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美国证券业酝酿变革(论文文献综述)
邓月[1](2021)在《对于注册制监管制度的研究 ——基于投资者保护的视角》文中研究表明我国在2019年年底经过很长时间的酝酿,终于完成了适应现代注册制改革的新证券法的修订工作。新证券法的修订从根本上改变了以核准制为原则的股票发行制度,取而代之的是应用了以注册制为基础的股票发行原则,为资本市场的发展开拓崭新的篇章。但是正是由于注册制同核准制之间存在重要的差异,因此更加凸显了证券中的基本“三公”原则中居于核心地位的公开原则,即信息披露制度变得尤为重要。信息披露作为证券市场保护投资者中居于基础地位的原则,在近几年已经在学界引发了高度的关注,围绕着注册制信息披露的相关理论研究日臻成熟。同时,为配合注册制相关的信息披露要求,对于监管机构的职能转换及适应市场的能力也提出了新的挑战。因此,本文将主要从监管制度入手,揭示监管制度同信息披露以及投资者保护之间的关系,对于信息披露制度中监管机构的职责及相关权利义务进行法理分析,以求能够通过对于监管机构职能的精准对接来更好的适应注册制下的信息披露要求,指出现有存在的问题及后续的改革建议,并最终追本溯源的完成强化投资者保护的这个终极目标,并促进证券市场的改革和完善。本文写作的主线为:首先明确注册制的核心效率内涵是信息披露,核心公平内涵是实质审核,指出新旧证券法在监管层面的不同以及我国在新证券法框架下需要改善和提升的方面,指出现有的问题所在。其次,通过辨析监管的相关理论,力争梳理出监管变革的法理基础,并以科创板的监管实际为基础予以解释说明。再次,以比较法的视角以美国成熟的证券监管为例,分析美国监管的法律渊源及其对于投资者保护的方式,力争从比较法的视角吸取经验,去粗取精的为我国的证券监管提供有益借鉴。最后,通过上述分析,综合法学理论和实践措施,为我国证券市场的改善提供建议。本文具体框架内容如下:引言部分对于选题的情况进行了说明和解释,通过文献综述阐明了选题的海内外学者的研究进展和情况。建诸该基础之上,基于现有研究资料及全面分析的基础上确定了深入研究选题的方法,并搭建了全文的分析框架,为正文的写作奠定坚实的基础。第一章明确了注册制的概念及我国现有监管制度同注册制下监管要求的不同,并指出现有监管制度存在的问题。首先,从概念入手分析注册制信息披露和实质监管两个核心内涵及对投资者保护的相关意义。其次,通过对比我国现行主要核准制监管规则同注册制监管规则的区别,指出落实注册制监管我国仍然存在的一些问题。本章主要目的是阐述现有监管机制的实然状态,通过对比注册制和核准制的不同以明确差异所在,并指出现有监管政策存在的问题和不足,从而为探讨注册制下信息披露监管的应然状态奠定基础。第二章旨在论述注册制下信息披露监管对于投资者保护的法理基础。本文将从理论和实践层面分别论证监管对于信息披露的意义,以及相关的法理基础。理论层面主要立足于公共利益学说及对于信息披露监管制度的意义、有效市场假设和行为金融学与信息披露监管的关系以及股东知情权理论及其在信息披露监管领域的应用方面开展论述,就此展开相关的理论梳理。就实践层面而言,以实践中的科创板监管运行情况加以分析,并介绍已经实施注册制的科创板的运行情况,以实际数据为基础论证注册制下监管对于信息披露及投资者保护的影响。第三章旨在从比较法的角度参考典型的以注册制为核心的美国信息披露的要求以及对于投资者保护的启示。通过分析美国在信息披露监管层面的做法以及对于投资者的保护措施,吸收其中适用中国的形式和实质监管的有益因素,并结合相关理论和实践对于现有监管制度的改善提出改进型建议。第四章针对上述存在的理论及实践问题,从四个方面提出改进监管的建议,主要包括:通过加强行业自律组织和利用金融工具,共同配合加强中介机构职能;加强投资者保护机构的能力建设;从监管层面加强投资者适格性管理和根据不同的市场主体制定适宜的信息披露格式。最终达到既可以从微观层面保护投资者个体,也可以从宏观层面为改善和发展注册制下的信息披露监管制度提供有益的建议。
赵恒[2](2020)在《互联网金融背景下HS公司证券经纪业务的发展研究》文中提出随着互联网科技在证券行业的应用普及和发展,以第三方支付、线上理财、P2P网贷、互联网基金、网络保险和网站证券交易为代表的互联网金融大量涌现,改变了证券业的服务理念和运营模式。信息技术的发展、证券市场的变化、以及金融科技给证券经纪业务带来的积极影响均推动着互联网金融背景下证券经纪业务的创新发展。当下证券行业与互联网科技相结合,特别是将互联网金融应用于证券经纪业务已是不可阻挡的时代趋势,社会各界以及证券企业对互联网金融的重视程度逐渐加强,因此研究互联网金融背景下的证券经纪业务发展问题对证券行业变革和国家经济发展具有重大意义。本文以互联网背景下金融行业的代表产业——证券经纪业务为研究主题,主要通过理论分析和具体案例研究,分析我国互联网金融背景下证券经纪业务的发展情况。首先基于相关研究背景梳理了解国内外研究成果,并确定了本文的研究问题和方法。其次通过对互联网金融、证券经纪业务等核心概念的界定,分析了互联网金融背景下证券经纪业务发展的相关理论基础,梳理了我国证券行业的发展概况,以及我国证券经纪业务的实际发展情况。然后具体研究了互联网金融背景下HS公司证券经纪业务的发展,总结提炼了HS公司将互联网金融运用于证券经纪业务升级所进行的创新实践,发现了HS公司互联网证券经纪业务发展过程中存在的困境。最后,结合互联网金融证券经纪业务的未来发展趋势,对我国互联网金融应用于证券经纪业务提出了优化对策及建议。本研究发现互联网金融的发展给证券行业带来深刻的影响和变革,特别是证券行业的核心业务——经纪业务,证券经纪业务转型面临极大的变革挑战,因此证券公司、互联网金融企业需结合自身优势特色,开发强化核心产品业务,加强互联网金融的信息监管等,以促进证券经纪业务在互联网时代的创新变革和可持续性发展。
赵玲[3](2020)在《注册制背景下上市券商业务模式转型策略研究》文中研究表明
吴楚群[4](2020)在《基于金融科技的D证券公司客户服务策略优化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长期以来我国证券公司的通道业务占据着经纪业务的大部分收入,由于行业同质化竞争激烈,D证券公司作为综合实力较强的证券公司同样面临经纪业务滞后的问题,积极寻找客户服务差异化发展路径迫在眉睫。如今人工智能、云计算和大数据等前沿技术构成的金融科技日益成为行业解决业务痛点和转型发展的关键要素,金融科技使真正的个性化服务得以实现,“以客户为中心”的服务理念变成实质上的可能。本人作为证券行业发展的亲历者,对客户服务有深切的体会和理解,希望借此课题的研究,思考金融科技在证券客户服务方面的实践,为D公司优化客户服务提供思路和建议,同时也希望本课题的研究对同业公司有启示和借鉴意义。本文在理论研究的基础上,参考国内外专家学者、业内人士和科研人员的文献研究,通过顾客满意理论、长尾理论、金融科技和互联网金融理论分析客户服务存在问题的成因,同时运用比较研究法,对比了国内外证券公司应用金融科技服务客户的经验,用金融科技的思路来研究D公司客户服务策略的优化。本文通过发现问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范式,以D公司为案例分析客户服务现状,发现客户服务存在的问题是:存在较大服务缺口,对客户缺乏了解,缺乏个性化服务,客户服务效率较低。通过分析发现成因一是客户服务创新不足,二是客户价值理解薄弱,三是公司内部资源支持不足,四是没有重视发展基于金融科技的客户服务策略,因此本文认为要解决D公司客户服务的存在问题,需要利用金融科技来进行客户服务策略的优化。本文通过研究发现金融科技在证券客户服务的应用有效降低了服务成本,提升了服务的效率,解决了部分市场信息不对称的问题,简化了投资者投资决策流程,使金融产品和投资者、服务与需求高度匹配。本文通过对金融科技服务原则的认识和理解客户对于服务的需求,以客户服务策略的优化思路为指导,从客户服务优化和业务支持优化两方面分析了客户服务优化的措施,分别从客户洞察、智能服务、业务平台优化和合规管理智能化四个部分进行详细阐述。同时依据D公司的实际运营情况从经纪业务组织架构优化、公司数字化建设、信息系统技术改革三个角度提出了具体的措施,保障客户服务策略优化的顺利实施。本文认为D证券公司传统客户服务模式已经无法适应未来的发展,金融科技在客户服务上的应用可以极大的提高服务的质量,真正实现“以客户为中心”,全面提升客户综合服务体验。
