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试论与当庭供证相矛盾的庭前供证的使用(论文文献综述)
龙宗智[1](2020)在《比较法视野中的印证证明》文中研究表明英美法因特定制度背景,长期存在单一证据定案法则,但证据印证即证据契合,仍为定案的基本要求。补强证据法则体现这一要求,而"一致性"审查,归纳逻辑以及图示法、概要法等证据构造分析方法的运用亦如此。证据间的"一致性",系陪审团心证成立最重要的因素。大陆法系并无单一证据定案传统,其现代刑事诉讼也更为青睐整体性证据判断模式。法定证据制度如剔除其机械、僵化的非理性因素,其客观主义倾向及证据契合要求,与印证证明模式有相通之处。大陆法系的自由心证制度虽摒弃机械印证,但因其与实质真实主义、判决理据释明以及趋向于整体主义的证据分析方法的联系,因此仍重证据契合。但整体主义与叙事法联系,则非印证分析思路,而原子主义与图示法、概要法的联系及归纳逻辑的运用,反而突出了证据契合与融贯分析的作用。荷兰法中"孤证不能定罪"的原则及其实践中的灵活性、德国法对证言矛盾的处理、欧洲人权法院对证言补强规则的适用等,均有研究和借鉴价值。比较研究确认了印证方法的普适性,但应注意类型化区分与精细化适用,包括学习运用证据分析的技术方法,注意诉讼条件对印证方法的制约,研究单一证据定案的条件与方法等。
蒋懿[2](2019)在《论直接言词原则——以被告人供述为视角》文中指出以被告人当庭供述为基础建立直接言词原则,有助于保证被告人辩护权、遏制违法侦讯和发现案件真相。我国要实现这一原则,既缺少系统的证据能力规则,又要面对公安司法人员的抵触。因此,应尝试建立系统的证据能力规则,重点规范被告人供述的使用、印证和采信,同时让公安司法人员逐步适应审判中心主义的要求。
王海,王金凤,杨琳[3](2018)在《刑事审判中被告人翻供的司法应对——基于裁判者角度的思考》文中研究说明刑事审判中面对被告人翻供,裁判者应站在客观中立、居中裁判的立场,认真倾听被告人的翻供理由,并运用"五听之法"对被告人翻供是否合理作出一般性的经验判断。对被告人以受到刑讯逼供等理由翻供的,裁判者要善于运用非法证据排除程序,排除以刑讯逼供等非法方式获取的口供,对不予排除的瑕疵口供在证明力上予以适当限制。对被告人以供述内容与讯问笔录记载不一致等其他理由翻供的,裁判者要根据翻供的不同理由灵活行使庭审调查职权。通过倾听控辩双方的辩论,审查被告人供述的细节,结合在案实物、言词等其他证据并运用经验法则,对被告人翻供是否合理作出最终的判断。
林鸿燕[4](2017)在《庭审翻供问题研究》文中研究指明被告人庭审翻供是我国刑事审判实践中一种较为常见的法律现象,特别是新的《刑事诉讼法》施行之后,有日渐增多的趋势。相对于全世界其他国家而言,我国的庭审翻供现象突凸表现,更为频繁发生,已成为审判人员倍感棘手的问题。审判人员在处理时,往往表现出厌恶、轻视、排斥,忽视了庭审翻供的价值。不实的庭审翻供固然耗费了司法资源,影响了诉讼效率,阻碍了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但是庭审翻供是被告人通过特殊的方式展示证据,从而维护自己辩护权的有效方式,据实的庭审翻供对查清犯罪事实,准确打击犯罪,避免冤假错案,保障人权,维护司法公正有着重要的作用。因此,在庭审过程中,要对翻供现象保持客观的态度。本文通过深入分析我国庭审中大量出现翻供现象的成因和造成的影响,结合我国审判人员处理庭审翻供的做法,针对该问题提出相关的应对策略,为保障法律的公正性、打击犯罪以及维护人权做出贡献。本文主要分为以下四个部分:第一部分是对口供的概念、证据价值及地位,庭审翻供的概念和特征、类型、性质及价值进行分析。庭审翻供是口供的一种特殊形式,指被告人在法庭审理过程中否认审判前向侦查人员、检察人员所作的有罪供述和辩解,提出无罪或者罪轻的供述和辩解。它具有以下特征:(1)主体是被告人;(2)前提条件是要有原供的存在;(3)范围包括推翻原供的一部分或者全部,程度上足以影响定罪量刑;(4)时限是在法庭审理过程中;(5)内容包括供述和辩解。就法律性质而言,它是被告人行使辩护权的行为,所形成的庭审陈述是法定的证据形式。它具有证据价值及保护辩护权实现的价值。第二部分是对庭审翻供的原因及影响进行分析。