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企业合并方法的取舍与完善(论文文献综述)
周莹莹[1](2020)在《产业互联网背景下物流企业的合并战略研究 ——以运满满与货车帮为例》文中指出
何靖[2](2020)在《关联企业实质合并破产中债权人的公平保护》文中研究表明随着关联企业的不断出现,关联企业破产时如何保障债权人得到公平清偿一直是理论和实务界热议的话题。为了解决关联企业破产的难题,我国借鉴国外经验在司法实践中引入实质合并破产制度,以保障关联企业破产时的资产处理和债权人清偿问题。破产法的一大价值目标就是保障债权人的公平清偿,实质合并破产制度的适用,势必会对各个关联企业的资产与债务进行重新调整,各债权人的清偿数额也会因此受到影响,有些债权人得到的清偿会因实质合并而增多,但有些债权人的清偿额会变少。因此实质合并规则的适用如何做到公平保障所有债权人的利益便是我们直面的问题,本文便从债权人公平保护的角度出发,从适用标准、裁判程序和异议债权人保护三个方面,阐述在实质合并破产规则的适用中,如何公平保障所有债权人的利益。具体而言本文主要分为以下四部分:第一部分是对实质合并破产与债权人公平保护的基本分析。正是因为关联企业在实践中的不规范发展造成单独破产难的问题,从而产生了实质合并破产制度。但是实质合并破产的适用,会对债权人原本从单个企业破产带来的清偿造成影响,因此实质合并破产中必须要对债权人公平保护问题予以回应。最后论述了当前要做到债权人公平保护的难点,也是未来努力的方向。第二部分便是从实质合并的适用标准出发,如何制定更好的适用标准来公平保障债权人的利益。首先是对当前国际上主要的实质合并适用标准进行分析,然后对我国司法实践中的主要适用标准进行分析可知我国当前实质合并规则的适用是以“法人人格混同标准”为主要的裁判因素。这一单一的裁判标准可能会造成实质合并的滥用,也没有做到对债权人异议的回应,无法真正做到对全体债权人的公平保护。因此本文从公平保障债权人的角度出发,构建以法人人格混同为主要标准,同时包括资产分离难度和债权人信赖利益保护在内的综合标准,来实现对全体债权人的公平保护。第三部分是从程序出发,在实质合并破产的适用程序中保障债权人的利益。实质合并破产的程序包括启动程序、审理和裁判程序。实质合并程序的启动应当以当事人申请为原则,法院在其中发挥诉讼指导功能。同时将实质合并的申请权赋予管理人,毕竟破产程序启动后管理人对破产企业情况有着更为专业的了解。在法院的审理过程中,为了能够公平保障债权人的知情权和表达意见的权利,应当完善实质合并申请启动后的通知和听证程序,尤其是要好好利用听证程序来全面了解债权人的意见。另外实质合并裁定的作出应当充分将债权人的意见考虑在内,因此必须好好利用债权人会议表决制度,为法院作出最后的裁定提供帮助。第四部分是对异议债权人权利救济的制度设计。实质合并的适用势必会引发某些债权人的不满,不能为了使实质合并得到适用而对异议债权人的意见不加回应。因此在实质合并裁定作出后应当给与债权人提起异议的权利,可以通过提起实质合并异议之诉来进行权利救济。此外为了防止债权人的异议也为了实现实质公平,可以在裁定适用实质合并的同时,对他们进行合理的补偿。从赋予异议权和合理补偿两方面来保障特殊异议债权人的权利,以此来实现全体债权人公平保护。
蔡芳芳[3](2020)在《数据驱动型企业经营者集中的反垄断审查问题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我国于1994年开始组织《反垄断法》的立法工作,《反垄断法》经过十余年之久的探索和研究终于于2008年颁布实施。但时至今日又是十余年过去了,社会市场经济发展日新月异。互联网大数据时代的商业运营模式已然发生了巨大的变革,大数据往往规模巨大、种类繁多、可以实现实时更新并拥有巨大的实用价值,因而成为市场经营者之间竞争的重要资源。数据驱动型的企业在发展过程中也会选择进行经营者集中,并且趋势越来越频繁。相较于传统企业,数据驱动型企业具有网络外部性、平台市场及锁定效应等特征。自谷歌收购双击公司以来,脸书收购Ins和瓦次普案,滴滴公司收购优步案等一系列数据驱动型企业的集中交易在社会上引起巨大反响学者、业界以及相关部门等相关方都开始对这个问题表现出较高的注意力。而反垄断执法机构在这些集中案件的审查过程中面临着相较传统企业更加复杂的难题,现有的法律制度难免带有滞后性和局限性。本文在分析数据驱动型企业这一新型模式企业经营者集中的基础上,阐明对这一行为进行反垄断审查的必要性,进而透过我国经营者集中反垄断审查制度发展现状和现有的法律规制状况,发现我国目前在面临数据驱动型企业进行集中后的反垄断审查难题。结合域外的相关经验以及制度设计,运用相关知识理论试图探索出适用于目前我国发展现状,能与我国经营者集中审查制度相互融合,有效解决数据驱动型企业经营者集中的反垄断审查问题的完善对策。结合《反垄断法》新修意见稿,期望从价值理念出发、涉及相关标准、审查内容和违法成本等多个维度进行剖析,提出相应的可行性建议,通过制度的完善以及辅以技术的支撑更好地促进问题的解决,更好保护广大消费者的利益,促进经营者公平竞争、维护市场经济竞争秩序,推动新时代经济健康发展。
耿建新,徐同[4](2020)在《合并财务报表准则的历史沿革、国际比较与展望》文中研究表明本文结合我国特有的社会经济背景,对我国合并财务报表准则的产生、发展及其变革历程,进行了全面、深入的分析。我国合并财务报表相关会计规范进行了三次大的修订,通过分析我国合并财务报表准则历次变更的主要内容,归纳了其特点以及存在的不足;梳理了美国会计准则与国际会计准则的相关内容,并将二者与我国会计准则进行了较为详细的比较;以此为基础,探寻了合并财务报表准则在实际会计工作中可能引发的困惑,由此对合并财务报表准则的未来修订方向进行了展望。
