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加入WTO对我国整车企业的影响分析(论文文献综述)
孙舒[1](2020)在《WTO框架下中美贸易争端中的法律技术脱节研究》文中提出法律技术脱节是指国际体系中同属特定领域国际公约的缔约方,在公约框架下的法律制定技术与法律适用技术的不一致。法律技术脱节研究是基于对法律主体在特定法律领域的立法技术和法律适用技术的研究,研究方法是采取定量方法与定性方法相结合的实证研究,得出该主体与其他国际法律主体之间存在立法技术和法律适用技术的不一致的现象。针对特定领域法律技术脱节的研究成果,可以直接转化称为该领域法律技术的调整依据。法律技术脱节作为国际法领域普遍存在的现象,长久以来没有得到我国学术界和实务界重视,缺乏系统的理论和实证研究。2017年8月以来,美国对华发起“301调查”1并根据调查结果威胁加征关税,中美在WTO争端解决机制互相申诉的同时利用国内措施互相进行贸易制裁施压,中美贸易关系急转直下,贸易争端解决成为中美关系的核心议题。当前中美贸易对立关系已经形成,在大国权利政治的较量之下,法律技术是处理中美经贸关系的有力合法武器,中国应根据中美贸易法律技术脱节的发展演变及时做出相应的调整。鉴于实践和理论需要,论文以中美贸易法律技术脱节为研究切入点,以中美在世界贸易组织的39起争端解决案件为观察样本,研究中美在WTO框架下法律技术脱节的现象和原因,进而提出中国贸易法律技术的调整方案。论文共分为七部分。第一部分为导论,主要概述了WTO框架下中美贸易争端中的法律技术脱节的研究背景、研究思路、创新点和现有研究述评。论文第二章重点解释了法律技术脱节的内涵和外延,法律技术脱节的概念是基于法律技术提出的。本文对传统法律技术概念进行了拓展,认为法律技术包括立法技术和法律适用技术。在此基础上,本文认为法律技术脱节是指国际体系中同属特定领域国际公约的缔约方,在公约框架下的法律制定技术与法律适用技术的不一致。这一部分的重点是论文的理论概念解析。第三章内容为WTO框架下中美贸易争端中的法律技术脱节的背景,包括WTO概况、中国对美贸易法律技术脱节的背景以及美国对华贸易法律技术脱节的背景,这一部分是后面的研究背景。第四章为法律技术脱节背景下中美世贸争端案件的统计分析。论文这一部分统计了中国诉美国的16起WTO争端案件和美国诉中国的23起WTO争端案件,并根据案件统计信息分析了案件的基本特点。第五章为WTO框架下中美实体法律规则领域的法律技术脱节。本章分析了中美互相提起的39起世贸案件涉及的WTO实体规则,以及通过案件分析中美在实体规则领域的法律技术脱节,即立法技术和法律适用技术在实体领域的不一致。并在此基础上分析中美在WTO实体规则体系下存在法律技术脱节的原因。第六章为WTO框架下中美程序法领域的法律技术脱节。本章重点分析案件中涉及的程序性规则,重点集中在“双反”调查的程序和DSU程序下中美法律技术脱节的现象和原因。论文最后一部分为中国贸易法律技术的调整方案。针对前文分析的中美在实体法和程序法领域存在的法律技术脱节现象及原因,提出中国应对中美在WTO框架下法律技术脱节的方案,主要是贸易法律价值合法化、立法技术和法律适用技术调整路径。综上所述,本论文统计分析了中美互相在WTO争端解决机制提起的39起争端案件,并以法律技术脱节为切入点,分别分析了中美在实体和程序领域的具体法律技术脱节现象和原因。最后提出了中国应对中美贸易法律技术脱节的调整方案。论文要强调的是国际法律技术脱节存在必然性,在应对国际法律技术脱节做出具体法律技术调整的过程中必须不以国内法律技术脱节为代价,这样一国的法律技术才能在相关法律领域发挥最大的效力。
丛圣元[2](2020)在《功能视角下的中国涉外技术转让制度研究》文中研究指明在当今的国际竞争中,科学技术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涉外技术转让制度对技术后进国的创新能力形成十分重要。尽管在一些领域里缩小了与发达国家的技术差距,实现了跟跑甚至领跑,但从整体上看我国的科技水平同国际先进水平仍有较大差距,正因如此,我国提出了建设创新型国家这一长期目标。涉外技术转让制度具备保障跨国技术转让活动顺利进行,提升本国技术及自主创新能力的重要功能,但我国的涉外技术转让制度近年来遭到发达国家的频繁质疑,在客观上对跨国技术转让活动的进行产生了负面影响;同时,我国现行制度设计未能及时匹配新形势下的新需求,导致提升本国技术水平及自主创新能力之功能的实现效果不佳。鉴于此,本文以制度功能为视角,以充分发挥制度功能服务于建设创新型国家这一目标为主线,分四个部分对我国涉外技术转让制度进行研究。首先是对涉外技术转让制度的基本构成、理论和功能的研究。涉外技术转让活动是指位于不同国家的当事人之间进行的以技术转让为内容的商事活动,技术的确权与保护该活动是其前提与基础,《合同法》是该活动的主要依据,因该活动属于对外贸易的一部分且往往与投资行为相结合,其还应受涉外领域的法律规制,同时竞争法、争议解决法、相关的产业政策等也会对该活动产生影响。基于对技术转让活动商事属性的认识,该领域在微观层面和宏观层面均诞生了诸多理论,这些理论也深刻影响了一国涉外技术转让制度的制定。涉外技术转让的功能即各国涉外机制转让制度追求的最终目标,其内容一是跨国技术转让活动顺利进行,二是通过该活动提升本国技术水平与创新能力,一切有关涉外技术转让制度的设计都是围绕着这两个功能所展开。其次是对我国涉外技术转让制度的现状进行规范分析,并研究该制度设计的具体目的。在国内法层面,我国并无统一的技术转让法律规范,而与之相关的规范分散于各法律法规及政府政策、行政要求之中;在国际法层面,亦无统一的多边国际法律规则,相关活动主要依靠WTO法律规则调整,并由双边(区域)条约为补充。基于当时的国内外形势,我国制度确立时具有“以市场换技术”,鼓励、引导外国当事人进行技术转让并通过制度设计对本国企业加以保护的目的。再次,回顾分析了我国涉外技术转让制度的功能实效,发现这些制度确实发挥了引进国外先进技术,促进我国经济、技术水平之功能;但客观上也导致了我国核心技术短缺、对外技术依赖度高的后果,且在近年来频繁受到发达国家质疑,阻碍了我国涉外技术转让活动的开展。在分析该制度功能实效不佳的原因时发现,我国现行涉外技术转让制度并未违反国际义务及国际惯例,发达国家的指责并不公平,但却给我国敲响了警钟;而我国现行制度的设计并没有与新形势下的新需求匹配,存在着内在理念未能及时更新、部分规范未及时修改,授人以柄、法律规范缺乏系统性,存在缺位与冲突等不足。最后,作为全文的结论,给出了我国发展涉外技术转让制度的一些建议。我国涉外技术转让制度应及时更新内在理念,从对“量”的追求转向对“质”的追求,扩大开放合作创新“以引进促竞争”;宜在国内法层面调整法律规范以避免缺位与冲突、及时修改可能的争议规范;宜依据贸易与投资的不同属性区别立法;宜完善双边(区域)条约中的技术转让规则,以“人类命运共同体”的理念推动技术转让国际规则的谈判与制定,让技术能像货物、服务一样在国际间自由流动。
刘江山[3](2020)在《TTIP协定中的监管合作法律问题研究》文中指出不同国家之间的监管规则存在巨大差异,进而产生了大量非关税壁垒,并成为妨碍和扭曲全球贸易和投资重要因素之一。各国政府都希望能够在经济全球化的进程中获得最大的收益,为此不得不共同致力于消除因相互之间的监管差异带来的非关税壁垒,而WTO和其他现有的国际贸易安排很难有效地解决非关税壁垒问题。各国的监管本身有其正当性与合理性,因此在监管合作的过程不应对设定的国内监管目标产生影响。欧盟和美国等发达经济体通过打破传统的国际贸易条约模式,探索能够解决“边境线后”问题的新一代FTA。监管合作在消除非关税壁垒方面能够起到非常重要的作用,因此,在欧盟和美国TTIP协定谈判的过程中,将监管合作议题列为四大核心谈判议题之一。监管合作的目标是为了消除因各国监管规则不同形成的非关税壁垒。本文将通过对TTIP监管合作章节文本、监管规则制定主体、监管合作中的监管规则、监管合作个案分析及监管对中国的因应等方面系统的讨论TTIP中的监管合作议题中的法律问题。监管合作议题是TTIP协定谈判的核心内容之一,是欧盟和美国重塑国际贸易规则的重要工具,也是深度经济一体化FTA得以落实的主要路径之一。TTIP监管合作议题包括两部分内容,一是良好监管实践;二是监管合作。通过良好监管实践规定的制度和程序确保监管规则的质量;通过监管合作实现监管规则的一致性、兼容性、或相互认可,以消除或减少因监管规则而且产生的新的贸易壁垒,形成新的国际产业新标准或新法规,保障国际贸易和投资顺利运转,扩大贸易和投资总量,实现就业和经济增长。落实TTIP监管合作议题离不开监管规则制定主体的参与。监管规则制定主体主要包括欧盟和美国立法机构、监管机构、标准制定机构等等。不同国家通过监管规则制定主体参与监管合作,建立长效机制,比如,信息交换、早期预警、立法机构对话等方式,扩大了立法机关的知情权,增进了监管规则制定主体之间的相互理解与合作,为解决现有的或新出现的监管差异,建立稳定有效的监管规则制定合作平台。通过相互认可协议、影响评估、快速授权通道等具体程序性方法,监管规则制定主体为双方高效推进监管合作奠定良好的基础。其次,欧盟和美国监管规则制定主体在过去参与监管合作过程中既有成果又存在很多问题尚待解决。通过提供实质性的报告和有效的信息沟通,消除了一些不必要的监管措施。例如,双方监管规则制定主体之间存在参与缺乏制度性保证,参与人员不全面,沟通不充分等问题,导致一些不必要的重复的监管差异不能及时减少或消除。双方应在TTIP监管合作议题中,建立双方监管规则制定主体参与的长效机制,扩大监管规则制定主体参与跨大西洋监管合作范围,实现监管一致或监管兼容的结果。最后,监管规则制定主体参与可以给TTIP监管合作议题提供了合法性基础,符合民主决策的要求,能够对监管合作议题执行过程进行有效的监督。监管合作的合法性与立法机构的参与密不可分。TTIP监管合作议题需要欧盟和美国各个层级的监管规则制定主体参与。确保合法性的前提是TTIP在监管规则制定过程不改变各方现有的监管规则制定框架。欧盟和美国政府在未来执行TTIP协定过程中,有双方各个层级的监管规则制定主体的参与,例如,各自立法机构的议员通过年度监管计划向监管机构提出意见和建议,发挥政治上的监督作用。总之,监管规制制定主体的全程参与,能够解决过往监管规则制定层面在监管合作中的问题,是监管合作的一种制度创新,为监管合作的合法性以及相关责任机制的落实提供保障。