其原因包括由供到证的侦查模式、应当如实回答以及未明确规定不实翻供的法律后果等法律制度缺陷面导致的翻供,另外还包括了司法人员执法因素以及其他人为诱因而导致的翻供,对司法公正、人权保障、诉讼效率产生的重大影响。第三部分是分析了我国法律对庭审翻供的规定以及实践中的处理方法,归结于审判人员的个人心理偏见和公诉方和审判方的过度配合。建议审判人员在处理庭审翻供时应遵循以下原则:法律不禁止翻供,不极端;改变自身的观念,不片面;审理前全面了解,有准备,同时在审查时做到:无罪推定,疑罪从无,对被告的庭审陈述认真听取,对翻供理由进行全面审查,充分审查相关供述和证据。第四部分基于第二部分的相关阐述,针对性地提出应对措施,减少无理翻供的情况发生,保障诉讼效率,维护法律的公平与正义。具体的应对措施有:设置有限沉默权的同时,对被告人庭审不实翻供作出惩罚性规定;借鉴辩诉交易制度,设立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强化排除非法证据规则意识,真正贯彻证据合法性调查程序;扩大律师的程序参与,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
冯丽萍[5](2017)在《庭审翻供问题研究》文中研究表明司法实务中,翻供现象频发,如何审查判断口供证据、如何应对翻供成为困扰司法人员的难题。本文以庭审翻供为研究对象,通过中国法院裁判文书网上公布的2011—2014年的刑事案件裁判文书,统计分析了翻供案件数量、翻供类型、翻供原因。通过庭审翻供审查判断实践考察,分析被告人翻供后庭审处理情况,结合具体案例总结当前法官对翻供的审查做法,即从翻供理由、庭前口供内容是否符合常识常情常理、庭前多次口供是否稳定一致、庭前口供与其他证据产生的先后顺序以及相互印证等几个方面审查判断翻供。不管被告人基于何种原因提出的翻供,实践中,审判法官很少采纳被告人的翻供理由,其背后有流水线的诉讼构造、侦查中心主义的诉讼模式、卷宗中心主义的裁判模式等深层原因,也有审判法官心中根深蒂固的有罪推定、重实体轻程序、重打击犯罪轻人权保护、口供本位主义、重治理轻规则等理念方面的原因。通过更新理念,实行从笔录中心主义到庭审中心主义、侦查中心主义到审判中心主义的诉讼制度改革,逐步确立我国的刑事证据规则等配套改革,以及依法讯问全程录音录像、律师在场权等具体措施,更好地预防和应对司法实践中被告人的翻供问题。
孟婕[6](2015)在《我国“独立型”非法证据排除程序建构研究——以庭前会议为形式》文中研究指明受制于我国刑事诉讼文化传统等因素,现行的非法证据排除程序未能使证据领域程序公正的价值得到贯彻。故相较于实体规则的设计补强,非法证据排除的程序完善问题于我国更为紧迫,有必要适时地对我国的刑事诉讼非法证据排除程序予以重新解构与思考。新《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庭前会议制度为非法证据排除程序的建构提供了一种全新的"独立型"模式的构架思路。在研究相关域外经验与分析制度价值之后,我国以庭前会议为形式构建"独立型"非法证据排除程序的合理性与可行性都应得到承认。而在具体的制度砌筑上,启动、证明、救济制度的构建则应当是设计重点。
林喜芬[7](2013)在《论我国审查逮捕阶段的非法证据排除问题——基于刑诉法修订与实践语境的分析》文中提出2010年"两个证据规定"明确规定"检察机关批捕阶段的非法证据排除权能",2012年刑诉法却未将其写入,"人民检察院刑诉法规则"又予以增加。规范的变动不居带来了理解的混乱,未来实践效果也有待观察。从学理、制度及语境分析,审查批捕阶段排除非法证据,可能遭遇检察官追诉性方面的障碍以及价值定位方面的困境;将证据听审放置在审前阶段与我国程序分流机制不匹配,同时也缺乏听证程序与配套机制的补充;我国检察机关在批捕实践中的信息获取乃受制于侦查机关,使排除非法证据沦为"无源之水"。
