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水上交通事故统计办法(论文文献综述)
张雷[1](2021)在《珠江口水上交通突发事件应对研究》文中研究指明珠江口水域是华南地区水上交通高密度、高流量的区域,位于营运船舶的南北航路、沿海与珠江内河进出航路、珠江内河水域与港澳直航水路的交汇区域,存在多个船舶流量密集区和交汇区。本文主要运用的核心概念是4R危机管理理论和整体性政府理论,在分析珠江口水上交通突发事件应对情况时也是从“缩减”“预备”“反应”“恢复”四个阶段入手,总结历年事故经验及自身工作经历,从机构层级、部门协作、人为因素、自然因素、决策系统、设备因素、应急力量等方面对珠江口水上交通突发事件的管理工作进行分析,发现了人为因素在众多事件中起占比例很大,自然因素短时间内限制了船舶正常通行,但在2019年至今,航道的升级改造一直分段进行,情况已经有所改善,珠江口VTS系统目前正在升级改造中,虽然由于疫情的原因,工期延缓,但设备因素的影响会逐渐改善。针对人为因素、决策系统进行大胆设想,希望通过加强劳工条件检查,利用海事部门与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的通力协作改善船员生活工作条件,从而提升船员存在感和幸福指数,最终的目的是要控制人为因素的影响;优化应急力量分布,大力发展社会救助力量是想通过点带动面,借助小部分志愿者的参与,提升整个珠江口水域航运要素在危机面前的参与度;建立“决策系统”,利用典型案例分析,提升执法者决策能力;运用整体性政府理论梳理机构职责,加强执法机关协作,提高职能部门应急反应速度,增强航运公司自身安全意识,减少由于职能重叠造成减缓救援速率的现象;广州VTS中心船舶计划预报平台在摸索中不断完善,目前已经在一定程度上改善了珠江口水域的通航秩序,但是在内容规范和应急阶段计划申报仍需加强,这样才能更好地缓解恢复阶段带来的交通拥堵。
王君[2](2020)在《水上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的行政可诉性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学术界和实务界对于海事管理机构作出的水上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的可诉性问题存在较大争议。而近年来,由于对外贸易的发展,水上交通运输愈来愈繁忙,水上交通事故也处于频繁的发生状态。2015年“东方之星”轮旅游客船翻沉事件和2018年巴拿马籍油轮“桑吉”轮与香港籍散货船“长峰水晶”轮发生的碰撞事故即是典型的案例。①水上交通事故发生后,海事管理机构会根据事故发生现场状况及相关资料作出责任认定,而当事人对认定的事实和最终的责任分配有异议,进而引发诉讼。根据在中国裁判文书网上查询的有关水上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的行政可诉性相关案件的判决结果来看,各地的法院亦作出不一致的做法,有的以不具有可诉性为由裁定驳回,有的则作为行政案件予以受理,有的直接不予立案。这就使得水上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的定性及是否具有行政可诉性的问题变得尤为重要。本文将围绕前述问题进行探讨,并阐述笔者的观点。第一章对水上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的涵义进行阐述。分析水上交通事故的概念以及水上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的概念、特征、主体,梳理水上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的程序,分析水上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与水上交通事调查报告的关系。第二章探讨水上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的性质。围绕着学者已有的观点针对水上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与行政确认行为、鉴定行为的关系分析研究,并参考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将水上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归属于行政事实行为。第三章对水上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行政可诉性的各种学理上的争论的评析。从最高人民法院及地方人民法院和学术界学者已有的观点着手,根据中国裁判文书网的判决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和我国学者的观点,阐述我国学术界和实务界关于水上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是否具有行政可诉性的理由,并针对已有的观点分析研究。第四章提出笔者关于水上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行政可诉性问题观点并进行论证。从行政事实行为、诉讼证据、对当事人权利义务的影响、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等方面着手探讨水上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的行政可诉性问题,阐述水上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不具有行政可诉性的原因。
胡鸿鸣[3](2020)在《渔船事故调查行为的行政法规制研究》文中指出我国渔业行业规模大,从业渔民众多,但对于渔船事故调查领域的研究却鲜有见闻。渔船事故虽然同其他事故一样,都会带来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但是有其自身的特性。相较于其他行业的事故而言,渔船事故更加复杂多样,危险性更高,事故现场难以维护,现场勘验困难更多,渔民文化水平普遍较低,风险高,事故多发,给事故调查带来挑战。其调查行为也很难被监督和制约,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难以维护。本文试图从行政法角度,综合运用比较分析法、文献分析法和案例分析法,借鉴其他事故研究方法及成果,结合目前渔船事故调查的实际情况和自身从事渔船事故调查工作的经验,对渔船事故调查行为进行行政法规制的研究。通过查阅文献资料,分析事故调查行为现状,梳理相关诉讼案例,并结合从事渔船事故调查工作的多年经验,指出渔船事故调查行为存在的问题。在渔船事故调查中,还存在未严格按照程序开展调查,滥用裁量的行为,回避机制不健全,监督机制形同虚设,缺少调查人员审查制度,事故调查组组成不规范,调查报告制作及送达有违规情况,对调查行为的法律性质还有争议,救济困难等问题。并针对这些问题,提出相应解决的对策建议,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和实践价值。本文主体内容包括五大部分。第一部分内容为绪论部分,主要介绍本文的研究意义、研究背景、研究创新点及研究方法,并通过梳理文献资料,整理前人的研究成果。第二部分内容为渔船事故调查行为相关理论概述,包括渔船事故调查行为及主体的界定、原则和程序、特点及法律性质,笔者通过分析相关文献,结合调查行为的特征,认为事故调查行为是准行政行为。第三部分内容为渔船事故调查制度及调查行为存在的问题,通过研究文献资料,搜集相关案例,结合实际工作经验,渔船事故调查目前存在问题。主要为渔船事故调查制度不完善、调查程序不规范及缺少救济途径。第四部分内容为渔船事故调查的行政法规制的建议,试图通过法律规制解决存在的问题,主要措施:完善事故调查相关制度,完善调查程序,完善救济途径及制度等。最后一部分部分为结论部分,总结文章的研究成果,研究不足以及对未来研究的展望。