TTIP监管合作的对象或范围就是欧盟和美国现有的或将来拟制定的监管规则。本章重点讨论监管规则中技术性规范在监管合作中的问题及TTIP提供的解决方案。这些技术性规范主要由技术法规、技术标准及合规评定程序构成。首先,讨论TTIP协定中的技术性贸易壁垒规则与现有国际贸易规则体系的关系与协调。TTIP技术性贸易壁垒章节是典型的超WTO条款,双方希望能够在TBT协定基础上再进一步,同时保证不对TBT协定有减损。TTIP的技术性贸易壁垒章节期望能够加强欧盟和美国在产品技术要求方面的合作,减少产品重复检测及高成本检测程序,便利双方获得产品监管信息等。其次,分析欧盟和美国技术法规、标准、合格评定程序等不同类型的技术性规范导致的技术性贸易壁垒以及减少或消除监管差异的方式。通过行业性监管合作,解决行业中存在的监管差异问题,实现监管规则的对等、兼容、协调,最终实现欧美双方的技术要求和标准国际化,促进科技创新,扩大双边贸易,增加就业。总之,TTIP协定中的技术性贸易壁垒章节的目标是TBT协定的基础上,更为积极的促进监管合作,提高在方法、要求及标准制定程序等方面的开放、透明和趋同,尤其是要减少冗余繁重的检测和证明要求,增强相互之间对合格评定机构的信任,同时更多的使用国际标准。TTIP中的监管合作议题分为“横向条款”和“部门条款”。“部门条款”是监管合作议题在具体或特定行业中的落实。就具体行业或产业部门而言,“部门条款”可以视为TTIP监管合作议题不同行业或部门中的个案落实。每一个行业都有自身的特点,需要采取不同的监管措施进行监管。不同行业的监管规则或监管措施完全不同,通过结合TTIP监管合作议题中“横向内容”与具体行业的不同监管要求和特色能够更加全面的理解TTIP监管合作议题中的法律问题。绝大多数监管规则和监管措施都有自身的行业特点,监管合作最终落实必然要细化到具体行业之中。本章将以汽车和医药领域的监管合作作为个案进行分析,讨论具体个案中监管差异产生的原因,减少或消除监管差异的方法,以及TTIP协定中特定行业监管合作的目标及其实现方式。在汽车行业中,欧盟和美国在汽车行业的标准差异很大,如何进行监管合作,最终实现监管一致性,是TTIP协定需要解决的问题之一。欧盟和美国监管规则、技术规则或标准的差异,导致很多与汽车制造相关的生产企业,尤其是中小企业,进入对方的市场的成本很高。TTIP协定要求,欧盟和美国的汽车行业监管机构采取一定的方法和程序促成双方之间的汽车技术标准在一定范围内能够相互匹配;通过相互认可的方式确保监管规则相互对等;欧盟希望能够以联合国的汽车技术标准为基础,共同制定国际汽车技术标准,并保证新技术标准的相互协调。医药行业与知识产权保护紧密联系在一起。新药的研发成本极高,例如,监管机构需要通过大量的数据来确定药品的安全和疗效,因此医药行业需要很强的知识产权保护措施保障投资人对医药研发的投资。欧盟或美国的医药监管职能部门之间就医药行业中的核心问题需要加强监管合作提高监管效率。TTIP协定通过定期检查的方式保证医药企业在生产过程中遵守生产质量管理规范(Good Manufacturing Practices,GMP);通过监管合作缩短新药上市审批周期;在审批过程中平衡药品的风险与收益;避免医药企业面临的双重审批;通过监管合作促进药品领域的创新,发展先进制药业,共享药品临床数据等。总之,双方在医药行业的监管合合作,能够保证欧盟和美国药品的疗效、质量和安全,同时共同制定新的医药监管规则。一方面,我国对外经济贸易及投资发展极为迅速;另一方面,全球治理结构的变化能够对我国产生重大影响。我国需要高度重视监管合作议题在未来国际经贸与投资规则体系重构中的重要作用,并积极采取应对措施。本章将从监管合作实施机构、监管合作与国家治理的关系、我国FTA谈判中的监管合作议题以及监管合作与立法的关系等角度来讨论TTIP监管合作议题对我国的启示。我国应当学习和借鉴TTIP监管合作议题中好的制度、方法和措施,积极推进国家治理体系现代化,实现监管科学化。在对外FTA的谈判中,以坚持不改变现有政治经济制度为底线,积极参与监管合作议题谈判,为我国改革开放注入新的动力。总之,与其他新一代的FTA相比,尚未达成最终协定的TTIP磋商仍然是世界上最发达、最先进、彼此经济交往最为密切的两大经济体之间的贸易谈判,虽然进程暂缓,困难重重,但是,我们仍然可以通过TTIP的内容的研习,管窥代表未来贸易协定监管合作议题的发展趋势,TTIP文本仍然具有示范和借鉴意义。
潘雪[4](2020)在《中国汽车产业发展概况》文中提出2001年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作为中国对外开放实施阶段的重要一环,对中国综合国力的提升、产业结构的优化以及生产技术的升级都有显着的影响。尤其是中国的汽车产业在国家一系列具有战略意义的政策扶持下,通过逐渐降低进口关税的措施,既促进汽车市场的有效竞争,又给本土汽车企业成长的时间,逐步形成了中国汽车完整的产业链,促进了中国整车市场的国际竞争力。通过对中国汽车产业的相关政策和发展历程的梳理,对中国汽车工业未来的发展提出相关建议。
刘畅[5](2019)在《基于“制度逻辑-注意力-回应”的技术创新机理研究》文中认为技术创新不仅是企业获取竞争力、实现持续发展的重要保障,亦在推动一国国民经济增长中起促进作用。因此,我国政府一方面通过一系列政策确保了技术创新的重要地位,另一方面通过资金投入、补贴等多种手段支持、引导企业切实提升技术创新能力。然而,在我国转型经济情境下,在以复杂消费产品为代表的、市场充分竞争的产业内,尽管政府提出了引导企业进行技术自主创新的制度要求、并予以大力支持,但确有部分国有企业没能够很好地响应政府的要求导向,在核心关键技术及自主创新能力的发展上逊色于民营企业。对此,是何种因素影响了市场充分竞争产业内不同组织身份的企业形成了差异化的创新水平?这些因素又是如何影响企业差异化创新能力的形成的?其内在机理是什么?厘清这些问题,是阐释在以复杂消费产品为代表的、市场充分竞争的产业内,不同组织身份的企业在外部制度导向情境下,技术创新能力出现差异化发展的根本所在。本研究综合考量企业所嵌入的内外部情境,基于对企业行为实践的理解与已有研究的深入学习,根据“制度逻辑——企业注意力——企业回应——技术创新”这一逻辑关系开展研究。通过回答以下三个问题,即1)企业所嵌入的外部制度逻辑及其关系机制是什么?2)企业如何关注、并回应其所嵌入的复杂的、多元化的外部制度逻辑及其逻辑要求?3)基于注意力的企业回应模式如何影响企业技术创新能力的发展?由此,在整体框架下企业的技术创新机理是什么?以从整体上探究企业的差异化技术创新机理。本研究以我国复杂消费产品产业中的汽车产业为例,通过描述性分析,首先阐述了企业所嵌入的政府驱动逻辑与市场逻辑的逻辑要求及动态演化,并根据企业不同的组织身份特征及其发展利益诉求分析了企业如何考量此双重制度逻辑的重要程度;其次,通过扎根分析,对比了不同企业如何关注外部制度逻辑及其形成机制;第三,通过双案例对比分析,探究了不同组织身份的企业如何冋应复杂的外部制度逻辑要求;最后,在分析企业对制度逻辑的回应行为如何影响技术创新能力的基础上,通过整合“制度逻辑—注意力—企业回应”这一整体关系框架而阐述了不同组织身份的企业差异化的技术创新机理。由此,本研究主要得出以下三点结论:1)在我国转型经济情境下,在以复杂消费产品为代表的、市场充分竞争的产业内,企业所嵌入的政府驱动逻辑与市场逻辑在逻辑要求、作用力强度及相互关系中均呈现动态演化的特征。这一演化过程是二者相互博弈而不断形成新态势的过程,其博弈机制在于以各方利益最大化为准则。根据企业组织身份的不同,国有企业依据自身的发展利益诉求,形成了“以市场逻辑中主要的需求导向优先、政府驱动逻辑次之”的考量结果;民营企业则形成了“以市场逻辑优先、政府驱动逻辑为重要推动力”的考量结果。2)基于企业对外部制度逻辑的主观考量,国有企业与民营企业对外部制度逻辑形成了差异化的关注模式。尽管不同组织身份的企业均关注了政府驱动逻辑与市场逻辑的逻辑要求,但以上汽为代表的国有企业的注意力选择结果是“市场逻辑优先、政府驱动逻辑跟随”,是企业在承担制度压力的约束条件下,以短期效益为首要目标,对政府驱动逻辑中自主化的要求导向采取象征性、跟随性的关注以维系制度支持。而民营企业的注意力选择结果则是“市场优先、政府驱动逻辑匹配”,是民营企业在即使无制度压力的条件下,围绕企业收益及利润这一首要注意力,密切关注政府驱动逻辑要求导向所能带来的各项发展机遇,并据此通过调整企业行为对政府驱动逻辑要求予以主动匹配,从而加速企业发展。由此,不同的关注目的及关注程度影响企业形成了差异化的技术创新能力。3)与不同企业对制度逻辑的选择性关注相对应的,国有企业与民营企业形成了差异化的回应行为模式。其中,对于政府驱动逻辑的自主化发展导向,国有企业的回应行为是象征性的,而民营企业的回应行为是实质性的。对于市场逻辑相对分化的逻辑要求,国有企业的回应行为属于匹配/应对型,而民营企业的回应行为则为开拓型。然而,国有企业尚未形成“回应——能力”的良性循环,且跟随市场逻辑中对合资品牌产品的需求导向而发展,从而不利于其提升自主创新能力。而民营企业则已经形成了“回应——能力”的良性循环,同时在开拓型回应行为的影响下,有利于其自主创新能力的提升。总的来说,企业的技术创新行为机理是复杂的,受内外部多重因素的共同影响。尤其在我国转型经济情境下,在以复杂消费产品为代表的、市场充分竞争的产业内,企业所嵌入的制度情境更为复杂,由此而形成了不同的选择性关注及回应行为模式,进而影响不同组织身份的企业形成了差异化的技术创新能力。
刘清兰[6](2019)在《WTO规则视角下的中美贸易冲突研究 ——以美国301调查的合法性为切入点》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中美两国自建交开始就一直摩擦不断,但是基于各种利益交织,以及得益于多边贸易体制的存在,中美双方一直都处于斗而不破,合作与竞争的状态,但自美国总统特朗普上台以来中美之间的交往开始有了新的转变,迎来了新的挑战。2017年美国总统特朗普要求UCTR就中国有关技术转让、知识产权和创新的法律、政策、做法发起“301”调查。2018年3月UCTR公布对华“301”调查报告,指责中国窃取美国商业秘密以及中国有关技术转让等规定对美国的知识产权造成侵犯,并据此调查结果对中国产品加征关税、限制中国企业在美国的投资。这一举动使得中美贸易冲突在新一轮的知识产权争端的影响下愈演愈烈,中美关系进入白热化阶段。中美两国是经济互补性极强的国家,在经济方面呈现出一种一荣俱荣,一损俱损的状态,因此,此次中美贸易冲突的爆发将会危及两国的经济利益,制约其经济健康有序发展,造成两国国民不必要的生活成本增加。同时,中美两国作为全球前两大经济体,对全球经济稳定和发展有着举足轻重的影响。二者的冲突将会影响现有的WTO多边贸易体制发展和稳定,对整个全球经济链造成冲击。在经济全球化背景下,世界经济朝着更加开放、健康、有序的状态发展,因此,及时止战才能更好的发展全球经济,发展自身经济,造福两国乃至全球民众。
