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论我国注册会计师的法律责任(论文文献综述)
王小娟[1](2021)在《证券审计中注册会计师对第三人的责任研究》文中认为伴随上市企业财务造假事件频频爆出,注册会计师被广大投资者屡次推上被告席,引发了学界关于注册会计师对非合同相对人的角色定位的思考。证券审计中注册会计师对第三人的责任有其独特性和复杂性,体现着经济学与法学的双重属性,蕴藏着双重风险。有鉴于此,本文试图通过完善证券审计中注册会计师对第三人责任法律制度,在加大第三人权益保护力度的同时促进注册会计师行业良性发展,消除影响资本市场平稳运行的内在隐患。本文除去绪论与结语,主要包括四个部分:第一部分:从相关概念入手,明确本文采用“已知第三人”的标准,尤其关注中小投资者的利益保护。本文认为注册会计师对第三人的责任应定义为侵权责任,构成要件包括存在违法行为、注册会计师有过错、第三人遭受了损害,过错与损害之间具有因果关系。第二部分:我国注册会计师对第三人责任制度经历了四个发展阶段,相关法律体系已初具雏形。但其中存在的问题也不容忽视,例如,法律法规的相互冲突严重阻碍了司法实践,会计师事务所无形之中成为注册会计师的避风港,中介机构及人员未能保持其应有的独立性,追责方式的选择上具有偏向性。第三部分:考察了美国证券市场中较为典型的制度惯例,重点关注我国现行制度中尚未明确的地方。美国可在司法实践中灵活选择第三人的标准、损失计算方法。美国的专家证人制度与民事责任形态在我国的适用有待商榷,必须谨慎对待。第四部分:构建了一套我国注册会计师对第三人责任的法律制度的完善路径。不仅要理顺法律规定,完善相关制度,使注册会计师承担侵权责任真正落地,而且要保障注册会计师的独立地位,创新监管机制,更有利于从根本上保护第三人的利益。
江慧慧[2](2020)在《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报告虚假陈述民事责任探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证券市场舞弊案件频发,注册会计师理应在其中扮演“经济警察”的角色,但由于法律责任体系不成熟,风险成本过低,不仅无法满足投资者的预期,甚至在某些情况下还成为上市公司虚假陈述的“帮凶”。审计报告虚假陈述法律责任的承担形式包括行政责任、刑事责任和民事责任,在司法实践中刑事判决的条件十分严格,普遍以行政处罚追究侵权人责任,鲜少涉及民事赔偿。行政和刑事责任侧重惩罚,投资者只能通过民事诉讼寻求经济补偿,因此构建以民事责任为主体的法律责任体系至关重要。本文对国内外有关于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报告虚假陈述理论分为两部分进行梳理比较,第一部分为包括责任主体、客观标准、方式、范围和原因在内的虚假陈述概念描述及其民事责任的定义、性质和发展的展开;第二部分为四个构成要件、民事赔偿的计量分摊和诉讼程序规定的介绍。接着通过结合我国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无讼网2010-2018年虚假陈述民事赔偿判决书和2010-2019年中国证监会网中行政处罚公告的数据统计结果概括分析,可以发现:我国立法协调与配套不够,对归责原则、过错认定等重要问题没有达成一致认识;对第三人范围规范不明且归责原则单一,无法适应审计程序多样性要求及不同过错程度归责;因果关系绝对化,证券市场现状不具备照搬国外理论的条件;民事赔偿保障制度滞后,投资者很难得到切实的法律支持。司法实践中,前置程序的设置使得投资者寻求民事救济受到限制,不少侵权人成为“漏网之鱼”;“重所轻师”的责任承担弊大于利,容易使得注册会计师忽略本身在审计工作中的重要性;法律追责中“重行政轻民事”,民事责任没有得到监管者和投资者的充分重视;保障体系可操作性不强导致赔偿难以完全落实。针对现状的诸多不足,建议从立法、司法两方面借鉴改善。在立法方面:协调矛盾配套统一、弥补空缺,其重点在于明确界定第三人范围以及在此基础上确立多元归责原则;依过错程度区分因果关系判定方式,根据我国发展现状找出平衡各利益相关方的最佳方法;加强会计界和法律界的沟通,在肯定《独立审计准则》法律地位的基础上制定配套制度,避免案件审理陷入“有准则难用,无法律可依”的尴尬局面;建立健全民事赔偿保障制度,切实保障投资者追偿损失的权利。在司法救济和赔偿规范方面:逐步替代取消前置程序,实现“不附条件”的完全起诉权以保证投资者民事救济途径的畅通;分摊会计师事务所和其他主体对虚假陈述的责任并重视个人追责;通过比较不同责任承担方式的履约成本可知,重构以民事责任为主、民事赔偿优先的追责方式是当下保障投资者权益的最优解决方案。
孟铂林[3](2020)在《我国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失灵问题及解决路径研究》文中认为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是解决证券市场信息不对称问题,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重要监管手段之一。随着我国证券发行注册制改革的全面推进,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的影响更为重大。然而,目前我国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存在着广泛的失灵,具体表现为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资信评级机构和资产评估机构等证券服务机构出具的专业报告失真;上市公司的披露信息存在自利性;以及,普通投资者难以吸收并运用披露信息。本文立足于我国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整个体系,运用调查问卷、成本-收益分析和比较分析等方法进行研究发现,导致我国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失灵的原因可以分为三大部分:在披露规定层面上,我国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规定的模糊性降低了违规披露的成本,相关规定的分散性则增加了合规披露的成本,且细化规定需要支付高昂的成本;在披露信息层面上,不断增加的披露信息不仅导致了监管上成本收益的失衡,而且导致了投资者吸收和运用披露信息上成本收益的失衡,此外海量的披露信息还扭曲了投资者的信息获取途径、增加了证券市场的“代理”成本和道德风险,并且引发了上市公司之间的“马太效应”;在监管监督层面上,上市公司、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监管机关,以及投资者形成了一个“伞形”利益关联体系,由于利益冲突和监管“俘获”等原因,我国证券市场信息披露监管监督很有可能出现缺位问题。