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加强创建金融安全区法律支撑体系的建设(论文文献综述)
崔楠[1](2021)在《保险公司社会责任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中国保险业正处于快速蓬勃发展的阶段。保险业在国民经济中具有重要地位,对维持社会稳定和推动社会发展具有重要作用。保险业和保险公司应当、也必须承担社会责任。本论文就保险公司的社会责任承担问题展开全面研究。论文首先就企业社会责任的历史演进和法理逻辑展开研究,指出现代社会的企业,不仅是商业活动的参与者,也是社会管理的一份子。因此,企业承担社会责任,有其合理性和必然性。企业在商业活动和社会参与中所扮演的角色和发挥的作用的多样性,决定了企业承担社会责任的方式和履行事项的多样性。论文在为企业的社会责任寻找法律依据的同时,也基于卡罗尔的社会责任金字塔模型,同时结合主要的企业社会责任报告编制准则,对企业的社会责任承担范畴和承担层级进行了讨论。保险行业和保险公司承担社会责任,还有区别于一般商业企业的特殊依据。论文使用信息经济学、公共经济学和金融经济学的理论,从经济学视角进行论证。论文也使用政府失灵理论、新公共管理理论、协同治理理论,从政治学和管理学视角进行论证。在法理依据上,论文结合《公司法》、《保险法》,以及保险公司的主要保险业务的特性,来强调保险行业承担社会责任的法理依据。论文尤其论证了保险公司在开展其商业保险业务之外,在社会保险领域也应主动有所为。在商业保险领域,论文根据保险公司业务的主要险种,分别讨论了财产损失险赔付与公司承担社会责任,责任保险中蕴含着的保险公司的社会责任,以及信用保证保险与保险公司的社会责任。对于新兴的惠民医保业务,论文通过案例分析的方式,例证了保险行业的社会责任承担。论文就保险业公益性功能、地位及经营方式之学说展开研究。论文从经济补偿、社会稳定、金融安全、伦理责任、强制保险和特殊政企关系几个方面,论证了保险业的公益性,以及保险业在经营中如何贯彻其公益性。论文尤其指出,中国保险业是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环境下发展壮大,国资在保险业的发展中具有重要且不可替代的作用,因此保险业和保险公司的社会责任承担,也是国有经济发展的必然要求。保险业务的多元化,以及保险业发展业态的多样性,决定了保险公司在承担社会责任事项及履行社会责任义务上的丰富性。论文从经济责任、法律责任、伦理责任和慈善责任四个层级,讨论了保险公司社会责任事项的表现形态和层级。中国保险业的发展经历几十年风雨历程,在市场环境、市场结构、市场规模等方法均经历了巨大变革。论文介绍了保险公司社会责任的中国实践状况、问题及成因分析。论文从立法、司法、执法三个方面讨论了保险公司的社会责任承担现状,并且就国内典型保险公司的社会责任承担情况进行了对比分析。论文的研究指出,保险公司社会责任险种缺位、产品开发中蕴含的过分逐利及过度风险问题、保险公司社会责任监管不力、保险公司对抗金融风险问题、保险公司的伦理责任承担不足、保险公司贯彻诚信原则中的问题等是目前中国保险公司在社会责任承担方面存在的主要问题和不足,而成因则主要来自四个方面,包括中国保险公司承担社会责任问题职能定位不清晰、保险公司过分强调经济责任、保险公司法律责任履行受制于发展目标,以及伦理责任与慈善责任具有随机性与被动性。论文最后提出了完善我国保险公司社会责任的若干建议。论文从顶层设计与保险公司社会责任承担的制度体系建议、法制建设与保险公司的社会责任承担、社会监督和保险公司社会责任承担的公开透明化,以及发挥保险公司承担社会责任的主观能动性四个方面提出政策建议并展开论述。论文围绕“保险公司社会责任的承担与经营利益的矛盾统一”这一核心问题所展开的研究,对于改进与改善我国目前保险公司社会责任相关立法中的不足与完善,具有一定的建设性意义。同时,论文就保险公司社会责任的承担与其作为企业的经营利益中诸多规则的内在逻辑关系的阐述,或也有助于对保险公司社会责任的理解并开放出一些值得思考的问题。
陈锋[2](2021)在《“稳金融”背景下区域性金融风险的防控研究 ——以杭州市政府民间融资风险防控工作为例》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
张凯[3](2021)在《我国中小银行流动性风险监管法律制度研究》文中指出流动性风险是商业银行面临的最重要、最致命、最隐蔽的风险之一。在商业银行的经营过程中,借短贷长的期限错配特征使得商业银行天然存在着发生流动性风险的可能性。随着我国宏观经济下行压力加大和整个金融市场的阵痛性改革的深化,中小银行的流动性风险隐患不断累积。特别是2019年以来,中小银行的流动性风险事件频发。包商银行被接管和破产、锦州银行战略重组以及营口沿海银行和河南伊川农村商业银行集中挤提事件等,充分暴露出我国中小银行在流动性风险管理中存在的突出问题。这些风险事件爆发后,银行业流动性出现较大波动,同业拆借成本飙升。因此,在以上复杂的国际和国内金融市场环境中,运用法律手段规制和监管中小银行流动性风险势在必行,同时还应该建立适用我国国情的流动性风险识别、监测、预警和控制法律体系和框架,这对于金融法律体系的完善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中小银行的流动性风险是指中小银行无法以合理成本及时获得充足资金,用于偿付到期债务、履行其他支付义务和满足正常业务开展的其他资金需求的风险。从国内外案例来看,一旦中小银行无法偿还一定规模的到期债务,便会发生流动性风险,这也是中小银行陷入困境的直接诱因,而对于中小银行来说,真正致命的是严重的流动性断裂。其诱发因素很多,可能是单纯的流动性风险本身也可能是信用风险、操作风险的传染机制导致。就我国中小银行的流动性风险本身而言,目前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一是同业业务压缩和资产回表加剧中小银行流动性风险。二是资管新规及系列文件放大了中小银行期限错配风险。三是金融创新和利率市场化举措加剧中小银行存款流失风险。在流动性风险监管和控制过程中,出现了“市场失灵”和“政府失灵”的双重困境,因此,运用法律手段规制和监管并防范化解中小银行面临的流动性风险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和可操作性。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以下简称巴塞尔委员会)《关于统一国际银行资本计算和资本标准的协议》(以下简称《巴塞尔协议Ⅰ》)和《新巴塞尔资本协议》(以下简称《巴塞尔协议Ⅱ》)以及《巴塞尔协议Ⅲ:后危机改革最终方案》(以下简称《巴塞尔协议Ⅲ》)都对商业银行的流动性风险给予高度关注,特别是《巴塞尔协议Ⅲ》,为加强银行流动性风险管理、控制流动性风险,除银行资本监管的三支柱外,还特别增加了流动性覆盖率(Liquidity Coverage Ratio,LCR)和净稳定资金比率(Net Stable Funding Ratio,NSFR)两个新的流动性风险监管重要指标。同时巴塞尔委员会还提出了其他辅助监测工具,包括合同期限错配、融资集中度、可用的无变现障碍资产以及与市场有关的监测工具等。在中小银行流动性风险的监管法律体系中,《商业银行法》《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以及《商业银行流动性风险管理办法》等都做出了规定,但是随着近几年金融业形势的变化,现有的法律制度还存在着以下几个方面的缺陷:一是监管理念滞后,二是监管法律位阶较低,三是监管方式过于僵化,四是监管体系不完善等。究其原因既有中小银行本身的原因也有宏观经济因素的原因,还有监管机构以及监管指标、监管方式和监管体系设计等方面的因素。中小银行吸收存款能力较弱,严重依赖同业融资,流动性管控压力较大。而有些中小银行的股东无视国家规定,关联交易甚至违规挪用中小银行的资金。同时,银行业正面临着前所未有的变革,互联网金融和金融科技的迅速发展和扩张,打破原有银行在金融市场中的垄断地位,金融科技的创新和普及令银行服务渠道、手段和服务内容发生巨大改变,全新的市场竞争态势让原有银行金融机构必须面对来自银行同业和新的非银行市场参与者的竞争。这些因素都使中小银行的流动性风险监管问题越来越复杂,越来越重要。基于全国多家中小银行流动性指标和数据的比较分析基础上,提出了我国应该学习借鉴巴塞尔委员会及其他国家相关文件,结合我国自身实际设置适配性分层流动性风险监管指标。在构建流动性风险法律监管体系过程中,需要多方面的配合。在宏观层面上,需要采取稳定的货币政策来解决根本原因过多的“加杠杆”造成的资金短缺和高利率。在微观层面上,银行应坚持回归原点,服务实体,专注于主营业务,并做好基于信贷的信贷业务,避免过度创新而导致不稳定。在中小银行流动性风险法律监管的理念方面应该贯彻适配性监管理念,即根据银行的风险特征和系统重要性来确定相适应的监管规则和监管行为。我国流动性监管法律制度的从无到有,是一个法律制度不断完善与创新的过程,更是维护金融安全、守住不发生系统性风险底线的坚持与努力。我国现行流动性监管制度体系主要以较低层次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为载体,存在政策依据过多、法律依据不足、不能适应当前金融市场深度融合等问题。为此,从进一步改革现行监管体制、使其更好适应我国金融市场深度融合、综合经营改革需求的角度,制定、修订相关金融法律,规定具有适配性的流动性监管统一规则与指标。
马慧[4](2021)在《数字货币法律风险防控研究》文中研究说明随着区块链、云计算、大数据等技术的不断创新发展,传统的货币领域也出现了新的变化,数字货币以其去中心化、匿名性、交易不受限制等优势,简化了传统资金结算的步骤,丰富了货币支付的方式,也便利了人们的日常生活。数字货币从产生以来,出现的数字货币交易事件不仅损害了数字货币消费者的合法财产权益,还对金融经济发展造成了冲击,给数字货币发展带来了各种风险,挑战了中央银行职权,增加了数字货币风险防控的难度。鉴于此,有必要对数字货币各类法律风险成因、危害以及法律风险防控措施进行合理研究,为数字货币在中国市场的发展创造一个良好和谐的环境。本文的研究思路主要以数字货币法律风险规避作为出发点,首先明确数字货币法律风险防控的基本原理,然后分析数字货币目前存在的法律风险,最后针对其他国家关于数字货币法律风险防控措施,并根据我国数字货币法律风险的防控现状,提出较为完善的数字货币法律风险防控举措。本文共分为五章,第一章详细的分析了数字货币法律风险防控的研究目的和意义,总结国内外研究现状,介绍了本文的主要研究方法、研究的重难点、本文的论文结构以及研究的创新点。本文第二章对数字货币法律风险防控的基本原理进行了概述,首先介绍了数字货币的相关概念,包括其特点、分类以及其与实体货币和虚拟货币的区别;其次对数字货币风险进行归纳,分析数字货币法律风险及其特点;然后阐述数字货币法律风险防控的理论基础,包括金融安全理论、风险管理理论、金融监管理论;最后概述了数字货币法律风险防控的价值,一是维护数字货币金融体系稳定、二是促进经济社会稳定发展。本文第三章剖析了数字货币各类法律风险类型,详细地解释了各类法律风险形成的原因和法律风险带来的危害。本文第四章主要是对国际上现有的数字货币法律风险防控措施的学习和总结,首先是针对上一章具体的法律风险形态,有针对性的研究部分国家(如欧盟、美国、日本、韩国、澳大利亚等)对数字货币法律风险的监管措施。然后从数字货币法律性质、数字货币市场准入角度、数字货币税收征收制度这三个角度总结各国数字货币法律风险防控的经验,虽然各国防控的侧重点不同,但都对我国风险防控措施有所启发。本文第五章是根据我国国情对我国数字货币法律风险防控对策提出了完善建议,本章首先梳理了我国数字货币发行过程中风险防控的主要做法以及存在的问题,从我国风险防控现状出发,结合第三章的具体风险样态,通过提高数字货币交易平台的准入机制和退出机制,完善数字货币风险防控的相关监管立法,明确中央银行发行货币权,完善中央银行数字货币金融制度,打击数字货币引发的刑事犯罪,构建央行法定数字货币的法律风险监管体系;并在数字货币法律风险监管中引入“分段监管”和国际协调监管,从立法和防控监管两个角度出发,解决数字货币法律风险问题。
