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现行科技税收政策的经济分析及其选择(论文文献综述)
邢伟[1](2020)在《“农村所有权人集体”制度研究》文中研究表明当前,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中普遍存在以下问题:集体资产股权流转过程中权利边界模糊、交叉,影响部分权能实现;所有权缺位、虚化、弱化,行使主体不明确,造成集体资产流失;部分权能流转范围受限,流转市场不完整,有偿退出难,抵押担保难;农村宅基地、承包地“三权分置”中权属杂糅,财产性权能流动性低,财产性权益难以充分实现,与改革目标相违背;农村集体经营性资源资产产权范围不明,行权主体缺位,管理机制不畅,导致合作制性质不明,股份制作用发挥不畅;农村集体公益性资源资产界定不明、权属缺失,公益性功能发挥不充分,存在管理空白。以上这些问题在不同地区不同程度普遍存在,严重制约着改革进程,阻碍着产权各要素权能的充分实现,影响着农村发展效果和治理效能。本文共分八个部分,第一部分导论,重点阐释本文选题背景与意义、理论综述、研究框架与内容、研究方法以及创新点与不足。第二部分“中国农村土地产权制度变迁”,以农村集体所有制为基础,论述农村所有权、承包权(资格权)、经营权(使用权)、经营性资源资产产权、公益性资源资产产权等相关概念,结合建国后各个时期农村产权制度过程进行深入剖析。第三部分“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存在的问题”,依托河北省部分地区农村产权制度改革现状,结合全国各地改革情况,深入剖析产权制度改革中存在的现实困境与问题。第四部分“‘农村所有权人集体’制度设计”,探索建立“农村所有权人集体”,分别负责行使农村承包地、宅基地、公益性资源资产和经营性资源资产的所有权人权能。第五部分“‘农村所有权人集体’实施主体”,构建与新时代乡村治理模式相适应的“农村集体产权行权模式”。第六部分“科斯定理视角下农村所有权人集体成本-效益分析”,用法经济学方法对“农村所有权人集体”进行全面剖析。第七部分“完善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思考”,以期实现细化各项权能、明晰产权归属、严格产权保护、顺畅产权流转目标。第八部分“结论”,回答了在导论部分提出的、本文致力于研究和解决的问题。本文在研究过程中,注重以土地为主要内容的农村所有资源资产进行了系统梳理,根据不同资源资产的形态、功能、使用方式以及产权构成、行权模式,将其划分为承包地、宅基地、集体经营性资源资产和集体公益性资源资产四种类型。在坚持农村集体制度不变、农村土地集体所有权底线不变、农村所有权人集体固定不变基础上,剥离土地承包权、宅基地资格权、经营性资源资产股东权、公益性资源资产管理权中所包含的身份性权能,在分权基础上将包含身份属性的权能(成员权)统一归位于所有权,形成所有权权利组织体,即“农村所有权人集体”。根据不同资源资产性质及其权能构成,分别搭建由不同成员组成的“农村承包权人集体”“农村资格权人集体”“农村股东成员集体”和“农村全体农户集体”,分别行使农村承包地、宅基地、经营性资源资产和公益性资源资产的所有权权能和身份权权能。以此为基础,重新构建“农村集体产权行权模式”。在农村集体所有权现行模式向“农村所有权人集体”转换过程中,严把“目标层+准则层+决策层”三大环节,统筹宏观设计与微观运行,找寻出一条可以最大限度明晰产权界限、充分发挥产权权能、实现要素市场化配置的运行体系,将制度优势转化为提升农业农村现代化的乡村治理效能。
孔德政[2](2020)在《基于平衡计分卡的H区税务局绩效考核指标优化研究》文中研究说明政府绩效管理是政府治理的核心,体现了政府管理的先进理念。税务部门是国家经济职能部门,推动实施政府绩效管理,对税务部门发挥税收职能作用,推进经济社会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H区税务局2014年10月开始实施绩效管理,经过多年来的探索与实践,建立起一套绩效考核指标,将绩效管理贯穿于履行职能和内部管理全过程,但从现行绩效考核指标运行情况看,还存在诸如战略导向不明、指标设计不合理、指标权重不科学等亟待解决的问题,绩效考核指标需要进一步优化和完善。论文立足于H区税务局绩效管理实践,通过对绩效考核指标的设置、过程、结果、数据等多个角度进行综合分析,重点研究绩效考核指标的问题,运用平衡计分卡理论,有针对性的提出绩效考核指标的改进优化建议。具体方法是通过分析和设置组织战略目标,以组织战略目标为导向,基于平衡计分卡的框架,将平衡计分卡的指标与组织的战略目标连结起来,财务维度以发挥税收职能作用为目标、客户维度以优化税收营商环境为目标、内部流程维度以提升税收治理能力为目标、学习和成长维度以激发干部队伍活力为目标,分解组织战略目标成为绩效考核指标,促使组织沿着正确的路径实现预期的目标,对H区税务局今后的绩效管理工作具有一定的借鉴意义。
朱嘉颖[3](2020)在《徐州市大企业税收管理问题与对策研究》文中认为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不断发展,大企业不再将眼光局限于本国或本大洲,而是将经济战略视角放眼全球,跨国大企业集团如雨后春笋般涌现出来。大企业的高风险性和纳税遵从度一直是税务部门重点关注事项,面对复杂的大企业内控机制和跨国贸易业务,各国政府也都成立了大企业税收管理部门,意图用专业化人才、信息化平台、专业化管理、个性化服务对其进行全方位管理。我国大企业税收管理研究起步较晚,尚需时间在理论和实践中不断探索。确定了选题背景和意义的同时,剖析国内外关于大企业税收管理的研究现状,明确了研究具体内容和研究方法。印证了大企业税收管理理论依据及现实意义,为后续研究奠定基础。采取文献研究法、比较分析法、调查问卷和访谈等研究方法,收集到目前徐州市大企业税收管理存在管理部门职能不明晰、税收风险管控不到位、个性化服务不够完善、专业化队伍储备不足、信息化建设有待提升等问题。深入分析,总结出可能导致问题的原因有几方面:一是大企业税收管理层级复杂、与其他部门权责交叉不清;二是大企业局数据较为单一、大企业对风险内控不够重视;三是税企双方沟通不畅、服务型政府理念树立不到位;四是税务系统专业型人才较少、知识培训内容相对固化;五是大企业税收管理平台关联度较低、信息化数据难以获取。通过借鉴国外先进管理经验,提出有针对性的方案措施,进一步优化大企业税收管理机制、完善大企业税收风险管理、提升大企业税收个性化服务水平、加强大企业税收管理队伍建设、深化大数据信息技术建设。同时希望,尽量挖掘出全国共性问题和徐州本土个性问题,以期在优化大企业税收管理体系上提出多层次、具有推广性的建议。
杨姗姗[4](2020)在《我国汽车产业电动化转型的能源环境效应研究 ——基于CGE模型的测度与分析》文中研究说明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得到快速发展,人民生活获得显着改善。与此同时,经济发展也给我国能源环境带来了诸多问题。其中,汽车产业虽然作为我国经济的重要支柱产业,发挥着稳增长与保就业的重要作用,但汽车保有量的快速提升,也对资源与环境产生了巨大压力。其集中反应在汽车使用量快速增加带来大量石化能源消耗与产生大量二氧化碳排放等污染方面。作为推进绿色高质量发展的重要—环,国家高度重视,提出以汽车能源动力消费结构调整为抓手,推动汽车产业转型升级发展的重要政策,以此作为解决我国能源安全,减少碳排放问题的着力点。—般而言,我国汽车产业转型升级方向是动力电动化,使用共享化,以及驾驶智能化。其中动力电动化,即动力向新能源转型,是当前及今后—个时期我国汽车产业转型升级发展的重点。鉴于汽车产业链长、产值高、经济影响面大,推动其技术重大变动的产业政策必然会对相关产业乃至宏观经济带来较大影响。为了深入分析我国汽车产业动力电动化转型政策对各产业及其经济全局产生的能源环境影响,本文基于CGE理论模型构建了相应分析框架,力图给出汽车产业电动化转型政策的能源环境效应测度,分析评价相关政策效果。显然该研究具有为落实国家高质量绿色发展战略,推动汽车产业转型升级的政策评价提供经验数据支撑的重要现实意义。本文研究框架。1.导论。提出研究背景,综述相关文献,给出研究思路和框架。2.研究基础。基于一般均衡和投入产出基础理论,可计算—般均衡(CGE)理论模型,社会核算矩阵(SAM)理论方法等形成本文的研究基础。3.我国汽车产业发展政策。给出产业发展与转型升级的回顾评价,相关政策的归纳梳理。4.汽车产业-能源环境CGE模型的构建。基于汽车产业与能源环境的关系,划分国民经济产业部门,构建相关机制模型。5.SAM表编制。基于2017年中国投入产出表编制相应SAM矩阵,为CGE模型求解提供机制数据基础。6.汽车产业相关政策的能源环境效应测度与评价。包括碳税政策、电费补贴政策以及新能源汽车发展政策等。7.研究结论。本文在以下方面开展了创新性工作。与已有文献—般针对宏观政策构建CGE模型给予评价不同,本文基于我国针对微观目标精准施策的结构性调控政策评价需要,将汽车产业新能源相关微观支持政策与宏观碳税政策—起引入CGE模型,构建政策效应的模拟测度与评价框架。主要工作包括:1.提出我国汽车产业新能源动力转换对能源环境影响的测度与评价研究命题。2.基于汽车产业与能源环境的关系,划分国民经济产业部门,构建相关CGE机制模型。3.基于2017年中国投入产出表编制相应SAM矩阵。4.促进汽车产业新能源转换政策的能源环境效应模拟测度与评价。主要研究结论。1.新能源汽车的推广,可大幅度降低我国石化能源消耗和CO2排放,降低比例随着新能源车占比的上升而提高。但现阶段由于技术瓶颈,新能源车成本普遍高于传统燃油车平均成本。以现阶段新能源汽车技术水平,大幅提升新能源汽车的占比,将会提高社会经济成本,对GDP、投资及社会福利产生一定的抑制作用。2.碳税对能耗和减排具有—定的正面作用,但对宏观经济、投资及社会福利产生冲击。因此,碳税的征收应与国家整体经济与技术发展阶段相匹配。3.电费补贴的实施,能够降低化石能源特别是煤炭的消耗,同时减少整体碳排放量,有利于实现政策目的。同时,政策的实施,对我国宏观经济以及社会福利有着正面意义,具有较好的实施基础。
戴燕[5](2020)在《地方经济立法成本效益评估制度研究》文中提出第二十四次全国地方立法工作座谈会上,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委员长栗战书强调,地方立法作为具有鲜明的中国特色的制度规范,在我国的现代化建设和改革开放中发挥着独特的作用。我国的地方立法要以党的十九大精神为指导,顺应我国已经带来的新时代对立法提出的新要求、呼应人民群众热切关心、紧跟党中央新部署,为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进而推动地方经济社会发展作出新贡献。总结改革开放40年来我国地方立法工作的所取得的伟大成就和经验,在1979年7月1日,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当中明确赋予了省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和颁布地方性法规的权力。在这之后,各种地方立法在我国蓬勃发展,地方立法总体量已经远在法律和行政法规的数量之上。2015年3月第十二届全国人大第三次会议修改《立法法》,对地方立法的格局作出了改变,赋予所有设区的市地方立法权,扩大了享有立法权的地方立法主体范围,据大数据统计资料显示,从2015年3月到2017年12月底,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数量为595件,呈现出急剧上升的态势。(1)如此体量和急速增长的地方立法却存在着诸多问题:追求立法数量,填补立法空白领域的面子工程,超过了对解决地方实际问题的关注;大量的重复国家立法,造成立法资源的浪费;还有大量僵尸法规规章,从诞生之日起就在沉睡。因此,我国急需一种立法评估手段或者评估方法,解决立法中存在的问题。地方立法的成本效益评估作为一种相对综合全面的评估工具,主要通过法经济学的方法评价法律对经济、社会和环境等方面的影响,用比较立法成本和效益的方法,确定是否应当立法或者是否采取某种制度(2)。美国是建立立法成本效益评估制度最早的国家,其制度设计、操作经验都相对丰富和完备。从1974年福特总统制定并发布的《通货膨胀影响声明》,到1993年克林顿签署12866号行政命令《联邦规制经济分析》,再到2011年奥巴马颁布的13563号行政命令《改善规章和规制审查》,美国已经形成了由行政立法、总统行政命令和政府部门文件等组成的系统的行政立法和政府规制的成本效益评估制度。从世界范围看,目前其它建立起比较成熟的成本效益评估制度的国家主要有加拿大、英国、德国和日本等。