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全国法院超期羁押案件如期清理完毕(论文文献综述)
毛丽娜[1](2019)在《未决羁押期限研究》文中研究指明未决羁押制度集中体现了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之间的尖锐矛盾,一方面它能够保证刑事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另一方面也临时性地剥夺了公民的人身自由等基本权利。未决羁押期限是未决羁押制度的核心,未决羁押期限的合理化对于防止羁押权力滥用、保障人身自由和提高诉讼效率具有重要意义。本文在充分考虑到我国司法改革的现实情况的基础之上,对比借鉴了域外国家羁押制度的有益经验,进而对我国未决羁押期限之现状进行分析找出问题所在,最后提出改革的具体构想,以期对我国羁押期限立法及司法有所助益。本文共分四部分进行了论述:第一部分主要介绍了未决羁押期限设置的理论基础。合理的未决羁押期限设定应体现刑事诉讼谦抑理念和诉讼主体性理念,应遵循无罪推定原则、诉讼及时原则以及比例原则。第二部分对未决羁押期限进行了域外考察。主要采用比较分析的方法,对大陆法系以及英美法系中具有代表性的国家的未决羁押期限制度分别进行考察,总结其优良做法,以期对完善我国未决羁押期限制度提供有益借鉴。第三部分通过对我国未决羁押期限的现状进行分析,指出我国未决羁押期限主要存在羁押期限与办案期限合一、羁押期限无上限规定、羁押期限的延长具有任意性、司法审查以及比例原则的缺失等问题。针对以上问题,笔者在第四部分从指导原则、具体措施以及配套措施三个方面提出了我国未决羁押期限制度的改革构想:首先应确立无罪推定原则、诉讼及时原则及比例原则;其次应实现“两个分离”、明确规定最长羁押期限、严格限制羁押期限的延长、建立严格意义上的司法审查机制以及完善羁押期限的程序性救济;最后还应完善取保候审措施、探索建立认罪案件非羁押机制。
李红辉[2](2016)在《地方刑事审判职能转型研究 ——以东莞地区的实践为基础》文中认为以改革开放以来的东莞地区为参照样本,对一定历史时期的刑事审判职能转型展开研究相当鲜见。透过并不完整的被尘封的史料、数据和案例,分析中国地方刑事审判职能转型,主要目的是要总结出地方刑事审判职能转型的模式、转型的方向、转型的途径以及转型的外在表现形式。本文除导论和结束语之外,包括四个部分:导论阐述了研究地方刑事审判职能转型的意义、研究现状、研究内容与研究方法。提出本文的研究主旨是中国地方刑事审判的职能转型及其限度,力图在经验的层面解说中国地方刑事审判职能转型与社会整体转型之间的内在联系,执政党政策和国家法律的发展变化对地方刑事审判职能发展的形塑,探求中国地方刑事审判职能转型的实践过程、规律、特点及其局限。本论题研究的意义在于刑事审判职能转型具有地方性、内生(自生自发)性和转型改革的实验性。本文研究的主线是“中国地方刑事审判职能转型及其限度”。在研究方法上,主要有以档案为中心的内容分析、历史/比较分析和法社会学分析等方法。第一章研究改革开放以来地方刑事审判的整体发展。主要包括三个方面:一是指出地方刑事审判整体发展的背景是传统社会的解构与现代社会的转型。国家实行改革开放,推行经济体制改革,发展市场经济,解构了以计划统制为特征的传统社会。市场经济促进了公民的主体性发展,个人权利的成长构成了社会转型的基础。社会转型对刑事审判职能转型的影响主要表现在:执政党下放地方权力激发了地方改革的活力,地方司法内生性职能转型被激活。但社会转型太快使传统的社会控制机制失效,从而使刑事审判控制社会秩序的压力激增,这也促使执政党不断地强化刑事审判惩罚犯罪的职能作用。但从长久来看,为了适应社会结构的整体转型,决定刑事审判职能转型方向的仍然是保障和促进公民个人权利的发展。二是分析了在政策与法律自上而下的推进下,刑事审判职能转型发展可以分为法制化初始时期、“严打”时期、司法改革时期三个阶段。其中,司法改革时期又可分为执法活动改善阶段、推进司法改革阶段和深化司法体制改革阶段,刑事审判在不同的发展阶段体现出职能转型的不同特点。三是分析了地方刑事审判在自上而下整体性发展的同时,亦存在地方刑事审判职能转型自我演进的现象,这主要是由不同时期地方刑事审判所面临的主要矛盾决定的,这是一种自下而上“摸着石头过河”式的地方司法创新。表现在法制化初始时期,地方主要以践行公开审判的方式推进刑事审判法制化发展;在“严打”时期,由于审判政治化运作,导致审判体制、机制和程序脱离了法制轨道,法外规则丛生,形成了独具特色的“严打”司法习惯和司法传统。在改革时期,由于激发了地方刑事审判职能转型的发展活力,地方刑事审判在权力运行机制上、审判技术上、裁判规则上开始了颇具地方特点的改革尝试,为国家司法制度的发展、法律的完善输送了地方经验。第二章研究地方刑事审判的“专政型”司法模式。专政型司法的政治逻辑,是执政党通过政策的发动,各省统一部署,地区层层落实。专政型司法的外在表现是实体判决上“从重”、程序审理上“从快”、刑事审判重心不在法庭而在于公开执行的宣判大会。