李湾湾[4](2020)在《水上事故中船员刑事法律责任研究》文中研究说明当前,伴随着航运业的发展,水上运输过程中发生的重大事故引人关注,在此类事故中除了涉及到对于船员和船舶所有人、船舶经营人、船舶管理人的民事追责之外,还可能涉及到对当事船员的刑事追责。在我国目前的刑事法律体系下,并无对于船员刑事责任的特殊规定,司法实践中通常是比照现行刑法的交通肇事罪等罪名来追究船员的刑事责任。考虑到现行法律体系的规定在司法适用过程中会带来许多困惑,文章通过对于水上事故中船员职务行为所涉犯罪引起的水上交通肇事、船源污染水域环境以及船长不履行法定义务造成的重大水上人身伤亡和(或)财产损失后果的刑事责任进行分析,针对船员刑事责任特别立法提出相关建议,以达到保护船员这一特殊职业群体和完善我国船员法律体系的目的。文章内容共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为水上事故中船员刑事法律责任概述。针对船员概念及范围、水上事故中船员职务行为所涉犯罪的类型及本文探讨的水域范围进行限定。第二部分和第三部分是对水上事故中船员职务行为所涉犯罪在构成要件的特殊性方面的研究。具体从犯罪主体、罪过形式、客体及客观方面来分析其是否具有特殊性,并在分析国际公约、国外立法例和我国相关立法规定的基础上针对涉事船员的入罪标准提出立法建议。第四部分阐述船员刑事责任应予特别立法的问题,从特别立法的必要性、可行性及立法建议三方面展开。重点针对船员刑事特别立法提出立法建议。文章重点围绕水上事故中船员刑事法律责任的立法模式选择及相关问题提出相应的立法建议。在分析船员刑事特别立法必要性、可行性的基础上选择独立性分散型附属刑法的立法模式,将船员刑事责任规定在修订后的《海上交通安全法》和《海洋环境保护法》之中,并在立法建议中就不同水上事故犯罪中涉事船员的刑事责任予以明确。刑法的社会价值不仅在于惩治已然的犯罪,更重要的在于对未然的犯罪起到一定的预防和警示的作用。对于水上事故中船员职务行为所涉犯罪的刑事法律责任予以明确,有利于在此类犯罪中为涉事船员定罪量刑提供法律依据,切实做到有法可依,以完善我国的刑事法律体系和船员法律体系。同时也能督促船员恪尽职守,审慎履责,增强其安全意识和责任意识,降低水上事故中的人为因素,达到保护航运业的发展和船员职业群体的需要。
曾玉洁[5](2020)在《我国水上交通事故调查结论法律问题研究》文中研究表明水上交通事故调查结论是指海事管理机构依法对发生在我国管辖的海域和内河通航水域内的水上交通事故开展调查后,阐明事故基本事实、分析事故原因,并依照相关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法律规范,对事故当事人在事故中所应承担的责任进行认定而形成的书面结论。在海事行政管理中,水上交通事故调查结论是海事管理机构对事故责任人施以行政处罚的依据;在司法程序中,法院多将海事管理机构出具的水上交通事故调查结论作为认定事故事实,判断各方当事人责任的重要证据。除引言和结论外,本文共分为四章。第一章水上交通事故调查结论概述。本部分对水上交通事故调查结论的相关概念进行了界定,梳理了国内外与水上交通事故调查结论相关的法律规制,并阐述了水上交通事故调查结论的法律属性。第二章对水上交通事故调查结论的可诉性问题进行了分析。本部分首先收集并梳理了我国司法实践中对水上交通事故调查结论可诉性的观点,对不支持水上交通事故调查结论可诉性的案例及理由进行了分析。在此基础上,通过比较水上交通事故调查结论与具体行政行为,探讨水上交通事故调查结论对当事人权益和义务的影响,分析判断水上交通事故调查结论可诉性的法律依据,对水上交通事故调查结论的可诉性问题进行了论述。第三章分析了水上交通事故调查结论在海事诉讼中的证据效力问题。本部分首先围绕司法实践中存在的主要争议,对水上交通事故调查结论在海事民事诉讼中的证据类型,是否可作为优势证据进行了分析。在水上交通事故达到重特大等级时,有可能需要通过海事刑事诉讼追究当事人刑事责任。本部分结合《刑事诉讼法》对行政机关在执法过程中收集的证据进入刑事诉讼程序的相关规定,以及我国刑事诉讼对程序性事实和实体性事实规定的不同证明标准,讨论了水上交通事故调查结论在海事刑事诉讼实体性事实与程序性事实的不同作用。第四章对水上交通事故调查结论行政和司法制度中存在的问题进行了归纳,主要包括行政救济制度的缺失,证据效力法律规范不明确以及司法审查流于形式,并针对制度中存在的不足提出了具有针对性的完善建议。
李奕良[6](2020)在《基于贝叶斯网络的干散货船舶自沉事故致因分析》文中研究表明船舶自沉事故作为严重的水上交通事故之一,虽然在所有事故类型中占比不大,但其往往具有发生速度快、救援难度大等特点,极易造成重大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对船舶的航行安全和船员生命安全造成重大的威胁。同时,干散货船舶作为自沉事故中最主要的船舶类型,造成其自沉事故多发的原因不仅与运载货物的特性,如精矿粉或者是陶土等货物所具有的流态化危险性有关,人员对货物的装卸操作是否合理、船舶载货情况、船体自身的结构强度、船舶在航行过程中遭遇的大风浪天气等因素都会成为干散货船舶自沉事故多发的重要诱因。本文针对干散货船舶自沉事故频发的问题,利用贝叶斯网络,同时结合系统安全工程原理、层次分析法,从“人—船—环境—货物”四个方面对事故致因进行分析和推理,找到对事故具有重要影响的致因因素,同时得到导致事故的致因链条,以及各个因素之间的相互关联,并有针对性的提出相关风险控制措施。论文具体的工作如下:(1)根据船舶自沉事故概念的定义,有针对性的从“人—船—环境—货物”四个角度对导致事故发生的因素进行定性的分析和挖掘,将人为因素分为人为失误和导致人为失误的个人因素;货物因素的影响考虑了货物流态化的危险性,以及货物配积载、系固绑扎、平舱、货物是否超载的情况;船舶因素主要考虑船体自身的结构缺陷、船龄和船舶吨位、船舶设备故障的影响;对环境因素主要考虑自然环境和通航环境中的因素影响。对整理分析出的因素,利用层次分析法,构建干散货船舶自沉事故致因相关的层次结构,对每个风险因素赋予了权重,一方面对风险因素进行了识别,同时也为后文中应用相关因素进行贝叶斯网络的分析提供理论基础。(2)通过对贝叶斯网络的概率理论基础的学习以及对模型构建步骤的确定,以从各海事机构和海事事故案例集中的搜集到的船舶自沉事故案例为样本数据,对各风险因素进行提取并转化为贝叶斯网络节点,定义节点值域,进行贝叶斯网络结构学习和贝叶斯网络参数学习,在结构学习过程当中,引入系统安全工程理论中的故障树方法辅助构建网络结构,在参数学习过程中,将通过层次分析法得到的指标权重对部分节点条件概率进行了修正,将专家知识和数据学习较好的融合在一起。(3)利用贝叶斯网络可视化软件GeNIe对文中建立的贝叶斯网络模型进行验证和推理,通过对事故样本数据的有效性验证,推导了事故发生的后验概率,证明了所建立网络结构的客观正确性。通过诊断推理的方式,提取了影响干散货船舶自沉事故的最大致因链,确定了各风险因素对于船舶自沉事故的影响程度,同时为减少干散货船舶自沉事故的发生提出了相关风险控制措施。