刘毅之[5](2020)在《关联企业破产中实质合并审理程序研究》文中研究指明人民法院审理关联企业破产案件,可针对利用关联关系实施不正当经营管理行为的关联企业,适用实质合并规则以维护债权人合法利益,并提高破产程序效率。实质合并规则系司法实践中移植自美国的舶来品,由于缺乏立法基础,且我国大陆地区从未有衡平权规制,致使司法审判中适用实质合并规则的程序无从参照,以至于实质合并审理程序缺乏稳定性和正当性。实质合并审理程序具有民事诉讼程序的一般特征,同时与破产程序具有不可分割性。与一般的破产程序具有强烈非诉程序的特点不同,实质合并审理程序的诉讼效果影响着当事人在实体法意义上的权利。因此实质合并审理程序不宜从破产程序中析出,另案做为普通民事诉讼程序处理,该程序实质上应属于特殊的破产程序。随着关联企业破产中适用实质合并规则审理的案件数量逐年增长,最高人民法院于2018年印发会议纪要,对实质合并审理程序作出指导,但是该纪要规则大多趋于原则性指导。鉴此,在现有程序规则的基础上,通过规范分析、价值分析、法经济学分析、社会调查和比较分析域外立法经验,针对实质合并审理程序存在的问题和特殊目的,为构建实质合并审理程序,提出具体规则的立法建议,旨在更好的发挥实质合并审理程序的功能,促进司法效能提高,保障社会公正,以尽绵薄之力。本文通过引言、正文和结论三个部分,研究关联企业破产中的实质合并审理程序。其中正文由五章组成,主要内容如下:第一章“实质合并审理程序的理论及法律背景”,本章系实质合并审理程序研究的逻辑起点。通过梳理了关联企业、实质合并规则、实质合并审理程序的理论和域外相关立法经验的法律背景,为研究关联企业破产中的实质合并审理程序奠定基础;第二章“实质合并审理程序的实践调查”,本章系研究关联企业破产中的实质合并审理程序的重要环节。通过分析实质合并破产案件在我国司法实践中的现状,以及实质合并审理程序模式的发展现状,并重点透过某某集团有限公司及53家关联公司合并重整案,了解实质合并审理程序的实践状况,总结实践中的经验。本章系从实践中发掘该类案件实践中暴露的问题,整理可普遍适用的经验,为下文研究实质合并审理程序的一般问题奠定基础;第三章“实质合并审理程序存在的问题”,本章基于前述的理论分析和实践调查,归纳出研究实质合并审理程序所欲解决的问题,具体包括:诉讼公正与诉讼效益冲突的问题;现行法律体系的局限,导致实质合并审理程序的启动程序、程序管辖规则、庭审模式、裁判文书形式等重要程序规则存在的问题;“府院联动”机制和协调审理等其他相关程序存在的问题。第四章“我国实质合并审理程序构建的立法思考”,本章对构建实质合并审理程序进行了宏观的思考。论证了实质合并审理程序的法律价值目标,结合社会发展和经济规律,发现实质合并审理程序构建具有可行性,完善该程序不仅是克服上述问题的必要措施,亦是我国法治建设的现实需要,且该程序具有其特有的法律价值;第五章“构建实质合并审理程序的建议”,本章建立在全文论证的基础之上,提出了借鉴域外立法经验,结合本土的法治资源,合理地实施法律移植,最终在民事诉讼程序理论视域下,较为系统地构建实质合并审理程序的可行路径。具体包括:构建实质合并审理程序的基本原则,以克服立法面临的公正与效益冲突问题;构建重要的程序规则,以克服现行法律体系局限导致的问题;完善相关的程序规则,以克服“府院联动”问题和程序合并与实质合并界限模糊的问题。从这三个方面提出解决问题的策略与建议,以期在保障司法公正和提高经济发展效益问题上能够有所裨益。
丁娜[6](2020)在《数据驱动型并购的反垄断法规制研究》文中研究说明随着大数据时代的深入发展,数据,尤其是用户个人数据,逐渐成为企业商业发展的基础性战略资源和关键性竞争资产,数据已经成为企业在数字市场中获得竞争优势的关键因素之一,大数据带来了前所未有的消费者利益,如免费的、质量不断提高的、积极创新的产品或服务。数据驱动型并购并非天然地会引发竞争问题,一方面,数据驱动型并购能够为企业带来众多的经济效益,提高经济效率,不断增加创新;但是另一方面,在某些特定的情形下,数据驱动型并购也存在反竞争的潜在风险,数据驱动型网络效应会提高市场进入壁垒,大量的数据集中于少数几家企业手中,其凭借其数据优势能够及时发现其潜在竞争对手,并采取防御性策略,如防御性并购等措施消灭其潜在的竞争对手,减少市场竞争,造成反竞争效果。目前实践中多起互联网企业的经营者集中涉及到数据集中,而且有些经营者集中就是为了获得目标公司的数据集,为了获得数据优势,互联网企业的经营者集中越来越趋向于数据集中,可以预料到,这将成为互联网企业经营者集中的新趋势。数据驱动型并购与传统的经营者集中存在很多不同,数据驱动并购对我国目前的经营者集中制度提出了巨大的挑战,数据驱动型并购战略是否会给市场有效竞争带来不可估量的风险以及他们是否能在现有的反垄断法分析框架中得到有效的回应已经引起了反垄断执法机构的关注。首先,数据驱动型并购在现阶段未在根本上动摇传统反垄断法分析框架,现有的反垄断法分析框架对于数据数据驱动型并购仍具有一定的适用性,但存在一定的局限性,如传统的假定垄断者测试(SSNIP)不完全适用于数据驱动型并购。因此,在现有的制度框架基础上,完善对数据驱动型并购的反垄断规制方法是必要的。其次,大量数据驱动型并购并未纳入经营者集中审查,特别是一些“防御性收购”,在位企业通过收购初创企业消灭其潜在的竞争威胁,同时快速地获得初创企业的数据集,进一步巩固其数据优势,扼杀了未来市场的竞争并阻止了创新技术的发展,具有不可逆转的反竞争效果,而具有创新能力的初创企业的营业额往往未达到营业额的申报门槛而无需申报,因此进一步完善反垄断执法工具具有现实意义。再次,虽然数据驱动型并购目前已经引起了各反垄断辖区的关注,如欧盟、日本等已发布数字市场调研报告,德国、奥地利已进行了修法,但是仍存在执法不足的问题。如果竞争执法机构忽视或者轻视数据驱动型并购,可能使得严重损害消费者和市场竞争的并购成为漏网之鱼。因此,在数字经济快速发展的背景下,完善数据驱动型并购在立法、司法和执法方面的反垄断法规制是极其必要的,但是应坚持审慎原则,既要警惕过度执法,又要避免执法不足。同时,数据市场的动态竞争性决定了反垄断执法应摆脱静态执法的弊端,对于数据驱动型并购的救济方式以及救济复审制度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同时,数据驱动型并购往往涉及跨境企业,加强世界各反垄断辖区及各部门之间的合作是应对数字化挑战的必要选择。