比较分析中美两国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的发展路径,规范分析我国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失灵问题的解决办法,在法律机制方面,应从事前、事中和事后法律机制三个方面入手:在事前法律机制方面,可以通过立法,适当增加司法机关、监管机关和监督主体的自由裁量权,与此同时通过信息披露标准化的方式,进一步压缩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可操作空间;在事中法律机制方面,应该着重保证保荐人和证券服务机构的独立性,实现保荐人与承销商的分离,在上市公司的法律顾问业务和资产评估业务中增设同行评审环节,在审计业务和资信评级业务中重构委托-代理关系;在事后法律机制方面,应该完善信息披露监管督查机制,完善相关的证券民事诉讼制度。与此同时,立足于“法律+技术”的视角,为了解决我国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的失灵问题,可以通过构建新型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质量评级机制,提升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质量;可以通过构建偏好型信息披露体系,缓解披露信息的“数量问题”;此外,还可以通过构建监管机关之间的数据共享机制,提高监管效率、促进监管合作、强化监管制约。
刘刚[4](2019)在《行业法治研究》文中指出当前,我国提出了“法治国家、法治政府和法治社会一体建设”的思想。到2035年,我国还要实现“法治国家、法治政府和法治社会基本建成”的目标。如何判断法治社会基本建成,既是重大的理论问题,也是迫切的实践问题。社会是由行业组成的,法治社会的建成可以走一条行业法治之路。法治社会是社会领域实现法治化的治理状态,而行业法治可以理解为是指行业领域的法治化的治理过程。先有法而后才有法治,先有行业法而后才有行业法治。因此,要研究行业法治,需要先研究行业法;而要研究行业法,则需要先研究“行业”。改革开放后,我国立法实践中出现了大量“行业”入法现象,汇聚成“法律中的行业”这个独特命题。对“行业”入法现象的实证分析表明,“行业”已经从一个古老的经济概念变成一个新生的法律概念。“行业”入法现象在所有现行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中总体上占到了三成,席卷了除诉讼法及非诉讼程序法之外的所有部门法,甚至现行宪法也对“行业”做出了明确规定,宣示了“行业”的宪法地位。“行业”在法律条文中的形式样态,包括行业规划、行业标准、行业自律、行业诚信、行业垄断、行业主体、行业协会和从业人员等。“行业”入法现象有力的支撑了行业法的存在,宣告了行业法治的潜在可能。“行业”入法现象是对行业在社会结构中的变迁的法律响应,行业法是法律社会化发展的最新表现。系统梳理行业法的历史研究成果,可以发现,虽然学界还存在分歧,但也形成了一些理论共识,即行业法是兼顾“硬法”和“软法”在内的体系。新兴的行业法有助于一并解决传统部门法体系的学科壁垒问题、稳定性不足的问题以及部门法的局限性问题。行业法应该继部门法之后,成为我国法律体系和法学体系中的新成员。行业法与部门法之间存在着两种关系:一是交叉与重叠关系,二是包含与被包含关系。提出行业法治的逻辑,建基于法治概念的宽泛性和灵活性。行业法治是一种“混合”法治,其内涵表现为“硬法”之治和“软法”之治的结合、依法监管与依法自治的结合、横向体系(各行各业的法治)和纵向体系(包括行业立法、行业监管、行业纠纷化解和行业自治在内)的结合。行业法治是一种“复杂”法治,其特性包括法治主体的多元性、法律规范的复合性、行业治理的差异性、运行机制的共治性和调整范围的全面性。行业法治是一种真法治,而不是假法治,其理念包括权利保护理念、公平正义理念、科学发展理念和自治理念。行业法治是一种有意义的法治。从法治发展维度看,行业法治既有助于拓展法治的理论空间,也有助于填补传统法治的短板,还有助于国家治理体系的完善。从行业发展维度看,行业法治既有助于推进多层次多领域依法治理、促进行业发展,也有助于确立行业治理的标准、规范行业发展,还有助于为新兴行业保驾护航。行业法治体现了行业与法治的互动关系,促进了法治发展和行业发展之间的良性循环。行业法治的产生基础包括经济基础、政治基础、社会基础、法律基础四个方面。其中,经济基础是指社会分工的进一步发展;政治基础是指政企分开、政事分开的体制逐步建立;社会基础是指行业组织的大量出现;法律基础是指行业法律体系的逐步完善。与法治社会一样,行业法治也包括主体要素、制度要素与实践要素。这三种要素共同促进行业法治的发展。与“行业”在法律条文中的主要形式样态基本一致,行业标准、行业协会和行业自治构成了行业法治的基本要素。行业法治中的行业标准是广义的行业标准,行业标准是一种“软法”,可以进一步促进行业法治的社会化、柔性化和可操作性。行业协会是行业法治的重要主体,行业协会通过参与行业立法、行业纠纷化解、行业监管和行业管理等来促进行业法治的发展。行业法治中的行业自治既是权利,也是权力。行业自治首先通过行业自治规范促进行业法治的发展,但是,在行业法治的运行中,行业监管与行业自治始终需要处于动态平衡的态势中,只有这样,行业自治才能最大限度的促进行业法治的发展。理想的行业法治是完美的,但是行业法治的现实运行,包括行业立法、行业监管、行业纠纷化解和行业自治等,还存在若干缺陷,因而需要采取有针对性的完善措施。其中,行业立法存在着行业分类难以精确、狭隘的部门本位主义、行业法律滞后、行业协会立法不完备、缺失跨行业的标准化协调机制等缺陷。对此,一是可建立专业工作委员会提出立法草案的体制,取代现有的行业主管部门主导立法的立法体制,并建立第三方如行业协会等接受立法机关委托起草行业立法的立法体制;二是应将行业标准的制定权赋予行业协会,取代现有的行政机关制定行业标准的体制,并建立跨行业的标准协调制度,加大推广综合标准制度;三是应及时修订行业立法。行业监管存在的问题包括重审批轻监管、事中事后监管体系不健全,信用监管存在体制机制缺陷,综合监管仍有待完善等。对此,一是需要将监管理念从“重审批轻监管”转变为“轻审批重监管”,同时强化事中事后监管;二是政府应建立包括企业、非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在内的全国统一信息共享平台,并进一步发挥行业协会在信用监管中的作用;三是应当从监管主体、监管模式、监管手段和监管过程等四个方面完善综合监管体制;四是对新兴行业应遵循政府适度监管的原则。行业纠纷化解存在行业调解制度公信力有待加强、认同度和成功率都不高、行业调解程序和行业仲裁等相关法律制度缺失等问题。对此,一是应进一步增强行业协会的代表性,提升行业调解的公信力;二是应积极推动行业协会设立专业性调解组织,提高行业调解人员的准入资格条件,以提升行业调解制度的利用率和成功率;三是应当建立专门的行业调解程序;四是健全行业仲裁制度,可考虑由行业协会组建行业仲裁委员会,并修订《仲裁法》,赋予行业仲裁应有的法律地位;五是鼓励行业组织制定标准化法律文本,尽可能减少行业纠纷的产生。行业自治方面,存在着立法上重“行业自律”轻“行业自治”、行业协会自治权力不够、不利于行业自治的固有缺陷难以消除等不足。对此,一是应该突出“行业自治”的理念,将法律条文中的“行业自律”修改为“行业自治”;二是政府彻底退出行业协会的运作,不再干预行业协会的内部事务;三是赋予行业协会完整的自治权力,只要不违反法律,行业运行过程中产生的问题皆由行业协会自行解决。同时,国家需保留对行业协会的行政监督和司法监督。综上,通过对“行业”入法现象进行实证分析,对行业法和行业法治的研究成果进行历史分析,对行业法治的内涵、特性、理念、实践意义等问题进行概念分析、对行业法治的产生基础和基本要素等问题进行综合分析,行业法治的理论框架体系得以初步建立。只要有效解决行业法治在现实运行中的不足,作为法治社会的建设途径,行业法治一定会拥有美好的未来。期待有朝一日,行业法治成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有机组成部分,行业法治理论成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的有机组成部分。