汤团[7](2020)在《内河船舶应急能力脆弱性评价与对策研究》文中认为改革开放以来,随着中国物流量的快速增加,中国内河航运业得到持续、稳定的发展。我国内河航运因多方面因素的影响,导致内河船舶事故多发。本论文根据内河航运安全发展需要,寻求提高航运各方面应急处置能力的路径和对策,提出科学、合理、实用的对策,保障内河船舶航行安全。首先,按照内河船舶发生事故类型、内河船舶类型、事故危险级别等方面对内河船舶事故进行分类,根据内河船舶常见事故案例进行统计分析,研究影响内河船舶事故的“人—机—环境—管理”等主要影响因素,为内河船舶模型构建验证、应急处置能力评估、内河船舶事故致因路径及对策提出提供科学依据。其次,根据专家确定贝叶斯网络结构设计的方式,确定具有代表性、有效性、相互独立性的重要节点,分析研究并构建贝叶斯网络模型。通过Ge NIe贝叶斯网络软件对内河船舶事故致因链的分析,结合实际内河船舶事故案例进行模型验证。验证结果表明,在内河船舶事故致因链中占比高的因素,像了望不足、对危险预估不足、未选定合适航线等是导致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在内河船舶日常运营状态下,加强对应因素方面的安全演练和采取发生事故时的相应应急措施,可以大大提升内河船舶的应急能力。研究结果充分说明了所建模型的实用性、合理性、科学性、可靠性,达到了提升内河船舶应急处置能力和提出相应对策的目的。同时,根据对证据理论算法的分析研究,提出船舶整体及子系统应急脆弱性的量化分析,并提出对应的评估流程。针对船舶子系统中存在的不足及问题给予改进和完善,进而加强内河船舶事故应急处置能力,进一步保障内河船舶航行的安全运行。最后,根据以上研究内容提出提高船员职业素养、加强船舶设备日常维护、及时把控船舶和运营环境的现状、加强船舶应急演练及管理等对策,并提出基于“人—机—环境—管理”四个维度上相应的应急对策和演练方案,为内河船舶运营安全问题提出了具体的解决方案。
庞婧[8](2020)在《水上交通过失犯罪研究》文中提出随着我国经济贸易往来的需要,水上交通运输业务不断增多,频发的水上交通事故引起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以及水域污染问题不容小觑。其中,水上交通从业者和航运管理者的过失行为成为制约水上交通公共安全的重要因素。但是,目前水上交通领域的犯罪问题甚少引起学者的关注,特别是对于水上交通领域的过失犯罪问题更是缺乏系统性的整合。理论上的空白导致司法实践中无法规范化认定水上交通过失犯罪并对相关责任人员追究刑事责任。建设海洋强国战略目标的实现需要强化海洋刑事法治功能的实现。在充分考察我国水上交通过失犯罪的立法和司法现状的基础之上,本文致力于对水上交通过失犯罪的基本理论问题进行全面分析和系统探讨,期待能够为我国刑事立法设置合理的罪刑标准提供建议,为司法实践中认定水上交通过失犯罪提供坚实的理论基础和司法路径选择,从而为推动当今语境下水上交通过失犯罪理论体系的完善略尽绵力。本文主要围绕水上交通过失犯罪的构成要件展开研究。在引言部分对本文的选题背景与研究意义进行介绍,在明确当前我国水上交通过失犯罪研究现状的基础之上,对本文所采用的研究方法和本文具有的研究价值进行论述。全文除引言外共分为八章,具体内容如下:第一章为水上交通过失犯罪的基本理论。本章结合中外学者对交通过失犯罪的定义,从狭义层面对我国水上交通过失犯罪进行界定并明确其在刑法典中的归类依据。在进一步认识水上交通过失犯罪的典型特征之后,分别从客观行为的表现形式、主体范围、过失原因、过失内容层面对水上交通过失犯罪类型和存在范围进行明确,从而方便下文的研究论述。此外,本章还针对传统的航运免责思维误区指出刑法介入水上交通过失犯罪需要兼顾的因素。第二章论述了水上交通过失犯罪实行行为的界定。首先从形式要件和实质要件对水上交通过失犯罪中的实行行为进行阐述,并区分水上交通过失犯罪不同类型的实行行为表现形式。对于其中较为典型的水上交通阶段过失中实行行为的认定提出应当以过失阶段说为路径选择。第三章对水上交通过失犯罪中危害结果的标准与认定进行探讨。就目前所适用的法律规范中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的标准设置合理性问题分析,并对水上交通过失犯罪中特有的结果形态即人员落水失踪、船舶溢油污染提出司法适用路径。第四章着重论述了水上交通过失犯罪中因果关系的判断路径。我国水上交通过失犯罪的因果关系具有多因一果性、受介入因素影响因果进程、因果联系本身具有复杂性等特征,在理解传统刑法因果关系理论的基础之上,提出我国水上交通过失犯罪的因果关系判断应当分为事实归因和结果归责两个阶段进行,并分别适用条件因果关系理论和客观归责理论完成因果关系的判断任务。第五章重点研究不同过失类型下水上交通犯罪主体的范围和特殊情形下的责任主体限定。在总结不同过失类型水上交通过失主体范围的基础上,指出应当对值班水手、引航员这两类在司法实践中容易被忽视的刑事责任主体进行明确,并对船舶组织体系内部具有监督职责的主体层级以逆向原则进行限定。另外,对常见的一般管理情形和管理错位情形中责任主体分别进行明确。第六章对水上交通过失犯罪主观特征之注意义务进行论述。文章分别从注意义务的内容、根据以及履行三方面对水上交通过失主体的注意义务进行分析;另外,对水上交通不同过失类型中信赖原则的适用进行探讨。在肯定信赖原则在水上交通运输领域以及船舶组织体系内进行适用的基础上进一步提出信赖原则的适用限制,提出信赖原则在水上交通领域得以适用的首要基础是实行船舶定线制的水域。另外,基于保障水上交通公共安全法益的需要和严格航运管理者管理义务的导向,提出在航运管理者未履行建立安全管理体制的情形下应否定信赖原则在水上交通管理过失犯罪中的适用。第七章是对水上交通过失犯罪主观特征之注意能力判断的阐述,着重对影响水上交通从业者注意能力的因素进行揭示,进而提出在对注意能力的判断标准选择时,应当充分考察具体水上交通业务行为时所处的环境条件。在此基础之上采用以实际行为人的注意能力为标准的主观说作为注意能力的判断标准;相应地,对于航运管理者的注意能力判断标准应当坚持以一般航运管理主体的注意能力为基础的客观说,从而严格其履行安全管理义务。第八章是水上交通过失犯罪的完善建议。针对当前水上交通领域的存在问题,从立法和司法方面提出完善建议。从立法层面提出应当增设独立罪名并完善非刑事法律规范中的罪刑规范;从司法层面提出应当以宣告死亡作为处理水上交通事故致人落水失踪的路径选择,以溢油吨数作为衡量水上交通事故致溢油污染中环境法益遭受侵害的标准,同时提高人员伤亡的入罪标准,转变财产损失的认定模式。另外,在司法层面对水上交通肇事逃逸的认定提出应当以“救助义务的履行”为规范保护目的并关注水上交通责任主体主观明知的认定。
