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透视社会危险行为(论文文献综述)
王一[1](2021)在《分歧与共识:风险社会与风险文化理论研究及本土化启示》文中研究指明第二次工业革命使世界生产力水平迅速提升,科学技术突飞猛进的发展。在后续的100年间,第三次科技革命应运而生,科学与技术产生了更加紧密的联结,科学在引领技术的同时,也由于其自身的局限性带来了很多科学所不能解决的问题,现代性“意外后果”突显。20世纪80年代以来,以贝克、拉什为代表的理论家们基于现代性危机提出了风险社会理论和风险文化理论。本文以理论家们对现代风险不同的理解和认识为基础,采用比较分析法,对风险社会理论和风险文化理论进行全方位对比分析,清楚明了的呈现出两个理论的分歧与共识。首先通过对自反性现代化差异的探究,引出自反性现代化的不同后果,即风险社会和风险文化。在对风险社会和风险文化全面系统掌握的基础上,探讨了二者在概念、理论、应对措施上的分歧及在理论目标、现代风险二重性、分配逻辑上的共识。以经典理论家理论观点的后续发展与走向为脉络,继续探讨了风险社会与风险文化理论最新的进程。最后,透过西方的风险社会和风险文化理论,对我国的现实国情进行深入探究,从制度、结构层面和文化层面分别提出了应对现代风险的举措。研究发现:第一,理性分裂与审美自反带来的自反性现代化有不同的社会映射,理性分裂自反性现代化展现了一种个体化的社会生活方式,审美自反性现代化则使个体以亚文化群体的身份投入到社会当中;第二,不同的自反性现代化带来了不同的社会后果,“风险社会”与“风险文化”应运而生;第三,风险社会与风险文化理论在范式、风险阐释、风险生成逻辑等方面存在分歧,基于不同的认识,理论家们提出了再造政治与亚政治运动两种相异的应对措施;第四,风险社会与风险文化理论都指向一种全球合作主义的风险治理目标,关于现代风险都有二重性共识,同时,认为现代风险分配逻辑都体现为“回旋镖”效应与下层聚集的特点;第五,在经典理论家之后,实证主义对风险社会和风险文化理论进行了批判性实践,对非经验主义与科学技术悖论进行了反思,拉什基于对理性分裂与审美自反性现代化的再思考提出了简单现代化因果范式、自反性现代化后果范式、世界主义自反性现代化,就现阶段理论走向来看,“风险社会”理论出现了融合的态势和跨学科发展的转向;第六,透视“风险社会”理论发现,中国存在制度、结构与文化风险并存的社会现实,通过检视我国的现代化发展历程、本土发展理念与风险文化建设,提出适应我国现代化进程的系统治理方式与风险规避文化。
朱家俊[2](2020)在《取保候审执行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文中研究指明1979年7月1日,我国通过了第一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取保候审首次在强制措施章节予以规定。2012年,我国对刑事诉讼法再次进行修改,对取保候审和监视居住的适用条件作了区分性的规定。取保候审作为强制措施中的重要部分,在刑事诉讼的司法实践中发挥了巨大作用。然而,在取保候审执行的过程中出现了诸多问题,作为取保候审的自由保障功能和侦查保障功能难以得到实现,严重拖沓诉讼效率。为发挥取保候审的应有作用,解决执行过程中的问题,笔者对取保候审执行过程中的问题、原因和对策作粗浅探讨。文章的第一部分是取保候审制度的概述部分。先是介绍了取保候审的概念,然后以取保候审的概念引出取保候审具备财产性和人身限制性的特征,并对取保候审的权利保障,替代羁押、减少审前羁押以及保障诉讼顺利进行的功能进行了解读。文章的第二部分是取保候审制度执行中出现的问题。先是结合《中国法律年鉴》以及最高检公布的数据对历年来取保候审的适用情况进行了介绍,表明取保候审适用率低下的情况不再是难题,继而引出取保候审制度在执行中出现的超范围取保,保证金未按规定缴存、滥用保证金没收权,违规、弃保现象时有发生以及超期取保、保而不侦等问题,并对相关问题的表现进行介绍。文章的第三部分是取保候审制度执行中出现问题的原因分析。针对于在取保候审执行中出现的上述问题进行分析,得出相关原因包括:取保候审审批权高度行政化,社会危险性要件规定模糊;保证金担保物形式单一,保证金保证适用率畸高;取保候审执行模式、监管方式不合理,缺少惩戒措施;公安民警执法素质不高,公检法取保候审交接机制缺失等。文章的第四部分是取保候审制度执行中出现问题的解决之策。针对于问题和原因,笔者提出了应当通过以下措施进行解决,包括:改良取保候审审批程序,量化社会风险性评估;增加担保物形式,严格保证金收取、管理制度;完善取保候审执行的监管模式,强化对违规、逃保行为的制裁以及强化执法培训,建立取保候审统一管理平台等措施。
谈阔霖[3](2020)在《偶像明星媒介形象的呈现与建构 ——以蔡徐坤为例》文中提出偶像明星是媒介化语境下全新的明星类型,是当下媒介文化的重要表征,引发的一系列问题和现象背后关联着某种时代焦虑和行业隐忧。通过引入媒介形象概念,基于人与媒介相互建构的关系视角,借助自然语言分析工具NLPIR和Gephi可视化软件,以偶像明星代表人物蔡徐坤为研究对象,通过挖掘与蔡徐坤相关的4个公共议题的评论文本,以及对官方呈现的12篇采访稿进行内容分析,发现粉丝受众在解读偶像明星文本时与官方视角呈现高度一致性,共同建构了偶像明星的完美形象文本,而非粉丝受众则出现了偏差化认知和对峙性解读,不同的主体基于不同的立场共同拼凑了一个割裂又矛盾的偶像明星形象。粉丝对官方文本的“崇拜式”认同与偶像明星的制造机制密切相关,资本是设计偶像明星形象的原始动力,互联网技术与娱乐产业链企业的参与推动了形象的市场化,偶像明星则作为形象的呈现载体,成为被粉丝消费的符号,媒介平台串联着偶像明星从生产到被消费的全过程。其中不可忽视的是,文化主管部门和主流意识形态作为绝对的权威力量随时介入形象的生产环节。粉丝也就成为了整个过程中最薄弱的一环,各方力量联合精心设计的养成式偶像体系还引发了粉丝文化向粉丝经济文化的动态演变,粉丝进一步沦为围绕偶像明星消费的傀儡。另一方面,从“反迷”亚文化的视角剖析了非粉丝受众对偶像明星文本的解读模式、解读动机和解读目的,发现他们对偶像明星文本涉入程度浅以及评价维度存在差异,难以对偶像明星形象形成全面认知,他们因公共话题短暂聚合,偶像明星只是他们表达自身审美价值观、发泄对社会文化不满的中介,在抵抗式的文本消费中完成由自我认同和社会认同。诸多因素决定了非粉丝受众所生产的偶像明星文本是消极、负面和黑暗的。最后,针对我国偶像明星形象建构过程中存在的缺乏文化根基与特色、评价机制有待完善、发展缺乏政策指引等问题,提出了完善偶像明星形象产业链、挖掘偶像明星形象深度、政府有效指导偶像明星形象生产等建议。
