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日本的独立行政法人化改革评析(论文文献综述)
郭志博[1](2021)在《日本行政组织法的理论源流与机能变迁》文中研究表明就大陆法系各国行政组织法的理论发展经验来看,两大问题的存在不容忽视:其一是行政组织法基本概念及理论的源流问题。组织法的基础概念从何而来,存在哪些概念群,构成形成怎样的体系,如何加以理论化,能够各自为本国行政组织实践提供哪些理论支撑,发挥哪些机能,其演进与变迁的进路呈现出怎样的状态,皆是无法回避的问题;其二是在上述理论与机能变迁过程中所遭遇的“历时性”与“共时性”矛盾问题。在行政任务日益多元化,行政需要日益复杂化的当今社会,行政组织如何逐步适应任务导向,调和其与科层官僚制之间的紧张关系,始终存在行政组织法理论与机能的传统型向现代型转变问题,这一转变的过程、方式、进路,不但会深刻型塑行政组织法理论本身,也会为行政组织改革实践带来重要影响。基于上述问题意识,本文《日本行政组织法的理论源流与机能变迁》以日本行政组织法学为研究对象,试图对其近一个半世纪以来的发展经验进行梳理归纳与概括总结。立足于该国对于行政组织法学的广义与狭义分类,对该国狭义行政组织法学研究上的“行政组织权论”“行政主体论”与“行政机关论”三大基本理论的发展脉络进行溯源,并对日本行政组织法学在基本概念与理论体系建构,及其机能由传统型向现代型的转变过程方面进行剖析。就行政组织权论由民主控制和严格法定向放松管制与组织弹性设置,行政主体论由明确责任向组织形态多元化,行政机关论由建立具备权限与决策机能的组织结构向行政任务分配的变迁过程进行了全面解析。文章以日本行政组织法的行政组织权论、行政主体论与行政机关论为研究内容与资源,以其理论源流与机能变迁作为线索与脉络,对日本行政组织法学最为核心的三大理论发展脉络作出通盘分析,以及机能变迁作出通盘分析,兼顾中日两国行政法学的表述差异,对机能的语义及内涵在第一章中做出了相应解释。文章行文过程中的基本立场建立在历史主义基础之上,试图通过对行政组织权论、行政主体论以及行政机关论的学说史演变进行介绍展开全文分析与论述。因而在行文中所应用到的最主要方法在于对文献资料进行“史的考证”的历史主义研究方法,力求还原日本行政组织法学发展的历史过程。此外文章还对日本行政组织法的立法体系进行了分析,概括其内在特征并与我国当代行政组织法学发展进行了比较,应用了比较法学的研究方法。以行政机关为代表的行政组织内部科层制与行政任务导向衍生的行政主体多元化倾向,分别代表了传统型与现代型行政组织的区分,投射到行政组织法理论中可以以“组织结构”与“组织形态”明确与二者的对应关系。与各发达国家一样,近代以来日本也不同程度地面临行政需求和行政机能的扩张,其在行政主体论和行政机关论上都为化解该问题作出理论上的探索。相较而言,该国行政组织法学发展形成了在行政组织法定主义框架下,“行政官厅—行政机关”与“公法人—行政主体”并行发展的特点,在学理上则实现了从传统行政组织法学对行政组织的民主控制、对国家责任的承担以及意思表示体系、决策过程的重视,向现代行政组织法学对行政组织的弹性设置、组织形态以及任务分解等机能的演进与变迁,行政组织采取何种形式能够以最适形态、最小成本和最大效果完成因福利国家、行政国家到来而日益复杂化的行政任务,寻求“组织形态开放化”而带来的“行政主体多元化”,以及行政部门组织结构的自我建构,都在不同程度上成为理论演进及机能变迁问题的内在动因。文章创新之处在于提出了日本行政组织法理论的三大发展脉络,并对三者之间的关系进行了廓清。对行政机关论中的行政官署与行政官厅之间的关系进行了区分,并通过考证提出日本近代行政官署与当代事务分配型行政机关之间的内在关联。提出了日本行政组织法学发展过程中的规范主义与事实主义方法的区分与融合问题。以理论源流与机能变迁为视角,以学说史演进为线索,较之过往研究存在一定程度的新颖性。文章核心观点在于提出日本行政组织法上的传统型理论机能与现代型理论机能处于并存关系,展示了较强的折衷色彩。具体体现为行政机关论与行政主体论并行发展,并就各自领域在不同时期形成了“组织法”与“作用法”上的两套概念体系,使行政主体和行政机关概念群得以二元共生,其所形成的“道具概念”属性与工具性价值,除能够为该国行政组织实践中产生的问题作一般性解释外,还能够为该国行政组织改革与制度建设提供充分的理论支撑。就其理论发展演进及机能变迁情况来看,其经验、道程与我国面临的同类问题相比照,具有较强的理论参考价值和现实借鉴意义。
王亮[2](2021)在《日本公共服务供给体系研究》文中研究指明随着我国经济社会发展进入新时代,社会结构深刻变动、经济结构深入调整、人口结构深度变化,公众对公共服务的社会预期不断提升、需求层次不断提高、参与意识不断增强,这对公共服务供给体系的建设和完善提出了更高要求。然而,目前我国公共服务存在质量不高、规模不足、发展不平衡等多方面问题,具体表现为:城乡区域间服务水平差异较大,资源配置不均衡;基层服务设施不足,设施利用率较低;公共服务人才短缺,人力资源保障不足;服务尚未有效惠及全部流动人口和困难群体,项目存在覆盖盲区;社会力量参与,不足体制机制创新滞后。为了解决上述问题,完善公共服务体系是值得关注和研究的重要课题。基于以上背景,本文选择了公共服务供给体系相对完善的日本作为研究对象,通过史论结合的方式,研究其公共服务供给体系的历史演进、架构及相关主体的作用发挥等内容,并通过公共卫生危机管理体系的分析,见微知着,深入探讨日本公共服务供给体系的运行机制和效果,以期借鉴其经验,为完善我国公共服务供给体系提供助益。本文分析认为,战后日本公共服务供给体系从政府单一主体供给向政府、社会、企业多元主体供给不断转变,历经官制型体系、融合型体系后,最终形成官民共治型公共服务供给体系。官民共治体系下,政府和以非营利组织为代表的民间事业者发挥着主体作用,市场则作为纽带推动着官民协同共治的进程,其中政府是公共服务供给的主要主体,发挥主导作用;市场化是公共服务供给的重要方式,对提升服务供给效率和水平不可或缺;非营利组织是公共服务供给的重要主体构成,其既可以单独承担社会事务,同时也可以与政府或其他民间事业者合作满足民众公共服务需求。政府、市场、非营利组织各司其职、相互协同,共同保障公共服务的有效供给。为了考察日本公共服务供给体系中子系统的运行,结合当前应对新冠疫情冲击影响研究的现实需要,本文针对日本公共卫生应急管理体系做了案例分析,通过分析其作用发挥机制、应对新冠疫情举措以及取得的成效和存在的问题等内容,对日本公共服务供给体系效率效果进行检验。在此基础上,总结日本完善公共服务供给体系的经验,以期为我国公共服务供给体系建设提供参考。本文从结构上包括6部分共9章内容,具体如下:第一部分为绪论,即第1章。主要包括研究的背景与意义、文献综述以及介绍本文的研究方法和思路,归纳本文可能的创新和不足。第二部分为公共服务供给体系的理论分析,即第2章。主要包括公共服务、公共服务供给及其体系的内涵探讨,总结和分析了公共服务体系的一般形式,公共服务供给体系形成的约束条件以及公共服务供给体系形成的理论基础。第三部分为日本公共服务供给体系演进及其特征,即第3章。从历史演绎的角度,对战后日本公共服务供给体系的形成和发展进行归纳与逻辑梳理,总结日本公共服务供给体系演进过程中的一般规律和特征。第四部分日本公共服务供给体系的结构及主体作用分析,包括第4、5、6、7章,为本文的核心部分。以前文分析内容为基础,采取“总—分”形式对日本的公共服务供给体系进行解构。从总体上,以官民协同治理为角度,分析日本公共服务供给体系的构成形式、体系形成的动因以及官民协同治理的机制,分析表明政府和以非营利组织为代表的民间事业者发挥着显着的主体作用,而市场是两者之间协同合作的载体。其后,分别从政府、市场、非营利组织的视角出发,分析三者在日本公共服务供给体系中各自作用的发挥,以更好地解析日本公共服务供给体系,以期为我国提供切实借鉴。第五部分是案例分析,即第8章。结合当前应对新冠疫情冲击实际,选取公共卫生危机应急管理体系进行考察,通过分析其作用发挥机制、应对新冠疫情举措以及取得的成效和存在的问题等内容,见微知着,对日本公共服务供给体系运行效果进行验证。最后,借鉴日本经验,完善我国公共服务供给体系,即第9章。在前述分析的基础上,总结日本完善公共服务供给体系经验,提出完善我国公共服务供给体系建设的建议。