成本效益评估具有属性的多样性,主要表现在:首先,在立法中去评估成本效益实质上不论是国家立法还是地方立法当中,都是一项极其重要的决策性程序,任何决策者在作出立法这样的重大决定前,都会运用多种评估手段来进行一个较为客观的利弊权衡或者是成本和收益利益评估,从程序的角度看整个美国行政立法制度体系,成本效益评估是被作为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行为中必须遵守的正当程序;其次,成本效益评估在法理上被认为是一种实体性标准,因为在成本效益评估中要求行政机关的规制必须是效益能证明成本是正当的,换言之就是作出行政规制所形成的成本与得到的效益应当成合理的比例,效益必须要明显大于规制成本,同时成本效益评估要求为得到效益所作出的规制手段造成的负担最小化。第三,成本效益评估作为一种科学化、严谨化的规制影响分析方法,其能够为立法和行政决策者提供一套以数学为基础的评估计算方法,进而能非常准确的评估出将要实施的规制耗费的成本和获取的效益,使决策者能够作出既能提升经济效率和又符合经济理性的决策;所以,成本效益评估这种方法不仅是一项必要的决策性正当程序,也是一种实体性正当标准,还是一种科学的规制影响分析工具。成本效益评估因其有着许多特有的制度化积极功能,使得近年来其地位不断提高的趋势,而且在美国行政法上得到广泛运用。我国学者高秦伟认为:成本效益评估之所以会越来越盛,一方面是经济分析法学思潮在规制与行政法领域充分应用的结果,另一方面也是在于它适应了规制缓和的需求。随着经济学方法在法学领域的运用日益广泛化和多样化,对于立法过程中的成本效益评估不仅能有效解决资源配置和收益之间的矛盾,还能够预防行政机关滥规制与不规制,有效的优化行政规制的质量。除此而外,成本效益评估的正确运用,还能有效提升行政合法性,让“民主赤字”危机所遭受的争议有所缓和。成本效益评估从诞生之日起,质疑和批判一直相伴相随。集中起来有几种声音,包括成本效益评估只能反映客观上现有的财富、资源和投入的水平、必然存在着一个大的弊端就是无涉价值和难以考虑到道德因素,无视社会价值重视个人价值,依靠市场价值比较了不可比较的和定价了不可定价的,忽视不可量化的价值,忽视了代际公平。折现率、基准线和计算方法欠缺科学方法造成成本效益的差距巨大等等。这些质疑和批评推动了成本效益评估自身的完善,在实务领域已经不断的创新和尝试用更加科学的方法弥补成本效益评估方法所呈现出来的不足。传统法哲学认为法律的价值在于公平和正义。但是,在市场经济的发展中法律会对经济施加越来越大的影响,法律的效益问题就成为人们广泛关注的目标,而且发展为当代法律的所追求价值之一。(1)在经济分析法学中曾经有学者提出过一个重要的基本观点,即真正的正义、公正、自由和公共的善只能通过成本效益评估才能判断,以及确定它们在现实当中的存在状态和程度,才能在更进一步的程度上去实现它们”。(1)因此,在这种意义上,成本效益评估方法在更高层次上能够实现对法的公平正义的追求目标。随着地方立法对地方经济发展规制的更进一步深化,宏观调控再进一步加强,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社会经济利益需要更加公平分配和有序的协调。成本效益评估方法正是基于对立法成本和立法收益对比产生的净现值的正负,体现出立法效益的大小,从而不断增进立法收益,降低立法的成本,实现立法效益最大化。美国学者理查德·波斯纳有过一个着名的论述:“传统的法律保障人们公平分享蛋糕;当代的法律不仅要保证公平分享蛋糕,更要让人们努力把蛋糕做大。”(2)正是从这个意义上说,对成本效益评估制度的研究和探索以及最后的确立都非常符合当代法律发展的任务和目的,对于我国地方在立法程序中能够科学配置和调动各种地方立法资源,突出地方立法推动经济发展的要求,从制度和科学上保障科学立法、民主立法的实现和提高立法质量具有里程碑式的意义。我国最早规定立法成本效益评估方法的是国务院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纲要》中指出,我国各地方要探索和建立对政府行政立法项目成本效益评估制度,特别指出尤其对经济立法项目要适用成本效益评估方法,对其立法的过程成本和实施后的执法成本和社会成本进行分析,追求立法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最大化。其后,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颁布实施《关于开展立法成本效益评估的实施意见》率先尝试成本效益评估制度。我国的立法评估的理论和实务风起云涌,立法后评估已经被我国2015年修订的《立法法》加以固定,《立法法》中第63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可以组织对有关法律或者法律中有关规定进行立法后评估。”法学界和实务界的人士开始更多的认识到立法中成本效益评估的重要性,成本效益评估是提高立法的可操作性是重要方法和制度。成本效益评估是评估标准中难度最大,但也是提高目前中国立法质量最有效的方法。但是任何一种制度的引入都不是全盘的照搬,必须结合所在地的国情做适度的调整,特别是在我国法律经济学尚不是很发达的情形下,构建我国的成本效益评估制度更需要精准发力,分步实施。构建我国的成本效益评估制度,比较好的模式选择是培育参与主体,建立独立的审查主体,由相对专业和独立的审查主体,制定出台我国的地方经济立法成本效益评估指引性文件,在实施阶段强化对成本和效益的定量和定性分析,充分利用大数据和政府信息收集和公开,为成本和效益的货币化提供科学的数据信息,对于暂时不能够进行定量分析的因素采用定性分析的方法进行有效的补充。成本效益评估作为一种程序、或者说是方法和标准,运用到我国地方立法中,将使得我国政府所作出的重大行政决策、地方行政立法等政府行为更加科学化、客观化、理性化,但是就目前而言,这种程序和标准的建立仍需要进行进一步的探讨和实践。
刘元刚[6](2020)在《法治财政的法理逻辑与实践路径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法治是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财政乃庶政之母。作为现代国家治理的物质基础、体制保障、政策工具和监管手段,财政与国家治理能力中的公共产品供给、资源再分配以及宏观调控等密切相关。作为国家治理基础的现代公共财政,以遵循法治为逻辑,以实践公共为本位。财政关系到国家治理体系的重点领域和整点环节,十九届四中全会提出,推进政府间事权与财权优化配置,形成各级政府间权责清晰、事权与支出责任相匹配的财政关系。在推进国家治理能力现代化背景下,只有依法合理划分好政府间事权财权,将财政纳入法治轨道,才能发挥好财政在国家治理中的基础和支柱作用。法治财政的头等要事是实现财政良法善治,为了落实好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财政部发布了《法治财政建设实施方案》和《深入推进财政法治建设的指导意见》,目标是建成完备、高效的法治财政体系。财政的功能已提升到国家治理的高度,但目前关于法治财政建设的纲领性文件,关于如何界定法治财政,怎样把握法治财政的一般特征、本质属性、基本构成、核心理念、价值目标、运行机理、逻辑模式、系统运行和实践路径等理论建构不足,还缺乏坚实的、合理正当的、严密科学的理论基础和学理论证。本文将法治财政作为研究对象,正是基于这样的问题意识和法治关切,本文最终将研究目标聚焦在法治财政的法理分析和实践路径上,从理论层面研究法治财政的理论基础、概念、本质属性、核心理念、价值目标和基本原则,在实践层面分别从事权、财权关系视角研究法治财政的内在构建,以及从法治体系的向度探索法治财政运行的子体系即现代法治财政规范体系、法治财政实施体系、法治财政监督体系以及法治财政保障体系的实践路径。现阶段关于财政问题的研究,局限于财政学、经济学、管理学以及法学中的经济法领域中,很少有学者从法理学学科视角运用法治理论、法理论证研究现代财政制度的法理基础和法治根基。因此,结合法理学和财政学两个学科,本文将理论法学的研究方法、范式运用到建设法治财政的研究中,这既是对以往研究不足的弥补,又能拓宽两个学科的交叉研究。法治是现代财政制度的灵魂和根基,法治财政的构建迫切需要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逻辑,以“财政民主、财政正义和财政公平与效益为基本价值取向和理念追求,以静态完备的财政法律制度体系为基本前提,以有效的财政法治实施、严密的法治监督和有力的法治保障体系为实践路径,从而最为有力地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财政建设。本文的研究思路,首先从法治财政背后的法理切入,系统的研究法治财政的基础理论,包括法治理论、公共选择理论、财政分权理论和国家治理理论,并将法治作为研究财政的主要范式,并指出,法治、法治体系是研究法治财政的主要理论和方法。其次,运用中外法治财政比较方法,对中西方法治财政模式进行比较,发现中国财政的举国体制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财政的优越性所在,特别是在抗击新型冠状病毒疫情面前,我国再次向世界证明了中国财政举国体制的优越性。再次,本文根据法治的标准和要求,从法治审视的视角提出我国法治财政在事权财权划分以及立法、执法、法治监督领域存在的问题。最后,基于上述问题关切,文章分别通过内在事权财权关系和外在法治体系视角对法治财政的实践路径进行探索,提出“财权与事权相匹配为基础、财力与事权相均衡为补充”的实践路径,以及建立和健全法治财政体系的优化路径。关于法治财政的法理阐释与定位。从法治财政的理论基础切入,以公共选择理论、国家治理理论、财政分权理论、现代法治理论作为法治财政学理研究的学理背景和理论基础;进而推进法治财政的理论阐释:对法治财政的概念与特征,法治财政的价值目标和法理基础作论述。针对何为法治财政这个问题,法治财政的外延和构成,不仅包括完备的财政立法、规范的财政执法和严密的财政监督,而且也包括国家治理宏观维度下的财政规范运行的理想状态。建立法治国家的基本要求就是依法规范权力的运行,而限制权力首当其冲的是限制财权。法治财政的核心要义在于依法规范财权和保障公民权利,其本质在于对政府财政权的约束。法治财政是良法善治在财政领域中的具体体现,是形式法治与实质法治的统一,以正义、公平、效益为价值目标,以财政法定、财政民主、财政平等为基本原则,以满足社会公共需要为根本宗旨,由公民参与制定的,建立在一系列严格的法治规范基础上,通过制定完备的财政法律制度体系,实现财政规范运行、法律有效监督的财政治理状态。与传统财政相比,法治财政具有法定性、公共性、民主性、体系性和动态性特征。法治财政的价值理念集中体现在财政正义、财政公平和财政效益理念;相应的,法治财政的基本原则有财政法定原则、财政民主原则和财政平等原则。法治财政作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重要部分,是法治政府建设的关键,是依法治国的切入口,是推进国家治理现代化的重要保障。财政只有通过法治的系统保障,才能真正发挥应有的基础性作用。实现国家治理体系的现代化,离不开财政法治化,法治财政要求财政权力要受法律的约束,同时也通过财政行为的规范约束政府行政行为边界。关于中外法治财政比较研究。在把握法治财政的概念、本质属性、核心理念、价值目标和基本原则基础上,为构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财政,分别从微观和宏观层面,运用比较研究的方法,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财政模式与域外典型国家法治财政模式进行比较分析,西方国家的法治财政模式建立在私有制的、多党制领导下的议会制的、强调分权与制衡与程序正义理论基础之上,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法治财政模式是公有制为基础、共产党领导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以及举国体制,强调“和合文化”和实质正义,这决定了我国财政法治化只能独立自主的地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财政道路,可以学习借鉴西方国家注重分权制衡和程序正义的法治财政建设经验,而决不能照搬复制资本主义国家的财政法治模式。关于法治财政发展进程及其法治审视。从我国财政法治化发展的进程出发,回顾我国财政法治化发展的源流,我国法治财政建设经历了建设的起步阶段、发展阶段和全面推进阶段,并梳理了法治财政内在架构——政府间事权财权划分的规范化演进即经历了计划体制下集中型中央与地方政府间事权和支出责任的确立与调整(1950-1979)、以“包干”为特征的中央与地方事权财权关系(1979-1993)、分税分级的中央与地方财权与事权关系(1994年到至今)三个阶段。