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英法行政诉讼外救济手段比较与借鉴(论文文献综述)
吴超[1](2020)在《医疗纠纷多元化解决机制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多元化争端解决机制,顾名思义,是指以诉讼、仲裁、调解等多种纠纷解决方式处理争端、解决争议,体现为综合运用国家公权力救济与社会私力救济等方式来化解纠纷。多元化是相对于单一化而言的,是指从多个方面、经多个渠道、以多种途径来解决纠纷。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兴盛发展及市场形态的日益多样,社会势必向多元化、趋异性的方向发展,这就必然呼唤多元化的争端解决机制,若仅依靠诉讼方式解决纠纷,反而更容易陷入到危机困境之中。针对医疗纠纷这一复杂的特殊纠纷,诉讼仍为目前主要的纠纷解决方式,但仅通过诉讼的方式解决,显然已经不能满足当下的快速、多样解纷的要求,建立完备多元的纠纷解决机制必不可少。然而,我国目前虽然已经建立并实际运作了诸多种解纷途径,但是仍存在不完善之处,阻碍了其纠纷解决作用的发挥。在此基础上,本文选择探究医疗纠纷多元化解决机制及其相应问题为研究内容,在指出我国医疗纠纷频发及解决途径不足的基础上,分析域外法的医疗纠纷解决经验,并针对性的提出建立诉前强制调解程序、完善医疗纠纷仲裁制度等举措,旨在为解决医疗纠纷提供参考。本文共分为四章:第一章为“医疗纠纷多元化解决机制概述”。本章第一部分对医疗纠纷的内涵进行了界定,包括医疗纠纷的定义及特征。第二部分论述了医疗纠纷的多元化解决机制,包括对现存机制的基本内容的介绍,并从机制的核心内涵角度进行展开论述,以形成对该机制的全面认识。第三部分主要阐述了医疗纠纷多元化解决机制确立的必要性。第二章为“医疗纠纷解决机制现状及存在的问题分析”。本章在分析我国针对医疗纠纷建立的、现行适用的解纷机制的基础上,对该机制存在的问题进行总结归纳,提出了包括医疗纠纷解决领域中的专业性方式较少,作为不同方式的诉讼和调解之间缺乏有效的衔接机制,以及二元化医疗损害鉴定模式滞后于实践等问题,并进一步对这些问题加以分析。第三章为“域外医疗纠纷多元化解决机制的借鉴”。本章第一部分主要介绍了美国的内部审查与诉前解决机制,第二部分着重介绍了德国医疗纠纷解决的调解以及认证机构,第三部分介绍了日本的医疗纠纷解决机制。本章最后一部分是对上述域外经验的总结与借鉴,在总结域外经验的基础上,提出具有较强可行性的意见与建议。第四章为“我国医疗纠纷多元化解决机制的完善路径”。在第一部分,从构筑医疗纠纷仲裁制度的视角出发,对医疗纠纷中仲裁抑或诉讼模式的择定、医疗仲裁机构与医疗仲裁程序的选择,以及对医疗纠纷仲裁员的特殊条件等问题进行了阐述。第二部分是加强和完善医疗纠纷专业化调解制度,针对医疗纠纷专业化的特点,建议加强现有的独立的医疗纠纷专业性人民调解,并对其进行相应的完善。上述两部分是针对我国专业性医疗纠纷解决途径少的问题的解决途径。第三部分为完善医疗纠纷的诉调衔接机制,提出建立医疗纠纷诉前强制调解程序以及扩大医疗纠纷调解协议司法确认的范围等建议,使诉讼真正能够为医疗纠纷的诉讼外调解提供充分的保障。最后是改革和完善医疗鉴定制度,提出统一医疗损害鉴定制度,鉴定人资格以及医疗鉴定程序的完善建议。
奉鑫庭[2](2020)在《民事调解自治论》文中指出在民事调解领域,调解自治无疑堪称最为重要,同时也最具有研究意义的课题。其重要性和研究意义,主要体现在如下三个方面:第一,众所周知,作为一种在实体上和程序上存在“双重软化”现象的纠纷解决机制,民事调解唯有遵循调解自治,才具有正当性。在此意义上,没有调解自治,也就无所谓调解。第二,当前学理上虽然对调解自治的重要性达成了共识,但围绕调解自治所进行的系统探讨尚不多见,调解自治的理论面相及其具体内容仍然模糊不清。所谓的共识,仅仅是一种简单的共识,亟需对之进行法学和哲学层面的反思。第三,当前我国正在进行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改革,这一改革过程面临着诸多的挑战和困惑,其中又以如何建构和完善我国的民事调解体系最为典型。有效解决这一问题,离不开首先对民事调解自治进行深入系统地研究。本文由导言(第一章)、本论(第二章至第六章)和结语(第七章)构成。导言部分主要提出问题,梳理研究现状并指出其不足,介绍本文所采用的研究方法以及可能的创新。本论部分由五章构成。第二章是民事调解自治概论,第三章是民事调解基本原则的建构与完善,第四章是民事调解启动机制,第五章是民事调解前置程序,第六章是民事调解协议的效力保障机制。结语部分则总结了本文的核心观点以及有待进一步研究的问题。第二章为民事调解、民事调解自治及其精细化。该章依次分析了民事纠纷与民事纠纷解决机制、民事调解、民事调解自治及其精细化。民事纠纷,是平等主体之间发生的、以民事权利义务为内容的争议和冲突。民事纠纷的发生不可避免,合理应对民事纠纷的方法,在于建构和完善民事纠纷解决机制,公正、高效地化解纠纷。为因应现代社会纠纷形式日渐多元的趋势,民事纠纷解决机制也应当多元化,民事调解是民事纠纷解决机制中的重要内容。民事调解以遵循调解自治为其正当化前提,调解自治是民事调解的首要特征。对于调解自治的重要性,学理上虽然已经达成了共识,但这一共识仅能被称为一种简单的共识,调解自治的面相及其具体内容仍然模糊不清。学理上有观点认为,调解自治是私法自治在调解中的具体体现。然而,以公私法的划分标准为前提,结合当前学界对调解学科的课程讲授和学理研究情况以及私法自治的具体内容,便不难发现调解自治与私法自治之间虽然存在共性,但也存在差异。所谓调解自治是私法自治在调解中的具体体现的观点并不妥当,应当摆脱私法的影响,将调解自治理解为当事人实质性参与纠纷解决过程的机会。学理上对调解自治研究不足的表现形式之一,就是对调解自治精细化的关注不够。正如民法虽以私法自治为基础,但也承认一定限度内的私法社会化与私法公法化,民事诉讼法虽以辩论主义为基础,但也大量存在关于修正的辩论主义的探讨一样,民事调解虽以调解自治为基础,但调解自治本身并不是绝对的,其也在一定条件下受有限制。限制调解自治的形式,可以分为界限意义上的限制和范围意义上的限制。界限用以区分强制调解与自愿调解,是对性质明显不同的调解所进行的一种简单的、初步的区分。范围用以区分不同形式的自愿调解或不同形式的强制调解,是对性质相近的调解所进行的一种复杂的、进一步的区分。第三章自治理念下民事调解基本原则的建构与完善。该章首先以当前学理通说和立法机关工作人员所撰写的释义书为基础,对实证法上的民事调解基本原则的含义进行了阐释,并以此为前提,一方面,就现阶段有关实证法上民事调解基本原则的理论争议进行了梳理和评析,并提出了笔者的一愚之见,另一方面,对实证法上并未规定但却有必要加以完善的民事调解基本原则进行了分析。具体而言:要求自愿调解的意思表示仅能以明示的方式做出并不妥当,应当允许当事人以默示的形式表明自己自愿调解的意思表示。调解程序启动以及进行的自愿与调解协议达成的自愿虽然是自愿原则的主要内容,但并非全部内容,不能以学理通说“作茧自缚”,认为调解自愿原则仅仅包含上述两个方面的内容,例如,调解员选择的自愿,也应当是自愿原则的重要内容。为避免误会,并尽可能忠实于法条原文,查明事实、分清是非原则应当被称为事实清楚、分清是非原则。在立法论上,有必要继续坚持事实清楚、分清是非原则,在解释论上,则应当妥当阐明事实清楚、分清是非原则的应有之义。“事实清楚”的“事实”,不限于主要事实,而应当包含有利于促使调解协议达成的一切事实。“事实清楚”的“清楚”,通常应当采取合意标准,仅在有关法律关系存在与否以及法律关系的性质等事实上,采取高度盖然性的法定标准。人民调解也有遵循解释论意义上事实清楚、分清是非原则的必要性。在“调审合一”的模式下,虽然可以借助于庭审程序查明事实,但这并非正道,且一旦实行“调审分离”,这一方法将难以为继。调解中查明事实的方法,应当始终以劝和为目的,而不应加重对抗,因此,调解中实现事实清楚、分清是非原则的方法应当契合于调解的本质。就合法原则而言,无论是调解协议的合法性,还是调解程序的合法性,均应当从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的意义上来理解,立法上的表述应当加以修正。为更好地贯彻调解自治,应当增加诚实信用原则和灵活性原则,并将实质上已经确立的保密原则条文化。第四章自治理念下的民事调解启动机制。该章首先对民事调解启动机制的意义与类型进行了介绍,并主要围绕民事调解主动调解机制进行了专门分析。民事调解的启动可以分为双方当事人达成合意后自发申请调解与调解组织主动进行调解。前者完全遵循了调解自治,无需多论,后者虽然是当前立法与实践中的常见情形,但却面临着学理上的质疑。主动调解是在自由价值与效率价值、申请调解的权利与诉请判决的权利、自由放任主义与法律家长主义之间进行衡平的结果,主动调解虽然在一定程度上干预了当事人的自由,但并不构成对当事人的强制。主动调解以纠纷具有调解可能性为前提,调解可能性应当在程序启动的意义上理解,而非从调解协议达成的意义上理解。从程序启动的意义上来理解调解自治时,仅在当事人既未表示同意,也未表示反对时,才具有调解可能性,其理由在于,在当事人均表示同意或均表示反对时,调解程序的启动或不能启动并不具有可能性,而是具有确定性。主动调解毕竟是利益衡量的结果,因此,还应当以当事人拒绝权、主动调解的时间、次数、程序阶段作为其正当性保障。第五章自治理念下的民事调解前置程序。该章依次分析了法定调解前置、裁定调解前置与意定调解前置。法定调解前置有两种类型,法定诉前调解前置与法定诉中调解前置,我国当前实证法上仅有后一种类型。学理上,有观点认为《简易程序司法解释》中第十四条的规定仅仅是有关先行调解的倡导性规定,应当属于观点错误。之所以要进行法定调解前置,是因为其中蕴含着法律家长主义、不伤害原则以及维护双方当事人之友好关系的理念。法定调解前置属于在界限意义上对调解自治的程序维度进行的限制,同时也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当事人诉权的行使,因此,应当遵循必要性和有效性原则。