姜波[3](2020)在《行政法人制度研究》文中认为
金玥[4](2020)在《日本国立大学法人评价研究 ——以第二期中期评价为例》文中研究表明2004年,日本进行国立大学法人化改革,将国立大学由政府下属机构转变为具有自我负责能力的法人。法人化改革后,日本搭建政府监督高等教育、第三方机构评价大学办学质量、各国立大学法人自主办学的制度框架,政府从大学办学主体转变为办学监督者。伴随国立大学法人化改革进程,国立大学法人评价成为联系日本政府与国立大学法人的纽带,以此实现了有效的政府治理、规范的大学办学和专业的社会评价三者间的良性互动。日本国立大学法人评价是由国立大学法人评价委员会对各国立大学法人中期目标达成状况的综合性评价。我国“双一流”建设高校与日本国立大学在大学性质、主要经费来源、建设周期与建设目标、社会期待等方面具有较强相似性,研究日本国立大学法人评价的评价结构、评价过程、评价指标等,能够为完善我国“双一流”建设评价体系提供新思考。基于此,本研究选取评价时间最近、评价过程最完整的第二期国立大学法人评价为代表,根据《国立大学法人评价委员会概要》、《独立行政法人大学改革支援·学位授予机构概要》、《第二期中期目标期间国立大学法人业绩评价实施要点》、《第二期中期目标期间国立大学法人业绩报告编制要点》、《第二期中期目标期间国立大学法人教育研究评价实施要点》、《第二期中期目标期间国立大学法人教育研究评价手册》等官方发布的政策文本,梳理日本国立大学法人评价的评价结构与评价程序,归纳日本国立大学法人评价的评价特点,并基于国际比较视野思考我国“双一流”建设评价的未来走向。本研究主要由六部分构成。第一章为绪论,包括研究缘起、概念界定、文献综述、研究思路与研究方法等。第二章为日本国立大学法人评价的实施背景,即从日本高等教育进入第三次改革时期入手,分析日本国立大学法人制度带来的变化和国立大学法人评价的发展历程。第三章为日本国立大学法人评价的评价结构,聚焦日本以国立大学法人自我评价为基础,独立行政法人大学改革支援·学位授予机构开展教育研究评价,文部科学省国立大学法人评价委员会开展大学业绩评价的评价结构。第四章为日本国立大学法人评价的评价程序,即按照具体评价流程对国立大学法人自我评价、国立大学法人业绩评价、国立大学法人教育研究评价进行深入分析,还原其评价程序与评价指标体系。第五章为日本国立大学法人评价的特点,本研究指出其具有实现日本政府对国立大学法人进行契约式管理、促进大学办学质量改进、以各学院·研究生院现状的逐一评价为基础、以第三方评价机构开展的教育研究评价为核心、将质的评价融入量化评价指标体系等特点。第六章为日本国立大学法人评价给予我国完善“双一流”建设评价体系的新思考,本研究在分析中日大学评价相似性的基础上,提出依法落实大学法人地位、推动大学面向社会自主办学,支持社会力量参与大学评价、健全第三方评价制度,将一流学科评价作为一流大学评价基础、完善“双一流”评价过程,明确大学评价导向、建立“双一流”建设评价指标体系,充分利用“双一流”评价结果、实现大学办学质量的稳步提升等建议。
徐亦宁[5](2020)在《法人化改革后日本国立大学内部治理结构及运行机制研究》文中研究指明随着世界政治经济的快速发展,加快高等教育的发展与改革,创建世界一流大学和高水平研究型大学,成为各国高等教育国际竞争的制高点。现代大学如何选取一种合理的运作方式去应对日益变化的外界环境成为一个值得关注的问题。进行大学内部治理改革,建立科学的治理结构,完善的运行机制,促进大学的健康发展,成为了当下高等教育领域的重大课题。经过长期努力,我国高等教育改革取得了一定成就,高校稳定向前发展,但我国大学内部治理还存在诸多不完善之处,与世界教育强国相比存在较大差距。2004年日本国立大学的“独立行政法人化改革”是日本行政改革在高等教育改革中的具体体现,法人化改革的成果受到广泛认可。我国与日本一衣带水,研究法人化改革后日本国立大学内部治理结构及运行机制对于完善我国公立大学内部治理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本文采用文献研究法、案例研究法以及比较研究法,在探究法人化改革后日本国立大学内部治理理念及制度的基础上,对法人化改革后日本国立大学内部治理结构及运行机制进行研究。法人化改革后国立大学形成的三级内部治理组织机构,分为校级、学部级、讲座级。在校级中校长和理事会为决策机构,经营协议会和教育研究评议会为审议咨询机构,事务局负责全校的行政执行工作,此外还有校长选举委员会和监事;学部一级中有学部、研究所、图书馆、事务部等部门,本文主要研究作为学术组织的学部和行政管理组织事务部;第三级为讲座一级,是日本国立大学最小的教学组织单位。运行机制是大学内部各因素之间互相作用的机制,本文中把日本国立大学运行机制分为“以校长为核心的自上而下决策机制”、“学部层面学术独立和自治机制”、“内部权力的监督制约机制”、“和“注重绩效的目标管理机制”四个方面进行撰写。法人化改革后日本国立大学依靠合理的治理结构与规范的运行机制提高了办学效果和整体办学质量、推动国立大学市场化,同时也相应产生诸如教师学术自由受到侵害等问题,日本国立大学法人化改革还需要在不断摸索中完善。法人化改革距今已17年,其先进的治理理念和完善的制度安排作为科学的指导思想和坚实的法律后援,支持着国立大学改革的道路,使国立大学依靠合理的治理结构与规范的运行机制,促进大学的有效运营与教育研究质量的提高。同时我们也应该看到法人化改革改带来的问题,吸取经验教训,在结合当前我国大学内部治理现状的基础上对我国大学治理改革起到一定的借鉴意义。
江霞琴[6](2020)在《功能调适、结构优化与整体政府建构 ——日本大部制改革研究(1996-2001)》文中研究表明1996-2001年的日本大部制改革是日本继明治维新和二战后美国主导下民主改革后的第三次意义重大的行政改革。日本此次世纪交替之际的大部制改革是在国际、国内双重压力下应运而生。在国际背景下,原来“1府22省厅”的省厅体制面临着老龄化、信息化、全球化的压力;在国内背景下,日本政治、经济、社会和其他环境因素发生了变化,使得现有体制弊端日益显现,中央省厅改革重组势不可挡。除此之外,政府过度限制市场经济抑制经济发展趋势使得国民对政府功能提出质疑,要求政府放宽限制释放企业竞争活力,提高政府服务水平。因此,此次大部制改革不仅仅局限于机构改革即中央省厅的重组,还包括市场经济发展模式的转变、中央与地方关系的重塑等。改革的宗旨是将政策决策形式由官僚主导向政治主导转变,改革中央省厅结构,形成大部门体制,尽可能避免权力分散、政出多门等弊端的泛滥,实现追求精干小政府的目标,并且改革了诸多相关制度与之配套。鉴于我国与日本有着类似的行政背景和历史轨迹,探究日本大部制改革的潜在逻辑,总结改革经验,为我国机构改革的进一步深入提供启示。1996-2001年,日本通过进行大刀阔斧的中央省厅改革,最终构建了“1府12省厅”的大部门体制,成为发达国家中拥有最精干中央政府核心机构的总体架构,改革取得了显着成效。本文立足于结构-功能主义理论和整体性政府理论来研究日本大部制改革的功能调适、结构优化与整体政府的建构。通过结构-功能主义理论来阐述日本大部制改革的功能调适与结构优化两大内容,并从整体性政府理论来看日本大部制改革是如何建立结构性协同机制和程序性协同机制从而构建了整体政府。论文研究的内容分为六章。第一章是介绍论文的写作情况,包括研究的背景和意义,中日学者对日本大部制改革研究的情况以及研究方法和理论工具。第二章是梳理日本政府机构改革的历程,根据不同的时段将其分为战后初期在美国领导下的民主化改革、经济高速增长时期以效率为导向的改革、经济低速增长时期以分权为导向的改革、泡沫经济崩坏时期的大部门体制改革。第三章是分析日本大部制改革的背景以及目标指向。外部行政生态的变化以及日本政府机构内部的官僚系统腐化是推动日本进行大部制改革的两个背景因素。通过实现发展型政府转型和建立协同机制来构建整体政府是日本此次大部制改革的目标指向。第四章是分析日本大部制改革中的功能调适即如何建构程序性协同机制。主要分析日本政治体系中的过程功能:政策决策、政策咨询、政策执行、政策公开、政策完成等五项功能的完善,推动政策协同,从而达到“决策、执行、监督”互相分离且彼此制衡的目的。第五章是分析日本大部制改革中的结构优化即如何建构结构性协同机制。主要分析日本中央机构与机构、政府与社会、中央与地方之间的权力关系、职能界限的调整与规范,从而完成政府职能向“市场监管、经济调节、社会治理和公共服务”的转变。第六章是对日本大部制改革进行评价、反思以及在日本大部制改革中整体政府建构的中国启示。日本大部制改革获得的效果是显而易见的,但其具体实现过程中的缺陷与不足也是值得总结的。基于对日本大部制改革的整体评价进而分析日本大部制改革是何以建构整体政府的,在此基础上总结出日本大部制改革中整体政府建构的中国启示。