刘迎[5](2019)在《基于投资者保护的视角看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问题 ——以振隆特产审计失败为例》文中提出在2019年的两会上,全国政协委员、原证监会主席肖钢明确指出了要大力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严惩违法违规者,从而提高其违法成本。随着证券市场的快速发展,越来越多的投资者涌入证券市场以期获得收益。从理论上而言,投资者会通过分析企业披露的财务报表来做出决策,那么财务报表的真实性对投资者就尤为重要。然而,近年来频频爆出的大智慧、浙江九好、登云股份等财务造假事件令投资者人心惶惶。这其中,注册会计师也有着无法推卸的责任。为了更好的保护投资者对于企业真实财务状况的知情权,站在投资者的立场研究我国注册会计师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具有重要意义。本文在阐述了与注册会计师相关的理论基础上,首先简要介绍了我国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的形式及处罚标准,接着探讨了我国注册会计师承担法律责任的现状与原因,根据其行政处罚屡禁不止、同样的不当审计行为屡屡被罚,我国注册会计师的民事、刑事责任相对于国外较轻的现状,基于保护投资者利益的独特视角,提出了我国目前对注册会计师的不当审计行为处罚不到位的问题。然后列举了英美日等国注册会计师所承担的法律责任,并将我国注册会计师承担的法律责任与国外的进行对比,借鉴国外的成熟经验和规定。最终站在保护投资者的角度,得出如下结论:为了保护投资者的利益,注册会计师应受到严厉的处罚。与此同时,本文依据行为背后的性质,将注册会计师的不当审计行为进一步细分,分别对应不同的法律责任形式,并归纳整理出矩阵图以供参考。在案例分析中,本文通过分析振隆特产审计失败案例中注册会计师的不当审计行为,举例说明了注册会计师不当审计行为及其对应的法律责任。随后,本文总结了以往关于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研究中提及到的建议,并据此提出本文的建议:本文认为,现有研究中提到的建议无法从根本上杜绝注册会计师的不当审计行为。从理性经济人的假设而言,利益才是注册会计师愿意承担风险的根本动因。基于此,通过外部监管的重罚,使其违规成本大于违规收益,如此一来,注册会计师才会自觉的勤勉尽责,最终达到保护投资者的目的。
肖美[6](2019)在《论我国注册会计师法律制度的完善》文中研究说明《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以下简称《注册会计师法》)自1994年1月1日施行以来,在推动注册会计师(以下简称“注师”)行业发展,加强注师管理,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等方面发挥了巨大作用。[1]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迅速发展,注师行业在发生诸多变化的同时也涌现了许多新问题,对注师行业提出了很多新要求。注师法律制度有些规定已经严重滞后,虽然2014年8月对《注册会计师法》进行了一次修订,但该次修订内容主要限于注师行业行政审批事项,对注师法律制度长久存续的三个突出问题未予以修订,难以满足注师行业和经济社会发展要求。这三个问题分别为:一是我国会计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事务所”)组织形式单一的问题,有限责任制长期居主导地位,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特殊普合”)制过少,没有个人独资制;二是注师行业多头监管,协会职能缺位的问题;三是注师行业法律责任规定滞后,主体狭窄的问题,法律责任适用的主体只局限于事务所和注师,法律责任承担方面不统一。为推动我国的注册会计师行业继续做大做强,具体可通过采取以合伙制事务所为主流,允许设立个人独资制事务所;完善行业监管法律制度,明确监管主体职责和加强协调机制的建立和明确行业监管主体的责任、将法律规定明确化以及健全民事责任制度等措施破解上述注师行业存在的三个突出问题,以推动我国的注册会计师行业的可持续性发展。
王艺超[7](2019)在《注册会计师虚假陈述民事责任研究 ——以兴华所审计失败为例》文中指出注册会计师虚假陈述民事赔偿责任是我国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立法中的薄弱环节。审计报告对于众多投资者的投资决策具有至关重要的影响,注册会计师在出具审计报告时应当审慎、勤勉尽责。近几年,注册会计师虚假陈述案件屡见不鲜,越来越多的投资者将会计师事务所、上市公司与保荐机构一并告上法庭,因而注册会计师不容忽视民事责任的风险。本文探讨注册会计师因审计报告虚假陈述而对第三方(主要是不具有契约关系的投资者)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问题。文章主要从两个层面展开:一是问题层面,分析了注册会计师承担民事法律责任的现状,并结合案例深入剖析,发现注册会计师承担民事责任存在的普遍问题;二是对策层面,对存在的普遍性问题,分别从完善相关的注册会计师民事责任法律法规、提高注册会计师防范民事责任风险的能力等方面提出对策。本文把促进注册会计师行业稳健发展和维护投资者权益作为研究宗旨。本文在研究中主要采用规范研究法和案例分析法相结合,运用了审计学和法学知识,参考有关文献,查阅法律法规,对我国注册会计师虚假陈述民事责任的基础概念进行了界定与梳理,回顾了注册会计民事责任法律制度的演进,发展阶段和基础概念;具体分析了注册会计师虚假陈述民事责任的性质、归责原则、责任认定,以及民事责任的承担,以此形成文章的研究基础。然后,本文搜集了2013-2018年的注册会计师因虚假陈述承担民事责任的情况,对现状做出分析和问题总结;随后,以兴华所在欣泰电气虚假陈述中的民事纠纷为例,从兴华所虚假陈述、主观过错认定、因果关系认定、赔偿额的计算与分摊方面进行深入分析;最后,本文在总体现状的基础上,从完善民事责任法律法规、注册会计师防范民事责任风险两大方面提出相关建议。
