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南方证券缘何遭遇行政接管?(论文文献综述)
黄韬,陈儒丹[1](2014)在《金融市场风险补偿和保障机制建设的法律思考》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考虑到金融市场固有的脆弱属性,为了避免金融机构的市场退出引发严重的负面效果,一个由政府行政权力主导的风险补偿和保障机制被认为是金融监管体系的必要组成部分。对于中国来说,由于缺乏法律制度的有效支持,至今没有建立起一套与市场化金融运作体系所契合的、建立在规则基础之上的显性风险补偿和保障机制,而且在现实中行政权力的深度介入引发了大量的道德风险问题。有鉴于此,在未来我国金融市场风险补偿和保障机制的相关法律制度建设过程中,必须改革既往计划思维之下的行政权力运行模式,建设一套能够与现代市场经济体系相匹配的金融市场风险补偿和保障机制。
邹德刚[2](2013)在《银行破产法律理论逻辑 ——一个法律经济学的视角》文中提出银行破产问题早在银行制度诞生时就存在。按照市场经济的逻辑,坏银行应该被淘汰。但是,由于银行的特殊性,对其进行破产规制受到了诸多因素的规范和制约。考察我国的银行发展实践,有些金融机构已经具备破产条件,但是由于没有完善的破产法律制度,导致问题银行迟迟进入不了破产程序,为了维护金融稳定,中央和地方政府又不得不花费大量的金融资源去维持,而濒临破产的银行财务状况却不断恶化,继续损害存款人和投资人利益。因此,构建一套充分考虑银行破产特殊性的法律框架已经迫在眉睫。什么样的银行破产法律模式与当前中国的金融改革相适应、与转轨时期经济发展相契合?银行破产的立法思考应秉承如何的思路?具体的法律构造采用什么样的原则、程序、结构以及可能达到的效果?这些问题都没有现成的答案,并且在理论界和实务界还存在着很多分歧。这就需要我们进行理论上的研究,也需要进行银行破产立法实践上的探索。本文通过概念分析、法经济学分析、比较分析等研究方法,积极借鉴各学科丰富的理论资源,从法律经济学视角对银行破产制度构建进行理论逻辑研究。正文由以下五章构成。第一章:银行破产概念和制度的一般原理。本章节以介绍当前各国及诸学科对银行破产现状的贮备为要旨,为之后的分析奠定基础。银行业是一种具有公共性和社会性的产业,银行提供的产品具有“公共物品”的特征。我国商业银行、合作银行、信用社都可以纳入本论文研究的银行之内。银行是一个通过资产负债持续的不匹配创造创造流动性的行业,因此它潜伏着被挤兑的特殊风险。银行易于遭受挤兑的弱点是银行业务的关键特征,这就是银行危机产生的原因。为抵御银行风险银行业监管责任重大,在这方面,政府应建立完善的法律,尤其是破产法。在世界上,关于银行破产法有两个不同体例:一是制定单独的银行破产法;二是适用普通的破产法对银行破产进行规制。在破产法实施中,银行监管机构的行政权能普遍较大。而且在一些法域,存款保护机构除了承担基本的赔偿职责外,也在破产程序中扮演积极的角色。第二章:银行破产立法的法理基础。本章节立意解释当代法律规制经济的法理学基础,只有夯实法律强制性的正当基石,相应银行破产的法律制度才得以展开。银行破产程序中利益冲突具有两个特征:一是具有传导效应、传导范围广、效应强;二是具有系统效应,容易产生系统性风险。银行破产法律中利益平衡的目标即保障更广泛的公众利益。银行破产法从法律属性上来说具有综合性,既是私法的一个部门,还具有经济法的属性,所以银行破产立法的基石是自治与规制相结合。银行破产中的权力机关主要有银行监管当局和法院,金融监管理论赋予了对危机银行进行监管的正当性,当然行政监管权在银行破产中适度依法行使。第三章:银行破产法律制度进路与设计——破产逻辑中银行的特殊性。意欲将银行破产法律制度独立成型,首要的问题莫过于将破产内在逻辑进行再次详细讨论。就目前银行破产法律研究来看,尤其是迫于社会危机的立法呼吁往往轻视了破产立法本身的逻辑诉求,因此论者在此章提请将破产及银行特殊性并行的两条路径,以期切实正当化、合理化银行破产法律制度。一般来说,破产法的基本问题起始于协调问题,如何衡平好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的利益,这一关切实际上充斥了过往的经济发展史。而银行具有的特殊性在破产领域突出表现为:流动性与银行挤兑、系统冲击和监管失灵、风险转移、不透明性与资产替代,由此产生了对其进行多重监管的规制理念。这样一来,破产逻辑与相应的银行特殊性缠绕的回应,就构成了银行破产法律制度的主体。有鉴于此,研究强调有必要从新的视角看待银行破产,要从事前效率考虑,将破产法定位为一种激励机制;而作为事后效率的规则,破产法却着眼于提供高效低成本的解决机制。第四章:银行破产法律建构的指导原则。立足于银行的特殊性,建构银行破产法的指导原则为:首先,及时介入,具体指的是银行监管机构要采取及时介入的干预手段,防范金融风险。其次,构建立足于保护债权人取向的破产法制度;再次,对问题银行干预的主要方法是清算、收购兼并、购买和债务承担交易以及国有化。最后,银行破产法律的设计既要体现其特殊性,同时为了避免监管套利,也要注意与普通破产法的相关联和协调。第五章:我国银行破产法律体系和制度的构建。作为理论分析的归属,我国实际金融发展状况成为制约研究的路径。因而,在逻辑化的银行破产法律立法构想中,必须要对我国现实的社会状况予以回应。换言之,囿于我国金融现实的银行破产法律或能体认之前的理论分析。目前我国银行破产立法现状及实践明显存在着对独立和完善的破产法的需求。同时银行的高储蓄率、不良贷款过多、流动性过剩、资本充足率不高等问题的存在导致我国银行业存在着危机。因此,论者主张对我国银行破产法律制度建构的立法建议与结论主要是:一、应制定单独的银行破产法;二、银行破产立法的根本政策目标:防止系统性银行危机;三、明晰破产标准,强化予银行监管机构更多的破产前干预权力;四、应把破产前干预与司法重整有机结合并确立破产清算的保障机制;五、应对金融安全网参加者的权力配置与分工协作机制进行完善。
