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FIDIC合同条件在我国铁路行业中的应用(论文文献综述)
王守明[1](2020)在《基于FMEA方法的水工程EPC项目合同全生命周期风险评价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水是生命之源、生产之要、生态之基。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和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向往带来的用水量需求和水安全要求的不断增长,水工程愈加成为我国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要基础设施,近年来,其投资规模得到了快速增长。于此同时,水工程投资主体的多元化,以及工程建设的难度、技术与环境的复杂程度和工程质量、安全、环保、工期和效益等要求的不断提高,对工程建设管理水平的提高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在传统的DDB工程建设管理模式中,由于设计和施工的分离,导致组织成员沟通不顺畅、各环节分离、管理效率低等问题经常发生。随着我国建设领域的改革发展和工程建设的不断探索,水工程建设中采用EPC模式已经逐渐成为一种趋势。就承包商而言,EPC项目可以为其带来高额利润的同时也存在较大的合同风险。与传统施工承包项目相比,EPC项目合同风险大的主要原因在于:一是承包商需要对工程项目设计、采购、施工直到试运行负全责,对工程建设的组织管理、技术要求、资源和资金保障能力要求高;二是合同签订时间处于工程建设周期的前期阶段,往往项目的勘察设计深度不足;三是项目合同周期长,项目的要求、建设条件、社会环境以及国家政策、市场环境等因素的变化对项目建设影响大;四是受工程承包市场供求关系的影响,在EPC项目合同中承包商承担的合同风险大。因此,开展EPC项目合同风险评价研究,对提高承包商的EPC项目风险管理水平具有重要意义。本文的主要研究内容和成果如下:(1)针对水工程EPC项目的特点,将水工程EPC项目合同风险按照合同生命周期进行划分,在基于FIDIC合同条款对风险因素进行初步识别的基础上,采用RII相对重要程度指数值法对水工程EPC项目合同风险指标体系进行优选。(2)运用专家评估法和偏差最大化模型组成的综合赋权方法确定了水工程EPC项目合同风险指标的权重值,构建了基于直觉模糊理论与全乘比例分析多目标(MULTIMOORA)的FMEA综合评价模型。(3)通过实例验证了基于直觉模糊MULTIMOORA的FMEA风险评价模型的可行性和有效性,并对所提出的方法进行了灵敏度分析和对比分析。在理论研究和实证分析基础上,提出了EPC模式下总承包商合同风险管理的措施建议。最后,对本文研究的不足之处开展了讨论,并对未来的研究方向进行了展望。
王鑫[2](2020)在《EPC项目合同风险管理研究》文中认为传统的施工承包模式在我国发展已久,有成熟的技术生产模式,但传统施工承包模式中建设环节分散,责任不明导致各参建方相互推诿扯皮事件常有发生,并且,不同建设主体利益的冲突导致业主协调难度增加。在此形势下,近年来,EPC总承包模式在我国快速发展。EPC模式由设计主导,设计、采购施工一体化,将工程建设的主要环节紧密连接,减少建设工程分散。但EPC模式由总承包商进行全过程承包,因此收益较高的同时风险也较高。总承包商由于合同风险管理不当引起的纠纷与争议不在少数,因此,EPC项目合同分析管理研究对总承包商的风险管理具有重要的意义。本文以相关的研究背景和不同学者的研究成果为基础,基于EPC合同风险管理的理论基础等,研究EPC合同风险管理,并进行实际案例分析。本文首先对相关文献进行综述,明确本文的研究内容和研究路线,并总结分析了EPC项目合同风险管理的基础理论知识,分析了我国EPC合同的实施现状和存在的主要问题,从四个角度提出总体应对措施。介绍风险识别的方法,建立了EPC项目合同初始风险清单;研究了国际通用的EPC范本《FIDIC合同(银皮书)》、我国发行的EPC合同示范文本和传统的施工合同三种不同合同范本,从经济、技术、管理等方面进行风险比对,分析三者的风险差异,为总承包商的合同类型选择提供基础;结合模糊层次和集对分析模型对合同风险进行评价,在合同风险识别和分析的基础上,建立科学合理的风险评价体系。最后通过实际案例分析,验证了EPC合同风险管理效果。通过研究分析,提出总承包商合同风险管理相应的风险应对措施,为合同风险管理提供基础,减少风险事故的发生,提高合同风险管理效率,为总承包商进行EPC合同风险管理提供一定的参考。
刘刚[3](2019)在《行业法治研究》文中提出当前,我国提出了“法治国家、法治政府和法治社会一体建设”的思想。到2035年,我国还要实现“法治国家、法治政府和法治社会基本建成”的目标。如何判断法治社会基本建成,既是重大的理论问题,也是迫切的实践问题。社会是由行业组成的,法治社会的建成可以走一条行业法治之路。法治社会是社会领域实现法治化的治理状态,而行业法治可以理解为是指行业领域的法治化的治理过程。先有法而后才有法治,先有行业法而后才有行业法治。因此,要研究行业法治,需要先研究行业法;而要研究行业法,则需要先研究“行业”。改革开放后,我国立法实践中出现了大量“行业”入法现象,汇聚成“法律中的行业”这个独特命题。对“行业”入法现象的实证分析表明,“行业”已经从一个古老的经济概念变成一个新生的法律概念。“行业”入法现象在所有现行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中总体上占到了三成,席卷了除诉讼法及非诉讼程序法之外的所有部门法,甚至现行宪法也对“行业”做出了明确规定,宣示了“行业”的宪法地位。“行业”在法律条文中的形式样态,包括行业规划、行业标准、行业自律、行业诚信、行业垄断、行业主体、行业协会和从业人员等。“行业”入法现象有力的支撑了行业法的存在,宣告了行业法治的潜在可能。“行业”入法现象是对行业在社会结构中的变迁的法律响应,行业法是法律社会化发展的最新表现。系统梳理行业法的历史研究成果,可以发现,虽然学界还存在分歧,但也形成了一些理论共识,即行业法是兼顾“硬法”和“软法”在内的体系。新兴的行业法有助于一并解决传统部门法体系的学科壁垒问题、稳定性不足的问题以及部门法的局限性问题。行业法应该继部门法之后,成为我国法律体系和法学体系中的新成员。行业法与部门法之间存在着两种关系:一是交叉与重叠关系,二是包含与被包含关系。提出行业法治的逻辑,建基于法治概念的宽泛性和灵活性。行业法治是一种“混合”法治,其内涵表现为“硬法”之治和“软法”之治的结合、依法监管与依法自治的结合、横向体系(各行各业的法治)和纵向体系(包括行业立法、行业监管、行业纠纷化解和行业自治在内)的结合。行业法治是一种“复杂”法治,其特性包括法治主体的多元性、法律规范的复合性、行业治理的差异性、运行机制的共治性和调整范围的全面性。行业法治是一种真法治,而不是假法治,其理念包括权利保护理念、公平正义理念、科学发展理念和自治理念。行业法治是一种有意义的法治。从法治发展维度看,行业法治既有助于拓展法治的理论空间,也有助于填补传统法治的短板,还有助于国家治理体系的完善。从行业发展维度看,行业法治既有助于推进多层次多领域依法治理、促进行业发展,也有助于确立行业治理的标准、规范行业发展,还有助于为新兴行业保驾护航。行业法治体现了行业与法治的互动关系,促进了法治发展和行业发展之间的良性循环。行业法治的产生基础包括经济基础、政治基础、社会基础、法律基础四个方面。其中,经济基础是指社会分工的进一步发展;政治基础是指政企分开、政事分开的体制逐步建立;社会基础是指行业组织的大量出现;法律基础是指行业法律体系的逐步完善。与法治社会一样,行业法治也包括主体要素、制度要素与实践要素。这三种要素共同促进行业法治的发展。与“行业”在法律条文中的主要形式样态基本一致,行业标准、行业协会和行业自治构成了行业法治的基本要素。行业法治中的行业标准是广义的行业标准,行业标准是一种“软法”,可以进一步促进行业法治的社会化、柔性化和可操作性。行业协会是行业法治的重要主体,行业协会通过参与行业立法、行业纠纷化解、行业监管和行业管理等来促进行业法治的发展。行业法治中的行业自治既是权利,也是权力。行业自治首先通过行业自治规范促进行业法治的发展,但是,在行业法治的运行中,行业监管与行业自治始终需要处于动态平衡的态势中,只有这样,行业自治才能最大限度的促进行业法治的发展。理想的行业法治是完美的,但是行业法治的现实运行,包括行业立法、行业监管、行业纠纷化解和行业自治等,还存在若干缺陷,因而需要采取有针对性的完善措施。