王婉悦[8](2019)在《大智慧公司年报审计中注册会计师民事责任案例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日益完善,注册会计师作为“经济警察”对资本市场上公司的监督作用与日俱增,其出具的审计报告增进了财务信息的价值和公信力,也为证劵市场投资者等各方的决策提供可靠依据。近年来,我国接连发生的上市公司财务造假案引发了社会各界的争论,人们不仅关注公司造假行为主体,对为其出具不实审计报告注册会计师的责任追究也被推上风口浪尖。由于民事责任注重对经济利益损失的补偿和恢复,追究注册会计师的民事责任对社会公众最有意义。注册会计师承担的民事责任畸轻,会使其造假成本降低,权责不对等从而导致在审计执业过程中产生逐利行为。但是,由于审计只能提供合理保证的固有限制,承担的民事责任畸重,则会使整个行业的执业风险骤升,对资本市场的稳定也产生重大影响。因此,合理界定注册会计师民事责任,完善我国注册会计师民事责任体系,对维护注册会计师和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以及资本市场的蓬勃发展具有重要意义。本文以立信对大智慧公司2013年年报审计案例为研究对象,该案例是2007年颁布《关于审理涉及会计师事务所在审计业务活动中民事侵权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后法院首次判决中介机构为上市公司财务造假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在民事责任司法实践缺失的情况下具有重要的研究价值。本文在了解国内外学者有关注册会计师民事责任的观点、融合审计领域和法律领域相关理论的基础上,运用案例分析法,从民事责任的四个构成要件入手,研究立信民事责任的认定过程。通过案例分析发现我国注册会计师民事责任体系在注册会计师、法律环境和市场监管三方面存在诸多问题,并重点分析了民事责任认定过程中存在过错的认定指标不清晰、因果关系的确认过于原则、责任承担方式和范围不合理的问题,这些问题严重影响了注册会计师承担合理的民事责任。因此,本文借鉴成熟资本市场经验并结合我国现状,主张在进行注册会计师民事责任的认定时要增加因果关系的个性化考量,在细分过错类型的基础上,引入比例责任为主、连带责任为辅的承担方式,认为立信会计师事务所在其执业行为存在重大过失的情况下,应当承担以不实审计金额为限的比例责任,并对民事责任体系中上述三方面问题针对性的提出改进意见,希望对完善我国注册会计师民事责任体系尽绵薄之力。由于我国注册会计师民事责任司法实践还处于初始阶段,远远落后于当前资本市场发展的形势需要。因此,审计人员的执业风险意识有待提高,民事责任认定指标体系急需构建,市场监管环境有待发挥更大作用,应当形成三方面合力致力于民事责任的合理界定,实现公众利益与注册会计师利益的均衡。
韩升[9](2019)在《注册会计师审计法律责任研究》文中研究指明我国市场经济发展发展时间短且发展速度快,面对这种发展状况,相应的监督体系显得尤为重要。注册会计师审计作为市场经济监督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日益受到关注。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建设中,尤其是在不断深化改革的大背景下,我国注册会计师行业不断发展壮大,在服务国家建设、规范市场经济秩序、促进上市公司会计信息质量提高、维护金融体系稳定、提高资源配置效率等方面都发挥了十分重要的作用。我国注册会计师审计质量还有待于提高,财务舞弊,出具虚假报告的事件此起彼伏,市场参与者遭受损失,市场秩序遭到破坏,甚至影响资本市场的良性发展。造成这种现象的原因也是综合性的,多元因素导致了上述现象的发生,比如发展时间短,资本市场不健全,法律不完善等等。本文围绕注册会计师审计中的重要问题——注册会计师审计法律责任展开研究,明确注册会计师审计中承担的法律责任,分析注册会计师审计法律责任的现状和问题,以及如何改善现状。本论文分为四部分阐述注册会计师审计法律责任:第一部分介绍注册会计师审计法律责任的理论基础;第二部分归纳注册会计师审计承担法律责任的现状,简要概括注册会计师审计的宏观环境及民事、刑事及行政责任现状,选取经典实例研究与分析;第三部分分析我国现行注册会计师法律制度存在的问题;第四部分提出完善注册会计师审计法律责任的建议。
陈彬波[10](2019)在《不实审计报告中注册会计师的过错认定》文中认为注册会计师因其身份上的超脱性、精神上的公正性,而作为独立第三方出具审计报告,对被审计单位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进行鉴证,为利益相关方提供决策依据。但是由于审计工作的专业性,目前实务中针对不实审计报告中的注册会计师的过错认定问题,仍缺乏具有可操作性的明确标准。本文认为注册会计师的过错认定应选用客观标准,同时结合审计学的“重要性水平”将客观标准进一步具体化,为过错的认定提供一个更加明晰的标准:依据审计准则注册会计师对被审计单位的重大错报应当发现却没有发现,且错报金额超过了财务报表整体的重要性水平时,应认定其过错类型为故意;当注册会计师未遵守审计准则或未保持职业谨慎,且错报金额超过了实际执行的重要性水平时,认定其过错类型为重大过失;当错报金额超过了明显微小错报且未达到实际执行的重要性水平时,认定其过错类型为一般过失。同时,本文将结合相关不实审计报告案例,在实务分析中对注册会计师的过错在故意、重大过失与一般过失间进行划分和认定。
二、论我国注册会计师的法律责任(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论我国注册会计师的法律责任(论文提纲范文)
(1)证券审计中注册会计师对第三人的责任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研究背景 |
(二)研究意义 |
(三)研究综述 |
1.国内研究综述 |
2.国外研究综述 |
3.研究综述评析 |
(四)研究方法 |
(五)研究创新 |
(六)不足之处 |
一、证券审计中注册会计师对第三人责任的理论基础 |
(一)相关概念的法律界定 |
1.第三人的范围 |
2.注册会计师的责任与会计师事务所的责任 |
3.会计责任与审计责任 |
(二)证券审计中注册会计师对第三人的责任性质 |
1.契约说 |
2.侵权说 |
(三)证券审计中注册会计师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 |
(四)证券审计中注册会计师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 |
1.侵权行为 |
2.主观过错 |
3.第三人受有损失 |
4.因果关系 |
二、证券审计中注册会计师对第三人责任制度现状分析 |
(一)现行制度的简要概述 |
(二)现行制度存在的问题 |
1.现行法律体系缺陷明显 |
2.侵权责任主体选择失当 |
3.注册会计师缺乏独立性 |
4.问责的形式单一 |
5.监管模式失调 |
三、国外证券审计中注册会计师对第三人责任制度借鉴 |
(一)第三人范围 |
(二)损失计算方法 |
(三)专家证人制度 |
(四)民事责任形态 |
