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云南警官学院学报》2003年1-4期总目录(论文文献综述)
曲晓燕[1](2020)在《近代日本人游记中的山东认识(1871-1931)》文中认为域外新史料的挖掘与利用是近年来学界倡导的“从周边看中国”的研究前提,有助于更加全面地审视本土形象。本文以日本人的山东游记为中心,考察在近代中日关系巨变的时代背景下,日本的山东认识及其演变,探讨其对本国殖民侵略山东地区的“知”与“行”,进而分析其对日本对华政策的影响,可谓是从“异域之眼”观察中国的一个典型个案。山东半岛因与日本、朝鲜半岛隔海相望,自古以来便在中日关系史上发挥着重要作用。早在唐代中期,日僧圆仁在《入唐求法巡礼行记》中的山东书写便在日本人的历史记忆中留下了浓墨重彩的一笔;儒家典籍等中国古典作品在日本的传播使得孔孟之乡、贤人辈出的齐鲁之地在日本广为人知;而江户时期以山东为舞台的《水浒传》等白话小说的流行,为山东地域形象抹上了“侠气”与“匪气”并举的色彩。19世纪中期,随着西力东渐,中日关系逆转,日本由中国文明的崇拜者、模仿者一变而成为中国的觊觎者、侵略者。甲午战前日本人在山东进行局部调查,以沿海地区为中心重点搜集军事情报;德国占领青岛后日本对山东兴趣骤增,大力开展工商调查;而日本取代德国后,则对山东进行了地毯式调查;归还山东主权后,日本仍然关注山东问题,持续对山东资源、胶济铁路、重点城市等进行详细调查。近代日本人不仅通过书写泰山,缅怀与追寻古典中国诗意;同时也从对“他者”衰败景象的过度描写中,确立了其文明进步的自我形象。曲阜从“朝圣地”逐渐演变为日本人游历山东必游的“观光地”;对孔孟思想衰颓形象的书写也罢,对“今其道,独传我国”的自鸣得意也罢,丑化与赞美殊途共归,其背后仍是日本近世以来“自中心化”的思想潜流。当然,在这些观察者眼中,孔孟之乡的人情风俗尚可,地方性色彩明显,同时也表现出一定的保守性、落后性,如注重贞节、乐于围观、聚众赌博等一些陈规陋习,屡遭日本人诟病。而尊师重教的优良传统以及西方基督教的渗透,也推动了西学之风的蔓延。德国租借胶州湾后,日本逐渐对山东资源产生兴趣,受李希霍芬相关学说影响,山东“贫瘠说”开始褪色。占领青岛后,日本对山东“富源”展开大规模实地调查,倡导“山东富饶说”。东亚同文书院学生持续对煤矿、劳动力、棉花、花生等山东资源进行调查,报告书中不乏政策性建议,以服务于日本对山东资源掠夺的需要。日本极为关注山东的外国经济势力,德、英等欧美各国在山东的经营与扩张是日本工商资本学习的对象,又是其竞争对手。近代日本人游历者敏锐地观察到芝罘、运河及小清河流域城镇的衰落,将调查重点放在胶济铁路及其沿线城市,并极力宣扬其重要性。19世纪七八十年代,“政体尚存,兵备仍张”乃是对当时山东政治认识的高度概括,表明日本对山东军事力量尚存畏惧,这与日本国内兴起的“中国军事威胁论”互为表里。甲午战后,日本人多以蔑视和鄙夷的目光看待山东军备和士兵,认为中国军警没有维持社会秩序的能力。山东地方官僚在日本人游记中多以“老好人”形象登场,留日官僚多对日本人较为友善,但却未必都是亲日派。日本游历者对德国经营的“模范殖民地”青岛充满憧憬与赞美之情,视之为“槐树乡”“东方乐园”。随着日本对山东侵略加深,山东人民对日感情日益恶化,“济南惨案”将山东反日运动推向高潮,但大多日本人却未意识到中国民众的觉醒。近代日本凭借地缘优势,较早对山东开展以“学术调查”、教育渗透、宗教渗透等为形式的文化侵略。且以日军强大武力为后盾,对山东藏于民间与地下的资源进行掠夺以攫取巨额利润,凭借“殖民进步说”的强盗逻辑不断在山东扩张利权。为助力日本在山东的殖民扩张,这些游历者以强烈的“国民使命感”收集情报,为殖民山东献计献策,大力鼓吹殖民有理有利,在狂热的扩张潮中能保持冷静思考者则凤毛麟角。自近代中日正式建交到日本发动侵华战争,短短六十年里,近代日本人对山东的调查,在范围上经历了从“点”到“面”,从沿海到内陆的过程;内容的侧重点从军事、经贸扩展到德国的殖民经营以及山东的“富源”;在调查方式手段上,迅速地实现了从道听途说、引用二手资料到实地调查的转变;调查者包括谍报人员、学者文人、学生、政治家,实业家、宗教家等,他们对近代山东的书写和认识,可谓反映了近代日本山东认识的最大公约数。随着国际形势的变化与日本自身实力的增强,日本的山东认识影响着近代日本对山东“知行”的选择,且具矛盾性与双重性,其文明取向和反文明取向的转换,暴露了近代日本国家形成和对外扩张过程中的矛盾与悖论,充满机会主义与实力至上主义的功利色彩。近代日本山东认识具有“虚实”相兼的特点,既有客观反映山东历史事实的一面,也有夸大失实的一面。此外,近代日本并未从一开始就视山东为“停滞中国”的一部分,但其山东认识亦处在日本近世以来“去中心化”与“自中心化”的延长线上。
杨薇[2](2020)在《中国与“一带一路”沿线五国派出和接收留学生教育研究(1978-2018)》文中提出“一带一路”倡议是我国在新时期提出的重要发展理念与愿景,为推动全球治理体系变革和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作出了中国贡献。“一带一路”倡议是2013年提出的,但我国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之间的留学生教育,从改革开放以来一直存在并不断发展,经历了从无意识到有意识的发展过程。本研究选取俄罗斯、印度、巴基斯坦、泰国和马来西亚等五国作为“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的典型代表,主要通过历史研究、口述历史等研究方法,在国内外政治环境、经济状况、外交关系、教育政策等宏观背景下,呈现改革开放以来的40年间,我国与“一带一路”沿线五个国家之间留学生教育发展过程的立体影像。留学生教育是高等教育中一个比较特殊的领域。根据国内和国外两个立足点,我国与“一带一路”沿线五国的留学生教育,可以分为向国外派出留学生和接收来华留学生两大分支领域,既有在教育政策指导下发展的共通性,也有遵循各自轨迹发展的独立性。依据我国不同时期的社会经济发展水平、重大教育政策的颁布实施以及留学生教育发展的规模等具有标志意义的史实,本文将改革开放以来,我国与“一带一路”沿线五国之间的留学生教育划分为“重新起步时期”、“深化改革时期”和“加速发展时期”三个主要的历史发展阶段,从国际政治经济环境、国家之间的外交关系、我国经济发展和教育改革的推进、我国高等教育政策和留学生教育政策的实施以及留学生个体在时代大潮中的经历等不同角度,客观呈现我国与“一带一路”沿线五国派出和接收留学生教育的演进过程。通过对40年来我国与“一带一路”沿线五国留学生教育发展的历史回溯,本研究得出以下认识:40年来,服务国家建设需要、服务国家外交大局,始终贯穿着我国与“一带一路”沿线五国派出和接收留学生教育的发展进程;国际政治局势和国家之间的外交关系是发展留学生教育的前提条件;“一带一路”沿线五国自身的教育水平是与我国开展留学生教育合作的基础;中国经济实力的变化和教育政策的导向决定了留学生教育发展的方向、速度和规模。40年来,我国与“一带一路”沿线五国派出和接收留学生教育的发展,经历了从整体统筹规划、到各自相对独立发展、再回归统筹兼顾趋势的演进过程,充分体现了不同历史时期留学生教育发展的客观需要与政策取向。40年来,我国与“一带一路”沿线五国之间的留学生教育取得了丰富的历史经验,有力推动了我国高等教育国际化进程,促进了我国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之间的人文交流;通过不断完善管理制度,加快了留学生教育乃至高等教育整体的法制化进程;认识到来华留学生教育具有一定的市场属性、是教育服务贸易中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派出和接收留学生教育培养了大量优秀人才,直接服务国家公共外交的作用日益突出。面对百年未有之大变局,我国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之间的留学生教育可在以下几方面采取相应的对策:把留学生教育置于我国高等教育整体发展之中,置于世界高等教育的竞争之中,高度重视留学生教育的地位与作用;大力发展向“一带一路”沿线国家派出留学生教育;进一步提高来华留学生教育质量,加快提升风险防范意识;我国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之间的留学生教育,需要统筹派出和接收两个不同的方向,平衡规模与质量、速度与效益之间的关系;通过发展留学生教育,契合“一带一路”倡议,发挥教育的多重功能,不断推动思想观念的转变和社会的进步与发展,为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培养更多优秀人才,为促进中外文明交流互鉴构筑“民心相通”的教育之路。
王婷婷[3](2020)在《新型网络倒卖车票犯罪问题认定研究》文中研究表明新型网络倒卖车票行为是行为人利用网络便利在线上实施的转让车票行为。新型网络倒票行为并不当然构成犯罪,如果行为人实施的网络倒票行为符合犯罪构成要件具有法益侵害性才构成犯罪行为,即新型网络倒卖车票犯罪行为。新型网络倒卖车票犯罪行为是行为人基于谋取倒票经济利益的主观故意而实施的在线上进行的具有社会危害性的大量圈票高价转售车票信息的行为。从其概念可以看出其特性,新型网络倒卖车票犯罪行为既是网络犯罪又是经济犯罪,具有虚拟性、隐蔽性、跨越时空性、跨学科的复杂性。新型网络倒卖车票犯罪行为是行为人依托网络环境和售票实名制利用上述特性以新的犯罪方法和手段实施的新型犯罪,是以往的倒卖车票犯罪行为在网络时代的新体现。所处社会背景的变化使得犯罪手段和实施场域发生了变化,也使得犯罪的具体表现异于以往。《刑法》第227条第二款倒卖车票罪是针对旧的社会背景和实施场域作出的规定,当时行为人主要在线下以“先买进后卖出”的方式倒卖纸质车票。囿于当时立法技术和立法背景的限制,《刑法》第227条第二款对倒卖车票罪罪状的表述比较粗疏和模糊,没有对倒卖车票罪的核心行为“倒卖”行为进行明确的列举和规定,司法机关在实务中一般采用“先买进后卖出纸质车票”的行为模式认定倒卖行为。如果不符合这个模式则不能认定为倒卖行为。该模式在当时具有一定的合理性,但在网络时代实名制售票的今天则具有滞后性,因为线上实施的网络倒票行为的犯罪对象不再是传统的纸质车票,而是虚拟的车票信息即在网络上预订车票形成的“订单号、流水号”。因火车票实名制的改革,车票自售出乘车人即被确定,行为人虽不能像以前一样再实施“先买进后卖出”纸质车票的倒票行为,但是却可以转让车票的信息即新样态的车票从而实施犯罪行为。在新的社会背景下倒卖车票行为依然可能以新的形态存在且因网络的便利性、虚拟性等特征侵害更多法益如旅客购票公平选择权和自由选择权、消费者的个人信息和财产安全等。新型网络倒卖车票犯罪行为因其社会危害性应当受到刑法的规制,但是目前尚无明确的法律或司法解释进行规定。本文以新型网络倒卖车票犯罪行为的构成要件为基础进行研究,为该犯罪行为应当受到法律规制寻找正当性依据。