李其成[5](2019)在《中央和地方金融监管权配置问题研究》文中指出中央与地方金融监管权配置问题的核心是金融监管权在中央和地方政府之间是否需要以及应该如何配置。中国金融行业的发展,尤其是金融混业经营、金融创新以及地方金融业的繁荣,对中国现有中央集权垂直式的监管权力配置模式提出了巨大挑战,现有监管模式已经不能适应金融业的剧烈变化。当前各国都在着力加强对金融整体性风险的防范,如何对新型金融活动进行有效监管是亟需解决的问题。中国过去对于金融监管体制的研究都相对集中在中央一级政府部门间金融监管权的配置上,对地方政府能否享有以及如何享有金融监管权问题的研究相对缺乏。面对市场的新变化,地方政府实际已广泛参与到了地方金融监管之上,承担着属地风险处置责任和维稳第一责任。但不同地方金融监管模式差异较大,尚未形成成熟统一的模式,且地方政府金融监管权在定位、正当性、内容等重要问题上仍有待进一步研究。研究地方政府及其部门能否享有以及如何行使金融监管权,应首先明确金融监管权的性质、地位、特征等问题。金融监管权的根本属性是公权力,并呈现多元性与多重性特征,这决定了其行使需要合理配置。在权力的配置过程中,中央政府部门之间的权力配置以权力的“功能性”理论为基础,而监管权力在中央和地方政府之间的配置则以“结构性”理论为理论基础。在“结构性”理论下,我国金融市场、权力结构、政府职能等因素共同决定并创生了中国进行金融监管权央地配置的迫切内在需求,其中地方金融业的发展状况是第一大动因,地方政府的金融竞争是直接动力,维护金融安全是根本目的,而国家权力结构改革是其政治背景。我国现有监管模式的形成有其特殊的历史和国情条件。地方政府金融监管权的配置状况及其得失,对现有配置模式的建构和完善有重要意义。作为国家公权力之一的金融监管权,是国家权力体系中的一部分,服从并深受国家权力央地分配的制约。具体到金融领域,其历程可总结为:从金融中央集权到有限的地方竞争——中央逐渐削弱地方政府对金融行业的影响力——为应对全球局势而进一步向中央集中——金融领域市场化改革之路确立。当前,坚决走市场化道路,应是最大的国情,亟需金融监管权配置模式改革与之适应。中国当前监管模式为中央“一行两会”为主体、多头分工式的中央一级金融监管,中央监管权在地方通过地方派出机构履行职能,权力主要集中于中央一级,存在协调不力、监管真空、限制创新、制约发展等突出问题,亟需向地方政府配置权力,让地方政府参与监管,弥补中央政府监管的不足。当前地方政府通过中央政府及其部门政策、文件等方式获得一定的金融监管权,是一种实用主义做法,虽无法律、法规明确、具体的授权,但有模糊的事实上的监管权力。国家最新政策明确了地方政府金融监管的属地风险处置责任和维稳第一责任,呈现了双层监管的发展趋势。中国金融监管权央地配置模式发展至今,已经明显不能适应市场化的需求,存在诸多的困境。地方政府缺乏法定的金融监管权,对于金融监管事务的参与,均是通过中央行政管理部门的个别授权,或地方政府的主动承担,缺乏制度化、体系化的权力配置。这种监管权集中于中央一级的配置模式,不论是应对传统金融模式及其创新,还是应对发展迅猛的互联网金融和金融科技,都力不从心。其中最关键的缺陷在于地方金融监管权的合法性危机,导致监管对象覆盖不足、制度弹性缺失、地方立法权缺位、责任不明等问题。就央地分权而言,世界上现存在分权型多层监管模式以及单层监管两种模式,前者以美国和加拿大为典型,后者是大多数国家采用的监管模式。美国和加拿大存在联邦政府和地方政府两级金融监管机构,各自在金融监管的事务中发挥了关键作用。英、德、日等国均为非典型的金融监管央地分权模式,仍以中央政府监管为主。总体而言,其他国家或地区金融监管央地分权模式之于中国的启示,在于其权力配置方式和依据的法治化。相比较而言,中国地方政府并非完全不存在金融监管权,但在中国现有配置模式中,除个别地区通过地方法规形式予以确定之外,均是行政式的、实用主义的配置模式,缺乏法治化的特征。其他国家或地区的启示还在于其无论何种央地配置模式,并不存在优劣之分,只有与国情合适与否。央地分层的监管体制与中央集权式的监管体制,受到联邦制或单一制国家形式的极大影响,但是二者并非一一对应,最终决定其模式的,是一国的金融市场及金融制度赖以存在的整个国情。地方政府金融监管权实用主义配置的现实,已经显着表明向其配置权力的必要性。而地方政府金融监管权配置的制度化,应该在重新厘清金融监管权央地配置的动因、目标、价值及原则的基础上,将地方政府金融监管权的首要价值定位于维护地方金融市场的安全稳定;其次要有利于提升金融监管的效率;最后,还应有利于实现地方经济民主。而地方金融监管权配置的目标,则是实现金融监管权理论上的结构化、制度上的法治化和实践中的高效率。为此,地方金融监管权配置应当以合理分权、依法分权和权责对等为主要原则,坚持法治化的根本路径。中国当前最根本症结并非地方政府金融监管权有无的问题,而在于法治化的缺失。考虑到地方金融市场的特殊性,依据法律的相关规定,应当充分发挥各地方权力机构的作用,通过地方立法进行地方金融监管权的配置。金融监管权主体、对象、内容的配置,应把握以下原则:主体上,要坚持地方监管机构的独立化、专业化和责任化,并建立地方统筹监管、中央指导的央地监管机构关系;内容上,必须厘清地方金融市场与政府监管之间、地方监管与中央监管之间的两个界限。此外,任何规范的有效运行都离不开其所在的制度体系,金融监管权的科学化央地配置,应当以完善的顶层权力配置为依托,改严格分业式监管为统筹式监管、完善中央与地方经济权力配置的关系、完善金融机构破产制度、国家救助制度和存款保险制度等,从而培育强大而稳健的市场机制,从根本上减少市场失灵。
杨硕[6](2017)在《股权众筹法律问题研究》文中指出本文以美国《JOBS法案》和《众筹条例》的法律体系为参考对象,从公募和私募两条路径剖析股权众筹规则的结构和功能,通过综合运用比较和规范分析方法,探寻二者差异的本质根源,总结我国股权众筹研究及监管规则设计偏差,从市场现状和立法需求角度出发,提出从现有二分法到公募股权众筹、O2O(Online to Offline)型公募股权众筹以及私募股权众筹三分法的改革方案和完善对策。本文除绪论和结论外,共分五章:第一章“股权众筹的基本原理”。本章首先对众筹的概念、分类及基本原理进行解读。股权众筹源自于众包和奖励型众筹,由于所筹内容为股权,故又具有证券发行的特殊属性。其次,分析“互联网+”时代股权众筹立法的基础及必要性。互联网技术发展已经对我国传统金融垄断形成挑战,小企业融资和中产阶级投资的双重需求催生了股权众筹这一新型融资模式,为应对中国式“野蛮生长”的互联网金融市场态势,监管政策明确将股权众筹作为新五板市场,以实现普惠金融发展目标。第二章“公募与私募股权众筹的二分法模式”。本章首先对《JOBS法案》中公募股权众筹(《JOBS法案》第三章)和私募股权众筹(《JOBS法案》第二章)的二分法模式进行解读,此种分类方法是我国监管政策的官方态度,也是本文展开后续论证的逻辑起点。其次,两种模式在解决信息不对称和代理成本方面具有相同的内在逻辑,也因各自面临的核心困境不同,衍生出两套相似但有区别的规则体系。公募股权众筹的核心困境在于解决投资者非理性决策行为,由于该市场中投资者成熟度较低,导致传统信息披露制度无法发挥原本价值功能,故而在制度设计中加入群体智慧理论思维,通过多元化主体构成来平衡个体认知的局限性,形成对发行人较为客观、真实的评价结果,以此解决信息不对称问题。