张利国[3](2013)在《民办学校退出法律问题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上世纪80年代初,沉寂30余年的我国民办教育得以复兴。2002年12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以及2004年2月《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的相继出台,改变了我国民办教育长期无法可依的状态,促进了民办教育快速发展。然而,历经20年快速发展后,一些民办学校由于各种原因,陷入经营或办学困境、甚至走向破产倒闭。《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12)明确提出要“依法明确民办学校变更、退出机制”。因此,针对陷入经营困境或经营失败的民办学校,如何建立和完善其退出的相关法律制度成为亟待研究、解决的重大问题。与民办学校纷纷进入“危机”时代或“淘汰”时代相比,民办教育理论和实践并没有做出相应的制度回应。特别在民商法领域,民办学校这一特殊主体似乎一直处于学界“边缘”而“无人问津”。基于此,笔者以民办学校这一特殊私法主体为研究基点,围绕民办学校的法律性质与分类、民办学校退出法理基础、民办学校退出的类型化、破产型、非破产型民办学校退出法律规制,以及民办学校退出法律构建等去问题展开研究。除导论外,本文共分六个部分(章)。第一章“民办学校概说”本章是对民办学校法人相关问题的总体概括和梳理,是本文研究工作开展的基础。主要内容有:1.民办学校的界定与类型。笔者通过对民办学校相关概念的解读,提出如下观点:即我们对“民办学校”的称谓不能完全取消,亦不能由“私立学校”取代,应对“民办学校”作广义和狭义的理解。对民办学校进行界定的关键性标准应为两个:一个是举办主体标准;一个是经费来源标准。目前我国民办学校主要包含:⑴个人独资办学型;⑵股份合作办学型;⑶非公有制企业投资办学型;⑷国有企业投资办学型;⑸社会团体办学型;⑹民办公助型;⑺公办学校转制型;⑻滚动发展办学型;⑼社会捐资办学型;⑩中外合作办学型。2.民办学校的法律性质与地位。围绕民办学校的法律性质和地位,学界主要形成了公务法人地位说、社团法人说、财团法人说、准公益性或准营利性法人说、以及非营利组织(第三部门)说。笔者在对上述观点综合分析的基础上,提出民办学校作为一种法人形式,其法律性质和地位的确定,不仅要在未来民办学校专有法律制度中寻找答案,从根本上必须依赖和服从于我国整个民法体系特别是法人分类制度体系中。首先,要在未来民法典的制订中,对我国的法人分类制度作出科学合理的架构,承认、继承大陆法系国家有关公法人、私法人以及社团法人和财团法人的基本分类;其次,以公、私法人二元论为基础,以社团、财团法人两分法为前提,民办学校法人应坚持实践标准和逻辑标准相结合,并由此确定不同民办学校的法人性质和地位。3.私法语境下民办学校法人制度重构。我国对学校法人的分类存在立法上的诸多缺陷:一是我国《民法通则》对法人的基本分类难以涵摄民办学校法人。二是“民办非企业单位”非严谨的法律范畴。三是非营利法人的定位限制了民办学校的发展。据此,笔者认为,我国民办学校具有以投资办学而非捐资办学的本质特征,应将我国民办学校明确划分为营利性法人与非营利性法人,并建立健全相关的法律制度。第二章“民办学校退出的理论探讨”本章首先对民办学校退出所涉及的关键词汇,从法律的角度予以了辨析;其次阐释了民办学校退出机制的理论基础:即市场失灵理论、竞争优势理论和制度变迁理论。最后对民办学校退出的内在原因进行了总结。指出投资风险、产权失灵以及民办学校法人治理结构的失衡是导致民办学校退出的主要原因。第三章“民办学校退出类型化研究”本章首先对类型化、类型化方法的特点、以及类型化研究对民办学校退出问题的重要理论和实践意义进行了介绍;其次,客观分析了当前我国民办学校退出类型化不足的主要表现。即存在典型的类型化思维缺失、法律法规不健全以及实践运行“无法可依”的状况。最后借助法学类型化思维,对民办学校的退出形式进行了类型化研究。一是按照民办学校退出的意愿特征,将民办学校的退出分为自愿性退出与被动性退出。二是按照是否适用《破产法》及其相关法律制度为标准,将其退出分为破产性退出和非破产性退出。三是依据民办学校是否属于营利性和非营利性法人,将其退出分为营利性法人退出和非营利性法人退出。第四章“民办学校破产退出”本章是论文研究的一个重点。主要内容有:1.民办学校破产能力研究。指出赋予私立学校破产能力符合国际破产立法的新趋势,承认民办学校的破产能力并不影响教育的公益性,我国相关立法一定程度上已承认民办学校具有破产能力。但是民办学校毕竟不同于企业法人,在没有专门法律对民办学校的破产进行调整的情况下,要对几个影响民办学校破产资格取得的重点问题进一步厘清。一是明确民办学校的私法性质和地位。二是明确民办学校的法人财产权。2.民办学校破产清算案件的法律适用问题。在该部分围绕民办学校破产清算程序的申请主体、受理条件、能否适用破产重整和破产和解程序等主要程序问题,以及民办学校破产清算案件的清偿顺序、破产别除权、剩余财产如何分配等主要实体问题展开研究。3.民办学校破产退出与学生权益的保护。重点对民办学校破产清算中学生权益的维护问题进行了剖析,提出建立和完善对破产学校学生权益保护的立法建议。指出要加快立法工作,切实保护破产学校学生的利益;建立学分互认制,实现学业衔接,保障学生的受教育权;设立学费补偿储备金、学校保险等制度,保护学生的财产权。第五章“民办学校合并退出”本章以民办学校非破产退出中的合并退出为研究对象,主要围绕三个方面的内容展开研究。1.民办学校合并与相关概念的厘清。就与合并相关概念(主要包括收购、并购、兼并)的涵义和适用范围进行了厘清。2.民办学校合并程序的研究。笔者对我国以及日本、美国等国在私立学校合并方面的相关法律进行了比较分析,提出应在比较借鉴相关法律制度的基础上,参照我国《公司法》有关合并程序的法律规定,合理构建民办高校的合并程序。主要应该包含以下8个步骤:⑴拟合并学校协商确定合并方案,签订合并合同;⑵民办学校理事会或董事会审议并通过合并方案和合并协议;⑶提请审批机关批准;⑷通知或公告债权人;⑸依法进行财务清算;⑹处理合并中相关利害关系人事宜。这里主要包括受教育者的受教育权和债权人的异议权;⑺清偿债务,处理剩余财产;⑻办理相关手续。3.民办学校合并债权人利益的保护。主要从债权人利益保护的法理基础、利益保护的内容以及保护的方法三个层面开展研究。提出对债权人利益之保护是民商法上公平原则要求、维护交易安全的需要,也是利害关系人理论的具体化;而强调对债权人利益的保护主要保护的是债权人的知情权(相对于民办学校来说是一种信息披露义务)、异议权以及损害赔偿请求权。对这些权利的保护可以通过一般性的法律保护,诸如建立对不履行告知义务或不履行清偿或担保义务的民办学校以相应的责任制度,通过建立学校合并效力的概括承受制度加以保护;也要充分发挥当事人各方的意思自治,事先以契约形式对各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进行制度安排,给因合并可能导致利益受损的一方以契约性的保护。第六章“民办学校退出法律制度构建”本章是论文研究的核心和落脚点。主要有四个部分组成。1.