庄洧[5](2020)在《广东省银行业政府监管问题及对策研究》文中研究说明金融业对于国家的发展十分重要,保障金融业的安全是国家安全的重要因素之一。银行业是国民经济金融的重要组成行业,自我国改革开放以来,银行业的发展与监管工作一直处在探索实践的阶段。政府监管作为银行业监管主体,是当今世界许多国家尤其是发达国家普遍采取的一项重要的维护社会稳定及银行业健康发展的政策。我国也概不例外,2003年,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应运而生,在长达15年的银行业监管实践当中,我国银行业总体上得到了快而健康的发展。各级政府高度重视金融风险的防控,深化金融监管体制改革,解决现行政府监管体制下存在的银行业监管问题,提升政府监管工作质效,促进银行业健康可持续发展。广东银行业政府监管中存在的问题相较全国的监管体制既有其共通性又存在地域方面的特殊差别。在共通性上,广东银行业的政府监管一样经历了从国家计划性监管到市场化监管的变革,在进一步改革和经济开放的大环境下,同样也出现了监管理念不适应当前形势、缺乏科学完整的监督管理体系、受政府影响大缺乏独立性、监管部门之间统筹协调机制不健全、信息披露滞后等问题;在特殊性上,广东地处粤港澳大湾区的重要位置,金融监管体制与毗邻的港、澳地区存在明显差别,如何在粤港澳大湾区强金融的政策要求下提高银行业监管的质效,对广东而言是一个巨大的课题。本文通过对国内外有关银行业政府监管的理论研究,对广东银行业发展的情况以及本地政府对银行业监管的现状进行综合分析,深入剖析当前广东银行业政府监管中存在的问题,充分借鉴国内外的银行业监管经验,结合当前经济发展和宏观经济环境发展方向,探究适应广东银行业政府监管存在问题的解决对策和建议,力争为完善广东银行业政府监管提供科学有效的参考。
邵辉,沈伟[6](2020)在《“你打你的,我打我的”:非对称性金融制裁反制理论及中美金融脱钩应对》文中指出金融制裁反制措施包括两种类型:一种是基于金融制裁系统内部的反制措施,属于对称性的被动反制;另一种是超越金融制裁的系统外部反制措施,属于非对称性的主动反制。由于金融制裁具有不对称性,被动反制往往事倍功半,仅能起到部分宣示或威慑功能,实际实施效果不及于制裁措施本身。面对实力完全不对等的金融霸权国,处于弱势方的被制裁国并非毫无出路,破局的关键在于构建非对称性反制体系。通过非对称性反制化被动为主动,利用金融制度和金融科技创新等具有非对称性的创新实践,跳出金融制裁系统自我封闭运作的自循环逻辑,树立"主体间性"对话的金融主体意识和金融竞争式合作而非合作式对抗的反制目标,通过制度型反制措施创新完善金融开放的基础性制度,通过物理型反制措施创新助推人民币国际化,通过话语型反制措施创新构建全球金融治理中的制度性话语权,倒逼金融制裁的"长臂"向内收缩,在一定程度上化解金融制裁与金融脱钩的现实威胁。
张磊[7](2020)在《总体国家安全观视域下网络恐怖主义犯罪防控研究》文中提出习近平总书记在首届互联网大会上指出,“没有网络安全,就没有国家安全”。随着新的互联网时代的到来,人类和国家安全的最大威胁者——恐怖主义,已从传统的网下威胁演变和发展成为传统与现代相结合的新型恐怖主义——网络恐怖主义。近年来,国内外网络恐怖主义活动和网络恐怖主义犯罪不断增多,不仅威胁着各主权国家的国内安全,更对国际社会安全造成极大破坏。网络恐怖主义犯罪对我国国家安全也提出了新挑战。在总体国家安全观背景之下,网络恐怖主义威胁呈现出诸多新特点,网络恐怖主义犯罪从对象型向空间型转变,从单向型向交叉型转变,而且其专业化、智能化、分散化、隐蔽性特征更强。传统的预防和打击恐怖主义犯罪的手段,在网络恐怖主义犯罪面前显得捉襟见肘,无法起到有效的防控作用。在此种背景下,网络恐怖主义犯罪的防控应强调体系性与开放性的治理理念,也应从单一的治理思维向综合预防性战略转变。网络恐怖主义考验着国内法治、预警机制、融资制度、国际合作战略等的体系化建设。在总体国家安全观视角下,结合总体国家安全观的新内涵和新战略,实现网络恐怖主义犯罪的有效防控已成为新的时代课题。当前我国与国际社会在应对网络恐怖主义犯罪方面还有很大的提升空间。从国内来看,我国在防控网络恐怖主义问题上尚未发挥总体国家安全观的积极指导功能。国家安全内涵丰富,包括国家内外部安全,也包括国土和国民安全,传统安全与非传统安全,发展问题与安全问题,自身安全与共同安全。习近平总书记在主持召开的中央国家安全委员会第一次会议中对国家安全进行了新诠释,提出了11种国家安全:政治安全、国土安全、军事安全、经济安全、文化安全、社会安全、科技安全、信息安全、生态安全、资源安全、核安全。从特征上看,总体国家安全观具有丰富性和多元性、多层次性、立体性、辩证性和动态性,这些特征使得总体国家安全观可以为网络恐怖主义犯罪的防控提供更加丰富的视角。目前,国内关于网络恐怖主义犯罪的预防性立法缺失,这种缺失不仅表现在制度层面,也表现在实践层面;此外,还缺乏综合性的防控措施,包括金融、预警机制等的不健全,需要在新的安全理念下树立更综合性的防控理念,建立新的防控策略。从国际来看,总体国家安全观之下的网络恐怖主义犯罪防控不能局限于一国之内,网络恐怖主义犯罪防控需要世界各国的互助合作。但当前,世界各国在应对网络恐怖主义时往往采用“双重标准”,法律合作、技术合作与情报合作基础不牢,亟待构建网络反恐的国际化体系。在此种情势下,如何发挥总体国家安全观对网络恐怖主义犯罪防控指导功能?如何将总体国家安全观的理念融合于具体的有可实施性和可操作性的网络恐怖主义犯罪防控的制度性举措之中?为了解决这些问题,文章对总体国家安全观之下的网络恐怖主义犯罪防控机制的健全进行诠释。导论部分就总体国家安全观视域下网络恐怖主义犯罪防控的研究背景、研究意义、研究现状、研究方法及研究框架等作简要分析。第一章总体国家安全观的提出及其对中国反恐的导向意义,采用文献研究法,阐述了总体国家安全观的生成背景、基本内涵、目标追求和现实应用状况。文章认为,总体国家安全观的丰富内涵与特性对网络反恐提出了新的要求,在新的国家安全观背景下,首先要明确总体国家安全观的实现方式,进而深刻挖掘总体国家安全观对我国新的反恐战略的指导意义。第二章网络恐怖主义犯罪的背景分析,梳理和阐述了网络恐怖主义的内涵,明确网络恐怖主义犯罪的演变历程、现实状况与发展态势。文章分析了网络恐怖主义内涵及其阶段特征,指出网络恐怖主义犯罪具有主体复杂、对象广泛、成本低廉、组织隐蔽的特点;总结了当下国内外网络恐怖主义犯罪的新趋势,网络恐怖主义犯罪主要是利用网络融资、传播思想、发展成员、联络和利用网络开展恐怖袭击等。网络恐怖主义犯罪的特点和新趋势对总体国家安全产生了严峻挑战。因此,我们应在总体国家安全观的指导下对网络恐怖主义犯罪防控策略和路径进行优化。第三章网络恐怖主义犯罪防控的中国困境。从当前我国的现实情况来看,我国在立法融资机制、预警机制以及国际合作机制方面都有一些探索,但是仍然存在很多不足,这些不足使得网络恐怖主义犯罪的防控存在薄弱环节,导致网络恐怖主义犯罪防控的效果大打折扣,因此需要对当前我国网络恐怖主义犯罪防控存在的困境进行分析,进而为提出有针对性的完善对策建议奠定基础。本部分着重网络恐怖主义防控的预防性立法体系、预警机制、融资防控机制、国际合作等方面的问题深入剖析,检视我国在网络恐怖主义犯罪的防控战略、防控体系、防控对策方面存在的诸多不足。第四章总体国家安全观视域下网络恐怖主义犯罪防控的价值选择,明确了总体国家安全观视域下网络恐怖主义犯罪防控的价值立场和政策定位。在价值立场方面,应全面优化网络反恐的价值理念,促进总体国家安全观对网络反恐的价值引导,形成四位一体的网络反恐观,即建立以治理为中心的反恐观,健全以法治为基础的反恐观,塑造以教育为核心的反恐观,完善以预防为重心的反恐观。在网络恐怖主义犯罪防控的政策定位上,首先,应坚持科学的整体策略,以社会发展为首要目标,兼顾非传统安全手段防控网络恐怖主义威胁,运用法律、金融等多种手段来防控网络恐怖主义犯罪;其次,应严格掌握网络恐怖主义犯罪的刑事政策,明确网络恐怖主义犯罪刑事政策的基本立场、整体定位和基本模式,使刑事政策与总体国家安全观的价值引导相契合,夯实网络恐怖主义犯罪防控路径的价值基础。第五章总体国家安全观视域下网络恐怖主义犯罪的防控路径。在总体国家安全观之下,网络恐怖主义犯罪的防控路径应强调整体与互动的治理理念,构建多层次的防控路径。一是法治化反恐。进一步健全网络恐怖主义犯罪防控的法律体系,不仅需要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等专门法律,还需要发挥部门法的规制作用,健全反恐预警立法和反恐融资立法。二是预防性反恐。宏观上,鉴于我国目前预防性反恐立法检视中发现的不足,应构建预防性反恐立法体系,强化预防性刑事立法,统筹法律之间在预防犯罪上的衔接机制。微观上,要完善法律机构体制、规范罪刑设置、调整财产刑处理、优化认定机制等,进而构建符合我国国情的预防性反恐刑事立法机制,既保证法律的预防性,还需要防止法律过度扩张,最终达到预防与惩罚犯罪、保障人权目的的实现。三是技战术反恐。构建网络恐怖主义犯罪防控的预警机制,创建高效的恐怖主义情报搜集和交流模式,确保预警机制精准有效。首先,健全网络反恐预警防控组织结构,通过立法明确各预警机构的职责内容;在实际预警中,通过提高预警意识等来发挥作用。其次,强化网络恐怖主义犯罪的情报分析能力,建议要明确反恐预警情报内容,发挥人力情报分析核心作用,及时掌握存储于网络服务器上的数据、信息,同时在建立信息数据库基础上,发挥网民在情报搜集方面的积极作用,扩大情报覆盖范围和精准性。最后,还要确保预警机制的物质保障、技术保障,利用综合保障机制来实现预警机制职能发挥。四是金融性反恐。进一步完善网络反恐融资监管机制,通过完善立法和机制,为打击网络恐怖主义融资提供法律制度保障;另外,还要加强融资防控部门建设,加强融资监管和司法合作。五是全球性反恐。加强网络反恐国际交流与合作。在调整国家工作战略的前提下,建立“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反恐中心,深化网络恐怖主义犯罪防控国际合作。综上,通过法律体系、预警机制、融资制度、国际合作机制等的完善,在总体国家安全观域下有效防控网络恐怖主义犯罪,切实维护我国的国家安全。
