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刑事案件职能管辖冲突及其解决(论文文献综述)
江国华,龚雄艳[1](2021)在《职务犯罪监察管辖冲突及其解决机制》文中研究表明国家监察体制改革不仅将原来检察机关管辖的职务犯罪罪名转由监察管辖,而且也涵盖了一部分原来由公安机关立案管辖的罪名,从而实现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监察全覆盖,并按照属人和属地管辖相结合的原则进行内部分工管辖,突出强调干部管理权限。总体上职务犯罪监察管辖的内外构造符合纪法贯通、法法衔接的要求,但从实务看,职务犯罪监察管辖存在着调查与侦查职能管辖冲突、属人与属地管辖冲突、监察管辖与诉讼管辖冲突、职务犯罪主体范畴冲突等诸多不协调问题。为弥合上述冲突,在现有监察管辖的法定原则下,应该探索创制监察管辖优位机制、监察双轨管辖机制、公职人员身份犯机制等,构建监察管辖之配套机制体系,推动监察体制改革深化。
王晓晴[2](2021)在《刑事立案管辖的冲突与协调》文中研究说明立案是一个案件进入追诉程序的首要步骤,明确不同主体之间在职能权限上的划分是立案管辖的关键。随着《监察法》和现行《刑事诉讼法》的出台,我国以公安机关、检察机关、监察机关和人民法院为主的刑事立案管辖四大机关的职能划分已经基本形成。然而刑事立案管辖的冲突问题并没有完全解决,自诉案件和公诉案件之间的立案管辖冲突还较为严峻,检察机关和监察机关之间的法条竞合的问题又随之而来。时代的发展和法律的更新都给各机关的办案带来了更多的挑战,诸多原因使得刑事立案管辖冲突的表现形式日益多样,但该问题却没有得到学术界的足够重视。刑事立案管辖冲突,是指各机关因为各种主观或客观原因,在受理刑事案件时相互争夺立案管辖权而产生矛盾,或者相互推诿立案管辖权而造成管辖空缺的现象,是我们不可避免要面临的立案管辖权属模糊或交叉重叠的情形。笔者意图从界定刑事立案管辖冲突的含义入手,分析其产生的主客观原因及后果。依据产生冲突的类型不同,笔者将刑事立案管辖的冲突分为两类,即公诉案件之间的立案管辖冲突,以及公诉案件与自诉案件之间的立案管辖冲突,再依据产生冲突的主体不同,从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和监察机关相互之间的立案管辖冲突,以及这三个追诉机关分别和人民法院之间立案管辖冲突的角度,对刑事立案管辖冲突的表现形式进行细致的梳理。最后,通过对上述的分析,笔者总结出协调刑事立案管辖冲突的方案:一是从基本原则的方面划定协调基调,明确各机关都应当遵循诉讼经济原则、保障人权原则和合理可行原则。二是对于公诉案件之间的立案管辖冲突,从明确特殊主体的内涵、对恶意管辖冲突增设法律限制、充实刑事立案管辖的指导案例三个方面进行协调;对于公诉案件与自诉案件之间的立案管辖冲突,需要赋予被害人“告诉”对象的选择权、增加国家为侵占罪的追诉主体、取消相对自诉和公诉转自诉制度。三是各机关之间应当加强沟通协调,完善管辖协商制度,以便更好地缓解各机关之间的管辖冲突。
谢小剑[3](2021)在《刑事职能管辖错位的程序规制》文中研究说明对于侦查机关之间的职能管辖错位,现行法律在查办阶段采取"直接移送规则",审查起诉阶段采取"实体判断+及时移送模式",审判阶段采取"单一审查地域管辖模式",并未形成完备的程序规制规则。监察体制改革后,职能管辖错位可能对被调查人的辩护权产生较大影响,损害监察体制改革目标。2019年《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357条采取"二元论",对涉监察委员会管辖的案件创设了"实体+听取意见双重审查模式",以监察机关的意志决定程序走向,不利于司法制约以及保障被调查人权利。实际上,职能管辖错位是否需要程序制裁应当权衡诉讼效率、实体错误与否、违法程度、权利损害程度四个方面。如果监察委员会查办了侦查机关管辖的案件,对于恶意违法的应当否定该职能管辖错位行为的法律效力,而不是以办案机关的意见作为后续程序处理的标准。我国应当完善制裁职能管辖错位的程序,对于恶意的职能管辖错位应当退回办案机关,否定阶段性终结决定的效力,之前取得的实物证据作为瑕疵证据处理,否定言词证据的证据能力。