其中,行业立法存在着行业分类难以精确、狭隘的部门本位主义、行业法律滞后、行业协会立法不完备、缺失跨行业的标准化协调机制等缺陷。对此,一是可建立专业工作委员会提出立法草案的体制,取代现有的行业主管部门主导立法的立法体制,并建立第三方如行业协会等接受立法机关委托起草行业立法的立法体制;二是应将行业标准的制定权赋予行业协会,取代现有的行政机关制定行业标准的体制,并建立跨行业的标准协调制度,加大推广综合标准制度;三是应及时修订行业立法。行业监管存在的问题包括重审批轻监管、事中事后监管体系不健全,信用监管存在体制机制缺陷,综合监管仍有待完善等。对此,一是需要将监管理念从“重审批轻监管”转变为“轻审批重监管”,同时强化事中事后监管;二是政府应建立包括企业、非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在内的全国统一信息共享平台,并进一步发挥行业协会在信用监管中的作用;三是应当从监管主体、监管模式、监管手段和监管过程等四个方面完善综合监管体制;四是对新兴行业应遵循政府适度监管的原则。行业纠纷化解存在行业调解制度公信力有待加强、认同度和成功率都不高、行业调解程序和行业仲裁等相关法律制度缺失等问题。对此,一是应进一步增强行业协会的代表性,提升行业调解的公信力;二是应积极推动行业协会设立专业性调解组织,提高行业调解人员的准入资格条件,以提升行业调解制度的利用率和成功率;三是应当建立专门的行业调解程序;四是健全行业仲裁制度,可考虑由行业协会组建行业仲裁委员会,并修订《仲裁法》,赋予行业仲裁应有的法律地位;五是鼓励行业组织制定标准化法律文本,尽可能减少行业纠纷的产生。行业自治方面,存在着立法上重“行业自律”轻“行业自治”、行业协会自治权力不够、不利于行业自治的固有缺陷难以消除等不足。对此,一是应该突出“行业自治”的理念,将法律条文中的“行业自律”修改为“行业自治”;二是政府彻底退出行业协会的运作,不再干预行业协会的内部事务;三是赋予行业协会完整的自治权力,只要不违反法律,行业运行过程中产生的问题皆由行业协会自行解决。同时,国家需保留对行业协会的行政监督和司法监督。综上,通过对“行业”入法现象进行实证分析,对行业法和行业法治的研究成果进行历史分析,对行业法治的内涵、特性、理念、实践意义等问题进行概念分析、对行业法治的产生基础和基本要素等问题进行综合分析,行业法治的理论框架体系得以初步建立。只要有效解决行业法治在现实运行中的不足,作为法治社会的建设途径,行业法治一定会拥有美好的未来。期待有朝一日,行业法治成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有机组成部分,行业法治理论成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的有机组成部分。
田炳瑶[4](2019)在《EPC总承包模式下光伏电站工程合同管理研究》文中研究说明在可持续发展目标的指引下,我国积极发展应用可再生风电、太阳能电力。本论文通过研究光伏电站EPC总承包理论,论证了EPC总承包模式保障了光伏电站工程项目可持续发展项目目标包括质量、进度、成本、人、环境等项目管理指标。本文构建的光伏电站EPC总承包合同管理理论,有利于指导光伏电站的建设实践。本研究成果对于指导我国光伏电站健康发展的具有指导意义。本文介绍了光伏电站市场的发展与研究现状、EPC合同管理与光伏电站原理基础,重点研究了光伏电站EPC承包合同管理的理论,并结合实际工程案例进行分析。基于SCP理论方法、可持续项目管理理论、SWOT等理论与方法,分析EPC总承包模式下光伏电站承包发展现状市场结构、决策行为、市场绩效。研究结果表明FIDIC合同理论、管理理论与合同理论,系EPC模式下光伏电站合同管理理论基础与根源,EPC总承包模式建设模式是最符合光伏电站建设管理要求。本文研究的EPC总承包合同管理体系与管理制度目前是最符合光伏电站建设特性的管理制度。应用本研究理论,以江苏30MW光伏电站作为实证案例,基于该项目基准数据,应用项目绩效分析模型分析了EPC模式下光伏电站承包项目的绩效。案例结果证明了EPC模式下光伏合同管理体系制度与工程实践应用的一致性、有效性、正确性。
杨爱东[5](2019)在《基于FIDIC合同条件探讨EPC总承包模式在我国民用建筑工程中的适用性》文中研究指明比较FIDIC不同合同文本的适用性,结合政府相关要求和期望,针对我国工程总承包合同模式的选择及发展方向,提出了合理化建议;针对工程总承包模式是否适用于民用建筑工程,进行了分析和探讨。为提升行业整体国际工程总承包能力,服务于"一带一路"倡议实施提供参考。
范伟平[6](2019)在《基于FIDIC合同的中建八局商务管理体系研究》文中研究指明改革开放40年以来,国内越来越多的施工企业跟随国家的号召实施“走出去”战略,在国际建筑领域逐渐取得市场份额,特别从1996年加入FIDIC以来,我国建筑企业逐步承接越来越多的国际建设项目,并开始使用FIDIC合同。在具体实践过程中,与国内各类施工合同相比,包括我国大型建筑龙头企业在内的多数企业,通常不能精确解读FIDIC合同条件的一些条款,从开始招投标直至最终结算,经常发生因对FIDIC合同条款解读不准确而导致的合同履约问题,给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造成不同程度的损失。2013年,习近平总书记出访中亚与东南亚一些国家期间,提出了“一带一路”的伟大倡议,这势必将为我国各大建筑施工企业带来海外市场拓展的新机遇。所以提升施工企业在FIDIC合同条件下的工程商务管理能力,提升企业在新机遇下海外项目的承接、运营与盈利能力,极为重要。本文以构建FIDIC合同条件下的中建八局商务管理体系为研究对象,结合国内现行施工合同、FIDIC合同、工程项目商务管理三方面基础理论,分别从投标报价、工程付款、合同变更、索赔、争议解决、风险规避等商务管理层面对FIDIC合同与国内施工合同进行了对比分析,并阐述了国内施工合同与FIDIC合同在国内外的应用现状。结合中建八局参与建设的FIDIC合同的国内外大型工程项目,分别从前期投标报价管理、合同履约过程管理、工程变更管理、索赔管理、争议解决管理、国际经济政治环境变化的应对过程管理等六个方面深入剖析了目前商务管理工作存在的问题。在“一带一路”新的历史机遇下,中建八局必将抓住机遇,加大国外市场拓展力度。承接国际项目必然与FIDIC合同紧密相连,基于以往承接国际项目所采用FIDIC合同存在的问题,本文从精细化商务管理模式、商务管理风险识别与防范体系、全能型商务管理人员培养机制三个方面构建了 FIDIC合同条件下的中建八局商务管理体系,并结合具体案例进行了该体系的论证。
胡伟[7](2018)在《国际EPC项目合同管理研究 ——以亚的斯亚贝巴轻轨项目为例》文中提出随着“一带一路”倡议的提出与深入实践,给我国工程企业加快“走出去”的步伐提供了前所未有的契机及助力,一系列由我国政府主导、我国工程企业参与的大型EPC项目相继落地实施,对我国工程企业参与大型国际EPC项目、接轨国际先进管理经验、扩大海外市场份额创造了机会,也对自身各方面的管理能力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我国工程企业施工能力强、速度快,这是最主要特点;国际工程经验薄弱,海外项目经历少,项目管理能力,尤其是合同管理能力与国外承包商差距大,导致在项目执行过程中产生非施工生产原因造成的亏损。大型央企承建的海外大型项目巨亏的经验教训依然深刻警醒,因此总结经验教训,提高企业的国际工程管理经验,尤其是合同管理经验是非常有必要的。本文基于国际EPC工程项目特点,面临的风险,项目管理及运营中存在的问题及如何应对建设周期中等诸多不可控制因素,以中国援建,按中国标准进行设计施工及设备采购管理的埃塞俄比亚首都亚的斯亚贝巴一期31.05km轻轨项目为工程背景,实践和理论相结合,采用案例研究法围绕工程建设全过程招投标、设计施工、项目采购中的合同管理开展研究工作,主要工作内容及结论如下:(1)分析我国工程企业在“一带一路”倡议下实施“走出去”面临的重大机遇和挑战;(2)通过对相关文献和理论着作的参考,总结了国际EPC工程的概念、内容和特点,重点介绍了FIDIC银皮书的主要内容及其对国际EPC工程项目执行的重要作用;(3)以亚的斯亚贝巴轻轨EPC项目为案例,总结该项目目前所处的困难境地,例如项目验收关闭困难、计价及支付停止长达两年时间、新增工程无法结算、重大遗留问题解决困难等,并且从项目合同管理方面入手,从合同执行前以及合同执行过程中分析该项目在合同文件内容本身、合同管理方面以及索赔工作方面存在的问题,得出经验教训,并从合同订立阶段、合同执行阶段以及索赔工作三个方面提出合同管理的建议措施。(4)亚的斯亚贝巴轻轨项目面临的挑战及不足,是当下国际EPC项目存在的典型问题,科学、合理的合同管理是该项目开展的关键环节,不仅保障工程建设的正常进行,更是减少纠纷、合理规避风险及建设单位与承包单位合理利益的重要保障。本文的研究成果,为我国国际EPC项目的开展、纠纷解决及合同管理提供指导,为“一带一路”的发展倡议提供技术参考。