地方专政型司法模式的特点主要是司法职能的政治化运行、刑事审判权力的“专横”以及刑事审判运行机制法外丛生且刑事审判技术粗糙。这种刑事审判模式延续了共和国建国以来的政治司法运作模式:首先,刑事审判是实施执政党刑事司法政策的工具,执政党的政策是法律的灵魂,更是刑事审判展开行动的依据;其次,刑事审判是实现阶级统治的工具,是实现阶级斗争的“刀把子”、维护统治秩序的“枪杆子”;再次,刑事审判的任务是对犯罪分子进行专政,通过镇压犯罪,刑事审判成为维护国家机器正常运转的手段。因此,刑事审判的主要职能只重视专政的属性和惩罚犯罪的职能,而忽视了其它职能,因而是工具主义的。第三章研究地方刑事审判向公正型司法职能转型。地方刑事审判从专政型司法模式向公正型司法模式转型主要集中在三个方面:一是刑事审判从“严打”的“从重从快”方针中解脱出来,在追求公正与效率的双重价值过程中,刑事程序开始了两极化发展:一方面由于案件数量剧增,程序要求日益繁琐,审判机构不堪重负,出现了以追求案件审理高效为目的普通程序简易化审理;另一方面遇到疑难复杂案件,由于证据裁判原则不能在各个审判组织之间得到全面贯彻,法官裁判案件需要考虑照顾的因素太多,使案件审理过程出现太多的“潜规则”,从而使案件不能得到及时公正处理,程序冗长拖沓,法外程序较多。此一时期,司法实务界开展清理超期羁押全国性大行动,在刑事审判领域开始注重被告人的程序权利。二是司法职能转型集中在以刑事审判权力运行机制为中心的改革导向上。主要表现在:审判人员不再实践“三员办案”司法协作机制,刑事司法协作开始转变为“公、检、法联席会议”制度性协作;由于案件多、积案多以及法官裁判负担加重,处于科层制上层的院庭长开始还权于合议庭,审判分离的现象减少;为了使1996年修改《刑事诉讼法》时确立的抗辩式审判制度得到落实,东莞地区在刑事审判实践中出现了庭前证据交换,以帮助律师进行有效辩护,实现诉讼结构上的控辩平衡。三是在严格控制死刑适用的刑事审判制度性变革中,地方刑事审判在定案证据标准方面出现了一定的技术性规则,一审、二审的庭审功能得到不断强化,事实上开始了以保护被告人权利为导向的庭审实质化改革。同时,地方法院还创新实施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调解和司法救助制度以化解诉讼矛盾,实现“案结事了”。正是由于这种审判职能转型具有权利保护的价值取向,大大提升了司法的公正性,笔者将这种司法实践模式称之为“公正型”司法职能模式。第四章研究中国地方刑事审判职能转型的限度。一是地方刑事审判向公正型司法模式的职能转型受到政法体制权力架构的制约。首先是党政权力的影响与干预。表现在地方党委决定了地方审判机构人事任免,上级及地方党委的认可成为了评价地方刑事审判机构职能的标准。这使得地方审判机构极易受到党政权力的不当干预。实践中,政法委协调个案的处理已成为地方司法传统和习惯。同时,地方行政掌握着地方审判机构的人事管理权和财政管理权,这也会影响或制约审判权的独立行使。其次是地方党政领导将审判机构视为政府的“职能部门”和地方政策的执行者,与其他部门一样承担“维稳”的任务,这也会导致地方党政领导关注的刑事案件难以实现公正审判。二是刑事司法权力运行机制的影响。首先是刑事司法权力的体制性配置出现侦查权独大的结构性缺陷,导致司法实践中审判权过分依赖侦查权,侦查结论主导着刑事审判的结论,以审判为中心的程序性控权机制始终建立不起来;其次是法院内部刑事审判权行政化运行,审判权与审判管理权、审判监督权划分不细,权责范围不明,权力混同导致审判权被多头行使,使“审理者裁判,裁判者负责”的司法改革要求在实践中难以落实,建立公正司法的裁判机制存在司法体制和机制上的困难。三是确保公正司法必备的制度性规则不健全,如案件简繁分流规则、审级职能的确定规则、庭前准备程序规则、辩护权的保障规则(包括法律援助、有效辩护等)、大小合议庭(包括如果有陪审员的情况下如何评价)评议规则等程序规则,以及传闻证据规则、证人鉴定人出庭作证规则、交叉询问规则等证据规则,都是以重打击、轻保护为价值取向,缺少精致的程序规则和证据规则保障人权发展,审判职能转型仍然停留于经验司法阶段,公正司法所要求的精密的制度规则尚未形成。四是法官的职业化程度较底,职业保障制度建设过程缓慢,法官的司法观念和司法能力尚不能适应公正审判职能的要求。审判的独立性保障制度不完善,司法责任制不健全,审判信息公开机制不足,也是中国刑事审判向公正型职能转型存在的障碍。结束语对全文进行了总结和展望。首先指出中国地方刑事审判职能转型正在由专政型司法模式向公正型司法模式转型。虽然执政党所确定的“政策——任务”支配了中国地方刑事审判三十多年的发展,但这种自上而下的转型推进是形式上的,真正促进这种转型发展的内在动力是社会整体转型过程中人的权利的发展,保障与促进人的权利的发展决定了刑事审判职能转型的方向。刑事审判职能转型的路径表现为一种自上而下整体推进与自下而上地方创新相结合的形态,不是靠单一的发展方式,而以庭审实质化为中心的正当程序规则在刑事审判中日益技术化发展是刑事审判向公正型司法职能模式转型的外在表现形式。当前,地方刑事审判职能在转型过程中遇到了体制性、机制性和保障性障碍,需要国家的司法权力进行结构性调整,更需要进一步激发地方改革活力。