张曙[4](2020)在《刑事诉讼中的管辖错误及其处理》文中认为作为刑事诉讼管辖权运行的非常态现象,管辖错误既破坏了管辖秩序,亦侵犯了被追诉人的法定管辖权利。我国现行的管辖错误审查机制主要以解决司法机关自身管辖权为目的指向,以程序补救为功能依归,忽视了管辖权作为程序合法性要件的波及效力。管辖权的审查机制应当从"单一性"转向"复合性",并通过"明显错误"规则,对管辖错误情形下的程序效力作出合理判定。应当在区分管辖类别、案件性质及其所处的诉讼阶段之基础上,对管辖错误的后续程序处理作出不同的规范建构。
司琪[5](2019)在《监察法与刑事诉讼法适用衔接研究》文中指出监察体制改革以来,国家通过集中权力于监察委员会1,分离检察机关改革前享有的职务犯罪侦查权,转隶至权力集中统一的监察委员会,体现了国家打击腐败的决心。201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以下简称《监察法》)出台,作为一种新型权力--监察权所依据的法律规范,它的出台改变了国家的权力配置模式,因此必然导致《监察法》与其他法律之间的协调衔接问题。在众多的法律协调衔接中,由于《监察法》与《刑事诉讼法》之间有着前后相继的关系,因此二者之间的协调衔接显得格外重要。根据《监察法》的制度设计,监察委员会承担检察机关原先的职务犯罪侦查职能,因此《监察法》在许多环节的立法设计中都吸收了《刑事诉讼法》的规定。《监察法》属于新生事物,还在不断的探索与发展中,虽然监察立法在一些环节已经兼顾到与刑事程序的衔接问题,但整个《监察法》一共仅有六十多个条文,内容涵盖面较窄,既要规范监察程序本身,还要兼顾与《刑事诉讼法》的衔接,一次单薄的立法不可能将所有问题都精准的解决,因此仍有诸多环节因为与《刑事诉讼法》有所交叉或竞合,或因存在立法空白,而导致实践中检察机关与监察机关的办案衔接过程中存在尴尬之处。作为我国的一大“本土问题”,新背景下监察委调查权的性质为何,检察机关的职能与地位面临何种走向,以及如何在反腐工作的独立与联系中厘清监察委与检察机关的分工合作关系,使《监察法》与《刑事诉讼法》合理有效的衔接,从而在国家反腐工作形成高度的凝聚力,这是本文极力探索的方向。本文的主要内容与结构安排概括如下:第一部分是本文的绪论部分。首先论述了本文的研究背景,介绍了监察体制改革给国家反腐工作带来的不同影响,包括立法的调整:《监察法》的出台与《刑事诉讼法》的修改;以及司法实践中监察委员会的设立以及检察机关职能的转隶。接着介绍了本文研究目的,其次是对国内研究现状的总结:以问题为导向,整合学者观点,为本文关于现阶段《监察法》与《刑事诉讼法》适用衔接的理论基础作以铺垫。最后介绍了本文的研究内容与研究方法,本文分别采用文献分析法、规范分析法以及实证分析法三种法学研究方法,以“提出问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行文思路研究了在衔接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与困难,最后分别在制度层面与实践层面提出完善建议。第二部分,论述了《监察法》与《刑事诉讼法》衔接的理论基础。在这一部分中,首先分析了《监察法》与《刑事诉讼法》衔接的主要原则,包括权力独立行使原则、合法性原则以及合理性原则;然后研究分析在监察体制改革背景下,监察委员会调查权的性质与检察机关的新定位以及未来走向,进而论证《监察法》与《刑事诉讼法》衔接的必要性。第三部分,分析了《监察法》与《刑事诉讼法》适用衔接过程中存在的问题。这些问题存在于诸多环节,包括管辖竞合、证据的适用、辩护律师介入问题以及留置措施的适用中。监察立法刚刚出台,相较于《刑事诉讼法》还不够成熟,在这些问题的规定上还较为粗略与不成熟,因此会导致实践中监察机关和检察机关的办案衔接过程存在一些困难,主要包括:《监察法》中对于辩护律师介入部分存在立法空白,使得被调查人在调查程序中的人权保障遇到困难;在证据采集和适用中,言词证据搜集的合法性问题与非法证据排除原则的适用,以及《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在监察制度中如何适用存在疑问;两法在立案管辖与牵连案件管辖中存在竞合;以及在强制措施的规定中,“留置”措施与《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强制措施的衔接问题。