运用纵向历时性的方法和法治审视的视角,从财政体制、财政权力配置、财政收入和支出四个方面,详细分析目前我国财政法治化建设存在的问题,力图以问题为导向,为法治财政的构建提供努力的目标方向。一是财政体制法治化方面,突出表现为政府间事权财权划分,在制度层面缺少明确的宪法和法律依据,政府间事权与财权不匹配,财政转移支付结构不合理;二是在财政权力配置法律规定方面,表现为各级人大的预算审批、监督权不充分、准预算部门权力过大、预算缺乏监督和制约机制等;三是财政收入法治化方面,立法层级低,税收执法防范机制尚未真正建立,税收司法方面“行政复议”前置限制权利救济,非税收入监督机制不完善;四是财政支出法治化水平低,表现为财政支出统领性法律的缺失,部分财政支出法律内容重复和冲突,财政支出考核相对机械化,财政支出监督和责任追究机制不完善。关于事权财权关系视角研究法治财政的实践路径。作为法治财政的内在架构,事权财权的划分分离以及相互统一是法治财政建设的前提,研究法治财政的实践路径首先得研究事权财权关系。根据事权财权相匹配原则要求,应当优先明确事权,根据事权来配置财权。因此,控权与维权目标共存的法治财政,需要通过政府间事权财权的配置、政府财政行为模式的规范、责任追究机制的完善,以事权确定财权,通过财权控制事权,形成以控制权力为过程、以维护公民权利为追求、以实现公共服务均等化为目标的法治财政治理方式。根据法治财政责权利效相统一原则的要求,文章认为事权与财权的统一须在法治财政体制框架内实现,这种保障应体现在宪法、财政法的规范中。为解决当前事权财权不对称的问题,文章运用实证分析的方法,通过对贵州财政管理实践进行研究,不难看出,在现有国情下,以事权划分为起点的法治财政构建,应在明确政府间事权划分的基础上,厘清各级政府支出责任,赋予相应财权。以事权定财权,实现“一级政府、一级事权、一级财权”。通过财政事权作为突破点,以地方政府财政事权为导向确定财权,并通过转移支付调剂财力,使地方政府财权与事权相匹配,实现“财权与事权相匹配,财力与事权相均衡”,构建事权、财权与财力相统一的事权财权规范关系。以《政府间财政关系法》立法和《预算法》再次修订为核心构建我国事权财权关系的法律规范体系,探索出符合实际地、渐进地法治财政实践路径。关于法治体系视角研究法治财政的实践路径。法治财政的构建,既需要从内在视角实现事权与财权关系的优化配置,又需要静态财政法律制度规范体系和动态财政法治运行机制的保障。从法治体系视角,立足于财政立法、财政执法、财政监督和财政法治保障四个层面研究法治财政的实践路径,解决当前法治财政实践中存在的问题。财政法律制度规范体系的完善,需要以“元规则”为指引,以权威性的法律为保障,加强重点领域的财政立法,强化人大的财政立法主导权,制定财政基本法,充实财政税收主干法律规范,并注重提高法律法规的质量。法治财政在执法领域的实践,应该严格落实财政法律,恪守法治底线,坚持依法行政和依法理财,规范政府财政行为,建立政府责任清单,严格实施行政执法责任。法治财政的构建和财政权力的规范运行离不开财政监督的保障,法治财政监督体系的健全,一是需要构建多元化多层次的监督主体,要充分发挥人大监督、社会监督、舆论监督等外部监督的主体作用,同时需要建立和完善财政部门内部监督和控制制度;二是转变财政监督理念,由以效率为导向转变为以结果为导向的全过程绩效财政监督;三是实施全口径财政监督体系,将政府的所有收入和支出活动都应当纳入监督范畴;四是加强财政监督信息化建设,建立财政基础信息库,实现信息共享,打造数据铁笼,实时动态监控财政运行。最后,作为法治财政的重要子系统,有力的法治保障体系能够为法治财政建设提供良好的法治环境、组织保障和物质基础。
钱红亮[7](2020)在《保险格式条款阅读欠缺之规制路径及其选择》文中提出保险合同订立过程中,至少消费者保险合同之缔结,投保人鲜有阅读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者,此即本研究所言“阅读欠缺”或谓“不阅读就签字”,是世界各地保险交易领域的一种普遍现象。此种现象之流行,是理性、社会、认知等方面因素综合影响的结果:理性方面,投保人通常无力理解也无从磋商条款内容,很可能作出阅读的成本超过预期收益的判断;投保人即使作出相反的判断,还要面对(通常为保险人故意安排的)阻碍他们审视合同细节的社会压力;认知方面,即便存在掠夺性格式条款,投保人也很可能没有能力理性地回应与处理。阅读欠缺并非出于懒惰懈怠或道义有欠,而是投保人有限理性和认知局限的反映,是理性的“非理性”选择和合理的不知。自由市场的绝对拥护者主张,阅读欠缺不成问题、不用担心,也就不必规制。他们承认,大多数投保人不阅读,但是,在竞争市场中,只要有足够多的少数投保人(边际消费者)阅读、理解、知晓合同之内容,并根据所知信息理性地追求自身效用最大化,寻购更好的保险产品(保单条款),就足以迫使并激励保险人向所有投保人提供更加公平、更加合理的条款,因为保险人回应的是作为整体的投保人,总是在争夺与边际消费者的交易机会,此即少数阅读者理论。该理论总体失败:一者,真正阅读的投保人太少,足够多的少数阅读者无从出现,知之甚详且精明强干的消费者之数量不足,无法形成投保人群体关于保单质量的共同认知,充分的市场压力之集聚成为无源之水,藉由市场力量精确定价保险合同之期望必然是水中之月;二者,即便少数阅读者达到最低比例,他们通常亦无能为力,一方面投保人是有限理性的,即便知悉条款内容,也可能于决定是否投保之际非理性地忽视之,另一方面保险人可通过批注区别对待知情的投保人和不知的投保人,向知情的投保人提供更加公平合理的条款,知情的投保人之存在将无助于其他消费者之保护。通常认为,阅读欠缺引发合意缺失与市场失灵两大问题。前者是从合同双方的个体视角而言,即倘若对保险格式文字所创设的法律关系一无所知,投保人就不可能对斯项法律关系表示知情的、真正的同意,保险格式合同与当事人真意合致不能相提并论。后者是从市场运转的总体视角而言,既然投保人无心费神或无力回应保单条款的细致内容,也就不可能就保单内容货比三家,寻购机制失灵,人们因而不能指望市场力量有效约束保险产品质量,无法仰赖市场竞争激励保险人提升条款质量。此外,投保人群体通常具有期待乐观主义倾向,即期待的保单条款好过实际的保单条款,或者期待的承保范围宽于实际的承保条款,或者预期的承保除外窄于实际的除外条款。乐观期待之下,投保人付费意愿更高,保单质量倾向于低落。阅读欠缺之规制路径,可分为程序规制与实质规制。程序规制旨在改善缔约程序本身,力图通过直接规制缔约行为,优化众多个别保险交易的条件、环境和状况,从而优化整体保险市场的运转。易言之,从合同双方的个体视角而言,是为贯彻意思自治,从市场运转的整体视角而言,是为促进市场健康。程序路径从保险合同订立成立规则入手,主张实施阅读促进类法律规范,提供阅读机会,降低阅读成本,激励阅读行为,矫正当事人之间的信息不对称,保护投保人知的权利和以之为基础的选择权,治愈合同同意过程中的瑕疵,处理那些妨碍完全和公平缔约行为的、可能有损保险市场健康的因素,例如,道德危险和逆选择。阅读义务规则,即“签字即视为同意”,是英美普通法上阅读促进类法律规范的制度起点,为解决阅读欠缺问题最为传统的程序工具。保险合同阅读义务规则的传统完整表述为,签字订约之前,保单交付之后,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有义务阅读、理解、知悉合同内容及检视保险保障是否适合需要的义务;倘若本有机会阅读保险合同,那么除非存在欺诈或胁迫,不可反驳地推定其已经阅读、理解、知悉且同意了合同内容,无论其事实上有无和有无能力阅读。按阅读机会逻辑,投保人是在自主选择不阅读的情况下表示了同意,应受格式合同条款约束。阅读保险合同作为行为要求,性质上为“不真正义务”,是行为人为自己利益而负担的“职责”。严格而言,阅读义务出现时,阅读欠缺还只是个别问题,而非普遍现象。阅读同意推定的创设基础传统上为“签字”与“同意”之间的高概率联系及当事人主观意思难以证明,皆已不符现代保险交易实际。阅读不再是合理的注意标准,推动投保人透过阅读日见扩张的信息披露达于知情同意无异于唐吉坷德式的一厢情愿。“签字”仅剩作为合同关系起点的象征性意义,投保人主观意思难以进入保单。消费者对保单内容之合理期待比起保险人对消费者签字同意之信赖更需法律保护,保险合同法应当且可以放弃阅读义务规则,并考虑引入“异常条款”。保险产品类型多样,承保范围各有千秋,各类保单之中,保险人承担不同的保险责任。促进保单用语清楚确定、通俗易懂,进而促进其上的承保范围信息更加清晰、具体和明确,明确各种具体损失分别可以得到哪种保障,是保险法的核心目标之一。保险立法促进保险合同清晰明确的最大努力是不利解释规则。保单清晰化通俗化虽难以激励投保人签字订约之前阅读合同,但仍有其价值和益处:一是便利消费者在发生保险事故或出现保险纠纷之后检视保单条款,据之减损索赔,实现权利、履行义务,评判保险人理赔决定的正当性和合理性,阻止不公平理赔;二是便利保险中间人、消费者权益保护组织等市场中间人研究保单,传播利用所得信息,形成社会压力和声誉压力,迫使并激励保险人提供公平而有效率的保单;三是便利保险监管者审阅审核,提高监理效果。明确说明义务,是我国保险法上矫正信息不对称问题最为核心的程序规则,是一种履行标准和成本极高的实质性义务,这有别于国外立法上常见的形式化的保险人信息提供义务。无论前者,还是后者,抑或一般说明义务和条款提供义务,作为程序规制,在规制效果和目标之实现上,都受制于投保人获取、处理和利用信息的成本、能力、意愿和需要。保险人披露信息须遵循少量核心信息、外观形式统一、时点适合的原则,我国保险法上的程序规制体系应依此三原则进行彻底改造,而非简单地回归形式化的保险人信息提供义务。本文建议,保险人应定期实施“期待具体化”之田野调查,经此明了被保险人对保单条款的期待是否准确。满足理性被保险人客观合理期待的条款具有拘束力,即便隐藏于保单之中不足以引起注意,或仅当投保人主动索取时保险人方提供,或表述之语言模糊。推定预期之外不利条款没有拘束力,除非保险人以合乎保险监管机构要求的、专门设计的、具有标准格式的“警示栏”之形式外观予以特别提示并说明。为防止不当运用或过度使用警示栏,一方面应从其中剔除那些满足大多数消费者合理期待的条款,他方面应在其中依照消费者眼中的重要性递减顺序排列预期之外不利条款。期待具体化与警示栏一同彻底埋葬了阅读义务,合力提升那些最有可能阻碍意思合致的预期之外条款的可见性及可知性,节约利用保险消费者稀缺的注意力与理解力。针对明确说明义务所披露的信息很可能与投保人的实际信息需要不匹配,可借鉴引入德国法上保险人咨询建议义务。实质规制旨在直接作用于格式条款的内容,而不考虑投保人订约之前有没有阅读或有没有机会阅读,其以理赔结果为中心,授权法院、保险监管机构等公共决策者判定保险格式条款是否足够公平合理,追求实现契约实质正义,满足保险消费者保障需要。美国法上,实质规制主要为司法规制,大体上藉由合同解释实现,主要工具有不利解释规则和合理期待原则,它们也具有迫使信息披露功能,例如,合理期待原则要求法院置超出被保险人合理期待的未经阅读条款于不顾,除非保险人于缔约时已向被保险人予以特别说明。可见,程序规制与实质规制一前一后分守要津,构成双向通道,互成犄角之势,一方面,法院事后对保险合同之司法规制激励保险人事前向消费者披露条款信息,它方面,保险人事前披露之范围影响法院为增加保险人责任而扩张解释条款、重写保险合同之意愿强度。二者合力实现保险法的另一个核心目标,即激励承保责任信息之生产、传播和流动,促进保险消费者获取、理解并利用清晰准确的承保范围信息。实质规制具体方案之建构传统上从合意缺失角度出发,主要有概括同意论、授权许可论和推定格式条款不可执行论,目前占主导的是概括同意论。真伪合同条款两分论为最新的理论发展,为保险格式条款效力评价提供了新的工具,保险格式文件中的具体文句总体上可分为两类:一类是对保险合同双方共同意思之形成有贡献、已进入实际协议的合同条款,是契约性的;一类是对合同双方共同意思之形成无贡献、未进入实际协议的随行文句,伪契约性的,不具有拘束力。规制立场的证成上,除了合意缺失说(缔约地位不平等说)、市场失灵说、消费者保护说、大众福利说等在合同法领域普遍适用者,新近的理论发展从保险本质属性的法学分析角度切入,在保险公用事业说(公共产品说)、产品说、社会治理说(社会连带说)的基础上提出各自的价值诉求和规制主张。这些新的学说更具保险特色,更契合保险特性,旨在促进保险产品可获得和可利用,为思考保险格式条款外之权利义务提供了新的视角,为通过规制促进公共利益的实现和公共政策的达成提供新的正当理由。主流的保险合同说主张保险是保险人与投保人之间自愿缔结的一份协议,阅读欠缺之规制,应遵循合同法的通常规范,合意缺失说即是以此为论证的逻辑起点。保险公用事业说主张,保险可谓一种公共产品或服务,为社会或公众所必需,出于维护公共利益,应确保其可获得。产品说的视野中,保险更似一种有形商品,规制保险格式条款之规则应类似于规制产品设计瑕疵之规则,法律有必要引入标准承保范围,设定最低保障水准,控制保单质量。治理说强调,保险为社会连带与技术理性的完美融合,发挥着行为控制、风险管理和促进连带的治理功能,保险权利和义务不仅在法律上存在于保险人与被保险人之间,也在事实上存在于众被保险人之间,保险契约双方当事人应立于整个风险共同团体之利益之立场,不可纯依民法上双务合同之概念将对方置于对立敌对之地位,判定双方之权利义务归属,须不时以风险共同团体内其他成员之利益为出发点。阅读欠缺之规制,因而不能视为一个纯粹合同问题,其基础和底盘是保险法内在的多元价值和目标追求。保险法律规范之解释和适用,阅读欠缺问题之规制,应综合考虑相互作用、相互比较的多元价值和多种目标,不可仅仅依据意思自治这一单一理念。程序规制趋向于低效或无效,投保人意思自治的目标无法以合理的成本充分实现,更难保障保险合同公平而有效率。用投保人不理解的语言,超出投保人想要知道的范围,告知投保人信息,这不应产生什么法律上的效果,更不应成为法律规制阅读欠缺的主要路径。我国现行立法和司法实务强化保险人明确说明义务,将其作为规制阅读欠缺的主要路径,并不可行,亦不可取。运用动态系统论,可将保险法体系化地解释为三个重要原则的组合:保障意思自治、实现对价平衡和满足合理期待。意思自治之不足,应通过保障合理期待与贯彻对价平衡填补。立法、司法与学术应改变“重程序,轻实质”的思路,转向更趋有效、更加直接、更为重要的保单质量(内容)控制规范和实现合理期待的制度保障。保险格式条款阅读欠缺之规制,应以实质规制为主、程序规制为辅,综合贯彻保险法三项核心价值,方可实现保险合同实质公平。
