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修改后的《工会法》预示了工会工作的三大发展趋势(论文文献综述)
陈志铅[1](2020)在《英国现代学徒制发展研究(20世纪60年代以来)》文中研究指明学徒制是职业教育与培训的一种重要表现形式,有着悠久的历史。在古代社会,作为一种技艺传承的方式和从业准入资格,学徒制一般是在行会等团体的组织监督下,由师傅与学徒家长签订《学徒协议》,由师傅向学徒传授技能,经考核合格的学徒获得具体行业的从业资格。随着经济的发展与社会的进步,学徒制的内涵与外延发生了重大的变化,它已不再是一种从业资格的获得,但仍旧是技能培训的重要方式。英国作为世界上第一个完成工业化的国家,曾经创造出举世瞩目的工业文明,深刻地影响了人类社会发展的历史进程。拥有一支高素质的劳动力队伍,是英国在世界历史上叱咤风云的不二法门,学徒制为劳动力水平的提升做出了重大的贡献。英国的学徒制起源于中世纪,至今已有近千年的历史,历经行会学徒制的辉煌,遭受工业革命打击后的没落,却没有退出历史舞台。进入20世纪,英国学徒制凭借顽强的生命力,重回世人眼前。经过一系列的改革后,已经形成了结构完整,层次明晰的体系。囊括了准学徒制、青年学徒制、高级学徒制、高等学徒制、学位学徒制和成人学徒制等各种类型的学徒制。论文主要探讨了自20世纪60年代以来,英国学徒制发展的历史过程。将这一过程分为四个阶段,分别是:初步干预阶段(20世纪60~70年代),本阶段英国政府通过颁布《1964年产业培训法》设立产业培训委员会,开始对学徒制的发展进行初步干预;放任自流阶段(20世纪70年代末~20世纪90年代初),随着撒切尔夫人的上台,英国政府开始将解决青年人就业问题作为技能培训的重要目的,学徒制受到冷落,进入“自生自灭”状态;政府主导阶段(20世纪90年代中期~21世纪10年代初),政府意识到以就业为目的的技能培训不利于建设高水平的劳动力队伍,决心通过主导学徒制的发展来提升劳工素质;雇主主导阶段(21世纪10年代初至今),政府主导学徒制改革取得了很大成效,但也带来不少问题,为了更好地推进学徒制的发展,政府认为有必要将主导权交给雇主。在整个发展过程中,伴随着职业教育与培训理念的更新换代,运行机制的完善以及社会力量参与的加强,英国现代学徒制为广大青年拓宽了工作本位学习的路径,成为他们学习知识与提升技能的纽带,有效地将国家发展战略、劳动力技能训练与雇主需求结合在一起,较好地满足国家、雇主和学徒的发展需要。尽管中英两国制度不同,文化各异,但英国在学徒制发展历程中的经验与教训,值得我国在开展现代学徒制过程中借鉴与关注。
刘刚[2](2019)在《行业法治研究》文中研究表明当前,我国提出了“法治国家、法治政府和法治社会一体建设”的思想。到2035年,我国还要实现“法治国家、法治政府和法治社会基本建成”的目标。如何判断法治社会基本建成,既是重大的理论问题,也是迫切的实践问题。社会是由行业组成的,法治社会的建成可以走一条行业法治之路。法治社会是社会领域实现法治化的治理状态,而行业法治可以理解为是指行业领域的法治化的治理过程。先有法而后才有法治,先有行业法而后才有行业法治。因此,要研究行业法治,需要先研究行业法;而要研究行业法,则需要先研究“行业”。改革开放后,我国立法实践中出现了大量“行业”入法现象,汇聚成“法律中的行业”这个独特命题。对“行业”入法现象的实证分析表明,“行业”已经从一个古老的经济概念变成一个新生的法律概念。“行业”入法现象在所有现行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中总体上占到了三成,席卷了除诉讼法及非诉讼程序法之外的所有部门法,甚至现行宪法也对“行业”做出了明确规定,宣示了“行业”的宪法地位。“行业”在法律条文中的形式样态,包括行业规划、行业标准、行业自律、行业诚信、行业垄断、行业主体、行业协会和从业人员等。“行业”入法现象有力的支撑了行业法的存在,宣告了行业法治的潜在可能。“行业”入法现象是对行业在社会结构中的变迁的法律响应,行业法是法律社会化发展的最新表现。系统梳理行业法的历史研究成果,可以发现,虽然学界还存在分歧,但也形成了一些理论共识,即行业法是兼顾“硬法”和“软法”在内的体系。新兴的行业法有助于一并解决传统部门法体系的学科壁垒问题、稳定性不足的问题以及部门法的局限性问题。行业法应该继部门法之后,成为我国法律体系和法学体系中的新成员。行业法与部门法之间存在着两种关系:一是交叉与重叠关系,二是包含与被包含关系。提出行业法治的逻辑,建基于法治概念的宽泛性和灵活性。行业法治是一种“混合”法治,其内涵表现为“硬法”之治和“软法”之治的结合、依法监管与依法自治的结合、横向体系(各行各业的法治)和纵向体系(包括行业立法、行业监管、行业纠纷化解和行业自治在内)的结合。行业法治是一种“复杂”法治,其特性包括法治主体的多元性、法律规范的复合性、行业治理的差异性、运行机制的共治性和调整范围的全面性。行业法治是一种真法治,而不是假法治,其理念包括权利保护理念、公平正义理念、科学发展理念和自治理念。行业法治是一种有意义的法治。从法治发展维度看,行业法治既有助于拓展法治的理论空间,也有助于填补传统法治的短板,还有助于国家治理体系的完善。从行业发展维度看,行业法治既有助于推进多层次多领域依法治理、促进行业发展,也有助于确立行业治理的标准、规范行业发展,还有助于为新兴行业保驾护航。行业法治体现了行业与法治的互动关系,促进了法治发展和行业发展之间的良性循环。行业法治的产生基础包括经济基础、政治基础、社会基础、法律基础四个方面。其中,经济基础是指社会分工的进一步发展;政治基础是指政企分开、政事分开的体制逐步建立;社会基础是指行业组织的大量出现;法律基础是指行业法律体系的逐步完善。与法治社会一样,行业法治也包括主体要素、制度要素与实践要素。这三种要素共同促进行业法治的发展。与“行业”在法律条文中的主要形式样态基本一致,行业标准、行业协会和行业自治构成了行业法治的基本要素。行业法治中的行业标准是广义的行业标准,行业标准是一种“软法”,可以进一步促进行业法治的社会化、柔性化和可操作性。行业协会是行业法治的重要主体,行业协会通过参与行业立法、行业纠纷化解、行业监管和行业管理等来促进行业法治的发展。行业法治中的行业自治既是权利,也是权力。行业自治首先通过行业自治规范促进行业法治的发展,但是,在行业法治的运行中,行业监管与行业自治始终需要处于动态平衡的态势中,只有这样,行业自治才能最大限度的促进行业法治的发展。理想的行业法治是完美的,但是行业法治的现实运行,包括行业立法、行业监管、行业纠纷化解和行业自治等,还存在若干缺陷,因而需要采取有针对性的完善措施。其中,行业立法存在着行业分类难以精确、狭隘的部门本位主义、行业法律滞后、行业协会立法不完备、缺失跨行业的标准化协调机制等缺陷。对此,一是可建立专业工作委员会提出立法草案的体制,取代现有的行业主管部门主导立法的立法体制,并建立第三方如行业协会等接受立法机关委托起草行业立法的立法体制;二是应将行业标准的制定权赋予行业协会,取代现有的行政机关制定行业标准的体制,并建立跨行业的标准协调制度,加大推广综合标准制度;三是应及时修订行业立法。行业监管存在的问题包括重审批轻监管、事中事后监管体系不健全,信用监管存在体制机制缺陷,综合监管仍有待完善等。对此,一是需要将监管理念从“重审批轻监管”转变为“轻审批重监管”,同时强化事中事后监管;二是政府应建立包括企业、非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在内的全国统一信息共享平台,并进一步发挥行业协会在信用监管中的作用;三是应当从监管主体、监管模式、监管手段和监管过程等四个方面完善综合监管体制;四是对新兴行业应遵循政府适度监管的原则。行业纠纷化解存在行业调解制度公信力有待加强、认同度和成功率都不高、行业调解程序和行业仲裁等相关法律制度缺失等问题。对此,一是应进一步增强行业协会的代表性,提升行业调解的公信力;二是应积极推动行业协会设立专业性调解组织,提高行业调解人员的准入资格条件,以提升行业调解制度的利用率和成功率;三是应当建立专门的行业调解程序;四是健全行业仲裁制度,可考虑由行业协会组建行业仲裁委员会,并修订《仲裁法》,赋予行业仲裁应有的法律地位;五是鼓励行业组织制定标准化法律文本,尽可能减少行业纠纷的产生。行业自治方面,存在着立法上重“行业自律”轻“行业自治”、行业协会自治权力不够、不利于行业自治的固有缺陷难以消除等不足。对此,一是应该突出“行业自治”的理念,将法律条文中的“行业自律”修改为“行业自治”;二是政府彻底退出行业协会的运作,不再干预行业协会的内部事务;三是赋予行业协会完整的自治权力,只要不违反法律,行业运行过程中产生的问题皆由行业协会自行解决。同时,国家需保留对行业协会的行政监督和司法监督。综上,通过对“行业”入法现象进行实证分析,对行业法和行业法治的研究成果进行历史分析,对行业法治的内涵、特性、理念、实践意义等问题进行概念分析、对行业法治的产生基础和基本要素等问题进行综合分析,行业法治的理论框架体系得以初步建立。只要有效解决行业法治在现实运行中的不足,作为法治社会的建设途径,行业法治一定会拥有美好的未来。期待有朝一日,行业法治成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有机组成部分,行业法治理论成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的有机组成部分。