刘长秀[8](2018)在《我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与FIDIC合同比较研究》文中研究说明十八大以来,在习近平总书记的精心谋划下,“一带一路”建设成果丰硕。随着“一带一路”战略的实施,我国“走出去”的建筑企业越来越多,“走出去”的步伐越来越快。企业在签订合同时都不可避免地涉及到国际上通用的国际标准合同,其中大多数项目都采用了 FIDIC合同条件,而在国内许多大型和特大型工程按照国际投资要求也采用了 FIDIC合同条件。FIDIC合同对于我国建筑企业参与国际竞争,提高经营管理水平起到了极大地促进作用。由于我国工程合同制度起步较晚,80年代初才开始研究,虽然这些年国家不断出台新政策使施工合同不断完善和日趋合理,但在实践中仍有各种弊端以及缺陷警示不断出现。因此,将国内有代表性的施工合同示范文本与国际上通行的标准合同进行比较研究具有迫切的必要性。本文选择了 2013年正式在全国施行的2013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以及国际上具有权威性的1999版FIDIC施工合同条件进行对比分析,目的在于:一方面通过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2013年版)与FIDIC《施工合同条件》(1999年版)进行对比,以便使我国建筑施工企业清楚了解两个合同之间的差异,在实际中更好地维护自己权利和应得的利益,合理转嫁施工风险,从而避免不应有的损失,进一步增强企业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力,也更能够使我国工程项目管理和国际接轨及一致;另一方面FIDIC合同条件作为国际上权威的通用条件必有其优势及精华之处,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2013年版)与FIDIC《施工合同条件》(1999年版)进行比较,取其精华,补其不足,使我国国内施工合同更能与国际标准接轨,并结合工程合同管理实际,对完善我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提出建议,增强我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实用性、可操作性。本文第一章主要介绍了论文的研究背景、研究的目的和意义、国内外目前施工合同研究现状以及本论文所采用的研究方法、研究内容及技术路线。第二章首先概括总结国际工程施工合同以及我国国内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的发展现状,并探讨了国际工程施工合同的发展趋势:合同语言趋于清晰简洁、采用里程碑付款方式、灵活性程度上升、建立战略性合作伙伴关系、更注重设计科学合理的项目风险分配方案、更注重合同参与方之间的协作关系。最后介绍了合同比较分析的重要性以及主要内容。从第三章开始进行了 2013施工合同与FIDIC99施工合同具体内容比较研究。第三章主要是就合同主要相关方责权利关系进行分析,首先以业主、承包商和工程师之间的结构图理清三方之间的相互关系,接着就业主的义务与权利、承包商的义务和权利、工程师的义务和权利分别展开详细研究,找出异同,提出修改意见。第四章主要从进度控制、质量控制、成本控制三方面来展开。进度控制方面,主要从开工日期、进度计划、暂时停工和复工以及竣工日期四个条款来进行比较研究;质量控制方面,主要从工程质量检验、材料与永久设备质量、缺陷责任方面来对比,并灵活运用图、表方式,清晰简洁;成本控制方面,主要包括业主资金的安排、测量和估价、预付款、工程进度款、保留金及质量保证金五个方面,主要以表格形式将2013施工合同及FIDIC99施工合同进行比较研究,并提出建议和意见。第五章主要就索赔和争端的解决两方面来讨论研究。索赔是施工合同履行过程中的常见的现象,索赔不是惩罚,是一种正常的履行合同权利的要求,在索赔小节中详细列出FIDIC99施工合同中雇主(发包人)及承包商(承包人)能够索引的索赔条款,并就索赔程序单独列表研究,通过实际案例说明两个施工合同文本在实际应用中的区别,并提出修改建议。争端解决方面,本论文将FIDIC99施工合同中DAB争议解决程序及2013施工合同争议评审程序以图的形式展现出来,两个程序合理性、流程完善程度通过图的展现一目了然,便于理解。第六章研究成果应用。首先通过两个案例,将前几章的研究成果应用于实际案例研究,指出存在问题及需要改进的地方,并对我国施工合同示范文本提出以下修改意见:1、发包人义务方面,建议将“风险”从“不可抗力”中单独列出来。2、承包人义务方面,增加履约担保提交的时限要求及当履约担保即将期满时的处理情况。3、工程师权力方面,建议加大监理工程师权力,减少业主对监理工程师的影响。4、索赔方面,建议完善2013施工合同索赔流程。5、争议解决方法方面,建议完善2013施工合同争议评审制度。通过研究对我国施工合同示范文本提出发展展望:1、与施工合同相关的各种工程合同示范文本更新换代2、合同体系已露雏形,新合同体系形成指日可待3、先进的现代管理技术逐步融入合同管理过程中。最后一节指出了国内承包商出国应用FIDIC时应注意的一些问题。本文的研究成果不仅是通过合同对比研究,发现不足,然后弥补不足,更重要的是希望合同不断的完善,能够在建筑市场被市场主体合理采用,从而规范建筑市场行为,减少甚至制止会给合同各方带来危害的不端行为。同时也希望我国承包商能够清楚看到国内建筑市场与国际建筑市场的不同,掌握国际惯例,理解领悟合同规定,通过合同规范自己行为同时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张剑[9](2016)在《工程分包限制规则研究 ——以《合同法》第272条第2款和第3款为中心》文中研究说明一方面,我国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对工程分包严格限制。另一方面,转包、违法分包屡禁不止,愈演愈烈,转包、违法分包已成为我国建设工程领域普遍存在的潜规则,被称为“万恶之源”,几乎所有的工程质量和安全事故原因最后都归结为转包或违法分包的错,工程分包因此成了替罪羊,成了众矢之的。鉴于此,本论文要解决的问题是:这些分包限制规则是否科学合理?转包、违法分包、挂靠等违法现象的普遍存在,是否有不合时宜的制度本身的因素?本论文从立法论的角度,以《合同法》第272条第2款和第3款的分包限制规定为研究对象,结合《建筑法》、《招标投标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从法律关系的客体、主体、内容和法律后果等方面,从比较法的视角找出中外制度差异,然后对这些差异进行利弊分析,从而得出本论文的中心论点,即转包、违法分包的泛滥,从制度层面来说,是由于我国分包限制规则不完全正当合理,部分与国际惯例脱节,没有反映生产力发展和工程承包的客观规律,某种程度上部分反映了工程分包的客观规律与不合时宜的制度束缚的矛盾和冲撞,所以建议实定法放松对工程分包的限制,在修法之前建议实务中缓和转包、违法分包的私法后果;在此基础上,进一步提出对我国《合同法》第272条第2款和第3款的修法建议。目前国内对工程分包的研究,主要是立足于现行法律法规,并结合实务,从法解释论角度展开的,从立法论角度对我国违法分包的界定的科学合理性缺乏论证,没有考虑违法分包的界定是否适应工程发包模式与管理的多样化发展,没有考虑分包制度是否与国际接轨,没有考虑是否有滞后的法律制度本身造成违法分包的因素。对工程分包限制规则的法学系统研究文献还未见到。国外对分包的限制规则在成文法上较少,一般存在于合同范本的标准条款中,是合同当事人意思自治的范畴,而且实践中对分包限制条款引起的争议或纠纷较少,没有成为分包合同的热点。所以国外对违法分包或分包限制规则专题研究较少,部分文献涉及到转包、分包范围、再分包和分包须经发包人同意等问题的介绍,但研究不够深入。无论国外还是国内的研究文献,从比较法、法经济学、规范目的和法的价值角度,对工程分包限制规则进行理论专题研究的还未见到。本论文不包括绪论共六章,第一章是关于工程分包的概念和基本理论;第二、三、四章分别从法律关系的客体即工程分包范围、主体即分包人资质和内容即权利义务关系三方面论述了我国现行实定法分包限制规则的不合理;第五章是关于违反分包限制规则的民事法律后果,第六章是结论和对我国《合同法》第272条第2款和第3款的修法建议。