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关于刑事证人作证制度的思考(论文文献综述)
黄雪竹[1](2021)在《我国刑事证人保护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其完善》文中提出
田国宝[2](2021)在《中国刑事证人出庭作证激励机制反思与重构》文中提出刑事证人出庭作证率低影响了我国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的顺利进行,而导致刑事证人出庭作证率低的原因在于我国刑事证人出庭作证激励机制不健全。解决我国刑事证人出庭作证率低问题的对策在于借鉴法理学、经济学、行为科学等学科的相关理论成果及外国法治发达国家、我国地方的相关立法经验,对我国刑事证人出庭作证激励机制进行重构:合理界定我国刑事证人出庭作证行为的法律属性,强化对刑事证人的法律保护,增设我国纯正证人出庭作证的奖励机制,完善我国不纯正证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作证的惩罚机制。
路千仟[3](2020)在《刑事诉讼证人出庭作证制度问题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证人出庭作证使得证人必须接受控辩双方的交叉质询,法官站在中立角度更好的判断证人证言的可信度和真实性,有助于法官查清案件事实真相作出合理的裁判结果,从而保障司法公正。确保侦查、审查起诉的案件和证据经得起法律的检验,是当前我国司法改革的重要目标之一。证人证言是准确认定刑事案件事实的重要证据,法庭组织出庭的证人进行质证将其中虚假的证言排除,保证司法机关更准确的认定案件事实,保障案件结果和证据符合法律的要求,从而推动司法改革目标的实现。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了证人出庭的范围;强制证人出庭作证及其不出庭作证的法律责任;规定了被告人的配偶、父母、子女在庭审阶段享有亲属拒证权;还规定了保护证人人身安全的措施及证人出庭作证的经济补偿制度;可以说我国立法上基本涉及到了证人出庭作证制度的各项机制。但是,通过实证研究方法的数据结果可以看出,我国刑事证人出庭率仍然非常低,证人出庭作证涉及的各项机制在司法实践中处于尴尬地位。剖析我国现行立法以及司法实践的具体情况,不难发现造成证人出庭作证制度停留在立法层面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其一,出庭证人的范围不合理,现行法律规定之间存在矛盾和冲突,实践中出庭证人的范围难以精确。其二,强制证人出庭作证的立法规定不完善,法律对强制证人出庭的例外情况没有明确,规定的强制措施威慑力不足不能引起证人的重视。其三,尚未确立拒证权,立法仅规定了被告人的亲属在庭审阶段可以拒绝出庭作证,没有涉及拒证权的其他方面。其四,证人出庭作证的保护和补偿措施存在不足,现行证人保护相关规定侧重人身安全和事后保护,且保护的对象和范围比较狭窄,证人的经济补偿措施也缺乏具体的标准和救济方式。为了解决现行立法和司法实践中存在的问题,在充分了解我国刑事证人出庭作证制度的基础上,对比英国、美国、德国、日本等四个国家的相关规定,寻求可供我国参考借鉴的经验,探求完善我国刑事证人出庭制度的有效途径与方法。借鉴国外有价值的经验立足我国国情,完善刑事证人出庭作证制度应该把握四个方面的内容。第一,修改决定证人出庭的因素,修改证人不出庭其证言可以被采用的规定,合理确定出庭证人的范围。第二,明确强制证人出庭的相关规定,细化强势证人出庭的条件、程序以及法律责任。第三,设立拒绝作证权并规定拒证权行使的例外情形和具体程序。第四,扩大证人保护的范围、明确证人保护机构、丰富证人保护措施、完善证人安全预防机制以优化证人出庭作证的保护机制;扩大经济补偿的范围、细化经济补偿的标准、完善经济补偿的程序以改进证人出庭作证的补偿措施。
王子毓[4](2020)在《以庭审为中心下的刑事证人出庭问题 ——以长春市二道区法院为数据模型》文中研究指明刑事证人出庭率低下,已经是目前中国范围内司法实践中的一个非常普遍的现象。可以说有过任何法院,律师从业经验,抑或是律所实习乃至法院旁听经历的人都可以感知到的一个情况。因此,本文试图以长春地区法院作为数据采集的对象,并以其为数据蓝本,结合本人查阅的相关资料,尝试分析庭审中心原则之下,当前中国刑事证人出庭困难的原因所在,以及笔者能试图想到的解决方式。本文分为以下几个部分。第一部分,通过查找资料,试图分析庭审中心主义的概念与特征,以及证明庭审中心主义与刑事证人出庭作证之间有着紧密的联系。本章节为基础理论章节,是研究证人出庭问题的前提。中国作为实行庭审中心主义的国家之一,只有在明确庭审中心主义的概念之后,才能更深层次的去研究证人出庭问题,正因为庭审中心制度,证人出庭才显得格外重要。第二部分,对于笔者在2019年期间,在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实习,所采集到的刑事证人出庭相关数据进行汇总制作图表与表格。并结合长春地区,当前人民风俗,生活习惯,经济指标等等,对于图表中展示的趋势进行简析。