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浅议完善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论文文献综述)
王永梅[1](2020)在《国家自然资源所有权委托代理机制研究》文中研究表明改革开放四十年来,我国自然资源产权制度逐步建立,国家自然资源所有权制度取得了重大的进展,但也依然存在着许多问题。本文在国家与社会二元化的视域下,直面国家自然资源所有权制度中尚需解决的所有者不到位、所有者权益不落实、所有权与监管权混同等突出问题,以公权与私权二元化为分析框架,以所有权、委托代理基础模型为对照组,结合政策和法规规范分析、比较分析、案例分析等方法,对国家自然资源所有权委托代理机制进行探究。通过整理新中国成立后至改革开放前、改革开放后两个历史阶段国家自然资源所有权的制度变迁,分析国家自然资源所有权的性质,发现现阶段上的国家自然资源所有权既受公法调整,也受私法调整,是对立统一的。在这个对立统一的矛盾体中,矛盾的主要方面是它的公权性质,矛盾的次要方面是它的私权性质,亦即国家自然资源所有权主要表现为公法所有权。国家自然资源所有权的公权本质,并不否认其民法所有权的属性。国家自然资源所有权进入物权法,是改革开放四十年重要的制度成果。作为公法所有权的国家自然资源所有权与国家对自然资源的监管权是不同的。从交易费用等方面分析全民委托国家行使所有权的原因,刻画全民与国家的委托代理过程,得出全民——国家的委托代理是一个蕴含着法律规范的政治过程。我国自然资源从全民所有到国家所有的政治过程,是通过《宪法》的制定和规范来实现的。《宪法》中“国家所有”的规定,从根本法上在杜绝了个体对自然资源的恣意利用的同时,也解决了14亿公民共同行使权利的困境,使国家代表全民成为自然资源所有权人,但又通过“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的规定确定了自然资源的公共财产属性,从而防范国家对全民利益的侵蚀,保障了全民的主体地位。将作为所有权主体之国家的内部结构打开,形成所有权主体(国家)——所有权代表主体(国务院和地方政府),所有权代表主体——所有权代表行使主体(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所有权代表主体/所有权代表行使主体——所有权代理行使主体(具有独立法律地位的民事主体或行政主体)的授权链,分别以法律授权、法律授权+行政授权、行政委托的方式实现。从全民所有自然资源所有者权益的角度看,国家作为所有权主体、全民的代理人,至少要从行使法定职权、实现利益的全民共享两方面保障全民的利益。代表行使主体行使所有权属于其“职权”,职权是法定的,代表行使主体只能在法定的职权范围内行使所有权。从完善国有自然资源有偿使用收益分配管理制度、明确公民自由使用自然资源的边界等方面,实现自然资源利益的全民共享。最后,提出应当完善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使所有权代表主体、代表行使主体落到具有人格化的机关上,使自然资源部、地方政府、地方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的法律主体地位得到明确,彻底解决现实中全民所有自然资源所有者不到位的问题,并通过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对国家自然资源所有权委托代理关系予以清晰表达。
赵菁[2](2019)在《资源治理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相适应的法治化探析》文中指出习总书记在十九大报告中指出,我国生态文明建设成效显着,但同时必须清醒看到,生态环境保护任重道远。生态文明建设,是关系人民福祉、关乎民族未来的长远大计,随着我国财税体制改革的逐步深入,必须坚持以生态理念为指导。2015年是中国进入新一轮税制改革的开局之年,十八届三中全会将本次税制改革提升到“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战略高度,赋予其“国家治理的基础和重要支柱”的特殊定位。其中,央地财政关系的研究是财政体制改革的关键。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和十九大报告都强调,要建立现代财政制度,发挥中央和地方两个积极性,建立权责清晰、财力协调、区域均衡的央地财政关系。