王曼曼[8](2019)在《环境规制对制造企业绿色技术创新的影响研究》文中认为科技经济发展与能源消费、环境污染的矛盾日趋激烈,制造业作为国民经济的支柱力量和引致环境污染的主要行业,其以规模扩张为主的传统经济发展方式导致我国面临资源环境的极大约束,加之制造业技术的弱原创性以及高模仿性导致生产过程中能源消耗大且利用率低。随着我国宏观经济步入“四期叠加”的新常态发展阶段,经济增长动力结构严重失衡,加之“人口红利”渐逝,用工矛盾凸显,要素成本上涨,经济增长的驱动力逐渐从增加要素投入、加大投资向依靠技术进步和实施绿色创新转变。制造企业作为制造业的微观主体,面对来自国际社会和生态环境的双重减排压力,是实现国家节能减排和产业转型升级目标的中坚力量。然而,目前我国制造企业实施绿色技术创新的积极性并不高,且处于初级阶段,在全球环境规制的强烈施压背景下,若想实现我国从“制造大国”转向“制造强国”的目标,必须要加快推进制造业绿色转型。当前我国大多数的制造企业疏于环境管理,倾向于采用被动以及带有防御型的环境战略,更多的是在生产后期采用末端治理技术,而不是在生产前期或过程中进行污染防治,这也是企业的生产经营成本持续居于较高水平和竞争力难以提升的深层次原因,且很难满足消费者日益增长的绿色产品需求。因此,系统研究环境规制和制造企业绿色技术创新之间的复杂影响机理对推动我国制造企业绿色可持续发展和提升我国的国际竞争力具有重要的意义。本研究基于自然资源基础观理论、制度理论、利益相关者理论和计划行为理论等,首先,立足绿色技术创新过程视角,深入研究了制造企业绿色技术创新的基本过程及其阶段划分的管理问题,其次,在此基础上构建了环境规制对制造企业绿色技术创新影响研究的理论框架,全方面深入剖析了环境规制对制造企业绿色技术创新动力、行为、效率和扩散的影响,最终有针对性地提出利用环境规制推动制造企业绿色技术创新发展的对策和建议。第一,确定了环境规制对制造企业绿色技术创新影响的理论框架。从环境规制和制造企业绿色技术创新的基本概念出发,系统梳理和总结了环境规制和绿色技术创新的相关理论基础,提出了制造企业绿色技术创新的基本过程及其阶段划分的管理问题,探究了环境规制对制造企业绿色技术创新动力、行为、效率和扩散的影响,并梳理了各部分研究内容之间的内在逻辑关系,最终构建了环境规制对制造企业绿色技术创新影响的理论框架,为下文研究奠定了基础。第二,揭示了环境规制对制造企业绿色技术创新动力的影响。从内部和外部两个层面剖析了环境规制下制造企业的绿色技术创新动力,明晰了环境规制对制造企业绿色技术创新动力的影响机理,在构建制造企业绿色技术创新动力评价指标体系的基础上,结合全局熵值法评价了制造企业绿色技术创新动力,并利用面板数据模型实证分析了环境规制对制造企业绿色技术创新动力的影响。第三,探讨了环境规制对制造企业绿色技术创新行为的影响。基于计划行为理论,构建了环境规制影响制造企业绿色技术创新行为的概念模型,将环境规制作为前置变量,以绿色技术创新意愿为中介变量,同时以知识共享为调节变量,更加深入地探索了环境规制对制造企业绿色技术创新行为的影响机理,在提出研究假设的基础上,通过层次回归分析进行了实证检验。第四,探究了环境规制对制造企业绿色技术创新效率的影响。首先,从绿色技术创新投入、期望产出和非期望产出三个方面构建了制造企业绿色技术创新效率的评价指标体系,并利用包含非期望产出的超效率SBM方法测度了制造企业绿色技术创新效率。其次,采用基于核函数的非参数型核密度估计法考察了制造企业绿色技术创新效率的动态演变特征。最后,从理论和实证两方面研究了环境规制对制造企业绿色技术创新效率的影响。第五,剖析了环境规制对制造企业绿色技术创新扩散的影响。一方面,界定了制造企业绿色技术创新扩散的内涵,探究了制造企业绿色技术创新扩散的主体和方式;另一方面,基于演化博弈理论构建了环境规制对制造企业绿色技术创新扩散研究的三方博弈模型,并通过数值仿真系统分析了环境规制对制造企业绿色技术创新扩散影响的动态演化过程。最后,提出了利用环境规制推动制造企业绿色技术创新发展的对策和建议。根据研究成果,立足绿色技术创新过程的视角,从增强制造企业绿色技术创新动力、强化制造企业绿色技术创新行为、提升制造企业绿色技术创新效率、推动制造企业绿色技术创新扩散四大方面提出利用环境规制推动制造企业绿色创新发展的保障对策。
王俣璇[9](2019)在《格式条款规制研究》文中研究说明格式条款体现了现代经济生活低成本、高效率的特点,在各领域得到广泛应用。而其天然地具有其正反社会效应,一方面,格式条款发挥着简化和促进市场交易的重要功能。格式条款市场经济的产物,在市场的灵活性与敏感性的影响下,公司等市场主体不断修正与完善交易中的权利义务配置,形成足以吸引交易相对人的格式条款,以推动经济活动的便捷化、规模化运作。而另一方面,格式条款由于其排除协商的特征,不免存在使经济地位上处于弱势的普通消费者丧失缔约自由之虞。由于市场竞争的不充分甚至垄断,以及信息的不对称性等原因,市场自身对格式条款的负效应的抑制功能被削弱,甚至导致交易双方权利义务的失衡,从而损害普通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沦为经济强者压迫弱者的工具。格式条款的双重社会效应,既反映法律与市场两种调整思路的博弈,也体现着民法理论内部意思自治原则、公平原则诚实信用原则的相互扶持与妥协。从格式条款的调整路径来看,一方面,法律应当放手市场,避免对市场竞争的贬损和对自由社会秩序的状害,充分发挥市场竞争对格式条款的规制与导向作用;另一方面,法律应作为市场失灵或市场极端逐利性的矫正手段,以防止权利义务关系的畸形失调,实现基本的公平正义价值。从民法的基本原则角度视之,格式条款由当事人一方单独制定,相对人仅具有“take it or leave it”的二元性选择,这一合同的发展趋势本身即是对传统契约自由原则的巨大挑战,美国学者格兰特·吉尔莫所言的“契约的死亡”之虞即体现于格式条款与意思自治原则的冲突之上,需要学理上的解释与协调。传统理论的理想模式下,契约自由即是契约正义,法律对格式条款的规制只需触及程序层面。而到了现代,随着消费者问题、格式条款问题的日趋严重,民法不再坚守形式意义上的意思自治与合同自由,实质化成为民法演变的最显着特征。现代契约法的中心问题已由契约自由变为契约正义。如何在格式条款问题中实现公平原则、诚实信用原则等民法基本价值,更是当代法学面对的重要课题。本研究将从合同法基本理论出发,穿插结合法经济学视角,按照“规制目标制定-规制范围限定-规制实然性分析-规制应然性设计”的行文思路组织篇章架构,逐步解决“是什么-为什么-怎么做”的基本问题。第一章是对格式条款规制的正当性和监管目标的证成,包括格式条款规制应如何回应契约自由与契约正义两大合同基本原则的要求,以及格式条款规制如何实现目标的精确化两个问题。缔约双方经济地位的不平等性以及相对方选择缔约伙伴的自由的限制并不能体现格式条款对于契约自由的侵蚀。格式条款对契约自由原则的冲击的根源只能在于格式条款的格式性本身,合同法维护契约自由的正当性和有效性即只能通过对信息压迫的矫正体现。格式条款对契约正义原则仅造成间接减损,以契约正义原则作为格式条款的监管要求,主要出于三重考虑:第一,反映契约正义的“条款内容”为监管识别提供便利性;第二,契约正义原则针对双方权利义务分配,其监管效果具有直接性;第三,契约正义原则为监管注入公共目标,具有防止社会价值整体受损的阻却作用。现代法时代下,格式条款的正负外部性由此为监管目标、监管逻辑以及监管力度等的设定提出多层次要求。从价值层面,格式条款的规制首先面临监管目标的精确化问题。契约自由原则对格式条款的效率要求应当为帕累托改进而非卡尔多-希克斯改进,而自愿性协商被认为是达到帕累托最优结果的途径,也即,“受交易影响的每一个人均同意这一交易”。这一目标之下,格式条款规制以对意思自治的维护为限具有正当性。契约正义原则则要求双方合作剩余的分配达到竞争水平,提供方因格式条款的非议价性在博弈中获得优势,当条款的分配结果不符合给付均衡的民法基本原理,监管的介入就在契约正义要求下具有正当性。从路径层面,格式条款问题的非绝对性与复杂性也一定程度上动摇了市场模式与国家模式作为监管手段的二元性划分的绝对逻辑,也缓和了公法与私法的分明边界。市场模式与国家模式,均为国家介入监管的路径,要求以国家强制力为其效力保障,与自由放任的经济理念相区别,是对私人合同关系的积极引导或矫正。与格式条款相关的概念如“附合合同”、“样板文本”、“小字条款”、“标准化合同”、“标准化格式合同”等,各国理论对其格式条款赋予不同归纳方法。格式条款具有预先制定性、标准化、非协商性、附合性和重复使用性等特点。从其法律属性看,格式条款存在“契约说”与“规范说”之争,这一定性直接决定条款的监管路径问题。从经济视角来看,格式条款可解读为商品、产品质量属性,以及公共产品。在我国,法律监管对象呈现出由“格式合同”向“格式条款”、从“法律行为”到“意思表示”的转变,监管的精准性得以提升。沿此思路,格式条款规制对象可进一步限缩,具体分类标准如核心给付条款与附随条款的划分、商业合同条款与消费者合同条款的划分,以及是否为免责条款、是否规定主要权利的划分。第二章对我国当前格式条款规制的立法、行政及司法规制实态进行总结。我国形成以《合同法》为核心,以《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保险法》及《反垄断法》为配合的法律规范群。合同法规范路径下,《合同法》第39条、第40条、第52及53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10条呈现出路径驳杂且逻辑似有抵触的规范形态,学界争论颇多。如何从中抽取并整合具有连贯性、协调性的规范进路成为落实格式条款规制的前提问题。最高法院公布的十余件公报案例中,法院在规范选择上侧重有别,裁判倾向上亦有区分,整体呈现出信息规制与内容控制规范动态均衡、互为补充的裁判逻辑。地方法院在审判实践中似对最高法院立场有所偏离。“提示与说明义务”因法律解释空间较大、为法官预留了充分的自由裁量权,而成为适用率较高的效力判断规则。部分并非出自信息矛盾的格式条款问题,被归入信息规制项下草率解决。除《合同法》以外,《中国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6条以合同法规制范式为参照,建立了消费者合同领域的格式条款规制体系;《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17条在合同法信息规制基础上,结合保险合同特色,对提供方提示与说明义务规则加以延伸。格式条款质量低下问题,从其根源来看,存在信息不平等与市场地位不平等两类生成路径,《合同法》以及基于《合同法》信息规制与内容控制模式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保险法》均偏重对信息不平等的矫正。《反垄断法》则从经济地位角度对格式条款规制范围及规制手段进行解读,回应市场地位不平等引起格式条款质量低下的情况,成为上述部门法规则的有益补充。在司法路径之外,《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保险法》及《反垄断法》均授权对格式条款施加行政监管,监管主体包括原国家工商管理部门、原银监会、原保监会、证监会以及原反垄断执法机关。