执政党自十八届三中全会以来所确立的司法体制改革的目标、任务以及具体举措,已经开始从司法管辖制度、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法院内部职权配置、审判权力运行机制、阳光司法机制、法院人员的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法院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等角度开始了推进司法改革的顶层设计,这些改革内容虽然在某些方面可能并不彻底,但已经触及到司法改革面临的体制性和结构性矛盾,为地方司法职能向公正型转型的破局发展确立了方向,地方司法职能转型必定在新一轮的司法改革过程中表现出前所未有的发展活力与动力。
折月[3](2015)在《论我国隐性超期羁押》文中认为隐性超期羁押是指羁押期限虽未突破法律规定的上限,但办案机关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丧失羁押必要性后仍对其继续羁押的实质违法行为,它有悖于无罪推定原则和羁押比例原则。隐性超期羁押“隐”于合法羁押的表象中,很难通过专项治理活动予以纠防,这决定了隐性超期羁押的危害远大于显性超期羁押。刑事司法实践中,清理、纠正超期羁押,并不都是采用加快诉讼进程、加大释放力度等有利于保障被羁押者权利的方式进行,有相当一部分案件通过补办延长羁押期限通知书等法律手续,使原本违法的超期羁押具备“合法”形式。显性超期羁押并没有被根治,而是转为更难纠防的隐性超期羁押。在侦查阶段,办案机关往往因侦查取证等需要,对羁押期限进行不必要延长或重新计算。实践中申请延长和重新计算的理由繁多、次数频繁,审批层次多、手续繁杂,由此产生了严重的隐性超期羁押。在审查起诉阶段,由于缺少法定审批程序和外部监督程序,审查起诉期限不必要的延长产生隐性超期羁押;有些检察机关办案人员利用退回补充侦查制度借期办案,可能会对犯罪嫌疑人产生长达五个月或更长时间的隐性超期羁押;因改变管辖重新计算办案期限,使得犯罪嫌疑人羁押期限也随之重新计算,重新计算之前经过的羁押时间不受任何期限约束,形成隐性超期羁押。在审判阶段,审理期限的不必要延长、重新计算以及精神病鉴定不计入审限等都会对被告人造成隐性超期羁押。独立羁押制度的缺失是产生隐性超期羁押的根本原因,落后的司法观念及实践中的不当操作是产生隐性超期羁押的直接原因。我国羁押制度不独立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羁押审查、授权主体不具有司法性,羁押适用理由、审批程序与刑事强制措施合为一体,羁押期限依附于办案期限,羁押场所不独立等。延长或重新计算办案期限的法律漏洞,为隐性超期羁押的产生留足了空间。借期办案、用尽办案期限、不当延长办案期限,办案人员“以羁押为原则”,对嫌疑人、被告人“一押到底”等“潜规则”产生大量隐性超期羁押。有关刑期折抵的规定,使审前羁押带有强烈的惩罚色彩,而“以押代罚”的“潜规则”给隐性超期羁押披上了合法的外衣。中立性的司法救济机制的缺失,导致被羁押人很难通过法律途径对羁押的合法性、正当性及必要性等提出有效质疑,进而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检察机关对羁押制度运行监督不到位,是产生隐性超期羁押的另一重要原因。解决我国隐性超期羁押问题应当以完善立法为先导,构建独立的羁押制度,规定法官为羁押授权主体,规定独立的羁押期限,确立未决羁押场所独立性。严格遵守比例性原则,按照所涉罪行及预期刑罚轻重分别作出限制性规定,对羁押最高期限作出明确规定。对延长办案期限的情形作出具体解释说明;当办案期限需要延长或重新计算时,应当对持续羁押必要性作出独立的司法审查,羁押期限的延长必须经过法院羁押庭法官进行独立的司法审查后作出明确授权;取消现行法律规范中有关办案期限的弹性化规定。以规范司法实务操作为保障,引导司法理念的转变,明确羁押例外原则,加大羁押监督制度的实施力度,严格追究违法责任。进一步加大司法资源投入,加强办案人员职业能力培训,提高办案效率。在审判阶段,法官应当对先前羁押进行实质审查,若存在隐性超期羁押,则需要运用相应的超期天数计算公式得出隐性超期具体时间,按照一定比例予以折抵。不再通过判决有罪的方式“报销”超出审前羁押期限的羁押期间,为隐性超期羁押断绝退路。赋予被羁押人申请司法复查权的同时,建立定期复查机制,对未决羁押的合法性、必要性等进行持续、动态审查。从立法层面和实务操作层面两方面入手,切实有效地从根本上解决我国隐性超期羁押问题。
傅剑仁[4](2013)在《大接访》文中指出上访,是一个沉重话题,敏感话题。沉重,源于上访这个庞大的群体。围堵在各级政府大门,坐在城市交通要道,甚至堵国道、堵铁路的人群中,参与群体访的,无疑是基层群众,甚至是弱势群体。是什么原因迫使他们这么做?他们的有些做法显系违法,为什么司法机关不对他们依法处置?换个角度说,他们怎么会有这样的勇气和胆量,用违法的方式上访?