胡裕岭[4](2020)在《指纹证据技术的引入、发展与分歧(1904-1949)》文中研究说明社会的变革离不开科学技术革命,法律的发展亦如此。当下的中美贸易战也再次告诉我们,谁掌握了核心基础科学技术,谁就掌握了更多的经济贸易和法律规则的话语权。科学技术不仅事关经济利益、政治变革,而且事关民族兴亡、文化存续。反观中国近代法律大变革的历史,是时,既有国体衰败,列强侵扰,传统频遭质疑,政改瞬息万变,又有实业兴邦,人权浪潮,租界法权失落,西学持续涌入。1904年香港警察开始使用英国亨利制指纹分析法押印指纹,1905年,青岛巡捕局开始使用德国汉堡式指纹分析法查证犯罪嫌疑人,1918年夏全印赴上海公共租界学习亨利制指纹分析法……然而对这一时期指纹证据技术的系统性梳理尚处空白。温故而知新,述往事而思来者。考证指纹证据技术的引入发展、技术分歧、本土探索等,不仅可丰富近代法律的研究,而且可为当下司法改革挖掘本土资源。本文以指纹证据技术在中国的引入和发展为研究对象,选取1904年至1949年为研究时间段,通过一系列史料考据和问题探讨,试图厘清中国指纹证据技术的历史发展脉络,考证指纹证据技术的早期实践和应用情况,阐释指纹证据技术的引入路径和发展动因,分析指纹证据技术标准的争议与分歧,反思指纹证据技术引入发展与分歧视角下的检警关系、科学技术与司法关系等问题,以求补正指纹证据技术学术史上的部分漏误,探索证据科学发展规律以及为当下法治话语体系的构建和司法改革尤其是司法鉴定制度改革挖掘本土资源,提供些许镜鉴。中国为何要引入指纹证据技术这门“西学”?法制的冲突首先是文化的冲突。指纹证据技术这门西学在清末时期引入中国并非易事。帝制中国晚期,长期的闭关锁国政策和天朝大国之说,已让士大夫阶层陷入对传统文化的盲目自信。他们视传统制度和经验为正统,稍有抵触者即视为异端。但随着西学东渐,西学在中国不断传播,传统经验已暴露出诸多不能自圆其说的科学性问题。直至康熙三年“历法狱案”爆发,表面上是历法较量,实则是中学与西学的话语权之争。然而如何看待和引入较为科学的西学,同时扞卫传统政体,统治者必须为其寻得合理的文化解释。“西法中源”,西方先进的历法和数学源自中华传统文明的学说首先为这一问题的回答拾得文化自信,但很快就在逻辑上不攻自破,既没有看到科学发展的普遍性,也未能解释为何西学在当时更先进于中学。直到鸦片战争再一次将“中弱夷强”的现实问题随着炮火摆在统治者面前。“中体西用”,即中学为体,西学为用,在固有政治文化传统“体”不变的前提下,采用西方先进科学技术以“用”的学说登上历史舞台。尽管存在洋务派的“补救”论和维新派的“会通”论等多种解释,但它一样没有回答“西学”何以领先“中学”何以落后的原因,甚至掩盖了体制上的弊病。1898年光绪颁布《明定国是诏》,号召“以圣贤义理之学,植其根本。又须博采西学之切于时务者,实力讲求,以救空疏迂谬之弊”,主张“博采西学”。“西用”的范围进一步扩展。警察制度、检察官侦查机制等一系列近代刑事司法制度开始引入并建立起来,指纹证据技术自此被“名正言顺”地引入中国。在当时西方指纹证据技术何以领先于中国?中华文明或是世界上最早将手印或指纹印痕应用于证据领域的文明地区之一。从现有的中西方史料和考古发现来看,中国是最早将手印纳入证据体系的国家。中国古代文献记载了大量民间契约中以按捺手印为凭证的方法,这些凭证往往成为案件诉讼过程中的关键证据。按捺手印为凭证,在中国古代不同时期又称“下手书”“画指券”“画指节”“手摩”等。据文献记载最早可追溯到周代,而且在指纹纹线特征的识别与鉴定领域十分发达,曾被应用于司法个案。这种方法在人类文明史上具有领先地位,辐射影响极其深远。但中国古代对指纹的认识经验判断大于科学分析,始终未能成为一种科学,甚至存在经久失传的现象。如在清代曾有文献认为“画十字”与按捺指纹同义。直至19世纪西方自然科学的兴起和发展,推动了人类对指纹的科学认知。指纹证据技术便在近代皮纹学、解剖学等学科的基础之上发展起来,逐渐形成了高尔顿——亨利、武塞蒂赫等不同的指纹分类系统。指纹人各不同、终身不变的特性,使之得以应用到证据科学领域。阿根廷、印度、英国、法国、美国等国家纷纷将指纹正式纳入到证据体系中。受特殊的历史环境影响,指纹证据技术在中国的实践几乎与世界同步。据史料记载,至迟自1904年始,指纹证据技术在青岛、上海、香港等地区的侦查活动中得以实践。而且随着《字林西报(The North-China Daily News)》、《大陆报(The China Press)》等近代报刊报道,指纹证据技术为国人所知并逐渐在中国萌芽兴起。中国是通过何种方式引入和推广指纹证据技术的?没有证据科学支撑的法律制度难以实现其司法价值。清末民初政府虽然先后效仿日本等国家建立现代刑事诉讼制度,但当拷讯技术逐步废除,一时间失去证据科学的支撑,司法效能极其低下,司法官员互相推诿,甚至出现派员学习西方催眠术以资审案的闹剧。从中可见当时对西学证据科学的渴望。世界指纹证据技术应用的第一人、武塞蒂赫指纹分类系统的发明者胡安·武塞蒂赫访华传学,留学生归国以及租界地区的早期实践为统治者提供了指纹证据技术这门科学。民初司法部与内务部掀起在全国范围内学习传授指纹证据技术的热潮。政府通过开办指纹传习所、讲习所,在警校办设指纹专科、开设指纹课程,派遣惠洪、夏全印等赴租界学习,派遣留学生先后赴日本、奥地利、德国、美国学习指纹证据技术等方式引入和推广指纹证据技术。同时,夏勤、伍冰壶、张元枚等个人通过不同的方式凭借一己之力为指纹证据技术的引入和发展作出了不朽贡献。经过政府、社会和个人多方面的努力,指纹证据技术短短几年在中国得以实践,并几乎与日本、英国、美国等先进国家保持相当水平,且涌现出一大批指纹专家。司法部先后颁布《办理指纹须知》《试办指纹法令》作为指导手册以将其固定、统一下来,全面推广。上海、南京、天津、汉口、北平、重庆、青岛、汉口等城市警察部门先后建立起指纹专门机构。指纹证据技术的应用取得较大成效,在各地破获多起案件。何种指纹证据技术最为适合中国国情?民国政府尤为重视指纹证据技术的发展与应用,不仅在司法领域三令五申鼓励和支持该技术的推广,而且还曾将指纹证据技术应用于身份证件识别等领域。教育部甚至通令全国各国立大学、私立大学、省教育厅酌设指纹学科。指纹证据技术的知识甚至还出现在高考试题中。然而,中央政令不行、国家内政不一的政治环境在给了各地得以分别实践世界不同指纹证据技术的同时,也给发挥指纹证据技术功能、实现跨区域犯罪侦查协作带来重大障碍。指纹证据技术不仅在各省市存在地域之差,而且同一省市的监狱部门与警察部门所应用的技术标准也是五花八门。根据1935年的史料统计,在全国19个提供指纹办理情况的警察部门中,所采用的指纹技术标准有英国亨利制、德国汉堡式、法国爱蒙培尔制、阿根廷武塞蒂赫制以及中华式等多种,而且其中亨利制也有英式和夏全印式之分;汉堡式还有德式、日式之分。通过分析不同种指纹分析的初步(基本)、二步(附属)和三步(次附属)分析方法,可以发现武塞蒂赫制最为简单,基本分析仅有四大类,但难以应对较大的指纹样本量,因而有附属分析又分十六种,难免前者过于简单,后者又过于复杂。汉堡式与亨利制指纹分类基本相同,在斗形纹的区分上有所差别。在编码技术上,武塞蒂赫制依然最为简单,但查找起来每次至少要找出五个号码,而亨利制第一步仅需确定计数或不计数即可。如果到第二步继续查找,武塞蒂赫制恐怕要找出二十五个号码,而亨利制仅四个号左右即可查出。相比之下汉堡式则也非常简单,仅需用阿拉伯数字编号即可,但本质上与亨利制并无较大差异。分析发现,中华式并没有根据中国人的指纹特点加以本土化,而是将亨利制和爱蒙培尔制加以综合,甚至存在许多错误。1933年民国政府开启了指纹证据技术标准的统一之路,发现并决定以中国人指纹之特性定立指纹技术标准。然而技术的分歧与争议远远超过了技术探讨本身。分歧的背后却是师承关系、学源背景等力量的交织角逐。直至抗日战争胜利后,内政部通令警察部门采用亨利制标准,但并未与司法部达成一致意见。至1949年,指纹证据技术标准未能实现实质统一。透过指纹证据技术的引入、发展和分歧我们可以反思哪些问题和经验教训?回顾与反思1905年至1949年指纹证据技术在中国的引入和发展,可以看出其盲目性、重复性、世界性和依赖性的发展特征。从本文第一章西学引入文化解释的局限性中亦可以分析出其对指纹证据技术引之不谓来由、发展不问现实和争议流于人事的问题影响。同时,政治需求、学科教育、职业团体以及个人作用都对指纹证据技术的引入、发展和分歧产生了不同的影响。民国指纹证据技术诸多未竟之路也给我们当下带来些许启示。如指纹鉴定标准的统一应尽早确立,且应以国人指纹特征为依据;指纹鉴定标准的确立应有司法部、公安部、最高人民检察院和最高人民法院共同组织专家委员会开展。除此之外,在指纹证据技术推广中,如何看待学历制教育与在职培训的利弊对当今警察教育乃至其他职业教育而言也具有一定的历史镜鉴意义。短期的在职培训能够顺应技术与知识拿来主义之需,不仅见效快成本低,而且能够快速顺应社会的发展变革,但从根不上不能解决技术与知识的研发问题。然而学历教育完成了这一问题吗?似乎还值得更多地反思。透视指纹证据技术标准的分歧纷争,不仅可以窥见民国时期检警关系之变化以及侦查权力的扩张与异化,而且更可以从中探析科学和司法的关系,可以为指纹鉴定标准和采信规则的确立、证据科学与证据法学的发展以及司法改革中中国特色法治路径话语权的探索提供些思路。
贾旭东[5](2020)在《《孔子诗论》综合研究》文中指出本文是对上博简一《孔子诗论》的整理性研究。论文主要分爲五部分:第一章是对《孔子诗论》形制、编联问题的研究,本章主要对简文的留白简、编联问题进行了深入的分析和研究;第二、第三章是对《孔子诗论》字词的考释,本章几乎对简文的每一个关键字词都进行了详细的考释,是本文的主体部分,由於内容较多分为两章;第四章是对《孔子诗论》诗篇的认定及诗义的阐释,本章首先分析、统计出简文所涉诗篇名的数量,然後按顺序对每一首诗的诗义及内涵进行了较为详细、准确的阐释;第五章是对《孔子诗论》论诗形式及诗学思想的研究,本章着重分析了简文所蕴含的以“情”论诗、“以礼节情”等诗学思想。附录部分是论着提要及索引。《孔子诗论》相关的研究论文及着作共有五百多种,要全面搜集、了解这些论着作很不容易,为此,本文根据内容将其分为四大类,我们为每一类论着撰写了一个简短的提要,提要包括论着名称、作者、期刊名称、论文的主要观点及学术价值等内容,并附有作者、论着名索引及关键词索引。提要的目的就是为了简要介绍这些论着的内容,方便读者参考和检索。
