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对WTO机制下技术法规之法理学界定(论文文献综述)
孙舒[1](2020)在《WTO框架下中美贸易争端中的法律技术脱节研究》文中认为法律技术脱节是指国际体系中同属特定领域国际公约的缔约方,在公约框架下的法律制定技术与法律适用技术的不一致。法律技术脱节研究是基于对法律主体在特定法律领域的立法技术和法律适用技术的研究,研究方法是采取定量方法与定性方法相结合的实证研究,得出该主体与其他国际法律主体之间存在立法技术和法律适用技术的不一致的现象。针对特定领域法律技术脱节的研究成果,可以直接转化称为该领域法律技术的调整依据。法律技术脱节作为国际法领域普遍存在的现象,长久以来没有得到我国学术界和实务界重视,缺乏系统的理论和实证研究。2017年8月以来,美国对华发起“301调查”1并根据调查结果威胁加征关税,中美在WTO争端解决机制互相申诉的同时利用国内措施互相进行贸易制裁施压,中美贸易关系急转直下,贸易争端解决成为中美关系的核心议题。当前中美贸易对立关系已经形成,在大国权利政治的较量之下,法律技术是处理中美经贸关系的有力合法武器,中国应根据中美贸易法律技术脱节的发展演变及时做出相应的调整。鉴于实践和理论需要,论文以中美贸易法律技术脱节为研究切入点,以中美在世界贸易组织的39起争端解决案件为观察样本,研究中美在WTO框架下法律技术脱节的现象和原因,进而提出中国贸易法律技术的调整方案。论文共分为七部分。第一部分为导论,主要概述了WTO框架下中美贸易争端中的法律技术脱节的研究背景、研究思路、创新点和现有研究述评。论文第二章重点解释了法律技术脱节的内涵和外延,法律技术脱节的概念是基于法律技术提出的。本文对传统法律技术概念进行了拓展,认为法律技术包括立法技术和法律适用技术。在此基础上,本文认为法律技术脱节是指国际体系中同属特定领域国际公约的缔约方,在公约框架下的法律制定技术与法律适用技术的不一致。这一部分的重点是论文的理论概念解析。第三章内容为WTO框架下中美贸易争端中的法律技术脱节的背景,包括WTO概况、中国对美贸易法律技术脱节的背景以及美国对华贸易法律技术脱节的背景,这一部分是后面的研究背景。第四章为法律技术脱节背景下中美世贸争端案件的统计分析。论文这一部分统计了中国诉美国的16起WTO争端案件和美国诉中国的23起WTO争端案件,并根据案件统计信息分析了案件的基本特点。第五章为WTO框架下中美实体法律规则领域的法律技术脱节。本章分析了中美互相提起的39起世贸案件涉及的WTO实体规则,以及通过案件分析中美在实体规则领域的法律技术脱节,即立法技术和法律适用技术在实体领域的不一致。并在此基础上分析中美在WTO实体规则体系下存在法律技术脱节的原因。第六章为WTO框架下中美程序法领域的法律技术脱节。本章重点分析案件中涉及的程序性规则,重点集中在“双反”调查的程序和DSU程序下中美法律技术脱节的现象和原因。论文最后一部分为中国贸易法律技术的调整方案。针对前文分析的中美在实体法和程序法领域存在的法律技术脱节现象及原因,提出中国应对中美在WTO框架下法律技术脱节的方案,主要是贸易法律价值合法化、立法技术和法律适用技术调整路径。综上所述,本论文统计分析了中美互相在WTO争端解决机制提起的39起争端案件,并以法律技术脱节为切入点,分别分析了中美在实体和程序领域的具体法律技术脱节现象和原因。最后提出了中国应对中美贸易法律技术脱节的调整方案。论文要强调的是国际法律技术脱节存在必然性,在应对国际法律技术脱节做出具体法律技术调整的过程中必须不以国内法律技术脱节为代价,这样一国的法律技术才能在相关法律领域发挥最大的效力。
庞骊洁[2](2020)在《我国专利权滥用规制的法律研究》文中研究指明伴随中美贸易谈判及系列协议的推进,我国知识产权保护力度进一步加强和国内市场进一步开放已成必然趋势。研究发现,以更加国际化的视角审视中国与世界的关系,以及通过完善本国的知识产权制度以应对国际形势的变化,正成为平衡国际与国内利益的现实之需。本文以专利权滥用规制为视角对专利领域的利益冲突进行反思,意图探究如何构建一幅专利权滥用规制的法律理想图景(1),解决当下中国因专利权滥用“无法可依、有法难依”的法治现象而导致的利益失衡问题。为此,本文首先将专利权滥用的概念、构成要件与类型划分统合为一个整体,以《专利法》的目的与宗旨、《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反垄断法》第三条为依据将现实存在的专利权滥用行为划分为“不正当行使专利权但未妨碍竞争型”、“不正当行使专利权且妨碍竞争型”、“不正当行使专利权且损害竞争型”三种;其次,本文重视知识产权国际保护制度的现状、变化与发展,探究了TRIPS协议签订之时所确立的国际利益格局以及在后TRIPS时代发生的格局缓变与影响,以期在构建法律理想图景时体现我国知识产权话语权;再次,本文在对我国立法不足与法制优势进行比较分析以及对欧美的规制经验进行借鉴后,认为我国可结合专利权滥用的类型划分标准,通过在《专利法》中引入规制依据、增加《反不正当竞争法》一般条款的适用性以及出台《专利权滥用反垄断审查适用指南》,形成一幅从初级规制到中级规制再到高级规制的完整法律理想图景;最后,本文以知识产权领域的重要理论利益平衡论为指导,将其贯穿于整个研究中,建设性提出在专利权滥用导致私人利益与公共利益失衡、自由竞争与市场秩序失衡以及发展中国家与发达国家失衡之时,以利益平衡论为方法论及理想目标对利益失衡状态进行综合调整。
卢致君[3](2019)在《论美国“301条款”对中美贸易的影响和中国的应对》文中研究说明1930年,美国正在经历经济危机,为了复活经济,美国制定了《1930年关税法》,而这也成为了美国现代贸易法的起点。1934年,美国国会通过了《互惠贸易协定法》(也称《1934年互惠贸易协定法》),该法赋予总统与外国政府或其代表缔结贸易协定的权力,由此美国贸易法转向多边开放,《1962年贸易扩展法》规定总统可以在互惠基础上削减50%税率来促进谈判,同时美国也在此法案中开始提出对等承担开放的义务。“301条款”最早见于《1962年贸易扩展法》,后经《1974年贸易改革法》修订,主要是为了针对贸易对手国所采取的不公平措施而设的报复性条款。纵观历史,“301条款”的发展从一定程度上也印证了美国贸易政策的变化,从开始主张自身单独承担市场开放义务,进而获得更广阔的世界市场,到后期要求贸易伙伴“公平”承担对等开放义务,来推动和维护全球自由贸易,再到如今美国出于维护自己在世界市场的优势地位的目的,制定的与世界贸易组织宗旨相违背的贸易政策。这种贸易政策的变化心理在“301条款”的内容和历史沿革上体现的尤为明显。因此,本文第一部分将主要阐释“301条款”的形成背景与历史沿革、三种“301条款”到底是什么,以及结合“欧共体诉美国301案”探讨“美国301条款”到底是否具有合法性及其与WTO争端解决机制是否完全相悖;第二部分笔者试图从WTO争端解决机制的角度来寻找“美国301条款”的新见地,笔者分别从互相促进和矛盾冲突两个方面来探讨在WTO争端解决机制下“美国301条款”的运行;第三部分先是回顾了美国对中国先后发起的六次“301调查”,进而分析美国为何频繁地对中国适用“301大棒”,对此,笔者从四个方面进行了分析,分别是政治、经济、法规政策以及美国自身的心理因素方面,试图多角度的分析美国“301调查”以探索其规律,并且阐释了“301调查”对于中美贸易的影响。最后,笔者从中国自身角度出发,论述了中国对“301调查”的态度,以及在当前新时代下,中国在世界舞台应该如何利用世界贸易组织平台来积极应对“301调查”提出了几点建议。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不断加深,中美贸易合作不断深入,笔者认为结合当前中国经济发展与全球经济一体化趋势,研究美国贸易法“301条款”十分具有现实意义。
周艳云[4](2019)在《美国“232措施”的合法性问题研究》文中提出美国依据《1962年贸易扩展法》的“232条款”展开“232调查”,美国商务部于2018年公布《钢铝进口对美国国家安全影响的调查报告》,在调查报告中得出钢铝进口对美国的国家安全构成威胁的结论。美国总统依据调查报告颁布总统令,决定对中国、欧盟、俄罗斯等多国进口到美国的钢铝产品分别加征25%与10%的进口关税。此后,中国、欧盟、加拿大、墨西哥、土耳其、印度等国采取反制措施以对抗美国“232措施”。至此,美国“232措施”导致贸易战的全面爆发。美国“232措施”引发美国与被征“232关税”的国家之间双方互将对方诉至WTO争端解决机构。美国“232措施”的合法性问题是各方争议的焦点问题。美国“232措施”的合法性问题的廓清对232贸易争端的解决具有重大的理论与现实意义。美国企图凭借1962年《美国贸易扩展法》中的“232条款”规避WTO《保障措施协定》的规定,使之成为美国对外贸易中维护美国的国家利益、推行单边贸易保护主义、实施其贸易霸凌主义的有利工具。因此,对美国“232措施”的合法性问题进行全面和深入的研究极具必要性和紧迫性。由于中国是美国“232措施”的主要针对国和受害国,美国“232措施”的合法性问题的研究对中国而言更具重要理论价值和重大现实意义。在美国“232措施”的WTO争端中,美国“232措施”的合法性争议问题主要集中在如下方面:美国“232措施”的法律性质的认定问题;美国“232措施”与WTO保障措施规则的相符性问题;美国“232措施”与GATT1994规则的相符性问题;美国“232措施”与GATT1994安全例外条款的相符性问题;“232措施”的反制措施的合法性问题。