王沛[5](2012)在《禁止酷刑国际刑事司法准则研究 ——兼论中国反酷刑机制的构建》文中认为酷刑是全人类的公敌,打击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是全世界人们共同的任务。随着一系列国际反酷刑法律文件的出台,以《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待遇或处罚公约》为中心的禁止酷刑国际刑事司法准则逐步形成。文章以历史、理论、国际环境、国内现实、未来展望为研究脉络,使用比较研究、历史研究、价值分析等研究方法,宏观审视与微观剖析相结合,对禁止酷刑国际刑事司法准则的主要问题进行了深入的研究,并探讨了我国反酷刑事业的辉煌成就以及目前存在的主要问题。最后从如何将中国反酷刑工作与禁止酷刑国际刑事司法准则接轨、如何在反酷刑实践中体现中国特色为视角,就中国未来刑事司法改革中反酷刑机制的构建与完善提出建议方案。中国作为世界大国一向坚定不移地主张反酷刑立场,研究禁止酷刑国际刑事司法准则并以其为蓝本和参考,从我国的具体国情和客观现实出发,着力构建具有中国特色的反酷刑机制和体系,乃题中之义。本博士论文包括引言、正文与结论组成。引言主要就论文的研究范畴、相关研究状况及本文要解决的问题作简要介绍。正文包括七章五个大部分。第一部分即文章的第一章,研究禁止酷刑国际刑事司法准则的形成与发展,以历史考察研究方法分析中外反酷刑思潮的流变,探讨禁止酷刑国际刑事司法准则的历史沿革、确立、推广和影响。第二部分包括文章的第二章、第三章,全面研究酷刑犯罪的内涵与外延,以及禁止酷刑国际刑事司法准则的运行机理,包括国际制定、监控机构、实施原则、实施程序及预防机制等。为避免使这部分内容成为无深意的介绍性文字,笔者以独特视角进行论述的同时,在每一节中加入“分析与启示”一小节进行研究和探讨,分析该国际准则从文字表述到实际操作中存在的实际问题,以及未来发展的方向。第三部分为文章的第四章,笔者从理论根据、内在价值和实质要求三个不停的层面分析研究了禁止酷刑国际刑事司法准则的理论基础。理论决定发展方向,正是因为有深厚的理论基础作基垫,禁止酷刑的各种思想才能汇涓成河,逐渐发展成完整系统的国际刑事司法准则之一。第四部分包括文章的第五章与第六章,着力分析禁止酷刑国际刑事司法准则与中国现实情况的接轨、中国法对反酷刑精神的体现以及具体的落实措施,并以客观严谨的态度正视、剖析我国反酷刑工作中依然存在的主要问题,问题的提出为我国下一步刑事司法改革指明了方向。第五部分为文章的第七章,探讨禁止酷刑国际刑事司法准则视野下如何推进中国刑事法改革,从完善相关刑事立法、对死刑加强立法与司法控制、反酷刑程序内机制的控制、反酷刑程序外机制的控制、加强反酷刑国际义务的履行、兼顾对司法人员的保护等多方面进一步完善我国反酷刑机制的构建。我们应当继续立足国情,借鉴禁止酷刑国际刑事司法准则反酷刑的成功经验,进一步加大反酷刑力度、构建社会主义和谐中国。结论在整合通篇的基础上,归纳了作者的论述要点。
马静华[6](2008)在《刑事审限:存废之争与适用问题》文中提出刑事程序中,案卷真实性较强与羁押普遍化这两个特征决定了审限制度存在的必要。就全国范围而言,最高法院从2000年开始启动的治理运动并没有根治实践中较多存在的超审限问题,这种状况与制度改革未能同步进行有关。在制度层面,超审限问题的主要原因可归于某些类型案件、特定诉讼方式的审限压力较大,以及程序简化改革的力度不够。可行的改革思路是区分被告人被羁押与未被羁押的案件设置不同审限,对某些特殊类型的案件和特殊诉讼方式的案件设置较长的审判期限,以及从配套制度改革的角度进一步扩大简易程序适用范围。
魏博洋[7](2007)在《超期羁押的法律分析和对策研究》文中研究表明超期羁押是我国刑事司法实践中的一大顽症,屡禁不止。随着世界范围内人权保障事业的发展,超期羁押从一个刑事司法问题演变成一个社会问题引起了国际国内社会的广泛关注。为此我国最高司法机关曾多次下发有关文件进行清理整顿,然而收效甚微。因此有人说,“在目前要终结超期羁押还只是一个神话。”鉴于此,笔者选择超期羁押作为研究的对象,希望通过系统考察超期羁押在我国的特征来分析滋生、造就这一司法顽症的各种病因,进而探究我国刑事司法制度乃至宪政体制存在的问题,以求找到一条从根本上解决刑事司法实践中超期羁押的途径,同时也为我国刑事程序立法的完善和刑事司法的改革提供借鉴之资,本文的写作目的也在于此。除引言之外,主体共分为四部分。每部分具体内容如下:第一部分,超期羁押的概念。笔者从羁押的概念入手,世界很多国家将羁押作为一种法定的强制措施予以规定,并在法律上予以明确规定同时实行严格的控制。但是在我国,羁押不是一种法定的强制措施而是作为适用拘留和逮捕的必然结果和当然状态。笔者通过分析刑事诉讼各个阶段的办案期限指出,我国羁押期限依附于办案期限是造成司法实践中滥用羁押、超期羁押的直接原因。同时,为了更好地解读超期羁押现象,笔者根据不同情形将超期羁押分为“明显的超期羁押”、“隐蔽的超期羁押”。第二部分,超期羁押的实证分析。笔者列举多项数字和真实案例,指出羁押在司法实践中成为一种常态,可见这种不得已而采取的程序性保障措施已逐渐演变成惩罚犯罪的工具和收集证据的手段,说明羁押适用目的的异化。笔者结合具体案例分析超期羁押在我国的普遍性、违法性、严重性等性质。第三部分,超期羁押的成因分析。笔者对滋生、孕育我国超期羁押的各种“环境因素”进行由表及里的分析,指出我国理念上、立法上、司法上的种种问题和缺陷,这些因素综合作用导致超期羁押在我国屡禁不止、长盛不衰。第四部分,超期羁押的治理方案。这是本文的重点。超期羁押是一个由我国具体国情决定的错综复杂的问题,治理超期羁押不能一蹴而就,必须分阶段分层次解决我国刑事程序设计上存在的各种问题,在治理过程中必须始终坚持“人权保障”的理念,不断完善刑事程序。在构建羁押制度时应体现公民的权利保障机制、羁押权的分权制和司法机关的自我约束机制,建立健全相关监督制裁措施,从而形成一个以宪法为核心,以刑事诉讼法为主体,以相关法律制度为保障的羁押控制体系,实现“终结超期羁押”的神话。