李涛[7](2019)在《我国住房公积金制度改革路径研究》文中研究指明本文从我国住房公积金的基本属性出发,理论联系实践,定性与定量研究,对我国住房公积金运行中存在的问题进行了探析,提出了改革路径。首先,本文就住房公积金制度的相关理论进行了研究,认为从基金理论来看,基金理论是住房公积金管理运作的基础,《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的管理原则和基金管理模式基本一致,现有住房公积金可以看作是一种特殊的开放式、契约型基金;从互助理论来看,通过住房公积金缴存人之间的互助提高缴存人购房能力;从强制储蓄理论来看,通过强制缴存实现缴存人之间的互助,单一的强制储蓄政策导致不能与参与主体的收入水平进行挂钩,受损严重的群体无法得到更高的损失补偿;从委托代理理论来看,我国住房公积金制度中存在多重委托代理关系,住房公积金缴存者委托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来支配管理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又作为委托人将部分住房公积金资金业务委托给各商业银行,商业银行与委托人之间存在着利益上的冲突;从公平效率理论来看,我国住房公积金制度公平因素缺乏,低收入群体基本住房得不到保障,中高收入群体则通过多缴的方式来避税,而且长期以来基金投资渠道狭窄;从公共决策理论来看,住房公积金的目标是降低缴存者的购房压力,缩小收入差距导致的购买力差距;从新公共管理理论来看,要将市场激励模式和企业化管理运用到公共部门和公共服务当中。因此,需要对现有住房公积金制度进行骨子上的改革,我国在探索住房公积金管理制度改革路径时应当从分权和权力下放、公共服务市场化和社会化、以及引入现代化管理技术等角度入手。第二章梳理了我国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发展历史沿革以及现状,就该制度的作用进行分析。认为伴随着我国城市住房制度改革的逐步深化,以及市场化改革的持续推进,住房公积金制度也得到了建立和推广。经过20多年的完善发展,住房公积金制度逐步演变为解决城市居民住房问题的基本制度安排。它在促进住房建设和消费,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发展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在新的发展形势下,加快机构职能调整,深化体制改革,是住房公积金制度发展的应有之义。近三十年来,我国住房公积金制度发展随着我国市场化改革、住房制度改革浪潮而不断推进,随着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和改革深入而逐步展开,通过自下而上的探索和自上而下的改进紧密结合,逐步调整制度本身与实际情况不相适应的部分,渐趋完善和成熟,然而,制度运行过程中仍然面临着不少问题和挑战。我国住房公积金制度的作用主要在于推动住房从福利分配向货币分配的转变,推进住房制度市场化改革,促进房地产金融体系发展,发挥住房保障功能,促进住房保障和社会公平,促进宏观调控,优化资源配置。第三章基于北京市新市民住房问题的调研结果,运用数据分析工具,将理论与实证研究进行对比分析,提出具有代表性和实际意义的住房公积金制度问题分析的研究假设,为研究住房公积金制度问题建立了分析模型。通过研究,本文认为:住房公积金运作流程存在如下漏洞,即事业单位承担不必要的责任风险,增值收益使用途径存在法律质疑,低存低贷的利率规定致使效率低下;住房公积金决策和管理机构定位不清、性质不当,法定职能不能有效履行,即住房公积金决策机构定位不清,导致其权责失衡、职能虚化,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性质不当,导致其功能错位、效率低下;住房公积金监督体系主体难以很好履行监督职责,难以形成有效合力,包括住房公积金监督体系的主体受其部门职能的限制,难以很好承担监督责任,住房公积金的多头监督体制使得监督力量分散,协调配合不足;住房公积金资金配置效率低下,抗系统风险能力差,包括不同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差异较大,统一协调困难,资金配置效率低下,住房公积金以城市为单位,系统风险抵抗能力弱;住房公积金覆盖面较窄,限制其住房保障功能的发挥,住房公积金的使用效率低下,投资渠道较少,资金闲置严重,住房公积金管理方式及其增值利益分配方式不合理,损害制度的公平性。第四章结合英国建房合作社制度、德国住房储蓄银行制度、日本住房金融公库与住宅金融支援机构、美国一级二级住房抵押贷款市场、新加坡公积金制度等发达国家政策性住房金融制度,以及巴西、墨西哥、马来西亚、印度、韩国等发展中国家政策性住房金融制度,厘清政策性住房金融制度的实践以及各国住房政策。本文认为,各国住房发展政策普遍致力于满足中低收入家庭合理的住房需求,通过各种政策干预手段,使得中低收入家庭能够以较低的成本来实现住房需要。政策性住房金融政策和机构的发展,与住房市场和商业住房金融的发展相耦合,在不同国家、不同历史阶段呈现不同的政策特点。在商业住房金融欠发达时期,住房金融政策主要是为了能够更好的推进住房金融市场的发展,以使得居民住房融资的可得性能够得到提高。在发展中国家,政府通常选择设立政策性金融机构,直接介入住房贷款市场;在传统发达国家,政府主要通过税收优惠或补贴促进住房合同储蓄、建房合作社等互助金融机构的发展,如德国的住房储蓄银行和英国的建房合作社。在商业住房金融发达的阶段,商业机构能够满足部分居民的住房融资需求,但是对于中低收入人群来说,只有商业机构融资是远远不够的,他们很难或难以承担商业机构的融资支持,因此对住房发展政策以及政策性金融机构提出新的要求,即其干预方式需要从直接提供贷款,转变为综合使用政策性保险、利率补贴、税收优惠等政策降低中低收入人群融资成本。第五章总结了我国住房公积金的性质和定位存在工资说、社会福利说、员工福利说等,从实然的角度来看,我国现有住房公积金应该属于员工福利,但从应然的角度其应该定位为住房保障措施。否定目前存在的取消住房公积金制度、住房公积金合并养老保险、医疗保险改革方案后,按照渐进式改革原则列举了我国住房公积金制度改革的可选择模式,并对于新时代我国住房公积金制度改革的环境展开分析,总结并得出适合当下的最优模式。本文认为,我国住房公积金制度改革的模式,可以选择组建法定机构、筹建信托机构和组建国家住房发展银行。本文认为应当建立更加规范的政策性住房金融机构,具有适应新机制的金融职能,搭建组织架构。以更加规范的金融管理体系来管理住房公积金,加快完善金融监管机制,也将有助于增强资金的安全性。随后综合考虑了我国国情和经济社会发展进程,对机构改革的我国住房公积金制度发展路径展开研究分析,研究讨论总体路径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总体目标、基本内容以及基本步骤,并就如何完善我国的住房公积金制度提出建议。本文认为如成立法定机构模式,但需要政府大规模集中的财政拨款,对工作人员的专业水平和工作能力都有着较高的要求,较大的权力之下所要求的监督与问责机制也要相应完善,因此需要较长时期的逐步变革过程。