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黑龙江省颁发《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公告(论文文献综述)
俞灵灵[1](2018)在《移动电商领域不正当竞争案件的司法裁判研究 ——以中国裁判文书网59份判决书为样本》文中认为移动电商领域竞争模式的升级、一般条款的抽象性和立法者认识能力的局限性,使得法官在裁判时难以沿用传统电商领域不正当竞争的裁判方式,难以用现有的具体规则去处理这些不正当竞争行为,实践中往往出现同案不同判的情形。因此,站在移动电商的大背景下,从判决书本身出发对上述司法难点进行甄别考量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本文以中国裁判文书网涉及移动电商领域不正当竞争的59份判决书为样本,从宏观视角对样本进行实证分析,从微观视角对裁判的现状进行探究,发现法官难以厘清知识产权法与反不正当竞争法之间的关系,对竞争关系认定态度模糊,对竞争行为的正当性判定存在疑问。而对竞争行为正当性判定存疑又具体表现为三点,一般条款适用泛道德化、说理论证两级分化及同等情形不同对待。在此基础上,本文探析了造成上述现象的原因主要在于法官对法律的适用理论存在误读,一般条款本身的抽象性及道德性影响了法官理性审判,司法论证及配套机制的缺乏导致了法官难以寻得正义。经由剖析,本文分别从条文本身、法官本身及配套措施出发提出了针对性建议,即细化一般条款以遏制泛道德化现象;严格法律的适用程序和加强说理论证以约束法官审慎裁判;提升不正当竞争案件的审判级别、优化电子证据机制和建立案例族谱以弥补配套措施的缺失。我国新《反不正当竞争法》于2017年11月4日颁布,而本文的研究是建立在新法颁布前,法官对不正当竞争案件的审判是依托旧法来实现的。新法的颁布完善了旧法在新商业时代所暴露出的弊端。而本文通过判决分析提出针对性建议也与新法部分所修之处契合。
申海平[2](2016)在《行政收费设定权研究》文中提出作为一种立法权的行政收费设定权,是特定国家机关依据法定权限和法定程序创设行政收费规范的权力。作为行政收费设定权的客体,行政收费是指行政机关和完成行政任务的组织,在实施行政管理过程中,或者提供特定公共服务或者有限公共资源产品过程中,向特定对象收取的非营利性质费用的行为。作为一项金钱给付义务,它具有直接的对待给付性和强制性,可以分为行政管理类、公共服务类和资源补偿类三大类。行政收费的正当性基于公平原则,它具有维护社会公平等正功能,但也有增加社会成本等反功能。我国当前没有法律对行政收费设定权进行统一配置,但行政法规和大量中央规范性文件对其已进行了分配。通过对318项行政收费设定依据和主体的统计分析发现,当前法律、法规设定的行政收费数量并不多,财政部和国家发展改革委以行政规范性文件形式设定了大量行政收费;地方设定的行政收费数量有限;有权设定行政收费的主体数量少于有权立法的主体数量;涉企行政收费设定依据的法律位阶明显普遍较高,资源补偿类的设定均有着规章以上的依据,而公共服务类的设定依据法律层级较低。行政收费设定权的配置,在理论上应当实行法律保留原则,但我国现有法律并没有相应要求。目前,普遍授权行政机关设定行政收费的时机并不成熟,行政收费设定主体应当限定在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国务院、财政部和国家发展改革委、省级人大及其常委会、设区的市、自治州人大及其常委会。行政收费设定应当遵循包括法定原则在内的一般原则,也应当遵循直接的对待给付原则、经济效益原则、国际惯例和国际对等原则等特殊原则。在具体设定中,首先应当满足给付特定这一一般标准,但如果收费将阻碍给付的实现或者构成歧视,或者在给付成本显着轻微等情形下,则不宜设定。为提升行政收费设定权配置的法治化程度,实现对公民、法人财产权的常态化保护,有必要以法律对行政收费设定权进行配置。当前制定行政收费法的时机并不成熟,在《预算法》或者《价格法》等法律中以增加条款方式对行政收费设定权予以配置是一种可能的选择。但要终结乱收费,更重要的是我国整体法治水平的提升和法律得到普遍遵从的社会环境的形成。
周新[3](2014)在《中国内河沿海海事法律冲突及协调问题研究 ——以货物运输为中心》文中认为中国,水系纵横,海域辽阔,水运昌隆。以长江、珠江、黑龙江为代表的内河水运网,由1.8万公里海岸线上150余个沿海港口串联而成的沿海运输线,加上与内地沿海港口“竞争与融合”中的台湾诸港、香港港、澳门港等港口群,汇聚而成一个“中国”主权项下内河、沿海海上(含内河等通海水域)运输体系。与这个体系相伴生的,除了日益繁忙、广受关注的国际海上运输线,还有衔接中国内河运输、亟待关注的黑龙江-阿穆尔河、澜沧江-湄公河等界河与多国河流国际水路运输线。本文“中国内河沿海海事法律冲突与协调问题研究”,即基于上述背景而展开。全文共分五章。第一章,“涉中国内河沿海的货物运输往来”。本章梳理中国主权项下内地、香港、澳门、台湾四地依托内河沿海开展海上货物运输的实践,以及以黑龙江-阿穆尔河、澜沧江-湄公河为代表的中国周边界河、多国河流开展内河运输、江海联运、国际运输的实践。第二章,“中国内地港澳台区际海事法律冲突与协调(—):法律趋同与差异”。本章分析比较内地港澳台四地涉区际海上货物运输的合同法实体规则,归纳提炼四地法律规定的趋同与殊异之处。第三章,“中国内地港澳台区际海事法律冲突与协调(二):法律冲突与协调”。本章综述四地在区际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法领域存在的法律冲突,探讨区际法律冲突的协调路径,分析提出四地区际海事法律冲突的统一实体法路径与统一冲突法路径,并以“海上货物运输领域”为例研究拟定四地区际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法统一规则和四地统一区际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关系法律适用法供参考。