闫召华[8](2012)在《口供中心主义评析 ——以我国口供规则实施问题为视角》文中认为没有哪一种证据形式能像口供一样,深刻地反映出刑事诉讼中国家权力和个人权利的紧张关系,折射出一国的民主、文明、法治状况,并制造出如此多的学术争论。我国古代就存在“罪从供定”、“无供不录案”的诉讼文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一直都是被恫吓、刑讯的对象。新中国建立以来,口供的法律地位虽然发生了一些理性的转变,但实践中,公安司法机关仍具有浓厚的“口供情结”,侦查、审查起诉和审判工作多围绕口供而展开,并将口供作为定案处理的主要依据,形成了口供中心主义的诉讼方式。口供中心主义虽然能保证绝大多数案件的正确及(短期内的)高效处理,但却异化了诉讼构造,加大了无供定案的道德风险,并导致刑讯逼供屡禁不止,冤假错案不断,进而侵犯个体权利,损害司法权威,浪费司法资源。因此,对口供规则实施状况的关注,对口供中心主义存在及其成因、利弊的客观解释,对具有中国特色现代性的口供规则的思索,都将助益于解决我国口供规则的“失灵”问题,而在“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写入宪法、刑讯逼供引发越来越多的社会关注以及刑事诉讼法再修改稳步推进的宏大背景下,对口供中心主义刨根问底式的研究无疑具有更强的理论价值和实践意义。本文分为六个部分展开论述。第一章为史论部分,系统地归纳了我国口供规则的历史变迁,以及1949年以前我国刑事诉讼中的口供运用实践,探寻了口供主义传统的各种发展形式及这些形式间的内在联系。自夏商至明清,我国古代口供制度的产生和发展具有四个特点:“据供定罪”原则贯穿始终;由重多方供词到重被告人单方“辞服”;作为例外的无供定罪在范围上随各朝对口供的依赖程度不同而变动不居;主旋律是对刑讯的依赖与限制。而在古代的“推鞫”或“听狱”实践中,口供更是被强调到无以复加的程度:“赃证”仅仅是获取和推核口供的辅助手段,孤供可以定罪,而无供情况下则通常只能办成“悬案”或“疑案”。相应地,作为取供中的“合法暴行”,最不可妄加的拷掠成了断狱中最不能离开的审讯手段。就其成因而言,有限的可知论、伦理秩序和“狱无淹滞”的价值诉求、反逻辑的自由心证及非对抗的刑事司法等则为口供主义提供了坚实的文化支撑,而非专业知识的司法、以核查招状为主的覆审制度、刑事科学技术的不受重视、片言折狱的司法理想、深入“官”心的酷吏文化和贱民意识等也都在巩固口供至上的地位上发挥了或显或隐、或大或小的影响。从清末到民国,虽然刑讯逐渐丧失了合法性,口供的法律地位也被降低,但顽固的法律传统、不彻底的立法、混乱的社会状况决定了,口供“证据之王”的角色并未受到撼动。第二章为规范分析部分,主要围绕革命及“继续革命时代”的口供政策、1979年口供法则的形成及其思想来源、现行口供法则的基本内容及评价等三个方面对党的口供政策和新中国的口供法则作了图景式的勾勒。“重证据而不轻信口供,严禁逼供信”及“坦白从宽,抗拒从严”的政策是党贯彻唯物主义认识论和方法论、适应革命及继续革命时代的特殊时局和司法形势而做出的重要决策,在打击敌对分子,团结革命力量,惩罚犯罪,维护政权稳定上发挥了积极作用。但这种强烈的时代印记也同时注定了这些政策无法克服的深刻局限,更何况,这些政策在执行上也总是出现或左或右的错误。1979年口供法则是对党的口供政策的继承和发展,当然,传统的法律文化、西方的法律文化以及革命主义政治文化对于我国口供法则的形成均发挥了不容小觑的影响和塑造力,我们不应该从单一的角度理解这一复杂过程。20世纪90年代后,经济体制的转型、社会形势的变化对我国的口供立法提出了新的要求,但1996年大幅修改刑事诉讼法时,几乎在口供立法上未做任何改动。为了弥补立法不足,最高人民法院等通过法律解释的形式对口供法则进行了细化和补充。刑诉法及相关司法解释构筑起来的口供规则体系主要由四个方面内容:即以强制为主的取供机制、非法供述的排除规则、对口供证明力的模糊限制及相对自由的审查判断。第三章旨在通过实证,展现出我国刑事诉讼内外口供获取与运用的真实面相。为此,笔者以问卷调查、卷宗分析、小规模座谈等方式对口供法则的实施状况进行了为期五个月的调研。调研结果表明:首先,在侦查阶段,口供负载着多重功能。在印证证明模式和客观真实观之下,侦查人员已经习惯于“由供到证”的侦查方式,已经习惯于将拿下口供作为案件侦破的标志,因此,讯问成为了整个侦查工作的基础和核心,认罪案件在所有刑事案件中占有极高的比例。即使对个别拒不“交代罪行”的嫌疑人,侦查人员也不会轻易放弃直接获取口供或者实现“由证到供”的努力,为此,会尝试各种讯问辅助方法,乃至刑讯、欺骗、诱导等直接或间接强制手段;其次,在审查起诉阶段,刑事检察人员对侦查阶段获取的供述普遍抱有信任的态度,多数检察官甚至不怀疑刑讯逼取的口供的可靠性,在审查逮捕或审查起诉中以核查讯问笔录和提审被追诉者为中心,把口供作为决定逮捕或起诉与否的主要依据,没有口供决定逮捕或起诉的案件以及有口供而不捕不诉的案件比例极低。