作为法律硕士专业的学生,将理论与实务相结合是本专业学生学习的重点内容。因此,仅仅研究期刊文献,一理论内容作为文章主导显然并不完美。结合笔者在二道区法院的实习数据说明证人出庭的现状及困境,可以加强文章的说服力,使本文的论点有的放矢,不会沦为空泛之谈。通过笔者在实习期间得到的数据,尝试对证人出庭相关问题进行分析,解释为何证人出庭对于庭审是极其必要的,并且解释证人出庭困难的原因为何,证人出庭难得原因是多方面的,本文将结合上述的调查数据,从六个方面分析为何证人出庭难,分别是:民众的法律意识层面,证人出庭作用方面,证人从保护制度方面,法律制度规定方面,强制证人出庭方面,以及法官对于证人出庭态度方面。第三部分,尝试解决刑事证人出庭难这一现存的司法问题。结合上文的数据统计以及证人出庭困难的原因分析,在第三部分,笔者将试图解决上一部分提出的问题,从立法角度,司法角度,少量运用比较法研究,解决这一当前中国司法的主要问题。刑事证人作为重要的诉讼参与人,其出庭对于刑事诉讼的完整有着异常重要的作用。证人屡屡不出庭,已经严重影响到了司法公正,成为了当前我国司法实践当中,所面临的一个主要问题。无论是从司法亦或是立法角度,已有不少的学者在这一方向上努力尝试,意图解决这一问题。但是刑事证人出庭依旧是任重道远。因此,才有了这篇论文。既使笔者所学尚浅,但仍旧希望能在这一方向上细心研究,以期有所帮助。
窦凯[5](2020)在《论刑事证人证言的审查判断》文中提出以审判为中心诉讼制度改革,要求实现庭审的实质化,其中的关键就是证人能够出现在法庭,以便审判人员能够直接对证人证言进行审查判断。实践中,庭审普遍肯定证言笔录的证据能力以及过于机械化的证明,导致过度重视证人证言的真实性,证明力反制证据能力的情形时常发生。这些问题严重制约着以审判为中心诉讼构造的形成。客观、全面、科学地审查证人证言,需要在庭审中贯彻落实证据裁判原则以及直接言词原则,强调法官应按照先证据能力然后证明力的顺序依次展开对证人证言的审查判断。证人证言证据能力审查的重点就是,证人证言是否具有进入法庭的资格,一方面需要通过程序的设置保障作为证言载体的证人可以最大程度的陈述其感知的案件事实;另一方面需要对审查的内容从消极的法定排除要件以及积极的构成要件两方面展开,判定证人证言是否有进入法庭的法律资格。证人证言证明力判断的重心就是围绕证人的可信性展开,主要关注证人的可信性以及证言的可信性。
吴磊[6](2019)在《论刑事证人保护制度的完善》文中研究指明在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中,完善刑事证人出庭制度是一项重要内容,如何为刑事证人出庭提供完善的制度保障是立法者和司法工作者共同需要考虑的问题,而刑事证人保护制度的建设正是其中关键的一环。鉴于我国的刑事证人保护制度的建设还在初步阶段,相关的制度设计还过于原则,缺乏可操作性。虽然国内已有很多学者对相关制度提出了一些建设性的意见,笔者认为,在相关法律制度尚未完善,立法和司法实践仍在探索时,对刑事证人保护制度进行研究仍具有重要的意义。本文从以下四个方面对证人保护制度及其完善进行阐述:第一部分,开篇对刑事证人的概念和范围进行界定,指出刑事证人不仅包括普通证人,还有警察证人、专家证人和污点证人,接着通过观察目前我国刑事证人保护制度的现状提出问题,从立法和司法两方面展开,立法方面对法律条文的规定进行梳理,司法方面通过实证分析和案例分析的方法,以数据、图表和案例的方式提出我国刑事证人保护面临的问题——证人不仅会受到被告人一方的打击报复的社会风险,还面临着被侦控机关的侵害的法律风险。第二部分,介绍其他法治发达国家和地区的刑事证人保护制度,本文选取了美国、英国、德国、中国台湾这四个具有代表性的国家和地区。与本文的内容相对应,分析了这四个国家和地区关于刑事证人保护的立法、制度内容,并且证人可以通过作证特免权和污点证人制度来规避法律风险,值得我国根据本国国情引进相关制度。第三部分,经过上文中对我国刑事证人保护的立法和司法现状的观察,并对比国外的成功经验,对问题背后的原因展开分析,笔者认为,证人作证面临的社会风险来自于对证人事前保护的不充分,背后体现的是制度内容的不完善,而证人作证面临的法律风险则来自于伪证罪的使用不当和程序不公、证人特免权和污点证人制度的缺失,证人无法规避作证行为带来的法律风险。第四部分,文章最后一部分提出了笔者对于完善刑事证人保护制度的建议,需要完善对证人的事前保护,进行专门的证人保护法的立法工作,在制度方面需要扩大证人保护的对象和案件范围,明确义务主体,完善保护措施和程序,同时对配套的刑法条文予以完善。在法律风险的防范上,明确伪证罪的追诉标准和程序,建立证人特免权规则和污点证人制度,以期能对证人提供全面的保护。
