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关于电子货币的法律问题(论文文献综述)
余雪扬[1](2021)在《法定数字货币法经济逻辑与制度规则研究》文中研究说明制度将过去、现在与未来连接在一起,从而历史在很大程度上就是一个渐进的制度演化过程。西奥多·舒尔茨(1968)曾说,货币即制度。货币是一种古老的制度,服务于人类社会的交易活动。交易活动的本质是实现产品或服务让渡,伴随着这种让渡的是同等数量价值的反方向转移。无论货币以何种外在形式呈现,都是天然承载这种价值转移的载体。从原始的物物交换、简单的商品经济到发达的市场经济,人类社会经济发展历程中,货币与之相伴。货币的本质内涵是一种权利,即获得社会普遍接受的未来价值索取权,历经千年延续下来,一以贯之未曾改变。期间,生产力的发展催生新的需求,技术迭代推动货币从实物、金属、纸币向电子货币形态演变,以提高货币流通效率、降低交易成本、改善消费者福利。从货币及其延伸形态发展的历史演变和内在逻辑看,每一次技术革命背后都蕴含着货币形态变革的现实。21世纪后,互联网及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等信息技术快速发展,经济数字化、社会生活数字化已是大势所趋。同时,金融科技等对货币演化的影响进一步深化,货币形态及其流通模式也日趋数字化和网络化,催生出一种新形态的货币:数字货币。数字货币登上历史舞台,引发巨大关注,构成对传统货币流通与经济规则的重塑与革新。作为其中重要类别的法定数字货币将构建新的货币前景,同时也使得传统货币理论出现一定程度上的“失语”,需要新的理论支持和解释逻辑。从法经济学角度,法定数字货币是由法律授权中央银行向社会发行的基于密码学技术、完全依赖数字信息形态存储和支付交易、具有加密货币形式和功能、在发行国内普遍使用和具有法偿力的法定支付工具和价值凭证。科斯(1937,1960)交易费用与制度安排内在关系的理论表明,在给定技术水平的条件下,人们创生或选择某种制度来降低交易费用,从而导致一些市场制度的出现和改变。货币体系同样如此。理想的法定数字货币具备不可重复花费性、可控匿名性、不可伪造性、系统无关性、安全性、可传递性、可追踪性、可分性、可编程性、公平性等诸多特性。法定数字货币发行后,将与现行货币体系中的信用现钞和电子货币相互竞争、动态博弈。法定数字货币具备的诸多特点与功能,将有效改进信用现钞的缺陷,又能够兼具电子货币的优点,从而进一步降低交易费用、增加价值效用。因此,法定数字货币的整体竞争绩效将强于信用现钞和电子货币,能够有效提升货币体系的安全与效率。尽管信用现钞、电子货币和法定数字货币名义价值相等,但是法定数字货币竞争优势强,将使其在社会公众认可中的实际价值更高,接受度及使用率也将更高,有较大概率成为货币体系的主导货币。随着法定数字货币的发行以及流通范围的扩大,法定数字货币对信用现钞和电子货币的价值改进势必在中央银行货币控制力、货币政策实施以及支付体系运行方面产生影响,带来效益。首先,发行法定数字货币有助于增强中央银行货币控制力。法定数字货币的发行与流通将改变当前货币体系结构,使得信用现钞和电子货币为主的二元货币结构中增加法定数字货币形成三元货币结构。当前的货币流通运行中除中央银行存款准备金这种电子形式的法定货币外,绝大多数是存款货币、预付货币这些电子货币,这削弱了法定货币的地位,减弱了中央银行对基础货币的控制力。法定数字货币的发行及流通势必替代部分电子货币,从而能够减轻电子货币对信用现钞的替代效应。同时,法定数字货币对中央银行来说是可控可追踪的,这样可以提升中央银行对整体货币体系的控制力。其次,发行法定数字货币有助于优化货币政策实施。在社会全面流通而非封闭场景下,法定数字货币可测性、可追踪性、可控性强,其发行与流通可以使货币供应量、货币流通速度的可测量度有所提升,大数据分析基础更为扎实,货币政策调控手段更加精准。中央银行通过调整法定数字货币利率,来调控银行存款利率,进而传导至银行贷款利率,这有助于提升中央银行政策利率对中长期信贷利率的传导,改善我国政策利率向贷款利率传导不畅的状况。通过对法定数字货币计负利率,或者酌情对法定数字货币钱包收取保管费,实质上等同于实施负利率政策,由此打破零利率下限约束,释放货币政策空间。法定数字货币可以优化当前货币政策调控框架以及改善货币政策传导机制的困境。最后,发行法定数字货币有助于完善支付体系运行。由于信用现钞支付功能不足,中央银行“不得不”向私人部门让渡货币发行权,由私人部门提供补充的支付服务,但同时造成社会支付链条不断延长,部分支付行为得不到有效监管。发行法定数字货币后,中央银行可以摒弃“私人部门提供支付服务,中央银行给以价值担保”的传统模式。法定数字货币具有的可传递性、可追踪性、可编程性等技术特点,使得任何支付行为均可以被追踪,这样能够及时发现异常交易,增加支付透明度,增强监管穿透性,也能够减轻中央银行监管负担以及对私人部门的价值担保。在支付主体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法定数字货币是法定货币,信用级别上高于电子货币,同时还是密码货币,安全性上更好。在跨境支付方面,信用现钞的印制、发行、携带、调运、存储事无巨细,纷繁复杂,不适合跨境支付,已经长期妨碍了货币的国际流通。发行法定数字货币将丰富和强化人民币跨境支付功能,为人民币国际化创造更为有利的条件。毫无疑问法定数字货币面临着较大的现实需求,他更将是自上而下的政府推动的强制性制度变迁的结果。一方面,因其具有与信用现钞不同的功能特点将带来行为主体之间行为模式的差异,产生传统法定货币所没有的新问题。另一方面,只有在既有的法律制度下,才能对特定的可转移产权做出是否构成货币的判断,法定数字货币要履行法定货币职能需要货币法授权与规定。按照制度安排的供需理论分析框架,考察我国现行货币制度规则供给状况,尚且不能完全满足法定数字货币的制度需求。一是现行货币发行规则无法完全适用法定数字货币。法定数字货币的产生、调拨、清点、核对、流通及销毁均依赖于网络系统,原先信用现钞发行、调拨、清分、销毁、回笼等以地域、实体库为载体的模式以及相应的管理机制不再适用。二是现行货币运行规则未包含法定货币互换的内容。法定数字货币一旦发行,我国法定货币体系中将出现多种类型的法定货币,势必出现不同货币之间的兑换问题,这是传统货币制度没有也无法提前规定的。三是现行货币制度未包含中央银行与持币人直接联系的规范。持币人对法定数字货币的价值转移效果需要由中央银行最终确认,持币人身份信息、账户信息等需要登记及管理在中央银行系统中,这均将直接产生相应的权利义务内容。四是现行货币制度未包含可控匿名的规则。法定数字货币的可控匿名性有助于查证和打击违法犯罪行为,但如何界定有权机关的权力边界,这需要从法律上明确规定并做好持币人隐私保护与打击违法犯罪之间的利益平衡。围绕着法定数字货币治理的诸多方面,现行货币制度对法定数字货币的不适宜之处不仅以上这些,缺乏适宜的制度规则将成为法定数字货币创新的重大障碍。法定数字货币并非简单的货币技术升级,而是深刻的政策与法律问题,亟待在一个稳定可持续的制度框架内运作,亟待补充完善相关的制度规则供给。对于新制度与旧制度的关系,就好比维特根斯坦所提出的“绳索论”,每一截新的绳索与前一截可能并不相同,但却相互联系着,构成一种“家族相似”性。