民办学校分类管理制度:民办学校退出法律制度构建的前提。要在观念层面、政府层面、制度层面为营利性和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的建立创设良好的制度环境。2.建立和完善民办学校法人财产权制度:民办学校退出法律制度构建的关键。笔者认为,首先要明确民办学校法人财产权的法律性质。作为一种特殊的法人,我国民办学校法人财产权在本质上就是一种法人所有权。同时,由于民办学校的公益性,民办学校的法人财产权是一种受限制的法人所有权。其次,在深刻认识民办学校法人财产权的法律性质的基础上,要合理界定民办学校不同财产权的归属。在对民办学校的法人财产权进行合理界定和明确归属的基础上,要逐渐完善民办学校法人财产权的法律保护路径。既要明确民办学校的产权归属;明确民办学校资产监管的主体及法律责任;尊重和满足出资人、举办者正当的权利诉求;完善民办学校产权纠纷解决和救济机制等。3.强化利害相关者权益保护:民办学校退出法律制度构建的核心。要充分认识民办学校的利益相关者特别是核心利益相关者和重要利益相关者的利益要求,并对其不同的利益诉求和利益冲突进行合理的调适。对营利性民办学校出资人利益的保护主要针对其出资人自益权(典型表现为合理回报权、股权转让权以及剩余财产分配请求权)的保护;对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则借鉴国外对于非营利法人的制度规则,通过建立禁止个人利益的规则体系,建立限制非营利法人商业活动的规则体系,强化非营利法人的董事义务等维护出资人的合法权益。4.完善民办学校终止清算制度:民办学校退出法律制度构建的保障。当前,我国民办学校的终止清算缺乏一整套内容完整、程序规范的民办学校终止清算制度。因此,要完善我国民办学校终止清算制度。一是树立程序公正理念,完善清算的相关程序;二是强化民办学校终止清算过程中的政府干预;三是尽快完善民办学校清算人的选任制度;四是进一步明确清算人的相关权利。同时,明确清算义务人的义务和责任,为民办学校退出创造条件。
高菲[4](2010)在《我国民营银行准入—退出机制研究》文中指出本文将产业经济学中的产业组织理论应用到民营银行的研究中,从民营银行的市场准入与退出壁垒入手,通过定性和定量分析相结合的方式,探究我国银行业监管在民营银行准入-退出监管中存在的不足,继而对完善我国市场化的民营银行市场准入-退出机制提出构想。首先,利用结构法中SCP范式研究我国银行业结构,按照贝恩的市场结构分类,发现我国2000-2009这10年间市场结构从垄断竞争Ⅲ型发展到垄断竞争Ⅳ,竞争程度明显增强,进而提高银行业整体绩效水平。其次,利用结构法中PR模型对我国银行业竞争程度进行考察,并分别对国有银行和股份制银行进行回归分析,得出结论:民营资本进入银行业会带来行业整体竞争度的提高,进而带来市场绩效的增强。最后,提出完善我国民营银行准入-退出机制,引导民营资本进入银行业的现实选择是现有金融机构的存量改革,对民营银行实行分级牌照管理。另外,还需要建立健全相关法律,完善最后贷款人制度,建设存款准备金制度,推进利率市场化等。
郁方[5](2010)在《中国银行业垄断与规制研究》文中认为中国银行业的垄断机制与政府规制有着什么内在关联?开放与竞争格局下银行业是否仍属垄断并需要反垄断规制?在既有的研究文献中难以找到满意的答案。而银行业垄断与规制作为市场化进程中难以廻避的问题,在中国这种特殊案例中又极具理论意义与现实意义。基于这一现实本文研究的核心目标是,系统地分析中国银行业的垄断机制及其是否构成影响竞争、效率与公平的负外部效应,为政府适度进行反垄断规制提供理论依据与政策建议。本文创新性的提出一个基于垄断与规制机制关联性分析的理论研究框架,这一视角更契合中国独特的银行业垄断模式。在此框架下运用机制设计、制度经济学等理论,采用规制者偏好假设、成本分析、博弈分析等工具,提出5个关联的理论假定并进行演绎验证,对中国银行业垄断与规制机制的生成机理及其二者的关联作出解释与推理。本文主要的研究工作是在所构造的理论框架下,运用SCP分析框架等工具实证中国银行业的市场结构,得出银行业仍处于高度寡头垄断格局的结论;沿着历史脉络系统分析中国银行业垄断机制演变的约束因素,得出三大理论主线是垄断机制形成的基石、国家金融控制偏好战略下金融资源的不公平配置奠定国有银行在市场竞争中的垄断优势、三组利益集团博弈约束着规制机制变革的结论;分析政府规制这一决定性变量对银行业垄断机制与市场结构的影响,对中国银行业的垄断效应、目前的规制机制及问题进行了客观评析,得出超经济势力的银行业垄断具有明显的负外部效应,并使银行业规制变革付出高昂经济成本与社会成本的结论。提出下阶段中国银行业合理规制机制构建与反垄断规制的设计框架。本文创建了一个全新的定义—超经济势力垄断,即采取行政权力、特许经营权与资源不公平配置而形成的垄断。据此,本文定义中国银行业垄断机制的制度性本源是,国家作为三权合一主体形成的超经济势力垄断。从而使国有银行垄断的负外部性成因,利益集团博弈所引致政府最大化社会福利规制目标的偏离都可以在这一框架下得到解释。同时,本文还创新了一个超经济势力垄断下公民金融资源公平享有权命题。提出中国银行业超经济势力垄断从两方面构成了对金融资源公平享有权的侵害:一是导致地方金融与农村金融的弱化,并直接引致包括中小企业在内的城市中下层金融消费群体和广大农户金融资源享有的利益侵害;二是垄断机制引致的不良资产、寻租腐败等高昂经济成本通过国家财政金融政策转换直接构成对全体民众金融资源公平权益的侵害,这一命题的提出可以使我们从一个新的视角认识中国银行业的垄断效应。
万华[6](2007)在《我国证券融资交易制度设计与风险控制探究》文中提出证券融资交易作为证券信用交易的一种,是海外证券市场普遍实施的一种成熟的交易制度,是证券市场基本职能发挥作用的重要基础。融资交易机制具有提高市场流动性、缓冲市场波动、发现市场合理价格和为机构创造盈利的积极效应,是完善证券市场机制,促进金融产品创新,优化金融市场资源配置的重要手段和途径。引入融资交易对我国证券市场乃至整个金融市场的发展有着重要的战略意义。但是,在证券市场的发展历程中,由于我国法律法规严禁证券公司为投资者的股票交易进行融资,在强大的利益驱动下,券商仍然大都暗地里向投资者进行非法融资,不仅导致了券商之间的恶性竞争,也由此给券商带来过不少的风险与损失,对证券市场也造成巨大的震荡。融资交易制度的推出将以前的地下信用模式走向公开化、制度化,从制度上规范了违规行为,也避免了一些风险的产生。但是,由于融资交易本身的特性,以及我国信用体系不健全、资本市场不成熟,因此,风险控制必须放在首要位置来考虑。