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国际管理问题科学研究所委员会第25次会议(论文文献综述)
高洁[1](2021)在《基于文化视角的中西文化遗产管理比较研究》文中提出从文化的视角出发,运用比较研究的方法对比了中西方文化遗产管理的异同,对中西方各自传统文化影响下的文化遗产管理进行了梳理。本研究的主要目的有两个方面:一是对比中西方遗产管理的异同,通过比较来更好的认识自身,并探索可以借鉴的经验;二是将文化理论和跨文化理论应用在文化遗产管理的各个层面,尝试分析遗产所体现的文化价值以及传统文化对遗产管理的深层影响。中西文化遗产管理的比较可以分为横向和纵向两个方面:横向比较分为静态对比和动态对比,即中西方管理体系的静态对比和遗产管理中出现的跨文化交流;纵向对比即对比中西方遗产管理的发展阶段。遗产管理的横向比较从主体——利益相关者、客体一—文化遗产和介体——管理体制三个部分展开。西方是个宽泛的概念,从遗产管理的实践角度来看,这里的西方主要指西方的文化源头一—欧洲。在研究中主要采用了文献研究、比较研究、跨文化研究和案例研究等方法。论文共分七章。第一章是中西遗产管理发展阶段的比较,即纵向比较。欧洲的保护思想演变主要围绕“修复”一词展开,不同的修复原则和手段反映了每个时代人们对遗产价值的不同理解。保护中的“价值理性”关注“为何保护”,而“工具理性”关注“如何保护”,这两者构成了对立又统一的整体。中国的遗产保护与管理同样面临这个问题,价值由谁决定?西方成熟的保护理念是否具有本土适应性?要解决这些问题都必须从根源入手,既要了解遗产的传统文化价值,也要了解遗产对当代人的价值。案例部分以西班牙世界遗产为例,西班牙的遗产保护与管理因社会制度等原因曾落后于英美意等国,也曾经历过因保护理念变化而造成破坏的问题。在文化遗产的丰富性、独特性和多元化上与中国具有相似性,对我国具有一定的借鉴作用。中国的遗产保护开始较晚,但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和大众旅游的兴起,以及申报世界遗产所带来的巨大效益的影响,遗产保护与管理的理论也迅速发展起来。我国的遗产保护理论很大程度上受到西方理论的影响和制约,还需探索真正适合于中国的遗产发展之路。第二章是中西传统文化差异在建筑遗产中的体现。本章以建筑遗产为例,说明了不同材质与风格的建筑遗产所反映出的文化特征和核心价值。西方建筑以石材为主,风格雄壮威严;中国建筑以木材为主,显得纤细灵动,遗产建筑本体的差异性体现出中西传统文化的不同精神内核。中西管理思想也与传统文化密切相关,中国传统文化的核心儒家文化,本身就是治国安邦的理论,可以被称作“管理型思想”。在中国历史的发展中儒家文化不断糅合其他文化特质,成为多个朝代管理大一统帝国的有效手段,这些管理思想的影响一直延续至今。西方的管理思想起初是“见物不见人”的,没有将人的价值作为管理的目的。随着时代的发展,西方也开始将管理中的人看作是复杂的个体,更接近儒家思想中所倡导的“以人为本”。到了现代这个紧密相连的全球化时代,中西文化的差异性日益显着。不同民族的文化可以拿来比较,但不存在统一的价值体系,文化不会向着同一个方向进化,只会在各自传统文化的基础上不断发展。经济全球化和文化多样性并存是发展的趋势,文化交流与互补必定会对世界的发展有所助益。第三章是中西文化遗产管理体制比较。管理体制是遗产管理中的介体,连接起作为主体的人和作为客体的遗产。在中国遗产事业迅速发展的过程中,出现了一系列的问题,比如遗产地过度商业化、真实性受损、文化认同缺失、利益相关者的矛盾以及对世界遗产的过度利用等。这些问题的出现都与遗产管理体制密切相关,因此体制问题一直是国内学者研究的焦点。我国的遗产管理体制经历了从封闭到开放的过程,多种管理经营模式应运而生,但总体上还是以政府主导、自上而下的管理模式为主。同时,我国作为发展中国家,经济目标仍是发展的主要目标,由此导致了保护与利用之间的矛盾。在遗产价值认知方面,管理者和民众的遗产保护意识尚需培养。在管理模式、资金来源、保护和管理的多元化参与等方面可以借鉴西方的经验。遗产管理和旅游管理关系密切,相互交融,由于遗产也可以被看作是资源,如何合理利用遗产资源,避免空置和过度利用两个极端,是每个遗产地都要平衡的问题。第四章是中西文化遗产管理中的利益相关者比较研究。利益相关者是遗产管理中的主体,包括管理者、保护者、经营者、社区居民、遗产旅游者、非政府组织、社会大众等。管理者与保护者有时是一体的,有时是多个主体,在我国政府是遗产管理责任的主要承担着者,但也不应忽视保护专家的作用。遗产经营者与遗产地居民是一对具有互动关系的主体,二者利益关系的平衡与否直接影响到遗产地的可持续发展。遗产旅游者是受到各方关注的群体,中西方遗产旅游者在看待遗产价值和审美文化方面都存在差异,特别是在对真实性的追求上差异更为显着。如何平衡旅游业发展与遗产保护的关系也是中西方学者研究的焦点问题,遗产地旅游活动中的各种关系都是围绕旅游者展开的,管理者、经营者和参与到景区经营中的社区居民往往会以旅游者的需求为目标。但遗产景区有其特殊性,它还担负着发展社会文化的任务,如果完全迎合大众游客的需求,遗产景区难以发挥它的全部功能。提升旅游的文化和精神层次,是现代文化和遗产旅游的发展方向。遗产地利益相关者之间的关系是动态变化的,只有找到这些关系之间的平衡才能做到遗产地的可持续发展。第五、六、七章为案例研究。第五章比较了遗产活化和遗产数字化管理的中西理论与实践。“活化”是指对遗产的物质层面和价值层面所体现的文化加以“诠释—融合—重构”的过程。遗产的数字化既是主动迎合了时代的发展,也是为了应对社会的改变而必须做出的选择。由于信息时代和互联网的发展,我国与西方在数字化方面的发展齐头并进,并在应用领域超越了西方。故宫在遗产活化和数字化方面做出了许多创新性的实践,收获了正向的社会反馈,这些经验也被其他文化机构所借鉴,对推广和传承文化起到了积极作用。西方研究关注的焦点是数字化、新媒体和社交网络对社会和文化的影响,讨论了技术发展与文化变革的关系。一些学者对数字技术在文化领域的快速发展抱有谨慎的态度,反对技术决定论,认为工具应当为人的目的服务。遗产活化的形式多种多样,但其基本方式都是要对传统文化有了深入了解之后,解码“文化基因”,然后与现代生活方式相连接,给人以怀旧的体验或对文化的共鸣。第六章讨论了历史城镇的可持续发展问题,比较了西班牙的圣地亚哥古城与曲阜。这两处遗产都是各自国家的文化圣地,如何解决传统与现代的矛盾是它们发展中的重要问题。世代生活在历史城镇中的居民是那里的主人,历史城镇也是最能体现利益相关者关系的遗产,如何实现可持续发展是其中的关键问题。曲阜和圣地亚哥古城同属于“文化圣地”,历史城镇常见的商业化倾向可能会削弱其神圣性和文化价值,也可能会出现“创造性破坏”的情况。历史城镇的可持续发展是一种基于文化的解决方案,除了要注重物质遗产的保护,还要重视遗产的价值和文化符号,关注遗产地的地格和历史文化背景。同时,保护传统和现代发展之间需要找到平衡,要考虑到住房、人口、就业、商业、环境、社区融合与文化认同等因素。未来曲阜的发展还要理清利益相关者之间的关系,找到阻碍发展的症结,从而将更好的阐释和发扬儒家文化。第七章比较了两条文化线路遗产,分别是丝绸之路和朝圣之路。文化线路遗产是世界文化遗产中较新的一类,它突破了过去以点状为主的类型特征,在空间上做了延伸。同时也扩展了文化遗产的内涵和外延,避免了文化脉络的割裂,丰富了遗产参观者的活动内容与体验。这类遗产具有流动性和跨文化交流的特征,在管理上更是涉及到跨国的遗产管理,可以借鉴国际管理的经验。我国提出的“一带一路”倡议借用古代丝绸之路的历史符号,发展与沿线国家的经济合作伙伴关系,共同打造政治互信、经济融合、文化包容的利益共同体、命运共同体和责任共同体。由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人多地少,经济发展水平较低,旅游经济的表现优于宏观经济发展,旅游业在这些国家国民经济中的地位更为突出,旅游减贫、带动就业等作用需进一步引导、扶持和彰显,文化旅游能够对丝绸之路的复兴发挥重要作用。创新点在于:首先,在研究视角方面,从文化的视角对遗产管理进行研究,是一个比较新的切入点。文化遗产不是无本之木,它的存在本身就代表了文化的传承,因此也要用延续的眼光去看待遗产,把文化遗产放置在传统文化的大背景下去理解和管理。其次,在研究思路与内容上,对比了两个空间——中国与西方,梳理了两个方向——横向与纵向,分析了三个组成部分——遗产管理的主体、客体和介体。在案例部分探讨了三类具有遗产管理领域代表性和前沿性的文化遗产。第三,在研究方法上,采取了跨学科的研究方法,融合了历史学、文化比较学、国际管理学、旅游学的相关理论与方法。管理既是一门科学,也是一种文化,运用了文化与跨文化的理论,讨论了中西差异和经验借鉴,也探索了我国文化遗产的国际化之路。文化遗产是由一代又一代人选择保存下来的,文化遗产的价值既取决于历史,也取决于当代和未来。目前我国文化遗产事业正处于快速发展时期,越来越多的人开始关注遗产除经济价值之外的社会价值和文化价值。通过了解西方遗产的发展道路和经验,可以帮助我们更好的认识自身,要学习西方的先进理念,更要从本国传统文化中汲取力量。文化遗产事业可以促进社会文化的良性发展,进而使我国的文化遗产“走出去”,推广中国优秀的传统文化。
王传良[2](2020)在《国家管辖范围以外区域海洋遗传资源获取与惠益分享制度研究》文中提出21世纪是海洋的世纪,海洋及其资源的价值与潜在价值已逐渐为人类所发掘和利用。作为一种新型海洋资源,国家管辖范围以外区域(areas beyond national jurisdiction,以下简称ABNJ)海洋遗传资源已成为海洋活动的对象,催生了建立专门国际海洋法律制度以分配权益、设置义务、构建秩序的现实需要。截至2020年,将ABNJ海洋遗传资源包括惠益分享问题作为核心议题之一的“国家管辖范围以外区域海洋生物多样性养护和可持续利用的国际法律约束力文书”(The International Legally Binding Instrument under United Nations Convention on the Law of the Sea on the Conservation and Sustainable Use of Marine Biodiversity of Areas beyond National Jurisdiction,以下简称“BBNJ国际协定”)的谈判工作已历经16年。其中,ABNJ海洋遗传资源获取与惠益分享制度是“BBNJ国际协定”中一项核心制度。ABNJ包括公海和“区域”两类海域,占海洋总面积的64%,是海洋治理的最大地理单元。作为全球海洋治理的一个新领域,为完善相应国际规制,赋予国际海洋法新制度以良法属性,有必要将旨在实现良好海洋治理的海洋善治(good ocean governance)理念融入ABNJ海洋遗传资源获取与惠益分享制度的构建进程之中。有鉴于此,本文将海洋善治理念作为构建ABNJ海洋遗传资源获取与惠益分享制度的论证基础。ABNJ海洋遗传资源获取与惠益分享制度是一项亟待构建的国际海洋法律制度,具有整体性。基于理论解构需要,ABNJ海洋遗传资源获取制度和惠益分享制度又各有研究的独立性。为此,本文在注重关联性和一致性的基础上,以海洋善治理念为论证基础,依次研究ABNJ海洋遗传资源获取制度和惠益分享制度的构建问题。海洋善治理念在国际社会对以往海洋治理经验总结和反思中形成,其以可持续利用海洋及其资源为核心,以维护全人类共同利益为目的,以全球海洋治理为路径。海洋善治具有“法治、普遍参与、透明化、基于共识之决策、责任制、公平与兼容并蓄、回应性、一致性”八个核心要素。对于一项国际海洋法新制度的构建,各国基于本国利益会持有不同立场,但实现良好的海洋治理符合国际社会的共同利益,所以需要以海洋善治理念去凝聚共识。以海洋善治理念为理论基础论证ABNJ海洋遗传资源获取与惠益分享制度的构建:其一,为维护全人类共同利益和促进ABNJ海洋遗传资源养护和可持续利用,需明确“BBNJ国际协定”适用人类共同继承财产原则,并以此界定ABNJ海洋遗传资源的法律地位,以确立ABNJ海洋遗传资源获取与惠益分享制度的内核;其二,获取制度涉及ABNJ海洋遗传资源的初始分配,为保障获取机会均等,同时促进新知识的生成和相关技术的进步,以增进人类共同福祉,需设置相对宽松的ABNJ海洋遗传资源获取制度;其三,惠益分享制度涉及ABNJ海洋遗传资源的再分配,在各国开发能力不均衡的情况下起着矫正正义的作用。为增进人类共同福祉,更好地促进ABNJ海洋遗传资源的长期养护和可持续利用,需构建公正合理的ABNJ海洋遗传资源惠益分享制度。一项新制度的构建需要有基本原则支撑,否则难免出现外在体系不规范、内在体系不统一的问题,继而引发法律适用和解释混乱的问题。回顾国际海洋法的历史发展,随着陆地统治之风吹向海洋,公海自由已受到国际条约法和国际习惯法越来越多的限制。在ABNJ,长期被奉为圭臬的公海自由原则逐渐被人类共同继承财产原则所取代。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将人类共同继承财产原则法定化,以其为制度内核设置了“区域”制度。1994年《关于执行1982年12月10日<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十一部分的协定》又对“区域”制度进行了修正和完善。“BBNJ国际协定”谈判过程中,发展中国家主张将人类共同继承财产原则作为一般原则,顺应了国际海洋法的发展规律。作为ABNJ海洋遗传资源获取与惠益分享制度的内核,以人类共同继承财产原则的立场来界定ABNJ海洋遗传资源法律地位:首先,在体制安排模式方面,选择缔约国会议模式,并根据情况设立科学和技术机构、秘书处以及信息交换机制,以期推动整合全球海洋治理。同时,需要明晰ABNJ海洋遗传资源活动主体。其次,合理界定“BBNJ国际协定”所规范的ABNJ海洋遗传资源的时间范围、地域范围和实质范围。最后,明确ABNJ海洋遗传资源资源开发利用过程中各主体的权利、义务。ABNJ海洋遗传资源开发利用活动对科技和资金要求较高,目前仅有部分发达国家具备条件开展该项活动。蕴含海洋善治理念的ABNJ海洋遗传资源获取制度,可以保障各国开发机会均等,并能为ABNJ海洋遗传资源利用监测机制建立监测基点,从而促进公正公平惠益分享的实现,并最终实现ABNJ海洋遗传资源的养护和可持续利用。其一,区分获取类型确定获取规制模式:原地获取以基于通知的模式为主,辅之于许可证制度。异地获取和由电脑模拟获取采取基于通知的模式;设置ABNJ海洋遗传资源获取的程序规则,构建信息交换机制和追踪跟踪制度等监测机制。其二,区分获取类型,分别设置原地获取、异地获取和由电脑模拟获取的条款和条件,并与“BBNJ国际协定”另外两个议题即划区管理工具、环境影响评估进行衔接。其三,关注ABNJ海洋遗传资源获取过程中相关知识的法律保护与制衡:设置ABNJ海洋遗传资源相关传统知识获取制度,以保护相关传统知识;明确可授予专利的客体范围、确立来源披露制度,将ABNJ海洋遗传资源获取制度与知识产权制度进行有效衔接,以实现对相关现代知识的法律保护和合理制衡。在“BBNJ国际协定”谈判过程中,各国分歧焦点在于如何分享因利用ABNJ海洋遗传资源所产生的惠益问题,蕴含海洋善治理念的ABNJ海洋遗传资源惠益分享制度则是解决上述分歧的关键所在。为实现公正公平分享因利用ABNJ海洋遗传资源该资源所产生的惠益,既不能妨碍有关ABNJ海洋遗传资源商业化经济活动的研究、投资和创新,又要保证发展中国家从中获得切实利益。其一,合理设置ABNJ海洋遗传资源惠益分享基本规则。以人类共同继承财产原则的立场界定惠益分享提供者和受益者的范围;规定货币惠益和非货币惠益两种惠益类型,并设置适当的比例和恰当的形式;对惠益分享的内容、时间以及所分享惠益的用途等惠益分享安排等作出规定。此外,注意惠益分享规则与获取规制模式、获取条款和条件的衔接。其二,确立ABNJ海洋遗传资源惠益分享实施机制。区分场合和情形,采取自愿模式与强制模式相结合的惠益分享模式;构建信息交换机制、追踪跟踪制度等监测机制。其三,关注ABNJ海洋遗传资源惠益分享过程中相关知识的法律保护与制衡:构建ABNJ海洋遗传资源相关传统知识惠益分享制度,以保护相关传统知识;确立来源披露制度、建立强制许可制度、设置公共信托基金,将ABNJ海洋遗传资源惠益分享制度与知识产权制度进行有效衔接,以实现对相关现代知识的法律保护和合理制衡。在构建ABNJ海洋遗传资源获取与惠益分享制度进程中,海洋命运共同体理念为我国的构建立场以及法律因应提供了理论准备。应明晰我国在该国际海洋法造法进程中的角色认知,积极参与并推动该造法进程。同时,发展与完善国内相关法律制度,履行国际法义务,维护我国海洋权益。其一,在国际法层面:主张将ABNJ海洋遗传资源的法律属性界定为“人类共同继承财产”,并以此为制度内核构建ABNJ海洋遗传资源获取与惠益分享制度;主张相对宽松的获取制度,促进有关ABNJ海洋遗传资源新知识的生成和科学技术的创新以及全人类财富的积累;倡导公正合理的惠益分享制度,实现公平公正的惠益分享,增进共同海洋福祉;注重获取与惠益分享过程中相关知识的法律保护与制衡。其二,在国内法层面:构建ABNJ海洋遗传资源获取与惠益分享相关国内法律制度,并注意与相关法律法规的立法分工与衔接;设置ABNJ海洋遗传资源相关传统知识获取与惠益分享国内法律制度;衔接ABNJ海洋遗传资源获取与惠益分享相关国内法律制度与知识产权制度。