胡爱文[4](2020)在《捕诉合一办案模式的实证研究 ——以J省检察机关适用为样本》文中提出在司法改革的大背景下,司法责任制改革、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检察官员额制改革、国家监察体制改革使检察机关面临严峻的考验,同时也带来新的机遇,捕诉合一办案模式系推进司法改革的重要配套措施。刑事诉讼法学界就“捕诉合一还是捕诉分离”曾展开激烈辩论,争论的焦点大多停留在理论探讨和逻辑推演层面,对改革之后的捕诉实践现状还分析不多。2018年9月,J省检察机关在全省推行捕诉合一办案模式,经过一年多时间的运行,当初关于捕诉合一的某些争议在实证数据分析中也有所体现,而捕诉合一所希冀达到的成效并不突出,随着新诉讼机制的施行,也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本文以J省检察机关适用捕诉合一办案模式后的逮捕情况、起诉情况、诉讼监督情况、认罪认罚基本情况为分析样本,剖析J省检察机关在应对捕诉合一改革中存在办案质效未见明显提升、配套机制不完善、检察人员的业务素质还不完全适应捕诉合一要求等问题,并提出了妥善解决相关问题的针对性建议。
梁娟[5](2019)在《村干部犯罪治理体系研究》文中指出在国家高压反腐的态势下,农村“蝇贪”之害仍然突出,甚至呈高发态势,基层群众对此反映强烈。村干部是村级治理的核心力量,也是职务犯罪的高发人群,如何有效治理这类人员实施的职务犯罪,是在推进乡村振兴战略和农村党风廉政建设过程中必须解决的重要课题。通过收集大量数据,对村干部犯罪进行实证研究,提出预测这类犯罪趋势的相关指标,梳理出刑事风险防控点,凸显应用法学领域研究方向;针对当前村干部犯罪治理中存在的突出问题,结合新时代下我国农村的实际,运用系统论和现代治理理论,构建村干部犯罪治理体系,提出治理的目标、原则、结构、方法等,弥补当前对基层职务犯罪治理体系研究的不足;将程序主义法律观引入村民自治,融合自治、法治、德治,通过完善制度从根本上预防村干部犯罪;在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和信息化时代背景下,探索村干部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机制。有效控制村干部犯罪,对防范化解重大矛盾和风险、推进农村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实现乡村振兴具有重要意义。
王烁[6](2019)在《通过财产实现身体控制:罚金刑的主刑化》文中提出罚金刑在我国刑法中被规定为附加刑,但对于罚金刑是否应当上升为主刑的讨论一直持续。近年来,随着犯罪门槛下降和轻微犯罪增多的刑法新趋势,罚金刑主刑化的思考愈发具有现实意义。罚金刑是否上升为主刑,应当取决于其是否符合主刑设置的标准,即形式上能否广泛地适用于分则罪名是前提条件,是否符合主刑身体控制的实质特征是核心条件。从刑罚演进的角度来看,主刑发展已经历了以身体刑(生命刑、肉刑)为主到以自由刑为主的历史进程,前者直接作用于犯罪人的身体,后者通过直接控制身体活动来限制自由,而迈向以财产刑为主的变化,则是通过财产实现间接身体控制的表现。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经济状况和人们身体活动范围日益紧密,在分则广泛设置罚金刑,通过财产实现对犯罪人的间接的身体控制成为可能,将其上升为主刑完全可行和必要。
李泽坤[7](2019)在《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中“其他危险方法”的理解与认定》文中研究指明晚近在司法实践中,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适用超出限定范围扩张到其他犯罪领域,从而使本罪在违反刑法罪刑法定原则的同时也在司法实务中遭遇同案不同判的窘境。由于本罪在立法上不满足罪刑法定原则的明确性要求,致使其成为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兜底条款,有沦为口袋罪之虞。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虽然属于危害公共安全犯罪,但绝不能混淆与其他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本质区别,要明确“其他危险方法”是判定入罪标准的唯一形式要件,是区分本罪与其他类型的危害公共安全犯罪的关键点,因此应当对“其他危险方法”按照刑法教义学上的同类解释规则进行限制解释,“其他危险方法”是指有造成多数人重伤、死亡的现实危害的危险行为,并且这种危险行为可以直接导致危害后果,二者之间具有直接性、迅速蔓延性与高度盖然性的特征。文章结构分为三个部分,第一章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概述,主要对本罪的立法沿革和涉及到的本罪有关刑法理论问题进行了阐释,同时总结分析本罪在司法实务中过度扩张适用的原因。第二章,结合司法实践中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适用类型问题和关于本罪的司法解释,从理论上针对不同行为是否属于本罪中的“其他危险方法”进行了探讨。第三章,以坚守罪刑法定原则为根本立足点,通过刑法解释学在刑法理论上对“其他危险方法”进行分析,确定了限制解释的基本原则,严格限定“其他危险方法”的解释范围。
邓子杨[8](2019)在《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中的“其他危险方法”》文中研究表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中“其他危险方法”被规定在刑法分则第二章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头两条中,与放火、爆炸、决水和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以下简称投放危险物质)的行为相并列。立法的本意原在于弥补与上述行为具有同等性质的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行为难以在法条中穷尽列举的缺陷,但“其他危险方法”本身作为一个开放性概念,在缺乏必要限定条件的前提下,存在几个实践方面的争议:其一,“其他危险方法”应当具备何种程度的“危险相当性”;其二,“其他危险方法”应当危及到何种范围的“公共安全”;其三,“其他危险方法”应当形成何种性质的“社会危险”。