穆朗峰[7](2019)在《制造业产业升级背景下制造业企业进入壁垒及其突破问题研究》文中提出随着中国经济转型及产业升级逐渐推进,中国制造业已由生产低端制造品过渡到生产中高端产品,现阶段,随着产业升级进一步推进,中国制造业正向高端制造业不断迈进。作为中国制造业核心构成元素的制造业企业能否生产出受市场认可的高端产品并成功进入全球高端产市场,将决定着中国制造业转型升级的成败。当前,中国制造业厂商在尝试进入全球高端产品市场时面临着一系列进入壁垒,不同类别进入壁垒有其各自独特的产生原因,只有分析中国制造业厂商面临不同类别进入壁垒的深层原因并找到突破壁垒的有效途径,中国制造才会真正实现向高端制造业升级。如今,中国制造业已逐渐摆脱过去代工、模仿的发展模式,正逐渐形成技术引进加自主创新发展模式,产业内也已诞生多家具有全球影响力的企业。历史上,制造业领域内实现技术追赶及超越的最成功的国家莫属日韩。研究日韩历史经验,总结我国成功进入全球高端产品市场的企业的经验,找到可以向全行业推广的路径,对中国制造业向高端制造领域升级具有重要意义。关于进入壁垒问题的研究始于美国,中国国内对于进入壁垒问题的研究起步较晚且研究较少。本文按照时间顺序梳理了进入壁垒问题的理论发展脉络,通过理论梳理尽可能的涵盖不同种类进入壁垒的成因及可能突破路径,为找到突破中国企业在全球高端产品市场面临的进入壁垒的路径做好理论积累。中国改革开放四十年,制造业作为中国经济崛起的重要推动力,认清中国制造业发展现状有助于分析中国企业在高端产品市场面临进入壁垒的真正成因。在全球主要制造业强国掀起第四次工业革命之际以及中国本国劳动力成本优势渐失之时,中国制造业向高端制造业升级已经展现出必然性。本文通过分析汽车制造业以及ICT产业这两项全球制造业领域内产值最高的产业内中国主要企业的发展现状,归纳出中国制造业发展现状,即:大而强却不是全球最强,部分领域仍存短板。中国大量制造业企业进入全球高端产品市场之时面临各种进入壁垒,本文研究核心在于找到中国企业面临进入壁垒的深层原因并给出路径建议,因此分析不同类型中国制造业企业面临不同种类进入壁垒的成因具有重要意义。本文按照进入壁垒的种类,依次从绝对成本优势进入壁垒、产品差异进入壁垒、政策性进入壁垒三个层面对中国企业面临相关进入壁垒的成因进行了分析。当前,大量有志进军全球高端产品市场的中国企业在努力突破不同类别进入壁垒时面临一系列困难,本文分析并总结了大多数中国制造业企业突破相关进入壁垒之时所面临的困难,分别从中国企业面临的技术劣势、市场在位者垄断企业所具有的占先优势、中国市场经济地位、以及中国产业政策在不同所有制企业间的倾斜四个维度分析中国厂商在努力突破进入壁垒之时所面临的困难。历史上大量东亚地区技术追赶型国家的厂商曾在美国高端产品市场上成功突破进入壁垒,在美国高端产品市场站稳脚跟。近年来,我国国内也诞生了以华为为代表的成功突破全球高端产品市场进入壁垒的先驱。分析这些厂商的成功经验对于当前仍在努力突破高端产品市场进入壁垒的中国制造业企业而言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本文分别从日韩政府彼时的产业政策、日韩企业彼时突破美国市场进入壁垒的独特路径以及中国华为公司成功进入全球高端产品市场的经验三个层面,梳理可以在中国制造业全行业内进行推广的企业突破高端产品市场进入壁垒的路径经验。中国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共同发展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从根本上决定了党和国家制定的一系列政策会在根本性层面上决定中国制造业未来发展的边界。在大量颠覆式创新和层出不穷的新技术不断推动先进制造业发展的时代,如果政策能够有针对性地解决中国制造业向高端制造领域发展所面临的短板问题,在党和政府创造的良好创新发展环境内,中国制造业将有机会在第四次工业革命来临之际在众多领域内对传统制造业强国实现弯道超车。同时,作为市场经济的主体,企业自身行为决定了企业未来发展前景,企业只有选取适应时代需求的发展模式,才更有机会在产业升级的背景下成功进入高端产品生产领域并在全球主流高端产品市场站稳脚跟。本文分别从政府政策和厂商行为两方面针对性地提出突破进入壁垒的路径建议,从以科教兴国战略支持企业技术进步、发挥我国大国优势为企业扫清政策性阻碍、以“服务型”政府为企业创建良好创新发展环境、以及企业加强自身竞争力这四个维度针对中国企业在突破进入壁垒时面临的困难,提出提高国家综合科研强度、扩大自由贸易范围、完善国家质量管理体系等一系列政策建议以及企业提高产品设计水平、提高产品质量、提高企业营销能力等企业突破进入壁垒的路径建议。
张超[8](2019)在《对外开放对我国汽车产业国际竞争力的影响研究》文中指出汽车产业作为国家经济发展的重要支柱产业,代表着国家整体的工业化水平和竞争力水平。加入WTO后,我国汽车产业不断扩大对外开放,并得以快速发展,与此同时,国际竞争力也在逐步提升,从2009年开始一直稳居世界汽车产销量第一的位置。目前我国已成为世界汽车大国,但并非汽车强国,与世界汽车产销量排名前10的国家相比,我国汽车产业还需要进一步提升。2018年我国国家主席习近平宣布了继续扩大汽车产业对外开放的措施,这对汽车产业的日后发展尤为重要。通过分析对外开放对我国汽车产业国际竞争力产生的影响,可以准确把握机遇并及时采取有效措施,进一步促使我国成为世界汽车强国。本文共分为六章。第一章主要对国内外文献进行了梳理并阐述了选题背景和意义;第二章阐述了产业国际竞争力的相关理论,并从贸易和外资两方面分别分析了汽车产业对外开放影响汽车产业国际竞争力的机理;第三章从产业政策、贸易及外资三方面描述了我国汽车产业对外开放的历程和现状;第四章通过选取的五个指标,分别从整体和产品分类对汽车国际竞争力水平进行了计算和分析,并与其他国家形成对比;第五章运用stata软件,首先对2001-2016年我国汽车产业的面板数据进行研究,然后按照汽车产品分类分别研究了对外开放对汽车(以整车为主)、摩托车、汽摩零部件国际竞争力的影响。最后,根据本文的实证结果提出了对策建议。本文通过理论、现状与实证研究,得出以下结论:(1)通过梳理我国汽车产业的相关政策可知,对外开放的不断扩大主要体现在贸易和外资两方面:①降低进口关税,取消配额、许可证等非关税壁垒措施;②从限制到鼓励整车和零部件的投资、取消国产化限制等。(2)通过评价和对比相关指标,可以了解到我国汽车产业国际竞争力水平整体呈上升趋势,但与其他国家相比,汽车(以整车为主)及零部件两种产品的国际竞争力较弱,摩托车的国际竞争力相对较强。(3)通过控制研发水平、规模经济和人均国内生产总值三个变量进行多元回归分析,研究对外开放对国际竞争力的影响,从而得出贸易开放度和投资开放度对汽车产业国际竞争力产生了显着的正影响。由此可得,扩大对外开放能够促进汽车产业国际竞争力的提升,同时研发水平和规模经济对国际竞争力同样具有显着正向影响。从产品分类来看,贸易开放度和投资开放度能显着促进汽车(以整车为主)和零部件两种产品国际竞争力的提高,投资开放度对摩托车国际竞争力的影响不显着。
周金凯[9](2019)在《产业视角下中美贸易失衡、结构性冲击与美国对华贸易政策》文中指出中美关系是当今世界最具影响力的双边关系之一,两国经贸关系更是双边关系的重中之重。中美贸易总额不断增长的同时,美国对华贸易逆差也在不断扩大。中美贸易发展和失衡问题并存,但贸易失衡问题更为敏感突出。特朗普执政后,尤其对此问题高度关注,并试图通过单边主义政策加以解决。中美对于贸易失衡问题的共识与分歧,在很大程度上影响着双方关系的未来走向。因此,深入研究中美贸易失衡与美国对华贸易政策具有很高的现实意义。贸易逆差是一个宏观经济的总量概念,但贸易竞争更多体现在产业层面,恰恰正是产业竞争对一国产业发展和就业状况产生直接影响。在中美贸易失衡问题上,当前学术研究和政策讨论的关注点多集中在贸易逆差这个总量概念上,以两国间产业竞争为视角的研究略显不足,特别是对产业层面上中美之间的竞争关系究竟如何、这种竞争对美国经济的影响究竟如何、以及美国单纯以贸易逆差的表象作为其对华贸易政策制定的依据,忽略产业竞争因素,是否是实现其政治意图的一种有意为之等等,这些事关两国切身利益的问题,缺乏深入的探讨和研究。因此,从产业视角研究中美贸易失衡对美国对华贸易政策制定的影响,不仅扩展了贸易失衡的理论研究,为中美重新审视对外贸易政策提供理论依据,同时也为我国构建全方位开放的贸易格局战略提供政策制定、评估和改进依据。本文从中美代表性产业贸易失衡的现状和原因入手进行分析。首先,本文参考美国产业就业率、选举政治、中美贸易逆差程度和美国贸易救济措施等因素选定代表性产业,包括纺织业、塑料和橡胶业、金属制造业、化工业、机械制造业、电器及电子设备制造业。接下来,文章对中美代表性产业贸易失衡的现状及原因进行分析。分析表明,美国对华代表性产业的贸易逆差不断增长是经济全球化的必然结果,其与中国全球代表性产业的贸易差额同步变化,二者的比重整体保持平稳,中美贸易逆差变化是相对的。究其原因,中美代表性产业贸易失衡主要是美方贸易统计数据高估、美国企业对华直接投资的贸易替代效应与贸易创造效应、中美产业国际竞争力的变化等因素共同作用的结果。为了深入分析中美贸易失衡与“产业冲击”的关系,本文分别利用贸易与就业、贸易与产出、贸易与工资的回归模型,通过贸易与利润关系的经验分析,研判中美贸易失衡是否对美国代表性产业构成结构性冲击。结果表明:中美贸易对美国代表性产业及其分类下的劳动密集型产业、资本密集型产业和技术密集型产业的就业、产出、工资和利润的影响具有产业差异性,以正向影响为主,并未对美国代表性产业构成结构性冲击。因此,一直以来,美国将中美贸易失衡与“产业冲击”相挂钩对华实施的一系列政策并非基于“产业严重受损”的事实。为了佐证实证分析结果,本文结合“232调查”的主要产品——钢铁和高新技术产品——苹果手机两个典型产业案例,详细剖析了中美高新技术产业贸易失衡的本质和中美钢铁贸易是否对美国钢铁产业构成竞争与冲击,增强了文章的说服力。