刘雅楠[3](2019)在《战后初期日本领土政策研究(1945-1952)》文中研究指明江户幕府末期至二战结束,日本对其周边地区和邻国进行了半个多世纪的领土扩张。幕末及明治初期,日本通过与相关国家的外交谈判以及所谓“无主地先占”,陆续将今北海道、千岛群岛、小笠原等邻近日本传统疆域但归属相对模糊的领土纳入本国版图。继而,明治政府无视琉球王府反抗及清政府抗议,以武力为后盾吞并位于中日之间的琉球群岛,将原琉球国主体疆域改为日本冲绳县。甲午战争及日俄战争后期,明治日本两度携战胜之威,分别占据位于台湾与冲绳之间的钓鱼岛、日本与朝鲜半岛之间的独岛(日称“竹岛”)。这两次战争之后,日本还分别攫取中国台湾、朝鲜半岛等大片领土。其后,日本的对外扩张逐渐演变为对亚洲大陆和太平洋地区的全面入侵。直至二战结束,日本的长期扩张才受到中、美、英、苏等二战主要盟国有效遏制。战败投降之后,尤其是在战后初期的媾和进程中,日本政府谋求最大限度地保留此前处于日本统治下的领土,以此为基调拟定相关领土政策。二战之后,与日本相关的领土纷争,均与战后初期的旧金山媾和直接或间接相关。依据二战主要盟国1945年7月发布的《波茨坦公告》,战后日本可以保留的领土将限定在北海道、本州、四国、九州四岛以及由主要盟国决定的“其他小岛”。1952年4月《旧金山和约》(以下简称“和约”)生效后,日本脱离被占领状态并恢复国家主权。然而,本应在战后初期对日媾和进程中解决的领土问题,陆续转变为日本与相关国家间的主权纷争。这些纷争既与近代日本的领土扩张相关,也与战后初期日本的领土政策有着直接因果关联。作为多数二战盟国与日本结束战争状态的法律文件,“和约”既未规定日本国界,也没有触及要求日本放弃的领土的地理范围及归属对象。而且,战后以来与日本存在领土问题的当事国之中,中国、韩国、苏联(俄罗斯)均非“和约”签字国。日本恢复独立后,以“和约”模糊的领土条款为依据,继续向美国、苏联(俄罗斯)、韩国、中国等相关国家,索取或争夺奄美、小笠原、冲绳、南千岛群岛、独岛、钓鱼岛等领土。战后初期日本的领土政策,与“和约”领土条款形成过程关联密切。二战结束后,日本并未采取坐等在媾和条约上签字的被动姿态。签署投降书的次月,日本政府即着手研判二战盟国的对日媾和方案及日本的对策。1945年下半年,外务省提议顺从或配合二战盟国的对日领土处置,以免招致更为严厉的处罚。其后,随着国际局势剧烈变化,日本政府转为以“尽可能多地保留原日本统治下的领土”为目的,不断调整在领土问题上的争取策略。1946年5月,第一次吉田茂内阁提出,以《波茨坦公告》为依托,极力拓展“公告”允许日本保留的“其他小岛”范围。其后,吉田茂、片山哲、芦田均相继出任首相,日本政府围绕领土等媾和议题,与主要盟国驻日代表展开试探性交涉。1948年10月,吉田茂第二次组阁并长期执政至旧金山媾和完成之后。同月,美国政府正式决定暂时搁置对日媾和并大幅调整对日政策。随着日美关系逐渐由二战时的敌国转变为冷战下的盟友,吉田茂内阁愈发明晰地以美国为媾和进程中的主要交涉对象。最终,吉田内阁以在安保、军备等议题上的妥协,推动美国部分接纳日本的领土诉求。美日两国围绕和约草案多次协商之后,在表面上将相关“问题领土”均以“不明确规定归属对象及地理范围”的模糊形式予以处理,在实际上则达成若干秘密谅解,并为日本的继续争取预留空间。日本恢复独立后,谋求将《旧金山和约》领土条款的模糊空间转化为现实利益,相关领土纷争在这一过程中陆续走上前台。战后初期,日本以最大限度保留其幕末以来的扩张所得为目的,审视相关领土问题并制定争取策略。这与《旧金山和约》领土条款的模糊性,与相关领土纷争的产生及复杂化,均有着直接而密切的因果关联。战后初期日本的领土政策,既可以说是近代日本对外扩张的归结,也可在很大程度上视为日本恢复独立后相关领土问题的起点。
贾宇[4](2019)在《改革开放40年中国海洋法治的发展》文中研究指明改革开放40年,中国海洋法治建设快速发展。海洋立法为向海开放、发展海洋经济、保护海洋环境、建设海洋生态文明提供了法律保障,海事司法在维护海洋权益中发挥了重要作用。中国根据包括《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在内的国际法,行使权利,履行义务,维护海洋主权、安全和海洋权益,妥善处理与有关国家的海洋问题。中国积极参与国际海洋规则的制定,维护国际海洋法治,贡献中国智慧。40年来,中国海洋法治的发展形成了涉外性、地域性等鲜明的特点。
甘露茜[5](2019)在《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法律制度研究》文中研究表明核电是当今人类社会对核能进行和平利用的一种重要方式。作为世界上少数几个拥有完整核电工业体系的国家之一,发展核能是我国选择的应对当前急迫的能源需求、落实环境保护以及改善能源结构等问题的战略方向。因而核能行业是目前我国战略性的新兴产业。我国的核能工业自上世纪五十年代开始相关探索,自此之后不断发展。尤其是在自上世纪八十年代改革开放以来,国家“军转民”的相关方针使得核能行业的发展重点由国防建设转向为社会经济建设。其后以秦山核电站、大亚湾核电站、红沿河核电站等为代表的一系列商业性核电站先后开始建设并投入使用,使得我国逐渐建立起了比较完整的一套核能行业体系。但同时我们必须清醒的认识到,现有整个核能行业链条中,除核设施建设、运营、研究设计、建筑安装、设备制造、技术服务、人才培养等领域之外,对放射性废物的管理和处置也是核能行业中十分关键的一环,更是体现核能行业发展真正水平的试金石。在我国核能行业不断发展的同时,相应的一系列的核能应用过程中已经产生并且将进一步逐渐累积起来更多的放射性废物。这些放射性废物以固态、液态乃至气态的形式存在,对我国的环境存在着较大的潜在危险。如何对放射性废物进行科学、合理且高效的监督与管理,这其中包括处理、运输、贮存和处置等各个环节以确保它们的安全,不仅对于核能行业的健康发展具有关键作用,更是实现我国环境保护目标所必须确保的要求。针对核能行业中放射性废物的安全管理,我国目前已经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核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等基本法律以及我国国务院各个部委所颁布的部门规章、国家核安全局发布的导则等一系列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标准。同时,国家核安全局、环境保护部下属核与辐射安全中心以及各地核与辐射安全监督站等相关机构也对放射性废物的安全进行着持续的监督与管理。为了对核能行业所产生之放射性废物安全进行有效的监督和管理,当前国际社会层面已经在一些基本的准则上达成共识,即由国际原子能组织(“IAEA”)颁布的于2001年起生效的《乏燃料和放射性废物管理安全联合公约》。截止2017年7月,该公约已有42个国家签署加入。在此公约基础之上,跟随国际原子能机构先后所发布的一系列与安全标准,构成了目前全球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的基本法律框架。此外,国际放射防护委员会(“ICRP”)也对于辐射剂量防护等事宜发布了一系列体系原则性文件作为指导。目前各个拥有核能行业的国家也在结合IAEA、ICRP等国际组织有关公约、导则或建议后,根据各个国家其自身实际的政治结构、经济状况及社会发展的情况,去详细的制定符合国情的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所相应的放射性废物管理战略政策、管理法制以及标准体系、处置体系等系统。其中不乏一些具有借鉴参考意义的各国实践可作为我国的参考案例。本论文从比较研究的角度通过对具有代表性的核能国家中放射性废物的法律安全管理进行研究,借此对我国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的法律管理制度进行相应的思考并提出建设性的意见。文章内容主要包含以下部分:引入本文研究内容的绪论、核能行业中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法律制度的理论分析、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法律制度的战略与政策理据、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法律制度各主要组成部分之研究、我国核能行业中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法律制度目前之现状审视与不足之处,以及对于我国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法律制度进行完整构建的具体建议。目前全球对于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的安全管理仍然较多的从物理学、工程学、地质学、环境学乃至项目管理等角度加以研究,而对于相关的战略以及政策,到具体的各项法律制度,其仍然处于一个较为初级的阶段。相信随着核能在人类社会经济生活中作用的不断增强,相关的安全管理法律制度研究也必将越来越完善。在结合国内外相关研究的基础之上,本文研究的目的在于对国内外相关信息之收集与总结,再结合目前我国相关制度的现状,做进一步的比较、分析以最终实现对如何促进我国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法律制度提出意见与建议。文章的研究思路,则是首先对于相关法律制度所涉及的理论基础作深入探讨,再对相应的系列概念进行界定并对核能行业的发展历程及现状进行介绍。在对所探讨的主体做了学术研究准备及理论分析准备后,本文开始了对于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法律制度的各个构成部分通过单独的章节进行了单独的讨论。每个相应章节中包含了对域外数个具有代表性的国家在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战略与政策依据及相关法律制度本身主要构成的各个制度进行的比较分析与研究,并且对于这些域外国家之相关战略与政策依据与具体管理法律制度之发展趋势与特点进行了归纳与总结。同时,在每个章节中对我国相关制度所对应的具体情况也做了介绍,并进一步的通过比较研究的方法,对我国相关制度做深入分析。比较分析研究的目的是为了对我国相关法律制度的进步与发展提供对比与参考的资料。最后,再基于已经获得的研究成果,专门聚焦于我国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法律制度上目前所存在的问题与可能的改善路径。整体来讲,本文的研究主要基于国际法学理论、环境法学理论,以目前现有的国际公约、国际惯例等为理论依据,以文献研究为主,大量搜集、阅读文献报刊资料,同时借助媒体网络,广泛收集与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有关的资料。通过理论和实践相结合,思辨和实证相互运用,重在实证研究,在文章中提出自己的见解,以期对我国相关法律制度的构建及实践操作形成更为合理的指导与改善。在研究内容方面,文章研究的内容是针对人类社会较为新兴的行业与面临的较为新颖的问题所开展的,文中专门针对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之安全管理进行归纳、分析与归纳。研究角度方面,从“安全管理”角度出发,对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的相关管理与监督活动进行总结,并从其安全管理制度之法律渊源、法律运行、法律监督等角度通过对现有相关各国安全管理法律制度及国际安全管理法律制度进行比较与借鉴。研究方法方面,则是分别应用了实证研究、比较研究与历史研究等方法对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法律制度进行了研究。为充分的对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法律制度进行研究,文章专门设立了章节就相关理论问题进行讨论。在对基础概念进行厘定后,可以确定本文的研究对象是指来源于核能行业(“Nuclear Power Industry”)的放射性废物,根据组成核能行业的各环节,其中包括对核燃料的地质勘探开采、核燃料的提炼精制、核燃料元件的制造、核燃料循环产生的放射性废物以及核设施退役产生的放射性废物等。与此同时,在综合各种对于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相关的定义及概念后,本文认为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的安全管理,是指:为实现核能行业中上述各种活动相关放射性废物的安全,依据相关的法律战略与政策依据,通过相关许可制度、应急制度等途径,由相应管理主体所执行的,针对这些放射性废物的一系列监督管理活动。从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法律制度的正当性来说,其本身还应当具有合理性、必要性以及可行性。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法律制度的正当性是其能够从根本上促进人的自由解放与全面发展的特质。如果说正当性是对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法律制度进行研究的前提,那么理论基础则是对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法律制度的基石。针对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法律制度,主要有可持续发展理论、环境权理论以及风险控制理论作为对其开展研究之理论基础。这些理论从不同的角度构成了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法律制度的基础。通过对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法律制度的一系列理论分析之后,可以确定本文所讨论的核能行业放射性安全管理法律制度正是从实证的角度,主要是指基于相关的战略、政策,通过具体的立法框架,对来源于核能行业中的放射性废物之安全进行监督与管理所相关各领域之法律规范、措施与方法的总称。通过上文中对于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法律制度内涵之专门的解析,再结合目前实践的可以看到该制度主要由相应的主体法律制度、许可法律制度、退役法律制度、应急法律制度以及信息交流与磋商制度所构成。此外,在相关法律制度的内涵与主要构成之外,相关法律制度的价值与功能及构建原则等也应当被纳入相应研究的范畴。针对核能行业所产生之放射性废物的安全管理,相关国家都会根据自身情况从国家层面制定相应的战略、政策与策略以作为整个安全管理法律制度之基石与出发点。一个国家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法律制度的战略与政策理据是由该国相应的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的战略、原则、政策所支撑的,具体来说主要包括:技术路线、选址准则、决策程序、资金模式等。目前我国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法律制度相关战略与政策理据在技术方面与国外并明显差异,主要不同存在于决策过程透明化程度、资金保障机制等。对于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的安全管理,除基本的国家战略政策以外。还必须针对此相关的法律制度设置科学合理的立法体系。