当前司法裁判在实际案例中存在大量的不加以具体分析上述争议问题,而是过于宽泛的适用“其他危险方法”来确定罪名的情形,这导致该罪名在当前法律适用上的不断扩张甚至呈现出口袋罪趋势。本文重点分析了王某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案和赵某某故意杀人两起案件,并结合了钱某某放火案等相似案件中的判决结果的,对司法裁判认定“其他危险方法”中存在的具体问题进行了分析并提出了相应的解决对策:通过严格要求“危险相当性”避免将一般犯罪行为大量吸收纳入;通过严格限制“公共安全”的范围,缩减此类犯罪所针对的特定对象;通过严格判定具体危险,提高构成犯罪的门槛。除了在立法上进行漏洞的填补以及完善相关司法解释的内容外,刑事司法更应当坚持罪刑法定原则和慎刑的精神,严格确定此罪与其他相关犯罪的界限,避免为追求严刑重罚而不当的放松了对于“其他危险方法”的评价标准。
熊明明[9](2019)在《“罪后”行为人因素刑法评价问题研究》文中认为行为符合犯罪构成要件后,行为人的认罪态度及外化的事后行为是人格在“罪后”的集中表现,“罪后”行为人因素的刑法评价在本质上是事后人格能否影响定罪、量刑,以及如何影响的问题。长期以来,犯罪预备、未遂、既遂、中止被视为犯罪的终止形态,任何事后行为不可能影响到“已终止”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判断,只能作为征表行为人人身危险性的影响预防刑的量刑情节,这一通说几乎无人去质疑。但是,基于人格具有的稳定性、一致性特征,人格的评价似乎超越了罪前、罪中、罪后的时间划分,从人格影响定罪量刑的独立作用出发,罪后行为人因素在刑法中的地位与上述理论通说出现了逻辑悖论。特别在法律现实主义思潮影响下,我国刑事司法改革契合世界潮流、倡导“问题导向型”多元纠纷解决机制,刑事和解、认罪认罚从宽、恢复性司法等一系列刑事司法创举使我国“协商-恢复”式的刑事司法模式轮廓初现,在此背景下,“罪后”行为人因素的作用需要重新定位。人格作用下的事后法益恢复或扩大法益侵害的事实可成为犯罪成立考察的内容,一定条件下,法益恢复行为在犯罪构成要件外发挥非罪化或非刑罚化功能;量刑上,法益恢复行为可以成为影响责任刑的情节,基于悔罪形态的层次性,罪后态度及其悔罪表现亦呈现层次化;为了实现罪后情节全面评价,应合理确定“罪后”行为人因素的评价范围,并进行法定化、分层化、规范化评价。本文以刑法实现社会关系恢复功能为视角,探寻罪后行为人因素在刑法中的功能定位,挖掘“罪后”人格影响定罪量刑的理论根基,在系统梳理“罪后”行为人因素外化类型的基础上进行刑法评价的层次化架构。最后,针对刑法、《常见犯罪量刑指导意见》关于罪后行为人因素评价的不足提出完善建议。全文除引言外,分为七章。第一章是“罪后”行为人因素概述。首先,基于人的主体性追问犯罪本质,从而展开对人格评价重要性的思考,根源上,行为人罪后行为仍然是其内在人格和主观恶性的外化。接下来,在肯定人格独立作用的基础上,阐释“罪后”行为人因素概念,即:在实施完符合犯罪构成要件的行为之后,国家追究刑事责任以前,行为人所实施的影响定罪或量刑的且能够征表行为人个人特质的,具有稳定性特征的生理因素、心理因素和社会属性因素的总称,罪后行为人因素的评价在本质上是行为人的评价与罪后行为评价的有机统一。最后,通过与人身危险性、事后不可罚行为、犯罪中止行为、加重情节、罪过、主观恶性、犯罪主体等相似概念的比较,阐明“罪后”行为人因素概念的基本蕴含。第二章是“罪后”行为人因素刑法评价的现状、类型与实质。通过对当前文本规范、司法实践中罪后行为人因素评价现状的归纳、总结,以及在此基础上所作的类型化细分,旨在揭开罪后行为人因素刑法评价面纱,引出对罪后行为人因素刑法评价实质的探讨。整体而言,罪后行为人因素刑法评价呈现扩大化、精细化趋势,甚至已突破了传统刑法理论的认知定位,事后行为对社会危害性、人身危险性的影响见于规范文本之中,并在不同的刑事司法模式下得以运用,即一定条件下被赋予定罪功能。但是,事后法益恢复行为并未引起足够重视,我国司法实践尚未形成层次化地认罪、悔罪评价体系,认罪态度影响量刑程度不明、刑事和解范围有限。在我国刑法语境下,罪后行为人因素评价可分为影响社会危害性评价类型、影响人身危险性评价类型和受政策作用的评价类型,具体发挥着补充构成要件、征表人身危险性、影响法益侵害程度、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等作用。本体论上,罪后行为人因素的刑法评价是关于行为人的综合性评价,是对行为主体人格的判断,是行为人对规范的现实态度的一种确认,在社会危害性的判断中发挥着补充和辅助作用;因此,罪后行为人因素刑法评价的本质是:行为与行为人评价的统一;现实危害与可能危害的再确认;实现刑法惩罚、预防和修复功能的统一;是罪刑相适应的必然要求和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具体体现。第三章阐述了罪后行为人因素刑法评价在我国实践中存在的问题以及理论上的困境。司法实践中罪后行为人因素评价存在以下问题:一是评价呈现“就事论事”的碎片化;二是评价呈现“平面化”;三是事后法益恢复行为影响定罪的关注不足;四是罪后行为人因素的非典型性、酌定性特征引发了量化难题;五是立法应对不足,《常见犯罪量刑指导意见》中罪后情节的规定不足以评价事后法益恢复行为,罪后态度在量刑中的地位以及如何影响量刑缺少规范化指引。刑法理论中,关于罪后行为人因素评价的功能定位存在争议,主要表现为能否影响定罪、以及量刑上是否仅限于调节基准刑。第四章旨在说明罪后行为人因素评价的现实必要性。在宏观层面,法律现实主义思潮以及刑法对行为人评价的发展趋势决定了行为人因素评价的重要性。法律现实主义意味着法律不仅仅是解决政治、经济与社会问题的可操作的技术,而是人本主义解释范式下沟通文本与现实的纽带,此时,反映行为人主体地位的人权、人格、人道、人情等概念的价值在刑法评价中得以凸显。由于行为人刑法作为行为刑法补充的融合径路得到了学者的推崇,在“行为+人格”的二元评价模式下,征表人格的罪后行为人因素成为具有选择性或辅助地位的定罪要素。在微观层面,域外刑法大多采取刑罚与保安处分并列的二元模式,并形成了多元的罪后人格评价制度。诸如刑罚的推迟宣告制度、个人解除刑罚事由、悔罪免责制度、认罪量刑协商制度、以及量刑前人格调查报告制度等,进一步表明:罪后态度及其悔罪表现是行为人从宽处理的前提基础。在“恢复-协商”式刑事司法模式下,认罪、悔罪或与法律合作的人格是轻微犯罪非罪化或非刑罚化的前置要件。第五章旨在探明罪后行为人因素影响定罪的理论根基。