信息规制与内容控制规范为格式条款规制的两种基本路径,为我国合同法所采用。信息规制路径在我国体现为格式条款提供方提示与说明义务的施加,内容控制路径则包括格式条款内容的特别规范、显失公平规则、公平原则等。两类路径互不干涉,但在功能上互为补充,共同服务于格式条款质量的改进。各国及各历史阶段对二者的运用各有偏重。如何权衡两类规制力度、如何对其适用加以扩张或限缩,则需动用监管智慧,结合国情及市场状态加以判断。以下第三章与第四章分别就信息规制和内容控制规范的规范逻辑、现状及改进方式进行阐述,而格式条款解释作为内容控制之辅助,则置于第五章讨论。以下三章共同构成本文的核心部分。第三章讨论格式条款的信息规制理论,信息规制因其事先性和市场性而被视为实现意思自治和保障市场竞争机制的通道。根据行为法经济学理论,市场机制异化的原因为,有限理性使消费者在认知层面和决策层面存在障碍,且对于特定条款,即使理性消费者亦会根据“成本-效益”分析而选择合理忽略。对此,提示义务的功能在于矫正双方信息的不平等,实现对阅读义务的替代;而说明义务则用于矫正专家与业余人的智识差距。根据行为人信息接收与处理的特征,信息披露存在层次化与实质化两方面的改进可能。层次化改进可以条款显着性或条款异常性为标准,并以实证调研为判断方式。实质化改进的路径如标准化信息提供、第三方信息加工以及“菜单式”合同创新等。此外,可借用软家长主义助推思路实现监管的改进。对于信息规制的力度和边界的确定,则应注重与法律行为法规范体系的分工与配合。第四章讨论格式条款的内容规制规范。我国对格式条款的内容控制既包括不当条款内容规范及公平原则,还包括免责条款控制规范、基于公共秩序的内容控制规范,以及诚实信用、公序良俗等民法基本原则。不过,这些原则均需要法院根据双方交易的具体情节加以个案判断。从格式条款规制的适格性来看,我国法上的显失公平规则、乘人之危规则以及公共秩序对条款效力的控制规范应当以合同而非条款为对象;不当格式条款内容规范以及免责条款规范则明确规定适用于条款而非合同整体。从各规范具体判断维度来看,不当格式条款规范、免责条款规范集中考虑给付均衡的实现,而不以双方合意度也即意思自治的充足作为评价标准;而诚实信用原则与公序良俗制度则从意思自治与给付均衡双重视角入手,对格式条款效力进行考量。第五章讨论解释规则对格式条款的规制作用。意思主义与表示主义的之争暴露出“意思与表示分立”理论的局限性,内心真意与外观行为均不能当然地、独立地在合同解释过程中发挥影响法律效果的后果。我国坚持客观解释规则作为格式条款解释的基本路径,仅当其无法穷尽解释时,不利解释规则才发挥作用。我国实践中存在对不当解释规则的体系定位的误读现象,这就不免造成规则的误用和错用,反而在结果上矫枉过正,既违背了解释的中立态度,亦侵蚀了内容控制规范的价值功能。信息规制与内容控制规范虽各有改进之空间,但仍存在效果上的极限阈值或“天花板”;此外,司法进路本身亦存在个案性、事后性、非行业性、非市场性等效果限制。当三至五章提及的规制手段达到效果极限而无法应对现实需求时,毋宁诉诸行政路径,结合美国、以色列、德国等制度经验,构建以经济视角下的“产品监管”为模型、以事先审批为模式的监管路径,也即第六章提出的最低质量标准模式。格式条款的事先性规制路径,也即施用行政手段,将格式条款内容的审查提前化,配合事先性信息规制的规制尝试,以实现经营者信息披露成本、多数消费者信息处理成本、重复性司法成本的缩减。具体而言,应建立由“最低质量标准”和“安全性质量标准”组成的双层质量标准体系。对于未通过前者的格式条款,禁止其进入市场;对于通过前者但未达到后者标准的格式条款,提供方应施加实质性信息披露;对于通过后者的格式条款,提供方仅须履行形式性信息披露。该制度以统一的行政监管作为司法监管的前置性环节,在节约审判压力的同时促进评价标准的贯一性。
董凡[10](2019)在《知识产权损害赔偿制度研究》文中研究指明国内学者研究知识产权侵权损害赔偿制度及司法实践,历来注重对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的构成、责任方式等问题的定性探究,而较少重视对知识产权损害赔偿功能、原则、数额的确定等核心内容进行充分的论证与实证分析。以致于我国知识产权损害赔偿制度实施的法律效果、社会效果一直饱受诟病,并与我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推进要求不相适应。现阶段,学理界与实务界认为知识产权保护情势严峻的主要原因在于知识产权损害赔偿制度尚未充分发挥保护权利人、遏制侵权行为、持续激励创新的制度效果,并且取得了一定的研究成果。但是,现有的研究成果多数仅简单借用传统民事损害赔偿制度内容,十分缺乏在传承继受基础上形成创新发展性质的研究成果。因此,国内多数研究结论与建议亦无法有效解决我国知识产权保护面临的恶意侵权、重复侵权、赔偿低、举证难等突出问题。本文在基于知识产权损害赔偿特殊性以及我国司法审判实践的现实情势,围绕“制度本体内容构成与适用现状”、“制度功能与基本原则”、“具体赔偿方式及其适用路径”与“制度完善对策”四大主轴,设计研究框架,展开深入研究,提出对策建议。在“制度本体内容构成与适用现状”部分,旨在探求知识产权损害赔偿制度的核心组成内容及其内涵。知识产权损害赔偿制度在损害意涵、制度功能、基本原则、多元赔偿方式方面明显有别于传统的民事损害赔偿制度。同时,通过对1769件知识产权损害赔偿裁判案件的实证分析,可以清晰地发现我国知识产权损害赔偿在司法适用过程中存在缺失基础理论指引、具体赔偿方式适用空间有限、法定赔偿裁量空间较大以及缺乏专门证据制度等显现问题。在“制度功能与基本原则”部分,深入剖析知识产权损害赔偿的制度功能与基本原则两大方面。基于现有侵权情势严峻、赔偿额补偿效果遏制社会创新潜力以及传统民事损害赔偿理念难以解释突破法定赔偿上限等现实状况,进而强调“预防功能”的重要性;知识产权损害赔偿应将预防功能与救济功能置放于同一功能价值位阶,以发挥其遏制侵权、促进创新的制度效果。传统民事损害赔偿以填平救济原则作为最主要的计赔原则,而知识产权损害赔偿在坚持填平救济原则的同时,还应当明确引入和确立市场价值原则和比例原则,构建知识产权损害赔偿“三原则”内容体系。在适用填平救济原则作为确定赔偿实现目标的基础上,具体适用市场价值原则来确定初步的损害赔偿数额,再适用比例原则确定最终的合理损害赔偿额。在“赔偿方式及其适用规则”部分,实际损失应当厘清侵权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另外,法官在适用实际损失和侵权获益赔偿方式以确定损害赔偿数额时,应当持“分摊原则为原则,以整体市场价值原则为例外”的裁判逻辑;适用“许可使用费赔偿”方式时,应当扩大合理许可费基准范围,适当援引域外计算合理许可费基数的司法经验;同时,应当确立“法定赔偿”的量化裁判标准。同时,我国应当全面引入“惩罚性赔偿”,并在适用规则方面设计精细化赔偿倍数的考量因素。基于上述研究,本文认为我国知识产权损害赔偿制度需从实体法、程序法和相关配套制度三方面进行完善。在实体法维度,应当修正知识产权损害赔偿方法的法定位序及适用关系,即构建知识产权侵权损害赔偿的赔偿基准、取消适用损害赔偿方法的法定位序限定等;删除许可使用费合理倍数中“倍数”的立法措辞,而以“合理许可使用费”的赔偿方式代替;适当修正法定赔偿的最低判赔限制与至高判赔上限,以及统一“法定赔偿”的立法措辞;提出以“故意侵权”和“实施两次以上的侵权行为或者侵权情节严重”作为惩罚性赔偿的适用条件,并且统一判赔倍数的幅度。在程序法维度,提出在知识产权损害赔偿诉讼证据收集阶段确立诉讼证据披露规则与证据保全规则;在诉讼庭审过程中确立举证妨碍规则以及降低证明标准的完善建议。在相关配套措施方面,应当强调通过发挥知识产权损害赔偿司法政策的指引作用;强化知识产权案例指导制度的司法示范作用,以及在确定损害赔偿数额时引入知识产权损害赔偿评估机制及司法会计制度。通过上述完善对策的实施,促进知识产权损害赔偿制度发挥出最优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二、现行科技税收政策的经济分析及其选择(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现行科技税收政策的经济分析及其选择(论文提纲范文)
(1)“农村所有权人集体”制度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选题意义 |
二、理论综述 |
三、研究框架与内容 |
四、研究方法与重点、难点 |
五、主要创新点与不足 |
第一章 中国农村土地产权制度变迁 |
第一节 农村土地产权制度的相关理论 |
一、农村土地产权制度 |
二、法与经济学视角下中国农村土地产权构成 |
三、中国农村土地产权权能分析 |
四、国外土地产权构成及权能分析 |
第二节 1949 年以来中国农村土地产权制度变迁概况 |
一、第一阶段(1949 年—1956 年):合作化运动时期 |
二、第二阶段(1956 年—1978 年):人民公社时期 |
三、第三阶段(1978 年—2012 年):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时期 |
四、第四阶段(2013 年至今):“三权分置”改革实施期 |
第三节 中国农村土地产权制度变迁的博弈分析 |
一、演化博弈理论与中国农村土地产权制度变迁 |
二、对各个阶段产权变革的演化博弈分析 |
第二章 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存在的问题——以河北省部分地区产权制度改革实践为样本 |
第一节 河北省个别地区农村土地产权改革基本情况 |
一、邢台市农村土地产权改革基本现状 |
二、定州市农村土地产权改革基本现状 |
第二节 农村集体产权改革中存在的困境与问题 |
一、农村集体资产难核定、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难确定、集体资产股权难设定 |
二、农村集体资产股权流转难、抵押担保难和有偿退出难 |
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权能规则不完善 |
四、农村宅基地、承包地“三权分置”中权属杂糅 |
五、农村集体公益性资源资产界定不明、权属不清 |
六、农村集体经营性资源资产范围不明、改革不畅 |
第三节 农村集体产权改革中产生问题的主要原因 |
一、乡村治理机制不完善,影响集体产权制度改革进程 |
二、统分结合经营体制长期失衡,制约集体产权改革进程 |
三、法律法规不健全,影响集体产权改革进程 |
第三章 “农村所有权人集体”制度设计 |
第一节 “农村所有权人集体”的概念界定 |
一、“农村所有权人集体”的内涵与外延 |
二、“农村所有权人集体”的性质与特征 |
第二节 “农村所有权人集体”的治理作用 |
一、明晰产权结构、释放产权权能 |
二、实化农村所有权 |
三、推进乡村振兴 |
四、优化乡村治理机制 |
第三节 “农村所有权人集体”的治理路径 |
一、提升农村各治理主体间的协调性 |
二、提升农村治理主体及体系的科学性 |
三、提升农村治理主体及体系的保障性 |
四、提升农村治理主体及体系的合法性 |
第四节 农村产权现行模式向“农村所有权人集体”的转换路径 |
一、“农村所有权人集体”模型架构的静态设计 |
二、“农村所有权人集体”架构的动态运行 |
第四章 “农村所有权人集体”实施主体 |
第一节 “农村所有权人集体”四大行权主体 |
一、“农村承包权人集体”——承包地所有权 |
二、“农村资格权人集体”——宅基地所有权 |
三、“农村股东成员集体”——农村集体经营性资源资产所有权 |
四、“农村全体农户集体”——农村集体公益性资源资产所有权 |
第二节 “农村所有权人集体”行权模式 |
第三节 “农村集体产权行权模式”架构 |
第四节 “农村所有权人集体”实施主体的治理问题分析 |
第五章 科斯定理视角下“农村所有权人集体”架构的成本效益分析 |
第一节 科斯定理及成本—效益分析 |
第二节 科斯定理视角下“农村所有权人集体”运行审视 |
一、“农村所有权人集体”的决策事项与程序 |
二、“农村所有权人集体”的科斯定理审视 |
第三节 “农村所有权人集体”架构的成本——效益分析 |
一、“农村所有权人集体”成本—效益分析的前提 |
二、“农村所有权人集体”成本—效益分析的关键 |
三、“农村所有权人集体”模型成本效益SWOT分析 |
第四节 经济绩效管理视角下的“农村集体产权行权模式” |
一、绩效管理与“农村集体产权行权模式” |
二、“农村集体产权行权模式”绩效管理剖析 |
第六章 完善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思考 |
第一节 产权归属与农村集体产权制度化 |
一、构建流程规范、账实清晰、公开公正的清产核资大格局 |