具体如下:第一章作为本论文的逻辑起点,界定了工程分包的概念,阐述了工程分包的经济实质和法律本质。从经济角度来说,工程分包是企业的专业化分工与协作,是现代工程承包发展和企业追求经济效益的必然选择;从法律性质上来说,应视为第三人代为履行。第二章从工程分包的客体角度,分析了现行实定法分包范围限制规则的不合理,重点分析了转包、主体结构分包和扩大劳务分包。这一章的创新点主要体现在:(1)现行实定法对分包范围的限制不合理,工程发包模式决定了分包的最大可能范围;(2)分包范围是双方意思自治的范畴;(3)工程承包并不要求亲自施工,承包人的职责实质在于对工程的管理、协调、集成和监督;(4)转包并非合同转让;我国实定法对转包的界定和打击过宽,应禁止无价值增值的转包,解禁肢解分包,区分转包和正常分包的关键在于承包人是否实际承担了项目管理职责;解禁肢解分包不会造成工程质量安全隐患。(5)我国《建筑法》参照了日本、韩国的建筑法律和我国台湾地区的有关规定,但两大法系包括日、韩和我国台湾地区鲜有禁止肢解分包、主体结构分包和扩大劳务分包的规定或实践,这些限制规则不符合工程承包客观规律和市场经济的发展,难以实现确保工程质量安全的立法目的,立法应允许肢解分包、主体结构分包和扩大劳务分包。第三章从主体分包人资质的角度,论述了资质限制规则的不合理。这一章的创新点主要体现在:(1)资质许可的法律性质是行政许可,属于公法范畴,不宜在合同法中规定,建议修法时将其回归公法定位;(2)我国的资质许可制度混淆了许可制与注册制的区别,建议将许可与注册分开,将资质许可范围限制在工程质量和安全必要性的范围内,尽量减少对市场自由的行政干预,同时加强注册管理;(3)我国的资质许可标准太高,不利于工程分包市场和建筑业的健康发展,建议降低企业资产标准,许可标准不宜要求工人数量和技术装备;(4)劳务分包的本质是工程分包,应适用工程分包的一般规则,域外没有针对工程劳务的许可或注册,实践证明,现行的劳务分包制度为违法分包提供了天然的庇护所,既造成法律自身的不和谐,也加剧了工程乱象,所以建议取消劳务资质。(5)限制资质许可范围,降低资质标准,取消劳务资质,不会降低工程质量和加剧工程乱象。总之,尽量减少行政许可对市场经济和自由竞争的限制,降低从业门槛,鼓励万众创业,鼓励小微企业参与分包。第四章分析了分包权利义务的限制规则。这一章的创新点主要体现在:(1)承包人应就分包工程向发包人承担单点责任,但对于指定分包,承包人应仅负指导、协调和监督的委托代理责任,而不应对指定分包工程象自主分包一样完全负责,发包人应对自己选择和决定指定分包人的错误或不当行为负责,以此限制指定分包;由于合同的相对性,发包人与分包人之间没有合同关系,原则上分包人对发包人不直接承担责任。所以,分包人就分包工程与承包人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的规定并不妥当,建议在坚持合同相对性原则的前提下,只有在承包人破产或承包合同被终止,或者以发包人承担承包人义务包括向分包人支付未付款项为条件,分包合同中承包人的权利义务可以概括转移于发包人,此种条件下分包人方对发包人直接承担责任。取消连带责任,既兼顾了分包人利益,也有利于保护发包人利益。(2)合同法第272条第2款规定承包人“经发包人同意”可以分包,但未规定对发包人同意权的限制,是立法漏洞,易造成发包人同意权的滥用,产生不适当的结果。因此建议,授权当事人在招标文件或合同中约定须经发包人同意的分包部分;对于承包人的拟选分包人报批,发包人应在合理期限内作出“同意”;发包人反对承包人的拟选分包人,应书面说明“合理理由”;如果发包人对拟用分包人的报批无故拖延或不正当反对,应给予承包人相应延期或赔偿损失。(3)再分包是行业国际惯例,是生产力和分包市场发展的客观需要,是提升工程承包和项目管理水平的需要,再分包不会损害工程质量安全,不会加剧工程乱象,建议修法鼓励和允许再分包。第五章关于违反分包限制规则的民事法律后果。我国理论与实务普遍将我国《合同法》第272条第2款和第3款的分包限制规则作为效力性强制规范援引,导致实务中大量施工分包合同被认定无效。这一章的创新点主要体现在:合同无效无助于改善工程质量和安全,不利于保护发包人利益,损害了法的公平价值和合同自由,不符合工程的客观规律和我国国情,认可合同效力不会纵容转包或违法分包行为,所以,在法律修改之前,建议实务中应对违反分包限制规则的民事法律后果予以缓和,即不否定转包或违法分包合同的效力,在不影响公法责任后果的前提下,由无过错方根据保护自己利益的需要选择救济方式,例如终止转包或违法分包合同,要求过错方承担违约责任,赔偿损失等。第六章在概括以上各章结论的基础上,最后得出本论文的中心论点,即我国分包限制规则不完全正当合理,建议实定法放松对工程分包的限制,修法之前实务中应缓和转包、违法分包的私法后果;最后落脚于对《合同法》第272条第2款和第3款的分包限制规则的不足和漏洞提出立法建议:建设工程合同当事人双方可以约定必须经发包人同意方可分包的工作,约定之外的工作或未约定的,承包人可以自主分包。必须经发包人同意方可分包的,发包人不应不合理地拒绝。承包人对分包人完成的工作成果向发包人承担全部责任,但对于发包人指定的分包人,承包人仅承担指导、协调和监督的委托代理责任。发包人与分包人之间没有合同关系,除非特定条件下经发包人要求,分包合同可以概括转移于发包人,分包人方对发包人直接承担责任。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一并转包给第三人。除非另有约定,在承包人对分包工程承担管理义务的条件下,可以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拆分后分包给不同的第三人。分包人经承包人和发包人同意,可以将其承揽的工程再分包,但承包人或发包人不应不合理地拒绝。最后,对这一问题进行展望,认为一步到位彻底放开阻力较大,应先从容易的入手,进行试点修法,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再修改全国性法律;放松对分包的限制不会造成质量和安全隐患,实践证明,通过严格限制分包,并不能实现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的立法目的。项目质量安全问题是由于个人责任无法落实造成的,所以保证质量安全需要改革我国工程师的执业体制和分配制度,加强个人和企业的诚信公开制度,特别是执业黑名单制度,建立和完善个人职业保险制度,同时需要一系列配套制度进行体系化建设,例如质量和安全方面的技术法规,企业质量安全保证体系建设,工程师执业机制建设,监理机制,包括审图、质量安全监测、咨询评价等社会独立第三方专业保证机制,覆盖设计、施工、保修和职业责任的全面保险机制,质量安全企业和个人信用体系建设,政府监督管理机制等,以上制度均属公法范畴,远远超出了本论文的研究范围。
刘思远[10](2016)在《FIDIC黄皮书与国内合同条款的对标分析 ——以S公司为例》文中提出本文以国际上最具权威的工程管理组织FIDIC于1999年发布的《生产设备和设计——建造合同》(黄皮书)为研究背景,在充分了解到FIDIC黄皮书的成文背景和我国标准合同成文背景的前提下,对FIDIC黄皮书和我国工程建设行业的标准合同文本进行了比较,从经济、法律、社会和技术背景的角度进行了比较分析。通过分析了解我国合同文本和FIDIC合同文本的编制理念和背后的管理思想的差异,从而指导国内项目业主和承包商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如何维护好自身的权利和利益,合理规避风险。在理论分析和研究的基础上,论文采用S公司的企业合同与FIDIC黄皮书进行对标分析,具体分析前文FIDIC黄皮书与我国合同文本差异的现实性,也更直观的体现出FIDIC黄皮书在我国工程建设项目管理市场应用所存在的环境差异的客观性。本文的研究成果有助于国内业主和承包商更好的领悟和理解FIDIC合同,并且对国内的项目合同履行时有一定的参考价值和借鉴意义。从而提高合同应用和管理能力,促使我国项目管理水平不断提高。
二、FIDIC合同条件在我国铁路行业中的应用(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FIDIC合同条件在我国铁路行业中的应用(论文提纲范文)
(1)基于FMEA方法的水工程EPC项目合同全生命周期风险评价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绪论 |
1.1 研究背景和意义 |
1.1.1 研究背景 |
1.1.2 研究意义 |