法定数字货币的制度供给也是如此,应当以一种历史与当下联系的发展思维加以对待。对于法定数字货币的制度供给架构,提出以下制度供给思路和立法模式建议。首先,需要将法定数字货币纳入人民币范畴,明确法定数字货币的法律属性和法律地位,从法律上赋予法定数字货币强制法偿性,这是法定数字货币法律属性的起点。其次,从五个方面提出制度供给的具体思路,即明确法定数字货币发行基本架构和制度规则,完善法定数字货币运行中支付结算体系规范,创新法定数字货币洗钱和违法犯罪预防和查证体系,完善法定数字货币信息安全保护规则,创新法定数字货币的监管规则。第三,短期内,建议先单独将可能涉及法定数字货币发行和运行的相关法律法规分别修改,或者进行扩大解释,将法定数字货币涵盖其中,尽量满足短期内法定数字货币发行及运行的规则需要。长期来看,我国有必要制定一部货币基本法来做好顶层设计的原则性立法,明确法定货币与代币票券的具体含义与具体效力;将信用现钞与法定数字货币一同纳入货币基本法规制范围内,统一明确法定货币的基本制度规则;做好与民事、经济、行政、刑事等法律规范中有关货币条款衔接与互动的原则性规定,减少法律冲突。在货币基本法下再由其下位规则予以阐释和具化,逐步建立以货币基本法为统领,“由上而下、上略下详”,体系完备的货币制度规范体系。在法定数字货币制度供给的整体架构下,首要的是进行法定数字货币发行和运行的制度构建,主要是建立法定数字货币发行制度架构,明确法定数字货币运行和流通管理机制,配置发行和运行中参与主体的权利义务。一是建立法定数字货币发行制度架构。在赞同间接发行模式的基础上,提出法定数字货币的四点发行目标、五项发行原则,确立双层货币发行架构,即根据现行人民币管理原则,法定数字货币的发行和回笼基于“中央银行—商业银行”二元体系来完成,坚持“中心化”管理模式,利用现行商业银行支付结算体系实现法定数字货币的投放和回收。这样,法定数字货币发行的投放与回笼即为法定数字货币在数字货币账户或用户端的数字钱包、中央银行的法定数字货币发行库、商业银行的法定数字货币银行库,这三个关键元素之间转移与交互的过程,也是法定数字货币的产生、流动、清点核对及消亡的过程。二是明确法定数字货币运行与流通管理机制。法定数字货币运行的流通环境建设中,需要建立法定数字货币账户和银行存款账户并存的二元账户体系,开发商业银行内部的数字货币支付系统,满足数字货币钱包开立及维护、数字货币钱包与银行存款账户绑定及维护、数字货币账户存取现金、电子货币与数字货币兑换等各类功能。此时货币体系存在两种法定货币,货币的运行与流通也会相应地分隔为“信用现钞流通体系”、信用现钞的映射--“电子货币流通体系”和“法定数字货币流通体系”,明确了三类流通体系的货币转换规则。同时,要完善大额现金管理制度等流通配套管理制度。三是配置发行和运行中参与主体的权利义务。在法定数字货币发行和运行过程中,中央银行、商业银行、法定数字货币持有人将产生与信用现钞不同的直接的法律关系。社会公众的法定数字货币权利,也将在普通法定货币权利基础上具有特殊性,这些特殊性主要表现在他的货币选择权、货币兑换权、支付确认权和赔偿请求权上。如此以来,中央银行、商业银行、法定数字货币持有人的权利义务与信用现钞情景下的权利义务既有一定的重叠也有明显的差异,进而具体配置了各参与主体的主要权利结构和义务结构。总之,从技术层面上看,法定数字货币技术日新月异;从法律和经济层面上看,法定数字货币还十分年轻。法定数字货币研究与实践还在不断地探索与创新之中,现阶段,必须注重技术手段、机制设计和法律法规三个层次的协调统一,才能构建出兼具安全性与灵活性、简明高效、符合我国国情的法定数字货币制度规则体系。法定数字货币的影响力和未来发展前景极为广阔,他是正在发展变化着的新生事物,谁都难以预计他将以怎样的速度发展,又将怎样改变我们的生活。
谢德谋[2](2021)在《我国法定数字货币发行法律问题研究》文中指出金融科技的不断发展开启了数字货币新纪元。我国自2014年起就开始了DC/EP研究,在法定数字货币研发上走在了世界前列。数字货币引发的货币革命不仅对于国家产生了重要影响,而且也引起了各国学者关注。因为世界主要经济体目前均未正式发行法定数字货币,所以学界研究重点主要集中在以比特币为代表的私人数字货币领域,对于法定数字货币的研究并不充分。本文在总结了国内外学者现有研究成果的基础上,对法定数字货币的发行问题从法学领域进行较为深入的探讨。法定数字货币是由一国央行或授权机构发行的,以加密字符串等数字形式呈现的,具有法定货币职能且由国家主权背书的法偿货币,其具有强制流通性、无形性、加密性和货币职能等特征。在此基础上,通过与私人数字货币、电子货币和现有法定货币的辨析,力图更加深刻、全面地理解法定数字货币的独特性。在完成前述法定数字货币基础分析后,紧接着对法定数字货币的法律属性进行探讨。数字货币的法律属性呈现出兼具物权、财产和身份归属的复合特征,即法定数字货币作为有体物和特殊动产,同时属于财产范畴。在对目前主要国家关于法定数字货币发行现状予以考察后,认为法定数字货币的发行具有独特的价值,包括维护货币发行权、降低发行成本、维护金融稳定、提高普惠金融和助力人民币国际化等诸多功能价值与优势。基于法定数字货币发行可能带来的价值功能与潜在的应用竞争优势,包括我国在内的很多国家都开始关注甚至着手发行法定数字货币。由此我们也必须正面审视法定数字货币发行所面临的主要法律问题,其核心主要包括有法律依据缺失、个人权益保护和法律监管等。在对前述问题、困境,结合我国现有法制环境予以阐释分析的基础上,笔者就我国法定数字货币的发行相关法律问题提出如下法律完善建议:首先,明确法定数字货币的法律地位,选择妥当的立法路径,健全法定数字货币发行相关的基本法律框架。坚持法定数字货币的法偿性,确立“交付生效”的所有权转移方式,适用“占有即所有”规定。其次,建立安全保障制度和完善损害赔偿制度以加强个人财产权益保护;明确个人信息使用主体、权限和程序等规定以加强个人信息权益保护;加强金融知识普及、基础设施建设和老龄化改造以保障数字弱势群体的权益。再次,从监管所依据的法律规范、监管的价值取向、监管的主体、对象、范围和手段等方面,厘清法定数字货币的法律监管模式,明确央行作为法定数字货币的法定监管机构地位,建议引入沙盒监管制度以适应数字法币的技术特质与法律特性。最后,对法定数字货币发行需要完善的其他配套法律制度进行了讨论,着重于解决反假币问题和反洗钱问题。