由于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的特殊性质,使得对其的安全管理不仅要从一国国内加以严格要求,并且也必须要从国际社会的尺度进行合作落实。因此如何妥善的处理相关国际立法与国内立法之间的关系也就显得尤为重要。对于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相关的国际法体系,本身就是不断从领先国家的核能行业实践中汲取经验和教训以总结归纳而成。并且在相关国际法具体的实施过程中,也必须由相应的国内法律提供支撑与协调,从而有效的对这些国际性的法律文件加以实施。同时,对于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相关之国内法律而言,相关国际法律或规范性文件也对世界上绝大多数相关的国家提供了良好的引导。基于研究目的,本文的主要内容之一便是对中外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法律制度的各种构成部分进行比较研究,通过对主体法律制度、许可法律制度、退役法律制度、应急法律制度以及信息公开与公众参与法律制度的中外比较,可以总结出目前域外各代表性国家所拥有的相关法律制度各主要构成部分的特点。亦可以在结合我国核能行业反射性废物法律制度现状后,看到目前相关法律制度主要有以下不足之处,即:相关立法框架存在缺失、相关管理主体职能设定分散不清、相关管理机制缺乏保障、应急准备与响应制度缺乏可操作性、相关信息公开、公众参与制度亟待发展。借鉴域外国家相关法律制度中的有益经验,可对我国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的法律制度作出相应的建议。首先,应当对我国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立法框架加以完善。我国目前我国的放射性废物管理的法规标准体系还不够完善,原子能法是我国法律体系中基本而又迫切需要的法律,构建相对独立的原子能法律是核能安全发展的必要前提,因此急需出台。我国在不断完善核燃料循环、核设施退役和放射性废物处置的管理政策,建立健全相关准入和执业资格制度的同时,还应加强“三废”处置经费筹措和使用的管理,制定核设施退役管理办法,研究并制定废旧放射源和核技术利用废物处理处置相关管理办法等。其次,应当对我国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主体制度加以完善。要完善此方面,需要进一步清晰划分各参与主体之具体职能并加强放射性废物管理主体之权威性与独立性。再次,应当对我国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运行制度加以完善,实现对放射性废物产生及处置活动中的全过程管理并保障相关管理活动之资金需求。之后,还应当对我国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应急准备、信息公开与公众参与制度加以完善。本文认为:对核能行业产生的放射性废物安全进行有效管理并建立与之对应的科学和完善的管理法律制度,是保障核能行业不断进步的重要基石。本文采用了理论与实证、归纳与演绎互相融合的研究方式。在分析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一般概念、定义基础上,对目前国际中核能行业发展的几个代表国家有关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的安全管理法律制度进行了总结与分析,同时也对我国核能行业的相关国际管理制度、公约等国际法环境进行了归纳和借鉴。通过对于各国之间以及中外之间对于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管理制度之比较,以及对于相关国际性规定与公约的分析,从中提取出对我国相关安全管理法律制度具有价值的启示。最后再结合对我国核能行业中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的法律制度之历史沿革、现实状态以及未来展望之分析,对我国目前相关安全管理法律制度的完善与发展提出有益的意见与建议。
徐文姣[6](2019)在《加拿大参与全球卫生治理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冷战后,随着全球化的迅猛发展,各国交流日益密切,利益融合,依赖加深,在产生巨大利益的同时也给全球卫生带来新的挑战。艾滋病、疟疾、结核以及非传染性疾病等的长期威胁未除,以“非典”、“埃博拉”、“禽流感”、“中东呼吸综合症”、“寨卡”等为代表的新发传染病及可能的跨国传播威胁又不期而至。显然,公共卫生问题早已不是一国内部事务,而是利害相连的世界各国必须共同面对的巨大挑战。这迫使各国必须开展跨境卫生合作,更深入地参与全球卫生治理。主权国家作为国际社会的基本单位,是参与全球卫生治理的最主要行为体。但过往国际关系和全球治理研究的注意力大都集中于大国行为体,对中小国家的作用关注较少。加拿大是一个传统意义上发达的中等国家,尽管其人口、军事、与外交实力有限,却对全球卫生治理作出了不容忽视的重要贡献,甚至在某些特定领域发挥了领导作用。这一“中等国家扮演领导者角色”的现象值得探究。本研究以加拿大参与全球卫生治理为研究对象,以加拿大中等国家理论——“自由国际主义”为理论框架,综合运用案例分析法、历史分析法等方法,重点探究加拿大在全球卫生治理中的角色定位、路径选择以及影响其理念行为转变的各种因素。通过对加拿大参与创立世界卫生组织、推动制定《世界卫生组织烟草控制框架公约》、发起《母婴儿童健康马斯科卡倡议》以及抗击“非典”和西非“埃博拉”疫情四个案例的深入分析,结果发现:加拿大不仅广泛而深入地参与了全球卫生治理,而且在某些时期和特定领域内发挥了关键作用。具体体现在加拿大推动创立全球卫生治理机制、参与制定全球卫生规范、投入全球卫生援助以及支持全球卫生行动四大方面。在参与治理的过程中,加拿大主要交替扮演了参与者和领导者这两种角色,并展示出对多边或有限多边合作路径的偏好。本研究认为加拿大对外政策理论中的自由国际主义理论可为这两种角色定位及其路径选择提供较为可信的诠释,而加拿大在参与者和领导者之间的角色互换则是国内外诸多影响因素合力作用的结果。本研究表明,在全球卫生治理这个“低政治”领域,加拿大有意愿亦有能力担当主要推动者和领导者的角色。尽管这一角色在中等国家整体实力与资源限制的条件下难以维持其系统性和持续性,但这并不影响加拿大阶段性、选择性地发挥领导作用,对解决全球卫生治理的内在困境作出自己的贡献。
王晓强[7](2019)在《行政机构设置法定化基本理论研究》文中研究指明行政组织法作为内部行政法,在整个行政法体系中始终没有得到很好地发展,包括行政机构设置法定化在内的诸多基础性理论命题仍然没有得到很好地解决。虽然行政机构设置法定化已经成为中共中央和国务院的基本政策要求,但是如何认识和推进行政机构设置法定化,仍然有很多具体问题需要加以研究和解决,具体而言,应包括:如何理解行政机构设置法定化、行政机构设置为何需要法定化、行政机构设置法定范围的划分、行政机构设置法定位阶的确定、行政机构设置法定程度的判断,这些问题层层推进,相互关联,从而构成了本文分析、探讨的逻辑框架与基本主题。本文除绪论之外,共分为五个章节:第一章,对行政机构设置法定化的对象进行分析,即如何理解行政机构设置法定化。从静态与动态两个层面对行政机构设置进行分析探讨,前者主要从主体角度依据不同的标准对行政机构进行类型化划分,后者则主要从行为角度对设置的范围进行界定,所谓行政机构设置是指中央及地方各级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内设机构及派出机构的设立、撤销、合并、规格变更、名称变更等一系列行政组织行为。行政机构设置法定化源于传统的法律保留、制度性法律保留、行政组织法定主义等,但是又与其存在差别,其将法律、法规、规章一并纳入法定化的调整范围。第二章,主要分析了行政机构设置法定化的必要性。我国行政机构设置总体上经历了萌芽、初创、发展、改革四个阶段,在机构改革过程中存在法律、制度、理论等方面的问题。行政机构设置之所以要实现法定化,主要是因为我国行政机构设置领域所存在的现实问题需要通过法定化的方式予以解决,规则是减少混乱、建立秩序的最有效方式,行政机构设置法定化是解决行政机构设置随意化、碎片化、行政化、同质化的最有效途径;此外,在理论方面的原因则主要基于法律保留学说的发展、行政组织规范作用的提升、基本权利的客观价值秩序的要求、财政预算理论的推动,以及法规范所具有的一致性、稳定性、权威性等法的一般性特征。第三章,对行政机构设置法定化的域外经验进行分析。着重就美国、德国、日本以及我国台湾地区行政机构设置的法规范内容进行详细分析,在行政机构设置领域实现预算控制、行政机构设置的法规范内容尽可能详尽、立法主导行政机构设置、行政机构设置的动态控制机制以及对行政机构设置进行数量控制等制度和措施,都对我国行政机构设置法定化的推动具有重要的启示与借鉴意义。第四章,主要划分了行政机构设置法定化范围,即哪些行政机构的设置需要法规范依据,哪些行政机构的设置则不需要法规范依据。重要性理论应作为行政机构设置法定化范围划分的理论依据,其在法定化范围的判断上具有重要影响。根据行政机构实施行政职责范围的不同,所有的行政机构可以划分为各级人民政府派出机关、各级人民政府的业务机构、各级人民政府及其业务机构的内设机构、各级人民政府及其业务机构的派出机构四种类型;内设机构可以根据机构功能、结构的不同,再划分为业务、事务、辅助、监督机构及行政职位五种,并以行政机构设置是否对行政相对人权利保障产生影响为标准,将业务类行政机构的全部设置行为纳入法定化范围,其他行政机构的设置行为则排除在法定化范围之外。第五章,主要确定了行政机构设置法定化位阶与法定化程度。行政机构设置法定化位阶的确定应当参照行政处罚法等法律规范中有关行政处罚事项等的设定,对划入行政机构设置法定化范围的事项分别予以分析,尝试在行政机构设置领域建立多元多级的法规范体系;而法定化程度的判断,则认为行政机构设置法定化意味着行政机构设置的过程需要尽可能实现法定化,因而将行政机构设置领域的法规范分为程序方面的要素与其他方面的要素,具体包括提案、方案的编制、审核、决定、备案、监督等程序要素和机构设置的规则要素、结构要素、设置的形式要素等,并且从准则性与单行性法规范并行、明确机构设置的程序要素、数字化表达三方面来增强行政机构设置法定化程度。
应建均[8](2018)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主体确定及其实现》文中研究说明对我们大多数人而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一个既熟悉又陌生的事物。20世纪50年代以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一直是影响我国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的一个重要组织,是乡村微观经济组织体系中的重点和难点之一。然而1978年以来,随着农村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改革的推行与深化,以及乡村治理体制的变化与更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逐渐“淡出”了人们的视线,成为了一个几乎纯粹概念意义上的存在,没有一部法律对其内涵、范围等作出权威的规定和解释,法律制度建构十分粗糙。近年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正在悄然改变,政策法律背景也在深刻发展。一方面,国家政策、文件连续聚焦并不断部署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建设与立法完善问题;另一方面,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获得了进入《民法总则》的机会,被确立了法人的民事主体地位。因此,系统研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主体制度及其如何实现,于当前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和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除引言和结语外,正文共六个部分。第一章,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历史变迁与启示。当前,人们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事实性存在极大困惑。一方面,在农业经济统计层面,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数量及其运行情况总体稳定,稳中有升;另一方面,在理论判断层面,学者对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事实属性普遍持悲观的态度,或者认为已被取消,或者认为不复存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一个动态演进的历史性概念,必须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发展史的纵向角度去理解其核心要义,评定其事实属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起源于初级农业生产合作社,根据组织形式的差异,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历史变迁可以分为初级农业生产合作社、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人民公社以及改革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四个主要阶段。其中,人民公社“三级所有,队为基础”的结构形塑了当前我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基本格局。第二章,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内涵辨析。当前,法律界以及地方立法中关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定义卷轶浩繁,林林总总。归纳而言,比较有影响的定义范式主要有“广义——狭义”、类型化和特征描述三种。综合比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定义的优劣,以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种属序列,“农村”、“功能特殊性”以及“社区性”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定义的必备“种差”。因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指在乡镇人民政府管辖的区域,以村民小组、行政村、乡(镇)等社区为单位建立,管理集体资产、开发集体资源、发展集体经济和服务集体成员的经济组织,同时承担一定的集体公共社会功能。第三章,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化及其证成。由于理论准备不足,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化存在重大理论分歧。实践中,全国规范性文件缺位,各地规定相互矛盾,存在立法困惑和制度缺陷。因此,在民法典编纂前、民法典编纂过程中以及《民法总则》通过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化并不是一项高度的立法共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化具有必要性,它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争取平等民事主体法律地位,实现物权主体统一于民事主体的需要,是因应国家政策,平衡改革探索和于法有据关系的需要,是推进中国农村治理体系与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需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化具有可行性,从政策引领、实践探索、历史渊源和时代契机等方面,都是可行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化的基本选项是特别法人。