梁宝伟[3](2019)在《1978—1992年民主法律化历程研究》文中研究指明在中国,中国共产党的每一项执政活动都引人瞩目,给人深思。“人民民主是社会主义的生命”,“法律是治国之重器”。改革开放以来,民主与法治的关系比以往任何时期都更为紧密,成为中国共产党重要的执政方式。其中,民主法律化作为民主法治建设的重要内容,成为中国共产党治国理政的重要艺术。民主法律化,就是将人民民主通过法律的方式加以稳定化、权威化。民主法律化源自1978年邓小平提出“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的思想论断。在邓小平思想论断的指导下,人民民主在法律的保障下不断迈进,推动着改革开放发展。中共十八大以来,中国共产党勇于担当,治国理政,使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也使人民民主和法治建设迈入新时代。中共十九大报告把坚持人民当家作主和全面依法治国作为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基本方略,为今后继续推进人民民主和全面依法治国提供了有力的思想指导。民主要发展,法治要加强,成为将来中国共产党坚持长期执政的重要准则。坚持和发展人民民主和全面依法治国,必须具有历史思维、历史视野。1978年至1992年的这段时期,正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开创时期,也是改革开放以后民主法律化的重要发展时期。由此决定了对这段时期民主法律化的研究,既是一个学术研究问题,也是一个事关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政治问题。通过研究这段时期民主法律化发展历程,梳理其发展脉络,看待其历史影响,总结其历史经验,有助于增强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法治的道路自信和理论自觉,有助于为中国共产党长期执政提供经验参考,增强中国共产党治国理政的能力。本文以1978年至1992年这段时期民主法律化进程为研究对象,从历史与逻辑相结合、宏观把握与微观考察相结合、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角度,运用历史分析法、文献研究法、比较分析法等方法,综合运用党史学、政治学与法学等学科知识,对改革开放初期的民主法律化进程进行了研究。通过论述这段时期重要法律制定的背景原因、过程、主要内容和特点以及作用影响等,力图达到展示过程、梳理脉络、把握规律和总结经验。全文共分三大部分、七个篇章:第一部分为引言,独立成篇。主要介绍论文的选题缘由及意义、研究综述、研究方法、研究思路、创新点与难点。第二部分为正文,从第一章到第五章,对1978年至1992年这段时期民主法律化进程给予重点阐释。第一章介绍民主法律化的思想发端及内涵要求,第二、三、四章是对民主法律化具体实践过程的论述,第五章则对该实践过程进行了总结。第一章题目为“民主法律化思想的提出(1978)”。以邓小平“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思想论断为主要阐释,重点论述了民主法律化思想论断提出的历史背景及其内涵和要求。第二章题目为“民主法律化的起步(1979—1982)”。本章以1979年至中共十二大召开前为时间段节点,立足于拨乱反正和改革开放初步开始的时代背景,从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有效恢复与法律建构、维护人民民主的刑法颁布等方面,主要对《地方人大和政府组织法》《选举法》《刑法》的制定过程、主要特点以及作用进行了分析。第三章题目为“民主法律化的展开(1982—1989)”。本章以中共十二大以后至中共十三届四中全会召开前为时间段节点,立足改革开放全面展开的时代背景,从中共十二大和中共十三大的战略决策对民主法律化的影响出发,从宪法的根本法律保障、人大制度的法律完善、民族区域自治的专门立法、村民自治组织法律的制定以及人民群众享有权益的扩大与法律保护的加强等方面,重点对《宪法》《全国人大组织法》《全国人大议事规则》《全国人大常委会议事规则》《民族区域自治法》《村委会组织法(试行)》《民法通则》《行政诉讼法》《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等法律作了阐述。第四章题目为“民主法律化在坚持中发展(1989—1992)”。本章以中共十三届四中全会至中共十四大召开前为时间段节点,从中共十三届四中全会对民主法律化的影响出发,围绕基本民主制度法律化的继续发展和保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法律化的继续加强这两个方面,重点对《代表法》《城市居委会组织法》《集会游行示威法》《民事诉讼法》以及保护特定群体合法权益的法律等作了阐述。第五章题目为“基于民主法律化历程的认识和总结”。本章围绕1978年至1992年这段时期民主法律化历程,进行概括总结,重点阐述了三个方面的问题。一是分析了民主为什么要法律化和民主能够法律化,指出了实行民主法律化的必然性,以此从理论上阐述了民主法律化的合理性。二是分析了十四年民主法律化进程的历史影响,认为它较好贯彻了中国共产党的主张,推动了人民民主和法治建设,丰富了中国共产党的执政方式。三是总结十四年中国共产党推进民主法律化的执政经验,主张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和改革开放等八条经验。第三部分为结语章“对民主法律化与依法治国的思考”。本章在阐述第二部分的基础上,对民主法律化与依法治国之间的关系作了阐释,指出十四年民主法律化历程必然走向依法治国,而依法治国的重要内容是实现民主法律化,同时强调中国共产党治国理政要坚持民主法治的紧密结合。
翁玉玲[4](2019)在《企业劳动关系管理的劳动法治问题研究》文中研究说明企业劳动关系管理,是企业人力资源管理的主体内容,其内涵与美国人力资源管理“人本主义”理念和制度发展密切相关。劳动法治是符合国际人权公约、国际劳工标准和我国劳动法价值原则,可促进劳资平等博弈、公平共享、分配正义,能兼顾公平与效率的法律运行、社会秩序形态。鉴于企业劳动关系管理是资方行使经济自由、管理权利、用工自主权的主要形式,与劳动者、劳动关系、劳动者权利(劳权)是不可分割、一体两面的关系,本文基于劳资均衡、分配正义、公平和谐的价值理念,厘定并研究企业劳动关系管理中的劳动法治问题,是以劳资均衡为目标,对企业劳动关系管理是否、应否、如何接受劳动法治干预、调整问题的探讨。我国企业劳动关系管理视域下劳动法治问题,既有市场经济国家的共性、普遍性,也有中国问题的个性、特殊性:宏观层面,源于(市场经济意义的)劳动法理念、制度、机制相对于经济体制改革、向市场经济转轨和发展的滞后;中观层面,表现为企业劳动关系管理与劳动法治发展的脱节,甚至都没有形成劳动法治的问题意识、价值目标;微观层面,表现为企业劳资关系的失衡,劳资关系公平度、和谐度较低,权利争议频发,利益争议更难解决等。具体而言,企业劳动关系管理的劳动法治研究背景、问题指向,主要体现于如下两个方面:第一,在市场经济意义的劳动法严重滞后、功能缺失的情况下,先行、片面引进了发达国家对劳动用工关系的“先进管理经验”。第二,在缺乏劳动法有效约束、缺乏劳动法治制约的情况下,企业用工模式先行一步进行了科学化、技术化、市场化、现代化发展,而劳动、经济政策实施中忽视了对社会公正、底层劳动者利益的考虑。企业层面的劳资关系由此显着失衡、扭曲,形成了深层次、结构性、普遍性、持久性的社会矛盾与冲突。资方的经济自由和产权,与劳方的经济自由和劳权,如何能够均衡配置、平等共治、公平共享、分配正义的关系、结构和“企业政体”、“运行模式”,是本文预设的目标模式。本文以“范畴与问题概述——市场经济国家共性、普遍性问题——解决共性问题的价值论与方法论——我国相关问题的特殊性——特殊性所反映的具体法律制度问题(包括用工管理的平衡规制问题、劳资合作管理的平等自治问题)”的逻辑思路进行研究。第一章研究企业劳动关系管理与劳动法治的相关概念、理论基础以及劳动法治问题。本文基于劳资均衡、分配正义、公平和谐的价值理念,厘定并研究企业劳动关系管理中劳动法原则和精神是否得以实现、劳动者的基本权利能否得到充分保障,目的性权利应否、如何通过工具性权利加以实现,如何通过制度安排、机制设计实现劳资当事人相对均衡的博弈与合作,进而实现劳资分配正义、劳动关系公平和谐等劳动法治问题。本章概括了当前企业劳动关系管理劳动法治的宏观问题与微观问题,并简要介绍了全球一般性问题和中国特殊问题。第二章是对各国企业劳动法治的普遍性问题的探讨。由于雇主立场与劳动保护立场的对立性,各国企业劳动法治呈现劳资竞争互动的发展路径,劳资之间的竞争互动系普遍性问题。此部分系对企业劳动关系管理的劳动法治化历程和秩序演化规律的论述。此部分研究企业劳动关系管理受现代劳动法约束、劳动法治化的历史过程以及相关逻辑规律。发达国家的劳动关系管理与调整历程,相互竞争、相互妥协、经济效率价值优先三个阶段,从企业管理与法治竞争、互动,到走向融合,经历了雇主、工会调整,再到当前的劳资共同调整。发达国家劳资互动历程的重要启示在于,劳动法治干预具有必要性和阶段性,企业劳动关系管理实质上就是资本主导的内部市场化,当前发达国家的企业劳动关系管理的“个性化”发展,正好印证了其再次法治化需求。第三章是企业劳动法治的一般性制度安排与法理逻辑,是有关市场经济国家解决相关问题的方法论、主要制度的阐述。研究企业劳动关系管理劳动法治化的制度安排与逻辑:其一,劳资公平合作、劳资优质均衡的价值目标,以及产权与劳权、劳资合作的法理逻辑。其二,关系结构。市场经济成熟国家的企业管理权、用工自主权、人力资源管理权,与集体劳权、集体劳动关系被迫形成了伴生关系,企业劳动关系管理与集体劳权、劳动法治逐步形成了关联性、对应性。其三,制度需求。主要包括:劳资分配正义的制度需求;经济全球化下企业竞争的制度需求。其四,制度安排,主要包括:劳资共治的理念与制度;“刚性”的基本劳权保障与资本的理性妥协机制相结合;资本管理中劳动者力量扶持机制的重要性;社会保护与经济促进平衡兼顾的制度安排。第四章是我国企业劳动法治的特殊性,即资本单边主义。我国企业劳动关系管理的特殊性问题,在于缺乏市场经济意义的劳动法治的有效干预、调整,也缺乏有效的力量均衡机制,更缺乏成熟市场经济国家劳动关系管理的“理性化”、“自觉化”妥协。