张一鸣[6](2019)在《地方政府规章备案审查制度研究》文中认为地方政府规章,作为地方行政立法的重要组成部分,作为地方政府行政管理活动的重要法规依据,兼有行政权和立法权的双重属性,具有数量众多、区域特征强、适用频率高等特点,是我国法律体系中为数众多的一种规范性文件,对推进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发挥着不可或缺的重要作用。从行政权角度而言,地方政府规章作为地方政府行使行政权力管理经济社会生活的重要手段,在有效补充法律法规之滞后不足、提升法律法规的针对性与适应性、规范政府管理与自身建设等方面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从立法权角度而言,地方政府规章作为地方立法的重要部分,是地方法治建设的重要载体,对于加强地方政府法治建设、规范权力运行、保障公民权益具有重要的意义。地方政府规章备案审查制度是对这些规章进行监督的一项重要制度,对于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统一、促进行政自制、确保政令畅通以及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打造法治政府、法治国家、法治社会具有重要意义。从新中国建立之初的五四宪法确立的违法违宪监督制度到法规规章备案审查制度的建立健全至今已有60多年发展历程。备案审查制度一直发挥着不可替代的监督作用,在维护国家法制统一、规范立法活动、保障公民权利、限制公权滥用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当然,备案审查制度的发展过程中也呈现出一些与实践不相适应的部分,一些不尽完善合理之处也逐渐显现,对于推进法治政府、法治国家建设日益成为不小的阻碍,因此无论在理论上还是在实践中必须加强对于规章的备案审查制度研究。本文的研究目的是构建完善的地方政府规章备案审查制度,基本思路是从当前地方政府规章备案审查制度所面临的困境出发,从理论和实践两个层面构建地方政府规章备案审查制度的理论基础、价值取向、基本原则和制度框架,运用政治学与法学双重视角,利用“外部控制”和“内部控制”两种分析框架,搭建地方政府规章备案审查制度框架体系。论文由导论、概述、历史沿革、相关监督机制比较、现实考察、问题、反思及制度完善等七部分组成。第一部分是“导论”。主要阐述本文的研究背景、研究视角、研究意义,研究目的与方法,以及国内外研究综述。第二部分是“地方政府备案审查制度的相关概念与理论”。探讨地方政府规章备案审查制度的基本问题,包括地方政府规章备案审查制度的概念、内容,阐释地方政府规章备案审查制度的理论基础:立法监督理论、法制统一理论、行政自制理论。第三部分是“地方政府规章备案审查制度的历史沿革”。分别从思想基础——全面依法治国方略的实施,法制基础——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建立健全,以及实践基础——违宪违法监督机制的不断完善的视角分析了地方政府规章备案审查制度产生的背景,梳理地方政府规章备案审查制度的发展脉络和主要特点。第四部分是“地方政府规章备案审查与其他监督机制比较”。从地方政府规章的备案审查监督与权力机关监督、司法机关监督、行政复议监督以及其他监督机制等角度进行比较分析。第五部分是“地方政府规章备案审查制度的现实考察”。基于行政系统和人大系统的双重视角,从备案的性质、目的和原则,备案的形式审查,备案的方式、时限和公布等方面对地方政府规章备案进行考察;从审查主体、审查方式、审查标准、审查时限、审查结果的处理以及审查的法律责任等方面对地方政府规章审查进行考察。第六部分是“地方政府规章备案审查制度存在的问题”。指出现有备案审查制度存在的问题和不足:一是缺乏统一的审查主体,审查主体权限交叉重合,多头备案的问题使审查流于形式;二是缺乏健全的启动机制,启动机制失灵导致审查力度较弱,过分依靠主动审查,被动审查制度不健全;三是缺乏明确的审查标准,合法性审查标准存在模糊区,合理性审查标准难以把握;四是缺乏统一的审查程序,审查受理程序没有相关规定,审理过程没有相关规定,审查结果没有公开;五是缺乏有力的监督机制,法律责任缺位,公众参与保障机制缺位,定期清理制度不健全,后评估制度待完善;六是制度缺陷之原因——制度设计与理论实践脱节。第七部分是“地方政府规章备案审查制度的完善”。文中提出了五点建议:一是在国家层面对地方政府规章备案审查工作进行统一立法,在必要性、可行性和体例安排等方面进行阐述论证;二是完善审查启动机制,强化主动审查制度,完善被动审查制度,明确审查时限,完善审查建议的反馈机制;三是细化审查标准与程序,具体包括细化形式审查标准,细化合法性审查标准,细化合理性审查标准,细化程序性审查标准;四是畅通地方政府规章审查渠道,赋予审查建议与审查要求同等待遇,明确适格备案审查主体,扩大行政复议规范性文件审查范围,完善法院有效参与的法律监督体制;五是健全公众参与保障机制、备案审查公开机制、定期清理制度、后评估制度、备案审查责任制度等备案审查监督机制。总之,地方政府规章备案审查制度在维护国家法制统一、维护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协调一致、推进法治国家建设、预防并纠正地方政府规章违法失当等方面发挥了十分重要的作用,已经成为我国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但同时我们也要看到这一制度在审查主体、启动机制、审查标准、审查程序、监督机制等方面仍然存在着一些问题和不足。面对地方政府规章备案审查制度的人大系统和行政系统双重监督问题,如何提升这一制度的公信力和约束性,特别是行政系统监督如何避免“自己监督自己”的“阿喀琉斯之踵”,一方面要承认这一制度是我国政治体制和时代发展的特定产物,制度运行有其合理性和便捷性,另一方面也要认识到这一制度可能存在的自我约束的风险。解决之道在于双重备案审查时以人大系统监督为主,在外部监督有效发挥作用的情况下,行政系统内部监督发挥好辅助、配合作用,让外部监督和内部监督有效结合、相得益彰,发挥这一制度的乘法效应。可以说,地方政府规章备案审查制度的出路在于强化人大系统对于规章报备的审核,在人大系统和行政系统双备案通道的现有格局和政治体制之下,逐步明确以人大系统对于政府规章的备案审查为主,并在立法层面明确人大系统的审查意见作为最终结论。
蒋涤非[7](2019)在《环境刑法的伦理基础》文中研究表明环境刑法实践不力的现实表明,我国的环境刑法仅仅停留在“纸面上的法”阶段,立法与司法存在“两张皮”现象。从法与伦理的关系上看,欲使环境刑法由“纸面上的法”向“实践中的法”转变,适格的环境刑法伦理基础必不可少。一般认为,环境刑法的伦理基础是“人类中心主义”、“非人类中心主义”或“现代人类中心主义”三者之一。然而,在严格的理论分析之下,“人类中心主义”、“非人类中心主义”以及“现代人类中心主义”或多或少均存在理论上的缺陷。而且,从研究方法上看,运用环境伦理来研究环境刑法,方法上也有不适当之处:(1)刑法作为政策科学的产物,其在价值判断和概念使用上与环境伦理学有着完全不同的特点,同一概念在刑法学和环境伦理学领域不具同一性。(2)研究对象上,环境伦理与环境刑法并不相同。环境伦理的研究对象是“人与环境的理想关系”,是面向未来的理想状态设计;环境刑法的研究对象是“环境行为”,是面向当下,具有问题解决的导向。研究对象不同,决定了环境伦理不可能为环境刑法提供正当性的理论支持,因为不能用面向“未来”的立法设计来论证“当下”司法活动合理性,两者存在时空差异。(3)学科体系上,环境伦理学是环境保护领域的应用伦理,刑法伦理是道德原理在刑法领域的应用伦理。因此,以环境伦理来指导环境刑法的立法与司法,某种程度上,是用环境领域的应用伦理来指导刑法应用,理论工具选择不当。着眼于此,本文运用伦理学的基本原理,重新讨论“环境刑法伦理基础”问题。全文共分为六部分。第一部分是绪论。该部分首先介绍了提出研究问题的原因,认为因为环境刑法缺乏适当的伦理论证基础,以致于目前环境刑法立法与司法之间存在“两张皮”的情况。同时,此部分就“环境刑法的伦理基础”所涉及的“刑法与伦理”“环境伦理”“环境刑法与伦理”三个方面的研究情况进行了研究综述及评析,提出研究“环境刑法的伦理基础”必须要跳出根据“环境伦理”来论证的旧有模式,转向到以伦理学基础理论来研究的路径上来。同时提出,与既往的研究相比,本文研究立足于“解释”,研究对象是人的环境行为,是运用道德判断原理对环境刑法所做的“伦理解释”;既往研究的则研究对象是“人与自然的关系”,面向“立法建议”,彼此之间互不冲突。第二部分是环境行为的道德判断原理。此部利用伦理学的基础原理,就与环境刑法伦理基础研究相关的道德判断、道德原则、道德共识以及道德义务等问题进行了详细的分析及讨论。认为,环境刑法伦理基础的研究,首先在研究定位上属于规范伦理学范畴;其次,环境道德判断问题应采用义务论的价值立场;再次,环境道德共识有两个,一是“环境秩序”,二是“生存”,在两个道德共识的基础上,可以提炼出环境行为的道德判断原则;最后,提出履行环境道德义务就是尊重个体理性,是承认个体“自己对自已的立法”,对道德原则进行了真伪验证。该部分,重点讨论并指出在价值多元的时代,环境领域的道德共识有二:一是“环境秩序”,二是“生存”。这两个道德共识都源于个体与社会共同体的紧密联系,来源于个体的社会化生活。基于道德共识,所推导出来的环境行为道德原则可以表述为:个体行为不能破坏环境秩序,更不能在破坏环境秩序的同时还对他人生命、财产造成侵害。该道德原则集成了“环境秩序”与“生存”两个道德共识,反映出了两个道德共识之间具有内外同心圆,是重叠共识的结构形态。环境秩序是外在于“生存”道德共识的防火墙,是外在屏障;“生存”则是被环境秩序共识保护的核心。“重叠共识”状态,是表里结构,避免了单独强调某一共识所可能形成的极端情况。在现实的道德判断中,不论行为是“刺破”外圈大同心圆,还是由外向内“逐层刺破”大同心圆和小同心圆,都意味着行为违反了道德原则,应受到道德谴责。而且,如果行为不仅是破坏环境秩序,还同时对他人的生存利益造成现实的侵害,那么这种“刺破”是同时对两个道德共识发起挑战,是最恶劣的,挑战公民伦理底线的严重不正当行为,应受到道德上最严厉的谴责。同时,在该部分,还讨论了环境行为的道德义务问题。文章根据道德原则推导出两项环境行为义务:(1)不应当实施破坏“环境秩序”的环境行为;(2)不应当在实施破坏“环境秩序”环境行为的同时,进而侵犯他人人身财产。由于这两项行为义务来源于道德共识,与个体的理性认识相符,可以将外在规范转化为内在的“自己对自己的立法”,因此当个体在履行行为义务时,不会感到痛苦、被强制。当个体履行义务仿佛就是在“做自己”时,行为义务与道德义务高度统一,进一步证成了道德原则的真实性,确证了环境行为道德判断上选择义务论立场的正确性。第三部分是环境行为的具体道德判断。