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检察权的性质反思与变革(论文文献综述)
余鹏文[1](2021)在《论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下的量刑建议 ——以量刑建议精准化为切入点》文中研究说明立足我国当前轻微刑事案件递增的犯罪态势,我国刑事司法体制在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的同时,也在优化司法职权配置,完善刑事诉讼中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以解决“案多人少”的结构性矛盾。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立法设计中,作为贯穿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红线,量刑建议不仅是控辩合意的产物,反映控辩双方关于定罪量刑的基本共识,也对最终裁判具有实质性影响。故此,为推动量刑建议的精准化,检察机关依据《刑事诉讼法》第176条的规定,也在不断推行量刑建议规范化改革,并与认罪认罚案件中检察主导责任联系在一起,作为贯彻落实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关键。伴随着量刑规范化改革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改革,我国量刑建议改革从实践探索到制度完善,先后历经“作为检察求刑权”和“作为控辩合意”两个历史时期,并承载不同的制度功能。量刑建议的适用重心也从一般案件转移到认罪认罚案件,并呈现出不同的制度样态。即,在不认罪案件中,检察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一般应当以幅度刑为主、精准刑为辅;在认罪认罚案件中,则一般应当以精准刑为主、幅度刑为辅。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下,受协商性司法理念影响,认罪认罚案件中量刑建议的内在属性发生改变,具有权责属性、合意属性和实效属性。按照诉讼活动的进程,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因所处诉讼环节不同而承载不同的法律功能:在审查起诉阶段,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乃控辩协商的前提和基础,承载着促使、推动辩护方积极选择认罪认罚或避免辩护方动摇、反悔的法律功能。在审判阶段,作为控辩协商一致的结果,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则蕴含着控辩双方的量刑共识,对案件判决具有一定的拘束力,能有效约束和规范法官的量刑裁量权。简言之,从量刑建议精准化的程序功能可以推导出其具有确定性与规范性的双重内涵,并且应当以量刑建议规范性为优先考量。同时,量刑建议精准化改革对控辩平等协商和控审规范协同的强调,也导致刑事司法中控辩平等、控审分离、裁判中立的结构性原则发生较大变革。在程序正义理念受限以及刑事诉讼结构性原则变革的情况下,通过分析量刑建议精准化下横向诉讼构造和纵向诉讼构造,可以及时总结、归纳司法改革过程中存在的现实问题,为量刑建议理论体系的完善提供路径和保障。从横向构造来看,认罪认罚案件中协商性司法理念和职权性办案逻辑交织在一起,导致审前量刑建议形成模式从应然的平等协商型沦为实然的职权主导型。在审判程序中,对于符合认罪认罚制度适用条件的案件,法院在判决时应当采纳检察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除非量刑建议明显不当且检察官拒不调整或调整后仍然明显不当,呈现出控审规范协同的法律关系形态。从纵向构造来看,量刑建议精准化造成刑事诉讼重心从审判程序前移至审查起诉阶段,检察机关依据精准量刑建议在认罪认罚案件中发挥着主导司法裁判的作用,导致法官在事后审查量刑建议时情绪性排斥适用。检法就量刑建议精准化的观点分歧追根溯源是检察主导责任与审判中心主义之间的矛盾和冲突。基于此,为实现量刑建议的确定性和规范性,不仅要以量刑实体公正为价值基础,贯彻落实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完善量刑指导意见,还要求遵循协商性程序正义理念,在审前程序构建和完善证据开示制度和法官参与机制来保障控辩平等协商,在审判程序中根据轻重罪不同构建差异化量刑建议适用规则和检法良性互动机制。
魏鹏[2](2020)在《检察建议制度研究》文中研究表明检察建议制度作为一项具有鲜明中国特色的司法制度,是落实中国宪法关于检察机关宪制定位的重要制度设计,是检察机关履行法律监督、公益监护职能的重要机制,在国家治理中发挥着独特作用。特别是改革开放40多年来,检察建议制度经历了一个由实然到法定、由部分到整体、由低阶到高阶的发展过程,已成为贯穿于刑事、民事、行政、公益诉讼四大检察业务的基础性制度。检察建议制度与新时代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目标建设紧密相连,既是国家治理体系的一部分,又发挥着提升国家治理能力的巨大作用,是检察机关在新时代参与国家治理的重要制度保障。本文将检察建议制度作为研究对象,意在说明其为何产生、因何演变、效用如何,又将如何发展的问题。从发生学的角度出发,通过探寻检察建议制度的知识谱系、中国特色和政治社会功能,揭示其在中国出现并发展壮大的根本原因。首先,以中国古代御史制度为代表的传统法律文化为其在中国之建构沉淀了适宜的政治、社会和文化环境,奠定了传统法律文化基因;在分权和制约等理论影响下发展的现代检察制度为其孕育了制度生发的萌芽,因普遍存在监督属性或参与社会治理的趋势而具有诸多建议性权力和类似制度;以列宁法律监督思想和苏联检察制度为范本的社会主义法治传统为其诞生创造了决定性因素,因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性质及行使一般监督权的需要而衍生出检察建议这种具体形式;以政法传统为代表的本土化因素为其实现内生性演化提供了必要空间,革命根据地出现了检察建议的历史渊源,政法传统中的司法特点和社会综合治理等活动让其涅盘重生。其次,新时代检察建议制度的法律地位、价值、功能和适用均有了革命性的发展,呈现出制度定位的合宪性、制度基础的合法性、制度体系的独特性、制度设计的兼容性和刚柔兼具等中国特色。通过对检察建议制度的法理基础进行分析论证可知,其本质为检察机关的宪法定位,其权力本源为法律监督权。以检察建议强制性的高低和实现程度的不同,可将其分为行政公益诉讼型、诉讼监督型和社会治理型,前者为强制型检察建议,而后两者为非强制型检察建议。最后,当代检察建议制度主要表现出六大政治社会功能:实现法律监督;保障法律统一实施;权利保障;权力制约;推进社会治理;维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检察建议制度的范式演进是以检察工作范式的转换为逻辑依据的。建国后随着检察工作从一般监督范式到刑事检察监督范式到法律监督范式,再到公共利益代表范式的历史性转换,检察建议制度也经历了几次深刻变革。不同的范式在范畴、适用领域、法律地位、价值和功能等层面反映出其各自的内涵和特征。中国社会结构、社会文化、法律观念和检察理念以及检察机关在国家权力机构中的地位与功能的变迁,深刻影响着检察建议制度的价值、功能和作用,也构成了检察建议制度的范式形成和转换的基本动因。作为强制型检察建议的公益诉讼检察建议,与国家治理现代化联系紧密。其具有的相对独立性特征,使其既要充分实现诉前程序的监督属性和整改功能,又要服务于行政诉讼,这种双重属性引发了立法和实践的不协调。在运行中对于公共利益、确认违法的认定,以及调查核实权的行使等问题是急需解决的实践和理论议题。本文分别从实践和立法两个层次,通过确立有关审查标准、强化调查核实权的强制力、拓展适用范围等方面,完善强制型检察建议制度。以“一号检察建议”为代表的社会治理检察建议在新时代焕发了新的生机,其合理定位和限定具有重大理论关切。但其在现实中仍然存在着规范性不够、刚性不足、重视程度不高等突出问题。作为诉讼监督型检察建议的再审检察建议则出现了适用条件不够明确、程序设计未发挥应有效果等问题,其制度设计和实践效果存在着一定程度的异化。为此,在实践中,可通过强化相关内外部机制的方式,在立法上可通过提升立法层次、扩展范围等方式对非强制型检察建议制度予以完善。新时代创新完善检察建议制度的具体路径是:首先,在国家层面加强检察建议制度的立法,使其能够科学合理地融入国家治理体系,选择务实可行的立法模式和进路,通过修法活动完善检察建议的制度体系,提升运用法律监督促进国家治理现代化的能力。其次,作为检察建议制度的主体和制度主导者,检察机关要结合新时代检察工作理念,在完善工作机制、创新监督理念、突出重点领域等方面对检察建议工作提出明确的目标和方向。在总结制约其发展的内外部矛盾后,以问题为导向,以法律监督权的内在要求和国家治理现代化为视角,坚持科学化、司法化、谦抑化、协同化、智能化方向,使其制度体系更加科学、制度规范更加合理、制度运行更加流畅、制度效力更具刚性。