李筱筱[3](2020)在《我国法定数字货币发行的法律问题研究》文中研究表明很多国家正试着研发由中央银行以国家信用为担保负债发行的数字化支付和结算工具——法定数字货币(CBDC)。CBDC与虚拟货币、电子货币并不相同,它在技术上采用了与私人数字货币相似的区块链技术,还有分布式记账、智能合约等先进科技,可脱离银行账户实现点对点离线交易,另外不同于私人数字货币,CBDC的交易信息和用户数据等匿名程度可控(可控匿名)。一些国家在是否发行CBDC、发行CBDC的动机以及发行何种CBDC等问题上存在理论争议。国际上,委内瑞拉率先发行了石油币,其他国家也正积极实验,为日后发行CBDC做出准备,如英国的RS Coin项目、加拿大的Jasper项目、新加坡的Ubin项目以及瑞典和乌拉圭的本国货币数字化行动。在这些实践/实验中各国对CBDC的问题研究主要集中在经济领域,暴露出对CBDC法律问题研究的忽视。法律是个人和单位所能触碰的最低限度。为了CBDC稳定有序的发展,必须对它面临的法律问题和潜在风险加以防范。我国正在研发的CBDC是一种数字货币和电子支付工具,称为DC/EP。它主要面临以下两类法律问题:第一,现实问题。它缺乏一定法律依据,货币法偿性和所有权转移生效要件等问题还未得到立法明确,现行法定货币的假币认定标准和销毁程序也不适用于CBDC。第二,潜在的法律风险。基于它所采用的新技术,可能面临洗钱问题和数据隐私泄露风险。对此,我国应在以下方面做好准备:第一,明确CBDC的法律地位,包括明确CBDC的法定货币地位、无限法偿性以及所有权转移的生效要件等内容;第二,完善有关货币犯罪的法律规定,统一CBDC认定标准,制定CBDC假币销毁程序,完善反洗钱法律法规;第三,完善用户数据信息保护机制,明确受保护的信息和数据的具体内容,应用支付标志化技术,发展自主可控的数据隐私保护模式;第四,创新应用监管科技,将法律与科技相结合,采取科技的方法来增强监管,减少法律实施成本。第五,积极推动国际交流与合作。
邓流青[4](2020)在《中德第三方支付平台沉淀资金监管比较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近年来,随着电子商务的流行,第三方支付平台在我国也迅速发展。因为它在电子支付环节中起着中间保障作用,使支付变得更加快捷、便利,深受网购人群的欢迎。在交易过程中,由于网购买方需要时间检查所得商品或服务是否符合卖家描述,或者由于客户自愿向虚拟支付账户充值等原因,致使相关资金一段时间都存管于第三方支付平台中,这些资金共同构成了所谓的“沉淀资金”。伴随着第三方支付行业规模的不断扩大,一些问题也逐渐显现,例如平台法律性质不明、沉淀资金缺乏安全保障等。我国目前主要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部门规章,以非金融机构的客户备付金名义对此问题进行规制。但由于第三方支付行业技术不断推陈出新,给监管方面带来了新的挑战。目前,有关沉淀资金监管的部门规章总体法律位阶低,其中所涉及的客户备付金范围不够全面,相关监管措施还有待进一步完善。与我国相比,德国关于监管电子货币和支付服务的法律制度发展较早,制度相对完善,对于沉淀资金安全问题早已实行保障措施。但我国目前对于欧盟相关指令及成员国转化的国内具体立法研究甚少。本文通过研究德国相关立法和实践,以我国国情为基础,提出借鉴德国法中对于沉淀资金采用信托账户分离保管或投资低风险安全流动资产项目,并建立相关保险制度的做法,以优化我国第三方支付的监督。本文除了引言和结语外,正文共分为以下六个部分:第一部分,详细叙述了第三方支付平台和沉淀资金的含义和性质。先分析了第三方支付在两国的定义和性质,明确了本文所涉及的第三方支付平台主要是指需设立虚拟账户,具有中间担保性质,为交易双方提供资金中转服务的支付平台。并对两国所理解的沉淀资金内涵和性质进行了探究,明确了本文所研究的沉淀资金的具体范围。第二部分,对沉淀资金会面临的风险进行了分类,主要分为操作风险、管理风险、收益风险和退市风险四类。详细分析了在相关技术系统出现故障时,资金流转操作过程出错时,管理不当时和资金被利用产生孳息时以及第三方支付平台退出市场时沉淀资金面临的风险。第三部分,分析了中国有关沉淀资金监管的法律基础和现状,重点对我国2010年以后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有关部门规章内容进行了整理及分析,并总结了我国目前监管存在的问题。第四部分,介绍了德国及欧盟方面有关电子货币机构和沉淀资金的监管现状,着重分析了德国最新《支付服务监督法》中规定的关于保障资金安全的两种措施,同时指出了德国法中的监管问题。第五部分,比较分析了两国在监管方面的异同点,指出了我国可以借鉴德国监管措施的地方,分析了借鉴德国法中保障支付服务平台中沉淀资金安全措施的合理性及必要性。第六部分,根据上述的比较分析,结合我国第三方支付发展水平和实践情况,针对相关法律依据、监管主体、具体监管措施方面,对完善我国监管进行了探讨。
王锡攀[5](2019)在《法定数字货币的发行技术选择与法律问题分析》文中研究表明以比特币为代表的数字货币的出现,正在挑战着传统概念对于货币的定义,同时比特币的行情走势也正不断刷新着大家对于数字货币价值的认知。应该说,从比特币奇高的市场价值表现上,我们不难认同数字货币正在以全新的一种姿态逐步跻身于世界流通货币的舞台。国家金融与发展实验室发布权威观点:目前国内有关部门正在通过专项研究的方式,针对以数字加密货币、区块链技术等底层数字货币技术进行调查研究。调研显示,如果运用区块链作为底层技术来发行数字货币,可以大幅度地提升金融便利与覆盖性,从而实现效率提升,金融业务运行成本有望大幅度降低。区块链技术作为比特币底层技术实现,确保了数字货币的透明性、开放性、不可篡改性和去中心化的几个特点。以上几个特点对于未来国家发行法定数字货币来说,有的能够直接降低货币发行、流通的交易成本,有的也可能给资金的流动监管带来新的挑战。在不远的将来央行将代表政府正式发行法定数字,可以预见数字货币必将对现有的法律制度产生诸多挑战。无论是在民法领域、金融法领域、经济法领域都将面对很多新问题。譬如:货币所有权转移的认定问题、个人信息保护问题、网络支付问题、数字货币是否属于物权客体、法院无法强制执行的问题、数字货币保管责任的认定、隐私保护问题、货币发行依据问题、货币法偿性的问题、反假币问题、数字货币的反洗钱问题、银行挤兑问题、账户体系问题、财务会计科目问题、财税结构问题、存款收益问题、数字货币如何征税等。因此,在真正开始发行法定数字货币前,一方面我们需要处理好底层技术选择与技术实现的问题,另一方面我们需要对法律制度上还存在缺陷的部分尽快进行完善修补,明确数字货币地位等关键性问题。或是通过系统化的修法、立法为数字货币发行、流通提供一系列制度与法律保障。
徐雨璐[6](2019)在《利用虚拟货币洗钱犯罪问题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计算机网络和虚拟经济的迅速发展,使虚拟货币的使用更加广泛。以比特币、莱特币为代表的虚拟货币,目前尚未纳入我国《反洗钱法》的监管范围,法律地位不明确,极易被洗钱分子利用进行犯罪活动。本文从虚拟货币的定义和特点以及利用虚拟货币洗钱犯罪的过程和模式入手,结合并对比我国刑法及司法解释对洗钱罪的相关规定及理论学说,分析利用虚拟货币洗钱犯罪中的疑难问题在司法实践中的认定标准。本文共分为三章:第一章主要对虚拟货币进行概述。首先,笔者对虚拟货币的定义、主要特点进行了简单的叙述。其次,笔者对虚拟货币与电子货币的法律性质进行了辨析,虽然公众容易把虚拟货币与电子货币相混淆,但是电子货币是法定货币的数字化形式,而虚拟货币目前在我国只是被定义为特殊的虚拟商品,这是两者之间本质的区别。此外,笔者对我国虚拟货币的法律性质界定进行了分析。我国尚未有法律对虚拟货币的法律性质作出认定,仅有规范性文件对虚拟财产及虚拟货币的风险防范作出了规定,但规范性文件数量较少,并且仅针对某一类虚拟财产或虚拟货币。