本部分根据环境道德原则的规定,以及道德共识的结构,对什么是不正当环境行为,什么是严重的不正当环境行为(环境犯罪)两个大的板块进行了讨论。不正当环境行为具体表现为:(1)破坏“环境秩序”的行为;(2)破坏“环境秩序”的同时还侵犯了他人人身财产的行为。就“破坏环境秩序的行为”而言,道德判断的不正当性来源于对“环境秩序”道德共识的破坏,表现为不履行行为义务,以及虽然履行了行为义务但造成环境资源灭失。道德判断上,“破坏环境秩序行为”的不正当性具有程度轻重之分,需要加以区别。就“破坏环境秩序的同时还侵犯了他人人身财产的行为”而言,道德判断上的不正当性则来源于对“环境秩序”“生存”两个道德共识同时进行了侵害,表现为在环境行为的过程中,致他人死伤;或者致他人财产损失。由于是对两个道德共识的同时侵害,因此在道德判断上存在“不正当性评价的叠加”,而且由于行为造成了致他人死伤、财产损失的结果,在整体的道德判断中,能够得出此类环境行为属于不正当环境行为的结论。严重不正当环境行为主要有两类:(1)“严重破坏环境秩序的行为”。主要判断指标有三个,一是行为次数,二是行为是否违反特定时空条件的限定,三是毁灭资源。就“行为次数”指标而言,行为反复多次发生,才能确证行为对环境秩序的破坏程度达到严重程度。“行为次数”不能作僵化理解,包括立法和司法解释中的一些数量规定,还包括行为持续时间。就“特定时空条件”指标而言,行为人执意在有明确提示的前提下继续行为,表明行为人“明知而故犯”,无视环境秩序的主观故意。就“毁灭资源”指标而言,行为人完全以毁损资源为唯一目的,在行为时没有任何限制性因素加以节制,是对环境秩序的最严重破坏。除了上述三个指标外,“行为对象”“行为对国家法律法规的违反”都不是判断环境行为是否达到严重不正当程度的指标。(2)“通过破坏环境秩序,进而侵害他人生存利益的行为”。从“环境秩序”与“生存”的重叠共识结构上看,对“环境秩序”的破坏,只是刺破了外圈大同心圆,是威胁生存的行为类型;而对“生存”的侵害,则是同时刺破内外大小两个同心圆,是对生存利益直接侵害的行为类型。包括:在严重破坏“环境秩序”的同时,还侵害人身、财产利益的行为;在毁灭资源的同时,还侵害了人身、财产的行为。那种直接对生存利益进行侵害的行为,即跃过“环境秩序”圈层而直接对“生存”进行侵害的行为,即便以环境活动为背景,由于没有对两个道德共识形成同时刺破的效果,不是道德判断上的严重不正当环境行为,只是利用环境活动为背景实施的其它严重不正当行为。第四部分是道德判断原理在犯罪论中的运用。该部分根据环境道德判断的结论,就法益问题、犯罪形态、犯罪完成形态问题、因果关系问题以及犯罪心态问题进行了分析。(1)根据“大小同心圆重叠共识”的道德共识结构,环境犯罪的法益是“环境秩序法益”与“生存法益”双重法益。两个法益的关系,也被称之为“阻挡层法益”与“背后层法益”,即环境秩序法益是阻拦层法益,生存法益是背后层法益,具有前后结构。在“双重法益、前后结构”的基础上,仅侵害环境秩序的环境行为,在满足行为指标要求后,成立环境犯罪;侵害环境秩序进而侵害公民生存法益的行为,成立环境犯罪。同时提出,环境犯罪成立与否的判断,必须要站在“前后结构,逐层推进”的关系上进行理解。在“双重法益、前后结构”的分析框架下,环境犯罪是危险犯和实害犯相统一的犯罪形态。对阻挡层法益造成侵害,但对背后层法益没有造成任何具体危险的环境行为,不是犯罪,至多考虑行政违法。环境犯罪的违法阻却事由包括,迫于生存偷猎偷伐的行为,维护他人生存利益的行为,以及未经许可利用废弃资源的行为。法定犯罪与自然犯罪的区别主要在于,显性秩序法益与秩序背后所保护的基本法益是否融合,是否被社会公众所接受。(2)在“双重法益”结构上,环境犯罪可以理解为是行为犯与结果犯的统一。因为,环境犯罪行为完成,在环境秩序法益层面形成现实侵害,是行为犯;在生存法益层面,由于实害结果还未出现,需要时间因素介入,是结果犯;如果造成生存法益的现实侵害,则在环境秩序法益和生存法益两个层面,都是结果犯。危险犯是与实害犯相对应的概念,而不是与结果犯相对应的概念。危险也是刑法意义上的一种“结果”。在将环境犯罪认定为结果犯的前提下,再提倡环境犯罪应增设危险犯,立法上的实际意义并不大。(3)双重法益结构,决定了环境犯罪的完成状态判断上需要分前后两个层次加以分别判断。由于法定犯罪的特殊性,侵犯秩序法益背后的生存法益,行为必须要“穿透”秩序法益才能实现侵害目的,所以虽然在两种法益的层面上既未遂状态的判断要分别进行,但在着手、未遂的判断上,两者又具有重合性。同时,生存法益受损不严重的情形下,可以将生存法益侵害的未遂判断“回撤”到秩序法益层面上,进行是否既遂的判断。(4)在双重法益结构的指导下,环境犯罪的因果关系应分两个层面来考虑。在秩序法益层面上,由于行为人的行为是针对“行为规则”“环境资源”发起的行动,因此不存在因果关系判断不清的问题。在生存法益层面上,大部分情况下行为与生存利益受损之间的因果关系并不明确,因此认定行为与生存法益受损之间是否有因果关系应考虑采用推定的方法,同时赋予被告人证明因果关系不存在的责任。(5)根据“双重法益、前后结构”的分析框架,环境犯罪既可以有故意,也可以有过失。即对阻挡层法益的侵害是故意,对背后层法益的侵害则既可能是故意,也可能是过失。也就是说,环境犯罪的主观心态既不是所谓的混和过错,也不是一元主义下的单一心态,而是针对不同层面法益具有不同心态,需要分层判断。第五部分是道德判断原理在刑罚论中的运用。文章认为环境行为的道德原则中有两个道德共识,一是“环境秩序”,二是“生存”。当下的环境刑罚,由于以自由刑和罚金刑为主,只体现出了刑法对“生存”这一道德共识的恢复功能,是传统自然犯罪刑罚思想的沿袭。而环境犯罪与传统犯罪的产生原因不同,环境犯罪是市场经济发展到一定程度,社会进入到市场经济、工业化生产方式阶段的新型产物,其主要特点在于犯罪行为不仅对“生存”共识进行侵害,还对“环境秩序”这一道德共识进行了侵害。而当下的环境刑罚没有注意到环境犯罪的这一特点,在环境刑罚的设计上,没有考虑“环境秩序”道德共识的恢复。因此,环境刑罚的执行效果差强人意。为了改变这一现状,赋予环境刑罚恢复“环境秩序”道德共识的功能,在刑罚执行的过程中产生重建社会信仰的作用,是环境刑罚实现体系性变革的必然要求。在总结环境犯罪产生原因的基础上,结合道德判断的原理,理想环境刑罚应具备以下特点:(1)具有恢复环境秩序道德共识的功能;(2)应与生态修复相挂钩,体现生态修复的功能定位,树立可持续生存的理念;(3)行刑期限要与生态治理的长期性匹配,行刑期限不固定;(4)刑罚手段多样性;(5)刑罚公开;(6)应具有犯罪分子亲历性。根据以上特点,理想的环境刑罚具有一定的行政处罚特性,有以下内容:(1)增设要求执行特定行政审批、执行特定生产经营整改措施的刑种;(2)增设实施特定生态修复措施的刑种;(3)增设环境刑罚执行公示的刑罚执行方式;(4)增设环境刑罚执行的亲历性检查方式;(5)对自由刑的执行方式进行改良,使自由刑的执行与生态修复措施能够相互配合;(6)改良罚金刑,将罚金数额与犯罪行为后果或犯罪结果治理两者之一进行挂钩。由于理想的环境刑罚在刑罚理念上与传统刑罚观念有重大区别,因此不宜采用刑法修正、附属刑法立法、单行刑法或独立环境刑法典,以及司法解释的方式加以实现,而宜采用司法指导案例,逐步推进的方式加以实现。第六部分是对全文的总结。
李可[8](2019)在《新型毒品犯罪司法认定研究》文中研究表明新型毒品种类的不断更新和毒品犯罪案件数量的不断增多,在客观上增加了国家打击毒品犯罪的难度,也对毒品犯罪法律适用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在此背景下,对新型毒品犯罪司法认定过程中出现的疑难问题进行深入研究就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和实践价值。在理论上,有助于弥补新型毒品性质认定和数量标准认定规则的缺陷,丰富新型毒品犯罪研究的理论基础;在实践中,有助于司法工作人员对新型毒品的准确界定和相关案件的公正裁判。全文分为四个部分,共计四万一千余字。主要对新型毒品基本问题厘清、新型毒品犯罪司法认定标准的缺陷分析、完善司法认定标准的立场阐述以及完善的具体路径等问题展开了论述,具体如下:第一部分新型毒品基本问题的厘清。该部分主要内容是新型毒品的概述和特点分析。在新型毒品的概述部分,主要论述了毒品和新型毒品的概念以及新型毒品的分类。在新型毒品的特点分析部分,主要论述了新型毒品总量的迅速增长、种类的不断翻新和成分的复杂多变三个方面的特点。第二部分新型毒品犯罪司法认定标准的缺陷分析。该部分主要分为新型毒品性质认定的缺陷分析和数量认定的缺陷分析。性质认定的缺陷分为毒品的法律界定模糊不清和毒品认定前置性规定的严重滞后两个方面。法条中列举的毒品类型不具有代表性和抽象概念界定的不准确导致了毒品的法律定义模糊不清;列管目录反应迟缓和列管种类排列混乱导致了毒品认定的前置性规定无法有效应对毒品犯罪过程中出现的新问题。数量认定的缺陷在于部分毒品数量标准缺失、忽略纯度的数量认定标准缺乏合理性,以及现行毒品犯罪量刑标准的重犯罪数额轻非数额情节等问题。《刑法》对部分新型毒品的量刑标准未进行规定,司法解释弥补式的规定也无法应对新型毒品日新月异的换代速度,这就导致了司法实践中部分新型毒品没有具体的量刑规定;现行毒品数量认定标准忽略纯度因素的规定,既不利于刑罚的正确适用,也不利于对新的毒品生成态势的有效应对;现行毒品犯罪量刑标准重视毒品数额轻视非数额情节,导致了毒品犯罪的量刑失衡和非数额情节司法适用困难。同时毒品数量绝对确定的数额设置过于僵化,导致毒品数量标准出现了难以适应新型毒品的变化形势,忽视毒品犯罪形势的地区差异以及易造成刑法稳定性与罪刑相适应原则之间的矛盾等问题。第三部分完善新型毒品犯罪司法认定的应有立场。完善新型毒品犯罪司法认定应当贯彻刑法谦抑性理念,注重行政法与刑法的有效衔接和类型化的思维理念,坚持罪刑法定的基本原则以及坚持及时性和明确性原则。第四部分新型毒品犯罪司法认定的完善路径。该部分分为完善新型毒品性质认定的具体措施和完善新型毒品数量标准认定的具体措施。完善新型毒品性质认定的具体措施:首先,准确表达毒品的法律定义,对毒品定义从毒品的自然属性和法律属性进行抽象概括,并在有关行政部门公布的毒品目录中进行完全列举;其次,增强前置性规定对新型毒品的有效规制,快速增补毒品管制目录的内容以及加快毒品目录更新速度,有序管理毒品种类,将毒品依据“滥用程度和医用价值”或者“成瘾性、滥用性和对社会危害性”进行分级管理。完善新型毒品数量标准认定的具体措施:首先,提高效率,系统规划新型毒品数量认定标准。常见的毒品类型直接规定量刑标准,其他毒品类型可以按照换算公式换算成常见的毒品类型再进行定罪量刑;其次,建立以纯度为核心的新型数量标准,扩大毒品纯度的鉴定范围,并细化关于毒品纯度鉴定的相关规定;最后,建立数额与非数额情节二元并重的量刑体系,提高非数额情节在毒品犯罪量刑体系中的地位,并规定更加弹性灵活的毒品数量量刑标准。对新型毒品犯罪司法认定的研究在理论和实践方面都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如何在现有制度的基础上,结合新型毒品自身特性、滥用的现状和趋势,发现新型毒品犯罪司法认定的缺陷,分析缺陷存在的根本原因,并提出针对性的完善建议,还需要不断地思考和探索。