陶佳[8](2020)在《我国农村扶贫小额信贷风险法律规制研究》文中提出党的十九大明确地把精准脱贫作为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必须打好的三大攻坚战之一。为了确保贫困人口顺利脱贫,各地陆续出台农村扶贫小额信贷政策。农村扶贫小额信贷是专门面向农村中低收入阶层的贫困户提供特定金融服务的信贷业务产品。强力推行农村扶贫小额信贷,一方面可以调整改善农村贫困户发展能力不足的问题,另一方面可以有效提升农村贫困户的发展意愿,唤醒贫困户自力更生的发展意愿。这一点有助于在根源上消除贫困的产生。但也恰恰是因为农村扶贫小额信贷与小额信贷存在差异,在农村扶贫小额信贷的发展过程中出现了一些问题,导致农村扶贫小额信贷的风险居高不下。本文通过对当前国内农村扶贫小额信贷的发展历程及现状进行调研,同时也对相应的风险管理制度体系、法制现状及其缺陷进行了细致分析。本次研究认真探讨了完善我国农村扶贫小额信贷风险法律制度的必要性,并根据外国农村扶贫小额信贷风险法律制度经验,深入探讨我国农村扶贫小额信贷风险法律制度的建设,从而有效地为农村扶贫小额信贷风险法律制度的优化与完善,给予一定的参考意见。不仅如此,相信通过本篇论文的研究还能够进一步加强农村地区扶贫小额贷款风险法律制度的建设,扶贫战略的实施与农村金融创新的有效促进,同时,对增强贫困地区脱贫能力,加快贫困人口脱贫步伐,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推进城乡一体化发展,具有重要意义。本篇论文通过五个部分来展开研究:第一部分是绪论部分,主要阐述了本文的选题背景、研究意义、研究方法、研究创新与不足之处;第二部分是农村扶贫小额信贷风险法律规制的概述;第三部分从我国农村扶贫小额信贷风险法律规制的发展历程推广到现状分析,最后提出问题;第四部分为国外农村扶贫小额信贷法律规制的经验与启示,通过节选美国、印度尼西亚、玻利维亚的法律规制经验延伸提炼出对我国农村扶贫小额信贷风险法律规制完善的启示;第五部分为我国农村扶贫小额信贷风险法律规制的完善对策,明确了完善法律规制的核心问题,从而提出了农村扶贫小额信贷风险法律规制完善的具体对策。
许峻桦[9](2020)在《我国银行业涉农信贷制度研究》文中指出农村金融作为现代农村经济资源配置的核心,是助推农村经济发展和促进农民增收的关键要素。而涉农信贷作为当下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推进金融扶贫工作的关键举措,是农村金融发展的重要内容。近年来,我国针对“三农”发展的金融信贷支持力度不断加大,涉农信贷的规模、增量以及服务的广度与深度都明显得以拓展。但是,现实的农村金融需求仍然存有较大缺口,实体农业依然面临贷款难、贷款贵的现实困境,很难获得信贷支持。我国农业信贷中风险管控能力弱、信贷供给与多样化金融服务相结合的创新乏力、农村金融生态环境亟待完善以及信贷抵押资产处置变现困难等现实问题仍旧十分严峻,究其缘由,其症结主要为现行的银行业涉农信贷制度未能充分发挥绩效功能,难以适应现代农业和农村经济的发展。合理的制度安排和配套机制建设对于提高农村金融资源配置效率,降低金融风险,推动农村经济发展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银行业涉农信贷制度是我国农村金融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伴随着农业和农村经济的发展,我国的银行业涉农信贷制度几经变迁,已形成合作性金融、政策性金融与商业性金融分工协作、共同发展且金融组织、信贷管理、金融监管、金融法治及信贷配套保障等机制日趋完善的格局。存在这样的制度安排有其现实的客观合理性,对促进我国“三农”发展具有一定的积极作用。然而,通过考察发现现行制度对在促进银行业涉农信贷发展的金融实践中遭遇障碍,与当下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的时代要求还不相适应。本文通过对我国银行业涉农信贷主体的行为博弈、制度绩效及影响因素进行分析,发现当前我国银行业涉农信贷的总体效率不高、增长缓慢且各省份间存在不平衡,涉农信贷供给乏力,并认为其各方参与者的决策对涉农信贷制度效率有较大影响。因此,科学评价我国当前银行业的涉农信贷制度在助推农村经济发展和农民增收的效用、判定政策预期是否得以实现、准确把脉信贷制度中亟待解决的问题及其深层次原因,以为银行业涉农信贷制度的优化改进提供理论依据和决策参考,这也是破解当下金融扶贫课题的应有之义。本文立足经济法基本原则及对形式理性与实质理性有机统一的思考,基于制度与法律经济学的理论分析框架,通过史料佐证与数量模型测度等分析方法,对我国银行业涉农信贷制度建设的现状及制度低效的成因进行了深入探析,进而提出促进我国银行业涉农信贷发展的制度体系的构建策略,这对丰富我国农村金融发展理论,健全我国银行业涉农信贷制度机制,切实推进乡村振兴战略,具有较高的理论与现实价值。本文研究的主要内容如下:绪论。本章开篇从论文的背景意义及拟研究的基本问题切入,通过归纳整理国内外研究综述,确立研究的基本问题,明确本文的研究目标、路径及方法,进而勾勒出全文的内容架构,指出其力图实现的创新和未来需进一步研究的方向。第一章,我国银行业涉农信贷制度的理论基础。通过对银行业涉农信贷、银行业涉农信贷制度、银行业涉农信贷制度效率等基本概念进行廓清,进一步在学理上清晰地阐释了银行业涉农信贷制度与农村经济发展的内在作用机理。并在此基础上,阐述了我国银行业涉农信贷制度供给的现实条件与本文研究所涉及的发展经济学、农村金融学、法律与制度经济学、经济法学等领域相关的资本形成、金融发展、制度变迁及国家适度干预等相关理论,为本文研究提供理论支撑。第二章,我国银行业涉农信贷制度的历史变迁。本章从历史发展的视角,依据前章阐释的涉农信贷制度与农村经济发展的内在机理,以时间维度为脉络,探讨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银行业涉农信贷在我国金融体制改革背景下的制度变迁,深刻剖析制度变革的时代特征。第三章,我国银行业涉农信贷制度的现实考评。本章通过查阅大量全国各省市农村金融的统计文献和数据资料,采用问卷调查、实地走访及座谈询问等方法,分别从国家和地方层面对我国银行业涉农信贷制度及其实效进行全面深入考察。通过考察发现,我国发展银行业涉农信贷的制度绩效不甚明显,“金融抑制”仍然为制约现代农业发展的“瓶颈”。并认为当前涉农信贷政策和相关制度在金融供给、信贷管理、监管考核、金融法制及配套保障等方面存在不足,以致农村经济发展面临信贷制度机制改革滞后的制约,银行业金融机构涉农信贷制度供给难以适应和满足农村经济发展需要。第四章,我国银行业涉农信贷制度的经济学分析。通过博弈论视角,对监管部门、涉农银行业机构、涉农信贷借款人(农业企业及农户)等主体间的决策行为进行分析,揭示涉农信贷融资背后的内在履约机制;运用数据包络分析(DEA)方法,对农村银行业涉农信贷制度机制运行的投入与产出因子进行分析,全面客观评析涉农信贷制度运行绩效;运用Tobit方法,对银行业涉农信贷制度的影响因素进行分析,揭示影响涉农信贷制度效果的关键因素。在直面制度低效问题基础上深入剖析,认为农业天然的弱质性与银行持续经营的“三性”冲突,涉农银行信贷管理脱离农村经济发展实际,金融监管定位偏离支农目标,“法制先行”理念缺失致使涉农信贷法制建设滞后,以及多重关系叠加博弈致使涉农信贷制度执行异化,影响涉农信贷制度效率。第五章,国际经验借鉴。本章分别就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中具有涉农信贷制度实践的成功经验的代表进行考察,系统梳理了关于涉农信贷制度建设的典型国家的经验做法及其特点,探索其实现机制与成长模式,以期为改革完善我国银行业促进涉农信贷的制度构建提供经验借鉴。第六章,我国银行业涉农信贷制度体系机制的构建。本文在我国农村金融信贷实践及国际经验借鉴的基础上,综合分析我国农村地区银行业涉农信贷制度运行机理,探索制度优化的框架构建路径。整体而言,构建涉农信贷制度,应当坚持“公平与效率并重、规制与激励并举”的总体思路,以规范涉农信贷市场、助力三农发展、促进城乡实质公平、保障国家粮食安全为基本目标,以经济效率、适度干预、实质公平及可持续发展等为规制原则,并充分考虑农村经济特点,高度重视涉农信贷制度与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的协调关系,以提出构建一个多层次、广覆盖、可持续的银行业涉农信贷制度体系的基本策略建议。本文的创新性研究主要在于从制度层面揭示了我国涉农信贷供给低效的根本原因在于现行银行业涉农信贷制度由于自身存在不足而难以适应我国农村经济发展的现实需求;在探索构建农村银行业涉农信贷制度框架中,不仅关注金融抑制问题的描述性研究,更侧重借助交叉学科丰富的理论资源,凭依法经济学的理论视角,从经济学的效率与法学的公平正义两个维度,评判分析农村银行业涉农信贷的制度供给效果,剖析影响因素,并在实证分析的基础上构建了银行涉农信贷制度运行效率的评价体系;既注重法学的规范性研究方法,又注重经济学的实证量化分析,避免单纯地对制度、办法及法律规制进行主观价值判断。此外,试图通过新制度经济学中博弈论方法运用,探究涉农信贷主体间交易行为动机,实现研究方法的多元化和融合化。