第四部分,论述了在制度层面对《监察法》与《刑事诉讼法》的适用衔接的完善建议。该部分以第三部分的不同问题为出发点,前后呼应,针对提出的四个问题,从立法层面切入提出处理思路与完善衔接的建议。第五部分,论述了在实践中完善《监察法》与《刑事诉讼法》适用衔接的建议。目前对于二者衔接的相关规定还很不完善,且规定较为宽松不易于实践操作,监察程序移送案件的标准不明确,同时信息交流不畅,导致衔接效率不高。如何完善《监察法》与《刑事诉讼法》的衔接,解决上述的问题,除了在立法层面完善二者衔接的规定,实践中首先要明确检察机关与监察机关办案衔接的几种基本方式,包括完善联席会议机制,全面建立信息交流平台,同时明确案件移送的标准;再从监察机关角度和检察机关角度出发,提出二机关应遵循互相配合与互相制约的原则,进而在实践中做好《监察法》和《刑事诉讼法》的适用衔接工作。
孔慧娟[6](2019)在《监察体制下监察法管辖制度与刑事诉讼法的衔接》文中指出2018年3月2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以下称《监察法》)。《监察法》对监察机关及其权限、程序、反腐败国际合作等内容做了专章规定。然而现实的问题是《监察法》与《刑事诉讼法》之间仍存在有适用中的法律冲突,尤其体现在管辖制度方面。分析两者间存在的冲突,提出建设性意见,以期构建科学合理的监察制度
韩桢[7](2018)在《长江水域环境污染犯罪案件侦查研究》文中提出长江经济带发展面临诸多亟待解决的困难和问题,而生态环境形势严峻排在问题首位。长江保护的首要任务是生态保护,生态保护的重点在水污染治理,水污染治理需要对流域内各类环境污染违法犯罪行为进行坚决打击。因此,本论文以《长江水域环境污染犯罪案件侦查研究》为题,旨在对目前长江水域污染环境的违法犯罪行为进行分析研究,掌握其特征规律,抓住疑难要点,针对性地开展对此类案件的执法、司法活动。只有通过执法、司法部门的共同努力,才能有效遏制长江水域环境污染违法犯罪势头,才能有效做好长江水域的保护和整治工作,才能促进长江生态环境的保护和修复,才能实现一江碧水,促就两岸青山,进而为构建长江经济带、建设美丽中国保驾护航。本论文正文共计约4.5万字,分三个部分,分别从长江水域环境污染犯罪综述、侦查难点、侦查构想三个方面对长江污染环境案件进行侦查研究:第一部分,主要内容是长江水域环境污染犯罪概述。该部分首先对长江环境污染犯罪进行了概念界定;其次从犯罪的时空、数量、手段、侦查四个角度论述了长江水域环境污染犯罪的特点;再次,从损害生态环境、威胁健康安全、阻碍经济发展、影响通航秩序四方面论述了犯罪造成的具体危害。最后,从生态可持续理念未有效落实、区域发展失衡、环境污染犯罪刑事打击力度不够、污染物无害化处理困境四个方面分析了长江水域环境污染犯罪严重的原因。第二部分,从四大方面论述了目前长江水域环境污染犯罪案件的侦查难点。一是环境污染案件线索来源狭窄且渠道不畅,主要在于犯罪侵害利益间接、作案方式隐蔽、行政评价前置、地方保护以及经营意识不足;二是从环境刑事司法依赖行政执法、对两法衔接监督不力和对污染行为的治安管理处罚与刑事立案界限不清三个角度论证了目前环境保护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不健全;三是从案件管辖角度阐述了环境污染案件侦查的管辖争议,主要表现在职权管辖交叉、冲突以及地域、级别管辖间的争议;四是从侦查主体的知识、思维、装备,证据的提取与固定,行政执法证据的刑事转化运用,侦查协作四个角度论述了长江环境污染案件的侦查取证难题;最后一个方面从环境污染案件的损害认定中阐述了污染损害的间接性和因果关系的复杂性两个难题。第三部分,针对长江水域环境污染犯罪案件的发生原因以及侦办难点系统性地提出了此类案件的侦查构想。一是通过立法和刑事政策加大对侦查工作的支持力度;二是通过奖励机制、预警机制、协作机制等拓宽顺通案件线索来源渠道;三是通过实现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贯通、加大检察机关对两法衔接的监督力度和探索治安管理处罚与刑事立案衔接模式三大方面健全环境保护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四是通过树立积极管辖与“相对”管辖理念,综合、灵活运用各种管辖原则,协调管辖冲突,实现灵活刑事司法;五是通过加强侦查主体与设备建设,建立环境污染案件取证指导规范,强化公诉引导侦查模式,完善侦查取证方法、建立完善的环境污染损害认定体系五大方面提高环境污染犯罪案件侦查取证能力。