陈辉[3](2020)在《监察委员会处置权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处置权是监察委员会依据法定程序作出的具有强制执行力的处置性决定权,兼具纪律检查权与国家监察权、实体权力与程序权力、判断力与执行力的双重属性,可分为建议型处置、处分型处置和移送型处置等三种类型。处置权的运行原则,包括职权法定、程序正当、监察独立、处置协同等。在现行人大至上的宪法体制之下,协调好监察委员会处置权与人大罢免权、行政惩戒权、检察监督权和审判权之间的关系,是监察委员会处置权运行的正当性基础。监委行使处置权应受人大监督,处置权与罢免权存在职能分工且互不替代。从制度运行层面看,监委会对人大机关领导人员、人大选举任命官员及人大代表履行撤职或开除等处置职权时,与人大罢免权存在不同程度的张力。在协调机制上,对涉及人大机关领导人员的监督,应通过提级管辖的方式来消解监察全覆盖与人大至上权力体制的逻辑悖论;对人大选举任命官员的处置应坚持与人大人事监督进行协同;对人大代表的处置应遵循政治责任优先原则。监委会与检察院存在监督与制约关系,前者有权对后者公职人员进行监督,但不宜对后者是否履行法定职责进行监督;后者通过对前者职务犯罪调查活动的合法性监督、决定是否批准逮捕及提起公诉等方式对其进行制约。立足于审判中心主义的理念,应当对监委会监督审判机关公职人员的范围进行限缩,并遵循正当程序原则。审判机关对监察机关的制约包括对移送审查起诉刑事案件和对从宽处罚建议的司法审查,以及对处分型处置措施的有限监督等。宪法创设“执法部门”概念在于迎合监察体制改革法治化的需要,强化执法部门与监察机关的配合与制约。处置权和行政机惩戒权分属于异体监督和同体监督,前者可以对后者进行再监督,而后者则可以通过先行处分的方式制约监察机关的处置措施。适用边界遵循法律保留,处理程序遵循监察优先,运行方式遵循权力协同共同构成了内外两种监督机制的协调路径。建议型处置权是一种附条件的强制性执行权力,是监察机关处置权的重要组成部分。对监察建议这一法律概念,应进行限缩解释,并对被派驻监察主体“根据授权”提出监察建议的条款进行合理规制。此外,在设定适用事由时,应从监察建议制度的目标能否实现和监察建议是否会侵犯其他权力的核心领域等两点加以考量。监察问责制度存在供给不足的问题,有待进行法制化完善。从宽处罚建议是监察法为实现监察程序与司法程序衔接的制度安排,具有法法衔接与资源优化,利益平衡与人权保障的双重价值取向。从宽处罚建议具有独立价值和一定的证据属性,应被赋予独立的法律地位;其法治化路径,应围绕法法衔接背景下的制度整合,配合与制约原则下的司法回应,以及审判中心主义视角下的司法审查等三个予以展开。处分型处置权是监察机关处置权的核心内容,兼具实体性与程序性、独立处置与协同处置等特点。政务处分在类型上属于典型的处分型处置措施。在现行双轨处分体制下,监察机关的配置模式难以满足政务处分制度的任务需求,且任免机关、单位的处分权难以有效行使。对此,有必要从“异体监督”与“同体监督”监督模式视角下厘定政务处分和处分的关系,明确监委会对任免机关、单位惩戒权的监督与制约、以及二者的分工、配合与制约关系。基于对法律规范结构的分析,应当将违法作为政务处分的适用事由。对监察对象道德审查的法治安排、重典治吏传统监察文化的传承以及公职人员模范遵守法律的义务要求,是确立政务处分违法事由的法理基础。监察法治原则导控下政务处分违法事由的规范路径,在形式上要求违法事由应当法定,在实质上要在合理划定违法行为事由类型的基础上,实现违法行为与政务处分的轻重程度相匹配。政务处分程序具有独立性、封闭性、二元结构性和多样性的特征。整体上看,政务处分程序在内容上可分为一般程序、特别程序和救济程序三大板块。如何在法律程序框架内对政务处分程序进行体系化构建,是今后理论研究和立法完善的努力方向。移送型处置权主要是指监委会将其案件移送相关部门处理的权力,主要是指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的权力。移送审查起诉是职务犯罪案件从监察程序切入诉讼程序的端口。监察案件转化为刑事案件应当以检察机关通过受理程序接受监察案件材料为节点。退回补充调查的程序在属性上应当界定为司法程序。监察证据与刑事诉讼证据的同质性、刑事诉讼法在监察程序中的可适用性是在职务犯罪领域构建具有可操作性、层次化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前提要件。基于移送审查起诉是监察机关作出的最为严厉的处置措施,有必要强化移送审查起诉处置措施的内部规制机制。检察机关对移送案件的审查包括案件受理时的审查和案件受理后的审查。前者侧重于形式审查,由检察机关案件管理部门负责,而后者侧重于实质性审查,由公诉部门负责。对职务犯罪行为的调查活动,检察机关应有权介入,但应将审查范围框定在非法取证领域,对监察机关的内部审批程序,因其并不遵循刑事诉讼的程序逻辑,不宜直接审查。
周新[4](2020)在《论我国检察权的新发展》文中提出深入推进检察体制机制改革,首先需明晰检察权的性质及其发展规律。我国检察权性质渊源于马克思主义国家学说,受历史逻辑、政治体制以及现实国情等因素的综合作用,既有其普遍性的一面,更具中国特色。立足宪法规范,可以发掘我国检察权演进的一般规律,即检察权在始终保持法律监督权基本属性的前提下,适时地根据时代变迁而不断调整其权力外延和权力运行方式,实现检察权发展与国家治理的同频共振。近年来,我国检察权的发展呈现出新特点,积极回应时代需求,是社会主要矛盾变化、国家权力结构调整以及司法体制机制改革等共同作用的结果。构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检察体系,应当坚持检察权的法律监督性质,尊重检察权发展的一般规律,根据社会需求和司法实务,进一步拓展检察权的外延,创新和丰富检察权能的运行机制,实现检察权的适时动态调整。
张乾[5](2020)在《我国检察民事公益诉讼制度完善研究》文中研究表明公益诉讼制度是一项古老而又年轻的诉讼制度,其古老是指早在古罗马时期,就出现了为保护社会公共利益而设立的市民公益诉讼,其年轻是指公益诉讼制度在我国一直处于缺位和探索状态,直到2012年《民事诉讼法》修改时才将其纳入,但也仅仅是框架性的原则规定。民事公益诉讼制度在2012年入法后并未发挥其应有的功能,易受侵害的国家利益和分散性社会公共利益仍未得到有效保护。因此,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探索建立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是直面公共利益保护不力现实的抉择。检察民事公益诉讼成为借力诉讼轨道整合国家和社会力量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的重要途径,对推进国家治理具有重要意义。检察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的确立作为本轮司法体制改革的重要成果,尽管社会公共利益的保护通过检察民事公益诉讼找到了最佳制度模式,但关于制度的完善需要进一步研究,本文正是基于上述目的对检察民事公益诉讼的基本范畴、改革背景及理论基础、实践效果进行总结和论证,最后对制度的完善提出建议。论文除了引言和结语外共分为四部分,从检察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的基本范畴、改革背景及理论依据、实践观察、制度完善依次展开研究,各部分的主要内容概括如下:第一部分围绕检察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的基本范畴展开,论文试图对相关概念进行辨析。公共利益作为一个政治学、经济学、法学中的原则性概念,得到了充分讨论和学术思考,但到目前无法对公共利益进行立法上的精确定义,究其根源在于公共利益的内涵具有广泛性、不确定性、抽象性,是一个与公平正义、诚实信用等类似的概括性概念,但公共利益是真实存在的,可以通过公共利益的不确定性、公共性、整体性和程序性的基本属性以及与私人利益和国家利益的界分来更好地理解其内涵和外延。公共利益确立的标准主要是公共福利和社会认同,反映的是人类社会最基本的一些价值取向和认同感,进行法律化转向后便成为司法保护的法益之一。民事诉讼法典中有若干条款都规定了公共利益的内容,尤其以民事公益诉讼最为明显,民事公益诉讼背景下的公共利益主要限于典型的纯粹性公共利益,也即不特定多数人的利益,体现较强的公共性和不可分性。通过比较考察,论文得出公益诉讼的内涵是指特定的主体对于侵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在法律法规授权的前提下,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的诉讼。公益诉讼的特性主要体现在与私益诉讼的诉讼功能、原告资格、权利救济及裁判效力方面的差异中。在公益诉讼模式中,民事公益诉讼是重要组成部分。检察机关作为公共利益的代表,负有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职责,对涉及国家利益及社会公共利益的案件,检察机关有权提起诉讼成为世界上许多国家的普遍做法,也于2017年在我国的民事诉讼法典中正式得以确立,成为保护公共利益的重要方式。第二部分以改革背景和理论依据作为论证方向,论文认为检察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的改革背景来自于本轮司法改革、国家监察体制改革、传统民事公益诉讼、国家治理的现实需要等四个方面。通过比较分析,得出公益诉讼制度的政治基础在于政治参与,公民个人、社会组织都可以通过公益诉讼进行政治参与,实现一定的政治目的。在我国,检察民事公益诉讼是检察机关对社会组织及其他机关公益诉讼积极性不高的替代性补充,实质上仍然是一种政治行为。检察机关提起民事公益诉讼,有利于维护社会公平正义,补强行政执法的不足,推进依法行政,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法治化,体现了新时代以人民为中心的思想的要求,是检察民事公益诉讼的哲学依据。