阮善华[7](2019)在《庭审实质化改革视野下的证人出庭制度研究》文中认为庭审实质化改革的目的是保证无罪的人不受到刑事追究。证人证言是我国刑事诉讼程序当中最重要的证据种类之一。综合分析各国关于证人出庭制度的刑事规范,我们可以清晰地看到,不仅是在大陆法系国家,绝大部分的国家在刑事诉讼程序当中都规定了必要证人强制出庭作证的制度条款,必要出庭的证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则该证人的证言不得作为定罪证据。大量的刑事诉讼理论和实践研究表明,证人出庭作证是检验证人证言真实性、关联性最为有效和科学的方式,但我国刑事证人出庭的数量和效率都非常低,造成了严重的问题。仅从近年来不断平反的冤错案件即可看出,证人出庭制度的问题造成了巨大的法律风险,主要有下列问题:第一,导致证人证言失真,无法直观地了解证人所知的真实情况,影响证人证言的可信度。第二,交叉质询无法进行,控辩双方特别是被告人无法与证人核实案情,庭审沦为形式主义过堂。第三,证人不出庭作证会导致关键事实无法得以查明,最终可能导致冤假错案发生。第四,关键证人不出庭,辩方势必对程序的公正性提出质疑,会在开庭的过程中提出证人出庭作证申请或其他程序性异议,造成庭审中断,降低诉讼效率。庭审实质化改革的目的就是为了解决证人出庭的制度性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庭审实质化改革的相关司法解释性文件。广西根据相关精神,积极推进了证人出庭各项改革试点工作,目前已出台证人出庭作证的试行规则。目前,庭审实质化改革相关试行规则已经经过了近三年的试行,对改革的效果和仍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以完善证人出庭制度,对推进庭审实质化改革具有重要的研究意义和价值。在本文中笔者在分析改革成效以及仍存在问题的基础上,参考域外经验做法,同时结合司法实践进行研究,尝试为我国下一步刑事证人出庭制度的立法提供基层经验和基层智慧。本文主要分为以下五个部分:第一部分:笔者对刑事证人出庭作证制度进行概述,对本文进行研究探讨的关键概念进行明晰,确定讨论范围以及研究背景。首先,分析了庭审实质化改革、证人等的概念以及直接言词原则等概念。第二,分析了庭审实质化改革与证人出庭制度之间的关系,提出了确立直接言词原则的应然性理论和刑事证人不出庭引发的司法实践隐患。最后,分析了刑事证人出庭作证对庭审实质化改革的意义。第二部分:笔者对我国刑事诉讼证人出庭制度的现状进行了介绍,对现行制度存在的问题进行寻根溯源,探究原因,立法制度存在缺陷、法官、检察官主观能动性低和受制于证人主观意愿等等多方面原因共同导致了证人出庭作证率不高。第三部分:笔者对庭审实质化改革中关于证人出庭制度方面的改革措施和机制进行介绍,分析改革的基层实践运行样态,对改革的成效和改革中出现的问题进行分析,分析了改革产生的积极成效,但是改革仍未改变立法制度不足的问题,部分司法人员未能将改革精神贯彻,改革措施落实范围有限,证人出庭仍可能受制于司法人员意愿和证人出庭意愿不强等问题。第四部分:笔者分析了域外刑事证人出庭制度的借鉴点,主要对美国、英国、德国和法国等国家和地区的刑事证人出庭作证制度进行了介绍和分析,总结域外经验的启示和借鉴意义,提炼刑事证人出庭制度的可借鉴部分,为庭审实质化改革后证人出庭制度的建立提供有益的参考。第五部分:笔者提出了庭审实质化改革后证人出庭制度的完善构想,根据理论研究和实践经验,设想建立必要证人强制出庭制度以及与之配套的禁止反言和强化伪证追究制度;引入合理的评估体系和标准,对出庭率进行必要评估;明确证人资格、权利及义务;建设能解除证人后顾之忧的出庭保障制度;建立刑事证人出庭例外制度、赋予证人合理拒证权。
施倪艳[8](2019)在《我国刑事诉讼中的证人保护问题研究》文中认为证人保护制度是一个国家司法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我国的立法中,有关证人保护的规定不够完善,在司法实践中,对证人的保护也非常不足,这导致不少证人在作证的时候心怀顾虑,在作证之后受到不法分子的威胁、恐吓甚至报复,直接的后果就是证人因为其安全得不到保障,而不敢积极地作证。因此,现有的刑事证人保护制度亟待完善。本文从我国刑事证人保护制度的基本价值和内容入手,对我国刑事证人保护制度的不足进行了分析,并对域外主要国家刑事证人保护制度进行了阐释,在此基础上,就如何完善我国的刑事证人保护制度提出了自己的建议。
吴林美子[9](2019)在《刑事证人出庭作证问题研究》文中指出证人出庭作证制度,在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方面发挥着重要的作用。但长期存在的证人出庭作证问题,时刻影响该制度在诉讼实践中的运用。为此很多学者对证人出庭作证问题进行探讨,并从不同角度提出问题的解决办法。本文作者通过对证人出庭作证理论进行研究,结合相关数据,提出证人出庭率低、以书面证言代替证人出庭作证、证人出庭作证案件具有局限性三个问题。然后从制度、观念、规则三方面分析问题的成因。通过借鉴域外不同国家和地区的证人出庭作证制度,结合我国自身实际情况,从制度的完善以及配套规则的健全两方面提出解决问题的思路。