张凯[9](2018)在《中国大陆地区社区矫正制度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社区矫正制度是刑罚轻缓化、社会化的产物,蕴含着人道、理性、民主等时代价值。推进社区矫正制度是我国刑事司法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是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重要举措,是国家治理能力与治理体系现代化的重要表现。2003年,社区矫正制度在中国大陆地区拉开了帷幕,并经过了试点、扩大试点、试行、全面推行的阶段性发展轨迹,其法律制度初步确立,工作机制逐步完善,工作队伍日渐强化,社会参与不断提高,刑事政策效果逐渐显现。然而,囿于指导理念偏颇、配套制度欠缺以及保障条件匮乏等客观因素,我国社区矫正制度运行中仍面临适用与执行的双重困境。社区矫正制度本土化已逾十五年,及时梳理并正视其发展阻碍,寻找破解路径是理论界与实务部门应当承载的时代使命。本研究以中国社区矫正制度发展的客观现实为根据,以社区矫正法的制定为契机,以刑事一体化、刑罚人道化与行刑社会化为理论基础,运用比较分析与实证分析的方法,揭示社区矫正制度发展的现实困境,深入剖析制约其深化进步的复杂因素,从指导理念、制度完善与保障条件的不同层面探讨其改革路径,为构建中国特色的社区矫正制度提供素材与思路。本研究除引言和结语外,正文部分共分为五章。第一章,社区矫正制度运行的现实困境。旨在从社区矫正的适用与执行两个角度分析我国社区矫正制度运行中面临的现实困境。实事求是地讲,随着社区矫正制度的勃兴,监狱矫正与社区矫正成为我国刑罚执行体系的“两大支柱”,但目前监禁刑仍占据主导地位,假释犯、未成年犯所占比例偏低是社区矫正制度适用的突出问题。同时,社区矫正制度执行过程中面临着工作制度差异化、执法活动低效化、社会参与低能化、矫正措施粗放化以及特殊对象简单化等现实阻碍,急需改善。第二章,社区矫正制度困境的原因分析,旨在从指导理念、配套制度与保障条件三个角度解析社区矫正制度实践困境的原因所在。具体而言,在指导理念层面,刑事一体化理念贯彻不深入导致监禁矫正与社区矫正互动的受阻,刑事司法机关之间协作的失调;刑罚人道化理念推广不到位造成重罪重刑的刑罚结构,监管理念的刑位理念以及社会公众的报应心态;行刑社会化理念渗透不全面致使社会组织介入的不充分,社会成员参与的不积极,形成社会参与低能化的窘境。在配套制度层面,假释制度设置的局限、特殊主体矫正制度的漏洞以及社区矫正自身评估制度的不完善,制约了社区矫正规模的扩张,影响了社区矫正工作的效率以及矫正措施精细化、科学化水平的提升。在保障条件层面,社区矫正专门立法的缺失导致社会调查、考核奖惩等工作制度差异化,以及特殊类型社区服刑人员简单化处置,诸如,未成年社区服刑人员矫正的区分不够,流动型社区服刑人员矫正的制度不力与外国籍社区服刑人员矫正的方法不多等;同时,社区矫正执法者警察身份尚未明确,造成收监难、组织追查难与常规管理难等执法活动低能化;社区矫正工作队伍专业不强且力量不足酿成监督管理、教育矫正等矫正措施粗放化;人民法院、公安机关、监狱等相关部门的参与社区矫正工作流于形式,导致非监禁刑适用率低,执法效率降低,监禁矫正与社区矫正协作不力等弊端。第三章,社区矫正制度改革的理念纠偏,旨在围绕促进社区矫正制度发展,刑事一体化理念、刑罚人道化理念以及行刑社会化理念如何贯彻与推广。刑事一体化理念强调内外协调、机制顺畅。据此,我们应当构建“监狱——社区”一体化的矫正模式,加强监禁矫正与社区矫正之间的互动协作,同时,加快社区矫正信息化平台建设有利于刑事司法机关之间的横向沟通,也有助于司法行政系统的纵向联系,这也是一体化理念的题中之义。人道主义是社区矫正制度孕育及发展的根基,立法、司法与执法层面都应当予以推广。刑事立法的人道化,要求推动轻罪制度的建立以及刑罚结构趋轻,为社区矫正的适用创造空间;刑事司法的人道化,要求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扩大未成年犯适用非监禁刑的比率;刑事执法的人道化,要求执法者转变执法理念,从“刑本位”向“人本位”过渡。社区矫正是行刑社会化的重要体现。借助社会资源与力量参与是社区矫正的本质特征。鼓励社会组织、社会公众积极参与社区矫正制度的具体路径包括,培育社会力量参与环境氛围,扶持民办社会组织建设发展,设计社会力量参与激励政策,拓宽社会力量参与经费渠道,等等。第四章,社区矫正制度改革的完善建议,旨在从假释制度的修缮、轻罪制度的建立、特殊对象矫正制度的健全以及评估制度的构建等方面,探索社区矫正发展的路径。首先,主张完善并扩大假释制度的适用。假释率低限制社区矫正进步,也增加监狱矫正工作的压力,因此,转变“重减刑、轻假释”的偏差观念,通过完善假释条件,扩大假释对象,摈弃相关限制制度的方式,真正发挥假释制度应有的刑事政策功能;其次,主张建立轻罪制度,为社区矫正制度适用拓展空间。犯罪圈的扩大,劳动教养制度的废止以及社区矫正制度的勃兴,为轻罪制度的建立提供了契机。轻罪制度的建立要求与之相应的轻罚体系。进一步讲,轻罚体系为社区矫正制度的发展创造条件。再次,主张建立专门化的未成年社区服刑人员矫正制度,完善统一化的流动型社区服刑人员矫正制度以及设置特殊化的外国籍社区服刑人员矫正制度,以解决特殊类型社区服刑人员矫正工作无从指导或效果不佳的障碍。此外,针对监管措施粗放化,侧重控制的现象,主张建立定量式的风险评估与效果评估制度,以提高社区矫正措施的精细化水平,进而提升矫正工作的科学化程度。第五章,社区矫正制度改革的保障跟进,旨在从立法、提高工作队伍专业化水平、搭建刑事司法机关的协同配合的层面,探讨促进社区矫正进步的条件。社区矫正立法应当重点解决社区矫正的性质,执法者的警察身份,以解决执法活动低效化的现实难题,并规范社会调查制度、考核奖惩制度,以保障刑罚执行的统一性与公正性。提高司法行政机关执法者的专业化水平,注重社会工作者的职业发展以及匹配社会志愿者的合适岗位能够为社区矫正制度的发展提供组织保障与智力支持;公安机关、人民法院等刑事司法机关的协作配合能够为社区矫正制度的高效执行与顺畅运行提供外在保障。
张光润[10](2018)在《袁同礼研究(1895-1949)》文中提出袁同礼,字守和,祖籍直隶安肃,清光绪二十一年(1895)生于北京南横街本宅,1965年病逝于美国华盛顿。在他出生之年,造就“同治中兴”的洋务运动,已在甲午海战中幻为泡影,一系列深刻影响中国近代变迁的大事件已是山雨欲来。中国近代图书馆运动“发轫”于三年后的戊戌维新。他在这场巨变中养成了新知和旧学,并以发展图书馆事业回应了那个时代,成就了自己在近代中国图书馆事业中的先驱地位。1949年初旅美定居之前,他不仅领导全国最大的国立图书馆,并将它带向了世界,深度参与了近代社会的变迁。有关袁同礼的研究,近三十年来逐渐受图书馆界关注,相关专题论述层出不穷,至今仍是方兴未艾,但由于资料和视野所限,历史学界有关他在近代社会变迁上的讨论,尚不多觏。有鉴于此,本文在借镜图书馆界研究成果的基础上,选择他学问和事业中的若干大事件作深入研究,着重强调其在近代变迁中的独特意义,并力图通过这些研究进一步拓展、丰富和深化袁同礼研究应有的内涵。全文除绪论、结语和所附《袁同礼先生年谱初编(1895-1965)》外,主体部分由四个专题研究组成,分别从家世、成学、学问和事业方面作系统论述。第一章论述袁同礼家世及成长的时代,分析袁家由农村迁居城市的近代意义,及袁同礼童年成学时的新旧知识比重。第二章研究袁同礼近代知识结构的形成,既详论北大预科的成学背景及成绩,也重视在清华学校的第一份图书馆职业,及游学欧美对近代图书馆学新知的养成。清华学校部分,也简单梳理了近代图书馆史的发展特征;游学美欧部分,则着重讨论他在近代群学意义上广泛参与各种学术组织,及以近代目录学为中心的图书馆学新知的养成。第三章学问篇以《永乐大典》的访求和研究为例,结合他在中华图书馆协会和北平图书馆的任职经历,系统研究他的15篇研究成果,详述其中的编目方法的近代转变,典籍观念的新旧变迁,以及由此带来的《永乐大典》由流散史到阅读史的转变。第四章事业篇则以他去国之前精力所萃的国立北平图书馆为研究对象,从他宣示中外的三条立馆宗旨出发,分节论述他带领北平图书馆走向世界的近代化进程,以及这一进程所具有的近代意义。文末所附《袁同礼先生年谱初编(1895-1965)》,是撰写本文的资料长编,也是对正文的有益补充,为研究袁同礼在近代巨变中的独特地位提供了相对翔实的背景。
二、《云南警官学院学报》2003年1-4期总目录(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云南警官学院学报》2003年1-4期总目录(论文提纲范文)
(1)近代日本人游记中的山东认识(1871-1931)(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要旨 |
绪论 |
一、选题缘由和意义 |
二、学术史综述 |
三、概念界定与分析框架 |
四、重点、难点及创新点 |
第一章 古代日本的山东书写与近代日本的山东考察 |
第一节 古代日本的山东记载与山东形象 |
一、圆仁《入唐求法巡礼行记》中的山东记载 |
二、《水浒传》与日本的山东人群体形象建构 |
三、近代来华日本人的山东历史记忆 |
第二节 近代日本人的山东游历考察 |
一、日本的“大陆政策”与日本人山东游历考察的缘起 |
二、甲午战争前日本人的山东踏查 |
三、德占青岛期间日本人的山东探查 |
四、日占青岛期间日本人的山东游历 |
五、归还山东主权后日本人对山东的持续关注 |
第二章 近代日本人游记中的山东文化认识 |
第一节 近代日本人笔下的齐鲁名胜 |
一、古典与现实的碰撞:近代日本人游记中的泰山形象 |
二、从“圣地”到“观光地”:近代日本人游记中的曲阜书写 |
第二节 近代日本人游记中的山东民众信仰 |
一、孔孟思想的空洞化 |
二、佛教和道教的融合与衰颓 |
三、基督教的传播与扩散 |
第三节 近代日本人眼中的齐鲁人情习俗 |
一、“齐鲁犹可”:风尚朴素、热情好客 |
二、“孔子的叹息”:陈规陋习 |
第四节 近代日本人游记中的山东教育观察 |
一、地方政府兴办新式学堂 |
二、西方势力兴办教育 |
本章小结 |
第三章 近代日本人游记中的山东经济认识 |
第一节 对山东资源的认识:从“贫瘠说”到“富饶说” |
一、德占青岛之前对山东资源的认识 |