作为央地财政关系改革的突破口,事权与支出责任的划分改革逐步进入深入。2016年《国务院关于推进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的指导意见》(下文简称“《指导意见》”)发布,将事权的划分置于“建立现代财政制度的重要内容”、“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客观需求”的重要地位。同时指出,要在2017-2018年总结相关领域改革经验,结合实际,循序渐进地在环境保护等基本公共服务领域取得突破性进展。就资源事权及支出责任的划分而言,一方面,我国国务院机构改革迫切需要在理论和实践中厘清资源事权的内涵、外延及划分。2018年2月28日党的十九届三中全会提出“改革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管理体制”,并在随后发布的《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方案》中提出,组建自然资源部(组建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归属于自然资源部管理)和生态环境部,分别“行使全民所有自然资源所有者职责、所有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和生态保护修复职责、着力解决自然资源所有者不到位、空间规划重叠等问题”和“整合分散的生态环境保护职责、统一行使生态和城乡各类污染排放监管与行政执法职责,加强环境污染治理,保障国家生态安全”。另一方面,资源税立法箭在弦上,资源税归属需要建立在资源事权及支出责任的厘清上。随着营业税正式退出历史舞台,地方主体税种的缺失问题日益凸显,资源税改革的进展使学者对资源税成为地方税或地方主体税种展开了讨论。事实上,仅仅就收入的角度探讨资源税的归属是不全面的,这也和十八届三中全会以来我们提倡的事权和支出责任相适应是背道而驰的。从资源税收益划分的起点来看,首先应该讨论的是资源税所对应的资源治理事权,就这一点而言,我国鲜有研究。央地财政关系的法治化改革、资源税改革、国务院机构改革都聚焦资源治理,因此,资源治理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相适应的路径厘清及路径构建是我国财税体制改革中一个不可忽视的话题,有利于发挥财税制度在生态文明建设中的促进作用,实现我国财税体制改革与生态文明建设的协同完善。在我国新时代社会主要矛盾的转换中,财政事权及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扮演着重要角色,不仅需要法学理论的引领,更需要以问题为导向,转变研究范式。重新调整思路,从资源治理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相适应法治化的角度、借鉴国外成功的立法经验和相应理论,对资源生态价值的实现做出全面研究。围绕着资源治理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相适应的法治化这一中心,本文主要由四部分构成:第一章在厘清财政事权与财权、财力、支出责任三层逻辑的基础上厘清资源治理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相适应的制度意蕴及相应的现实检视。从应然的角度来看,资源治理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相适应意味着:在基础制度层面,资源治理财政事权要实现清晰划分;在保障制度层面,要提高支出责任能力、完善支出责任分配、实现支出责任的有效履行、建立支出责任的监督及问责机制;在构建路径层面,要加强法治约束,实现程序法治和实体法治。但从实然的角度来看,我国资源治理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相适应的程度较低:在基础制度层面,资源治理财政事权划分不清;在保障制度层面,资源治理支出能力不足、履行低效、分配模糊、问责机制及不利责任承担构建不健全;在构建路径层面,我国宪法及宪法性法律存在着根本性缺位,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度层级低,且与宪法有所背离,在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的配置中出现显着的决策权集中现象。