吴秀荣[8](2007)在《基于尊重和保障人权的长期羁押清除研究》文中研究说明"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是我国人权发展史上的一大亮点,它从根本法的角度制约公权对人权的侵害。而超期羁押问题,就是政府部门及其官员越出法定权限和程序行使权力,对公民人权的严重侵犯。为了预防和纠正超期羁押,尊重和保障人权必须转变执法观念,树立人权保障意识;完善立法,建立人权保障的长效机制;严格执法,强化监督。
周道鸾[9](2006)在《董必武的刑事司法思想及其对刑事立法、司法的影响》文中提出董必武同志不仅是一位伟大的马克思主义者、中国共产党的创始人,而且是新中国法制的主要奠基人,在党内外享有崇高威望、最富盛名的法学家。他早年赴日专修法律;20世纪30年代,在中央革命根据地先后担任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临时最高法庭主席和最高法院院长;新中国成立后,担任中央人民政府副总理兼政治法律委员会主任,主管政法工作;1954年在第一
张红[10](2006)在《司法赔偿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司法权侵犯个人权利的现象在世界范围内普遍存在。为充分保障受害人权利,许多国家和地区纷纷确立司法赔偿制度,通过事后的赔偿,对受害人所受损害进行填补。本文的研究旨在探讨司法赔偿制度的理论基础,试图构建司法赔偿的理论框架,并结合我国国家赔偿法的修改重构司法赔偿制度。 本文题为“司法赔偿研究”,共分六章。现将主要内容摘要如下: 第一章“司法赔偿请求权与司法赔偿责任”。司法权行使过程中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并造成损害,受害人据此取得司法赔偿请求权,国家因此承担司法赔偿责任。从受害人的角度看,司法赔偿请求权是其合法权益遭受司法侵权行为侵害后,向国家请求赔偿的权利。司法赔偿请求权是一种公法上的请求权,也是宪法基本权利之一。从国家的角度看,司法赔偿责任是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并造成损害后,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司法赔偿责任是一种国家自行承担的公法责任。司法赔偿与行政赔偿的区别在于,刑事诉讼过程中,拘留、逮捕等刑事强制措施或其他强制性措施本身合法,但在其后的诉讼程序中司法机关终止对犯罪的追究或者做出无罪判决,国家为此承担的赔偿责任本质上是一种危险责任。 第二章“司法赔偿制度概论”。19世纪末叶,随着国家主权豁免理论的衰败与权利运动的兴起,司法赔偿责任得到许多国家的承认。20世纪中叶,随着第二次世界大战后人权思想、法治理念的发展,世界范围内又掀起了一股司法赔偿立法高潮。司法赔偿制度导源于公民权利意识的苏醒,其发展也与人权理念的深入密切相关。作为一项法律制度,司法赔偿制度应当以保障人权为直接目的,并通过保障司法侵权行为受害人的权益,达致维持和谐、稳定的公法秩序这一根本目的。从司法赔偿制度目的的角度分析司法赔偿制度与错案追究制度的关系,使二者各归其位,将有助于澄清理论上的混乱并实现司法赔偿制度的目的。 第三章“司法赔偿的归责原则与构成要件”。本章在分析民事侵权法归责原则以及其他国家和地区司法赔偿归责原则的基础上,提出“以违法原则为主,无过错责任原则为辅”的司法赔偿归责原则体系。司法赔偿责任的构成要件包括行为主体、职务行为、损害及因果关系四个要素。行为主体要件要求实施侵权行为的必须是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不仅包括执行职务行为本身,还包括与执行职务有关的行为,后者主要表现为执行职务过程中的事实行为以及怠于履行职责的行为。损害要件要求可得到赔偿的是受害人合法权益的损害,包括财产损害和精神损害。
二、全国法院超期羁押案件如期清理完毕(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全国法院超期羁押案件如期清理完毕(论文提纲范文)
(1)未决羁押期限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英文摘要 |
引言 |
第一章 未决羁押期限设置的理论基础 |
第一节 未决羁押期限设置应遵循的诉讼理念 |
第二节 未决羁押期限设置应遵循的法律原则 |
第二章 未决羁押期限的域外考察 |
第一节 域外国家未决羁押期限制度之简介 |
第二节 域外国家未决羁押期限制度的启示 |
第三章 我国未决羁押期限之现状分析 |
第一节 我国未决羁押期限之规定及其运行状况 |
第二节 我国未决羁押期限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其分析 |
第四章 我国未决羁押期限制度的改革构想 |
第一节 革新未决羁押期限制度的指导原则 |
第二节 未决羁押期限制度改革的具体措施 |
第三节 未决羁押期限制度改革的配套措施 |
结语 |
参考文献 |
附录 |
附录一:我国刑事诉讼未决羁押期限一览表 |