钱芳[10](2020)在《金融服务贸易的区域规则研究 ——以欧盟和北美为例》文中研究表明数字贸易、金融科技的迅速发展对金融服务贸易规则的迭代发展提出了新的需求。目前,金融服务贸易规则存在多边规则发展滞缓,区域规则发展不均衡,各国金融监管体制差异大、协调难以及现有规则难以应对诸多新问题的困境。欧盟和北美是世界上最大的金融服务市场,欧盟和北美区域的金融服务贸易规则各自为阵,差异较大。前者是单一市场立法特征下的规则模式,而后者是自由贸易区模式下对服务贸易总协定相关规则影响较深的规则模式。这两种模式在近几十年中一直发挥着对多边金融服务贸易规则形成和发展的引领作用。近几年,通过不断发展成熟,欧盟和北美区域规则对金融服务贸易规则的重塑发挥着重要的牵引力。除欧盟和北美外,南方共同市场和东盟等其他地区也试图在金融服务贸易的区域规则领域形成区域经验。然而,从目前来看,这些区域尚未形成金融服务贸易规则体系,与欧盟和北美地区发展相比发展较为缓慢且尚未成熟,故本文主要聚焦于欧盟和北美作为两大最具代表性的金融服务贸易的区域规则。本文将研究目标定位为金融服务贸易的区域规则,试图从一个全新的视角分析经济联盟和自由贸易区不同类型的区域规则在金融服务贸易规则中的价值,尤其是对于多边金融服务贸易规则的裨益。同时,聚焦于欧盟和北美金融服务贸易规则及其发展趋势对中国对外自由贸易协定金融服务贸易条款及清单的谈判、对内地与港澳的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金融服务贸易规则的升级以及国内自由贸易试验区金融服务贸易规则对标的借鉴价值。本文对金融服务贸易规则的相关定义作了界定,同时梳理了其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并在此基础上明确界定了本文的研究范围。金融服务是各类贸易和投资必不可少的经济活动,其独特的基础设施特性以及金融行业在国民经济中的战略地位决定了金融服务的特殊作用和重要价值。随着国际投资和国际贸易的深入发展,金融服务贸易呈现自由化的发展趋势。金融服务贸易壁垒以各国国内法为主。内容各异的金融服务贸易壁垒滋生了金融服务贸易规则的碎片化。无规制的金融服务贸易自由化对金融安全造成了挑战,也为国际金融监管与合作创造了需求,催化了国际金融服务贸易规则的产生。国际金融服务贸易规则包含双边、区域、诸边、多边规则。多边金融服务贸易规则面临困境,难以及时满足不断发展的数字贸易和金融科技对金融服务贸易规则的需求。基于以上现状,本文将研究范围界定为金融服务贸易的区域规则。金融服务贸易规则出现了多边规则发展滞缓的现状,且多边规则对于涉及国家经济主权以及金融安全的金融服务贸易壁垒常常束手无策。实现金融服务贸易规则的良法善治,需要通过规则的及时和有效供给解决金融服务贸易出现的新问题和新趋势。进而梳理提出了金融服务贸易规则存在的主要问题,包括多边金融服务贸易规则发展滞缓下的进路、两大引领模式欧盟与北美区域金融服务贸易规则之间的冲突和发展,以及金融服务贸易规则的未来趋势究竟朝着什么方向发展。厘清这些问题对于中国金融服务贸易规则和法治建设具有指引作用。从区域规则对多边规则供给的一般性论证出发,论述区域规则的合法性和必要性以及区域规则的需求与供给,然后从理论的角度、历史的角度以及规则冲突与协调的现实视角三个层面分析了区域金融服务贸易规则的供给侧效应,以及与其他规则之间的关系。金融服务贸易的各类区域规则载体在世界贸易组织框架内被定义为区域经济一体化、优惠贸易协定以及区域贸易协定三种概念。对区域规则在世界贸易组织框架下的合法性和必要性的研究,首先需要厘清优惠贸易协定、区域贸易协定与经济一体化之间的关系。本文使用区域经济一体化的概念论述区域金融服务贸易规则的存在基础、载体形式、多边框架下的合法性及区域法律制度供给侧效应等问题。《服务贸易总协定》要求经济一体化协议涵盖众多的服务部门。限制经济一体化协定进行歧视性的行业安排。不得提高与外部成员间的综合贸易壁垒,不得牺牲外部成员的准入程度和机会。区域贸易协定委员会审查经济一体化协定是否符合多边服务贸易体制。世界贸易组织对于区域经济一体化机制的合法性和必要性在多边框架内做了清晰的规定并安排了审核机制。萨伊定律的核心思想是以结构的视角论述供给创造需求。国际法的发展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萨伊定律。国际社会对于国际法的需求催生了国际法,国际法的自身发展又创造了国际社会对国际法的制度需求。区域经济一体化所形成的区域集团化实际上反映的是国际贸易规则对适应新发展的多边机制重塑的一种迫切需求,也是国际贸易规则在多边供给不足下的一种现实选择。区域规则拥有在世界贸易组织框架下合法存在的空间,同时兼具其自身的灵活性。符合世界贸易组织纪律的区域经济一体化规则对多边规则具有弥补、引领和推进的作用。两大区域经济一体化机制,即欧盟和北美自由贸易区,是全球最大的金融市场。两大区域的金融服务贸易规则更是代表了全球最具影响力的区域规则模式。欧盟金融服务贸易规则和北美区域金融服务贸易规则曾对《服务贸易总协定》金融服务贸易规则产生过重要的影响,尤其是北美区域金融服务贸易规则更是直接影响了《服务贸易总协定》相关规则的谈判。站在多边规则滞缓的现实视角,金融服务贸易的区域规则对于推动多边金融服务贸易规则的向前发展具有正向的作用。区域金融服务贸易规则是多边、诸边、双边规则的有效中间站,起着输送并引领多边金融服务贸易规则发展的关键作用。国际金融服务贸易规则体系从发展伊始就存在两大派系,即欧盟和北美模式。欧盟和北美都是世界上最大的、最具代表性的金融市场,且各自皆有其金融监管的特色、原则和风格。两大派系的区域金融服务贸易规则各成一个体系,在沿着各自特色发展的过程中为国际金融服务贸易规则贡献了智慧和经验。《全面与进步跨太平洋伙伴关系协定》等跨区域金融服务贸易规则源于北美区域金融服务贸易规则。实际上,北美区域向来是美国金融服务贸易规则的“试验区”,北美区域引领着各类美国参与的自贸协定中的金融服务贸易规则,同时又将该“试验区”的北美区域规则不断通过双边、跨区域、诸边机制进行规则的输出。区域一体化机制和世界贸易组织均将实现贸易壁垒的实质性削减作为主要目标。回顾世界贸易组织的发展历史,不难发现区域金融服务贸易规则的发展对于多边金融服务贸易规则的演进提供了路径、共识和先验。除对国际金融服务贸易规则的作用,区域规则还影响了各国国内法关于金融行业开放及监管的规制。此外,多边规则具有强大的融解功能,区域规则与多边规则是动态发展的。欧盟与北美区域金融服务贸易规则虽然特性差异大,前者属于内部市场法下的规则体系,后者属于自由贸易协定下的范式,但是两者在金融服务贸易规则领域一直发生着诸多的互动和协调,影响着多边金融服务贸易规则的重塑。总体来看,回应了区域规则的供给侧效应,即结构调整提升法律制度发展的质量,改善金融服务贸易规则的良法善治,解决金融服务贸易规则存在的一些问题和痛点。欧盟金融服务贸易规则是区域规则的典型代表。受欧盟单一市场立法的影响,其规则架构、基本原则、指令的内国化、争端解决机制等方面具有其独特的国际法供给侧示范价值和学术研究价值。除此之外,欧盟金融服务贸易规则同样深受国际金融机构的影响,在规则内容与国际金融法的结合方面更为紧密。欧盟金融服务贸易规则体现了国际金融法、国际投资法与国际贸易法的结合、硬法与软法的结合、国际法与国内法的结合、立法与司法的结合、规则与配套机制的结合。欧盟金融服务贸易规则的生命力和研究价值在于其内部市场立法特征,在于其类似内国法的修订机制的有效运行使其克服法律滞后性尤其是在数字贸易及金融科技等方面,在于其克服国际法的局限性有效推动国际法的内国化,在于其融合区域各国法律、协调区域各国监管协作的能力。在欧盟法律体系中的金融服务贸易规则包含各层级的相关法律文件。欧盟金融服务贸易规则法律渊源主要包含:欧盟条约、欧盟条例、诸多的欧盟指令等。其中,最大的特色就是欧盟金融服务指令。欧盟在70年代开始陆续制定了诸多金融服务指令。可以说,数量众多的金融服务指令是欧盟金融服务贸易规则的主要法律渊源。同时,也是欧盟金融服务贸易规则的主要组成部分和特色载体,是欧盟金融服务贸易规则最重要的立法工具。金融服务指令的内容涵盖银行、保险、证券和投资、监管等各领域。欧盟对转化成员国法的程序等施加了具体的规则要求。欧盟金融服务指令在国际法和国内法联结方面提供了区域经验。欧盟金融服务贸易规则的基本原则是由其单一市场的立法特征所决定的。有学者将欧盟金融服务贸易规则的基本原则概括为两个层次四项原则:即第一层次的设立和服务自由原则;第二层次的最低限度协调原则、相互承认原则、母国控制原则。第一层级的原则旨在取消跨境金融服务的法律壁垒;而第二层级的三个原则旨在发挥市场机制,构建金融服务单一市场。基于欧盟单一市场的立法特征,欧盟金融服务贸易规则的基本原则既涉及金融服务贸易自由化、便利化,又涉及监管合作和协调;而世界贸易组织、《北美自由贸易协定》将主要功能定位为推进金融服务贸易自由化。本文认为欧盟金融服务贸易规则的基本原则主要分为两种,第一种是金融服务贸易自由化、便利化的基本原则,即设立、人员和服务自由原则,其中包括了欧盟基本法所赋予的人员、资本、服务、商业存在等的自由;第二种是金融监管的基本原则,分为两个层面:第一层是相互承认原则,它是监管原则第二层的基本原则和母原则,第二层是母国控制原则、最低限度协调原则、一次性原则。欧盟金融服务贸易规则的显着特性主要包括:规则框架的系统化;保障机制的强势性;数字贸易和信息数据规则的前瞻性;所涉刑事法律的统一性;跨境金融服务贸易规则的便利性。欧盟金融服务贸易规则主要特征就是其单一市场立法。单一市场立法特征是欧盟金融服务贸易规则区别北美自由贸易协定模式下的区域金融服务贸易规则的差异所在。欧盟金融服务贸易规则呈现出内容齐全、结构严谨的特征,规则框架内部协调、调整有序。近年来,欧盟致力于金融服务贸易规则的数字贸易及信息数据转移方面的立法和成员国间的协调机制。欧盟通过制定《市场滥用条例》等具有直接适用法律效力的条例,在欧盟所有国家统一其有关市场滥用等刑事犯罪的法律。金融服务领域刑事法律规则的协调是欧盟金融服务贸易规则的独有特征。一直以来,欧盟通过贯彻落实其金融服务贸易规则的基本原则,统一和协调跨境金融服务贸易规则,并通过诸多保障机制以及数据一体化实现跨境金融服务贸易规则的便利化。欧盟金融服务贸易规则经过数十年的发展,已基本形成了欧盟金融服务贸易的法治体系,其中包括法律体系、实施体系、保障体系和监督体系。近年来,欧盟金融服务贸易规则朝着高质量发展的方向运行,更加关注金融服务消费者和投资者的保护,关注数字金融服务贸易规则的发展,关注英国退出欧盟后对欧盟规则及其基础设施、金融公司和金融服务的重要影响,如金融机构的“统一护照”问题。对于解决多边金融服务贸易规则的止步不前问题,欧盟的金融服务法治建设对于重塑新时代的国际金融服务贸易规则具有重要的路径和经验价值。北美区域金融服务贸易规则的重点是“开放”,欧盟金融服务贸易规则早已基本完成设立和服务自由化目标,进阶为协调和法治运行阶段。欧盟金融服务贸易规则的立法活跃度高于北美区域规则,组织机制保障了欧盟金融服务贸易规则的立法活动。北美金融服务贸易规则是另一极具代表性的区域规则。北美金融服务贸易规则起步较早,是欧盟金融服务贸易规则之外的第二大区域金融服务贸易规则体系,同时与欧盟规则形成了鲜明的差异。《北美自由贸易协定》金融服务贸易规则曾直接影响并作用于《服务贸易总协定》的相关规则。北美金融服务贸易规则体系历经《北美自由贸易协定》和《美墨加协定》两代。北美区域金融服务贸易规则起源于双边,融合于多边规则,成熟于区域规则,运用于诸边规则。北美金融服务贸易规则在与欧盟规则的冲突中相互影响,在诸边谈判中,不断相遇、冲突、协调、整合,逐步形成多边金融服务贸易规则的共识。可以说,北美区域是美国金融服务贸易规则的重要根基和规则前沿。研究北美区域贸易规则和金融服务贸易规则离不开对美国贸易政策以及美国国内贸易政策决策机制层面的研究。贸易保护主义政策依然深深根植于美国贸易政策之中,尤其是近年来美国的贸易保护主义重燃热情。其中的原因,正是来自于贸易保护政策在历史上对美国经济振兴尤其是工业化及高新技术发展中产生的重要推动作用的“美好回忆”。在1994年《北美自由贸易协定》之前,美国的一些贸易协定都涉及金融服务。