第四章,“中国内地内河沿海海事法律在‘分轨制’下的人际法律冲突及协调”。本章以货物运输为中心,梳理了内地内河沿海海事法律所涉及的“分轨制”;围绕业界讨论的“分轨制”存废问题,考察了“分轨制”与人际法律冲突的关系,发现“分轨制”衍生出人际法律冲突。根据人际冲突法的理论与实践,本章提出,当“并轨”实属必要时,可以建立起一套相关的统一规则;当“分轨”需维持的,则应利用人际冲突法规则以帮助法律选择,在此基础上,本章就“沿海捎带”等若干问题所涉及的海事人际法律冲突提出了海事人际冲突规范建议稿。本章并综合考察中国这样的存在多元法域且具体法域(如内地)又存在下位法律冲突(如人际冲突)的国家,在发生区际海事法律冲突时,如何处理区际法律冲突与法域内部下位法律冲突相交织的问题,提出可借鉴国际法律冲突层面通常采用的“直接指定”与“间接指定”方法,落实区际准据法的选择。第五章,“涉中国内河之界河及多国河流海事法律冲突与协调”。本章以黑龙江-阿穆尔河和澜沧江-湄公河为例,探讨与中国内河邻接的界河、多国河流开展水路货物运输可能伴生的海事法律冲突问题。黑龙江-阿穆尔河,涉及中国黑龙江内河港口与沿海港口间经由俄罗斯阿穆尔河出海口所进行的国内江海联运、国际江海联运以及中俄界河运输与联合运输;澜沧江-湄公河涉及澜沧江内河运输、中老缅泰四国国际水路运输以及全线恢复通航情况下的沿岸六国国际水路运输。本章在比较黑龙江-阿穆尔河、澜沧江-湄公河所涉各国水路货物运输相关规定的基础上,提出协调海事法律冲突的建议。综合上述各章,全文以货物运输为中心,大体勾勒出中国内河沿海(包括邻接中国内河的界河与多国河流)所涉海事法律冲突的主要类型,并在海商法、冲突法理论与实践基础上试着提出了协调法律冲突的建议,以助力中国内地海事立法,助益中国区际法律制度之建立健全,并促进中国在界河与多国河流航运领域的国际合作。
孙江,王利军,李军波[4](2012)在《中国动物保护法制建设白皮书 第四编 中国动物保护法律法规汇编》文中认为通过对我国动物保护法律法规的阶段性划分和深入解读、评价,我们可以从宏观上对我国动物保护立法进程、现有状况和未来发展趋势进行把握。但是,这些仅仅是理论上的论述与总结,时至今日,全国各地现已公布实施、现行有效的立法到底有哪些?每一部立法又有哪些具体条文涉及动物保护的哪些方面?对于这些问题,我国相关着述或法律汇编中并未有所展示。为了弥补这个缺失,本课题组再一次对我国现行有效的动物保护立法进行全面梳理,
赖红羽[5](2019)在《解放战争时期东北解放区工商税收制度研究》文中提出抗战胜利后不久,第三次国内解放战争爆发。1945年9月中共中央发出“向北发展、向南防御”和“建立巩固的东北根据地”的指示后,从各战略区抽调部队和干部进入东北,建立各级民主政府。随着东北解放区的建立,税收特别是工商税收发展很快,在解放战争中,东北解放区的工商税收制度的建设和完善对于全国解放战争的胜利意义重大。良好的工商税收制度能够扩大人民政府的财政收入为解放战争的胜利和巩固东北根据地提供了重要的战略支持。本文大致分为五个部分,第一部分主要是从东北解放区工商税收制度建立的背景来阐述解放战争时期东北解放区工商税收制度建立的必要性。首先是建立工商税收制度能够增加财政收入,使得东北解放区的社会稳定,并且更好地支援全国解放战争。其次是东北解放区建立前,收税制度及其不合理。在日伪统治时期建立的工商税收制度具有浓厚的殖民性,庞大的税收制度和混乱的税收体系以及过高的税收都不利于东北人民群众的生活,也是中国共产党解放东北后所要解决的问题。第二部分主要是论述东北解放区工商税收制度是怎么建立和发展的。在解放初期东北的工商税收主要采用废除苛捐杂税、沿用部分旧制的方法来稳定东北社会秩序、促进经济恢复和发展,并且利用合理的税收来保障战争的供给。当社会逐渐恢复秩序的时候,沿用旧制已经不能满足需要的时候,东北各省开始自订工商税收制度,并且建立了省级的税务机构和制度。但是工商税收制度统一到省还是不能满足东北解放区的发展要求,于是东北解放区成立了东北税务总局,统一了工商税制以及税务机构,健全各种税务制度。第三部分主要是论述制度在统一后的具体内容。东北解放区工商税收制度建立后统一到全解放区的工商税收分别有:货物产销税,营业所得税,出入口(境)税,屠宰税和牲畜交易税,海盐税和行商税。通过这些统一的税种征收条例、征收标准、纳税人的义务和部分税则的进一步修正来展示解放战争时期东北解放区的工商税收制度。第四部分主要是论述东北解放区工商税收制度有哪些特征以及作用。第五部分主要是论述东北解放区工商税收制度的建立对于东北解放区以及新中国成立后的工商税收制度有哪些启示,还有哪些问题是新中国成立后乃至今天仍然要引起警惕和注意的。本文将从解放战争时期东北解放区所公布的一系列工商税收条例和办法着手,整理和研究东北解放后工商税收工作是如何逐渐统一和统一后的工商税收制度对于,东北解放区财政经济产生的影响和整个东北解放战争所起到的作用和意义。
郑宇[6](2017)在《近代东北森林资源产业化研究(1878-1931)》文中研究说明早在远古时代,东北地区已被茂密的森林所覆盖,人类出现以后,其生产、生活活动多与森林相关,但森林开发的范围、频度,以及木材的商品化程度均很有限,开发的重点是林副产品,而非作为主产的木材。在清代封禁政策下,森林利用受到限制,林木得以充分繁育。1878年,森林封禁政策被打破,民间私砍盗伐合法化,森林开发迈出关键一步。甲午战后,受到西方林业知识和实业思想的熏陶,朝野有识之士吁请政府制定政策、统一筹划,加大森林开发力度。受其鼓动,清政府设置吉林全省林业总局等管理机关,对民间森林采伐活动予以指导。民国以后,中央政府参考西方林政管理制度,颁布《森林法》《修正东三省国有林发放规则》等法律章程,相继成立林务局、森林局、东三省国有森林整理委员会等专门管理机构,近代意义上的林业管理体系初具雏形;地方政府也制定林业计划,颁布相关法规,设立兼管机关,响应中央林业开发号召。这一时期,林业机构通过规范国有林发放程序,一度扭转了清末森林发放的无序状态,同时注意取缔私伐国有林,维护承领人利益;防范垦殖、匪患、火灾,维持林场采伐秩序;兴办林业学校,培养专业管理人才,加强林区管理、保护工作,还适时改进税制、添设新税,木业税费成为政府大宗收入。