首先,对企业劳动关系管理的资本单边主义进行实证考察,企业层面劳动法治的现状,发现企业劳动关系管理的公平、正义与“制度襁褓”、企业文化等存在密切关联。其次,我国企业劳动关系管理与其他国家不同,是缺乏劳动法治干预的背景下,对西方先进管理技术的单边引入、单边发展。最后,我国的经济体制改革、特殊的“政、资、劳”关系,使得这种单边主义的管理更加突出。随着计划经济体制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转轨,政府重商主义战略下,劳资愈发失衡,企业劳动关系管理迫切需要进行法治化、现代化转型。由于地方政府的救济联邦主义、重商主义,劳动关系形成了“政府征收苛重,资方利润挤占工资”的劣质均衡。中国企业劳动关系管理劳动法治的特殊问题,与市场经济、法治社会转轨过程中的劳资关系转型以及劳动法治理念、政府角色等存在密切关联。第五章是我国企业劳动用工管理方面的平衡规制问题。本章是对企业劳动用工管理的相关立法、法律实施现状、制度缺陷和制度需求进行分析。首先,对企业劳动用工管理的法律实施现状进行分析,包括劳动标准管理、社会保障管理、劳动合同管理,分析我国劳动保障监察职能上的问题。其次,研究企业管理权立法规制中的制度需求,认为我国劳动法律在企业用工管理的规制存在规制失衡的问题,一方面,对企业规章制度的合理性审查、企业惩戒权、劳动者救济权方面的规制或保护力度不足,另一方面,我国劳动法律由于长期形成的父爱主义管制原则,部分用工保护过于严格,导致企业以科学、灵活的管理手段绕过劳动法的监管,严格的用工规制产生“逆向激励”的反效果。最后,研究企业劳动关系的平衡法治内涵、理念、目标,通过对劳动者基本生存权的刚性保障的加强,以及对其他劳动权益的弹性自治,分析企业劳动用工管理权的平衡规制。同时,分析父爱主义管制的适用限度、公法与私法协调的法理与现实、国家责任与企业责任的区分。第六章是我国企业劳资合作管理方面的平等自治问题。本章从促进劳资合作、均衡、公平、自由角度研究劳资合作管理中的具体制度缺陷、“劳工四权”的实现状况以及劳动法治理念、制度环境问题与制度需求。第一,承接上一章中关于“企业劳动用工管理权平衡规制”的讨论,进一步论述劳动关系管理规制中的劳资自治的边界,进而提出劳资合作共治的现实与制度需求。第二,探讨劳动者民主参与制度的立法问题,以及实质落实该项制度的法治条件、实施原则。第三,分析我国劳动力量扶持机制的缺失及构建问题,分析工会在企业管理中的职能发挥问题,以及对工具性权利、劳动者代表制度确立、落实的制度需求,具体包括劳动者基本权益的保障机制、劳资分配正义的理念、资本妥协让步的压力机制、劳动者市场议价力的提高。第四,研究劳资均衡、劳资合作理念在企业劳动关系管理中融入的必要性。第五,分析我国企业法与劳动法在劳动保护规定中的冲突、衔接问题,以及我国企业法中对工会制度、民主管理制度的规范缺失问题,同时,借鉴域外企业立法经验,研究企业法与劳动法在整体制度、价值取向上的冲突问题与衔接。试图通过以上制度理念的调整和相互衔接与合作,实现劳动保护与企业发展的平衡。本文的主要发现如下:第一,在企业组织体系、生产过程中,劳动权与资本产权是一对耦合的、对称的合作关系,两者之间的平衡,符合人权、法治社会和企业竞争发展的制度需求。第二,经济体制、法治社会转型期间,企业劳动关系管理的“单边主义”是微观劳动关系矛盾的重要原因。第三,劳动法父爱主义管制将促进用工管理实践基于资本逐利性的“逆向激励”,加剧企业劳动关系管理与劳动法治的偏离。第四,劳动权益的刚性保障、公权力的合理发挥、企业内部理性合作意识以及有效的资本妥协让步机制是我国企业劳动关系管理劳动法治化的制度需求。基于我国企业劳动法治的特殊性,本文建议主要有以下几方面,首先,应当以平衡法为原则,以底线性、合理性为限度,适度考虑严格规制对企业的“逆向激励”效果,完善劳动法律的刚性、强制性保障,对资本单边主义进行限制。包括劳动基准立法、执法的全面性、切实性,以及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必要性限制。其次,有必要加强企业劳动关系管理中关于劳资分配正义理念的软约束,重视企业社会责任中的劳动保护要求。最后,在保障底线性劳动条件的基础上,应当通过资本妥协的压力机制的实质构建,提高劳动者的市场议价力,“扶持”劳动者与资本对抗、博弈、协商的力量,推进劳动者利益代表机制的合法化、正规化,促进企业劳动关系的理性妥协,从而促进劳资合作与共治。
周燕存[5](2019)在《提升民营企业工会的维权功能研究 ——以昆山市Z镇为例》文中研究说明随着1978年中国实行改革开放政策,民营企业迅速发展,带来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同时也引发了多样化的劳资矛盾。在这样的现实背景下,工会的维权功能越来越受到关注。作为以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为基本职责的工会组织面临着前所未有的挑战。因此,关注民营企业工会在维护劳动者权益方面是否发挥了作用,为强化维权功能提出可操作性的对策,这对发展民营企业和谐劳资关系有重要意义。本文结合我国民营企业发展现状、劳动关系的特点解释了强化民营企业工会维权功能的重要性,梳理了企业工会维权的内容、机制和途径。以昆山市Z镇的民营企业工会为考察对象,运用实地研究法描述了Z镇民营企业工会维权功能发挥的现状。根据新制度主义理论从制度环境、行动策略两个角度分析问题并提出当前民营企业工会不能有效发挥维权功能的原因有四点:一是工会维护职能的双重属性和劳动者群体多元化诉求多样化;二是工会组织的人力和财力过度依赖企业,工会组织行政化;三是缺乏法律制约和监督保障体系;四是工会、企业和劳动者对工会维权认知和维权动力不足。基于理论和实地研究,运用协商民主理论结合问题的原因分析提出相对应的强化民营企业工会维权功能的具体对策。本文认为,企业和劳动者是利益的共同体,充分发挥工会的维权功能共建和谐劳资关系是劳动者也是企业的诉求。工会应理清与企业、党、国家和劳动者的关系回归维权职能,实现工会的民主性和代表性,切实维护劳动者利益。健全法律制约和监督保障体系,明确维权内容和途径。创新维权制度完善运行机制,运用企业工会三方协商制度,切实履行集体协商集体合同制度,通过行政机制从源头履行工会的维权职能。通过以上对策希望能够推进民营企业工会维权制度创新,有效发挥工会维权功能,进而为构建民营企业和谐劳资关系提供有益的思路。
朱东北[6](2018)在《民国合法工会研究》文中指出我国素来以农为本,工人及工会是“近代性”产生的重要底色。受近代社会转型进程影响,工人数量不断增加,权益意识与日俱增,逐渐成为规模庞大的新生力量。清末民初传统社会崩塌后,各业工会开始普遍发展,无可避免地成为20世纪国家与社会之间的重要环节。其中,1924-1949年,合法工会是一个主要的组成部分,其演变可分为发轫、重构、转型、复建四个时期。这个发展轨迹与城市社会的形成紧密联系,又与乡村社会的变迁不可分割,是传统中国社会内部变迁和接纳世界潮流相互结合的产物,是改造中国社会的一个不可或缺的维度,也是呈现多种社会人群近代化互动关系的载体。从实际情形看,工人加入行帮,主要由寻求庇护”心理促成。对于工会发展来讲,自发需要党治的引导,党治也会与自发相契合,两种趋向呈现了排斥与融合的历史轨迹。在执政与革命并行的时期,虽各地应有多样性的组织样本,工会的纵向、横向架构已具雏形,工会组织形态既符合政党对工运动员需要,也是现实经济产业结构平衡的结果。针对劳资纠纷及衍生的治安问题,依照“全民党”定位及工会法规,国民党形成了由党部、政府主管官署以及工商团体共同参与的调解机制。与此同时,工会活动家群体处于工会运转的枢纽地位,对工会组织与运行的重要性日益显着。在工会及活动家的努力下,边际工人群体从传统的偏重于人情援助向组织援助演变,与旧式联合的区别在于,合法工会不仅致力于所属成员的“互利共济”,也注意从社会公益角度开展活动。从这个意义上讲,处于新兴社会组织的萌芽的时期,民国工会扮演着十分丰富的角色。国民党按照党部指导,政府监督的二元管理模式构建基层社会。在中央以民众训练委员会、民训部指导全国组织治理,国民政府则组成工商部、实业部,对工会进行事务性管理,并先后对全国工会及会员人数进行了调查统计,各地党务指导委员会、民训会也对本地工会进行整理。在全国范围内,国民党前所未有地改变了工会缺乏法律依据的状况。当然,也有必要从“法制”进程与“法治”形态两个方面,考察合法工会面临的存在空间。通过工会化的数量考察,可以了解工会运行的全貌。这一进程中所限定的工会形态分析其合法角色、职能的阶段性变迁,工会管理程序确立,与工会变革形成互动,通过对不同时期工会,以及成员资格、属性、名额作为分析指标,以及职工会、总工会、厂工会个案,可以看出合法工会稳定中改革、改革为了更好的稳定特征。民国社会的转型,不仅意味着“人”的近代化,也意味着“群”的近代化。普通工会中工会领导人与会员有鲜明的分化特征。研究的问题有二:一是工会参与者群体的人格化回归;二是他们所从事的以“公共性”为特征的社会生活空间,揭示工人日常组织生活的会务及问题。就特别系统而言,全国性及关乎国计民生的产业,铁路、海员、矿务、邮务、电务五个国营企业准许组织特种工会。研究将揭示特种工会结构网络扩展化、以及工会成员资格划分取向。通过特种工会与普通工会的对比,形成趋于完整的结论支撑与提升。另外,以铁路基层事务所为个案,分析其组织形态及人员构成,检验特种工会运行机制的效度。劳动争议中工会形成了独特的运行机制。通过通则式与个案式的解释模式,阐述劳资争议事件的工会处境与活动,这种分析可为最后论断提供复证。按照劳资协调的原则,国民党希望在劳方与资方之间达成协调,而不偏向于任何一方,具体为有限罢工与工厂检查办法。劳资调解仲裁体制得以初建,但在实际的运行中逐渐被边缘化,这个假设将为劳资关系提供进一步研究的视野。在此之下,合法工会寻求多样的“斗争手法”,以建立政治互信与足够的合法空间,诸如撇清与“非法”的关联,寻求会员维持与社会援助、团体之间的联络接洽、制度参与、党政请愿,等。抗战爆发以后,为缔造健全的工会体系,国民党实施强制工会化办法。理监事的上层活动与会员心态在团结对外情境中日益脱节。