附录二:96年以来我国未决羁押相关法规统计 |
后记 |
在学期间公开发表论文及着作情况 |
(2)地方刑事审判职能转型研究 ——以东莞地区的实践为基础(论文提纲范文)
内容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选题意义 |
二、研究状况 |
(一)国内研究 |
(二)国外研究 |
(三)对东莞地区的研究 |
三、研究内容与方法 |
(一)研究内容 |
(二)研究方法 |
第一章 改革开放以来地方刑事审判的整体发展 |
一、背景:传统解构与现代转型 |
(一)经济体制改革对传统社会的解构 |
(二)社会转型的基础:个人权利的成长 |
(三)社会转型对刑事审判职能转型的影响 |
二、政策与法律:自上而下的转型推进 |
(一)法制化初始时期 |
(二)“严打”时期 |
(三)司法改革时期 |
三、抑制与转变:地方刑事审判职能转型的自我演进 |
(一)初始:公开审判的法律实践 |
(二)“严打”:专政职能的回归 |
(三)改革:公正与效率的取舍抉择 |
四、地方刑事审判职能转型的方向与逻辑 |
第二章 地方刑事审判“专政型司法”模式 |
一、专政型司法展开的政治逻辑 |
(一)政策发动 |
(二)省级部署 |
(三)地区落实 |
二、专政型司法的外在表现 |
(一)实体判决上“从重” |
(二)程序审理上“从快” |
(三)刑事审判的重心:“宣判会” |
三、地方专政型司法模式的特点 |
(一)司法职能的政治化运作 |
(二)刑事审判权力“专横” |
(三)审判运行法外机制丛生 |
(四)刑事审判技术粗糙 |
四、工具理性支配下的专政型司法 |
第三章 地方刑事审判的职能转型 |
一、公正与效率价值支配下的程序分化 |
(一)解决超期羁押:开始注重被告人的程序权利 |
(二)突出效率的普通程序简易化审理 |
(三)制约公正价值的疑难案件审理的“潜规则” |
二、以审判权力运行机制为中心的改革导向 |
(一)从个案协作走向制度协作 |
(二)逼出来的审判长负责制 |
(三)重视诉讼结构平衡的庭前证据交换 |
三、严格控制死刑对刑事审判的制度性变革 |
(一)定案证据标准的技术改变 |
(二)庭审功能不断强化 |
(三)以“案结事了”为导向的地方司法创新 |
四、向公正型司法模式转变 |
第四章 地方刑事审判职能转型的限度 |
一、政法体制权力架构的制约 |
(一)党政权力的影响与干预 |
(二)为地方服务的工具角色 |
二、司法权力运行机制的影响 |
(一)刑事司法体制性分权局限 |
(二)法院内部职权配置混同 |
三、公正司法的制度性规则不健全 |
(一)程序规则不足 |
(二)证据规则不足 |
四、法官职业化掣肘 |
(一)司法观念障碍 |
(二)司法能力障碍 |
(三)职业化制度保障障碍 |
结束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攻读博士期间科研成果 |
(3)论我国隐性超期羁押(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隐性超期羁押的界定与特征 |
(一) 隐性超期羁押的界定 |
(二) 隐性超期羁押的特征 |
二、我国隐性超期羁押的现状 |
(一) 侦查阶段的隐性超期羁押 |
(二) 审查起诉阶段的隐性超期羁押 |
(三) 审判阶段的隐性超期羁押 |
三、我国隐性超期羁押形成的原因 |
(一) 独立羁押制度的缺失 |
(二) 有关办案期限法律规定的缺陷 |
(三) 司法实务中的诸多“潜规则” |
(四) 羁押救济权利虚无 |
(五) 羁押监督制度实施不到位 |
四、我国隐性超期羁押的解决途径 |
(一) 构建独立的羁押制度 |
(二) 完善办案期限法律规定 |
(三) 规范实务操作,消除“潜规则” |
(四) 切实保障羁押救济权 |
(五) 确保羁押监督制度实施到位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在校期间发表论文及参加课题 |
(5)禁止酷刑国际刑事司法准则研究 ——兼论中国反酷刑机制的构建(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第1章 禁止酷刑国际刑事司法准则的嬗变与发展 |
1.1 中外历史上反酷刑思潮的流变 |
1.1.1 中国历史上的反酷刑思潮 |
1.1.2 域外历史上的反酷刑思潮 |
1.2 禁止酷刑国际刑事司法准则的确立 |
1.2.1 国际性禁止酷刑相关原则 |
1.2.2 区域性禁止酷刑相关原则 |
第2章 酷刑犯罪概念的内涵与外延 |
2.1 酷刑与酷刑犯罪 |
2.1.1 酷刑的定义 |
2.1.2 酷刑犯罪的定义 |
2.2 酷刑犯罪的构成 |
2.2.1 犯罪主体 |
2.2.2 主观方面 |
2.2.3 犯罪客体 |
2.2.4 客观方面 |
2.3 酷刑犯罪的外延 |
2.3.1 残忍、不人道、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 |
2.3.2 未经同意的医药或科学实验 |
2.3.3 精神酷刑 |
2.4 “合法制裁”条款的评析 |
2.5 酷刑涵义的国别差异 |
第3章 禁止酷刑国际刑事司法准则的运行机理 |
3.1 禁止酷刑国际刑事司法准则的制定、监控及实施机构 |
3.1.1 联合国大会 |
3.1.2 联合国人权理事会 |
3.1.3 联合国禁止酷刑委员会 |
3.1.4 禁止酷刑特别报告员 |
3.1.5 国际刑事法院 |
3.1.6 区域性机制 |
3.1.7 人权非政府组织 |