其缺陷在于,森林发放权限不一,以致“重复包套”频频发生,林场纠葛绵延不绝;各机关一味求利,忽视本职工作,管理疏漏百出;征税种类繁杂、税率偏高,林商叫苦不迭,林业发展受到阻碍。与此同时,日、俄两国也没有放松对东北林权的掠夺,自19世纪后半叶起即着手勘探东北森林,其中日人踏查范围最广、次数最多、历时最长,结果也最为详尽、可靠,代表当时东北森林调查的最高水平,抢得了开发的先机,进而不断蚕食东北林权。俄国逼迫清政府签订《吉林木植合同》《黑龙江铁路公司伐木合同》等不平等条约,获得中东铁路沿线一带森林的采伐、经营特权;日本先以《中日合办鸭绿江采木公司章程》为依据,成立名为中日“合办”、实为日方独揽的鸭绿江采木公司,随后四处开办类似“合办”公司,兼并俄人在铁路沿线的部分林场。在中外双方的共同作用下,近代东北形成一根以伐木业为龙头的,覆盖木材生产、加工、运输、销售的产业链条。木材采伐是以发放的林场为基础的,采伐地域主要分布于鸭绿江右岸,中东铁路、吉敦铁路沿线等地。林业资本家进驻林场后,驱使多个伐木团体为其服务,各团体在把头的带领下,选择适当时节集体入山,团体成员各司其职、相互协作,优先选择交通便利之处,共同完成大规模采伐任务。与传统时期形成鲜明对比的是,近代森林利用的重点是木材,采伐活动具有规模化、高度商品化的特征。木材的运输、销售也发生了相应变化。除传统的林道、滑路运输以外,森林轨道和铁路干线的建成,使得陆路运输更为快捷、高效,更适应长距离的转运工作;东北河流大多适宜木材管流、筏流的进行,鸭绿江一带放篺方法经过改良后,水运能力大有长进。交通运输体系的变革,也带动了销售市场的近代转变,木材市场不再局限于沿江傍海的若干市镇,而是遍及整个东北,市场发育愈发成熟,功能区分趋于细化,木材销量也显着增多。部分木材没有直接销售,而是经深加工制成火柴、纸张、锯木材等产品。得益于伐木业的兴盛,木材加工业原料充足,总体发展较快,其中火柴业发展最为成熟,同业组织也较发达。一些厂商斥资购入机械设备,引进先进加工工艺,不但提高了生产效率,而且优化了产品性能,提升了产品的附加值,当然,采用传统生产方法的手工作坊仍大量存在。在这个产业体系中,广大中国木把处于最底层,他们历尽艰难、备尝辛苦,用自己的汗水甚至生命铺平了森林产业化之路;日、俄林业资本家们倚仗雄厚资本和侵略特权,享受运价降低、税收减免等优惠条件,是整个产业链的支配者。为了扩大侵略利益,他们不择手段、不顾后果,进行掠夺式、偏向性砍伐,致使森林生态平衡遭到破坏,一系列环境问题接踵而至。为阻止环境继续恶化,历届政府较为注重植树造林,采取了一些措施,如颁布造林法规、命令、计划;修建苗圃、农林试验场;专设植树节日,动员民众栽植;发起造林宣传,普及造林知识等,这些努力虽然取得一些成绩,却难以弥补大规模采伐造成的损失,长远地看,森林产业链的生态可持续性十分堪忧。总的来说,中国政府对于森林产业缺乏掌控全局的能力,未能确保产业运转的有序、稳定。产业化的真正主导者是外国资本势力,他们一味扩大开发、毫无保护意识;近代东北森林产业飞速发展的“可喜”景象背后,是产业殖民化、掠夺扩大化这一既残酷又可悲的事实。
方伟[7](2017)在《民国度量衡制度改革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中国的现代化不仅仅包括社会形态的现代化,而且还包括文化、经济、科技等方面的现代化,度量衡制度改革是中国现代代化的重要组成部分。度量衡制度对国家,对于人民都有很重要的关系,然而中国度量衡制度历来没有确切的标准,非常混乱。度量衡制度的混乱不仅给人民群众生活造成了许多麻烦,而且不利于国家经济社会的发展,为了划一度量衡制度,晚清和民国政府进行了几次度量衡制度改革。鸦片战争后,外国的度量衡标准进入中国,并且产生了海关度量衡,这就使中国度量衡制度更加紊乱。为了维护清朝的统治,清政府制定了划一度量衡制度的计划,但是由于辛亥革命的爆发,清政府的覆灭,清政府划一度量衡制度的努力并没有使度量衡制度得到划一。民国的度量衡制度改革,是两次以万国公制为主导的度量衡制度改革,可以分为北洋政府时期、南京国民政府前十年、全面抗日战争时期和战后等四个时期。中华民国成立后,北洋政府于1912年提出了采用万国公制的方案划一度量衡制度,这个方案并没有得到国会的议决。虽然该方案没有得到国会的议决,但是改革度量衡制度的呼声并没有因此而减小,1914年北洋政府推出了新的划一度量衡制度方案并且颁布了相关的法律,1914年的度量衡制度改革方案只有北京、山西、云南实施外,其他各省毫无成绩。北洋政府时期的度量衡制度改革并没有改变全国度量衡制度混乱的局面,其原因是多方面的,包括政局的动荡、经费的短缺、人才的匮乏以及商家的阳奉阴违等。1927年南京国民政府成立后,地方政府和一些商业团体纷纷呼吁中央采取措施划一全国的度量衡制度。各界的呼吁引起了南京国民政府对划一度量衡制度的重视,于是工商部组织相关专家讨论划一方案,经过讨论国民政府决定以万国公制作为度量衡的标准制,同时在过渡时期设一辅制。度量衡标准确定后国民政府着手推进度量衡制度划一,包括度量衡法律法规的颁布与健全、召开度量衡推行委员会、制定划一度量衡六年计划与建立度量衡组织机构、加强度量衡各类器具的制造与管理、训练度量衡检定人员、加强对地方度量衡划一工作的视察与指导等等。南京国民政府前十年度量衡制度改革使公用度量衡基本实现划一、中东部地区城市和县城民用度量衡基本实现划一,这次度量衡制度是中国历史上少数几次较为成功的度量衡制度改革,有效的缓解了度量衡制度混乱的状况,但是这一时期的度量衡制度改革所取得的成绩是有限的,并没有彻底划一全国的度量衡制度,主要表现在中东部地区度量衡划一不彻底和西部地区改革进度缓慢。全面抗日战争的爆发打断了国民政府划一度量衡制度的进程,使度量衡制度的划一陷入停滞状态。为了配合日本侵略者长期霸占中国领土和掠夺经济,汪伪政权在沦陷区施行了划一度量衡制度的"改革",但是这次度量衡制度改革并没有成功,反而使沦陷区的度量衡制度更加混乱。在国民党统治区域,度量衡制度划一对争取全面抗战的胜利具有重要作用,于是国民政府搬至重庆后继续推进度量衡制度的划一,全国度量衡局为了划一度量衡制度在完善度量衡相关法律法规、度量衡检定人员的登记与培训、度量衡器具的管理、推进地方度量衡划一等方面做了很多的努力。全面抗战时期国民政府划一度量衡制度取得了一些成绩,虽然所取得的成绩是有限的,但是在当时严重的政治军事和经济形势下能取得这样的成绩是非常不容易的,是值得肯定的。全面抗战胜利后,改组后的中央标准局为了划一全国的度量衡制度采取了一些措施,由于全面内战的爆发导致国民党面临着严重的政治、军事、军事危机,在严重的危机下国民政府对度量衡制度改革不重视,所以战后国民政府的度量衡制度改革并没有取得多大成就。在中共统治区域内,以陕甘宁为代表的边区政府采取措施划一度量衡制度,经过边区政府的努力使原先混乱的度量衡制度得到扭转,战后边区政府的度量衡制度改革为新中国成立后的度量衡制度改革提供了宝贵的借鉴。