瞿伟豪[7](2020)在《上市公司合并商誉信息披露问题研究 ——以全通教育为例》文中研究说明近年来资本市场并购潮涌,不断增长的巨额商誉面临的减值风险日益凸显,加之在实务中不乏存在为粉饰报表、平滑盈余而择机计提商誉减值,或突然计提巨额商誉减值致使公司业绩变脸等问题,使得商誉逐渐成为侵蚀公司利润、破坏资本市场稳定的“黑洞”,投资者难以从合并商誉信息中获取真实可靠的决策依据。目前,学术界针对商誉问题的研究主要集中在探索改进商誉的后续计量方式上,即从计量手段的优化角度化解商誉减值风险对合并会计信息质量的消极影响,很少有从改进信息披露的角度探索提高合并会计信息决策有用性的研究。本文认为,与其探索一种合适的商誉会计处理方法,将企业商誉形成和处理过程中的不确定性因素进行充分披露显得更为便捷和重要,如何正确引导企业披露商誉相关信息以提高财务报告反映经济实质的能力成为亟待解决的难题。本文以全通教育的并购案例为背景,从会计信息披露的角度出发,立足商誉所处评估基准日、购买日、资产负债表日及初始确认、后续计量阶段分析全通教育在合并商誉信息披露方面存在的问题。并结合全通教育商誉的形成历程及减值现状,探讨全通教育合并商誉信息披露不充分、不透明的动机及对合并会计信息质量的影响。研究发现信息披露过程的种种漏洞为管理层择机计提商誉减值,短期提高股价收益,粉饰报表、平滑盈余等创造了便利。最后,根据案例分析结果,从准则制定机构、外部监管机构、企业管理层、投资者四个层面有针对性的提出诸如:完善准则规范,详实披露内容;加强外部监管,建立披露责任机制;强化内部控制,发挥董事会监督作用;提升投资者对商誉减值风险的预判能力等建议。本文旨在通过对合并商誉信息披露问题的研究,为改进当前准则中有关合并商誉信息披露的条款提供可行性建议和参考,同时,为解决当前企业合并商誉普遍存在的各类问题、进一步提高合并会计信息质量,提供新的研究思路,提高社会各界对合并商誉信息披露的重视程度。
张昊[8](2020)在《论大数据企业合并的国际反垄断审查》文中认为当今世界是互联网数字经济迅猛发展的世界,大数据与信息已经成为一种重要的生产要素,是大数据驱动型企业的核心竞争力。由于互联网的用户锁定效应,最初进入市场的经营者很容易形成大数据垄断现象,成为数据寡头。目前大数据垄断现象已经成为世界各国反垄断执法机构着眼的新课题。在互联网行业垄断企业的发展过程中,通过网络平台的特性,将产品与服务的竞争延伸到不同领域,竞争呈现出激烈化、复杂化的趋势。大数据垄断企业的垄断行为主要包括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和经营者集中方面,其中大数据企业的合并涉及管辖权冲突、相关市场界定、是否会造成数据封锁以及申报审批制度,是较为突出且有相互内在关联的问题。针对互联网行业中涉及数据为生产要素的领域,传统反垄断法中的审查标准并不十分贴切,互联网本身的特征以及互联网企业的发展领域,决定了反垄断执法中考量因素的不同。本文主要由四个部分构成:第一部分主要总结了大数据企业合并带来的垄断现象及相关法律问题的提出。在本部分,首先对数据及大数据的相关概念进行解释,指出大数据能够作为一种垄断性资源在于它具有预测市场的功能,兼备技术与资源双重属性;其次,提出将大数据垄断行为纳入反垄断法规制的必要性。最为主要的是总结目前对大数据企业合并反垄断审查面临的法律问题,主要有反垄断法域外适用、相关市场界定、用户隐私、申报标准。第二部分以欧盟委员对谷歌双击、微软领英合并审查两个案例为引,分析了欧盟在进行大数据企业合并反垄断审查中的相关视角和程序。第一节是合并审查以反垄断法的域外适用为管辖理由;第二节是欧盟对谷歌双击案进行竞争评估时采用的视角,第三节是对微软领英案中程序的解读,包括先界定相关市场,后进行数据封锁的动机与能力评价;第四节是对于本案中欧盟委员会做法的评价与借鉴。第三部分是对于前文提到的对大数据企业合并的国际反垄断审查中法律问题的建议和对策。第一节是强化目前的反垄断法域外适用与合作机制;第二节是提出对相关市场的界定方法的改良建议,包括进一步细化和在必要情况下淡化相关市场概念的想法;第三节是完善大数据企业合并申报与救济的建议,主要包括调整申报标准,救济则是将反垄断法中的行为性措施与核心设施理论结合,解除数据封锁的措施,本部分中对核心设施的基础理论和数据作为核心设施所需具备的条件进行详细论述。第四部分是结语,内容为总结前文提到问题所在以及我国吸取先进国家的经验,尽快确定属于我国的大数据企业合并的反垄断审查标准。
洪莹莹[9](2016)在《反垄断执法的司法审查强度研究 ——基于比较法视野的考察》文中研究说明随着中国反垄断执法步入常态化和执法争议的逐渐显现,有关反垄断执法决定的司法审查强度问题迫切需要关注。在反垄断执法的司法审查中,司法权是否能够以及应当在何种程度上对行政权予以干预不仅涉及一般意义上司法权与行政权之分工与界限,更关乎反垄断法实体规则的塑造以及最终的有效实施。然而,我国现行立法、理论及实践却并不足以对此问题提供回应。现行立法仅规定应当审查反垄断执法决定但如何审查标准不明。实践中,被称为我国反垄断行政诉讼第一案的南京两混凝土企业不服江苏省物价局行政处罚案因程序问题草草收场,未能在实体审判上有所呈现。而理论上对此问题的研究亦不够深入。一方面,有关行政执法司法审查强度的理论未能充分关照到反垄断领域的特殊性,另一方面,我国目前对反垄断法的研究还多集中于实体规则层面。于是,立法不明、实践匮乏以及理论准备上的不足使得比较法考察成为不二之选择。美国与欧盟作为两大最先进的反垄断司法辖区,其反垄断制度与实践对我国一直有极其深刻的影响,且它们各自行政法领域的司法审查强度模式又恰能在相当程度上代表英美法系与大陆法系之做法,故相关经验亦可兹借鉴。基于此,本文拟在对行政执法司法审查强度的一般理论和反垄断执法特点进行分析的基础上,对美欧经验进行深入考察、比较,并结合我国具体情况对我国反垄断执法司法审查强度的应然选择提出建议。第一章对反垄断执法与司法审查强度进行一般理论分析,对本文研究的相关概念进行界定,考察世界范围内两大司法审查强度模式,归纳一般影响理念和因素,并分析反垄断执法对司法审查强度的特殊影响。从司法审查强度一般模式来看,美国采取了基于事实-法律二分法的上诉审模式,对行政机关的事实认定进行较为尊重的审查,而对法律问题适用重新审查。