再次,在审判阶段,法官习惯于将侦查阶段获取的供述直接转化为定罪量刑的依据,没有口供不敢定罪。被告人翻供的案件虽然占有一定的比例,但翻供很少被法庭采信。受各种主客观因素的制约,尤其是缺乏可操作性的运行机制和配套制度的保障,非法供述的排除也难以实现。此外,口供依赖在我国不仅是一种刑事司法现象,更是一种由来已久的社会心理。普通民众对被告人的口供也有一种潜在的偏爱和信赖,对刑讯逼供和非法供述有很高的容忍度。第四章重在研讨口供运用实践背离口供规则的原因,深入揭示作为口供中心主义支撑的逻辑与经验。“重证据而不轻信口供”、“口供必须补强”以及“无供可以定案”等规则之所以被规避或搁置,的确有程序设计本身的原因,但更为重要的是,这些降低口供地位的立法努力,以及理论界对口供中心主义的“口诛笔伐”,都没有触动口供中心主义背后根深蒂固的实践逻辑。其一,有罪推定作为封建法律思想的遗毒依然存在。有罪推定强化了被告人作为证据来源的意义,滋生了刑讯逼供等非法取供现象,并构成了非法供述排除的观念障碍。其二,口供中心主义的办案方式直接形成于公安司法人员的如下办案经验:“拿下口供,突破案件”,“不打不招,打了必招”,“否认就是抗拒,辩解就是狡辩”,“不怕只有口供,就怕没有口供”等。其三,口供中心主义背后功利主义的结果主义价值论和“公共利益”优位观仍然为社会所普遍接受,而从经济学的角度而言,口供中心主义是刑事诉讼的参与人个体之间以及其与现存的法律、政策、道德、惯例等因素综合博弈的结果,是公安司法人员在该特定情境中的“帕累托最优解”。其四,对侦查机关而言,口供中心也是迫不得已的选择:一方面是过高的证明要求、“命案必破”的目标和限期破案、挂牌督办以及将破案率同奖惩挂钩的绩效考核制度,另一方面则是证据(线索)获取能力的不足、有限的侦查资源、和日益多样化、智能化的犯罪手段。如果不能改变上述实践逻辑,就不能企盼轻易实现口供中心主义的转变。最后,口供中心主义办案方式的长期存在与刑讯作为取供方式仍然具有一定的制度基础以及异化的司法体制密切相关。如果没有制度化的刑讯逼供,口供中心主义不可能长期存在,而如果存在一个独立公正的司法系统,侦查取证中的口供中心主义就不可能延续到审判阶段。第五章是对口供中心主义的利弊分析。口供中心主义的诉讼理念及办案方式弊端重重,招致了学界如潮的诘责和批判,口供中心主义几乎已成刑讯、冤狱、有罪推定等诸多刑事诉讼中恶陋观念与问题的代名词,“口供中心主义害死人”在人云亦云之下也已成通说定论。但笔者认为,口供中心主义之所以在“重证据而不轻信口供”、“禁止刑讯逼供”、“排除非法供述”等已被确立为法律原则的背景下仍然“阴魂不散”,在口供运用领域以“同情掩盖违法现象”之所以会成为“公开的秘密和不正常的常态”,就是因为口供中心主义在一定程度上能够满足当前社会对刑事诉讼功能的合理期许,真实记载和反映了当下人们的共同价值和利益理念及整个社会对口供问题的主流信念。口供中心主义虽然导致冤假错案不断,但不影响绝大多数案件的正确处理;虽然会增加错误成本,忽略了“道德成本”和“过程利益”,但却可以节约直接诉讼成本;虽然会限制被追诉者的个体权利,但却利于保护“集体人权”。当然,整体上看,不管在法律效果还是在社会效果上口供中心主义都是弊大于利。第六章为策论部分,主要反思在目前的“国情、民心和理念”之下,要克服口供中心主义的弊害,我们在做什么?我们应做什么?我们能做什么?转变口供中心主义的理念和方式,首先应当明确“取之有道,用之有度”的基本立场,即不因刑讯逼供的泛滥和口供可能的虚伪性就否定口供特殊的证明价值,而应该思考,如何在文明、合法的前提下,更为有效地获取与使用口供,充分发挥其在认定案件事实、推进诉讼程序中的重要作用;其次,选择改革路径时应当遵守三项原则,即注重实效,尊重规律和符合实际。尤其是第三项原则,直接关乎改革的成败。就口供制度的改革而言,最大的“实际”体现在:国家权力结构等体制性因素的制约,口供中心主义的深层逻辑难以在短期内改变,证据获取能力及侦查水平的提高也需要一个缓慢的过程。最后,应从程序法、证据法及配套制度上整体推进口供制度的变革,即在程序法上从鼓励如实回答、遏制非法取供、激励自愿供述等三个方面逐步构建激励型取供机制,在证据法上以确保不轻信口供为主旨,通过完善口供补强、自愿性的审查判断、非法供述的排除、无供案件的证明模式、庭审翻供的处理等规则逐步规范口供的运用,并以转变刑事司法政策的价值导向为中心采取一些配套的改革措施。