孙江,王利军,李军波[8](2012)在《中国动物保护法制建设白皮书 第一编 中国动物保护法制建设立法进程》文中研究表明一个国家对待动物的态度可以显现其文明程度。我国是一个有着五千年文明的古老国家,源远流长的历史长河积淀了中华民族博大而精深的传统文化,其中蕴含的动物保护思想让我国早在黄帝时期就已有了明确的保护野生动物和森林资源的思想,同时也潜移默化地影响着古代动物保护法的制定与实施。新中国成立之后,中国人民开始为争取民主、自由、平等,建设法治国家而奋斗,我国的法制建设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经过60余年的不懈努力,已建立了一套具有中国特
二、黑龙江省颁发《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公告(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黑龙江省颁发《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公告(论文提纲范文)
(1)移动电商领域不正当竞争案件的司法裁判研究 ——以中国裁判文书网59份判决书为样本(论文提纲范文)
致谢 |
摘要 |
abstract |
1 问题的缘起 |
2 移动电商领域不正当竞争的异质化探析 |
2.1 异于传统电商之移动电商新特征 |
2.1.1 不再囿于时空 |
2.1.2 集个性化数据 |
2.1.3 具有聚合效应 |
2.2 衍生的竞争行为较传统之不同点 |
2.2.1 表现形式迥异 |
2.2.2 对用户行为选择的更多限制 |
2.2.3 对证据机制的更艰挑战 |
2.2.4 对法官技艺的更高要求 |
3 移动电商领域不正当竞争的司法裁判分析 |
3.1 宏观视角:所采样本的实证分析 |
3.1.1 以时间和地域为参数 |
3.1.2 以案由为参数 |
3.1.3 以被诉行为所涉的模块为参数 |
3.1.4 以判决依据为参数 |
3.1.5 以原告胜诉率为参数 |
3.2 微观考察:判决依据及理由的运用歧义 |
3.2.1 法法之间关系的歧义 |
3.2.2 竞争关系考察之歧义 |
3.2.3 竞争行为正当性判断之歧义 |
4 移动电商领域不正当竞争裁判困境的理论溯源 |
4.1 知识产权法及反不正当竞争法之关系剖析 |
4.1.1 规范层面:法条竞合或想象竞合 |
4.1.2 责任层面:竞合或独立 |
4.2 竞争关系判定之理论廓清 |
4.2.1 是否为前提 |
4.2.2 标准之厘定 |
4.3 不正当性的判断存疑之原因考察 |
4.3.1 一般条款本身具抽象性及伦理性 |
4.3.2 法官陷入适用困境和论证困境 |
4.3.3 司法配套机制不完善 |
5 完善移动电商领域不正当竞争的裁判制度之建议 |
5.1 细化一般条款以遏制泛道德化现象 |
5.1.1 填补一般条款 |
5.1.2 明晰认定标准 |
5.2 审慎法官裁判以走出现实困境 |
5.2.1 严格适用程序 |
5.2.2 加强说理论证 |
5.3 升级配套机制以弥补缺失 |
5.3.1 提升审判级别 |
5.3.2 优化电子证据机制 |
5.3.3 建立案例族谱 |
6 结语 |
参考文献 |
附录 |
附录目次 |
作者简介 |
(2)行政收费设定权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研究背景和意义 |
二、国内外研究现状 |
三、研究的思路和框架 |
四、研究的方法 |
第一章 行政收费设定权的理论基础 |
第一节 行政收费界说 |
一、行政收费的内涵 |
二、行政收费的特征 |
三、行政收费的外延 |
第二节 行政收费设定权界说 |
一、行政收费的设定 |
二、行政收费设定权的性质及其特征 |
三、行政收费设定权的客体:行政收费项目 |
第三节 行政收费设定的正当性及其功能 |
一、行政收费设定的正当性 |
二、行政收费的功能 |
第二章 行政收费设定权的实证分析 |
第一节 行政收费设定权配置的现状 |
一、我国行政收费设定权配置的发展演变 |
二、当前我国行政收费设定权配置的特点 |
三、当前我国行政收费设定的主体与权限 |
第二节 行政收费设定的现状统计 |
一、行政收费设定现状统计的数据来源 |
二、行政收费设定依据和主体的统计 |
第三节 行政收费设定现状分析 |
一、行政收费设定依据的现实状况 |
二、行政收费设定主体的现实状况 |
三、不同种类的行政收费设定依据的现实状况 |
第三章 行政收费设定权的合理配置 |
第一节 法律保留与行政收费设定权的配置 |
一、法律保留原则与行政收费设定权 |
二、我国《宪法》、《立法法》上的“法律保留”与行政收费设定权 |
三、我国行政收费设定权不宜法律保留 |
第二节 我国立法体制与行政收费设定权的配置 |
一、法律具有优先设定权 |
二、设定权主体应当为立法主体 |
三、应当符合不同法律规范创制权的规定 |
四、要兼顾中央和地方利益 |
第三节 行政收费设定权的配置完善 |
一、现有行政收费设定权配置的观点述评 |
二、行政收费设定权的主体配置 |
三、行政收费设定权的权限划分 |
第四章 行政收费设定的原则和标准 |