1.连带责任 |
2.按份责任 |
(五)监管体制 |
四、证券审计中注册会计师对第三人责任制度的完善 |
(一)重构法律体系 |
(二)严格确定侵权主体 |
(三)确保独立审计 |
1.统一“勤勉尽责”认定标准 |
2.确立独立审计准则的法律地位 |
(四)完善司法救济路径 |
1.变革专家辅助人参与诉讼的方式 |
2.确立多样的责任承担形态 |
3.完善证券集团诉讼制度 |
(五)创新监管体制 |
1.行业协会自律监管 |
2.外部机构独立监管 |
五、结论 |
参考文献 |
致谢 |
(2)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报告虚假陈述民事责任探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研究背景 |
(二)文献综述 |
(三)研究思路和方法 |
一、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报告虚假陈述民事责任概述 |
(一)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报告虚假陈述的概念 |
1.虚假陈述的责任主体 |
2.虚假陈述的客观标准 |
3.虚假陈述的方式 |
4.虚假陈述的范围 |
5.虚假陈述的原因 |
(二)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报告虚假陈述民事责任 |
1.虚假陈述民事责任的定义 |
2.虚假陈述民事责任的性质 |
3.我国虚假陈述民事责任的发展 |
二、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报告虚假陈述民事责任认定 |
(一)虚假陈述民事责任构成要件 |
1.具有执业过错 |
2.出具虚假陈述审计报告 |
3.利害关系人遭受损失 |
4.损失与过错之间有因果关系 |
(二)虚假陈述民事赔偿的分摊与计量 |
1.民事赔偿的分摊 |
2.民事赔偿的计量 |
(三)民事诉讼程序规定 |
三、我国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报告虚假陈述民事责任承担现状及问题 |
(一)立法现状及问题 |
1.相关法律法规协调与配套不够 |
2.第三人范围不明,归责原则单一 |
3.因果关系绝对化 |
4.民事赔偿保障制度滞后 |
(二)司法现状及问题 |
1.司法救济有阻碍 |
2.责任承担主体不当 |
3.重行政处罚轻民事追责 |
四、完善我国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报告虚假陈述民事责任制度的建议 |
(一)完善相关法律法规 |
1.协调矛盾,配套保障 |
2.界定第三人范围,多元归责 |
3.明晰区分因果关系 |
4.健全民事赔偿保障制度 |
(二)规范司法救济与赔偿 |
1.实现“不附条件”的完全起诉权 |
2.区分主体分摊责任 |
3.重构以民事责任为主的追责方式 |
五、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3)我国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失灵问题及解决路径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选题意义 |
二、文献综述 |
三、研究框架 |
四、研究方法 |
五、创新之处与不足 |
第一章 我国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的失灵 |
第一节 我国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存在自利性 |
一、上市公司文字叙述的模糊披露 |
二、上市公司财务信息的盈余管理 |
第二节 我国证券服务机构专业报告的失真问题 |
一、律师事务所IPO尽职调查报告失真导致“业绩变脸” |
二、会计师事务所财务报告和审计报告失真导致“资本消失” |
三、资信评级机构信用评级报告失真导致“评级失灵” |
四、资产评估机构资产评估报告失真导致“资产缩水” |
第三节 我国证券散户投资者难以吸收并运用披露信息 |
一、详尽披露导致的“过犹不及”问题 |
二、专业性导致的“知识壁垒”问题 |
三、散户投资者自身抗拒分析披露信息 |
第二章 我国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失灵的原因 |
第一节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规定模糊且分散 |
一、规定模糊导致了低廉的违法成本 |
二、规定分散导致了高昂的披露成本 |
三、披露立法的困境 |
第二节 信息的单向棘轮:“数量至上”的误区 |
一、披露信息“大爆炸”的单向棘轮 |
二、数量问题导致了监管成本与收益的失衡 |
三、数量问题导致了投资者成本收益的失衡 |
四、数量问题引发了潜在的其他影响 |
第三节 “伞形”利益关联体系下监督的缺位 |
一、保荐人与上市公司的利益关联 |
二、证券服务机构与上市公司的利益关联 |
三、监管机关所面对的利益诱惑 |
第三章 中美案例及制度的比较分析 |
第一节 我国信息披露典型案例及制度发展过程 |
一、典型案例显示信息披露造假技术不断提升 |
二、监管趋严以及新的问题 |
第二节 美国信息披露典型案例及制度发展过程 |
一、“蓝天案件”与“安然、世通事件” |
二、美国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的发展历程 |
第三节 中美信息披露制度比较分析 |
一、全面实施注册制对信息披露质量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
二、美国信息披露制度发展过程对我国的启示 |
三、技术进步对信息披露制度改革的影响 |
第四章 我国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的完善路径 |
第一节 实现立法上的“刚柔并济” |
一、转移立法重心,实现“以柔克刚” |
二、制定标准模板,实现“以刚制柔” |
第二节 保证“看门人”的独立性 |
一、实现保荐人与承销商的分离 |
二、增加同行评审环节 |
三、重构委托-代理关系 |
第三节 完善监管督察机制和证券诉讼制度 |
一、完善信息披露监管督查机制 |
二、完善相关证券民事诉讼制度 |
第五章 “法律+技术”视角下的可行性建议 |
第一节 完善信息披露评级机制 |
一、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工作考评机制简析 |
二、构建新型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质量评级机制 |
第二节 构建偏好型信息披露体系 |
一、顺应信息披露的单向棘轮 |
二、以个性“化繁为简” |
三、双轨体系与双重标准 |
第三节 构建数据共享机制 |
一、构建数据共享机制的原因 |
二、构建数据共享机制的思路 |