又如筹建信托机构模式,不仅使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职责更加全面,而且对其防范风险的能力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然而当前我国对银行与信托机构仍采取的是“分业管理”的方法,虽然银行的风险管理意识在不断增强,但能否维持和保障这一相对较为复杂的信托管理体系长期平稳和高效的运行,仍然需要进一步的顶层设计和统筹规划。考虑到住房公积金保留强制性储蓄特点,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保留行政职能的需要,要求地方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直接转变成国家住房银行不具有可行性。因此,在综合考虑时间可行性、经济可行性和实施可行性的基础上,赋予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金融职能,将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转变为政策性住房金融机构成为当前我国住房公积金制度改革的最优路径和模式。
马良全[8](2019)在《法治政府视角下公用企业的法律定位研究》文中指出公用企业作为公用事业的经营者,其主要职责是为全体社会成员提供水、电、气、暖、通讯、交通等公用产品,这些公用产品是全体社会成员生存和发展必备的物质条件,它直接关乎到政府是否为全体社会成员尽到了法定义务。作为整个社会系统有序运转的重要保障条件,公用企业扮演了不可或缺的重要角色。对于公用企业与消费者的法律关系,现行法律体系从私法层面给予了相应的规制,但这种规制只是基于平等主体的民事法律关系角度,没有真正地全面地揭示公用企业在提供公用产品过程中的特殊性。公用企业代替了政府为全体社会成员提供公用产品的义务,扮演了政府的角色,行使了社会公共服务职能。随着行政法学理论的深入研究,逐步把不是传统意义上行政机关却行使了社会公共行政的授权组织纳入了其视野。但是理论上的研究成果并没有在实践中有较好的运用,当公用企业因为法律、法规和规章授权对其行业领域行使行政法意义上的管理职能时,与消费者之间发生的争议进入行政诉讼程序时,人民法院基本上是以驳回起诉的方式结案。在今天建设法治政府这样的大背景下,其核心理念在于政府必须是有限的政府、服务的政府,政府的一切行为必须于法有据,且必须遵守法定程序,那么公用企业理所应当遵循这一法治理念。准确和清晰地界定公用企业的法律地位显得尤为迫切,才能保证公用企业在法治政府的轨道上正确运行。公用事业作为其中重要的拼图,直接关系到法治政府能否最终建成和实现。本文通过案例分析法、归纳法、比较分析法等研究方法,结合经济学领域的博弈理论提出了政府、公用企业与消费者的三维数学模型,根据模型分析便于理解三者之间不可割裂的紧密联系。通过相关的分析和研究,尝试提出了制定统一的行政组织法,以打破目前组织法狭窄的制度框架,同时探讨建立针对公用企业的行政公益诉讼制度。而这些也是本文的创新点。本文采取提出问题、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思路来构建文章的主要内容,具体结构如下:第一章公用企业的法律定位在实践中的凸显。首先,在司法实践层面上,通过查阅裁判文书网,选取的“贺大春因与榆林市红山热力有限责任公司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王斌发与南昌铁路局行政确认违法二审行政裁定书”和“贾友宝、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山东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二审行政裁定书”三个案例可以看到,人民法院在审理公用企业与消费者法律纠纷时要么是通过民事诉讼的路径,但判决书的说理部分略显牵强,令人难以信服;要么认为原告的诉求于法无据,不符合目前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判决驳回起诉。其次,现行立法实践上大量存在公用企业被授予行政法上的权力,包括征收滞纳金。虽然有些观点认为此时的滞纳金实际等于民法上的违约金,但这种说法是不成立的。滞纳金的一个重要特征是强制性,是行政强制的一个重要措施,这一点和民法上的违约金有着本质的区别。基于公用企业的法律定位在司法实践和立法实践中的冲突和矛盾,为本文后面的研究找到了一个基点,即本文要解决的问题是在法治政府下公用企业到底是一个什么法律定位。只有解决了这一问题,才能为法治政府的最终建立完成一块重要拼图。从司法实践和立法现状来看,矛盾和冲突显而易见,其根源在于制度层面的缺位和模糊,导致了公用企业的法律定位不准确。公用企业在其运行过程中,一直在“营利法人”与“非营利法人”之间纠结和徘徊,忽视了其产生的本源。在面对消费者时,在平等主体的形式下,却依据强大的主体优势,随意侵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本章首先介绍了我国的公用企业法律定位的现状。主要表现为公用企业存在着天然“趋利性”导致片面追求效益最大化而忽视其“公益性”本源、公用企业与消费者之间市场主体的地位不对等性、公用企业与消费者之间的信息不对称性。第二章公用企业法律定位的演变与发展。以解放后、《民法通则》颁布实施、行政主体概念提出这三个重要节点为主线,从解放后到《民法通则》颁布实施这个阶段,我国公用企业以国营企业的身份出现,法律定位是一个空白地带,不能简单归为公法人或是私法人的身份;从《民法通则》颁布实施到行政主体概念的提出这个阶段,无论是从立法角度还是司法实践角度,公用企业都没定义为私法人的角度,此时我国的行政法学还处于空白,所有的公用企业与消费者的法律争议都被纳入到民事关系。从上世纪90年《行政诉讼法》颁布实施以来,行政法学理论研究取得了长足的进步,行政主体的概念应运而生,越来越多的行政法学者认为原来的行政机关已不能涵盖大量的社会组织扮演了社会公共管理职能,公用企业作为法律、法规和规章授权的组织向社会提供生存所需的基本物质条件,其享有行政主体的资格却在实践中没有得到很大的突破。第三章公用企业法治化的法理依据。本章从公用事业入手,以公用事业基本属性为基点,以公用事业发展的内在逻辑为支撑,逐步引出公用企业这一核心概念,通过分析公用企业的界定、基本属性以及现行私法体系把公用企业与消费者之间的法律关系界定为大一统的民事法律关系,没有考虑到公用企业产品的特殊性、组织机构的特殊性、行为内容的多样性,让我们初步看到现行私法体系并不足以完全和正确阐释公用企业与消费者的法律关系,为公法的切入找到了逻辑起点和潜在路径。基于前面的分析,结合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的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以及法治政府的建设纲要,我们找到了公用企业法治化的逻辑起点。公用企业作为社会公共领域产品的提供者,是政府治理社会的有机组成部分。法治政府的价值观是依托于行政法学的理论支撑,而行政法学的理论基础一直以来是行政法学界最基础、最重要却又争议最多的问题。影响较大的“管理论”、“控权论”和“服务论”各有其特点和侧重点,价值取向也不尽相同。第四章相关领域的优秀理论为公用企业法治化提供了智力支持。“公共治理理论”、“公共行政理论”和“博弈理论”等管理学和经济学理论又为我们准确定位公用企业的法律地位打开了一个管道。本文通过对公共治理理论、公共行政理论的历史发展脉络的介绍,从中发现并找到为准确定位公用企业的法律定位提供必要的智力支持。同时博弈理论作为经济学王牌理论,作者尝试着构建一个数学模型,用函数的量化方式来分析公用企业与政府、消费者之间的关系,通过这样一种更直接的方法来呈现法治政府视角下公用企业的法律定位。第五章域外公用企业法律定位的建构与审视。通过介绍域外国家对于公用企业的法律定位,我们可以看到大陆法系国家对于公用企业的法律定位还是倾向于公法层面上,认为公用企业是不同于行政机关的一类特殊行政主体。公用企业行政主体地位清晰,同时强调了公用企业信息公开制度,毕竟“阳光是最好的防腐剂”;而英美法系国家由于没有公私法的划分,倾向于政府通过特许经营的方式,让民间资本参与公共服务领域,政府赋予企业较大的经营自主权,引入竞争机制,政府则通过立法加强管制。第六章完善公用企业法律定位的建议。通过构建政府——公民(消费者)——公用企业三维空间这一理论体系,分别就政府与公民的法律关系、公民与公用企业的法律关系、政府与公用企业的法律关系展开论述。基于这样一个铺垫,从行政法学基本制度层面考虑入手,尝试着提出我国应当尽快制定统一的行政组织法和公用企业法,用一般法与特别法相结合的手段以明确公用企业的哪些行为属于是“权力”行为,列举了公用企业可以成为行政主体情形。同时加强公用企业的信息公开制度设计,摆脱目前对于公用企业信息公开参照《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尴尬局面。并且针对公用企业在享有行政主体资格定位的情形下探索建立行政公益诉讼,为法治政府的最终建成完成重要的拼图。