第一节 行政收费设定的原则 |
一、行政收费设定的一般原则 |
二、行政收费设定的特殊原则 |
第二节 行政收费设定的标准 |
一、行政收费设定的一般标准:给付的特定性 |
二、行政收费设定的例外标准 |
结语 以法律配置行政收费设定权的思考 |
一、为什么需要法律配置行政收费设定权? |
二、以法律配置行政收费设定权的路径选择 |
三、以法律配置行政收费设定权能终结乱收费吗? |
参考文献 |
附件一:全国收费目录 |
附件二:上海市自行立项的收费目录 |
致谢 |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目录 |
(3)中国内河沿海海事法律冲突及协调问题研究 ——以货物运输为中心(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ABSTRACT 绪论 |
一、国内外相关学术研究概述 |
二、本论题的理论意义与实践意义 |
三、研究目标与主要创新点 |
四、本文的研究方法与写作思路 |
五、基本概念界定 |
六、几点说明 |
注释 第一章 涉中国内河沿海的货物运输往来 |
第一节 中国内河沿海货物运输 |
一、中国内河沿海运输体系概况 |
二、内地内河水路货物运输及通往港澳台的货运航线 |
三、内地沿海港口之间及通往港澳台的货运航线 |
四、港澳台间海上货物运输往来 |
第二节 涉中国内河之界河与多国河流货物运输:以黑龙江-阿穆尔河、澜沧江-湄公河为例 |
一、中国周边界河与多国河流通航情况概述 |
二、黑龙江-阿穆尔河货物运输 |
三、澜沧江-湄公河货物运输 |
注释 第二章 中国内地港澳台区际海事法律冲突与协调(一):法律趋同与差异 |
第一节 内地港澳台区际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法律制度概述 |
一、海运国际公约、国际惯例与四地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法律制度 |
二、四地涉区际海上货物运输的合同法律制度 |
第二节 海运国际公约视角下的四地区际提单运输法律制度趋同与差异 |
一、承运人之界定 |
二、承运人的责任基础 |
三、承运人的责任期间 |
四、承运人的基本义务 |
五、承运人法定责任减免之禁止 |
六、承运人的免责条款 |
七、承运人的单位责任限制 |
八、诉讼时效 |
九、承运人“履行辅助人”之法律地位 |
十、迟延交付 |
十一、托运人制度 |
十二、提单 |
第三节 四地区际租船运输合同法律制度的趋同与差异 |
一、内地 |
二、香港 |
三、澳门 |
四、台湾 |
五、四地区际租船运输合同法律制度的趋同与差异 |
第四节 四地区际多式联运合同法律制度的趋同与差异 |
一、内地多式联运制度 |
二、香港法下多式联运制度 |
三、澳门多式联运制度 |
四、台湾复合运送制度 |
五、四地区际多式联运合同法律制度的趋同与差异 |
注释 第三章 中国内地港澳台区际海事法律冲突与协调(二):法律冲突与协调 |
第一节 内地港澳台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法律冲突 |
一、法律冲突的前提 |
二、内地港澳台四地“区际(海事)法律冲突”命题考辩 |
三、四地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法律冲突综述 |
第二节 区际法律冲突的调整方式 |
一、应对区际法律冲突的统一实体法方式 |
二、应对区际法律冲突的冲突法方式 |
第三节 内地港澳台区际海事法律冲突协调路径概述 |
一、统一实体法应对内地港澳台区际海事法律冲突的基础与挑战 |
二、内地港澳台可用于解决区际海事法律冲突的冲突法现状 |
第四节 内地港澳台区际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冲突法制度 |
一、内地涉区际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冲突法规定 |
二、香港涉区际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冲突规范 |
三、澳门涉区际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冲突规范 |
四、台湾涉区际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冲突规范 |
第五节 内地港澳台涉区际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冲突法制度的趋同与差异 |
一、内地港澳台涉区际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冲突规范的趋同 |
二、内地港澳台涉区际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冲突规范的区别 |
第六节 内地港澳台统一区际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关系法律适用法的构建 |
一、合同准据法与合同自体法 |
二、四地涉区际海上货物运输合同领域冲突法制度的回顾 |
三、四地统一区际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关系法律适用法的构建 |
第七节 内地港澳台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统一实体法的路径选择 |
一、内地港澳台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统一实体法的路径模式 |
二、内地港澳台海上货物运输统一实体法路径选择 |
三、内地港澳台区际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统一规则建议稿 |