美国“232措施”的正确定性是解决“232措施”合法性问题的前提。美国“232措施”在措施的构成、特征、功能、核心要素方面均与保障措施相一致。美国的232措施无论是在措施的外在形式方面还是措施的内在实质方面,均与保障措施均极度契合。因而,美国的232措施应定性为保障措施。然而,美国“232措施”并不符合WTO保障措施规则所规定的国家合法实施保障措施的标准。首先,美国“232措施”不符合WTO保障措施的实体性规则。美国“232措施”违反WTO保障措施实施条件规则,违反保障措施的对应性原则、违反禁止采用“灰色区域措施”规则,违反保障措施实施限度规则。其次,美国“232措施”不符合WTO保障措施实施程序规则,美国违反保障措施调查、通知和磋商中的必为性义务。美国“232措施”不但不符合WTO保障措施的货物贸易的特定规则,也不符合GATT1994中货物贸易的一般规则。美国在实施“232措施”的过程中违反GATT1994的最惠国待遇原则中的必为性义务,违反关税减让义务,违反贸易条例实施中的透明度义务,违反不得采用数量限制措施的禁止性义务。美国违反上述WTO义务的责任不能基于GATT1994第21条国家基本安全例外条款而免除。因为美国“232措施”与GATT1994第21条国家基本安全例外条款的诸多标准相背离,美国“232措施”不符“国家基本安全利益”标准,美国“232措施”保护的利益并非“国家基本安全利益”,美国“232措施”不符“必需”基准,美国“232措施”实施情形不属“国际关系的紧急情况”,美国“232措施”悖逆安全例外条款的善意援引义务。美国不能基于GATT1994第21条而享有安全例外免责的权利。此外,232反制措施的合法性问题亦是美国“232措施”争端中双方争议的焦点问题。232反制措施具有WTO合规性,无需DSB事先授权,符合WTO《保障措施协定》中止减让规则的规定。在WTO外部国际法视域中,232反制措施实质为反措施,反制符合国际习惯法中的反措施规则。同时,反制措施实施时应遵循措施实施前提、程度和目的上的限定和边界。在政府应对方面,中国政府应采用WTO争端解决等多种救济方式,如合法适当的反制、积极推动国家间磋商与合作、利用WTO贸易政策审评机制对美国施加舆论压力、争取掌握世贸组织反制规则和国家安全例外规则修订的话语权,建立针对美国“232措施”的贸易摩擦预警机制。在企业应对方面,我国企业应积极参与232调查及其听证会,有效利用产品排除规则,必要时诉诸美国国内法院以维护本企业合法利益。在立法应对方面,我国应尽快制定《中国国家经济安全保障法》,设置国家经济安全监测预警与应急管理的法律规则。同时,我国应制定中国贸易救济的综合性专门法,并优化和完善我国出口贸易救济法律制度。美国推行“232措施”等单边贸易保护主义措施的终极目的是维护美国在世界经济领域的霸主地位,借由“232措施”等单边贸易保护主义措施攻击和排挤对美国经济和政治霸主地位存有威胁的任何国家。希望世界友善、各国团结一致共同抵制美国的不公平和歧视性的“232措施”,共同致力于维护世界自由贸易体制的稳健,增进国际社会的永续繁荣与良性发展。
李冬冬[5](2018)在《论《技术性贸易壁垒协定》对成员方规制权的制衡》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如何协调贸易自由化和成员方规制权之间的冲突是WTO法理论和实践最为棘手的问题之一。本文旨在考察《技术性贸易壁垒协定》(Agreement on Technical Barriers to Trade,以下简称TBT协定)技术法规规则对成员方的规制权产生何种制衡效果,分析其利弊并提出对策。前言部分首先介绍本文的选题背景及意义,然后总结选题的研究现状,最后界定本文的研究范围、研究方法和创新之处。第一章旨在阐明如何在WTO法和TBT协定的语境下理解成员方规制权。所谓规制权是指政府为实现某种公共利益或公共目标,根据相应法律法规对微观经济主体的具体经济活动实施干预的权力;其内容包括规制主体、规制对象、规制目标、规制工具和规制过程。WTO法中的成员方规制权是指,在WTO法律规则之下,成员方在确定其规制主体、规制对象、规制目标、规制工具和规制程序方面所享有的权利或自由。TBT协定的根本宗旨就是通过非歧视、必要性和协调一致规则来实现贸易自由化;与此同时维护内置于各规则中的成员方规制权,实现二者的平衡。作为TBT协定的主要调整对象,技术法规属于命令——控制型规制工具,但TBT协定并未强制要求成员方在进行规制活动时必须选择技术法规,只是界定何种规制工具构成技术法规。从既有争端解决实践来看,技术法规的范围呈现出一定的扩张趋势,这意味着越来越多的境内规制措施会被认定为技术法规,进而受到TBT协定的严格约束;同时这一扩张趋势具有限制性和不确定性。第二章研究TBT协定第2.1条国民待遇规则对成员方规制权产生何种制衡效果,为此需要考察“同类产品”和“不低于待遇”的裁判标准。WTO既有争端解决实践关于“同类产品”和“不低于待遇”的裁判显示,上诉机构对于审查成员方选择的规制目标抱持谦抑审慎的立场,即除非相关涵盖协定有明文规定或指引,否则无需探究技术法规背后的规制目标。对于技术法规的实质内容,“不低于待遇”要求其具有正当性,防止其对“同类产品”构成任意或不合理的歧视。此外,由于技术法规受TBT协定和GATT1994同时管辖,二者适用法理之不同会导致成员方在不同协定下享有范围不同的规制权,对此争端解决机构应当在法律适用和解释方面做出一定的改进提升。第三章分析TBT协定第2.2条必要性规则对成员方规制权的制约。本章内容显示,对于成员方选择的单一或相互支持之规制目标,相关TBT争端的专家组和上诉机构予以较为充分尊重,但是“欧盟——海豹案”却倾向于否认成员方有权通过一项技术法规同时追求多重相互冲突之规制目标;此外,必要性规则要求成员方选择的规制目标必须具有正当性。对于成员方设定的适当保护水平(即技术法规对于实现规制目标的实际贡献程度),必要性规则予以充分尊重,并不横加干涉或质疑。对于技术法规之实质内容,必要性规则要求其具有最少贸易限制性。第四章研究TBT协定的协调一致规则对成员方规制权的制衡。协调一致规则主要要求技术法规的实质内容必须建立在相关“国际标准”的“基础”之上。TBT协定本身并未对国际标准的含义与范围做出界定,相关争端解决实践表明国际标准的制定至少应当具有一定的程序正当性;而“基础”一词则要求技术法规之实质内容与相关国际标准之间必须存在“非常强烈和密切的联系”。协调一致规则还对成员方施加了持续性审查义务,要求其必须根据新制定或经修改的国际标准审查修改既有技术法规之实质内容。国际标准的“相关性”要求其与技术法规必须具有相同的规制目标,而协调一致规则的例外规定则保证该规则不会损害成员方选择的规制目标及其设定的适当保护水平。在结论部分,笔者阐明WTO法/TBT协定语境下成员方规制权的含义,归纳TBT协定相关规则对成员方规制工具的形式选择权、规制目标的选择权、适当保护水平的设定权和规制工具的内容制定权产生的制衡效果,进而提出WTO争端解决机构和各成员方的应对之策。
谷川[6](2017)在《两岸四地经济合作法律协调研究》文中研究说明全球化时代背景下,经贸交往的紧密性,推动了中国两岸四地法律制度间交流与合作的发展。以中国内地与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达成的《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Mainland and Hong Kong Closer Economic and Partnership Arrangement,CEPA内地与香港)、《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Mainland and Macau Closer Economic and Partnership Arrangement,CEPA内地与澳门)以及中国大陆与台湾地区达成的《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Economic Cooperation Framework Agreement,ECFA)为代表的两岸四地经济合作法律协调机制——合作规则,提高了调整四地经贸交往法律制度间的协同配合能力,并在不同程度上满足了各方经贸往来的发展需求。按照两岸四地经济合作法律协调机制的“存在”、“效果”以及“发展”这一线索,论文分为三大部分,共8章。其中第一部分“存在”论,涵括了论文的第2、3章,着重论述了两岸四地经济合作法律协调机制在文本规范与运行实践上的存在及其法学理论意义;第二部分“效果”论,涵括了论文的第4、5、6章,该部分将作为“法律个体”意义上的合作规则,放到了调整与影响四地经贸交往的既有制度(主要是四地的各方法律制度与WTO规则)这一“法律群体”环境中,描述与分析了合作规则的“外在效果”——对于既有法律制度的影响,以及其“内在效果”——合作规则自身在既有法律制度“群体”影响下的功能表现与它所具有的多重法律属性,进而分析指出了两岸四地经济合作法律协调与既有法律制度相互接触、交往过程中,在事实与制度层面上的效果表现;第三部分“发展”论,则为论文的第7章,主要分析与预测了两岸四地经济合作法律协调机制在未来可能的走势,并阐释了四地各方通过经济合作法律协调的实践,在价值与目标层面上的发展追求。除此之外,另有第1章“导论”与第8章“结论”作为论文的首尾部分。第1章是论文的导论,阐述了两岸四地经济合作法律协调的现实需求、含义界定、研究意义、文献述评以及研究方法与文章结构安排等方面的内容,并为以下各章节的研究进行了铺垫。