3.1.8 分析与启示 |
3.2 禁止酷刑国际刑事司法准则的实施原则 |
3.2.1 普遍管辖原则 |
3.2.2 拒绝克减原则 |
3.2.3 不推回原则 |
3.2.4 分析与启示 |
3.3 禁止酷刑国际刑事司法准则的实施程序 |
3.3.1 国家报告制度 |
3.3.2 国家间指控 |
3.3.3 个人申诉程序 |
3.3.4 调查程序 |
3.3.5 分析与启示 |
3.4 被羁押者免受酷刑的国际预防保护机制 |
3.4.1 羁押状态中程序性保护制度 |
3.4.2 对羁押场所的规定与要求 |
3.4.3 获得律师及医生帮助的权利 |
3.4.4 特殊被羁押人的权利 |
3.4.5 分析与启示 |
3.5 对酷刑被害人的事后救济措施 |
3.5.1 对涉嫌酷刑行为的追诉 |
3.5.2 公平和充分的赔偿 |
3.5.3 分析与启示 |
第4章 禁止酷刑国际刑事司法准则的理论基础 |
4.1 禁止酷刑国际刑事司法准则的理论根据 |
4.1.1 人权保障 |
4.1.2 人道主义 |
4.1.3 刑罚谦抑性 |
4.1.4 程序正义 |
4.1.5 司法伦理 |
4.2 禁止酷刑国际刑事司法准则的内在价值 |
4.2.1 彰显法的精神 |
4.2.2 体现法治理念 |
4.2.3 展示司法文明 |
4.2.4 维护人的尊严 |
4.2.5 尊重文化禁忌 |
4.3 禁止酷刑国际刑事司法准则的实质要求 |
4.3.1 最低标准 |
4.3.2 国家义务 |
第5章 中国法对禁止酷刑理念的体现 |
5.1 禁止酷刑原则在中国的宪法基础 |
5.2 中国《刑法》对禁止酷刑原则的坚持与传扬 |
5.2.1 总则中原则性保障及分则的具体落实 |
5.2.2 《刑法修正案(八)》中的反酷刑精神 |
5.3 中国刑事程序法对禁止酷刑原则的执行与实施 |
5.3.1 1996年《刑事诉讼法》中的反酷刑精神 |
5.3.2 2012年《刑事诉讼法》中的反酷刑精神 |
5.3.3 两个“证据规定”对反酷刑原则的适时推动 |
5.4 其他相关法律对反酷刑原则的体现 |
5.5 中国对禁止酷刑国际刑事司法准则的接受与保留 |
5.5.1 中国对禁止酷刑国际准则的接受与实施 |
5.5.2 中国对禁止酷刑国际准则的保留及原因 |
第6章 中国反酷刑工作的具体措施及问题分析 |
6.1 反酷刑理念的具体落实措施 |
6.1.1 清理超期羁押专项活动 |
6.1.2 规制“提外审讯”做法 |
6.1.3 完善同步录音录像制度 |
6.1.4 废除收容遣送制度 |
6.1.5 加大监所监督力度 |
6.1.6 严厉惩处酷刑犯罪 |
6.1.7 反酷刑的教育和培训 |
6.1.8 保持与国际社会的密切合作与学术交流 |
6.1.9 积极推动刑事司法改革进程----以法院系统为例 |
6.2 目前中国反酷刑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
6.2.1 隐性超期羁押现象 |
6.2.2 侦查阶段律师会见难 |
6.2.3 刑讯逼供与暴力取证行为犹存 |
6.2.4 监狱、看守所中的酷刑行为 |
6.2.5 司法救济权利难以得到保障 |
第7章 禁止酷刑国际刑事司法准则视野下中国刑事司法改革 |
7.1 相关刑事立法的完善 |
7.2 加强对死刑的立法与司法控制 |
7.2.1 对死刑的立法控制 |
7.2.2 对死刑的司法控制 |
7.3 反酷刑程序内控制机制的完善 |
7.3.1 确立禁止酷刑刑事诉讼原则 |
7.3.2 进一步明确无罪推定原则 |
7.3.3 制定更加严格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
7.3.4 完善反对强迫自证其罪规则 |
7.3.5 构建中国特色的人身保护令制度 |
7.3.6 侦查程序的不足与完善 |
7.3.7 完善司法救济渠道 |
7.4 反酷刑程序外控制机制的完善 |
7.4.1 加强程序外监督力度 |
7.4.2 不断提升刑事司法能力 |
7.4.3 加强反酷刑的教育与培训 |
7.5 兼顾对执法人员的司法保护 |
7.6 继续加强履行反酷刑国际义务 |
结论 |
参考文献 |
攻读学位期间发表的论文 |
致谢 |
(6)刑事审限:存废之争与适用问题(论文提纲范文)
一、生存:基于诉讼程序的内在要求 |
二、超审限问题的治理 |
(一) 超审限现象分析 |
(二) 最高法院的超审限治理、对策、效果与评价 |
1.第一阶段的治理 |
2.第二阶段的治理 |
3.一个简短的评价 |
三、审限压力中的制度性因素:以三个基层法院为例的分析 |
(一) 特殊案件类型、诉讼方式审限压力较大 |
1.案件类型 |
2.诉讼方式 |
(二) 简化审判程序的改革并未有效缓解审限压力 |
四、一个可能的改革进路:从“超限”治理到制度完善 |
(7)超期羁押的法律分析和对策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言 |
第1章 超期羁押概述 |
1.1 超期羁押的概念 |
1.1.1 羁押的概念 |
1.1.2 羁押的性质 |
1.1.3 我国刑事诉讼法中对羁押期限的一般规定 |
1.1.4 超期羁押的概念 |
1.2 超期羁押的分类 |
1.2.1 明显的超期羁押 |
1.2.2 隐蔽的超期羁押 |
第2章 超期羁押问题实证分析 |
2.1 我国超期羁押的现实情况 |
2.2 超期羁押的典型案例分析 |
2.3 超期羁押的特点 |
2.3.1 超期羁押的普遍性 |
2.3.2 超期羁押的违法性 |
2.3.3 超期羁押的隐蔽性 |
2.3.4 超期羁押的严重性 |