私募股权众筹的本质是通过网络突破了传统天使/风险投资的地理限制因素,在降低运营成本的同时吸引更多投资者,因此私募股权众筹基本沿用传统私募发行规则体系,通过修正部分规则以适应互联网环境需求。本章试图表达这样一个观点:两类股权众筹各自的规则体系是内在逻辑需求的外化,具有专属性特点,不可将其作为股权众筹的通用制度笼统而论。第三章“公募股权众筹规则的分析与功能解释”。公募股权众筹在国内尚处于理论探讨阶段尚无立法资料可供参考,故本章首先全面梳理了《JOBS法案》第三章以及《众筹条例》的豁免规则、发行规则、中介规则、集资门户额外规则以及其他规定五个方面的内容,并阐释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对部分规则进行修正调整的理由。其次,进一步讨论学界目前争议较大的信息披露制度和群体智慧理论两个问题。在信息披露制度方面,囿于公募股权众筹市场的特殊性,导致信息披露制度陷入难以破解的逻辑悖论,这在徒增发行成本的同时也无法避免其变为柠檬市场,因此应合理控制信息披露成本,回归其反欺诈的价值功能,将群体智慧作为信息披露的配套制度,共同解决信息不对称问题。但群体智慧可能走向其反面,即,羊群行为和信息瀑布,为确保群体智慧功能实现,立法增设交流渠道制度对交流信息进行统一监管,以控制发行过程中的恶意欺诈。第四章“私募股权众筹规则的分析与功能解释”。中国证券业协会公布的《私募股权众筹融资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旨在规范我国私募股权众筹发展,但无论是从逻辑体系亦或是具体规则方面都未能体现出美国《JOBS法案》对美国私募发行制度调整的精髓。本章梳理了美国私募发行的制度及原理,在对比新旧规则差异的基础上,进一步解释此次公开宣传和合格投资者制度调整的功能作用。解除公开宣传限制实现了传统私募发行的互联网延伸,这也同时导致自然人合格投资者范围的变化,沿用现有资产标准认定合格投资者时,需要在资产证明、检验方法方面进行适当调整。同时这一变化更加突显出现行合格投资者的制度弊端,相比于修改合格投资者认定标准,利用大数据解决信用中介的信誉资本困局似乎是更为有效的应对措施。第五章“我国股权众筹立法框架与规则构建”。首先,本章基于前文的论述基础,提出适合我国的三分法立法框架:公募股权众筹、O2O(Online to Offline)型公募股权众筹以及私募股权众筹。其中,公募股权众筹和私募股权众筹可以依循《JOBS法案》的逻辑进行规制,部分规则需要进行本土化修正。而O2O型公募股权众筹则是效仿英国AIM经验,以回应我国线上线下融合创新发展政策的要求。其次,在肯定“飞度”诉“诺米多”案成功审判经验基础上,进一步分析《证券法》修改后可能出现的法律适用和裁判逻辑变化,以及缺少证券集团诉讼制度的应对方法。最后,本章认为应修正证券举报人制度来回应互联网时代资本市场监管的特殊需求。
柴景辉[7](2011)在《中国金融监管体制变迁与政府行为研究(1978-2010)》文中指出近现代金融业从自由状态走向政府管制是经历制度变迁的过程。金融监管作为一种制度安排,目的是为了保持金融体系的均衡稳定并提供效率与公平。为保证利益为社会所共同享受,政府需要通过外部监管保持金融体系的正常运行与可持续发展。在真实的金融业世界中,各国政府为保持金融业的稳定与经济发展,对金融交易及金融机构采取了不同的监管措施,包括制定金融法规和制度,并采取措施控制金融危机。多年以来,特别是经历了数度金融危机,各国政府及学者在是否支持金融监管的讨论方面逐渐趋于同一声音,但在如何监管,政府在其中扮演怎样的角色方面,意见始终未有统一。无论学者如何争论,不论金融市场如何风云变幻,政府在金融监管方面表现出的缺乏预见性、灵活应变能力,不可否定,特别是在金融危机发生时表现得尤为突出。因此,研究政府行为在金融监管中的变化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回顾新中国金融历史与金融监管史,罕有一个国家能够如其一样,从单一的金融业态变迁到多元化的金融市场,仅仅用了三十年的时间。其间,中国经历了独特的二元制经济结构的转变,金融创新层出不穷,金融监管从无到有,国家与政府为金融业的发展谋划并实施了诸多制度移植及制度创新,开启了以政府主导型制度变迁为主要特点的金融监管之路。本文采用制度变迁理论,运用历史分析方法,以金融监管制度变迁为逻辑研究框架,以政府行为作为研究目的,揭示改革开放以来中国金融监管制度变迁的动因、变化过程与内在因果关系与逻辑内涵。本文的结构安排:第一章是绪论部分;第二章是制度变迁的理论分析;第三章是中国金融监管体制演变轨迹;第四章是混业经营、集中监管体制及制度学习;第五章是分业经营、分业监管体制及制度修正;第六章是综合经营萌芽下分业监管体制及制度调整;第七章是本文的结论与启示。
谢乐斌[8](2010)在《制度变迁中的中国证券公司风险行为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金融是现代经济的核心,证券公司是金融市场发展的核心环节。证券公司承担企业上市推荐、证券发行、证券交易代理、证券自营投资等多项业务,是资本市场当中的最重要的中介之一。20世纪80年代以来,国际资本市场越来越不稳定,这种不稳定多次引发了金融危机,在世界金融危机中,许多着名的投资银行也未能幸免于难。最近几年中国国内证券市场持续低迷,伴随着经营业绩继续下滑以及资金和财务状况日趋严峻。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网站数据显示,2004年度我国证券公司为131家,2009年度我国证券公司缩小为107家,期间有多家证券公司因风险过大或经营失败被重组、关闭和撤销。为什么中国证券公司产生的风险如此巨大?多数观点认为是券商内部管理混乱所致,证监会在对南方证券实施行政接管也这样认为。公司管理和公司治理存在联系,但又有根本的区别,治理是管理的基础和前提。内部管理混乱或者是公司治理缺陷可能会导致证券公司风险,但问题如此普遍和严重,引发我们不得不从制度层面来思考券商的治理问题。本文逻辑循序和基本框架是:首先是探讨证券公司风险行为的理论基础;其次是对证券公司制度变迁及风险行为进行历史考察;然后在理论和现实的把握上,提出假说并对此进行实证研究;最后分析证券公司风险行为的制度因素并提出相关的政策建议。第一章为导论。本章首先对我国证券公司风险进行了描述,发现证券公司风险行为造成了整个行业的风险,以此说明选题的理论和实践意义。其次,通过对国内外现有文献综述,找出本研究的理论基础和切入点。并在前人诸多研究成果的基础上,提出本研究主要准备解决的问题。最后,介绍本文的研究对象、研究范围、研究方法、结构安排与主要创新点等。第二章是证券公司风险行为的理论基础。什么是风险行为?证券公司风险行为有包括那些方面的内容?如何对证券公司风险进行测度?证券公司的风险行为跟哪些因素有关?在这些问题的基础上,论文探讨了证券公司治理及其评价指标体系,证券公司的内部控制与风险管理,以及公司治理、内部控制与证券公司风险管理的关系;分析了证券公司行为的制度环境,研究了制度变迁及制度环境因素测量的方法,最后就制度变迁、公司治理与证券公司的风险行为的关系进行了总结,为后面的研究指明了方向和提供了基础。第三章主要是对中国证券公司制度变迁与风险行为进行考察。首先对中国证券业发展的历史背景进行介绍,探讨了中国证券公司发展的主要历程;其次分析了中国证券公司发展的现状,在发展现状的基础上对比西方国家的基本情况总结出了中国证券公司发展的主要问题;接着探讨了中国经济转轨与制度变迁的约束条件,分析了中国证券公司行为制度环境变迁及其主要阶段,并对此进行了理论解释;最后总结了中国证券公司的主要风险类别,并对制度变迁中的中国证券公司风险行为及其影响因素进行了分析。第四章主要是对制度变迁与中国证券公司风险行为进行实证。在前面的理论分析和研究设计的基础上,考察制度环境和公司治理对于这种风险行为的抑制作用。