即便在抗战特定情境下,工会同群感及活动具有差异性,工会与“工合”的配合并不顺畅,因对现实情形不同的认知及反思,工会参与者分为强制派与教育派,结果是强制派与中枢意图共同促进了工会发展进入了历史性误区。从互动关系看,中央社会部改隶行政院,地方党部则改为党团形式对工会发挥指导作用。危机环境的国家与工人的互动,体现在工训的进行,及国家策动技术的调适,这些考察趋向于证明抗战时期工会发展仍然偏离国家意志之外。在基层,工会组织的“逆化”日益外显,为求得私利,滥用工会的职业控制权,形成变相的摊派,名利之争下的工会权位,地方总工会,以私沽权,以权生利,已完全不在法度之内。工会不免沦为执行工具与“权斗”砝码,工人的自主性抵制选择以一种不被察觉的方式存在及延续。战后,工会数量及会员数量达到了新的高度,而国民党与工人却日渐疏远。出于对内整合,对外联络需要,国民政府着手重建“全国总工会”。与此同时,大力推动地方工会的组建,一方面限于战前管理体制,另一方面又由于战时体制遗留,促使工会发展处于一个前后“混淆”的畸形空间之中,工会虽名义上是国家治理的参与者,但作为工人的合法代表者,它的民主化基础不足、发展有限。从考察看,并非每个工人都具备参加工会活动需要相应的能力与意愿,这导致工会日常会务参与的不平衡。地方党部的工会参选更为实用主义,在此基础上构建的高级民主,难以名副其实。从国家与社会关系来看,合法工会的最终呈现出传统与现代交融的发展过程,现代为表,传统为里,成为20世纪中国社会变迁的一个重要缩影。民国时期,合法工会作为政府许可的“法人”,担负着主张和维护工人的正当权益的角色,也承接政府劳动施政,国民党训练民众的功能,不仅救济失业,调解工人纠纷,也承接工人教育,引导工人文娱生活。在经费允许的情况下,兴建了各类工人福利设施。从更广阔的视角看,作为工人群体专门性的近代社团,民国工会也开始向公共领域扩张,不仅参与从业者准入,维护行业秩序,也提倡现代意识,参与公共事务与社会公益。尽管如此,由于劳工诉求无不受到政策需求、经济波动、雇主策略、保障机制、工人分化的制约,以及近代工人群体主体地缘、心理、传统的特征,民国工会表现出突出的弱组织化现象。与以往研究不同的是,在这一发展进程中,合法工会对国民党策略的作用有限,反成为工人阶级形成的前提。民国合法工会的发展轨迹,证实了工人阶级形成与发展的多元性和复杂性。对近代及其后历史样貌的塑造,有不可替代的作用。
周春成[7](2018)在《工会化程度对劳动关系的影响研究 ——以三大沿海经济区为例》文中研究指明劳动关系是一种最基本的社会关系,而这种关系在经济社会中表现的更加突出,甚至已经对经济结构的形成和发展产生影响。伴随着市场经济中劳动关系矛盾冲突,工会随之产生。当前,我国劳资矛盾与冲突日趋表面化和常态化,已成为影响中国经济发展的重要因素。我国工会的基本职责是依法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尤其是在代表职工利益和调节劳动关系方面起到了重要的作用。中国工会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工会理论的指导下得到了蓬勃发展,而处在社会转型时期的中国工会在构建和谐劳动关系上起到了什么样的作用,这正是本文要研究的。本文通过对比西方资本主义国家工会的发展进程,得出对于中国工会发展的相关启示。通过梳理中国工会的发展进程,发现当前中国工会中存在的一些问题。以三大沿海经济区为研究对象,使用2006-2015年的十年数据,将劳动争议案件作为代表劳动关系状况的一个综合性指标,重点考察了我国工会化程度对劳动关系的影响。通过实证分析表明,我国工会化程度与劳动争议案件呈负相关关系。最后,基于如何提高工会化程度的角度,通过会籍管理灵活化、独立性的工会干部、成立细化的行业工会等方法,为构建和谐劳动关系提供政策建议。
海鸥[8](2014)在《上海私营电影院的社会主义改造(1949-1956)》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本文将解放后的上海私营电影院作为研究的对象,通过对其在社会主义改造过程中劳、公、资三方展现出的立场变化进行研究,勾勒出解放后上海私营电影院职能变迁的全景,从而回答上海放映业晚于制片、发行两业完成社会主义改造的深层次原因。作为上海电影产业链末端的放映业——上海私营电影院,在社会主义改造的过程中呈现出了完全不同于制片、发行两业的景况。由于解放后的私营电影院兼具“教育馆”和一般资本主义工商业的双重属性,使得其在接受社会主义改造的过程中始终游移在两者之间。针对这一特质,公方在对其进行改造时一方面充分利用了上海市电影院商业同业公会以及影院工会的力量,将电影院放置在上海资本主义工商业社会主义改造的大环境中,逐步完成了私营电影院所有制性质的转变;另一方面,基于影片的教化功用,解放之初电影院即被定性为“人民大众的教育馆”,为实现这一目标,公方在审查影片、控制发行的同时,展开了私营电影院经营方式的变革,最终使其成为公方宣传机构的重要组成部分。本文将上海私营电影院社会主改造过程中的两个重要事件作为文章的分界点,全文主体由三部分构成。第一章即第一部分,该章涉及了本文的第一个分界点,即从上海解放到上海市电影院商业同业公会集体拒映美片,这一事件意味着上海私营电影院实现了国家资本主义的初级形式,即公方控制了影片的产出与发行。与此同时,该章还就影院公会与公方的博弈展开了研究,以此展现上文局以及电管处成立之前的影院经营状态。第二部分即第二、三、四章,主要对总路线提出前的上海私营电影院社会主义改造进行研究,该部分同时也是本文的重点。其中,第二章侧重私营电影院经营状况的分析,分别从该时期私营电影院的盈亏情况、劳资纠纷以及电影票价的定价权入手,展现了劳、公、资三方的立场变迁,并从经济的角度揭示了私营电影院职能变迁的原因。第三、四章是在第二章的基础上展开的,主要内容是,针对作为上海资本主义工商业构成部分的上海私营电影院,公方如何在其社会主义改造的过程中充分利用同业公会与影院工会的力量,不仅进一步确立了电影院的“教育馆”功用,而且实现了影院资方、同业公会、工人以及影院工会的社会主义改造。第三部分即第五章,主要对总路线提出后的私营电影院的社会主改造进行考察。总路线的提出从根本上加速了上海私营电影院的公私合营。与此同时,针对影院业展开的民主改革运动不仅进一步肃清了工人阶级队伍,而且实现了私营电影院内部体制的变革。从1949——1956年,上海私营电影院完成了社会主义的改造,实现了公私合营。在此期间,公方充分运用了经济、行政的手段,使上海私营电影院在转变所有制性质的同时,成为国家宣传机构的重要组成部分。
张丽琴[9](2014)在《欧洲集体谈判研究 ——以英、德、瑞为例》文中提出劳资关系——市场经济中最基本的社会关系,它的和谐稳定直接影响到整个国家经济和社会的和谐与稳定。劳资关系的一个核心问题是如何确定劳方与资方的收入分配,简而言之,就是如何决定工人的“工资”。因此,对工资决定方式进行区分就成为一个自然而然的出发点。在欧洲,很多国家的工资决定主要依靠集体谈判,但集体谈判在各国的发展状况却各不相同:一些国家工人的工资由企业雇主单独决定,工人处于完全竞争的状态(如英国);一些国家工人的工资由工会与雇主通过行业谈判来决定,在那里,有自由的、合法的工会组织(如德国);而在其他一些国家,工人的工资由中央谈判决定,工会的力量非常强大,资方对劳方的态度也相对温和(如瑞典)。为了更好的认识集体谈判,总结集体谈判的经验和教训,本文主要关注三个内容:首先,以劳动力商品化和去商品化为线索,全面考察了集体谈判在欧洲的发展历程,将其概括为“三个阶段两个拐点”,三个阶段即产生、发展和衰落;两个拐点即19世纪末20世纪初从个体谈判到集体谈判的转换和20世纪70年代末从集体谈判到个体谈判的转换。力求从事实和证据中总结和归纳欧洲集体谈判的经验和教训,提高对集体谈判的整体性和系统性认识。其次,对2008年金融危机以来集体谈判在欧洲的发展状况进行深入分析。通过对比金融危机中,各国工资水平、税收楔子、政党竞争等,证实集体谈判并不必然出现工资增长、福利增加、税收减少的局面;相反,劳动力被再商品化,出现了节制工资、缩减福利、增加税收的情况。这就颠覆了之前人们普遍认为集体谈判必然导致工资上涨、福利增加的传统认识。再次,比较了中国和欧洲在集体谈判发展上的区别和联系,指出劳动力商品化程度是推动集体谈判发展的源动力,集体谈判就是在劳动力“去商品化”的过程中逐步展开的。自20世纪初以来,欧洲劳动力商品化程度逐渐下降,是其劳资冲突趋缓的根本原因;改革开放后,中国劳动力商品化程度显着提高,不可避免地出现了劳资矛盾激增的趋势,这就需要更加注重劳动保护机制特别是集体谈判机制的建立,否则一旦劳动力商品化的程度超过了临界值,而社会保护机制又不健全,社会很可能陷入混乱和动荡。
刘勇军[10](2012)在《论我国工会法律制度的构建 ——以工会维权职能为中心》文中研究说明2001年10月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的《工会法》中明确增加了一条“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是工会的基本职责”,较之以前对中国工会职责的表述有了明显的进步。但是,伴随着我国经济体制和政治体制的深层次变革,我国的社会结构和利益格局相应地发生了深刻变化。我国的劳动关系复杂多变,每天有大量的劳动纠纷和冲突发生,而政府、劳动者、企业显然都没有完全适应。比照国外在资本与劳动对立的情况,依靠工会这种组织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的不同,我国的劳动者更多的是选择忍气吞声,致使劳资矛盾越来越大,在这种情况下,我们不得不重新审视《工会法》在维护劳动者利益时的作用了。本文试图通过梳理我国《工会法》中有关劳动者维权的不合理之处,借鉴世界发达市场经济国家的成功经验,特别是英国、美国、法国、韩国等国工会维权成功经验的基础上,针对当前我国的现实情况,并且对现存《工会法》的定位、法律责任、权利义务、保护范围重新进行了审视,以求《工会法》在维权职能方面发挥更大的作用。