法定调解前置应当定位为司法性ADR,且应当在诉前进行,开展法定调解前置的主体无需一概由人民法院工作人员担任,开展法定调解前置的地点也无需一概在人民法院进行,哪些类型的案件适合法定调解前置,应当以调解试验项目证明有效为前提,纯理论的分析意见仅能作为参考。裁定调解前置应当定位为法定调解前置的补充,其目的仅在于调解那些确实适合强制调解,但却未能经由法定调解前置分流的“漏网之鱼”。在裁定调解前置中,还应当赋予当事人异议权。意定调解前置的法理基础在于程序选择权与诉权契约理论。意定调解前置的成立仅需双方当事人就调解前置达成合意即可,无需具体约定调解组织。意定调解前置的合意仅能通过合同行为达成,而不能通过决议行为达成。意定调解前置的合意的效力应当采取必须磋商说,仅需在遵循民事调解诚实信用原则的前提下实质性地进行磋商即可。第六章自治理念下民事调解协议的效力保障机制。该章分析了法院调解中赋予当事人“反悔权”的意义、“反悔权”在实践中的异化及其矫正方法、人民调解协议的效力、调解协议司法确认机制的完善等问题。在法院调解中赋予当事人“反悔权”的目的在于贯彻调解自治,但调解实践中当事人无故行使“反悔权”导致该权利发生了异化。最高人民法院的一系列司法解释试图在此问题上有所作为,但其规定本身是否妥当尚待商榷。即使承认该司法解释的妥当性,也难以彻底矫正“反悔权”异化的问题。为彻底、妥当地解决这一问题,学理上有观点认为应当取消“反悔权”,或至少在“调审分离”的模式下取消“反悔权”。上述观点不尽合理,一方面,“反悔权”的宗旨毕竟是为了贯彻调解中的最高价值,仅以该权利在实践中存在异化为由便径直取消,难言正当;另一方面,将是否取消“反悔权”完全取决于法院调解究竟采取“调审分离”抑或“调审合一”,也有待商榷。合理的路径,是以民事调解诚实信用原则为基础,将当前实证法上无理由的“反悔权”修改为附理由的“反悔权”。人民调解协议一概无效以及一概具有执行力的观点,均不妥当。人民调解协议虽具有合同性质,但其效力应当高于普通民事合同。例外情况下,可以赋予特定行业、特定组织主持下所达成的诉讼外调解协议以强制执行力。《人民调解法》第三十三条规定达成调解协议后,双方当事人认为有必要进行司法确认的,应当由双方当事人共同申请具有正当性,符合调解自治的基本原理。此时,仅仅以要求双方当事人共同申请降低了调解协议司法确认程序的利用率为由,主张应当允许由一方当事人申请司法确认的观点不具有说服力。但是,《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四条要求调解协议的司法确认一概需由双方当事人共同申请,则失之绝对。其理由在于,在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时并未就如何申请司法确认一并达成合意的情况下,固然应当按照法律的规定,由双方当事人共同申请;而在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时已经就如何申请司法确认一并达成合意的情况下,则应当遵循当事人的合意,如此方才契合调解自治的基本原理。因此之故,《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四条应当修改为:申请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由双方当事人依照人民调解法等法律以及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向调解组织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提出。
黄宣植[3](2020)在《日本司法制度改革研究》文中研究说明司法制度改革是社会变革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司法理论在司法实践中的成果检验。改革开放四十多年来,中国司法体制历经多次改革,从“法制建设”到“依法治国”再到“法治中国”,积累了一定的改革经验。我国最近一次司法体制改革始于2012年,已逐渐进入改革的“深水区”。同时,与我国相邻的日本,自明治维新以来,司法制度历经多次重大改革,其最近一次改革始于2001年,与我国此次司法体制改革在时间上有重叠部分。面对司法制度改革中的一些共性问题,日本司法制度改革在实践所呈现的面貌、依据的改革理论及所总结的经验等,都为我国进一步深化司法体制改革提供了有借鉴性的经验。日本司法制度改革的研究,首先要解决的是对基本概念的分析和界定。司法制度改革是在司法领域所进行的一项改革。“司法”概念具有复杂性,也是司法制度改革中最核心的概念范畴。一般认为,司法具有独立性、法定性、中立性等特征。从司法在西方语境下的发展历史可以看出,对司法及司法权的理解,是随着社会发展不断变化着的,其概念内涵也因此不断扩大,并逐渐承载以“裁判”为内核的法理功能之外的其他社会功能,如促进经济、维护社会秩序稳定。同时,司法概念背后的指导理论也在发生着变化,司法民主主义、新自由主义等理论开始逐渐冲击传统宪政主义下的司法独立理论。此外,通过概念的比较分析,可以发现日文语境下“司法制度改革”与中文“司法体制改革”具有相同的内涵。回顾日本司法制度改革历史,从1868年明治维新开始,到本世纪初最新一次改革为止,一百五十多年的时间里,日本历经从近代司法制度的建立向现代司法制度改革的转变。1871年以江藤新平担任司法卿为标志,日本近代司法制度正式开始建立,这一期间发生的重大事项包括日本各级法院的设立、地方司法权统一收归于中央等。这些措施使得日本近代司法权在形式上逐步脱离行政权。日本第一次重大的司法制度改革以《明治宪法》颁布为标志,主要内容包括《法院构成法》颁布、刑事诉讼的重大改革等。日本通过这次改革,确立了完整的司法制度体系。二战期间,日本司法制度受到严重破坏,但战前司法制度建设与改革历程所遗留下来的改革经验,在后续时间中继续发挥着影响。日本第二次司法制度改革,由美国在占领日本期间开始。新《日本国宪法》的颁布,标志着司法权在实质意义上独立于行政权,并确立了现代日本司法制度的基本结构和组织形式。从二十世纪五十年代末期到九十年代中期,日本司法制度进入停滞期。由于民权运动和诉讼延迟现象等原因,日本司法界在部分领域进行了小范围的改革,但总体而言,这段期间内司法制度呈现一种更加精致化与行政化的趋向。日本第三次重大司法制度改革,始于二十世纪末到二十一世纪初。此次改革主导者为日本政界力量,其以新自由主义理论为指导,将日本从事前限制、调整型社会向事后监督、救济型社会转变。此次改革涉及领域广,在改革计划的规划上,以“市场化”、“高效率”、“私有化”为关键词,在多个领域设定改革目标。随着《日本司法制度改革意见书》颁布,日本迅速进行相关立法,推进改革进程。经过十几年实践检验,此次改革中部分目标得到实现,取得一定积极效果。但同时,在法科大学院制度、律师任官制度等领域,则完全没有达到改革目标,并引发了一系列社会问题。与改革的预期相比,面对司法行政化、诉讼延迟等长期困扰司法制度的问题时,此次改革并没有取得应有的效果。日本司法制度改革实践状况的背后,是不同理论对改革的指导。这些理论也是司法制度改革得以进行的基础。通过梳理改革历史,有四种理论在其中起到重要作用:法治主义理论统领日本近现代一百五十多年司法制度改革的历史主线,是构成改革的最基础理论;人权保障理论指引着日本司法制度在人权保障方面的不断发展和完善,不同时期、不同背景下人权概念内涵的变化,也不断更新着历次司法制度改革的主题;司法民主理论扩展了日本司法概念的内涵和功能,使日本司法制度开始呈现更多的民主化色彩;新自由主义理论指导日本最近一次司法制度改革,并将在今后一段时期内,成为日本在政治、经济、司法和社会文化等各领域改革的最核心指导理论。实践层面和理论层面对改革的刻画,最终呈现出改革中的四组主要矛盾:司法精英主义与司法民主主义的矛盾;司法改革的内部动力与外部动力的矛盾;司法独立与行政权力的矛盾;传统纠纷解决文化与现代司法制度的矛盾。这四组矛盾既是日本历次司法制度改革中所首要面对的问题,同时也构成了日本司法制度改革的原生驱动力。正是这些问题催生出了改革所要实现的目标,推进日本司法制度改革向前。最新一次改革中,改革者尝试通过在司法制度改革目标的设置、改革具体举措的规划及改革实践结果的反馈三个方面的工作,去解决长期存在于日本司法制度改革历史中的四组矛盾。日本司法制度改革的经验,是以对改革的实然状态的客观描述为基础,结合对改革背后的理论思考,所总结的综合性经验。日本此次改革成功经验方面,包括较为完善的改革计划与高效率的立法保障、适合领域的市场化改革、弹性的改革机制与制度化的改革反馈评价体系等。这些成功经验,使得日本在部分领域取得了一定的成绩,在较短的时间内完成了改革,并在改革后不断地通过制度化的评价机制确保已取得的改革成果。但另一方,此次改革中同样留下了许多失败的教训,包括司法制度改革承载过多功能目标、对改革实践复杂性的预期不足及改革缺少足够的物质资金支持等。这些问题共同导致此次改革在一系列领域的失败。这些实践中所反映的成功经验与失败教训,为反思日本此次改革提供了重要参考。首先,在改革中需要正视司法功能的局限性,明确改革的动因和目的,这是改革成功的前提;其次,需要改革各方形成理论共识,认清改革的对象和所需要解决的问题。司法改革理论上的分歧最终会直接导致对改革对象的误判,实践中大部分改革目标的错误设置,其根源来源于对理论的分歧;再次,改革需要重视本国国情,设计符合本国实践的改革路线。在尊重司法规律的前提下,对域外司法制度加以本土化改造是改革能否成功的关键;最后,总结实践经验,分析问题并修正对改革理论的选择。司法制度的实践经验,是改革者反思其指导理论并对理论加以完善的重要依据,也为改革者思考如何重新选择与实践相匹配的司法理论提供了依据。日本司法制度改革的经验,为进一步完善我国司法体制改革起到了重要的启示作用。我国的司法体制改革中,首先需要树立正确的理论指导,加强对我国司法改革理论研究的重视。这是司法体制改革能否成功的根本要素。其次,必须处理好司法规律和我国国情之间的关系,在尊重司法规律普遍性的前提下,谨慎的通过技术处理的方式根据我国国情,对域外经验进行合理的本土化改造。再次,以渐进的方式推进我国司法体制改革,建立改革的试行机制,由点及面,由少到多的推进改革进程,切忌一刀切、运动式的改革方式。最后,司法公信力是司法体制改革成功的重要基础,我国司法体制改革需要树立法治权威,坚守法治理念,加强司法公信力建设,维护社会的公平与正义。