欧盟则沿袭了大陆法系的一贯做法,不在审查强度上区分事实问题与法律问题,奉行全面审查模式。造成差异的主要因素包括不同的权力分立理念、法律制度的本土资源、特定的历史背景以及差异的程序观念和行政程序制度。这种整体性差异是对一国反垄断执法司法审查强度的外在约束。同时,反垄断执法有其特殊性,执法裁量权的巨大、执法专业性极强、执法手段的严厉和执法方式对软法工具的依赖均可能对反垄断司法审查强度产生复杂影响。第二章对美国联邦反托拉斯执法司法审查强度进行了全面的考察。由于反垄断执法司法审查强度是通过具体的司法审查标准所体现的,因此本章首先考察了美国法中一般的司法审查标准。之后通过对判例法的梳理和分析,从静态横向对比和纵向历史考察的角度分析了联邦反托拉斯执法司法审查标准及司法审查强度的特殊性。而造成这些特殊性的原因则主要在于美国联邦反托拉斯法司法中心的实施体制和联邦贸易委员会的机构声誉等。第三章对欧盟反垄断执法司法审查强度进行了深入的研究。首先介绍和分析了欧盟反垄断执法司法审查的内容和类型。根据条约法,欧盟反垄断执法司法审查可分为对非处罚性决定的审查和对处罚性决定的审查,前者是合法性审查,法院仅能撤销而不能变更委员会执法决定,后者是不受限制的审查,法院可以直接取消、减少或增加反垄断罚款数额。其次,对两种类型的司法审查强度进行了考察,对相关理论和实践进行了梳理,并分析了司法审查强度的特点及原因。在分别考察美欧经验后,第四章对美国和欧盟反垄断执法司法审查强度进行比较研究。首先,对比了两种司法审查强度的异同及原因,其次,提取了美欧反垄断执法司法审查强度的影响因素,包括比较优势、立法授权、对权利救济的必要性、诉讼数量与司法资源等。之后,分析了两种司法审查强度的合理性,指出了美国事实-法律二分法模式存在的固有缺陷和法院的实用主义进路以及反垄断事实-法律问题的易转换性对这一模式的影响。而欧盟全面审查模式虽然未能关照到专家经验和行政效率但却因实践中的灵活处理而有所弥补,不过在反垄断行政解释的审查问题上仍存在不足。最后,基于比较法考察,结合我国具体情况,第五章对我国反垄断执法司法审查强度现状及应然选择进行了分析。由于我国行政诉讼立法整体上受大陆法系的影响以及美国事实-法律二分法模式本身存在的不足,我国仍应坚持全面审查模式,但同时应对反垄断领域进行灵活控制。具体而言,应对反垄断执法决定的事实问题进行严格审查,对事实-法律混合问题进行宽松审查,对法律问题的解释慎重审查,对法律责任之确定宽松审查。其中,所谓对法律问题的解释予以慎重审查是指,反垄断立法的原则性决定了行政执法将大量依赖行政解释尤其是抽象行政解释予以细化,因此法院在个案中对法律解释的审查毋宁是对抽象性行政解释的评判。由于我国反垄断法对行政机关进行了较为宽泛的授权,许多情形下法院应对行政解释予以一定的尊重,但尊重程度的权衡则需考量行政解释的授权、形式、主体、客体、内容、程序以及时间等因素。
李爽[10](2016)在《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的会计处理方法适用性研究》文中认为国际上关于企业合并会计处理方法的选择一直存在争议,最终国际会计准则和大多数国家会计准则都取消使用权益结合法,权益结合法退出了历史舞台。但我国企业合并会计准则规定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采用权益结合法,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采用购买法。这引起了我国会计理论界与实务界的争议,争议的焦点就在于权益结合法在我国当前市场环境中的适用性。管理层可能利用权益结合法的特点进行盈余管理,然而我国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又具有一定的特征,因此本文先从探索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的经济实质出发,然后分析权益结合法存在的盈余管理问题。由于不同方法产生的会计信息会影响投资决策,本文又从会计信息决策有用性的角度分析权益结合法下的会计信息质量。本文采用规范研究加实证检验的方法,从理论上和统计上分析权益结合法在我国市场环境中的适用性。从权益结合法存在的盈余管理问题出发,检验有无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行为的企业的盈余管理程度是否存在显着差异以及企业是否存在利用权益结合法的特性进行盈余管理的行为。同时,从会计信息的决策有用性出发,利用变形的Ohlson价格模型检验权益结合法下会计信息的价值相关性以及市场对暂时性盈余结构的反应。最终得出结论:权益结合法符合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的经济实质,提供的会计信息是投资者进行投资行为的重要依据,虽然将被合并方期初至合并日的当期净损益计入合并方合并报表带来盈余管理的空间,但不会对会计盈余的价值相关性产生显着影响,市场能够辨别盈余结构。本文的创新点在于,利用理论上和统计上的分析结果从权益结合法存在的盈余管理问题和权益结合法下的会计信息价值相关性两个角度全面分析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采用权益结合法进行会计处理的适用性,为该领域的研究提供了新的视角和数据支持。
二、企业合并方法的取舍与完善(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企业合并方法的取舍与完善(论文提纲范文)
(2)关联企业实质合并破产中债权人的公平保护(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言 |
一、问题的提出 |
二、研究价值及意义 |
三、文献综述 |
四、主要研究方法 |
五、论文结构 |
六、论文主要创新及不足 |
第一章 实质合并破产与债权人公平保护基本分析 |
第一节 关联企业的发展与实质合并的出现 |
一、关联企业与关联企业破产 |