事后行为人因素的判断能够使处于立案标准边缘的行为出、入罪,或者其外化的事后行为被立法者直接类型为犯罪构成要件要素。基于“或联说”的基本立场,罪后行为人因素影响定罪除了征表犯罪人格这一限制性条件外,还需要犯罪行为接近出入罪的临界点。罪后表现之所以在一定条件下能够影响定罪,既有哲学、文化等宏观层面的原因,也有政策和法理以及法学层面的微观基础。宏观上,辩证唯物主义认识论下法益侵害程度的判断必然属于动态、辩证的过程,会因事后法益恢复的补救行为而折抵,是其一;其二,主体间性哲学思潮因为强调主体间的沟通、协商,为刑事纠纷解决提供“协商-恢复”式的评价视角。此外,“和合”的传统观念、以及融合“常识”“常理”“常情”的现代法治需求也为罪后行为影响定罪提供了正当根据。微观上,宽严相济的政策导向、以及预防因素对责任阶层的入侵是罪后行为影响定罪的政策和法理基础;可恢复性法益概念的提倡、人格出入罪功能的确认以及“但书”规定,为事后行为影响定罪提供了合理阐释的依据。因为影响定罪的事后行为人因素及其外化行为符合客观处罚条件的形式特征,在实质上作为处罚阻却事由所发挥的刑罚限制功能亦与客观处罚条件相吻合,故影响定罪的事后因素宜归属于客观处罚条件。第六章试图寻找罪后行为人因素影响量刑的理论基础,并在此基础上探索罪后行为人因素量刑评价的分层化。并合主义刑罚根据论作为刑罚正当化的依据是现代刑法的理性选择,“罪后表现能够影响犯罪严重程度的判断”、“量刑个别化的客观需求”、“满足恢复性司法以及构建多元纠纷解决机制的现实需要”也为罪后行为人因素影响量刑提供了正当理由。就罪后行为人因素影响量刑而言,本文从规范化观念重塑到分层评价的方向选择,再到分层评价的路径展望,全方位地阐释了罪后行为人因素在量刑中的分层化构造。实现全面评价需要合理确定酌定情节范围,人格成因、罪后常态、社会影响、群众反映、民愤、以及与犯罪行为无关的被告人品质等不宜纳入罪后行为人因素的评价范围。罪后行为人因素评价需要重申并合主义“责任限制预防”的价值主张,并伴随事后行为对法定刑选择、责任刑确定、预防刑确定、以及宣告刑的影响而呈现不同的层级性。在评价方向的选择上,数字僵化式评价弊端倒逼“分层评价+量化评价”模式的形成,对量刑基本方法的反思亦促进罪后行为人因素“全面评价”的层次化构建。在分层评价的路径上,情节的正确识别是前提。事后法益恢复一定条件下可以视为影响责任刑的情节,轻微犯罪中甚至可以作为确定量刑起点的事项;扩大法益侵害的事后行为、定罪剩余事实可以作为基准刑确定时考虑的内容。对于影响预防刑的情节,首先需要正确区分于犯罪后常态,按照“先从重再从轻”的顺序排列。总之,对反映罪后态度的事实进行评价时不能一概以预防刑情节视之,需要正确判断其性质。第七章是关于罪后行为人因素刑法评价的立法完善与展望。首先,转变评价理念,尊重多元评价模式的前提下倡导“协商-恢复”式司法理念,如果罪行轻微,可设置一个需罚性判断阶层(刑罚阻却事由),通过事后行为人因素的评价,把不需要刑罚惩罚的情形在该阶层的筛选下排除出去;量刑方面,在“惩罚”和“预防”的传统刑罚目的中增加“恢复”内容,法益恢复的状况关系量刑的从宽幅度。其次,完善罪后行为人因素的评价制度,增加指导和规范酌定情节适用条款,使罪后态度影响量刑法定化;完善《常见犯罪量刑指导意见》中有关罪后情节的评价规定,使其能够积极回应多元化刑事司法模式的实践需求,将事后法益恢复行为类型为独立的量刑情节。最后,在传统司法模式的基础上,尝试构建替代性纠纷解决机制,形成我国特色的罪后行为人因素评价体系。
连春亮[10](2019)在《监狱“唯安全论”的实质及其批判》文中指出监狱的安全和秩序是监狱的内在品格。"罪犯无害化"思想片面追求监狱安全唯一性,或者单纯地强调监狱的安全主义,就会使监狱行刑呈现社会防卫的功利主义和绝对主义,导致监狱功能异化,罪犯改造的主体地位边缘化。罪犯在"固化"的监狱中,主体人格监狱化,罪犯回归社会的目标"板结化",使监狱法治所倡导的一切理念、目标、价值、精神等瞬间"石化",监狱行刑效果背离刑罚的终极价值。
二、透视社会危险行为(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透视社会危险行为(论文提纲范文)
(1)分歧与共识:风险社会与风险文化理论研究及本土化启示(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导论 |
1.1 选题缘起及研究意义 |
1.1.1 选题缘起 |
1.1.2 研究意义 |
1.2 文献综述 |
1.2.1 国外相关研究 |
1.2.2 国内相关研究 |
1.2.3 研究述评 |
1.3 概念界定 |
1.3.1 现代风险 |
1.3.2 自反性现代化 |
1.3.3 风险社会 |
1.3.4 风险文化 |
1.4 研究方法与分析框架 |
1.4.1 研究方法 |
1.4.2 分析框架 |
第2章 理性分裂与审美自反:自反性现代化分野 |
2.1 现代性危机及自反性现代化的提出 |
2.2 自我对抗与自我反思:自反性现代化的概念之争 |
2.2.1 现代性的自我对抗:贝克关于自反性现代化的解释 |
2.2.2 现代性的自我反思:拉什对自反性现代化的阐释 |
2.3 工具理性泛滥与审美自反:自反性现代化归因分歧 |
2.3.1 启蒙理性与美学传统:自反性现代化的逻辑起点差异 |
2.3.2 工具理性泛滥与自反性现代化 |
2.3.3 审美自反与自反性现代化 |
2.4 个体化与社群化:自反性现代化的社会映射 |
2.4.1 理性分裂与个体化及个体化生活方式 |
2.4.2 审美自反与社群化及文化社会群体 |
第3章 风险社会与风险文化:自反性现代化后果之争 |
3.1 “风险社会”与“风险文化”概念之争 |
3.1.1 现代风险:客观现实还是文化现象 |
3.1.2 不可感知与可察觉:现代风险的特征认知差异 |
3.1.3 现代风险类型划分迥异 |
3.2 制度结构与风险意识:风险社会与风险文化的理论分异 |
3.2.1 制度主义范式与文化主义范式 |
3.2.2 双向阐释与挽救阐释:关于现代风险的不同阐释 |
3.2.3 专家系统失信与自反性社群:现代风险的生成逻辑 |
3.3 应对风险:再造政治还是亚政治运动 |
3.3.1 风险社会理论的再造政治指向 |
3.3.2 风险文化理论的亚政治运动论题 |
第4章 风险社会与风险文化理论共识 |
4.1 理论目标一致 |
4.1.1 “风险社会”理论:一种变革的社会力量 |
4.1.2 全球合作主义:风险社会与风险文化理论的共同治理目标 |
4.2 现代风险二重性共识 |
4.2.1 危险性与不确定性:现代风险社会的挑战 |
4.2.2 发展性与创新性:现代风险社会的机遇 |
4.3 现代风险分配逻辑趋同 |
4.3.1 风险的“回旋镖”效应 |
4.3.2 风险的下层聚集 |