北美区域金融服务贸易规则起源于双边自贸协定《美加自由贸易协定》,成熟于区域自贸协定《北美自由贸易协定》,发展于《美墨加贸易协定》。同时,北美区域金融服务贸易规则由于其属于自由贸易协定的特征,不断在美国的双边以及其主导的大型贸易协定中输出。北美金融服务贸易规则的基本原则与世界贸易组织法相类似。国民待遇与最惠国待遇方面,从《北美自由贸易协定》的“类似情况”标准,到《美墨加协定》标准的主要核心国民待遇对象的非歧视性原则,后者在“类似情况”的界定方面更加清晰。市场准入原则方面,《北美自由贸易协定》金融服务章节没有专列市场准入条款,而是在第1403条金融机构的设立和第1404条跨境贸易中加以纪律约束。《美墨加协定》第17.5条专门设定了市场准入条款,原则上规定了数量限制的纪律。透明度原则方面,《北美自由贸易协定》第1411条规定了提前向所有利害方通过官方出版物、其他书面形式或其他形式公布拟采取的任何普遍适用的措施等具体规定,《美墨加协定》第17.13条规定了相关措施的透明度和行政管理纪律,在利害关系人的程序和实体权利方面比前者更加具体和细致。审慎例外原则方面,《北美自由贸易协定》允许“合理”的审慎目的的措施,《美墨加协定》通过明确列举扩展了“审慎原因”的范围并做了限制性条件,采纳了服务贸易总协定《金融服务附件》第2条国内法规(a)款关于审慎例外的规定。此外,值得关注的是,最新的《美墨加协定》金融服务章节的附件三突显出互惠和对等原则的趋势,呈现北美区域规则向双边规则收缩的现象。北美金融服务贸易规则的显着特性主要包括:自由贸易协定的立法模式;创新负面清单模式的特色;关注投资者权利的特征;东道国和母国管理权的平衡。北美金融服务贸易规则经过20多年的发展,在国际金融服务贸易规则领域已经形成了除欧盟模式外的另一种最主要的金融服务贸易的区域规则。北美金融服务贸易规则的基本原则源自于其自由贸易协定的立法模式。在数据转移、高级管理人员、市场准入、跨境金融服务贸易等规则方面处处体现了对金融服务贸易开放和自由化的价值取向。《北美自由贸易协定》创新了不符措施清单的立法技术,对于降低金融服务贸易壁垒、提升缔约方的措施管理及透明度水平具有重要的制度创新价值。关注金融服务投资者的权利是历代北美金融服务规则的特色,符合美国金融服务贸易强国的政策需求。尤其是在《美墨加协定》对申请和审批措施管理的程序性规定的强化后,这一特色更为凸显。此外,东道国和母国的管理权是一个矛盾体,北美金融服务贸易规则逐步形成了两者相平衡的特色。《美墨加协定》将《北美自由贸易协定》改为21世纪高标准的新协定以支持互惠贸易。这一协定还将成为特朗普政府美国贸易协议的模板,影响美国的双边、区域、诸边及多边贸易协定。最新的《美墨加协定》被评价为引领了金融服务贸易规则进入新的规则标准阶段。尤其是在数据本地化限制、审慎例外的明确性、跨境服务规则的改变、措施管理的透明度,特别是负面清单的制定技术等方面。相比欧盟金融服务贸易规则,《美墨加协定》对数量众多的自由贸易协定的影响更广。欧盟模式有其高标准,但由于经济联盟和政治联盟的起点较高,对于其规则的整体性移植具有土壤适应性的问题。而《美墨加协定》所代表的北美区域金融服务贸易规则更具有制度的灵活性。然而,《美墨加协定》中毒丸条款等设置,对域外国家产生了负面影响,与世界贸易组织经济一体化机制纪律中对于不得牺牲外部成员准入程度和机会的原则发生了背离,值得警惕。本文的立足点是区域金融服务贸易规则对中国的启示。欧盟和北美区域是世界最大金融市场,其规则体系引领着国际金融服务贸易规则的风向标。欧盟和北美金融服务贸易规则引领着多边金融服务贸易规则的重塑。长期以来,这两大区域金融服务贸易规则各成一体、发展迥异,又能够以差异化模式共存于世界贸易组织框架之下。同时,也一直在各自的影响范围内掌握规则的话语权,在双边、诸边经贸协定中不断输出其所代表的区域金融服务贸易规则。这些趋势集中在数据存储和传输、个人信息保护、监管合作、措施管理透明度、审慎例外明确化、投资者和消费者保护等方面,以及金融服务贸易自由化和金融安全的平衡、东道国和母国管理权的平衡。欧盟和北美金融服务贸易规则在中国对外自由贸易协定金融服务条款及其保留措施的谈判,对内地与港澳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金融服务贸易规则的升级,以及国内自贸试验区的金融服务贸易规则及监管能力的提升等方面都具有启发意义。截止目前,商务部中国自由贸易区服务网公布中国已签署自贸协定17个,涉及国家和地区25个。作为目前中国签订的开放水平最高的自贸协定,《中韩自由贸易协定》首次设立了金融服务专章,为中国与其他国家或地区谈判高标准的自贸协定提供了参考和经验。此外,韩国与美国和欧盟分别都已签订了自贸协定,因此《中韩自由贸易协定》对于中国迈进高标准的自贸区网络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中韩自由贸易协定》金融服务贸易规则条款设置与《北美自由贸易协定》相似。在支付和清算系统、透明度条款、数量限制规则方面标准高于《北美自由贸易协定》金融服务贸易规则标准。但是跨境金融服务、高级管理人员和董事会、新金融服务、自律组织等条款的缺失,使得《中韩自由贸易协定》金融服务贸易规则仍低于《北美自由贸易协定》的标准。对于第二代北美金融服务贸易规则《美墨加协定》标准而言,《中韩自由贸易协定》金融服务条款在数据存储和移动、透明度和措施的管理、跨境服务等方面仍然存在较大的差距。区域规则对内地与港澳《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金融服务贸易规则的升级具有借鉴价值。对内与香港、澳门单独关税区之间签署的自由贸易协议,属于国内不同关税区间的自由贸易协议。一是并未单独专设章节,二是条款规则参照《服务贸易总协定》金融服务贸易规则范式,总体上看,较为落后和粗糙。此外,内地与港澳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附件与《美墨加协定》等负面清单范式差别较大。对于内地与港澳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金融服务贸易规则的展望,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建议加强金融服务贸易规则的体系化;二是金融服务涉及措施的管理模式上,加强措施清单的制定技术和国际对标;三是借鉴欧盟经验在原有侧重内地对港澳开放的范式下,转变为内地和港澳单一市场的建设。因其系国内不同关税区的自由贸易协定这一特殊属性,朝着单一市场发展值得期待。对于国内关税区之间的自由贸易协定,欧盟模式对于促进内地与港澳之间的经济一体化以及金融监管的合作和协调具有一定的启示。通过国内自贸试验区对区域金融服务贸易规则发展趋势进行压力测试。提升国内自贸试验区金融服务措施的管理和透明度,逐步改善营商环境,形成具有推广作用的金融服务措施管理标准和最佳实践。《美墨加协定》加强了对金融服务措施的管理和透明度的程序以及实体要求,对于利益相关者的程序和实体权利的保护趋势明显,体现了国际金融服务贸易规则对于金融服务市场主体的关注。国内自贸试验区在金融服务相关申请、材料补充、通知、流程管理、反馈机制等方面除了现有阶段的一站式服务这类便利化措施外,还应当主动对接国际高标准,提升措施管理的标准和透明度,制定自贸试验区金融服务管理最佳实践并积极加以推广。完善负面清单管理模式,一是在形式上应参考《美墨加协定》附件等趋势,以行业及各项不符措施为分类标准。二是在条目上对接国际标准。在制定自贸试验区负面清单时运用国际投资者熟悉的体例和话语体系,主动融入国际规则标准。三是建议单独制定自贸试验区金融服务业对外开放的负面清单,与国际规则高度对接。欧盟在金融服务贸易规则中的诸多保障机制在国内自贸试验区的土壤中更具适应性,同样值得借鉴。
二、加强创建金融安全区法律支撑体系的建设(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加强创建金融安全区法律支撑体系的建设(论文提纲范文)
(1)保险公司社会责任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指导教师对博士论文的评阅意见 |
指导小组对博士论文的评阅意见 |
答辩决议书 |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研究选题的理论和实际意义 |
二、文献综述及研究现状 |
三、研究技术方法和创新性 |
四、论文的整体结构安排 |
第一章 保险公司社会责任原理 |
第一节 企业社会责任的历史演进 |
一、企业:概念、性质及其界定 |
二、企业社会责任:源起、论争 |
三、企业社会责任的经济学及管理学逻辑 |
四、国有企业的社会责任承担 |
第二节 企业社会责任的法理研究 |
一、企业社会责任的法律依据 |
二、现行法律制度、指导意见与企业社会责任 |
三、社会责任报告编制及编制依据 |
第三节 保险公司社会责任原理概述 |
一、保险公司社会责任的基本内涵 |
二、保险公司社会责任的基本特征与层级分类 |
三、保险公司承担社会责任的必要性及重要性 |
第二章 保险公司承担社会责任之特殊依据 |
第一节 保险行业承担社会责任的特殊依据 |
一、经济学视角下保险行业应承担社会责任 |
二、政府失灵理论、新公共管理理论与保险行业的社会责任承担 |
三、作为协同治理参与者的保险行业 |
四、保险行业承担社会责任的法理依据 |
第二节 保险公司在社会保险领域的特殊主体身份 |
第三节 商业保险领域的社会责任承担面面观 |
一、财产损失险赔付与公司承担社会责任 |
二、责任保险中蕴含着的保险公司的社会责任 |
三、信用保证保险与保险公司的社会责任 |
四、惠民医保——一个最新的保险行业社会责任承担案例 |
第三章 保险业公益性功能、地位及经营方式之学说 |
第一节 经济补偿与保险公司的社会责任问题 |
一、财产损失险的经济补偿之公益性的可能来源 |
二、基于责任保险的经济补偿与公益性 |
三、信用保证保险的促经济增长功能 |
第二节 社会稳定——保险公司社会责任承担的重要面向 |
第三节 金融安全——保险公司社会责任承担的金融属性 |
第四节 伦理责任——保险公司社会责任的道义担当 |
第五节 强制保险——保险公司对利益相关者的社会责任承担表现 |
第六节 特殊政企关系,是我国保险公司社会责任承担的重要领域 |
第四章 保险公司社会责任事项及履行方式 |
第一节 关于社会责任金字塔与保险公司社会责任的四个层级理论 |
一、企业社会责任金字塔模型 |
二、保险公司社会责任的法律责任 |
三、保险公司社会责任其他责任 |
第二节 保险公司社会责任的履行方式 |
一、法律责任的履行方式 |
二、其他责任的履行方式 |
第五章 保险公司社会责任的中国实践状况、问题及成因分析 |
第一节 中国保险公司承担社会责任的现状 |
一、保险公司社会责任中立法的承担现状 |
二、保险公司社会责任中司法的承担现状 |
三、保险公司社会责任中来自监管方的执法状况 |