第2章研究了两岸四地经济合作法律协调的制度模式、文本内容、规则结构以及体系表征等方面在分析法学上的意义,进而指出了两岸四地经济合作的法律协调机制——合作规则,是一种相对独立于四地法律制度的规则体系。第3章主要分析了合作规则的创制、适用以及执行监督等具体机制及其运作实践。对合作规则的创制分析,指出了四地经济合作法律协调机制生成的合法性与正当性来源;对合作规则适用与执行监督的分析,则反映出四地的各方在履行合作规则过程中的具体表现及相互间的影响。合作规则的创制与合作规则的适用及执行监督实践,分别形成了四地经济合作法律协调在“规则确立”与“规则实践”上的两个不同层面,二者间的互动与平衡成为了推动合作规则发展变化的重要原因。第4章关注了合作规则对于既有法律制度的影响:一方面,它推动了四地法律制度在经贸交往调整上的“一体化”进程,另一方面,合作规则形成了在两岸四地间以WTO规则为平台的“区域化”经贸法律规则体系。这种影响的效果,不同程度上使调整四地经贸往来的既有法律制度呈现出了目标趋同化、规则公平化以及交往紧密化的特点。第5章分析了合作规则的功能表现:在调整对象上,它既涵括了对四地经贸交往秩序的进一步确认与维护,又对四地法律制度进行了资源整合与优化配置;在法律模式上,合作规则呈现出了对四地经贸交往法律调整的创新、沟通功能;在法律发展上,合作规则实现了调整四地经贸交往的法律制度由先前的单边化、全球化朝着一体化、区域化的模式转变,进一步满足了四地经贸交往的发展需求。第6章讨论了合作规则的多重法律性质:它既是国内法上的经贸行政协议,又涉及到了WTO规则下成员间区域贸易协定的范畴,同时,合作规则还是两岸四地区域经济一体化的制度安排,且一定程度上在四地间经贸合作中具有了代表经济共同体利益的基础性规范属性。合作规则的多重法律性质,进一步表明了法律全球化对于两岸四地经济合作法律协调及其机制的深刻影响。第7章通过对两岸四地经济合作法律协调运作实践的关注,从影响法律发展的因素这一视角,提出了合作规则未来发展的目标规划,并在此基础上进一步探讨了合作规则有关的制度性安排及组织化建设问题。论文的结论(第8章)认为,两岸四地经济合作法律协调机制的“存在”,体现了合作规则由“制度安排”到“规则体系”的完善过程;两岸四地经济合作法律协调机制的“效果”,反映了调整四地经贸交往的法律制度从“法律共存”到“法律合作”的状态转变;两岸四地经济合作法律协调机制的“发展”,则是通过进一步促进四地法律制度、WTO规则以及既有合作规则间经贸管理制度资源的优化配置,体现了两岸四地经济合作的法律协调机制正逐步朝着“利益共同体”的规则导向发展变化。
陈瑶[7](2015)在《论知识产权权利限制规制体系的基础性架构及其宪法功能》文中指出“保护”与“限制”是知识产权法体系中两条并行不悖的机制。在TRIPS实施行将二十年,基本制度已经建立的情况下,限制与例外的安排问题成为国际知识产权保护中的关键性议题。近年来,许多国家知识产权法的修订都涉及限制与例外,若不加以规制,将冲击多边已有之成果。此外,随着知识产权在国际经济活动中的重要性日益凸显,人权等贸易联结问题与知识产权之间的冲突也愈加突出。梳理代表性国家和地区的国内法及其参加的条约可以发现,人权与知识产权是规制权利限制的立法较为突出的领域。人权法领域的实践表明,通过“限制的限制”条款规制各类限制与例外是一行之有效的经验。该条款具有极强统摄力和包容性,在各国规制自主权与统一规制之间留有回旋余地和空间,从而能在人权这样背景复杂的领域实现一定程度的约束与规制。由于知识产权与人权之间联系紧密,且同样面临多样而复杂的限制和例外如何约束这一难题,故相关模式与经验可以为知识产权领域所借鉴。当前,对于知识产权领域的限制与例外,无论是多边贸易条约、纯粹的知识产权条约,还是区域贸易、投资协定,除了少数达成共识的具体事项外,或援引TRIPS协定,或是直接采用规制权利限制的“三步测试”条款。由于多边贸易协定成员广泛,争端解决机构具有强制管辖权,且裁决具有一定强制执行力,其中的“三步测试”条款已经成为当前规制知识产权权利限制的核心规范。主要法系代表性国家和地区的立法也表明,虽然条款形式不同,但因为“三步测试”在TRIPS等条约中的扩展,不同的权利限制制度在改革中也都吸收借鉴了“三步”的理念和原则。另外,尽管实效性尚在发展之中,多边贸易条约和许多区域协定也吸收了诸如公共健康这类人权规范;代表性国家国(域)内宪法中的权利条款也直接或间接地为知识产权纠纷所适用。因此,可以得出结论,人权法与“三步测试”条款构成了目前知识产权领域规制权利限制的基本法律框架,反映出这一体系的基础性架构。这一基础性架构覆盖面广,尤其是通过“三步测试”,这一“限制的限制”条款统摄力和包容性的发挥,促使成员国(域)内法在基本要素方面尽可能趋向一致,能够实现一种可期待的、相对稳定的秩序,因而具有类似宪法的功能。通过基础性架构司法过程的分析,可以看出:人权法对知识产权权利限制的约束目前主要体现在财产权、生命健康、表达自由、通讯自由等条款,在欧洲人权法院以及代表性国家的国内司法实践中均有所反映。“三步测试”条款的超强统摄和包容功能在多边实践以及国(域)内法司法实践中也都得到了验证。上述基础性架构的宪法功能具体表现为:对国际社会成员国(域)内法中的知识产权限制与例外安排均具约束力,包含着权利、义务及各类利益安排应当遵循的基本脉络,为成员国(域)内法调整、创设限制与例外确立了基本的规则和原则,设定了界限。就这一基础性架构的内部而言,人权法对知识产权的约束,在数量、内容,以及司法效力方面远不及“三步测试”条款,目前也未能在多边层面直接适用。因此,“三步测试”也就成为这一结构中事实上最为核心的条款,是“控制中心”,具有更为显着的宪法意义和宪法功能。其制度和内容既是实体性标准,也具有方法论意义。该条款在规制方法上用“特定情形”、“有限”、“正常使用”、“不合理损害”、“第三人”等作为基本逻辑要素,通过这些要素的定位,实现对复杂多样的限制与例外的统摄,也使得部分人权内容及其它公共政策考量可以被引入知识产权领域,为各国规制自主权留下较为充分的回旋空间。在以往的多边实践中,专家组对“三步测试”条款的重要法律地位和统摄功能认识不足,在公共政策问题的考虑上存在误判,亟待改进。该条款不仅因为这些要素组合,对限制和例外具有强大统摄力,而且因为在其适用、解释中,包含了人权保障、正当程序、权利不得滥用、比例原则等用以判断实在法正当性的原则,从而也具有实质宪法的功能。在当前多边停滞的背景下,这种宪法功能对公共健康问题的处理、对新技术、新的商业形式带来的新挑战、对击破TRIPS僵局、帮助发展中国家实现自身诉求制度化,以及抗衡过度强保护,都具有重要作用。这一宪法功能对于知识产权法的未来发展也具有特别的战略意义。依据宪法功能考察,WTO与WIPO在知识产权法的发展中既功能有别,又相互支撑,使得知识产权领域的国际规则从“弃权性质的守则”迈向“积极的合作性质的规则”。基础性架构及其宪法功能对于我国也具有特别意义。我国着作权法中合理使用制度的完善,专利法、商标法等领域限制与例外制度的安排,应考虑这一基础性架构及其宪法功能,以履行条约之义务。在例外条款的适用中,应引入“三步测试”条款的判断标准,增强限制和例外标准的统一性趋向,逐渐累积基于中国立场的“客观实践”,争取话语权。在我国区域、多边贸易的实践中,知识产权内容的谈判、条款的设计与安排也应当考虑如何利用、协调权利限制规制体系的基础性架构及其宪法功能,以寻得合理的回旋余地和政策空间。
刘雪红[8](2015)在《“超WTO义务”问题的法律研究 ——以《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议定书》为焦点》文中研究指明与其他国际组织相比,WTO具有明显的“规则导向”特性,但WTO加入议定书及“超WTO义务”问题却暴露出WTO加入制度中的规则空白。从过去、现在和未来的视角探讨“超WTO义务”相关法律问题具有重要的理论与实践价值。导论部分简要介绍研究的背景并提出问题,对国内外已有的研究文献进行梳理和评述,概述文章的研究思路、结构安排和研究方法。第一章介绍WTO加入议定书和“超WTO义务”的概念和现象表征。WTO加入议定书起源于GATT时期的加入机制,但沿袭过程中产生了与“超WTO义务”相关的各种法律问题。“超WTO义务”是WTO新加入成员在其加入议定书中所承诺的比WTO协定要求更严格的义务,它们散见于加入议定书及加入工作组报告段落中,隐蔽而不易被察知。很多WTO新加入成员都作出过不同程度的“超WTO义务”承诺,这些承诺涉及贸易、经济、金融甚至行政和司法体制等诸多领域,其中因WTO争端案件而引发关注的出口税承诺是目前研究得最为深入的主题。《中国加入议定书》中存在着大量的“超WTO义务”,其中补贴领域的“超WTO义务”是最为复杂且影响深远的。第二章分析“超WTO义务”条款存在的机制原因和政治原因。WTO的加入机制不仅区别于GATT时期的加入机制,也不同于联合国(UN)、欧盟和国际货币基金组织(IMF)的加入机制。尽管国际组织的在任成员都有可能以政治因素为由阻止申请者的加入,但是除了IMF外,申请者一旦被批准加入后,新成员所承担的权利和义务与其他成员基本相同。尽管功能主义者及多数成员认为多边贸易体制应该具有“低政治性”,但无论是GATT还是WTO都存在普遍的政治性。加入WTO耗时且过程繁杂,GATT/WTO在任成员会以政治理由影响新成员的加入,此外,一些贸易大国会积极参与甚至主导加入谈判,尤其是美国非常善于利用“互不适用条款”对申请加入成员间接地施加政治影响。第三章探析“超WTO义务”所引发的WTO体制性难题。