二、修改后的《工会法》预示了工会工作的三大发展趋势(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修改后的《工会法》预示了工会工作的三大发展趋势(论文提纲范文)
(1)英国现代学徒制发展研究(20世纪60年代以来)(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研究缘起 |
(一)选题缘由 |
(二)研究价值 |
二、概念界定 |
(一)学徒制 |
(二)工作本位学习 |
(三)职业教育 |
三、研究现状 |
(一)关于学徒制的历史研究 |
(二)关于学徒制的理论研究 |
(三)关于学徒制运行机制的研究 |
(四)关于学徒制成本与收益的研究 |
(五)关于学徒制具体项目的研究 |
(六)史料情况说明 |
四、思路与方法 |
(一)研究思路 |
(二)研究方法 |
第一章 英国学徒制的历史溯源(20 世纪60 年代以前) |
第一节 行会学徒制的发展 |
一、行会的发展 |
二、行会的组织架构及其功能 |
三、行会学徒制的发展及其作用 |
第二节 教区学徒制的运作 |
一、《济贫法》与教区学徒制 |
二、教区学徒制的开展 |
三、教区学徒制的成本与收益 |
第三节 传统学徒制的衰落 |
一、经济发展:新的生产关系的萌芽 |
二、国家干预:相关法律的颁布与废除 |
本章小结 |
第二章 初步干预:英国现代学徒制的萌芽(20 世纪60~70 年代) |
第一节 政府对学徒制初步干预的动因 |
一、人力资本:学徒制改革的催化剂 |
二、工党执政:学徒制改革的推动者 |
三、与工会斗争:学徒制改革的导火索 |
第二节 政府对学徒制初步干预的措施 |
一、成立各类组织开展相关工作 |
二、《1964 年产业培训法》的实施 |
三、培训附加费的征收与发放 |
第三节 初步干预阶段英国学徒制的开展 |
一、学徒的选拔 |
二、学徒制的类型 |
三、学徒制的课程 |
本章小结 |
第三章 自由放任:英国现代学徒制的受挫(20世纪70年代末~20世纪90年代初) |
第一节 学徒制蛰伏的历史背景与原因 |
一、政治环境的改变 |
二、经济政策的波动 |
三、培训成本的高涨 |
四、高等教育的冲击 |
五、参与各方的疑虑 |
第二节 自由放任阶段学徒制蛰伏的表现 |
一、学徒制发展规模的萎缩 |
二、学徒制发展空间被挤占 |
三、学徒制进一步发展受限 |
本章小结 |
第四章 政府主导:英国现代学徒制的勃兴(20世纪90年代中期~21世纪10年代初) |
第一节 政府主导学徒制发展的动因 |
一、经济发展因素:提升国家综合实力的需要 |
二、人力资源因素:改变技能培训现状的需要 |
第二节 政府主导时期现代学徒制体系的构建 |
一、“现代学徒制计划”的颁布 |
二、青年学徒制的开展 |
三、学徒制的组织保障 |
四、学徒制的法制保障 |
五、学徒制的经费保障 |
六、学徒制的质量保障 |
第三节 政府主导学徒制发展的成效与问题 |
一、取得的成效 |
二、存在的问题 |
本章小结 |
第五章 雇主主导:英国现代学徒制的转向(21世纪10年代初至今) |
第一节 《理查德学徒制报告》的出台与学徒制的转向 |
一、《理查德学徒制报告》出台的背景 |
二、《理查德学徒制报告》的主要内容 |
三、政府对《理查德学徒制报告》的回应 |
第二节 雇主主导时期学徒制的发展 |
一、新型学徒制的推出 |
二、学徒制的组织保障 |
三、学徒制的经费保障 |
四、学徒制的质量保障 |
第三节 雇主主导期学徒制发展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
一、存在的问题 |
二、应对的策略 |
本章小结 |
第六章 分析、展望与启示 |
第一节 英国学徒制的特色分析 |
一、历久弥新:绵延将近千年 |
二、与时俱进:紧扣时代脉搏 |
三、重视法治:依法开展工作 |
四、注重分权:调动各方力量 |
第二节 英国学徒制的发展趋势 |
一、雇主成为开展学徒制项目的主导方 |
二、高校成为学徒提升学历的重要平台 |
三、加速社会流动促公平成为学徒制的使命 |
第三节 对我国的借鉴与启示 |
一、保障参与者的权益 |
二、健全法律法规体系 |
三、稳定经费保障机制 |
四、完善质量保障体系 |
结语 |
附录 |
附录1:1396 年苏格兰诺思汉普顿学徒契约 |
附录2:1965 年英国学徒制种类一览表 |
附录3:学徒毕业证书 |
附录4:企业与培训机构关于开展学徒训练的协议(模板) |
附录5:青年学徒制案例 |
附录6:学位学徒制案例 |
参考文献 |
一、中文文献 |
(一)着作 |
(二)学位论文 |
(三)期刊 |
(四)报告、报纸等 |
(五)政策法规及其他 |
(六)网络资源 |
二、英文文献 |
(一)着作 |
(二)学位论文 |
(三)期刊 |
(四)报告 |
(五)政策法规及其他 |
(六)网络资源 |
攻读学位期间承担的科研任务与主要成果 |
一、期刊论文 |
二、课题研究 |
致谢 |
索引 |
个人简历 |
一、教育经历 |
二、工作经历 |
(2)行业法治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研究背景 |
二、文献综述 |
三、研究思路和方法 |
第一章 法律中的“行业”与行业法 |
第一节 相关概念的比较 |
一、行业与事业 |
二、行业与产业 |
第二节 “行业”入法的实证分析 |
一、法律文本的选择 |
二、“行业”的检索结果 |
三、“行业”入法的主要领域 |
四、部门法中的“行业” |
(一)宪法中的“行业” |
(二)经济法中的“行业” |
(三)行政法中的“行业” |
(四)社会法中的“行业” |
(五)民商法中的“行业” |
(六)刑法中的“行业” |
五、“行业”在法律条文中的形式样态 |
(一)行业规划 |
(二)行业标准 |
(三)行业主体 |
(四)行业协会 |
(五)行业垄断 |
(六)行业自律 |
(七)行业诚信 |
(八)从业人员 |
第三节 行业法的提出 |
一、行业法研究的历史沿革 |
(一)从部门法的角度来理解行业法 |
(二)从非正式制度的角度理解行业法 |
(三)对行业法的深入研究 |
(四)行业法与领域法的比较研究 |
二、行业法研究的理论共识 |
三、行业法与部门法的关系 |
(一)交叉与重叠关系 |
(二)包含与被包含关系 |
第二章 行业法治的概念分析 |
第一节 行业法治的提出 |
一、提出行业法治的逻辑 |
二、行业法治研究的历史沿革 |
三、行业法治的理论主张 |
第二节 行业法治的内涵 |
一、“硬法”之治与“软法”之治的结合 |
二、依法监管与依法自治的结合 |
三、横向体系和纵向体系的结合 |
第三节 行业法治的特性 |
一、法治主体的多元性 |
二、法律规范的复合性 |
三、行业治理的差异性 |
四、运行机制的共治性 |
五、调整范围的全面性 |
第四节 行业法治的理念 |
一、权利保护理念 |
(一)通过公众参与实行权利保护 |
(二)通过救济实现权利保护 |
(三)通过行业监管实行权利保护 |
二、公平正义理念 |
(一)行业准入公平 |
(二)行业运行公平 |
(三)行业结果公平 |
三、科学发展理念 |
(一)创新理念 |
(二)协调理念 |
(三)绿色理念 |
(四)开放理念 |
(五)共享理念 |
四、自治理念 |
第五节 行业法治的实践意义 |
一、法治发展维度 |
(一)有助于拓展法治的理论空间 |
(二)有助于填补传统法治的短板 |
(三)有助于国家治理体系的完善 |
二、行业发展维度 |
(一)有助于推进多层次多领域依法治理,促进行业发展 |
(二)有助于确立行业治理的标准,规范行业发展 |
(三)有助于为新兴行业保驾护航 |
第三章 行业法治的产生基础 |
第一节 经济基础:社会分工的进一步发展 |
第二节 政治基础:政企分开、政事分开的体制逐渐确立 |
一、政企分开或政事分开的检索结果 |
二、各行业推进政企分开或政事分开的情况举例 |
三、对政企分开或政事分开检索结果的分析 |
第三节 社会基础:行业组织的大量涌现 |
一、政策和法律对行业组织的扶持 |
二、行业组织数量显着增长 |
第四节 法律基础:行业法律体系的逐步完善 |
一、第一阶段:改革开放后到九十年代中期 |
二、第二阶段:九十年代后期至今 |
第四章 行业法治的基本要素 |
第一节 行业法治中的行业标准 |
一、行业标准的广义界定 |
二、标准化对国家治理的作用 |
三、行业标准的法律性质 |
四、行业标准对行业法治的促进 |
(一)行业标准进一步促进行业法治的社会化 |
(二)行业标准使行业法治进一步柔性化 |
(三)行业标准使行业法治进一步具有可操作性 |
第二节 行业法治中的行业协会 |
一、行业协会的法律定位 |
二、行业协会对行业法治的促进 |
(一)行业协会参与行业立法 |
(二)行业协会参与行业纠纷化解 |
(三)行业协会参与行业监管 |
(四)行业协会参与行业管理 |
第三节 行业法治中的行业自治 |
一、行业自治的法律性质 |
二、行业自治对行业法治的促进 |
第五章 行业法治存在的问题及完善 |
第一节 完善行业立法机制 |
一、行业立法存在的问题 |
(一)行业分类难以精确 |
(二)狭隘的部门本位主义 |
(三)行业法律的滞后性 |
(四)行业协会立法不完备 |
(五)缺失跨行业的标准化协调机制 |
二、行业立法问题的完善 |
(一)完善行业立法体制 |
(二)完善行业标准立法 |
(三)及时修订行业立法 |
第二节 完善行业监管机制 |
一、行业监管存在的问题 |
(一)重审批轻监管的传统仍然存在,事中事后监管不健全 |
(二)传统监管不适应新的形势,信用监管存在体制机制缺陷 |
(三)传统监管缺乏有效的协调机制,综合监管仍有待完善 |
二、行业监管问题的完善 |
(一)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完善信用监管和综合监管 |
(二)贯彻政府适度监管原则 |