黄荟霖[4](2020)在《我国行政纠纷解决机制整合研究》文中认为在大力推进司法改革,健全社会矛盾纠纷预防化解机制的背景之下,行政纠纷的妥善解决成为保证社会稳定的重要因素。行政权作为对公民、对社会影响最大的权力,理应受到严格的限制。而由行政权引发的矛盾纠纷,往往对公民权益的产生更大的侵害,因此,应该建立一套完善的行政纠纷解决机制,对行政纠纷予以处理,对行政相对人予以保护,对行政行为予以规范。本文旨在对现有的行政纠纷的解决方式进行整合梳理,以探讨建设一套衔接有序、高效全面的行政纠纷解决机制,能够有效地化解我国纷繁复杂的行政纠纷。除绪论及结语外,文章的主体内容由四大章节组成。第一部分主要对行政纠纷以及行政纠纷解决机制两个概念进行简要分析,探讨行政纠纷的性质以及形成原因,为行政纠纷解决机制的整合建设提供理论基础。第二部分对我国现有的行政纠纷解决方式分别进行梳理,以是否具有法律规定为划分依据,将现有的行政纠纷解决方式划分为制度内的解纷方式及制度外的解纷方式。通过对比研究得出制度内及制度外两大类解纷方式各自的特点及缺陷,便于之后根据各自优势进行解纷资源的整合。第三部分介绍了一套高效有序的行政纠纷解决机制的整合所需考虑的相关因素,主要包括域外行政纠纷解决机制运行过程中可借鉴的优秀经验,以及我国行政纠纷解决机制运行所需遵循的三大基本原则及四个基本要素。第四部分则是对我国现有行政纠纷解决机制的整合提出具体的构想,对各个行政纠纷解决方式进行准确地定位与完善,以保证整套解纷机制的良性运转。行政纠纷解决机制的整合需要用科学、动态、发展的眼光进行统筹,紧扣现实解纷需要,以行政相对人的主观诉求为立足点,从行政纠纷的不同性质出发,使得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行政机关依法合理行使行政权、司法机关依法适用法律规范。
魏东[5](2020)在《行政协议中行政优益权规制研究》文中研究表明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建设福利国家、服务型政府的观念已成为共识。行政协议作为一种柔和、开放的行政管理手段,区别于过去生硬、命令式的行政管理方式,在当前的行政管理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目前,最为人们熟知的行政协议有征收补偿协议、特许经营协议等,这些协议不仅有利于私主体和行政主体之间的交流合作,同时也极大的提高了行政效率。探寻行政协议的本质,它是一种公私法融合的产物,兼有“行政性”和“合意性”。行政协议中行政主体单方享有行政优益权,即体现了行政协议的“行政性”。行政优益权在行政协议的签订和履行中至关重要,主要是为了顺利实现行政管理目的和更好的维护公共利益,然而行政优益权的不当运用会对协议相对人的利益造成损害,所以对于行政优益权必须有更进一步的认识。行政优益权是一种特殊的存在,涉及到协议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从概念和性质方面对其进行细致分析必不可少。行政优益权是行政主体基于自身的特殊性而单方享有的,在行政协议的签订和履行中为了实现行政管理目的或者为了维护公共利益可以直接行使的强制性权力。行政优益权因行政协议的行政属性和保障公共利益的需要而存在。但是,立足于行政优益权的立法现状以及适用情况,对其进行梳理和分析,可以看出我国在行政优益权的规制方面存在很多不足。第一,行政优益权在立法上缺乏统一、系统的规定。第二,行政优益权的基本原则缺失,行政优益权不能得到由内到外的全面规制。第三,行政优益权行使中涉及公共利益的表述较多却无详细解释,法院审理案件中也不做更多的论述解释。第四,行政协议中双方权利义务规定不对等,协议相对人的权利得不到有力保障。第五,由于行政优益权程序性规定的缺失,难以防止权力的滥用。第六,因为行政协议内容的复杂和纠纷的多样化,现有的救济措施不能满足相对人的需求。解决好上述问题,有利于行政优益权的合理行使。适当借鉴域外国家对行政优益权的规定和适用情况,对我国行政协议中行政优益权进行规制可以考虑以下几个方面。通过系统立法,明确规定行政优益权的类型和基本原则,科学界定公共利益,赋予相对人知情权、陈述申辩权、异议权等其他权利。在程序上,要引入公开和告知制度、协商和听证制度、回避制度来规范行政优益权的行使。另外,既要完善现有的诉讼内救济方式,也要拓宽诉讼外的救济途径,引入协商、仲裁、行政复议以更好保障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罗丹[6](2019)在《论我国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完善》文中研究说明近四十年来,我国的经济社会产生了翻天覆地的巨大变化,但诸如贫富差距、借贷纠纷、医患矛盾等各种社会纠纷层出不穷,司法部门所承担的解纷压力也有增无减。为有效化解社会矛盾,党中央提出了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伟大目标,并大刀阔斧地推进司法改革,最高法按照中央要求积极部署三个五年改革纲要,大力推进司法解纷水平的提高。与此同时,学界也积极探讨和分析纠纷解决路径,倡导司法界与其他社会领域相互合作,努力构建多元的、科学的纠纷化解机制。通过十几年的努力,多元化纠纷解决改革取得了显着成效,但面对新的发展环境,我们尚有许多需要改进和完善的地方。本文一共分为五章内容:第一章是绪论部分。简要介绍了论文的选题背景、选题在当前社会治理环境下的意义、目前我国与选题相关的研究现状以及本文所采用的研究方法;第二章,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理论分析。分别从内涵、基本方式、特点及基本要素等方面阐述了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理论知识;第三章,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正当性。通过对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理论基础、价值基础、现实基础进行分析,详细介绍了其产生的必然和对司法改革的积极意义;第四章,我国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现状和存在问题。结合机构设置、改革进程及地方实践经验等介绍了我国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相关法律依据、制度保障及基本运行情况,并在此基础上指出我国当前各种纠纷解决现状下存在的弊端和需要改进的问题;第五章,针对如何完善和改进我国目前多元化的纠纷解决机制给出了一些可行性建议。针对我国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存在的问题,分别从观念的改变、立法的完善、机制的健全、加大保障等四个层面提出可行性建议,为构建更加科学完善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切实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全面推动我国法治化进程作出努力。
陈冲[7](2019)在《中国证券市场中小投资者私权利保护研究 ——以投服中心为研究视角》文中研究说明我国证券市场构成中,中小投资者占比九成以上,持股市值达半数,却贡献了八成以上的交易额。从绝对值来看,中小投资者数量超2亿,以三人之家的标准计算,保护中小投资者利益是保护了超2亿中产家庭、超6亿的中产群体利益,对于维护国家稳定、社会和谐也有重要意义。在实践中,中小投资者却是最容易受到权利侵害的群体,主要原因有三:一是立法对于中小投资者保护的目标属于“符号性”目标,是发展资本市场顺带实现的附属性目标;二是立法没有对于中小投资者如何保护做出具体规定,实践中中小投资者寻求保护也处处碰壁;三是长久以来对于资本市场治理以公权力为主导,对于中小投资者也是公权力保护为主,没有发挥权利主体的积极性和能动性,对于私权利的保护长期处于抑制状态。随着国家设立投服中心作为专门的中小投资者保护机构,通过其公权力背景和市场地位优势,发挥中小投资者的示范、引领作用,唤醒中小投资者权利意识,并联结自上而下的公权保护和自下而上的私权利保护。本文结合我国中小投资者保护现状和投服中心运行的体制机制,探索适合我国资本市场和法治社会发展的中小投资者私权利保护模式。本文共七个章节,其中第一章为绪论,主体为五个章节,第七章为结论。绪论部分主要阐述本文选题的背景和研究意义,从文献角度梳理了中小投资者保护的概念和法理发展,从投资者保护到中小投资者保护的应然性和必要性研究,以及中国证券市场发展与中小投资者保护研究,推演出我国中小投资者保护水平落后的原因在于公权力保护不足、执法激励不足,现有保护体系的不完备推导出需要强化对私权利的保护,并由权利主体行使保护的权利。而由于中小投资者分散化的特征导致个体行使私权利的成本高,因此需要由专业保护机构引领行权:一方面引导投资者以股东身份和投资者身份积极行使防御性权利;另一方面在权利受到人为损害时积极行使救济性权利。进而希望达到的目标是:权利人通过行使自己的权利来维护法律,并通过法律来维护资本市场不可或缺的秩序。第一章为理论基础研究,界定证券市场中小投资者的范围和概念,区分金融消费者、中小股东、个人投资者及流通股股东等概念,对中小投资者的持股比例和金额做出限定。研究私权利的概念、投资者私权利的内涵和特征,论证保护投资者私权利与我国证券市场法治理念的契合。从维护社会稳定、中小投资者私权利易受侵害以及私权利保护制度的缺失角度,论证中小投资者保护应然性的法理逻辑。对于我国证券法实施机制下的行政保护、市场保护和司法保护进行评析,推演出赋予性公权力保护不足和内生性私权利保护必要的法理逻辑,对中小投资者私权利保护的制度建设和创新模式做出思考。