三、构建数据共享机制的意义 |
结论 |
参考文献 |
附录 |
附录1:沪深证券交易所2015年6月1 日—2018年12月31 日间上市公司统计表 |
附录2:关于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在个人投资者中实际效果的调查问卷 |
致谢 |
(4)行业法治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研究背景 |
二、文献综述 |
三、研究思路和方法 |
第一章 法律中的“行业”与行业法 |
第一节 相关概念的比较 |
一、行业与事业 |
二、行业与产业 |
第二节 “行业”入法的实证分析 |
一、法律文本的选择 |
二、“行业”的检索结果 |
三、“行业”入法的主要领域 |
四、部门法中的“行业” |
(一)宪法中的“行业” |
(二)经济法中的“行业” |
(三)行政法中的“行业” |
(四)社会法中的“行业” |
(五)民商法中的“行业” |
(六)刑法中的“行业” |
五、“行业”在法律条文中的形式样态 |
(一)行业规划 |
(二)行业标准 |
(三)行业主体 |
(四)行业协会 |
(五)行业垄断 |
(六)行业自律 |
(七)行业诚信 |
(八)从业人员 |
第三节 行业法的提出 |
一、行业法研究的历史沿革 |
(一)从部门法的角度来理解行业法 |
(二)从非正式制度的角度理解行业法 |
(三)对行业法的深入研究 |
(四)行业法与领域法的比较研究 |
二、行业法研究的理论共识 |
三、行业法与部门法的关系 |
(一)交叉与重叠关系 |
(二)包含与被包含关系 |
第二章 行业法治的概念分析 |
第一节 行业法治的提出 |
一、提出行业法治的逻辑 |
二、行业法治研究的历史沿革 |
三、行业法治的理论主张 |
第二节 行业法治的内涵 |
一、“硬法”之治与“软法”之治的结合 |
二、依法监管与依法自治的结合 |
三、横向体系和纵向体系的结合 |
第三节 行业法治的特性 |
一、法治主体的多元性 |
二、法律规范的复合性 |
三、行业治理的差异性 |
四、运行机制的共治性 |
五、调整范围的全面性 |
第四节 行业法治的理念 |
一、权利保护理念 |
(一)通过公众参与实行权利保护 |
(二)通过救济实现权利保护 |
(三)通过行业监管实行权利保护 |
二、公平正义理念 |
(一)行业准入公平 |
(二)行业运行公平 |
(三)行业结果公平 |
三、科学发展理念 |
(一)创新理念 |
(二)协调理念 |
(三)绿色理念 |
(四)开放理念 |
(五)共享理念 |
四、自治理念 |
第五节 行业法治的实践意义 |
一、法治发展维度 |
(一)有助于拓展法治的理论空间 |
(二)有助于填补传统法治的短板 |
(三)有助于国家治理体系的完善 |
二、行业发展维度 |
(一)有助于推进多层次多领域依法治理,促进行业发展 |
(二)有助于确立行业治理的标准,规范行业发展 |
(三)有助于为新兴行业保驾护航 |
第三章 行业法治的产生基础 |
第一节 经济基础:社会分工的进一步发展 |
第二节 政治基础:政企分开、政事分开的体制逐渐确立 |
一、政企分开或政事分开的检索结果 |
二、各行业推进政企分开或政事分开的情况举例 |
三、对政企分开或政事分开检索结果的分析 |
第三节 社会基础:行业组织的大量涌现 |
一、政策和法律对行业组织的扶持 |
二、行业组织数量显着增长 |
第四节 法律基础:行业法律体系的逐步完善 |
一、第一阶段:改革开放后到九十年代中期 |
二、第二阶段:九十年代后期至今 |
第四章 行业法治的基本要素 |
第一节 行业法治中的行业标准 |
一、行业标准的广义界定 |
二、标准化对国家治理的作用 |
三、行业标准的法律性质 |
四、行业标准对行业法治的促进 |
(一)行业标准进一步促进行业法治的社会化 |
(二)行业标准使行业法治进一步柔性化 |
(三)行业标准使行业法治进一步具有可操作性 |
第二节 行业法治中的行业协会 |
一、行业协会的法律定位 |
二、行业协会对行业法治的促进 |
(一)行业协会参与行业立法 |
(二)行业协会参与行业纠纷化解 |
(三)行业协会参与行业监管 |
(四)行业协会参与行业管理 |
第三节 行业法治中的行业自治 |
一、行业自治的法律性质 |
二、行业自治对行业法治的促进 |
第五章 行业法治存在的问题及完善 |
第一节 完善行业立法机制 |
一、行业立法存在的问题 |
(一)行业分类难以精确 |
(二)狭隘的部门本位主义 |
(三)行业法律的滞后性 |
(四)行业协会立法不完备 |
(五)缺失跨行业的标准化协调机制 |
二、行业立法问题的完善 |
(一)完善行业立法体制 |
(二)完善行业标准立法 |
(三)及时修订行业立法 |
第二节 完善行业监管机制 |
一、行业监管存在的问题 |
(一)重审批轻监管的传统仍然存在,事中事后监管不健全 |
(二)传统监管不适应新的形势,信用监管存在体制机制缺陷 |
(三)传统监管缺乏有效的协调机制,综合监管仍有待完善 |
二、行业监管问题的完善 |
(一)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完善信用监管和综合监管 |
(二)贯彻政府适度监管原则 |
第三节 完善行业纠纷化解机制 |
一、行业纠纷化解存在的问题 |
(一)行业调解组织主要靠公权力推动,公信力有待加强 |
(二)行业调解制度的认同度不高,导致利用率过低 |
(三)行业调解的成功率不高,没有实质性发挥作用 |
(四)行业调解程序和行业仲裁等相关法律制度缺失 |
二、行业纠纷化解问题的完善 |
(一)完善行业调解制度 |
(二)健全行业仲裁制度 |
(三)鼓励行业组织制定标准化法律文本,预防行业纠纷的产生 |
第四节 完善行业自治机制 |
一、行业自治存在的问题 |
(一)立法和政策上重行业自律,轻行业自治 |
(二)行业协会自治权力不够 |
(三)不利于行业自治的固有缺陷难以根除 |
二、行业自治问题的完善 |
(一)将立法上的“行业自律”修改为“行业自治” |
(二)政府彻底退出行业协会的运作 |
(三)赋予行业协会完整的自治权力 |
结语 |
参考文献 |
附录 A 主要行业法律的梳理 |
附录 B 国务院行政审批改革政策性文件清单 |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发表的学术成果 |
后记 |
(5)基于投资者保护的视角看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问题 ——以振隆特产审计失败为例(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绪论 |
1.1 研究背景和意义 |
1.1.1 研究背景 |
1.1.2 研究意义 |
1.2 文献综述 |
1.2.1 关于注册会计师审计责任的研究 |
1.2.2 关于注册会计师审计质量的研究 |
1.2.3 关于注册会计师审计失败的研究 |
1.2.4 关于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的研究 |
1.2.5 文献述评 |
1.3 研究内容和方法 |
1.3.1 研究内容 |
1.3.2 研究方法 |
1.4 创新点和不足 |