吴宏耀,赵常成[9](2018)在《法律援助的管理体制》文中研究指明我国法律援助管理体制在二十四年的发展历程中经历了建立期、规范期、改革期三个阶段。目前法律援助管理体制在法律援助机构职能定位、法律援助机构性质以及法律援助管理职能配置三个方面仍存在理论与实践上的问题,亟待改革与完善。职能定位方面,法律援助机构应当立足于双重职能定位,推进服务人员专职化;机构性质方面,法律援助机构履行行政职能,应当逐步转化为行政机构;管理职能配置方面,应当取消法律援助管理机构,并依照"政策规划和实施相分离"的原则合理划分司法行政机关与法律援助机构的管理职能。
沈宇航[10](2018)在《法人化改革后日本国立大学内部治理研究》文中研究说明大学内部治理是大学运转的微观体现,对其进行优化不仅能够提高大学办学效率,更能强化大学的社会服务功能。随着国际竞争的日益激烈,大学作为人才培养和技术产出的源泉与社会的联系变得更为密切,各国也因此加快了高等教育改革的步伐。改善大学内部治理,建立科学的治理结构,完善的运行机制,实现大学的专业化管理,成为了当前高等教育领域的重大课题。经过长期努力,我国高等教育步入了相对稳定的发展轨道,但我国大学内部治理还存在诸多不完善之处,与世界教育强国相比仍有一段差距。在高等教育综合改革不断深化的今天,完善大学内部治理对于我国大学教育的蓬勃发展至关重要。日本国立大学教育水平和办学效率享誉世界,与其内部治理改革密不可分。自日本国立大学成立之日起,其经历了数次内部治理改革,尤其在法人化改革后,成效显着。一方面缘于其先进的治理理念和完善的制度安排,为法人化改革后日本国立大学内部治理提供了科学的指导思想和强有力的法律支撑,另一方面依靠合理的治理结构与规范的运行机制,为国立大学高效运营打下了基础。研究法人化改革后日本国立大学内部治理,探索治理理念与制度,分析内部治理结构与运行机制,总结其经验教训,对深化我国高等教育综合改革、完善现代大学制度建设、提高大学治理能力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本文采用文献研究法、案例研究法以及比较研究法,从六个方面对法人化改革后日本国立大学内部治理进行研究。第一部分为引言,主要阐述研究问题的来源,明确研究目的与研究意义,界定文中核心概念,了解国内外研究现状,说明研究内容与方法;第二部分梳理国立大学内部治理的历史沿革,包括大学治理制度初创时期、国家主义思想下教授会自治雏形期、民主教育制度下教授会治理阶段以及法人化改革后校长治理阶段;第三部分分析法人化改革后日本国立大学内部治理理念与制度;第四部分主要研究法人化改革后日本国立大学内部治理结构与运行机制;第五部分探讨法人化改革后日本国立大学内部治理的成效与困境;第六部分结合法人化改革后日本国立大学内部治理的经验,对我国当前大学内部治理存在的问题提出相应的改革建议。
二、日本的独立行政法人化改革评析(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日本的独立行政法人化改革评析(论文提纲范文)
(1)日本行政组织法的理论源流与机能变迁(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选题背景及研究价值 |
二、研究现状综述 |
三、论文基本框架 |
四、研究方法与创新点 |
第一章 日本行政组织法学的形成与基本问题 |
一、日本行政组织法学的形成 |
(一)日本行政组织法学的源起 |
(二)日本行政法学与行政学的分化 |
(三)广义与狭义的日本行政组织法学 |
二、日本行政组织法学的理论基础 |
(一)国家有机体学说 |
(二)国家法人学说 |
三、日本行政组织法学的基本问题 |
(一)行政组织权问题 |
(二)行政主体问题 |
(三)行政机关问题 |
(四)三大问题的基本关系 |
四、日本行政组织的传统型与现代型机能 |
(一)机能的语义 |
(二)日本行政组织的传统型机能及其特征 |
(三)日本行政组织的现代型机能及其特征 |
第二章 行政组织权论:从“民主控制”到“弹性设置” |
一、行政组织权论及民主控制机能的出现 |
(一)行政组织权问题的产生 |
(二)官制问题与行政保留 |
(三)行政组织法定主义的确立 |
(四)行政组织民主控制机能的实现 |
二、组织权放松管制及行政组织弹性设置机能的实现 |
(一)行政组织法定主义的缓和 |
(二)本质性理论的导入 |
(三)行政组织权论的发展 |
(四)弹性设置机能的实现 |
第三章 行政主体论:从“确定责任归属”到“建构多元组织形态” |
一、行政主体论及其责任归属机能 |
(一)公法人论的产生与发展 |
(二)从公法人论到行政主体论 |
(三)责任归属机能的实现 |
二、特殊行政组织的出现及其组织形态机能 |
(一)行政主体二元论的出现 |
(二)特殊行政组织的形成 |
(三)组织形态多元化机能的发展 |
第四章 行政机关论:从“建立组织结构”到“实施任务分配” |
一、日本行政机关论的主要线索 |
(一)行政官署论线索 |
(二)行政官厅论线索 |
(三)行政机关论的二元化 |
二、行政官厅论的产生与结构 |
(一)行政官厅论的产生 |
(二)行政官厅论的发展 |
(三)行政官厅论的基本结构 |
(四)传统行政机关论的组织结构机能 |
三、行政官署论的演进与变迁 |
(一)行政官署论的发端 |
(二)战后日本行政组织立法体系 |
(三)《国家行政组织法》与新型行政机关概念 |
(四)事务分配行政机关论的形成 |
(五)新型行政机关论的任务分配机能 |
第五章 日本行政组织法理论及机能变迁的启示 |
一、我国行政组织法学的议题及问题 |
(一)我国行政组织法学的产生动因与主要议题 |
(二)我国行政组织法学发展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
二、日本行政组织权论及其机能变迁的启示 |
(一)日本行政组织权论及其机能变迁特征 |
(二)对我国行政组织法定问题的启示 |
三、日本行政主体、机关论演进及其机能变迁启示 |
(一)日本行政主体、机关论演进及其机能变迁特征 |
(二)中日两国行政组织法学的可比性基础 |
(三)我国“行政主体—行政机关”相关理论的主要问题 |
(四)我国“行政主体—行政机关”相关理论的改造路径 |
结论 |
参考文献 |
作者简介及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发表的学术成果 |
后记 |
(2)日本公共服务供给体系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绪论 |
1.1 选题背景与研究意义 |
1.1.1 选题背景 |
1.1.2 研究意义 |
1.2 文献综述 |
1.2.1 国内文献综述 |
1.2.2 国外文献综述 |
1.2.3 国内外研究述评 |
1.3 研究方法与思路 |
1.3.1 研究方法 |
1.3.2 研究思路 |