二、构建设置科学、动静结合、权能完整的股权管理模式 |
三、构建主体明确、范围清晰、分配合理、渠道科学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制度体系 |
第二节 产权流转与农村集体产权的市场化 |
一、基础——由“确权确地”向“确权确股不确地”转变 |
二、关键——由“政府干预”向“市场运作”转变 |
三、核心——由“单一形式”向“协调联动”转变 |
四、支撑——由“重流转轻保障”向“流转保障并重”转变 |
五、突破——由“权能杂糅”向“赋权明责”转变 |
第三节 产权保护与农村集体产权的法治化 |
一、制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 |
二、完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确认的相关规定 |
三、成立独立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机构 |
第四节 智慧产权与农村集体产权的科技化 |
一、区块链技术作为关键支撑 |
二、构建“区块链+农村土地确权及流转”模型体系 |
第五节 信息披露与农村集体产权的公开化 |
一、农村集体产权信息披露原则 |
二、农村集体产权信息披露内容、标准与方式 |
三、农村集体产权信息披露风险 |
四、农村集体产权信息披露结果保障 |
结论 |
参考文献 |
攻读期间的学术成果 |
致谢 |
(2)基于平衡计分卡的H区税务局绩效考核指标优化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0 引言 |
0.1 选题背景及研究意义 |
0.2 文献综述 |
0.3 研究的思路和方法 |
1 绩效考核指标相关概念及理论概述 |
1.1 绩效考核指标相关概念 |
1.1.1 绩效管理 |
1.1.2 绩效考核指标 |
1.2 相关理论概述 |
1.2.1 平衡计分卡理论概述 |
1.2.2 平衡计分卡的四个层面及适用性分析 |
1.2.3 组织战略管理理论概述 |
2 H区税务局现行绩效考核指标基本情况及问题分析 |
2.1 H区税务局现行绩效考核指标基本情况 |
2.1.1 H区税务局简介及绩效管理概况 |
2.1.2 H区税务局绩效考核指标基本情况 |
2.2 H区税务局现行绩效考核指标存在问题分析 |
2.2.1 绩效指标设计对组织战略的支撑不够 |
2.2.2 绩效指标设计方式不合理 |
2.2.3 绩效考核指标的权重设计不够科学 |
2.2.4 学习与成长指标设计不科学 |
3 H区税务局绩效考核指标的优化建议 |
3.1 设置H区税务局战略目标 |
3.1.1 基层税务机关的使命和职责 |
3.1.2 客户识别及价值主张 |
3.1.3 确定H区税务局战略目标 |
3.1.4 构建平衡计分卡框架 |
3.2 H区税务局绩效考核指标设计的优化 |
3.2.1 绩效指标设计以实现战略目标为出发点和落脚点 |
3.2.2 财务维度以发挥税收职能作用为目标 |
3.2.3 客户维度以突出优化税收营商环境为目标 |
3.2.4 内部流程维度以突出提升税收治理能力为目标 |
3.2.5 学习和成长维度以突出激发干部队伍活力为目标 |
3.2.6 落实全面从严治党 |
3.3 H区税务局绩效指标考评方式的优化 |
3.3.1 绩效指标设置及权重的优化 |
3.3.2 个性指标的优化 |
3.3.3 绩效指标考评方式的优化 |
4 结论与展望 |
参考文献 |
作者简历 |
致谢 |
学位论文数据集 |
(3)徐州市大企业税收管理问题与对策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致谢 |
摘要 |
abstract |
1 绪论 |
1.1 选题背景和意义 |
1.2 国内外研究现状 |
1.3 研究思路和方法 |
1.4 研究创新点与难点 |
2 大企业税收管理的理论依据 |
2.1 大企业税收管理内容 |
2.2 大企业税收管理基本理论依据 |
3 徐州市大企业税收管理现状 |
3.1 徐州市经济发展概况 |
3.2 徐州市大企业税收管理概况 |
4 徐州市大企业税收管理存在的问题 |
4.1 管理部门职能不明晰 |
4.2 税收风险管控不到位 |
4.3 个性化服务不够完善 |
4.4 专业化队伍储备不足 |
4.5 信息化建设有待提升 |
5 徐州市大企业税收管理存在问题的原因 |
5.1 管理体制方面 |
5.2 税务风险管理方面 |
5.3 个性化服务方面 |
5.4 队伍建设方面 |
5.5 信息技术方面 |
6 国外大企业税收管理的基本做法及借鉴 |
6.1 国外大企业界定标准 |
6.2 国外大企业税收机构设置 |
6.3 国外大企业税收风险管理经验 |
6.4 国外个性化服务经验 |
6.5 国外大企业税收管理队伍建设 |
6.6 国外大企业税收管理信息平台 |
7 完善徐州市大企业税收管理的对策建议 |
7.1 发挥大企业税收管理核心优势 |
7.2 完善大企业税收风险管理 |
7.3 提升大企业税收个性化服务水平 |
7.4 强化大企业税收管理队伍建设 |
7.5 深化大数据信息技术建设 |
8 结论 |
参考文献 |
附录 1 |
附录 2 |
作者简历 |
学位论文数据集 |
(4)我国汽车产业电动化转型的能源环境效应研究 ——基于CGE模型的测度与分析(论文提纲范文)
内容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引言 |
1.1 研究背景与意义 |
1.1.1 相关背景 |
1.1.2 研究现实意义 |
1.1.3 研究理论意义 |
1.2 文献综述 |
1.2.1 产业升级理论 |
1.2.2 汽车产业相关研究 |
1.2.3 能源环境理论与政策 |
1.2.4 CGE模型相关研究 |
1.2.5 文献评述 |
1.3 研究主题与框架 |
1.4 研究方法与创新性工作 |
第2章 CGE模型理论基础 |
2.1 基础理论 |
2.1.1 一般均衡理论 |
2.1.2 投入产出分析理论 |
2.2 模型构建基本原理 |
2.2.1 经济主体行为模型 |
2.2.2 模型的闭合 |
2.2.3 模型的检验 |
2.3 社会核算矩阵理论 |
2.3.1 社会核算矩阵概念 |
2.3.2 社会核算矩阵作用 |
2.3.3 社会核算矩阵理论基础 |
第3章 我国汽车产业发展政策 |
3.1 汽车产业发展历程 |
3.2 汽车产业转型与升级 |
3.3 新能源汽车支持政策 |
第4章 汽车产业-能源环境CGE模型 |
4.1 模型设计 |
4.1.1 模型假设 |
4.1.2 模型框架 |
4.2 部门划分 |
4.3 CGE模型设计 |
4.3.1 生产模块 |
4.3.2 收入分配与储蓄模块 |
4.3.3 消费需求模块 |
4.3.4 对外贸易模块 |
4.3.5 模型均衡与闭合 |
4.3.6 能耗碳排放模块 |
4.3.7 社会福利模块 |
第5章 模型数据基础:SAM表 |
5.1 社会核算矩阵(SAM)编制 |
5.1.1 社会核算矩阵(SAM)基本结构 |
5.1.2 社会核算矩阵(SAM)编制原理 |
5.1.3 宏观SAM编制 |
5.1.4 汽车产业能耗碳排放专项SAM编制 |
5.2 参数标定 |
5.3 模型求解 |
5.4 模型检验 |
5.4.1 一致性检验 |
5.4.2 平衡性检验 |
5.4.3 敏感性检验 |
5.5 小结 |
第6章 汽车产业政策能源环境效应 |
6.1 碳税政策效应 |
6.1.1 政策情景 |
6.1.2 模拟测度 |
6.2 新能源汽车使用电费补贴政策效应 |
6.2.1 政策情景 |
6.2.2 模拟测度 |
6.3 新能源汽车发展效应 |
6.3.1 政策情景 |
6.3.2 模拟测度 |
第7章 研究结论 |
7.1 主要结论 |
7.2 汽车产业政策优化分析 |
7.3 启示与展望 |
附录 |
参考文献 |
在学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
后记 |
(5)地方经济立法成本效益评估制度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选题背景 |
二、选题意义 |
(一)选题的实践意义 |
(二)选题的理论意义 |
三、研究综述 |
(一)法律经济学的研究现状 |
(二)经济立法成本效益评估研究现状 |
四、研究方法 |
(一)法律经济分析的方法 |
(二)规范分析方法 |
(三)比较分析法 |
(四)实证分析法 |
五、研究思路和论文结构 |
第一章 地方经济立法成本效益评估的基础理论 |
第一节 地方经济立法辨析 |
一、地方经济立法的含义和特征 |
二、地方经济立法的表现形式、地位和作用 |
三、地方经济立法的发展历程和时代使命 |
第二节 成本效益评估的基本理论 |
一、成本效益评估的概念 |
二、成本效益评估的理论依据 |
三、成本效益评估的基本假定 |
第三节 成本效益评估的发展进程和历史规律 |
一、发展进程 |
二、历史规律 |
第四节 成本收益分析引入地方经济立法的制度功效 |
一、促进地方经济立法效率价值目标的实现 |
二、推动地方立法资源配置科学化 |
三、增进社会福利最大化 |
四、克服信息不对称,促进民主立法 |
第五节 对成本效益评估的质疑和挑战 |
一、忽视了对法的多维度价值的考量 |
二、注重功利性而忽视了道德准则 |
三、成本效益量化不精确 |
四、成本效益评估自身运作成本过高 |
第二章 地方经济立法成本效益评估的主体、对象和标准 |
第一节 地方经济立法成本效益评估的主体 |
一、我国现有的立法评估主体 |
二、建立多元化的成本效益评估主体 |
第二节 地方经济立法成本效益评估的对象 |
一、确立成本效益评估对象的依据 |
二、地方经济立法的适用对象 |
第三节 地方经济立法成本效益评估的标准 |
一、成本效益评估的一般标准 |
二、成本效益评估的特殊标准 |
第三章 地方经济立法成本效益评估的内容和方法 |
第一节 地方经济立法成本效益评估的内容 |
一、立法成本的构成 |
二、立法收益的构成 |
第二节 立法成本和收益的量化方法 |
一、立法成本收益的可测量性 |
二、立法成本的量化 |
三、立法收益的量化 |
第三节 成本和收益计算中的几个关键问题 |
一、成本收益量化的前提——基线 |
二、成本收益的时间问题——折现率 |
三、分配影响分析 |
第四节 立法效益的计算方法 |
一、立法成本和收益的加总计算 |
二、立法效益的判断标准 |
第五节 其他分析方法 |
一、成本有效性分析 |
二、风险分析 |
三、敏感性分析 |
第四章 地方经济立法成本效益评估的程序 |
第一节 成本效益评估程序概述 |
一、成本效益评估程序与立法程序的关系 |
二、成本效益评估程序的要素 |
第二节 成本效益评估程序的启动 |
一、制定评估方案 |
二、选择评估方法 |
第三节 成本效益评估程序的运行 |
一、信息收集 |
二、信息的整理和分析 |
三、成本效益评估报告 |
第四节 成本效益评估程序的回应 |
一、立法评估结果回应的含义 |
二、立法评估回应方式 |
第五章 我国地方经济立法成本效益评估制度的完善 |
第一节 我国地方经济立法成本效益评估适用的困境 |
一、缺乏有效的制度保障 |
二、缺乏合理的评估技术与量化方法 |
三、参与成本效益评估主体不明确 |
四、公众参与立法的深度不够 |
第二节 《立法法》的规定和顶层设计 |
一、《立法法》对地方立法评估的规定 |
二、《立法法》的顶层设计 |
第三节 我国成本效益评估制度的总体构想 |
一、我国地方经济立法评估制度的现状 |
二、我国成本效益评估制度的总体设想 |
第四节 地方经济立法成本效益评估的重要措施 |
一、建立完善的公众参与评价制度 |
二、建立我国大数据信息体系 |
结语 |
参考文献 |
一、中文文献 |
(一)专着类 |
(二)译着类 |
(三)中文论文类 |
(四)学位论文 |
(五)网络资料 |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发表的论文 |
后记 |
(6)法治财政的法理逻辑与实践路径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问题的缘起和研究意义 |
二、文献综述与学术评述 |
三、研究的方法与论文布局 |
四、本文的创新尝试 |
第一章 法治财政的法理阐释与定位 |
第一节 法治财政的理论基础 |
一、法治理论 |
二、公共选择理论 |
三、财政分权理论 |
四、国家治理理论 |
第二节 法治财政的概念和特征 |
一、法治财政的概念 |
二、法治财政的特征 |
第三节 法治财政的价值确立:目标与原则 |
一、法治财政的价值目标 |
二、法治财政的基本原则 |
小结 |
第二章 中外法治财政比较研究 |