韩倩倩[10](2019)在《辩方证人出庭作证实证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丹宁曾说:“每个法院都要依靠证人,证人理当自由地、无所顾忌地作证,这对执法来说是非常重要的。”证人出庭作证兼具实体意义和程序意义。为了解决证人出庭作证问题,2012年《刑事诉讼法》对证人出庭有关制度进行了修订,主要是围绕证人出庭作证补贴、强制证人出庭作证、证人及其亲属安全保障等条款。但从近年来证人出庭制度的运行状况来看,实践中证人出庭问题依然着严重。自2015年以来,我国部分地区法院进行了庭审实质化改革来解决证人出庭的问题,但辩方证人出不了庭的问题仍未解决。在司法实践中,律师辩护权的行使往往受到较大的制约。在证人出庭方面,对于辩护律师提出的证人出庭作证的申请,法官通常不会允许。辩护方要求提交己方证人,法官拒绝其请求,表示没有必要。辩方证人出庭难,法庭上难以见到辩方证人的身影。本文对辩方证人出庭情况进行分析,将辩方证人出庭情况以及如何保障辩方证人出庭作证作为着重研究问题。笔者采用了数据收集、问卷以及访问的方法对辩方证人出庭作证问题进行实证研究。同时,通过比较研究的方法,对我国证人出庭制度同域外证人出庭制度进行比较,结合我国实践中辩方证人出庭所出现的问题,对保障辩方证人出庭提出完善建议。遵循以上思路,本文正文共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对证人出庭以及辩方证人出庭的相关概念进行厘清,对辩方证人出庭的理论基础和诉讼价值进行了阐述。第二部分对刑事诉讼法下证人出庭制度进行了简要的评析,并从实证的角度对现行刑事诉讼法下辩方证人出庭情况进行了分析,对影响辩方证人出庭的较为突出的问题进行了总结和原因分析。第三部分是将两大法系的证人出庭作证制度同我国证人出庭作证制度进行了对比考察,以期在解决辩方证人出庭问题上有所借鉴。第四部分结合我国司法实践,针对研究的问题提出了相应的建议。首先,建议从立法上确立直接言词原则,尽量减少书面证言的使用,防止庭审虚化;其次,要求证人必须出庭作证,其证言才能作为采信依据;再次,对“法官认为有必要“的证人进行具体规定,限制法官对辩方证人出庭申请的自由裁量权;最后,从证人的保护和经济补偿等方面提出完善建议,希望能对辩方证人出庭问题的解决起到一定帮助作用。总揽全文,本文的创新之处在于:第一,选题新颖。在证人出庭的研究中,大多数学者都倾向于从整体证人出庭情况以及控方证人出庭的角度来研究证人出庭的问题,并且研究中较少提及辩方证人出庭的问题。本文从辩方证人出庭角度来研究证人出庭问题,将辩方证人出庭问题作为研究的重点。第二,方法独特。本文采用了数据分析、问卷调查以及访问的方法来对辩方证人出庭问题进行深入分析。同时,运用了比较分析的方法,考察并借鉴了两大法系对证人出庭制度的规定,来认识和分析我国辩方证人出庭的问题所在,并提出了改善建议。第三,针对性强。本文仅从辩方证人出庭在立法和实践中存在的问题进行论述,并且针对性地对相关制度中辩方证人出庭规定的不足之处做出了思考,凸显出了辩方证人出庭在解决证人出庭问题中的重要性,具有较强的适用性。当然,本文还有很多不足之处。由于我国证人出庭制度尚不完善,实践中的情况更加复杂,对辩方证人出庭的研究还有完善空间。笔者的研究限于自身能力,辩方证人出庭的数据少,研究的深度不能涵盖到问题的各个方面,文中的观点和相关数据不是特别成熟,还有待进一步完善。
二、关于刑事证人作证制度的思考(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关于刑事证人作证制度的思考(论文提纲范文)
(2)中国刑事证人出庭作证激励机制反思与重构(论文提纲范文)
一、引言 |
二、中国刑事证人出庭作证激励机制的基本含义 |
(一)刑事证人出庭作证的基本含义 |
1. 刑事证人的基本含义 |
2. 出庭作证的基本含义 |
(二)激励机制的基本含义 |
三、中国现行刑事证人出庭作证激励机制反思 |
1.对刑事证人出庭作证行为法律属性的定位不科学 |
2.对刑事证人的保护力度不够 |
3.对刑事证人出庭作证的奖励机制缺位 |
4.对刑事证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作证行为的惩罚太轻 |
四、重构中国刑事证人出庭作证激励机制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
(一)重构中国刑事证人出庭作证激励机制的必要性 |
1. 查明案件事实的需要 |
2. 提高诉讼效率的需要 |
3. 维护刑事证人合法权益的需要 |
(二)重构中国刑事证人出庭作证激励机制的可行性 |
1. 重构我国刑事证人出庭作证激励机制的理论依据 |
(1)经济学的成本与收益分析理论 |
(2)法理学的权利本位理论 |
(3)行为科学的激励理论 |
2. 重构我国刑事证人出庭作证激励机制的实践依据 |
(1)大陆法系国家和英美法系国家的相关立法实践经验可供借鉴 |
(2)我国中央和地方关于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护立法的实践经验可供参考 |
(3)我国公安司法机关和刑事案件的被害方悬赏征集案件线索的实践经验可供参照 |
五、重构中国刑事证人出庭作证激励机制的具体设想 |
(一)合理界定我国刑事证人出庭作证行为的法律属性 |
(二)强化对我国刑事证人的保护力度 |
(三)增设我国纯正证人出庭作证奖励机制 |
(四)完善不纯正证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作证的惩罚机制 |
