拟制的理由 |
四、对微观立法拟制的质疑 |
第三节 拟制作为一种裁判推理工具 |
一、司法拟制的普通法背景 |
二、拟制是对事实构成要件的“悬置” |
三、从历时的视角看拟制的探究性 |
第二章 认识论拟制(法学拟制) |
第一节 法学范式的拟制 |
一、法学范式的拟制特征 |
二、一个例子:“基础规范”的拟制 |
第二节 费英格的拟制哲学 |
一、费英格思想的源与流 |
二、科学拟制与实践拟制 |
三、半拟制(semi-fiction)与泛拟制论 |
第三节 凯尔森的认识论拟制及其商榷 |
一、凯尔森对费英格的继承:法律科学的拟制 |
二、凯尔森对费英格的批判:各种“伪拟制” |
三、凯尔森观点之商榷:本体论拟制的引出 |
第三章 本体论拟制的研究转向 |
第一节 简要的回顾与反思 |
一、传统法律拟制研究过于狭隘 |
二、凯尔森的认识论拟制的局限 |
三、本体论拟制释题 |
第二节 边沁的拟制体理论及其缺失 |
一、边沁的本体论体系 |
二、拟制体:可还原为实存体的占位符 |
三、法律的拟制体 |
四、对边沁的批评:法律概念不只是“图图” |
第三节 考夫曼的启示:类推(拟制)作为法的本质 |
一、考夫曼缘何论及拟制? |
二、考夫曼的关系本体论 |
三、法作为应然与实然的对应 |
第四节 作为制度事实的法律拟制 |
一、虚构主义与古怪实体(queer entity) |
二、寻找“古怪事实”:制度事实 |
三、法律事实的拟制结构:X算作Y |
四、法律拟制即“法律化”:创造法律世界 |
第四章 反思拟制概念与拟制思维 |
第一节 拟制的思维公式:视X为Y |
一、拟制定义的最大公约数 |
二、拟制的思维过程与结果 |
第二节 拟制思维的特征:反于真实代替真实 |
一、反于真实:反于基准事实X |
二、代替真实:建构法律事实Y |
第三节 相近概念辨析 |
一、拟制与虚构 |
二、拟制与推定 |
三、拟制与谎言 |
四、拟制与隐喻 |
小结 |
第五章 法治概念:从本质上有争议到拟制 |
第一节 法治概念仍然缺乏共识 |
一、改革开放初期的法治观念 |
二、改革开放以来法治概念的争议 |
第二节 法治是一个本质上有争议的概念吗? |
一、法治作为“本质上有争议的概念” |
二、这一界定回避了法治的共识与难题 |
三、这一界定容易陷入相对主义 |
第三节 法律之治的神话或谎言? |
一、对法律前提的怀疑 |
二、对法律推理的怀疑 |
第四节 法治作为拟制的概念 |
一、法治的拟制而非神话、谎言 |
二、法治的虚构性与事实性 |
三、法治与制度事实:法律定义的生活秩序 |
第六章 法治原则的拟制 |
第一节 法治原则的表述 |
一、法治原则的几种经典表述 |
二、归结为相互勾连的两类四项原则 |
第二节 法律一般性(规则)的拟制 |
一、行为或对象的一般性 |
二、作为外在道德与内在道德的一般性 |
三、规则与一般性的拟制性质 |
第三节 法律安定性的拟制 |
一、明确性的拟制 |
二、体系性的拟制 |
三、稳定性的拟制 |
第四节 法律公开性的拟制 |
一、公布概念与公布条款 |
二、公布的决断性虚构 |
三、法律公布作为制度事实 |
第五节 一致性(法律适用)的拟制 |
一、一致性的含义与难题 |
二、一致性引发的法学争论 |
三、虚构主义对一致性原则的挽救 |
第七章 法治主体的拟制 |
第一节 法律主体的拟制观 |
一、格雷的主体拟制观:意志的归属 |
二、凯尔森的主体拟制观:规范的实体化 |
三、制度事实的拟制观:主体的法律化 |
第二节 国家治理主体的平等拟制 |
一、管理思维导致的主体不平等 |
二、拟制思维衍生平等的治理主体 |
第三节 官民关系的法治化重构 |
一、作为事实的官民关系 |
二、将官民拟制为抽象法律关系的主体 |
三、用法治方式化解官民矛盾 |
参考文献 |
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
后记 |
(7)新时代青年公职人员道德建设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绪论 |
1.1 选题背景与研究意义 |
1.1.1 选题背景 |
1.1.2 研究意义 |
1.2 国内外研究现状综述 |
1.2.1 国内研究现状 |
1.2.2 国外研究现状 |
1.3 研究思路与研究方法 |
1.3.1 研究思路 |
1.3.2 研究方法 |
1.4 创新之处与不足之处 |
1.4.1 创新之处 |
1.4.2 不足之处 |
第2章 新时代青年公职人员道德建设相关问题概述 |
2.1 青年公职人员道德的核心概念 |
2.1.1 公职人员 |
2.1.2 青年公职人员 |
2.1.3 青年公职人员道德 |
2.2 新时代青年公职人员道德建设的要素解析 |
2.2.1 新时代青年公职人员道德建设的重要意义 |
2.2.2 新时代青年公职人员道德建设的指导原则 |