此外,现行的规范性文件仅仅否定了虚拟货币不属于货币,不能在市场上正常流通使用,但却未明确否定虚拟货币的合法性,也未正面回应虚拟货币的法律性质。第二章是关于利用虚拟货币洗钱犯罪的过程与特点。虚拟货币具有交易主体的匿名性、注资方式的多样性及交易模式的复杂性这三个主要特点。就普通的洗钱犯罪而言,一个完整的洗钱过程包括:放置、离析和整合三个环节,而当虚拟货币与洗钱犯罪相结合时,就使得这三个阶段增加了隐匿性,增大了侦查的难度。利用虚拟货币洗钱犯罪的手段和过程不断更新和复杂,目前来看其主要犯罪模式有两种,第一种是直接利用虚拟货币的便捷性、匿名性、高流通性和不可撤销性来清洗黑钱,第二种是利用虚拟货币交易商参与洗钱。由上述分析可以看出利用虚拟货币洗钱犯罪使得洗钱者更易于隐匿身份、更易于模糊资金源、更易于高效洗钱。此外,利用虚拟货币洗钱犯罪的全球流通性也给管辖的认定带来了困难和挑战。笔者结合我国《刑事诉讼法》及《关于公安机关办理经济犯罪案件的若干规定》,对比研究了一般洗钱犯罪的管辖权确定规则及利用虚拟货币洗钱犯罪中的管辖权确定规则。鉴于虚拟货币是以数字形式存在,其产生、发行和交易都离不开网络环境,要明确利用虚拟货币洗钱犯罪的行为实施地,实际上就是界定网络犯罪行为实施地的范围;而当洗钱者通过网络发出指令进行虚拟货币洗钱行为时,指令的传输经过地是否属于犯罪行为实施地,则是主要探讨的问题。第三章对于利用虚拟货币洗钱犯罪中的司法认定进行了探讨。利用虚拟货币洗钱犯罪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应当利用刑法对其进行规制。但利用虚拟货币洗钱犯罪与传统洗钱犯罪相较而言既有共性也有其个性,应结合洗钱罪的法律规定、司法解释和刑法理论,对利用虚拟货币洗钱犯罪的客体、客观方面、以及主观方面的认定进行分析和探讨。利用虚拟货币洗钱犯罪主体的认定问题,可以通过洗钱罪主体要件的一般性规定来判断,故而本文没有过多赘述。关于利用虚拟货币洗钱犯罪既遂和不作为犯的认定问题,笔者结合了我国刑法及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提出了认定依据和标准;从利用虚拟货币洗钱与传统洗钱方式的区别入手,探讨并提出了利用虚拟货币洗钱犯罪客体的多重性与可变性;针对司法解释对洗钱犯罪“明知”的认定,对利用虚拟货币洗钱者的认识错误与犯罪故意的关系进行了分析。
高沁宇[7](2019)在《电子票据对传统票据规则的突破及完善》文中指出近年来,电子票据业务发展迅速,市场份额迅速提升,逐渐成为各国商业活动中的重要支付工具和融资工具。全国统一票据交易系统的建设更是为它的发展提供了平台。相关的电子票据交易规则包括《电子签名法》及其配套规则、《票据交易管理办法》、《上海票据交易所票据交易规则》、《电子商业汇票业务管理办法》和与之配套的四项规则。然而我国传统票据规则主要是针对纸质票据,电子票据时至今日在法律上都没有一个明确的定义,这就使得它存在很大的法律漏洞,现实生活中发生法律纠纷时无法对其进行有效的法律规制。本文分为三部分。第一部分就电子票据的概念、特征、与其它支付手段的差异来阐述它的与众不同。目前,电子票据规则中,相关条文对电子商业汇票的定义进行了规定,学术界对电子票据的概念有两种观点,本文采用第二种观点,即电子票据指电子化票据。电子票据的特征主要包括数据性、安全性和效率性。另外,本文还比较了电子票据与电子货币和电子支付这两种支付手段的区别,以此凸显电子票据的特征。第二部分着重从两个方面分析电子票据对传统票据规则的挑战。具体从新增法律责任主体、票据具体规则的突破这两个方面进行阐述。法律责任主体新增了接入机构、上海票据交易所和电子认证服务机构。票据的伪造变造规则很难适用于电子票据,救济制度中只有挂失止付和提起诉讼依然适用。第三部分主要论述如何对电子票据法律制度进行完善。首先,对电子票据的完善具有迫切性和必要性,有助于它的流通和交易双方权益的保护。国外已经对电子票据进行了法律规制,我国可以借鉴他们的立法经验。其次,要特别注重对法律责任主体、票据救济规则、电子签名、票据行为制度、交易制度和票据融资功能这几个方面的完善。另外,为了保证我国法律体系的完整性,有必要对我国刑法和税法中涉及到的相关问题进行修正。
王一星[8](2019)在《电子支付的法律规制研究 ——以支付宝为例》文中研究表明随着互联网络的普及、信息科学技术的发展以及智能化生活的推广,越来越多的人享受到互联网络带来的“红利”。智能化生活给人们的衣食住行都提供了巨大的便利,与此同时,互联网也悄悄转变了我们的生活方式,一部分科学技术的发展甚至对传统的生活提出挑战。电子支付就是互联网发展下的产物。电子支付作为一种新兴的技术,产生时间并不久远,但其依靠其方便快捷等一列特征,快速占有市场。但是,我们在接受电子支付带来的方便的同时,也要考虑电子支付带来的一系列问题,例如关联交易、捆绑销售、交叉补贴、以及备付金等问题。通过发掘电子支付在市场中的运行机制,从实际出发,以支付宝为研究对象,指出其在市场竞争中的不合理行为,对其进行分析,同时举出支付宝在现实生活中的具体事例,并针对其问题提出相应解决措施,争取为电子支付能够良好运行提供建议。
张弛[9](2019)在《互联网背景下财产概念的流变及对刑法适用的影响》文中研究指明互联网的飞速发展极大地便利了人们的生活,与此同时使传统的财产形式发生虚拟化、电子化、数据化的流变,催生了一大批网络化的新型财产,由此带来大量的实践难题,给刑法中“财产”、“财物”等基础性概念的内涵和外延造成巨大冲击。本文主要就互联网背景下产生的新的财产类型和财产形式进行探讨,并对相关的司法疑难问题予以解答:第一章主要对“财产”和“财物”等概念的刑法含义进行深入解读,准确把握概念的特征与认定标准,并对两者的关系加以厘清。本章首先对“财产”概念的历史流变与域外立法情况进行了梳理,对我国刑法学界围绕“财产”和“财物”等概念的理论争议问题进行了探讨,在此基础上得出刑法中财物(财产)概念的认定标准:具有客观的物质存在形式、具有能够以金钱衡量的客观经济价值、具有占有和转移的可能性。此外,本章还对互联网背景下财产概念的流变给刑法造成的冲击进行了总结,具体包括财产概念边界的模糊、财产犯罪行为模式的异化、与罪名界限的纠葛、犯罪数额与既遂标准的认定困境等。第二章主要对与电子资金有关的问题进行研究。以银行电子现金、第三方支付账户余额、具有支付功能的理财产品与比特币等“去中心化”的数字货币为代表的电子资金均应当被视为刑法意义上的“财物”。侵害电子资金的案件按照行为模式可以被划分为“窃取型”、“复制型”、“套取型”等基本类型,前两者原则上应当以盗窃罪认定,而后者则可能涉及非法经营罪、高利转贷罪等罪名。在对涉电子资金犯罪案件的既遂标准进行把握时,应当坚持控制说的立场,以行为人取得对电子资金的控制和占有作为认定犯罪既遂的节点和标志。此外,本章还对涉电子资金犯罪案件中的罪名界分问题进行了讨论。第三章以近年来出现的各类电子化的权利凭证为研究对象,分别对物品电子凭证、服务电子凭证与电子积分等三种典型的电子权利凭证的犯罪问题进行讨论。物品电子凭证无论获取途径免费与否均应被认定为刑法意义上的“财物”,而服务电子凭证只有在同时满足有偿获取与能够独立兑换服务的情况下方可被认定为“财物”,至于电子积分,则应依据其实际功能具体判断。