(五)重构我国刑事证出庭作证激励机制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
1. 重构我国刑事证人出庭作证激励机制应采用何种立法模式的问题 |
2. 纯正证人的作证权利能否绝对化的问题 |
3. 重构我国刑事证人出庭作证激励机制应坚持什么原则的问题 |
六、结语 |
(3)刑事诉讼证人出庭作证制度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绪论 |
第一节 选题背景及研究意义 |
一、选题背景 |
二、研究意义 |
第二节 相关研究现状 |
一、我国研究现状 |
二、国外研究现状 |
三、简要评析 |
第三节 研究思路及研究方法 |
一、研究思路 |
二、研究方法 |
第四节 主要创新点与不足之处 |
一、主要创新点 |
二、不足之处 |
第二章 刑事诉讼证人出庭作证制度的概念界定及其价值 |
第一节 刑事诉讼证人出庭作证制度的概念界定 |
一、刑事诉讼证人的概念界定 |
二、刑事诉讼证人出庭作证的概念界定 |
第二节 刑事诉讼证人出庭作证制度的价值 |
一、证人出庭作证是实现实体正义的重要保障 |
二、证人出庭作证是实现程序正义的必然要求 |
三、证人出庭作证是保障人权的有力武器 |
第三章 我国刑事诉讼证人出庭作证制度的现状及困境 |
第一节 刑事诉讼证人出庭作证制度的实践现状 |
一、刑事诉讼证人出庭作证制度的相关规定 |
二、刑事诉讼证人出庭作证制度的司法实践 |
第二节 刑事诉讼证人出庭作证制度的困境 |
一、证人的条件和出庭证人的范围不合理 |
二、强制证人出庭作证的立法规定不完善 |
三、拒证相关规定不完善 |
四、证人出庭作证的保护和补偿措施存在不足 |
第四章 国外刑事诉讼证人出庭作证制度及启示 |
第一节 英美两国的刑事诉讼证人出庭作证制度 |
一、英国的刑事诉讼证人出庭作证制度 |
二、美国的刑事诉讼证人出庭作证制度 |
第二节 德日两国的刑事诉讼证人出庭作证制度 |
一、德国的刑事诉讼证人出庭作证制度 |
二、日本的刑事诉讼证人出庭作证制度 |
第三节 国外刑事证人出庭作证制度的启示 |
一、证人资格和出庭证人的范围明确 |
二、强制证人出庭作证制度完善 |
三、拒证权得到普遍承认 |
四、证人出庭作证的保护及补偿措施有效运行 |
第五章 完善我国刑事诉讼证人出庭作证制度的建议 |
第一节 明确证人资格与出庭证人的范围 |
一、明确证人资格 |
二、确立出庭证人的合理范围 |
第二节 明确强制证人出庭作证的相关规定 |
一、明析强制证人出庭的条件 |
二、细化强制证人出庭的程序 |
三、确立拒绝出庭作证的法律责任 |
第三节 扩大拒证权 |
一、明确拒绝作证权 |
二、规定拒证权的例外情况 |
三、建立行使拒证权的程序 |
第四节 强化证人的保护及补偿措施 |
一、优化证人出庭作证的保护制度 |
二、增强证人出庭作证的补偿措施 |
结语 |
参考文献 |
在读期间科研成果 |
致谢 |
(4)以庭审为中心下的刑事证人出庭问题 ——以长春市二道区法院为数据模型(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绪论 |
第二章 庭审中心主义下的刑事证人出庭制度概述 |
2.1 庭审中心主义的概念特征 |
2.1.1 庭审中心主义概述 |
2.1.2 区别庭审中心主义与其他“主义” |
2.2 庭审中心主义与证人出庭关联 |
2.2.1 庭审中心主义的实行 |
2.2.2 庭审中心主义和证人出庭的关系 |
第三章 我国证人出庭现状——以长春市二道区法院为实证分析视角 |
3.1 选择原因 |
3.2 调研方式 |
3.3 数据整理 |
3.3.1 长春市二道区法院证人出庭情况 |
3.3.2 长春市二道区法院证人出庭案件类型情况 |
3.3.3 长春市二道区法院出庭证人种类 |
3.3.4 证人出庭作证申请方 |
3.3.5 数据汇总 |
3.4 证人出庭难得原因 |
3.4.1 我国民众法律意识普遍薄弱 |
3.4.2 立法上低估证人出庭作用 |
3.4.3 证人保护措施规定的缺失 |
3.4.4 法官对于证人出庭并不积极 |
3.4.5 对于证人可以不出庭的情形设置不全 |
(1) 以法律规定为由 |
(2) 有证据证明证言 |
(3) 获取证言的手段合法为理由 |
3.4.6 缺乏强制证人出庭相关规定 |
第四章 我国证人出庭制度完善建议 |
4.0 前言 |
(1) 证人证言必须经过当庭审查 |
(2) 证人出庭的形式必要 |
(3) 证人出庭是保障当事人双方质证权的条件 |
(4) 司法改革的必然要求 |
4.1 加强普法建设以增强民众的法律意识 |
4.2 立法上强化证人作用 |
4.2.1 证人出庭制度的完善 |
4.2.2 对于证人的出庭条件作详细规定 |
4.2.3 强制证人出庭责任划分 |
4.2.4 完善侦查人员出庭规范 |
4.3 完善证人保护制度 |
4.3.1 扩大证人保护对象的范围 |
4.3.2 扩大保护的权益范围 |
4.3.3 设立专门的证人保护机构 |
4.4 强化法官允许证人出庭的积极性 |
4.5 完善“证人不出庭”的法律设置 |
4.5.1 法院允许证人不出庭的情形 |
(1) 非关键证人 |