2.2.3 新时代青年公职人员道德建设的主要内容 |
第3章 新时代青年公职人员道德建设的理论资源 |
3.1 经典马克思主义的相关思想 |
3.1.1 经典马克思主义的青年思想 |
3.1.2 经典马克思主义的社会公仆思想 |
3.2 中国化马克思主义的相关思想 |
3.2.1 中国化马克思主义的青年相关论述 |
3.2.2 中国化马克思主义的干部道德建设相关论述 |
3.3 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中的相关思想 |
3.3.1 以“内修”和“仁政”为核心的儒家官德建设思想 |
3.3.2 以“大道”和“不争”为核心的道家官德建设思想 |
3.3.3 以“信义”和“法治”为核心的法家官德建设思想 |
3.4 国外公职人员道德建设相关思想及做法借鉴 |
3.4.1 英国公职人员道德建设相关思想及主要做法 |
3.4.2 美国公职人员道德建设相关思想及主要做法 |
3.4.3 日本公职人员道德建设相关思想及主要做法 |
3.4.4 韩国公职人员道德建设相关思想及主要做法 |
第4章 新时代青年公职人员道德建设问题及成因 |
4.1 青年公职人员道德建设成绩 |
4.1.1 个人素养多维提升 |
4.1.2 道德认同显着强化 |
4.1.3 廉政建设卓有成效 |
4.1.4 道德模范层出不穷 |
4.2 青年公职人员道德建设现存主要问题 |
4.2.1 理想信念面临挑战 |
4.2.2 教育培训效果欠佳 |
4.2.3 制度体系存在缺陷 |
4.3 青年公职人员道德建设现存问题的原因分析 |
4.3.1 思想观念原因 |
4.3.2 制度机制原因 |
4.3.3 社会环境原因 |
第5章 新时代青年公职人员道德建设的优化路径 |
5.1 以心修德:深化青年公职人员自身道德修养 |
5.1.1 提升道德认知,坚定道德信仰 |
5.1.2 培养道德情感,构建道德良心 |
5.1.3 磨砺道德意志,修炼道德品格 |
5.1.4 鼓励道德实践,争当道德模范 |
5.2 以教强德:强化青年公职人员道德教育培训 |
5.2.1 创新青年公职人员道德教育原则方法 |
5.2.2 丰富青年公职人员道德教育核心内容 |
5.2.3 整合青年公职人员道德教育各方资源 |
5.3 以制固德:完善青年公职人员道德制度设计 |
5.3.1 加快青年公职人员道德法制建设 |
5.3.2 深化青年公职人员道德培训机制 |
5.3.3 健全青年公职人员道德监管机制 |
5.3.4 强化青年公职人员道德考评机制 |
5.4 以境养德:优化青年公职人员道德建设环境 |
5.4.1 培厚风清气正的政治生态环境 |
5.4.2 打造绿色健康经济新常态环境 |
5.4.3 培育积极向上的先进文化环境 |
5.4.4 营造文明和谐舒心的社会环境 |
5.4.5 构建清朗明净网络空间新秩序 |
结论 |
参考文献 |
附录 |
作者简介及在学期间攻读成果 |
致谢 |
(8)新时代中国共产党全面依法治国理论与实践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绪论 |
1.1 研究意义 |
1.1.1 理论意义 |
1.1.2 现实意义 |
1.2 研究现状 |
1.2.1 国内研究现状 |
1.2.2 国外研究现状 |
1.3 研究内容与研究方法 |
1.3.1 研究内容 |
1.3.2 研究方法 |
1.4 创新之处与难点 |
1.4.1 创新之处 |
1.4.2 论文难点 |
第2章 依法治国的相关概念 |
2.1 系列概念 |
2.1.1 法治 |
2.1.2 法治与人治 |
2.1.3 法治与德治 |
2.1.4 法治与法制 |
2.2 依法治国的内涵 |
2.2.1 依法治国的概述 |
2.2.2 依法治国的理论基础 |
2.2.3 依法治国理论的本质特征 |
2.3 依法治国的核心 |
2.3.1 依宪治国 |
2.3.2 依法执政 |
第3章 中国共产党依法治国理论的思想基础与理论渊源 |
3.1 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法治思想 |
3.1.1 马克思恩格斯的法治思想 |
3.1.2 列宁斯大林对法制的探索和教训 |
3.2 马克思主义中国化依法治国理论 |
3.2.1 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开端 |
3.2.2 从法制到法治建设 |
3.2.3 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提出 |
3.2.4 依法治国理论体系的建立 |
3.3 中国传统法制思想 |
3.3.1 中国古代法制思想 |
3.3.2 中国近代法制思想 |