但由于证券公司治理数据无法取得,本文主要从横截面的市场化相对程度差异和纵向的监管环境变化探讨制度环境,并且根据样本期间整体监管环境的变化,考察制度环境与证券公司风险行为的相互关系。在这一章采用Eviews软件进行分析,由于数据的不完整和不可得仅采用资产负债率代表证券公司的风险水平,制度变量则包括市场化指数和政策虚拟变量等。第五章主要对中国证券公司风险行为的制度因素进行分析。首先分析了中国证券公司产权的制度安排,探讨了产权制度缺陷对证券公司治理结构的影响;其次对中国证券公司融资的制度安排进行了考察,分析了融资制度缺陷对证券公司融资结构和能力的影响;接着分析了中国证券公司交易的相关制度安排,探讨了交易制度缺陷对证券公司资金违规行为的影响;最后还对中国证券公司监管的制度安排进行了研究,分析了监管制度缺陷对证券公司风险管控的影响。第六章是结论与政策建议。本文通过分析发现经济转轨的中国,国有产权控股,政府隐性担保和干预对证券公司行为的影响最为严重,而证券市场法律制度的不完善则使得证券公司违规和风险行为无处不在。要减少证券公司的风险行为,必须积极推动产权制度的改革,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和内控机制,加强证券市场法律制度的建设。由于该问题较为复杂,许多资料也难以得到,论文在最后总结了自己的缺陷,并指出了未来的研究方向。
傅冬[9](2006)在《佣金自由化下的证券公司盈利模式分析》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从上世纪七十年代开始,证券佣金自由化的浪潮相继在全球各主要证券市场涌动。我国佣金制度也经历了从固定佣金制向浮动佣金制的转变。2002年5月1日起,中国证监会宣布实施浮动佣金制。伴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进程以及中国资本市场对外开放步伐的加快,国内券商怎样积极学习国外券商的优秀经营模式,应对佣金自由化带来的市场变化,全面构建新的盈利模式是当前券业集中关注的问题。 本文通过对中外券商现有业务结构和盈利模式的分析比较,发现当前券商的盈利模式主要有三种:优势业务模式、业务创新模式和传统业务模式。结合理论模型,文章对券商盈利模式的发展趋势进行了分析,并希望通过实证分析为券商盈利模式的选择提供一个思路。 由于目前国内券商中以传统业务作为盈利模式占了较大比例,因此本文还从理论和实证两方面研究了浮动佣金制实施后对经纪业务载体---证券营业部的经营环境、竞争策略以及盈利能力的影响,分析了佣金制度变革带来的政策效应,对比了国外先进的经纪业务经营模式,指出了目前国内经纪业务存在的问题,并对今后的经营模式转型进行了探讨。在实证分析中,本文大量引用、对比分析了2002年佣金制度改革前后的各项数据,从而为佣金化后市场环境发生重大变化这一观点提供了强有力的证据。
邓丽[10](2006)在《投资者在证券集中交易法律关系中的地位与风险》文中认为在我国证券集中交易市场上,投资者、证券经纪商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是主要的市场主体,其中,证券经纪商又是联系投资者与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纽带和桥梁。当前证券市场的一个突出问题是,证券经纪商挪用客户资产参与交易终致支付不能,在给投资者带来资产损失的同时也引发了证券结算风险,导致投资者与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之间出现直接的权益冲突。各方主体在这场权益冲突中的争辩与主张是以其各自对证券集中交易法律关系的认识为基础的。因此,如何解决这些权益冲突以及如何理顺证券集中交易法律关系就成为亟待解决的现实问题。本文将这些现实问题进行一定的抽象和深化,以投资者为中心对这些市场主体彼此之间的法律关系及其在证券经纪商支付不能情形下产生的主要权益冲突进行分析和论述,进而揭示投资者在整个证券集中交易法律关系结构中的地位与风险,并据此评价该法律关系结构的合理性。全文分为六章。第一章为导论。第二章概述证券登记与存管体制,厘清证券登记法律关系与证券存管法律关系的主体、内容等。第三章以国债回购交易为例勾勒了无纸化证券集中交易的程序和模式,并对参与交易的主要市场主体即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经纪商与投资者彼此之间的法律关系进行了深入分析。第四章尝试将证券经纪商支付不能情形下的主要权益冲突类型化,并寻求适宜的解决机制。第五章对投资者在证券集中交易法律关系结构中的地位与风险进行了现实考察和综合分析。第六章提出本文的结论。现就各章的标题和主要内容分述如下。第一章,导论。介绍论文的选题动机、准备研究的主要问题以及论文结构与研究方法等。第二章,无纸化证券集中交易的前提:证券登记与证券存管。1999年,我国大陆证券市场彻底实现了证券发行与交易的无纸化,自此证券集中交易完全在无纸化体系中运行。对于无纸化证券而言,证券登记与证券存管是界定证券权属和进行证券交易的前提。我国证券集中交易市场采取了三集中的机制,即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公司)同时承担集中登记、集中存管与集中结算三项职能。中国结算公司实行的证券存管制度大致分为
二、美国证券业酝酿变革(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美国证券业酝酿变革(论文提纲范文)
(1)对于注册制监管制度的研究 ——基于投资者保护的视角(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选题背景 |
二、文献综述 |
三、研究方法 |
四、全文的分析框架 |
五、本文的创新点与不足 |
第一章 注册制下证券监管面临的问题 |
第一节 注册制的内涵概念辨析 |
一、注册制的核心效率内涵为信息披露 |
二、注册制的核心公平内涵为合规性实质审核 |
第二节 注册制监管的基本要求 |
一、注册制监管应有利于投资者保护 |
二、注册制下应加强信息披露对投资者保护的作用发挥 |
三、注册制下的实质合规性审核应由市场主体完成 |
第三节 注册制与核准制下监管的不同要求 |
一、核准制的监管要求及其特点 |
二、注册制与核准制在监管方面的差异 |
第四节 注册之下我国监管面临的问题 |
一、证券服务机构的角色冲突 |
二、法定投资者保护机构履行投资者保护的能力有待加强 |
三、市场主体落实投资者适格性激励不足 |
四、企业信息披露标准较为单一 |
第二章 注册制下监管的法理基础和实践探索 |
第一节 注册制下的法理基础 |
一、公共利益学说为注册制监管进行了铺垫 |
二、有效市场假设和行为金融学与注册制监管的关系 |
三、股东知情权理论及其对于注册制监管的意义 |
第二节 注册制下监管对投资者参与科创板的意义 |
一、注册制下监管制度对于科创板的影响 |
二、科创板落实注册制监管制度对投资者保护的意义 |
第三章 注册制下美国监管的借鉴和启示 |
第一节 美国注册制证券监管的措施和方法 |
一、各个监管层级的信息披露和实质审核要求 |
二、美国在注册制下保证信息披露质量的措施 |
三、注册制下美国对于投资者的保护措施 |
第二节 美国注册制监管体制对于我国监管制度的启示 |
一、公司信息披露标准依据公司实际情况制订 |
二、公司信息披露强化量化指标 |
三、充分利用信用约束强化中介机构责任 |
四、增强行业自律协会的作用 |
第四章 对于我国注册制下完善监管制度和投资者保护的建议 |
第一节 强化行业自律组织和利用金融工具强化中介机构职能 |
一、增加证券从业协会对于中介机构的监管职能 |