关于检察民事公益诉讼的诉讼法理,论文认为是在福利国家的背景下,社会“法化”不足无法满足现代型纠纷的解决需求,现代型纠纷的产生带来了民事诉讼有关理论的突破,比如当事人适格理论,从根本上来说是社会治理司法化的路径需要,检察民事公益诉讼就是在诉讼理论突破的情况下为了缓解公共利益纠纷而产生的司法途径。检察机关通过提起民事公益诉讼履行法律监督职能,体现了宪法定位,检察机关借助诉讼轨道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维护民事法律的权威和尊严,保障法律统一正确实施,体现了法律监督的基本功能与价值。第三部分围绕检察民事公益诉讼的实践情况进行了详细考察,论文试图对检察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的实践效果作出合理评价。通过分析检察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的规范面貌,对2016、2017、2018三年检察公益诉讼的完整办案数据进行实证考察和与行政公益诉讼的比较分析,得出检察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的功能逐步得到体现,体现在保护公共利益的核心功能,执行法律,形成公共政策、促进社会治理的次要功能和为其他类似改革提供参考的借鉴功能。在制度的实践中,形成了恢复性司法理念、“保障法律统一正确实施”的善治理念、公平效率理念、双赢多赢共赢理念、补充司法理念等,论文着重对双赢多赢共赢和补充司法理念进行阐释。通过对检察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的实践进行观察提出了制度目前存在的一系列困境,为制度的塑造完善提供参考。第四部分围绕检察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的完善展开。文章从制度的特殊性入手,认为在诉讼主体、诉权基础、诉讼程序和诉讼权利义务方面均与民事诉讼存在差异,这是构建检察民事公益诉讼程序的逻辑起点。通过分析检察民事公益诉讼程序的内在逻辑,论文认为检察民事公益诉讼的受案范围是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领域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及侵害英烈人格利益的案件,根本目在于保护社会公共利益,传统的民事诉讼程序已无法适应检察民事公益诉讼解决社会公共利益纠纷的需要。从构建民事诉讼的程序体系出发,案件决定程序的基本理念要求根据不同的社会纠纷类型设置不同的程序规则,将检察民事公益诉讼定位为一种相对独立的特殊程序显然更合适,程序的构建应该坚持公共利益最大化、注重效率、程序公正、检察克制等方面的基本原则,并提出从诉权、诉讼标的、诉讼攻击防御和既判力几个方面对程序完善进行理论上的反思与构造。立法供给方面可以从制定程序规则、出台司法解释、制定公益诉讼单行法三个步骤顺序进行。未来规划发展方面,论文着重对检察民事公益诉讼案件范围扩展的原则及路径,社会公共利益保护体系构建中社会组织诉权积极性的提升和公民个人诉权的赋予等有关问题进行了论证并提出了初步思考。
杨佶欣[6](2020)在《合作式司法中的对话 ——以审前辩护为切入》文中研究指明总体而言,包括控辩协商和被害-加害恢复与和解的“合作式司法”模式,在当今世界已然成为一种变革潮流。无论是大陆法系国家强化认罪协商,还是英美法系国家在原有的合意制度之外酝酿新的对话形式,都在很大程度上形成了审前程序处理案件、解决纠纷乃至形成事实的新诉讼模式。在此背景下,我国当前的司法合作制度,也即和解与认罪认罚从宽机制,体现出了一定的局限性,尤其在当前域外诸国“放弃审判制度”方兴未艾之时。然而,不迎合世界潮流并非表明制度的滞后性,只有实践需求才能有效论证变革的必要性。对此,若从审前程序的辩护样态出发,可以知晓,我国在辩护方与控方的交涉、对话上已有长足的发展,如辩护律师推动形成的纠纷解决、侦查合作、审前诉讼终结,以及伴随其间的“对话”或“交涉”过程,都可以从一个侧面生动地展现。然而,相对于实践的发展形态,当前的制度框架——和解与认罪认罚——并不能完全满足其需求;两制度不仅具有外在功能上的不足,也一定程度存在内部的衔接不畅、减让幅度不明确等问题,这是诉讼参与者对话的障碍。正因为如此,我们应立足实际需求,明晰当前认罪认罚与和解制度存在的内在与外在的痛点,并在此基础上,全面、合理地分析域外经验,由此获得相应的启发。这将明确对话机制的基础所在,也会为实务操作提供更有效、规范的经验借鉴。鉴于此,虽然当前制度存在诸多政治、经济和文化因素,贸然移植往往事与愿违,但至少应以开放心态看待制度,认识到其相对于实践需求、域外潮流可能的滞后之处。相应制度的完善或许是审前程序对话的平等性、有效性的有利条件。同时,在我国某些法治较为发达、司法办案与辩护的质量相对较高的地区,先行先试某些域外前沿经验,可能会收获意想不到的成果。综上,本文的主要思路如下。导论部分将对本文的研究制度背景、现有文献综述、研究目的、研究意义以及研究的方法和思路,做一简述。第一章将分析合作式司法的概念及其制度基础,并明确辩护功能得以发挥的条件。笔者将厘清合作式司法的基本概念,并做好相关的辨析,分析其存在的域内外制度;也将强调“对话”在其中的重要意义及相应形式。其次,本文还将分析在这种合作与对话的环境中,辩护律师在审前具有何种相对优势,具有何种良性条件,为接下来的深入论述打下基础。第二章聚焦辩护的对话经验。具体而言,将从审前辩护的部分实践案例入手,分析其可能存在的新形态,并尽量分析其中的法理构造和产生因素。基于此,笔者还将对实践中的侦查合作、类案特殊性以及相应交涉过程予以梳理。第三章论述当前和解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局限性。深入讨论辩护实务后,本文将分析现有的和解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对实践(尤其是对话与合意达成)的制约因素,包括实践效果层面、内在衔接以及外在功能层面的全面梳理。基于此,将明确对话机制形成的短板何在。第四和第五章将分别梳理域外经验,并简述社会性因素。具体而言,笔者将对域外相应有利于对话的制度基础予以梳理,既为我国当前对话机制的塑造提供借鉴,也将真正为实务中办案者、辩护律师提供一定的经验参考。或许,在相应时机成熟时,我国亦会开启制度变革的大门。最后,还将从法律职业的角度,简要归纳对话实践经验产生的社会性因素,基于此,将有利于我们看清实务中潜在的问题,并提出针对性规制的思路。第五章的最后一节,集中归纳合作式司法中,对话得以有效、平等开展的充分必要条件(制度层面),展望合作/协同这一模式的发展方向。
杨启慧[7](2020)在《论我国现实语境下的检警关系》文中指出随着司法改革的不断深化,我国法治建设取得了突出成就,在理念和制度层面都越来越现代化。近年来刑事诉讼领域的司法改革更是十分密集,检警关系的理论研究面临着崭新的现实语境和时代背景。在多重的司法改革环境下,检警关系研究需对现实进行回应,密切关注到司法改革带来的变化和需求,在新的起点上,探析检察职能和检警关系的新格局。本文主要是以目前刑事诉讼领域的多重改革为背景,以检警关系的现状考察为实践根据,以世界范围内检警关系运行的内在规律和普遍经验为参考,探究我国现实语境下检警关系的完善路径。第一章,先分析目前的各项改革对检察机关职能和检警关系的影响。监察体制改革,职务犯罪侦查权转隶,使检察机关的地位和权威受到冲击,检察职能再定位成为重要议题。“捕诉合一”办案模式改革对批捕权和公诉权的运行机制作出重大调整,可能会加剧审查批捕实体化、进一步导致审查起诉形式化等问题。而且,近年来检察机关内部机构改革频繁,案件类型化办理和“大部制改革”,使侦查监督部门不复存在,侦查监督如何行使面临难题。当然还有一直进行的“以审判为中心”诉讼体制改革,对检察机关的控诉标准和控诉能力提出更高的要求,需要释放整个审前程序的案件过滤和分流机能,“以审判为中心”才具有结构上的和现实的可能性。第二章,对检警关系实践运行的现状进行考察,对目前检警关系存在的侦查权缺少约束、不利于保障人权,侦查质量难以满足公诉、审判的需求及检察机关引导侦查难、实质审查作用弱等问题进行简要的总结、归纳;接着从问题出发展开深层原因的分析,其一,侦查实际上主导着整个侦控环节。其二,侦查与公诉之间存在着“割裂”和权责失衡。其三,诉讼监督职能的“虚化”和“异化”。其四,公诉裁量权受限、审前程序过滤和分流作用不足。最后,对目前优化检警关系的改革实践进行反思,探究我国检警关系改革面临的主要困境。第三章借助域外考察的手段,分析主要刑事司法发达国家在法律制度的共性和普遍经验:其一,检察机关普遍具有侦查权、检警关系实践中联结密切、检察机关在审前程序中具有主导核心地位,通过直接的指挥、领导或是公诉裁量权,来引导、约束警察机关的侦查活动,防止权力滥用。其二,对侦查权的控制最根本的还是需要中立的司法机关来进行,通过强制措施的司法审查来制约公权、保障私权是世界的普遍法则。检警关系具有天然的追诉倾向,需要司法机关的审前参与,才能保障诉讼程序的正当性。第四章,提出现实语境下检警关系的发展路径:首先,明确检察机关诉讼职能和监督职能的定位,提出完善我国检警关系的总体方向,即确立检察机关的审前主导,承担主导责任、发挥主导作用。其次,提出完善检警关系的近期举措,整合、分离检察机关的诉讼职能和监督职能。通过深化提前介入侦查、构建以证据为核心的审查体系、强化自行补充侦查和适当扩大公诉裁量空间,全方位加强检察机关公诉职能,对引导、制约侦查产生实质作用;同时,整合检察机关内部监督资源,构建专门的诉讼监督部门、探索监督事项“案件化”办理模式、制定监督程序、畅通监督信息渠道,使监督实现制度化、规划化和专业化。最后,从长远的角度出发,论述我国对侦查权进行司法控制的必要性和意义,并结合我国法律传统和现实需求,提出建立司法审查制度的初步构想,真正将侦查权“关进笼子里”,实现人权保障。