房昕[9](2019)在《水上交通犯罪中的监督过失责任研究》文中指出随着我国经济的迅猛发展,水上交通运输行业逐渐被人们所重视。船舶运输以其运输量大、价格便宜等优势,成为了运输行业的首选。但与此同时,水上交通事故带来的损失也不得不使人们开始重视水上交通运输安全。基于船舶驾驶操作的复杂性与当今社会分工的日益精细化,人为因素对于水上交通事故的发生产生原因力所占的比重不断提升。船员往往是按照船舶所有人、经营者等具有监督管理义务主体的命令行事,其违章行为并不是事故发生的唯一因素,船舶所有人等监督管理的主体违反其监督管理的义务的行为,为水上交通事故的发生埋下了隐患。由于传统刑法更重视对结果的处罚,就使得在风险还未发展为危害后果时难以发挥其保障作用,风险预防功能难以发挥。与此同时,即便被追究责任也存在着不足,比如由于实践中各地法院认定标准的差异,在主体范围、监督者实行行为的认定等方面都存在着不同,使得水上交通行业中具有监督过失的船舶所有人等监督者多数被追究民事责任,只有极少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差异化处理的现象。这使得刑法的威慑作用难以发挥,不利于责任的公平追究,水上秩序的维护。监督过失理论源于日本的风险社会,基于追究监督者责任的需求产生,通过监督过失理论的引入,完善当前刑事责任追究存在的不足,可以更好地发挥刑法的威慑力,减少差异化处理的现象。这也是本文的目的所在。全文除了引言和结论共分为五部分:第一部分为水上交通犯罪中监督过失概述,从理论上对水上交通犯罪进行界定,归纳其特殊性。然后将水上交通犯罪与监督过失联系起来,明确写作范围。第二部分是水上交通犯罪中监督者责任追究的正当性,主要写我国水上交通犯罪中监督者责任追究存在的问题、必要性以及当前现有的解决这些问题的经验。第三和第四部分是对水上交通犯罪中监督过失的认定,从多个角度认定并通过信赖原则这个责任阻却事由进行限定。明确监督过失责任追究时通过信赖原则对监督过失责任进行限缩,在追究责任的同时保证公平公正。最后一部分是通过本文对监督过失理论的介绍,对水上交通犯罪中监督者责任追究存在的问题提出的几点建议。风险社会下,刑法的作用不应只局限于以危害结果为标准惩治犯罪,更要注重风险的防控。在水上交通领域研究监督过失责任是一个新的视角。本文主张在水上交通事故发生并造成严重后果时,对于存在监督管理过失的船舶所有人、经营人等监督主体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而非完全以民事赔偿或行政处罚结案。结合立法现状,通过出台司法解释明确水上交通犯罪的范围,在现行刑法体系中引入监督过失理论,弥补传统刑法理论应对风险缺乏理论支撑等问题。最终,在监督过失理论的指导下完善实践认定标准,减少案件处理差异化的现象,做到责任追究的公平公正。
钟辉[10](2018)在《水上交通事故风险防控策略研究 ——以S市休闲旅游船舶监管为例》文中研究说明水上交通运输是具有较大风险的行业,水上交通事故后果严重,容易造成巨大的人命和财产损失。如何防范水上交通事故,降低水上交通事故的发生风险,减少造成的损失和不良影响,是一个具有重大社会意义的重要课题,值得我们进行深入的研究和探讨。海事局作为我国沿海水域和内河通航水域安全监督管理的主管部门,履行行政执法、安全生产管理、航海保障管理等职能,确保船舶航行安全、防止船舶污染和船舶通航秩序通畅。近几年,随着我国海洋战略的深入实施,航运业得到了快速的发展,群众对水上交通安全的诉求日益增加。面对水上交通事故的风险和产生的严重后果,我国海事机关在不断完善安全监管管理工作,在实践中不断探索提高水上交通事故防范效果的办法。论文研究的个案对象——S海事局,在休闲旅游船舶安全监管方面走在全国海事系统前面,但是休闲旅游船舶风险防控在水上交通事故防范工作中属于新问题、新挑战,也是S海事局近年来重点研究探索的新领域。本论文以S海事局休闲旅游船舶安全监管为例,论文建立了一个基于风险管理的水上交通事故风险防控监管分析维度,这个维度包含四个方面:一是监管主体;二是监管信息;三是监管标准;四是监管保障。在上述四个维度下,笔者分析S市东部休闲旅游船舶安全监管存在的问题和困境,分析其原因,并提出有助于提升S市水上交通事故风险防控监管水平的若干优化策略建议。论文的价值在于:从选择风险管理理论视角切入水上交通事故风险防控监管问题分析,建构一个较为新颖的水上交通事故防范的政策分析概念;提出的优化与完善水上交通事故风险防控监管的策略,可能对相关部门进一步改进水上交通事故安全防范工作提供较为现实的决策参考。
二、水上交通事故统计办法(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水上交通事故统计办法(论文提纲范文)
(1)珠江口水上交通突发事件应对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导论 |
1.1 研究背景及意义 |
1.1.1 研究背景 |
1.1.2 研究意义 |
1.2 核心概念及理论基础 |
1.2.1 核心概念 |
1.2.2 理论基础 |
1.3 文献综述 |
1.3.1 国内研究现状 |
1.3.2 国外研究现状 |
1.4 研究方法 |
1.5 研究内容 |
第2章 珠江口水上交通安全形势及应对的现状 |
2.1 珠江口水上交通安全形势 |
2.1.1 珠江口水域范围 |
2.1.2 水上交通安全形势 |
2.1.3 主要水上交通突发事件介绍 |
2.2 珠江口水上交通突发事件应对现状 |
2.2.1 交通突发事件管理主体 |
2.2.2 交通突发事件管理客体 |
2.2.3 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 |
2.2.4 交通突发事件防范措施 |
2.2.5 交通突发事件监管模式 |
第3章 珠江口水上交通突发事件应对中面临的问题及原因分析 |
3.1 珠江口水上交通突发事件应对中面临的问题 |
3.1.1 机构层级模糊出现多头指挥 |
3.1.2 缺乏部门协作导致事倍功半 |
3.1.3 监管网络疏漏降低预警效果 |
3.1.4 应急能力不足延误救援时机 |
3.1.5 通航环境受限削弱恢复能力 |
3.2 原因分析 |
3.2.1 海洋执法机构改革不彻底 |
3.2.2 城市基础建设阻碍监管系统运行 |
3.2.3 水上交通要素建设缺乏远期规划 |
第4章 加强珠江口水上交通突发事件应对的策略 |
4.1 纵向梳理机构职责确定责任主体 |
4.2 横向创建协作机制实现事半功倍 |
4.3 加速设备升级改造优化预警预判能力 |
4.4 搭建科学应急体系编织全覆盖救援网络 |
4.4.1 合理分配应急力量 |
4.4.2 建立科学决策系统 |
4.5 积极总结经验教训提升危机恢复能力 |
4.5.1 完善航行计划预报平台 |
4.5.2 严格执行年度海洋扫测计划 |
附件 |
结束语 |
参考文献 |
后记 |
(2)水上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的行政可诉性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水上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的涵义 |
(一)水上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的涵义 |