侵害电子权利凭证的案件可能涉嫌盗窃罪、诈骗罪以及伪造、倒卖伪造的有价票证罪等罪名。仅具有打折或折抵功能、无法单独兑换物品或服务的电子权利凭证不属于“财物”。第四章主要涉及大数据与大数据财产的问题。“大数据”是一个综合性的概念集合而非一个单独的概念,只有那些满足刑法上“财物”认定标准的大数据表现形式才能被称为真正意义上的“大数据财产”。具体说来,“大数据财产”应当仅限于能够在大数据平台或者大数据交易市场上交易和出售的,经过收集的底层数据、清洗后的匿名化数据以及经过挖掘之后形成的大数据产品。大数据财产应当归属于大数据挖掘者和控制者所有,而非归属于产生数据的个人。对于侵害大数据财产的行为可以适用盗窃罪、合同诈骗罪、故意毁坏财物罪等罪名,而对于那些无法被认定为“财物”的大数据表现形式则可以援引计算机犯罪、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侵犯商业秘密罪、侵犯着作权罪等罪名加以保护。第五章对实践中争议颇多的“虚拟财产”问题进行系统性研究。所谓的“虚拟财产”虽然被冠以“财产”之名,但其既不具有能够以货币加以衡量的客观经济价值,也不具有可以被玩家占有或转移的可能性,不能被认定为刑法意义上的“财物”,在本质上是一种互联网娱乐服务的虚拟权利凭证。以技术手段从游戏运营商处非法获取虚拟财产的行为应以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论处;对于以技术手段从其他游戏玩家处“窃取”虚拟财产的行为则应以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认定。采取抢劫、诱骗、威胁等现实性手段非法获取他人虚拟财产的行为不能被认定为犯罪。此外,利用互联网游戏外挂大量获取虚拟财产的行为,在未使用破坏性程序、未对互联网游戏的计算机信息系统造成破坏的情况下也不宜作为犯罪处理。仅以个人娱乐为目的而制作、使用游戏外挂程序或者以其他技术性手段非法获取虚拟财产,并未用于销售牟利的,无论如何也不应以犯罪论处。任何人不能仅仅因为打游戏而受到刑事追诉。结语部分是对全文的总结,就互联网背景下刑法如何应对“财产”概念的流变所带来的冲击作出全面回应。
张颖[10](2019)在《第三方支付法律问题研究》文中研究表明随着当今社会物质生活和文化水平的不断提升,互联网通信技术的不断进步,使得电子商务蓬勃发展。现如今,电子商务正以快速的脚步奔跑,成为广大人民群众日常生活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从经济社会的发展趋势来看,第三方支付所扮演的角色也越来越重要,俨然已经成为电子商务领域的主要支付方式。本文主要从四个方面对第三方支付进行写作,第一部分主要介绍了第三方支付的概念、特征、类型及发展概况。第二部分重点介绍了第三方支付在美国、欧盟、亚洲主要国家和地区的立法概况以及对我国第三方支付法律体系构建的启示和借鉴意义。第三部分主要提出了我国第三方支付的现状和在法律监管体系、主体地位、平台准入、消费者权益保护及金融犯罪方面存在的问题。第四部分针对上述问题提出了自己的完善建议和构想。
二、关于电子货币的法律问题(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关于电子货币的法律问题(论文提纲范文)
(1)法定数字货币法经济逻辑与制度规则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导论 |
第一节 研究意义和研究背景 |
第二节 核心名词辨析和界定 |
一、研究对象的界定 |
二、相关概念的界定 |
三、诸“货币”形态关系 |
第三节 国内外相关研究综述 |
一、法定数字货币的内涵 |
二、法定数字货币的影响 |
三、法定数字货币的发行 |
四、法定数字货币的规制 |
五、国内外相关研究述评 |
第四节 研究方法和内容框架 |
一、研究方法 |
二、内容框架 |
三、主要创新 |
第二章 货币本质和货币形态演进基本规律 |
第一节 货币的本质与主要理论 |
一、货币的内涵和本质理论 |
二、货币的职能和理论发展 |
三、货币的社会和法律属性 |
第二节 货币形态演进及其规律 |
一、货币形态演化进程和经济特征 |
二、货币形态演化的经济科技基础 |
三、货币形态演化的法经济学规律 |
第三节 新科技与数字货币发展 |
一、数字货币产生的经济科技基础 |
二、货币数字化和数字货币的产生 |
三、数字货币基本特征和价值改进 |
第三章 法定数字货币基本理论和逻辑基础 |
第一节 法定数字货币及其基本理论 |
一、法定数字货币的法经济内涵 |
二、法定数字货币的法经济属性 |
三、法定数字货币的法经济特征 |
四、法定数字货币的理论新挑战 |
第二节 数字形式“货币”的差异比较 |
一、法定数字货币与电子货币 |
二、法定数字货币与虚拟货币 |
三、法定数字货币与私人数字货币 |
第三节 法定数字货币的绩效和价值 |
一、货币竞争模式及其基本特点 |
二、现行货币竞争的绩效与不足 |
三、法定数字货币价值功能改进 |
第四章 国内外法定数字货币的研究与开发 |
第一节 国外法定数字货币的政策推进 |
一、私人数字货币的政策和监管 |
二、法定数字货币的政策和取向 |
三、法定数字货币的研究和实践 |
第二节 国际组织法定数字货币的研究 |
一、私人数字货币的取向和监管 |
二、法定数字货币的政策和取向 |
三、法定数字货币的研究和观点 |
第三节 我国法定数字货币的研究开发 |
一、法定数字货币理论和政策取向 |
二、法定数字货币研究和开发实践 |
三、法定数字货币科技和金融路径 |
第五章 法定数字货币对金融机制的影响和效益 |
第一节 法定数字货币对货币机制的影响 |
一、法定数字货币对货币供应的变化 |
二、法定数字货币对货币需求的变化 |
三、法定数字货币对货币控制的提升 |
第二节 法定数字货币对货币政策的影响 |
一、货币政策调控模式理论及其实践 |
二、法定数字货币对调控机制的优化 |
三、法定数字货币对传导机制的改进 |
第三节 法定数字货币对支付体系的影响 |
一、我国现行支付体系及其运营模式 |
二、我国支付体系存在的问题和缺陷 |
三、法定数字货币对支付体系的完善 |
第六章 我国法定数字货币制度供给与需求 |
第一节 法定数字货币制度需求和供给 |
一、现行法定货币的制度规则及评析 |
二、法定数字货币的制度需求和创新 |
第二节 法定数字货币制度供给和架构 |
一、法定数字货币的制度供给思路 |
二、法定数字货币的立法模式选择 |
第七章 我国法定数字货币发行和运行制度构建 |
第一节 法定数字货币发行的制度架构 |
一、法定数字货币发行的经济目标 |
二、法定数字货币发行的基本原则 |
三、法定数字货币发行的管理机制 |
第二节 法定数字货币运行与流通管理 |
一、法定数字货币运行体系和基础 |
二、法定数字货币运行与流通机制 |
三、法定数字货币流通的配套制度 |
第三节 法定数字货币权责义务及配置 |
一、法定数字货币的主要法律关系 |
二、法定数字货币发行的权责配置 |
三、法定数字货币运行的权责分配 |
第八章 总结与展望 |
一、全文总结 |
二、未来展望 |
参考文献 |
致谢 |