注释 第四章 中国内地内河沿海海事法律在“分轨制”下的人际法律冲突及协调 |
第一节 内地内河沿海海事法律所涉“分轨制”:以货物运输为中心 |
一、内地海事法律“分轨制”概述 |
二、内地内河沿海水路运输与国际区际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法律制度的“分轨” |
三、内地内河沿海水运货代与国际区际海运货代法律制度“分轨” |
四、内地内河海事法律与沿海海事法律之间的“分轨” |
五、内地船舶油污损害民事赔偿法律制度“分轨”及其演进 |
第二节 “分轨制”衍生人际法律冲突 |
一、“分轨制”带来人际法律冲突:问题的提出 |
二、“分轨制”下的人际法律冲突 |
第三节 内地内河沿海海事法律“分轨制”下的海事人际法律冲突 |
一、内河沿海货物运输领域的海事人际法律冲突 |
二、内河沿海货物运输其他相关领域海事人际法律冲突 |
三、法律歧异与海事人际法律冲突 |
第四节 “分轨制”应对与海事人际法律冲突的协调 |
一、海事法律“分轨制”的存与废 |
二、海事人际法律冲突协调:一个应对“分轨制”的不同视角 |
三、海事人际冲突法的构建 |
四、海事人际冲突规范构建的若干建议 |
第五节 内地港澳台区际海事法律冲突下的人际海事法律冲突等下位法律冲突问题 |
一、四地区际冲突法制的初步构建与下位法律冲突 |
二、四地应对区际法律冲突下之下位法律冲突的规定 |
三、四地相关规定评述 |
注释 第五章 涉中国内河之界河及多国河流海事法律冲突与协调 |
第一节 黑龙江-阿穆尔河货物运输海事法律冲突与协调 |
一、黑龙江-阿穆尔河货物运输法律冲突 |
二、黑龙江-阿穆尔河货物运输相关法律实践 |
三、黑龙江-阿穆尔河货物运输所涉海事法律冲突的应对 |
第二节 澜沧江-湄公河货物运输海事法律冲突与协调 |
一、中老缅泰澜沧江-湄公河通航的法律基础 |
二、柬越通航的法律基础 |
三、中国涉澜沧江-湄公河货运海事司法实践 |
四、澜沧江-湄公河货物运输所涉各国海事法律冲突 |
五、澜沧江-湄公河全流域通航与海事法律冲突的协调 |
六、全流域通航与海事法律冲突的协调:中国的立场 |
注释 结论 附件 |
注释 参考文献 攻读学位期间公开发表论文 后记 |
(5)解放战争时期东北解放区工商税收制度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选题缘由和研究意义 |
1.选题缘由 |
2.研究意义 |
(二)国内外研究现状综述 |
1.国内外研究现状 |
(三)研究方法、创新之处、写作难点和不足 |
1.研究方法 |
2.本文研究创新之处 |
3.本文研究写作难点和不足 |
一、东北解放区工商税收制度建立的背景 |
(一)建立工商税收制度的重要性 |
1.维护东北解放区的社会稳定 |
2.支援全国解放战争 |
(二)解放区建立前工商税收制度不合理 |
1.日伪旧工商税制的殖民性 |
2.税收体系冗杂和税收机构庞大 |
3.日伪旧工商税制税收过高 |
二、东北解放区工商税收制度的建立 |
(一)沿用部分旧税制 |
1.沿用部分旧税制的概况 |
2.沿用部分旧税制的作用 |
(二)各省内统一工商税制 |
1.自订税制概况 |
2.建立税务机构和制度 |
3.各省市税制统一的作用 |
4.自订税制存在的问题 |
(三)统一东北解放区工商税制 |
1.建立健全税务机构 |
2.统一税制 |
三、东北解放区工商税收制度的内容 |
(一)货物产销税 |
1.货物产销税的征收条例 |
2.货物产销税的征收标准 |
3.纳税人的义务 |
4.货物产销税征收条例的的修正 |
(二)营业所得税 |
1.营业所得税的征收条例 |
2.营业所得税的征收标准 |
3.纳税人的义务 |
(三)出入口(境)税 |
1.出入口(境)税的征收条例 |
2.出入口(境)税的征收标准 |
3.纳税人的义务 |
4.拟定关税性质的出入口税条例 |
(四)屠宰税和牲畜交易税 |
1.屠宰税 |
2.牲畜交易税 |
(五)其他统一的税种 |
1.海盐税 |
2.行商税 |
四、东北解放区工商税收制度的特征和作用 |
(一)东北解放区工商税收制度的特征 |
1.税制的战时性 |
2.税制的适应性 |
3.税制的不规范性 |
(二)东北解放区工商税收制度的作用 |
1.为全国解放后建立新税制创造条件 |
2.维护东北解放区的社会稳定 |
3.支援全国解放和经济发展 |
五、东北解放区建立工商税收制度的启示 |
(一)良好的工商税制为政权的巩固和发展创造条件 |
1.坚持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 |
2.坚持不断改进税制 |
(二)良好的税制是对敌斗争的重要手段 |
(三)良好的税制是坚持依法治税的保障 |
(四)良好的税制是促进经济发展的重要条件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在读期间公开发表论文(着)及科研情况 |
(6)近代东北森林资源产业化研究(1878-1931)(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选题缘起 |
二、研究综述 |
三、概念界定和时间断限 |
四、资料来源、研究方法及创新之处 |
第一章 近世以前东北森林资源利用回溯 |
第一节 明以前东北森林的初步利用 |
一、先秦至隋唐、渤海时期的森林利用 |
二、辽、金、元、明时期的森林利用 |
第二节 清代东北森林封禁政策 |
一、封禁政策下东北森林概貌 |
二、封禁政策下的森林利用 |
小结 |
第二章 近代东北森林产业化开发的准备工作 |
第一节 森林开发意识的演变 |
一、士人阶层的林业主张 |
二、各级政府的林业筹划 |
第二节 中外各国的调查活动 |
一、中、俄两国的调查 |
二、日本的调查 |
第三节 森林法规的制定 |
一、全国性立法 |
二、地方性法规 |
第四节 林业管理机构的成立 |
一、清末林业管理机构之草创 |