1.2 国内外研究现状 |
1.2.1 EPC项目风险研究现状 |
1.2.2 EPC项目合同风险研究现状 |
1.2.3 FMEA方法发展现状 |
1.2.4 研究现状评述 |
1.3 研究内容及研究方法 |
1.3.1 研究内容 |
1.3.2 研究方法 |
1.3.3 创新点 |
1.4 技术路线 |
1.5 本章小结 |
第二章 相关理论综述 |
2.1 EPC总承包模式概述 |
2.1.1 常见工程承包模式 |
2.1.2 EPC总承包模式 |
2.1.3 水工程EPC项目合同风险特点 |
2.2 风险管理理论概述 |
2.2.1 风险的基本概念 |
2.2.2 合同风险概述 |
2.2.3 风险识别方法 |
2.2.4 合同风险评价的基本内容 |
2.3 本章小结 |
第三章 水工程EPC项目合同全生命周期风险评价指标体系构建 |
3.1 水工程EPC项目合同风险识别 |
3.1.1 风险识别原则和依据 |
3.1.2 确定风险因素指标的流程 |
3.2 水工程EPC项目合同风险分析和指标体系构建 |
3.2.1 水工程EPC项目合同生命周期风险识别 |
3.2.2 合同风险指标体系的选取 |
3.2.3 风险评价指标体系问卷调查 |
3.2.4 评价指标的相对重要程度指数RII |
3.2.5 确定综合评价指标体系 |
3.3 合同风险评价指标体系合理性检验 |
3.3.1 单维度合同风险评价指标合理性检验 |
3.3.2 综合合同风险评价指标合理性检验 |
3.4 本章小结 |
第四章 基于FMEA的水工程EPC项目合同风险评价模型构建 |
4.1 直觉模糊集基本理论 |
4.1.1 直觉模糊集基本概念 |
4.1.2 直觉模糊集的距离测度和相似测度 |
4.2 MULTIMOORA基本理论 |
4.2.1 MULTIMOORA基本概念 |
4.2.2 MULTIMOORA方法的应用 |
4.3 基于直觉模糊MULTIMOORA的 FMEA评价模型构建 |
4.3.1 基于IF-MULTIMOORA的 FMEA风险评价框架 |
4.3.2 风险因素评估信息的集结 |
4.3.3 风险因子权重的确定 |
4.3.4 基于IF-MULTIMOORA的风险因素排序 |
4.3.5 基于IF-MULTIMOORA的风险综合评价 |
4.4 本章小节 |
第五章 实例分析 |
5.1 项目简介 |
5.2 风险评价指标体系 |
5.3 合同风险评价结果 |
5.3.1 合同风险分析 |
5.3.2 合同风险评价 |
5.4 灵敏度分析 |
5.5 对比分析 |
5.6 工程合同风险应对措施 |
5.6.1 结果分析 |
5.6.2 合同风险应对措施和建议 |
5.7 本章小节 |
第六章 结论与展望 |
6.1 研究结论 |
6.2 展望与不足 |
攻读学位期间参加的科研项目及发表的学术论文 |
致谢 |
参考文献 |
附录 |
附录1 水工程EPC项目风险识别调查问卷 |
附录2 水工程EPC项目合同风险调查问卷 |
附录3 工程总承包政策汇编 |
(2)EPC项目合同风险管理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绪论 |
1.1 选题背景及意义 |
1.1.1 选题背景 |
1.1.2 研究意义 |
1.2 国内外研究现状 |
1.2.1 国内研究现状 |
1.2.2 国外研究现状 |
1.3 研究方法 |
1.4 研究内容及创新点 |
1.4.1 研究路线图 |
1.4.2 研究内容 |
1.4.3 创新点 |
第2章 相关的研究理论基础 |
2.1 施工合同介绍 |
2.1.1 施工合同的分类 |
2.1.2 EPC合同的常见形式 |
2.2 风险概述 |
2.2.1 风险的特点 |
2.2.2 风险的分类 |
2.2.3 风险管理流程 |
2.3 EPC项目合同风险管理 |
2.3.1 EPC合同风险管理基本理论 |
2.3.2 工程项目管理模式介绍 |
2.3.3 EPC合同风险管理的定义 |
2.3.4 EPC合同风险管理的特点 |
2.4 EPC项目合同风险实施现状 |
2.4.1 EPC项目合同实施现状 |
2.4.2 EPC合同施工过程中的问题 |
2.4.3 问题应对 |
2.5 本章小结 |
第3章 EPC项目合同风险识别与对比分析 |
3.1 EPC项目合同风险识别 |
3.1.1 EPC合同风险常用识别方法 |
3.1.2 EPC项目合同风险初始清单 |
3.2 EPC合同风险对比分析 |
3.2.1 FIDIC合同与示范文本对比 |
3.2.2 EPC总承包合同与传统施工承包合同对比 |
3.3 本章小结 |
第4章 EPC项目合同风险评价与控制 |
4.1 EPC项目合同风险评价 |
4.1.1 常用的风险评价方法 |
4.2 EPC项目合同风险指标体系 |
4.2.1 EPC项目合同风险指标体系建立原则 |
4.2.2 EPC项目合同风险指标体系构建 |
4.3 结合模糊层次的集对分析评价模型 |
4.3.1 集对原理 |
4.3.2 联系度与集对势 |
4.3.3 集对分析法的评价 |
4.3.4 模糊层次分析法 |
4.3.5 模糊矩阵 |
4.4 EPC合同风险控制 |
4.5 本章小结 |
第5章 案例分析 |
5.1 项目概况 |
5.2 项目合同风险识别 |
5.3 项目合同风险评价 |
5.3.1 集对分析法风险评价 |
5.4 EPC项目合同风险管理 |
5.5 该项目的经验 |
5.6 本章小结 |
第6章 结论与展望 |
6.1 结论 |
6.2 研究展望 |
6.2.1 研究不足 |
6.2.2 研究展望 |
参考文献 |
作者攻读学位期间的科研成果 |
致谢 |
附录Ⅰ |
(3)行业法治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研究背景 |
二、文献综述 |
三、研究思路和方法 |
第一章 法律中的“行业”与行业法 |
第一节 相关概念的比较 |
一、行业与事业 |
二、行业与产业 |
第二节 “行业”入法的实证分析 |
一、法律文本的选择 |
二、“行业”的检索结果 |
三、“行业”入法的主要领域 |
四、部门法中的“行业” |
(一)宪法中的“行业” |
(二)经济法中的“行业” |
(三)行政法中的“行业” |
(四)社会法中的“行业” |
(五)民商法中的“行业” |
(六)刑法中的“行业” |
五、“行业”在法律条文中的形式样态 |
(一)行业规划 |
(二)行业标准 |
(三)行业主体 |
(四)行业协会 |
(五)行业垄断 |
(六)行业自律 |
(七)行业诚信 |
(八)从业人员 |
第三节 行业法的提出 |
一、行业法研究的历史沿革 |
(一)从部门法的角度来理解行业法 |
(二)从非正式制度的角度理解行业法 |
(三)对行业法的深入研究 |
(四)行业法与领域法的比较研究 |
二、行业法研究的理论共识 |
三、行业法与部门法的关系 |
(一)交叉与重叠关系 |
(二)包含与被包含关系 |
第二章 行业法治的概念分析 |
第一节 行业法治的提出 |
一、提出行业法治的逻辑 |
二、行业法治研究的历史沿革 |
三、行业法治的理论主张 |
第二节 行业法治的内涵 |
一、“硬法”之治与“软法”之治的结合 |
二、依法监管与依法自治的结合 |
三、横向体系和纵向体系的结合 |
第三节 行业法治的特性 |
一、法治主体的多元性 |
二、法律规范的复合性 |
三、行业治理的差异性 |
四、运行机制的共治性 |
五、调整范围的全面性 |
第四节 行业法治的理念 |
一、权利保护理念 |
(一)通过公众参与实行权利保护 |
(二)通过救济实现权利保护 |
(三)通过行业监管实行权利保护 |
二、公平正义理念 |
(一)行业准入公平 |
(二)行业运行公平 |
(三)行业结果公平 |
三、科学发展理念 |
(一)创新理念 |
(二)协调理念 |
(三)绿色理念 |
(四)开放理念 |
(五)共享理念 |
四、自治理念 |
第五节 行业法治的实践意义 |
一、法治发展维度 |
(一)有助于拓展法治的理论空间 |
(二)有助于填补传统法治的短板 |
(三)有助于国家治理体系的完善 |
二、行业发展维度 |
(一)有助于推进多层次多领域依法治理,促进行业发展 |
(二)有助于确立行业治理的标准,规范行业发展 |
(三)有助于为新兴行业保驾护航 |
第三章 行业法治的产生基础 |
第一节 经济基础:社会分工的进一步发展 |
第二节 政治基础:政企分开、政事分开的体制逐渐确立 |
一、政企分开或政事分开的检索结果 |
二、各行业推进政企分开或政事分开的情况举例 |
三、对政企分开或政事分开检索结果的分析 |
第三节 社会基础:行业组织的大量涌现 |
一、政策和法律对行业组织的扶持 |
二、行业组织数量显着增长 |
