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山特种设备事故案例论文

矿山特种设备事故案例论文

问:安全生产事故案例分析
  1. 答:1.特种设备:锅炉——蒸汽锅炉;压力容器——空压机、储气罐;压力管道——蒸汽管道、煤气管道、压缩空气管道;起重机械——5t汽车起重机、5t行车、10t行车
    2.特种作业人员:司炉工、锅炉水质检验员、压力容器作业员、起重机司机、行车工、电工、高处作业员
    3.可能发生事故类型:物体打击、车辆伤害、机械伤害、起重伤害、触电、灼烫、火灾、高处坠落、锅炉爆炸、容器爆炸、其它爆炸、中毒和窒息、其它伤害
    4.该起事故的类型:高处坠落
  2. 答:1.特殊设备:蒸汽锅炉、空压机、5t汽车起重机、5t或10t行车、蒸汽管道、煤气管道、压缩空气管道
    2.特种作业人员:锅炉操作人员、空压机操作人员、起重机、行车驾驶人员,蒸汽管道、煤气管道、压缩空气管道操作人员。
    3.该厂可能发生的事故类型有:锅炉、蒸汽管道、空压机、压缩空气管道物理爆炸施工、起重事故。煤气管道爆炸事故。油罐火灾爆炸事故。电伤害事故。
    4.该起事故的类型是高处坠落死亡事故
问:安全生产法,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重大事故的
  1. 答:您好,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有前款违法行为,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给予撤职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依照前款规定受刑事处罚或者撤职处分的,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受处分之日起,五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负有责任的,终身不得担任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相关的安全生产单位,应在生产时符合我国的法律规定,对这类劳动者进行相关的劳动保护。如相关的企业单位违法我国的安全生产法令的,我国的安监局和劳动局根据这类案件的实际情况和企业情况,对这类企业和企业的主管人员进行处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三十的罚款;
    (二)发生较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的罚款;
    (三)发生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六十的罚款;
    (四)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八十的罚款。
    第九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暂停或者撤销其与安全生产有关的资格;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2. 答:根据2021年9月1日正式实施的新《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三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应急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的罚款;
    (二)发生较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六十的罚款;
    (三)发生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八十的罚款;
    (四)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一百的罚款。
  3. 答: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重大事故,会受到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六十的罚款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二条规定: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三十的罚款;
    (二)发生较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的罚款;
    (三)发生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六十的罚款;
    (四)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八十的罚款。
    扩展资料:
    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条规定,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重大事故由事故发生地省级人民政府、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县级人民政府负责调查。省级人民政府、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县级人民政府可以直接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也可以授权或者委托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事故报告应当及时、准确、完整,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事故不得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
    事故调查处理应当坚持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及时、准确地查清事故经过、事故原因和事故损失,查明事故性质,认定事故责任,总结事故教训,提出整改措施,并对事故责任者依法追究责任。
    参考资料来源:
  4. 答:专业律师讲解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告诉你到底是怎么回事
  5. 答:安全生产法》(2014年8月31日修订)第九十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安全生产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三十的罚款;
    发生较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的罚款;
    发生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六十的罚款;
    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八十的罚款。
    主要内容包括:《安全生产法》应用、安全生产行政法规应用、安全生产部门规章应用、《矿产资源法》和《煤炭法》应用、《矿山安全法》应用、《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应用、《煤矿安全监察条例》和《职业病防治法》应用、《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和《工伤保险条例》应用、《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办法》和《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应用。
    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知识和与矿山企业密切相关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内容紧密结合,以工学深度合、任务驱动、行动导向为工作思路,提炼出矿山企业典型的事故案例,以这些案例的分析作为工作任务和载体,并围绕这些工作任务和载体来介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知识及其应用,体现了基于工作过程系统化的高职教育特色,强调学与做的统一,注重实务。
  6. 答:处以一年收入百分之(60)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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