二、关联企业破产的特殊性与复杂性 |
三、关联企业实质合并破产的出现 |
第二节 实质合并破产的后果与债权人公平保护 |
一、实质合并破产的后果 |
二、债权人公平保护的必要性 |
第三节 关联企业实质合并破产中债权人公平保护的难点 |
一、破产效率与公平的权衡 |
二、整体利益与局部利益的取舍 |
三、实质合并破产的适用边界 |
第二章 关联企业实质合并破产适用标准中债权人的公平保护 |
第一节 实质合并破产各类标准分析 |
一、法人人格混同 |
二、资产和负债分离难度 |
三、债权人收益标准 |
四、债权人信赖标准 |
第二节 我国司法实践中实质合并破产适用标准分析 |
一、我国司法实践适用标准现状 |
二、当前适用标准中存在的问题 |
第三节 构建以债权人公平保护为核心的综合标准 |
一、法人人格混同——主要标准 |
二、资产分离难度——破产效率与债权人收益 |
三、债权人信赖标准——单个债权人权利保护 |
第三章 关联企业实质合并破产适用程序中债权人的公平保护 |
第一节 当前实质合并适用程序中对债权人保护的现状 |
一、我国有关实质合并破产适用程序的规定 |
二、司法实践中实质合并规则程序规范情况 |
三、我国实质合并破产规则中对债权人公平保护的程序不足 |
第二节 实质合并破产适用程序中债权人公平保护的完善建议 |
一、确立依申请原则启动实质合并程序 |
二、实质合并破产公示、通知和听证程序的完善 |
三、实质合并破产裁决程序的完善 |
第四章 关联企业实质合并破产异议债权人的权利救济 |
第一节 我国实质合并破产异议债权人救济现状 |
一、实质合并破产中异议债权人权利救济的难点 |
二、我国对实质合并债权人异议处理的相关规定 |
三、当前的司法实践中对债权人异议的回应 |
第二节 域外有关异议债权人权利救济经验借鉴 |
一、美国实质合并破产异议债权人救济的经验 |
二、《联合国贸易委员会破产法立法指南》的相关规定 |
第三节 实质合并破产异议债权人救济规则的构建 |
一、构建债权人实质合并异议之诉 |
二、构建特殊债权人的适当补偿机制 |
结语 |
参考文献 |
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
后记 |
(3)数据驱动型企业经营者集中的反垄断审查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第一章 数据驱动型企业经营者集中概述 |
第一节 大数据概念 |
一、数据规模 |
二、数据速度 |
三、数据种类 |
四、数据价值 |
第二节 大数据时代数据驱动型企业 |
一、数据驱动型企业的基本涵义 |
二、数据驱动型企业的特征 |
第三节 数据驱动型企业经营者集中基本概况 |
一、《反垄断法》经营者集中审查制度 |
二、数据驱动型企业经营者集中现状 |
第二章 数据驱动型企业经营者集中反垄断审查困境 |
第一节 反垄断审查价值目标 |
第二节 反垄断申报与违法处罚标准 |
一、反垄断申报标准 |
二、违法处罚标准 |
第三节 反垄断实质审查内容 |
一、实质审查标准 |
二、实质审查因素 |
第三章 域外数据驱动型并购的反垄断审查经验 |
第一节 国外企业并购反垄断制度 |
一、欧盟企业并购控制制度 |
二、美国企业并购反垄断制度 |
三、德国企业合并控制制度 |
第二节 国外数据驱动型并购典型案例研究 |
一、谷歌收购双击案 |
二、脸书收购瓦次普案 |
三、微软收购领英案 |
第四章 完善数据驱动型企业经营者集中审查制度建议 |
第一节 健全反垄断法律法规制度 |
第二节 权衡反垄断审查价值理念各要素 |
第三节 调整反垄断申报与违法处罚标准 |
一、申报标准 |
二、违法处罚标准 |
第四节 实质审查中评估数据相关因素 |
一、数据集中 |
二、数据竞争 |
三、消费者注意力集中 |
第五节 完善反垄断审查配套措施 |
一、行为救济措施 |
二、建立大数据分析平台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个人简历 |
(4)合并财务报表准则的历史沿革、国际比较与展望(论文提纲范文)
一、引言 |
二、我国合并财务报表准则的历史演进 |
(一)《暂行规定(1995)》 |
(二)CAS33(2006) |
1. 合并财务报表的基础理论。 |
2. 关于合并财务报表的合并方法。 |
3. 关于合并财务报表与母公司个别报表的关系。 |
4. 对CAS33(2006)的阶段性总结。 |
(三)CAS33(2014) |
1. 关于母子公司的认定及特殊要求。 |
2. 关于“控制”概念表述的变化。 |
3. 集团企业内部交易及递延所得税的会计处理方面的变化。 |
4. 超额亏损子公司会计处理方面的变化。 |
5. 添加对特殊交易会计处理方面的规定。 |
6. 信息披露方面的变化。 |
7. 对CAS33(2014)的阶段性总结。 |
三、合并财务报表准则的国际比较 |
(一)我国合并财务报表准则与美国会计准则的比较 |
1. 美国合并财务报表会计准则的历史沿革。 |
2. 美国现阶段的合并财务报表准则与我国准则之间关系分析。 |
3. 对我国会计准则与美国会计准则关系的总结。 |
(二)我国合并财务报表准则与国际会计准则的比较 |
1. 国际会计准则关于合并财务报表的发展历程。 |
2. 国际会计准则中合并财务报表准则与我国准则之间关系分析。 |
3. 对我国会计准则与国际会计准则关系的总结。 |
(三)美国与国际会计准则关于合并财务报表的规定对我国会计准则的影响 |
四、我国合并财务报表相关准则存在的问题 |
(一)合并财务报表在对子公司公允价值调整过程中的信息损失 |
(二)与“跨界”相关的调整规则可能导致虚增收益现象出现 |
(三)与长期股权投资核算方法相关的复杂问题 |
五、合并财务报表准则完善建议 |
(一)建议转变对控股子公司长期股权投资按照成本法进行会计处理的方法 |
(二)建议转变在合并财务报表工作底稿反映公允价值的会计处理方法 |
(三)关于合并财务报表其他事项的建议 |