本文通过中美与日美对比分析,以历史事实阐释美国将中美贸易失衡与“产业冲击”相挂钩是客观事实,还是有意为之。20世纪80年代,日美贸易摩擦全面升级时,美国以日美贸易失衡冲击其产业为由对日本进行贸易制裁,要求减少双方贸易差额。当前中国与日本面临的情形看似一样,但二者却有本质不同,包括:贸易摩擦全面升级时中美与日美的产业发展阶段不同,日美产业结构以竞争为主,中美产业结构以互补为主;中国对美国出口企业涉及美国在华投资公司,日本对美出口企业主要是日本本土企业;日美同属于资本主义国家,而中国是社会主义国家,受意识形态的影响,美国有意加强对华出口管制。结果表明:日美贸易失衡对美国主导产业构成实质性冲击,这与中美贸易失衡有着本质不同。因此,美国大肆宣扬中美贸易失衡对其构成“产业冲击”即存在夸大其词,又有意识形态的偏见。不论美国将中美贸易失衡与“产业冲击”相挂钩是夸大其词,还是有意为之,其目的都是为制定和实施对华贸易政策服务。在中美贸易失衡、产业冲击与美国对华贸易政策方面,美国产业界不仅鼓吹中美贸易失衡威胁国家产业安全,而且直接游说政府和国会,影响美国对华贸易政策。因此,本文以美国产业界(企业和产业利益集团)的态度为联结,基于中美贸易失衡与“产业冲击”的影响,分析了美国对华贸易政策的演变。本文通过对美国产业界的态度分析得出:一方面,在美国企业界中,传统“夕阳产业”企业,如钢铁业和纺织业,受经济全球化负面影响较重,是“中国产业冲击”言论的主要制造者。受益于经济全球化的美国跨国公司则很少关注中美贸易失衡问题;另一方面,在产业利益集团中,主要关注中美贸易失衡和“产业冲击”的是传统制造业的代表,如美国劳联-产联、美国钢铁工人联合会、美国全国制造商协会、美国全国纺织产业委员会等。受益于贸易自由化的利益集团,如美国商会、美国商业圆桌会议等则很少提及中美贸易失衡和“产业冲击”。基于美国产业界的态度,本文对美国对华贸易政策的演变进行了归纳总结,得出结论:中国入世以来,美国对华贸易政策经历了以“交往”为主向以“遏制”为主的转变。其中,小布什政府和奥巴马政府时期,美国主要奉行以“交往”为主的对华贸易政策,中美经贸关系得到迅速发展;特朗普政府时期,美国倾向奉行以“遏制”为主的对华贸易政策,中美经贸关系面临新的考验。这一转变与美国产业利益集团的态度变化密切相关,即长期以来,美国很难通过“贸易交往政策”全面迅速打开中国市场,将中国发展置于“美国规则”约束下。美国需要采取更为强硬的手段改变现有局面,以求在中美战略竞争中进一步遏制中国发展,维护美国的全球霸主地位。中美贸易失衡与“产业冲击”话题正好成为美国实现其对华战略目标的托辞。综合本文分析,在中美贸易失衡的背景下,美国以“产业冲击”为由,对华制定和实施的一系列贸易政策,并非真的构筑在产业严重受损的事实基础上。美国有意将中美贸易失衡与“产业冲击”相挂钩,一方面为迎合利益集团的诉求,以服务于国内选举政治;另一方面旨在借机大肆炒作该问题,将中美贸易问题政治化,最大限度遏制中国发展,维护美国的全球霸主地位。最后,本文针对研究结论,提出加快中国产业升级、多措并举应对中美贸易失衡和防止中美金融战等建议。
王岩[10](2016)在《WTO体制下的我国国际贸易行政诉讼研究》文中研究说明2001年12月11日,我国正式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尽管在入世之前,自行政诉讼制度建立以来,作为涉外行政诉讼的特殊类型,国际贸易行政诉讼在司法实践中客观存在并实际运行着。但是由于其案件数量不多,涉及的领域较窄,长期以来并未引起学术界和实务界的重视,亦未能专门将其法律化、制度化。直至2002年,为了履行建立与WTO相衔接的国际贸易司法审查制度的承诺,最高人民法院先后出台了三部关于审理国际贸易行政案件的司法解释。这三部司法解释与行政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初步构建起了WTO体制下我国国际贸易行政诉讼制度。但是中国毕竟还是一个发展中国家,在全面履行WTO及其他一系列国际协定的过程中,无论在立法、行政,还是司法方面均与WTO要求、其他法治发达国家以及我国入世承诺存在一定的差距。笔者作为一名长期从事行政审判工作的法官,在收集、研究和审理了大量国际贸易行政案件的同时,也见证了入世前后我国国际贸易行政诉讼制度产生和发展的历程。本文运用历史分析、实证分析等研究方法,通过对国际贸易行政诉讼产生的背景、内涵特征、主要原则、法律渊源等方面进行梳理分析,从审查主体、审查范围、审查标准、审查程序等方面对WTO及其成员方的国际贸易司法审查制度进行了比较研究,从而对我国国际贸易行政诉讼原理和制度进行了全面系统的阐释。文章重点通过解读我国现行法律、司法解释对国际贸易行政诉讼制度的一般规定,选取国内外典型案例对几类国际贸易行政案件在司法运行中的实体和程序问题进行实证分析,透视我国国际贸易行政诉讼制度现状,指出该制度与WTO对司法审查的要求尚存在差距,并进而从司法理论及实践、司法改革走向等方面对相关问题解决及国际贸易行政诉讼制度的完善提出若干建议。本文除导言之外,共分为五章。第一章介绍了我国国际贸易行政诉讼制度建立的背景和过程。其一,国际贸易救济制度是在行政法治国际化的背景下产生的。经济全球化所带来的影响和冲击是全方位的,在我国国内公法领域中,经济全球化引领着我国行政法治出现国际化的趋势,主要表现为:行政法律渊源扩大、行政主体范围扩大、行政行为救济力度加强。司法审查制度在WTO体制中居于显着地位,是WTO透明度原则的重要内容,在确保WTO规则可操作性和规范成员方政府权力运行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国际贸易救济法律制度分为WTO体制中(国际)与WTO体制下的成员方(国内)两个层面。这两种司法审查程序既相互独立,互不隶属,又相互影响和制约。当事人在选择这两种司法审查程序时没有先后顺序。成员方需完善本国的司法审查制度,尽量与WTO的要求保持一致,当案件提交DSB时需要让渡主权接受审查;而WTO司法审查对成员方国内司法制度有较大的依赖性,受到成员方司法审查实体性标准限制,其裁决的效力亦需要成员方国内司法审查来补强。其二,WTO协定中有关司法审查的规定具有审查主体多样性和独立性,审查范围广泛性,审查标准原则性的特点。根据WTO协定的要求,我国在《入世议定书》和《加入工作组报告书》中就我国国内维持或建立相关制度,以及司法审查的范围和内容作出了承诺。我国国际贸易司法救济制度就是在履行WTO要求和入世承诺的大背景下建立的。只不过我国采取了与西方“司法审查”相对应的“行政诉讼”的提法。这一术语和制度是我国借鉴大陆法系和日本法相关制度引进的。我国的司法审查是通过行政诉讼活动来实现的,中国的司法审查制度就是依据行政诉讼法建立起的行政诉讼制度,它与西方的司法审查制度在历史传统、基本内涵、审查范围和审查依据等方面都存在着本质的不同。第二章是对我国国际贸易行政诉讼制度的概述。主要内容包括国际贸易行政诉讼的概念特征、法律渊源、主要原则以及我国对国际贸易行政诉讼制度的现行规定。国际贸易行政诉讼是指人民法院对被诉国际贸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以解决特定范围内的国际贸易行政争议的活动和制度。其主要涉及国际贸易领域,审查对象是国际贸易行政行为,受涉外行政法律规范调整,系涉外行政诉讼的特殊类型。国际贸易行政诉讼的基本特征为受案范围具有专项性、原告或第三人具有涉外性、与WTO法有着密切的联系、诉讼原则具有特殊性。国际贸易行政诉讼功能和目的为履行WTO要求和我国入世承诺、保护国际贸易参加者权益、监督国际贸易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国际贸易行政诉讼的国际法渊源包括WTO协定和中国入世法律文件,国内法渊源又可区分为实体法渊源和程序法渊源。国际贸易行政诉讼主要原则可归纳为:司法最终解决原则、司法审查有限原则、有限职权主义原则、平等保护和正当程序原则。我国现行法律对国际贸易行政诉讼制度的规定包括两部分,即行政诉讼法涉外部分的一般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国际贸易行政案件一系列司法解释中的特别规定。三部专门的司法解释分别对我国国际贸易行政案件的审判机构、管辖法院、审查范围、审理标准、法律适用和裁判方式做了规定。第三章运用比较分析、历史分析等研究方法,从审查主体、审查范围、审查标准以及对国际条约的法律适用四个方面,对WTO主要成员方的国际贸易司法审查制度与我国国际贸易行政诉讼制度进行了剖析研究。文章最终结合我国现行法律的规定,对我国国际贸易行政诉讼的审查主体、审查范围、审查标准、法律适用进行了明确。其一,在审查主体上,我国国际贸易行政诉讼采取的是普通法院审理模式,由中级以上人民法院的行政审判庭负责审理相关案件。其二,在审查范围上,我国国际贸易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为国际贸易具体行政行为,利害关系人在提起诉讼时可以一并要求对国务院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进行附带性审查。其三,在审查标准上,除依照普通行政诉讼的合法性审查标准外,在案件审理时还区分事实和法律问题,确立了案卷审查和最佳证据原则,适当放宽了审查标准。在某些特定的行政执法领域,行政机关更加具有专业优势,其对事实认定和不确定法律概念的法律适用享有排除司法审查的“判断余地”。最后,在法律适用上,我国国际贸易行政诉讼应以法律和行政法规作为适用依据,不能直接适用WTO规则。但是根据有约必守原则,在适用国内法时还应尽量作出与WTO规则一致的解释,使得国际条约能够在国内得到遵守。第四章对实践中几类典型国际贸易行政诉讼进行了实证分析。首先,在与国际货物贸易有关的行政诉讼中,以比较具有代表性反倾销(反补贴)、海关估价行政诉讼为例,结合我国法律规定分别从受案范围、原告资格、事实审查和举证责任规则方面进了梳理和分析。通过上述理论和实证分析,可以起到以点带面的作用,一方面进一步清晰了类案审理时应把握的审查规则和尺度,另一方面也指出了我国现有规定与WTO规则要求存在的差距,找到了修正完善的方向。