第二章为机构引领下的中小投资者私权利保护制度构建,并研究投服中心作为引领机构的角色和功能定位。目前我国中小投资者私权利保护的困境在于:一方面,中小投资者长久以来对于公权保护的倚重、在资本市场中的投机心理及用脚投票、缺乏股东权利和本位意识,导致其缺乏私权利保护的意识;另一方面,中小投资者由于信息弱势、缺乏公司治理的参与能力以及私法救济的专业能力,导致其缺乏私权利保护的能力。破解之道在于通过机构示范引领养成其私权利行使的意识和能力实现事前保护、构建证券民事纠纷多元解决机制实现事中保护,以及完善证券民事诉讼实现事后保护的全链条保护模式。同时注重专业引领机构的培养,明确其性质、法律定位、行为模式和监督与激励机制,有序推进中小投资者私权利保护的中国新模式探索。最后通过细化对中小投资者权利的各项指标实证分析,以及投服中心对于各项指标提升所发挥的作用,检验我国中小投资者私权利保护的实践效果。第三章横向分析各法域中小投资者保护引领机构的组织和行为模式,主要对比了四个法域的投资者保护模式:一是美国ISS引导的股东积极主义、律师主导的私权利行使以及非营利组织对于投资者权利的保护;二是韩国PSPD的行为模式和对于中小投资者保护起到的引领作用;三是台湾地区投保中心的功能与运行机制,及对我国大陆投保中心的启示与反思;四是香港地区证监会、市场失当行为审裁处以及司法规制对中小投资者保护的作用,研究我国在制度建设中可借鉴、可吸收的有益成分。第四章探讨中小投资者私权利保护的防御性机制,主要从股东积极主义的角度通过引领示范使中小投资者通过持股行权参与公司治理,从损失防范的角度维护法益。研究公司法和证券法中规定的的法定股东权利和投资者权利,分析中小投资者行权的难点,结合投服中心的示范性行权以及征集代理权等,唤醒和引导中小投资者的股东意识。同时研究投服中心在持股行权和代理行权中的法律和制度障碍,以及选择性行权中存在的问题,并对投服中心引领行权、示范行权的行为模式提出建议。通过让中小投资者知晓权利、敦促上市公司与中小投资者互动、为中小投资者行权创造制度性条件,并逐步扩展引领机构的行权保护范围,达到进一步提升证券市场中小投资者私权利保护的目的。第五章探讨中小投资者私权利保护的救济性机制,主要通过多元纠纷化解和证券民事诉讼的角度研究中小投资者对于损失填补的法益修复。中小投资者私权利的核心和落脚点是财产权利,相较于上市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中小投资者更关注于投资的当下收益与可预期收益,以及一旦发生因人为欺诈产生的损失,如何进行损失弥补。投资者为追求经济利益而入市,最佳的救济性保护是给予受损投资者经济补偿,使之恢复原有经济利益。本章节主要分三个部分:一是证券民事纠纷的ADR机制,讨论投服中心整合现有的调解、仲裁等诉讼外纠纷解决的渠道,以及现有的先行赔付制度,帮助中小投资者获得诉讼外的权利救济;二是证券民事诉讼,从支持诉讼和示范诉讼的角度,结合司法改革中的案件管理和繁简分流制度,研究法院逐渐放开证券民事诉讼管制之后的案件处理方式,寻找集团诉讼的替代模式,让司法发挥其作为权利保障最后一道防线的作用;三是针对证券市场违规行为发生的责任竞合问题,如何保障民事责任优先赔付,进而保障中小投资者利益落到实处,主要研究罚款罚金回拨制度和建立专项赔偿金的可行性,以及在推行上述机制时投服中心能够发挥的作用,通过制度整合,推进更好的法治。结论部分是对投服中心引领中小投资者保护模式的总结、反思与展望,归纳保护机构从私权利行使维护与私权利保护救济的中小投资者私权利全链条保护模式,中小投资者公权保护与私权利保护的衔接耦合才是中小投资者权利保护的核心要义。提出四方面建议:一是建立以投资者私权利保护为核心的法律体系;二是破除中小投资者权利救济的制度障碍;三是为中小投资者行权提供制度保障;四是探索投服中心的长足发展,以及中小投资者私权利保护模式在其他领域推行适用的可尝试性。
初文祺[8](2019)在《专利纠纷多元化解决机制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综合国力竞争是各国科技创新实力的竞争,专利制度能够为我国科技发展和实现创新保驾护航。习近平总书记在重要讲话中强调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一百周年之际建设世界科技强国的伟大目标,为实现这一目标,我们必须大力鼓励创新,推动新技术、新兴产业的不断完善。科技创新必然伴随着利益纠葛,诉讼作为传统的解纷方式固然不可或缺,但是单一的诉讼途径并不能适应专利纠纷的特殊性,同时还会加重法院的案件负担,因此,探索高效的专利纠纷多元化解决机制,对于降低权利人维权成本、激发企业创新动力具有重要意义。本文在分析国内外专利纠纷解决现状的基础上,借鉴国外的实践经验,立足中国实践成果,完善了我国专利纠纷的多元化解决机制的知识体系,在实践中有助于缓解法院的压力,实现专利纠纷案件的合理分流和转移,以及专利问题的迅速解决,也有益于维护双方市场交易的经济利益。本文首先通过对专利纠纷的概述,分析专利权及其纠纷的特殊性,并对专利纠纷解决机制的基础理论进行研究,提出完善适应专利纠纷特点的多元化解决机制,在对比了专利诉讼的局限性和专利纠纷诉讼外解决的优势之后,指出专利纠纷多元化解决机制构建的必要性。其次是对国内现行专利纠纷多元化解决机制的现状从司法、行政、仲裁、调解的角度进行分析,发现并指出实践中存在的立法缺失、各解决机制的衔接问题、缺少专业争议解决机构、诉前禁令的缺点等主要问题。之后从借鉴的角度,通过比较研究方法,分别对国际组织和国外典型国家的专利纠纷解决的多元化构建方面进行评析。针对国内制度构建要解决的主要问题,对国外相关经验做出总结最后,以国内外有益经验为基础,针对我国专利纠纷解决各机制的自身缺陷,提出各机制完善的建议。同时,要从法律层面确定诉讼外解决机制的地位,坚持和完善现有的诉讼、仲裁、调解等机制,制定专门的专利纠纷解决方法,建立程序指导、法院附设替代性纠纷解决程序和司法确认等支持机制,以促进各机制之间的良性互动。
梁春程[9](2019)在《司法改革背景下行政检察制度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行政检察作为一项法律监督制度,在填补和整合行政法制监督体系,保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保障公民基本权利等方面具有独特优势,应立足于检察机关的宪制地位,从法律监督的逻辑体系和发展前瞻角度重新认识。论文从行政法制监督的角度出发对行政检察的历史发展、制度现状、法理依据、时代背景及其存在问题进行了研究。在此基础上,进一步探讨了司法改革背景下行政检察制度的设置、运行及衔接配套的完整机制。行政检察是指检察机关对行政主体在公共行政活动中存在的违法行为予以督促纠正的法律监督活动,其属于行政法制监督,以维护宪法法律统一正确实施为根本目标,以权力监督和权利保障为主要目的,其基本体系包括行政执法检察、行政强制措施检察、抽象行政行政检察、“两法衔接”和行政公益诉讼等制度。十八大以来,党和国家为完善权力监督制约体系,革除原有体制机制弊端,探索建立检察机关提起行政公益诉讼制度,全面深化国家机构改革,建立国家监察机关,重组司法行政部门,整合反腐败和行政法制力量,强化对公权力行使的外部监督,取得了一定的成效。然而,当前我国政府法治领域存在的问题依然十分突出,传统行政法制监督制度尚不完善,行政公益诉讼监督范围限定在特定的具体公益保护领域,且监督方式单一,国家监察制度主要着眼于公职人员的廉政监督,对行政机关的执法监察和效能监察上配套衔接不足,探索完善行政检察制度具有现实的必要性。行政检察兼具法律监督和司法监督的属性。《宪法》、《人民检察院组织法》、《行政诉讼法》、《警察法》、《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以及中央和地方制定的行政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为行政检察提供了一定的政策支撑、实定法依据。分权制衡、法理监督、监督行政等理论为行政检察提供了法理基础。实践中,各级检察机关通过参与“两法衔接”、督促起诉、行政执法检察、行政公益诉讼、检察建议等方式对行政机关的不作为、乱作为的现象展开监督,探索创新线索发现、审查处理、保障监督等工作机制,不仅督促纠正具体行政行为,还督促纠正抽象行政行为,为行政检察积累了有益的工作经验。但直接依据不充足、对象范围不清晰、方式程序不规范、责任后果不明确、配套机制不健全等问题也一直困扰行政检察工作的探索实践。在深化司法改革的背景下探索完善行政检察改革任务,应从权力决断能力和权力规训能力角度强化权力配置,遵循职权法定、公益优位、司法谦抑、检察一体、程序正当等原则。以《人民检察院组织法》为中心,以《行政程序法》、《法律监督法》为支撑,以《警察法》、《行政处罚法》、《行政强制法》等部门法为着力点,以《监察法》、《行政诉讼法》、《行政复议法》为连接,以《行政检察监督规则》为操作细则,构建多层次、系统化的行政检察法律规范体系。其监督对象对事为主、对人为辅,监督范围上聚焦于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等与公共利益和公民权利密切相关的领域,以具体行政行为为主、抽象行政行为为辅,合法性为主,合理性为辅,恪守“履职中发现”的启动原则。在程序上,确立案件化办理方式,建立案件线索移送、受理审查、调查核实、建议处理、监督复核等一系列工作程序。行政检察的方式与效力应当与被监督行政违法行为的违法程度保持一致,采取检察建议、一类问题通报、诉前令状、“禁止令”、行政公益诉讼、支持公民起诉、检察意见等分层多种措施综合使用,并赋予不同的效力。由于行政检察权是一种程序性、建议性监督权,其必须通过立法权、行政权、审判权、监察权才能实现实体监督价值。完善行政检察制度,需要做好行政检察与人大法律监督、国家监察监督、法院诉讼监督、行政复议监督、社会舆论监督的衔接,把握好权力边界,实现程序互通,在党权领导下建构内外结合、上下配套、纵横交错的行政法制监督体系。