(2)我国法定数字货币发行法律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研究背景 |
二、研究意义 |
三、研究现状 |
四、研究方法 |
五、本文核心观点与研究展望 |
第一章 法定数字货币概述 |
第一节 法定数字货币的内涵 |
一、法定数字货币的概念界定 |
二、法定数字货币的特征 |
第二节 法定数字货币与其他货币辨析 |
一、法定数字货币与私人数字货币 |
二、法定数字货币与电子货币 |
三、法定数字货币与现有法定货币 |
第三节 法定数字货币法律属性分析 |
一、法定数字货币的物权属性 |
二、法定数字货币的财产属性 |
三、法定数字货币的身份属性 |
四、小结 |
第二章 法定数字货币发行的实践探索及其意义 |
第一节 法定数字货币发行实践考察 |
一、法定数字货币发行路径选择 |
二、域外国家法定数字货币发行情况考察 |
三、我国法定数字货币发行实践探索 |
第二节 人民银行发行法定数字货币DC/EP的价值考量 |
一、维护央行货币发行权,增加铸币税收入 |
二、降低货币发行流通成本,增强货币政策有效性 |
三、维护金融稳定性,打击违法犯罪行为 |
四、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提高普惠金融程度 |
五、适应经济全球化,助推人民币国际化 |
六、小结 |
第三章 我国法定数字货币发行面临的主要法律问题 |
第一节 法定数字货币发行的法律依据问题 |
一、法定数字货币发行缺乏法律依据 |
二、法定数字货币的法偿性 |
三、法定数字货币的所有权转移 |
第二节 法定数字货币发行与个人权益的法律保护问题 |
一、个人财产法律保护 |
二、个人信息法律保护 |
三、数字弱势群体保护 |
第三节 法定数字货币发行与法律监管问题 |
一、法定数字货币监管主体确定 |
二、央行货币监管职责 |
第四章 我国法定数字货币发行的法律完善思考 |
第一节 完善法定数字货币发行的相关法律规定 |
一、完善法定数字货币发行法律依据 |
二、明确法定数字货币的法偿性 |
三、确定法定数字货币的所有权转移方式 |
第二节 健全个人权益法律保护制度 |
一、完善个人财产法律保障制度:注重数据财产安全 |
二、强化个人信息法律保护制度:关注数据隐私权 |
三、加强数据弱势群体保护:保障社会公平 |
第三节 健全法定数字货币发行法律监管制度 |
一、健全法定数字货币法律监管框架 |
二、完善央行货币监管职能 |
三、引入沙盒监管制度 |
第四节 其他配套法律制度完善建议 |
一、反假币法律规定 |
二、反洗钱法律规定 |
结语 |
参考文献 |
在学期间的研究成果 |
致谢 |
(3)我国法定数字货币发行的法律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 研究背景与选题意义 |
二 文献综述 |
三 研究思路与创新点 |
第一章 法定数字货币的特殊性 |
第一节 法定数字货币的概念比较 |
一 法定数字货币的含义 |
二 法定数字货币的相关概念厘清 |
第二节 法定数字货币的主要特点分析 |
一 法定数字货币的法偿性特点 |
二 法定数字货币的技术特点 |
三 法定数字货币的转移特点 |
四 法定数字货币的可控匿名特点 |
第二章 法定数字货币发行的国际考察 |
第一节 发行法定数字货币的理论争议 |
一 关于是否发行CBDC |
二 关于为何发行CBDC |
三 关于发行何种CBDC |
第二节 法定数字货币的实践探索 |
一 委内瑞拉发行石油币的失败教训 |
二 英国RS Coin项目试点经验 |
三 其他国家研发经验 |
第三节 对国际考察的总结 |
第三章 我国法定数字货币发行面临的主要法律问题 |
第一节 法律依据缺失的现实问题 |
一 货币法偿性问题 |
二 货币所有权问题 |
三 假币问题 |
第二节 数字技术下的潜在法律风险 |
一 洗钱问题 |
二 数据隐私保护问题 |
第四章 我国法定数字货币发行的法律建议 |
第一节 明确法定数字货币的法律地位 |
一 明确法定数字货币的法定货币地位 |
二 明确法定数字货币的无限法偿性 |
三 明确货币所有权转移的生效要件 |
第二节 完善有关货币犯罪的法律规定 |
一 统一法定数字货币认定标准 |
二 制定法定数字货币假币销毁程序 |
三 完善反洗钱法律法规 |
第三节 完善用户数据信息保护机制 |
一 明确保护信息和数据的具体内容 |
二 应用支付标志化技术 |
三 发展自主可控的数据隐私保护模式 |
第四节 创新应用监管科技 |
第五节 积极参与国际交流与合作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4)中德第三方支付平台沉淀资金监管比较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选题背景与研究意义 |
(二)国内外研究现状 |
1.国内研究现状 |
2.国外研究现状 |
(三)研究方法和研究创新 |
一、第三方支付概述 |
(一)第三方支付平台含义及性质 |
(二)沉淀资金含义及性质 |
二、第三方支付之沉淀资金风险分析 |
(一)操作风险 |
(二)管理风险 |
(三)收益风险 |
(四)退市风险 |
三、我国第三方支付沉淀资金监管现状及问题 |
(一)我国第三方支付沉淀资金监管现状 |
(二)我国第三方支付沉淀资金监管中的问题 |
1.部门规章位阶低且内容不全面 |
2.监管机构缺乏联动性 |
3.监管措施实践操作难 |
4.过度限制资金流动 |
四、德国电子货币机构沉淀资金监管现状及问题 |
(一)德国电子货币机构沉淀资金监管现状 |
1.欧盟法背景 |
2.德国国内法 |
(二)德国电子货币机构沉淀资金监管中的问题 |
五、中德沉淀资金监管对比分析 |
(一)中德沉淀资金监管中相同之处 |
(二)德国沉淀资金监管对我国的启示 |
六、完善我国沉淀资金监管的探讨 |
(一)完善监管法律制度 |
(二)建立多部门联合监管体系 |
(三)细化具体监管措施 |
(四)提高资金利用率,优化监管 |
结语 |
参考文献 |
(一)中文文献 |
(二)外文文献 |
(5)法定数字货币的发行技术选择与法律问题分析(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言 |
一、问题的提出 |
二、研究价值及意义 |
三、文献综述 |
四、主要研究方法 |
五、论文结构 |
第一章 数字货币的理论基础 |
一、数字货币的基本理论 |
二、数字货币与传统货币的区别与联系 |
第二章 法定数字货币发行技术的选择 |
一、区块链技术在数字货币中的运用 |
二、国内外对于数字货币发行方案的选择 |
(一)发行法定数字货币面临的技术问题 |
(二)可选的技术方案 |
三、选择区块链作为发行技术与产生的法律问题之间的关系 |
四、探讨我国法定数字货币发行的优选方案 |
第三章 发行数字货币所将面临的挑战与分析 |
一、法定数字货币的法律地位 |
(一)数字货币的发行依据 |
(二)数字货币是否为物权客体 |
(三)数字货币的法偿性 |
二、法定数字货币发行中的相关问题 |