四、各保险公司社会责任承担典型情况分析 |
第二节 中国保险公司承担社会责任的问题表现形态 |
一、保险公司社会责任险种缺位 |
二、产品开发中蕴含的过分逐利及过度风险问题 |
三、保险公司社会责任监管不力 |
四、保险公司对抗金融风险问题 |
五、保险公司的伦理责任承担不足 |
六、保险公司贯彻诚信原则中的问题 |
第三节 中国保险公司承担社会责任问题成因分析 |
第六章 完善我国保险公司社会责任的若干建议 |
第一节 顶层设计与保险公司社会责任承担的制度体系建议 |
第二节 法制建设与保险公司的社会责任承担 |
第三节 社会监督和保险公司社会责任承担的公开透明化 |
第四节 顺势而为,让保险公司乐于承担社会责任 |
结论 |
附录 银保监会针对保险公司行政处罚汇总表格 |
参考文献 |
作者简介及攻读博士学位期间的成果 |
致谢 |
(3)我国中小银行流动性风险监管法律制度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绪论 |
1.1 研究背景 |
1.2 研究意义 |
1.2.1 理论意义 |
1.2.2 实践意义 |
1.3 文献综述 |
1.3.1 关于中小银行规模和度量状况的研究 |
1.3.2 关于中小银行流动性风险衍生的研究 |
1.3.3 关于银行业流动性风险法律监管实践的研究 |
1.3.4 关于中小银行流动性与法律监管政策的研究 |
1.3.5 关于危机后流动性风险法律监管改革的研究 |
1.4 研究框架与逻辑思路 |
1.5 研究方法 |
1.5.1 历史研究法 |
1.5.2 实证研究法 |
1.5.3 比较研究法 |
1.5.4 数据分析研究法 |
1.6 论文的创新与不足 |
1.6.1 论文的创新之处 |
1.6.2 论文的不足之处 |
第2章 中小银行流动性风险监管概述 |
2.1 中小银行流动性风险的概念界定 |
2.1.1 中小银行及流动性风险内涵外延 |
2.1.2 中小银行流动性风险的构成要素 |
2.1.3 中小银行流动性风险的外在表现 |
2.2 中小银行流动性风险的形成机理 |
2.2.1 存款挤兑与流动性短缺 |
2.2.2 违约冲击与流动性转移 |
2.2.3 同质资产与流动性危机 |
2.3 中小银行流动性风险的现实特征 |
2.3.1 同业业务压缩和资产回表加剧中小银行流动性风险 |
2.3.2 资管新规及系列文件放大了中小银行期限错配风险 |
2.3.3 金融创新和利率市场化举措加剧银行存款流失风险 |
2.4 小结 |
第3章 中小银行流动性风险法律监管逻辑起点 |
3.1 中小银行流动性风险法律监管的理论基础 |
3.1.1 成本收益理论 |
3.1.2 国家适度干预理论 |
3.1.3 金融监管辩证理论 |
3.2 中小银行流动性风险的“市场失灵” |
3.2.1 市场不完全——资金流动性下降 |
3.2.2 竞争不充分——资产负债表衰退 |
3.2.3 信息不对称——金融危机的肇因 |
3.3 中小银行流动性风险的“政府失灵” |
3.3.1 流动性风险金融监管权错位 |
3.3.2 风险监管指标设计的趋同化 |
3.3.3 对流动性分层现象关注不够 |
3.3.4 宏观审慎监管政策框架缺失 |
3.4 小结 |
第4章 中小银行流动性风险法律监管实证研析 |
4.1 中小银行流动性风险典型案例研判 |
4.1.1 包商银行破产案 |
4.1.2 锦州银行重组案 |
4.2 中小银行流动性风险的诱致因素 |
4.2.1 宏观经济形势因素 |
4.2.2 公司治理体系因素 |
4.2.3 资产负债结构因素 |
4.2.4 其他风险转化因素 |
4.3 中小银行流动性风险典型案例启示 |
4.3.1 建立回应银行差异化发展的流动性风险监管体系 |
4.3.2 全面应对防范和化解系统性金融风险的现实挑战 |
4.3.3 优化中央和地方金融监管权配置和监管协调机制 |
4.4 小结 |
第5章 中小银行流动性风险监管的法律制度检省 |
5.1 中小银行流动性风险监管法律制度现状 |
5.1.1 中小银行流动性风险监管法律的演进 |
5.1.2 中小银行流动性风险监管的法律规范 |
5.1.3 中小银行流动性风险监管的法律主体 |
5.2 中小银行流动性风险监管法律制度缺陷 |
5.2.1 中小银行流动性风险监管法律理念滞后 |
5.2.2 中小银行流动性风险监管法律位阶较低 |
5.2.3 中小银行流动性风险监管方式过于僵化 |
5.2.4 中小银行流动性风险监管法律体系有待完善 |
5.3 中小银行流动性风险监管法律制度缺陷的成因 |
5.3.1 中小银行资金来源的稳定性受到冲击 |
5.3.2 中小银行表外业务创新加剧期限错配 |
5.3.3 中小银行混业经营使系统性风险增大 |
5.3.4 影子银行不断削弱金融监管法律效力 |
5.4 中小银行流动性风险监管法律制度的框架体系 |
5.4.1 中小银行流动性风险监管法律制度的目标 |
5.4.2 中小银行流动性风险监管法律制度的内容 |
5.4.3 中小银行流动性风险监管法律制度的框架 |
5.5 小结 |
第6章 中小银行流动性风险监管法律制度完善 |
6.1 中小银行流动性风险监管理念的校正 |
6.1.1 确立适配性监管理念 |
6.1.2 确立穿透式监管理念 |
6.1.3 确立宏观审慎与微观审慎并重的监管理念 |
6.2 中小银行流动性风险监管方式的强化 |
6.2.1 强化迈向市场化的金融监管方式 |
6.2.2 强化单体性金融机构的监管方式 |
6.2.3 强化审慎性和连贯性的监管方式 |
6.3 中小银行流动性风险监管体系的完善 |
6.3.1 重构中小银行流动性风险法律监管框架 |
6.3.2 重设具有创新性意识的适配性监管指标 |
6.3.3 重识中小银行流动性风险监测预警机制 |
6.3.4 重置中小银行流动性风险应急管理措施 |
6.4 小结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发表论文以及参加科研情况 |
(4)数字货币法律风险防控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绪论 |
一、研究的背景和价值 |
(一)研究的背景 |
(二)研究的价值 |
二、国内外研究现状的梳理和述评 |
(一)国内研究现状分析 |
(二)国外研究现状分析 |
三、主要研究方法 |
四、论文主要创新及不足 |
(一)创新之处 |
(二)不足之处 |
第二章 数字货币法律风险防控的基本原理 |
一、数字货币的意涵 |
(一)数字货币的概念 |
(二)数字货币的特点 |
(三)数字货币的分类 |
(四)数字货币和其他币种的区别 |
二、数字货币法律风险的意涵 |
(一)数字货币的风险类别 |
(二)数字货币法律风险 |
(三)数字货币法律风险的特点 |
三、数字货币法律风险防控的理论基础 |
(一)金融安全理论 |
(二)风险管理理论 |
(三)金融监管理论 |
四、数字货币法律风险防控的价值 |
(一)数字货币法律风险防控维护数字货币金融体系稳定 |
(二)数字货币法律风险防控促进经济社会稳定发展 |
第三章 数字货币法律风险类型 |
一、数字货币交易平台法律风险 |
(一)数字货币交易平台法律风险带来的危害 |
(二)数字货币交易平台法律风险形成的原因 |
二、数字货币银行金融体系法律风险 |
(一)数字货币银行金融体系法律风险带来的危害 |
(二)数字货币银行金融体系法律风险形成的原因 |
三、数字货币刑事领域法律风险 |
(一)数字货币刑事领域法律风险带来的危害 |
(二)数字货币刑事领域法律风险形成的原因 |
第四章 数字货币法律风险防控域外经验 |
一、欧盟数字货币法律风险防控措施 |
(一)欧盟对数字货币的态度及立法现状 |
(二)欧盟对数字货币交易平台的监管 |
(三)欧盟对数字货币税收管控 |
(四)欧盟对数字货币法律风险的监管措施 |
二、美国数字货币法律风险防控措施 |
(一)对数字货币的态度及立法现状 |
(二)美国对数字货币交易平台的监管 |
(三)美国对数字货币税收管控 |
(四)美国对数字货币法律风险的监管措施 |
三、其他国家数字货币法律风险防控措施 |
(一)其他国家对数字货币的态度及立法现状 |
(二)其他国家对数字货币交易平台的监管 |
(三)其他国家对数字货币税收管控 |
(四)其他国家对数字货币法律风险的监管措施 |
四、各国数字货币法律风险防控的经验总结 |
(一)数字货币法律性质 |
(二)数字货币市场准入角度 |
(三)数字货币税收征收制度 |
(四)数字货币法律风险防控的启发 |
第五章 我国数字货币法律风险防控对策的完善 |
一、我国数字货币发行过程中风险防控的主要做法及存在的问题 |
(一)我国数字货币发行过程中风险防控的主要做法 |
(二)我国数字货币发行过程中风险防控存在的问题 |
二、加强我国数字货币法律风险防控措施的对策建议 |
(一)提高数字货币交易平台的准入机制和退出机制 |
(二)完善数字货币银行金融体系 |
(三)打击数字货币引发的刑事犯罪 |
(四)构建央行法定数字货币的法律风险防控体系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攻读硕士学位期间主要研究成果 |
(5)广东省银行业政府监管问题及对策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绪论 |
1.1 研究背景及意义 |
1.1.1 研究背景 |
1.1.2 研究意义 |
1.2 国内外研究综述 |
1.2.1 国外研究现状 |
1.2.2 国内研究现状 |
1.2.3 简要述评 |
1.3 研究思路与内容 |
1.3.1 研究思路 |
1.3.2 主要内容 |
1.4 研究方法与技术路线 |
1.4.1 研究方法 |
1.4.2 研究技术路线 |
第二章 基本概念与基础理论 |
2.1 基本概念 |
2.1.1 金融监管与银行业监管 |
2.1.2 银行业监管与政府监管 |
2.2 基础理论 |
2.2.1 公共选择理论 |
2.2.2 金融风险论 |
2.2.3 市场失灵理论 |
2.2.4 银行业政府监管公共利益说 |
第三章 广东银行业监管历程及现状 |
3.1 我国银行业监管发展历程回顾 |
3.1.1 改革开放前的监管体制(1949-1978) |
3.1.2 改革开放以来的监管体制(1978至今) |
3.2 我国银行业监管体制现状 |
3.2.1 监管主体结构 |
3.2.2 监管体系架构及内容 |
3.2.3 监管法规构成 |
3.2.4 监管方式与手段 |
3.3 广东银行业监管现状 |
3.3.1 广东省银行业监管历程 |
3.3.2 广东银行业政府监管的特殊性 |
3.3.3 广东银行业发展概况 |
3.3.4 广东银行业政府监管概况 |
3.3.5 广东银行业政府监管绩效分析 |
第四章 广东银行业政府监管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分析 |
4.1 广东银行业政府监管存在的问题 |