二、民国林业专管机构之设立 |
小结 |
第三章 近代东北林政管理的具体举措 |
第一节 东北国有林的发放 |
一、国有林发放之程序 |
二、国有林发放之数量 |
三、“重复包套”之弊病 |
第二节 东北森林的管理与保护 |
一、取缔私伐,维护国有林利 |
二、消除隐患,维持采伐秩序 |
三、兴办教育,培养管理人才 |
四、管理疏漏,保护不周 |
第三节 林业税费的征收 |
一、林业税费之沿革 |
二、税政之积弊 |
小结 |
第四章 日、俄两国对东北林权的掠夺 |
第一节 日本对鸭绿江流域森林的攫取 |
一、日、俄两国鸭绿江森林纠葛 |
二、鸭绿江采木公司的成立与运转 |
第二节 俄国对中东铁路沿线森林的侵占 |
一、铁路沿线森林采伐合同的签订 |
二、俄商霸占铁路沿线大片森林 |
第三节 日本对东北森林资源的进一步掠取 |
一、中日“合办”森林公司的开设 |
二、接手中东铁路沿线林区,盗伐国有林 |
小结 |
第五章 近代东北森林的采伐、运输和销售 |
第一节 伐木团体的组织及其运作 |
一、伐木团体的组织 |
二、伐木团体的运作 |
第二节 对森林采伐量的统计分析 |
一、森林采伐的数量统计 |
二、森林采伐的两个特征 |
三、森林采伐的生态后果 |
第三节 东北木材的水、陆输送 |
一、木材的陆路运输 |
二、木材的水路运输 |
第四节 东北木材的销路与市场 |
一、南部木材市场 |
二、北部木材市场 |
小结 |
第六章 近代东北林木的培植 |
第一节 清末植树造林的起步 |
一、政府高层对植树的倡导 |
二、东北地方的造林尝试 |
第二节 民国时期的造林活动 |
一、民国北京政府时期的造林努力 |
二、“东北易帜”后的造林运动 |
第三节 日本方面的造林实践 |
一、“关东州”的造林活动 |
二、满铁的造林活动 |
小结 |
第七章 近代东北木材加工业 |
第一节 锯木业 |
一、锯木业的地域分布 |
二、机械锯木的起步 |
第二节 造纸业 |
一、造纸业发展的先天条件 |
二、造纸业的演进历程 |
第三节 火柴业 |
一、中、日火柴业的早期发展 |
二、同业联结和专卖制度 |
小结 |
结语 |
一、近代东北森林开发中的政府作为 |
二、森林资源产业化与产业链的形成 |
三、产业化的殖民特征及其生态后果 |
参考文献 |
在读期间所取得的科研成果 |
后记 |
(7)民国度量衡制度改革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选题缘由与研究意义 |
二、研究现状 |
三、主要资料来源 |
四、研究方法 |
第一章 晚清民国度量衡概况 |
第一节 晚清度量衡制度改革 |
一、海关度量衡的产生 |
二、晚清度量衡制度改革方案的提出 |
第二节 民国度量衡制度改革原因及历程 |
一、民国度量衡制度改革原因分析 |
二、民国度量衡制度改革历程 |
第二章 北洋政府时期度量衡制度改革 |
第一节 民初度量衡的混乱局面 |
一、各地度量衡的混乱 |
二、度量衡混乱的原因 |
第二节 北洋政府时期度量衡制度改革 |
一、民国元年度量衡制度改革方案的提出 |
二、民国四年度量衡制度改革 |
三、北洋政府时期度量衡制度改革失败原因 |
第三章 南京国民政府前十年的度量衡制度改革 |
第一节 中央改革度量衡制度工作的开展 |
一、各界对改革度量衡制度的呼吁 |
二、度量衡标准的出台 |
三、度量衡制度改革的推进 |
第二节 、地方度量衡制度改革——以安徽省为例 |
一、安徽度量衡的紊乱局面 |
二、安徽度量衡制度改革的主要内容 |
第三节 度量衡制度改革的成效与不足 |
一、度量衡制度改革的成效 |
二、度量衡制度改革的不足及其原因 |
第四章 全面抗战时期的度量衡制度改革 |
第一节 汪伪政权的度量衡制度改革 |
一、汪伪政权度量衡制度改革的背景 |
二、汪伪政权度量衡制度改革的主要内容 |
第二节 重庆国民政府的度量衡制度改革 |
一、全面抗战时期度量衡制度改革的必要性 |
二、中央划一度量衡制度工作的开展 |
三、各省市度量衡制度改革的开展 |
第五章 抗战后的度量衡制度改革 |
第一节 国民党统治区的度量衡制度改革 |
一、中央划一度量衡制度工作的开展 |
二、地方度量衡制度改革的开展 |
第二节 战后中共政权的度量衡制度改革 |
一、战后中共政权度量衡制度改革的背景 |
二、战后中共政权度量衡制度改革的开展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攻读学位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 |
(8)中国动物保护法制建设白皮书 第一编 中国动物保护法制建设立法进程(论文提纲范文)
第一部分中国大陆动物保护法制建设立法进程 |
第一章野生动物保护立法进程 |
第一节起步发展期(1949~1977) |
第二节全面建设期(1978~1999) |
一、有关非法狩猎、走私的规定 |
二、《野生动物保护法》及相关条例中的规定 |
三、有关野生动物栖息地保护的规定 |
第三节繁荣创新期(2000~至今) |
一、打击非法捕猎、走私野生动物力度增加 |
二、野生动物保护地方立法繁荣发展 |
三、野生动物自然保护区全面建设 |
(一)国务院有关自然保护区的重要通知 |
(二)部门规章的有关规定 |
(三)地方性法规和地方政府规章的有关规定 |
四、其他有关野生动物保护的规定 |
(一)关于肇事野生动物补偿工作 |
(二)关于野生动物保护宣传及网络救助 |
(三)关于自然灾害中的野生动物保护 |
(四)关于禁食野生动物的规定 |
第二章农场动物保护立法进程 |
第一节起步恢复期(1949~1965) |
一、农场动物保育的有关规定 |
二、发展农场动物养殖的有关规定 |
三、农场动物屠宰、防疫的有关规定 |
四、关于农场动物的其他规定 |
第二节曲折停滞期(1966~1976) |
第三节全面建设期(1978~1989) |
一、农场动物养殖发展的有关规定 |
二、农场动物生存发展基本问题的有关规定 |
三、农场动物防疫的有关规定 |
四、农场动物用药管理的有关规定 |