第二章针对资源治理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相适应中的基础制度——资源治理财政事权的划分进行研究。资源治理财政事权的法律界定离不开两个问题的厘定——资源与环境的分离、从管理走向治理。资源治理财政事权范围的考察首先需要厘定市场与政府的边界。事实上,自然资源治理需要政府与市场的双重作用,二者有进有退,适时引进“多中心治理”很有必要。在资源治理财政事权的纵向划分中,首先应当明确的是在财政事权划分中地方政府的地位,从我国《宪法》规定、联邦制和单一制国家分权与集权的双向运动实践、企业扁平化管理经验等角度可以看出,我国地方政府在财政事权划分中应当具有相对独立的地位。继而,资源治理财政事权的纵向划分应当遵循公平与效率的原则,其中,公平原则作为基础,效率原则予以修正。在资源治理财政事权的横向划分上,主要是在省级政府间以及职权部门间厘清资源治理财政事权的配置,以实现利益的平衡及行政的高效运转。第三章对资源治理的支出责任进行构建。首先,构建财政事权主体的支出责任能力,这主要体现在财政事权主体的财力上。一方面,要重新审视我国现有的资源税、费、租,在其本质的基础上梳理其用途及收入归属;另一方面,作为利益平衡的重要工具,财政转移支付制度未来要在制度本身的运行、制度规范的建立、制度内容的扩展、权利—权力—义务体系的构建中发挥优势,弥补因收入性质分配而导致的利益不均衡。其次,在支出责任分配上,要坚持事权主体承担支出责任的基本原则,事权委托、财力转移、责任自留的补充原则,外溢共担、超负上移的纠纷解决机制。再次,在支出责任的履行要求上,最根本的要求是实现民生福祉,具体到资源治理方面,要实现资源的节约与合理利用,在实践中则要求建立绩效考核机制予以保障。最后,有效的支出责任监督机制构建是重点和保障。一方面,要建立政府自查、人大审查、社会监督的全方位监督机制,另一方面,要建立健全支出责任的不利后果承担机制。无论是资源治理财政事权还是支出责任制度的构建,都必须要依照法治的思维依法进行。因此,第四章主要解决资源治理财政事权及支出责任相适应的构建路径——法治化。在法律层级面向,首先强调地方在中央立法中的参与权,给与博弈双方充分的意见表达机会;其次,在地方独立事权的划分上,要充分尊重地方的自主权,以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的方式将地方事权划分予以固化;同时,以对下位法的监督及审查机制的完善是保障地方独立事权依法行使的关键。在法律体系的构建中,要分别在宪法及宪法性法律、财税法律体系、资源治理相关法律制度的体系化构建中实现资源治理财政事权及支出责任划分的“于法有据”。具体到资源治理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相适应的实践层面,则要以财政事权及支出责任清单的方式,同时强调清单的强制性、动态性、公开性、完整性、发展性。
王丹秋[3](2017)在《农户宅基地有偿使用的有效阈值研究 ——基于宜城市改革试点区的实证》文中研究表明城镇化率的不断提升使得城市建设用地一味地扩张、耕地保护难度增加,而农村建设用地长期的闲置又不断加剧了人类和土地之间的矛盾。要缓解目前的“人地矛盾”,在保护耕地的基础上不影响经济的发展,就需要提高现有土地资源的使用效率。在农村,宅基地的基本用途是供农户居住,虽然其性质隶属于建设用地,但不用于生产。由于现行宅基地的政策法规不仅不能满足农村土地需求,还将导致宅基地闲置和超占两种极端现象产生。因此,建立合理的宅基地有偿使用制度十分迫切,而有偿使用制度的核心是确定有偿使用的阈值。所以,本文围绕宅基地有偿使用阈值的确定展开研究,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文章分析了农户宅基地有偿使用过程中涉及的三个主要方面,即有偿使用费、面积和期限;然后通过模型测算和综合分析,对宅基地有偿使用阈值的确定进行探讨;在此基础上,进行实证研究,测算出改革示范区的宜城市宅基地有偿使用过程中的有效阈值,提出完善宅基地有偿使用制度的建议。本文通过研究得到以下结论:(1)经过调查和分析可以发现,宅基地浪费情况严重,土地利用率低。因此,需要“双管齐下”,不仅应该进行宅基地有偿退出,更应进行宅基地有偿使用,形成良好的互动机制,彻底解决宅基地超标多占的问题;(2)在广泛阅读文献、调研走访和对国内外土地有偿使用相关情况进行深入了解和研究的基础上,本文将目前需要进行宅基地有偿使用的情形分为三类,分别是:“一户多宅”、超占面积和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占有和使用宅基地。