第一节 中外财政收入法治化比较研究 |
一、我国财政收入法律体系 |
二、域外典型国家财政收入法律体系 |
三、比较研究与经验总结 |
第二节 中外财政支出法治化比较研究 |
一、我国财政支出法律体系 |
二、域外典型国家财政支出法律体系 |
三、比较研究与经验总结 |
第三节 中外财政体制法治化比较研究 |
一、我国财政体制的法律规定 |
二、域外典型国家财政体制的法律规定 |
三、比较研究与经验总结 |
第四节 中外法治财政模式比较研究 |
一、我国的法治财政模式 |
二、西方国家的法治财政模式 |
三、西方国家法治模式经验借鉴 |
小结 |
第三章 我国法治财政发展进程及其法治审视 |
第一节 我国法治财政发展历程 |
一、法治财政的起步阶段 |
二、法治财政的发展阶段 |
三、法治财政全面推进阶段 |
第二节 政府间事权与财权划分的历史进程 |
一、计划体制下“集中型”政府间事权与财权划分 |
二、“包干制”的政府间事权与财权划分 |
三、分税分级的政府间事权与财权划分 |
第三节 我国法治财政建设的法治审视 |
一、政府间事权与财权划分的法治化考察 |
二、财政权力配置法治化审视 |
三、财政收入法治化水平审视 |
四、财政支出领域的法治检视 |
小结 |
第四章 法治财政实践路径(上)——事权财权关系视角 |
第一节 以事权划分为起点的法治财政构建 |
一、事权划分的依据 |
二、财政职能与事权划分 |
三、事权划分的路径构建 |
第二节 事权、财权与财力相统一的法治财政构建 |
一、事权、财权与财力的逻辑联系 |
二、事权、财权与财力划分存在的问题 |
三、事权、财权与财力相统一的优化路径 |
第三节 个案分析:贵州省事权与财权的划分样态与启示 |
一、贵州省事权财权划分基本情况 |
二、事权财权划分存在的问题 |
三、贵州省推进法治财政的实践及成效 |
四、贵州实践对优化法治财政路径的启示 |
小结 |
第五章 法治财政实践路径(下)——法治体系视角 |
第一节 法治财政在立法领域的实践路径 |
一、强化全国人大的财政权力 |
二、税收立法的改革与完善 |
三、推进财政支出法律建设 |
第二节 法治财政在执法领域的实践路径 |
一、规范财政行政执法 |
二、强化税收执法规范 |
三、严格执行财政支出法律 |
第三节 法治财政在法律监督中的实践路径 |
一、多元多层次财政监督主体的构建 |
二、构建以结果为导向的全过程绩效财政监督 |
三、全口径财政监督体系的构建 |
四、财政监督信息化建设 |
第四节 法治财政保障体系构建 |
一、建立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 |
二、提高财政干部法治思维和法治能力 |
三、组织保障和落实机制 |
小结 |
结语 |
参考文献 |
在读期间科研成果 |
致谢 |
(7)保险格式条款阅读欠缺之规制路径及其选择(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论 |
一、问题的提出 |
二、文献综述 |
三、研究意义 |
四、创新点 |
五、研究方法 |
六、论文的不足之处 |
第一章 阅读欠缺之透视 |
第一节 问题成因 |
一、理性经济因素 |
二、社会压力因素 |
三、认知局限因素 |
第二节 影响之一:合意缺失 |
一、经典合同概念的范式内涵 |
二、保险合同说的固有局限 |
第三节 影响之二:市场失灵 |
一、保险合同的统一化阻碍条款竞争 |
二、消费者乐观期待与无效率保单条款之形成 |
小结 |
第二章 少数阅读者理论之不足 |
第一节 少数阅读者理论之内容 |
一、少数精明者的市场矫正作用 |
二、少数阅读者理论的具体主张 |
第二节 最低比例的少数阅读者之计算模型 |
一、模型建构 |
二、结论运用 |
第三节 少数阅读者理论的总体失败 |
一、足够多的少数阅读者无从出现 |
二、少数阅读者无能为力 |
小结 |
第三章 阅读义务之批判 |
第一节 阅读义务的完整表述 |
一、第一种表述:义务 |
二、第二种表述:终局性推定 |
第二节 阅读保险合同为一种行为要求 |
一、主体:理应为当事人双方,实则为投保人一方 |
二、性质:为职责,非义务 |
三、阅读已交付保单之职责:阅读保险合同即检验保险产品 |
第三节 阅读同意推定创设基础之检讨 |
一、缔约主体假设中的“强而慧者”与“弱而愚者” |
二、徒具形式而无实质的阅读机会 |
三、投保人主观意思难以证明更难以进入保单 |
第四节 阅读义务司法适用状态之考察 |
一、文盲缔约人阅读义务之历史考察 |
二、投保人阅读义务之目前通行规则 |
三、保险中间人主张阅读欠缺抗辩之效果 |
第五节 保险法引入“异常条款”规定之建议 |
一、“签字”仅为合同关系起点之象征 |
二、“异常条款”规定之条文建议 |
小结 |
第四章 预期读者之调整 |
第一节 不同预期读者的阅读行为及其价值 |
一、保险消费者事后阅读保单阻止不公平理赔 |
二、市场中间人阅读保单促进保单质量之提高 |
三、保险监管者阅读保单强化保单监理之实效 |
第二节 促进保单清晰化通俗化的法律规范体系 |
一、不利起草者解释规则促进保单清晰化 |
二、温和版合理期待原则促进保单通俗化 |
第三节 不利解释规则促进保单清晰化之可行性 |
一、具体实现途径 |
二、成本收益分析 |
三、精明的被保险人除外 |
小结 |
第五章 程序规制之完善 |
第一节 程序规制之功能 |
一、激励保险人提供有效率承保范围 |
二、匹配投保人之保障需要与保单以防范逆选择 |
三、左右被保险人之行为以防范道德危险 |
第二节 我国法上保险人明确说明义务之改进 |
一、明确说明义务之范围:预期之外不利条款 |
二、明确说明义务之形式:采用标准化“警示栏” |
第三节 德国法上保险人咨询建议义务之借鉴 |
一、保障漏洞问题何以产生 |
二、保险人咨询建议义务 |
小结 |
第六章 规制路径之转换 |
第一节 实质规制的主要方案 |
一、概括同意论 |
二、授权许可论 |
三、推定不可执行论 |
第二节 程序规制与实质规制之互动 |
一、阅读欠缺是单向预防而非双向预防问题 |
二、单许事前规制还是并许事前事后规制 |
三、美国《合同法(第二次)重述》第211 条之合理期待原则 |
四、强化版合理期待原则间接迫使信息披露 |
第三节 伪合同条款之排除 |
一、整体化约论与真伪甄别论 |
二、真伪保险合同条款之甄别 |
小结 |
第七章 规制立场之新释 |
第一节 保险产品说之规制诉求 |
一、保险具有产品属性 |
二、保险合同适合性保证 |
第二节 保险公用事业说的规制诉求 |
一、作为公用事业的保险 |
二、保险的可获得性 |
第三节 保险治理说的规制诉求 |
一、作为治理技术的保险及其治理功能 |
二、保险的社会连带性 |
三、连带实现功能的法学解释:风险共同体内部的利益平衡 |
小结 |
结论 |
在读期间科研成果 |
参考文献 |
(8)环境规制对制造企业绿色技术创新的影响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博士学位论文创新成果自评表 |
第1章 绪论 |
1.1 研究背景、目的与意义 |
1.1.1 研究背景 |
1.1.2 研究的目的和意义 |
1.2 国内外研究现状 |
1.2.1 国外研究现状 |
1.2.2 国内研究现状 |
1.2.3 国内外研究评述 |
1.3 总体思路和研究内容 |
1.3.1 总体思路 |
1.3.2 研究内容 |
1.4 研究方法 |
1.5 创新之处 |
第2章 环境规制与制造企业绿色技术创新的研究基础与理论框架 |
2.1 环境规制和制造企业绿色技术创新的基本概念 |
2.1.1 环境规制的基本概念 |
2.1.2 制造企业绿色技术创新的基本概念 |
2.2 环境规制对制造企业绿色技术创新影响研究的相关理论分析 |
2.2.1 基于资源的理论 |
2.2.2 制度理论 |
2.2.3 利益相关者理论 |
2.2.4 计划行为理论 |
2.3 制造企业绿色技术创新的过程与阶段划分 |
2.3.1 制造企业绿色技术创新的基本过程 |
2.3.2 制造企业绿色技术创新过程的阶段划分 |
2.4 环境规制对制造企业绿色技术创新影响研究的理论框架 |
2.4.1 环境规制对制造企业绿色技术创新动力的影响研究 |
2.4.2 环境规制对制造企业绿色技术创新行为的影响研究 |
2.4.3 环境规制对制造企业绿色技术创新效率的影响研究 |
2.4.4 环境规制对制造企业绿色技术创新扩散的影响研究 |
2.4.5 环境规制对制造企业绿色技术创新影响研究的理论框架建立 |
2.5 本章小结 |
第3章 环境规制对制造企业绿色技术创新动力的影响研究 |
3.1 制造企业绿色技术创新动力分析 |
3.1.1 制造企业的内部绿色技术创新动力 |
3.1.2 制造企业的外部绿色技术创新动力 |
3.1.3 制造企业绿色技术创新动力的概念模型 |
3.2 环境规制对制造企业绿色技术创新动力的影响机理 |
3.2.1 环境规制对制造企业内部绿色技术创新动力的影响 |
3.2.2 环境规制对制造企业外部绿色技术创新动力的影响 |
3.2.3 环境规制对制造企业绿色技术创新动力影响的概念模型 |
3.3 环境规制对制造企业绿色技术创新动力影响的实证分析 |
3.3.1 制造企业绿色技术创新动力评价 |
3.3.2 环境规制对制造企业绿色技术创新动力影响的实证模型 |
3.3.3 环境规制对制造企业绿色技术创新动力影响的实证结果 |
3.4 本章小结 |
第4章 环境规制对制造企业绿色技术创新行为的影响研究 |
4.1 变量内涵及维度解析 |
4.1.1 环境规制的内涵及维度解析 |
4.1.2 绿色技术创新行为的内涵及维度解析 |
4.2 理论假设和模型构建 |
4.2.1 环境规制与制造企业绿色技术创新行为的关系 |
4.2.2 绿色技术创新意愿的中介作用 |
4.2.3 知识共享的调节作用 |
4.2.4 概念模型构建 |
4.3 实证分析 |
4.3.1 量表设计与变量测度 |
4.3.2 样本选择与数据收集 |
4.3.3 数据分析和检验 |
4.3.4 假设检验与实证结果 |
4.4 本章小结 |
第5章 环境规制对制造企业绿色技术创新效率的影响研究 |
5.1 制造企业绿色技术创新效率评价 |
5.1.1 制造企业绿色技术创新效率评价方法的选择 |
5.1.2 制造企业绿色技术创新效率评价指标体系 |
5.1.3 制造企业绿色技术创新效率的评价模型 |
5.1.4 制造企业绿色技术创新效率的实证评价 |
5.2 环境规制对制造企业绿色技术创新效率的影响机理 |
5.2.1 环境规制对制造企业绿色技术创新效率研究的文献基础 |
5.2.2 环境规制对制造企业绿色技术创新效率研究的机理分析 |
5.3 环境规制对制造企业绿色技术创新效率影响的实证分析 |
5.3.1 模型构建 |
5.3.2 变量设定与数据来源 |
5.3.3 实证结果分析 |
5.4 本章小结 |
第6章 环境规制对制造企业绿色技术创新扩散的影响研究 |
6.1 制造企业绿色技术创新扩散分析 |
6.1.1 制造企业绿色技术创新扩散的内涵 |
6.1.2 制造企业绿色技术创新扩散的主体 |
6.2 环境规制对制造企业绿色技术创新扩散的影响机理 |
6.2.1 环境规制对制造企业绿色技术创新扩散的影响途径 |
6.2.2 政府与创新供给企业、潜在需求企业的利益问题分析 |
6.3 环境规制对制造企业绿色技术创新扩散的演化博弈分析 |
6.3.1 三方博弈模型构建 |
6.3.2 局部稳定性分析 |
6.3.3 数值仿真结果 |
6.3.4 分析结果小结 |
6.4 本章小结 |
第7章 利用环境规制推动制造企业绿色技术创新发展的对策 |
7.1 利用环境规制增强制造企业绿色技术创新动力的对策 |
7.1.1 增强制造企业内部绿色技术创新动力 |
7.1.2 增强制造企业外部绿色技术创新动力 |
7.2 利用环境规制强化制造企业绿色技术创新行为的对策 |
7.2.1 采取灵活多样的环境规制工具 |
7.2.2 规范制造企业知识共享的传输渠道 |
7.3 利用环境规制提升制造企业绿色技术创新效率的对策 |
7.3.1 培育和提高制造企业的绿色技术创新能力 |
7.3.2 确定科学合理的环境规制强度 |
7.4 利用环境规制推动制造企业绿色技术创新扩散的对策 |
7.4.1 加大政府绿色技术创新投入补贴力度 |
7.4.2 优化绿色技术创新扩散的政策环境 |
7.5 本章小结 |
结论 |
参考文献 |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发表的论文和取得的科研成果 |
致谢 |
附录 关于环境规制对制造企业绿色技术创新影响相关研究的调查问卷 |
(9)格式条款规制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课题来源及研究的目的和意义 |
(一) 研究背景 |
(二) 研究的目的及意义 |