李宁[9](2011)在《当庭翻供问题研究》文中研究说明在我国的刑事司法实践中,被告人当庭翻供是一种较为常见的现象。为了提高诉讼效率、快速打击犯罪,审判人员往往对被告人的翻供置之不理,或者不加区分地持否定态度。这样的做法一方面纵容了侦查中的非法取证、刑讯逼供等违法行为,另一方面又错失了根据翻供中的线索查明案件真相的机会,从而无法避免冤假错案的发生,损害了司法公正。笔者认为,当庭翻供是被告人行使辩护权的一种方式,所形成的当庭陈述是被告人口供的一种形式,审判人员应当客观看待当庭翻供现象。本文旨在通过分析当庭翻供现象在我国频发的制度性原因,提出具有针对性的预防措施以减少当庭翻供的发生,对于已经发生的当庭翻供提出正确的处理方法,实现公正与效率、打击犯罪与保障人权之间的结合。本文分为四个部分,共三万余字。具体结构如下:第一部分对当庭翻供的概念和特征、类型及其法律性质和在刑事诉讼中的作用进行了分析。当庭翻供是指被告人在庭审中以无罪之陈述推翻庭前有罪之供述的情形,它具有以下特征:(1)主体是被告人;(2)前提是存在庭前供述;(3)时限是法庭审理过程中;(4)内容是推翻有罪供述、作出无罪陈述。根据当庭翻供形式和实质的不同,可以把它分为持续型与反复型、正当辩解型与对抗抵赖型。就法律性质而言,当庭翻供是被告人行使辩护权的行为,所形成的当庭陈述是法定的证据形式。它在刑事诉讼中除具有妨碍司法公正、降低诉讼效率的消极作用之外,还具有以下积极作用:(1)有利于贯彻不轻信口供的原则;(2)有利于提高公安司法人员的素质;(3)有利于查明案件事实、保障司法公正。第二部分对当庭翻供的原因进行分析。侦查讯问程序的强制性和封闭性是导致被告人当庭翻供的根源。当庭翻供现象在我国频发但在其他国家并不常见的制度性原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1)庭前供述不真实;(2)庭前供述不自愿;(3)庭前供述不明知、不明智;(4)当庭翻供成本低、收益高。第三部分针对第二部分总结出来的原因,提出减少当庭翻供的对策,从而避免无理和不必要的翻供,提高刑事诉讼的效率。具体的对策有:(1)严格禁止刑讯逼供;(2)确立有限沉默权制度;(3)扩大律师的程序参与;(4)讯问时全程录音录像;(5)设立审前答辩程序。第四部分针对已经发生的当庭翻供,提出正确的处理方法。首先,在处理当庭翻供的案件时,必须严格遵循非法口供排除原则和不轻信口供原则,才能做到客观公正。其次,要恰当运用庭前供述,被告人所作的合法庭前供述可以用来质疑其当庭翻供,而具有真实性保障的庭前供述还可以作为定案的实质证据。最后,对于被告人的当庭翻供,要进行仔细的审查,再结合全案证据对被告人不一致的口供作出取舍。具体的方法有直接审查法、间接审查法和对比排除法。
胡之芳,王绍红[10](2010)在《证据规则对庭前证供证据能力的规制略论》文中认为庭前证供是庭前证人证言和庭前被指控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的总称,在查明案件事实的过程中起着重要的作用,庭前证供的证据能力是指庭前证供作为一种证据被法庭所接受的资格。英美法系通过一系列的证据规则对庭前证供的证据能力问题进行了规制。其中,关联性规则、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传闻规则等对庭前证供证据能力的判断提供了一定的标准和方法,我国应在借鉴国外合理规定的基础上对庭前证供的证据规则进行完善。
二、试论与当庭供证相矛盾的庭前供证的使用(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试论与当庭供证相矛盾的庭前供证的使用(论文提纲范文)
(1)比较法视野中的印证证明(论文提纲范文)
一、英美证据法中的证据契合 |
(一)英美法中凭单一证据定案法则 |
(二)证据契合与证据补强法则 |
1. 证据补强的涵义 |
2. 证据补强的基本内容 |
3. 证据补强的对象和类型 |
4. 证据补强的方式与条件 |
(三)证据契合的其他表达方式 |
1. 证据契合的其他直接表达方式 |
2. 归纳逻辑与证据契合的间接表达方式 |
(四)陪审团审判中证据契合的价值 |
二、大陆法系相关国家的证据契合 |
(一)法定证据制度与证据契合 |
(二)近现代欧洲证据法中的证据契合 |
1. 关于自由心证所受限制 |