二、以行业自律组织调解促进中介机构完善 |
三、以保险工具量化中介机构声誉评价机制 |
第二节 加强投资者保护机构的能力建设 |
一、投服中心的问题及解决方案 |
二、投保基金公司的问题及解决方案 |
第三节 从监管层面加强投资者适格性的落实 |
一、强化证券公司对于投资者的教育责任 |
二、加强证券业协会的法定职责促使其落实投资者教育责任 |
第四节 根据不同市场主体情况制定适宜的信息披露格式 |
参考文献 |
(2)互联网金融背景下HS公司证券经纪业务的发展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绪论 |
1.1 研究背景与意义 |
1.1.1 研究背景 |
1.1.2 研究意义 |
1.2 研究现状 |
1.2.1 国外研究现状 |
1.2.2 国内研究现状 |
1.2.3 研究述评 |
1.3 研究内容与方法 |
1.3.1 研究内容 |
1.3.2 研究方法 |
1.4 本论文的创新点 |
第二章 核心概念及理论基础 |
2.1 互联网金融的概念及特点 |
2.1.1 互联网金融的概念 |
2.1.2 互联网金融的特点 |
2.2 证券公司经纪业务概念 |
2.3 相关理论基础 |
2.3.1 功能金融理论 |
2.3.2 交易成本理论 |
2.3.3 平台经济理论 |
第三章 互联网金融与证券经纪业务的发展 |
3.1 互联网金融的发展历程 |
3.1.1 起步阶段 |
3.1.2 萌芽阶段 |
3.1.3 发展阶段 |
3.1.4 成熟阶段 |
3.2 证券经纪业务的发展 |
3.2.1 我国证券行业发展概况 |
3.2.2 我国证券经纪业务的发展 |
3.3 互联网金融应用于证券经纪业务的发展现状 |
第四章 HS公司互联网证券经纪业务发展分析 |
4.1 HS公司基本情况 |
4.1.1 HS公司简介 |
4.1.2 HS公司证券业务基本情况 |
4.2 HS公司的互联网证券经纪业务发展情况 |
4.2.1 HS互联网证券经纪业务的整体情况 |
4.2.2 HS证券经纪业务融合互联网技术的具体实施 |
4.3 HS互联网证券经纪业务发展的成效 |
4.3.1 公司步入“全面发展”的新阶段 |
4.3.2 HS公司"网络变革产业"逐步落地 |
4.3.3 证券经纪业务产品线及服务得以拓展 |
4.4 HS公司发展互联网证券经纪业务存在的问题 |
4.4.1 产品线过于庞杂 |
4.4.2 信息监管风险大 |
4.4.3 潜在客户获取困难 |
4.4.4 人力资源风险高 |
第五章 优化HS公司互联网证券经纪业务的政策建议 |
5.1 进一步聚焦核心产品和业务 |
5.1.1 明确自身产品定位 |
5.1.2 强化经纪业务产品优势 |
5.2 加强信息监管 |
5.2.1 建立风险管理框架 |
5.2.2 利用科技力量加强监管 |
5.2.3 建立证券经纪业务监管机制 |
5.3 以客户为中心提升体验 |
5.3.1 基于大数据进行客户分析 |
5.3.2 简化证券经纪业务交易流程 |
5.3.3 健全客户服务体系 |
5.4 加强人才培养和人力资源储备 |
5.4.1 引进高层次人才 |
5.4.2 加强人才培养和储备 |
第六章 结论与展望 |
6.1 结论 |
6.2 展望 |
参考文献 |
致谢 |
(4)基于金融科技的D证券公司客户服务策略优化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绪论 |
1.1 选题背景与研究意义 |
1.1.1 选题背景 |
1.1.2 研究意义 |
1.2 文献综述 |
1.2.1 金融科技 |
1.2.2 客户服务 |
1.2.3 金融科技对客户服务的影响 |
1.3 研究思路与方法 |
1.3.1 研究思路 |
1.3.2 研究方法 |
1.4 研究内容与框架 |
1.5 创新点 |
第2章 理论基础 |
2.1 顾客满意理论(4C) |
2.2 长尾理论 |
2.3 金融科技理论 |
2.3.1 人工智能 |
2.3.2 云计算 |
2.3.3 大数据 |
2.4 互联网金融理论 |
第3章 D公司客户服务的现状分析 |
3.1 D公司及经纪业务概况 |
3.1.1 公司概况 |
3.1.2 经纪业务概况 |
3.1.3 经纪业务组织结构 |
3.2 客户服务现状 |
3.2.1 全国布局的网点 |
3.2.2 专业化财富管理 |
3.2.3 一流的理财团队 |
3.2.4 优秀的通道服务和可靠的互联网金融服务 |
3.3 客户服务存在的问题 |
3.3.1 存在较大服务缺口 |
3.3.2 对客户缺乏了解 |
3.3.3 缺乏个性化服务 |
3.3.4 客户服务效率较低 |
3.4 客户服务存在问题的成因 |
3.4.1 客户服务创新不足 |
3.4.2 客户价值理解薄弱 |
3.4.3 公司内部资源支持不足 |
3.4.4 没有重视发展基于金融科技的客户服务策略 |
第4章 客户服务策略优化思路 |
4.1 依托金融科技提高服务质量 |
4.1.1 有效降低服务成本 |
4.1.2 提升服务效率 |
4.1.3 简化投资者决策流程 |
4.1.4 解决部分信息不对称 |
4.1.5 解决产品与客户的匹配、服务与需求的匹配 |
4.2 国内外证券公司金融科技服务客户经验借鉴 |
4.2.1 国内外证券公司金融科技提升客户服务的模式差别 |
4.2.2 高盛集团借助金融科技提升客户体验 |
4.2.3 国泰君安打造完善的金融科技零售业务服务体系 |
4.2.4 D公司需要借鉴国内头部公司的模式 |
4.3 遵循金融科技服务客户的原则 |
4.3.1 以客户为中心 |
4.3.2 安全性原则 |
4.3.3 让客户更有价值 |
4.4 客户服务策略优化的实现路径 |
第5章 基于金融科技的客户服务优化措施 |
5.1 客户洞察 |
5.1.1 构建用户画像 |
5.1.2 千人千面的客户模型 |
5.2 智能服务 |
5.2.1 为客户提供个性化服务 |
5.2.2 智能投顾引导资产配置 |
5.2.3 精准管理客户生命周期 |
5.3 业务平台优化 |
5.3.1 员工业务平台智能化 |
5.3.2 APP运营管理优化 |
5.4 合规管理智能化 |
5.4.1 异常交易识别 |
5.4.2 智能投顾合规管理 |
第6章 客户服务优化策略实施的保障措施 |
6.1 经纪业务组织架构的优化 |
6.1.1 总部机构建立统一战略指挥中心 |
6.1.2 营业部定位为财富服务机构 |
6.1.3 线上线下运营一体化 |
6.1.4 构建产品平台 |
6.2 公司的数字化建设 |
6.2.1 公司层面的组织架构变革 |
6.2.2 信息技术部门组织架构持续优化 |
6.2.3 金融科技人才建设和储备 |
6.3 信息系统技术改革 |
6.3.1 信息系统技术架构改革 |
6.3.2 数据治理 |
第7章 结论与展望 |
7.1 研究结论 |
7.2 局限与展望 |
参考文献 |
致谢 |
学位论文评阅及答辩情况表 |
(5)中央和地方金融监管权配置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研究意义 |
二、研究综述 |
三、研究路径 |
第一章 金融监管权央地配置的理论基础 |
第一节 金融监管权理论基础 |
一、金融监管的公权力属性 |
二、金融监管的正当性理论 |
第二节 金融监管权的多元与多重 |
一、金融监管权主体的多元化 |
二、金融监管对象的全覆盖 |
三、金融监管内容的系统化 |
第三节 金融监管权央地配置的“结构化”性质 |
一、国家权力的央地配置 |
二、“结构化”视角下的金融监管权央地配置 |
第四节 金融监管权央地配置的动因 |
一、地方金融业的发展状况是根本动因 |
二、地方政府金融发展的竞争需要是直接动因 |
三、维护金融安全是终极动因 |
四、国家权力结构改革是重要动因 |
本章小结 |
第二章 我国央地金融监管权配置的变迁和现状 |