1. 继续完善在合并过程中对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与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的划分。 |
2. 适当简化“跨界”而导致的会计处理问题。 |
3. 完善被动增减资的会计规定。 |
六、结语 |
(5)关联企业破产中实质合并审理程序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研究的背景和意义 |
1.研究的背景 |
2.研究目的和意义 |
(二)国内外文献综述 |
1.国外文献综述 |
2.国内文献综述 |
3.研究现状评述 |
(三)研究方法和基本设想 |
1.研究方法 |
2.基本框架 |
3.内容设计 |
(四)主要工作和创新 |
1.主要工作 |
2.创新之处 |
一、实质合并审理程序的理论及法律背景 |
(一)关联企业相关理论 |
1.实质合并语境下对关联企业的界定 |
2.关联企业的类型 |
(二)实质合并规则相关理论 |
1.实质合并规则的研究现状及不足 |
2.实质合并规则的含义 |
3.实质合并规则的适用标准和原则 |
(三)实质合并审理程序相关理论 |
1.实质合并审理程序的含义 |
2.实质合并审理程序理论的研究现状 |
3.实质合并审理程序的法律框架 |
(四)域外相关的立法经验 |
1.英美法系的经验 |
2.大陆法系的经验 |
3.联合国的立法建议 |
二、实质合并审理程序的实践调查 |
(一)实践中关联企业实质合并破产案件概况 |
(二)司法实践中实质合并审理程序的发展现状 |
1.实质合并破产案件的典型案件分析 |
2.实质合并案件审理模式的发展现状 |
(三)某某集团有限公司及53家关联公司合并重整案的实践调查 |
1.某某集团合并破产案件的基本案情 |
2.某某集团合并破产案件的实践经验 |
3.某某集团合并破产案件暴露出的问题 |
三、实质合并审理程序存在的问题 |
(一)诉讼公正与诉讼效益冲突的问题 |
1.实质合并审理程序的逻辑起点 |
2.诉讼公正与诉讼效益在程序规则中的冲突 |
3.小结 |
(二)重要程序规则缺失的问题 |
1.启动程序存在的问题 |
2.程序管辖规则存在的问题 |
3.庭审模式存在的问题 |
4.裁判文书形式存在的问题 |
5.小结 |
(三)其他相关程序存在的问题 |
1.“府院联动”机制存在的问题 |
2.协调审理与实质合并的界限模糊的问题 |
四、我国实质合并审理程序构建的立法思考 |
(一)实质合并审理程序的价值目标 |
1.诉讼公正价值目标 |
2.诉讼效益价值目标 |
(二)构建实质合并审理程序的必要性 |
1.实质合并审理程序对营商环境优化的价值 |
2.法经济学视角下完善实质合并审理程序的必要性 |
(三)构建实质合并审理程序的可行性 |
1.关联企业破产审理经验的积累 |
2.现行法律体系的基础 |
五、构建实质合并审理程序的建议 |
(一)实质合并审理程序中的公正与效益原则 |
1.诉讼效益原则 |
2.诉讼公正原则 |
3.公正优先兼顾效益的原则 |
(二)实质合并审理程序中重要程序规则的构建 |
1.程序启动相关规则 |
2.程序管辖规则 |
3.审判规则 |
4.裁判方式 |
(三)其他程序相关问题的建议 |
1.“府院联动机制”的完善 |
2.完善协调审理程序的建议 |
结论 |
注释 |
参考文献 |
附录 |
攻读硕士期间发表的与学位论文有关的论文目录 |
后记 |
(6)数据驱动型并购的反垄断法规制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言 |
一、问题的提出 |
二、文献综述 |
三、研究价值及意义 |
四、主要研究方法 |
五、论文结构 |
六、论文主要创新及不足 |
第一章 数据驱动型并购之反垄断规制的必要性 |
第一节 数据驱动型并购概述 |
一、对大数据的界定 |
二、对数据驱动型并购的界定 |
三、数据驱动型并购的特殊性 |
第二节 数据驱动型并购的竞争效益 |
一、提高消费者福利 |
二、竞争优势的获得或维持 |
三、竞争优势的传导 |
第三节 数据驱动型并购可能产生反竞争风险 |
一、增加数据集中度,提高市场进入壁垒 |
二、质量、创新和用户隐私保护下降 |
三、防御型并购威胁 |
第二章 数据驱动型并购对传统经营者集中制度的挑战 |
第一节 数据驱动型并购审查规则不足 |
一、打破经营者集中的传统分类和传统行业 |
二、以营业额为唯一申报标准难以适用于数据驱动型并购 |
三、传统经营者集中的反垄断框架分析工具过时 |
第二节 数据驱动型并购执法不足 |
一、数据驱动型并购专家、相关专业知识的不足 |
二、各反垄断辖区之间缺乏有效的国际合作 |
三、大数据增加了并购救济的难度 |
第三节 新反垄断经济学说的影响 |
第三章 域外反垄断辖区对数据驱动型并购的应对 |
第一节 域外反垄断辖区对数据驱动型并购的态度 |
一、欧盟对数据驱动型并购的监管更加积极 |
二、德国已针对数据驱动型并购修法 |
三、美国总体上体现较为宽容的监管 |
第二节 数据驱动型并购的评估关切——以Facebook并购WhatsApp为例 |
一、交易概况 |
二、欧委会的前沿探索 |
三、欧委会的执法忽视 |
第三节 我国在借鉴域外反垄断辖区经验中的取舍 |
一、数字经济行业的共性使然 |
二、结合我国反垄断执法实践的个性选择 |
第四章 数据驱动型并购的反垄断法规制路径 |
第一节 完善数据驱动型并购审查机制的路径选择 |
一、确立数据驱动型并购的审查原则——审慎干预 |
二、建立多元申报标准,以交易额为补充性申报门槛 |
三、探查并购的背后动因,警惕防御性并购 |
第二节 构建数据驱动型并购的反竞争损害理论 |
一、数据驱动型并购反竞争效果评估标准 |
二、明确数据驱动型并购审查的考量因素 |
三、数据驱动型并购的效率抗辩规则 |
第三节 突破数据驱动型并购执法不足的困境 |
一、提升数据驱动型并购执法的专业化水平 |
二、完善数据驱动型并购的救济方式 |
三、加强各反垄断辖区之间的交流与合作 |
参考文献 |
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