GATT-一般例外对加入议定书“超WTO义务”条款的可适用性问题,深层次上涉及加入议定书在WTO体系中的地位等制度性问题。对《WTO协定》、GATT 1994、加入议定书的范围界定均存在着不同的理解,将《WTO协定》界定为《马拉喀什建立世界贸易组织协定》,将GATT 1994视为与货物贸易相关的、具有动态特性的规范,将加入议定书视为双边条约,这些均系比较符合逻辑的推论。关于“超WTO义务”条款的定性,无论运用条约的保留、修正还是连续性条约、嗣后协定等理论来进行分析,都会存在矛盾和漏洞,因此,可以考虑将其界定为是“针对每一名新成员的具体情况而对WTO普遍规则作出的特殊适用”,适用于主要成员的普遍规则却并未受到影响。WTO加入议定书具有法律拘束力,可以构成WTO法的法律渊源,但并不能自动地具有《关于争端解决规则与程序的谅解》之下的强制执行力。加入议定书是《马拉喀什建立世界贸易组织协定》的组成部分,并且加入议定书条款与多边贸易规则之间存在着“内在关联性”,正是这两点才构成加入议定书条款具有可强制执行力的基础。无论是从词源还是WTO实践看,“组成部分”都具有深刻内涵,意指有机组成一个整体;对于新加入成员的权利义务,不能单凭"WTO协定”也不能单凭“加入议定书”而定,必须要两者相结合才能确定新成员在WTO法律体系下的权利和义务。第四章重新审视WTO义务性质及其合法性与正当性。WTO协定与WTO义务的性质问题一直没有受到重视,然而,它是正确解释和适用WTO条款的基本前提。WTO成员必须遵守的实体性义务主要分为“规则义务”和“市场准入义务”,它们分别来源于普遍性规则和契约性承诺,同时具有普遍性、双边性和互惠性。“超WTO义务”的规定从形式上看具有合法性,但由于其创设“无标准且无程序”,实体上也不公平,因而具有非正当性,会对WTO宪政化产生负面影响。第五章深入分析WTO司法解释规律下的“‘超WTO义务’条款”。条约的含义和适用取决于法律解释的方法,现代条约解释体制仍旧是以《维也纳条约法公约》所确立的规则及未被编纂的习惯规则组成,WTO的司法实践仍旧会坚持以《维也纳条约法公约》所确立的解释规则为主。在运用现存的条约解释规则时,应该根据条约的类型和义务的特性对不同的解释要素赋予不同的权重,同时,需要重视一些特殊解释习惯规则及格言的作用与运用规律,比如“遇有疑义,从轻解释”(限制性解释)和善意原则。WTO加入议定书存在着相当多的立法“沉默”,要辨明沉默并不等于司法不可裁。加入议定书中所存在的诸多沉默问题,完全有可能通过带有“司法造法”色彩的司法解释予以解决。GATT一般例外具有灵活性、紧急性、不可预见性和一般适用性,应该适用于GATT项下的全部义务,包括涉及到商业政策、货物贸易等内容的加入议定书条款。实践中,对例外规定进行解释时需要厘清两个误区,即固有权利不同于约定权利,限制性解释不等于限制性适用。条约本身会向像有机组织一样适应环境而演进发展,对条约的解释也应该根据当代的环境、条约本身的发展情况来进行相应的调整。国际法委员会关于《随时间演进的条约》的研究成果已经表明,随着嗣后行为修改条约在理论与国际司法实践的衰落,演化解释会受到更大的重视和运用,在具体运用时则需要同时根据主客观要件来进行判断。除了“事实的演化”外,还存在着“法律的演化”,即《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第31.3.3条通过将外部国际法规则纳入到条约解释中也会促使演化解释的产生。WTO中的“美国——虾案”和“中国音像制品案”在对“可用竭自然资源”和“录音产品分销服务”进行解释时运用了演化解释法。此后,WTO在相关的补贴与反补贴案例中对于外部基准问题的解释,进一步体现了演化解释的变异与扩大化使用的倾向,需要引起高度重视。结论部分总结全文主要观点,简要回应导论所提出的与加入议定书、“超WTO义务”条款相关的问题,并总结这些问题对中国的启示,进一步提炼出针对性建议。
杨凯[9](2014)在《技术法规的基本观念反思》文中提出我国学者有关技术法规的基本观念多有争议和误解。其实,作为名称,技术法规并非源自对WTO/TBT协定中"Technical regulations"的翻译,而是早在加入WTO之前就已在我国使用。作为概念,它在不同情况下有不同的含义。作为事物,它像法一样是融有关国际与国内,实体与程序,行政、民事与刑事诸法规范于一体的关于技术问题的法律规范体系,在定位上具有复杂性、综合性。而且,在不同情况下它与强制性标准之间在逻辑上至少可能存在种属、等同、整分三种关系。
吕姣姣[10](2012)在《WTO规则与国家经济主权原则的冲突与协调问题研究》文中指出2011年7月15日,世界贸易组织(World Trade Organization,以下简称WTO)专家组公布了美国、欧盟、墨西哥诉中国相关自然资源出口限制案的专家组报告,裁定中国相关措施违反了WTO规则及入世承诺,该报告已经公布就引起各界热烈讨论。透过现象看本质,该争端的实质涉及到WTO规则与国家经济主权原则间的博弈。加入WTO后,国家如何在这种两难处境中既遵守WTO规则又能基于本国利益和可持续发展的需要行使经济主权,怎样享受着“戴着镣铐跳舞”的自由,是我们不得不关注的问题。本文以WTO规则与国家经济主权原则为研究对象,通过对二者冲突和协调方面的探析,结合中国关于入世与经济主权安全的理论实践,提出我国充分利用WTO规则来维护经济主权安全的设想。本文包括三部分,共七章内容。第一章是导论部分,着重引出文章的主要问题,并对目前国内外学者的研究现状进行梳理和简要评述,同时讲述本文研究方法及创新点。主体部分为二至六章。第二章主要论述了国家经济主权原则的基本理论相关问题,包括该原则的起源和基本内容及其在经济全球化背景下发展趋势。第三章从国家经济主权角度对WTO规则进行分析。将经济主权和经济安全联系起来分析WTO规则,这是研究WTO规则与国家经济主权原则的一个十分有效的途径;另外,基于资源环境、产业安全与自然资源主权和经贸事务监督管理权的直接联系,笔者针对WTO规则与资源环境安全、产业安全这两个问题进行分析。第四章阐述WTO规则与国家经济主权原则的冲突。从整体上对二者冲突进行梳理;通过“中美原材料案”来说明贸易争端背后的资源利益争夺,以体现WTO的自由贸易规则与国家经济主权尤其是自然资源主权间的冲突。第五章是从规范冲突到制度协调的整合。虽然WTO规则对国家经济主权形成了事实上的限制,但WTO内在地包含了对与国家经济主权冲突的协调机制。从WTO的“可持续发展”宗旨、例外条款的设计、WTO规则实施过程中的条款解释三方面能够充分体现WTO规则与国家经济主权原则的协调性和同质性。第六章是本文落脚点,对我国在WTO框架下维护经济主权的理论和实践进行梳理,简要分析我国在参与贸易谈判和诉讼争端中所表现的不足,提出如何在WTO框架下维护经济主权安全的建议。第七章为本文的结论部分。在经济全球化趋势下,WTO作为多边自由贸易的重要平台,任何国家的发展都不能与其脱离。我们要认识WTO对国家经济主权安全及经济安全的影响,更要理解WTO体制与国家经济主权原则间的协调性,充分利用WTO规则来维护经济主权安全。
二、对WTO机制下技术法规之法理学界定(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对WTO机制下技术法规之法理学界定(论文提纲范文)
(1)WTO框架下中美贸易争端中的法律技术脱节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内容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第一节 研究背景 |
一、中美贸易争端解决对中国贸易发展的重要性 |
二、WTO争端解决机制对中美争端解决的重要意义 |
三、中美法律技术脱节和中美贸易争端的关系 |
第二节 研究意义 |
一、理论意义 |
二、现实意义 |
第三节 文献综述 |
一、关于法律技术脱节的研究 |
二、关于WTO争端解决机制的研究 |
三、关于中美贸易争端的研究 |
四、关于中国贸易法律技术的研究 |
五、关于美国贸易法律技术的研究 |
六、关于中美贸易发展和战略的研究 |
七、关于中国发展战略和实力的研究 |
八、研究现状评述及启示 |
第四节 研究内容 |
一、研究范畴 |
二、研究重点、难点和创新 |
三、研究思路 |
第一章 法律技术脱节的内涵与外延 |
第一节 法律技术的概念发展及特征 |
一、法律技术的概念渊源 |
二、法律技术的概念拓展 |
三、法律技术的特性 |
第二节 法律技术脱节的基本内容 |
一、法律技术脱节的内涵 |
二、法律技术脱节的原因和特征 |
第三节 法律技术脱节的影响 |
一、法律技术脱节在国内领域的影响 |
二、法律技术脱节在国际领域的影响 |
第四节 本章小结 |
第二章 WTO框架下中美法律技术脱节的背景分析 |
第一节 WTO的发展与现状 |
一、WTO制度发展 |
二、WTO规则体系的困境 |
第二节 中国对美国贸易法律技术脱节背景 |
一、入世后中国贸易发展概况、特点和前景 |
二、中国对美贸易战略演变 |
三、中国贸易法与WTO规则关系 |
第三节 美国对中国贸易法律技术脱节背景 |
一、2001 年至今美国贸易发展概况、特点和前景 |
二、美国对华贸易战略演变 |
三、美国贸易法与WTO规则关系 |
第四节 本章小结 |
第三章 中美贸易争端的法律技术脱节案例表现 |
第一节 中国诉美国的WTO争端案件统计与分析 |
一、年度起诉案件变化规律 |
二、美国应诉方式法律性强 |
三、从案件结果看 |
第二节 美国诉中国的WTO争端案件统计与分析 |