第一节 中央金融监管权模式的历史变迁 |
一、1949-1979:中央银行“大一统”时代 |
二、1979-1992:中央银行体制的建立与地方监督保障 |
三、1992-2003:分业监管与地方干预 |
四、2003-至今:分业监管与金融监管协调 |
第二节 我国地方金融监管权的历史考察 |
一、1949 年以来我国权力央地关系的发展 |
二、我国金融监管央地关系的变迁 |
第三节 我国央地金融监管权配置的现状分析 |
一、中央金融监管权配置现实 |
二、金融监管权集中配置于中央的弊端 |
三、地方金融监管权的配置现实 |
四、央地双层监管的显着趋势 |
本章小结 |
第三章 我国金融监管权央地配置的困境 |
第一节 地方金融监管的多重困境 |
一、应对传统金融的困境 |
二、地方金融监管法律依据普遍缺失 |
三、地方监管机构定位不清 |
四、应对互联网金融冲击的困境 |
第二节 金融监管权配置的合法性危机 |
一、金融立法现状 |
二、现行金融立法存在的问题 |
本章小结 |
第四章 金融监管央地配置域外模式借鉴 |
第一节 分权型多层监管模式 |
一、美国的分权型双层金融监管权配置 |
二、加拿大分权型双层金融监管权配置 |
三、美国、加拿大分权型多层监管体制特征 |
第二节 集中型单层监管模式 |
一、英国金融监管权集权型单层配置模式 |
二、德国依托地方银行的地方监管模式 |
三、日本中央政府部门行政授权地方监管模式 |
四、欧盟合作性金融监管模式 |
五、主要发达国家和地区单层监管模式的特征 |
第三节 域外金融监管的比较分析及其对中国的启示 |
一、域外金融监管权配置的制度化 |
二、监管权力央地配置模式的决定因素 |
本章小结 |
第五章 金融监管权央地配置的制度建构 |
第一节 金融监管权央地配置的宏观设计 |
一、金融监管权央地配置的价值取向 |
二、金融监管权央地配置的配置目标 |
三、金融监管权央地配置的主要原则 |
第二节 地方金融监管权配置的法治化路径 |
一、通过法律制度配置监管权力 |
二、充分发挥地方立法权的作用 |
第三节 地方金融监管权主体配置 |
一、监管机构配置的基本原则 |
二、中央指导下的地方统筹监管模式 |
第四节 地方金融监管权内容配置 |
一、厘清地方监管与中央监管之间的界限 |
二、厘清地方金融市场与政府监管之间的界限 |
三、地方金融监管权配置内容 |
第五节 配套制度设计 |
一、中央从严格分业走向行业统筹 |
二、完善中央与地方经济权力配置关系 |
三、创造地方金融监管权实现的条件 |
本章小结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6)股权众筹法律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选题背景及其意义 |
二、国内外研究现状 |
三、研究创新点及难点 |
四、研究方法 |
第一章 股权众筹的基本原理 |
第一节 股权众筹的概念之网 |
一、众筹的基本概念 |
(一)众筹概念的源起 |
(二)众筹类型的划分 |
二、股权众筹的缘起:从华尔街变迁史的视角解读 |
(一)小额投资者视角 |
(二)金融监管者视角 |
三、股权众筹的性质:证券发行 |
(一)起因事件:“美微传媒” |
(二)证券范围的扩张:“投资合同” |
四、股权众筹的基本功能与理念 |
(一)股权众筹的基本功能 |
(二)股权众筹的发展条件 |
(三)股权众筹的生态建设 |
第二节 股权众筹的本土化发展基础及表现形式 |
一、我国“互联网+”时代融资变革 |
(一)金融抑制的缓和 |
(二)信用内涵的扩张 |
(三)“互联网+”时代的金融品格 |
二、我国股权众筹市场发展现状 |
(一)股权众筹定位 |
(二)股权众筹发展趋势 |
第二章 公募与私募股权众筹的二分法模式 |
第一节 《JOBS法案》与股权众筹的二分法模式 |
一、《JOBS法案》的二分法立法框架 |
(一)《JOBS法案》评述 |
(二)《JOBS法案》中的公募与私募股权众筹 |
二、我国股权众筹二分法模式的立法态度 |
(一)官方态度变化 |
(二)学界讨论变化 |
第二节 两种模式的分野与立法逻辑比较 |
一、立法逻辑的共同点:解决信息不对称与代理成本困境 |
(一)信息不对称 |
(二)代理成本 |
二、公募股权众筹的核心困境与立法逻辑 |
(一)核心困境:投资者的非理性决策行为 |
(二)公募股权众筹立法逻辑的争论 |
三、私募股权众筹的核心困境与立法逻辑 |
(一)核心困境:传统私募融资的线上运营 |
(二)私募股权众筹立法逻辑的经验 |
第三章 公募股权众筹规则的分析与功能解释 |
第一节 美国公募股权众筹的规则构成与分析 |
一、《JOBS法案》第三章与公募股权众筹 |
(一)Bradford教授与公募股权众筹 |
(二)《JOBS法案》第三章的规则构成 |
二、《众筹条例》的规则构成与分析 |
(一)关于豁免的规制 |
(二)关于发行的规制 |
(三)关于中介的规制 |
(四)集资门户的额外规制 |
(五)其他规定 |
(六)规则比较 |
第二节 公募股权众筹信息披露制度的功能解释 |
一、公募股权众筹信息披露制度失败的原因 |
(一)信息披露制度 |
(二)信息披露制度失败的原因 |
二、公募股权众筹信息披露制度的功能悖论 |
(一)公募股权众筹信息披露制度的悖论 |
(二)悖论的再思考:或许与披露无关? |
三、公募股权众筹信息披露制度反欺诈功能的回归 |
(一)发行人重大虚假陈述与遗漏的法律责任 |
(二)责任承担的基础:准确界定“重大性”信息 |
(三)公募股权众筹中“重大性”信息认定标准的修正 |
第三节 公募股权众筹群体智慧的功能解释 |
一、传统融资模式的制度无法承载公募股权众筹 |
(一)上市公司 |
(二)风险投资 |
(三)天使投资 |
二、群体智慧功能的理论基础 |
(一)群体智慧理论 |
(二)公募股权众筹中的群体智慧 |
(三)社交媒体、信誉评价与大数据 |
三、群体智慧功能之一:缓解信息不对称 |
(一)信息准确性 |
(二)交流渠道制度 |
四、群体智慧功能之二:降低代理成本 |
(一)公司融资与公司治理 |
(二)公募股权众筹公司治理 |
第四章 私募股权众筹规则的分析与功能解释 |
第一节 美国私募股权众筹规则的构成与分析 |
一、美国私募发行制度演进 |
(一)私募发行豁免制度基础 |
(二)私募发行豁免判断标准变化 |
(三)私募发行豁免制度形成 |
二、《JOBS法案》第二章与私募股权众筹 |
(一)监管态度转变 |
(二)具体规则修订 |
(三)新旧规则比较 |
第二节 私募股权众筹规则的功能解释 |
一、私募股权众筹公开宣传制度的功能解释 |
(一)私募股权众筹公开宣传解禁的理论基础 |
(二)禁止公开宣传的逻辑悖论 |
(三)《JOBS法案》解除禁止公开宣传的思路 |
二、私募股权众筹合格投资者制度的功能解释 |
(一)美国合格投资者立法 |
(二)私募股权众筹的合格投资者验证方法 |
(三)合格投资者制度的逻辑困境与反思 |
(四)投资者经验不足的应对:信用中介 |
第五章 我国股权众筹的立法框架与规则构建 |
第一节 股权众筹的立法框架:三分法的本土化需求 |
一、制度移植与路径依赖 |
(一)制度移植的必要性 |
(二)制度移植的路径依赖 |
二、三分法框架的解释 |
(一)三分法的框架 |
(二)理由与解释 |
第二节 股权众筹的规则构建与立法调整 |
一、立法原则的思考 |
(一)监管力度强与弱的选择 |
(二)制度创新与修正的选择 |
(三)效率与安全两难的选择 |
二、现有法律规则修正 |
(一)法律制度障碍 |
(二)相关立法修正 |
三、公募股权众筹规则 |
(一)整体思路 |
(二)豁免的规则 |
(三)发行的规则 |
(四)中介的规则 |
四、私募股权众筹规则 |
(一)《私募股权众筹融资管理办法》整体评价 |
(二)私募股权众筹公开宣传规则 |