二、国内外研究现状及分析 |
(一) 国外研究现状 |
(二) 国内研究现状 |
(三) 国内外研究现状简析 |
三、本文创新点及不足 |
(一) 本文主要创新点 |
(二) 本文的不足之处 |
第一章 格式条款规制目标的再认识 |
第一节 从卡尔多-希克斯改善到帕累托改善: 契约自由原则要求的再造 |
一、格式条款对契约自由原则的冲击 |
二、帕累托改善的形式证成 |
三、格式条款规制的正当性基础之一: 意思自治的维护 |
第二节 格式条款的博弈分析:契约正义原则要求的再造 |
一、格式条款对契约正义原则的冲击 |
二、合作剩余分配的异化 |
三、格式条款规制的正当性基础之二: 给付均衡的矫正 |
第三节 契约自由与契约正义目标下的国家模式 |
一、公法路径与私法路径二分法的勘误 |
二、国家模式与市场模式二分法的勘误 |
三、由事后监管向事先监管的延伸 |
第四节 规制范围的限定:司法实践与交易实践视域下的格式条款 |
一、格式条款的认定标准 |
二、格式条款法律性质的基本理论 |
三、格式条款的法经济学解读 |
四、规制单位:格式合同亦或格式条款 |
五、格式条款规制的层次化要求 |
第二章 我国格式条款法律规制实态 |
第一节 格式条款的《合同法》规范逻辑 |
一、第39条第1款与第40条关系辨析 |
二、第40条与第52、53条逻辑关系的辩证分析 |
三、第40条与《合同法解释二》第10条的逻辑关系 |
第二节 以《合同法》为依据的格式条款司法审判实态 |
一、最高法院的监管逻辑:动态均衡的实践 |
二、地方各级法院的监管逻辑:信息规制的强化与异化 |
第三节 格式条款的其他部门法规制路径 |
一、格式条款的消费者法规制路径 |
二、格式条款的保险法规制路径 |
三、格式条款的反垄断法规范路径 |
第三章 格式条款信息规制理论的反思与修正 |
第一节 市场机制的异化:传统磋商程序之困境 |
一、有限理性下的消费者认知局限 |
二、有限理性下的消费者决策困境 |
三、基于“成本-效益”分析的“理性忽略” |
四、逆向选择模型:低质量格式条款的生成机制 |
第二节 信息规制标准:格式条款提供方的提示与说明义务 |
一、格式条款提供方的提示义务 |
二、格式条款提供方的说明义务 |
第三节 信息披露的层次化改进 |
一、以条款显着性为标准 |
二、以条款异常性为标准 |
三、以实证研究为标准 |
第四节 信息规制的实质化改进 |
一、标准化信息提供 |
二、信息加工手段的创新:第三方机构与质量评级 |
三、合同创新:格式合同的“组合式”/“菜单式”设计 |
四、电子商务中电子格式条款的披露创新 |
第五节 信息规制的法律效果 |
一、未成立与无效之辩 |
二、提示与说明义务作为成立要件之证成 |
第六节 软家长主义助推与信息规制之配合 |
一、软家长主义助推的决策辅助功能 |
二、信息规制与助推的适用范围厘定 |
三、助推的具体适用方法 |
第七节 信息规制与法律行为法的分工 |
一、法律行为法的功能定位与规制立场 |
二、信息义务的标准:以法律行为法为参照 |
三、信息规制的功能性重构 |
第四章 格式条款的内容控制理论 |
第一节 传统型与现代型内容控制规范的适用 |
一、格式条款内容控制规范的立法体例 |
二、我国传统型与现代型内容控制规范体系 |
三、合同亦或条款——内容控制规范群适用范围的划分 |
第二节 格式条款内容控制的特别规范 |
一、不当条款进路的具体化:合同法第40条 |
二、公平原则的适用:合同法第39条第1款 |
三、免责条款的特别规则:合同法第53条 |
第三节 一般内容控制规范及合同法基本原则的适用 |
一、诚实信用原则的适用 |
二、公序良俗原则的适用 |
三、显失公平原则的适用 |
四、商事交易特殊规则的适用 |
第五章 格式条款的解释规则 |
第一节 大陆法系格式条款解释规则:以客观解释为原则 |
一、意思主义与表示主义之争 |
二、客观解释规则:以通常理解为解释 |
三、不利解释规则 |
第二节 美国法上的格式条款解释规则:非情境化标准 |
一、合同解释的基本原则:第二次合同法重述第211(1)条 |
二、格式条款解释原则:第二次合同法重述第211(3)条 |
第六章 格式条款的事先性审查:最低质量标准路径 |
第一节 双重规制路径的功能界限 |
一、信息规制效果的局限性 |
二、内容控制效果的局限性 |
第二节 规制逻辑的结构性转变:事先性标准的优越性 |
一、基于规制成本的优化选择:由事后规制到事先规制 |
二、对于规制技术的优化选择:规则与标准的折衷 |
第三节 最低质量标准制定的制度尝试 |
一、格式条款的备案制度 |
二、格式条款标准化的尝试 |
第四节 格式条款最低质量标准的建构模式 |
一、双重质量标准结构的设想 |
二、格式条款最低质量标准的运用模式 |
三、各国格式条款监管机构与监管立场 |
结论 |
参考文献 |
致谢 |
攻读学位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目录 |
学位论文评阅及答辩情况表 |
(10)知识产权损害赔偿制度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绪论 |
第一节 研究背景与研究意义 |
一、研究背景 |
二、研究意义 |
第二节 研究现状 |
一、国内研究现状 |
二、国外研究现状 |
三、研究现状评述 |
第三节 研究方法、思路与创新点 |
一、研究方法 |
二、研究思路 |
三、学术创新点 |
第二章 我国知识产权损害赔偿制度的适用现状与问题 |
第一节 知识产权损害赔偿制度的内容构成与立法依据 |
一、知识产权损害赔偿制度的内容构成 |
二、知识产权损害赔偿制度的立法依据 |
第二节 知识产权损害赔偿制度适用的现实考察 |
一、法定赔偿方式的适用呈泛化态势 |
二、判赔金额与诉请金额间差距较大 |
三、部分赔偿额超过法定赔偿的上限 |
四、缘于“举证难”致使审理周期较长 |
五、判赔额与地区经济水平呈正比关系 |
六、损害赔偿诉讼案件地区分布不均匀 |
第三节 知识产权损害赔偿制度适用的存在问题 |
一、缺失制度特有的基础理论指引 |
二、赔偿方式未能彰示其工具价值 |
三、法定赔偿适用的裁量空间过大 |
四、缺乏专门的知识产权证据规则 |
五、赔偿方式的规则设计不尽合理 |
第三章 知识产权损害赔偿的价值基础与功能 |
第一节 知识产权损害赔偿的价值基础 |
一、矫正正义理论:基石价值 |
二、功利主义理论:补充价值 |
三、创新激励理论:专有价值 |
第二节 知识产权损害赔偿的多元功能 |
一、救济功能 |
二、预防功能 |
三、惩罚功能 |
四、确认功能 |
第三节 预防功能应当定位为核心功能 |
一、知识产权损害赔偿功能定位调整的必要性 |
二、预防功能定位为核心功能的多维度诠释 |
三、预防功能发挥与实现的必要限定 |
第四章 知识产权损害赔偿的基本原则 |
第一节 填平救济原则:确定损害赔偿范围的基点 |
一、填平救济原则是知识产权损害赔偿的基石原则 |
二、适用填平救济原则确定损害赔偿范围的路径 |
第二节 市场价值原则:确定赔偿数额的价值原点 |
一、知识产权市场价值原则的基本内涵与理论支撑 |
二、引入知识产权市场价值原则的合法性与合理性 |
三、确定知识产权市场价值的量定工具与方法选择 |
第三节 比例原则:探寻诉讼当事人利益的衡平点 |
一、比例原则的基础内涵与本质属性 |
二、比例原则适用于知识产权损害赔偿的正当性诠释 |
三、比例原则适用于损害赔偿的阶层化操作及其适用 |
四、比例原则适用于损害赔偿的局限表征与完善径路 |
第五章 知识产权损害的一般赔偿方式与适用路径 |
第一节 实际损失赔偿方式与适用路径 |
一、实际损失的所属类型与赔偿范围 |
二、实际损失赔偿方式的适用困境 |
三、实际损失赔偿方式的适用路径 |
第二节 侵权获益赔偿方式与适用路径 |
一、侵权获益赔偿的请求权基础择定 |
二、侵权获益赔偿方式的适用困境 |
三、侵权获益赔偿方式的适用路径 |
第三节 许可费赔偿方式与适用路径 |
一、许可使用费赔偿方式的理论基础 |
二、许可使用费赔偿方式的适用困境 |
三、适当扩大许可费赔偿的基准范围 |
四、丰富我国合理许可费的计算方法 |
第四节 法定赔偿方式与适用路径 |
一、法定赔偿方式的理论内涵 |
二、法定赔偿方式的适用困境 |
三、法定赔偿方式的适用路径 |
第六章 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制度的引入与适用规则 |
第一节 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的理论基础 |
一、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的基本内涵 |
二、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的法律性质 |
第二节 全面引入知识产权惩罚赔偿制度的必要性与可行性 |
一、全面引入知识产权惩罚赔偿制度的必要性 |
二、全面引入知识产权惩罚赔偿制度的可行性 |
第三节 域外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制度的考察与镜鉴 |
一、英美法系国家的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制度 |
二、大陆法系地区的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制度 |
三、域外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制度的经验镜鉴 |
第四节 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制度的适用规则与考量因素 |
一、厘清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制度的适用规则 |
二、释明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数额的考量因素 |
三、预防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滥用的适当限制 |
第七章 我国知识产权损害赔偿制度的完善对策 |
第一节 实体法维度的完善对策 |
一、修正知识产权损害赔偿方式的法定位阶及适用关系 |
二、优化我国知识产权许可使用费赔偿规则的立法规范 |
三、调整我国知识产权法定赔偿的赔偿幅度与规范内容 |
四、构建我国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制度适用的基本要件 |
第二节 程序法维度的完善对策 |
一、完善知识产权损害赔偿诉讼证据规则的必要性 |
二、优化知识产权损害赔偿的证据收集与保全规则 |
三、调整知识产权损害赔偿的证明责任与证明标准 |
第三节 相关配套制度的完善对策 |
一、发挥我国知识产权损害赔偿司法政策的指引作用 |
二、强化我国知识产权案例指导制度的司法示范作用 |
三、引入知识产权损害赔偿评估机制及司法会计制度 |
结语 |
参考文献 |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取得的研究成果 |
致谢 |
附件 |
四、现行科技税收政策的经济分析及其选择(论文参考文献)
- [1]“农村所有权人集体”制度研究[D]. 邢伟. 中国政法大学, 2020(08)
- [2]基于平衡计分卡的H区税务局绩效考核指标优化研究[D]. 孔德政. 山东科技大学, 2020(06)
- [3]徐州市大企业税收管理问题与对策研究[D]. 朱嘉颖. 中国矿业大学, 2020(01)
- [4]我国汽车产业电动化转型的能源环境效应研究 ——基于CGE模型的测度与分析[D]. 杨姗姗. 天津财经大学, 2020(07)
- [5]地方经济立法成本效益评估制度研究[D]. 戴燕. 吉林大学, 2020(08)
- [6]法治财政的法理逻辑与实践路径研究[D]. 刘元刚.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 2020
- [7]保险格式条款阅读欠缺之规制路径及其选择[D]. 钱红亮.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 2020(07)
- [8]环境规制对制造企业绿色技术创新的影响研究[D]. 王曼曼. 哈尔滨工程大学, 2019(04)
- [9]格式条款规制研究[D]. 王俣璇. 山东大学, 2019(02)
- [10]知识产权损害赔偿制度研究[D]. 董凡. 华南理工大学, 2019(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