樊华中[8](2016)在《刑事诉讼中恶意管辖的诉讼规制》文中研究说明恶意管辖是指刑事职能管辖机关对立案线索审查后,明知自己没有管辖权或者知道自己可能没有管辖权,出于某种考虑而仍然"抢立案""强立案"的情形。恶意管辖在目前刑事诉讼法规定中属于空白地带,理论研究也较少,恶意管辖属于故意管辖范畴,可以根据认识与意志因素进行类型化分析。要防范恶意管辖对诉讼当事人的权利侵害,对于已经恶意管辖的诉讼,要区分情形看其是否违反一事不再理,其取得的证据在处理上要兼顾诉讼公正与诉讼经济,恶意管辖的相关责任人应当承担内部行政或司法责任,对于诉之利益受损的主体应当规定相应的管辖救济制度。
张迪[9](2013)在《刑事牵连管辖制度研究》文中研究表明管辖是进行刑事诉讼首先必须解决的问题。刑事牵连管辖制度作为刑事管辖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它的缺失已经造成诸多刑事案件无法顺利解决。牵连管辖制度贯穿于立案、侦查、起诉与审判全过程,关系到公安、检察、法院等多方的职权划分与职责履行,权衡了具体案件中的多种诉讼利益,符合诉讼经济原则,维护了司法权威。在我国刑事诉讼中,由于长期缺乏刑事牵连管辖制度,导致司法机关冲突、诉讼程序拖延、司法资源浪费、诉讼参与人权利受限等多种问题。因此,对刑事牵连管辖制度进行全面探讨,具有重要的理论和实践意义。除引言和结语外,本文正文由三个部分组成,共约三万字。第一部分为刑事牵连管辖制度概述。此部分在明确刑事牵连管辖概念的基础上,结合牵连案件的司法实践要求,探究了牵连管辖制度的法理基础,并阐述牵连管辖制度的意义。文中将刑事牵连管辖界定为涵盖了整个刑事诉讼过程的管辖制度,即多个案件根据立案管辖、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本应由不同机关受理或审判,但因案件之间具有内在的特定关系而可以合并立案侦查、起诉和审判的制度。结合刑事牵连管辖制度的概念内涵和重要意义,文章认为牵连管辖制度涉及一系列程序法律关系的协调,该制度具有在我国建立的法律依据和实践基础,理论界和实务界应当加强对牵连管辖制度的关注。第二部分对我国刑事牵连案件管辖现状全面考察。首先阐述了刑事牵连管辖制度在我国法律中的体现。分析了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立案管辖、级别管辖、地区管辖和专门管辖中涉及牵连管辖制度的部分。通过对我国法律规定的梳理得知我国未规定牵连管辖制度,但是管辖的相关规定又不断为牵连管辖提供或多或少的依据。其次,本文用司法实践中适用牵连管辖制度的典型案例来分析一人犯数罪、数人共同犯罪及牵连类型交叉的复杂牵连案件中公安、检察、法院的处理方式,总结出其中科学、稳定、一致的做法并建议进行立法规范。对于司法实践中问题突出,但是没有统一处理方式的问题进行深入研究,力求找到妥当的解决方法。再次,以我国法律规定和司法实践为基础,分析我国刑事牵连管辖制度的立法缺陷。刑事牵连案件的处理在我国存在着立法缺位、司法解释越权、牵连案件类型规定笼统、适用规则不够合理等问题。第三部分提出了合理构建我国刑事牵连管辖制度的建议。刑事牵连管辖制度内容包括牵连管辖适用的实体要件、牵连管辖适用的程序要件、牵连管辖的适用规则三个部分。文章参考了德国、法国、日本、意大利、我国澳门地区、台湾地区的法律规定,研究了我国学者关于牵连管辖实体要件的探讨,认为牵连管辖的实体要件应为:(1)一人犯数罪的;(2)共同犯罪的;(3)数人同时在同地分别犯罪的;(4)共同犯罪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还实施其他犯罪的;(5)与本罪相关的伪证、包庇、窝藏、妨害作证罪;(6)多个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施的犯罪存在关联,并案处理有利于查明案件事实的。牵连管辖适用的程序要件主要包括:第一,普通法院和专门法院之间不能牵连管辖;第二,自诉案件和公诉案件之间不能牵连管辖;第三,刑事诉讼阶段必须相同。牵连管辖的适用规则包括侦查阶段、审查起诉阶段以及审判阶段的适用规则,侦查阶段的适用规则主要考虑是否便于查明主要犯罪事实,是否便于接受审判,是否利于诉讼程序的整体推进。审判阶段的适用规则侧重于被告人诉讼权利的行使,案件证据的核实以及案件裁判的一致性。