第5章 融合与转向:风险社会与风险文化理论最新发展趋势 |
5.1 基于经验主义的反思与实践 |
5.1.1 梅特·杰森、恩里克·拉拉尼亚的经验主义反思 |
5.1.2 梅林·艾克伯格区分风险的六个参数模型 |
5.2 风险社会与风险文化理论的发展与融合 |
5.2.1 简单现代化因果范式与自反性现代化后果范式的提出 |
5.2.2 世界主义自反性现代化:理性分裂与审美自反的整合与阐释 |
5.3 “风险社会”理论跨学科发展的转向 |
5.3.1 政治学对风险社会理论的借鉴与发展 |
5.3.2 媒体对风险的传播与建构:风险社会理论视阈下的传播学研究 |
5.3.3 风险管理:风险社会理论在管理学中的运用 |
第6章 反思与实践:中国“风险社会”透视与本土启示 |
6.1 “风险社会”理论视角下的中国社会 |
6.1.1 风险中国:制度、结构与文化风险并存的社会现实 |
6.1.2 工具理性扩张:现代风险的症结 |
6.2 现代化“陷阱”:规避与发展理念转变 |
6.2.1 现代化“陷阱”与本土发展理念检视 |
6.2.2 系统治理、制度均衡与风险正义 |
6.3 风险意识与风险文化建构 |
6.3.1 互联网时代与网络社会:风险意识的唤醒与强化 |
6.3.2 公众风险意识提升与风险防范能力培育 |
6.3.3 风险沟通与风险规避文化建构 |
第7章 结论与讨论 |
7.1 对风险社会与风险文化理论的基本评价 |
7.1.1 对风险社会理论的评价 |
7.1.2 对风险文化理论的评价 |
7.2 本研究的创新与不足 |
7.2.1 创新之处 |
7.2.2 不足之处 |
参考文献 |
致谢 |
(2)取保候审执行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研究背景及意义 |
1.研究的背景 |
2.研究的意义 |
(二)国内外研究现状 |
(三)论文创新点 |
(四)研究方法 |
1.文献研究的方法 |
2.调查研究的方法 |
3.比较分析的方法 |
一、取保候审制度概述 |
(一)取保候审的概念 |
(二)取保候审的特征 |
1.财产性 |
2.人身限制性 |
(三)取保候审的功能 |
1.权利保障的功能 |
2.替代羁押、减少审前羁押的功能 |
3.保障诉讼顺利进行的功能 |
二、取保候审执行中存在的问题 |
(一)超范围取保问题频发 |
1.取保候审作为替代性措施使用 |
2.社会危险性判断失衡 |
3.规避不得取保的情形 |
(二)保证金未按规定缴存、退还,滥用保证金没收权情况突出 |
1.保证金未按规定缴存 |
2.保证金未按规定退还 |
3.滥用保证金没收权 |
(三)逃保、违反取保候审规定现象时有发生 |
1.被取保候审人频繁违规 |
2.被取保候审人弃保脱逃 |
(四)保而不侦、超期取保情况突出 |
1.保而不侦情况突出 |
2.超期取保情况突出 |
三、取保候审执行中问题存在的原因 |
(一)取保候审审批权高度行政化,社会危险性要件规定模糊 |
1.取保候审审批权的高度行政化 |
2.取保候审社会危险性要件规定模糊 |
3.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下取保候审存在滥用的可能 |
(二)保证金担保物形式单一,保证金保证适用率畸高 |
1.保证金保证担保物形式单一 |
2.保证金保证适用率畸高 |
3.公安机关的利益驱动 |
(三)取保候审执行模式、监管方式不合理,缺少惩戒措施 |
1.取保候审执行模式不合理 |
2. 取保候审执行机关力量不足,监督考察方式无约束力 |
3.对违反规定及逃保行为缺乏制裁措施 |
(四)公安民警执法素质不高,公检法取保候审交接机制缺失 |
1.公安民警执法素质不高 |
2.公检法取保候审交接机制缺失 |
四、取保候审执行中问题的解决对策 |
(一)完善取保候审审批程序,量化社会危险性评估 |
1.建立“司法化”的取保候审审批程序 |
2.建立社会危险性系数量化评估机制 |
3.建立层级化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 |
(二)增加担保物形式,严格保证金收取、管理制度 |
1.增加担保物形式,完善保证金制度 |
2.严格保证金收取、管理制度 |
3.增加保证金没收的异议制度 |
(三)完善取保候审执行的监管模式,强化对违规、逃保行为的制裁 |
1.完善取保候审执行模式,扩大电子监管性措施的适用 |
2.进一步明确保证人资格审查和义务履行标准 |
3.完善违反规定及逃保行为的惩戒措施体系 |
(四)强化执法培训,建立取保候审统一管理平台 |
1.加强教育和培训,提高公安机关民警素质 |
2.建立取保候审人员统一管理平台,强化公检法案件交接机制 |
结语 |
注释 |
参考文献 |
致谢 |
(3)偶像明星媒介形象的呈现与建构 ——以蔡徐坤为例(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研究缘起及研究问题 |
二、选题意义与创新点 |
三、概念界定与文献综述 |
四、研究视角与研究取向 |
五、研究思路及方法 |
六、研究设计 |
第一章 背景图绘:偶像明星生存的现实图景 |
第一节 社会快速转型,经济文化变革 |
一、政治生活消解,文化多元发展 |
二、经济快速发展,国民精神需求提高 |
三、西方文化思潮影响,社会个体趋向原子化 |
第二节 互联网介入生产,改变文化与媒介格局 |
一、互联网思维改变文化生产形态 |
二、数字娱乐产业时代的来临 |
三、媒介融合改变文化生产模式 |
第二章 形象素描:偶像明星形象的呈现分析 |
第一节 受众映象:偶像明星形象的他者呈现 |
一、样本微博用户行为分析 |
二、蔡徐坤受众映象文本词频分析 |
三、蔡徐坤受众映象文本内容分析 |
四、蔡徐坤受众映象文本的情感分析 |
第二节 人设形象:偶像明星形象的官方呈现 |
一、蔡徐坤人设形象文本词频分析 |
二、蔡徐坤人设形象文本内容分析 |
三、蔡徐坤人设形象文本情感分析 |
第三节 偶像明星形象的对比分析 |
一、协商互补式对话:人设形象文本与粉丝受众映象文本的比较分析 |
二、片面偏差化认知:人设形象文本与非粉丝受众映象文本的比较分析 |
三、立场对峙性解读:粉丝受众映象文本与非粉丝受众映象文本的比较分析 |
第三章 形象建构:建构偶像明星形象文本的权力关系 |
第一节 技术与资本:偶像明星形象设计与包装 |
一、技术革新:颠覆偶像明星生产模式 |
二、相关企业:盘活偶像明星产业链 |
三、资本操控:重构偶像明星生产体系 |
第二节 媒介与制度:偶像明星形象发展与规制 |
一、媒介平台:偶像明星形象的运作中心 |
二、政府规制:影响偶像明星形象发展走向 |
第三节 明星与粉丝:偶像明星形象呈现与消费 |