第四章,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的特别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作为特别法人,它的特别性是其得以独立于营利法人和非营利法人,能够独立建构的基础和依据,也是进行自我肯定的最简单办法。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的特别性反映在多个方面,具体表现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管理的财产性质的特别性、承担的职能的特别性、设立的特别性、终止的特别性和成员的加入和退出的特别性五个方面。同时,从特别法人内部的视角来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还存在与其他三种特别法人类型(机关法人、城镇农村的合作经济组织法人和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法人)的内在特别性,需要体系上的补充。第五章,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的组织形式。依据民法的主体规则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组织形式予以明确,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改革的核心问题。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农民专业合作社、乡镇集体资产管理委员会以及名为“XX(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组织并非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可选择的组织形式。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组织形式选择应当贯彻组织形态法定缓和论,最具法律意义的因素是设立目的和意欲从事的活动类型。在恪守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私法性、独立性、社区性的基础上,且有合适的方式予以公示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可采取多元化的组织形式,包括经济合作社、股份经济合作社、农村社区股份合作社以及公司、企业形态。第六章,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的实现机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的主体层级、成员资格的认定标准、股权设置与管理、成员大会的决议机制以及经营管理机制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实现机制完善中的五个重大争议问题。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三级组织的形成经历了发展变化的过程,不宜一般性地取消乡镇集体经济组织或组集体经济组织。三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的格局正在被逐渐打破,应当根据农村集体土地所有的不同归属、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的不同情形,具体设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的主体层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成员资格应当采“生活保障+户籍”的双重标准:第一层次,以是否依赖农村集体土地为基本生存保障界分“全民”与“集体”,解决特定自然人“是否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成员”的问题;第二层次,以户籍界分“集体”与“集体”,解决特定自然人“属于哪个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的问题。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的股权设置应以成员股为主,成员股的种类、集体股的设置应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成员民主讨论决定,并以贯彻动态管理模式为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成员大会的决议机制应当坚持“一人一票”为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的经营管理机制可采自营或他营模式,他营模式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主要是作为一种利益分配机制而存在的法人实体。
邵化斌[9](2018)在《海洋动物保护的国际管理机制研究 ——以国际渔业管理组织的实践为分析对象》文中指出海洋拥有十分丰富的生物资源,是地球上最为重要的生命支持系统,也是人类最为重要的食物保障之一。许多海洋生物具有开发利用价值,海洋渔业为人类提供了丰富的食物和其他多种用途的资源。但随着社会发展和人类捕捞技术的进步,过度捕捞、资源崩溃、环境破坏等问题日益突出,很多海洋动物处于濒危状态,面临绝种的危险。维护海洋生物多样性、如何通过科学有效的渔业管理来实现对海洋生物资源的科学养护和持续利用,是当前人们关注的热点,并采取了许多措施。然而当前的国际海洋法律体系却难以为国际海洋动物保护行动提供全面的、有效的法律保障,亟须考虑如何构建更为有效的国际管理机制来实现对海洋生物资源的可持续利用,进而挽救那些处于濒危境地的海洋动物。其中,国际渔业管理组织开展的各类实践,是该领域的重要组成,对其进行综合考量与评判,或许能够得到一些不错的启示。因此,本文基于海洋动物特性及海上渔业生产的实际情况,客观分析海洋渔业捕捞活动对海洋动物种群造成的影响,并从国际渔业管理组织实践的角度,审视海洋动物保护与海洋渔业管理之间的关系,是对当前的海洋动物保护理论体系及国际渔业管理制度体系的进一步丰富与发展,而在实践上也会为我国海洋渔业健康发展及开展有效的海洋动物保护提供一定的理论参考与支撑作用。同时,针对现有的主要海洋动物保护理念、保护措施、国际法律制度以及主要国际渔业管理组织的管理实践做出梳理和评价,并在此基础上提出更有利于海洋动物保护的国际管理机制的完善思考,可以为当前国际海洋生物养护制度发展及我国参与海洋动物保护的国际管理、远洋渔业政策调整、国际履约政策完善等方面,提供一种新思路和新角度。海洋动物保护的理念囊括了动物福利、人与海洋动物的关系、海洋动物的自然资源价值等内容。进入21世纪以来,人们的自然保护意识、人与自然和谐共存、爱护野生动物的理念在不少地区已经达到了普及的程度,在决策中注重生态,已成为一种常态,在生活中注重来自自然的享受,也成为了一种幸福感的基本标准,海洋动物保护已然成为当前社会发展建设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而且,无论是海洋动物的福利问题,还是人与海洋动物的关系失衡,抑或是海洋动物的自然资源价值的体现,海洋渔业捕捞的因素一直充斥在其中,并扮演了重要的角色。正如陆地动物保护首先要从狩猎抓起,海洋动物的保护问题,自然要先从捕捞入手,只有将海洋捕捞管理好了,海洋动物的福利、人与海洋动物关系的平衡及海洋动物各价值的保护与利用等问题,才能真正得到缓解。海洋动物保护的国际法渊源,既包括传统意义上有关的国际条约与习惯,主要是以重要国际条约为基础,也包括与之相关的基本原则、司法判例、国际组织决议及宣言等法律文件组成的其他渊源。国际条约方面,自19世纪末以来,国际社会相继制定了较多的与海洋动物保护有关的全球性和区域性条约,在养护海洋动物种群资源、管制海洋捕捞活动、保护海洋动物栖息地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国际组织决议、宣言及准则包括全球性人类环境会议的宣言、《负责任渔业行为守则》和国际行动计划、联合国大会关于禁止公海大型流刺网的决议等内容。在主要的基本原则方面,结合前文对重要国际条约、人类环境会议宣言以及相关决议文件等的论述分析,海洋动物保护的国际法基本原则主要有公海捕鱼自由原则、可持续发展原则、生态系统方法和预防性原则,它们是在不同历史阶段发展起来的,在针对海洋生物资源的开发、管理及养护方面各自发挥着不同的作用。与海洋动物保护有关的国际案例,可以分为早期仲裁、国际海洋法法庭判例、国际贸易争端和国际法院判例,每一个案例的产生及解决都有着完全不同的历史因素和利益动机,但从整体来看,主要的矛盾点是在海洋生物资源开发利用与单方面开展海洋动物保护之间的权益之争。总而言之,海洋动物保护的国际法的发展进步,是与海洋捕捞产业的进步及海洋动物保护理念的发展分不开的。海洋动物保护的国际组织包括以联合国、联合国粮农组织、国际捕鲸委员会为代表的全球性国际组织,以南极海洋生物资源委员会及其他区域渔业管理组织为主体的区域组织,以及世界自然保护联盟(IUCN)、世界自然基金会(WWF)等非政府机构,这些组织相互构成了一个既相互独立又能紧密联系的管理体系,领域则涵盖到了科学研究与情报收集、国际政策与行动计划、贸易限制与行为准则等各个方面,推动了海洋动物保护的国际管理框架的形成。在推行的海洋动物保护措施方面,设立海洋保护区、人工增殖放流、栖息地修复、贸易限制手段以及对海洋捕捞活动的管制,是当前海洋动物保护的主要内容。自海洋生物资源养护制度开始发展以来,海洋动物的保护就一直伴随着国际海洋法、环境法及各类国际组织机构的演变而不断发展。海洋动物保护与国际海洋渔业管理体系,尤其是与国际渔业管理组织之间,存在的密切的交互作用,可以说,整个的海洋动物保护的国际管理框架的发展与运行,基本都是围绕着海洋渔业管理来完成的。通过国际渔业管理组织实施海洋生物资源的养护和管理,是当前国际渔业管理的最为显着的特点。在海洋动物保护方面,绝大部分国际渔业管理组织在海洋动物保护的国际管理框架下,对相关国际法律制度的制定与执行、相应机构组织的成立,以及海洋保护区设立、海洋动物贸易限制手段、对海洋捕捞的限制等海洋动物保护措施的开展,国际渔业管理组织均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而最为直接的表现,则是其集诸多法律制度的制定者、执行者以及监督者于一身,这也与国际渔业管理组织在海洋生物资源养护中的地位日益提升息息相关。而伴随着国际社会和各沿海国对海洋动物保护的重视程度不断加深,国际渔业管理组织在减少海洋捕捞对海洋动物的影响,保护海洋动物栖息地以及保护海洋环境等方面的担子也会越来越重,再加上当前的国际环保组织、社会民众等因素的影响与施压,在未来,国际渔业管理组织将会是平衡海洋捕捞与海洋动物保护的最前线,其各类管理措施的成功与否,都会直接影响到国际渔业管理制度和海洋动物保护的国际管理机制的发展与完善。在国际渔业管理组织的具体实践上,当前影响力和执行力较强、与我国关系最为密切的组织,如联合国粮食与农业组织(FAO)、国际捕鲸委员会(IWC)、南极海洋生物资源委员会(CCAMLR)、《保护信天翁和海燕协定》(ACAP)、美洲间热带金枪鱼委员会(IATTC)、养护大西洋金枪鱼委员会(ICCAT)、印度洋金枪鱼委员会(IOTC)、中西太平洋渔业委员会(WCPFC)等国际渔业管理组织开展了许多与海洋动物保护有关的决策建议、技术措施和不同组织间的合作实践,尤其是针对海洋渔业捕捞活动中广泛存在的对海龟、海鸟、鲨鱼、海洋哺乳动物等的伤害、缠绕、误捕、混捕等方面开展的养护管理决策与技术手段。这些实践的主要特点有:强调生态系统方法的适用、强制性数据收集与共享、鼓励科学研究和技术推广、注重海洋动物的就地保护和强调制度的遵守执行。这些特征既是国际渔业管理组织在国际海洋生物资源养护制度中的责任义务体现,也是海洋动物保护的国际法律制度的发展要求。海洋动物保护与海洋渔业管理之间存在着相互推动、互为补充和互为限制的关系。在国际海洋资源法律的发展进程中,海洋动物保护与海洋渔业管理之间有着密切的相互推动作用,互相促进了各自的发展进步;而在这种推动的过程中,还存在着较多的互补效应,具体体现为执行力的互相补充和制度措施的效益叠加;但由于海洋动物保护与海洋渔业管理的理念和目标有着根本性差别,在实践过程中,也存在着诸多互为限制之处,往往发生在对一些经济价值较高的海洋动物的保护与管理上,但最终将这种互为限制限定为海洋动物保护与可持续开发之间的一个平衡状态,是两者将来的共同发展方向。海洋动物保护的国际管理机制完善的重点就是加强不同条约和不同组织之间的协调统一以及注重海洋动物保护与海洋渔业管理之间的密切关联,同时加强对海洋动物保护与海洋渔业捕捞活动数据收集机制的完善,尤其借鉴国际渔业管理组织的成功实践经验。而对于制定一个统一的国际海洋生物资源养护公约和设立一个养护海洋生物资源的联合国专门机构的设想,在理论上确实能够有效协调、统一当前的各类条约体系和国际组织机构的重叠、冲突和不平衡问题,但在短期内实现的可能性微乎其微,多种条约体系并存、多类国际组织共同管理的现状会长期存在,而不同国家间、组织间建立尽可能广泛的合作机制,是目前和将来的发展重点。在强化遵守执行和国家责任方面,将相关的具有广泛认同度的国际文件上升为具有法律效力和一定强制性的国际习惯,加强对海洋动物保护与海洋渔业捕捞活动数据收集机制的完善,最为重要和关键,其中联合国粮农组织提出的渔业领域透明度建设非常值得思考,而对于建设海洋保护区(尤其是设立公海保护区)和对某个国家或地区开展贸易限制或制裁措施,要在平等的国际合作基础上审慎开展。可以从以下4点来完善当前的海洋动物保护的国际管理机制:以海洋动物保护理念的发展为引导,完善已有的国际法律规范体系;以国际合作为基础,建立完备的协调和争端解决机制;依托国际渔业管理组织的有关实践,提升有关国际条约的执行力;注重海洋动物的就地保护,适当发展移地保护措施。我国是海洋渔业捕捞大国,海洋渔业捕捞产量长期居世界首位,并从上世纪80年代开始逐步建立了较为完备的海洋渔业管理制度和海洋动物保护机制,但与发达国家和国际海洋渔业管理制度的发展相比还有很大差距。但我国不仅是一个渔业大国,而且是一个远洋渔业大国,国际海洋渔业治理和海洋动物保护的国际管理机制的发展和完善,理应有我国的话语和参与。我国参与海洋动物保护的国际管理机制的完善建议为:更新理念,提升全民的海洋动物保护意识;完善法律体系,形成完备的海洋动物保护机制;构建成熟的合作机制,参与或主导共同管理;积极参与国际治理,增强话语权。使我国更好地履行海洋动物保护的国际义务和国家责任,以及推动海洋动物保护的国际管理机制的进步与完善。