本文通过对国外成熟市场融资交易制度运作机制和风险控制的研究,尝试通过借鉴和参考成熟交易制度,结合我国证券市场发展不完善、投资者不成熟、市场契约意识不强的特点,提出了适合于我国国情的融资交易实施思路和证券金融公司转融通的专业化模式,并着重分析我国开展融资交易的风险控制机制,在此基础上,再具体落实到操作层面,从券商风险控制的角度出发,结合自身多年的证券从业经验,对券商风险控制架构进行了主要业务流程的技术性设计,具有较强的可操作性。全文共分为五个部分。第一部分从总体上介绍了证券融资交易的概念和特征,以及融资交易的渊源,从其基本概念入手,分析显着特点,并对融资交易的积极作用和可能存在的风险进行了详细分析,旨在引出本论文课题研究方向的意义。第二部分介绍了我国证券市场融资交易的现状,着重介绍我国证券市场中违规融资交易的主要操作手法以及容易引发的问题,并分析了违规融资交易的风险失控点,目的在于在我国即将引入证券融资交易制度时,能够从法律框架、制度、各业务环节等方面尽量避免风险的产生。第三部分通过对美国、日本、台湾和香港四个比较典型的、成熟的证券市场信用交易制度及其风险控制进行逐一分析,对于我国在开展证券融资业务时,在模式选择、制度设计及各业务环节的风险掌控方面可提供重要的参考与借鉴意义。第四部分在借鉴国外市场经验并结合我国国情与资本市场发展现状,就我国开展证券融资交易进行了总体构思,分步骤实施方案,并根据我国资本市场发展程度及文化习惯,对我国融资交易运作模式进行了设计,在此基础上讨论我国融资交易的制度性设计与风险控制体系。第五部分是在前面分析研究的基础上提出券商实施融资交易所必须具备的相匹配的资质和内控机制,最后落实到具体操作层面,对券商风险控制架构进行了主要业务流程的技术性设计,包括内部机构的设置、业务流程环节的监管、业务报告制度等。
郭建伟[7](2006)在《最后贷款人 ——公共产品角度的研究》文中研究说明最后贷款人古典理论诞生于19世纪,桑顿与巴杰特是其中两位主要的贡献者。此后对于最后贷款人的研究集中在下面五个方面:清偿力与流动性之争、自由银行学派的不需要公共最后贷款人之争、贴现窗口与公开市场选择、“惩罚性”利率的收取以及谁提供最后贷款人。其实,最后贷款人作为维护金融体系稳定的安全阀,是政府为解决市场失灵而提供的一种特殊公共产品。本文即从公共产品的角度分析最后贷款人,从而跳出上述这些争辩。除文献综述一章之外,本文主体部分共分5章论述。金融危机总是由于各种各样的原因而发生,金融市场(银行业)总是存在市场失灵,因而就需要政府——通过中央银行——提供金融安全网尤其是最后贷款人公共产品,以维护金融体系的稳定。最后贷款人公共产品既有普通公共产品的特征,又具有其特殊的性质,这就决定了最后贷款人的管理不完全类似于普通公共品。生产最后贷款人公共产品需要一系列成本,它的效用是维护金融体系稳定。只要效用大于成本,那么它就应该供给出来。这就是说一旦发生金融危机,道德风险不应该成为决定是否提供最后贷款人援助的主要决策变量,而应该以成本与效用的权衡为依据。最后贷款人的成本需要通过一定机制予以补偿,但是惩罚性利率并不是最后贷款人的真实价格,而是其伪价格。最后贷款人的真实价格是依据其成本向金融机构、企事业单位以及居民征收的额外税收。在给出了最后贷款人公共产品的一般分析框架后,我们首先分析国内最后贷款人公共产品的管理。没有明确存款保险体系的情况之下,最后贷款人是维护金融体系稳定的主要金融安全网。中央银行是提供最后贷款人公共产品的天然主体,尽管财政部曾经管理过最后贷款人,但那是没有中央银行下的一种选择。中央银行供给最后贷款人,需要界定被救助的对象即范围,同时也需要把道德风险控制在一定限度之内,因而需要制定一些确定的援助条件。明确性存款保险体系的出现,降低了传统的银行被挤兑概率。但是,存款保险体系并不能代替最后贷款人,最后贷款人仍然是维护金融体系稳定的核心。同时,明确存款保险体系需要最后贷款人作为坚强的资金后盾。在维护金融稳定职责方面,最后贷款人与存款保险体系需要界定各自的功能区域,并充分合作。为了提高最后贷款人的效率,它需要更大的透明度,这也符合中央银行业发展的趋势。其次,本文分析了国际最后贷款人的政治经济学。金融一体化与金融危机的传染特征,决定了需要国际最后贷款人这一全球公共产品。关于国际最后贷款人的争论缘于成本与效用的不均衡配置,其背后反映了主要发达国家国内政治经济利益。为了维护全球金融体系稳定以及促进各国福利,现在的实际国际最后贷款人需要进一步发展到真实国际最后贷款人直至正式的国际最后贷款人。在上面理论分析基础之上,我们对最后贷款人的国际管理经验进行分析。通过对澳大利亚、英国以及美国历史经验的分析后,我们发现最后贷款人在促进金融稳定方面具有极为重要的不可替代作用。最后,本文对中国最后贷款人的现状进行了解剖,并对构建我国有效最后贷款人新体系提出了一些初步设想。总之,无论是从理论还是历史实践的角度,本文通过最后贷款人公共产品的研究,都证明了最后贷款人在维护金融体系稳定方面的核心地位与巨大作用。
二、南方证券缘何遭遇行政接管?(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南方证券缘何遭遇行政接管?(论文提纲范文)
(1)金融市场风险补偿和保障机制建设的法律思考(论文提纲范文)
一、引言:金融机构市场退出背景下的风险补偿和保障机制 |
二、行政部门主导之下的金融市场风险补偿和保障机制 |
三、行政权力深度介入所引发的道德风险问题 |
四、金融市场风险补偿和保障机制的设计:以存款保险制度为中心 |
五、结语 |
(2)银行破产法律理论逻辑 ——一个法律经济学的视角(论文提纲范文)
论文摘要 |
Abstract |
导言 |
一、问题的提出 |
二、文献综述 |
三、本文的逻辑结构 |
第一章 银行破产概念和制度的一般原理 |
第一节 银行与银行破产相关概念解析 |
一、什么是银行? |
二、破产与破产法 |
三、银行破产 |
第二节 银行破产法律的一般架构 |
一、银行破产的法律框架 |
二、银行破产的机构框架 |
第二章 银行破产法律建构的法理基础 |
第一节 银行破产法的社会本位取向 |
一、银行破产中利益冲突的主要类型 |
二、银行破产程序中利益冲突特点 |
三、银行破产法律中利益平衡目标:社会本位观的构建 |
第二节 银行破产法的基石:自治与规制相结合 |
一、银行破产法律属性的综合性需要自治与规制作为工具手段 |
二、银行破产法律保护的社会利益目标需要自治与规制并用 |
第三节 银行破产法中的权力结构 |
一、金融监管理论赋予了对危机银行进行监管的正当性 |
二、行政监管权在银行破产中适度依法行使 |
第三章 银行破产法律制度进路与设计——破产逻辑中银行的特殊性 |
第一节 破产法的基本问题 |
一、协调问题与破产法律的起点 |