第四节迅猛发展期(1990~1999) |
一、农场动物种畜禽管理的有关规定 |
二、农场动物防疫检疫的有关规定 |
三、农场动物屠宰管理的有关规定 |
第五节繁荣创新期(2000~至今) |
一、农场动物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的有关规定 |
(一)《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 |
(二)《动物源性饲料产品安全卫生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 |
二、农场动物用药管理的有关规定 |
三、农场动物防疫免疫管理的有关规定 |
四、《畜牧法》的有关规定 |
(一)畜禽遗传资源保护的有关规定 |
(二)种畜禽品种选育与生产经营的有关规定 |
(三)畜禽养殖的有关规定 |
(四)畜禽运输的有关规定 |
(五)质量安全保障的有关规定 |
五、其他涉及农场动物福利的有关规定 |
第三章实验动物保护立法进程 |
第一节起步发展期(1979~1982) |
第二节全面建设期(1983~2005) |
一、实验动物立法体系全面建设 |
(一)专门规范实验动物管理的立法出台 |
(二)实验动物管理地方立法全面建设 |
(五)其他立法中的对于实验动物管理的相关规定 |
二、实验动物许可证管理制度的建立 |
(一)七部委共同制定的部门规章——《实验动物许可证管理办法》的出台 |
(二)地方性立法中关于实验动物许可证的有关规定 |
(三)其他地方性立法中的实验动物相关规定 |
四、《实验动物环境及设施(GB 14925-2001)》的发布 |
第四节繁荣创新期(2006~至今) |
一、有关实验动物福利立法的提出 |
二、实验动物的地方性立法繁荣发展 |
第四章伴侣动物保护立法进程 |
第一节快速发展期(1980~1999) |
一、伴侣动物传染病防治的有关规定 |
二、伴侣动物的出入境检疫的有关规定 |
三、伴侣动物的运输管理的有关规定 |
四、伴侣动物限制管理的有关规定 |
第二节全面繁荣期(2000~至今) |
一、伴侣动物的饲料管理的有关规定 |
(一)国务院各部委相关公告中的有关规定 |
(二)对伴侣动物饲料质量安全情况进行监管和通报 |
二、伴侣动物的诊疗、用药管理的相关规定 |
(一)《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 |
(二)地方性立法中动物诊疗的有关规定 |
(三)伴侣动物用药管理的有关规定 |
三、伴侣动物防疫检疫的有关规定 |
(一)狂犬病防治的有关规定 |
(二)伴侣动物进出口检疫的有关规定 |
四、地方立法中关于伴侣动物管理的有关规定 |
第五章工作动物保护立法进程 |
第一节起步发展期(1949~1977) |
第二节全面建设期(1978~1999) |
一、工作动物的饲料方面 |
二、工作动物防疫、检疫的相关规定 |
三、工作动物管理的相关规定 |
四、工作动物运输的相关规定 |
第三节繁荣创新期(2000~至今) |
一、导盲犬的相关规定 |
二、检疫犬的相关规定 |
三、搜救犬的相关规定 |
第六章娱乐动物保护立法进程 |
第一节观赏动物保护的立法简述 |
第二节演艺动物保护的立法进程 |
第二部分中国港澳台地区动物保护法制建设立法进程20 |
第一章中国香港地区动物保护法制建设立法进程 |
第一节中国香港地区动物保护法制建设进程概述 |
一、香港动物保护法制建设进程概述 |
二、动物保护立法中最核心的一部法律——《防止残忍对待动物条例》的相关规定 |
(一)防止残忍对待动物的一般性规定 |
(二)残忍对待动物的法律责任 |
第二节中国香港野生动物保护的法制建设进程 |
一、《野生动物保护条例》的相关规定 |
二、《动植物(濒危物种保护)条例》的有关规定 |
三、《渔业保护条例》的主要内容 |
四、《捕鲸业(规管)条例》的相关规定 |
五、其他法律中有关保护野生动物的规定 |
第三节中国香港地区驯养动物的法制建设进程 |
一、香港地区农场动物福利的法律规定 |
二、香港动物运输保护的法律规定 |
三、香港动物屠宰保护的法律规定 |
四、香港实验动物保护的法律规定 |
第二章中国台湾地区动物保护法制建设立法进程 |
第一节中国台湾地区动物保护法制建设进程概述 |
第二节中国台湾地区野生动物保护的法制建设进程 |
第三节中国台湾地区驯养动物保护的法制建设进程 |
一、中国台湾地区动物福利保护法制概述 |
二、中国台湾地区农场动物保护的法律规定 |
三、中国台湾地区实验动物保护的法律规定 |
四、中国台湾地区动物运输保护的法律规定 |
五、中国台湾地区动物屠宰的法律规定 |
四、黑龙江省颁发《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公告(论文参考文献)
- [1]移动电商领域不正当竞争案件的司法裁判研究 ——以中国裁判文书网59份判决书为样本[D]. 俞灵灵. 中国计量大学, 2018(02)
- [2]行政收费设定权研究[D]. 申海平. 上海交通大学, 2016(03)
- [3]中国内河沿海海事法律冲突及协调问题研究 ——以货物运输为中心[D]. 周新. 复旦大学, 2014(03)
- [4]中国动物保护法制建设白皮书 第四编 中国动物保护法律法规汇编[A]. 孙江,王利军,李军波. 中国动物保护法制建设白皮书, 2012
- [5]解放战争时期东北解放区工商税收制度研究[D]. 赖红羽. 江西师范大学, 2019(01)
- [6]近代东北森林资源产业化研究(1878-1931)[D]. 郑宇. 吉林大学, 2017(09)
- [7]民国度量衡制度改革研究[D]. 方伟. 安徽大学, 2017(08)
- [8]中国动物保护法制建设白皮书 第一编 中国动物保护法制建设立法进程[A]. 孙江,王利军,李军波. 中国动物保护法制建设白皮书, 20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