2.“整体主义”的证据评价与证据契合 |
3. 荷兰法“孤证不能定罪”原则 |
4. 德国法院对单一证言问题的处理及补强规则的适用[64] |
5. 欧洲人权法院刑事判例中的证据补强 |
三、印证证明比较研究的几点启示 |
(一)证据的相互印证是普遍性证明方法,也是最为重要的证明原则 |
(二)印证方法的运用应注意类型化区分与精2细化适用 |
(三)掌握、运用证据分析方法,拓展印证方法适用路径 |
(四)印证方法的运用应当注意诉讼条件支持 |
(五)应当研究单一证据定案的条件与方法 |
(2)论直接言词原则——以被告人供述为视角(论文提纲范文)
一、直接言词原则之含义 |
二、直接言词原则之意义 |
(一) 有利于保障辩护权 |
(二) 有助于遏制违法侦讯 |
(三) 有利于发现案件真相 |
三、我国确立直接言词原则之阻碍 |
(一) 缺少证据能力规则 |
(二) 公安司法人员的抵触 |
四、落实直接言辞原则之进路 |
(一) 立法规定直接言词原则 |
1. 明确庭前供述证据能力规则。 |
2. 规范当庭供述的可信度判断规则。 |
3. 完善庭前供述的使用方式。 |
(二) 逐步转变公安司法人员办案模式 |
(4)庭审翻供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第一章 庭审翻供概述 |
第一节 口供的概述 |
一、口供的概念 |
二、口供的证据价值及地位 |
第二节 庭审翻供 |
一、庭审翻供的界定 |
二、庭审翻供的类型 |
三、庭审翻供的性质 |
四、庭审翻供的价值 |
第二章 庭审翻供的原因及影响 |
第一节 庭审翻供的原因 |
一、法律制度缺陷而导致的翻供 |
二、被告人出于心理因素而导致的翻供 |
三、司法人员执法因素而导致的翻供 |
五、外界影响而导致的翻供 |
第二节 庭审翻供的影响 |
一、对司法公正的影响 |
二、对人权保障的影响 |
三、对诉讼效率的影响 |
第三章 庭审翻供的处理 |
第一节 庭审翻供的现实处理 |
一、我国刑事诉讼庭审翻供的立法规定 |
二、我国审判人员对庭审翻供的处理 |
第二节 审判人员如此处理的原因 |
一、审判人员的个人心理偏见 |
二、公诉方和审判方的过度配合 |
第四章 庭审翻供的应对对策 |
第一节 强化和完善庭审翻供的审查 |
一、庭前供述的运用 |
二、庭审翻供的审查 |
第二节 减少不实庭审翻供的对策 |
一、设置有限沉默权的同时,对被告人庭审不实翻供作出惩罚性规定 |
二、借鉴辩诉交易制度,设立认罪认罚从宽制度 |
三、强化排除非法证据规则意识,真正贯彻证据合法性调查程序 |
四、扩大律师的程序参与,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 |
五、提高办案人员的专业素质,充分运用科技手段 |
六、依法适用强制措施,加强羁押场所的监管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个人简历、在学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
(5)庭审翻供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庭审翻供的司法现状 |
(一) 口供与翻供 |
(二) 庭审翻供的现状 |
(三) 庭审翻供的原因分析 |
二、庭审翻供的法庭应对实践考察 |
(一) 庭审翻供的程序处理 |
(二) 庭审翻供审查判断的方法 |
(三) 庭审翻供对裁判结果的影响 |
三、庭审翻供的处理困境及其成因 |
(一) 诉讼理念存在偏差 |
(二) 证据规则不够健全 |
(三) 诉讼模式问题凸显 |
四、庭审翻供问题的解决路径 |
(一) 转变诉讼理念 |
(二) 优化诉讼制度 |
(三) 健全证据规则 |
(四) 完善配套措施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学位论文评阅及答辩情况表 |
(6)我国“独立型”非法证据排除程序建构研究——以庭前会议为形式(论文提纲范文)
一、问题的提出———我国非法证据排除程序的实践困局简析 |
( 一) 侦查阶段非法证据排除的困境 |
( 二) 审查起诉阶段“排非”的困境 |
( 三) 庭审阶段“排非”的困境 |
( 四) 实践困局呼唤“独立型”的非法证据排除程序 |