1.4 论文创新与不足 |
1.4.1 论文的创新 |
1.4.2 论文的不足 |
第2章 公共服务供给体系的理论分析 |
2.1 公共服务供给体系的界定 |
2.1.1 公共服务 |
2.1.2 公共服务供给 |
2.1.3 公共服务供给体系 |
2.2 公共服务供给体系的一般形式 |
2.2.1 单一主体体系 |
2.2.2 多元主体体系 |
2.2.3 多中心供给体系 |
2.2.4 合作性供给体系 |
2.3 公共服务供给体系形成的约束条件 |
2.3.1 交易成本约束 |
2.3.2 公共属性约束 |
2.3.3 制度主义约束 |
2.3.4 网络嵌入约束 |
2.3.5 区域竞合约束 |
2.4 公共服务供给体系形成的理论基础 |
2.4.1 公共产品理论 |
2.4.2 公共选择理论 |
2.4.3 新公共管理理论 |
2.4.4 新公共服务理论 |
第3章 日本公共服务供给体系的历史演进及其特征 |
3.1 日本公共服务供给体系的演进 |
3.1.1 官制型公共服务供给体系(1945-1993 年) |
3.1.2 融合型公共服务供给体系(1993-2006 年) |
3.1.3 官民共治型公共服务供给体系(2006 年至今) |
3.2 日本公共服务供给体系演进的特征 |
3.2.1 法规先行,完善制度建设 |
3.2.2 政府主导,引入社会资本 |
3.2.3 竞争嵌入,发挥市场作用 |
3.2.4 目标明确,服务规制改革的总体目标 |
3.3 本章小结 |
第4章 日本公共服务供给体系的官民协同治理解析 |
4.1 日本公共服务供给体系官民协同治理的构成形式 |
4.1.1 政府是公共服务供给的主要主体 |
4.1.2 市场化是公共服务供给的重要方式 |
4.1.3 社会组织是公共服务供给的重要主体构成 |
4.1.4 公民诉求是公共服务供给的出发点与归宿 |
4.2 日本公共服务供给体系中官民协同治理的动因 |
4.2.1 响应理论演变冲击,因应国际环境变化 |
4.2.2 缓解国家财政困境,实现政府角色转型 |
4.2.3 引入市场竞争机制,提高公共服务供给效率 |
4.2.4 引入多元参与主体,满足公众多样化服务需求 |
4.3 日本公共服务供给体系的官民协同运行机制 |
4.3.1 政府间协同机制 |
4.3.2 政府与民间事业者协同机制 |
4.3.3 民间事业者间协同机制 |
4.4 本章小结 |
第5章 日本公共服务供给体系中政府作用研究 |
5.1 日本公共服务供给制度由中央政府构建 |
5.1.1 中央政府制定法律体系 |
5.1.2 构建公共服务组织架构 |
5.1.3 承担必要的公共服务职能 |
5.2 日本公共服务职能多由地方自治体承担 |
5.2.1 地方自治体承担公共服务的类型 |
5.2.2 地方自治体实现公共服务职能的途径 |
5.2.3 地方自治体提供公共服务的财源构成 |
5.3 日本公共服务供给体系形成于央地分权改革实践 |
5.3.1 地方分权改革动因 |
5.3.2 地方分权改革进程 |
5.3.3 地方分权改革成效 |
5.4 中央地方协调是日本公共服务供给体系的发展方向 |
5.4.1 制度协调 |
5.4.2 组织协调 |
5.4.3 事务协调 |
5.5 本章小结 |
第6章 日本公共服务供给体系中市场作用研究 |
6.1 “市场增进论”与公共服务市场化供给 |
6.1.1 市场增进论 |
6.1.2 市场增进论下的公共服务市场化供给 |
6.2 日本公共服务市场化供给的实现途径 |
6.2.1 公企民营化 |
6.2.2 官民竞争与合作 |
6.2.3 民间竞争与合作 |
6.3 日本公共服务市场化供给的制度构成 |
6.3.1 民间委托制度 |
6.3.2 PFI制度 |
6.3.3 指定管理者制度 |
6.3.4 市场检验制度 |
6.3.5 PFS制度 |
6.4 日本公共服务市场化供给的效果 |
6.4.1 日本公共服务市场化供给的成效 |
6.4.2 日本公共服务市场化供给的问题 |
6.5 本章小结 |
第7章 日本公共服务供给体系中的非营利组织作用研究 |
7.1 日本非营利组织基本情况 |
7.1.1 非营利组织内涵 |
7.1.2 日本非营利组织发展脉络 |
7.1.3 非营利组织类型 |
7.1.4 非营利组织的结构 |
7.2 日本公共服务供给体系中政府与非营利组织的关系 |
7.2.1 政府培育支持非营利性组织 |
7.2.2 政府向非营利组织委托公共事务 |
7.2.3 政府与非营利性组织协同合作 |
7.3 日本公共服务供给体系中非营利性组织作用发挥机制 |
7.3.1 公益活动的自发性 |
7.3.2 市场竞争的参与性 |
7.3.3 公共事务的受托性 |
7.3.4 市民社会的主体性 |
7.4 日本非营利性组织作用发挥的困境与解决 |
7.4.1 日本非营利性组织作用发挥的主要困境 |
7.4.2 日本非营利性组织作用发挥困境的解决 |
7.5 本章小结 |
第8章 案例分析:日本公共卫生危机管理体系的运行 |
8.1 日本公共卫生危机管理及其体系 |
8.1.1 日本公共危机管理 |
8.1.2 日本公共卫生危机管理 |
8.1.3 日本公共卫生危机管理体系 |
8.2 日本公共卫生危机管理体系作用发挥机制 |
8.2.1 法律因应机制 |
8.2.2 监测预警机制 |
8.2.3 决策处置机制 |
8.2.4 信息沟通机制 |
8.2.5 市民救助机制 |
8.2.6 应急保障机制 |
8.3 日本公共卫生危机管理体系应对新冠疫情的效果 |
8.3.1 日本新冠疫情应急管理的举措 |
8.3.2 日本新冠疫情应急管理的成效 |
8.3.3 日本新冠疫情应急管理存在的问题 |
8.4 本章小结 |
第9章 日本完善公共服务供给体系对中国的启示 |
9.1 日本公共服务供给体系不断完善的经验 |
9.1.1 立法先行,完善公共服务制度框架 |
9.1.2 政策引导,挖掘非营利组织作用 |
9.1.3 路径明晰,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 |
9.1.4 协同治理,构建公共服务多元主体供给机制 |
9.2 借鉴日本经验,完善我国公共服务供给体系建设 |
9.2.1 完善法律法规体系,优化公共服务领域制度建设 |
9.2.2 强化市场作用发挥,提升公共服务供给水平 |
9.2.3 着力扶持社会组织,推进公共服务协同供给 |
9.2.4 夯实公民参与基础,拓展参与公共决策途径 |
参考文献 |
在学期间所取得的科研成果 |
致谢 |
(4)日本国立大学法人评价研究 ——以第二期中期评价为例(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绪论 |
1.1 研究缘起 |
1.1.1 研究背景 |
1.1.2 研究目的 |
1.1.3 研究意义 |
1.2 概念界定 |
1.2.1 国立大学法人 |
1.2.2 国立大学法人评价 |
1.3 文献综述 |
1.3.1 日本国立大学法人研究 |
1.3.2 日本国立大学法人评价研究 |
1.4 研究思路与研究方法 |
1.4.1 研究思路 |
1.4.2 研究方法 |
第2章 日本国立大学法人评价的实施背景 |
2.1 日本高等教育进入第三次改革时期,国立大学改变设置形态 |
2.2 日本实施国立大学法人制度,国立大学法人评价作用凸显 |
2.3 日本国立大学法人第一期中期评价的导入与第二期中期评价的修订 |
第3章 日本国立大学法人评价的评价结构 |
3.1 文部科学省:国立大学法人评价委员会 |
3.2 大学改革支援·学位授予机构:国立大学教育研究评价委员会 |
3.2.1 作为独立行政法人的大学改革支援·学位授予机构 |
3.2.2 国立大学教育研究评价委员会的构成与职能 |
第4章 日本国立大学法人评价的评价程序 |
4.1 国立大学法人自我评价 |
4.1.1 国立大学法人自我评价的主要内容 |
4.1.2 国立大学法人学院·研究生院现状的自我评价 |
4.1.3 国立大学法人中期目标达成状况的自我评价 |
4.2 国立大学法人业绩评价 |
4.3 国立大学法人教育研究评价 |