1.4.1 本文创新点 |
1.4.2 本文不足 |
第2章 理论基础 |
2.1 委托代理理论 |
2.2 信息不对称理论 |
2.3 审计期望差 |
2.4 审计责任与会计责任 |
2.5 理性经济人假设 |
第3章 我国注册会计师承担法律责任的现状及研究 |
3.1 我国注册会计师承担的法律责任 |
3.1.1 行政责任 |
3.1.2 民事责任 |
3.1.3 刑事责任 |
3.2 我国注册会计师承担法律责任的现状 |
3.2.1 注册会计师承担行政责任的现状 |
3.2.2 注册会计师承担民事和刑事责任的现状 |
3.2.3 小结 |
3.3 我国注册会计师承担法律责任的成因 |
3.3.1 会计师事务所降低质量控制 |
3.3.2 注册会计师忽视职业道德 |
3.3.3 我国现有处罚力度不足 |
3.4 加强我国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的思路 |
3.4.1 英美日国家注册会计师承担的法律责任 |
3.4.2 我国与英美日国家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的比较 |
3.4.3 注册会计师不当审计行为与法律责任间的对应关系研究及矩阵图 |
第4章 振隆特产审计失败与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 |
4.1 振隆特产审计失败的情况介绍 |
4.2 案例中注册会计师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分析 |
4.2.1 未关注异常情况 |
4.2.2 函证程序失效 |
4.2.3 存货监盘无效 |
4.2.4 小结 |
第5章 建议与展望 |
5.1 加大处罚力度的具体措施 |
5.1.1 不可容忍行为视同故意行为 |
5.1.2 扩大处罚范围提高处罚上限 |
5.1.3 建立投资者保护机制 |
5.2 加大处罚力度的后续展望 |
5.2.1 对会计师事务所的影响 |
5.2.2 对注册会计师的影响 |
结论 |
参考文献 |
致谢 |
(6)论我国注册会计师法律制度的完善(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绪论 |
第一节 研究背景 |
第二节 研究意义 |
一、理论意义 |
二、实践意义 |
第三节 国内外研究现状及综述 |
一、国内研究现状及综述 |
二、国外研究现状及综述 |
第二章 现行注册会计师法律制度的不足 |
第一节 会计师事务所组织形式单一 |
一、有限责任制占主导地位 |
二、个人独资制缺失 |
三、特殊普通合伙制发展进程缓慢 |
第二节 注册会计师行业多头监管和协会职能缺位现象明显 |
一、多头监管 |
二、行业协会职能缺位 |
第三节 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规定滞后且适用主体狭窄 |
一、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规定滞后 |
二、法律责任适用主体狭窄 |
三、法律责任规定不明确 |
本章小结 |
第三章 会计师事务所组织形式多元化 |
第一节 明确合伙制事务所的主体地位 |
一、以合伙制事务所为主流 |
二、鼓励向特殊普通合伙制转制 |
第二节 允许设立独资制会计师事务所 |
一、独资制会计师事务所的优势 |
二、设立独资制会计师事务所的具体制度安排 |
第三节 有限责任公司制事务所之适度保留与逐步取缔 |
一、有限责任公司制事务所的适度保留 |
二、有限责任公司制事务所的逐步取缔 |
第四章 完善注册会计师行业监管制度 |
第一节 完善注册会计师行业监管法律体系 |
一、统筹修订冲突的法律法规 |
二、提升监管法律制度的法律效力 |
第二节 明确监管主体职责并建立协调机制 |
一、明确监管主体职责 |
二、建立各部门之间的联动协调机制 |
第三节 加强行业协会建设并发挥协会自律作用 |
一、坚持行业协会的独立地位 |
二、发挥行业自律优势 |
第五章 完善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制度 |
第一节 健全民事责任制度 |
一、明确界定利害关系人 |
二、确认独立审计准则的合法地位 |
第二节 明确相关主体法律责任 |
一、明确主任会计师的法律责任 |
二、明确行业监管主体的法律责任 |
第三节 完善相关法律规定 |
一、完善民事赔偿责任机制 |
二、细化处罚规定且加大处罚力度 |
结语 |
参考文献 |
攻读硕士学位期间取得的研究成果 |
致谢 |
附件 |
(7)注册会计师虚假陈述民事责任研究 ——以兴华所审计失败为例(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绪论 |
第一节 选题背景及研究意义 |
一、选题背景 |
二、研究意义 |
第二节 研究内容及研究方法 |
一、研究内容 |
二、技术路线 |
三、研究方法 |
第三节 文献综述 |
一、海外研究动态 |
二、国内研究动态 |
三、文献述评 |
第二章 注册会计师虚假陈述民事责任概述 |
第一节 我国注册会计师民事责任法律制度的演进 |
一、注册会计师虚假陈述民事责任的相关法律法规 |
二、注册会计师民事法律责任发展阶段回顾 |
第二节 注册会计师民事责任的形成理论 |
第三节 注册会计师虚假陈述民事责任的性质与归责原则 |
一、注册会计师虚假陈述民事责任的性质 |
二、注册会计师虚假陈述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 |
第四节 注册会计师虚假陈述民事责任的概念及认定 |
一、虚假陈述的概念及表现形式 |
二、虚假陈述民事责任的认定 |
三、注册会计师虚假陈述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 |
第五节 注册会计师虚假陈述民事赔偿额的承担 |
一、审计报告虚假陈述民事责任的承担主体 |
二、虚假陈述民事责任赔偿额的计算 |
三、虚假陈述民事责任赔偿额的分摊 |
四、投资者提起民事诉讼的方式 |
第三章 我国注册会计师民事责任的承担现状与问题分析 |
第一节 注册会计师虚假陈述民事责任承担现状 |
一、投资者提起民事诉讼的现状 |
二、注册会计师虚假陈述民事责任判定的现状 |
三、注册会计师虚假陈述的违法事由 |
第二节 问题分析 |
一、注册会计师民事责任法律法规在应用中存在的不足 |
二、投资者对注册会计师虚假陈述的民事诉讼率低 |
三、注册会计师民事责任风险防范意识不足 |
第四章 兴华所虚假陈述的民事责任分析 |
第一节 案例介绍 |
一、案例背景 |
二、投资者赔偿引发的民事纠纷 |
第二节 兴华所虚假陈述民事责任分析 |
一、审计报告虚假陈述的分析 |
二、注册会计师主观过错的认定分析 |
三、因果关系的认定分析 |
四、投资者赔偿金额的计算与分摊分析 |
第三节 案例分析总结 |
一、兴华所承担民事责任的分析 |
二、投资者获得赔偿的分析 |
三、兴华所民事责任风险意识不足 |
第五章 相关建议 |
第一节 完善注册会计师民事责任相关法律法规 |
一、完善注册会计师虚假陈述主观过错的认定机制 |