杜刚[10](2018)在《和平崛起进程中的中国国家安全研究》文中研究表明冷战结束以来,国际社会并没有进入人们所奢望的太平世界。在经济全球化快速发展背景下,传统安全问题不仅没解决,非传统安全问题又犹如捅破了马蜂窝一样接踵而至。传统安全与非传统安全两者又相互叠加、相互转化。大国之间关系既有合作也摩擦不断。亚洲地区正在成为世界的中心,地区热点问题难以解决,国际社会并不太平。这是中国崛起进程所面临的国际形势和国际安全背景。进入新世纪以来,中国的发展面临着新的安全问题。当前中国正在致力于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正走在和平崛起的道路上,处在历史发展的关键时刻。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实现“中国梦”、实现和平崛起构成了新时代国家发展的战略目标。如何保障这些战略目标顺利地实现、如何保障国家安全、如何保障在实现战略目标进程中保障国家安全、实现国家安全这都成为迫切需要回答的问题。本文首先从生产力发展的角度分析了国家崛起可以维护国家安全,国家安全反过来有利于促进国家崛起。提出国家要实现崛起必须具有相对稳定的内外环境的假设,创新提出了“国家安全保障力”概念。着重分析了中国在和平崛起进程中所面临的内外几个主要安全问题,重点探讨了和平崛起进程中安全的挑战及其根源。提出“人”是实现国家安全之根本的思想,为此设计了保障国家安全的路径选择。在章节设置上,第一章是和平崛起与国家安全的理论分析,从理论视角分析国家崛起与国家安全之间的关系。第二章提出问题,分析中国和平崛起进程中国家安全所面临什么样的问题。第三章分析了和平崛起进程中由安全问题引起的挑战及其根源。第四章解决问题,中国和平崛起进程中保障国家安全的路径选择,从四个方面探讨了如何维护国家安全的具体措施。通过论证分析,总结论就是国家发展并不必然带来国家安全,国家崛起既是实现国家安全的途径,也是国家实现安全的最终目的。国家安全的内涵和外延是不断发展变化的,在国际社会上只要有阶级差别得存在、地区发展差别存在、意识形态差别存在,共同安全价值观(人类命运共同体意识)如果没有形成,国际社会就会一直处于不安全状态。维护和实现国家安全不是某一个国家的责任,需要全世界共同努力。中国在实现崛起进程中既需要团结广大热爱和平的国家,实现合作安全;也需要从物质和精神两个建设维度来考虑维护国家安全。
二、国际管理问题科学研究所委员会第25次会议(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国际管理问题科学研究所委员会第25次会议(论文提纲范文)
(1)基于文化视角的中西文化遗产管理比较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第一节 研究背景与意义 |
一、研究背景 |
二、研究意义 |
第二节 概念界定与研究综述 |
一、概念界定 |
二、研究综述 |
第三节 研究思路、研究方法与创新点 |
一、研究思路 |
二、研究方法 |
三、研究的创新点 |
第四节 相关理论 |
一、文化遗产价值判定标准 |
二、文化遗产活化理论 |
三、真实性理论 |
四、文化认同理论 |
五、跨文化理论 |
第一章 中西遗产管理的发展阶段比较 |
第一节 欧洲遗产理论的发展阶段 |
一、古典时期(17世纪前) |
二、17世纪至19世纪初期 |
三、19世纪初期至19世纪90年代 |
四、19世纪90年代至20世纪中后期 |
五、现代修复理论(20世纪后期至21世纪) |
六、遗产保护与管理中常用词词义辨析 |
第二节 西班牙遗产管理的发展阶段 |
一、早期的修复实践(19世纪以前) |
二、19世纪的保护实践 |
三、20世纪的遗产保护与管理 |
第三节 中国遗产管理的发展阶段 |
一、中国传统的修复实践(20世纪之前) |
二、现代遗产管理的萌芽期(20世纪初至20世纪60年代) |
三、停滞期与摸索期(20世纪60年代至20世纪80年代) |
四、现代遗产管理的发展期(20世纪90年代至今) |
第四节 中西遗产管理发展阶段的比较 |
一、英法遗产管理的比较 |
二、中西遗产管理发展阶段中体现出的文化差异 |
本章小结 |
第二章 中西传统文化差异在遗产管理中的体现 |
第一节 中国传统文化在建筑遗产及管理思想中的体现 |
一、中国传统文化的四个维度 |
二、中国建筑遗产的文化特征 |
三、中国的管理文化 |
第二节 西方传统文化在建筑遗产及管理思想中的体现 |
一、西方传统文化的四个维度 |
二、西方建筑遗产的文化特征 |
三、西方的管理文化 |
第三节 中西方建筑遗产特征及管理思想比较 |
一、中西传统文化四个维度的比较 |
二、中西建筑遗产的文化特征比较 |
三、中西方管理文化的比较 |
本章小结 |
第三章 中西文化遗产管理体制比较 |
第一节 中国遗产管理体制 |
一、我国遗产管理体制 |
二、遗产保护与旅游发展的关系 |
三、我国遗产管理现状与存在的问题 |
四、我国遗产管理的法律框架 |
第二节 西方遗产管理体制 |
一、西方国家的遗产管理体制 |
二、“以价值为导向”的管理方法 |
三、文化遗产的效益评价 |
四、国际遗产保护与管理的法律框架 |
第三节 西班牙遗产管理体制 |
一、西班牙遗产保护机构 |
二、西班牙遗产管理的法律框架 |
三、西班牙的特色保护措施 |
第四节 中西遗产管理体制的比较与借鉴 |
一、中西遗产管理法律框架的比较 |
二、国际遗产管理理念的本土化问题 |
三、中西遗产管理体制的比较 |
四、西方管理体制的借鉴 |
本章小结 |
第四章 中西文化遗产管理中的利益相关者比较 |
第一节 文化遗产管理中的利益相关者概述 |
一、遗产管理者与保护者 |
二、遗产经营者 |
三、遗产地社区居民 |
四、遗产旅游者 |
五、非政府组织 |
六、社会大众 |
七、利益相关者之间的关系 |
第二节 中西文化遗产管理者与保护者的比较 |
一、文化遗产的保护主体 |
二、保护与科学的关系 |
第三节 中西文化遗产经营者与社区居民的比较 |
一、遗产经营者比较 |
二、社区居民的参与度比较 |
三、社区居民与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关系 |
第四节 中西文化遗产旅游者的比较 |
一、中西方旅游者对真实性的追求差异 |
二、中西方旅游者的审美差异 |
三、遗产旅游者与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关系 |
四、遗产旅游对遗产地的影响 |
本章小结 |
第五章 故宫与西方博物馆:遗产活化与数字化管理比较 |
第一节 案例部分的概念界定与相关理论 |
一、世界文化遗产 |
二、文化遗产的数字化 |
三、文化遗产的可持续发展 |
四、全球化对文化遗产的影响 |
五、中国与西班牙世界文化遗产概况 |
第二节 故宫博物院的遗产活化与数字化管理 |
一、故宫概况 |
二、故宫的遗产活化实践 |
三、故宫的遗产数字化实践 |
第三节 阿尔罕布拉宫的遗产活化与西方博物馆的数字化管理 |
一、阿尔罕布拉宫概况 |
二、阿尔罕布拉宫的遗产利用 |
三、西方遗产数字化研究 |
第四节 中西遗产活化与数字化管理比较 |
一、实体博物馆与数字博物馆 |
二、博物馆的体验方式 |
三、博物馆的创新之道 |
四、遗产活化的发展方向 |
本章小结 |
第六章 曲阜与圣地亚哥古城:历史城镇的可持续发展比较 |
第一节 曲阜“三孔”及其遗产价值 |
一、曲阜的历史变化 |
二、曲阜的遗产价值 |
三、曲阜的城市发展演变 |
第二节 圣地亚哥古城的改造经验 |
一、圣地亚哥的古城与新城 |
二、圣地亚哥城市改造的经验 |
第三节 历史城镇的可持续发展经验借鉴 |
一、“圣地”类遗产的管理 |
二、历史城镇的商业化问题 |
三、两处圣地管理的异同 |
四、历史城镇可持续发展的经验借鉴 |
本章小结 |
第七章 丝绸之路与朝圣之路:文化线路遗产的开发与管理比较 |
第一节 文化线路遗产 |
一、文化线路遗产的提出 |
二、文化线路遗产的价值 |
三、线性文化遗产的相关概念 |
第二节 丝绸之路的发展 |
一、丝绸之路概况 |
二、丝绸之路的文化价值 |
第三节 朝圣之路的发展 |
一、朝圣之路概况 |
二、朝圣之路的发展经验 |
第四节 欧洲的文化线路体系 |
一、文化线路认定 |
二、管理体系 |
三、财政制度 |
第五节 文化线路遗产的发展与管理比较 |
一、“欧洲文化线路”的管理经验借鉴 |
二、西班牙朝圣之路的发展经验借鉴 |
三、我国发展文化线路遗产的建议 |
本章小结 |
结语 |
一、基于文化视角的发现 |
二、西方遗产管理体制借鉴 |
三、案例总结 |
参考文献 |
致谢 |
攻读学位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目录 |
学位论文评阅及答辩情况表 |
(2)国家管辖范围以外区域海洋遗传资源获取与惠益分享制度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研究背景与意义 |
二、现有文献评析 |
三、研究思路与方法 |
第一章 国家管辖范围以外区域海洋遗传资源的国际规制及相关造法 |
第一节 国家管辖范围以外区域海洋遗传资源介绍 |
一、国家管辖范围以外区域海洋遗传资源的国际法内涵 |
二、国家管辖范围以外区域海洋遗传资源的价值 |
三、国家管辖范围以外区域海洋遗传资源的相关海洋活动 |
第二节 国家管辖范围以外区域海洋遗传资源的国际规制 |
一、国家管辖范围以外区域海洋遗传资源的国际规制现状 |
二、开发利用国家管辖范围以外区域海洋遗传资源所引发的法律问题 |
第三节 基于海洋善治理念的相关国际海洋法造法 |
一、海洋善治理念的国际法基础 |
二、海洋善治理念的国际法意涵 |
三、海洋善治理念视角下国家管辖范围以外区域海洋遗传资源获取与惠益分享制度的构建 |
本章小结 |
第二章 国家管辖范围以外区域海洋遗传资源的法律地位 |
第一节 国家管辖范围以外区域海洋遗传资源法律地位的前提问题 |
一、界定国家管辖范围以外区域海洋遗传资源法律地位的必要性 |
二、国家管辖范围以外区域海洋遗传资源法律地位的统一性 |
三、国际海洋法视阈下人类共同继承财产原则的历史沿革和法律内涵 |
第二节 国家管辖范围以外区域海洋遗传资源的人类共同继承财产法律属性之证成 |
一、否定其他立场的理由 |
二、“人类共同继承财产原则”立场的合理性 |
第三节 国家管辖范围以外区域海洋遗传资源法律地位的界定 |
一、主体要素:明确国际管理机构和活动主体范围 |
二、客体要素:界定时间、地域和实质范围 |
三、内容要素:明确开发利用过程中的权利、义务 |
本章小结 |
第三章 国家管辖范围以外区域海洋遗传资源获取制度 |
第一节 国家管辖范围以外区域海洋遗传资源获取规制模式 |
一、确立国家管辖范围以外区域海洋遗传资源获取规制模式的必要性 |
二、相关国际法律制度的经验借鉴 |
三、国家管辖范围以外区域海洋遗传资源获取规制模式的确立 |
第二节 国家管辖范围以外区域海洋遗传资源获取条款和条件 |
一、遗传资源获取条款和条件现有国际法律规则借鉴 |
二、国家管辖范围以外区域海洋遗传资源获取条款和条件的设置 |
三、国家管辖范围以外区域海洋遗传资源获取条款与条件与划区管理工具 |
四、国家管辖范围以外区域海洋遗传资源获取条款与条件与环境影响评估 |
第三节 国家管辖范围以外区域海洋遗传资源获取制度与相关知识的法律保护与制衡 |
一、国家管辖范围以外区域海洋遗传资源相关传统知识获取制度 |
二、与国家管辖范围以外区域海洋遗传资源获取相关的知识产权制度 |
本章小结 |
第四章 国家管辖范围以外区域海洋遗传资源惠益分享制度 |
第一节 国家管辖范围以外区域海洋遗传资源惠益分享基本规则 |
一、遗传资源惠益分享现有国际法规则借鉴 |
二、国家管辖范围以外区域海洋遗传资源惠益分享基本规则设置 |
第二节 国家管辖范围以外区域海洋遗传资源惠益分享实施机制 |
一、国家管辖范围以外区域海洋遗传资源惠益分享模式 |
二、相关的国家管辖范围以外区域海洋遗传资源利用监测机制 |
第三节 国家管辖范围以外区域海洋遗传资源惠益分享制度与相关知识的法律保护与制衡 |
一、国家管辖范围以外区域海洋遗传资源相关传统知识惠益分享制度 |
二、与国家管辖范围以外区域海洋遗传资源惠益分享相关的知识产权制度 |
本章小结 |
第五章 我国的构建立场和法律因应 |
第一节 理论准备:海洋命运共同体理念 |
一、海洋命运共同体理念在全球海洋治理进程中的意涵 |
二、海洋命运共同体理念与海洋善治理念的关系 |
三、海洋命运共同体理念在海洋法律制度构建进程中的意义 |
第二节 国际法层面:我国的构建立场 |
一、海洋命运共同体理念视角下我国的国际海洋法造法角色认知 |
二、海洋命运共同体理念视角下我国的构建立场 |
第三节 国内法层面:我国的法律因应 |
一、相关国内法律框架梳理与评析 |
二、相关国内法律制度构建与完善 |
本章小结 |
结语 |
一、基本观点 |
二、研究的创新 |
三、研究的局限 |
参考文献 |
致谢 |
攻读学位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目录 |
学位论文评阅及答辩情况表 |
(3)战后初期日本领土政策研究(1945-1952)(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0.1 研究对象 |
0.2 研究意义 |
0.3 研究现状 |
0.3.1 国内学界 |
0.3.2 日本学界 |
0.3.3 其他国家部分研究成果 |
0.4 研究思路 |
0.5 研究方法 |
0.6 主要创新 |
0.7 研究难点 |
0.8 论文结构 |
第一章 近代日本的领土扩张(1854.03-1945.09) |
1.1 对邻近地区扩张 |
1.1.1 幕末明治初期占据邻近岛礁 |
1.1.2 明治时期武力侵吞邻国领土 |
1.1.3 一战期间入侵中国及西太平洋 |
1.2 二战期间全面扩张 |
1.2.1 挑起全面侵华战争 |
1.2.2 侵占东南亚及太平洋岛屿 |
1.2.3 拟让渡部分领土 |
1.3 日本版图有待盟国商定 |
1.3.1 主要盟国对日处置构想 |
1.3.2 盟国初步限定日本版图 |
1.3.3 日本丧失领土等国家主权 |
本章小结 |
第二章 从力避严惩到尝试争取(1945.09-1946.05) |
2.1 日本领土政策制定背景 |
2.1.1 主要盟国对日实际处置 |
2.1.2 东久弥宫内阁尝试保留部分小岛 |
2.1.3 盟总限定日本政府施政范围 |
2.2 以避免严厉剥夺为首要目标 |
2.2.1 日本领土政策的拟定机构 |
2.2.2 条约局建议顺从盟国处置 |
2.2.3 政务局提出为对日处置设限 |
2.3 币原内阁探索重获部分小岛施政权 |
2.3.1 允许日本施政的“约一千个小岛” |
2.3.2 条约局提出确保“重要小岛” |
2.3.3 伊豆诸岛施政权失而复得 |
本章小结 |
第三章 日本展开试探性交涉(1946.05-1948.10) |
3.1 吉田茂与芦田均接力拟定交涉策略 |
3.1.1 干事会提出极力扩大允许日本保留的范围 |
3.1.2 第一次吉田内阁关于领土问题的资料准备 |
3.1.3 芦田均初步拟定对盟总及美国的交涉方案 |
3.2 芦田均对盟总及美国展开试探性交涉 |
3.2.1 以“其他小岛”为主要诉求 |
3.2.2 “芦田备忘录”被盟总退回 |
3.2.3 尝试以基地权换取保留冲绳 |
3.3 基本确定争取冲绳的策略 |
3.3.1 “天皇口信”提议以使用权换主权 |
3.3.2 日本政府调整相应领土对策 |
3.3.3 初步确定对美双边交涉框架 |
本章小结 |
第四章 日本初步实现领土诉求(1948.10-1951.08) |
4.1 以日美交涉为前提调整对策 |
4.1.1 吉田茂内阁转向片面媾和 |
4.1.2 外务省争取独岛及对马岛 |
4.1.3 日美两国确立双边协商框架 |
4.2 吉田茂与杜勒斯交涉领土问题 |
4.2.1 “A作业”试图全面争取被占岛屿 |
4.2.2 “D作业”以美占岛屿为主要对象 |
4.2.3 “临时备忘录”未规定日本放弃冲绳 |
4.3 日美商定“和约”草案领土条款 |
4.3.1 美国草案为日本预留争取空间 |
4.3.2 英国草案领土条款未被采纳 |
4.3.3 最终草案基本接纳日本的诉求 |
本章小结 |
第五章 战后初期日本领土政策的延伸 |
5.1 吉田内阁继续拓展争取空间 |
5.1.1 《旧金山和约》未解决领土问题 |
5.1.2 吉田内阁阐明日本政府领土诉求 |
5.1.3 日美同意虚化对冲绳等岛屿托管 |
5.2 日本持续谋求领土利益 |
5.2.1 继续向美国索取冲绳等岛屿 |
5.2.2 向中韩两国争夺钓鱼岛和独岛 |
5.2.3 对苏(俄)领土诉求呈退缩趋势 |
本章小结 |
终章 战后初期日本领土政策的影响 |
6.1 催生“和约”模糊领土条款 |
6.2 使相关纷争错失解决时机 |
6.3 阻碍日本与邻国和解 |
参考文献 |
致谢 |
作者简历 |
(4)改革开放40年中国海洋法治的发展(论文提纲范文)
一、海洋立法助力改革开放 |
(一) 立法规范海洋资源开发 |
(二) 注重保护海洋环境 |
(三) 加强海洋航行安全管理 |
二、“海洋两法”支撑海洋法律体系框架 |
(一) “海洋两法”是中国的“海洋基本法” |
(二) 明确海洋立法的法律效力 |
(三) 规范海域空间的使用管理 |
(四) 加强海岛的开发保护管理 |
三、履行《公约》缔约国义务 拓展国际海域立法 |
(一) 积极参加“区域”勘探活动 |
(二) 制定中国特色的“深海法” |
四、海事司法维护海洋权益 |
(一) 司法解释明确法院管辖 |
(二) 海事审判彰显海洋司法主权 |
五、积极践行《公约》 促进国际海洋法发展 |
(一) 丰富了大陆国家远洋群岛领海基线的国家实践 |
(二) 提交外大陆架外部界限的初步信息和部分划界案, 行使《公约》赋予的权利 |