其次,在与国际服务贸易有关行政诉讼中,结合国际贸易和我国自由贸易试验区的具体实践,着重介绍了国际服务投资领域的负面清单管理模式,从而指出在服务投资准入方面,对于行政备案不应一律排除在人民法院的受案范围,而应结合法律条文的规定对行政备案的性质予以具体区分,许可性的备案应属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再次,在与国际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行政诉讼中,结合我国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制度,对该类案件审理过程中可能遇见的程序和实体问题进行了探讨。主要介绍了在我国知识产权侵权采取行政和司法并行的双轨救济制度下,知识产权诉讼中的民行冲突问题,以及人民法院应对这一问题司法政策的演变过程,进而提出成立知识产权法院是解决该问题的必然选择。最后,在其他与贸易有关的行政诉讼中,以反垄断行政诉讼为例,通过梳理反垄断行政执法行为及行政程序,从而明确了不同反垄断执法行为的执法主体和行政诉讼的被告。此外,还对司法实践中争议较多的反垄断行政执法程序与民事诉讼程序冲突竞合,以及反垄断民事诉讼与行政诉讼程序的交叉竞合问题的解决,结合相关理论和法律依据提出了自己的解决方案。第五章关于我国国际贸易行政诉讼制度完善的构想。与WTO对成员方国际贸易救济法律制度的要求相比,我国国际贸易行政诉讼制度由于受本国法治发展程度的限制,主要不足表现在受案范围还比较狭窄,与国际上通行的“司法最终解决原则”还有一定的差距。该章通过将我国法律规定与WTO协定对成员方国际贸易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要求进行对照,认为应将国际贸易行政终局行为、行政指导等非强制性行政行为纳入到司法审查的范围,进一步扩大对抽象行政行为的审查范围。文章结合具体理论和国外的实践,从可行性和必要性两个方面进行了分析论述,并对相应的司法审查机制进行了规划设计。我国现有的国际贸易行政案件审理机构的专业性有待提高,行政诉讼机制影响审判效率。随着国际贸易行政案件数量逐渐增多,受案范围不断扩大,法院办案压力也大大增加,会对行政审判的质效产生不利影响。从长远发展的角度来看,在我国设立专门的国际贸易法院很有必要,而且切实可行,只有这样才能满足变化着的国际贸易行政诉讼发展的需要。在具体设计和构建上,我们仍可以采取小范围试点的方式,在部分国际贸易行政案件较多的省市设立国际贸易法院,完善国际贸易行政诉讼的实体和程序规则。以后在时机和经验都成熟的基础之上,再根据实践发展的需要在全国其他条件具备的省市推广。
二、加入WTO对我国整车企业的影响分析(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加入WTO对我国整车企业的影响分析(论文提纲范文)
(1)WTO框架下中美贸易争端中的法律技术脱节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内容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第一节 研究背景 |
一、中美贸易争端解决对中国贸易发展的重要性 |
二、WTO争端解决机制对中美争端解决的重要意义 |
三、中美法律技术脱节和中美贸易争端的关系 |
第二节 研究意义 |
一、理论意义 |
二、现实意义 |
第三节 文献综述 |
一、关于法律技术脱节的研究 |
二、关于WTO争端解决机制的研究 |
三、关于中美贸易争端的研究 |
四、关于中国贸易法律技术的研究 |
五、关于美国贸易法律技术的研究 |
六、关于中美贸易发展和战略的研究 |
七、关于中国发展战略和实力的研究 |
八、研究现状评述及启示 |
第四节 研究内容 |
一、研究范畴 |
二、研究重点、难点和创新 |
三、研究思路 |
第一章 法律技术脱节的内涵与外延 |
第一节 法律技术的概念发展及特征 |
一、法律技术的概念渊源 |
二、法律技术的概念拓展 |
三、法律技术的特性 |
第二节 法律技术脱节的基本内容 |
一、法律技术脱节的内涵 |
二、法律技术脱节的原因和特征 |
第三节 法律技术脱节的影响 |
一、法律技术脱节在国内领域的影响 |
二、法律技术脱节在国际领域的影响 |
第四节 本章小结 |
第二章 WTO框架下中美法律技术脱节的背景分析 |
第一节 WTO的发展与现状 |
一、WTO制度发展 |
二、WTO规则体系的困境 |
第二节 中国对美国贸易法律技术脱节背景 |
一、入世后中国贸易发展概况、特点和前景 |
二、中国对美贸易战略演变 |
三、中国贸易法与WTO规则关系 |
第三节 美国对中国贸易法律技术脱节背景 |
一、2001 年至今美国贸易发展概况、特点和前景 |
二、美国对华贸易战略演变 |
三、美国贸易法与WTO规则关系 |
第四节 本章小结 |
第三章 中美贸易争端的法律技术脱节案例表现 |
第一节 中国诉美国的WTO争端案件统计与分析 |
一、年度起诉案件变化规律 |
二、美国应诉方式法律性强 |
三、从案件结果看 |
第二节 美国诉中国的WTO争端案件统计与分析 |
一、年度起诉案件变化规律 |
二、案件涉及传统贸易和美国优势领域 |
三、中国应诉方式政治性强 |
四、从案件结果看 |
第三节 本章小结 |
第四章 中美在WTO实体法领域的法律技术脱节 |
第一节 中美贸易争端涉及的实体法领域概况 |
第二节 中美实体法领域的法律技术脱节内容和特点 |
一、涉案WTO实体法规下中美法律技术脱节的内容 |
二、涉案WTO实体法规下中美法律技术脱节的特点 |
第三节 中美实体性法律技术脱节的原因 |
一、实体性立法领域的原因 |
二、实体法适用领域的原因 |
第五章 中美在WTO程序法领域的法律技术脱节 |
第一节 中美“双反”案件中程序性的法律技术脱节 |
一、AD和 SCM中的程序性规定 |
二、中美涉反倾销或反补贴程序案的概况 |
三、中美在双反领域中的程序性法律技术脱节 |
第二节 中美在DSU程序中的法律技术脱节 |
一、DSU程序性规定 |
二、中美WTO争端案件涉DSU程序概况 |
三、中美在DSU程序下的法律技术脱节 |
第三节 中美WTO争端中程序性法律技术脱节的原因 |
一、程序价值理念不一致 |
二、程序性立法差异 |
三、程序法适用差异 |
第六章 WTO体系下中国的贸易法律技术调整方案 |
第一节 贸易法价值合法化 |
一、维护WTO多边贸易体制 |
二、坚持自由贸易和公平贸易原则 |
三、实体法和程序法并重原则 |
第二节 中国对美贸易立法技术调整方案 |
一、平衡内外的立法方针 |
二、调整立法机制和机构 |
三、确立科学的立法规范 |
第三节 中国对美贸易法律适用技术调整方案 |
一、法律适用部门分工专业化机制化 |
二、积极主动参与国际贸易争端解决 |
三、建立与立法机构的反馈机制 |
四、转变“第三方”思维,实践中提高对实体法的解释能力 |
结论 |
参考文献 |
一、中文参考文献 |
(一)中文着作 |
(二)中文译着 |
(三)中文论文 |
(四)中文学位论文 |
二、英文参考文献 |
(一)英文着作 |
(二)英文论文 |
三、相关网站数据库 |
附件:中美提交WTO争端案件统计(2001-2019) |
致谢 |
(2)功能视角下的中国涉外技术转让制度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绪论 |
1.1 研究背景及意义 |
1.2 文献综述 |
1.2.1 国外研究现状 |
1.2.2 国内研究现状 |
1.2.3 国内外研究现状的评价 |
1.3 研究方法 |
1.4 本文的创新之处 |
第2章 涉外技术转让制度的基本理论 |
2.1 涉外技术转让制度的基本界定 |
2.1.1 技术 |
2.1.2 涉外技术转让 |
2.1.3 涉外技术转让制度 |
2.2 涉外技术转让制度的理论根据 |
2.2.1 技术差距理论 |
2.2.2 技术转让选择理论 |
2.2.3 技术转让制度南北差异理论 |
2.3 涉外技术转让制度的功能 |
2.3.1 确保涉外技术转让活动顺利进行 |
2.3.2 提升本国技术及自主创新能力 |
第3章 中国涉外技术转让制度的现状 |
3.1 中国涉外技术转让制度的法律渊源及主要内容 |
3.1.1 涉外技术转让制度的国内法渊源及主要内容 |
3.1.2 涉外技术转让制度的国际法渊源及主要内容 |
3.2 中国现行涉外技术转让制度的内在理念 |
3.2.1 “以市场换技术”提升本国技术水平以实现更高层次发展 |
3.2.2 保护本国弱势企业 |
3.2.3 平衡国际促进技术转让与保护知识产权的力量 |
第4章 中国涉外技术转让制度功能实效的检视 |
4.1 中国涉外技术转让制度功能实效的回顾 |
4.2 “确保涉外技术转让活动顺利进行”的功能受阻 |
4.2.1 发达国家对我国现行制度的质疑 |
4.2.2 对发达国家质疑的分析 |
4.2.3 发达国家质疑对我国的警示 |
4.3 “提升本国技术及自主创新能力”的功能受限 |
4.3.1 “建设创新型国家”对我国制度提出新的要求 |
4.3.2 现行制度设计与新要求的匹配度不佳 |
4.4 中国涉外技术转让制度功能实效不佳的成因 |
4.4.1 理念未能及时更新 |
4.4.2 因部分规范未及时修改而授人以柄 |
4.4.3 因法律规范缺乏系统性导致缺位与冲突并存 |
第5章 中国完善涉外技术转让制度的建议 |
5.1 确立“以引进促竞争”的内在理念 |
5.2 实现国内涉外技术转让制度的体系化 |
5.2.1 调整法律规范以避免缺位与冲突 |
5.2.2 及时修正可能的争议规范 |
5.3 区别贸易与投资的不同属性进行国内立法 |
5.4 完善双边(区域)条约中的技术转让规则 |
5.5 构建公平合理的技术转让多边规则 |
结论 |
致谢 |
参考文献 |
(3)TTIP协定中的监管合作法律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导论 |
1.1 背景分析 |
1.2 问题的提出 |
1.3 研究意义 |
1.3.1 理论意义 |
1.3.2 实践意义 |
1.4 国内外文献综述 |
1.4.1 监管合作概述 |
1.4.2 监管合作中的主要制度及措施 |
1.4.3 监管合作中的法律问题 |
1.4.4 监管合作对中国的启示 |
1.4.5 文献综述小结与评论 |
1.5 主要内容与基本观点 |