第三节 完善行业纠纷化解机制 |
一、行业纠纷化解存在的问题 |
(一)行业调解组织主要靠公权力推动,公信力有待加强 |
(二)行业调解制度的认同度不高,导致利用率过低 |
(三)行业调解的成功率不高,没有实质性发挥作用 |
(四)行业调解程序和行业仲裁等相关法律制度缺失 |
二、行业纠纷化解问题的完善 |
(一)完善行业调解制度 |
(二)健全行业仲裁制度 |
(三)鼓励行业组织制定标准化法律文本,预防行业纠纷的产生 |
第四节 完善行业自治机制 |
一、行业自治存在的问题 |
(一)立法和政策上重行业自律,轻行业自治 |
(二)行业协会自治权力不够 |
(三)不利于行业自治的固有缺陷难以根除 |
二、行业自治问题的完善 |
(一)将立法上的“行业自律”修改为“行业自治” |
(二)政府彻底退出行业协会的运作 |
(三)赋予行业协会完整的自治权力 |
结语 |
参考文献 |
附录 A 主要行业法律的梳理 |
附录 B 国务院行政审批改革政策性文件清单 |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发表的学术成果 |
后记 |
(3)1978—1992年民主法律化历程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选题缘由及意义 |
(一)选题缘由 |
(二)选题意义 |
二、研究现状综述 |
(一)总体情况 |
(二)主要内容 |
三、研究方法与研究思路 |
(一)研究方法 |
(二)研究思路 |
四、创新点与难点 |
(一)创新点 |
(二)难点 |
第一章 民主法律化思想的提出(1978) |
第一节 “使民主法律化”思想论断的提出 |
一、“文革”结束后的反思 |
二、邓小平提出“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的思想论断 |
第二节 民主法律化思想的内涵和要求 |
一、民主法律化思想的内涵 |
二、民主法律化思想的要求 |
第二章 民主法律化的起步(1979—1982) |
第一节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有效恢复与法律建构 |
一、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人民民主的重要制度安排 |
二、《地方人大和政府组织法》的制定 |
三、选举民主的法律恢复与发展 |
四、正确认识人大建设法律化的逻辑顺序 |
五、《地方人大和政府组织法》与《选举法》的作用 |
第二节 维护人民民主的《刑法》颁布 |
一、刑事法律是维护人民民主的重要利器 |
二、发展人民民主要求制定刑法 |
三、《刑法》的制定与维护人民民主的特点 |
四、《刑法》维护人民民主的历史功效 |
第三章 民主法律化的展开(1982—1989) |
第一节 中共党代会对民主法律化的决策部署 |
一、中共十二大召开与民主法律化的任务要求 |
二、中共十三大对民主法律化的指导 |
第二节 “八二宪法”对人民民主的根本法律保障 |
一、宪法是民主政治最重要的法律化形式 |
二、“八二宪法”的制定是发扬民主的过程 |
三、“八二宪法”对人民民主的顶层设计 |
四、“八二宪法”保障人民民主的历史地位 |
第三节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法律化的继续展开 |
一、继续加强各级人大组织的法律建设 |
二、选举民主法律化的进一步推进 |
三、推动人大议事决策规范化的法律建设 |
第四节 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专门立法 |
一、民主是解决民族问题的重要基础 |
二、《民族区域自治法》的制定与特点 |
三、《民族区域自治法》为民族区域自治地区带来民主和繁荣 |
第五节 村民自治组织的试行立法 |
一、村民自治组织法律化的必要性 |
二、《村委会组织法(试行)》的制定及主要特点 |
三、《村委会组织法(试行)》的历史影响 |
第六节 人民群众享有权益的丰富与法律保护的加强 |
一、《民法通则》的制定对人民权利的丰富 |
二、“民告官”的法律保障 |
三、社会治安法律规制的加强 |
第四章 民主法律化在坚持中发展(1989—1992) |
第一节 中共十三届四中全会对民主法律化的影响 |
一、中共十三届四中全会的召开 |
二、中共十三届四中全会对民主法律化的继续肯认 |
第二节 基本民主制度法律化的继续发展 |
一、加强人大代表规范化的法律建设 |
二、《城市居委会组织法》对基层群众自治制度的拓展 |
第三节 保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法律化的继续加强 |
一、加强公民行使权利的法律规制以维护社会稳定 |
二、保护人民群众民事诉讼权利的法律完善 |
三、加强对特定群体合法权益的法律保护 |
第五章 基于民主法律化历程的认识和总结 |
第一节 对民主法律化必然性的认识 |
一、民主为何要法律化 |
二、民主能够法律化 |
第二节 14年民主法律化的历史影响 |
一、奠定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制度的基本格局 |
二、推动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建设 |
三、丰富和发展了中国共产党执政方式 |
第三节 14年民主法律化的历史经验 |
一、民主法律化必须坚持的根本经验 |
二、民主法律化需要坚持的基本经验 |
结语 对民主法律化与依法治国的思考 |
参考文献 |
后记 |
在学期间发表研究成果 |
(4)企业劳动关系管理的劳动法治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内容摘要 |
abstract |
前言 |
一、为什么研究企业劳动关系管理中的劳动法治问题 |
二、研究综述 |
三、研究方法、逻辑框架、创新之处 |
四、几点说明 |
第一章 企业劳动关系管理与劳动法治概述 |
第一节 主要概念 |
一、企业劳动关系管理 |
二、何为劳动法治 |
第二节 企业劳动关系管理与劳动法治的关系 |
一、基于生产关系的相关性 |
二、基于法律关系的相关性 |
三、基于价值和目标的相关性 |
第三节 劳动法治问题 |
一、宏观问题和微观问题 |
二、全球一般性问题和中国特殊问题 |
第四节 理论工具 |
一、科斯的企业性质理论 |
二、布洛维的工厂政体理论 |
三、劳资分配正义理论 |
四、工具性权利理论 |
第二章 各国企业劳动法治的普遍性:劳资竞争互动 |
第一节 横向考察:发达国家劳动法治秩序生成 |
一、美国:工作场所下的劳资共治 |
二、法国:经济形势导向的人力资源管理 |
三、德国:劳工力量“扶持”机制的形成 |
四、日本:管理主义模式的典范 |
五、英国:社会伙伴关系 |
第二节 纵向考察:发达国家劳动法治演化规律 |
一、与劳动法治相互竞争阶段 |
二、与劳动法治相互妥协、相互制衡阶段 |
三、经济全球化背景下效率价值优先阶段 |
第三节 当前发达国家劳资互动的问题 |
一、经济全球化下资本的阶段性优势 |
二、新自由主义思想的推行 |
第四节 发达国家劳资互动、劳动法治化历程的启示 |
一、劳动法治干预的必要性与阶段性 |
二、资本主导的内部市场化的法治干预需求 |
三、企业劳动关系管理的“个性化”与法治化需求 |
第三章 企业劳动法治的一般性制度安排与法理逻辑 |
第一节 价值目标和法理逻辑 |
一、价值目标 |
二、法理逻辑 |
第二节 企业劳动法治的关系结构 |
一、企业规章制定权与劳动者权利关系 |
二、企业决策权与民主参与权的关系 |
三、企业法与劳动法的关系 |
第三节 企业劳动法治制度需求与路径 |
一、社会维度需求:劳资分配正义 |
二、经济维度需求:全球化下企业竞争发展 |
三、路径之一:劳工权利的刚性保障与柔性协调 |
四、路径之二:企业管理视域下劳动者力量扶持机制的重要性 |
五、路径之三:劳资共治——企业劳动关系管理与法治的融合 |
六、路径之四:社会保护与经济促进的平衡 |
第四章 我国企业劳动法治的特殊性:资本单边主义 |
第一节 资本单边主义的现象、影响因素 |
一、企业劳动用工管理的严苛管控 |
二、企业劳资合作管理的形式主义 |
三、企业劳动关系管理公平、正义的影响因素 |
第二节 企业劳动关系管理的单边发展 |
一、企业劳动关系管理与劳动法治的发展错位 |
二、劳动法治理论的滞后性 |
第三节 政府重商主义战略下劳资失衡 |
一、“政、资、劳”之间的特殊关系 |
二、地方政府对企业用工自主权的放大 |
第四节 企业劳动关系管理的法治转型需求 |
一、转型动因:劳资权力支配关系 |
二、转型起点:统治性企业政体 |
三、转型方向:现代化、法治化 |
第五章 我国企业劳动用工管理的平衡规制 |
第一节 企业劳动用工管理的法律实施问题 |
一、劳动法律实施效果不佳 |
二、劳动保障监察职能缺失 |
第二节 规制不足:企业管理权的必要性规制缺失 |
一、劳动关系争议的重要原因:企业管理权的滥用 |
二、企业规章制度的程序、内容规范漏洞 |
三、缺乏企业惩戒权的必要性限制 |
第三节 规制过度:劳动法律父爱主义管制 |
一、强制性保护对平等博弈机制的“制度替代” |
二、严格用工保护下企业管理制度逐利性的“逆向激励” |
第四节 企业劳动用工管理权的平衡规制 |
一、劳动法改革的平衡法取向 |
二、劳动者权益的刚性保障 |
三、父爱主义管制的有限适用 |
第六章 我国企业劳资合作管理的平等自治 |
第一节 劳动关系管理规制中的劳资自治的边界 |
一、个体自治的界限 |
二、团体自治与集体劳动关系的法治化 |
三、“基准线以上问题”的弹性干预 |
第二节 劳资共治机制、条件 |
一、劳资共治的制度缺陷 |
二、劳资共治的条件完善 |
第三节 劳方力量扶持机制 |
一、工会监督职能缺失与企业管理的资本单边主义 |