张兆松,张利兆[10](2011)在《“村官”受贿犯罪认定的困境及立法对策》文中提出当前对"村官"受贿犯罪的认定标准,检、法两家存在严重分歧。这种分歧主要缘于现行刑法立法、司法解释及立法与司法解释之间的矛盾冲突。这种冲突给检、法两家的司法适用和反腐败工作带来严重影响,表现在:导致管辖冲突,影响对"村官"受贿犯罪的查处;管辖冲突,引起执法难题;违背罪责刑相一致原则,放纵犯罪。统一"村官"受贿犯罪认定标准的路径是:取消现行《刑法》第163条规定,将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的内容统一纳入到《刑法》第385条中。同时,对贪污罪、挪用公款罪、职务侵占罪、挪用资金罪等也作出相应的立法调整。
二、刑事案件职能管辖冲突及其解决(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刑事案件职能管辖冲突及其解决(论文提纲范文)
(1)职务犯罪监察管辖冲突及其解决机制(论文提纲范文)
一、职务犯罪监察管辖权的配置 |
(一)职务犯罪的职能管辖 |
(二)职务犯罪的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 |
1. 级别管辖划分之根据在于“属人原则”。 |
2. 以本辖区为要素的地域管辖具有从属性。 |
3. 非公职人员的涉案人以主案确定管辖权。 |
二、监察实务中的管辖冲突 |
(一)职能管辖的冲突 |
(二)属人管辖与属地管辖的冲突 |
(三)监察管辖与诉讼管辖的冲突 |
1. 管辖层级的冲突。 |
2. 管辖地域的冲突。 |
(四)职务犯罪主体范畴的冲突 |
三、监察管辖冲突的解决机制 |
(一)监察管辖优位机制 |
(二)监察双轨管辖机制 |
(三)公职人员身份犯机制 |
四、结语 |
(2)刑事立案管辖的冲突与协调(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序言 |
(一)研究背景和意义 |
(二)国内研究现状综述 |
(三)研究思路和方法 |
(四)主要创新点 |
一、刑事立案管辖冲突概述 |
(一)刑事立案管辖冲突的含义 |
(二)刑事立案管辖冲突的原因 |
1.客观原因 |
2.主观原因 |
(三)刑事立案管辖冲突的后果 |
1.浪费司法资源 |
2.降低诉讼效率 |
3.影响司法公正 |
4.影响公检法监四机关形象 |
5.削弱管辖制度的功能 |
二、我国刑事立案管辖冲突的表现形式 |
(一)公诉案件之间的立案管辖冲突 |
1.公安机关与检察机关之间的立案管辖冲突 |
2.公安机关与监察机关之间的立案管辖冲突 |
3.检察机关与监察机关之间的立案管辖冲突 |
(二)公诉案件与自诉案件之间的立案管辖冲突 |
1.公安机关与人民法院之间的立案管辖冲突 |
2.检察机关与人民法院之间的立案管辖冲突 |
3.监察机关与人民法院之间的立案管辖冲突 |
三、我国刑事立案管辖的协调 |
(一)遵循的基本原则 |
1.诉讼经济原则 |
2.保障人权原则 |
3.合理可行原则 |
(二)公诉案件之间的立案管辖协调 |
1.明确特殊主体的内涵 |
2.对恶意管辖冲突增设法律限制 |
3.充实刑事立案管辖的指导性案例 |
(三)公诉与自诉案件之间的立案管辖协调 |
1.赋予被害人“告诉”对象的选择权 |
2.增加国家为侵占罪的追诉主体 |
3.取消相对自诉和公诉转自诉制度 |
(四)完善管辖协商制度 |
1.管辖协商的形式 |
2.管辖协商的次数 |
3.管辖协商的理由 |
4.管辖协商的期限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3)刑事职能管辖错位的程序规制(论文提纲范文)
一、侦查机关之间职能管辖错位的规制 |
1. 侦查阶段职能管辖错位采取直接移送规则 |
2. 审查起诉阶段采取实体判断+及时移送模式,建立退回制度 |
3. 审判阶段采取单一审查地域管辖模式 |
二、涉监察委员会管辖案件职能管辖错位的程序规制 |