二、德占青岛期间的山东“富源”调查 |
三、日占青岛期间的山东“富源”调查 |
四、归还青岛后东亚同文书院的山东“富源”调查 |
第二节 对外国经济势力的调查与认识 |
一、官方主导:日占青岛前对外国经济势力的调查与认识 |
二、官民一体:日本占领青岛后对外国经济势力的调查与认识 |
第三节 对山东地域经济兴衰的认识 |
一、芝罘的兴衰 |
二、运河及小清河沿岸城镇的衰落 |
三、胶济铁路沿线城市的兴起 |
第四章 近代日本人游记中所见山东政治的几个面相 |
第一节 日本人眼中的山东官僚与军警 |
一、“老好人”:山东传统官僚 |
二、亲日与反日:留日官僚 |
三、从畏惧到鄙视:山东军队之装备与素养 |
四、旅途中的守护者:护兵与警察 |
五、士兵“土匪”论 |
第二节 对德国在山东殖民举措的认识 |
一、“槐树乡”与“东方乐园”:对德占青岛的向往与歌颂 |
二、对德国殖民政策之评价 |
第三节 对山东民众反日运动的认识 |
一、日占青岛前山东民众的对日憎恶 |
二、日占期间山东的反日情绪 |
三、“济南惨案”引发的反日风潮 |
本章小结 |
第五章 游记作者对日本殖民侵略山东的“知”与“行” |
第一节 “学术调查”与文化侵略 |
一、“学术调查”:日本游历者的山东考古与文物掠夺 |
二、近代日本对山东的教育渗透 |
三、日本宗教界对山东的渗透 |
第二节 游记所反映的日本对山东经济侵略的典型个案 |
一、“有趣的特殊事业”:制钱贸易 |
二、“得享其利”:煤炭掠夺 |
第三节 游记作者的国家意识与使命感 |
一、情报收集的责任与使命 |
二、为日本侵略扩张建言献策 |
三、闪烁其词的批判与反省 |
本章小结 |
第六章 近代日本人山东认识的特点与话语逻辑 |
第一节 近代日本人山东认识的底色与特点 |
一、近代日本人山东认识的底色——日本的中国观 |
二、近代日本人山东调查与山东认识的特点 |
第二节 近代日本人山东认识的话语逻辑与日本对华政策 |
一、近代日本人建构山东认识的话语逻辑 |
二、近代日本人的山东认识对日本对华政策的影响 |
结语 |
附录1 近年国内翻译出版的日本人赴华游记 |
附录2 芝罘?威海卫(山东半岛)旅行记 |
附录3 近代日本山东游记解题 |
参考文献 |
一、近代日本人游记史料 |
二、着作 |
三、期刊论文与学位论文 |
攻读学位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 |
主持课题 |
致谢 |
(2)中国与“一带一路”沿线五国派出和接收留学生教育研究(1978-2018)(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研究的缘起 |
(一)开展中国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派出和接收留学生教育研究具有紧迫性 |
(二)目前对中国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派出和接收留学生教育的研究仍不足 |
二、研究目的和意义 |
(一)研究目的 |
(二)研究意义 |
三、核心概念界定 |
(一)留学、留学生、国际学生 |
(二)“一带一路”沿线国家 |
(三)“一带一路”沿线五国 |
四、文献综述 |
(一)中国留学生教育史的研究成果与进展 |
(二)中国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留学生教育研究现状 |
(三)文献研究述评 |
五、分析的理论基础 |
(一)世界体系理论 |
(二)推拉因素理论和高等教育国际化理论 |
(三)公共外交和“软实力”理论 |
六、研究内容和研究方法 |
(一)研究内容 |
(二)研究方法 |
第一章 中国与“一带一路”沿线五国留学生教育的重新起步(1978-1992) |
第一节 中国与“一带一路”沿线五国留学生教育的基础 |
一、新中国成立之初“以俄为师”的留学生教育 |
二、重视与亚非拉国家之间的留学生教育 |
三、派出和接收留学生教育管理制度的初步建立 |
四、留学生教育的暂时停滞与缓慢恢复 |
第二节 向“一带一路”沿线五国派出留学生教育的重新开启 |
一、大规模派出留学生的教育对外开放政策 |
二、重新开始向“一带一路”沿线五国派遣留学生 |
三、建立派出留学生教育管理制度 |
四、派出留学生教育取得丰硕成果 |
第三节 接收“一带一路”沿线五国来华留学生教育的重新起步 |
一、扩大接收来华留学生的教育政策 |
二、重新开始接收“一带一路”沿线五国来华留学生 |
三、逐步创建来华留学生教育管理体系 |
第四节 重新起步阶段与“一带一路”沿线五国派出和接收留学生教育的主要特点 |
一、国际关系是发展与“一带一路”沿线五国留学生教育的基础 |
二、与“一带一路”沿线五国开展留学生教育具有显着国别差异 |
三、探索建立系统的留学生教育管理制度 |
第二章 深化改革时期的繁荣发展与局部失衡(1993-2009) |
第一节 向“一带一路”沿线五国派出留学生教育的逐步发展 |
一、确立“支持留学,鼓励回国,来去自由”的留学生教育政策 |
二、政府间协议推动派出留学生教育 |
三、通过校际交流项目派遣留学生 |
四、管理体系的完善促进派出留学生教育 |
五、派出留学生教育取得新成果 |
六、派出留学生安全问题开始集中显现 |
第二节 接收“一带一路”沿线五国来华留学生教育的快速发展 |
一、从“积极稳妥发展”到“扩大规模”政策的转变 |
二、“一带一路”沿线五国来华留学生教育快速发展的主要动因 |
三、孔子学院建设促进来华留学生教育 |
四、“一带一路”沿线五国来华留学生的结构分布特点 |
五、进一步规范来华留学生教育管理制度 |
六、来华留学生教育成果逐步显现 |
第三节 深化改革时期与“一带一路”沿线五国派出和接收留学生教育的主要特点 |
一、国际政治环境为留学生教育提供发展机遇 |
二、市场因素在来华留学生教育中发挥重要作用 |
三、派出和接收留学生教育存在局部结构失衡 |
四、派出和接收留学生的教育管理制度逐步完善 |
第三章 留学生教育契合国家战略的功能日益突出(2010-2018) |
第一节 向“一带一路”沿线五国派出留学生教育的新进展 |
一、进一步扩大教育对外开放的基本政策 |
二、中俄人文交流机制推动赴俄留学生教育发展 |
三、中国与东盟人文交流机制促进向泰国和马来西亚派遣留学生 |
四、非通用语种建设加快向印度和巴基斯坦派遣留学生 |
五、派出留学生教育的管理日趋完善 |
六、留学生教育深化对“一带一路”沿线五国综合情况的了解 |
第二节 “一带一路”沿线五国来华留学生教育提质增效的新格局 |
一、扩大规模与提高质量并重的来华留学生教育政策 |
二、“一带一路”沿线五国来华留学生教育的加速发展 |
三、对“一带一路”沿线五国教育援助的持续增长 |
四、提高来华留学生教育质量——以临床医学专业为例 |
五、来华留学生教育管理模式的变迁 |
六、来华留学生教育的安全问题及应对措施 |
第三节 加速发展阶段与“一带一路”沿线五国派出和接收留学生教育的主要特点 |
一、“一带一路”倡议全面推动中国与沿线国家的教育交流 |
二、派出和接收留学生教育呈现双向增长趋势 |
三、来华留学生教育从强调规模向规模与质量并重的观念转变 |
四、“一带一路”沿线五国留学生教育安全面临新挑战 |
第四章 派出和接收留学生教育的演进过程、历史经验及深层次问题 |
第一节 影响中国与“一带一路”沿线五国留学生教育发展的主要因素 |
一、国际政治、世界经济对留学生教育的影响和制约 |
二、“一带一路”沿线五国的教育水平是与中国教育合作的基础 |
三、中国经济实力和教育政策决定留学生教育的发展走向 |
第二节 派出与接收留学生教育的演进过程、内在联系与特征 |
一、我国与“一带一路”沿线五国派出和接收留学生教育发展的演进过程 |
二、派出和接收留学生教育发展的内在联系及特征 |
第三节 中国与“一带一路”沿线五国留学生教育的历史经验 |
一、坚持“走出去”与“请进来”并举推动高等教育国际化发展 |
二、法制化建设是中国与“一带一路”沿线五国留学生教育发展的保障 |
三、国际化和市场化是“一带一路”沿线五国来华留学生教育发展的重要内驱力 |
四、与“一带一路”沿线五国派出和接收留学生教育促进中外人文交流 |
第四节 中国与“一带一路”沿线五国派出和接收留学生教育存在的深层次问题 |
一、向“一带一路”沿线五国派出留学生教育仍缺乏系统规划 |
二、“一带一路”沿线五国来华留学生教育应加速转变观念 |
三、“一带一路”沿线五国留学生教育的安全问题亟待多方联动 |
第五章 新时期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开展留学生教育的对策建议 |
第一节 充分认识留学生教育在高等教育体系中的地位和作用 |
一、留学生教育在我国高等教育体系中占有独特地位 |
二、留学生教育推动我国高等教育快速融入全球教育体系 |
三、为“一带一路”建设培养优秀的开拓者与践行者 |
第二节 大力发展向“一带一路”沿线国家派出留学生教育 |
一、建立科学严谨的出国留学信息统计机制 |
二、加大向“一带一路”沿线国家选派留学生的资助力度 |
三、加强“一带一路”区域研究,提供就业政策支持 |
第三节 全面提高“一带一路”沿线国家来华留学生教育质量 |
一、尊重教育发展规律,服务国家整体发展 |
二、加快推进法治化进程,扩大高校办学自主权 |
三、适当控制规模,发展“一带一路”精英教育 |
结语 |
参考文献 |
附录 访谈提纲 |
致谢 |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取得的主要学术成果 |
(3)新型网络倒卖车票犯罪问题认定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致谢 |
摘要 |
ABSTRACT |
序言 |
1 引言 |
2 倒卖车票罪在网络时代的适用困境 |
2.1 理论上的困境 |
2.1.1 倒卖车票罪的历史沿革和《刑法》规定的缺陷 |
2.1.2 相关司法解释的表述也有瑕疵 |
2.2 司法实践中的困境 |
2.2.1 对票面数额、非法获利数额的认定有困难 |
2.2.2 对证据的收集和固定有困难 |
3 新型网络倒卖车票行为的基本特征 |
3.1 新型网络倒卖车票行为概述 |
3.1.1 新型网络倒卖车票行为的定义 |
3.1.2 新型网络倒卖车票行为的具体表现形式 |
3.2 新型网络倒卖车票行为的特点 |
3.2.1 新的社会背景和实施场域 |
3.2.2 被倒卖车票的新样态和新方式 |
3.2.3 认定“倒卖”行为的新标准 |
4 新型网络倒卖车票行为的法律性质 |
4.1 网络时代倒卖车票罪存废的分歧 |
4.1.1 倒卖车票罪在网络时代应当废除 |