石春雷[10](2019)在《民事案件程序分流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世界性的民事案件程序分流思潮缘起于英、美、德、日等国为处理以不断增加的司法需求与有限司法资源之间的紧张关系为主要表征的民事司法危机而启动的新一轮司法改革,主要的应对之策就是为不同民事案件匹配相适应的处理程序。对我国而言,改革开放以来,法院收案量逐年增长,尤其是民事案件,不仅体量大,增速也快。在当前新一轮司法体制改革的背景下,随着员额制的正式运行,法院“案多人少”的困境将进一步加剧。因此,如何消解日益增长的案件数量与有限的司法资源之间的张力,为案件匹配合理的程序和解决方法,在公正的前提下优化案件处置的效益,是我国当前民事司法改革首先必须面对的问题。本文以民事案件程序分流的优化为研究范畴,希冀通过合理的程序安排畅达案件的疏解渠道,以实现当事人权益保障诉求与司法正义分配之协同。除绪论和结语外,本文的正文部分分为五章。第一章:民事案件程序分流之基本原理。民事案件程序分流这一命题的研究范围需从“民事案件”和“分流程序”两个要素出发予以界定,将讨论限定在起诉到法院且满足受理条件的民事争议,是为与“案多人少”矛盾中的“案”相对应。从能够对民事案件的解决发挥直接作用的纠纷解决程序这一角度出发,分流民事案件的具体程序主要包括司法附设ADR、非讼程序(主要是督促程序)和简易程序(含小额诉讼程序)。对民事案件在整个纠纷解决体系中予以分配,有着深层次的法理基础,如程序系统论、分配正义论、回应性司法理论、接近司法和接近正义理论、程序选择权理论、程序类型化理论、费用相当性理论等。而为不同民事案件匹配不同处理程序,又是出于对缓解法院负担、提升司法效率、优化司法资源配置等因素的考量。第二章:民事案件程序分流之基础构造。民事案件程序分流是一项系统性复杂工程,涉及分流主体、原则、标准、方式、流程等诸多方面。具体而言,民事案件程序分流工作是由法官主导、当事人参与、律师协助共同完成;分流过程中要遵循严格贯彻民事程序基本法、充分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实行集约化处理、限制“二次分流”等原则;各国立法和司法实践中的分流标准主要有依据案件类型、依据案件标的、依据案件难易程度等;当前各国主要采用“案件辅助系统智能分流+专门机构或人员指定分流”相结合的方式;具体的分流流程大致是立案前以司法附设ADR分流进入司法程序的案件,立案后以快速审判程序分流进入普通审判程序的案件。第三章:世界性民事案件程序分流思潮与实践。为应对民事司法危机,英、美、德、日等国从20世纪90年代以来先后启动新一轮司法改革,以缓解案件压力、阻却诉讼迟延、简化诉讼程序。四国民事司法改革涉及的程序分流实践形态各有特色,较为突出的是对案件管理的重视、小额诉讼程序的引入和法院对ADR的适度干预等。四国几乎都是在相似社会背景下对民事案件处理程序作出的调整、优化或重置,且都基本形成了一套繁简有度、灵活多样、配置合理、有效运作的民事案件程序分流体系。考察国外民事案件程序分流的改革实践,可以给我国应对当前的人案矛盾带来一些启示,如程序多元化是程序分流的前提,案件管理是程序分流的保障,程序分流要以“漏斗式”的方式分层递进等。第四章:我国民事案件程序分流之改革实践。从历史发展的角度来看,我国民事案件程序分流改革起步较早,以现有的规范文本和地方实践为基础来追根溯源,可以挖掘出我国不同时期是如何以案件管理的方式来实现程序分流,以及不同分流方式的起源和发展历程。尽管我国民事案件程序分流机制和措施在不断完善,但方式和方法依然存在很大的局限性。从案件管理视角来看,程序分流机制存在如下缺陷:分流程序类别不周全、分流机制运行管理不够科学精细、分流程序衔接和转换不合理、分流结果严重失衡;从程序运作的视角来看,不同分流程序也各自面临着不同困境,有的是制度层面,有的是技术层面,有的是理念层面。第五章:我国民事案件程序分流之路径优化。从对现行立法和实践运行状况的考察可以发现,我国民事案件程序分流机制在制度设计和司法运作中,都存在进一步优化的空间。破解上述困境,首要任务就是要健全民事案件程序分流管理机制,包括构建多元化的程序分流机制、制定统一的程序分流指引规则、扩大程序分流参与主体等。与此同时,也要从微观上改造具体分流程序,确保案件进入相应程序后能得到妥善化解。除了内部的改革和改良外,也要强化外部的保障机制,与程序分流直接相关的措施主要有优化审判力量配置、推进法院扁平化管理、加快法院信息化建设等。
二、英法行政诉讼外救济手段比较与借鉴(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英法行政诉讼外救济手段比较与借鉴(论文提纲范文)
(1)医疗纠纷多元化解决机制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ARACT |
引言 |
第一章 医疗纠纷多元化解决机制概述 |
一、医疗纠纷的内涵 |
(一)医疗纠纷的定义 |
(二)医疗纠纷的特征 |
二、医疗纠纷的多元化解决机制 |
(一)纠纷解决 |
(二)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内涵 |
三、医疗纠纷多元化解决机制确立的必要性 |
第二章 我国医疗纠纷解决机制现状及存在的问题分析 |
一、我国医疗纠纷解决机制现状分析 |
(一)和解 |
(二)诉讼外调解 |
(三)诉讼 |
二、我国医疗纠纷解决机制存在的问题分析 |
(一)专业性医疗纠纷解决途径少 |
(二)医疗纠纷的诉调之间缺乏有效的衔接机制 |
(三)二元化的医疗损害鉴定模式滞后于实践需求 |
第三章 域外医疗纠纷多元化解决机制的借鉴 |
一、美国的内部审查与诉前解决机制 |
(一)建立一系列诉讼外纠纷解决方式解决医疗纠纷 |
(二)建立了医院内部审查机制 |
(三)设置医疗纠纷案件的诉前特别程序 |
二、德国医疗纠纷解决的调解与认证机构 |
三、日本的医疗纠纷解决机制 |
四、域外经验的总结与借鉴 |
(一)鼓励和指导非诉讼方法解决医疗纠纷 |
(二)诉调程序结合 |
(三)建立中立的机构和组织促进医疗纠纷解决的效率 |
(四)限制政府的介入 |
第四章 我国医疗纠纷多元化解决机制的完善路径 |
一、构建医疗仲裁制度 |
(一)构建医疗仲裁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
(二)医疗仲裁与医疗诉讼关系模式的选择 |
(三)医疗仲裁机构与医疗仲裁程序的选择 |
(四)增加对医疗纠纷仲裁员的具有临床经验的要求 |
二、加强和完善医疗纠纷专业化调解制度 |
(一)加强独立的医疗纠纷专业性人民调解 |
(二)完善现行医疗纠纷调解制度 |
三、完善医疗纠纷的诉调衔接机制 |
(一)建立医疗纠纷诉前强制调解程序 |
(二)扩大医疗纠纷调解协议司法确认的范围 |
四、改革和完善医疗鉴定制度 |
(一)统一医疗损害鉴定制度 |
(二)完善鉴定人资格 |
(三)完善医疗鉴定程序 |
结论 |
参考文献 |
(2)民事调解自治论(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导言 |
1.1 选题的缘起 |
1.2 选题的意义 |
1.3 研究现状 |
1.4 研究方法 |
1.5 研究思路与可能的创新点 |
第2章 民事调解、民事调解自治及其精细化 |
2.1 民事纠纷与民事纠纷解决机制 |
2.1.1 民事纠纷及其特征 |
2.1.2 民事纠纷解决机制 |
2.2 民事调解 |
2.2.1 民事调解的概念 |
2.2.2 民事调解的分类与种类 |
2.2.3 民事调解的特征 |
2.3 民事调解自治及其精细化 |
2.3.1 民事调解自治的概述 |
2.3.2 民事调解自治的特征 |
2.3.3 民事调解自治的精细化及其方法 |
第3章 自治理念下民事调解基本原则的建构与完善 |
3.1 民事调解基本原则概述 |
3.1.1 民事调解自治与民事调解基本原则 |
3.1.2 现行立法上的民事调解基本原则及其解读 |
3.1.3 小结 |
3.2 自治理念下民事调解基本原则的争论与思考 |
3.2.1 有关调解自愿原则的思考 |
3.2.2 有关查明事实、分清是非原则的思考 |
3.2.3 有关合法原则的思考 |
3.3 自治理念下民事调解基本原则的完善 |
3.3.1 诚实信用原则 |
3.3.2 保密原则 |
3.3.3 灵活性原则 |
第4章 自治理念下的民事调解启动机制 |
4.1 民事调解启动机制概述 |
4.1.1 民事调解启动机制的概念与类型 |
4.1.2 调解自治与民事调解启动机制 |
4.2 民事调解主动调解机制论 |
4.2.1 民事调解启动程序的规范体系 |
4.2.2 民事调解主动调解机制的法理基础 |
4.2.3 民事调解主动调解机制的逻辑前提 |
4.2.4 民事调解主动调解机制的制度保障 |
第5章 自治理念下的民事调解前置程序 |
5.1 民事调解前置程序概述 |
5.1.1 民事调解前置程序的概念与类型 |
5.1.2 调解自治与民事调解前置程序 |
5.2 法定调解前置 |
5.2.1 法定调解前置概述 |
5.2.2 域外法定调解前置程序的立法与实践 |
5.2.3 为什么要调解前置——法定调解前置程序的法理依据 |
5.2.4 为什么可以调解前置——法定调解前置的正当性 |
5.2.5 我国法定调解前置程序的建构和完善 |
5.3 裁定调解前置 |
5.3.1 裁定调解前置程序概述 |
5.3.2 裁定调解前置的立法例 |
5.3.3 我国是否有必要建构裁定调解前置 |
5.4 意定调解前置 |
5.4.1 意定调解前置程序概述 |
5.4.2 意定调解前置程序的法理基础 |
5.4.3 意定调解前置程序建构中的几个重要问题 |
第6章 自治理念下民事调解协议的效力保障机制 |
6.1 民事调解协议效力保障机制概述 |
6.1.1 民事调解协议效力保障机制的概念与意义 |
6.1.2 调解自治与民事调解协议效力保障机制 |
6.2 诉讼调解协议效力保障机制 |
6.2.1 “反悔权”的意义与异化 |
6.2.2 现有矫正路径及其不足 |
6.2.3 自治理念下“反悔权”的完善路径 |
6.3 诉讼外调解协议效力保障机制 |