二、工具性权利、劳动者代表制度的构建 |
三、劳动者市场议价力的提高 |
第四节 劳资均衡合作理念 |
一、企业社会责任对劳动者权益的忽视 |
二、企业劳动关系管理中价值理念的软性约束 |
第五节 企业法与劳动法的劳资合作制度衔接 |
一、我国工会、职代会在企业法中的尴尬地位 |
二、域外企业法中的劳动权利制度 |
三、我国企业用工自主权与劳动者权益的法律衔接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攻读学位期间的研究成果 |
(5)提升民营企业工会的维权功能研究 ——以昆山市Z镇为例(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绪论 |
第一节 研究背景及意义 |
一、研究背景 |
二、研究意义 |
第二节 国内外文献综述 |
一、国外文献综述 |
二、国内文献综述 |
三、国内外研究述评 |
第三节 研究方法、研究内容和分析框架 |
一、研究方法 |
二、研究内容及创新点 |
三、分析框架 |
第二章 工会维权及维权相关理论概述 |
第一节 相关概念界定 |
一、民营企业 |
二、维权功能 |
第二节 工会维权的相关理论与理论适用性 |
一、新制度主义理论 |
二、协商民主理论 |
三、理论适用性分析 |
第三章 Z镇民营企业工会维权现状 |
第一节 维权功能的实现路径 |
一、企业工会法定的维权职能 |
二、维权机制 |
第二节 昆山市工会维权实践 |
一、昆山简介 |
二、维权职能履行概述 |
第三节 Z镇民营企业工会维权功能现状 |
一、Z镇简介 |
二、维权机制运行现状 |
三、维权功能发挥的现状 |
第四章 工会维权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分析 |
第一节 维权存在的问题 |
一、对工会维权角色缺乏承认 |
二、维权功能缺失与错位 |
三、工会代表权内容模糊代表权虚设 |
四、重维稳轻维权 |
第二节 维权功能缺失的原因分析 |
一、文化认知要素:工会角色模糊及劳动者多元化 |
二、规范要素:工会组织行政化过渡依赖企业 |
三、规制要素:缺乏法律制约及监督保障体系 |
四、行动策略:理念认知和维权动力不足 |
第五章 有关城市工会维权实践和维权启示 |
第一节 义乌市维权实践 |
一、义乌市简介 |
二、社会化维权机制 |
三、源头维权机制 |
第二节 泉州市维权实践 |
一、泉州市简介 |
二、拓展维权网络 |
三、注重民主管理 |
第三节 维权启示 |
一、加强宣传拓展维权网络 |
二、建设专业的维权队伍 |
三、创新维权机制 |
第六章 强化民营企业工会维权功能的对策 |
第一节 回归维权角色 |
一、理清关系 |
二、实现工会的民主性和代表性 |
三、切实代表劳动者利益 |
第二节 健全法律制约与监督保障体系 |
一、更新立法理念 |
二、明确维权的内容和途径 |
三、建立维权职能监督制度 |
第三节 创新维权制度完善运行机制 |
一、建立企业工会三方协商与激励制度 |
三、规范治理结构完善运行机制 |
第七章 结语和展望 |
第一节 主要结论 |
一、民营企业迫切需求工会落实维权职能 |
二、重维稳轻维权向工会维权双轨制转变 |
三、共同参与制度创新共建和谐劳资关系 |
第二节 研究不足与继续讨论的问题 |
一、研究不足 |
二、继续讨论的问题 |
参考文献 |
附录 |
致谢 |
攻读学位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 |
(6)民国合法工会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导论 |
1.1 民国工会研究述评 |
1.2 史料、概念与方法 |
1.3 研究思路与结构 |
第2章 发轫:合法工会的蜕变 |
2.1 民初工会崛起的背景 |
2.2 从行会到工会 |
2.3 自发与党治:工会形成的轨迹 |
2.4 国家与工会的沟通形式 |
第3章 组织活动与现代事业 |
3.1 工会的组织形态初建 |
3.2 工会活动家的产生 |
3.3 社会援助的开展 |
3.4 越界、混乱与新秩序 |
第4章 重构:制度塑造和组织实态 |
4.1 国民党工运的停顿与重整 |
4.2 党治与整理:过渡性的转换机制 |
4.3 表与里:制度话语与地方秩序 |
第5章 变革的张力、技术与向度 |
5.1 工会化测评(一) |
5.2 会结构的演变 |
5.3 职工会、总工会及厂工会 |
第6章 从“人”到“群”的互动空间 |
6.1 工会及会员 |
6.2 会务运行状况 |
6.3 有限的公共空间 |
6.4 文娱活动 |
第7章 特别系统:特种工会的组织形态 |
7.1 组织网络的合法扩展 |
7.2 会员划归:以海员工会为例 |
7.3 基层实态:以“分事务所”为例 |
第8章 劳资争议处理(上) |
8.1 日常处理形态 |
8.2 重大调处机制 |
8.3 合法工会的“强”、“弱”转移 |
第9章 劳资争议处理(下) |
9.1 工潮与政府因应 |
9.2 合法化行为:新新公司工潮案 |
第10章 转型:战时工会反思与调适 |
10.1 工会化测评(二) |
10.2 出会与入会:工会“同群感”的量度 |
10.3 “趋上”抑或“附下”:工会走向的论争 |
10.4 “工合”与工会:互通与问题 |
第11章 国家意志与工人意愿的折冲 |
11.1 从工人教育到工人训练 |
11.2 战时调适:示范、奖励与福利 |
11.3 法外空间:异化与抵制 |
第12章 复建:结构变革与角色困境 |
12.1 工会管理体制调适 |
12.2 工会化测评(三) |
12.3 地方工会的重组及运行 |
12.4 战后工会的权威关系 |
第13章 经济社会中的工会作为 |
13.1 劳工政策的进展 |
13.2 工会的政治参与:以选举为例 |
13.3 程序化的代理:从“规约”到“世俗” |
第14章 结论 |
参考文献 |
作者简介及在学期间所取得的科研成果 |
后记 |
(7)工会化程度对劳动关系的影响研究 ——以三大沿海经济区为例(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导论 |
一、选题背景和意义 |
二、研究内容和框架 |
三、研究方法 |
四、可能的创新点 |
第二章 理论基础与文献综述 |
一、理论基础——工会理论 |
(一) 马克思主义的工会理论 |
(二) 费边主义的工会理论 |
(三) 制度经济学的工会理论 |
(四) 新古典经济学的工会理论 |
(五) 人力资源管理学派对工会的看法 |
(六)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工会理论 |
二、文献综述 |
(一) 国外研究综述 |
(二) 国内研究综述 |
(三) 文献综述评价 |
第三章 西方发达资本主义国家工会发展进程 |
一、德国工会发展进程 |
(一) 萌芽时期(1848年至1892年) |
(二) 发展时期(1892年至1919年) |
(三) 调整时期(1919年至1945年) |
(四) 重建时期(1945年至1989年) |
(五) 创新时期(1990年至今) |
二、英国工会发展进程 |
(一) 初步发展(17世纪至1945年) |
(二) 繁荣发展(1945年至1978年) |
(三) 日渐衰退(1979年至1997年) |
(四) 谋求复兴(1998年至今) |
三、美国工会发展进程 |
(一) 产生时期(17世纪至1929年) |
(二) 发展时期(1929年至20世纪70年代) |
(三) 衰落时期(20世纪70年代至今) |
四、启示 |
第四章 我国工会会发展进程及现状 |
一、我国工会发展进程 |
(一) 解放前的中国工会 |
(二) 解放后的中国工会 |
(三) 社会转型时期的中国工会 |
二、当前我国工会存在的问题 |
(一) 会籍管理僵硬 |
(二) 工会干部缺乏独立性 |
(三) 基层工会代表性缺失 |
三、我国工会组织现状 |
四、三大沿海经济区工会组织现状 |
第五章 实证部分 |
一、变量选择 |
(一) 因变量 |
(二) 自变量 |
(三) 控制变量 |
二、变量数据说明 |
三、实证结果及讨论 |
四、稳健性检验 |
第六章 初步结论与政策建议 |
一、初步结论 |
二、政策建议 |
(一) 会籍管理灵活化 |
(二) 独立性的工会干部 |
(三) 成立细化的行业工会 |
(四) 改革工会筹备金制度 |
(五) 强化工会在劳动合同上的监督作用 |
(六) 赋予工会组织领导罢工的权利 |
三、需要进一步说明的问题 |
参考文献 |
致谢 |
(8)上海私营电影院的社会主义改造(1949-1956)(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 选题的意义 |
二、 文献综述 |
三、 研究思路 |
第一章、影院与影片——上海私营电影院“国家资本主义初级形式”的实现 |
第一节、从放映英美片到全行业“拒映美片” |
一、 私营电影院提出影片审查的请求 |
二、 审查的矛头指向美国影片 |
三、 检查办法的实施:「电影检查入场证」与“六项办法” |
四、 严格的上演执照制度与广告、税收方面的限制 |
五、 全行业拒映美片 |
第二节、公方对影片发行权的控制 |
一、 英美影片发行公司的取缔——以鹰狮公司为例 |
二、 其他影片发行公司陆续歇业 |
第三节、规范与治理——解放初期上海市公安局与影院公会之间的博弈 |
一、 作为“复杂场所”的电影院 |
二、 作为公共娱乐场所的电影院 |
三、 「公共娱乐场所暂行规则」颁布前后 |
第二章、上海私营电影院经营状况分析(1949~1953) |
第一节、历年来电影院营业状况分析 |
一、 解放初期的经营困境(1949~1950) |
二、 私营电影院经营方式的逐步改变 |
三、 1953 年的上海私营电影院 |
第二节、从影院业的劳资纠纷看资方三权的逐步丧失 |
一、 皇后大戏院劳资纠纷(人事权之争) |