漆晨航[8](2020)在《“捕诉一体”视野下的检侦关系与问题对策研究》文中认为在司法体制改革与国家监察体制全面推行的时代背景下,国家权力制度构架发生整体性变革,同时基于检察职权配置失衡的现实与理论认识的嬗变,检察机关提出以“捕诉一体”为内核的体系化改革方案。首先,沿着“捕诉一体”改革变迁的脉络,探寻改革后检侦关系存在的问题,并分析成因;其次,对“捕诉一体”前后的检察理论进行梳理,并比较研究苏联检察制度与英美国家司法审查制度;最后,提出法律监督制度完善方法与具体问题对策双管齐下,全面解决检侦关系问题。具体内容如下:第一章,“捕诉一体”办案模式概述,探寻检察改革背后的逻辑转变,提出此次“捕诉一体”改革要点与优势有二:一是提高检察办案力量的专业化、集约化,解决办案精度不足与“案多人少”等现实问题;二是提高检察官对案件亲历性,提升案件办理的质量。同时在章末指出,要求检察官扮演好监督者与诉讼参与者双重角色存在矛盾,对检侦关系稳定造成风险。第二章,对“捕诉一体”改革后的检侦关系进行审视,梳理出广义上检侦关系与狭义上检侦关系的内容,以及各自存在的问题。狭义上的检侦关系主要指“检公关系”,而“捕诉一体”改革后,检察官如何保持与公安机关的密切接触以引导取证,同时以客观公正疏离的姿态实现侦查监督,仍是未解的矛盾。而广义上的检侦关系包括检察各职权与自侦权的关系,以及检察权与监察委职务犯罪调查权的关系。前关系存在自侦行为监督缺位与自侦案件辩护空间压缩等问题;而后关系则存在,构建职务犯罪调查权法律监督体系存在理论障碍与制度边界尚未厘定等问题。最后在章末提出法律监督权的特殊性与一体化后配套措施缺位,是导致上述问题出现的成因。第三章,首先,回溯21世纪初检察职能配置的理论争议,梳理出法律监督绝对核心说、公诉主导说与法定区分说等学术观点。但检察理论也随着时代发展而嬗变,在承认法律监督职能与其他检察职能有区别的前提下,以法律监督权为核心体系化完善检察制度,成为理论通说,同时也是“捕诉一体”办案模式的理论根基。其次,探寻苏联检察制度的改革历程,发现苏联法律监督权是对一切法制的“一般监督”,这与我国将检察权作出法定区分,并且将法律监督权限定在司法诉讼监督的制度设计有本质不同。最后,对英美国家对侦查行为的司法审查模式概述并扬弃,提出应当适当借鉴域外司法审查权相对独立并适当扩张的观点。第四章,第一节,法律监督制度体系化完善。其一,法律监督制度立法专章化,完善法律监督权配套措施,明确监督权力边界;其二,加强检察机关内部控制,建立法律监督委员会,适当分离部分案件中的检察职权,提出将办案监管职责由案件管理部门承担,完善落实司法责任制。其三,引入外部监督制度,由国家专门监督体系引入和重大检察程序听证前置制度完善两部分组成;第二节,检侦关系具体问题的对策。首先,提出重视发挥公诉职能在审前程序中的主导作用,将法律监督视作兜底手段。其次,在尊重监察办案集中统一、权威高效的基础上,完善调查监督的事中审查与事后救济制度,如羁押必要性审查与当事人申诉受理。最后,提出在“自侦自诉自监”案件中,将重大、复杂、疑难案件的法律监督权交予法律监督委员会,以期实现对自侦案件的有效监督。
吕思慧[9](2020)在《新时代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职能研究》文中研究表明新时代形成严密的法治监督体系具有重要价值,可以有效制约国家公权力的滥用,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作为有宪法和法律明确授权的一种监督,具有法定性和专门性,是构成党和国家法治监督体系的重要内容,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维护社会司法公正的有效法宝。随着社会发展进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进入了新时代,社会主要矛盾发生了变化,对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工作亦提出了更高要求。然而,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目前存在与新时代对监督工作要求不符的地方,概之为,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能随着司法体制改革、监察体制改革及检察院内设机构的调整所产生的实施困境,及一直存在的制度优劣,致使检察机关未能全面、充分、平衡地履行法律监督职能以匹配国家法律监督机关这个宪法定位。究其原因,是立法的不完备,是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实然职能与应然职能的错位,是配套监督制约机制的缺失。本文立足于检察机关的宪法定位,以法律监督工作的时代要求为基础,探讨法律监督职能存在的问题,这对实现全面、充分、平衡的法律监督职能以达到新时代要求具有重要现实意义。本文在新时代对法治监督工作要求的基础上,从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能的立法、功能、制度方面存在的问题入手,指出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能与新时代对法治监督要求不符的主要表现,通过文献研究,结合检察领域相关理论、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的数据及实践调研,剖析存在的原因,并提出可行性建议。本文认为,完善新时代监督职能,首先需要正确认识法律监督理念,为法律监督工作指明方向;其次要完善相关机制和措施,为监督质量保驾护航;然后是灵活运用法律监督方式,刚柔并济实现双赢;此外还需要顺应时代变化,理性对待各项改革政策;最后是夯实人才基础,为法律监督提供重要支撑。
张福坤[10](2020)在《我国检察侦查权的历史渊源与制度变迁》文中研究说明中国近代法制变革,宣告了中华法系的解体,这一变革是以移植外来先进国家法制为主要特征的。设立检察机关是清末法制改革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自检察官代表国家行使公诉权的制度在清末建立以来,侦查就成为检察机关作出公诉决定前的重要前置程序确定下来,侦查权成为检察机关的重要职权之一。北洋政府时期检察侦查权能进一步强化。南京国民政府时期具体的检察职权规定发生了很多变化,但是总的基调似乎没变。南京国民政府的检察制度受大陆法系检察制度的影响,检察侦查制度进一步完善。检察官为侦查人员,负有侦查犯罪的职责。同时,检察官可以指挥调度司法警察(官)。这种被称为“检警一体”的侦查权配置模式,在近代中国一直延续并呈现扩大趋势。新中国成立后,全面废除以六法全书为象征的民国法律制度。重新确立的人民检察制度,深受苏联法制的影响,以列宁法律监督思想为其理论基础。在新的国家权力架构下,检察机关被定性为专门的法律监督机关,拥有公诉权、批准逮捕权、监督权等。同时,新中国的检察体制,一开始即确立了检察机关的侦查权能。按照列宁的设计,侦查权被赋予了远远超过西方检察侦查权的权力定位,检察机关直接侦查所有公职人员的职务犯罪。法律授予检察机关的职权,伴随着我国民主法制建设的不断完善,在各个时期不断发生调整与变化;特别是检察机关的侦查权,从新中国检察制度建立到2018年间,发生了若干阶段性的重大变化。2018年的国家监察体制改革,作为顶层设计变化,给检察机关职能带来重大调整。检察机关职务犯罪案件侦查权,整体转隶给新的监察委员会,这是检察机关侦查权有史以来发生的最大变革。这一变革,涉及检察机关和监察委之间的权力配置,也涉及中国司法体制的重大变革。2018年通过的《刑事诉讼法》虽最终保留了人民检察院的部分侦查职权,但已经与原宪法、诉讼法、检察院组织法所规定的检察侦查权大异其趣。回顾我国检察史,我发现,检察侦查权是一项体现着检察机关的质的规定性的权力。自清末建立检察制度以来,检察侦查权就产生了;此后不管实行什么样的社会政治制度和检察体制,检察侦查权始终存在。同检察机关自身的角色定位和职能要求相一致,检察机关自始至终享有侦查权。即便如此,但检察机关的侦查权并非一成不变的,而是在各个时期不断发生变化调整。本文拟通过对我国检察机关检察侦查权的历史渊源及制度变迁的初步考察,梳理检察侦查权在近现代中国百年史上的进化历程,总结新中国检察侦查权不同于其他制度下检察侦查权的本质特征,分析我国检察侦查权进一步完善的理论和实践困碍,以期对未来我国的检察制度改革乃至国家监察体制改革提出一些有益的操作建议。正文部分共分六章:绪言部分就问题的缘起、本论文研究的意义、前人研究的相关贡献与不足、以及我的研究思路与方法进行了适当的说明。研究检察侦查权的产生和历史演变,探索检察侦查权的发展规律,是为了更好理解和正确行使检察侦查权。检察侦查权的历史演变的研究涉及检察学、诉讼法学和法史学的交叉研究,因此在理论和知识结构上需要对检察学基本理论、诉讼理论有很好的把握。在研究的方法上强调从历史的视角切入,既要对制度变迁本身进行考察,又要深入挖掘制度形成背后的背景因素。构成检察制度基本内容的检察侦查权是古今中外法律制度的一个基本内容,因此通过对检察侦查权的历史梳理,可以更好地理解法律制度形成的深层原因,从而为我国法制现代化提供具有启发意义的历史经验和历史教训。第一章,我国检察侦查权的中外历史渊源。我国当代法律体系的形成原因和基础,或者说当代中国法制的法律文化渊源,可以从三个方面去解释。第一是大陆法系的文化渊源。