1. 水上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的概念 |
2. 水上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的特征 |
3. 水上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的主体 |
4. 水上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的程序 |
(二) 水上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与调查报告 |
1. 水上交通事故调查报告 |
2. 水上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与调查报告的关系 |
二、水上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行为的性质 |
(一) 学者的不同观点 |
1. 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属于鉴定行为 |
2. 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属于行政裁决行为 |
3. 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属于行政确认行为 |
(二) 笔者观点 |
1. 水上事故交通责任认定不属于鉴定行为 |
2. 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不属于行政裁决行为 |
3. 水上交通责任认定不属于行政确认行为 |
4. 水上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是一种行政事实行为 |
三、水上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的行政可诉性争论 |
(一) 最高人民法院与各地人民法院的观点 |
1. 最高人民法院的观点 |
2. 各地人民法院的裁判文书及分析 |
(二) 学术界争论 |
1. 水上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的可诉性赞同论 |
2. 水上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的可诉性否定论 |
四、水上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的行政可诉性之我见 |
(一) 水上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的性质决定其不具有行政可诉性 |
1. 行政行为的可诉性标准 |
2. 般的行政事实行为不具有行政可诉性 |
(二) 以行政诉讼受案范围视角分析水上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不可诉性 |
1. 水上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行为不属于肯定受案范围 |
2. 水上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行为属于否定受案范围 |
(三) 水上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具有行政可诉性弊大于利 |
1. 浪费司法资源 |
2. 可向上一级海事管理机构申请重新认定寻求救济 |
3. 海事管理机构的专业性与司法最终的审查易产生冲突 |
4. 不符合国际发展趋势 |
5. 与我国行政权利限缩的趋势相悖 |
6. 成本过高 |
7. 民事诉讼与行政诉讼之间易产生矛盾 |
8. 与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不具有行政可诉性相矛盾 |
结论 |
参考文献 |
致谢 |
作者简介 |
(3)渔船事故调查行为的行政法规制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1 绪论 |
1.1 研究背景 |
1.2 研究意义 |
1.3 研究创新点及方法 |
1.4 研究现状 |
1.4.1 国外研究现状 |
1.4.2 国内研究现状 |
2 渔船事故调查行为的相关理论概述 |
2.1 渔船事故调查行为及主体的界定 |
2.1.1 渔船事故调查行为的界定 |
2.1.2 渔船事故调查的主体 |
2.2 渔船事故调查行为原则和程序 |
2.2.1 渔船事故调查的原则 |
2.2.2 渔船事故调查的程序 |
2.3 渔船事故调查行为的特点及法律性质 |
2.3.1 渔船事故调查行为的特点 |
2.3.2 渔船事故调查行为的法律性质 |
3 渔船事故调查制度及调查行为存在的问题 |
3.1 渔船事故调查制度不完善 |
3.1.1 对事故调查人员的审查缺失 |
3.1.2 事故调查回避制度不健全 |
3.1.3 事故调查行为缺乏有效监督 |
3.1.4 渔船事故调查主体和调查方向需明晰 |
3.2 渔船事故调查程序不规范 |
3.2.1 事故调查组的组成不规范 |
3.2.2 事故调查行为存在随意性 |
3.2.3 事故调查报告制作及送达不规范 |
3.3 渔船事故调查行为的救济途径缺失 |
4 渔船事故调查行为的行政法规制 |
4.1 完善渔船事故调查相关制度 |
4.1.1 建立渔船事故调查人员培养和审查制度 |
4.1.2 完善事故调查回避机制 |
4.1.3 加强对事故调查行为的监督 |
4.1.4 明晰渔船事故调查主体和方向 |
4.2 完善渔船事故调查程序 |
4.2.1 规范事故调查组的组成 |
4.2.2 规范事故调查行为流程 |
4.2.3 规范事故调查报告的制作及送达 |
4.2.4 建立事故调查跟踪反馈制度 |
4.3 完善渔船事故调查行为的救济途径及制度 |
4.3.1 对外化后的事故调查报告及批复可进行救济 |
4.3.2 对渔船非交通事故调查报告及责任认定进行救济 |
4.3.3 对渔船交通事故调查报告和责任认定进行司法审查 |
4.3.4 对渔船事故调查行为可复核的救济建议 |
结论 |
参考文献 |
致谢 |
(4)水上事故中船员刑事法律责任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选题背景及意义 |
二、国内外研究综述 |
三、本文解决的主要问题及整体框架 |
四、本文研究方法的选择 |
第一章 水上事故中船员刑事法律责任问题概述 |
第一节 水上事故中船员的概念及范围 |
一、水上事故中船员的概念 |
二、船长和船员的法律地位不同 |
三、水上事故中船员的范围界定 |
第二节 水域范围及水上事故犯罪类型之限定 |
一、本文探讨的水域范围限定 |
二、不同水上事故船员犯罪的类型划分 |
第二章 水上事故中船员犯罪主体及罪过形式特殊性研究 |
第一节 船员职务行为所涉犯罪主体特殊性研究 |
一、水上交通肇事犯罪主体特殊 |
二、船源污染水域环境犯罪主体特殊 |
三、船长违反法定义务所涉犯罪主体特殊 |
第二节 船员职务行为所涉犯罪罪过形式特殊性研究 |