(2) 证言对量刑不具重要性 |
(3) 证人出庭有危险 |
4.5.2 证人享有拒证权的情形 |
(1) 特殊身份证人的免作证权 |
(2) 明确可拒绝出庭的正当理由 |
4.6 确立强制证人出庭措施 |
4.6.1 明确强制措施使用条件 |
4.6.2 明确证人不出庭的后果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5)论刑事证人证言的审查判断(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案例及其问题揭示 |
(一)段某受贿案及其揭示的问题 |
1.段某受贿案的案情 |
2.段某案所揭示的问题 |
(二)陈某故意伤害案及其揭示的问题 |
1.陈某故意伤害案的案情 |
2.陈某案所揭示的问题 |
(三)证人证言审查判断中存在的其他问题 |
1.证人证言审查判断的诉讼阶段不具体 |
2.证人证言的审查判断的内容不明确 |
二、刑事证人证言审查判断的一般原理 |
(一)刑事证人证言审查判断的内涵 |
1.证据的审查判断 |
2.证人证言的审查判断 |
(二)刑事证人证言审查判断的指导原则 |
1.证据裁判原则 |
2.直接言词原则 |
(三)刑事证人证言审查判断的基本要素 |
1.刑事证人证言审查判断的主体 |
2.刑事证人证言审查判断的对象 |
3.刑事证人证言审查判断的行为 |
三、刑事证人证言证据能力的审查 |
(一)刑事证人证言证据能力审查的程序设置 |
1.保障证人记忆完整的程序配备 |
2.确保证人出庭作证的程序安排 |
3.完善证人证言获取的程序设计 |
(二)刑事证人证言证据能力审查的规则设置 |
1.证人证言证据能力的消极构成要件 |
2.证人证言证据能力的积极构成要件 |
四、刑事证人证言证明力的判断 |
(一)刑事证人证言证明力判断的模式 |
1.自由模式——自由心证 |
2.法定模式——新法定证据主义 |
(二)刑事证人证言证明力判断的规制 |
1.证人证言的补强 |
2.证人证言证明力的判断标准 |
(三)刑事证人证言证明力判断的内容 |
1.证人可信性的判断 |
2.证言可信性的判断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6)论刑事证人保护制度的完善(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一、我国的刑事证人保护 |
(一)刑事证人 |
1.证人的内涵 |
2.刑事证人的范围 |
(二)立法现状——以法条梳理为脉络 |
1.刑事证人保护立法 |
2.刑事证人保护制度的内容 |
(三)司法现状——以实证分析为线索 |
1.证人受到打击报复的实证分析 |
2.侦控机关以伪证罪追究证人责任的典型案例 |
二、其他国家和地区的刑事证人保护制度 |
(一)证人保护立法 |
(二)证人保护制度的内容 |
1.证人保护的对象和适用范围广泛 |
2.证人保护的义务主体设置明确 |
3.证人保护的程序可操作性强 |
4.证人保护的措施完善 |
(三)证人特免权规则 |
(四)污点证人制度 |
三、我国刑事证人保护制度的问题分析 |
(一)没有专门的证人保护法 |
(二)证人保护制度的内容存在明显缺陷 |
1.保护的对象和适用范围过于狭窄 |
2.保护的义务主体不明确 |
3.保护的程序不明确 |
4.保护的措施有限 |
(三)打击报复证人罪和妨害作证罪与刑诉法的规定不配套 |
(四)伪证罪的追诉标准和程序随意 |
1.伪证罪的追诉标准模糊 |
2.伪证罪的追诉程序不公正 |
(五)证人特免权规则的缺失 |
(六)污点证人制度的缺失 |
四、刑事证人保护制度的完善 |
(一)制定专门的证人保护法 |
(二)完善刑事证人保护制度的内容 |
1.扩大证人保护的对象和适用范围 |
2.明确证人保护的义务主体 |
3.明确证人保护的程序 |
4.完善证人保护的措施 |
(三)修改打击报复证人罪和妨害作证罪的刑法规定 |
1.明确打击报复证人罪和妨害作证罪的犯罪客体 |
2.扩大打击报复证人罪和妨害作证罪保护的对象 |
3.扩大打击报复证人罪和妨害作证罪保护的权益范围 |
4.细化妨害作证罪和打击报复证人罪的量刑标准 |
(四)完善伪证罪的追诉标准和程序 |
1.明确伪证罪的追诉标准 |
2.完善伪证罪的追诉程序——区分追诉主体与保护主体 |
(五)建立证人特免权规则 |
(六)建立污点证人制度 |
1.污点证人制度的模式选择 |
2.污点证人制度适用的案件范围 |
3.加大对污点证人的保护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7)庭审实质化改革视野下的证人出庭制度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前言 |
一、庭审实质化改革与刑事证人出庭制度概述 |
(一)庭审实质化改革与刑事证人出庭制度基本概念 |
1.庭审实质化改革的概念 |
2.证人的概念 |
3.直接言词原则的概念 |
4.传闻证据规则的概念 |
(二)庭审实质化改革与刑事证人出庭的关系 |
1.庭审实质化改革与证人出庭之间的关系 |
2.证人出庭作证权利义务论 |