(三)私募股权众筹信息披露规则 |
(四)私募股权众筹合格投资者规则 |
(五)私募股权众筹中介平台规则 |
五、股权众筹诉讼规则 |
(一)裁判逻辑:合同违约V.S.证券欺诈 |
(二)缺乏证券集团诉讼的应对措施 |
第三节 股权众筹监管制度完善:证券举报人制度 |
一、问题的提出:我国为何需要证券举报人制度? |
二、举报人制度的理论基础 |
(一)扩大公众参与 |
(二)弥补监管缺口 |
(三)提升监管效率 |
三、举报人制度的构成及反思 |
(一)举报信息 |
(二)举报人保护制度 |
(三)奖励认定制度 |
四、金融创新与我国举报人制度审视 |
(一)我国举报人制度现实困境 |
(二)现行举报人制度的再审视 |
结论 |
参考文献 |
作者简介及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发表的学术成果 |
后记 |
(7)中国金融监管体制变迁与政府行为研究(1978-2010)(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绪论 |
1.1 问题的提出 |
1.2 国内外研究现状 |
1.2.1 国内的研究现状 |
1.2.2 国外的研究现状 |
1.3 研究对象,研究目的及论文结构 |
1.3.1 研究对象 |
1.3.2 研究目的 |
1.3.3 论文结构 |
1.4 研究方法 |
1.4.1 历史与经验法 |
1.4.2 归纳与演绎分析法 |
1.4.3 比较分析方法 |
1.5 创新点与缺陷处 |
1.5.1 创新点 |
1.5.2 缺陷处 |
第2章 制度变迁的理论分析 |
2.1 新制度经济学的制度变迁理论 |
2.1.1 制度变迁 |
2.1.2 制度变迁方式与政府主导型制度变迁 |
2.1.3 路径依赖及变迁时滞 |
2.1.4 制度自我强化 |
2.2 制度变迁的成本—收益分析 |
2.2.1 制度变迁发生的条件 |
2.2.2 制度变迁的成本与收益 |
2.2.3 金融监管制度变迁的成本与收益 |
2.3 制度变迁的组织与学习 |
2.3.1 学习机制与政府主导型制度变迁的动力 |
2.3.2 政府主导型制度变迁的学习机制 |
2.4 本章小结 |
第3章 中国金融监管体制历史演变及政府行为动因分析 |
3.1 金融监管理论 |
3.1.1 金融监管及目标、模式 |
3.1.2 金融监管体制与金融监管模式 |
3.1.3 金融监管体制的变迁及监管模式分析 |
3.1.4 金融监管理论综述 |
3.1.5 金融监管成本—收益分析 |
3.1.6 金融市场与金融风险 |
3.2 中国金融监管体制变迁轨迹与概述 |
3.3 中国金融监管体制变迁的动因分析 |
3.4 监管体制与政治制度的依存关系及政府行为的表现方式 |
3.5 本章小结 |
第4章 混业经营、集中监管体制与制度学习(1978-1992 年) |
4.1 混业经营、集中监管体制的制度安排 |
4.1.1 混业经营的历史背景 |
4.1.2 集中监管的历史背景 |
4.1.3 集中监管的制度选择 |
4.1.4 混业经营的发展与集中监管体制的建立 |
4.2 中国人民银行集中监管体制的探索 |
4.2.1 中国人民银行监管权限不足与监管缺位 |
4.2.2 混业经营、集中监管的成本—收益分析 |
4.2.3 混业经营、集中监管的制度借鉴与制度试错 |
4.3 混业经营的制度移植与改革成本 |
4.3.1 混业经营与集中监管体制的制度试错 |
4.3.2 集中监管体制变革的政府思维 |
4.4 本章小结 |
第5章 分业经营、分业监管体制及制度修正(1993 年-2003 年) |
5.1 国际化背景下的中国分业监管体制 |
5.1.1 分业经营模式 |
5.1.2 国际分业监管模式 |
5.1.3 中国分业监管体制的制度背景 |
5.1.4 中国分业监管体制形成与发展 |
5.1.5 分业监管时期金融业的法律规范 |
5.2 分业监管体制下的中国金融市场 |
5.2.1 分业监管体制下的中国银行业与信托业 |
5.2.2 分业监管体制下的中国证券业 |
5.2.3 分业监管体制下的中国保险业 |
5.2.4 分业监管体制下的中国金融市场 |
5.3 分业经营、分业监管的成本—效益分析 |
5.3.1 分业监管成本与监管实效性 |
5.3.2 分业经营与分业监管的正式规则出台 |
5.3.3 监管体制下的金融腐败与效率损失 |
5.4 分业经营、分业监管的制度适应与制度错位 |
5.4.1 金融市场的监管失控与金融案件 |
5.4.2 金融分业监管体制下政府的行政行为 |
5.5 本章小结 |
第6章 综合经营萌芽下分业监管体制与制度调整(2003 年以后) |
6.1 综合经营萌芽下金融监管的制度选择 |
6.1.1 分业监管体制正式确立的国际背景 |
6.1.2 中国金融业融入国际市场的制度安排与动因 |
6.1.3 综合经营萌芽下的金融市场与金融监管 |
6.2 综合经营及金融分业监管的国际对比 |
6.2.1 综合经营的概念 |
6.2.2 综合经营的国际化演进 |
6.2.3 综合经营的表现与特征 |
6.3 中国金融业综合经营的制度选择 |
6.3.1 中国金融综合经营的途径与特点 |
6.3.2 金融控股集团的实践与探索 |
6.4 综合经营萌芽下分业监管的成本—收益分析 |
6.4.1 综合经营的监管成本 |
6.4.2 综合经营的收益分析 |
6.5 综合经营下制度调整的理论思考 |
6.5.1 分业监管的制度刚性与路径依赖 |
6.5.2 金融监管制度调整及综合经营的行政助推 |
6.5.3 政府监管行为的调整与自我强化 |
6.5.4 监管缺陷及其原因分析 |
6.5.5 社会成本与政府风险 |
6.5.6 制度调整与政府行为自我强化预期 |
6.6 本章小结 |
第7章 中国金融监管体制演进的结论与启示 |
7.1 中国金融监管制度变迁的方式与监管模式 |
7.2 中国金融监管变迁过程中政府行为特征 |
7.3 监管体制变迁中政府监管行为的模式选择 |
7.4 中国金融监管制度的政府学习行为分析 |
7.5 金融改革的成本与政府行为自我强化 |
7.6 金融法治化与正式规则的演化 |
7.7 中国金融监管制度改革的目标与前景分析 |
7.8 中国金融监管制度改革的理论思考 |
7.9 小结 |
参考文献 |
致谢 |
攻读学位期间发表论文以及参加科研情况 |
(8)制度变迁中的中国证券公司风险行为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论文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导论 |
第一节 研究背景和问题的提出 |
第二节 国内外研究现状 |
第三节 研究思路、主要内容与研究方法 |
第四节 创新与不足 |
第二章 证券公司风险行为的理论基础 |
第一节 证券公司风险行为界定 |
第二节 公司治理与证券公司风险管理 |
第三节 制度环境、公司治理与证券公司风险行为 |
第四节 本章小结 |
第三章 制度变迁中的中国证券公司风险行为 |
第一节 中国证券业的历史沿革 |
第二节 中国证券公司发展现状及问题 |
第三节 中国证券公司风险行为的制度环境及其变迁 |
第四节 制度变迁中的中国证券公司风险行为 |
第五节 本章小结 |
第四章 制度变迁对中国证券公司风险行为影响的实证研究 |
第一节 研究背景 |
第二节 研究设计与假说 |
第三节 样本选择与变量定义 |
第四节 实证分析和结果 |
第五节 本章小结 |
第五章 中国证券公司风险行为的制度分析 |
第一节 产权制度缺陷与证券公司治理结构 |
第二节 融资制度缺陷与证券公司融资结构和能力 |
第三节 交易制度缺陷与证券公司资金违规行为 |
第四节 监管制度缺陷与证券公司风险管控 |
第五节 本章小结 |
第六章 结论与政策建议 |
第一节 主要结论 |
第二节 政策建议 |