4.3.1 国立大学法人教育研究评价的主要内容 |
4.3.2 国立大学法人学院·研究生院现状评价 |
4.3.3 国立大学法人中期目标的达成状况评价 |
第5章 日本国立大学法人评价的特点 |
5.1 日本国立大学法人评价实现了日本政府对国立大学法人的契约式管理 |
5.2 基于PDCA理论的日本国立大学法人评价能够促进大学办学质量改进 |
5.3 日本国立大学法人评价以各学院·研究生院现状的逐一评价为基础 |
5.4 日本国立大学法人评价以第三方评价机构开展的教育研究评价为核心 |
5.5 日本国立大学法人评价将质的评价融入量化评价指标体系 |
第6章 日本国立大学法人评价给予我国完善“双一流”建设评价体系的新思考 |
6.1 依法落实大学法人地位,推动大学面向社会自主办学 |
6.2 支持社会力量参与大学评价,健全第三方评价制度 |
6.3 将一流学科评价作为一流大学评价基础,完善“双一流”评价过程 |
6.4 明确大学评价导向,建立“双一流”建设评价指标体系 |
6.5 充分利用“双一流”评价结果,实现大学办学质量的稳步提升 |
参考文献 |
作者简介及在学期间所取得的科研成果 |
致谢 |
(5)法人化改革后日本国立大学内部治理结构及运行机制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一、引言 |
(一)问题的提出 |
(二)研究目的与意义 |
(三)概念界定 |
(四)文献综述 |
(五)研究内容与方法 |
二、日本国立大学内部治理的变迁 |
(一)大学治理初创时期 |
(二)帝国大学时期 |
(三)美式教育制度下教授会自治阶段 |
(四)法人化改革后校长治理阶段 |
三、日本国立大学法人化改革的理念及制度 |
(一)理念 |
1.新公共管理主义理念 |
2.“大学企业化”的管理理念 |
3.“学术资本化”的学术发展理念 |
(二)制度 |
1.独立行政法人制度 |
2.国立大学法人制度 |
3.国立大学法人章程 |
四、法人化改革后日本国立大学内部治理结构 |
(一)内部治理组织架构 |
(二)校级内部治理主体及权责 |
1.校长 |
2.理事会 |
3.经营协议会 |
4.教育研究评议会 |
5.事务局 |
6.校长选举委员会 |
7.监事 |
(三)学部级内部治理主体及权责 |
1.学部 |
2.事务部 |
(四)讲座级内部治理主体及权责 |
1.教授 |
2.教师 |
五、法人化改革后日本国立大学内部运行机制 |
(一)以校长为核心的自上而下决策机制 |
(二)学部层面学术独立和自治机制 |
(三)内部权力的监督制约机制 |
(四)注重绩效的目标管理机制 |
六、法人化改革后日本国立大学内部治理的成效、阻力及影响因素 |
(一)成效 |
1.治理主体实现责权分明,大学经营能力与效率提高 |
2.以经营为中心的治理结构推动国立大学市场化 |
3.校院分层管理机制提升大学教育研究水平 |
4.循环评价模式激励国立大学不断改善与创新 |
(二)阻力及影响因素 |
1.国家干预下教师学术自由受到侵害 |
2.大学的价值理性影响其发挥社会服务职能 |
3.利益相关者间的博弈引发“制度失衡” |
七、对我国公立大学内部治理改革的建议 |
(一)我国公立大学内部治理存在的问题 |
1.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尚未得到有效落实 |
2.行政权力过度干预,学术自治受到制约 |
3.教代会和学生社团参与学校管理的职能弱化 |
(二)完善我国公立大学内部治理的建议 |
1.以完善的法律和制度建设稳步推进大学的管理体制改革 |
2.完善法人治理结构,明确内部组织责权划分 |
3.形成内聚型学术权力运行机制,提升教育研究质量 |
4.重视师生权力,强化民主参与 |
参考文献 |
致谢 |
(6)功能调适、结构优化与整体政府建构 ——日本大部制改革研究(1996-2001)(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绪论 |
第一节 研究背景与研究意义 |
一、研究背景 |
二、研究意义 |
第二节 文献研究综述 |
一、日本学者的研究 |
二、国内学者的研究 |
三、文献评价 |
第三节 核心概念与理论工具的选取 |
一、核心概念 |
(一)大部制 |
(二)整体政府 |
二、理论工具的选取 |
(一)结构-功能主义理论 |
(二)整体性政府理论 |
第四节 研究方法与内容 |
一、研究方法 |
二、研究内容 |
第二章 战后日本政府机构改革的历史演进 |
第一节 战后初期政府的民主化改革 |
第二节 经济高速发展期的效率导向改革 |
第三节 经济低速增长期的分权型改革 |
第四节 泡沫经济崩坏期的大部门体制改革 |
第三章 日本大部制改革的背景与目标指向 |
第一节 日本大部制改革背景之一:行政生态的变化促功能调适 |
一、国家发展思想:从“经济中心”向“政治中心”转变 |
二、国家发展模式:从“国家主导型”向“市场主导型”转变 |
三、政党势力的竞争 |
四、社会结构的变化 |
五、“新自由主义”政策的影响 |
第二节 日本大部制改革的背景之二:行政机构低效推结构优化 |
一、行政机构臃肿 |
二、官僚腐败严重 |
三、行政割据主义弊端 |
第三节 日本大部制改革的目标指向:整体政府建构 |
一、发展型政府的转型 |
二、以程序性与结构性协同机制建构整体政府 |
第四章 功能调适:日本大部制改革中程序性协同机制的构建 |
第一节 “政治主导”政策决策功能 |
一、新设内阁府的背景 |
二、“政治主导型”内阁府的设立 |
三、内阁政治功能的强化 |
第二节 政策过程功能的完善 |
一、政策执行:独立行政法人制度 |
二、政策转换:审议会制度改革 |
三、政策输出:确立信息公开法 |
四、政策完成:行政评价制度 |
第三节 各省厅功能定位及协调机制的建立 |
一、各省厅功能定位的明确 |
二、协调机制的建立 |
第五章 结构优化:日本大部制改革中结构性协同机制的构建 |
第一节 中央省厅结构重组 |
一、中央省厅重组的过程 |
二、中央省厅机构设置 |
三、机构精简与公务员削减 |
第二节 社会利益结构调整 |
一、放宽政府规制 |
二、公共事业民营化 |
第三节 地方分权改革 |
一、地方分权改革背景 |
二、地方分权改革的主要内容 |
第六章 日本大部制改革的评价、反思与启示 |
第一节 日本大部制改革的评价 |
一、改革成效 |
二、遗留问题 |
第二节 日本大部制改革的反思:整体政府建构何以可能 |
一、建设回应性政府的价值取向 |
二、多元主体参与保障结构性协同 |
三、立法保障程序性协同 |
第三节 日本大部制改革中整体政府建构的中国启示 |
一、树立以人民为中心的价值理念 |
二、强调公共服务职能的提升 |
三、治理结构的优化整合 |
参考文献 |
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
后记 |
(7)我国住房公积金制度改革路径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第一节 选题背景 |
第二节 相关术语界定 |
第三节 相关研究现状评述 |
第四节 研究内容与目标 |
第五节 研究思路与方法 |
第六节 论文结构 |
第一章 相关理论基础 |
第一节 住房公积金管理制度的理论基础 |
第二节 住房公积金管理制度理论研究总结 |
第二章 我国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发展历程与现状 |
第一节 我国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发展历程 |
第二节 我国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发展现状 |
第三节 我国住房公积金制度的作用 |
第三章 我国住房公积金制度存在的问题——基于北京市新市民住房问题的实证研究 |
第一节 调研设计与实施 |
第二节 研究的基本数据统计 |
第三节 当前住房公积金制度的问题 |