一、水上交通肇事犯罪罪过形式无特殊性 |
二、船源污染水域犯罪罪过形式特殊 |
三、船长违反法定义务所涉犯罪罪过形式特殊 |
第三章 水上事故中船员犯罪客体及客观方面特殊性研究 |
第一节 船员职务行为所涉犯罪客体特殊性研究 |
一、水上交通肇事犯罪客体特殊 |
二、船源污染水域环境犯罪客体无特殊性 |
三、船长违反法定义务所涉犯罪客体特殊 |
第二节 船员职务行为所涉犯罪客观方面特殊性研究 |
一、水上交通肇事犯罪客观方面特殊 |
二、船源污染水域环境犯罪客观方面特殊 |
三、船长违反法定义务所涉犯罪客观方面特殊 |
第四章 水上事故中船员刑事法律责任应予特别立法 |
第一节 船员刑事特别立法的必要性及可行性 |
一、船员刑事特别立法的必要性 |
二、船员刑事特别立法的可行性 |
第二节 船员刑事特别立法的立法建议 |
一、船员刑事责任的立法模式选择 |
二、不同水上事故中船员刑事责任立法的具体建议 |
结论 |
参考文献 |
攻读学位期间公开发表论文 |
致谢 |
作者简介 |
(5)我国水上交通事故调查结论法律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第一章 水上交通事故调查结论概述 |
第一节 水上交通事故调查结论的相关概念界定 |
一、水上交通事故的概念 |
二、水上交通事故调查的概念 |
三、水上交通事故调查结论的概念 |
第二节 水上交通事故调查结论的法律规制 |
一、水上交通事故调查结论的国内法律规制 |
二、水上交通事故调查结论的国际法律规制 |
第三节 水上交通事故调查结论的法律属性 |
一、水上交通事故调查结论的行政行为属性 |
二、水上交通事故调查结论的民事诉讼证据属性 |
第二章 水上交通事故调查结论可诉性实践与理论分析 |
第一节 不支持水上交通事故调查结论可诉性的司法实践与理由 |
第二节 水上交通事故调查结论与具体行政行为的比较 |
一、水上交通事故调查结论具备具体行政行为的构成要件 |
二、水上交通事故调查结论符合行政确认行为的基本特征 |
第三节 水上交通事故调查结论对当事人权益与义务的影响 |
一、水上交通事故调查结论可能侵犯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
二、水上交通事故调查结论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产生实际影响 |
第四节 法律规范未排除水上交通事故调查结论的可诉性 |
一、水上交通事故调查结论的民事诉讼证据属性不阻碍其可诉性 |
二、不宜参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律规范排除水上交通事故调查结论可诉性 |
第三章 水上交通事故调查结论在海事诉讼中的证据效力 |
第一节 水上交通事故调查结论在海事民事诉讼中的证据效力 |
一、水上交通事故调查结论可视为证据集合体 |
二、水上交通事故调查结论具有公文书证的特征 |
三、水上交通事故调查结论不当然具有优势证据效力 |
第二节 水上交通事故调查结论在海事刑事诉讼中的证据效力 |
一、水上交通事故调查结论不应作为认定刑事责任的直接依据 |
二、水上交通事故调查结论在刑事诉讼中可作为辅助性证据 |
第四章 水上交通事故调查结论行政和司法制度的完善 |
第一节 水上交通事故调查结论行政和司法制度存在的问题 |
一、水上交通事故调查结论行政救济制度的缺失 |
二、水上交通事故调查结论的证据效力规范不明确 |
三、司法程序中对水上交通事故调查结论的审查流于形式 |
第二节 水上交通事故调查结论行政和司法制度的完善建议 |
一、构建水上交通事故调查结论行政救济制度 |
二、完善水上交通事故调查结论的证据效力法律规范 |
三、建立对水上交通事故调查结论的全面审查机制 |
结论 |
参考文献 |
攻读学位期间公开发表论文 |
致谢 |
作者简介 |
(6)基于贝叶斯网络的干散货船舶自沉事故致因分析(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1 绪论 |
1.1 选题背景及研究意义 |
1.1.1 选题背景 |
1.1.2 研究意义 |
1.2 国内外研究现状 |
1.2.1 船舶事故致因研究 |
1.2.2 贝叶斯网络在事故致因分析中的应用 |
1.3 研究内容 |
1.4 本章小结 |
2 干散货船舶自沉事故风险因素识别 |
2.1 船舶自沉事故概念 |
2.2 干散货船舶自沉事故风险因素分析 |
2.2.1 人为因素 |
2.2.2 船舶因素 |
2.2.3 货物因素 |
2.2.4 环境因素 |
2.3 干散货船舶自沉事故风险因素权重确定 |
2.3.1 干散货船舶自沉事故风险因素层次模型 |
2.3.2 层次分析法计算步骤 |
2.3.3 各风险因素权重的确定 |
2.4 本章小结 |
3 贝叶斯网络模型相关理论 |
3.1 贝叶斯网络理论基础 |
3.1.1 概率论基础 |
3.1.2 贝叶斯网络模型的构成 |
3.1.3 贝叶斯网络模型分析步骤 |
3.2 贝叶斯网络学习 |
3.2.1 贝叶斯网络结构学习 |
3.2.2 贝叶斯网络参数学习 |
3.3 贝叶斯网络推理 |
3.3.1 推理方式 |
3.3.2 联结树推理 |
3.4 本章小结 |
4 基于贝叶斯网络的干散货船自沉事故致因模型构建 |
4.1 干散货船舶自沉事故样本选择 |
4.2 干散货船舶自沉事故贝叶斯网络节点分析 |
4.2.1 贝叶斯网络节点定义 |
4.2.2 贝叶斯网络节点值域确定 |
4.3 干散货船舶自沉事故贝叶斯网络结构分析 |
4.3.1 贝叶斯网络结构确定的方法 |
4.3.2 本文贝叶斯网络结构的构建 |
4.3.3 本文条件概率表的确定 |
4.4 本章小结 |
5 贝叶斯网络模型验证与推理 |
5.1 贝叶斯网络模型验证 |
5.1.1 GeNIe软件的应用 |
5.1.2 贝叶斯网络模型有效性验证 |
5.2 贝叶斯网络模型推理 |
5.2.1 干散货船舶自沉事故致因链分析 |
5.2.2 贝叶斯网络模型节点敏感度分析 |
5.3 针对干散货船舶自沉事故的预防对策 |
5.4 本章小结 |
6 结论 |
参考文献 |
附录A 干散货船舶自沉事故致因研究专家调查表 |
致谢 |
作者简介及攻读硕士学位期间的科研成果 |
(7)内河船舶应急能力脆弱性评价与对策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绪论 |
1.1 研究的背景与意义 |
1.1.1 国外研究现状 |
1.1.2 国内研究现状 |
1.1.3 国内外研究现状分析 |
1.2 研究内容 |
1.3 研究方法与技术路线 |
第二章 内河船舶事故类型与影响因素 |
2.1 内河船舶事故类型 |
2.2 内河船舶事故案例 |
2.3 内河船舶事故统计 |
2.4 内河船舶事故影响因素分析 |
2.5 本章小结 |
第三章 基于贝叶斯网络的内河船舶事故致因链分析 |
3.1 贝叶斯网络概述 |
3.1.1 贝叶斯网络介绍 |
3.1.2 贝叶斯网络数学模型基础 |
3.2 内河船舶事故贝叶斯网络节点确定 |
3.2.1 贝叶斯网络节点 |
3.2.2 内河船舶事故贝叶斯网络节点的值域确定 |
3.3 内河船舶事故贝叶斯网络构建 |
3.3.1 构建贝叶斯网络 |
3.3.2 确定贝叶斯网络节点概率 |
3.4 基于GeNIe贝叶斯网络软件的内河船舶事故致因链分析 |