二、以“独立型”模式重塑我国非法证据排除程序的原因证成———基于理性主义的价值思考 |
( 一) 采用独立程序将“排非”重心转到审前更利于促进诉讼效益价值的提高 |
( 二) 采用独立程序将“排非”重心转到审前更利于保障程序公正价值的实现 |
三、以庭前会议作为我国“独立型”非法证据排除程序的制度改良建议 |
( 一) 肯定庭前会议“排非”程序的法律效力 |
(二)厘定庭前会议“排非”程序的启动方 |
( 三) 建立庭前会议主持法官专任制度 |
( 四) 重设庭前会议“排非”程序中的证据证明制度 |
( 五) 解决庭前会议“排非”程序的操作细节问题 |
( 六) 构筑庭前会议“排非”程序的救济制度 |
四、余论 |
(7)论我国审查逮捕阶段的非法证据排除问题——基于刑诉法修订与实践语境的分析(论文提纲范文)
一、导言:逮捕阶段的非法证据排除之法源与问题 |
二、学理上可能遭受的批评 |
(一)角色定位上,检察机关本质上仍是追诉机关,很难保障证据排除裁断的客观公正 |
(二)在价值目标上,检察机关有权排除非法证据的理论基石到底为何,尚不清晰 |
三、制度上可能存在的局限 |
(一)在现阶段的制度框架中,将排除非法证据的申请与裁断放置在审前阶段,不符合我国整体诉讼程序体系 |
(二)在现阶段的制度条件下,我国审查逮捕阶段尚缺乏听证审查程序,即使建立了听证审查程序,也难以保证控辩双方的平等对抗。 |
(三)在现行的制度体系内,我国尚缺乏与证据禁止动议相配套的机制 |
四、实践中可能遇到的困境 |
(一)就讯问审查而言,由于犯罪嫌疑人在检察机关的二次讯问中往往不会改变侦查机关初期讯问的供述,因此证据排除权落实起来会存在诸多障碍 |
(二)就阅卷审查而言,事后审查侦查案卷对侦查的控制是软弱无力的,也无益于检察机关证据排除权的实践贯彻 |
五、结语 |
(8)口供中心主义评析 ——以我国口供规则实施问题为视角(论文提纲范文)
内容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第一章 我国口供的实践历史 |
第一节 据供定罪:制度变迁中的变与不变 |
一、 朝代更替中的口供制度沿革 |
二、 我国古代口供制度产生与发展的特点 |
第二节 1949 年以前的口供主义:案例与观念 |
一、 以口供为中心的事实认定 |
二、 以刑讯为中心的取供方式 |
三、 抹不去的传统:清末修律后的口供实践 |
第三节 口供何以中心:一些初步解释 |
一、 有限的可知论 |
二、 伦理秩序和“狱无淹滞”的价值诉求 |
三、 反逻辑的自由心证 |
四、 非对抗的刑事司法 |
第二章 “重视而不轻信”:我国口供角色的政策立法 |
第一节 革命及“继续革命时代”的口供政策 |
一、 重证据而不轻信口供,严禁逼供信 |
二、 坦白从宽,抗拒从严 |
第二节 1979 年口供规则的形成及思想来源 |
一、 西方法律文化的形塑 |
二、 传统法律文化的影响 |
三、 革命主义政治文化的改造 |
第三节 现行口供规则的基本内容及评价 |
一、 以强制为主的取供机制 |
二、 非法供述的绝对排除 |
三、 口供证明力的模糊限制 |
四、 口供相对自由的审查判断 |
第三章 口供中心主义:我国口供运用的客观现实 |
第一节 研究方法与资料 |
一、 问卷调查 |
二、 卷宗分析及其他方法 |
三、 研究所限 |
第二节 侦查与口供 |
一、 口供案件的比例 |
二、 如何实现高认罪率 |
三、 为何片面追求口供 |
第三节 刑事检察与口供 |
一、 口供案件的证据审查 |
二、 翻供、拒供、漏供及其影响 |
三、 审查意见书中的证据种类 |
第四节 审判与口供 |
一、 当庭认罪、辩解与翻供 |
二、 非法供述的排除 |
三、 口供对判决的实际影响 |
第五节 民众的口供依赖 |
一、 作为社会心理的口供依赖 |
二、 民众眼中的刑讯逼供 |
三、 非法供述的社会容忍度 |
第四章 实践反对立法:口供中心主义背后的逻辑与经验 |
第一节 有罪推定的司法观念 |
一、 有罪推定、推定有罪与无罪推定 |
二、 有罪推定观念的“思想考古” |
三、 有罪推定与口供中心主义 |
第二节 经验主义司法 |
一、 经验主义司法:两种进路 |
二、 经验主义司法与口供中心主义 |
第三节 功利主义与自利行为 |
一、 “口供中心”的功利主义逻辑 |
二、 口供中心主义中的自利行为 |