一、年度起诉案件变化规律 |
二、案件涉及传统贸易和美国优势领域 |
三、中国应诉方式政治性强 |
四、从案件结果看 |
第三节 本章小结 |
第四章 中美在WTO实体法领域的法律技术脱节 |
第一节 中美贸易争端涉及的实体法领域概况 |
第二节 中美实体法领域的法律技术脱节内容和特点 |
一、涉案WTO实体法规下中美法律技术脱节的内容 |
二、涉案WTO实体法规下中美法律技术脱节的特点 |
第三节 中美实体性法律技术脱节的原因 |
一、实体性立法领域的原因 |
二、实体法适用领域的原因 |
第五章 中美在WTO程序法领域的法律技术脱节 |
第一节 中美“双反”案件中程序性的法律技术脱节 |
一、AD和 SCM中的程序性规定 |
二、中美涉反倾销或反补贴程序案的概况 |
三、中美在双反领域中的程序性法律技术脱节 |
第二节 中美在DSU程序中的法律技术脱节 |
一、DSU程序性规定 |
二、中美WTO争端案件涉DSU程序概况 |
三、中美在DSU程序下的法律技术脱节 |
第三节 中美WTO争端中程序性法律技术脱节的原因 |
一、程序价值理念不一致 |
二、程序性立法差异 |
三、程序法适用差异 |
第六章 WTO体系下中国的贸易法律技术调整方案 |
第一节 贸易法价值合法化 |
一、维护WTO多边贸易体制 |
二、坚持自由贸易和公平贸易原则 |
三、实体法和程序法并重原则 |
第二节 中国对美贸易立法技术调整方案 |
一、平衡内外的立法方针 |
二、调整立法机制和机构 |
三、确立科学的立法规范 |
第三节 中国对美贸易法律适用技术调整方案 |
一、法律适用部门分工专业化机制化 |
二、积极主动参与国际贸易争端解决 |
三、建立与立法机构的反馈机制 |
四、转变“第三方”思维,实践中提高对实体法的解释能力 |
结论 |
参考文献 |
一、中文参考文献 |
(一)中文着作 |
(二)中文译着 |
(三)中文论文 |
(四)中文学位论文 |
二、英文参考文献 |
(一)英文着作 |
(二)英文论文 |
三、相关网站数据库 |
附件:中美提交WTO争端案件统计(2001-2019) |
致谢 |
(2)我国专利权滥用规制的法律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绪论 |
1.1 研究背景、目的及意义 |
1.1.1 研究背景 |
1.1.2 研究目的及意义 |
1.2 国内外研究综述 |
1.2.1 国内研究现状综述 |
1.2.2 国外研究现状综述 |
1.3 研究内容与研究方法 |
1.3.1 研究内容 |
1.3.2 研究方法 |
1.4 创新之处 |
第2章 专利权滥用规制的理论概述 |
2.1 专利权滥用的概念界定 |
2.1.1 专利权滥用的内涵 |
2.1.2 法律构成要件 |
2.2 专利权滥用的类型划分 |
2.2.1 不正当行使专利权但未妨碍竞争 |
2.2.2 不正当行使专利权且妨碍竞争 |
2.2.3 不正当行使专利权且损害竞争 |
2.3 专利权滥用的内部原因 |
2.3.1 专利权具有垄断性 |
2.3.2 专利权是法定之权 |
2.3.3 专利权保护力度加强 |
2.4 专利权滥用规制的外部原因 |
2.4.1 知识经济时代“创新空间”日益逼仄 |
2.4.2 大国竞争时代知识产权成为国家利器 |
2.4.3 后Trips时代知识产权与贸易联姻 |
2.5 理论依据:利益平衡论 |
2.5.1 利益平衡论法律内涵 |
2.5.2 专利权滥用导致利益失衡 |
2.5.3 利益平衡论对失衡状态的调整 |
2.6 本章小结 |
第3章 专利权滥用规制的国内外法律现状及比较 |
3.1 国际公约对专利权滥用的规制 |
3.1.1 Trips协议确定后的规制情况 |
3.1.2 后Trips时代滥用规制的主要变化及趋势 |
3.2 以反托拉斯为核心的美国模式 |
3.2.1 专利权滥用规制的两条路径 |
3.2.2 专利权滥用规制的法律基础 |
3.3 以竞争法为核心的欧盟模式 |
3.3.1 欧盟竞争法体系的主要内容 |
3.3.2 欧盟竞争法体系对专利权滥用的规制 |
3.4 我国对专利权滥用规制的法律现状 |
3.4.1 立法现状 |
3.4.2 司法现状 |
3.4.3 执法现状 |
3.5 比较 |
3.5.1 对美国模式的分析 |
3.5.2 对欧盟模式的分析 |
3.5.3 对中国模式的分析 |
3.6 本章小结 |
第4章 我国专利权滥用法律规制的突出问题 |
4.1 立法方面 |
4.1.1 《专利法》缺少滥用规制的法律依据 |
4.1.2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缺少适用条件 |
4.1.3 《反垄断法》缺少具体指引性指南 |
4.2 司法方面 |
4.2.1 缺少法律适用典型案例 |
4.2.2 反垄断法审查中证据适用不足 |
4.3 执法方面 |
4.3.1 未成立专利权滥用反垄断执法处 |
4.3.2 专利权滥用反垄断执法人员短缺 |
4.4 本章小结 |
第5章 我国专利权滥用法律规制的完善路径 |
5.1 建立滥用规制的三级立法体系 |
5.1.1 在《专利法》中引入滥用规制的法律依据 |
5.1.2 增强《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的适用性 |
5.1.3 出台《与专利权滥用的反垄断审查适用指南》 |
5.2 完善滥用规制的司法体系 |
5.2.1 定期公布专利权滥用规制的指导性案例 |
5.2.2 在司法审查中引入经济分析法 |
5.3 完善滥用规制的执法体系 |
5.3.1 成立专利权滥用反垄断执法处 |
5.3.2 丰富专利权滥用反垄断执法人员队伍 |
5.4 本章小结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3)论美国“301条款”对中美贸易的影响和中国的应对(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第1章 美国“301条款”的概述 |
1.1 美国“301条款”的形成背景与历史沿革 |
1.1.1 美国“301条款”的形成背景 |
1.1.2 .美国“301条款”的历史沿革 |
1.2 美国“301条款”的基本内容 |
1.2.1 “一般301条款” |
1.2.2 “特殊301条款” |
1.2.3 .“超级301条款” |
1.3 美国“301条款”的合法性分析 |
1.3.1 “欧共体诉美国301条款”案简介 |
1.3.2 对“欧共体诉美国301条款”案的分析 |
第2章 美国“301条款”与WTO争端解决机制的关系 |
2.1 WTO争端解决机制 |
2.2 “301条款”与WTO争端解决机制的关系 |
2.2.1 “301条款”与WTO争端解决机制的互相促进关系 |
2.2.2 “301条款”与WTO争端解决机制的冲突 |
2.2.3 WTO争端解决机制下“301条款”的运行 |
第3章 美国对中国发起“301调查”的原因以及对中美贸易的影响 |
3.1 美国对中国发起的“301调查”回顾 |
3.2 美国对中国发起“301调查”的原因 |
3.2.1 .政治原因 |
3.2.2 .经济原因 |
3.2.3 .法规政策原因 |
3.2.4 .心理因素 |
3.3 美国“301调查”对中美贸易的影响 |
3.3.1 .美国“301调查”致使中美贸易战爆发 |
3.3.2 美国“301调查”使得中美贸易不稳定因素增加 |
3.3.3 美国“301调查”可能会引发中美之间的金融风险 |
第4章 中国对美国“301条款”的态度及应对措施 |
4.1 .中国对美国“301条款”的态度 |
4.1.1 “301条款”是美国打开外国市场的法律工具 |
4.1.2 .“301条款”是对WTO规则的挑战 |
4.1.3 .“301条款”是美国利益至上的体现 |
4.2 中国对“301条款”的应对措施 |
4.2.1 .加强对“301条款”的研究,有针对性地采取相应措施 |
4.2.2 全面研究WTO规则,主动、谨慎地利用其争端解决机制 |
4.2.3 .借鉴“301条款”的精巧设计,完善国内立法 |
4.2.4 .争取扩大应考虑的政治、经济利益的范围 |
结语 |
参考文献 |
(4)美国“232措施”的合法性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选题背景 |
二、研究价值 |
三、研究综述 |
四、研究框架 |
五、学术创新 |
六、论证方法 |
第一章 贸易战背景下美国“232措施”及其合法性争议 |
第一节 贸易战中的美国“232措施” |
一、美国“232措施”的实施背景 |
二、贸易战中美国的“232措施” |
第二节 美国“232 措施”的WTO典型争端 |
一、中国诉美国钢铝产品特定措施案(DS544) |
二、印度诉美国钢铝产品特定措施案(DS547) |
三、欧盟诉美国钢铝产品特定措施案(DS548) |
四、美国诉五国232 措施的反制措施案(DS557-DS561) |
第三节 WTO争端中美国“232 措施”的合法性问题 |
一、“合法性”解析 |
二、系争措施中的合法性问题 |
三、争端双方诉求中的合法性问题 |
四、诉请中的合法性问题 |
第二章 美国“232 措施”与WTO保障措施规则的相符性问题 |
第一节 美国“232措施”的法律性质的认定问题 |
一、美国“232 措施”的属性之争:保障措施or国家安全措施 |