1.5.1 研究内容 |
1.5.2 基本观点 |
1.6 研究方法 |
1.7 重点难点与创新之处 |
1.7.1 重点难点 |
1.7.2 创新之处 |
第2章 TTIP监管合作议题的基本框架及主要内容 |
2.1 深度一体化FTA对监管合作的需求 |
2.2 监管合作方式的主要类型化 |
2.3 TTIP监管合作章节规范性研究 |
2.3.1 TTIP与CPTPP监管合作章节文本比较 |
2.3.2 TTIP中的良好监管实践章节文本解析 |
2.3.3 TTIP中的监管合作章节文本解析 |
2.4 小结 |
第3章 监管规则制定机构参与TTIP监管合作议题 |
3.1 欧美监管规则制定制度差异 |
3.1.1 欧美监管法规制定差异 |
3.1.2 欧美监管规则制定差异 |
3.1.3 欧美标准化制度差异 |
3.2 欧美监管规则差异问题探析 |
3.2.1 欧美监管差异与非关税壁垒关系 |
3.2.2 欧美立法机构监管合作的历史与经验 |
3.2.3 欧美监管规则制定机构监管合作的主要模式 |
3.3 监管规则制定机构在TTIP监管合作中的作用 |
3.3.1 TTIP监管合作议题的法理基础 |
3.3.2 TTIP中的立法机构监管合作 |
3.4 小结 |
第4章 TTIP监管合作议题中的技术性监管规则 |
4.1 技术性监管规则与非关税贸易壁垒的关系 |
4.2 多边贸易体系对TTIP监管合作的影响 |
4.2.1 WTO对自由贸易协定的限制 |
4.2.2 TBT协定对技术性监管规则的限制 |
4.2.3 TTIP技术性监管规则监管合作对非缔约国的影响 |
4.3 TTIP监管合作议题中的技术性监管规则 |
4.3.1 欧美技术性法规异同与协调 |
4.3.2 欧美标准及标准化异同与协调 |
4.3.3 欧美合格评定程序异同与协调 |
4.4 TTIP技术性监管规则监管合作的主要方式 |
4.5 小结 |
第5章 TTIP监管合作议题中的行业个案分析 |
5.1 TTIP汽车行业监管合作个案分析 |
5.1.1 欧盟汽车技术法规和标准 |
5.1.2 美国汽车技术法规和标准 |
5.1.3 TTIP汽车行业监管合作制度创新与解析 |
5.2 TTIP中医药行业的监管合作个案分析 |
5.2.1 欧盟医药行业监管现状 |
5.2.2 美国医药行业监管现状 |
5.2.3 国际药品监管合作的类型 |
5.2.4 欧美医药监管差异原因解读 |
5.2.5 TTIP医药监管合作制度创新与解析 |
5.3 小结 |
第6章 中国对TTIP监管合作议题的因应 |
6.1 FTA中监管合作议题的重要性 |
6.2 我国参与国际监管合作的建议 |
6.3 良好监管实践对我国监管规则制定的借鉴 |
6.4 TTIP监管合作议题对我国FTA谈判的启示 |
6.5 小结 |
第7章 结论 |
参考文献 |
附录 |
致谢 |
个人简历 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
(4)中国汽车产业发展概况(论文提纲范文)
一、 引言 |
二、 发展历程 |
(一)从无到有(1949~1978年) |
(二)从小到大(1978~2004年) |
(三)战略转移(2004~2008年) |
(四)由大变强(2008年至今) |
三、 产业现状 |
四、 主要产业政策和汽车产业的发展 |
(一)股比放开政策 |
(二)关税调整政策 |
五、 汽车产业发展存在的问题 |
六、 政策建议 |
(5)基于“制度逻辑-注意力-回应”的技术创新机理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1 绪论 |
1.1 研究背景 |
1.1.1 现实背景 |
1.1.2 理论背景 |
1.2 研究问题 |
1.3 研究意义 |
1.3.1 理论意义 |
1.3.2 现实意义 |
1.4 研究内容与结构安排 |
1.4.1 研究内容 |
1.4.2 结构安排 |
1.5 研究方法与技术路线 |
1.5.1 研究方法 |
1.5.2 技术路线 |
1.6 主要创新点 |
2 文献综述 |
2.1 技术创新影响因素及影响机理 |
2.1.1 政府支持与技术创新 |
2.1.2 市场要素与技术创新 |
2.1.3 组织认知与技术创新 |
2.2 制度逻辑 |
2.2.1 制度逻辑理论的发展 |
2.2.2 制度逻辑的定义 |
2.2.3 制度逻辑的基本特征 |
2.2.4 多元制度逻辑间关系机制的研究 |
2.2.5 制度逻辑与企业技术创新的研究 |
2.2.6 制度逻辑理论的适用性 |
2.3 企业回应 |
2.3.1 企业回应方式 |
2.3.2 企业回应的影响因素 |
2.3.3 企业回应及创新行为相关研究 |
2.3.4 企业回应视角的适用性 |
2.4 企业注意力 |
2.4.1 注意力的基本构念 |
2.4.2 注意力理论视角的基本假设 |
2.4.3 注意力的过程性特征 |
2.4.4 注意力的影响因素 |
2.4.5 企业注意力与技术创新相关研究 |
2.4.6 注意力理论视角的适用性 |
2.5 制度逻辑、企业注意力、企业回应构念间关系 |
2.6 本章小结 |
3 研究设计 |
3.1 研究框架构建 |
3.2 外部制度逻辑研究范围界定 |
3.2.1 数据收集 |
3.2.2 制度逻辑要素分析 |
3.2.3 制度逻辑分类整合及整体性特征 |
3.2.4 制度逻辑研究范围界定 |
3.3 研究对象选择 |
3.3.1 选择性抽样原则 |
3.3.2 典型性抽样原则 |
3.4 本章小结 |
4 政府驱动逻辑与市场逻辑识别及其关系机制 |
4.1 汽车产业发展背景 |
4.2 研究设计 |
4.2.1 分析框架构建 |
4.2.2 研究方法选择 |
4.2.3 数据收集 |
4.3 数据分析 |
4.4 双重制度逻辑的逻辑要求演化 |
4.4.1 政府驱动逻辑演化 |
4.4.2 市场逻辑演化 |
4.5 双重制度逻辑间相互关系及作用强度演化 |
4.5.1 双重制度逻辑间动态关系模式 |
4.5.2 双重制度逻辑的作用强度演化 |
4.5.3 双重制度逻辑的演化机制 |
4.6 不同组织身份的企业对外部制度逻辑的主观考量 |
4.6.1 国有企业对双重制度逻辑的主观考量 |
4.6.2 民营企业对双重制度逻辑的主观考量 |
4.7 本章小结 |
5 企业对双重制度逻辑的注意力选择 |
5.1 研究设计 |
5.1.1 案例选择 |
5.1.2 数据来源与数据收集 |
5.1.3 研究方法选择 |
5.2 上汽与吉利的注意力视角 |
5.3 上汽与吉利的注意力配置过程对比分析 |
5.4 注意力配置的形成机制 |
5.5 企业的注意力选择 |
5.5.1 国有企业的注意力选择 |
5.5.2 民营企业的注意力选择 |
5.6 企业的注意力选择对技术创新的影响 |
5.7 本章小结 |
6 企业的回应行为及其对技术创新的影响 |
6.1 研究设计 |
6.1.1 案例选择 |
6.1.2 数据来源与数据收集 |
6.1.3 研究方法选择 |
6.2 企业对政府驱动逻辑的回应行为分析 |
6.2.1 一汽与吉利回应行为对比 |
6.2.2 一汽与吉利回应特征对比 |
6.2.3 一汽与吉利回应行为的形成机制 |
6.3 企业对市场逻辑的回应行为分析 |
6.3.1 一汽与吉利回应行为对比 |
6.3.2 一汽与吉利回应行为的特征 |
6.3.3 一汽与吉利回应行为的形成机制 |
6.4 企业回应模式及其与注意力选择的对应关系 |
6.4.1 政府驱动逻辑与企业回应模式 |
6.4.2 市场逻辑与企业回应模式 |
6.4.3 注意力选择与企业回应模式的对应关系 |
6.5 企业回应对技术创新的影响及机理阐述 |
6.5.1 国有企业 |
6.5.2 民营企业 |
6.5.3 整体机理整合 |
6.6 本章小结 |
7 研究结论与展望 |
7.1 研究结论 |
7.2 理论贡献 |
7.3 管理启示 |
7.4 研究局限与展望 |
参考文献 |
附录A 制度逻辑研究范围界定分析案例 |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科研项目及科研成果 |
致谢 |
作者简介 |
(6)WTO规则视角下的中美贸易冲突研究 ——以美国301调查的合法性为切入点(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第一章 中美贸易冲突的现状及其原因分析 |
第一节 中美贸易摩擦的现状与问题 |
一、中美双边贸易与投资的现状 |
二、中美货物贸易摩擦 |
三、中美服务贸易摩擦 |
四、中美贸易差额 |
第二节 中美贸易冲突的原因 |
一、中美贸易冲突的经济根源 |
(一)国际经济竞争 |
(二)贸易保护主义 |
二、中美贸易冲突的政治原因 |
(一)特朗普政府“美国利益优先”战略 |
(二)美国国内“精英的美国”与“传统的美国”激烈博弈 |
(三)中期选举 |
三、中美贸易冲突的其他原因 |
(一)国际分工、产业新格局 |
(二)外国来华直接投资 |
第二章 中美贸易冲突导火索——美国“301”调查 |
第一节 美国“301条款”的立法背景及发展历程 |
一、立法背景 |
二、发展历程 |
(一)《1974 年贸易法》第301 节 |
(二)《1979 年贸易协定法》 |
(三)《1984 年贸易与关税法》 |
(四)《1988 年综合贸易与竞争法》 |
第二节 美国“301条款”的立法内容及基本程序 |
一、立法内容 |
(一)“一般301条款” |
(二)“特别301条款” |
(三)“超级301条款” |
二、“301”调查基本程序 |
(一)发起调查 |
(二)磋商 |
(三)贸易代表作出决定 |
(四)实施措施 |
第三节 WTO规则下的“301”调查的合法性研究 |
一、“301”调查行为的本身合法性分析 |
二、“301”调查制裁措施的违法性分析 |
(一)“301”调查制裁措施是对WTO最惠国待遇原则的违反. |
(二)“301”调查制裁措施是对WTO自由贸易原则的违反 |
(三)“301”调查制裁措施是对WTO争端解决机制的违反 |
第四节 2018 年对华“301”调查报告主要内容 |
一、不公平技术转让 |
二、中国的歧视性许可 |
三、对外投资 |
四、未经授权侵入美国商业计算机系统窃取网络知识产权和敏感技术信息 |
五、中国的其他法律、政策和实践 |
第三章 中美贸易冲突下的知识产权问题 |