第二是前苏联法律文化的渊源。第三是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渊源。因此,检察侦查权的中外历史渊源可以从三个方面加以探寻。第一节传统中国监察体制与御史调查权;第二节近代西方检察制度与检察侦查权;第三节苏维埃检察制度与检察侦查权。第二章,清末民初检察侦查权的确立及实践。中国古代没有独立的检察机关,1906年开始,清政府颁布《大理院审判编制法》、《高等以下各级审判厅试办章程》、《检察厅调度司法警察章程》、《法院编制法》等一系列法规确立了检察机关及侦查权。具体是将传统中央管制三法司改造成相对独立地位的近代司法体制即法部、法院、检察厅。将中国存在了数千年的都察院(明代前为御史台)原有的稽查等大部分职能划给了检察厅,而将风闻奏事、纠察等职能演变为监察部门。检察机关建立后,主要由检察官代表国家行使公诉权,其中侦查就成为检察官提起公诉与否而预作准备的重要程序得以创立。侦查权成为清末检察机构对各类犯罪实行侦查、收集证据并采取强制措施的重要职权。1914年4月4日,北京政府以教令第44号的形式,出台了《增定检察厅调度司法警察章程》,检察官调度司法警察的范围有所扩大,可操作性加强,侦查行为更加规范,该时期检察侦查权能进一步强化。检察官指挥调度司法警察(官)的侦查权配置模式在清末、北洋及民国时期一直延续,其中至于检、警之间如何分配权力,又如何保证这种权力的合理使用值得关注,因此本章需专节讨论清末民初“检警一体”的侦查权配置模式。第三章,南京国民政府时期检察侦查权的发展。南京国民政府统一全国后,从多方面对检察侦查权能进行规范。如1932年10月公布的《法院组织法》规定了检察官实施侦查、提起公诉、施行公诉等职权;检察官的基本职能是代表国家控诉犯罪,但“公诉权之实行次第,首在侦查处分,所以准备公诉上必要行为也。”南京国民政府检察职权中的侦查权具有侦查手段细化、侦查独立状态不佳以及检察主导审前程序等特点。南京国民政府制定了一系列调整检察官与司法警察关系、确保侦查活动合法、有效地多部规范性文件,如《调度司法警察条例》的制定标志着检警关系的成熟与定型。民国时期检察存废争议直接或间接的影响检察侦查权的职能调整甚至法律的修改。对检察制度存废争议中涉及检察侦查权的内容进行理性分析,有助于更加清晰的发现检察侦查权的发展规律。第四章,新中国检察机关侦查权的创制及其演进。前几章主要探讨了近代以来中国检察制度移植、运行背景下考察了检察侦查权的历史演进。中国近代检察制度的兴起无疑是对传统中国法制的一次现代化改造,检察制度从一开始引进中国,自清末法律改革,经过北洋政府、中华民国时期,其具体的设置与运作都是依照西方的标准去发展。以1949年为届,近代以来的中国出现了第二种不同形态或性质的检察制度,一直到今天检察机关职权尤其本文重点关注的检察侦查权随着法制进程的不断完善,发生了重大变化。本章主要分阶段,全面考察新中国人民检察侦查权的历史变迁。第五章,新监察体制与检察机关侦查权的新变革。职务犯罪侦查权的转隶是检察机关侦查权有史以来的最大变革,涉及检察机关和监察委之间的权力配置,在检察侦查权历史演进的过程中需要专章加以论述,通过本章也将文章从历史拉回现实。本章先介绍新监察体制的创建背景及国家监察委员会的设置过程,从历史的角度阐明监察体制的创立是传统文化的回归。新的监察体制引发了人民检察院的一系列职能变化,透视职务犯罪侦查权转隶引起的检察权的诸项变化及调整,明确检察自侦权转隶后我国检察权的定位没有发生变化,以此回应当前对检察监督的质疑以坚定检察前行之路,并对未来中国检察侦查权发展方向进行了初步的展望。第六章,我国检察侦查权百年变迁的法治思考与启示。通过检察侦查权百年历史变迁的梳理,发现检察侦查权对于法治大业十分重要,进而给我们以法治思考与启示。检察侦查权是由其国家法律规定的,因而社会的变迁、国家和法律的更替,都会导致检察侦查权的变化。总的来看,检察侦查权的制度变迁体现了中外历史文化传统与中国实践需要的结合;其深层次原因在于法治理念的演进,及检察权对法治所起作用大小的影响。我国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监督机关”行使法律监督权必须拥有一定的自主侦查权,检察机关侦查权的部分保留恰恰巩固了检察机关法律监督机关的宪法地位。中国式检察侦查权有自身的特色,今日中国的检察侦查权与监察、公安、国安侦查权并立的特殊模式一直存在。我国社会主义检察侦查权体制不宜采用清末民国“检警一体”的侦查模式,坚持这样的特殊性对中国特色的法治有重要的意义。
二、检察权的性质反思与变革(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检察权的性质反思与变革(论文提纲范文)
(1)论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下的量刑建议 ——以量刑建议精准化为切入点(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第一章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下量刑建议的新样态 |
一、刑事司法改革的二元化趋势 |
二、量刑建议的实践发展历程 |
(一)作为检察机关求刑权的量刑建议 |
(二)作为控辩合意的量刑建议 |
三、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下的量刑建议 |
(一)量刑建议的权责属性 |
(二)量刑建议的合意属性 |
(三)量刑建议的实效属性 |
第二章 量刑建议精准化的规范内涵及构造突破 |
一、程序功能视角下量刑建议精准化的双重内涵 |
(一)控辩协商的关键:量刑建议确定性 |
(二)控审协同的核心:量刑建议规范性 |
(三)量刑确定性与量刑规范性的位阶顺序 |
二、量刑建议精准化对刑事诉讼结构性原则的影响 |
(一)控辩平等原则的重心前移到审前程序 |
(二)从控审分离转变为检察官主导责任 |
(三)从中立裁判转化为确认式裁判 |
(四)量刑建议精准化引发的刑事诉讼构造反思 |
第三章 量刑建议精准化与刑事诉讼横向构造 |
一、审前程序中控辩审三方关系 |
(一)控辩协商机制的应然与实然:量刑建议的形成模式 |
(二)协商程序中法官角色的定位 |
二、审判程序中控辩审三方关系 |
(一)控审规范协同:量刑建议的司法审查机制 |
(二)辩审形式确认:量刑建议的异议处理 |
第四章 量刑建议精准化与刑事诉讼纵向构造 |
一、诉讼重心:从审判程序前移至起诉程序 |
(一)从侦查中心主义到审判中心主义 |
(二)从审判中心主义到认罪认罚程序 |
二、检察主导:量刑建议精准化下的检察权 |
(一)检察权扩张的两种模式 |
(二)我国检察主导的具体表现 |
三、构造风险:控辩不平衡、检法冲突与职能混乱 |
(一)协商性正义理念下的控辩不平衡 |
(二)实质真实主义下的检法冲突 |
(三)对审判中心的强烈冲击 |
(四)程序分流机制有待完善 |
第五章 量刑建议精准化的规制路径 |
一、量刑建议精准化的实体规制 |
二、量刑建议精准化的程序规制 |
(一)审前程序控辩平等协商的保障机制 |
(二)审判程序控审规范协同的互动机制 |
结论 |
参考文献 |
致谢 |
(2)检察建议制度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问题的缘起 |
二、研究目的及意义 |
三、研究现状 |
四、论文的内在思路 |
五、主要研究方法 |
六、预期创新 |
第一章 检察建议制度的发生学研究 |
第一节 检察建议制度的知识谱系分析 |
一、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影响 |
二、现代世界检察制度的影响 |
三、社会主义法治传统的影响 |
四、当代中国政法传统的影响 |
第二节 检察建议制度的中国特色 |
一、制度定位的合宪性 |
二、制度基础的合法性 |
三、制度体系的独特性 |
四、制度设计的兼容性 |
五、柔性与刚性兼具 |
第三节 检察建议制度的功能 |
一、有效实现法律监督 |
二、保障法律统一实施 |
三、权力制约 |
四、推进社会治理 |
五、维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 |
六、保障公民和组织合法权益 |
第二章 检察建议制度的范式演进 |
第一节 范式演进的模型 |
一、范式演进的基本动因 |
二、范式变迁的结构性维度 |
第二节 一般监督范式下的检察建议制度 |
一、一般监督范式的形成及内涵 |
二、检察建议在一般监督工作中的适用 |
三、检察建议在其它监督工作中的适用 |
第三节 刑事检察监督范式下的检察建议制度 |
一、刑事检察监督范式的形成及内涵 |
二、刑事检察监督范式的特征 |
第四节 法律监督范式下的检察建议制度 |
一、法律监督范式的形成及内涵 |
二、法律监督范式的特征 |
第五节 公共利益代表范式下的检察建议制度 |
一、公共利益代表范式的形成及内涵 |
二、公共利益代表范式的特征 |
第三章 强制型检察建议制度的实证研究 |
第一节 行政公益诉讼检察建议制度的运行 |
一、数据统计分析和样本选取 |
二、诉前检察建议运行中的主要问题 |
第二节 行政公益诉讼检察建议的价值定位反思 |
一、诉前检察建议的双重价值分析 |
二、诉前建议与提起诉讼的问题 |
第三节 确认违法的认定问题 |
一、履职主体的确定 |
二、公共利益的认定问题 |
三、“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作为”的审查标准 |
第四节 调查核实权的问题 |
一、调查核实权的现实镜像 |
二、实践中强化调查核实权的路径 |
第五节 完善强制型检察建议制度的立法 |
一、赋予调查核实权强制力 |