3.4.1 贝叶斯网络模型的软件实现 |
3.4.2 贝叶斯网络模型验证 |
3.4.3 基于贝叶斯网络的内河船舶事故致因链分析 |
3.5 本章小结 |
第四章 内河船舶应急处置能力的特征与评价 |
4.1 内河船舶应急能力的特征 |
4.1.1 内河船舶应急任务与应急部署特征 |
4.1.2 内河船舶的应急脆弱性 |
4.2 内河船舶应急脆弱性评价模型的构建 |
4.2.1 船舶应急脆弱性评估体系框架 |
4.2.2 证据理论算法 |
4.2.3 内河船舶应急脆弱性评价模型构建 |
4.3 内河船舶应急能力验证评估 |
4.4 本章小结 |
第五章 提升内河船舶应急处置能力的对策 |
5.1 提升船员安全意识、素质和技能 |
5.1.1 培养船员安全意识 |
5.1.2 提高船员应急素养和应急技能 |
5.1.3 加强航行了望 |
5.2 加强船舶设备和货物的管理 |
5.2.1 做好船舶设备的日常维护、检查工作 |
5.2.2 加强船上货物的管理 |
5.3 加强对船舶及周边环境的掌控 |
5.3.1 培育良好的船舶文化环境 |
5.3.2 加强对航行环境的掌控 |
5.4 提升船舶应急管理能力 |
5.4.1 完善应急组织系统 |
5.4.2 建立健全船舶事故预警机制 |
5.4.3 加强船舶应急演练 |
5.4.4 加强船舶应急管理 |
5.5 运用信息化手段加强船舶应急能力 |
5.5.1 物联网在船舶应急中的数据获取能力 |
5.5.2 大数据在船舶应急中的运用 |
5.5.3 云计算在船舶应急中的应用前景 |
5.5.4 人工智能在船舶应急中的使用探索 |
5.6 本章小结 |
第六章 结论和展望 |
6.1 结论 |
6.2 展望与不足 |
致谢 |
参考文献 |
附件 |
(8)水上交通过失犯罪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创新点摘要 |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选题背景与研究意义 |
二、本文的研究综述 |
三、本文的研究方法 |
四、本文的研究价值 |
第一章 水上交通过失犯罪基本理论 |
第一节 水上交通过失犯罪的概念及归类依据 |
一、交通过失犯罪的定义 |
二、水上交通过失犯罪的定义 |
三、水上交通过失犯罪在刑法典中的归类依据 |
第二节 水上交通过失犯罪的特征 |
一、危害结果严重于道路交通领域 |
二、介入因素具有多重复杂性 |
三、过失竞合的情形较为常见 |
四、由不负责任的心态引发的犯罪 |
第三节 水上交通过失犯罪的类型与存在范围 |
一、基于客观行为表现形式不同的分类 |
二、基于主体范围不同的分类 |
三、基于主观过失原因不同的分类 |
四、基于过失内容不同的分类 |
第四节 刑法介入水上交通过失犯罪需要兼顾的因素 |
一、水上交通运输环境的高风险性 |
二、水运经济与航行危险之间的平衡 |
三、工作环境的特殊性对水上交通从业者生理和心理的影响 |
第二章 水上交通过失犯罪中的实行行为界定 |
第一节 水上交通过失犯罪中的实行行为判断内容 |
一、形式要件——违反特殊注意义务 |
二、实质要件——具有法益侵害的紧迫危险或者危险升高 |
第二节 水上交通过失犯罪中实行行为表现形式 |
一、水上交通过失犯罪中作为形式认定 |
二、水上交通过失犯罪中不作为认定 |
第三节 水上交通阶段过失中的实行行为界定 |
一、阶段过失中实行行为界定的学说争论 |
二、水上交通过失犯罪中实行行为的阶段性类型 |
三、水上交通阶段过失中实行行为认定的路径选择 |
第三章 水上交通过失犯罪危害结果的标准与认定 |
第一节 水上交通过失犯罪危害结果的标准探索 |
一、人员伤亡作为水上交通过失犯罪危害结果适用标准之反思 |
二、财产损失作为水上交通过失犯罪危害结果适用标准之反思 |
第二节 水上交通事故致落水失踪的法律后果定性分析 |
一、水上交通事故致落水失踪处理路径的学理争论 |
二、涉水行政、司法机关处理致人落水失踪的不同处理路径 |
三、以宣告死亡论认定致人落水失踪的合理性证成 |
第三节 水上交通事故致溢油污染的法律后果定性分析 |
一、水上交通事故致溢油污染定性路径的学理争论 |
二、司法实践中水上交通事故致溢油污染的处理路径 |
三、以环境法益侵害衡量水上交通事故致溢油污染的合理性分析 |
第四章 水上交通过失犯罪的因果关系判断 |
第一节 水上交通过失犯罪的因果关系特征 |
一、以多因一果、多因多果为主要表现形式 |
二、介入因素影响因果进程 |
三、水上交通过失犯罪中的因果联系具有复杂性 |
四、水上交通过失犯罪中的因果关系认定困难 |
第二节 传统因果关系理论的判断难点 |
一、条件说的判断难点 |
二、原因说的判断难点 |
三、相当因果关系说的判断难点 |
第三节 水上交通过失犯罪中因果关系的判断路径选择 |
一、以条件说作为结果归因的重要理论 |
二、以客观归责理论进一步检验结果归属 |
第五章 水上交通过失犯罪的主体范围及认定 |
第一节 水上交通业务过失犯罪的主体范围及认定 |
一、船舶组织体中业务过失主体范围和界定标准 |
二、值班水手作为水上交通业务过失犯罪责任主体的案例审视 |
三、引航员作为水上交通业务过失犯罪责任主体的认定 |
第二节 水上交通监督过失犯罪的主体范围及认定 |
一、船舶组织体内监督过失主体范围界定 |
二、船舶组织体系内部监督过失主体追责层级的限定 |
第三节 水上交通管理过失犯罪的主体范围及认定 |
一、水上交通管理过失犯罪主体范围和责任主体认定 |
二、一般管理情形下责任主体限定 |
三、管理错位情形下责任主体限定 |
第六章 水上交通过失犯罪主观特征之注意义务分析 |
第一节 水上交通过失不同主体的注意义务内容与根据 |
一、水上交通过失不同主体的结果预见义务内容 |
二、水上交通过失不同主体的结果避免义务内容 |
三、水上交通过失不同主体的注意义务根据 |
第二节 水上交通过失不同主体的注意义务履行 |
一、水上交通过失不同主体的注意义务履行内容 |
二、水上交通过失不同主体违反注意义务的程度 |
第三节 水上交通过失与信赖原则 |
一、信赖原则的一般理论 |
二、信赖原则在水上交通领域中的适用分析 |
三、信赖原则在水上交通监督过失中的适用分析 |
四、信赖原则在水上交通管理过失中的适用分析 |
第七章 水上交通过失犯罪主观特征之注意能力判断 |
第一节 水上交通过失不同主体注意能力的影响因素 |
一、心理状态对水上交通业务过失主体的注意能力影响 |
二、生理状态对水上交通业务过失主体的注意能力影响 |
第二节 水上交通过失不同主体注意能力的判断标准 |
一、注意能力判断标准的学说争鸣 |
二、水上交通从业者的注意能力判断标准选择 |
三、航运管理者的注意能力判断标准选择 |
第八章 我国水上交通过失犯罪的刑法完善思考 |
第一节 我国水上交通过失犯罪的立法完善 |
一、增设“水上重大航行事故罪”的理论意义与实践需要 |
二、由附属刑法规范配合刑事立法进行规制 |
第二节 我国水上交通过失犯罪的司法完善 |
一、水上交通过失犯罪的入罪标准完善 |
二、水上交通过失犯罪中特殊结果形态的法律适用完善 |
三、水上交通过失犯罪中逃逸行为的司法认定完善 |
结论 |
参考文献 |
攻读学位期间公开发表的论文 |
致谢 |
作者简介 |
(9)水上交通犯罪中的监督过失责任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第一章 水上交通犯罪中监督过失责任概述 |