一、偶像明星:形象的呈现载体 |
二、粉丝参与:偶像明星形象实现变现 |
第四章 形象抵抗:偶像明星形象的“反迷”现象分析 |
第一节 文本解读模式:反专业式解构 |
一、浅层文本接触产生信息茧房 |
二、评价维度差异导致批判立场 |
第二节 文本表达形式:合理异见表达 |
一、明晰界限形成辨识力与区隔 |
二、深层隐忧产生“第三人”效果 |
第三节 文本解读目的:寻求社会认同 |
一、个性化表达完成自我认同 |
二、对抗性行动寻求群体归属 |
第五章 反思:偶像明星形象的修正与再建 |
第一节 偶像明星形象的发展瓶颈 |
一、形象缺乏文化根基与特色 |
二、偶像评价机制有待完善 |
三、行业发展缺乏政府支持 |
第二节 偶像明星形象的建构策略探讨 |
一、完善偶像明星形象产业链 |
二、拓展偶像明星形象维度 |
三、引导偶像明星形象发展 |
结语 |
参考文献 |
附录一 受众映象研究样本微博列表 |
附录二 附录攻读学位期间发表论文目录 |
致谢 |
(4)捕诉合一办案模式的实证研究 ——以J省检察机关适用为样本(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英文摘要 |
引言 |
一、捕诉合一改革的缘由及正当性 |
(一)推行捕诉合一的时代背景 |
1、司法责任制改革 |
2、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 |
3、检察官员额制改革 |
4、监察体制改革 |
(二)捕诉合一办案模式的价值分析 |
1、提高检察办案效率 |
2、提升检察主导作用 |
3、提高检察官办理刑事案件的能力 |
(三)捕诉合一办案模式的正当性揭示 |
1、捕诉合一与批捕职权的属性 |
2、捕诉合一与权利保障 |
3、捕诉合一与内部监督 |
二、J省检察机关适用捕诉合一的总体情况 |
(一)逮捕率仍维持在高位运行 |
(二)无社会危险性不捕占比不高 |
(三)公安机关提请不捕不诉的复议复核人数上升较大 |
(四)退查案件、延长审查起诉期限案件占比上升 |
(五)法院宣告无罪人数明显上升 |
(六)诉讼监督数据同比下降明显 |
(七)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推进适用效果不佳 |
三、J省检察机关适用捕诉合一办案模式存在的问题 |
(一)办案质效未见明显提升 |
1、互借审限现象突出 |
2、引导侦查效果不佳 |
3、诉讼监督职能弱化 |
4、与公安、法院等部门协调配合的主动性不强 |
5、认罪认罚工作带来的新冲突 |
(二)捕诉合一的配套机制不完善 |
1、捕诉证明标准相关办案指引未完善 |
2、内部监督制约机制不明确 |
3、轮案规则及办案单元配置不尽合理 |
4、提前介入等协商制度亟待完善 |
5、绩效考核机制不甚细致 |
(三)检察人员的业务素质还不完全适应捕诉合一的要求 |
1、司法理念存在偏差 |
2、降低“案-件比”的意识不强 |
3、办案的责任心不足 |
四、适用捕诉合一办案模式之完善路径 |
(一)更新检察人员办案的司法理念 |
1、树立正确的人权保障理念 |
2、树立少捕慎诉的办案理念 |
3、树立专业的监督意识 |
(二)完善捕诉合一相关配套机制 |
1、完善引导侦查机制 |
2、完善诉讼监督工作机制 |
3、坚持客观性证据审查机制 |
4、完善繁简分流办案机制 |
5、完善绩效考核机制 |
(三)加强侦诉审互动衔接 |
1、加强与公安机关沟通 |
2、加强与法院沟通 |
3、加强与司法行政机关沟通 |
(四)健全内部监督机制 |
1、健全内部流程监控的程序 |
2、完善案件质量评查制度 |
3、规范检察官联席会议制度 |
(五)加强检察人员办案技能的培训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5)村干部犯罪治理体系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引言 |
1.1 选题背景与意义 |
1.1.1 选题背景 |
1.1.2 研究意义 |
1.2 研究综述与述评 |
1.2.1 研究综述 |
1.2.2 研究述评 |
1.3 基本思路与研究方法 |
1.3.1 基本思路 |
1.3.2 研究方法 |
1.4 基本框架与内容 |
1.4.1 基本框架 |
1.4.2 研究内容 |
1.4.3 创新之处 |
第2章 村干部犯罪的现状与成因 |
2.1 村干部的概念与特征 |
2.1.1 村干部的概念 |
2.1.2 村干部的特征 |
2.2 村干部犯罪的概念、特征与分类 |
2.2.1 村干部犯罪的概念 |
2.2.2 村干部犯罪的特征 |
2.2.3 村干部犯罪的分类 |
2.3 村干部犯罪的现状 |
2.3.1 村干部犯罪的总体情况 |
2.3.2 村干部犯罪的特点 |
2.4 村干部犯罪的成因 |
2.4.1 村干部犯罪的主观原因 |
2.4.2 村干部犯罪的客观原因 |
第3章 村干部犯罪治理的现状 |
3.1 村干部犯罪治理的理念 |
3.1.1 村干部犯罪治理的概念 |
3.1.2 村干部犯罪治理理念的形成 |
3.2 村干部犯罪治理中的国家与社会 |
3.2.1 村干部犯罪治理方式的演变 |
3.2.2 村干部犯罪惩治主体的演变 |
3.2.3 村干部犯罪治理中的社会参与 |
3.3 村干部犯罪治理中存在的问题 |
3.3.1 村干部犯罪治理缺乏系统性 |
3.3.2 村级监督机制不健全 |
3.3.3 相关法律规定不完善 |
3.3.4 教育和保障制度不完备 |
3.3.5 信息技术利用不充分 |
3.3.6 国家惩治力度不够大 |
3.3.7 社会力量参与不充足 |
3.4 村干部犯罪治理的环境 |
3.4.1 政治环境 |
3.4.2 经济环境 |
3.4.3 文化环境 |
3.4.4 科技环境 |
第4章 村干部犯罪治理的经验 |
4.1 我国古代职务犯罪治理的主要举措 |
4.1.1 严刑峻法 |
4.1.2 道德教化 |
4.1.3 注重管理 |
4.1.4 强化监督 |
4.2 我国古代职务犯罪治理的有益经验 |
4.2.1 注重惩防结合 |
4.2.2 加强对官员的管理 |
4.2.3 发挥监察机构的作用 |
4.3 国际社会职务犯罪治理的主要举措 |
4.3.1 《联合国反腐败公约》规定的主要治理措施 |
4.3.2 境外职务犯罪治理的主要举措 |
4.4 国际社会职务犯罪治理的有益经验 |
4.4.1 完善反腐败立法 |
4.4.2 执行信息公开制度 |
4.4.3 完善其他配套制度 |
第5章 村干部犯罪治理的总体设计 |
5.1 村干部犯罪治理的目标与原则 |
5.1.1 村干部犯罪治理的目标 |