第4章 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进入新时代 |
4.1 新时代依法治国理论的概述 |
4.1.1 新时代依法治国理论的形成 |
4.1.2 新时代依法治国理论的主要内容 |
4.2 新时代全面依法治国的成就 |
4.2.1 从治国基本方略转变为全面推进 |
4.2.2 从形式法治到实质法治 |
4.2.3 从依法管理向治理现代化 |
4.2.4 从依法治国到法治中国建设 |
4.3 新时代全面依法治国的特点 |
4.3.1 新时代全面依法治国的全面性 |
4.3.2 新时代全面依法治国的创新性 |
4.3.3 新时代全面依法治国的时代性 |
4.3.4 新时代全面依法治国的科学性 |
第5章 新时代依法治国理论的历史地位与实践价值 |
5.1 新时代中国共产党依法治国理论的历史地位 |
5.1.1 发展了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 |
5.1.2 丰富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 |
5.1.3 新时代中国共产党依法治国理论的理论地位 |
5.1.4 新时代中国共产党依法治国理论的现实意义 |
5.2 新时代中国共产党依法治国理论的实践价值 |
5.2.1 新时代依法治国为市场经济体制提供了有力保障 |
5.2.2 新时代依法治国是民主政治建设的最集中体现 |
5.2.3 新时代依法治国是实现和谐社会的前提 |
5.2.4 新时代依法治国在生态文明建设中发挥重要作用 |
5.2.5 新时代依法治国为人类法治文化贡献了中国智慧 |
第6章 新时代中国共产党依法治国的基本经验和优势 |
6.1 新时代中国共产党依法治国的基本经验 |
6.1.1 必须正确认识和处理党与法的关系 |
6.1.2 必须正确认识和处理法与权的关系 |
6.1.3 必须正确认识和处理民主与法治的关系 |
6.1.4 必须正确认识和处理依规治党与依法治国的关系 |
6.1.5 必须正确认识和处理立足国情与借鉴中外法治经验的关系 |
6.2 新时代中国共产党依法治国的优势 |
6.2.1 以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为最大特色和优势 |
6.2.2 以坚持人民主体地位为力量源泉和重要保障 |
6.2.3 以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为客观要求 |
6.2.4 以坚持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相结合为实现路径 |
6.2.5 以坚持从中国实际出发为重要原则 |
第7章 新时代全面依法治国的理性思考 |
7.1 新时代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中面临的问题和挑战 |
7.1.1 法治发展不平衡制约了整体法治水平的提升 |
7.1.2 法治发展不充分难以发挥法治的功能 |
7.1.3 社会主要矛盾的转变对依法治国的影响 |
7.2 新时代中国共产党依法治国的完善路径 |
7.2.1 科学立法是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关键 |
7.2.2 严格执法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关键 |
7.2.3 公正司法是现代国家发展和社会稳定的防线 |
7.2.4 全民守法是建设法治国家的基础 |
7.2.5 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 |
7.2.6 依法治国、依法治党、依法治军全盘考虑 |
7.2.7 全面贯彻改革、发展、稳定相统一 |
7.2.8 国家、地方、个人协调一致共同发力 |
结论 |
参考文献 |
作者简介及在学期间攻读成果 |
致谢 |
(9)“常回家看看”入法的法理及实践路径分析(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研究背景及意义 |
(二)国内外研究现状 |
(三)研究方法 |
(四)创新点和不足之处 |
一、 “常回家看看”入法的理论基础 |
(一)道德入法的理由 |
1.道德是法律的正当性基础 |
2.法律提升道德的实效性 |
3.道德和法律具有相同点 |
(二)道德入法的限度 |
1.只有“义务的道德”才能转化为法律 |
2.道德只有被客观化才能进入法律规制的领域 |
3.限度应该随着社会发展而变化 |
二、 “常回家看看”入法的正当性分析 |
(一)进一步弘扬“家”文化 |
1.助力家庭幸福 |
2.利于家庭成员修身、齐家 |