第一节 水上交通犯罪的基本理论概述 |
一、水上交通犯罪的定义 |
二、水上交通犯罪的特殊性 |
第二节 监督过失责任概述 |
一、监督过失的概念 |
二、水上交通犯罪中监督过失责任的分类 |
三、水上交通犯罪中监督过失责任的范围 |
第二章 我国水上交通犯罪中监督者责任追究的正当性 |
第一节 水上交通犯罪中监督者责任追究存在的问题 |
一、水上交通犯罪中监督者责任追究欠缺理论支撑 |
二、水上交通犯罪中监督者责任追究存在差异化 |
第二节 监督者责任追究是应对水上交通风险的需要 |
一、水上交通犯罪中监督者责任追究的理论流变 |
二、危惧感说更有利于监督者责任追究 |
第三节 域外海事立法趋势 |
一、国际海事立法中的监督过失责任 |
二、国外对船舶所有人等监督者追责的实践经验 |
第三章 水上交通犯罪中监督过失责任的不法认定 |
第一节 水上交通犯罪中监督过失责任的实行行为 |
一、监督过失责任下实行行为形式的界定分歧 |
二、监督过失责任下的实行行为是违反注意义务的行为 |
第二节 水上交通犯罪中监督过失责任的因果关系 |
一、监督过失犯罪中因果关系的特征 |
二、间接因果关系是监督者责任追究的依据 |
第三节 水上交通犯罪中监督过失责任的主体范围 |
一、实践中主体范围界定影响监督者责任认定 |
二、学界对监督主体范围界定的观点 |
三、监督者是具有实质支配权力的人 |
第四章 水上交通犯罪中监督过失责任的有责认定 |
第一节 水上交通犯罪中监督过失责任的注意义务 |
一、结果预见义务 |
二、结果回避义务 |
第二节 水上交通犯罪中监督过失责任的预见可能性 |
一、预见可能性的标准 |
二、预见可能性的内容 |
第三节 责任阻却事由之信赖原则 |
一、信赖原则在监督过失责任中适用的理论争议与分析 |
二、水上交通领域监督过失犯罪中信赖原则的具体适用 |
第五章 水上交通犯罪中监督过失责任追究的建议 |
第一节 出台司法解释将监督过失理论纳入现行刑法体系 |
一、通过司法解释对水上交通犯罪范畴进行明确 |
二、运用司法解释明确监督过失责任概念及地位 |
第二节 完善实践中监督者责任追究的具体标准 |
一、明确监督过失责任的实行行为可以表现为不作为 |
二、明确水上交通犯罪中监督过失责任的主体范围 |
结论 |
参考文献 |
致谢 |
作者简介 |
(10)水上交通事故风险防控策略研究 ——以S市休闲旅游船舶监管为例(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绪论 |
第一节 研究背景与研究问题 |
第二节 研究综述 |
一、水上交通事故防范的安全观念说 |
二、水上交通事故防范的技术要素说 |
三、现有研究的异同和存在的不足 |
第三节 研究思路与方法 |
一、研究思路 |
二、研究方法 |
第四节 相关概念界定 |
一、水上交通事故 |
二、休闲旅游船舶 |
三、风险管理 |
第五节 研究意义 |
一、理论意义 |
二、实践意义 |
第二章 基于风险管理理论的事故风险防控:理论与分析维度 |
第一节 风险管理理论 |
一、风险管理理论的产生 |
二、风险管理理论的内涵 |
三、风险管理理论的应用价值 |
第二节 水上交通事故防范的特点 |
一、水上交通事故的特性 |
二、风险管理理论在水上交通事故防范中的适用分析 |
第三节 水上交通事故风险防控:分析维度 |
一、监管主体维度 |
二、监管信息维度 |
三、监管标准维度 |
四、监管保障维度 |
第三章 S市休闲旅游船舶水上交通事故及监管概况 |
第一节 S市海事管理机构简介 |
第二节 水上交通事故概况 |
一、水上交通事故统计的内容 |
二、2012年—2016年S市水上交通事故情况 |
第三节 S市休闲旅游船舶安全事故防控监管概况 |
一、探索建立水上休闲活动的长效监管模式 |
二、推动相关法律规定出台及施行 |
三、创新海上休闲活动监管机制 |
四、加强人员培训 |
第四章 S市休闲旅游船舶水上交通事故风险防控存在的问题 |
第一节 监管主体缺位 |
一、主体定位不明 |
二、职能落实不到位 |
第二节 监管信息不全面 |
一、船舶航行动态信息难掌握 |
二、船舶安全状态信息不明晰 |
第三节 监管标准不规范 |
一、缺乏法律依据问题 |
二、执行标准不统一问题 |
第四节 监管保障缺失 |
一、情况通报不及时 |
二、执法协作不通畅 |
三、社会监督不健全 |
第五章 S市休闲旅游船舶水上交通事故风险防控问题的成因分析 |
第一节 监管主体性问题的成因分析 |
一、监管主体的多头管理情况依旧存在 |
二、监管主体的人才专业性培养有待提升 |
第二节 监管信息性问题成因分析 |
一、监管信息收集不全面 |
二、监管信息资源使用效率不高 |
三、监管信息共享渠道不通畅 |
第三节 监管标准性问题成因分析 |
一、立法不够健全 |
二、规定不够细化 |
三、执行标准不够一致 |
第四节 监管保障性问题成因分析 |
一、组织保障缺失 |
二、监管环境复杂 |
三、监管模式僵化 |
第六章 S市休闲旅游船舶水上交通事故风险防控的监管策略优化 |
第一节 风险防控的监管队伍建设策略 |
一、加强行政体制改革与专业风险管理人才建设 |
二、树立队伍的风险管理理念 |
三、完善人事管理模式 |
第二节 风险防控的监管信息获取策略 |
一、加强硬件建设 |
二、优化现场监管手段 |
三、建立海上风险防控工作协调机构 |
四、广泛发动公众参与 |
第三节 风险防控的监管标准完善策略 |
一、建立明确的水上交通事故风险防控监管体系 |
二、建立科学的水上交通事故风险防控监管制度 |
三、建立有效的水上交通事故风险防控监管执行标准 |
第四节 风险防控的监管保障体系改进策略 |
一、健全通畅的风险信息通报机制 |
二、强化高效的执法联动力度 |
三、建立有效的社会监督载体和平台 |
参考文献 |
附录一 |
附录二 |
致谢 |
四、水上交通事故统计办法(论文参考文献)
- [1]珠江口水上交通突发事件应对研究[D]. 张雷. 中共广东省委党校, 2021(12)
- [2]水上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的行政可诉性研究[D]. 王君. 大连海事大学, 2020(01)
- [3]渔船事故调查行为的行政法规制研究[D]. 胡鸿鸣. 内蒙古科技大学, 2020(01)
- [4]水上事故中船员刑事法律责任研究[D]. 李湾湾. 大连海事大学, 2020(01)
- [5]我国水上交通事故调查结论法律问题研究[D]. 曾玉洁. 大连海事大学, 2020(01)
- [6]基于贝叶斯网络的干散货船舶自沉事故致因分析[D]. 李奕良. 大连海事大学, 2020(01)
- [7]内河船舶应急能力脆弱性评价与对策研究[D]. 汤团. 重庆交通大学, 2020(01)
- [8]水上交通过失犯罪研究[D]. 庞婧. 大连海事大学, 2020(01)
- [9]水上交通犯罪中的监督过失责任研究[D]. 房昕. 大连海事大学, 2019(06)
- [10]水上交通事故风险防控策略研究 ——以S市休闲旅游船舶监管为例[D]. 钟辉. 深圳大学, 2018(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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