二、事前效率:破产法作为一种激励的机制 |
三、破产程序及其事后效率 |
四、小结:破产逻辑中的法律、特性及成就 |
第二节 银行特殊性与制度设计考量 |
一、流动性与银行挤兑 |
二、系统冲击和监管失灵 |
三、事前的道德风险:风险转移 |
四、事后道德风险:不透明性与资产替代 |
五、多重监管与银行的政治经济学 |
第四章 银行破产法律建构的指导原则 |
第一节 及时介入 |
一、及时介入在银行破产中的需求 |
二、及时介入的时点设计 |
第二节 事前和事后的最优性:立足于保护债权人 |
一、银行破产法律利益取向 |
二、银行破产法律利益取向的效率分析 |
第三节 清算、收购兼并、购买和债务承担交易及国有化 |
一、清算 |
二、收购兼并 |
三、购买和债务承担交易 |
四、国有化 |
第四节 银行破产法律与普通破产法之区别和关联 |
一、区别于普通破产法的银行破产法律的目标与问题 |
二、与普通破产法的相关联之处:避免监管套利 |
三、最优银行破产法律应具备的基本属性 |
第五章 我国银行破产法律体系和制度的构建 |
第一节 我国银行破产立法实践现状及不足 |
一、我国银行破产立法现状 |
二、我国处置银行破产问题的主要实践 |
三、银行破产法律制度与实践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
第二节 我国银行业的危机实证及走势 |
一、银行的高储蓄率 |
二、不良贷款 |
三、流动性问题 |
四、资本充足率问题 |
第三节 我国银行破产法律制度构建的立法建议与结论 |
一、应制定单独的银行破产法 |
二、银行破产立法的根本政策目标:防止系统性银行危机 |
三、明晰破产标准,赋予银行监管机构更多的破产前干预权力 |
四、应把破产前干预与司法重整有机结合并确立破产清算的保障机制 |
五、应对金融安全网参加者的权力配置与分工协作机制进行完善 |
结论 |
参考文献 |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发表的科研成果 |
(3)民办学校退出法律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内容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选题背景及研究意义 |
二、国内外研究综述 |
三、研究对象和研究方法 |
四、研究思路和框架结构 |
五、主要创新点 |
第一章 民办学校法人概说 |
第一节 民办学校及其类型 |
一、民办学校的界定 |
二、民办学校的类型 |
第二节 民办学校的法律性质与地位 |
一、英美法系国家关于私立学校法律性质与地位的规定 |
二、大陆法系国家私立学校法律性质和地位的规定 |
三、我国民办学校法人性质与地位 |
第三节 私法语境下民办学校法人制度重构 |
一、混乱与抵牾 我国民办学校法人分类制度检讨 |
二、妥协与误读 民办学校法人分类缺陷的本质归因 |
三、营利与非营利法人 民办学校法人分类的模式选择 |
第二章 民办学校退出的理论探讨 |
第一节 民办学校退出相关概念之解析 |
一、问题学校的含义 |
二、民办学校退出权——基于权利构成要素的解读 |
三、民办学校退出机制的含义与特征 |
第二节 民办学校退出的理论基础 |
一、市场失灵理论 |
二、竞争优势理论 |
三、制度变迁理论 |
第三节 民办学校退出的内在归因 |
一、民办学校退出与投资风险 |
二、民办学校退出与产权失灵 |
三、民办学校退出与法人治理结构失衡 |
第三章 民办学校退出类型化研究 |
第一节 民办学校退出类型化 |
一、什么是类型化 |
二、类型化方法的特点 |
三、民办学校退出类型化的意义 |
第二节 民办学校退出类型化之不足 |
一、类型化思维的缺失 |
二、法律法规不健全 |
三、实践运行的尴尬 |
第三节 民办学校退出类型化建构 |
一、自愿性退出与被动性退出 |
二、破产性退出与非破产性退出 |
三、营利性法人退出与非营利性法人退出 |
第四章 民办学校破产退出之法律规制 |
第一节 民办学校的破产能力 |
一、破产能力的立法例 |
二、民办学校的破产能力 |
三、民办学校破产资格取得应解决的几个问题 |
第二节 民办学校破产清算案件的法律适用 |
一、问题的提出 |
二、民办学校破产清算程序问题研究 |
三、民办学校破产清算实体问题研究 |
第三节 民办学校破产退出与学生利益保护 |
一、逻辑起点 学生受教育权保护的基本法理 |
二、比较考察 域外国家地区对私立学校学生受教育权的保护 |
三、路径选择 完善民办学校退出与学生受教育权的制度保护 |
第五章 民办学校合并退出 |
第一节 民办学校合并与相关概念 |
一、合并及其相关概念释义 |
二、民办学校合并与相关概念的比较 |
第二节 民办高校合并的程序 |
一、以程序正义保障结果的公平 |
二、民办高校合并程序规定的缺陷 |
三、民办高校合并程序的法律构建 |
第三节 民办高校合并与债权人利益的保护 |
一、民办高校债权人权益保护的法理基础 |
二、民办高校合并债权人利益保护的内容 |
三、民办高校合并债权人利益保护的路径思考 |
四、小结 |
第六章 民办学校退出法律制度构建 |
第一节 民办学校分类管理制度 退出法律制度构建的逻辑前提 |
一、分歧 民办学校分类管理的主要争议 |
二、解构 民办学校分类管理主要争议的解析 |
三、重构 建立民办学校分类管理制度 |
第二节 民办学校独立法人财产权 退出法律制度构建的关键 |
一、明确民办学校独立的法人财产权 |
二、合理界定民办学校财产权的归属 |
三、完善民办学校法人财产权的法律保护 |
第三节 利害相关者权益保护 退出法律制度构建的核心 |
一、利益相关者概述 |
二、民办学校退出中的利益相关者 |
三、建立民办学校退出相关利益主体保护机制 |
第四节 民办学校终止清算制度 退出法律制度构建的重要保障 |
一、清算制度的一般理论 |
二、我国民办学校终止清算制度的立法现状及其检讨 |
三、我国民办学校终止清算制度的立法完善 |
四、小结 |
参考文献 |
致谢 |
攻读学位期间的研究成果 |
(4)我国民营银行准入—退出机制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内容提要 |
第一章 绪论 |
一、选题背景和现实意义 |
(一) 选题背景 |
(二) 现实意义 |
二、国内外研究综述 |
(一) 国外相关研究综述 |
(二) 国内相关研究综述 |
三、研究思路与框架结构 |
(一) 研究思路 |
(二) 基本框架结构 |
四、主要研究方法 |