二、WTO保障措施的构成要件及其认定标准 |
三、美国“232 措施”构成WTO保障措施 |
四、美国“232措施”并非国家安全措施 |
第二节 WTO保障措施实施前提条件相符中的证明问题 |
一、WTO保障措施实施前提条件相符性证明是否合规之争 |
二、WTO保障措施前提条件相符的证明义务及履行基准 |
三、美国在“232措施”中违反相符性证明义务 |
第三节 WTO保障措施实施中禁止性义务的履行问题 |
一、WTO保障措施实施中禁止性义务之履行是否合规之争 |
二、WTO保障措施实施规则中禁止性义务及履行基准 |
三、美国在“232 措施”中背离WTO保障措施实施的禁止性义务 |
第四节 WTO保障措施实施的程序正义问题 |
一、美国“232措施”是否符合程序正义之争 |
二、WTO保障措施实施程序规则中必为性义务及履行基准 |
三、美国在“232 措施”中违背WTO保障措施实施程序正义轨范 |
第三章 美国“232 措施”与GATT1994 一般规则的相符性问题 |
第一节 GATT1994 最惠国待遇条款中的给惠国义务问题 |
一、美国的给惠国义务履行是否合规之争 |
二、GATT1994 最惠国待遇条款中给惠国义务之履行原则 |
三、GATT1994 最惠国待遇条款中给惠国义务及履行基准 |
四、美国背离GATT1994 最惠国待遇条款中的给惠国义务 |
第二节 GATT1994 关税减让义务的履行问题 |
一、美国关税减让义务之履行是否合规之争 |
二、GATT1994 关税减让义务及其履行的必要性 |
三、美国在“232 措施”中未恪守关税减让义务 |
第三节 贸易政策实施中的透明度义务问题 |
一、美国的贸易政策实施透明度义务之履行是否合规之争 |
二、GATT1994 贸易政策实施规则中的透明度义务 |
三、贸易政策实施规则中的透明度义务的履行基准 |
四、美国“232 措施”违反贸易政策实施的透明度义务 |
第四节 GATT1994 取消一般数量限制义务的履行问题 |
一、美国的取消一般数量限制义务之履行是否合规之争 |
二、取消一般数量限制义务履行之必要 |
三、取消一般数量限制规则中的义务的履行基准 |
四、美国在“232 措施”中背离取消一般数量限制义务 |
第四章 GATT1994“安全例外条款”适用于美国“232 措施”所涉问题 |
第一节 GATT1994“安全例外条款”:美国232 措施的抗辩依据 |
一、GATT1994“安全例外条款”在232 措施案中所涉争议 |
二、GATT1994 安全例外条款的设立和特性 |
三、安全例外条款的功能及其罅隙 |
第二节 GATT1994 安全例外的自决权与审查权问题 |
一、GATT1994 安全例外的自决权与审查权的博弈 |
二、GATT1994 安全例外的自决权与审查权的文本解读 |
三、GATT1994 安全例外的自决权与审查权的司法解读 |
四、美国对GATT1994 安全例外的自决权与审查权的误解 |
第三节 GATT1994第21 条(b)款中“国家基本安全利益”的界定问题 |
一、“国家基本安全利益”的范围之争 |
二、“国家基本安全利益”的应然范围 |
三、美国“232 措施”保护的并非“国家基本安全利益” |
第四节 GATT1994第21 条(b)款中“必需性”的认定问题 |
一、GATT1994“安全例外条款”中“必需性”之分歧 |
二、GATT1994“安全例外条款”中“必需”的应然解释 |
三、GATT1994“安全例外条款”中“必需性”的检测标准 |
四、美国“232 措施”不具有“必需性” |
第五节 GATT1994第21 条(b)款中“国际关系紧急情况”的认定问题 |
一、“国际关系紧急情况”认定之分歧 |
二、“国际关系紧急情况”的应然认定 |
三、美国“232 措施”实施情形不属“国际关系紧急情况” |
第六节 安全例外条款的善意援引问题 |
一、美国援引安全例外条款是否善意之争 |
二、援引行为与善意原则相符性的审查 |
三、援引动机与善意原则相符性的审查 |
四、美国违反安全例外条款的善意履行义务 |
第五章 美国“232措施”合法性争议之延伸:反制措施及其合法性 |
第一节 贸易战中“232 反制措施”及其合法性的争议 |
一、贸易战中的“232 反制措施” |
二、反制措施合法性的争议 |
第二节 反制的法理依据 |
一、反制的自然法理据 |
二、反制契合WTO法的价值诉求 |
第三节 “232 反制措施”的WTO合规性分析 |
一、DSB事先授权问题 |
二、“232 措施”反制国实施中止减让权合法 |
第四节 反制合法性证成的WTO外部国际法规则 |
一、反制的WTO外法律依据之争议及解决 |
二、WTO外部国际法对反制的界定 |
三、反制符合国际习惯法中的反措施规则 |
第五节 反制合法性的边界 |
一、反制前提的限制 |
二、反制程度的限制 |
三、反制目的的限制 |
第六章 “232 措施”合法性争议下中国的应对 |
第一节 美国“232 措施”对我国的影响 |
一、影响我国对美钢铝的直接出口 |
二、导致我国对第三国钢铝出口量的减缩 |
第二节 中国政府应对“232 措施”的路径 |
一、中国政府的国际应对路径 |
二、中国政府的国内应对路径 |
第三节 我国企业应对“232 措施”的路径 |
一、积极参与232 调查及其听证会 |
二、有效利用产品排除规则 |
三、诉诸美国国内法院 |
第四节 我国应对“232 措施”的立法路向 |
一、中国对外贸易法在应对“232 措施”上的缺陷 |
二、制定《中国国家经济安全保障法》 |
三、优化我国贸易救济立法 |
结论 |
参考文献 |
攻博期间发表的论文清单 |
后记 |
(5)论《技术性贸易壁垒协定》对成员方规制权的制衡(论文提纲范文)
内容摘要 |
ABSTRACT |
前言 |
一、选题背景及意义 |
二、文献回顾与综述 |
三、研究内容和方法 |
四、论文创新点 |
第一章 WTO法/TBT协定语境中的成员方规制权涵义 |
第一节 规制与规制权的涵义 |
一、规制的基本内涵 |
二、规制权的性质与内容 |
第二节 成员方规制权与WTO法的关系 |
一、政府规制与自由贸易之间的内在冲突 |
二、成员方规制权是国家经济主权的固有内容 |
三、成员方规制权与内嵌自由主义理念相契合 |
四、WTO涵盖协定的不完全性与成员方规制权行使边界的模糊性 |
第三节 TBT协定的根本宗旨:维持贸易自由化与成员方规制权的平衡 |
一、从“消极一体化”到“积极一体化”:TBT协定的贸易自由化理念 |
二、从“例外”到“内置”:TBT协定的成员方规制权保护进路 |
第四节 TBT协定的调整对象:技术法规的判定与范围 |
一、技术法规判定的“三要素标准” |
二、技术法规范围之扩张 |
本章小结 |
第二章 国民待遇规则对成员方规制权的制衡 |
第一节 TBT协定第2.1条“同类产品”之判定与规制目标的相关性 |
一、GATT时期第Ⅲ条“同类产品”的判定:BTA标准vs.目标效果标准 |
二、WTO时期第Ⅲ条“同类产品”的判定:竞争导向型方法 |
三、TBT协定第2.1条“同类产品”的判定:目标导向型方法vs.竞争导向型方法 |
第二节 TBT协定第2.1条“不低于待遇”要求技术法规之内容具有正当性 |
一、客观规制目标之考量:GATT1994第Ⅲ:2条第二句的法律适用 |
二、不利影响标准:GATT1994第Ⅲ:4条“不低于待遇”之判定 |
三、正当规制区分标准:TBT协定第2.1条“不低于待遇”之判定 |
第三节 TBT协定与GATT1994国民待遇规则下成员方规制权之比较 |
一、正当规制区分标准不适用于GATT1994第Ⅲ:4条 |
二、正当规制区分标准与GATT1994第Ⅲ:4和ⅩⅩ条适用之差异 |
三、缩小规制权差异之建议 |
本章小结 |
第三章 必要性规则对成员方规制权的制衡 |
第一节 TBT协定第2.2条必要性规则要求规制目标具有正当性 |
一、规制目标的认定 |
二、规制目标的正当性审查 |
第二节 TBT协定第2.2条必要性规则要求技术法规之内容具有最少贸易限制性 |
一、GATT1947/1994第ⅩⅩ条必要性规则的判定标准 |
二、TBT协定第2.2条必要性规则的法律适用 |
三、具有多重冲突目标技术法规的必要性审查 |
本章小结 |
第四章 协调一致规则对成员方规制权的制衡 |
第一节 协调一致规则的核心概念——“国际标准” |
一、欧美“国际标准”界定之分歧 |
二、TBT争端专家组和上诉机构对“国际标准”之界定 |
三、“美国——金枪鱼案(Ⅱ)”上诉机构裁决之影响 |
第二节 协调一致规则具体内容对成员方规制权之影响 |
一、适用前提 |
二、主要义务 |
三、例外规定 |
四、安全港条款 |
五、发展中成员方受益条款 |
本章小结 |
结论 |
参考文献 |
博士期间科研成果 |
(6)两岸四地经济合作法律协调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Abstract 第1章 导论 |
1.1 两岸四地经济合作的法律协调概述 |
1.1.1 两岸四地经贸交往的法律调整与协调实践 |
1.1.2 两岸四地经济合作法律协调的含义界定 |
1.2 两岸四地经济合作法律协调的研究意义 |
1.2.1 研究的理论意义 |
1.2.2 研究的实践意义 |
1.3 两岸四地经济合作法律协调研究文献述评 |
1.3.1 内地研究文献述评 |
1.3.2 港澳台及海外研究文献述评 |
1.3.3 研究文献综合评价 |
1.4 研究方法与文章的结构安排 |
1.4.1 研究方法 |
1.4.2 文章的结构安排 第2章 两岸四地经济合作法律协调的制度安排 |