(一)数字货币的所有权转移认定 |
(二)数字货币司法中的强制执行力 |
(三)数字货币的反洗钱工作 |
(四)数字货币的反假币工作 |
三、法定数字货币流通中的相关问题 |
(一)个人信息与隐私保护问题 |
(二)数字货币的保管责任认定 |
(三)数字货币的网络支付与银行挤兑 |
第四章 完善制度与解决问题的建议 |
一、确认法定数字货币的法律地位 |
二、加强顶层设计与监管手段的多样化 |
三、重视法定数字货币应用环节中的细节问题 |
四、保障法定数字货币发行技术研究的资源投入 |
结语 |
参考文献 |
后记 |
(6)利用虚拟货币洗钱犯罪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言 |
一、问题的提出 |
二、研究价值及意义 |
三、文献综述 |
四、主要研究方法 |
五、论文结构 |
六、论文主要创新及不足 |
第一章 虚拟货币概述 |
第一节 虚拟货币的基本概念 |
一、虚拟货币的定义 |
二、虚拟货币的主要特点 |
第二节 虚拟货币法律性质界定 |
一、现行法律法规对虚拟货币性质的界定 |
二、虚拟货币与电子货币的性质辨析 |
第二章 利用虚拟货币洗钱犯罪的特点 |
第一节 利用虚拟货币洗钱犯罪的过程和模式 |
一、利用虚拟货币洗钱犯罪的过程 |
二、利用虚拟货币洗钱犯罪的模式 |
第二节 利用虚拟货币洗钱犯罪的特征 |
一、虚拟货币的匿名性特征使洗钱者更易于隐匿身份 |
二、虚拟货币的全球流通性更易于模糊资金源 |
三、虚拟货币的价值波动及其交易平台更易于高效洗钱 |
第三节 利用虚拟货币洗钱犯罪管辖认定的困难 |
一、洗钱犯罪管辖权的一般规定 |
二、利用虚拟货币洗钱犯罪中管辖权的确定 |
第三章 利用虚拟货币洗钱犯罪之司法认定 |
第一节 利用虚拟货币洗钱犯罪之客体要件分析 |
一、洗钱犯罪的客体概述 |
二、利用虚拟货币洗钱犯罪客体的思考 |
第二节 利用虚拟货币洗钱犯罪之客观方面要件分析 |
一、洗钱罪的客观方面概述 |
二、利用虚拟货币洗钱犯罪之不作为 |
三、利用虚拟货币洗钱犯罪之完成形态 |
第三节 利用虚拟货币洗钱犯罪之主观方面要件分析 |
一、洗钱犯罪主观方面概述 |
二、利用虚拟货币洗钱犯罪之认识错误 |
结语 |
参考文献 |
后记 |
(7)电子票据对传统票据规则的突破及完善(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电子票据的界定 |
(一) 电子票据的定义 |
1. 法律规范中的定义 |
2. 国内学者对电子票据的定义 |
(二) 电子票据的特征 |
1. 电子票据的数据性 |
2. 电子票据的安全性 |
3. 电子票据的效率性 |
(三) 电子票据与其它支付手段的区别 |
1. 电子票据与电子货币的区别 |
2. 电子票据与电子支付的区别 |
二、电子票据对传统票据规则的挑战 |
(一) 新增票据法律责任主体 |
1. 接入机构 |
2. 电子认证服务机构 |
3. 上海票据交易所 |
(二) 具体规则的突破 |
1. 对票据伪造变造规则的突破 |
2. 对失票救济规则的突破 |
三、我国电子票据法律制度的完善 |
(一) 完善电子票据法律制度的意义 |
1. 有利于促进电子票据的流通 |
2. 有利于保护当事人的合法利益 |
3. 有利于同国际接轨,促进国际贸易 |
(二) 国外电子票据法律制度的经验借鉴 |
1. 要注重法律体系的统一性 |
2. 要注重与国际接轨 |
3. 要敢于创新 |
(三) 已有电子票据规则梳理 |
1. 对《电子签名法》及其配套规则的分析 |
2. 对《电子商业汇票业务管理办法》及其配套规则的分析 |
3. 对《票据交易管理办法》和《票据交易规则》的分析 |
(四) 完善我国电子票据法律制度的建议 |
1. 立法模式的选择 |
2. 具体完善建议 |
3. 相关法律的修改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个人简况及联系方式 |
(8)电子支付的法律规制研究 ——以支付宝为例(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第一节 研究背景 |
第二节 研究意义 |
第三节 研究方法 |
第四节 国内外研究现状及文献综述 |
一、第三方电子支付的特征 |
二、国外相关研究动态 |
三、国内相关研究动态 |
第一章 概述 |
第一节 电子支付的概念 |
第二节 电子支付的特征 |
第三节 电子支付与传统支付的比较分析 |
一、电子支付与传统支付的相同点 |
二、电子支付与传统支付的不同点 |
三、电子支付与传统支付的联系 |
第二章 我国电子支付存在的问题 |
第一节 关联服务问题 |
一、概念与表现 |
二、案例剖析 |
第二节 捆绑销售问题 |
一、概念及表现 |
二、案例剖析 |
第三节 交叉补贴问题 |
一、概念及表现 |
二、案例剖析 |
第四节 备付金问题 |
一、备付金概念 |
二、案例剖析 |
第三章 国外电子支付的规制制度分析 |
第一节 美国电子支付的监管制度分析 |
一、明确电子支付机构的法律地位 |
二、关于立法方面 |
三、关于监管体制方面 |
四、关于沉淀资金监管方面 |
第二节 欧盟电子支付的监管制度分析 |
一、在监管主体方面 |
二、其主要监管内容 |
三、在客户资金的使用与投资方面 |
第四章 我国电子支付规制措施的完善 |
第一节 对关联服务的规制 |
第二节 对捆绑销售的规制 |
一、制定统一的行业标准 |
二、保护商业秘密 |
第三节 对交叉补贴的规制 |
第四节 对备付金问题的规制 |
一、备付金管理及使用机制 |
二、备付金收益问题规制 |
三、备付金提现问题规制 |
四、完善备付金的行政、刑事法律责任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9)互联网背景下财产概念的流变及对刑法适用的影响(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第一章 刑法中的财产概念 |
第一节 “财产”概念的历史流变 |
一、早期:“物”与“财产”的具体化列举 |
二、发展:作为法律术语的“物”与“财产”概念的成型 |
三、成熟:无体物概念的提出 |
四、流变:财产概念外延的不断扩张 |
第二节 “财产”概念的域外考察 |
一、德国 |
二、日本 |
三、英国 |
四、美国 |
五、苏联 |
六、评析 |
第三节 我国刑法中的“财产”概念及认定标准 |
一、刑法中“财产”和“财物”概念的关系 |
二、关于“财物”属性的理论争讼 |
三、互联网背景下“财物”(财产)的认定标准 |
第四节 互联网背景下“财产”概念的流变及对刑法的冲击 |
一、财产形式的流变对“财物”概念边界的冲击 |
二、行为模式的异变对犯罪认定和罪名界限的冲击 |
三、财产的数据化带来的数额认定的困境与既遂标准的漂移 |
小结 |
第二章 电子资金犯罪的刑法应对 |
第一节 电子资金概述 |
一、电子资金的概念范畴 |
二、电子资金的本质与财产性根基 |
三、电子资金的出现给刑事司法认定带来的冲击 |
第二节 电子资金犯罪的基本类型与行为认定 |