(一) 规范分析与实证分析相结合 |
(二) 定性分析与定量分析相结合 |
(三) 静态分析与动态分析相结合 |
(四) 归纳方法与演绎方法相结合 |
(五) 国内与国外相结合 |
五、力图实现的创新 |
(一) 研究切入点的创新 |
(二) 研究内容的创新 |
第二章 民营银行市场准入—退出相关理论研究 |
一、相关概念的界定 |
(一) 民营银行 |
(二) 进入壁垒 |
(三) 沉淀成本 |
二、“结构-效率”说与“效率-结构”说 |
(一) 哈佛学派的“结构-效率”说 |
(二) 芝加哥学派的“效率-结构”说 |
三、可竞争市场理论 |
第三章 我国银行业市场结构与竞争程度的分析 |
一、市场结构与绩效:结构法的分析 |
(一) SPC 范式研究的相关指标 |
(二) 对我国银行业市场集中度的考察 |
二、我国银行业市场竞争程度:非结构法的分析 |
(一) 非结构法分析模型 |
(二) 运用PR 模型评估我国银行业竞争程度 |
第四章 我国民营银行市场准入的制度变迁与现存壁垒 |
一、我国民营银行市场准入的制度变迁 |
(一) 民营资本进入银行业 |
(二) 民生银行的成立 |
(三) 民营银行试点 |
二、我国民营银行市场准入的制度壁垒 |
(一) 显性制度壁垒 |
(二) 隐性制度壁垒 |
第五章 我国民营银行市场退出机制研究 |
一、银行业市场退出及其模式 |
二、我国银行业市场退出模式及其案例分析 |
(一) 国有大型商业银行:不适用市场退出选择 |
(二) 银行间并购 |
(三) 撤销和解散 |
(四) 破产 |
三、我国银行业市场退出实践中暴露的问题 |
(一) 欠缺系统的法律体系 |
(二) 缺乏专门的市场化执行机构 |
(三) 退出程序中政府介入过深 |
(四) 缺乏市场化退出的缓冲和稳定机制 |
(五) 缺乏主动市场退出手段 |
第六章 国外商业银行市场准入—退出机制经验借鉴 |
一、国外商业银行市场准入机制研究 |
(一) 美国银行业市场准入机制研究 |
(二) 英国银行业市场准入机制研究 |
(三) 德国银行业市场准入机制研究 |
(四) 日本银行业市场准入机制研究 |
二、国外商业银行市场退出机制研究 |
(一) 美国银行业市场退出机制研究 |
(二) 英国银行业市场退出机制研究 |
(三) 德国银行业市场退出机制研究 |
(四) 日本银行业市场退出机制研究 |
三、国外商业银行市场准入—退出机制的经验借鉴 |
(一) 市场准入机制经验借鉴 |
(二) 市场退出机制经验借鉴 |
第七章 我国民营银行市场准入—退出机制设计 |
一、民营银行市场准入—退出机制的指导原则 |
(一) 民营银行市场准入—退出机制的目标 |
(二) 建立民营银行市场准入—退出机制的原则 |
二、我国民营银行市场准入的现实路径选择 |
(一) 我国民营银行市场准入的可行性分析 |
(二) 我国民营银行市场准入的路径选择 |
三、民营银行市场准入机制的框架设计 |
(一) 民营银行市场准入的时机选择 |
(二) 民营银行市场准入的速度控制 |
(三) 民营银行市场准入的特许权制度 |
(四) 民营银行市场准入的主体要求 |
四、民营银行市场退出机制设计 |
(一) 明确民营银行市场退出的主持机构 |
(二) 完善最后贷款人制度 |
(三) 建立存款保险制度 |
(四) 健全破产清算制度 |
五、民营银行市场准入—退出相关配套制度 |
(一) 完善监管法律体系 |
(二) 建立风险预警体系 |
(三) 推进利率市场化 |
参考文献 |
攻读博士期间取得的研究成果 |
致谢 |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5)中国银行业垄断与规制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绪论 |
1.1 选题的背景与意义 |
1.2 主要研究内容 |
1.3 研究方法与论文框架 |
1.4 论文可能的创新之处 |
第二章 文献综述 |
2.1 银行垄断的形成与判断 |
2.1.1 垄断的形成 |
2.1.2 垄断的机制 |
2.1.3 垄断的判断 |
2.2 银行业垄断的机制分析 |
2.2.1 银行业垄断的制度因素 |
2.2.2 中国银行业垄断形成的约束条件 |
2.2.3 对中国银行业垄断性质与效应的分析 |
2.3 银行垄断机制优劣的争议与判断 |
2.3.1 垄断与反垄断的争议 |
2.3.2 垄断导致的社会福利损失争议 |
2.3.3 垄断模式下的效率损失与寻租腐败 |
2.4 政府规制与银行业的变革关系 |
2.4.1 规制理论、政府规制与金融利益集团 |
2.4.2 政府规制的机制设计 |
2.4.3 对银行业垄断的规制 |
2.5 简要评述 |
第三章 论文分析的理论框架 |
3.1 分析框架的前提假定 |
3.2 中国银行业垄断与规制的机制分析框架 |
3.3 中国银行业垄断与政府规制关联性分析 |
3.4 中国银行业规制与反垄断规制机制设计 |
本章小结 |
第四章 开放格局下中国银行业垄断判断 |
4.1 银行业市场结构与集中度分析 |
4.1.1 垄断程度的测定方式 |
4.1.2 中国目前的银行业结构 |
4.1.3 中国银行业的集中与垄断分析判断 |
4.2 银行业市场结构和绩效关系的实证分析 |
4.2.1 银行业市场结构与绩效分析的理论框架 |
4.2.2 基于SCP 范式的中国银行业绩效实证 |
4.3 银行业市场结构与利润结构分析 |
4.3.1 银行业的市场结构与利润形成 |
4.3.2 中国银行业的利润分析 |
本章小结 |
第五章 中国银行业垄断机制的约束分析 |
5.1 我国银行业垄断机制的历史成因 |
5.1.1 建国前中国银行业的演变 |
5.1.2 1949-1979 年中国银行业的演变 |
5.1.3 1979 年以来中国银行业的演变 |
5.2 衍生中国银行业垄断机制的理论依据 |
5.2.1 三大理论基石--计划经济理论 |
5.2.2 三大理论基石—公有制理论 |
5.2.3 三大理论基石—国家金融主权思想 |
5.3 金融规制变革中利益博弈引致的垄断机制约束因素变异 |
5.3.1 多元产权变革衍生多元利益主体 |
5.3.2 三组利益博弈主线及其影响 |
本章小结 |
第六章 政府规制与银行业垄断的关联性分析 |
6.1 银行业规制的依据 |
6.1.1 规制依据与规制内容 |
6.1.2 垄断与规制的关联分析 |
6.1.3 特许经营权及其对银行业的规制 |
6.1.4 国际银行业规制变迁趋势 |
6.2 我国银行业的规制机制评析 |
6.2.1 我国银行业的规制机制演变 |
6.2.2 我国银行业的规制架构 |