2.1 两岸四地法律协调的现状及其模式分析 |
2.1.1 区际私法的协调模式 |
2.1.2 各方自身调整的协调模式 |
2.1.3“项目”合作的协调模式 |
2.1.4 通过参与国际规则的协调模式 |
2.1.5 两岸四地“经济一体化”的法律协调模式 |
2.1.6 不同法律协调模式对两岸四地经济合作的影响 |
2.2 两岸四地经济合作法律协调的制度化表现 |
2.2.1 作为法律协调机制的两岸四地经济合作规则 |
2.2.2 两岸四地经济合作的基础性规则 |
2.2.3 两岸四地经济合作的派生性规则 |
2.3 体系性视角下合作规则的法律表征分析 |
2.3.1 实在法的体系性及其理论释评 |
2.3.2 合作规则体系性中的规则结构分析 |
2.3.3 合作规则体系性中的效力层次分析 |
2.3.4 合作规则体系性中的内容调整分析 |
2.4 合作规则的分析法学意义:一种新的法律规则体系 第3章 两岸四地经济合作法律协调的机制运作 |
3.1 两岸四地经济合作规则的创制分析 |
3.1.1 合作规则的缔结主体分析 |
3.1.2 合作规则的创制依据分析 |
3.1.3 合作规则的变动机制分析 |
3.1.4 合作规则的解释机制分析 |
3.1.5 小结 |
3.2 两岸四地经济合作规则的适用分析 |
3.2.1 合作规则的适用机制:“规则”导向还是“权力”导向? |
3.2.2“权力”导向适用机制的功能表现 |
3.2.3 合作规则适用机制与既有法律制度适用机制的关系 |
3.3 两岸四地经济合作规则的执行监督分析 |
3.3.1 组织视角下合作规则执行监督机制的表现 |
3.3.2 执行监督机制对创制机制与适用机制的协调 |
3.3.3 四地经贸主管部门在合作规则执行监督机制中的作用 |
3.4 合作规则的创制与运行:在“规则确立”与“规则实践”之间 |
3.4.1 合作规则的创制:法律协调的“规则确立” |
3.4.2 合作规则的运行:法律协调的“规则实践” |
3.4.3 法律协调“规则确立”与“规则实践”关系的互动与平衡 第4章 两岸四地经济合作法律协调对既有法律制度的影响 |
4.1 两岸四地经济合作法律协调对四地法律制度的影响 |
4.1.1 跨越两岸四地的开放性经贸规则体系 |
4.1.2 合作规则与四地法律制度间的竞争性分析 |
4.1.3 两岸四地法律制度对合作规则的转化 |
4.1.4 法律资源供给的一体化调配:由“分散”到“整合” |
4.2 两岸四地经济合作法律协调对WTO规则的影响 |
4.2.1 作为客观连结纽带的WTO规则 |
4.2.2 WTO规则对两岸四地经济合作的影响及不足 |
4.2.3 合作规则在WTO规则下的协调创新表现 |
4.2.4 全球化背景下的区域性法律机制:法制创新与发展的动力 |
4.3 两岸四地经济合作法律协调对既有法律制度影响的效果分析 |
4.3.1 法律目标的趋同化 |
4.3.2 法律规则的公平化 |
4.3.3 法律交往的紧密化 第5章 两岸四地经济合作法律协调的功能分析 |
5.1 经贸秩序的确认维护功能 |
5.1.1 对四地经贸交往秩序的确认 |
5.1.2 对四地经贸交往秩序的维护 |
5.2 制度资源的优化配置功能 |
5.2.1 作为制度资源的“法律市场” |
5.2.2 制度资源优化的现实需求 |
5.3 法律规则的创新沟通功能 |
5.3.1 法律演进与规则创新 |
5.3.2 合作规则的创新沟通功能 |
5.4 全球化背景下的法律协同功能 |
5.4.1 四地各方对经贸交往法律调整的协同局限 |
5.4.2 合作规则对四地经贸交往法律规制的协调 |
5.5 区域性环境中的法律发展功能 |
5.5.1 合作规则发展的区域性基础 |
5.5.2 合作规则发展的区域性主导功能 |
5.6 小结 第6章 两岸四地经济合作法律协调机制的多重属性 |
6.1 国内法上四地政府间的经贸行政协议 |
6.1.1“一国两制”、“一个中国”的国内法符号 |
6.1.2 国内法上行政协议的考察与分析 |
6.1.3 作为经贸行政协议的合作规则 |
6.2 WTO规则下成员间区域贸易协议 |
6.2.1 缔结主体在WTO规则下的法律地位 |
6.2.2 合作规则法律效力的国际法约束力 |
6.3 作为区域经济一体化的法律规则 |
6.3.1 区域经济一体化及其制度表现 |
6.3.2 区域经济一体化法律协调的目标 |
6.3.3 区域经济一体化法律协调的落实机制 |
6.4 作为两岸四地经济合作的基础性规范 |
6.4.1 不同视角下基础性规范的理论表现 |
6.4.2 合作规则在四地经济合作中的基础性规范属性 |
6.5 两岸四地经济合作规则多重属性的原因分析 |
6.5.1 全球化对合作规则法律性质的影响 |
6.5.2 对合作规则国际法性质的进一步反思 第7章 两岸四地经济合作法律协调的未来发展:反思与建设 |
7.1 影响两岸四地经济合作法律协调未来发展的因素 |
7.1.1 经贸交往需求的因素 |
7.1.2 社会保障基础的因素 |
7.1.3 政治关系环境的因素 |
7.2 两岸四地经济合作法律协调未来发展的目标定位 |
7.3 两岸四地整体性经济合作法律协调的制度性安排 |
7.3.1 整体性经济合作的法律协调 |
7.3.2 整体性与经济相关方面合作的法律协调 |
7.4 两岸四地整体性经济合作法律协调的组织化建设 |
7.4.1 法律协调的组织化建设与效率 |
7.4.2 法律协调的组织化建设与正当性 第8章 结论 |
8.1 法律协调机制的存在:由“制度安排”到“规则体系”的完善 |
8.2 法律协调机制的效果:由“法律共存”到“法律合作”的转变 |
8.3 法律协调机制的发展:迈向两岸四地经济合作的“共同体规则” 参考文献 致谢 个人简历 在学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
(7)论知识产权权利限制规制体系的基础性架构及其宪法功能(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英文摘要 |
绪论 |
一、问题的提出 |
二、关键语词的界定 |
三、研究意义 |
四、研究现状 |
五、研究思路及框架 |
第一章 权利限制及其规制 |
第一节 “权利限制的限制”之现象 |
一、权利、权利限制与“限制的限制” |
二、“限制的限制”规范之表现 |
三、“限制的限制”国内法和国际法之比较 |
第二节 权利限制规制体系探寻----以人权条约为例 |
一、权利限制的路径分析 |
二、人权法领域权利限制的规制实践 |
三、人权权利限制规制体系的基础性架构 |
第三节 知识产权权利限制的规制路径与方法展开 |
一、国际知识产权保护中权利限制的特殊性 |
二、知识产权权利限制的规制路径 |
三、知识产权本质争议对权利限制规制的影响 |
四、知识产权权利限制的规制方法 |
第二章 知识产权权利限制规制体系的基础性架构之探寻 |
第一节 多边条约中的权利限制及其规制 |
一、《巴黎公约》相关规定---工业产权领域的实践 |
二、从伯尔尼到马拉喀什----着作权领域的探索 |
三、TRIPS协定中的权利限制及其规制 |
四、“三步测试”: 从有限到全面 |
第二节 RTAs中的权利限制及其规制 |
一、RTAs中知识产权条款概况 |
二、权利限制的限制与三步测试 |
三、RTA之典型--NAFTA中的权利限制及其规制 |
第三节 知识产权权利限制及其规制的国(域)内法比较 |
一、国内宪法上的制度建构 |
二、专利法上的制度建构—以可专利范围为例 |
三、版权法上的制度建构----以“合理使用”为例 |
四、国(域)内法上的基础性架构 |
第四节 知识产权权利限制规制体系的基础性架构 |
一、国(域)内规制改革中共性之生长 |
二、知识产权权利限制规制体系的基础性架构 |
三、基础性架构中的法律适用问题 |
第三章 知识产权权利限制规制体系基础性架构的“司法过程” |
第一节 人权条款对知识产权的限制 |
一、人权与知识产权案例概况 |
二、财产权条款对知识产权的限制 |
三、表达自由及私生活、通信自由保护对知识产权的限制 |
四、公平程序条款对知识产权的限制 |
五、评析 |
第二节 贸易领域的“三步测试” |
一、基本案情及判解思路 |
二、“三步测试”的适用范围和条件 |
三、“三步测试”判断标准之比较 |
四、法律适用不足之考量 |
第三节 国内法(域内法)中的“三步测试” |
一、“三步测试”条款的解释问题 |
二、解释角度和方法小结 |
三、“三步测试”条款的统摄功能分析 |
四、“三步测试”条款中的“规范承诺” |
第四章 知识产权权利限制规制体系基础性架构的宪法功能 |
第一节 知识产权权利限制“宪法化”的背景、意义及功能 |
一、知识产权领域的“碎片化”与“宪法化”问题 |
二、当前国际知识产权保护的困境 |
三、基础性架构的宪法意义和宪法功能 |
第二节 基础性架构之核心---“三步测试”条款的宪法功能探析 |
一、“三步测试”条款的宪法意义和宪法功能 |
二、“三步测试”在当前国际知识产权保护中的特殊地位与作用 |
三、“三步测试”与知识产权国际保护的不平衡 |
第三节 基础性架构的宪法功能与知识产权法的未来 |
一、知识产权法的体系问题 |
二、信息社会的主权问题与知识产权 |
三、基础性架构的宪法功能与知识产权法的未来 |
第五章 知识产权权利限制规制体系的基础性架构及其宪法功能之于中国 |
第一节 我国着作权法合理使用制度之反思 |
一、“合理使用”法律属性之探究---“私权”OR“公法”? |