(三) 反对越南和马来西亚侵占南海海底的企图 |
(四) 反对日本变礁为岛, 维护人类共同利益 |
六、参加国际司法活动 伸张国际公理 |
(一) 发展中国家参与“区域”活动 |
(二) 中国书面意见维护国际正义 |
七、维护国际法治 反对曲解《公约》 |
(一) 中国《立场文件》系统阐述菲律宾仲裁案的实质 |
(二) 中国连发“声明”批驳两个“裁决” |
八、妥善处理中国与邻国海洋关系 缓解海洋争端 |
(一) 中越谈判签署北部湾划界和渔业协定 |
(二) 推进海洋资源共同开发 |
(三) 黄东海渔业协定 |
(四) 维护钓鱼岛主权 |
九、中国海洋法治之路特点鲜明 |
(一) 受国际法影响深刻, 涉外性比较突出 |
(二) 地域效力主要在海域空间 |
(三) 海洋法律制度的全面性、协调性有待加强 |
(四) 尚未成为独立的部门法 |
(五) 制定海洋基本法 |
(5)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法律制度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英文摘要 |
1 绪论 |
1.1 选题背景与研究意义 |
1.1.1 选题背景 |
1.1.2 研究意义 |
1.2 选题的国内外研究现状 |
1.2.1 国外研究现状 |
1.2.2 国内研究现状 |
1.2.3 国内外研究现状评析 |
1.3 论文的研究目的与思路 |
1.3.1 论文的研究目的 |
1.3.2 论文的研究思路 |
1.4 论文的研究方法与创新 |
1.4.1 论文的研究方法 |
1.4.2 论文的创新之处 |
2 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法律制度之理论分析 |
2.1 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的基本概念厘定 |
2.1.1 放射性废物与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的界分 |
2.1.2 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的含义厘析 |
2.2 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法律制度的正当性 |
2.2.1 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法律制度的合理性 |
2.2.2 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法律制度的必要性 |
2.2.3 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法律制度的可行性 |
2.3 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法律制度的理论基础 |
2.3.1 可持续发展理论 |
2.3.2 环境权理论 |
2.3.3 风险控制理论 |
2.4 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法律制度内涵与构成 |
2.4.1 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法律制度的基本内涵 |
2.4.2 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法律制度的主要构成 |
2.5 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法律制度的价值与功能 |
2.5.1 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法律制度的价值 |
2.5.2 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法律制度的功能 |
2.6 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法律制度的构建原则与模式 |
2.6.1 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法律制度的构建原则 |
2.6.2 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法律制度的构建模式 |
3 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法律制度的战略与政策理据 |
3.1 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法律制度战略与政策理据之一般分析 |
3.2 域外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法律制度的战略与政策理据 |
3.2.1 法国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法律制度的战略与政策理据 |
3.2.2 芬兰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法律制度的战略与政策理据 |
3.2.3 英国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法律制度的战略与政策理据 |
3.2.4 美国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法律制度的战略与政策理据 |
3.2.5 加拿大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法律制度的战略与政策理据 |
3.2.6 韩国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法律制度的战略与政策理据 |
3.2.7 各国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法律制度战略与政策理据的特点与趋势 |
3.3 我国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法律制度的战略与政策理据 |
3.4 中外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法律制度战略与政策理据之比较 |
3.4.1 技术路线之比较 |
3.4.2 选址准则之比较 |
3.4.3 决策过程之比较 |
3.4.4 资金模式之比较 |
4 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法律制度的立法分析 |
4.1 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法律制度立法之一般分析 |
4.2 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法律制度的国际立法 |
4.2.1 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法律制度国际立法之宏观背景 |
4.2.2 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法律制度之国际法律渊源 |
4.2.3 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法律制度国际立法中的参与主体 |
4.2.4 国际立法对于我国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之现实意义 |
4.3 域外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法律制度的相关立法 |
4.3.1 法国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法律制度的相关立法 |
4.3.2 芬兰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法律制度的相关立法 |
4.3.3 英国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法律制度的相关立法 |
4.3.4 美国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法律制度的相关立法 |
4.3.5 加拿大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法律制度的相关立法 |
4.3.6 韩国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法律制度的相关立法 |
4.4 我国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法律制度的相关立法 |
4.4.1 我国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相关法律 |
4.4.2 我国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相关行政法规 |
4.4.3 我国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相关部门规章 |
4.4.4 我国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标准及技术文件 |
4.4.5 国际法渊源与我国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立法之关系 |
4.5 中外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法律制度相关立法之比较 |
4.5.1 立法框架之比较 |
4.5.2 法律渊源之比较 |
5 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主体法律制度 |
5.1 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主体法律制度之一般分析 |
5.2 域外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主体法律制度 |
5.2.1 法国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主体法律制度 |
5.2.2 芬兰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主体法律制度 |
5.2.3 英国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主体法律制度 |
5.2.4 美国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主体法律制度 |
5.2.5 加拿大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主体法律制度 |
5.2.6 韩国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主体法律制度 |
5.2.7 各国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主体法律制度的特点与趋势 |
5.3 我国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主体法律制度 |
5.4 中外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主体法律制度之比较 |
5.4.1 主体设置之比较 |
5.4.2 主体职能划分之比较 |
6 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许可法律制度 |
6.1 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许可法律制度之一般分析 |
6.2 域外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许可法律制度 |
6.2.1 法国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许可法律制度 |
6.2.2 芬兰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许可法律制度 |
6.2.3 英国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许可法律制度 |
6.2.4 美国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许可法律制度 |
6.2.5 加拿大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许可法律制度 |
6.2.6 韩国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许可法律制度 |
6.2.7 各国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许可法律制度的特点与趋势 |
6.3 我国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许可法律制度 |
6.4 中外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许可法律制度之比较 |
6.4.1 许可种类划分之比较 |
6.4.2 许可审批流程之比较 |
7 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退役法律制度 |
7.1 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退役法律制度之一般分析 |
7.2 域外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的役法律制度 |
7.2.1 法国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退役法律制度 |
7.2.2 芬兰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退役法律制度 |
7.2.3 英国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退役法律制度 |
7.2.4 美国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退役法律制度 |
7.2.5 加拿大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退役法律制度 |
7.2.6 韩国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退役法律制度 |
7.2.7 各国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退役法律制度的特点与趋势 |
7.3 我国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退役法律制度 |
7.4 中外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退役法律制度之比较 |
7.4.1 退役计划模式之比较 |
7.4.2 退役保障机制之比较 |
8 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应急法律制度 |
8.1 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应急法律制度之一般分析 |