文章对每一种情况进行了详细分析;(3)通过走访调查法、模型测算法以及实证研究的方法,结合各地区宅基地有偿使用情况,计算和分析出宅基地有偿使用的各项有效阈值。费用阈值部分,通过基准地价法、征地补偿法、宅基地价值法、农民收入法和经验法,得出宅基地有偿使用费的基准价格;分区位、情形等不同标准,确定了不同的收费方式。同时,将宅基地有偿使用的区域进行分等定级,因地制宜的使用调整系数进行收费。在面积阈值部分,根据历史上出台政策的时间以及人均、户均宅基地面积等因素,划分面积阈值,同时根据期限阈值分区段进行收费。费用由本集体经济组织收取、管理,建立专项基金委员会,统一用于本村村庄建设;(4)为宅基地有偿使用制度提出相关建议。宅基地有偿使用政策需要与有偿退出政策有机结合,因地制宜的“有偿”;阈值应该继续尝试从不同角度确定;同时,可以尝试将宅基地有偿使用政策与农户信用挂钩,建立相关的诚信档案。
莫静[4](2017)在《宪法上国家财产所有权的行使机制研究》文中研究表明“国家财产所有权”作为一种法律拟制,在社会主义国家一般都会将它定为一项基本法律制度而在其宪法文本中得以体现。其中,我国《宪法》总纲近一半的条款也都与该概念相关,内容大致涉及到了全民所有制、国有经济、自然资源和土地的国家所有、国家财产的神圣不可侵犯、国家征收和国家企事业组织等。那么,该术语是如何形成的呢?对此,通过语源学和中外法制史上有关这一概念的脉络梳理,基本上能得到较为明晰的解答。但是,出于对宪法效力的理解差异、“国家”这一主体的特殊性、国有财产实际行使主体的不定性等相关理论难题和现实悖论,有关宪法文本上“国家所有”的真实属性、宪法上的国家财产所有权在规范适用上到底从公还是从私抑或公私兼有等问题却掀起了一股强大的学说纷争。概括说来,对宪法上“国家所有”的理解主要分为国家所有制说、制度性保障说和国家权利(力)说和综合说;在规范适用上,国家财产所有权或公或私的争议声潮大致可归纳为名义所有权说、公法法人说、物权说、公权力说、剩余所有权说、以及折衷说这几大流派。其实,通过宪法总纲的效力、宪法的根本法地位的分析可知,宪法文本中“国家所有”的归宿应是一种国家财产所有权,且这种所有权是一种公私法通涉性的权利(力)。其公私通涉性主要表现在主体的双重委托性、法益的总有性、权能的可分割性、客体用途的固定性和功能的双面性。也就是说,宪法上的国家财产所有权,是指国家基于宪法文本的规定而能对特定形态的财产享有绝对支配地位的权利或权力。其外延包括国有自然资源(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国有土地、行政单位和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企业国有资产和国有文物档案五大类。其他法律文件对这一外延的创设性规定的合宪性与否也因其公私属性而异。与法、日、台等国家地区不同,我国(大陆)并未制定统一的法典而是采用分类立法模式来规范不同财产形态的国家财产所有权的行使问题。通过对与国有财产相关的现有法律文件及其施法实践的归纳整理可知,国家财产所有权的行使范围大致可从目的、取得源头和利用用途这三个方面的限制条件来界定,而其他具体的行使机制(如主体、客体、方式与手段、责任机制等)则可以悉数归纳到分头管理、分类行使和特殊保护等几个部分中去论述。大体而言,建国至今在这些机制的作用之下宪法上国家财产所有权的行使取得了不菲的成效,不过同时也伴随着一定的负效应。究其原因,则主要在于宪法上国家财产所有权行使规则的散乱、交错、冲突乃至欠缺,以致生活实践中国家财产所有权与国家行政权混同、经济效益优于一切。不可否认,从整体环境、主体安排、行为方式选择上来说如何将国家财产所有权同国家其他权力尤其是国家行政权相分离,至今依旧是国家财产所有权的行使所面临的一个棘手的难题。但是,除了主体变通或改革的手段外,至少从行为规则上对两权的适用场合加以区分仍然还是具备可行性的。因此为了防治国有财产浪费流失、实现权责分明和两权分离、化解权利冲突等等负面问题,无论是在理论上还是制度实践中都亟需一套具备全局性、统一性而又自带层次性的规则体系来引导宪法上国家财产所有权的依法和有效行使。由于宪法上国家财产所有权不可转让,因此其行使只能是创设各种非所有权类型的其他权利(力),即宪法上国家财产所有权行使的主要内容是国有财产的具体利用问题,尤其是当中的占有或保管权、使用权、收益权、处分权等的分配。