6.3.1 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的规范梳理 |
6.3.2 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的学理争论与本文观点 |
6.3.3 自治理念下人民调解协议司法确认程序的完善路径 |
第7章 结语 |
参考文献 |
后记 |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所获得的科研成果 |
(3)日本司法制度改革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选题的背景及意义 |
二、国内外相关研究 |
(一)中文文献研究情况 |
(二)英文文献研究情况 |
(三)日文文献研究情况 |
三、研究方法 |
(一)比较研究法 |
(二)实证研究法 |
(三)语义分析法 |
(四)价值分析法 |
(五)其他研究方法 |
四、基本概念分析 |
(一)司法的概念内涵及特征 |
(二)西方语境下司法的概念及发展历程 |
(三)司法与相关概念辨析 |
(四)司法制度改革的概念含义及构成要素 |
(五)不同语境下的司法体制改革与司法制度改革 |
五、研究思路与研究框架 |
第一章 日本近代司法制度的建立与改革 |
第一节 明治维新与近代司法制度的确立 |
(一)中央国家集权体制的建立与司法权的出现 |
(二)大理院与其他各级法院的设立 |
(三)《治罪法》的颁布与律师制度的设立 |
(四)调解制度的完善 |
第二节 宪法的颁布与司法制度改革 |
(一)《明治宪法》与《法院构成法》的颁布 |
(二)诉讼法改革与《陪审法》的制定 |
(三)战时立法对司法的破坏 |
第三节 战后日本司法制度的重建与改革尝试 |
(一)新宪法的制定与司法制度的变化 |
(二)违宪审查制度的建立 |
(三)临时司法制度调查会议与临时意见书 |
第二章 新世纪日本司法制度改革 |
第一节 新世纪日本司法制度改革的背景 |
第二节 新世纪日本司法制度改革的特点 |
(一)由政治力量主导的改革动力 |
(二)以新自由主义为基础的改革理论 |
(三)多领域、效率优先的改革路径 |
第三节 新世纪日本司法制度改革的主要内容 |
(一)民事司法制度改革 |
(二)刑事司法制度改革 |
(三)司法人员制度改革 |
(四)其他领域改革 |
第四节 新世纪日本司法制度改革的实践结果 |
(一)民事司法制度改革结果 |
(二)刑事司法制度改革结果 |
(三)司法人员制度改革结果 |
(四)其他领域改革结果 |
第三章 日本司法制度改革的理论基础 |
第一节 法治主义理论 |
第二节 人权保障理论 |
第三节 司法民主主义理论 |
第四节 新自由主义理论 |
第四章 日本司法制度改革的主要矛盾与解决路径 |
第一节 司法精英主义与司法民主主义的矛盾 |
第二节 司法制度改革的内部动力与外部动力的矛盾 |
第三节 司法独立与行政权力的矛盾 |
第四节 日本传统纠纷解决文化与现代司法制度的矛盾 |
第五节 日本司法制度改革主要矛盾的解决路径 |
第五章 日本司法制度改革的经验总结 |
第一节 日本司法制度改革的成功经验分析 |
(一)较为完善的改革计划与高效率的立法保障 |
(二)适合领域的市场化改革 |
(三)弹性的改革机制与制度化的改革反馈评价体系 |
第二节 日本司法制度改革的失败教训分析 |
(一)司法制度改革承载过多的功能目标 |
(二)对改革实践复杂性的预期不足 |
(三)改革缺少足够的物质资金支持 |
第三节 日本司法制度改革的反思与展望 |
(一)正视司法功能的局限性,明确改革的目的 |
(二)形成理论共识,认清改革的对象和所需要解决的问题 |
(三)重视本国国情,设计符合本国实践的司法制度改革路线 |
(四)总结实践经验,分析问题并修正对司法改革理论的选择 |
第四节 日本司法制度改革对我国的启示 |
(一)树立正确理论指导,加强对改革理论研究的重视 |
(二)尊重司法规律,根据国情对域外改革经验加以本土化改造 |
(三)建立司法改革试行机制,以渐进的方式推进改革进程 |
(四)坚守法治理念,加强我国司法公信力的建设 |
结语 |
参考文献 |
作者简介及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发表的学术成果 |
后记 |
(4)我国行政纠纷解决机制整合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绪论 |
1.1 选题背景 |
1.2 研究现状 |
1.2.1 国内研究现状 |
1.2.2 国外研究现状 |
1.3 研究意义 |
1.3.1 理论研究意义 |
1.3.2 实践研究意义 |
1.4 研究内容、研究方法与创新点 |
1.4.1 研究内容 |
1.4.2 研究方法 |
1.4.3 研究创新点 |
第2章 行政纠纷解决机制概述 |
2.1 行政纠纷概述 |
2.1.1 行政纠纷的概念 |
2.1.2 行政纠纷的特点 |
2.1.3 行政纠纷的分类 |
2.1.4 行政纠纷多发的原因 |
2.2 行政纠纷解决机制概述 |
2.2.1 行政纠纷解决机制的概念 |
2.2.2 我国行政纠纷解决机制分类 |
第3章 我国现有行政纠纷解决方式之梳理 |
3.1 制度内行政纠纷解决方式 |
3.1.1 制度内行政纠纷解决方式之简介 |
3.1.2 制度内行政纠纷解决方式之特点 |
3.1.3 制度内行政纠纷解决方式之不足 |
3.2 制度外行政纠纷解决方式 |
3.2.1 制度外行政纠纷解决方式之介绍 |
3.2.2 制度外行政纠纷解决方式之特点 |
3.2.3 制度外行政纠纷解决方式之局限 |
第4章 我国行政纠纷解决机制整合应考虑的因素 |
4.1 域外行政纠纷解决机制之借鉴 |
4.1.1 域外行政纠纷解决机制之简介 |
4.1.2 域外行政纠纷解决机制之启示 |
4.2 我国行政纠纷解决机制整合应坚持的原则 |
4.2.1 坚持预防与调判并重原则 |
4.2.2 坚持穷尽行政救济原则 |
4.2.3 坚持司法最终原则 |
4.3 我国行政纠纷解决机制运行应考虑的要素 |
4.3.1 解纷方式的多样性 |
4.3.2 解纷程序的规范性 |
4.3.3 机制衔接的协调性 |
4.3.4 解纷结果的有效性 |
第5章 我国行政纠纷解决机制之整合 |
5.1 新型解纷途径——解纷预警器 |
5.1.1 发挥新型解纷途径的监督作用 |
5.1.2 发挥新型解纷途径的预警作用 |
5.1.3 发挥新型解纷途径的宣传作用 |
5.2 行政申诉——解纷拦截器 |
5.2.1 确定行政申诉制度 |
5.2.2 制定行政申诉规范 |
5.3 行政复议——解纷主渠道 |
5.3.1 明确行政复议制度之定位 |
5.3.2 重构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之关系 |
5.3.3 优化行政复议处理之程序 |
5.4 行政诉讼——解纷最终防线 |
5.4.1 扩大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
5.4.2 推进行政案件集中管辖 |
5.4.3 加强行政诉讼队伍建设 |
5.4.4 运用智慧法院便捷审案 |
第6章 结语 |
致谢 |
参考文献 |
附录 攻读硕士学位期间发表的论文 |
(5)行政协议中行政优益权规制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言 |
第一章 行政协议中行政优益权基本理论 |
第一节 行政协议的概念 |
第二节 行政优益权概述 |
一、行政优益权的定义 |
二、行政优益权的基本类型 |
三、行政优益权的特征 |
第三节 行政优益权存在的正当性 |
一、行政协议的行政属性 |
二、保障公共利益的必然 |
第二章 行政协议中行政优益权规制的现状及不足 |
第一节 行政优益权规制的现状 |
一、立法现状 |
二、行使现状 |
第二节 行政优益权规制的不足 |
一、行政优益权具体内容规定不系统 |
二、行政优益权的基本原则不明确 |
三、行政优益权行使中公共利益界定不清 |
四、行政协议中权利义务规定不对等 |
五、行政优益权行使程序规定欠缺 |
六、行政优益权纠纷救济制度不充分可行 |
第三章 行政协议中行政优益权规制的域外经验及启示 |
第一节 法国对行政优益权的规制 |
第二节 德国对行政优益权的规制 |
第三节 英美国家对行政优益权的规制 |
第四节 域外国家对行政优益权的规制带来的启示 |
第四章 我国行政协议中行政优益权规制的完善路径 |
第一节 完善关于行政优益权的实体规定 |
一、系统规定行政优益权的内容 |
二、明确行政优益权的基本原则 |
三、科学界定公共利益 |
四、赋予协议相对人更多的权利 |
第二节 完善行政优益权行使程序的规定 |
一、公开与告知制度 |
二、协商与听证制度 |
三、回避制度的适用 |
第三节 完善行政优益权纠纷的救济途径 |
一、拓宽诉讼外的救济路径 |
二、诉讼内救济程序的完善 |
结语 |
参考文献 |
后记 |
(6)论我国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完善(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绪论 |
1.1 选题的背景 |
1.2 选题的意义 |
1.3 研究现状 |
1.4 研究思路及方法 |
第二章 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理论分析 |
2.1 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内涵 |
2.1.1 纠纷与纠纷解决 |
2.1.2 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与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 |
2.2 我国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基本方式 |