3.是传家之道的法宝 |
4.增进家、国文化融合 |
(二)使“孝”文化更深入人心 |
1.孝道是自古以来的优秀文化 |
2.培养公民“孝”意识 |
3.孝文化助力社会稳定 |
(三)有助于提升社会整体道德水平 |
1.有利于形成良好的社会风气 |
2.有利于道德文化的传承 |
三、 “常回家看看”入法以来的实践困境 |
(一)家事纠纷解决难 |
1.家事纠纷重视亲情 |
2.义务人现实压力大 |
(二) “常回家看看”条款可操作性欠缺 |
1.立法目的具有倡导性 |
2.履行标准、方式不明确 |
3.法律责任不明确 |
(三) “常回家看看”相关制度建设不健全 |
1.缺乏配套实施细则 |
2.地方立法质量有待提升 |
四、 “常回家看看”立法、司法之完善 |
(一) “常回家看看”条款在立法层面的完善 |
1.明确精神赡养的内容 |
2.明确履行方式 |
3.明确法律责任 |
(二) “常回家看看”条款在司法层面的完善 |
1.加大对义务人的惩处力度 |
2.司法调解优先 |
3.人民调解优先 |
4.加大司法宣传力度 |
(三)健全相关制度保障体系 |
1.完善或补充相关法律文件的精神赡养内容 |
2.完善“孝亲假”制度 |
3.发挥房地产法和税法激励制度 |
4.设立老年法庭制度 |
结论 |
参考文献 |
附录 |
后记 |
攻读学位期间取得的科研成果清单 |
(10)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劳动法治文化建设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研究缘起及研究意义 |
(一) 研究缘起 |
(二) 研究意义 |
二、劳动法治文化建设的相关概念界定及历史进程 |
(一) 相关概念界定 |
(二) 劳动法治文化建设的历史进程 |
三、国内外研究研究现状述评 |
(一) 国内有关劳动法治文化方面的研究概述 |
(二) 国外有关劳动法治文化方面的研究概括 |
(三) 研究现状述评 |
四、研究思路、研究方法与创新点 |
(一) 研究思路 |
(二) 研究方法 |
(三) 创新点 |
第一章 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劳动法治文化建设的科学内涵 |
一、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劳动法治文化建设的基本要求 |
(一) 面向新时代 |
(二) 彰显中国特色 |
(三) 契合社会主义 |
二、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劳动法治文化建设的基本内容 |
(一) 物质层面: 宣法传法的劳动法治器物 |
(二) 精神层面: 公平正义的劳动法治精神 |
(三) 制度层面: 科学完备的劳动法治制度 |
(四) 行为层面: 守法用法的劳动法治行为 |
三、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劳动法治文化建设的基本特征 |
(一) 思想内容的先进性 |
(二) 作用方式的渗透性 |
(三) 建设发展的创新性 |
第二章 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劳动法治文化建设的价值功能 |
一、物质层面: 劳动法治文化是劳动法治建设的环境需求 |
(一) 劳动法治文化是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重要保障 |
(二) 劳动法治文化是营造良好劳动法治氛围的重要基础 |
(三) 劳动法治文化是形成尊重劳动和劳动者观念的重要因素 |
二、精神层面: 劳动法治文化是劳动法治建设的精神保障 |
(一) 树立诚信意识弘扬法治精神 |
(二) 培养规则意识弘扬契约精神 |
(三) 提升劳动品质弘扬劳动精神 |
三、制度层面: 劳动法治文化是劳动法治建设的根本支撑 |
(一) 劳动法治文化是劳动法治建设的价值引导和内在动力 |
(二) 劳动法治文化是劳动法治体系的构成要素和精神支撑 |
(三) 劳动法治文化是劳动法治建设的重要标志和可靠保障 |
四、行为层面: 劳动法治文化是劳动法治建设的现实需要 |
(一) 劳动法治文化的指引功能 |
(二) 劳动法治文化的评价功能 |
(三) 劳动法治文化的预测功能 |
(四) 劳动法治文化的教育功能 |
(五) 劳动法治文化的强制功能 |
第三章 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劳动法治文化建设的实践现状 |
一、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劳动法治文化建设取得的巨大成就 |