二、拓展诉前检察建议的适用范围 |
三、强化诉讼中的法律监督身份 |
第四章 非强制型检察建议制度的实证研究 |
第一节 社会治理检察建议制度的运行 |
一、以“一号检察建议”为案例的分析 |
二、社会治理检察建议制度运行考察 |
三、解决对策 |
第二节 再审检察建议制度的运行 |
一、数据统计及分析 |
二、基于再审检察建议书的样本分析 |
三、突出问题与原因 |
四、解决方式与办法 |
第三节 强化非强制型检察建议制度的立法 |
一、将不诉决定中的检察意见改为检察建议 |
二、扩大社会治理检察建议的适用范围 |
三、提升再审检察建议的立法层次 |
第五章 检察建议制度的未来展望 |
第一节 科学化 |
一、制度规范体系的科学化 |
二、制度运行机制的科学化 |
第二节 司法化 |
一、业务流程上的案件化 |
二、办案模式上的审判化 |
第三节 谦抑化 |
一、法定性原则 |
二、必要性原则 |
三、效用性原则 |
四、权利保护原则 |
第四节 协同化 |
一、协同化的内涵 |
二、协同化的途径 |
三、协同化的重点领域 |
第五节 智能化 |
一、数据化 |
二、信息化 |
三、人工智能化 |
参考文献 |
个人简介、在学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
致谢 |
(3)监察委员会处置权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选题的背景及意义 |
二、相关研究成果梳理 |
三、研究内容与研究方法 |
第一章 监察委员会处置权的概念、类型与原则 |
第一节 处置权的概念界定 |
一、处置权的意涵 |
二、处置权的地位 |
三、处置权的双重属性解析 |
第二节 处置权的主要类型 |
一、处置权类型划分的依据与标准 |
二、三种基本处置类型概述 |
三、处置权类型化的意义 |
第三节 处置权的运行原则 |
一、职权法定 |
二、正当程序 |
三、监察独立 |
四、处置协同 |
第二章 人大体制下监委会处置权的宪法地位关系 |
第一节 处置权与人大罢免权的内在张力及协调 |
一、监委会处置权与人大罢免权的关系界定 |
二、处置权与人大罢免权的内在张力 |
三、处置权与人大罢免权的协调机制 |
第二节 检察职能的重新定位及与处置权的配合制约关系 |
一、监察体制改革背景下检察职能的重新定位 |
二、监委会与检察机关的关系界定 |
三、监委会与检察院的职权衔接 |
第三节 审判中心主义下处置权与审判权的配合制约关系 |
一、监察体制改革下审判中心主义的宪法意义 |
二、监委会对审判人员实施监督的边界 |
三、审判机关监督处置权的方式与限度 |
第四节 监察独立原则下处置权与执法部门的配合制约关系 |
一、监察独立原则下“执法部门”的意涵及地位 |
二、处置权与行政惩戒权的关系界定 |
三、处置权与行政惩戒权的衔接机制 |
第三章 建议型处置权的类型、范围与制度完善 |
第一节 监察建议的效力、范围及适用条件 |
一、监察建议的强制效力及与其他监察“建议”的区分 |
二、监察建议适用事由的合理限定 |
三、被派驻监察主体“根据授权”提出监察建议的范围 |
第二节 问责建议的定位、问题及法制完善 |
一、监察问责制度的基本定位 |
二、监察问责制度的供给不足及其问题 |
三、问责建议制度法制完善的具体路径 |
第三节 从宽处罚建议的定位、边界及司法审查 |
一、从宽处罚建议制度的宪法意义 |
二、从宽处罚建议的合理定位 |
三、从宽处罚建议的范围 |
四、从宽处罚建议的制度整合与司法审查 |
第四章 处分型处置权的主体、范围与程序 |
第一节 双轨制处分体制下的处分决定主体及其关系 |
一、“政务处分—行政惩戒”之双轨体制的确立 |
二、双轨处分体制存在的问题 |
三、双轨处分体制下处分决定主体之间的关系 |
第二节 监委会政务处分的适用范围 |
一、政务处分“违法”事由的概念阐释 |
二、“违法”作为政务处分事由的法理基础 |
三、政务处分违法事由的范围界定 |
第三节 监委会政务处分程序的构造 |
一、政务处分程序的功能与特征 |
二、政务处分的一般程序 |
三、政务处分的特别程序 |
四、政务处分的救济程序 |
第四节 问责决定的特征、功能及运行边界 |
一、问责决定的非独立性特征 |
二、问责决定的功能界定:实现对“关键少数”的监督 |
三、问责决定的运行边界 |
第五章 移送型处置权的范围、程序及规制路径 |
第一节 移送审查起诉的范围界定与构成要件 |
一、移送审查起诉的内涵、价值及范围界分 |
二、移送审查起诉的构成要件 |
第二节 移送审查起诉与审查起诉的程序衔接 |
一、监察案件移送至审查起诉阶段的立案衔接 |
二、审查起诉阶段退回补充调查的程序属性 |
三、移送审查起诉与审查起诉的证据衔接 |
第三节 移送审查起诉处置权的内部规制 |
一、强化移送审查起诉处置权内部规制的必要性 |
二、充分发挥案件审理部门的监督职能 |
三、强化层级审批程序的监督功能 |
四、完善监察机关对非法证据排除的规则体系 |
第四节 检察院对移送案件的审查起诉 |
一、检察院对移送案件审查的价值诉求 |
二、监察规范在检察院审查起诉的可适用性 |
三、检察院对移送案件予以审查的内容及后果 |
结语 |
参考文献 |
攻读博士期间发表的论文 |
致谢 |
(4)论我国检察权的新发展(论文提纲范文)
一、同与不同:中国检察权形成的历史规律 |
(一)检察权性质的理论争鸣与反思 |
1.检察权性质的主要理论观点 |
2.“行政权—司法权”范式的中国难题 |
(二)检察权法律监督权性质的中国答案 |
1.检察机关法律监督权的历史演进 |
2.法律监督的结构性基础 |
二、变与不变:新时代检察权发展变革的实践规律 |
(一)检察权法律监督权本质不变 |
(二)检察权外延动态调整和运行科学化 |
1.检察权外延动态调整 |
2.检察权运行科学化 |
(三)检察权的动态调整与国家治理变革 |
1.检察机关由一般监督机关向专门监督机关角色的转变 |
2.检察机关公共利益维护者角色的强化 |
3.检察机关诉讼资源调控者角色的确立 |
三、不变与变:我国检察权的未来发展方向 |
(一)坚持检察权是法律监督权的定性不变 |
(二)进一步拓展检察权外延并强化其科学化运行 |
1.进一步拓展法律监督的格局 |
2.合理配置以量刑建议为着力点的实质处断权 |
3.提升以检察建议为着力点的科学化运行 |
(三)创新检察权发展的体制机制 |
结 语 |
(5)我国检察民事公益诉讼制度完善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博士论文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问题的提出 |
二、研究价值及意义 |
三、文献综述 |
四、主要研究方法 |
五、论文结构 |
六、论文主要创新及不足 |
第一章 检察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的基本范畴 |
第一节 公共利益 |
一、公共利益内涵辨析 |
二、公共利益的属性 |
三、公共利益与相关利益形态的界分 |
四、民事领域的公共利益 |
第二节 公益诉讼 |
一、内涵分析 |
二、特征概括 |
三、公益诉讼与私益诉讼之区别 |
四、民事公益诉讼的产生 |
第三节 检察民事公益诉讼 |
一、域外检察民事公益诉讼图景总体考察 |
二、我国检察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的产生:司法保护公共利益的重要路径 |
三、我国检察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的本质 |
第二章 我国检察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的改革背景与理论基础 |
第一节 检察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的改革背景 |
一、从属于本轮司法改革 |
二、转机于国家监察体制改革 |
三、承接于传统民事公益诉讼 |
四、国家治理体系的现实需要 |
第二节 检察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的理论依据 |
一、政治哲学理论 |
二、纠纷解决理论-接近司法、缓解纠纷“法化”不足的理性选择 |
三、宪法基础-法律监督的理性回归 |
第三章 我国检察民事公益诉讼的实践观察 |
第一节 检察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的规范面貌 |
一、案件范围 |
二、诉前程序 |
三、诉讼程序 |
四、与行政公益诉讼的区别 |
第二节 检察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的实践境遇 |
一、检察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的历史脉络概述 |
二、检察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的实践观察 |
第三节 检察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的合理评价 |
一、检察民事公益诉讼制度之功能 |
二、检察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的理念 |
三、检察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的困境 |
第四章 我国检察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的完善 |