6.2.3 我国银行业规制机制的问题分析 |
6.3 制度偏好对银行业规制机制与市场结构的影响 |
6.3.1 规制变化下的中国银行业市场结构演变 |
6.3.2 影响银行业规制决策的利益集团分析 |
6.3.3 谁是规制的最大受益者 |
本章小结 |
第七章 银行业垄断效应分析 |
7.1 银行业垄断的正效应 |
7.1.1 金融资源集约化对国家非均衡经济增长战略的支撑 |
7.1.2 国家金融安全的掌控 |
7.1.3 国家信用的建立 |
7.2 银行业垄断的负外部效应—经济视角分析 |
7.2.1 症结--三权合一机制下的理性经济人缺位 |
7.2.2 银行业的垄断成本 |
7.2.3 制度歧视与民间银行业的萎缩 |
7.2.4 垄断利润与垄断服务 |
7.3 银行业垄断的负外部效应—社会视角分析 |
7.3.1 银行业垄断与寻租腐败 |
7.3.2 银行业垄断的社会福利侵害与损失 |
7.3.3 银行业垄断下的金融资源享有不公 |
7.4 超经济势力垄断下的弱农村金融效应 |
7.4.1 中国农村金融规制偏好下的金融垄断 |
7.4.2 农村金融规制偏好下的金融供给与需求 |
7.4.3 农村金融供给不足对农村经济的影响 |
7.4.4 农民金融资源公平享有权的侵害 |
本章小结 |
第八章 超经济势力垄断下的弱地方金融效应---以广东案例分析 |
8.1 超经济势力垄断下的弱地方金融体系 |
8.1.1 金融规制与广东的金融发展 |
8.1.2 广东金融资源配置的失衡问题 |
8.1.3 垄断偏好对地方金融发展的影响 |
8.2 金融资源错配对中小企业金融资源公平享有权的侵害 |
8.2.1 中小企业的融资特征与融资缺口 |
8.2.2 广东中小企业资金供求缺口分析 |
8.2.3 组织适配原理下的中小企业融资 |
8.3 中小企业融资难的实证分析 |
8.3.1 融资难已成为中小企业发展的突出问题 |
8.3.2 银行贷款是中小企业融资的首要选择 |
8.3.3 银行对企业贷款的约束条件 |
8.3.4 中小企业担保贷款能力普遍不足 |
8.3.5 资本市场和信用融资严重供给不足 |
本章小结 |
第九章 中国银行业规制的机制设计与政策选择 |
9.1 规制的机制设计取向 |
9.1.1 规制机制的设计与评判 |
9.1.2 垄断规制的国际经验 |
9.2 中国银行业规制机制选择 |
9.2.1 中国银行业规制理念 |
9.2.2 中国银行业规制机制设计 |
9.3 中国银行业反垄断规制设计 |
9.3.1 中国银行业反垄断规制构想 |
9.3.2 中国银行业反垄断路径与政策 |
本章小结 |
本文结论 |
本文的核心结论 |
本文的主要研究工作与创新 |
进一步研究建议 |
参考文献 |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取得的研究成果 |
致谢 |
附录 |
(6)我国证券融资交易制度设计与风险控制探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前言 |
第一章 导论 |
1.1 证券融资交易概述 |
1.1.1 证券融资交易概念及特征 |
1.1.2 证券融资交易的渊源 |
1.1.3 证券融资交易的积极作用 |
1.1.4 证券融资交易的风险分析 |
1.2 研究证券融资交易制度的意义 |
1.2.1 顺应我国证券市场发展创新的需要 |
1.2.2 规范我国证券融资交易活动的需要 |
1.2.3 实现风险控制、稳定金融市场的需要 |
本章小结 |
第二章 我国证券融资交易的现状与风险分析 |
2.1 我国违规融资交易的主要操作手法 |
2.1.1 证券公司向客户提供的融资交易 |
2.1.2 证券公司自身的非法融资 |
2.2 违规融资交易引发的问题 |
2.3 违规融资交易的风险失控点分析 |
本章小结 |
第三章 海外成熟证券市场融资交易制度概览与风险控制分析 |
3.1 美国的证券融资交易制度 |
3.1.1 美国证券融资交易制度的演进 |
3.1.2 融资交易的模式与运作机制 |
3.1.3 融资交易的风险控制 |
3.2 日本的证券融资交易制度 |
3.2.1 日本证券融资交易制度的演进 |
3.2.2 融资交易的模式与运作机制 |
3.2.3 融资交易的风险控制 |
3.3 台湾的证券融资交易制度 |
3.3.1 台湾证券融资交易制度的演进 |
3.3.2 融资交易的模式与运作机制 |
3.3.3 融资交易的风险控制 |
3.4 香港的证券融资交易制度 |
3.4.1 香港证券融资交易制度的演进 |
3.4.2 融资交易的模式与运作机制 |
3.4.3 融资交易的风险控制 |
本章小结 |
第四章 我国证券融资交易的制度设计 |
4.1 我国开展证券融资交易的总体构想 |
4.1.1 实行整体设计、分步实施的总体思路 |
4.1.2 分步实施的具体步骤 |
4.2 我国证券融资交易的制度设计 |
4.2.1 选择适合的证券融资交易运作模式 |
4.2.2 我国融资交易风险控制体系 |
本章小结 |
第五章 我国证券融资交易制度下券商风险控制探究 |
5.1 融资交易制度下券商风险控制的总体设计 |
5.1.1 建立与融资制度相匹配的资质 |
5.1.2 风控机制与内控制度的建立与完善 |
5.2 实例分析:A 证券公司融资交易风险控制流程设计 |
5.2.1 内部机构的设置 |
5.2.2 客户资质的审核 |
5.2.3 信用帐户的开立 |
5.2.4 保证金比例管理 |
5.2.5 利率的确定 |
5.2.6 帐户的风险控制 |
5.2.7 补仓与平仓的技术处理 |
5.2.8 业务报告制度 |
5.2.9 投资者教育 |
本章小结 |
结束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攻读学位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目录 |
(7)最后贷款人 ——公共产品角度的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图目录 |
表目录 |
中文摘要 |
英文摘要 |
引论 |
第一节 选题背景与问题提出 |
一、选题背景──不断爆发的金融危机 |
二、问题的提出 |
第二节 文献概述 |
一、国外文献述评 |
二、国内文献述评 |
第三节 研究方法、结构及基本内容 |
一、基本研究方法 |
二、主要概念释义 |
三、结构及其内容 |
第四节 创新之处、不足以及进一步研究方向 |
一、论文创新之处 |
二、论文的不足之处 |
三、进一步研究方向 |