2.2.1 诉讼解决机制 |
2.2.2 非诉讼解决机制 |
2.3 多元化纠纷解决的特点及要素 |
2.3.1 多元化纠纷解决的基本特点 |
2.3.2 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要素 |
第三章 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正当性 |
3.1 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理论基础 |
3.1.1 权利救济理论 |
3.1.2 协同治理理论 |
3.1.3 多元正义理论 |
3.2 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价值基础 |
3.2.1 效能价值 |
3.2.2 自由价值 |
3.2.3 秩序价值 |
3.3 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现实基础 |
3.3.1 构建和谐社会的必要保障 |
3.3.2 弥补诉讼机制和非诉讼机制的不足 |
3.3.3 节约社会成本和公共资源 |
第四章 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现状和问题 |
4.1 基本现状 |
4.1.1 机构设置与人员配置 |
4.1.2 我国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改革历程 |
4.1.3 实践探索 |
4.2 我国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问题 |
4.2.1 公众对司法存在认识偏差 |
4.2.2 相应的立法体系尚未建成 |
4.2.3 机制不完善导致运行不畅 |
4.2.4 工作保障不到位缺乏有效监督 |
第五章 完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建议 |
5.1 加强理念培养 |
5.2 逐步完善立法 |
5.3 加强机制建设 |
5.3.1 建立诉讼与非诉衔接平台 |
5.3.2 畅通诉讼与非诉讼机制 |
5.3.3 加强组织领导 |
5.4 加大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建设保障 |
5.4.1 人力保障 |
5.4.2 财力保障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7)中国证券市场中小投资者私权利保护研究 ——以投服中心为研究视角(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第一节 选题背景与研究意义 |
一、选题背景 |
二、研究意义 |
第二节 文献整理与既有研究评述 |
一、中小投资者保护的概念发展 |
二、投资者保护的法理发展 |
三、投资者保护的应然性与必然性 |
四、中小投资者权利保护研究 |
五、我国中小投资者保护水平落后 |
六、公权保护的不足与私权利保护的兴起 |
第三节 研究方法及问题意识 |
一、研究目标与研究方法 |
二、拟解决的问题 |
三、创新与不足 |
第一章 理论研究与概念厘定 |
第一节 中小投资者的范围界定 |
一、投资者与金融消费者之思辨 |
二、中小投资者概念界定 |
第二节 投资者私权利的概念与界定 |
一、私权利与公权力的界定 |
二、投资者私权利的特性 |
三、投资者私权利保护与证券市场法治理念契合 |
第三节 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法理逻辑 |
一、中小投资者群体是社会稳定的重要组成部分 |
二、中小投资者能力弱势导致利益最易受损 |
三、中小投资者私权利保护制度缺失 |
第四节 公权力保护与对私权利的保护 |
一、行政保护评析 |
二、市场保护评析 |
三、司法保护评析 |
四、对私权利的内生性保护 |
第五节 中小投资者私权利保护的制度供给与重构 |
一、制度供给不足 |
二、制度重构 |
第二章 机构引领下的中小投资者私权利保护制度构建——兼论投服中心角色定位 |
第一节 中小投资者私权利保护的现实困境与难点 |
一、中小投资者缺乏私权利行使意识 |
二、中小投资者缺乏私权利行使能力与激励 |
第二节 机构引领下的私权利行使制度构建 |
一、机构引领下的私权行使意识与能力之养成 |
二、通过示范性行权实现事前保护 |
三、通过多元纠纷解决机制实现事中保护 |
四、通过证券民事诉讼实现事后保护 |
五、通过机构引领破除私权利保护的制度障碍 |
第三节 中证中小投资者私权利保护引领机构的研究 |
一、投服中心的性质与法律定位 |
二、公益性公司的特殊性质研究 |
三、公益性保护机构行为模式研究 |
四、公益性机构的独立性和社会监督 |
五、公益性公司激励机制研究 |
第四节 中小投资者私权利保护效果验证 |
一、评价指标体系 |
二、保护效果实证检验 |
三、提升保护效果的反思与建议 |
第三章 域外市场中小投资者保护私权利保护模式与引领机构研究 |
第一节 美国投资者私权利保护模式研究 |
一、机构投资者服务公司主导的私权利行使 |
二、律师主导的私权利行使 |
三、非营利组织保护投资者权利 |
第二节 韩国投资者私权利保护模式研究 |
一、投资者保护机构PSPD成立背景与简介 |
二、PSPD行权方式方法 |
三、韩国股东积极主义评析 |
四、PSPD活动独立性保障 |
五、PSPD对中国投服中心的启发 |
第三节 台湾地区投资者私权利保护模式研究 |
一、两地投保机构的法律定位 |
二、台湾地区投保中心主要功能与运行机制 |
三、台湾地区投保中心制度检视与反思 |
四、对我国投服中心发展的启示 |
第四节 香港地区投资者私权利保护模式研究 |
一、回复原状令 |
二、证券民事纠纷调解模式 |
三、落实民事赔偿责任优先 |
四、准司法机构维护市场秩序 |
五、对我国投服中心的借鉴 |
第四章 私权利保护的防御性机制——持股行权与公司治理 |
第一节 公司法意义上的股东积极主义 |
一、何为股东积极主义 |
二、我国践行股东积极主义对于中小投资者私权利保护的必要 |
第二节 中小投资者法定权利研究 |
一、中小投资者享有的法定私权利 |
二、公司法赋予的股东权利 |
三、证券法赋予的投资者权利 |
第三节 机构引领的行权研究 |
一、行权原则 |
二、行权方式 |
三、行权困难 |
四、投服中心选择性行权 |
五、机构引领行权的建议 |
第四节 推动中国中小投资者积极行权的思考 |
一、中小投资者充分知悉股东权利 |
二、敦促上市公司与中小投资者互动 |
三、为中小投资者行权创造条件 |
四、扩展引领机构行权保护范围 |
第五章 私权利保护的救济性机制——纠纷化解与民事诉讼 |
第一节 证券民事纠纷中的ADR |
一、ADR模式概述 |
二、证券纠纷调解模式 |
三、证券纠纷仲裁模式 |
四、先行赔付制度 |
五、我国现有ADR模式的短板及建议 |
第二节 证券欺诈纠纷民事诉讼 |
一、我国证券民事诉讼现状 |
二、投服中心推动证券民事诉讼实践 |
第三节 证券支持诉讼研究 |
一、从支持诉讼到证券支持诉讼 |
二、证券支持诉讼的实践难题与思考 |
三、现存证券支持诉讼模式借鉴 |
四、构建证券支持诉讼长效机制的建议 |
第四节 证券示范诉讼研究 |
一、示范诉讼机理研究 |
二、示范诉讼对证券民事诉讼的重要性 |
三、证券示范诉讼的域外参考 |
四、证券示范诉讼机制的构建 |
第五节 责任竞合时民事赔偿优先问题 |
一、责任竞合法理研究 |
二、民事责任优先理论 |
三、现行法律规范的制度安排和实践障碍 |
四、落实证券民事赔偿优先的建议 |
结论 机构引领中小投资者私权利保护模式的总结与建议 |
一、机构引领的中小投资者私权利保护模式 |
二、完善中小投资者私权利保护的制度建议 |
参考文献 |
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
后记 |
(8)专利纠纷多元化解决机制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绪论 |
1.1 研究的背景和意义 |
1.2 国内外研究现状 |
1.2.1 国内研究现状 |
1.2.2 国外研究现状 |
1.3 本文的研究思路与结构安排 |
1.4 本文的研究方法 |
1.5 本文的创新点 |
第2章 专利纠纷解决机制概述 |
2.1 专利纠纷的概念及特点 |
2.1.1 专利纠纷的产生及概念 |
2.1.2 专利纠纷解决的特殊性 |
2.2 专利纠纷多元化解决机制概述 |
2.2.1 纠纷解决机制的概念和内涵 |
2.2.2 专利纠纷多元化解决机制的概念和特征 |
2.3 专利纠纷解决的类型化比较 |
2.3.1 私力救济 |
2.3.2 公力救济 |
2.3.3 社会型救济 |
2.4 专利纠纷诉讼外解决的理论基础 |
2.4.1 仲裁 |
2.4.2 调解 |
2.4.3 行政调解和行政裁决 |
2.4.4 非诉解决与诉讼解决衔接 |
2.5 专利纠纷多元化解决机制构建的必要性 |
第3章 我国专利纠纷多元化解决机制的现状分析 |
3.1 专利纠纷诉讼制度现状 |
3.2 专利纠纷行政救济制度现状 |
3.3 专利纠纷仲裁制度现状 |
3.4 专利纠纷调解制度现状 |
3.4.1 司法调解是主导力量 |
3.4.2 民间调解已成为一股新兴力量 |
3.4.3 行政调解发挥的作用有限 |
第4章 我国专利纠纷多元化解决机制问题分析 |
4.1 专利相关立法缺乏对诉讼外解决方式的支撑 |
4.2 专利纠纷行政处理难以有效弥补损失 |
4.3 诉讼外解决方式缺乏与诉讼的有效衔接与合作 |
4.4 缺少解决专利纠纷的专业组织或机构 |
4.5 社会民众对诉讼外解决方式的认可度不高 |
4.6 专利诉讼临时禁令制度适用存在问题 |
第5章 国际组织和其他国家的专利纠纷多元化解决机制评析 |