致谢 |
(7)上市公司合并商誉信息披露问题研究 ——以全通教育为例(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1 绪论 |
1.1 研究背景与研究意义 |
1.1.1 研究背景 |
1.1.2 研究意义 |
1.2 国内外研究现状 |
1.2.1 合并商誉确认与计量的研究 |
1.2.2 合并商誉信息披露的研究 |
1.2.3 文献评述 |
1.3 研究方法与研究思路 |
1.3.1 研究方法 |
1.3.2 研究思路 |
1.4 研究的创新点与不足 |
1.4.1 创新点 |
1.4.2 不足 |
2 制度背景与理论基础 |
2.1 制度背景 |
2.1.1 商誉信息披露准则规范 |
2.1.2 商誉信息披露监管制度 |
2.2 理论基础 |
2.2.1 信息不对称理论 |
2.2.2 市场导向理论 |
2.2.3 盈余管理理论 |
2.2.4 规范性理论 |
3 在线教育行业背景 |
3.1 行业发展趋势 |
3.2 行业合并商誉资产概况 |
3.3 行业合并商誉减值概况 |
4 全通教育案例背景 |
4.1 全通教育公司简介 |
4.2 案例典型性说明 |
4.3 全通教育并购概况 |
4.4 全通教育合并商誉资产概况 |
4.4.1 商誉的形成及减值概况 |
4.4.2 商誉减值的原因及影响分析 |
4.5 全通教育合并商誉信息披露概况 |
5 全通教育合并商誉信息披露问题分析 |
5.1 评估基准日、购买日:并购标的价值评估缺乏必要信息披露 |
5.1.1 全通教育并购标的价值评估披露现状 |
5.1.2 全通教育并购标的价值评估披露问题分析 |
5.1.3 问题分析小结 |
5.2 资产负债表日:并购标的经营业绩与协同效应披露不足 |
5.2.1 全通教育并购标的经营业绩与协同效应披露现状 |
5.2.2 全通教育并购标的经营业绩与协同效应披露问题分析 |
5.2.3 问题分析小结 |
5.3 初始确认阶段:合并商誉确认及分摊依据披露不足 |
5.3.1 全通教育合并商誉确认及分摊披露现状 |
5.3.2 全通教育合并商誉确认及分摊披露问题分析 |
5.3.3 问题分析小结 |
5.4 后续计量阶段:商誉减值信息披露不透明 |
5.4.1 全通教育商誉减值披露现状 |
5.4.2 全通教育商誉减值披露问题分析 |
5.4.3 问题分析小结 |
5.5 案例分析总结 |
6 研究结论与相关建议 |
6.1 准则制定机构完善合并商誉信息披露要求 |
6.1.1 合并商誉信息披露准则规范现状 |
6.1.2 准则规范的优化建议 |
6.2 外部监管机构加强合并商誉信息披露监管 |
6.3 企业管理层加强内部控制和董事会监督作用 |
6.4 投资者提升对商誉减值风险的预判能力 |
7 总结与展望 |
参考文献 |
致谢 |
(8)论大数据企业合并的国际反垄断审查(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言 |
一、问题的提出 |
二、研究价值与意义 |
三、文献综述 |
四、主要研究方法 |
五、论文结构 |
六、论文的主要创新和不足 |
第一章 大数据企业合并的国际反垄断审查法律问题 |
第一节 大数据企业跨国合并涉及反垄断法的域外适用问题 |
第二节 相关市场界定标准与传统方式不同 |
第三节 大数据企业合并对数据安全及用户隐私形成威胁 |
第四节 大数据企业合并对传统反垄断法申报制度的挑战 |
第二章 大数据企业跨国合并反垄断审查实践——以欧盟为例 |
第一节 欧盟反垄断法域外适用的法律制度 |
一、欧盟反垄断法域外适用的立法基础 |
二、欧盟对反垄断法域外适用原则的取舍 |
第二节 谷歌双击并购审查案中的反垄断法规制 |
一、案件概况 |
二、审查过程 |
第三节 微软领英并购审查案中的反垄断法规制 |
一、界定会受到数据集中影响的相关市场范围 |
二、分析数据在相关市场的作用 |
第四节 对于欧盟在大数据企业合并反垄断审查实践的评价 |
第三章 大数据企业合并国际反垄断审查的中国对策 |
第一节 加强反垄断法域外适用的可操作性 |
一、完善我国有关反垄断法域外适用的规定 |
二、加强反垄断执法机关的国际合作 |
第二节 明确我国界定相关市场合理方式 |
一、明确分析相关市场步骤 |
二、反垄断立法中淡化相关市场概念 |
第三节 完善我国大数据企业合并申报与救济的建议 |
一、调整申报标准 |
二、采用开放数据的行为性救济 |
结语 |
参考文献 |
后记 |
(9)反垄断执法的司法审查强度研究 ——基于比较法视野的考察(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问题的提出 |
二、文献综述 |
三、研究意义 |
四、研究框架 |
第一章 反垄断执法与司法审查强度 |
第一节 相关概念的界定 |
一、反垄断执法 |
二、司法审查 |
三、司法审查强度 |
第二节 世界范围内司法审查强度的两种主要模式 |
一、美国法中的事实-法律二分法审查模式 |
二、欧盟法中的完全审查模式 |
三、影响司法审查强度模式的一般性理念和因素 |
第三节 反垄断执法特点对司法审查强度的影响 |
一、反垄断执法裁量权巨大 |
二、反垄断执法对经济分析的依赖 |
三、反垄断执法手段严厉 |
四、反垄断执法对软法工具的依赖 |
第二章 美国联邦反托拉斯执法的司法审查强度 |
第一节 美国行政执法司法审查的一般标准 |
一、对事实认定的审查 |
二、对法律解释的审查 |
三、对事实-法律混合问题的审查 |
四、对裁量行为的审查 |
第二节 美国联邦反托拉斯执法的司法审查标准 |
一、联邦反托拉斯执法司法审查标准的成文法依据 |
二、联邦反托拉斯执法司法审查标准的判例法实践 |
第三节 美国联邦反托拉斯执法司法审查强度的历史考察 |
一、基于变更裁定权对事实问题的一度严苛审查 |
二、不当界定法律问题下的重新审查 |
三、对事实-法律混合问题的逐渐尊重 |
四、对裁量行为的审查 |
五、法院对委员会裁定的变更 |
第四节 美国联邦反托拉斯执法司法审查强度的特点及原因 |