第一节 检察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的特殊性 |
一、诉讼主体 |
二、诉权基础 |
三、诉讼程序 |
四、诉讼权利义务 |
第二节 检察民事公益诉讼程序的完善 |
一、检察民事公益诉讼程序的定位 |
二、检察民事公益诉讼程序构建的基本原则 |
三、检察民事公益诉讼程序构建的理论省思 |
第三节 检察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的立法完善及未来面向 |
一、检察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的立法完善 |
二、检察民事公益诉讼案件范围的扩展 |
三、社会公共利益保护体系的构建 |
结语 |
参考文献 |
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
后记 |
(6)合作式司法中的对话 ——以审前辩护为切入(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制度背景:审前对话的实践潮流 |
二、理论背景:现有研究综述 |
三、研究目的 |
四、研究意义 |
五、研究方法与思路 |
第一章 合作式司法与辩护功能 |
第一节 何为合作式司法 |
一、相关概念辨析 |
二、现有制度基础 |
三、合作的目的转变 |
第二节 审前辩护的功能发展 |
一、审前辩护的界定 |
二、审前辩护的环境变化与相对优势 |
三、审前辩护在对话中的“枢纽”作用 |
四、审前辩护最新动态 |
第二章 审前对话的实践样态 |
第一节 纠纷解决的作用强化 |
一、辩护效果与纠纷解决相关 |
二、辩护与纠纷解决有阶段性特征 |
第二节 特定类案的辩护效果受限 |
一、特定类案的定性分析 |
二、类案的特征 |
三、侦查协助是否有效、合理? |
第三节 辩护审前对话的过程 |
一、辩护律师对话的目标 |
二、辩护律师对话的双重作用 |
三、扩充对话参与者的尝试 |
第四节 推进审前诉讼决策 |
一、个案的法理分析 |
二、审前程序终结的制度因素 |
第三章 对话实践的制度障碍 |
第一节 现有制度障碍的实践分析 |
一、“认罪认罚从宽”的适用弹性 |
二、和解制度的局限性 |
第二节 和解与认罪认罚的内在型构困境 |
一、对话机制的理论逻辑 |
二、制度带来的交涉(对话)成本 |
第三节 和解与认罪认罚的外在功能不足 |
一、合意性不足——官方定价 |
二、参与性不足——信息封闭、被害人问题 |
三、诉讼规则相对单一——基于特定类型案件 |
四、正式程序的缺陷——检察裁量权、法官事实审查 |
第四章 对话机制的制度基础 |
第一节 对话机制的概览 |
一、律师如何对话 |
二、对话的动因与制度 |
第二节 检察裁量权的完善 |
一、我国听取意见模式 |
二、域外“检察裁判权”的发展 |
第三节 证据开示的扩张化 |
一、举证责任层面——前置化规则 |
二、证据信息开示与事实形成 |
第四节 司法合意形式的扩展 |
一、合意程序的分化 |
二、实体责任的发展 |
第五节 刑事程序的分化 |
一、特定案件的分而治之——基于刑事政策 |
二、程序分化的法理、经济学逻辑 |
第六节 审前程序的参与性 |
第五章 对话的职业因素与制度展望 |
第一节 对话机制形塑的职业因素 |
一、法律职业共同体的利益重塑 |
二、社会治理的政策变化 |
三、司法参与者的功能分化 |
四、司法办案和辩护的机会主义 |
五、社会因素的应对措施 |
第二节 发展合作式司法的制度展望 |
一、协同/合作理念的引入 |
二、合意制度是核心内容 |
三、检察权司法化是通道 |
四、类案程序的分化是保障 |
五、证据信息的获取是动因 |
六、律师制度的跟进是约束 |
结语 |
参考文献 |
附录 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
后记 |
(7)论我国现实语境下的检警关系(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言 |
一、问题的提出 |
二、研究价值及意义 |
三、文献综述 |
四、主要研究方法 |
五、论文结构 |
六、论文主要创新及不足 |
第一章 多重改革背景下的检警关系 |
第一节 监察体制改革与检察职能之调整 |
一、职权转隶给检察机关带来的冲击和挑战 |
二、检察职能的再定位 |
第二节 “捕诉合一”对检警关系的深刻变革 |
一、从“捕诉分离”到“捕诉合一” |
二、“捕诉合一”之于检警关系 |
第三节 “以审判为中心”对检警关系发展提出了新要求 |
第二章 检警关系的现状考察 |
第一节 司法实践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
一、侦查权缺少约束,不利于保障人权 |
二、侦查质量难以满足公诉、审判的需求 |
三、检察机关引导侦查难,实质审查作用弱 |
第二节 实践问题的成因分析 |
一、侦查实际上主导着整个侦控环节 |
二、侦查与公诉之间的“割裂”和权责失衡 |
三、诉讼监督职能的“虚化”和“异化” |
四、公诉裁量权受限,审前程序过滤和分流作用不足 |
第三节 现阶段优化检警关系改革实践及其不足 |
一、“检察引导侦查”改革实践的困境 |
二、“提前介入侦查”的局限 |
三、“捕诉合一”的实践效果和理论反思 |
第三章 检警关系运行规律的域外考察及启示 |
第一节 检察机关的主导核心地位及对侦查权的规制 |
一、域外考察 |
二、启示 |
第二节 司法控制原则在刑事审前程序的广泛应用 |
一、域外考察 |
二、启示 |
第四章 我国现实语境下检警关系的完善路径探究 |
第一节 总体方向 |
一、确立检察机关的审前主导地位,承担主导责任、发挥主导作用 |
二、检察机关审前主导的实质、前提和保障 |
第二节 近期举措 |
一、诉讼职能与监督职能的整合与分离 |
二、全方位强化检察机关的公诉职能 |
三、构建诉讼监督部门,完善监督职能 |
第三节 远期目标 |
一、建立侦查程序的司法控制:必要性和意义 |
二、构建侦查程序司法控制的初步构想 |
结语 |
参考文献 |
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
后记 |
(8)“捕诉一体”视野下的检侦关系与问题对策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第一章 以“捕诉一体”为内核的检察体制改革 |
第一节 “捕诉一体”的制度逻辑 |
一、“捕诉一体”办案模式的演进 |
二、检察内设机构改革概况 |
第二节 “捕诉一体”办案模式改革评述 |
一、“捕诉一体”的改革要点与优势 |
二、“捕诉一体”模式的矛盾分析 |
第二章 “捕诉一体”后检侦关系审视与问题成因分析 |
第一节 狭义上的检侦关系与问题 |
一、检察引导侦查制度“双重目的”的悖论 |
二、法律监督职能在审前程序中的认识偏差 |
第二节 广义上的检侦关系与问题 |
一、职务犯罪调查监督制度构建的理论障碍 |
二、“自侦自诉自监”案件的现实风险 |
第三节 检侦关系问题成因分析 |
一、“捕诉一体”模糊检察职能的边界 |
二、法律监督权的特殊性与配套措施缺位 |
第三章 “捕诉一体”办案模式的理论沿革与比较 |
第一节 检察职能配置的争议与嬗变 |
一、二十一世纪初的理论争议 |
二、法律监督核心说的理论嬗变 |
第二节 检察制度历史沿革与比较研究 |
一、苏联集中权重的“一般监督”制度 |
二、英美国家侦查行为司法审查制度的比较借鉴 |
第四章 “捕诉一体”后检侦关系问题对策 |
第一节 法律监督制度体系化完善路径 |
一、法律监督制度的立法完善 |
二、强化法律监督行权的内部控制 |
三、适当引入外部监督力量 |
第二节 检侦关系具体问题对策 |
一、重视发挥公诉职能在审前程序中的作用 |
二、职务犯罪调查行为法律监督的有限覆盖 |
三、部分自侦案件法律监督权暂时剥离构想 |
结语 |
参考文献 |
一、着作类参考文献 |
二、期刊类参考文献 |
三、报刊类参考文献 |
四、电子资源类文献 |
在读期间研究成果 |
一、论文发表情况 |
二、科研课题经历 |
致谢 |
(9)新时代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职能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1 导论 |
1.1 选题背景及研究意义 |
1.1.1 选题背景 |
1.1.2 研究意义 |
1.2 国内研究综述 |
1.2.1 文献资料总体研究情况 |
1.2.2 关于检察机关定位的研究 |
1.2.3 关于法律监督权性质的研究 |
1.2.4 关于职权配置之诉讼监督职权与诉讼职权的分歧 |
1.3 研究方法及结构安排 |
1.3.1 研究方法 |
1.3.2 结构安排 |
2 新时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能的要求与制度环境 |
2.1 新时代与法律监督职能的关系 |
2.1.1 新时代历史起点的界定 |
2.1.2 检察机关监督职能的变化 |
2.1.3 法律监督职能的时代要求 |
2.2 检察机关履行新时代法律监督职能的制度环境 |
2.2.1 与中国政治体制相匹配 |
2.2.2 符合检察工作的发展要求 |
3 检察机关履行法律监督职能存在的问题 |
3.1 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能立法上存在的问题 |
3.1.1 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能立法规范的梳理 |