第四节 客观真实观与证据获取能力 |
一、 客观真实:口供中心主义中的证明理想 |
二、 证据(线索)获取能力:口供中心主义的一种现实解释 |
第五节 从口供制度到司法体制 |
一、 刑讯逼供的制度基础 |
二、 异化的司法体制 |
第五章 得失之间:口供中心主义的利弊分析 |
第一节 口供中心主义与实体正义 |
一、 导致冤假错案不断 |
二、 不影响绝大多数案件的正确处理 |
第二节 口供中心主义与诉讼效益 |
一、 节约直接诉讼成本 |
二、 增加错误成本 |
三、 忽视“道德成本”和“过程利益” |
第三节 口供中心主义与人权保障 |
一、 “眷恋”集体人权 |
二、 限制或剥夺被追诉者权利 |
第六章 理想与现实之间:口供中心主义之变革 |
第一节 实务部门的实践努力及效果 |
一、 侦查讯问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制度 |
二、 讯问方式的完善和内外监督 |
三、 “零口供”规则 |
四、 地方性口供规则 |
第二节 学界的改革方案及立法选择 |
一、 口供定位之争 |
二、 学界的立法建议稿及其论证 |
三、 刑诉法修正案(草案)中的口供制度 |
第三节 可能的出路 |
一、 应有立场 |
二、 改革面临的现实制约 |
三、 具体建议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攻读学位期间的研究成果 |
(9)当庭翻供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当庭翻供概述 |
(一) 当庭翻供的概念和特征 |
(二) 当庭翻供的类型 |
(三) 正确认识当庭翻供 |
二、当庭翻供的原因 |
(一) 庭前供述不真实 |
(二) 庭前供述不自愿 |
(三) 庭前供述不明知、不明智 |
(四) 当庭翻供成本低、收益高 |
三、减少当庭翻供的对策 |
(一) 严格禁止刑讯逼供 |
(二) 确立有限沉默权制度 |
(三) 扩大律师的程序参与 |
(四) 讯问时全程录音录像 |
(五) 设立审前答辩程序 |
四、当庭翻供的处理 |
(一) 处理当庭翻供应当遵循的原则 |
(二) 庭前供述的运用 |
(三) 当庭翻供的审查 |
结语 |
致谢 |
参考文献 |
(10)证据规则对庭前证供证据能力的规制略论(论文提纲范文)
一 庭前证供的内涵 |
二 证据规则与证据能力的一般关系 |
三 几种具体证据规则对庭前证供证据能力的规制 |
(一) 关联性规则对庭前证供证据能力的规制 |
(二)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对庭前证供证据能力的规制 |
(三) 传闻证据规则对庭前证供证据能力的规制 |
四 结 语 |
四、试论与当庭供证相矛盾的庭前供证的使用(论文参考文献)
- [1]比较法视野中的印证证明[J]. 龙宗智. 比较法研究, 2020(06)
- [2]论直接言词原则——以被告人供述为视角[J]. 蒋懿. 山西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2019(02)
- [3]刑事审判中被告人翻供的司法应对——基于裁判者角度的思考[J]. 王海,王金凤,杨琳. 山东法官培训学院学报, 2018(01)
- [4]庭审翻供问题研究[D]. 林鸿燕. 华侨大学, 2017(12)
- [5]庭审翻供问题研究[D]. 冯丽萍. 山东大学, 2017(09)
- [6]我国“独立型”非法证据排除程序建构研究——以庭前会议为形式[J]. 孟婕. 法学杂志, 2015(11)
- [7]论我国审查逮捕阶段的非法证据排除问题——基于刑诉法修订与实践语境的分析[J]. 林喜芬. 当代法学, 2013(06)
- [8]口供中心主义评析 ——以我国口供规则实施问题为视角[D]. 闫召华. 西南政法大学, 2012(07)
- [9]当庭翻供问题研究[D]. 李宁. 西南政法大学, 2011(01)
- [10]证据规则对庭前证供证据能力的规制略论[J]. 胡之芳,王绍红. 湖南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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