8.2 域外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应急法律制度 |
8.2.1 法国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应急法律制度 |
8.2.2 芬兰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应急法律制度 |
8.2.3 英国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应急法律制度 |
8.2.4 美国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应急法律制度 |
8.2.5 加拿大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应急法律制度 |
8.2.6 韩国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应急法律制度 |
8.2.7 各国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应急法律制度的特点与趋势 |
8.3 我国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应急法律制度 |
8.4 中外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应急法律制度之比较 |
8.4.1 应急管理框架设定之比较 |
8.4.2 应急管理主导机构之比较 |
9 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信息公开与公众参与法律制度 |
9.1 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信息公开与公众参与法律制度之一般分析 |
9.2 域外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信息公开与公众参与法律制度 |
9.2.1 法国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信息公开与公众参与法律制度 |
9.2.2 芬兰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信息公开及公众参与法律制度 |
9.2.3 英国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信息公开及公众参与法律制度 |
9.2.4 美国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信息公开及公众参与法律制度 |
9.2.5 加拿大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信息公开及公众参与法律制度 |
9.2.6 韩国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信息公开及公众参与法律制度 |
9.2.7 各国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信息公开及公众参与法律制度的特点与趋势 |
9.3 我国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信息公开与公众参与法律制度 |
9.4 中外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信息公开与公众参与法律制度之比较 |
9.4.1 信息公开法律制度之比较 |
9.4.2 公众参与法律制度之比较 |
10 我国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法律制度的现状审视与完善 |
10.1 我国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法律制度的现状审视 |
10.1.1 相关立法框架存在缺失 |
10.1.2 相关管理主体职能设定分散不清 |
10.1.3 相关管理机制缺乏保障 |
10.1.4 应急准备与响应制度缺乏可操作性 |
10.1.5 相关信息公开、公众参与制度亟待发展 |
10.2 我国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法律制度之完善 |
10.2.1 我国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立法框架之完善 |
10.2.2 我国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主体制度之完善 |
10.2.3 我国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运行制度之完善 |
10.2.4 我国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应急准备与响应制度之完善 |
10.2.5 我国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信息公开与公众参与制度之完善 |
11 结语 |
参考文献 |
附录 |
A 作者在攻读学位期间发表论文目录 |
B 作者在攻读学位期间科研情况 |
C 学位论文数据集 |
致谢 |
(6)加拿大参与全球卫生治理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致谢 |
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问题的提出与研究意义 |
二、国内外研究文献述评 |
三、研究问题、假设和案例选取 |
四、研究方法及创新点 |
五、主要内容和框架 |
第一章 全球卫生治理的源起、发展与内在困境 |
第一节 全球卫生治理的源起及基本要素 |
一、全球卫生治理兴起的背景 |
二、全球卫生治理的概念及特点 |
三、全球卫生治理的主要对象 |
四、全球卫生治理的主要行为体 |
第二节 全球卫生治理的机制与规范 |
一、国际卫生治理机制与规范的产生 |
二、全球卫生治理机制与规范的发展 |
第三节 全球卫生治理的内在困境 |
一、全球卫生领导权和协调机制模糊 |
二、全球卫生资金投入不足 |
三、全球卫生问责、监督和执行机制缺位 |
小结 |
第二章 加拿大参与全球卫生治理的动机与目标 |
第一节 加拿大自由国际主义理论思潮与其战后的国际行为 |
一、自由国际主义思潮的兴起及内涵 |
二、自由国际主义理论对加拿大参与全球事务的影响 |
第二节 加拿大参与全球卫生治理的动机 |
一、维护国际、国家和人的安全 |
二、建构良好海外形象与提升国际影响力 |
三、推广国家价值观 |
第三节 加拿大参与全球卫生治理的主要目标 |
一、促进全人类健康和卫生平等的实现 |
二、追求全球卫生大国和人道主义大国的地位 |
小结 |
第三章 参与卫生机制的创立:加拿大与世界卫生组织 |
第一节 加拿大与世界卫生组织的缘起 |
一、早期国际卫生会议的召开 |
二、二战前国际卫生组织的建立 |
三、卫生问题纳入《联合国宪章》 |
第二节 加拿大对世界卫生组织创立的推动 |
一、加拿大在技术筹备委员会中的作用 |
二、加拿大在国际卫生大会中的作用 |
三、加拿大在临时委员会中的作用 |
第三节 世界卫生组织成立与奇泽姆当选总干事 |
一、世界卫生组织的成立与总干事人选 |
二、加拿大对世界卫生组织的支持 |
小结 |
第四章 推动卫生规范的制定:加拿大与《烟草控制框架公约》 |
第一节 加拿大与《公约》的由来 |
一、烟草使用危害及全球控烟挑战 |
二、世界卫生组织对全球控烟的早期努力 |
三、加拿大对授权制定《公约》的倡导 |
第二节 加拿大对《公约》制定的推动 |
一、对《公约》制定的资助 |
二、对《公约》谈判的推动 |
三、对非政府组织参与《公约》制定的倡导 |
第三节 《公约》的出台与加拿大的执行 |
一、《公约》的出台及其意义 |
二、加拿大对《公约》的执行 |
小结 |
第五章 主导卫生援助与平等的实现:加拿大与《马斯科卡倡议》 |
第一节 加拿大与《马斯科卡倡议》的缘起 |
一、妇女儿童健康的意义及困境 |
二、联合国千年发展目标与妇女儿童健康 |
三、“母婴儿童健康”设定为八国峰会关键议题 |
第二节 加拿大对《马斯科卡倡议》的筹备 |
一、筹划国内政策 |
二、寻求国际共识 |
第三节 加拿大与《马斯科卡倡议》的出台 |
一、《马斯科卡倡议》的出台 |
二、加拿大在《马斯科卡倡议》中的领导作用 |
第四节 加拿大对《马斯科卡倡议》的执行与跟进 |
一、加拿大对《马斯科卡倡议》的执行 |
二、加拿大对《马斯科卡倡议》的跟进 |
小结 |
第六章 应对卫生危机:加拿大与“非典”和“埃博拉”疫情 |
第一节 加拿大抗击“非典”疫情 |
一、加拿大爆发“非典”疫情的应对与教训 |
二、“非典”疫情暴露的国内公共卫生问题 |
三、加拿大对遏制“非典”疫情的全球贡献 |
第二节 国内卫生机制与国内外卫生安全战略的加强 |
一、国内公共卫生机制的改革 |
二、国家及全球卫生安全战略的加强 |
第三节 加拿大抗击西非“埃博拉”疫情 |
一、西非“埃博拉”疫情的原因与危害 |
二、加拿大防范“埃博拉”疫情的国内举措 |
三、加拿大遏制“埃博拉”疫情的国际作为 |
小结 |
第七章 理论解释:加拿大在全球卫生治理中的理念与行为 |
第一节 自由国际主义理论下的角色定位与路径选择 |
一、自由国际主义下的参与者和领导者角色 |
二、自由国际主义下的多边合作路径选择 |
三、务实主义哲学与加拿大角色定位和路径选择的灵活性 |
第二节 “推拉力”下的角色调整和路径转变 |
一、国际因素 |
二、国内政府因素 |
三、国内社会因素 |
四、医学研究与创新因素 |
小结 |
结论 |
参考文献 |
(7)行政机构设置法定化基本理论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选题的缘由 |
(一)问题的提出背景 |
(二)研究的问题 |
二、研究的价值 |
(一)有利于完善我国行政组织法的构建 |
(二)有利于发展我国行政组织法学理论 |
(三)有利于指导行政机构改革的实践 |
(四)有利于公民合法权益的保障 |
三、国内外研究的发展趋势 |
(一)国内研究述评 |
(二)国外研究述评 |
四、研究的方法 |
五、研究的结构与思路 |
第一章 行政机构设置法定化的对象 |
第一节 静态层面的行政机构设置法定化 |
一、机构的内涵 |
二、行政机构与相关概念的关系 |
三、作为行政法学术语的行政机构 |
四、类型化的行政机构 |
第二节 动态层面的行政机构设置法定化 |
一、行政机构设置权及设置的外延 |
二、机构设置与职权配置的关系 |
三、机构设置与职位、编制设置的关系 |
第三节 行政机构设置法定化的理论变迁 |
一、行政组织法中的法律保留 |
二、法律保留不能承受之重 |
三、从法律保留原则到行政法定原则 |
四、行政机构设置法定化中法的内涵 |
第二章 行政机构设置法定化的依据 |
第一节 行政机构设置法定化的理论依据 |
一、法律保留学说的发展 |
二、行政组织规范作用的提升 |
三、基本权利的客观价值秩序 |
四、财政预算理论的推动 |
五、法规范的一般性特征 |
第二节 行政机构设置法定化的现实依据 |
一、行政机构设置法定化的现实状况 |
二、我国行政机构设置法定化所面临的问题 |
三、个案分析:环境保护领域的行政机构设置 |
第三章 行政机构设置法定化的域外经验 |
第一节 域外行政机构设置法定化的现状 |
一、美国行政机构设置法定化 |
二、德国行政机构设置法定化 |
三、日本行政机构设置法定化 |
四、台湾地区行政机构设置法定化 |
第二节 域外行政机构设置法定化的基本经验 |
一、预算控制行政机构设置 |
二、行政机构设置的规定应尽可能详尽 |
三、立法主导行政机构设置 |
四、行政机构设置的动态调整机制 |
五、对行政机构设置进行数量限定 |
第四章 行政机构设置法定化范围 |
第一节 行政机构设置法定化范围的判断标准 |
一、从法律保留原则到制度性法律保留原则 |
二、法律保留范围的判断标准:从干涉、全面保留到重要性理论 |
三、重要性理论应为机构设置法定化范围的判断标准 |
第二节 我国大部分行政机构设置非法定化 |
一、中央层面 |
二、地方层面 |
第三节 判断行政机构设置法定化范围时须考虑的因素 |
一、行政保留产生的影响 |
二、行政机构设置对行政相对人权利保障产生的影响 |
三、行政机构设置对行政任务正确、有效实施产生的影响 |
四、行政机构设置行为本身产生的影响 |
第四节 行政机构设置法定化范围的确定 |
一、区分行政决策机构与行政执行机构? |
二、业务类行政机构的设置应纳入法定化范围 |
三、行政机构的所有设置行为应纳入法定化范围 |
第五章 行政机构设置法定化位阶与程度 |
第一节 法律规范密度的双重性 |
一、区分法定化位阶与法定化程度 |
二、法律规范密度在我国法律中的表现 |
三、法律规范密度确定的不同标准 |
第二节 行政机构设置的法定化位阶 |
一、行政机构设置法定化位阶的不同模式 |
二、我国行政机构设置的法定化位阶的现状 |
三、如何确定行政机构设置法定化位阶 |
第三节 行政机构设置的法定化程度 |
一、比较借鉴:域外行政机构设置法定化程度分析 |
二、行政机构设置法定化程度的现状 |
三、行政机构设置的内容要素 |
四、如何加强行政机构设置的法定化程度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在读期间科研情况 |
附件:行政组织法规范汇总目录(1949~1999) |
(8)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主体确定及其实现(论文提纲范文)
内容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选题之缘起 |
二、文献综述: 关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研究现状 |
三、关于本文的四点说明 |
第一章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历史变迁与启示 |
第一节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事实性的困惑 |
第二节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历史变迁 |
一、关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历史起源的不同学说及分析 |
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历史阶段 |
第三节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历史变迁的启示 |
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一个动态演进的历史性概念 |
二、人民公社“三级所有,队为基础”的结构形塑了当前我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基本格局 |
第二章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内涵辨析 |
第一节 界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范式 |
一、基于内涵和外延的范围大小界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
二、基于类型化方法界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
三、基于特征描述法界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
第二节 本文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定义的选择 |
一、如何选择定义的范式 |