第三节 研究展望 |
附录 |
参考文献 |
后记 |
(9)佣金自由化下的证券公司盈利模式分析(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1 国外券商盈利模式沿革及现状分析 |
1.1 美国券商盈利模式发展 |
1.2 美国券商业务创新和盈利模式 |
1.2.1 业务创新 |
1.2.2 盈利结构的均衡化 |
1.2.3 盈利模式的特色化 |
2 我国券商盈利模式的发展状况 |
2.1 我国券商盈利模式演变 |
2.2 现阶段业务结构下的盈利模式 |
2.2.1 我国证券业总体业务结构及与美国的比较 |
2.2.2 券商盈利模式特点及对应理论模型 |
2.3 我国券商盈利模式实证分析 |
2.3.1 以中金为代表的“优势业务模式” |
2.3.2 以中信为代表的“业务创新模式 |
2.3.3 中小券商普遍体现的“传统业务模式” |
2.3.4 亏损券商的反面证明 |
3 我国券商盈利模式的发展方向及其模式的构建 |
3.1 证券市场经营环境的变化 |
3.2 我国券商盈利模式现状与存在的问题 |
3.2.1 券商盈利结构特点及问题 |
3.2.2 券商盈利模式的利润模型趋势 |
3.3 券商盈利模式的发展方向 |
3.3.1 制度变迁是挑战也是动力 |
3.3.2 我国券商盈利模式进入新阶段 |
3.4 券商新盈利模式的构建 |
3.4.1 “利润复归”要求的新标准和经营创新 |
3.4.2 “价值链”模式要求的价值重构 |
3.5 券商盈利结构的理想模型 |
3.5.1 模型前提说明 |
3.5.2 模型构建 |
3.5.3 模型的检验 |
4 对国内券商主要利润来源——经纪业务的理论分析与实证研究 |
4.1 我国佣金制度变革政策调查研究 |
4.1.1 佣金制度变革政策效应的投资者观点 |
4.1.2 佣金制度变革政策效应的营业部观点 |
4.1.3 综合评价佣金制度变革带来的新变化 |
4.2 营业部竞争策略理论研究 |
4.2.1 现场营业部竞争策略 |
4.2.2 网上交易竞争策略 |
4.3 营业部竞争状态实证研究 |
4.3.1 样本及指标说明 |
4.3.2 研究内容及结论 |
4.4 证券营业部盈亏平衡研究 |
4.4.1 营业部收入及成本构成 |
4.4.2 营业部收支分析 |
4.4.3 盈亏敏感分析 |
5 证券经纪业务转型模式研究 |
5.1 佣金自由化下美国证券经纪商运营模式及环境比较 |
5.1.1 基于FC经纪人制度的美林模式 |
5.1.2 网上网下两条渠道并举的嘉信模式 |
5.1.3 网络金融超市E*Trade模式 |
5.1.4 三种模式的比较分析 |
5.2 目前券商证券经纪业务存在的问题 |
5.2.1 证券经纪业务外部性问题 |
5.2.2 证券经纪业务内部性问题 |
5.3 浮动佣金制下经纪业务的转型探讨 |
5.3.1 未来可能业务模式探讨 |
5.3.2 模式差异性对比及未来发展趋势分析 |
5.3.3 经纪业务战略转型保障系统 |
6 结论 |
6.1 结论 |
6.2 创新点 |
6.3 展望 |
致谢 |
参考文献 |
(10)投资者在证券集中交易法律关系中的地位与风险(论文提纲范文)
第一章 导论 |
第一节 问题的提出 |
第二节 已有研究文献的简要述评 |
一、国外相关研究文献综述 |
二、国内相关研究文献综述 |
三、小结 |
第三节 研究方法与论文结构 |
一、研究方法 |
二、论文结构 |
第四节 基本概念与专业术语 |
一、基本概念 |
二、专业术语 |
第二章 无纸化证券集中交易的前提:证券登记与证券存管 |
第一节 股权凭证的没落与无纸化证券的源起 |
一、“文书工作危机”催生无纸化证券 |
二、我国“拿来主义”式制度引进 |
第二节 证券登记与证券存管制度概论 |
一、证券登记与证券存管的概念与模式 |
二、证券登记与证券存管法律关系 |
三、无纸化证券的持有方式 |
四、无纸化证券的权利性质与权利证明 |
第三节 我国证券登记与证券存管制度考察 |
一、证券登记与证券存管体制 |
二、我国证券登记与证券存管法律关系 |
三、关于证券所有权证明问题的规范分析 |
第四节 一个相关的问题:证券交易结算资金账户 |
本章小结 |
第三章 无纸化证券集中交易模式及主体间法律关系分析 |
第一节 无纸化证券集中交易程序与中央结算模式 |
一、微观例示:国债回购交易的程序与模式 |
二、宏观概括:无纸化证券集中交易的特点 |
第二节 证券集中交易参与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 |
一、以证券结算机构为中心的结算法律关系 |
二、证券经纪商与投资者之间的法律关系 |
第三节 证券经纪商对投资者资产的实际控制权 |
一、证券经纪商的强势地位 |
二、投资者获得法律救济的前景不明朗 |
本章小结 |
第四章 无纸化证券集中交易中的权益冲突与结算风险 |
第一节 证券经纪商支付不能情形下的权益冲突与结算风险 |
第二节 法律法规的适用和政策层面的应对 |
一、关于投资者资产区分问题 |
二、关于证券经纪商为融资而将投资者托管的证券质押给第三人的问题 |
三、关于证券经纪商挪用投资者托管的国债参与质押式回购交易的问题 |
第三节 证券结算系统权利优先规则 |
一、证券结算系统权利优先规则的丰富内涵 |
二、关于证券结算系统权利优先规则的经济分析 |
三、证券结算系统权利优先规则对投资者利益的影响 |
本章小结 |
第五章 投资者的法律地位与法律风险 |
第一节 关于投资者法律地位的现实考察 |
一、投资者在证券存管法律关系中的主体地位不明确或被否认 |
二、投资者在其与证券经纪商的法律关系中处于弱势地位 |
三、投资者是证券结算法律关系的局外人和权益冲突最终风险的承担人 |
第二节 关于投资者法律风险的整体思考 |
一、法律关系结构在现实层面的不均衡 |
二、法律规范与交易规则在执行与适用方面的不确定 |
三、投资者权利与风险意识不足 |
第三节 证券集中交易法律关系中的投资者利益保护问题 |
一、监管理念的反思:“保护市场”与“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
二、法律制度的完善:明确各主体权利义务边界 |
三、投资者保护与投资者责任 |
本章小结 |
第六章 结论 |
一、我国证券集中交易法律关系的真实结构 |
二、市场主体风险外部化能力悬殊导致法律关系结构扭曲进而失衡 |
三、失衡的法律关系结构使投资者利益和社会经济面临严重威胁 |
四、反思与建议 |
参考文献 |
四、美国证券业酝酿变革(论文参考文献)
- [1]对于注册制监管制度的研究 ——基于投资者保护的视角[D]. 邓月. 中国政法大学, 2021(03)
- [2]互联网金融背景下HS公司证券经纪业务的发展研究[D]. 赵恒. 湖北工业大学, 2020(04)
- [3]注册制背景下上市券商业务模式转型策略研究[D]. 赵玲. 东南大学, 2020
- [4]基于金融科技的D证券公司客户服务策略优化研究[D]. 吴楚群. 山东大学, 2020(02)
- [5]中央和地方金融监管权配置问题研究[D]. 李其成. 江西财经大学, 2019(07)
- [6]股权众筹法律问题研究[D]. 杨硕. 吉林大学, 2017(01)
- [7]中国金融监管体制变迁与政府行为研究(1978-2010)[D]. 柴景辉. 辽宁大学, 2011(06)
- [8]制度变迁中的中国证券公司风险行为研究[D]. 谢乐斌. 华东师范大学, 2010(11)
- [9]佣金自由化下的证券公司盈利模式分析[D]. 傅冬. 南京理工大学, 2006(01)
- [10]投资者在证券集中交易法律关系中的地位与风险[D]. 邓丽. 中国政法大学, 200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