5.1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 |
5.2 美国 |
5.3 日本 |
5.4 欧盟主要成员国 |
5.5 国外专利纠纷多元化解决机制经验总结 |
第6章 构建我国专利纠纷多元化解决机制的建议 |
6.1 专利相关立法层面明确诉讼外解决方式的地位 |
6.2 增强专利纠纷行政调解和行政裁决的有效性 |
6.3 完善专利纠纷解决的诉调对接制度 |
6.3.1 组织机构的完善 |
6.3.2 制度完善 |
6.4 建立专业化的专利纠纷解决人才体系 |
6.5 完善专利纠纷的诉前禁令制度 |
结论与展望 |
参考文献 |
发表论文和参加科研情况说明 |
致谢 |
(9)司法改革背景下行政检察制度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研究缘起 |
二、研究现状与文献综述 |
三、研究方法 |
四、研究任务和论证架构 |
第一章 行政检察的基本范畴 |
一、行政检察的语义演变 |
(一)一般监督检察 |
(二)职务犯罪检察 |
(三)行政诉讼检察 |
(四)行政执法检察 |
(五)公益诉讼检察 |
二、行政检察的概念厘清 |
(一)行政检察的概念争议 |
(二)行政检察的内涵外延 |
三、行政检察的功能与体系 |
(一)行政检察的功能 |
(二)行政检察的体系 |
第二章 行政检察制度的理论基础与实定法依据 |
一、行政检察制度的理论基础 |
(一)分权制衡理论 |
(二)法律监督理论 |
(三)监督行政理论 |
二、行政检察的实定法依据 |
(一)宪法及宪法相关法律中的行政检察 |
(二)其他法律中的行政检察 |
(三)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中的行政检察 |
(四)司法解释及其他规范性文件中的行政检察 |
(五)党和国家政策中的行政检察 |
第三章 行政检察制度的内部需求与外部机遇 |
一、行政监督制度发展的需要 |
(一)党内监督、人大监督、民主监督发展的需要 |
(二)行政内部监督发展的需要 |
(三)行政诉讼监督发展的需要 |
(四)传统检察监督发展的需要 |
(五)社会舆论监督发展的需要 |
二、法治政府建设的需要 |
(一)防范化解社会矛盾和纠纷的需要 |
(二)保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 |
(三)维护国家法律统一正确实施的需要 |
三、国家机构改革衔接的需要 |
(一)强化对行政违法事项监督的需要 |
(二)完善行政执法和效能监督的需要 |
(三)衔接行政复议和规范审查的需要 |
四、行政公益诉讼有效实施的需要 |
(一)拓展行政公益诉讼监督范围的需要 |
(二)优化行政公益诉讼监督方式的需要 |
(三)强化行政公益诉讼监督效力的需要 |
第四章 行政检察的实证分析 |
一、行政检察的上海样本 |
(一)以信息共享监督严格执法,防范行政违法行为的发生 |
(二)以督促起诉促进依法履职,避免公共利益遭受损害 |
(三)以参与诉讼维护公共利益,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 |
(四)以检察建议参与社会治理,促进行政管理严格规范 |
(五)以类案监督加强依法行政,推动行政规范更新完善 |
(六)以专门机构聚集监督合力,放大行政检察外部效应 |
二、行政检察的监督模式 |
(一)“两法衔接”监督模式 |
(二)公益诉讼监督模式 |
(三)检察建议监督模式 |
(四)规范审查监督模式 |
(五)综合治理监督模式 |
三、行政检察的实践机制 |
(一)发现机制 |
(二)办案机制 |
(三)保障机制 |
四、行政检察的问题审视 |
(一)规范依据不足 |
(二)对象范围模糊 |
(三)方式程序散乱 |
(四)效力责任不明 |
(五)保障机制薄弱 |
第五章 行政检察的制度完善 |
一、行政检察的权力配置与运行原则 |
(一)行政检察的权力配置 |
(二)行政检察的运行原则 |
二、行政检察的对象与范围 |
(一)行政检察的对象 |
(二)行政检察的范围 |
三、行政检察的司法程序 |
(一)行政检察的案件受理 |
(二)行政检察的案件审查 |
(三)行政检察的案件调查 |
(四)行政检察的结果公开 |
(五)行政检察的监督制约 |
四、行政检察的方式及效力 |
(一)行政检察的方式 |
(二)行政检察的效力 |
五、行政检察的保障机制 |
(一)行政检察的立法保障 |
(二)行政检察的考核激励 |
六、行政检察的优化内外部衔接 |
(一)行政检察与其他检察监督的衔接 |
(二)行政检察与党委、人大和政府的衔接 |
(三)行政检察与国家监察监督的衔接 |
(四)行政检察与法院审判监督的衔接 |
(五)行政检察与行政复议监督的衔接 |
(六)行政检察与社会舆论监督的衔接 |
结语 |
参考文献 |
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
后记 |
(10)民事案件程序分流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内容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选题背景与研究意义 |
二、国内外研究现状 |
三、研究目标与方法 |
四、可能的创新与未来拓展 |
第一章 民事案件程序分流之基本原理 |
第一节 民事案件程序分流的界定 |
一、程序分流的对象 |
二、民事案件的具体分流程序 |
三、案件管理与程序分流 |
第二节 民事案件程序分流的理论基础 |
一、程序系统与分配正义理论 |
二、接近司法与接近正义理论 |
三、程序类型化与程序选择权理论 |
四、回应型司法与费用相当性理论 |
第三节 民事案件程序分流的基本目标 |
一、缓解法院负担 |
二、提升司法效率 |
三、优化司法资源配置 |
本章小结 |
第二章 民事案件程序分流之基础构造 |
第一节 民事案件程序分流的主体 |
一、法官主导 |
二、当事人参与 |
三、律师协助 |
第二节 民事案件程序分流的原则 |
一、严格遵循民事程序基本法 |
二、充分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 |
三、实行集约化处理 |
四、限制“二次分流” |
第三节 民事案件程序分流的标准 |
一、依据案件类型 |
二、依据案件标的额 |
三、依据案件难易程度 |
第四节 民事案件程序分流的方式 |
一、案件辅助系统智能分流 |
二、专门机构或人员指定分流 |
第五节 民事案件程序分流的流程 |
一、立案前以司法附设ADR分流进入司法程序的案件 |
二、立案后以快速审判程序分流进入普通审判程序的案件 |
本章小结 |
第三章 世界性民事案件程序分流思潮与实践 |
第一节 世界性民事案件程序分流思潮的缘起 |
一、应对案件危机 |
二、阻却诉讼迟延 |
三、简化诉讼程序 |
第二节 域外民事案件程序分流改革实践 |
一、英国民事案件程序分流改革实践 |
二、美国民事案件程序分流改革实践 |
三、德国民事案件程序分流改革实践 |
四、日本民事案件程序分流改革实践 |
第三节 域外民事案件程序分流的发展趋势及启示 |
一、域外民事案件程序分流的发展趋势 |
二、域外民事案件程序分流的可能启示 |
本章小结 |
第四章 我国民事案件程序分流之改革实践 |
第一节 我国民事案件程序分流的起源与发展 |
一、案件管理环节程序分流的沿革与发展 |
二、司法附设ADR的沿革与发展 |
三、非讼程序的沿革与发展 |
四、简易程序的沿革与发展 |
五、小额诉讼程序的沿革与发展 |
第二节 案件管理视角下民事案件程序分流机制之反思 |
一、分流程序类别不周全 |
二、分流机制运行管理不够科学精细 |
三、分流程序衔接和转换不合理 |
四、分流结果严重失衡 |
第三节 程序运作视角下不同程序的分流困境 |
一、法院附设调解程序的分流困境 |
二、非讼程序的分流困境 |
三、简易程序的分流困境 |
四、小额诉讼程序的分流困境 |
本章小结 |
第五章 我国民事案件程序分流之路径优化 |
第一节 健全民事案件程序分流管理机制 |
一、构建多元化程序分流机制 |
二、制定统一程序分流指引规则 |
三、扩大程序分流参与主体 |
第二节 优化民事案件具体分流程序 |
一、法院附设调解程序分流路径的优化 |
二、非讼程序分流路径的优化 |
三、简易程序分流路径的优化 |
四、小额诉讼程序分流路径的优化 |
第三节 完善民事案件程序分流保障机制 |
一、优化审判力量配置 |
二、推进法院扁平化管理 |
三、加快法院信息化建设 |
本章小结 |
结语 |
附录1: 基层法院法官对民事案件程序分流认知情况问卷调查 |
附录2: 民事案件程序分流机制运行状况访谈提纲 |
参考文献 |
后记 |
博士期间科研成果 |
四、英法行政诉讼外救济手段比较与借鉴(论文参考文献)
- [1]医疗纠纷多元化解决机制研究[D]. 吴超. 中国政法大学, 2020(03)
- [2]民事调解自治论[D]. 奉鑫庭. 湘潭大学, 2020(10)
- [3]日本司法制度改革研究[D]. 黄宣植. 吉林大学, 2020(08)
- [4]我国行政纠纷解决机制整合研究[D]. 黄荟霖. 武汉科技大学, 2020(02)
- [5]行政协议中行政优益权规制研究[D]. 魏东. 南京师范大学, 2020(04)
- [6]论我国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完善[D]. 罗丹. 西北大学, 2019(04)
- [7]中国证券市场中小投资者私权利保护研究 ——以投服中心为研究视角[D]. 陈冲. 华东政法大学, 2019(02)
- [8]专利纠纷多元化解决机制研究[D]. 初文祺. 天津大学, 2019(06)
- [9]司法改革背景下行政检察制度研究[D]. 梁春程. 华东政法大学, 2019(02)
- [10]民事案件程序分流研究[D]. 石春雷. 厦门大学, 2019(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