3.1.2 对现行立法规范的评析 |
3.2 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能功能上存在的问题 |
3.2.1 实然监督职能与宪法定位不匹配 |
3.2.2 各监督领域、部门间发展不平衡 |
3.3 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能制度方面存在的问题 |
3.3.1 检察建议刚性不足 |
3.3.2 检察业务人才紧缺 |
3.3.3 捕诉合一制度初建经验不足 |
3.3.4 人民监督员制度缺陷显现 |
4 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能困境的原因分析 |
4.1 立法范围的局限性 |
4.2 检察权程序性特征的约束 |
4.3 民事、行政监督基础薄弱 |
4.4 监察体制改革的影响 |
4.5 内外监督机制存在缺陷 |
5 完善新时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能的可行性建议 |
5.1 树立正确的法律监督理念 |
5.2 强化法律监督能力 |
5.2.1 激发民行监督活力 |
5.2.2 落实诉讼领域外监督及人民监督员制度 |
5.3 明确检察建议的效力与运用 |
5.3.1 进一步明确检察建议的法律效果 |
5.3.2 加强检察建议运用的规范性、准确性 |
5.4 健全内部监督和考核机制 |
5.4.1 成立捕诉合一办案机制优势团队 |
5.4.2 完善内部监督制约机制和考核机制 |
5.5 加强人才队伍建设 |
5.5.1 畅通人才引进渠道 |
5.5.2 完善人才培养与保障机制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攻读学位期间论文发表及科研情况 |
(10)我国检察侦查权的历史渊源与制度变迁(论文提纲范文)
内容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问题的提出 |
二、本选题的研究意义 |
三、研究综述 |
四、我的研究思路与方法 |
第一章 我国检察侦查权的历史渊源 |
第一节 传统中国监察体制与御史调查权 |
一、传统中国监察体制及权能配置 |
二、传统中国监察机关的调查权 |
第二节 近代西方检察制度与检察侦查权 |
一、英美法系国家检察制度与检察侦查权 |
二、大陆法系国家检察制度与检察侦查权 |
第三节 苏维埃检察制度与检察侦查权 |
一、苏维埃检察制度概说 |
二、苏维埃检察机关的侦查权 |
本章小结 |
第二章 清末民初检察侦查权的确立及实践 |
第一节 清末检察机关创设及其权力配置 |
一、清末检察机关的创设 |
二、清末检察制度的确立过程及检察机关的权力配置 |
三、清末检察侦查权的立法设计 |
第二节 民初检察机关及其侦查权 |
一、民初检察机关及其职权变化 |
二、民初检察侦查权的立法设计 |
三、民初检察侦查权的变化及特征 |
第三节 “检警一体”体制与清末民初检察侦查权 |
一、“检警一体”制的理论基础 |
二、“检警一体”的清末民初侦查权配置与制度演进 |
第四节 清末民初检察侦查权的内容与程序 |
一、检察侦查权行使主体 |
二、检察侦查权的适用范围 |
三、检察侦查权的启动及其依据 |
四、检察侦查权的具体权能 |
五、检察侦查权的时效限制 |
第五节 民初检察侦查实践与检察官秉剑护法故事 |
一、上海地方检察厅侦办宋教仁案 |
二、京师高等检察厅长杨荫杭传讯许世英案 |
三、检察官翁敬棠检举金佛郎案 |
本章小结 |
第三章 南京国民政府时期检察侦查权的发展 |
第一节 南京政府时期检察体制与检察职权 |
一、南京政府检察机关体系 |
二、南京国民政府检察机关的基本职权 |
第二节 南京国民政府时期的检察侦查权 |
一、检察侦查职权的相关立法设计 |
二、检察侦查的相关程序与手段 |
三、特种刑事案件的检察侦查权 |
第三节 南京政府时期检察侦查权的特征 |
一、检察侦查权在整体上范围逐步扩大并趋向规范化 |
二、检察官主导和控制着整个审前程序 |
三、检察侦查权独立性状态不佳 |
第四节 南京国民政府时期“检警一体”侦查权配置 |
一、个案司法程序外检方与警方几无法定沟通渠道 |
二、个案司法程序内检察官对司法警察的调度指挥 |
第五节 检察存废之争议与民国时期检察侦查权 |
一、关于检察存废的有关争议 |
二、检察存废争议中的检察侦查权 |
本章小结 |
第四章 新中国检察侦查权的创制及其演进 |
第一节 建国前革命根据地检察侦查权的创建实践 |
一、土地革命时期的检察侦查权(1927-1937) |
二、抗日战争时期的检察侦查权(1937-1945) |
三、解放战争时期的检察侦查权(1945-1949) |
第二节 建国初检察侦查权的创制与实践 |
一、建国初检察制度理论探索及审检分立体制确立 |
二、建国初检察侦查权初步确立及试行(1949—1954年) |
第三节 改革开放前检察侦查权的曲折历程(1954—1978) |
一、检察机关侦查权的调整与定型(1954-1957) |
二、1957-1977年间的检察侦查权历程 |
第四节 检察机关侦查权的新生与发展(1978-2018) |
一、改革开放初检察机关重建与检察侦查权新生(1978-1987) |
二、改革新时期检察侦查权的探索与发展(1988-2018) |
第五节 新中国多主体并存的侦查权设置历程 |
一、侦查权配置的理论基础 |
二、检警关系的发展历史 |
三、侦查主体的扩充过程 |
本章小结 |
第五章 新监察体制创建与检察侦查权新变革 |
第一节 新监察体制的创建及国家监察委员会的设置 |
一、新监察体制的创设背景与新监察机关的设立 |
二、新监察机关对公职人员职务犯罪调查权的性质 |
第二节 检察侦查权大部分转隶监察委与两大文化传统影响 |
一、监察体制改革受到苏维埃革命法制传统的影响 |
二、监察体制改革是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回归 |
第三节 新监察体制引发的人民检察院的变化 |
一、检察侦查权大部分转隶所引发的检察职权结构变化 |
二、转隶引起的检察侦查权的重新厘定 |
三、检察侦查权的大部分转隶对法律监督关系的导向意义 |
四、转隶对检察机关刑事诉讼地位的间接影响 |
第四节 转隶后中国检察侦查权的发展方向 |
一、转隶不影响检察机关作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的地位 |
二、新时代检察机关重新定位检察侦查权的属性 |
三、转隶后检察侦查权行使的完善方向 |
四、转隶后检察侦查权行使的拓展方向 |
本章小结 |
第六章 我国检察侦查权百年变迁的法治思考与启示 |
第一节 检察侦查权变迁体现了中外相关法律文化遗产的继承与超越 |
一、中国法律近现代化本是一个“师法泰西”或“以俄为师”的过程 |
二、尊重和理解中国的历史与现实是把握中国检察制度的起点 |
三、我国检察制度及其侦查权配置具有鲜明的“中国特色” |
第二节 检察侦查权的设置与中国法治建设进程高度契合 |
一、检察共通理念对于近现代中国检察发展的影响 |
二、检察侦查权对于法治大业十分重要 |
三、检察侦查权的价值定位与同时代的政法诉求始终息息相关 |
四、检察机关侦查权围绕法治建设进程的需要不断调整变化 |
第三节 检察侦查权设置符合检察机关法律监督的角色定位需要 |
一、检察侦查权始终是检察权的重要组成部分 |
二、保留部分检察侦查权符合社会主义法治发展的客观需要 |
三、我国检察机关法律监督的定位未因转隶而变化 |
第四节 检察侦查权是多侦查权主体并立的中国模式的有机组成部分 |
一、侦查权有多主体并立的传统 |
二、新中国侦查的“任务兼性质”定位模式 |
三、法治视野下审视侦查权的主体 |
第五节 检察侦查权的相对独立符合社会主义检警关系发展的需要 |
一、我国不宜实行检警一体的侦查模式 |
二、影响检警关系的核心因素 |
三、检察与侦查的关系:检察引导侦查模式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的研究成果 |
四、检察权的性质反思与变革(论文参考文献)
- [1]论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下的量刑建议 ——以量刑建议精准化为切入点[D]. 余鹏文. 中国政法大学, 2021(09)
- [2]检察建议制度研究[D]. 魏鹏. 吉林大学, 2020(03)
- [3]监察委员会处置权研究[D]. 陈辉. 东南大学, 2020(02)
- [4]论我国检察权的新发展[J]. 周新. 中国社会科学, 2020(08)
- [5]我国检察民事公益诉讼制度完善研究[D]. 张乾. 华东政法大学, 2020(03)
- [6]合作式司法中的对话 ——以审前辩护为切入[D]. 杨佶欣. 华东政法大学, 2020(03)
- [7]论我国现实语境下的检警关系[D]. 杨启慧. 华东政法大学, 2020(03)
- [8]“捕诉一体”视野下的检侦关系与问题对策研究[D]. 漆晨航.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 2020(07)
- [9]新时代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职能研究[D]. 吕思慧. 广西大学, 2020(07)
- [10]我国检察侦查权的历史渊源与制度变迁[D]. 张福坤. 西南政法大学,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