第四节 法律基础:行业法律体系的逐步完善 |
一、第一阶段:改革开放后到九十年代中期 |
二、第二阶段:九十年代后期至今 |
第四章 行业法治的基本要素 |
第一节 行业法治中的行业标准 |
一、行业标准的广义界定 |
二、标准化对国家治理的作用 |
三、行业标准的法律性质 |
四、行业标准对行业法治的促进 |
(一)行业标准进一步促进行业法治的社会化 |
(二)行业标准使行业法治进一步柔性化 |
(三)行业标准使行业法治进一步具有可操作性 |
第二节 行业法治中的行业协会 |
一、行业协会的法律定位 |
二、行业协会对行业法治的促进 |
(一)行业协会参与行业立法 |
(二)行业协会参与行业纠纷化解 |
(三)行业协会参与行业监管 |
(四)行业协会参与行业管理 |
第三节 行业法治中的行业自治 |
一、行业自治的法律性质 |
二、行业自治对行业法治的促进 |
第五章 行业法治存在的问题及完善 |
第一节 完善行业立法机制 |
一、行业立法存在的问题 |
(一)行业分类难以精确 |
(二)狭隘的部门本位主义 |
(三)行业法律的滞后性 |
(四)行业协会立法不完备 |
(五)缺失跨行业的标准化协调机制 |
二、行业立法问题的完善 |
(一)完善行业立法体制 |
(二)完善行业标准立法 |
(三)及时修订行业立法 |
第二节 完善行业监管机制 |
一、行业监管存在的问题 |
(一)重审批轻监管的传统仍然存在,事中事后监管不健全 |
(二)传统监管不适应新的形势,信用监管存在体制机制缺陷 |
(三)传统监管缺乏有效的协调机制,综合监管仍有待完善 |
二、行业监管问题的完善 |
(一)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完善信用监管和综合监管 |
(二)贯彻政府适度监管原则 |
第三节 完善行业纠纷化解机制 |
一、行业纠纷化解存在的问题 |
(一)行业调解组织主要靠公权力推动,公信力有待加强 |
(二)行业调解制度的认同度不高,导致利用率过低 |
(三)行业调解的成功率不高,没有实质性发挥作用 |
(四)行业调解程序和行业仲裁等相关法律制度缺失 |
二、行业纠纷化解问题的完善 |
(一)完善行业调解制度 |
(二)健全行业仲裁制度 |
(三)鼓励行业组织制定标准化法律文本,预防行业纠纷的产生 |
第四节 完善行业自治机制 |
一、行业自治存在的问题 |
(一)立法和政策上重行业自律,轻行业自治 |
(二)行业协会自治权力不够 |
(三)不利于行业自治的固有缺陷难以根除 |
二、行业自治问题的完善 |
(一)将立法上的“行业自律”修改为“行业自治” |
(二)政府彻底退出行业协会的运作 |
(三)赋予行业协会完整的自治权力 |
结语 |
参考文献 |
附录 A 主要行业法律的梳理 |
附录 B 国务院行政审批改革政策性文件清单 |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发表的学术成果 |
后记 |
(4)EPC总承包模式下光伏电站工程合同管理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绪论 |
1.1 研究背景 |
1.1.1 光伏电站工程合同管理的研究现状 |
1.1.2 光伏项目中的EPC研究与实践 |
1.2 本课题研究目的与意义 |
1.2.1 工程实践意义 |
1.2.2 学术意义 |
1.2.3 其他方面的意义 |
1.3 研究内容 |
第2章 EPC总承包模式下光伏电站合同管理原理与应用 |
2.1 工程合同基础理论 |
2.1.1 合同理论 |
2.1.2 FIDIC合同 |
2.1.3 EPC合同的适用范围 |
2.1.4 EPC总承包合同范本 |
2.1.5 工程合同概述 |
2.1.6 EPC合同管理应用原则 |
2.2 光伏电站原理与应用 |
2.2.1 光伏发电技术起源 |
2.2.2 光伏发电工程现状与趋势 |
2.2.3 光伏发电优缺点 |
2.2.4 光伏价值链 |
2.3 工程管理模式概况 |
2.4 EPC承包模式在光伏发电工程的应用实践与发展 |
2.4.1 光伏发电工程项目EPC适应性 |
2.4.2 项目策划阶段 |
2.4.3 光伏发电工程项目的准备阶段 |
2.4.4 光伏发电工程EPC总承包模式下的项目实施阶段 |
2.5 光伏电站项目的风险管理 |
2.6 EPC总承包模式下的光伏发电工程合同索赔管理 |
2.6.1 项目合同索赔基础 |
2.6.2 索赔程序 |
2.6.3 总承包商的索赔管理 |
2.7 本章小结 |
第3章 光伏发电EPC工程项目的合同管理 |
3.1 光伏电站产业EPC合同管理现状 |
3.1.1 产业结构对企业经营和合同管理的影响 |
3.1.2 光伏电站建设工程EPC模式的优势 |
3.2 光伏电站EPC模式的合同管理体系建立 |
3.3 光伏电站EPC合同管理与项目管理目标 |
3.3.1 光伏发电EPC工程合同 |
3.3.2 光伏电站EPC承包范围划分原则合同体系构建 |
3.3.3 光伏电站项目EPC模式下合同管理与项目管理目标 |
3.4 光伏电站合同索赔管理 |
3.4.1 施工引起合同索赔问题 |
3.4.2 光伏电站EPC项目合同索赔的主要管理问题 |
3.4.3 光伏电站项目EPC合同索赔与对策 |
3.5 光伏电站EPC合同承包方式的风险管理 |
3.5.1 光伏电站项目风险识别 |
3.5.2 光伏电站EPC工程的风险评定 |
3.5.3 光伏电站EPC工程项目的风险处理对策 |
3.5.4 EPC模式下光伏电站合同管理的风险对策 |
3.6 EPC模式下光伏电站合同体系的绩效管理 |
3.7 光伏电站EPC工程合同管理制度修订与完善 |
3.8 本章小结 |
第4章 案例分析-扬州30MW渔光互补光伏电站的合同管理 |
4.1 江苏扬州光伏电站产业环境概况 |
4.1.1 扬州30MW光伏电站项目简介 |
4.1.2 光伏电站合同体系选择 |
4.1.3 扬州30MW电站合同管理与绩效指标 |
4.1.4 光伏系统总体方案及发电量计算 |
4.2 扬州30MW光伏电站EPC合同体系与索赔管理 |
4.3 EPC模式下合同管理中的风险管理 |
4.4 EPC模式下光伏电站目标绩效管理 |
4.4.1 EPC总承包项目产值 |
4.4.2 项目成本与利润率分析 |
4.5 EPC模式下合同管理制度的绩效评价 |
4.5.1 光伏电站项目EPC关键绩效成本指标评价 |
4.5.2 光伏电站工程业务的合同管理制度建设 |
4.6 本章小结 |
第5章 结论与展望 |
5.1 结论 |
5.2 展望 |
参考文献 |
致谢 |
攻读硕士学位期间的研究成果 |
(5)基于FIDIC合同条件探讨EPC总承包模式在我国民用建筑工程中的适用性(论文提纲范文)
0引言 |
1 推行工程总承包行政指导及规范性文件 |
2 两种工程总承包模式的适用性分析 |
2.1 我国工程承包模方式与FIDIC合同条件 |
2.2 FIDIC对EPC模式与D-B模式的适用性指导 |
2.2.1 FIDIC对EPC模式适用范围的描述 |
2.2.2 银皮书序言中明确列出不适合采用EPC模式的情况 |
2.2.3 FIDIC对D-B模式适用范围的描述 |
2.3 政府相关要求与FIDIC两种工程总承包模式的比对 |
2.3.1 风险分配 |
2.3.2 质量和安全保证 |
2.3.3 分包商选择 |
3 D-B模式的应用前景 |
3.1 为何会把工程总承包与EPC模式划上等号 |
3.2 D-B、EPC及DBB三种合同模式的关系 |
3.3 D-B模式在现阶段我国工程建设行业的适用性分析 |
3.4 工程总承包模式适用的项目类型 |
3.4.1 FIDIC合同条件在我国的应用情况 |
3.4.2 民用建筑工程是否适合采用工程总承包 |
4 结语 |
(6)基于FIDIC合同的中建八局商务管理体系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1 绪论 |
1.1 研究背景 |
1.2 研究目的与意义 |
1.3 研究内容与方法 |
1.3.1 研究内容 |
1.3.2 研究方法 |
1.4 研究技术路线 |
2 相关理论与国内外应用现状 |
2.1 国内现行施工合同基础理论 |
2.1.1 国内现行施工合同的产生及发展 |
2.1.2 国内现行施工合同主要内容及特点 |
2.2 FIDIC合同基础理论 |
2.2.1 FIDIC合同构成及发展 |
2.2.2 FIDIC合同现行版本的主要内容及特点 |
2.3 工程项目商务管理基础理论 |
2.3.1 工程项目商务管理概述 |
2.3.2 工程项目商务管理的内容构成 |
2.4 基于商务层面FIDIC合同与国内施工合同比较 |
2.4.1 投标报价方面 |