二、特征描述法再评价: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本质要素 |
第三节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法律含义 |
第三章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化及其证成 |
第一节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民事主体地位的理论争议 |
一、民法典编纂前关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民事主体地位的观点概览 |
二、民法典编纂过程中关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民事主体地位的不同方案 |
三、《民法总则》通过后关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民事主体地位的立法审视 |
第二节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化的必要性与可行性 |
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化的必要性分析 |
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化的可行性分析 |
第三节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法人化选项——特别法人 |
第四章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的特别性 |
第一节 特别法人的提出与解释困惑 |
第二节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的特别性 |
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设立的特别性 |
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终止的特别性 |
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成员加入和退出的特别性 |
第三节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与其他特别法人的关系 |
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与机关法人 |
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与城镇农村的合作经济组织法人 |
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与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法人 |
第五章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的组织形式 |
第一节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组织形式的实践考察 |
一、经济合作社 |
二、股份经济合作社 |
三、农村社区股份合作社 |
四、村社一体的农民专业合作社 |
五、公司 |
六、乡镇集体资产管理委员会 |
第二节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组织形式的理论梳理 |
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组织形式的现实样态 |
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组织形式的改革方略 |
第三节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组织形式的选择 |
一、实践之评析与理论之反思 |
二、选择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组织形式的原则与因素 |
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与多元化组织形式 |
第六章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的实现机制 |
第一节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的主体层级 |
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主体层级:文本分析与实践探索 |
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主体层级的改革及评析 |
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主体层级的设立 |
第二节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成员资格的认定标准 |
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成员资格认定的地方立法探索 |
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成员资格认定的司法实践 |
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成员资格认定的应然标准 |
第三节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的股权设置与管理 |
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的股权设置 |
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的股权管理 |
第四节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成员大会的决议机制 |
第五节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的经营管理机制 |
结语: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的中国民法典表达、制度配套与法人制度再体系化 |
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的中国民法典表达 |
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的制度配套 |
三、《民法总则》法人制度再体系化 |
参考文献 |
致谢 |
攻读学位期间的研究成果 |
(9)海洋动物保护的国际管理机制研究 ——以国际渔业管理组织的实践为分析对象(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绪论 |
1.1 问题的提出 |
1.2 国内外研究现状评述 |
1.2.1 国外研究现状 |
1.2.2 国内研究现状 |
1.3 研究意义 |
1.4 研究方法及内容框架 |
本章参考文献 |
第二章 海洋动物保护的理念 |
2.1 野生动物保护现状与趋势 |
2.2 动物福利 |
2.2.1 动物福利的概念与发展 |
2.2.2 海洋动物的福利 |
2.3 野生动物与人类的关系 |
2.3.1 中国传统文化对人与动物关系的认识 |
2.3.2 西方思想史中关于动物权利与人类义务的理论 |
2.3.3 马克思主义关于人与自然关系理论的基本观点 |
2.3.4 人类与海洋动物关系的失衡 |
2.4 海洋动物保护的概念和意义 |
2.4.1 概念界定 |
2.4.2 保护意义 |
2.5 海洋动物的价值 |
2.5.1 自然资源价值理论 |
2.5.2 海洋动物的价值构成与意义 |
2.6 本章小结 |
本章参考文献 |
第三章 海洋动物保护的国际管理机制 |
3.1 海洋动物保护的国际法 |
3.1.1 国际法渊源 |
3.1.2 国际条约 |
3.1.3 国际组织决议、宣言与准则 |
3.1.4 基本原则 |
3.1.5 国际案例 |
3.2 海洋动物保护的国际组织 |
3.2.1 全球性政府组织 |
3.2.2 区域性政府组织 |
3.2.3 非政府组织 |
3.3 海洋动物保护的方法和措施 |
3.3.1 实施形式 |
3.3.2 海洋保护区 |
3.3.3 人工繁育、放流与栖息地修复 |
3.3.4 贸易限制手段 |
3.3.5 对海洋渔业捕捞活动的限制 |
3.4 本章小结 |
本章参考文献 |
第四章 国际渔业管理组织的海洋动物保护实践 |
4.1 国际渔业管理组织概述 |
4.1.1 国际渔业管理组织的发展 |
4.1.2 国际渔业管理组织的分类 |
4.1.3 国际渔业管理组织运行机制 |
4.1.4 国际渔业管理组织的发展趋势 |
4.2 与海洋动物保护有关的实践 |
4.2.1 决策建议 |
4.2.2 执行和实践 |
4.2.3 不同组织间的合作 |
4.3 国际渔业管理组织的实践特征 |
4.3.1 强调生态系统方法的适用 |
4.3.2 强制性数据收集与共享 |
4.3.3 鼓励科学研究和技术推广 |
4.3.4 注重海洋动物的就地保护 |
4.3.5 强调制度的遵守执行 |
4.4 本章小结 |
本章参考文献 |
第五章 海洋动物保护国际管理机制的评析与完善 |
5.1 综合评析:海洋动物保护的国际管理机制 |
5.1.1 国际法律规范的制定、协调与遵守 |
5.1.2 国际组织的作用 |
5.1.3 国家权利与责任 |
5.2 关系审视:海洋动物保护与海洋渔业管理 |
5.2.1 相互推动 |
5.2.2 互为补充 |
5.2.3 互为限制 |
5.3 完善海洋动物保护国际管理机制的几点思考 |
5.3.1 对完善法律规范和组织机构的思考 |
5.3.2 对强化国家遵守执行和履行责任义务的思考 |
5.3.3 对完善海洋动物保护国际管理机制的建议 |
5.4 本章小结 |
本章参考文献 |
第六章 我国参与海洋动物保护国际管理机制的现状和建议 |
6.1 我国海洋渔业管理及海洋动物保护现状概述 |
6.2 我国参与海洋动物保护的国际管理机制的建议 |
6.2.1 更新理念,提升全民的海洋动物保护意识 |
6.2.2 完善法律体系,形成完备的海洋动物保护机制 |
6.2.3 构建成熟的合作机制,参与或主导共同管理 |
6.2.4 积极参与国际治理,增强话语权 |
6.3 本章小结 |
本章参考文献 |
第七章 结论与展望 |
7.1 主要研究成果 |
7.2 论文的创新点 |
7.3 研究展望 |
参考文献 |
致谢 |
(10)和平崛起进程中的中国国家安全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选题背景 |
二、选题意义 |
三、研究综述 |
四、相关概念的界定与研究的理论视角 |
五、研究方法 |
六、研究的基本思路 |
七、创新与不足 |
第一章 和平崛起与国家安全的理论分析 |
第一节 崛起与国家安全 |
一、马克思主义的生产力论与国家安全 |
二、国家“落后就要挨打”的生产力视角分析 |
三、中国经济的发展与国际地位的提升 |
第二节 和平崛起与国家安全保障 |
一、国家崛起需要安全保障 |
二、国家安全保障力 |
三、国家崛起与国家安全保障力 |
第三节 和平崛起与国家安全之间的关系 |
一、国家衰落或崛起与安全之间矛盾的两个案例 |
二、国家崛起与保持安全在矛盾中发展 |
三、和平崛起与国家安全之间的关系及影响 |
第二章 和平崛起进程中的国家安全问题 |
第一节 中国崛起面临的国际安全环境 |
一、世界变得越来越不安全 |
二、非传统安全问题越来越突出 |
三、中国崛起引发的安全困境 |
四、国家崛起进程中外部威胁的演变 |
第二节 中国周边安全环境复杂多变 |
一、传统安全问题依然威胁国家安全 |
二、历史问题给国家间安全造成威胁 |
三、陆地争端加剧国家之间的矛盾 |
四、东北亚现实军事威胁依然存在 |
第三节 国家内部安全形势不容乐观 |
一、意识形态安全受到威胁 |
二、发展不平衡不充分引发的社会问题 |
三、文化安全受到威胁 |
四、生态与环境安全受到威胁 |
五、网络与信息安全问题突出 |
第三章 崛起进程中安全问题引起的挑战及其根源 |
第一节 中国崛起打破了国际力量对比的平衡 |
一、全球化发展对国家安全的冲击 |
二、中国崛起改变了世界力量结构 |
三、国家实力的变化对国民心理造成的影响 |
第二节 崛起引发的内部主要矛盾 |
一、政治安全受到威胁 |
二、经济安全受到威胁 |
三、敏感问题影响社会稳定 |
四、环境污染威胁国民生存安全 |
五、内部威胁的发展与演变 |
第三节 内外威胁对国家之间安全影响 |
一、内外两种威胁之间的关系 |
二、两种威胁对国家崛起的影响 |
三、两种威胁对国家间关系的影响 |
第四节 崛起进程中内外挑战塑造了安全困境 |
一、崛起进程中各类挑战构成安全困境的根源 |
二、传统安全困境与非传统安全困境的叠加 |
三、崛起进程中安全困境的破除 |
第四章 国家崛起进程中安全实现的路径选择 |
第一节 集聚国家安全保障的强大物质力量 |
一、始终坚持以发展为中心不断增强国家综合实力 |
二、实现自主创新提升国家科技实力 |
三、加强军事变革提升维护国家安全的军事能力 |
四、加强信息化建设保障国家信息安全 |
第二节 培育维护国家安全的精神力量 |
一、全面实施国家安全教育工程 |
二、重塑民族精神在民族精神中注入国家安全的基因 |
三、弘扬爱国主义精神增强国家认同 |
四、建设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国家安全文化 |
第三节 落实“一带一路”倡议营造良好地区环境 |
一、“一带一路”倡议对于中国和平崛起的意义 |
二、“一带一路”沿线安全隐患及对区域安全影响 |
三、落实“一带一路”倡议营造良好周边和地区环境 |
第四节 国家安全保障的全球安全治理 |
一、积极参与国际安全治理保障国际安全 |
二、积极合作共建新型大国关系 |
三、国际安全治理几个关键领域的安全保障 |
四、增强人类命运共同体意识 |
结论 |
参考文献 |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发表论文及参加科研情况 |
后记 |
四、国际管理问题科学研究所委员会第25次会议(论文参考文献)
- [1]基于文化视角的中西文化遗产管理比较研究[D]. 高洁. 山东大学, 2021(11)
- [2]国家管辖范围以外区域海洋遗传资源获取与惠益分享制度研究[D]. 王传良. 山东大学, 2020(01)
- [3]战后初期日本领土政策研究(1945-1952)[D]. 刘雅楠. 战略支援部队信息工程大学, 2019(02)
- [4]改革开放40年中国海洋法治的发展[J]. 贾宇. 边界与海洋研究, 2019(04)
- [5]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法律制度研究[D]. 甘露茜. 重庆大学, 2019(01)
- [6]加拿大参与全球卫生治理研究[D]. 徐文姣. 上海外国语大学, 2019(07)
- [7]行政机构设置法定化基本理论研究[D]. 王晓强. 南京师范大学, 2019(03)
- [8]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主体确定及其实现[D]. 应建均. 西南政法大学, 2018(02)
- [9]海洋动物保护的国际管理机制研究 ——以国际渔业管理组织的实践为分析对象[D]. 邵化斌. 上海海洋大学, 2018(05)
- [10]和平崛起进程中的中国国家安全研究[D]. 杜刚. 苏州大学, 2018(02)
标签: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论文; 中国资源论文; 治理理论论文; 法律主体论文; 制度理论论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