(一) 物质层面: 劳动法治文化建设的物质载体明显增多 |
(二) 精神层面: 劳动法治文化建设的认同程度显着上升 |
(三) 制度层面: 劳动法治文化建设的制度基础更加牢固 |
(四) 行为层面: 劳动法治文化建设的行为表现越发普遍 |
二、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劳动法治文化建设存在的问题 |
(一) 物质层面: 劳动法治器物未能深入人心 |
(二) 精神层面: 劳动法治信仰尚未全面形成 |
(三) 制度层面: 劳动法律权威仍未完全树立 |
(四) 行为层面: 劳动行为不能完全依法合规 |
三、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劳动法治文化建设的制约因素 |
(一) 经济因素与政治因素 |
(二) 理论因素与实践因素 |
(三) 历史因素与现实因素 |
(四) 国内因素与国际因素 |
第四章 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劳动法治文化建设的行动指南 |
一、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劳动法治文化建设的根本遵循 |
二、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劳动法治文化建设的基本原则 |
(一) 坚持党的领导 |
(二) 坚持从中国实际出发 |
(三) 坚持以劳动者为中心 |
(四) 坚持倾斜保护和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相统一 |
(五) 坚持劳动法治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相结合 |
三、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劳动法治文化建设的目标取向 |
(一) 物质层面:弘扬劳动法治精神 |
(二) 精神层面: 坚定劳动法治信仰 |
(三) 制度层面: 树立劳动法律权威 |
(四) 行为层面: 崇尚劳动法治价值 |
第五章 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劳动法治文化建设的路径选择 |
一、物质层面的建设举措 |
(一) 设立劳动法庭或劳动法院 |
(二) 增设劳动法治文化相关主题的法治设施 |
(三) 充分发挥工会和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的作用 |
二、精神层面的建设举措 |
(一) 强化公民劳动权利意识 |
(二) 深入开展劳动法治宣传教育 |
(三) 加强新媒体对劳动法治宣传的作用 |
三、制度层面的建设举措 |
(一) 适应立法需求和提高立法质量 |
(二) 落实劳动法治教育制度 |
(三) 抓好领导干部带头作用 |
四、行为层面的建设举措 |
(一) 劳动执法严格 |
(二) 劳动仲裁公平 |
(三) 劳动司法公正 |
(四) 劳动法援完善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四、法治建设过程中的道德和法律(论文参考文献)
- [1]习近平法治思想中的德法关系理论[J]. 郭忠,刘渠景. 重庆社会科学, 2022(02)
- [2]“思想道德”与“法治”教育的有机融合研究[J]. 吴俊,庞瑞翰. 高校马克思主义理论研究, 2021(04)
- [3]习近平法治思想中的核心范畴[J]. 江国华. 信阳师范学院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22
- [4]美好生活视域下的法治与德治相结合机制研究[D]. 任悦. 北方工业大学, 2021(02)
- [5]公民法治教育的中国模式与实现路径[D]. 李金枝. 华东政法大学, 2021
- [6]法律拟制论及其法治意义[D]. 俞海涛. 华东政法大学, 2021
- [7]新时代青年公职人员道德建设研究[D]. 王蕊. 吉林大学, 2021(01)
- [8]新时代中国共产党全面依法治国理论与实践研究[D]. 艾野. 吉林大学, 2021(01)
- [9]“常回家看看”入法的法理及实践路径分析[D]. 陈亚平. 河北师范大学, 2021(12)
- [10]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劳动法治文化建设研究[D]. 周维浩. 华中师范大学, 2021(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