第四章 典型国家的政策性住房金融制度改革实践研究 |
第一节 发达国家政策性住房金融制度沿革 |
第二节 发展中国家政策性住房金融制度改革实践 |
第三节 政策性住房金融制度实践研究总结 |
第五章 我国住房公积金制度改革模式选择 |
第一节 我国住房公积金的性质和定位 |
第二节 我国住房公积金制度改革的可选择模式 |
第三节 我国住房公积金制度的改革路径 |
参考文献 |
致谢 |
(8)法治政府视角下公用企业的法律定位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问题缘起 |
二、文献综述 |
三、研究方法及思路 |
四、研究意义 |
第一章 公用企业法律定位在实践中的凸显 |
第一节 公用企业在司法实践中的具象 |
第二节 公用企业在立法实践中的具象 |
第三节 我国公用企业法律定位现状 |
一、公用企业的“趋利性”本质与“公益性”本源不对应性 |
二、公用企业与消费者之间市场主体的地位不对等性 |
三、公用企业与消费者之间的信息不对称性 |
本章小结 |
第二章 建国后我国公用企业法律定位的演变与发展 |
第一节 我国公用企业法律定位演变的脉络 |
第二节 我国公用企业法律定位的困境 |
一、行政主体属性的模糊 |
二、监督机制的有限性 |
三、信息公开的有限性 |
第三节 以公用企业与消费者法律关系为例反思现行私法理念 |
本章小结 |
第三章 公用企业法治化的法理依据 |
第一节 公用事业基本理论 |
一、公用事业的属性 |
二、发展公用事业的内在逻辑 |
第二节 公用企业基本理论 |
一、公用企业的界定 |
二、公用企业的基本属性 |
第三节 法治政府的内涵与公用企业的法治化 |
一、管理论 |
二、控权论 |
三、服务论 |
本章小结 |
第四章 相关领域优秀理论为公用企业法治化提供了智力支持 |
第一节 公共治理理论 |
第二节 公共行政理论 |
第三节 博弈理论 |
本章小结 |
第五章 域外公用企业法律定位的建构与审视 |
第一节 大陆法系国家对公用企业的制度建构 |
一、日本独立行政法人制度 |
二、法国公务法人制度 |
三、德国公法人制度 |
四、大陆法系国家对公用企业的界定之借鉴 |
第二节 英美法系国家对公用企业的制度建构 |
一、英国公用企业制度 |
二、美国公用法人制度 |
三、英美公用企业突破路径之借鉴 |
本章小结 |
第六章 完善公用企业法律定位的建议 |
第一节 构建公用企业、政府与消费者“三位一体”的法律关系逻辑体系 |
一、消费者与政府的法律关系 |
二、政府与公用企业的法律关系 |
三、公用企业与消费者的法律关系 |
第二节 推进相关制度建设,完善公用企业的法律定位 |
一、制定统一的行政组织法,界定公用企业行政主体的情形 |
二、制定和出台公用企业法 |
三、加强信息公开,增强公用企业透明度 |
四、探索针对公用企业的行政公益诉讼 |
本章小结 |
结束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附件 |
(9)法律援助的管理体制(论文提纲范文)
一、我国法律援助管理体制的发展历程 |
(一) 建立期 (1994年—2002年) |
(二) 规范期 (2003年—2012年) |
(三) 改革期 (2013年—) |
二、我国法律援助管理体制面临的问题 |
(一) 法律援助机构职能定位问题 |
(二) 法律援助机构性质问题 |
(三) 法律援助管理职能配置问题 |
三、法律援助机构职能定位 |
(一) 管理职能抑或双重职能 |
(二) 双重职能下的服务人员专职化 |
四、法律援助机构的性质 |
(一) “以责定权”:法律援助机构承担行政职能 |
(二) 行政机构抑或事业单位 |
五、法律援助管理职能配置 |
(一) 法律援助管理职能的种类 |
1. 服务管理职能 |
2. 服务监督职能 |
3. 政策制定职能 |
(二) 法律援助 (管理) 机构设置:一元制抑或二元制 |
1. 法律援助机构与法律援助管理机构辨析 |
2. 法律援助管理机构的废除与一元制的复归 |
(三) 司法行政机关与法律援助机构间的职能配置 |
1. 域外经验:英国、日本管理职能配置概况 |
(1) 英国管理职能配置———大法官领导下的法律援助局 |
(2) 日本管理职能配置———法务省领导下的法律援助中心 |
2. 我国之借鉴:政策规划和实施相分离 |
(10)法人化改革后日本国立大学内部治理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一、引言 |
(一)问题的提出 |
(二)研究目的与意义 |
1.研究目的 |
2.研究意义 |
(三)概念界定 |
1.法人化 |
2.日本国立大学 |
3.大学内部治理 |
(四)文献综述 |
1.国内研究现状 |
2.国外研究现状 |
(五)研究内容与方法 |
1.研究内容 |
2.研究方法 |
二、日本国立大学内部治理的历史沿革 |
(一)大学治理制度初创时期 |
(二)国家主义思想下教授会自治雏形期 |
(三)民主教育制度下教授会治理阶段 |
(四)法人化改革后校长治理阶段 |
三、法人化改革后日本国立大学内部治理理念与制度 |
(一)内部治理理念 |
1.法人自治 |
2.民间经营 |
3.多元主体共同参与 |
(二)内部治理相关制度 |
1.内部治理的法律基础 |
2.内部治理的最高纲领 |
四、法人化改革后日本国立大学内部治理结构与运行机制 |
(一)内部治理机构及职能 |
1.理事会 |
2.经营协议会 |
3.教育研究评议会 |
4.校长选考委员会 |
5.教授会 |
(二)内部运行机制 |
1.自上而下的决策机制 |
2.内外结合的评价机制 |
3.民主化的校长遴选机制 |
4.内部权力的制衡机制 |
五、法人化改革后日本国立大学内部治理成效与困境 |
(一)内部治理成效 |
1.大学经营能力得到显着提高 |
2.内部治理趋于法治化 |
3.形成“校长治校——教授治学”二元治理结构 |
4.大学决策更加民主科学 |
(二)内部治理困境 |
1.大学依然处于贫困状态 |
2.法人治理结构形骸化 |
3.“精英”决策难以提高决策效率 |
4.校外人士参与效果仍有待考验 |
六、对我国大学内部治理改革的建议 |
(一)当前我国大学内部治理存在的问题 |
1.法律修订滞后,高校章程缺位 |
2.行政泛化,学术权力受限 |
3.评价机制尚不完善 |
4.社会参与大学内部治理程度不高 |
(二)完善我国大学内部治理的建议 |
1.加强立法,为大学改革提供法律保障 |
2.加强学术组织建设,确保大学学术自由 |
3.加强第三方评价机制建设,保障大学教育质量 |
4.重视社会力量,强化民主参与 |
参考文献 |
致谢 |
四、日本的独立行政法人化改革评析(论文参考文献)
- [1]日本行政组织法的理论源流与机能变迁[D]. 郭志博. 吉林大学, 2021(01)
- [2]日本公共服务供给体系研究[D]. 王亮. 吉林大学, 2021(01)
- [3]行政法人制度研究[D]. 姜波. 东南大学, 2020
- [4]日本国立大学法人评价研究 ——以第二期中期评价为例[D]. 金玥. 吉林大学, 2020(08)
- [5]法人化改革后日本国立大学内部治理结构及运行机制研究[D]. 徐亦宁. 辽宁师范大学, 2020(02)
- [6]功能调适、结构优化与整体政府建构 ——日本大部制改革研究(1996-2001)[D]. 江霞琴. 华东政法大学, 2020(04)
- [7]我国住房公积金制度改革路径研究[D]. 李涛. 中共中央党校, 2019(01)
- [8]法治政府视角下公用企业的法律定位研究[D]. 马良全. 华南理工大学, 2019(06)
- [9]法律援助的管理体制[J]. 吴宏耀,赵常成. 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 2018(04)
- [10]法人化改革后日本国立大学内部治理研究[D]. 沈宇航. 辽宁师范大学, 2018(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