二、改进投资者损害赔偿因果关系的认定方式 |
三、完善注册会计师民事责任赔偿额的分摊方式 |
四、完善投资者民事诉讼的途径 |
第二节 注册会计师防范民事责任风险的建议 |
一、针对会计师事务所的内部建议 |
二、针对外部执业环境的建议 |
第六章 结论 |
第一节 研究结论 |
第二节 研究不足 |
结语 |
参考文献 |
附录 |
附录 A 注册会计师虚假陈述承担民事责任的统计 |
附录 B 案例分析中民事赔偿金额的计算过程 |
致谢 |
在读期间研究成果 |
(8)大智慧公司年报审计中注册会计师民事责任案例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1.绪论 |
1.1 研究背景及意义 |
1.1.1 研究背景 |
1.1.2 研究意义 |
1.2 文献综述 |
1.2.1 国外研究现状 |
1.2.2 国内研究现状 |
1.2.3 文献述评 |
1.3 研究内容与方法 |
1.3.1 研究内容 |
1.3.2 研究方法 |
2.相关概念及理论基础 |
2.1 相关概念 |
2.1.1 注册会计师民事责任的涵义 |
2.1.2 注册会计师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 |
2.1.3 注册会计师民事责任的特点 |
2.2 理论基础 |
2.2.1 受托经济责任理论 |
2.2.2 欺诈市场理论 |
2.2.3 “深口袋”理论 |
3.大智慧公司年报审计案例介绍 |
3.1 案例选择原因简述 |
3.2 案例主体简介 |
3.2.1 立信会计师事务所基本情况 |
3.2.2 大智慧公司基本情况 |
3.3 案例发展历程 |
3.3.1 案例发生背景 |
3.3.2 大智慧及立信违法行为 |
3.4 案例后果及影响 |
4.大智慧公司年报审计案例中注册会计师民事责任分析 |
4.1 注册会计师民事责任认定过程分析 |
4.1.1 主观过错的认定 |
4.1.2 违法行为的认定 |
4.1.3 损害事实的认定 |
4.1.4 因果关系的认定 |
4.1.5 承担方式和范围的认定 |
4.2 注册会计师民事责任体系中存在的问题分析 |
4.2.1 注册会计师方面 |
4.2.2 法律环境方面 |
4.2.3 市场监管方面 |
5.完善注册会计师民事责任体系的启示与建议 |
5.1 案例启示 |
5.2 案例建议 |
5.2.1 注册会计师方面 |
5.2.2 法律环境方面 |
5.2.3 市场监管方面 |
参考文献 |
致谢 |
(9)注册会计师审计法律责任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第1章 注册会计师审计法律责任的概述 |
1.1 注册会计师审计法律责任的认识 |
1.1.1 注册会计师审计法律责任的概念 |
1.1.2 会计学科与法律学科对注册会计师审计法律责任的不同认识 |
1.2 注册会计师审计法律责任的分类 |
1.2.1 行政责任 |
1.2.2 民事责任 |
1.2.3 刑事责任 |
1.3 注册会计师审计法律责任的判定 |
1.3.1 归责原则 |
1.3.2 构成要件 |
第2章 注册会计师审计法律责任现状考察 |
2.1 注册会计师审计法律责任的特点分析 |
2.1.1 对会计师事务所的处罚特点 |
2.1.2 对注册会计师处罚特点 |
2.2 注册会计师承担法律责任成因分析 |
2.2.1 会计目标的多元性增加了注册会计师审计风险 |
2.2.2 会计信息的经济后果严重性加重了审计法律责任 |
2.2.3 注册会计师事务所的组织形式不当 |
2.2.4 注册会计师审计的独立性存在缺陷 |
第3章 我国注册会计师审计法律责任缺陷的反思 |
3.1 法律责任界定不清 |
3.2 法律责任立法之间存在冲突 |
3.3 法律责任追究不力 |
3.4 法律责任专业认定机构缺失 |
第4章 完善我国注册会计师审计法律责任的建议 |
4.1 强化《独立审计准则》地位 |
4.2 统一法律责任规定 |
4.3 健全责任的追究制度 |
4.4 设立法律责任专业认定机构 |
结语 |
参考文献 |
作者简历 |
后记 |
(10)不实审计报告中注册会计师的过错认定(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一、绪论 |
(一)研究背景 |
(二)研究意义 |
(三)文献综述 |
(四)研究框架 |
(五)创新点与局限性 |
二、审计报告、重要性水平与过错理论 |
(一)审计报告 |
1.审计报告的类型 |
2.不实审计报告的含义 |
3.对不实审计报告的规制演变 |
(二)审计重要性水平 |
1.重要性水平的分类 |
2.重要性水平的确定方法 |
(三)过错理论 |
1.过错的形式 |
2.过错的认定标准 |
三、注册会计师的执业过错认定标准 |
四、注册会计师故意的执业过错认定 |
(一)故意的含义 |
(二)注册会计师故意的执业过错认定标准 |
(三)案例研究 |
1.案件介绍 |
2.案件分析 |
五、注册会计师重大过失的执业过错认定 |
(一)重大过失的含义 |
(二)注册会计师重大过失的执业过错认定标准 |
1.未遵守审计准则 |
2.未保持职业谨慎 |
3.错报金额超过实际执行的重要性水平 |
(三)案例研究 |
1.案件介绍 |
2.案件分析 |
六、注册会计师一般过失的执业过错认定 |
(一)一般过失的含义 |
(二)注册会计师一般过失的执业过错认定标准 |
七、总结 |
参考文献 |
致谢 |
攻读学位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 |
四、论我国注册会计师的法律责任(论文参考文献)
- [1]证券审计中注册会计师对第三人的责任研究[D]. 王小娟. 四川师范大学, 2021(12)
- [2]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报告虚假陈述民事责任探究[D]. 江慧慧. 江西财经大学, 2020(01)
- [3]我国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失灵问题及解决路径研究[D]. 孟铂林. 中国政法大学, 2020(08)
- [4]行业法治研究[D]. 刘刚. 吉林大学, 2019(02)
- [5]基于投资者保护的视角看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问题 ——以振隆特产审计失败为例[D]. 刘迎. 首都经济贸易大学, 2019(07)
- [6]论我国注册会计师法律制度的完善[D]. 肖美. 华南理工大学, 2019(01)
- [7]注册会计师虚假陈述民事责任研究 ——以兴华所审计失败为例[D]. 王艺超. 云南财经大学, 2019(02)
- [8]大智慧公司年报审计中注册会计师民事责任案例研究[D]. 王婉悦. 新疆财经大学, 2019(01)
- [9]注册会计师审计法律责任研究[D]. 韩升. 吉林财经大学, 2019(03)
- [10]不实审计报告中注册会计师的过错认定[D]. 陈彬波. 温州大学, 2019(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