二、 黄金大戏院劳资纠纷(财政权之争) |
三、 永安大戏院劳资纠纷(行政权之争) |
第三节、从三次调整票价看定价权的转移 |
一、 第一次调整票价 |
二、 1952~1953 年两次调整票价 |
第三章、传统行会的消逝——上海私营电影院资方、影院公会的社会主义改造 |
第一节、党领导下的上海市电影院业同业公会 |
一、 上海市电影院业同业公会筹备会的成立 |
二、 电影院登记 |
三、 工商业税民主评议工作:工人力量的初步介入 |
四、 重估评审财产工作 |
五、 影院公会的社会职能 |
第二节、影院资方的社会主义改造 |
一、 镇压反革命、响应「六一」三大号召和“四反”、“五反”运动 |
二、 向东北、华北影院学习:影院公会北行观光团 |
第四章、党员、工会与影院——上海私营电影院工人、工会的社会主义改造 |
第一节、上海电影院工会的改组 |
一、 影院工会的沿革 |
二、 上海市电影业职工会筹委会 |
三、 上海市影剧业工会电影院分会临时工作委员会 |
第二节、影院工会建设的进一步完善——上海市文化艺术工作者工会筹备处电影院分会 |
一、 上海文化艺术工作者工会的成立 |
二、 电影院分会组织专业会议 |
三、 “从大刀阔斧搭架子转向深入巩固精雕细刻” |
第三节、党领导下的电影院工会 |
一、 从影院工人到“单位人”、从影院工会到行政工会的转变 |
二、 党、行政与影院工会 |
第五章、民改以及民改后的上海私营电影院 |
第一节、上海影院业的民主改革运动 |
一、 公营及公私合营院场的民主改革运动 |
二、 私营院场的民主改革:与社会主义改造同时进行的民改运动 |
第二节、合营后的影院工人与工会 |
一、 工资、年奖福利方面的改革 |
二、 影院工会的消逝 |
第三节、上海私营电影院实现全行业公私合营 |
一、 从劳资协商会议的改组看同业公会的消亡 |
二、 从私营影院占多数到全行业实现公私合营 |
三、 合营后文化局、电影事业管理处、区文化科、上海电影放映公司之间的关系 |
结语 |
主要参考资料 |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发表论文、取得成果 |
后记 |
(9)欧洲集体谈判研究 ——以英、德、瑞为例(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第一节 相关理论及视角 |
一、冲突论 |
二、合作论 |
三、研究视角 |
第二节 框架、起点与度量 |
一、分析框架 |
二、逻辑起点 |
三、度量指标 |
第三节 概念、方法与创新 |
一、概念界定 |
二、研究方法 |
三、创新与局限 |
第一章 集体谈判之产生 |
第一节 自由竞争时代 |
一、新兴资产阶级的胜利 |
二、古典自由主义的观点 |
三、劳动力的彻底“商品化” |
第二节 劳资双方激烈对抗 |
一、工人组织罢工 |
二、雇主抵制罢工 |
三、反思中推进集体谈判 |
第三节 工人组织化程度提高 |
一、英国的工人代表委员会和工党 |
二、瑞典的工会联合会和社会民主党 |
三、德国的工会和社会民主党 |
第二章 集体谈判之发展 |
第一节 国家干预时代 |
一、经济危机重挫集体谈判 |
二、凯恩斯主义的观点 |
三、劳动力的“去商品化” |
第二节 左翼政党改良 |
一、抛弃马克思主义 |
二、质疑国有化目标 |
三、淡化工人阶级身份 |
第三节 规制劳动力市场 |
一、规制工资水平 |
二、规制“共决权” |
三、规制“工业行动” |
第三章 集体谈判之衰落 |
第一节 重新市场化时代 |
一、“滞涨”殃及各国 |
二、新自由主义的观点 |
三、劳动力“再商品化” |
第二节 左翼向右翼靠拢 |
一、走“第三条道路” |
二、削弱工会实力 |
第三节 解除“规制”的行业谈判 |
一、充分就业下抑制工资失败 |
二、实施积极劳动力市场政策 |
三、企业级谈判取代行业级谈判 |
第四节 过度“规制”的中央谈判 |
一、工资政策过度激进 |
二、劳动法规过度规制 |
三、行业级谈判取代中央级谈判 |
第四章 集体谈判之挑战 |
第一节 一次分配“工资节制” |
一、德国的“就业奇迹” |
二、积极的劳动力市场政策 |
三、节制工人工资 |
第二节 二次分配“税收扭曲” |
一、劳动税收楔子偏高 |
二、资本税收楔子偏低 |
三、收入分配差距拉大 |
第三节 左翼未能重新崛起 |
一、欧洲议会选举左翼损失惨重 |
二、国内大选左翼分化严重 |
三、左翼行动空间狭小 |
第五章 集体谈判之启示 |
第一节 欧洲集体谈判的经验 |
一、劳动力商品化是推动集体谈判发展的动力 |
二、争夺分配权是集体谈判的核心 |
第二节 中国集体协商的现状 |
一、劳动力商品化程度提高 |
二、劳动保护重新启动 |
三、集体协商问题突出 |
第三节 中国集体协商的未来 |
一、明确一个目标 |
二、坚持三个原则 |
三、推进三项工作 |
结论 |
附录一:德国雇佣关系大事记 |
附录二:英国雇佣关系大事记 |
附录三:瑞典雇佣关系大事记 |
附录四:中国雇佣关系大事记(1949 年之前) |
附录五:中国雇佣关系大事记(1949 年至今) |
附录六:全文图目录 |
附录七:全文表目录 |
参考文献 |
后记 |
在读期间科研成果目录 |
(10)论我国工会法律制度的构建 ——以工会维权职能为中心(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第1章 工会维权职能的基本理论 |
1.1 工会的涵义及其性质 |
1.1.1 工会的涵义 |
1.1.2 工会的性质 |
1.2 工会维权职能的思想来源 |
1.2.1 马克思、恩格斯的工会维权思想 |
1.2.2 列宁的工会维权思想 |
第2章 我国工会维权的历程及其存在的问题 |
2.1 我国工会维权的历程 |
2.1.1 改革开放前的工会维权 |
2.1.2 改革开放至十六大的工会维权 |
2.1.3 十六大至今的工会维权 |
2.2 我国工会维权存在的问题 |
2.2.1 工会维权法律依据不完善 |
2.2.2 工会维权法律地位不独立 |
2.2.3 工会维权体系不到位 |
2.2.4 工会法维权范围狭窄 |
第3章 国外工会概况及其对我国的启示 |
3.1 世界工会运动历史回顾 |
3.1.1 从工人阶级诞生至 19 世纪中叶的工人运动 |
3.1.2 马克思主义的诞生至十月革命胜利时期的工会运动 |
3.1.3 十月革命胜利到苏联、东欧剧变时期的工会运动 |
3.1.4 全球化时代的工会运动 |
3.2 国外主要国家工会现状 |
3.2.1 英国工会运动与工会法律制度 |
3.2.2 美国工会运动与工会法律制度 |
3.2.3 法国工会运动与工会法律制度 |
3.2.4 韩国工会运动与工会法律制度 |
3.3 西方发达资本主义国家工会地位及其对我国的启示 |
3.3.1 工会的政治地位 |
3.3.2 工会的法律地位 |
3.3.3 工会的社会地位 |
第4章 我国工会法律制度改革的必要性和可能性 |
4.1 工会法律制度改革的必要性 |
4.1.1 建立现代工会法律制度是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需要 |
4.1.2 建立现代工会法律制度是资方长久发展的需要 |
4.1.3 建立现代工会法律制度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正常发展的需要 |
4.1.4 建立现代工会法律制度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需要 |
4.2 工会法律制度改革的可能性 |
4.2.1 坚强的工人阶级队伍 |
4.2.2 特别能战斗的工人队伍 |
4.2.3 领导正确的党 |
4.2.4 强大的国家机器 |
第5章 完善我国工会法律制度的立法建议 |
5.1 完善工会独立法律地位 |
5.1.1 保障工会的组织独立性 |
5.1.2 保障工会的经济独立性 |
5.1.3 提高工会入会的自主性 |
5.2 完善工会维权法律依据 |
5.2.1 完善《工会法》等相关法 |
5.2.2 完善工会法的权利和义务 |
5.2.3 构建工会参与集体谈判制度 |
5.2.4 构建工会领导罢工制度 |
5.3 完善工会维权法律责任制度 |
5.3.1 完善工会法律责任当中的制裁 |
5.3.2 应该加大违反工会法的处罚力度 |
5.4 扩大工会维权法律保护的范围 |
5.4.1 构建农民工工会权利保障制度 |
5.4.2 开放外国人加入工会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四、修改后的《工会法》预示了工会工作的三大发展趋势(论文参考文献)
- [1]英国现代学徒制发展研究(20世纪60年代以来)[D]. 陈志铅. 福建师范大学, 2020(12)
- [2]行业法治研究[D]. 刘刚. 吉林大学, 2019(02)
- [3]1978—1992年民主法律化历程研究[D]. 梁宝伟. 中共中央党校, 2019(01)
- [4]企业劳动关系管理的劳动法治问题研究[D]. 翁玉玲. 西南政法大学, 2019(08)
- [5]提升民营企业工会的维权功能研究 ——以昆山市Z镇为例[D]. 周燕存. 上海交通大学, 2019(06)
- [6]民国合法工会研究[D]. 朱东北. 吉林大学, 2018(12)
- [7]工会化程度对劳动关系的影响研究 ——以三大沿海经济区为例[D]. 周春成. 天津师范大学, 2018(12)
- [8]上海私营电影院的社会主义改造(1949-1956)[D]. 海鸥. 上海大学, 2014(02)
- [9]欧洲集体谈判研究 ——以英、德、瑞为例[D]. 张丽琴. 中共中央党校, 2014(10)
- [10]论我国工会法律制度的构建 ——以工会维权职能为中心[D]. 刘勇军. 华侨大学, 2012(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