4.1.2 倒卖车票罪在网络时代应当存续并进行完善 |
4.2 新型网络倒卖车票犯罪行为的构成要件 |
4.2.1 客观违法阶层 |
4.2.2 主观责任阶层 |
4.2.3 侵害的新法益 |
5 新型网络倒卖车票犯罪行为疑难问题的认定 |
5.1 定罪过程中的疑难问题 |
5.1.1 对“代购”和“倒卖”行为的区别 |
5.1.2 关于罪名的辨析与确定 |
5.2 量刑过程中的疑难问题 |
5.2.1 法定的量刑情节--罪数 |
5.2.2 酌定的量刑情节--犯罪的时间和地点 |
6 新型网络倒卖车票犯罪行为防治的完善建议 |
6.1 完善倒卖车票罪的法律体系 |
6.1.1 充分考虑刑法的谦抑性 |
6.1.2 完善新型网络倒卖车票法律规定的具体建议 |
6.2 综合预防和治理 |
6.2.1 事前预防要充分而有效 |
6.2.2 事后打击要全面而精准 |
7 结论 |
参考文献 |
作者简历及攻读硕士学位期间取得的研究成果 |
学位论文数据集 |
(4)指纹证据技术的引入、发展与分歧(1904-1949)(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言 |
一、问题的提出 |
二、研究对象 |
三、文献综述 |
四、研究价值 |
五、创新之处 |
第一章 共识:指纹证据技术的引入解释与基础 |
第一节 指纹证据技术引入的文化解释 |
一、西法中源 |
二、中体西用 |
三、博采西学 |
第二节 指纹证据技术引入的制度准备 |
一、警察制度建立 |
二、检察官侦查权的创设 |
三、刑事证据制度的法律探索 |
第三节 指纹证据技术传播的教育基础 |
一、留学制度 |
二、警察学校与司法传习所 |
三、翻译学术着作、创办警务杂志 |
第二章 萌芽:指纹证据技术的滥觞与早期实践 |
第一节 中华文明或最早将手印纳入证据体系 |
一、中华文明是世界上最早使用指纹印痕的文明地区之一 |
二、中华文明最早将手印纳入证据体系 |
三、中国古代手印证据应用的特征与局限 |
第二节 指纹证据技术的科学发展起源于西方 |
一、指纹证据技术发展的科学基础 |
二、指纹证据技术的诞生与应用 |
第三节 西方指纹证据技术的传入与实践 |
一、近代报刊的报道 |
二、租界等地的实践 |
第三章 发展:指纹证据技术的学习与应用考据 |
第一节 指纹证据技术的曲折前页 |
一、拷讯技术的存废之争 |
二、学习催眠术 |
第二节 指纹证据技术的传播途径 |
一、发明者亲授 |
二、官方办学 |
三、遣员学租界 |
四、派遣留学生 |
五、国内与国际交流 |
六、个人研究传播 |
第三节 指纹证据技术的实践情况 |
一、司法行政部门 |
二、警察部门 |
三、刑事案例考察 |
四、指纹证据技术实践的问题 |
第四章 分歧:指纹证据技术的标准之争 |
第一节 争议基础——各地实践差异 |
一、标准不同实践受阻 |
二、各地实践统计情况 |
第二节 争议焦点——技术标准之差 |
一、亨利制指纹分析法 |
二、武塞蒂赫制指纹分析法 |
三、汉堡式指纹分析法 |
四、爱蒙培尔制指纹分析法 |
五、中华式指纹分析法 |
六、几种分析方法的评述 |
第三节 争议背后——学说派系之争 |
一、师承关系与学源背景 |
二、人事关系 |
三、着说情况 |
四、地域差异 |
第四节 指纹证据技术统一之努力 |
一、技术标准的选择 |
二、技术统一计划 |
三、形式上的仓促统一 |
第五章 反思:指纹证据技术的发展镜鉴 |
第一节 指纹证据技术发展的特征与启示 |
一、指纹证据技术发展特点 |
二、指纹证据技术发展的问题与文化因素 |
三、指纹证据技术发展的其它因素 |
四、民国指纹证据技术发展的启示 |
第二节 指纹证据技术的传承与培育方式 |
一、学术研究规范对技术传承的影响 |
二、技术培育方式的问题 |
第三节 指纹证据技术视野下的检警关系 |
一、检警指纹证据技术的并行发展 |
二、技术分歧下侦查权的扩张与异化 |
第四节 指纹证据技术视野下的科学与司法关系 |
一、证据科学于司法的价值 |
二、证据科学于司法的局限性 |
三、司法于证据科学的采信 |
参考文献 |
译名索引 |
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
后记 |
(5)《孔子诗论》综合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凡例 |
绪论 |
一、上博简《孔子诗论》概述 |
二、《孔子诗论》研究综述 |
(一)竹简的形制与编连问题 |
(二)文本考释 |
(三)诗篇认定与诗义阐释 |
(四)诗学思想研究 |
第一章 《孔子诗论》形制、编联问题研究 |
一、《孔子诗论》形制问题研究 |
(一)《孔子诗论》的形制问题 |
(二)《孔子诗论》竹简现状分析 |
二、《孔子诗论》“留白”问题研究 |
(一)1号简的处位 |
(二)留白简与竹简的编联原则 |
(三)留白简的“留白”原因讨论 |
三、《孔子诗论》的编联与缀合 |
(一)各家编联意见汇总 |
(二)本文编联方案 |
(三)本文分章及释文 |
第二章 《孔子诗论》文本考释(上) |
一、关雎组 |
二、葛覃组 |
三、木瓜组 |
四、柏舟组 |
五、东方未明组 |
六、墙有茨组 |
第三章 《孔子诗论》文本考释(下) |
七、十月组 |
八、宛丘组 |
九、皇矣组 |
十、总论组 |
第四章 《孔子诗论》诗篇认定及诗义阐释 |
一、《孔子诗论》篇名的认定 |
(一)原本未释或误释的诗篇名 |
(二)归属有分歧的诗篇名 |
(三)简文所涉诗篇名汇总 |
二、《孔子诗论》诗义阐释 |
(一)《国风》类 |
(二)《小雅》类 |
(三)《大雅》类 |
(四)《周颂》类 |
第五章 《孔子诗论》论诗特点及诗学思想研究 |
一、《孔子诗论》的论诗形式和特点 |
(一)《孔子诗论》的论诗形式 |
(二)《孔子诗论》的论诗特点 |
二、《孔子诗论》诗学思想研究 |
(一)简文以“情”、“性”论诗 |
(二)简文“以礼节情”的论诗思想 |
(三)简文“情”与“志”的关系论述 |
附录一 《孔子诗论》论着提要 |
凡例 |
一、编联、形制类 |
(一)编联类 |
(二)形制类 |
二、字词考释类 |
三、文本思想类 |
(一)诗篇认定、诗义阐释类 |
(二)诗学研究类 |
四、其他类 |
(一)简文作者类 |
(二)综述类 |
附录二 论着提要索引 |
一、作者、论着名索引 |
二、关键词索引 |
参考文献 |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学术成果 |
(6)地方政府规章备案审查制度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问题的提出 |
二、国内外研究综述 |
三、主要内容和研究方法以及可能的创新之处 |
第一章 地方政府规章备案审查制度的相关概念与理论 |
第一节 地方政府规章备案审查制度的概念 |
一、地方政府规章的界定 |
二、地方政府规章的特征 |
三、备案审查的释义 |
四、地方政府规章备案审查制度的概念和内容 |
第二节 地方政府规章备案审查制度与相关制度之比较 |
一、与行政法规备案审查制度的比较 |
二、与地方性法规备案审查制度的比较 |
三、与部门规章备案审查制度的比较 |
四、与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的比较 |
第三节 地方政府规章备案审查制度的理论基础 |
一、行政自制理论 |
二、法制统一理论 |
三、立法监督理论 |
第二章 地方政府规章备案审查制度的历史沿革 |
第一节 地方政府规章备案审查制度产生的背景 |
一、思想基础:全面依法治国方略的实施 |
二、法制基础: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建立健全 |
三、实践基础:违宪违法监督制度的不断完善 |
第二节 地方政府规章备案审查制度的发展脉络 |
一、20 世纪70年代末至80年代末的形成阶段(1979 年-1989 年) |
二、20 世纪90年代的规范化阶段(1989 年-1999 年) |
三、21 世纪以来的发展完善阶段(2000 年-至今) |
四、地方政府规章备案审查制度发展沿革的几个特点 |
第三章 地方政府规章备案审查与其他监督机制比较 |
第一节 地方政府规章的权力机关监督 |
一、权力机关对地方政府规章监督的法律依据 |
二、权力机关对地方政府规章监督的主要方式 |
三、权力机关对地方政府规章监督的主要特点 |
第二节 地方政府规章的司法机关监督 |
一、人民法院对地方政府规章的审判监督 |
二、人民检察院对地方政府规章的法律监督 |
三、司法机关对地方政府规章监督的主要特点 |
第三节 地方政府规章的行政复议监督 |
一、行政复议对地方政府规章监督的法律依据 |
二、行政复议对地方政府规章监督的主要特点 |
第四节 地方政府规章备案审查之比较优势 |
第四章 地方政府规章备案审查制度的现实考察 |
第一节 对地方政府规章的备案考察 |
一、行政系统备案 |
二、人大系统备案 |
三、部分地方政府规章备案情况 |
第二节 对地方政府规章的审查考察 |
一、行政系统审查 |
二、人大系统审查 |
三、部分地方政府规章审查情况 |
第五章 地方政府规章备案审查制度存在的问题 |
第一节 缺乏统一的审查主体 |
一、多头备案使审查流于形式 |
二、审查主体权限交叉重合 |
三、审查机构和人员配备不足 |
第二节 缺乏健全的启动机制 |
一、主动审查制度有待完善 |
二、被动审查制度不尽健全 |
第三节 缺乏明确的审查标准 |
一、合法性审查标准有待细化 |
二、合理性审查标准有待完善 |
第四节 缺乏统一的审查程序 |
一、审查受理程序缺乏统一规定 |
二、审查受理过程未全程公开 |
三、审查结果反馈及审查异议制度不尽齐全 |
第五节 缺乏有力的监督机制 |
一、法律责任缺位 |
二、公众参与保障机制缺位 |
三、定期清理制度不健全 |
四、后评估制度待完善 |
第六节 制度缺陷之原因——制度设计与理论基础脱节 |
一、制度理论层面之原因 |
二、实践操作层面之原因 |
第六章 地方政府规章备案审查制度之完善 |
第一节 在国家层面对地方政府规章备案审查工作进行统一立法 |
一、地方政府规章备案审查统一立法的必要性 |
二、地方政府规章备案审查统一立法的可行性 |
三、地方政府规章备案审查统一立法之体例安排 |
第二节 完善审查启动机制 |
一、强化主动审查制度 |
二、完善被动审查制度 |
三、明确审查时限 |
四、完善审查建议的反馈机制 |
第三节 细化审查标准与程序 |
一、细化形式审查标准 |
二、细化合法性审查标准 |
三、细化合理性审查标准 |
四、细化程序性审查标准 |