2.4.2 工程付款方面 |
2.4.3 合同变更方面 |
2.4.4 索赔方面 |
2.4.5 争议解决方面 |
2.4.6 风险规避方面 |
2.5 国内外施工合同应用现状分析 |
2.5.1 国内施工合同文本应用现状 |
2.5.2 FIDIC合同在国内外应用现状 |
2.5.3 对比分析 |
3 FIDIC合同条件下中建八局工程商务管理工作问题分析 |
3.1 前期投标报价管理现状及问题分析 |
3.1.1 前期投标报价执行现状与管理效果 |
3.1.2 前期投标报价管理存在的问题 |
3.2 合同履约过程管理现状及问题分析 |
3.2.1 合同履约执行现状与管理效果 |
3.2.2 合同履约过程管理存在的问题 |
3.3 工程变更管理现状及问题分析 |
3.3.1 工程变更执行现状与管理效果 |
3.3.2 工程变更管理存在的问题 |
3.4 索赔管理现状及问题分析 |
3.4.1 索赔执行现状与管理效果 |
3.4.2 索赔管理存在的问题 |
3.5 争议解决管理现状及问题分析 |
3.5.1 争议解决执行现状与管理效果 |
3.5.2 争议解决管理存在的问题 |
4 基于FIDIC合同的中建八局商务管理体系构建 |
4.1 中建八局商务管理体系构建思路 |
4.1.1 中建八局商务管理体系的指导思想 |
4.1.2 中建八局商务管理体系构建原则 |
4.2 基于FIDIC合同的中建八局商务管理体系框架 |
4.3 精细化商务工作管理模式 |
4.3.1 投标报价阶段精细化管理 |
4.3.2 合同执行过程成本精细化管理 |
4.3.3 工程施工合同精细化管理 |
4.4 商务管理风险识别与防范体系 |
4.4.1 风险识别 |
4.4.2 风险评估 |
4.4.3 风险应对 |
4.4.4 风险监控 |
4.5 全能型商务管理人员培养机制 |
4.5.1 全能型商务管理人员培养需求及目标 |
4.5.2 全能型商务管理人员培养方案与管理制度 |
4.5.3 培养方案内容实施 |
4.5.4 培养效果后评估体系 |
5 FIDIC合同条件下中建八局商务管理体系实施 |
5.1 项目概况 |
5.2 精细化商务工作管理模式实施 |
5.3 商务管理风险识别与防范体系实施 |
5.4 全能型商务管理人员培养机制实施 |
6 结论与展望 |
6.1 研究结论 |
6.2 展望 |
参考文献 |
作者简介 |
作者在攻读硕士学位期间获得的学术成果 |
致谢 |
(7)国际EPC项目合同管理研究 ——以亚的斯亚贝巴轻轨项目为例(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绪论 |
1.1 研究背景及意义 |
1.2 我国国际EPC项目发展概况 |
1.3 研究对象与目的 |
第2章 国际EPC工程项目合同管理 |
2.1 国际工程承包 |
2.1.1 国际工程承包概念 |
2.1.2 国际工程的特点 |
2.2 国际EPC工程的特点及内容 |
2.2.1 国际EPC工程的特点 |
2.2.2 国际EPC项目主要工作内容 |
2.3 国际EPC工程合同管理 |
2.3.1 合同管理的概念 |
2.3.2 国际EPC工程合同管理的特点 |
2.4 国际EPC工程合同管理的主要内容 |
2.4.1 合同签订过程的主要管理内容 |
2.4.2 项目执行期间合同管理主要内容 |
2.5 FIDIC合同范本 |
2.5.1 FIDIC及其合同范本 |
2.5.2 FIDIC银皮书及风险不平衡分配 |
2.6 索赔管理 |
2.6.1 索赔的概念 |
2.6.2 索赔的分类 |
2.6.3 索赔处理程序 |
2.7 本章小结 |
第3章 亚的斯亚贝巴轻轨EPC项目合同管理分析 |
3.1 项目基本情况 |
3.1.1 项目概况 |
3.1.2 项目管理组织机构及合同管理组织机构 |
3.1.3 项目现状 |
3.2 轻轨EPC项目合同管理存在的问题 |
3.2.1 合同执行前存在的问题 |
3.2.1.1 合同文件存在的问题 |
3.2.1.2 合同管理机构名不符实 |
3.2.1.3 合同交底执行不彻底 |
3.2.2 合同执行阶段存在的问题 |
3.2.2.1 管理理念落后 |
3.2.2.2 合同文件管理无序 |
3.2.2.3 合同风险管理无落实 |
3.2.2.4 索赔工作存在问题 |
3.3 可借鉴之处 |
3.4 本章小结 |
第4章 解决措施及相关经验 |
4.1 合同执行前的管理工作 |
4.1.1 准确解读招标文件,做好现场调查工作 |
4.1.2 合同文件表述准确 |
4.1.3 明确合同风险,做好风险管理策划 |
4.2 合同执行期间合同管理 |
4.2.1 建立合同管理机构和机制,明确职责 |
4.2.2 对固有观念的更新,提高合同管理意识 |
4.2.3 建立合同文件管理机制 |
4.3 EPC合同风险管控 |
4.3.1 建立并严格执行合同交底制度 |
4.3.2 对合同进行梳理,合理风险管控 |
4.4 正确处理索赔工作 |
4.4.1 建立相关机制和工作小组 |
4.4.2 严格按合同要求处理索赔事件 |
4.4.3 建立适当的索赔工作奖励机制 |
4.5 做好材料调差 |
4.6 本章小结 |
结论和展望 |
致谢 |
参考文献 |
(8)我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与FIDIC合同比较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绪论 |
1.1 研究背景 |
1.2 研究的目的和意义 |
1.2.1 研究的目的 |
1.2.2 研究的意义 |
1.3 国内外研究现状 |
1.3.1 国外研究现状 |
1.3.2 国内研究现状 |
1.3.2.1 有关FIDIC合同条件的翻译与引进 |
1.3.2.2 有关FIDIC合同内容以及特征的解读 |
1.3.2.3 我国合同研究历程 |
1.3.2.4 有关新旧版施工合同的对比 |
1.4 研究的主要内容、方法与技术路线 |
1.4.1 研究的主要内容 |
1.4.2 研究方法 |
1.4.3 技术路线 |
第二章 国际工程合同与我国工程合同发展综述 |
2.1 国际工程合同的发展现状 |
2.1.1 国际工程合同的发展 |
2.1.2 国际工程合同的现状 |
2.1.3 FIDIC合同条件 |
2.2 我国工程合同的发展现状 |
2.2.1 我国工程合同示范文本的产生 |
2.2.2 1999版施工合同示范文本发行 |
2.2.3 2013版施工合同示范文本发行 |
2.2.4 2017版施工合同示范文本发行 |
2.3 国际工程合同发展趋势 |
2.3.1 合同语言趋于清晰简洁 |
2.3.2 采用里程碑付款方式 |
2.3.3 灵活性程度上升 |
2.3.4 建立战略性合作伙伴关系 |
2.3.5 更注重设计科学合理的项目风险分配方案 |
2.3.6 更注重合同参与方之间的协作关系 |
2.4 合同比较分析的重要性以及主要内容 |
第三章 合同主要相关方(业主、监理工程师、承包商)责权利关系分析 |
3.1 施工合同所确定的主要合同关系 |
3.2 业主的义务与权利 |
3.2.1 许可、执照或批准 |
3.2.2 承担风险 |
3.2.3 施工现场、施工条件和基础资料的提供 |
3.3 承包商的义务和权利 |
3.3.1 履约担保 |
3.3.2 质量保证 |
3.3.3 道路通行权和设施 |
3.4 工程师的义务与权利 |
3.4.1 开工令的效力 |
3.4.2 分包决定权 |
3.4.3 变更权 |
第四章 进度、质量和成本控制 |
4.1 进度控制 |
4.1.1 开工日期 |
4.1.2 进度计划 |
4.1.3 暂时停工和复工 |
4.1.4 竣工日期 |
4.2 质量控制 |
4.2.1 工程质量检验 |
4.2.2 材料与永久设备质量 |
4.2.3 缺陷责任 |
4.3 成本控制 |
4.3.1 业主资金的安排 |
4.3.2 测量和估价 |
4.3.3 预付款 |
4.3.4 工程进度款 |
4.3.5 保留金及质量保证金 |
第五章 索赔和争端的解决 |
5.1 索赔 |
5.1.1 雇主(发包人)索赔条款 |
5.1.2 承包商(承包人)索赔条款 |
5.1.3 索赔程序 |
5.1.4 引发承包商索赔的主要因素 |
5.1.4.1 工程变更引起的索赔 |
5.1.4.2 现场条件变化所引起的索赔 |
5.1.4.3 业主原因导致的工期延误 |
5.2 争端解决方式 |
第六章 研究成果应用 |
6.1 案例研究 |
6.2 我国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的修改建议 |