5.1.2 村干部犯罪治理的原则 |
5.2 村干部犯罪治理的结构 |
5.2.1 预测体系 |
5.2.2 预防体系 |
5.2.3 惩治体系 |
5.3 村干部犯罪治理的方法 |
5.3.1 一体推进 |
5.3.2 明确重点 |
5.3.3 保持开放 |
第6章 村干部犯罪的预测体系 |
6.1 村干部犯罪的预测方法 |
6.1.1 经验预测方法 |
6.1.2 科学预测方法 |
6.2 村干部犯罪的预测内容 |
6.2.1 村干部犯罪发展趋势 |
6.2.2 村干部犯罪主体预测 |
6.2.3 村干部犯罪类型预测 |
6.2.4 村干部犯罪领域预测 |
6.3 村干部犯罪的预测指标 |
6.3.1 首要指标 |
6.3.2 主要指标 |
6.3.3 参考指标 |
6.4 村干部犯罪的预警机制 |
6.4.1 廉情预警机制 |
6.4.2 资金异动预警机制 |
第7章 村干部犯罪的预防体系 |
7.1 村干部犯罪的制度预防 |
7.1.1 协商民主制度 |
7.1.2 非正式制度 |
7.1.3 村务公开制度 |
7.1.4 村级财务制度 |
7.2 村干部犯罪的监督预防 |
7.2.1 基层政府监管 |
7.2.2 纪检监察监督 |
7.2.3 村级内部监督 |
7.2.4 社会组织监督 |
7.3 村干部犯罪的教育预防 |
7.3.1 廉洁教育 |
7.3.2 法治教育 |
7.4 村干部犯罪的保障预防 |
7.4.1 选任机制 |
7.4.2 待遇保障 |
第8章 村干部犯罪的惩治体系 |
8.1 村干部犯罪的查办 |
8.1.1 线索来源渠道 |
8.1.2 查办案件重点 |
8.1.3 快查快结机制 |
8.1.4 协作配合机制 |
8.2 村干部违纪违法的惩治 |
8.2.1 四种形态的运用 |
8.2.2 罪与非罪的界限 |
8.3 村干部犯罪的刑事惩治 |
8.3.1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落实 |
8.3.2 此罪与彼罪的区分 |
8.3.3 量刑指导意见的细化 |
8.3.4 刑罚执行的社会化 |
8.4 村干部犯罪惩治的立法完善 |
8.4.1 严密法网 |
8.4.2 完善刑罚 |
第9章 结论与展望 |
9.1 结论 |
9.2 进一步努力的方向 |
致谢 |
参考文献 |
攻读学位期间的研究成果 |
(6)通过财产实现身体控制:罚金刑的主刑化(论文提纲范文)
一、关于罚金刑是否应主刑化的争论 |
二、设置主刑的形式标准:范围较广的独立适用 |
三、设置主刑的实质标准:实现身体控制 |
四、罚金刑将符合主刑的形式标准:轻微犯罪的增加 |
五、罚金刑将符合主刑的实质标准:通过财产实现的身体控制 |
六、结语 |
(7)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中“其他危险方法”的理解与认定(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前言 |
第一章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概述 |
第一节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之立法沿革 |
一、1979年刑法典之规定 |
二、1997年刑法典之规定 |
第二节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之理论争议 |
一、关于本罪危险犯性质的争议 |
二、违反刑法的明确性要求 |
第三节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扩张适用之原因分析 |
一、刑事立法的模糊性规定 |
二、社会危险因素的爆发 |
三、以刑止刑的重刑思想 |
四、公众舆论对司法的影响 |
第二章 “其他危险方法”的司法认定评析 |
第一节 司法实务中“其他危险方法”认定问题 |
一、对危险驾驶行为的刑法认定分析 |
二、对高速路上驾车“碰瓷”行为的刑法认定分析 |
三、对生产、销售“瘦肉精”、“蛋白粉”行为的刑法认定分析 |
四、对偷盗窨井盖、消防铜栓等行为的刑法认定分析 |
第二节 司法解释中对“其他危险方法”的规定 |
一、司法解释关于私拉电网行为的规定 |
二、司法解释关于邪教人员自焚、自爆行为的规定 |
三、司法解释关于传播传染病的规定 |
四、司法解释关于醉酒驾车行为的规定 |
五、司法解释关于生产、销售假药行为的规定 |
六、司法解释关于妨害公共交通工具安全驾驶的规定 |
第三章 “其他危险方法”的刑法解释学分析 |
第一节 从本罪的犯罪客体进行分析 |
一、公共安全中“公共”的解释 |
二、公共安全中“安全”的解释 |
第二节 从“其他危险方法”的本质属性进行界定 |
一、对“其他危险方法”坚持同类解释 |
二、严格限定“其他危险方法”的兜底范围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8)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中的“其他危险方法”(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绪论 |
1.1 选题背景与意义 |
1.2 与选题有关的研究动态概述 |
1.3 选题的研究思路与主要研究方法 |
第2章 样本案例的选择与案件相关情况 |
2.1 案例的选择及其基本情况 |
2.2 样本案例的事实梗概与梳理 |
2.2.1 第一组对比案例简介 |
2.2.2 第二组对比案例简介 |
2.2.3 第三组对比案例简介 |
2.3 样本案件裁判要旨归纳 |
2.3.1 第一组对比案例的裁判要旨对比 |
2.3.2 第二组对比案例的裁判要旨对比 |
2.3.3 第三组对比案例的裁判要旨对比 |
第3章 样本案件争议点归纳与分析 |
3.1 争议点1:行为人实施其他危险方法的危险相当性 |
3.2 争议点2:行为人实施其他危险方法的对象指定性 |
3.3 争议点3:其他危险方法形成的具体危险或抽象危险 |
第4章 审慎规范司法案件中其他危险方法之对策 |
4.1 规范其他危险方法的必要性 |
4.2 规范其他危险方法之对策 |
4.2.1 严格要求其他危险方法的危险相当性 |
4.2.2 严格限制其他危险方法所指向的公共安全 |
4.2.3 严格判定其他危险方法所形成的的具体危险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9)“罪后”行为人因素刑法评价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内容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选题缘起与研究意义 |