第四节 畅通地方政府规章审查渠道 |
一、赋予审查建议与审查要求同等待遇 |
二、明确适格备案审查主体 |
三、扩大行政复议规范性文件审查范围 |
四、完善法院有效参与的法律监督体制 |
第五节 健全备案审查监督机制 |
一、健全公众参与保障机制 |
二、健全备案审查公开机制 |
三、健全定期清理制度 |
四、健全后评估制度 |
五、健全备案审查责任制度 |
结论与展望 |
参考文献 |
附录 1:地方政府规章备案审查相关省级政府规章规定 |
附录 2:地方政府规章备案审查相关地方性法规 |
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
后记 |
(7)环境刑法的伦理基础(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绪论 |
1.1 问题提出 |
1.1.1 环境刑法的立法历程 |
1.1.2 环境刑法司法适用的困境 |
1.1.3 环境刑法伦理基础问题的提出 |
1.2 研究现状综述 |
1.2.1 “刑法与伦理”研究 |
1.2.2 “环境伦理”研究 |
1.2.3 “环境刑法与伦理”研究 |
1.2.4 现有研究评析 |
1.3 研究思路和方法 |
1.3.1 研究思路 |
1.3.2 研究方法 |
第二章 环境行为的道德判断原理 |
2.1 伦理与伦理学 |
2.1.1 “伦理”与“道德” |
2.1.2 伦理学与规范伦理学 |
2.2 环境行为的道德判断立场 |
2.2.1 “目的论”立场分析 |
2.2.2 “义务论”立场分析 |
2.3 环境行为的道德原则 |
2.3.1 道德共识一:环境秩序 |
2.3.2 道德共识二:生存 |
2.3.3 基于道德共识的道德原则 |
2.4 环境行为的道德义务 |
2.5 小结 |
第三章 环境行为的具体道德判断 |
3.1 环境行为与环境犯罪 |
3.1.1 不正当环境行为 |
3.1.2 环境犯罪行为 |
3.1.3 道德判断与法律判断的关系 |
3.2 环境犯罪:严重的不正当环境行为判断 |
3.2.1 严重破坏环境秩序的开发利用型环境行为 |
3.2.2 严重破坏环境秩序的毁灭资源型环境行为 |
3.2.3 侵害生存利益的行为 |
3.3 道德判断中的例外事由 |
3.4 小结 |
第四章 道德判断原理的司法适用:犯罪论部分 |
4.1 环境犯罪的法益问题 |
4.1.1 现有观点评析 |
4.1.2 道德共识与“双重法益、前后结构” |
4.1.3 环境犯罪认定的基本路径 |
4.1.4 排除犯罪的违法阻却事由 |
4.1.5 双重法益的启示 |
4.2 结果犯与行为犯的判断 |
4.3 环境犯罪的完成形态判断 |
4.4 环境犯罪的因果关系问题 |
4.5 环境犯罪的主观心态问题 |
4.6 小结 |
第五章 道德判断原理的司法适用:刑罚论部分 |
5.1 环境犯罪的发生原因分析 |
5.1.1 现有观点评析 |
5.1.2 经济发展与环境犯罪的产生 |
5.2 环境刑罚与道德共识恢复 |
5.3 现行环境刑罚的不足 |
5.3.1 环境刑罚中自由刑的不足 |
5.3.2 环境刑罚的财产刑不足 |
5.3.3 现行环境刑罚的总体评价 |
5.4 理想环境刑罚的设计与实现 |
5.4.1 理想环境刑罚的特点 |
5.4.2 理想环境刑罚的设计 |
5.4.3 环境刑罚设计构想的实现途径 |
5.5 小结 |
第六章 结论 |
6.1 环境行为的道德判断原理 |
6.1.1 环境行为道德判断的基本原理 |
6.1.2 环境行为的具体道德判断 |
6.2 道德判断原理的司法适用 |
6.2.1 道德判断原理的犯罪论适用 |
6.2.2 道德判断原理的刑罚论适用 |
致谢 |
参考文献 |
1 着作 |
2 期刊论文及析出文献 |
3 学位论文 |
4 网络文献 |
附录 (攻读学位期间发表论文目录) |
(8)新型毒品犯罪司法认定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内容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新型毒品基本问题的厘清 |
(一)新型毒品的概述 |
(二)新型毒品的特点分析 |
二、新型毒品犯罪司法认定的缺陷分析 |
(一)新型毒品犯罪性质认定的缺陷分析 |
(二)新型毒品犯罪数量认定的缺陷分析 |
三、完善新型毒品犯罪司法认定的应有立场 |
(一)完善新型毒品犯罪司法认定的基础理念指导 |
(二)完善新型毒品犯罪司法认定的基本原则坚持 |
四、新型毒品犯罪司法认定的完善路径 |
(一)完善新型毒品犯罪性质认定的具体措施 |
(二)完善新型毒品犯罪数量认定的具体措施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9)中国大陆地区社区矫正制度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内容摘要 abstract 引言 第一章 社区矫正制度运行的现实困境 |
第一节 社区矫正制度的适用困境 |
一、监禁为主的格局尚未扭转 |
二、假释制度的适用比率不高 |
三、未成年犯适用非监禁刑低 |
第二节 社区矫正制度的执行困境 |
一、工作制度差异化 |
二、执法活动低能化 |
三、社会参与低效化 |
四、矫正措施粗放化 |
五、特殊对象简单化 第二章 社区矫正制度困境的原因分析 |
第一节 社区矫正制度的指导理念偏颇 |
一、刑事一体化理念贯彻不深入 |
二、刑罚人道化理念推广不到位 |
三、行刑社会化理念渗透不全面 |
第二节 社区矫正制度的配套制度欠缺 |
一、假释制度适用的阻碍重重 |
二、特殊主体矫正制度不健全 |
三、社区矫正评估制度不完善 |
第三节 社区矫正制度的保障条件匮乏 |
一、规范社区矫正的专门立法缺失 |
二、工作队伍专业不强且力量不足 |
三、主要相关部门的参与流于形式 第三章 社区矫正制度改革的理念纠偏 |
第一节 “监狱—社区”一体化理念的贯彻 |
一、“监狱—社区”一体化的理论依据 |
二、“监狱—社区”一体化的先行探索 |
三、“监狱—社区”一体化的功能分析 |
四、“监狱—社区”一体化的实现路径 |
五、“监狱—社区”一体化的外在保障 |
第二节 刑罚人道化理念的推广 |
一、人道化理念是社区矫正根基 |
二、推进刑罚结构向轻缓化发展 |
三、未成年犯扩大非监禁的适用 |
四、监管理念向“人本位”转型 |
第三节 行刑社会化理念的渗透 |
一、培育社会力量参与的外部环境 |
二、扶持民办社会组织的建设发展 |
三、设计鼓励社会力量的良性政策 |
四、拓宽社会力量参与的经费渠道 |
五、探索社会力量参与的教育矫正 第四章 社区矫正制度改革的完善建议 |
第一节 完善并扩大适用假释制度 |
一、树立假释制度优先的理念 |
二、完善假释制度的适用条件 |
三、扩大假释制度的适用对象 |
四、摈弃限制假释的相关制度 |
第二节 发展轻罪制度的必要与作用 |
一、建立轻罪制度的必要性 |
二、轻罪制度助推社区矫正 |
第三节 健全特殊主体的矫正制度 |
一、建立专门化的未成年社区服刑人员矫正制度 |
二、完善统一化的流动型社区服刑人员矫正制度 |
三、设置特殊化的外国籍社区服刑人员矫正制度 |
第四节 推进社区矫正的评估制度 |
一、探索定量式的风险评估 |
二、强调定量化的效果评估 第五章 社区矫正制度改革的保障跟进 |
第一节 加快社区矫正法的立法进程 |
一、社区矫正立法相关问题的争议焦点 |
二、社区矫正立法需要解决的关键议题 |
三、社区矫正立法需要规范的工作制度 |
第二节 提高社区矫正工作者专业化 |
一、提高制度执法者的专业能力 |
二、注重社会工作者的职业发展 |
三、匹配社会志愿者的合适岗位 |
第三节 搭建刑事司法机关的协同配合 |
一、明确分工负责、密切协作的工作机制 |
二、人民法院参与社区矫正工作的主要职责 |
三、公安机关参与社区矫正工作的主要职责 |
四、监狱机关参与社区矫正工作的主要职责 结语 参考文献 附录 后记 攻读学位期间的研究成果 |
(10)袁同礼研究(1895-1949)(论文提纲范文)
内容提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 研究对象 |
二 研究综述 |
三 主要史料和章节安排 |
第一章 家世与童年(1895-1913) |
第一节 家世考 |
一 曾祖移居京师 |
二 祖父定居京师 |
第二节 童年 |
第二章 成学之路(1913-1924) |
第一节 北大预科 |
一 入学前的北大预科 |
二 入学后的预科调整 |
三 预科成学 |
第二节 以图书馆为志业(1916-1924) |
一 水木清华四寒暑 |
二 游学美欧 |
第一节 缘起 |
一 《永乐大典》的编纂和流传 |
二 全祖望和缪荃孙的研究 |
第二节 袁同礼的调查与研究 |
二 系列调查研究及影响 |
第四章 主持国立北平图书馆(1929-1948) |
第一节 作中国文化之宝库 |
一 访购中西书籍 |
二 使受学之士观摩有所 |
第二节 通中外图书之邮 |
一 出版品交换 |
二 善本寄美保存 |
第三节 树长治久安之基 |
结语 |
附录一 :袁同礼先生年谱初编(1895-1965) |
参考文献 |
后记 |
作者简历及在学期间所取得的科研成果 |
四、《云南警官学院学报》2003年1-4期总目录(论文参考文献)
- [1]近代日本人游记中的山东认识(1871-1931)[D]. 曲晓燕. 山东师范大学, 2020(02)
- [2]中国与“一带一路”沿线五国派出和接收留学生教育研究(1978-2018)[D]. 杨薇. 天津师范大学, 2020(06)
- [3]新型网络倒卖车票犯罪问题认定研究[D]. 王婷婷. 北京交通大学, 2020(04)
- [4]指纹证据技术的引入、发展与分歧(1904-1949)[D]. 胡裕岭. 华东政法大学, 2020(03)
- [5]《孔子诗论》综合研究[D]. 贾旭东. 吉林大学, 2020(08)
- [6]地方政府规章备案审查制度研究[D]. 张一鸣. 华东政法大学, 2019(02)
- [7]环境刑法的伦理基础[D]. 蒋涤非. 昆明理工大学, 2019(06)
- [8]新型毒品犯罪司法认定研究[D]. 李可. 西南政法大学, 2019(08)
- [9]中国大陆地区社区矫正制度研究[D]. 张凯. 西南政法大学, 2018(02)
- [10]袁同礼研究(1895-1949)[D]. 张光润. 华东师范大学, 2018(07)
标签:社区矫正论文; 云南警官学院学报论文; 古代刑罚论文; 刑法理论论文; 指纹论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