所以,在抉择“物与人”之间最佳的配置组合时,传统基于物质本身形态分类的五类法定的国有财产并无优势,反而以宪法上国有财产所能发挥的功效差异,即所保障的权利位阶及成本收益率差额为主要考量依据则是一种“更好”的谨慎权衡;且当这两个功效出现根本性冲突时,应以权利位阶为准。其中,在众多权利位阶的排序方式中,无论是从理性还是感性来说个人或组织对国有财产的“依赖度”应是最为妥切的尺标。由此,宪法上的国有财产就可区分为生活生存所需的国有财产、生产经营所需的国有财产、生态环境保护所需的国有财产和文化传统保存所需的国有财产四大类。同时,通过对延展后的“卡-梅框架”的改良运用,不仅具备可适性而且还能化解制度缺陷并实现两权分离的四类行使规则体系,即禁易规则、财产规则、责任规则和管制规则也得以建构。余下工作就是在区分国家财产所有权两重关系三方当事人的基础上,将上述四类行使规则对国家财产所有权行使过程中首次新设的权利按照国有财产的不同功效分别加以规范。具体而言,四类规则的“分类适用”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生活生存所需的国有财产主要适用禁易规则; (2)生产经营所需的和生态环境保护所需的国有财产的利用都在规则适用上比较近似,在对应的两重关系主体间都分别适用财产规则和责任规则;(3)文化传统保存所需的国有财产主要适用责任规则;(4)管制规则贯穿于四类国有财产利用的始终,它直接为各类国有财产的利用主体预设了诸多交易条件。从国家财产所有权行使的后果来看,财产规则是达成了国有财产所有权外的财产权交易的合意;责任规则是在侵权者付出“代价”的前提下承认其对国有财产的不法占有、使用、处置或收益;管制规则是以“条件模式”的方式对国有财产的配置及其交易行为加以干预,不合条件的都被剔除或无效;禁易规则则是旨在保障个人对国有财产的生活生存利用,任何人(含自身,也包括组织乃至国家)都禁止干预或侵害,而直接用于生活生存的国有财产的配给对象、方式和份量则是按照“目的模式”的做法由国家进行裁量。因此,对于非国家主体的违反行为,以上四类规则从民事、行政到刑事责任的监管主体、利害关系人、惩罚补救方式和程序等来说都比较明确。只是对于代表国家来行使国家财产所有权的主管机关的违反行为,利害关系人以及作为国有财产真正主人的“全民”的维权方式则存在如下不同的情形。第一,在财产规则中,国有财产的主管机关与利用者之间的关系与上述非国家主体间关系类似。第二,对于主管机关在财产规则、责任规则和管制规则中所采取的附带行政权力性的侵害行为,则适用典型的行政争议处理方式。此外还需补充公物致害、挪用一般公物的处理手段。第三,对主管机关实施的具备行政立法权性质的国家财产所有权行使行为(主要是在管制规则和禁易规则中),在行政复议纠错、裁决之外民主程序的引入则是最好的监督手段。
冯乐坤[5](2015)在《国有财产的中央与地方分权研究 ——以地方所有权为视角》文中研究表明自继受前苏联公有制中的国有财产理论以来,我国国有财产范围不仅极其广泛,又遍及全国各地,因国有财产统一由中央作为统一主体进行具体管理也不现实,为了调动地方的积极性,国有财产一直存在着中央与地方之间的分权管理,中央与地方一直分享着国有财产的利益,各级地方对其直接支配的国有财产事实上已经处于享有所有权之实,但各级地方所直接支配财产仍然被视为国有,中央与地方之间的利益冲突就会不断发生,为此,在借鉴前苏联后期以及俄罗斯立法转而采纳对国有财产实行的中央与地方分别所有以及各主要国家所采纳地方所有理念的基础上,我国理应赋予各级地方对其直接管理支配的国有财产享有所有权。不过,我国地方所有是将部分国有财产主体从国家变更为地方,地方所有财产其实就是对国有财产在中央与地方之间具体进行财产分权的结果,立法就应确定中央与各级地方之间对国有财产的具体划分标准,各级地方所有财产范围也就最终得以确定。然而,受各国行政区划所形成的各个地方均为地方所有权主体的影响,地方所有层级往往与地方层级具有对应性,地方所有权的形成其实就是以各国不同的行政区划制度为基础,既然我国目前行政区划所形成的地方层级实行三级或者四级模式,我国地方所有层级理应分为省级、地级、县级、乡镇级等层级,因现实中的我国地方层级处于变动之中,地方所有财产必然会面临在各级之间进行具体分割,具体分割标准理应予以明确。当然,未来立法在对地方所有财产规定的过程中,不仅要适用各级地方所有权平等、利益衡量的理念,也要采纳“一般+分散”的立法模式,即宪法、民法进行一般性规定的同时,相关单行法也应对其加以规定,尤其要允许各地方根据本地方实际情形而对各级地方所有财产范围进行规定。