二、学术立场与研究方法 |
三、分析径路与论文架构 |
第一章 “罪后”行为人因素概述 |
第一节 关于人的主体性的一般理论 |
一、从犯罪本质的追问说起 |
二、人的主体性与行为 |
第二节 罪后行为人因素之概念阐释 |
一、罪后行为人因素之概念争议 |
二、罪后行为人因素之本文界定 |
第三节 罪后行为人因素之相关概念比较 |
一、罪后行为人因素与人身危险性 |
二、罪后行为人因素与事后不可罚行为 |
三、罪后行为人因素与犯罪中止行为 |
四、罪后行为人因素与加重情节 |
五、罪后行为人因素与罪过、主观恶性 |
六、罪后行为人因素与犯罪主体 |
第二章 “罪后”行为人因素刑法评价的现状、类型与实质 |
第一节 “罪后”行为人因素评价的现状 |
一、文本规范中罪后行为人因素的评价概况 |
二、刑事司法中罪后行为人因素的评价概述 |
第二节 罪后行为人因素刑法评价的类型 |
一、我国刑法中罪后情节的梳理 |
二、对罪后情节法定与酌定分类的评述 |
三、罪后行为人因素评价类型界说 |
四、罪后行为人因素评价类型化之本文阐释 |
五、罪后行为人因素的类型解构 |
第三节 罪后行为人因素刑法评价的实体内容与实质透视 |
一、罪后行为人因素刑法评价的实体内容 |
二、罪后行为人因素刑法评价的实质透视 |
第三章 “罪后”行为人因素刑法评价的困境 |
第一节 罪后行为人因素评价的司法现状评述及存在的问题 |
一、刑事司法中罪后行为人因素刑法评价现状评述 |
二、刑事司法中罪后行为人因素评价存在的问题 |
第二节 罪后行为人因素评价影响定罪、量刑的理论分歧 |
一、罪后行为人因素是否限于量刑的要素 |
二、罪后行为人因素评价是否限于调节基准刑 |
第四章 “罪后”行为人因素刑法评价的现实必要性 |
第一节 法律现实主义思潮与行为人因素的评价趋势 |
一、法律现实主义思潮对行为人因素评价的影响 |
二、行为人因素刑法评价的趋势 |
三、人格刑法理论构建陷入困境 |
第二节 罪后行为人因素刑法评价的域内外考察及评述 |
一、罪后行为人因素刑法评价之域外考察 |
二、罪后行为人因素刑法评价之域内历史考察 |
三、罪后行为人因素域内外考察之述评 |
第五章 “罪后”行为人因素影响定罪的理论根基 |
第一节 罪后行为人因素影响定罪的限制条件 |
一、刑事司法中罪后行为人因素评价影响定罪的表现类型概述 |
二、“或联说”的立场选择 |
三、罪后人格影响定罪的有限性 |
第二节 罪后行为人因素评价影响定罪的理论基础 |
一、罪后表现影响定罪的哲学基础 |
二、文化基础:“和”文化传统与“常识、常理、常情”的现代法治理念 |
三、政策和法理基础: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与罗克辛倡导的功能责任论 |
四、罪后表现影响定罪的法学基础 |
第三节 影响定罪的“罪后”行为人因素之归属定位 |
一、影响定罪的事后行为能否成为犯罪构成要件要素 |
二、影响定罪的罪后行为人因素在犯罪构成体系中的归属分析 |
第六章 罪后行为人因素影响量刑的理论基础与分层化构造 |
第一节 罪后行为人因素影响量刑的理论基础 |
一、罪后表现影响量刑的哲学基础 |
二、实质根据:罪后表现影响犯罪严重程度之判断与量刑个别化的需要 |
三、现实基础:恢复性司法理念以及多元化的纠纷解决机制在实践中的探索 |
第二节 量刑规范化下“罪后”行为人因素分层评价之构造 |
一、罪后行为人因素规范化评价之观念重塑 |
二、罪后行为人因素分层评价之合理性证成 |
三、量刑规范化改革下罪后行为人因素分层评价之路径展望 |
四、关于罪后行为人因素量刑评价地位的感想 |
第七章 “罪后”行为人因素刑法评价的立法完善与展望 |
第一节 罪后行为人因素评价理念的转变 |
第二节 罪后行为人因素评价制度的完善与构想 |
一、增加指导和规范酌定情节适用条款,使罪后态度影响量刑法定化 |
二、事后法益恢复行为评价制度化 |
三、《常见犯罪量刑指导意见》的完善建议 |
四、罪后行为人因素评价体系的构建前瞻 |
参考文献 |
后记 |
攻读学位期间的研究成果 |
(10)监狱“唯安全论”的实质及其批判(论文提纲范文)
一、安全是监狱价值追求的本质 |
(一) 以惩罚为核心阶段:安全、秩序与惩罚泛化 |
(二) 以法制建设为核心的阶段:安全、秩序与法制异化 |
(三) 以法治建设为核心的阶段:监狱价值追求常态化 |
二、“唯安全论”的实质 |
(一) 罪犯矫正教育政治化 |
(二) 罪犯无害化 |
(三) 社会防卫的功利主义和绝对主义 |
三、“唯安全论”的批判 |
(一) 监狱功能异化 |
(二) 罪犯矫正教育虚无化 |
(三) 罪犯改造的主体人格监狱化 |
(四) 罪犯回归社会的目标“板结化” |
(五) 现代监狱法治化建设“脆断化” |
四、透视社会危险行为(论文参考文献)
- [1]分歧与共识:风险社会与风险文化理论研究及本土化启示[D]. 王一. 华东理工大学, 2021(08)
- [2]取保候审执行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D]. 朱家俊. 广西师范大学, 2020(07)
- [3]偶像明星媒介形象的呈现与建构 ——以蔡徐坤为例[D]. 谈阔霖. 湖南师范大学, 2020(01)
- [4]捕诉合一办案模式的实证研究 ——以J省检察机关适用为样本[D]. 胡爱文. 江西师范大学, 2020(10)
- [5]村干部犯罪治理体系研究[D]. 梁娟. 南昌大学, 2019(01)
- [6]通过财产实现身体控制:罚金刑的主刑化[J]. 王烁. 中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9(05)
- [7]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中“其他危险方法”的理解与认定[D]. 李泽坤. 甘肃政法学院, 2019(02)
- [8]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中的“其他危险方法”[D]. 邓子杨. 湖南大学, 2019(07)
- [9]“罪后”行为人因素刑法评价问题研究[D]. 熊明明. 西南政法大学, 2019(08)
- [10]监狱“唯安全论”的实质及其批判[J]. 连春亮. 河南司法警官职业学院学报, 2019(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