一、美国联邦反托拉斯执法司法审查强度的特点 |
二、美国联邦反托拉斯执法司法审查强度特点之原因分析 |
第三章 欧盟反垄断执法的司法审查强度 |
第一节 欧盟反垄断执法司法审查的主要内容 |
一、欧盟反垄断执法司法审查的法律依据 |
二、欧盟反垄断执法决定司法审查的类型 |
第二节 非处罚性决定的司法审查强度 |
一、作为原则性标准的全面审查 |
二、对全面审查的限制 |
三、对限制的限制:“令人信服的证据”标准 |
四、小结 |
第三节 处罚性决定的司法审查强度 |
一、早期判例法中对处罚性决定的强力审查 |
二、罚款指南出台后法院对委员会的相对尊重 |
三、《里斯本条约》后对委员会决定司法审查的收紧 |
四、小结 |
第四节 欧盟反垄断执法司法审查强度的特点及原因 |
一、欧盟反垄断执法司法审查强度的特点 |
二、欧盟反垄断执法司法审查强度特点之原因分析 |
第四章 美欧反垄断执法司法审查强度比较及合理性分析 |
第一节 美欧反垄断执法司法审查强度之比较 |
一、美欧反垄断执法司法审查强度之异同 |
二、美欧反垄断执法司法审查强度之影响因素 |
第二节 美欧反垄断执法司法审查强度之合理性分析 |
一、美国事实与法律二分法审查强度模式之检讨 |
二、完全审查强度模式之合理性分析 |
第五章 我国反垄断执法司法审查强度的选择 |
第一节 我国现行反垄断执法司法审查强度的分析 |
一、合法性审查原则对司法审查强度的影响 |
二、司法机关对反垄断执法决定的变更权 |
三、我国行政执法具体要素之司法审查强度 |
第二节 我国反垄断执法司法审查强度的选择 |
一、我国行政执法司法审查原则上仍应坚持全面审查模式 |
二、全面审查模式下灵活把握反垄断执法的司法审查强度 |
第三节 我国反垄断行政解释的司法审查强度 |
一、我国反垄断行政解释司法尊重现状 |
二、我国反垄断行政解释司法尊重的文本分析 |
三、我国反垄断行政解释司法尊重的实践考察 |
四、我国反垄断行政解释司法尊重的应然选择 |
结论 |
参考文献 |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的科研成果 |
致谢 |
(10)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的会计处理方法适用性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致谢 |
摘要 |
ABSTRACT |
1 引言 |
1.1 研究背景 |
1.2 研究问题及意义 |
1.3 研究思路与研究方法 |
1.4 本文创新点 |
2 理论基础与相关文献综述 |
2.1 相关理论基础 |
2.1.1 信息不对称和会计寻租理论 |
2.1.2 经济后果相关理论 |
2.1.3 小结 |
2.2 权益结合法取舍问题的研究 |
2.2.1 赞成取消权益结合法 |
2.2.2 赞成保留权益结合法 |
2.3 盈余管理问题的研究 |
2.3.1 盈余管理的动因 |
2.3.2 权益结合法下的盈余管理 |
2.3.3 购买法下的盈余管理 |
2.4 价值相关性的研究 |
2.4.1 价值相关性研究的发展历程 |
2.4.2 用价值相关性测度会计信息有用性 |
2.4.3 不同方法下会计信息的价值相关性研究 |
2.5 文献评述 |
3 理论分析与研究设计 |
3.1 合并会计方法选择的理论分析 |
3.1.1 我国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的特征分析 |
3.1.2 企业合并会计不同处理方法比较 |
3.1.3 合并方式权衡的盈余管理因素分析 |
3.1.4 理论分析小结 |
3.2 研究假设 |
3.2.1 权益结合法存在的盈余管理问题 |
3.2.2 权益结合法下会计信息的价值相关性 |
3.3 样本选取 |
3.4 模型构建 |
4 实证研究结果与分析 |
4.1 总体描述性统计 |
4.2 权益结合法盈余管理问题的检验 |
4.2.1 描述性统计 |
4.2.2 各变量的相关性分析 |
4.2.3 盈余管理问题的检验 |
4.3 权益结合法的会计信息质量检验 |
4.3.1 描述性统计 |
4.3.2 各变量的相关性分析 |
4.3.3 会计信息的价值相关性检验 |
4.4 稳健性检验 |
4.4.1 权益结合法的盈余管理问题 |
4.4.2 权益结合法的会计信息质量 |
5 研究结论与建议 |
5.1 研究结论 |
5.2 政策建议 |
5.3 本文局限性 |
参考文献 |
作者简历及攻读硕士学位期间取得的研究成果 |
学位论文数据集 |
四、企业合并方法的取舍与完善(论文参考文献)
- [1]产业互联网背景下物流企业的合并战略研究 ——以运满满与货车帮为例[D]. 周莹莹. 东南大学, 2020
- [2]关联企业实质合并破产中债权人的公平保护[D]. 何靖. 华东政法大学, 2020
- [3]数据驱动型企业经营者集中的反垄断审查问题研究[D]. 蔡芳芳. 华侨大学, 2020(01)
- [4]合并财务报表准则的历史沿革、国际比较与展望[J]. 耿建新,徐同. 财会月刊, 2020(12)
- [5]关联企业破产中实质合并审理程序研究[D]. 刘毅之. 广西师范大学, 2020(06)
- [6]数据驱动型并购的反垄断法规制研究[D]. 丁娜. 华东政法大学, 2020(03)
- [7]上市公司合并商誉信息披露问题研究 ——以全通教育为例[D]. 瞿伟豪. 武汉纺织大学, 2020(01)
- [8]论大数据企业合并的国际反垄断审查[D]. 张昊. 华东政法大学, 2020(03)
- [9]反垄断执法的司法审查强度研究 ——基于比较法视野的考察[D]. 洪莹莹. 南京大学, 2016(05)
- [10]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的会计处理方法适用性研究[D]. 李爽. 北京交通大学, 2016(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