1. 涉监察委员会管辖案件职能管辖错位问题的特殊性 |
2. 涉监察委员会管辖案件职能管辖错位规制的主要内容 |
3. 对涉监察委员会管辖案件职能管辖错位规制规则的评析 |
三、职能管辖错位程序规制的多元化考量因素 |
1. 诉讼效率 |
2. 实体错误与否 |
3. 违法程度 |
4. 程序权利侵害程度 |
四、完善职能管辖错位的程序规制 |
1. 准确适用并案管辖制度,避免职能管辖错位 |
2. 职能管辖错位的案件应当退回原办案机关 |
3. 职能管辖错位期间的部分诉讼行为无效 |
4. 职能管辖错位期间搜集的言词证据无效 |
(4)刑事诉讼中的管辖错误及其处理(论文提纲范文)
一、问题的提出 |
二、管辖权的“复合性”审查机制 |
(一)管辖权审查的理论基础 |
1.诉讼要件理论。 |
2.权力限制理论。 |
3.权利保障理论。 |
(二)“复合性”审查机制的内涵及优势 |
三、管辖错误的程序效力 |
(一)判定管辖错误之程序效力的两个模式 |
(二)“明显错误”标准的提出 |
(三)管辖错误之紧急措施的合法性 |
四、处理管辖错误的程序规范 |
(一)类型化处理及原理分析 |
1.明显错误与非明显错误的处理应有区分。 |
2.审判阶段与审前阶段的处理应有区分。 |
3.公诉案件与自诉案件的处理应有区分。 |
4.不同类别的管辖错误受到无异议管辖的调整幅度应有所区分。 |
(二)职能管辖错误之处理 |
1.侦查职能管辖错误的处理。 |
2.监察管辖错误的处理。 |
3.侦、审职能管辖错误的处理。 |
(1)关于名为公诉案件实为绝对自诉案件的处理。 |
(2)关于名为绝对自诉案件实为公诉案件的处理。 |
(三)地区管辖错误之处理 |
1.审查逮捕和审查起诉环节发现地区管辖错误之处理。 |
2.一审阶段发现地区管辖错误之处理。 |
第一,将案件退回检察机关的处理方式。 |
第二,将案件移送给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的处理方式。 |
第三,报请上级法院指定管辖的处理方式。 |
3.救济程序中发现地区管辖错误之处理。 |
(四)级别管辖错误之处理 |
结 语 |
(5)监察法与刑事诉讼法适用衔接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研究问题的背景 |
二、研究目的 |
三、国内研究现状 |
四、研究的内容与方法 |
(一) 研究的主要内容 |
(二) 研究方法 |
第一章 监察法与刑事诉讼法衔接的理论基础 |
一、监察法与刑事诉讼法衔接的原则 |
(一) 权力独立行使原则 |
(二) 合法性原则 |
(三) 合理性原则 |
二、监察委调查权的性质 |
三、新背景下检察机关的地位 |
四、监察法与刑事诉讼法衔接的必要性 |
(一) 人权保障理念的推动 |
(二) 惩治腐败的现实需要 |
(三) 合理利用司法资源的需要 |
(四) 提高办案效率的价值所需 |
第二章 监察法与刑事诉讼法适用衔接中存在的问题 |
一、被调查人辩护权存在立法空白 |
二、证据的收集与适用问题 |
三、管辖竞合时的法律衔接问题 |
(一) 职能管辖 |
(二) 牵连案件管辖 |
四、留置措施与刑事强制措施衔接问题 |
(一) “留置”措施的由来与性质 |
(二) “留置”措施与逮捕的衔接 |
五、监察程序与刑事诉讼程序衔接中存在的问题 |
(一) 移送与接收案件的程序规定不明确 |
(二) 补充调查制度存在的问题 |
第三章 监察法与刑事诉讼法适用衔接制度的完善 |
一、集中反腐与被调查人权利保护的衔接 |
(一) 被调查人的人权保障问题 |
(二) 被调查人辩护权的保护 |
二、证据适用衔接制度的完善 |
(一) 监察法视野 |
(二) 刑事诉讼法视野 |
(三)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衔接 |
三、监察委与司法机关管辖竞合问题 |
(一) 监察机关职能管辖的范围 |
(二) 牵连案件中的立案管辖 |
四、留置措施与刑事强制措施的衔接 |
第四章 实践中完善监察法与刑事诉讼法适用衔接的建议 |
一、完善监察委与检察机关联席会议机制 |
二、全面建立信息共享平台 |
三、明确案件移送的标准 |
四、监察委与司法机关互相配合互相制约 |
第五章 结语 |