二、我国“合理使用”案例的法律适用评析---“三步条款”之运用 |
三、基于规制体系基础性架构与宪法功能的完善 |
第二节 我国专利法、商标法及其它知识产权法上的权利限制问题 |
一、专利法、商标法及其它知识产权领域的限制和例外 |
二、法律适用评析 |
三、规制体系基础性架构与宪法功能之借鉴 |
第三节 对我国贸易协定中知识产权制度安排的启示 |
一、我国贸易协定中知识产权条款概况 |
二、限制与例外安排之不足 |
三、基于规制体系基础性架构与宪法功能的改进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发表论着 |
(8)“超WTO义务”问题的法律研究 ——以《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议定书》为焦点(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目录 |
导论 |
一、背景与问题的提出 |
二、文献述评 |
三、研究思路、结构、方法和价值 |
第一章 加入议定书与“超WTO义务”概述 |
第一节 GATT/WTO加入议定书的源起与发展 |
第二节 “超WTO义务”的界定 |
一、WTO体系外的“复WTO协定”(“WTO-plus”) |
二、WTO体系内的“超WTO义务”(“WTO-plus”) |
三、判定WTO体系内的“超WTO义务” |
第三节 “超WTO义务”条款统计分析 |
一、新加入成员普遍存在的“超WTO义务”条款 |
二、中国承担的“超WTO义务”条款分析 |
本章小结 |
第二章 “超WTO义务”条款存在的原因 |
第一节 机制因素 |
一、WTO加入机制介绍 |
二、纵向比较:GATT时代的加入机制 |
三、横向比较:与其他国际组织加入机制的比较 |
第二节 WTO规则取向的政治化 |
一、规则取向与远离政治的设想 |
二、GATT/WTO中的政治化 |
三、被政治挟持的GATT/WTO加入过程 |
本章小结 |
第三章 “超WTO义务”引发的WTO体制性难题 |
第一节 导致WTO裁判机构内部歧见的稀土案 |
第二节 与加入议定书相关的重要概念界定 |
一、WTO协定的内涵 |
二、GATT 1994的范围 |
三、加入议定书的界定 |
第三节 加入议定书法律性质问题 |
一、加入议定书不是对WTO协定的保留 |
二、加入议定书不构成对WTO协定的修正 |
三、加入议定书不是WTO协定的“连续性条约” |
四、加入议定书不构成WTO协定的嗣后行为 |
第四节 加入议定书和“超WTO义务”可强制执行性问题 |
一、涵盖协定与DSU的管辖范围 |
二、加入议定书与涵盖协定的关系 |
第五节 WTO加入议定书构成“WTO组成部分”问题 |
一、对“构成性条款”使用的实践分析 |
二、从词源的角度探究“Integral”的真正含义 |
三、所构成对象——“WTO协定”之定性 |
本章小结 |
第四章 重审WTO义务性质及合法性与正当性问题 |
第一节 WTO义务的性质 |
一、条约义务的分类及意义 |
二、WTO义务特性的再审视 |
第二节 “超WTO义务”的合法性与正当性 |
一、“超WTO义务”是否符合WTO法规定 |
二、“超WTO义务”的正当性分析 |
本章小结 |
第五章 WTO司法解释规律下的“超WTO义务”条款 |
第一节 WTO的条约解释规则 |
一、条约解释与解释方法的重要意义 |
二、各主义之争与固定解释规则的诞生 |
三、《维也纳条约法公约》解释规则的内涵 |
四、对WTO是否存在特殊的解释规则 |
五、对“超WTO义务”条款解释的重要启示 |
第二节 对特殊习惯解释规则的态度和运用 |
一、“遇有疑义,从轻解释” |
二、国际法中的善意原则 |
第三节 WTO条约中的“沉默”解释问题 |
一、对“沉默”的解释及其与司法造法的冲突 |
二、解决“沉默”问题的主要技术 |
三、DSB对加入议定书立法“沉默”的处理方法及评价 |
第四节 如何解释WTO的例外 |
一、重新审视WTO例外规定及其特性 |
二、如何对例外规定进行解释 |
第五节 |
二、条约的“内生”方法——演化解释 |
本章小结 |
结论 |
一、对“超WTO义务”相关法律问题的回应 |
二、对中国的进一步启示 |
附录 |
参考文献 |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科研成果 |
后记 |
(9)技术法规的基本观念反思(论文提纲范文)
一、技术法规的正名 |
二、技术法规的定义 |
三、技术法规的定位 |
四、技术法规的界定 |
(10)WTO规则与国家经济主权原则的冲突与协调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1 引言 |
1.1 问题的提出:稀土资源之争 |
1.2 国内外的研究综述 |
1.2.1 研究比较分散,缺少对二者的整合性研究 |
1.2.2 过于感性,缺少理性分析 |
1.2.3 国内研究起步晚,并侧重于制度冲突研究 |
1.3 研究方法 |
1.4 本文结构体系及创新 |
1.4.1 本文结构体系 |
1.4.2 论文创新与不足 |
2 国家经济主权原则的理论概述 |
2.1 国家经济主权原则的源起 |
2.1.1 国家主权理论的发展 |
2.1.2 国家经济主权原则的确认依据 |
2.2 国家经济主权原则的主要内容 |
2.2.1 国家经济事务的自主权 |
2.2.2 自然资源永久主权 |
2.2.3 国家对外资的管理监督权 |
2.2.4 国际经济事务的平等参与权与决策权 |
2.3 全球化背景下国家经济主权原则的发展趋势 |
2.3.1 经济全球化对国家经济主权的影响 |
2.3.2 国家经济主权原则的发展趋势 |
3 国家经济主权视角下WTO规则的法律分析 |
3.1 WTO体制下国家经济主权与经济安全的关系 |
3.2 WTO规则与环境资源安全 |
3.2.1 WTO体制下自由贸易规则及其发展 |
3.2.2 WTO体制下自由贸易规则的发展与环境资源安全 |
3.3 WTO规则与产业安全 |
3.3.1 产业安全问题——以我国农业安全为例 |
3.3.2 WTO框架下的产业安全法律规则 |
4 WTO规则与国家经济主权原则的冲突 |
4.1 WTO与国家经济主权 |
4.2 冲突的源起:乌拉圭回合和1994年“主权大辩论” |
4.3 冲突的继续:“步履维艰”的多哈回合谈判 |
4.3.1 多哈谈判历程 |
4.3.2 一波多折的背后:利益的博弈 |
4.4 冲突的具体表现:中美原材料出口案 |
4.4.1 基本案情 |
4.4.2 案件的影响及实质 |
5 WTO规则与国家经济主权原则的协调 |
5.1 WTO“可持续发展”的宗旨 |
5.2 WTO规则例外条款 |
5.2.1 例外规则的重心:WTO一般例外条款 |
5.2.2 WTO设置例外条款的初衷 |
5.2.3 例外条款的法理基础 |
5.3 WTO规则条款解释:利益的平衡机制 |
5.3.1 WTO规则解释的法理基础 |
5.3.2 WTO协议对其规则解释的规定 |
5.3.3 WTO规则解释的法律实践 |
6 WTO体制下我国经济主权原则的维护 |
6.1 WTO框架下我国维护经济主权理论的发展 |
6.2 在WTO体制下维护经济主权原则的实践 |
6.2.1 参与多边贸易谈判的实践 |
6.2.2 参与WTO争端解决的实践 |
6.3 WTO框架下我国坚守经济主权原则的总体设想 |
6.3.1 坚持经济主权原则,积极行使主权权利 |
6.3.2 有效利用发展中成员的特殊与优惠待遇 |
6.3.3 积极参与WTO规则的谈判与制定 |
6.3.4 有效利用WTO争端解决机制 |
6.3.5 利用WTO规则例外条款,充分行使成员权利 |
7 结论 |
参考文献 |
致谢 |
个人简历、在学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
四、对WTO机制下技术法规之法理学界定(论文参考文献)
- [1]WTO框架下中美贸易争端中的法律技术脱节研究[D]. 孙舒. 外交学院, 2020(08)
- [2]我国专利权滥用规制的法律研究[D]. 庞骊洁. 哈尔滨工程大学, 2020(05)
- [3]论美国“301条款”对中美贸易的影响和中国的应对[D]. 卢致君. 南昌大学, 2019(04)
- [4]美国“232措施”的合法性问题研究[D]. 周艳云. 东南大学, 2019(05)
- [5]论《技术性贸易壁垒协定》对成员方规制权的制衡[D]. 李冬冬. 厦门大学, 2018(07)
- [6]两岸四地经济合作法律协调研究[D]. 谷川.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 2017(10)
- [7]论知识产权权利限制规制体系的基础性架构及其宪法功能[D]. 陈瑶. 南京大学, 2015(01)
- [8]“超WTO义务”问题的法律研究 ——以《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议定书》为焦点[D]. 刘雪红. 武汉大学, 2015(07)
- [9]技术法规的基本观念反思[J]. 杨凯. 北方法学, 2014(04)
- [10]WTO规则与国家经济主权原则的冲突与协调问题研究[D]. 吕姣姣. 郑州大学, 2012(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