3.直接言词原则确立的应然性 |
4.传闻证据规则的扬弃和吸收 |
(三)刑事证人出庭对庭审实质化改革的意义 |
1.刑事证人出庭作证是程序正义的必然追求 |
2.证人出庭作证可以促进案件查明事实 |
3.刑事证人出庭作证有利于人权保障 |
4.证人出庭作证是庭审实质化改革的必然趋势 |
5.可以促使控辩平衡,增强对抗 |
6.法治教育意义丰富 |
二、庭审实质化改革前的刑事证人出庭制度分析 |
(一)刑事证人出庭法律制度框架 |
1.刑事证据法的发展 |
2.刑事证人出庭的法律规定 |
(二)刑事证人出庭制度存在的主要问题 |
1.刑事证人出庭制度存在问题概述 |
2.证人出庭制度问题寻根溯源 |
3.刑事证人不出庭作证的负面影响 |
三、庭审实质化改革中的证人出庭制度分析 |
(一)刑事证人出庭制度改革框架 |
1.主要制度框架 |
2.试点法院改革制度 |
(二)证人出庭制度改革之后取得的成效 |
1.出庭证人数量和出庭率提高 |
2.实现证人隐蔽作证方式 |
3.提高案件审理的效率 |
4.提高案件的质量。 |
(三)改革之后证人出庭制度仍面临的问题 |
1.改革理念仍未完全深入贯彻至全局 |
2.证人出庭与否,受制于证人的主观意愿 |
3.证人人身财产保护制度仍不完善 |
4.控辩双方申请证人出庭作证主动性不均衡 |
5.部分侦查人员对出庭作证存在畏难心理和抵触心理 |
四、域外刑事证人出庭制度借鉴 |
(一)普通法系刑事证人出庭制度简介 |
1.美国刑事证人出庭制度简介 |
2.英国刑事证人出庭制度简介 |
(二)大陆法系刑事证人出庭制度简介 |
1.德国刑事证人出庭制度简介 |
2.法国刑事证人出庭制度简介 |
(三)域外刑事证人出庭制度借鉴点 |
1.美国刑事证人出庭制度借鉴点 |
2.英国刑事证人出庭制度借鉴点 |
3.德国刑事证人出庭制度借鉴点 |
4.法国刑事证人出庭制度借鉴点 |
五、我国刑事证人出庭制度的完善构想 |
(一)立法确立直接言词原则,明确证人应当出庭的条件及例外 |
(二)立法明确证人的权利和义务 |
(三)赋予证人附条件拒证权 |
(四)建立证人出庭的保障制度 |
(五)确立证人强制作证制度 |
(六)建立证据展示制度 |
(七)建立必要的证人出庭绩效考核制度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8)我国刑事诉讼中的证人保护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刑事诉讼证人保护制度概述 |
(一) 刑事诉讼证人保护制度的基本价值 |
(二) 刑事诉讼证人保护制度基本内容 |
1. 刑事诉讼证人保护制度的保护主体 |
2. 刑事诉讼证人保护制度的保护对象 |
3. 刑事诉讼证人保护制度的保护措施 |
二、我国刑事证人保护存在的不足 |
(一) 刑事诉讼证人保护制度的主体模糊、保护程序缺失 |
(二) 刑事诉讼证人保护制度的对象范围过于狭隘 |
(三) 刑事诉讼证人保护制度中实施特殊保护措施的案件范围太窄 |
(四) 预防性保护措施弱化缺位 |
三、域外刑事诉讼证人保护制度考察 |
(一) 美国的证人保护制度 |
1. 美国证人保护的立法 |
2. 美国证人保护的机构 |
3. 美国证人保护的程序 |
(二) 英国的证人保护制度 |
1. 英国证人保护的立法 |
2. 英国证人保护的机构 |
3. 英国证人保护的程序 |
(三) 德国的证人保护制度 |
1. 德国证人保护的立法 |
2. 德国证人保护的机构 |
3. 德国证人保护的程序 |
(四) 域外证人保护制度综合评析 |
1、保护主体明确具体、保护程序完整详细 |
2、保护对象范围宽泛 |
3、注重保护力度的层次配置 |
四、我国刑事证人保护制度的完善 |
(一) 确定证人保护主体 |
(二) 扩大证人保护对象 |
(三) 健全证人保护程序 |
(四) 强化对证人的特殊保护 |
1. 扩大对证人进行特殊保护的案件范围 |
2. 调整对证人进行特殊保护的具体措施 |
3. 建立对证人进行特殊保护的评估机制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9)刑事证人出庭作证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选题背景及意义 |
二、文献综述 |
三、本文写作思路与篇章结构 |
第一章 刑事证人出庭作证相关内容厘清 |
第一节 刑事证人出庭作证规定的立法历程 |
一、1979 年和1996 年《刑事诉讼法》证人出庭作证规定 |
二、2012年《刑事诉讼法》证人出庭作证的规定 |
第二节 刑事证人出庭作证的基本理论 |
一、刑事证人的概念 |
二、刑事证人的资格 |
三、刑事证人的作证行为 |
第三节 刑事证人出庭作证的内容 |
第四节 刑事证人出庭作证的意义 |
一、有利于贯彻直接言词原则 |
二、促进庭审实质化进程 |
本章小结 |
第二章 刑事证人出庭作证问题的实践探索 |
第一节 刑事证人出庭作证存在的问题 |
一、证人出庭率低 |
二、以书面证言代替证人出庭作证 |
三、证人出庭作证案件具有局限性 |
第二节 刑事证人出庭作证问题的产生原因 |
一、现有刑事证人出庭作证制度存在不足 |