2.4 超期羁押的危害 |
2.4.1 严重侵犯被羁押人的合法权益 |
2.4.2 严重损害司法机关的形象 |
2.4.3 妨害了刑事诉讼的公正性和诉讼效率 |
2.4.4 带来了各类事故的隐患,滋生了司法腐败 |
第3章 我国超期羁押问题的成因分析 |
3.1 落后的刑事诉讼观念 |
3.1.1 重实体轻程序的观念根深蒂固 |
3.1.2 人权观念淡薄 |
3.1.3 "有罪思想"并未彻底根除 |
3.2 法律制度不完备 |
3.2.1 立法规定不完善 |
3.2.2 司法运行体制的弊端 |
3.3 司法环境问题 |
3.3.1 执法力量配置不合理 |
3.3.2 执法人员素质有待提高 |
3.3.3 执法技术落后 |
第4章 治理超期羁押的整体方案 |
4.1 强化观念 |
4.1.1 树立正确的刑事诉讼理念和原则 |
4.1.2 强化公正和效率的意识 |
4.2 完善相关法律制度 |
4.2.1 建立羁押权的权力制约机制 |
4.2.2 建立涉诉公民的司法救济机制 |
4.2.3 建立司法审查机制 |
4.2.4 使用羁押替代性措施 |
4.2.5 建立超期羁押制裁机制 |
4.3 建立良好的司法环境 |
4.3.1 优化执法机构配置 |
4.3.2 司法人员程序意识的提高和诉讼观念的转变 |
4.3.3 执法机关的内部监督制约的完善 |
4.3.4 加大科技和物质装备投入 |
4.3.5 执法人员综合素质和执法水平的提高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10)司法赔偿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内容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案例选读 |
二、本文的研究框架 |
第一章 司法赔偿请求权与司法赔偿责任 |
第一节 司法赔偿请求权 |
一、司法侵权行为 |
二、司法赔偿请求权及其性质 |
三、司法赔偿请求权之定位 |
四、司法赔偿请求权之意义 |
第二节 司法赔偿责任 |
一、司法赔偿责任概论 |
二、司法赔偿责任之共性 |
三、司法赔偿责任之个性 |
第二章 司法赔偿制度概论 |
第一节 司法赔偿制度的产生与发展 |
一、司法赔偿制度的产生 |
二、现代司法赔偿制度 |
第二节 司法赔偿制度的目的 |
一、司法赔偿目的概述 |
二、中国现行立法中的司法赔偿目的 |
三、中国司法赔偿目的分析 |
第三节 司法赔偿制度与错案追究制 |
一、问题的由来 |
二、错案及其构成要件 |
三、司法赔偿与错案追究的关系 |
第三章 司法赔偿的归责原则与构成要件 |
第一节 司法赔偿的归责原则 |
一、司法赔偿归责原则的地位和意义 |
二、司法赔偿归责原则比较研究 |
三、我国司法赔偿归责原则观点梳理 |
四、我国司法赔偿归责原则的选择 |
第二节 司法赔偿责任的构成要件 |
一、主体要件 |
二、职务行为要件 |
三、损害要件 |
四、因果关系要件 |
第四章 司法赔偿主体 |
第一节 司法赔偿请求权人 |
一、司法赔偿请求权人 |
二、司法赔偿请求权人的范围 |
第二节 司法赔偿责任主体与赔偿义务机关 |
一、司法赔偿责任主体 |
二、司法赔偿义务机关比较研究 |
三、司法赔偿义务机关的确定 |
四、司法赔偿义务机关的义务 |
第三节 司法赔偿事项处理主体 |
一、司法赔偿事项处理主体比较研究 |
二、实在法上的规定与理论争议 |
三、我国司法赔偿事项处理主体设想 |
第五章 司法赔偿范围 |
第一节 司法赔偿范围(一) |
一、财产损害 |
二、精神损害 |
第二节 司法赔偿范围(二) |
一、司法机关怠于履行职责 |
二、事实行为 |
三、作为的司法侵权行为 |
第三节 司法赔偿责任的免责事由 |
一、因公民自己的行为导致损害发生 |
二、不负刑事责任的人被羁押 |
三、不追究刑事责任的人被羁押 |
四、司法机关工作人员的个人行为和第三人行为 |
五、其他情形 |
第六章 司法赔偿请求权的实现 |
第一节 司法赔偿请求权实现的程序 |
一、域外模式的考察 |
二、现行规定与理论争议 |
三、司法赔偿程序之重构 |
第二节 司法赔偿请求权实现的方式 |
一、域外规定的考察 |
二、司法赔偿请求权实现的方式 |
三、司法赔偿的标准 |
结论 |
参考资料 |
后记 |
四、全国法院超期羁押案件如期清理完毕(论文参考文献)
- [1]未决羁押期限研究[D]. 毛丽娜. 甘肃政法学院, 2019(01)
- [2]地方刑事审判职能转型研究 ——以东莞地区的实践为基础[D]. 李红辉. 西南政法大学, 2016(10)
- [3]论我国隐性超期羁押[D]. 折月. 西南大学, 2015(12)
- [4]大接访[J]. 傅剑仁. 中国作家, 2013(18)
- [5]禁止酷刑国际刑事司法准则研究 ——兼论中国反酷刑机制的构建[D]. 王沛. 大连海事大学, 2012(10)
- [6]刑事审限:存废之争与适用问题[J]. 马静华. 甘肃政法学院学报, 2008(02)
- [7]超期羁押的法律分析和对策研究[D]. 魏博洋. 河北大学, 2007(S1)
- [8]基于尊重和保障人权的长期羁押清除研究[J]. 吴秀荣. 忻州师范学院学报, 2007(05)
- [9]董必武的刑事司法思想及其对刑事立法、司法的影响[A]. 周道鸾. 董必武法学思想研究文集(第五辑), 2006
- [10]司法赔偿研究[D]. 张红. 中国政法大学, 2006(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