参考文献 |
后记 |
(6)监察体制下监察法管辖制度与刑事诉讼法的衔接(论文提纲范文)
1《监察法》在司法适用中应遵循《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 |
1.1《监察法》在司法适用中与《刑事诉讼法》产生的联系 |
1.2《监察法》在司法适用中与《刑事诉讼法》存在冲突 |
1.3《监察法》在司法适用方面应当与《刑事诉讼法》基本原则保持一致 |
2《监察法》在职能管辖范围方面应实现与《刑事诉讼法》适用上的衔接 |
2.1《监察法》在职能管辖方面的规定不够清晰明确 |
2.2《监察法》应当在职能管辖范围方面做到明确化、区别化 |
3《监察法》在职能管辖的关联性案件处理方面应与《刑事诉讼法》实现链接 |
3.1《监察法》在关联性案件处理方面与《刑事诉讼法》规定存在分歧 |
3.2《监察法》在关联性案件处理方面建议与《刑事诉讼法》保持一致 |
4《监察法》在级别管辖方面应与《刑事诉讼法》实现链接 |
4.1 在级别管辖规定方面,《监察法》的规定与《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存在适用上的冲突 |
4.2《监察法》在级别管辖规定方面应与《刑事诉讼法》保持一致 |
5 结语 |
(7)长江水域环境污染犯罪案件侦查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问题的提出 |
二、研究价值与意义 |
三、研究综述 |
四、主要研究方法 |
第一章 长江水域环境污染犯罪概述 |
第一节 长江水域环境污染犯罪的概念 |
一、环境污染犯罪 |
二、长江水域环境污染犯罪 |
第二节 长江水域环境污染犯罪的特点 |
一、犯罪数量不断递增 |
二、犯罪时空相对集中 |
三、犯罪手段形式多样 |
四、常与其他犯罪交织 |
第三节 长江水域环境污染犯罪的危害 |
一、损害长江生态环境 |
二、威胁生命健康安全 |
三、阻碍区域经济发展 |
四、影响正常通航秩序 |
第四节 长江环境污染犯罪严重的原因 |
一、生态可持续发展理念未得到有效落实 |
二、区域发展失衡影响人们对污染的态度 |
三、对环境污染刑事打击力度不够 |
四、污染物无害化处理面临诸多困境 |
第二章 长江水域环境污染犯罪案件的侦办难点 |
第一节 案件线索来源狭窄且渠道不畅 |
一、侵害利益间接,无直接受害人 |
二、作案方式隐蔽,较不容易监测 |
三、行政评价前置,刑事立案较难 |
四、地方保护主义,往往以罚代刑 |
五、经营意识不够,被动获取线索 |
第二节 环境保护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机制不健全 |
一、刑事司法较为依赖环保主管部门行政执法 |
二、检察机关对两法衔接的法律监督相对乏力 |
三、治安管理处罚与刑事立案界限区分度不高 |
第三节 案件侦查管辖协调机制不健全 |
一、地域和级别管辖争议较大 |
二、公安机关与监察机关之间存在管辖冲突 |
三、刑侦部门和治安管理部门之间存在管辖交叉 |
第四节 案件侦查取证难度较大 |
一、侦查人员本身存在不足 |
二、证据提取固定难度较大 |
三、行政执法证据向刑事证据转化存在障碍 |
四、犯罪侦查协作程度不高 |
五、污染损害认定难度较大 |
第三章 长江水域环境污染犯罪案件的侦查构想 |
第一节 加大对环境污染犯罪侦查工作的立法支持力度 |
一、尽快制定出台《长江保护法》 |
二、以环境刑事政策促进环境刑事立法革新 |
第二节 多措并举拓宽顺通案件线索渠道 |
一、建立环境污染案件举报奖励机制 |
二、建立环境污染监督预警机制 |
三、加强与环境执法部门的沟通协作 |
四、利用网络平台扩大案件线索来源 |
五、发现职务犯罪线索及时通告监察委 |
第三节 健全环保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 |
一、努力实现环境刑事司法与行政执法的贯通 |
二、加大检察机关对两法衔接的法律监督力度 |
三、探索治安管理处罚与刑事立案的衔接模式 |
第四节 通过协调管辖冲突实现灵活刑事司法 |
一、树立案件积极管辖与“相对”管辖理念 |
二、综合灵活运用各种管辖原则 |
第五节 提升调查取证能力并规范取证程序 |