二、传统观念对证人出庭作证的影响 |
三、质证权规则的缺失 |
本章小结 |
第三章 域外刑事证人出庭作证规定的比较考察 |
第一节 英美法系刑事证人出庭作证规定 |
一、英国 |
二、美国 |
第二节 大陆法系刑事证人出庭作证规定 |
一、日本 |
二、德国 |
第三节 域外刑事证人出庭作证规定的启示 |
一、免证特权 |
二、证人的保护措施 |
本章小结 |
第四章 解决刑事证人出庭作证问题的构想 |
第一节 现有刑事证人出庭作证制度的完善 |
一、细化证人资格 |
二、完善申请证人出庭作证环节 |
三、对书面证言的适用进行细化规定 |
四、完善刑事证人出庭作证保障措施 |
五、免证特权的专章规定 |
第二节 健全刑事证人出庭作证制度的配套规则 |
一、证人帮助规则 |
二、被告人质证权规则 |
本章小结 |
结论 |
参考文献 |
致谢 |
攻读学位期间发表论文 |
(10)辩方证人出庭作证实证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0.前言 |
0.1 问题的提出 |
0.2 文献综述 |
0.2.1 国内的研究现状 |
0.2.2 国外的研究现状 |
0.3 本文的研究方法与思路 |
0.3.1 研究方法 |
0.3.2 研究的思路 |
1.辩方证人出庭作证概述 |
1.1 我国辩方证人出庭作证相关概念 |
1.1.1 证人概念 |
1.1.2 辩方证人概念 |
1.1.3 辩方证人出庭作证的涵义 |
1.2 辩方证人出庭作证之理论基础 |
1.2.1 公民履行作证义务是“勿论之理” |
1.2.2 辩方证人出庭作证符合社会契约论 |
1.2.3 辩方证人出庭作证是直接言词原则应有之义 |
1.3 辩方证人出庭作证制度诉讼价值 |
1.3.1 符合揭示案件客观真相的需要 |
1.3.2 防止法官片面性和主观臆断 |
1.3.3 是实现庭审实质化的关键环节 |
2.辩方证人出庭作证的实际现状及成因 |
2.1 证人出庭制度法律文本分析 |
2.1.1 证人的资格与义务 |
2.1.2 证人出庭作证的条件 |
2.1.3 强制证人出庭作证的及拒绝作证的制裁制度 |
2.1.4 证人保护与补偿制度 |
2.2 辩方证人出庭实务分析 |
2.2.1 调研方法与资料 |
2.2.2 调研结果分析 |
2.2.3 存在的主要问题总结 |
2.3 辩方证人出庭制度现存问题成因透视 |
2.3.1 客观原因 |
2.3.2 主观原因 |
3.域外证人出庭作证制度的可借鉴性 |
3.1 证人采信规则之比较 |
3.1.1 英美法系与大陆法系证言采信规则对比 |
3.1.2 我国证言采信规则与两大法系证言采信规则的对比 |
3.2 证人出庭传唤规则之比较 |
3.2.1 英美法系与大陆法系证人传唤规则对比 |
3.2.2 我国与两大法系证人传唤规则对比 |
3.3 证人拒证及制裁制度之比较 |
3.3.1 英美法系与大陆法系证人拒证及制裁制度对比 |
3.3.2 我国与两大法系证人拒证及制裁制度对比 |
3.4 证人保护及补贴制度之比较 |
3.4.1 英美法系与大陆法系证人保护及补贴制度对比 |
3.4.2 我国与两大法系证人保护及补贴制度对比 |
4.我国辩方证人出庭作证制度的完善路径和构想 |
4.1 在立法上确立直接言词原则 |
4.2 完善证言采信规则的具体措施 |
4.2.1 确保法官必须当庭采证 |
4.2.2 确保裁判者证据采信的庭审亲历性 |
4.2.3 确保采信的证言为证人当庭作出 |
4.3 规范法官处理辩方证人出庭作证申请的行为 |
4.3.1 界定应当允许辩方证人出庭的标准 |
4.3.2 界定证人可不出庭的情形 |
4.4 保障辩方证人出庭其他建议措施 |
4.4.1 强制证人出庭的制裁措施 |
4.4.2 关于证人出庭作证的保障措施 |
结语 |
参考文献 |
后记 |
致谢 |
四、关于刑事证人作证制度的思考(论文参考文献)
- [1]我国刑事证人保护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其完善[D]. 黄雪竹. 青岛大学, 2021
- [2]中国刑事证人出庭作证激励机制反思与重构[J]. 田国宝. 法学, 2021(02)
- [3]刑事诉讼证人出庭作证制度问题研究[D]. 路千仟. 安徽财经大学, 2020(08)
- [4]以庭审为中心下的刑事证人出庭问题 ——以长春市二道区法院为数据模型[D]. 王子毓. 延边大学, 2020(05)
- [5]论刑事证人证言的审查判断[D]. 窦凯. 黑龙江大学, 2020(05)
- [6]论刑事证人保护制度的完善[D]. 吴磊. 浙江工商大学, 2019(05)
- [7]庭审实质化改革视野下的证人出庭制度研究[D]. 阮善华. 广西师范大学, 2019(04)
- [8]我国刑事诉讼中的证人保护问题研究[D]. 施倪艳. 苏州大学, 2019(04)
- [9]刑事证人出庭作证问题研究[D]. 吴林美子. 黑龙江大学, 2019(03)
- [10]辩方证人出庭作证实证研究[D]. 韩倩倩. 西南财经大学, 2019(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