一、窃取型电子资金犯罪 |
二、复制型电子资金犯罪 |
三、套取型电子资金犯罪 |
第三节 电子资金犯罪的罪名界分 |
一、电子资金犯罪案件的罪名纠葛 |
二、电子资金案件罪名界分的理论聚讼及评析 |
三、电子资金犯罪案件的罪名界分步骤 |
第四节 电子资金犯罪的既遂标准 |
一、电子资金犯罪案件既遂标准的漂移 |
二、财产犯罪既遂标准的理论聚讼 |
三、侵害电子资金犯罪案件的既遂标准 |
小结 |
第三章 涉电子权利凭证案件的刑事司法认定 |
第一节 电子权利凭证概述:分类、财产性与刑法研究现状 |
一、刑法视域下电子权利凭证相关问题的研究现状 |
二、电子权利凭证的种类 |
三、电子权利凭证的财产性辨析 |
第二节 涉物品电子凭证案件的刑事司法认定 |
一、窃取他人物品电子凭证的行为定性 |
二、侵入系统生成物品电子凭证后倒卖行为的认定 |
第三节 侵害服务电子凭证行为的刑事司法认定 |
一、记名的服务电子凭证 |
二、不记名的服务电子凭证 |
第四节 电子积分犯罪的刑事司法认定 |
一、侵入系统后虚增电子积分行为的罪名适用 |
二、利用系统漏洞刷取电子积分案件的定性 |
三、利用规则漏洞刷取电子积分行为的认定 |
四、复制电子资金系统后伪卡盗刷案件的处理 |
小结 |
第四章 大数据财产的刑法保护 |
第一节 大数据的概念界定与本质析正 |
一、大数据的定义与本质 |
二、大数据挖掘 |
三、“大数据”与“大数据财产”之概念勘正 |
第二节 大数据的财产性分析与大数据财产的权利归属 |
一、大数据的财产性分析 |
二、“大数据财产”的认定标准与范围界定 |
三、大数据财产的权利归属 |
第三节 大数据财产的刑法保护路径 |
一、大数据财产的保护路径之争 |
二、大数据财产的刑事司法保护 |
三、其他大数据侵害行为的刑事司法认定 |
小结 |
第五章 虚拟财产犯罪的刑事司法认定 |
第一节 虚拟财产的概念界定 |
一、关于“虚拟财产”概念范围的学理争讼 |
二、虚拟财产的内涵厘清 |
三、虚拟财产的外延 |
第二节 虚拟财产的财产性分析 |
一、虚拟财产的客观价值性分析 |
二、虚拟财产是否具有占有和转移的可能性 |
三、虚拟财产的本质 |
第三节 侵犯虚拟财产行为的刑事司法认定 |
一、以技术手段侵害虚拟财产行为的认定 |
二、以现实手段侵害虚拟财产行为的处理 |
三、制售、使用外挂行为的定性 |
小结 |
结论 |
参考文献 |
附录一 |
附录二 |
致谢 |
攻读学位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 |
(10)第三方支付法律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选题背景与研究意义 |
二、国内外文献综述 |
(一)国外研究现状 |
(二)国内研究现状 |
三、研究内容与方法 |
(一)研究内容 |
(二)研究方法 |
第一章 第三方支付概述 |
第一节 第三方支付的概念和特征 |
一、第三方支付的概念 |
二、第三方支付的特征 |
第二节 第三方支付的类型 |
一、网络支付 |
二、银行卡收单 |
三、预付卡的发行与受理 |
第三节 第三方支付的发展及现状 |
一、第三方支付的发展概况 |
二、第三方支付的现状 |
本章小结 |
第二章 域外第三方支付的立法概况和启示 |
第一节 美国第三方支付立法概况 |
一、美国第三方支付的法律监管现状 |
二、美国第三方支付的法律监管主体 |
三、美国第三方支付法律监管的主要内容 |
第二节 欧盟第三方支付立法概况 |
一、欧盟第三方支付的法律监管现状 |
二、欧盟第三方支付的法律监管主体 |
三、欧盟第三方支付法律监管的主要内容 |
第三节 亚洲国家第三方支付立法概况 |
一、亚洲国家第三方支付的法律监管现状 |
二、亚洲国家第三方支付的法律监管主体 |
三、亚洲国家第三方支付法律监管的主要内容 |
第四节 域外法律监管对我国的借鉴意义 |
一、支付市场准入制度 |
二、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 |
三、反洗钱监管制度 |
本章小结 |
第三章 我国第三方支付存在的问题 |
第一节 法律监管体系不完善 |
一、监管立法不完善 |
二、监管机构不完善 |
第二节 第三方支付法律地位不明确 |
一、第三方支付企业性质模糊 |
二、第三方支付主体缺乏法律依据 |
第三节 平台的市场准入设置不合理 |
一、市场准入机制不合理 |
二、缺乏相应的退出机制 |
第四节 消费者权益保护机制缺失 |
一、缺少保障交易安全的规则 |
二、信息披露规则不够完善 |
三、对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缺少相应罚则 |
第五节 存在金融犯罪风险 |
一、第三方支付中洗钱风险的来源 |
二、第三方支付中反洗钱监管存在的难点 |
本章小结 |
第四章 我国第三方支付法律完善建议 |
第一节 建立第三方支付法律监管体系 |
一、第三方支付监管的立法完善 |
二、第三方支付监管机构的完善 |
第二节 明确第三方支付法律地位 |
一、明确第三方支付企业性质 |
二、明确第三方支付主体法律地位 |
第三节 完善第三方支付的市场准入机制 |
一、降低支付机构注册资本要求 |
二、降低资本充足率 |
三、完善退出监管 |
第四节 加强第三方支付中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 |
一、加大支付机构在保障交易安全中的责任 |
二、加强消费者隐私权的保护 |
三、加强消费者知情权的保护 |
第五节 加大第三方支付反洗钱监管力度 |
一、完善现有反洗钱监管体系 |
二、将客户身份识别与可疑交易报告作为监管重点 |
本章小结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四、关于电子货币的法律问题(论文参考文献)
- [1]法定数字货币法经济逻辑与制度规则研究[D]. 余雪扬. 江西财经大学, 2021(09)
- [2]我国法定数字货币发行法律问题研究[D]. 谢德谋. 兰州大学, 2021
- [3]我国法定数字货币发行的法律问题研究[D]. 李筱筱. 上海师范大学, 2020(07)
- [4]中德第三方支付平台沉淀资金监管比较研究[D]. 邓流青. 南京大学, 2020(02)
- [5]法定数字货币的发行技术选择与法律问题分析[D]. 王锡攀. 华东政法大学, 2019(03)
- [6]利用虚拟货币洗钱犯罪问题研究[D]. 徐雨璐. 华东政法大学, 2019(03)
- [7]电子票据对传统票据规则的突破及完善[D]. 高沁宇. 山西大学, 2019(01)
- [8]电子支付的法律规制研究 ——以支付宝为例[D]. 王一星. 云南财经大学, 2019(02)
- [9]互联网背景下财产概念的流变及对刑法适用的影响[D]. 张弛. 上海交通大学, 2019(06)
- [10]第三方支付法律问题研究[D]. 张颖. 黑龙江大学, 2019(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