第一节 中美知识产权争议 |
一、1991 美国对华“301”调查 |
二、1994 美国对华“301”调查 |
三、1996 美国对华“301”调查 |
四、2017 年美国对华“301”调查 |
第二节 从欧共体诉美国“301”条款案看中美知识产权冲突 |
一、案情简述 |
(一)双方主张 |
(二)争议焦点 |
二、专家组报告 |
三、中美知识产权争端的借鉴意义 |
第三节 WTO规则视角下的中美知识产权争端分析 |
一、《中国入世议定书》中关于知识产权方面的承诺 |
二、入世后中国知识产权法的修订 |
(一)《专利法》的相关修订 |
(二)《商标法》的相关修订 |
(三)《着作权法》的相关修订 |
三、WTO规则下的2017 年中美知识产权争端 |
(一)“市场换技术”政策本身并非强制技术转让,是合同意思自治体现 |
(二)援引TRIPS授予权利的例外规定抗辩 |
(三)中国技术进口规定符合WTO差别待遇原则 |
(四)中国采取反制的国际法依据 |
第四章 中美贸易冲突的解决建议 |
第一节 磋商 |
一、合意方式化解纷争保护当事人利益 |
二、磋商程序是对司法程序解决争端的补充 |
第二节 贸易报复 |
一、中止减让关税 |
二、非关税措施 |
第三节 通过WTO争端解决机制以及建立中美双方争端解决机制解决纠纷 |
一、利用WTO争端解决机制的必要性 |
二、尝试建立中美双方争端解决机制解决纠纷 |
第四节 改善外商投资环境,积极推动《中美双边投资协议》的签订. |
一、加快建立以《外商投资法》为基础的外商投资法律体系建设. |
二、推动中美双边投资协定的签订 |
三、逐步取消或放宽外商投资限制,营造公平的外商投资环境 |
第五节 中国进一步开放市场,降低关税,消除非关税避垒 |
一、主动扩大进口,促进贸易平衡 |
二、降低金融、通讯、互联网服务市场的门槛,加强网络安全执法和监管 |
三、加快进入WTO《政府采购条例》 |
四、建立中美自由贸易区 |
第六节 中国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力度 |
一、完善知识产权法律体系、加大执法力度,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 |
二、加快知识产权预警机制的建设 |
三、提高全民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加大知识产权人才培养力度 |
四、全国范围内的知识产权法院建设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7)制造业产业升级背景下制造业企业进入壁垒及其突破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选题背景及研究意义 |
二、文献综述 |
三、研究理论基础 |
四、论文创新点、难点及研究方法 |
五、数据来源综述 |
第一章 制造业产业升级背景和趋势 |
第一节 全球制造业产业升级背景及趋势 |
一、美德引领的全球制造业产业升级背景 |
二、美国“工业互联网”时代制造业发展现状及趋势 |
三、德国“工业4.0”时代制造业发展现状及趋势 |
四、其他发达国家制造业发展现状及趋势 |
五、发展中国家制造业发展现状及趋势 |
第二节 中国制造业产业升级背景及趋势 |
一、中国制造业产业升级背景及必然性 |
二、中国制造业产业升级目标-进入全球高端产品市场 |
三、中国制造业企业进入高端产品市场面临的挑战 |
第二章 中国制造业企业在高端产品市场面临的进入壁垒 |
第一节 绝对成本优势进入壁垒 |
一、中国企业面临的技术劣势 |
二、中国企业面临的创新劣势 |
三、中国企业面临的管理能力劣势 |
四、中国企业面临的产业链一体化劣势 |
第二节 产品差异进入壁垒 |
一、在位者寡头企业的占先优势 |
二、在位者寡头企业的销售网络优势 |
三、中国企业面临的广告壁垒 |
四、中国企业面临的文化差异壁垒 |
第三节 政策性进入壁垒 |
一、中国企业面临的政策性法律法规进入壁垒 |
二、中国企业海外收购受到的限制 |
第四节 其他进入壁垒 |
一、自然垄断行业 |
二、中国企业面临的规模经济进入壁垒 |
第三章 中国制造业企业突破进入壁垒的主要困难 |
第一节 突破技术劣势的困难 |
一、在位者寡头企业的专利优势 |
二、突破尖端技术的困难 |
三、我国质量标准的落后 |
第二节 突破在位者寡头垄断企业占先优势的困难 |
一、信息不对称造成的消费者转换成本 |
二、突破在位者企业销售网络优势的困难 |
三、在位者寡头垄断企业受到的地方保护 |
第三节 中国的市场经济地位不受承认 |
第四节 中国产业政策在不同所有制企业间的倾斜 |
第四章 突破制造业高端产品市场进入壁垒的经验 |
第一节 日本、韩国的历史经验 |
一、日本产业政策经验 |
二、日本企业的经验 |
三、韩国产业政策经验 |
四、韩国企业的经验 |
第二节 我国成功突破制造业高端产品市场进入壁垒企业的经验 |
一、标杆企业选择-中国华为 |
二、华为突破技术垄断经验 |
三、华为突破产品差异进入壁垒经验 |
第三节 突破制造业高端产品市场进入壁垒的经验总结 |
一、日、韩产业政策经验总结 |
二、中、日、韩企业突破全球高端产品市场进入壁垒经验总结 |
第五章 产业升级背景下突破制造业高端产品市场进入壁垒的路径和对策 |
第一节 以科教兴国战略为企业突破进入壁垒提供科技支撑 |
一、加大科教投入占GDP的比重 |
二、促进政府、科研机构和企业的合作 |
三、延长“五年规划”对战略性产业的支持时间 |
四、打造适应智能制造时代的配套教育、科研体系 |
第二节 发挥大国优势为企业进入海外高端产品市场清扫障碍 |
一、扩大自由贸易谈判的范围和深度 |
二、扩大政府间商务谈判范围和谈判频率 |
三、加强对“中国制造”系统性地宣传工作、打造中国“品牌簇” |
四、强化政府对战略性海外收购的支持 |
第三节 以体制机制创新为企业创设突破壁垒的发展环境 |
一、提高质量管理体系标准 |
二、完善创新推动的政府管理体制 |
三、完善创新推动型财政体系 |
四、利用国有企业优势填补产业链空缺 |
第四节 加强企业突破壁垒的能力 |
一、提高技术创新和产品设计实力 |
二、提高产品质量 |
三、提高营销能力 |
结语 |
参考文献 |
附录 |
附录1 |
附录2 |
后记 |
(8)对外开放对我国汽车产业国际竞争力的影响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1 引言 |
1.1 论文的选题背景及意义 |
1.1.1 选题背景 |
1.1.2 选题意义 |
1.2 国内外相关研究综述 |
1.2.1 汽车产业国际竞争力的研究综述 |
1.2.2 对外开放对国际竞争力影响的研究综述 |
1.3 论文的研究思路和方法 |
1.3.1 研究思路 |
1.3.2 研究方法 |
1.4 论文的难点和可能的创新与不足 |
1.4.1 论文的难点 |
1.4.2 可能的创新与不足 |
2 对外开放对汽车产业国际竞争力影响的理论分析 |
2.1 产业国际竞争力的理论基础 |
2.1.1 比较优势理论 |
2.1.2 波特竞争优势理论 |
2.2 汽车产业对外开放对国际竞争力影响的机理分析 |
2.2.1 贸易开放影响我国汽车产业国际竞争力的机理分析 |
2.2.2 外资开放影响我国汽车产业国际竞争力的机理分析 |
3 我国汽车产业对外开放历程与现状 |
3.1 我国汽车产业政策的发展历程 |
3.1.1 我国汽车产业的发展历程 |
3.1.2 我国汽车产业贸易政策的发展历程 |
3.1.3 我国汽车产业外资政策的发展历程 |
3.2 我国汽车产业贸易的现状分析 |
3.2.1 我国汽车产业出口贸易现状分析 |
3.2.2 我国汽车产业进口贸易现状分析 |
3.3 我国汽车产业引入外资的现状 |
3.3.1 我国汽车产业引入外资的历程 |
3.3.2 我国汽车产业引入外资的现状 |
4 我国汽车产业国际竞争力评价 |
4.1 汽车产业国际竞争力指标体系的构建 |
4.1.1 指标的选取及分析 |
4.1.2 指标分析方法 |
4.2 指标的计算与分析 |
4.2.1 国际市场占有率 |
4.2.2 贸易竞争优势指数 |
4.2.3 显示性比较优势指数 |
4.2.4 出口增长优势指数 |
4.2.5 质量竞争指数 |
5 对外开放影响我国汽车产业国际竞争力的实证分析 |
5.1 变量的选取与数据来源 |
5.1.1 变量的选取 |
5.1.2 数据来源和处理说明 |
5.2 模型的设定和相关实证分析 |
6 扩大与优化对外开放提升我国汽车产业国际竞争力的对策建议 |
6.1 促进汽车出口规模增加 |
6.2 优化引入外资的效果 |
6.3 加大对技术研发的投资,促进汽车产业技术的提高 |
参考文献 |
攻读硕士学位期间发表的科研成果 |
致谢 |
(9)产业视角下中美贸易失衡、结构性冲击与美国对华贸易政策(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导论 |
1.1 选题背景 |
1.2 研究意义 |
1.2.1 理论意义 |
1.2.2 实践意义 |
1.3 文献综述 |
1.3.1 中美贸易失衡成因的研究 |
1.3.2 美国对华贸易政策制定的依据 |
1.3.3 贸易失衡、产业冲击与对华贸易政策制定的研究 |
1.3.4 现有文献述评 |
1.4 研究内容与研究思路 |
1.4.1 研究内容 |
1.4.2 研究技术路线图 |
1.5 研究方法、数据资料的取得及论文可行性 |
1.5.1 研究方法 |
1.5.2 数据资料的取得及论文可行性 |
1.6 拟创新点 |
第2章 中美代表性产业贸易失衡的现状及原因分析 |
2.1 中美代表性产业的选取 |
2.1.1 中美贸易失衡主要来自制造业 |
2.1.2 中美代表性产业的选取依据 |
2.2 中美代表性产业贸易失衡的现状 |
2.2.1 中美代表性产业贸易差额整体呈上升态势 |
2.2.2 中美产业贸易差额占中国全球同类贸易差额的比重保持平稳 |
2.3 中美代表性产业贸易失衡的原因分析 |
2.3.1 美方统计口径对中美贸易失衡程度存在严重高估 |
2.3.2 美国对华直接投资加剧了中美代表性产业贸易失衡 |
2.3.3 中国产业国际竞争力逐步上升,美国逐步下降 |