4.1.1 体制机制层面有待完善 |
4.1.2 监管力量层面存在薄弱环节 |
4.1.3 监管业务层面落后 |
4.2 广东银行业监管存在问题的原因分析 |
4.2.1 体制机制处在变革过渡期导致问题出现 |
4.2.2 银行业政府监管组织体系建设不完善致监管力量薄弱 |
4.2.3 监管业务层面革新进度缓慢 |
第五章 发达国家及地区银行业政府监管的借鉴及启示 |
5.1 美国金融政府监管模式 |
5.2 巴西银行业政府监管模式 |
5.3 香港、澳门地区金融监管模式 |
5.4 发达国家或地区银行业监管举措对我国的启示 |
5.4.1 分业监管体制 |
5.4.2 二元多头模式 |
5.4.3 复杂的金融法律监管体系 |
5.4.4 基于规则的干预和处罚机制 |
第六章 完善广东银行业政府监管的对策研究 |
6.1 健全具有地方特色的银行业监管体制机制 |
6.1.1 发挥地方规范性文件对法律法规的补充作用 |
6.1.2 理顺监管职责分工 |
6.1.3 提高银行业政府监管部门在地方的独立性 |
6.2 完善银行业政府监管组织体系建设 |
6.2.1 完善政府监管人员配置 |
6.2.2 有序引入银行业中介监管机构 |
6.2.3 及时更新监管手段和监管理念 |
6.3 及时革新监管业务,适应机构改革后及粤港澳大湾区发展需要 |
6.3.1 完善全面风险管理体系 |
6.3.2 加强信息披露和公众监督 |
结论 |
参考文献 |
攻读硕士学位期间取得的研究成果 |
致谢 |
附件 |
(6)“你打你的,我打我的”:非对称性金融制裁反制理论及中美金融脱钩应对(论文提纲范文)
一、引 言 |
二、不对称性:金融制裁的典型特征 |
(一)金融制裁不对称性的权力基础 |
1.美元的世界中心货币地位是不对称金融制裁的权力基础 |
2.美国在金融领域的霸权地位是不对称金融制裁的现实支撑 |
(二)金融制裁不对称性对被制裁国家反制措施的影响 |
1.被制裁国反制措施不存在同等报复的可能性 |
2.被制裁国反制措施难以主张金融制裁具有国际不法性 |
3.被制裁国反制措施无法在短时间内消减制裁措施的不利影响 |
三、金融制裁对称性反制措施的类型化分析 |
(一)制度型反制措施 |
1.立法型反制措施 |
(1)构建可域外适用的金融制裁法律体系 |
(2)制定金融制裁阻断法律制度 |
2.执法型反制措施 |
3.司法型反制措施 |
(二)物理型反制措施 |
1.持续推动人民币国际化 |
2.完善人民币跨境支付系统 |
(三)话语型反制措施 |
四、金融制裁非对称反制理论的提出 |
(一)非对称反制理论的形成条件 |
1.金融霸权双维一体化是非对称反制的社会基础 |
2.金融创新所具有的相对对称性是非对称反制的理论基础 |
(二)非对称反制的主要内容 |
1.非对称反制要树立“主体间性”对话的金融主体意识 |
2.非对称反制要实现金融制度和金融科技两个层面的金融创新 |
3.非对称反制要通过金融创新将比较优势转化为非对称反制能力 |
(三)非对称反制的实现路径——金融创新 |
1.制度型反制措施创新——完善对外开放基础性金融制度 |
2.物理型反制措施创新——利用数字货币推进人民币国际化 |
3.话语型反制措施创新 |
第一,完善以双边货币互助协定为主的双边货币合作制度化机制。 |
第二,为了“持续推进金融业信息技术创新应用标准的国际化,中国应当积极参与国际标准制定,推动国内优秀行业标准转换为国际标准,促进我国金融科技创新全球化发展。” |
第三,建立有国际影响力的中国评级机构及金融话语机构国际化机制。 |
五、结 语 |
(7)总体国家安全观视域下网络恐怖主义犯罪防控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选题背景与意义 |
二、研究综述 |
三、研究方法 |
四、论文框架 |
第一章 总体国家安全观的提出及其对中国反恐的导向意义 |
第一节 国家安全的内涵 |
第二节 总体国家安全观的提出背景 |
一、总体国家安全观的产生背景 |
二、总体国家安全观的提出和完善过程 |
第三节 总体国家安全观的内涵及特征 |
一、总体国家安全观的内涵 |
二、总体国家安全观的特征 |
第四节 总体国家安全观对中国反恐战略的导向意义 |
一、总体国家安全观对反恐实践的指导意义 |
二、总体国家安全观视域下反恐战略的优越性 |
第二章 网络恐怖主义犯罪的背景分析 |
第一节 网络恐怖主义犯罪的内涵界定 |
一、恐怖主义 |
二、网络恐怖主义 |
三、网络恐怖主义犯罪 |
四、网络恐怖主义犯罪的特征 |
第二节 网络恐怖主义犯罪的演变历程、现况与态势 |
一、网络恐怖主义犯罪的演变历程 |
二、网络恐怖主义犯罪的发展现况 |
三、网络恐怖主义犯罪的发展态势 |
第三节 网络恐怖主义犯罪对总体国家安全的危害和挑战 |
一、威胁国家政治安全 |
二、威胁国家经济安全 |
三、威胁人身财产安全 |
四、威胁社会公共安全 |
五、威胁网络安全 |
六、威胁国际社会安全 |
第三章 网络恐怖主义犯罪防控的中国困境 |
第一节 网络恐怖主义犯罪法律体系的运行障碍 |
一、我国网络反恐立法概况 |
二、我国网络反恐立法存在缺陷 |
三、预防性网络反恐的立法困境 |
四、网络反恐的执法程序规范缺失 |
第二节 网络恐怖主义预警机制的制度疏漏 |
一、网络反恐预警机制立法的缺失 |
二、网络反恐预警的协调机制不足 |
三、网络反恐情报侦察体系不完备 |
四、网络反恐的社会预警意识不强 |
第三节 网络恐怖主义融资防控的机制障碍 |
一、反恐融资立法及监管机制缺失 |
二、反恐融资的融资部门建设不足 |
三、非金融行业反恐融资监管缺失 |
第四节 我国参与国际反恐合作存在的困境 |
一、网络反恐国际法律合作的法规范缺失 |
二、网络反恐与“一带一路””倡议融合不足 |
三、网络反恐国际法律合作实践欠缺 |
第四章 总体国家安全观视域下网络恐怖主义犯罪防控的价值选择 |
第一节 总体国家安全观视域下网络恐怖主义犯罪防控的价值立场 |
一、建立以治理为中心的反恐观 |
二、健全以法治为基础的反恐观 |
三、塑造以教育为核心的反恐观 |
四、完善以预防为重心的反恐观 |
第二节 总体国家安全观视域下网络恐怖主义犯罪防控的政策定位 |
一、网络恐怖主义犯罪防控的整体策略 |
二、网络恐怖主义犯罪的刑事政策 |
第五章 总体国家安全观视域下网络恐怖主义犯罪的防控路径 |
第一节 法治化反恐:健全网络反恐的法律法规体系 |
一、修订《反恐怖主义法》等现行法律法规 |
二、充分发挥现有部门法的规制作用 |
三、健全和完善反恐预警法律制度 |
四、立法中平衡权利与权力的关系 |
第二节 预防性反恐:强化网络反恐的预防性机制建设 |
一、完善网络反恐法律的结构体例 |
二、调整恐怖活动犯罪的罪刑设置 |
三、加强“涉恐”财产的科学处置 |
四、强化刑事法与行政法衔接机制 |
五、健全预防性反恐刑事程序立法 |
第三节 技战术反恐:构建网络反恐防控预警机制 |
一、网络反恐预警组织机制的建设 |
二、网络反恐情报搜集分析的强化 |
三、网络反恐预警保障机制的健全 |
第四节 金融性反恐:完善反网络恐怖主义融资制度 |
一、网络恐怖主义融资防控的立法和监管机制完善 |
二、网络恐怖主义融资防控部门的科学设置 |
三、非金融行业的网络恐怖主义融资监管机制 |
四、网络恐怖主义融资防控司法合作机制 |
第五节 全球化反恐:积极参与网络反恐国际合作 |
一、调整我国网络恐怖主义犯罪防控工作战略 |
二、推动完善网络恐怖主义防控国际法律制度 |
三、聚力推动网络恐怖主义犯罪防控国际合作 |
结语 |
参考文献 |
作者简介及攻读博士学位期间的研究成果 |
后记 |
(8)我国农村扶贫小额信贷风险法律规制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选题背景与研究意义 |
二、国内外文献综述 |
三、主要研究方法 |
四、研究创新 |
第一章 农村扶贫小额信贷风险法律规制概述 |
第一节 农村扶贫小额信贷风险内涵与基本类型 |
一、农村扶贫小额信贷风险的内涵 |
二、农村扶贫小额信贷风险的基本类型 |
第二节 农村扶贫小额信贷风险法律规制的理论基础 |
一、信息不对称理论 |
二、机会主义行为理论 |
三、私法自治理论 |
四、公共利益理论 |
第三节 农村扶贫小额信贷风险法律规制的意义 |
一、保障扶贫信贷持续发展 |
二、提高农村脱贫攻坚战略效果 |
三、推进农村金融法律完善 |
第二章 我国农村扶贫小额信贷风险法律规制的历程、现状与问题 |
第一节 我国农村扶贫小额信贷风险法律规制历程 |
一、发展初期 |
二、推广阶段 |
三、规范阶段 |
第二节 我国农村扶贫小额信贷风险法律规制的现状分析 |
一、风险规制主要制度 |
二、取得成效分析 |
第三节 我国农村扶贫小额信贷风险法律规制存在问题 |
一、法律规制理念滞后 |
二、规制立法缺失 |
三、规制制度不完善 |
四、监管框架不明确 |
第三章 国外农村扶贫小额信贷风险法律规制经验及其启示 |
第一节 美国风险法律规制经验 |
一、美国信贷运作概况 |
二、美国风险法律规制经验 |
第二节 印度尼西亚的法律规制经验 |
一、印度尼西亚人民银行的发展情况 |
二、印度尼西亚风险法律规制经验 |
第三节 玻利维亚的风险法律规制经验 |
一、玻利维亚信贷监管概况 |
二、玻利维亚风险法律规制的经验 |
第四节 国外发展农村扶贫小额信贷法律规制对我国的启示 |
第四章 我国农村扶贫小额信贷风险法律规制完善对策 |
第一节 农村扶贫小额信贷风险法律规制基本原则的确立 |
一、金融安全与金融公正兼容原则 |
二、保护扶贫对象金融权利原则 |
三、有效监管原则 |
第二节 农村扶贫小额信贷风险法律规制制度的完善 |
一、完善农村扶贫小额信贷市场运行法律规制制度 |
二、完善农村扶贫小额信贷风险管理法律规制制度 |
三、完善农村扶贫小额信贷市场退出法律规制制度 |
四、完善农村扶贫小额信贷风险分担法律规制制度 |
五、完善农村扶贫小额信贷风险监管法律规制制度 |
六、完善农村扶贫小额信贷风险法律责任规制制度 |
第三节 农村扶贫小额信贷风险法律规制配套制度完善 |
一、确立帮扶主体的法律地位 |
二、健全小额信贷扶贫服务流程标准制度 |
三、完善保护扶贫对象金融权利 |
结语 |
参考文献 |
(9)我国银行业涉农信贷制度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内容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研究背景及问题 |
二、选题意义 |
三、国内外文献评述 |
四、研究目标、内容与技术路线 |
五、研究方法与创新 |
第一章 银行业涉农信贷制度研究的理论基础 |
第一节 银行业涉农信贷制度的概念廓清 |
一、银行业涉农信贷 |
二、银行业涉农信贷制度 |
三、银行业涉农信贷制度效率 |
第二节 银行业涉农信贷制度的缘起 |
一、资本形成理论:涉农信贷与经济增长内在关联的逻辑原点 |