6.3 我国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的发展展望 |
6.3.1 与施工合同相关的各种工程合同示范文本更新换代 |
6.3.2 合同体系已露雏形,新合同体系形成指日可待 |
6.3.3 先进的现代管理技术逐步融入合同管理过程中 |
6.4 国内承包商出国应用FIDIC时应注意的问题 |
第七章 结论与展望 |
7.1 结论 |
7.2 展望 |
致谢 |
参考文献 |
作者简介 |
(9)工程分包限制规则研究 ——以《合同法》第272条第2款和第3款为中心(论文提纲范文)
论文创新点 |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问题的提出与研究对象 |
二、国内外研究现状 |
(一) 国内研究现状 |
(二) 国外研究现状 |
三、创新之处 |
四、研究方法和思路 |
第一章 工程分包的理论诠释 |
第一节 工程分包的界定 |
一、不同文献对工程分包的理解 |
二、工程分包的外延 |
三、工程分包的内涵 |
四、本文对工程分包的界定 |
第二节 工程分包产生与发展的客观规律 |
一、工程分包是生产力发展的必然结果 |
二、工程分包是由建筑业的客观规律决定的 |
第三节 工程分包的法律性质 |
一、第三人代为履行说 |
二、并存的债务承担说 |
三、特殊性质说 |
四、委托代理说 |
五、从属的法律关系说 |
六、第三人代为履行说较为妥当 |
第二章 工程分包范围-客体的限制规则 |
第一节 工程发包模式与分包范围的关系 |
一、传统发包模式中承包人的功能定位 |
二、设计-建造一体化模式中承包人的功能定位 |
三、设计-管理模式中承包人的功能定位 |
四、CM承包人的功能定位 |
五、PPP模式中承包人的功能定位 |
六、工程发包模式决定了分包的最大可能范围 |
第二节 工程分包范围 |
一、承包人的本质任务在于管理 |
二、分包范围是当事人意思自治的范畴 |
第三节 工程转包 |
一、我国对工程转包的界定 |
二、限制无价值增值的转包 |
三、我国转包界定过宽 |
四、解禁肢解分包不会造成工程质量安全隐患 |
五、缩小转包概念的立法建议 |
第四节 主体结构能否分包 |
一、梳理我国禁止主体结构分包的规定 |
二、我国禁止主体结构分包的政策考量与评价 |
三、我国立法应解禁主体结构分包 |
第五节 扩大劳务分包是否正当 |
一、我国对劳务分包的界定 |
二、劳务分包是工程分包 |
三、扩大劳务分包应予鼓励 |
第三章 分包人的资质-主体资格的限制规则 |
第一节 我国工程资质的本质与特点 |
第二节 注册制与许可制 |
一、注册制 |
二、许可制 |
三、注册与许可并行 |
第三节 差异分析与政策选择 |
一、应将许可与注册分开 |
二、许可标准不宜要求工人数量 |
三、应降低资质许可标准 |
四、建议取消劳务资质 |
第四章 分包权利义务的限制规则 |
第一节 承包人与分包人的连带责任 |
一、合同的相对性 |
二、承包人就分包工程对发包人负单点责任 |
三、承包人不应就指定分包工程对发包人负连带责任 |
四、分包人对发包人不应负连带责任 |
五、立法建议 |
第二节 对承包人分包权的限制 |
一、承包人的分包权与发包人的同意权日趋平衡 |
二、对我国相关规定的分析评价 |
三、立法建议 |
第三节 对分包人再分包权的限制 |
一、再分包是行业国际惯例 |
二、我国禁止再分包的逻辑分析 |
三、再分包合法化刻不容缓 |
第五章 违反分包限制规则的民事法律后果 |
第一节 比较法考察 |
一、英美法系的违约主义 |
二、大陆法系的强制规范理论 |
三、趋势分析与启示 |
第二节 对我国反分包限制规定的民事法律后果的宏观思考 |
一、合同无效无助于改善工程质量和安全 |
二、合同无效不利于保护发包人利益 |
三、合同无效损害法的公平价值和合同自由 |
四、合同无效不符合工程的客观规律和我国国情 |
五、认可合同效力不会纵容转包或违法分包行为 |
第三节 对我国违反分包限制规定的民事法律后果的具体分析 |
一、违反资质规范不宜认定合同无效 |
二、转包合同不宜认定无效 |
三、分包未经发包人同意不应导致合同无效 |
四、其他分包限制规定亦不应影响合同效力 |
第六章 结论与展望 |
第一节 结论 |
一、我国实定法应放松对工程分包的限制 |
二、实务中应缓和转包、违法分包的私法后果 |
三、对《合同法》第272条第2款和第3款的修法建议 |
第二节 展望 |
一、如何实施 |
二、如何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 |
参考文献 |
攻博期间发表的科研成果目录 |
后记 |
(10)FIDIC黄皮书与国内合同条款的对标分析 ——以S公司为例(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1 绪论 |
1.1 研究的背景 |
1.2 研究的目的和意义 |
1.3 国内外研究现状 |
1.4 研究的方法和研究内容 |
2 FIDIC黄皮书合同条件和对标、合同管理理论综述 |
2.1 FIDIC99黄皮书合同条件的产生背景 |
2.1.1 FIDIC合同条件 |
2.1.2 FIDIC99黄皮书的特征 |
2.2 我国标准机电设备采购合同的成文历程 |
2.2.1《标准文件》编制定位 |
2.2.2《标准文件》编制原则 |
2.3 对标管理综述 |
2.3.1 对标管理概念 |
2.3.2 对标管理的基本类型 |
2.3.3 对标管理的操作步骤 |
2.4 合同管理综述 |
2.4.1 合同管理概念 |
2.4.2 合同管理在项目管理中的地位 |
2.5 小结 |
3 FIDIC99黄皮书与我国标准机电设备采购合同的差异分析 |
3.1 FIDIC在我国标准机电设备采购合同建设市场的应用现状 |
3.2 FIDIC99黄皮书合同条件与我国《标准文件》的差异性 |
3.2.1 二者的相同之处 |
3.2.2 二者的不同之处 |
3.3 小结 |
4 FIDIC99黄皮书与我国标准机电设备采购合同差异原因分析 |
4.1 经济环境差异 |
4.2 法律体系差异 |
4.3 社会环境差异 |
4.4 技术环境差异 |
4.5 小结 |
5 S公司合同与FIDIC99黄皮书合同的对标分析 |
5.1 总体分析 |
5.2 总则条款 |
5.3 通用条款 |
5.4 差异总结 |
5.4.1 框架总体结构 |
5.4.2 合同定价方式 |
5.4.3 付款方式 |
5.4.4 付款时间 |
5.4.5 法律基础 |
5.4.6 监管控制体系 |
5.4.7 权利与义务条款 |
5.4.8 仲裁机制 |
5.4.9 索赔机制 |
5.4.10 保险条款 |
5.4.11 外币与汇率条款 |
5.4.12 重渎职条款 |
5.4.13 卖方权利的保护 |
5.5 小结 |
6 结论与展望 |
6.1 FIDIC99黄皮书合同条件在我国设备采购合同中的借鉴意义 |
6.1.1 采用无限制招标选择承包商 |
6.1.2 合同履行中建立以工程师为核心的管理模式 |
6.1.3 施工承包合同采用单价合同 |
6.1.4 制定出适合我国国情的保险模式 |
6.2 展望 |
参考文献 |
附录 |
致谢 |
四、FIDIC合同条件在我国铁路行业中的应用(论文参考文献)
- [1]基于FMEA方法的水工程EPC项目合同全生命周期风险评价研究[D]. 王守明. 华北水利水电大学, 2020(01)
- [2]EPC项目合同风险管理研究[D]. 王鑫. 南华大学, 2020(01)
- [3]行业法治研究[D]. 刘刚. 吉林大学, 2019(02)
- [4]EPC总承包模式下光伏电站工程合同管理研究[D]. 田炳瑶. 深圳大学, 2019(10)
- [5]基于FIDIC合同条件探讨EPC总承包模式在我国民用建筑工程中的适用性[J]. 杨爱东. 建设监理, 2019(09)
- [6]基于FIDIC合同的中建八局商务管理体系研究[D]. 范伟平. 沈阳建筑大学, 2019(05)
- [7]国际EPC项目合同管理研究 ——以亚的斯亚贝巴轻轨项目为例[D]. 胡伟. 西南交通大学, 2018(04)
- [8]我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与FIDIC合同比较研究[D]. 刘长秀. 东南大学, 2018(12)
- [9]工程分包限制规则研究 ——以《合同法》第272条第2款和第3款为中心[D]. 张剑. 武汉大学, 2016(01)
- [10]FIDIC黄皮书与国内合同条款的对标分析 ——以S公司为例[D]. 刘思远. 暨南大学, 2016(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