一、加强侦查主体与设备建设 |
二、建立环境污染犯罪取证规范 |
三、强化公诉引导侦查模式运行 |
四、完善侦查取证方法 |
五、建立完善的环境污染损害认定体系 |
结语 |
参考文献 |
在读期间科研成果 |
致谢 |
(8)刑事诉讼中恶意管辖的诉讼规制(论文提纲范文)
一、恶意管辖现象及其界定 |
(一)恶意管辖现象阐述 |
(二)“恶意管辖”界定 |
二、恶意管辖的类型化分析 |
三、诉讼法视角下恶意管辖之规制探讨 |
(一)恶意管辖后果如何与“一事不再理”诉讼原理相协调 |
(二)“恶意管辖”后果之取得的证据如何处理 |
四、实体法视角下恶意管辖之“恶意”责任如何承担 |
五、“恶意管辖”后果之如何救济 |
(一)提出管辖异议的主体 |
(二)提出管辖异议的对象 |
(三)提出管辖异议后的处理 |
(9)刑事牵连管辖制度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内容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刑事牵连管辖制度概述 |
(一) 刑事牵连管辖概念界定 |
1. 刑事牵连管辖概念评析 |
2. 刑事牵连管辖概念的界定 |
(二) 牵连管辖制度的法理基础 |
1. 法定法官原则 |
2. 程序法制原则 |
(三) 牵连管辖制度的意义 |
1. 符合诉讼经济原则 |
2. 提高诉讼效率 |
3. 保证刑事诉讼顺利进行 |
二、我国刑事牵连案件管辖现状 |
(一) 牵连管辖制度在我国法律中的体现 |
1. 立案管辖 |
2. 级别管辖 |
3. 地域管辖 |
4. 专门管辖 |
(二) 司法实践中牵连管辖制度的适用 |
1. 刑事牵连案件实例 |
2. 我国牵连管辖制度适用现状 |
(三) 我国刑事牵连管辖制度的立法缺陷 |
1. 刑事诉讼立法的缺位 |
2. 司法解释的越权 |
3. 现行牵连管辖相关司法解释有待完善 |
三、合理构建我国刑事牵连管辖制度的建议 |
(一) 牵连管辖适用的实体要件 |
(二) 牵连管辖适用的程序要件 |
1. 普通法院和专门法院之间不能牵连管辖 |
2. 自诉案件和公诉案件之间不能牵连管辖 |
3. 刑事诉讼阶段必须相同 |
(三) 牵连管辖的适用规则 |
1. 侦查阶段的牵连管辖适用规则 |
2. 审查起诉阶段的牵连管辖适用规则 |
3. 审判阶段的牵连管辖适用规则 |
结语 |
参考文献 |
(10)“村官”受贿犯罪认定的困境及立法对策(论文提纲范文)
一、问题的提出 |
二、“村官”受贿犯罪认定的困境 |
(一) 刑法立法的缺失 |
(二) 刑法司法解释的矛盾 |
三、统一“村官”受贿犯罪认定标准的路径选择 |
(一) “村官”受贿犯罪认定标准混乱带来的后果 |
(二) 统一“村官”受贿犯罪认定标准的路径选择 |
(三) 统一“村官”受贿犯罪认定标准的具体建议 |
四、刑事案件职能管辖冲突及其解决(论文参考文献)
- [1]职务犯罪监察管辖冲突及其解决机制[J]. 江国华,龚雄艳. 江汉学术, 2021(05)
- [2]刑事立案管辖的冲突与协调[D]. 王晓晴. 辽宁大学, 2021
- [3]刑事职能管辖错位的程序规制[J]. 谢小剑. 中国法学, 2021(01)
- [4]刑事诉讼中的管辖错误及其处理[J]. 张曙. 法学家, 2020(03)
- [5]监察法与刑事诉讼法适用衔接研究[D]. 司琪. 西北师范大学, 2019(06)
- [6]监察体制下监察法管辖制度与刑事诉讼法的衔接[J]. 孔慧娟. 黑龙江生态工程职业学院学报, 2019(01)
- [7]长江水域环境污染犯罪案件侦查研究[D]. 韩桢.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 2018(08)
- [8]刑事诉讼中恶意管辖的诉讼规制[J]. 樊华中. 天津法学, 2016(04)
- [9]刑事牵连管辖制度研究[D]. 张迪. 西南政法大学, 2013(11)
- [10]“村官”受贿犯罪认定的困境及立法对策[J]. 张兆松,张利兆. 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 2011(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