二、金融发展理论:二元金融结构框架下涉农信贷发展的理论主张 |
三、制度变迁理论:需求与供给维度下的涉农信贷制度机制设计的路径依赖 |
四、国家适度干预理论:涉农信贷的保护与规制的经济法学最佳诠释 |
第三节 银行业涉农信贷制度对农村经济发展的作用机理 |
一、对农村经济产出“量”的扩张的作用机理 |
二、对农村经济发展“质”的提升的作用机理 |
三、银行业涉农信贷制度机制运行与农村经济发展互动机理 |
第二章 我国银行业涉农信贷制度的历史变迁 |
第一节 银行业涉农信贷制度的重构与完善(1979-1993年) |
一、农业银行的第四次组建重启我国农村金融体制改革 |
二、完善农村合作性金融职能的初步改革尝试 |
第二节 “三足鼎立”涉农信贷供给体系的形成与发展(1994-1997年) |
一、农业发展银行的组建进一步完善农村金融信贷供给体系 |
二、农村信用社顺应合作性金融改革承担涉农信贷重任 |
三、农业银行转变经营模式加快商业化改革步伐 |
第三节 银行业涉农信贷市场化制度变革的实质性推进(1998-2003年) |
一、银行业机构向商业化转型并逐渐撤离农村 |
二、政策性金融收缩涉农信贷业务步入专营化运营 |
三、农村信用社继续深化改革成为支农信贷供给主力 |
第四节 以工促农新时期的银行业涉农信贷制度变革(2004年至今) |
一、扶持涉农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力度进一步增大 |
二、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进一步壮大支农信贷力量 |
三、银行业涉农信贷组织体系引入“新鲜血液” |
四、银行业涉农信贷的相关配套制度逐步完善 |
第五节 我国银行业涉农信贷制度变革的特征 |
第三章 我国银行业涉农信贷制度的现实考评 |
第一节 国家层面的银行业涉农信贷制度 |
一、我国银行业涉农信贷的金融政策 |
二、我国银行业涉农信贷的财税政策 |
三、我国银行业涉农信贷的监管制度 |
四、我国现行主要涉农信贷法律制度 |
五、我国现行的主要涉农信贷配套制度 |
第二节 地区层面的银行业主要涉农信贷模式 |
一、“政府+银行+担保”模式 |
二、“政府+银行+保险”模式 |
三、“银行贷款+风险补偿金”模式 |
四、“农村信用社无抵押、无担保小额信贷”模式 |
第三节 我国银行业涉农信贷制度的执行 |
一、基于信贷供给:供给乏力,支农力度有待加强 |
二、基于金融机构:覆盖率低,支农功能未能充分发挥 |
三、基于金融支农:金融离农,支农目标轨道有所偏离 |
第四节 当前我国银行业涉农信贷制度存在的主要问题 |
一、金融供给管理方面 |
二、信贷管理机制方面 |
三、金融监管考核方面 |
四、金融法制建设方面 |
五、信贷配套保障方面 |
第四章 我国银行业涉农信贷制度的经济学分析 |
第一节 我国银行业涉农信贷制度的主体行为分析 |
一、模型假设 |
二、政府管理部门与涉农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博弈分析 |
三、银行业金融机构与涉农信贷借款人的博弈分析 |
第二节 我国银行业涉农信贷制度绩效的实证评估 |
一、基本思路 |
二、评估方法 |
三、样本选取与数据来源 |
四、实证评估结果与讨论 |
五、影响因素估计与讨论 |
第三节 我国银行业涉农信贷制度低效的原因探寻 |
一、农业天然的弱质性与银行持续经营的“三性”冲突 |
二、涉农银行信贷管理脱离农村经济发展实际 |
三、涉农信贷金融监管定位偏离支农目标 |
四、“法制先行”理念缺失致使涉农信贷法制建设滞后 |
五、多重关系叠加博弈致使涉农信贷制度执行异化 |
第五章 银行业涉农信贷制度的国际经验借鉴 |
第一节 发达国家银行业涉农信贷制度建设的典型做法 |
一、美国的银行业涉农信贷制度建设 |
二、法国的银行业涉农信贷制度建设 |
三、日本的银行业涉农信贷制度建设 |
四、韩国的银行业涉农信贷制度建设 |
第二节 发展中国家银行业涉农信贷制度建设的典型做法 |
一、印度的银行业涉农信贷制度建设 |
二、孟加拉国的银行业涉农信贷制度建设 |
第三节 国外银行业涉农信贷制度的模式梳理与经验借鉴 |
一、国外银行业涉农信贷发展的模式梳理 |
二、国外银行业涉农信贷制度建设的经验借鉴与启示 |
第六章 我国银行业涉农信贷制度构建 |
第一节 我国银行业涉农信贷制度的构建思路 |
一、市场调节涉农信贷服务供给 |
二、国家引导涉农信贷资源配置 |
三、激励与规制并举推进涉农信贷 |
四、公平与效率并重保障制度运行 |
第二节 我国银行业涉农信贷制度构建的基本目标 |
一、规范涉农信贷市场 |
二、助力“三农”发展 |
三、促进城乡实质公平 |
四、保障国家粮食安全 |
第三节 我国银行业涉农信贷制度构建的基本原则 |
一、涉农信贷经济原则 |
二、涉农信贷公平原则 |
三、涉农信贷安全原则 |
四、涉农信贷可持续原则 |
五、适度干预涉农信贷原则 |
第四节 我国银行业涉农信贷制度的制度框架 |
一、基本结构 |
二、综合模式 |
三、核心内容 |
第五节 我国银行业涉农信贷制度的实施保障 |
一、动力维持保障 |
二、人才供给保障 |
三、风险防范保障 |
四、测评监督保障 |
第六节 银行业涉农信贷制度运行的法律与政策协同 |
一、基本思路 |
二、基本方式 |
三、我国的制度实践 |
结语 |
参考文献 |
后记 |
攻读学位期间科研成果 |
(10)金融服务贸易的区域规则研究 ——以欧盟和北美为例(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言 |
一、问题的提出 |
二、研究价值及意义 |
三、文献综述 |
四、主要研究方法 |
五、论文结构 |
六、论文主要创新及不足 |
第一章 金融服务贸易规则的基本问题 |
第一节 相关概念与理论的梳理 |
一、金融服务的相关定义与功能定位 |
二、金融服务贸易壁垒的特征与评估 |
三、金融服务贸易自由化效应与风险 |
第二节 金融服务贸易规则的现状与问题 |
一、金融服务贸易规则的发展进程 |
二、金融服务贸易规则的法律架构 |
三、金融服务贸易规则存在的问题 |
四、对本文研究范围的界定与阐释 |
第二章 区域金融服务贸易规则的供给侧效应 |
第一节 世界贸易组织对区域经济一体化的纪律约束 |
一、区域经济一体化三种机制的厘清 |
二、区域经济一体化纪律的文本表述 |
第二节 区域规则的需求与供给 |
一、萨伊定律对区域规则的借鉴与启示 |
二、区域规则需求的回应和供给的裨益 |
三、区域经济一体化机制的溯源与流变 |
四、区域经济一体化机制的功能与局限 |
第三节 区域金融服务贸易规则的价值考量 |
一、优化与升级其他金融服务贸易规则 |
二、因应贸易壁垒与规则碎片化的问题 |
三、放大区域金融服务贸易的整体效应 |
第四节 区域金融服务贸易规则与其他规则的互动 |
一、多边金融服务贸易规则对区域规则的融解 |
二、欧盟与北美金融服务贸易规则的冲突协调 |
第三章 欧盟金融服务贸易规则 |
第一节 欧盟金融服务贸易规则概述 |
一、欧盟金融服务贸易规则的立法特征 |
二、欧盟金融服务贸易规则的法律渊源 |
三、欧盟金融服务贸易规则的运行发展 |
第二节 欧盟金融服务贸易规则的基本原则 |
一、设立和提供服务自由原则 |
二、相互承认原则 |
三、母国控制原则 |
四、最低限度协调原则 |
五、一次性原则 |
第三节 欧盟金融服务贸易规则的显着特性 |
一、规则框架的系统化 |
二、保障机制的强势性 |
三、数据规则的前瞻性 |
四、刑事法律的统一性 |
五、跨境规则的便利性 |
第四节 欧盟金融服务贸易规则的新发展及评述 |
一、聚焦于消费者与投资者保护的趋势 |
二、数字贸易与信息数据一体化的趋势 |
三、国际金融机构软法标准的引入趋势 |
四、英国脱欧后的影响及欧盟规则评述 |
第四章 北美金融服务贸易规则 |
第一节 北美金融服务贸易规则概述 |
一、北美金融服务贸易规则的政策背景 |
二、北美金融服务贸易规则的脉络梳理 |
三、北美金融服务贸易规则的架构体例 |
第二节 北美金融服务贸易规则的基本原则 |
一、国民待遇与最惠国待遇原则 |
二、市场准入原则 |
三、透明度原则 |
四、审慎例外原则 |
第三节 北美金融服务贸易规则的显着特性 |
一、北美金融服务贸易规则的立法模式 |
二、负面清单创新模式的立法技术特色 |
三、对金融服务投资者的权利保护倾向 |
四、东道国和母国管理权相平衡的导向 |
第四节 北美金融服务贸易规则的新发展及评述 |
一、保险规则的政策差异趋势 |
二、审慎监管及透明度的发展 |
三、数字贸易规则的变化趋势 |
第五章 区域金融服务贸易规则对中国的启示 |
第一节 区域金融服务贸易规则总体趋势的评述 |
一、区域金融服务贸易规则的溢出趋势 |
二、金融服务贸易规则的价值多元趋势 |
三、审慎例外和国际软法标准的融合化 |
四、国际法义务和国内法措施有效联结 |
五、普遍关注投资者与消费者权利保护 |
第二节 对外自贸协定金融服务贸易规则的建议 |
一、对外自贸协定金融服务贸易规则的现状评析 |
二、对外自贸协定金融服务贸易谈判的关注焦点 |
第三节 内地与港澳CEPA金融服务贸易规则的升级 |
一、CEPA金融服务贸易规则的现状与发展 |
二、欧盟金融服务贸易规则对CEPA的借鉴 |
第四节 国内自贸试验区金融服务贸易规则的对标 |
一、区域金融服务贸易规则新标准的压力测试 |
二、国内自贸试验区金融服务贸易规则的完善 |
结论 |
参考文献 |
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
后记 |
四、加强创建金融安全区法律支撑体系的建设(论文参考文献)
- [1]保险公司社会责任研究[D]. 崔楠. 吉林大学, 2021
- [2]“稳金融”背景下区域性金融风险的防控研究 ——以杭州市政府民间融资风险防控工作为例[D]. 陈锋. 西南大学, 2021
- [3]我国中小银行流动性风险监管法律制度研究[D]. 张凯. 辽宁大学, 2021
- [4]数字货币法律风险防控研究[D]. 马慧. 贵州师范大学, 2021(11)
- [5]广东省银行业政府监管问题及对策研究[D]. 庄洧. 华南理工大学, 2020(06)
- [6]“你打你的,我打我的”:非对称性金融制裁反制理论及中美金融脱钩应对[J]. 邵辉,沈伟. 财经法学, 2020(06)
- [7]总体国家安全观视域下网络恐怖主义犯罪防控研究[D]. 张磊. 吉林大学, 2020(08)
- [8]我国农村扶贫小额信贷风险法律规制研究[D]. 陶佳. 吉首大学, 2020(03)
- [9]我国银行业涉农信贷制度研究[D]. 许峻桦. 西南政法大学, 2020
- [10]金融服务贸易的区域规则研究 ——以欧盟和北美为例[D]. 钱芳. 华东政法大学, 2020(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