2.4 本章小结 |
第3章 中美贸易失衡对美国代表性产业结构性冲击的分析 |
3.1 中美贸易失衡对美国代表性产业产出的影响 |
3.1.1 美国代表性产业产出的现状 |
3.1.2 贸易与产出模型 |
3.1.3 实证分析 |
3.2 中美贸易失衡对美国代表性产业利润的影响 |
3.2.1 中美代表性产业贸易失衡的变化分析 |
3.2.2 美国代表性产业利润的变化分析 |
3.2.3 中美代表性产业贸易失衡与产出利润的关系 |
3.3 中美贸易失衡对美国代表性产业就业的影响 |
3.3.1 美国代表性产业就业的现状 |
3.3.2 贸易与就业模型 |
3.3.3 实证分析 |
3.4 中美贸易失衡对美国代表性产业工资的影响 |
3.4.1 美国代表性产业工资的现状 |
3.4.2 贸易与工资模型 |
3.4.3 实证分析 |
3.5 中美贸易中的典型产业案例分析 |
3.5.1 中美钢铁贸易与产业竞争 |
3.5.2 iPhone手机全球价值链与中美贸易失衡 |
3.6 本章小结 |
第4章 产业冲击视角下中美贸易失衡与日美贸易失衡的对比分析 |
4.1 日美贸易摩擦的简要回顾 |
4.2 日美汽车产业贸易失衡与产业竞争 |
4.2.1 日美汽车贸易差额是双方贸易失衡的主要来源 |
4.2.2 日美汽车产业贸易以直接竞争为主 |
4.2.3 日美汽车产业竞争与“自愿出口限制” |
4.3 日美半导体产业贸易失衡与产业竞争 |
4.3.1 日美半导体产品的国际市场竞争激烈 |
4.3.2 日美半导体协定与美国竞争力的恢复 |
4.4 中美贸易失衡的本质异于日美贸易失衡 |
4.4.1 贸易摩擦全面升级时中日所处的产业发展阶段不同 |
4.4.2 中日对美国直接投资的开放程度不同 |
4.4.3 贸易失衡对美国产业就业的影响程度不同 |
4.4.4 美国对于中日产品的需求程度不同 |
4.4.5 美国对中日的出口管制程度不同 |
4.5 本章小结 |
第5章 贸易失衡和产业冲击影响下的美国对华贸易政策演变 |
5.1 美国产业界对中美贸易失衡与“产业冲击”的态度 |
5.1.1 美国企业界对中美贸易失衡与“产业冲击”的态度 |
5.1.2 产业利益集团对中美贸易失衡与“产业冲击”的态度 |
5.2 美国产业界态度影响下的美国对华贸易政策演变 |
5.2.1 美国产业界影响对华贸易政策制定的主要路径 |
5.2.2 小布什政府时期的美国对华贸易政策 |
5.2.3 奥巴马政府时期的美国对华贸易政策 |
5.2.4 特朗普政府时期的美国对华贸易政策 |
5.3 本章小结 |
第6章 结论和政策建议 |
6.1 研究结论 |
6.1.1 中美贸易失衡是美国产业结构调整的结果 |
6.1.2 美国宣扬的“产业冲击”并非基于产业严重受损的事实 |
6.1.3 日美贸易失衡与“产业冲击”本质异于中美 |
6.1.4 贸易失衡与“产业冲击”是美国对华贸易政治的托辞 |
6.2 政策建议 |
6.2.1 做好产业升级和产业转移,提升在全球产业链中的地位 |
6.2.2 积极应对美国以贸易失衡和“产业冲击”为由制造的摩擦 |
6.2.3 做好应对美国金融战的准备 |
6.3 研究局限与进一步工作的方向 |
参考文献 |
致谢 |
个人简历、在学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
(10)WTO体制下的我国国际贸易行政诉讼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言 |
一、研究的背景和目的 |
二、研究的现状和文献综述 |
三、论文框架结构和基本内容 |
四、研究的思路和方法 |
五、案例汇纂 |
第一章 我国国际贸易行政诉讼制度建立的背景和过程 |
第一节 行政法治国际化背景下的国际贸易救济制度 |
一、经济全球化所引发的行政法治国际化 |
二、WTO体系中司法审查制度的显要地位 |
三、国际和国内国际贸易司法审查制度的关系 |
第二节 WTO对成员方司法审查制度的要求及我国的入世承诺 |
一、WTO协定中有关司法审查的规定 |
二、WTO司法审查制度的特征分析 |
三、我国对司法审查的入世承诺 |
第三节 我国国际贸易行政诉讼制度的建立 |
一、西方国家的司法审查与我国行政诉讼的区别 |
二、我国国际贸易行政诉讼的审查对象 |
三、我国国际贸易行政诉讼制度的建立 |
第二章 我国国际贸易行政诉讼制度概述 |
第一节 我国国际贸易行政诉讼的概念及特征 |
一、与涉外行政诉讼的联系与区别 |
二、我国国际贸易行政诉讼的含义及特征 |
三、国际贸易行政诉讼的功能和目的 |
第二节 我国国际贸易行政诉讼的法律渊源 |
一、我国行政诉讼的法律渊源 |
二、我国国际贸易行政诉讼的法律渊源 |
第三节 我国国际贸易行政诉讼的主要原则 |
一、司法最终解决原则 |
二、司法审查有限原则 |
三、有限职权主义原则 |
四、平等保护原则 |
五、正当程序原则 |
第四节 我国对国际贸易行政诉讼的现行规定 |
一、我国法律和司法解释对涉外行政诉讼的一般规定 |
二、我国司法解释对国际贸易行政诉讼的特别规定 |
第三章 WTO主要成员方国际贸易司法审查制度与中国国际贸易行政诉讼制度的比较研究 |
第一节 关于审查主体制度的比较研究 |
一、WTO主要成员方国际贸易司法审查主体制度 |
二、我国国际贸易行政案件的审查主体 |
第二节 关于国际贸易行政案件司法审查范围的比较研究 |
一、WTO主要成员方国际贸易司法审查的受案范围 |
二、我国国际贸易行政诉讼受案的范围 |
第三节 关于国际贸易行政案件审查标准的比较研究 |
一、WTO主要成员方关于国际贸易行政行为的司法审查标准 |
二、我国国际贸易行政诉讼的审查标准 |
第四节 WTO规则在我国国际贸易行政诉讼中的适用 |
一、国际条约适用的基本理论 |
二、国际条约适用的国外实践 |
三、我国对WTO协定国内适用的态度 |
四、国内法与WTO规则冲突时的法律适用 |
第四章 几类典型国际贸易行政诉讼的实证分析 |
第一节 与国际货物贸易有关的行政案件受、审理中的若干问题探析 |
一、与国际货物贸易有关的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
二、与国际货物贸易有关的行政案件原告资格的确定 |
三、与国际货物贸易有关的行政诉讼事实问题审查和举证责任规则 |
第二节 与国际服务贸易有关的行政诉讼中的若干问题探析 |
一、国际服务贸易与服务贸易领域的国际投资 |
二、服务贸易领域的国际投资负面清单管理模式 |
三、行政备案的法律属性及救济 |
第三节 与国际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行政诉讼中的若干问题探析 |
一、知识产权的保护机制 |
二、我国海关知识产权保护 |
三、知识产权的民事与行政救济程序的冲突 |
四、我国成立知识产权法院是解决民行冲突问题的必然选择 |
第四节 与国际贸易有关的反垄断行政诉讼中的若干问题探析 |
一、与国际贸易有关的反垄断行政诉讼的被告 |
二、反垄断行政执法程序与民事诉讼程序的竞合与冲突 |
三、反垄断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程序的竞合和冲突 |
第五章 我国国际贸易行政诉讼制度完善的构想 |
第一节 将国际贸易行政终局行为纳入国际贸易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设想 |
一、我国关于行政终局行为的规定与WTO要求之间的具体差距 |
二、行政终局行为可诉的理论依据和实践基础 |
三、关于将国际贸易行政终局行为纳入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建议 |
第二节 扩大国际贸易行政诉讼对抽象行政行为的审查范围 |
一、我国对抽象行政行为的审查现状与WTO要求存在差距 |
二、抽象行政行为的可诉性探讨 |
三、将行政规章纳入行政诉讼审查范围的构想 |
第三节 将行政指导等非强制性行政行为纳入国际贸易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
一、行政指导的概念及性质 |
二、行政指导的可诉性探讨 |
三、我国行政指导审查模式的设计方案 |
第四节 关于我国设立国际贸易法院的构想 |
一、美国的国际贸易法院简介 |
二、我国设立国际贸易法院的必要性 |
三、我国设立专门的国际贸易法院的可行性 |
四、我国设立国际贸易法院的具体构想 |
参考文献 |
附表一 |
附表二 |
附表三 |
附表四 |
附表五 |
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和研究成果 |
后记 |
四、加入WTO对我国整车企业的影响分析(论文参考文献)
- [1]WTO框架下中美贸易争端中的法律技术脱节研究[D]. 孙舒. 外交学院, 2020(08)
- [2]功能视角下的中国涉外技术转让制度研究[D]. 丛圣元. 西南交通大学, 2020(07)
- [3]TTIP协定中的监管合作法律问题研究[D]. 刘江山.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 2020(01)
- [4]中国汽车产业发展概况[J]. 潘雪. 市场周刊, 2020(02)
- [5]基于“制度逻辑-注意力-回应”的技术创新机理研究[D]. 刘畅. 大连理工大学, 2019(06)
- [6]WTO规则视角下的中美贸易冲突研究 ——以美国301调查的合法性为切入点[D]. 刘清兰. 深圳大学, 2019(12)
- [7]制造业产业升级背景下制造业企业进入壁垒及其突破问题研究[D]. 穆朗峰. 中共中央党校, 2019(01)
- [8]对外开放对我国汽车产业国际竞争力的影响研究[D]. 张超. 西北师范大学, 2019(06)
- [9]产业视角下中美贸易失衡、结构性冲击与美国对华贸易政策[D]. 周金凯.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 2019(01)
- [10]WTO体制下的我国国际贸易行政诉讼研究[D]. 王岩. 华东政法大学, 2016(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