第一章 最后贷款人古典分析述评 |
第一节 最后贷款人产生的基础与时代背景 |
一、最后贷款人产生的基础之一:银行业的部分准备制度 |
二、最后贷款人产生的基础之二:法币发行的政府垄断制度 |
三、18、19世纪英国的金融危机与“金块论争”和“通货论争” |
四、18、19世纪英格兰银行的地位 |
第二节 最后贷款人的古典理论──桑顿-巴杰特模型 |
一、桑顿的最后贷款人思想 |
二、巴杰特的最后贷款人思想 |
三、桑顿与巴杰特最后贷款人思想的比较 |
第三节 桑顿-巴杰特模型后的文献评注 |
一、流动性与清偿性之纷争 |
二、自由银行业观点 |
三、贴现窗口与公开市场操作 |
四、惩罚性利率问题 |
五、谁来提供最后贷款人?中央银行还是财政部或者其他什么机构? |
第四节 本章小结 |
第二章 最后贷款人现代分析:基于公共产品的分析框架 |
第一节 银行业中的信息不对称、市场失灵及政府作用 |
一、银行业信息不对称 |
二、银行业中的市场失灵 |
三、政府在货币经济中的作用 |
第二节 最后贷款人的公共产品特性 |
一、公共产品的一般理论 |
二、最后贷款人公共产品的特性 |
第三节 最后贷款人公共产品的成本与效用分析 |
一、最后贷款人的成本分析 |
二、最后贷款人的效用分析 |
三、最后贷款人成本与效用的比较与中央银行是否提供最后贷款人的决策 |
第四节 最后贷款人公共产品的定价分析 |
一、最后贷款人公共产品定价:伪价格与真实价格 |
二、最后贷款人公共产品的伪价格定价分析 |
三、最后贷款人公共产品定价:影子价格分析 |
第五节 最后贷款人公共产品的失效分析(道德风险) |
一、最后贷款人与道德风险(Moral Hazard) |
二、太大不能倒闭与道德风险 |
三、中央银行提供最后贷款人公共产品决策时对于道德风险问题的理性关注 |
第六节 本章小结 |
第三章 最后贷款人公共产品分析:一国应用 |
第一节 没有存款保险制度下最后贷款人公共产品分析 |
一、财政部供给最后贷款人的分析 |
二、中央银行供给最后贷款人的分析 |
三、谁能得到最后贷款人的帮助(范围) |
四、获取最后贷款人公共品的条件 |
五、金融市场参与的最后贷款人供给分析 |
六、最后贷款人与中央银行货币政策的关系 |
第二节 存款保险制度出现之后最后贷款人公共产品分析 |
一、存款保险制度的由来(发展简史) |
二、存款保险制度的目标与功能特点 |
三、存款保险制度能够完全代替最后贷款人或者兼任最后贷款人吗? |
四、最后贷款人与存款保险制度共存的行为分析 |
(一) 分析背景与假设 |
(二) 对一家银行进行救助与否的社会最优决策 |
(三) 最后贷款人与存款保险体系均由中央银行管理时银行关闭与救助条件 |
(四) 最后贷款人与存款保险体系分开时银行关闭与救助条件 |
五、最后贷款人与存款保险体系的协调 |
第三节 最后贷款人公共产品的透明度分析 |
一、透明度的一般理论 |
(一) 中央银行透明度的理论证明 |
二、建设性模糊法评论 |
三、最后贷款人透明度与一般政策性规定 |
第四节 本章小结 |
第四章 最后贷款人公共产品分析:国际应用 |
第一节 国际最后贷款人产生的历史背景 |
一、现行国际金融体系的历史演变 |
二、最近30多年国际金融危机概览 |
第二节 国际最后贷款人的必要分析 |
一、国际金融危机传染的经济基础 |
二、金融危机传染的理论模型 |
(一) 模型的基本环境 |
(二) 金融危机的国际传染 |
三、国际金融危机传染渠道 |
第三节 国际最后贷款人的政治经济学分析 |
一、关于国际最后贷款人的争论 |
二、国际最后贷款人的政治经济分析 |
三、国际最后贷款人政治经济的实证分析 |
第四节 国际最后贷款人的现实可行性分析 |
一、短期内的真实国际最后贷款人分析 |
二、长期内的正式国际最后贷款人分析 |
第五节 本章小结 |
第五章 最后贷款人国际历史经验分析 |
第一节 澳大利亚最后贷款人的历史经验 |
一、1840、1890与1930年代金融危机的比较分析 |
二、澳大利亚最后贷款人实践的历史经验教训 |
第二节 英国最后贷款人的历史经验 |
一、英格兰银行的最后贷款人公共义务与19世纪英国的金融危机 |
二、英格兰银行最后贷款人与1870年以后英国金融体系的稳定 |
三、英国最后贷款人实践的历史经验教训 |
第三节 美国最后贷款人的历史经验 |
一、1907年金融危机与美国中央银行美国联邦储备体系的成立 |
二、30年代的大萧条与美联储的无能为力 |
三、1970年商业票据危机与美联储的最后贷款人公共产品 |
四、1987年股灾与美联储的最后贷款人公共产品 |
五、美联储最后贷款人功能的扩大:长期资本管理公司事件 |
六、美联储沉着应战新世纪的九一一恐怖袭击事件 |
七、美国最后贷款人实践的历史经验教训 |
第四节 本章小结 |
第六章 最后贷款人公共产品:中国的分析 |
第一节 中国最后贷款人的现状分析 |
一、现行中央银行与金融体系的形成 |
二、中国人民银行最后贷款人的现实分析 |
三、中国最后贷款人的特征与问题 |
四、中国最后贷款人面临的挑战 |
第二节 中国有效最后贷款人公共产品新体系的构建 |
一、构建的前提条件 |
二、构建的指导原则 |
三、构建的战略框架 |
(一) 基本内容 |
(二) 银行主导体系与中国最后贷款人的供给 |
(三) 金融监管职能分离以后最后贷款人的特殊问题 |
(四) 中国最后贷款人与存款保险体系 |
(五) 混业经营与金融大联合下最后贷款人的特殊问题 |
(六) 金融开放条件下最后贷款人策略 |
四、构建的透明度框架 |
第三节 本章小结 |
结束语 |
参考文献 |
博士期间已发表学术论文 |
ACKNWOLEGDEMENTS |
致谢 |
四、南方证券缘何遭遇行政接管?(论文参考文献)
- [1]金融市场风险补偿和保障机制建设的法律思考[J]. 黄韬,陈儒丹. 当代法学, 2014(04)
- [2]银行破产法律理论逻辑 ——一个法律经济学的视角[D]. 邹德刚. 吉林大学, 2013(08)
- [3]民办学校退出法律问题研究[D]. 张利国. 西南政法大学, 2013(02)
- [4]我国民营银行准入—退出机制研究[D]. 高菲. 吉林大学, 2010(08)
- [5]中国银行业垄断与规制研究[D]. 郁方. 华南理工大学, 2010(07)
- [6]我国证券融资交易制度设计与风险控制探究[D]. 万华. 上海交通大学, 2007(04)
- [7]最后贷款人 ——公共产品角度的研究[D]. 郭建伟. 复旦大学, 2006(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