刘家君[6](2014)在《中国水权制度研究》文中认为本文从对世界水资源危机和中国水资源紧缺的现实矛盾的概述入手,分析了水资源的利害两重性与稀缺性等基本特性,继而引出水资源及其权属管理的论题。文章概述了国内外关于水权制度的研究情况,总结分析了国外基本水权理论和水权制度,研究分析了国外水权交易和水市场建设及水价体系的构建,剖析了中国水权制度建设现状,并对中国水权初始分配与再分配即水权交易进行了实证研究,在对国内外水权理论与实践比较研究的基础上,提出了中国水权制度建设的着力点与基本思路。在水权基本理论研究分析方面,基于用水库兹涅茨曲线和用水经济增长弹性规律对中国水资源利用现状及发展趋势进行了分析,基于公共物品理论对水资源特性进行了分析,基于现代产权理论对水权的内涵和特性进行了分析,为水权制度研究分析打下了基础。在国外水权制度的建立与演变总结分析方面,着重从初始水权的界定和使用权获取的角度分析了国外基本水权制度,剖析了国外水权交易与水市场建设,研究了国外水价体系,总结了国外水权制度建设的经验及典型国家的主要做法,重点总结了可供中国借鉴的三个方面的经验,即加强水资源的统一管理,探索建立科学的水权制度,建立健全水法规,其中对美国、法国、以色列、墨西哥等一些典型国家的主要做法分别进行了总结;思考了国外水权制度建设经验对中国水权制度建设的三点启示,即因时因地制宜是建立切合实际的水权制度的首要理念,明晰水权是加强水资源管理的根本措施,水权交易是实现水资源优化配置的有效途径。在中国水权制度的建立与发展总结分析方面,阐述了中国水权制度建设概况,分析了中国水权初始分配、水权交易和水价实践,剖析了中国水权初始分配和水权交易方面的典型案例,总结分析了中国水权制度建设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其成因。在中国水权分配与交易的实证研究方面,以湖北农业供水两部制水价改革为典型案例,对水权初始分配中的水价实践进行了实证研究,提出了农业供水两部制水价改革的对策建议;对跨区域水权交易案例南水北调的水权与水市场进行了分析,并采用基于水资源生产函数的水资源贡献度和水资源贡献率计算方法,定量分析了南水北调前后水资源对郑州市区域国内生产总值的贡献;对跨行业水权交易进行了实证研究,采用回归分析方法对农业水权向工业水权转让的可行性进行了分析,并以武汉市为例,采用模糊综合评价法对武汉市被转让挤占的农业水权及其补偿额度进行了测算。在建立和完善中国水权制度的对策研究方面,借鉴国外水权制度建设方面的成功经验,针对中国水权制度建设方面存在的问题并结合实际情况,提出了关于中国水权制度建设的五个方面的对策与建议:一是深化水资源管理体制改革,通过对水资源配置的均衡分析,提出了水资源配置的制度优化方案,即把政府管制与市场机制有机结合起来,建立政府宏观调控、民主协商、水市场调节和用水户参与相结合的水资源配置和运行管理模式,同时从宏观角度分析提出实行最严格的水资源管理制度是优化政府管制的重要途径,提出应建立健全流域水资源统一管理、区域涉水事务一体化管理的水资源统一管理体制;二是建立健全水权初始分配体系,提出了水权初始分配必须坚持的原则、水权初始分配体系建设及关键环节;三是建立健全水权交易体系,剖析了水权交易的动因及效应,分析了可交易水权,提出了水市场建设思路;四是建立科学的水价体系,分析了水价的科学内涵和影响水价形成的关键因子,提出了水价体系构建建议;五是加强水法规体系建设,重点是明确界定水权概念,建立水权界定和交易法规体系,尝试建立水资源使用权划拨、出让、转让制度,建立健全监督管理体制等。
周林[7](2013)在《资源性资产的定价及交易问题研究》文中指出自然资源是人类获取财富的源泉,是经济社会发展的物质基础,它影响着国民经济的稳定运营,更决定了人类的生存,正如威廉·配第说过的:“劳动是财富之父,土地是财富之母”,这里的“土地”指的就是自然资源。然而,自然资源的稀缺性决定了自然资源不可能无限制的满足人类的需求,也不可能无节制的支撑经济社会的发。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经济社会对自然资源的依赖性日益增强,从而催生了自然资源的资产化,即通过自然资源的资产化而把自然资源当作一种资产来运营管理,相应的,自然资源也就转化为资源性资产。显然,资源性资产以自然资源为载体,决定了资源性资源拥有自然资源的自然属性;而资源性资产有属于资产的范畴,意味着资源性资产还拥有资产所具有的经济属性。中国作为一个发展中的大国,经济的高速增长需要资源性资产的鼎力支持,但是,资源性资产的稀缺性和不可再生性却凸显了经济增长与资源性资产开采利用之间的矛盾,而化解这一矛盾的根本办法就是通过对资源性资产合理定价和有偿使用来实现其有效配置。然而,资源性资产合理定价要以完善的产权制度安排为前提,才能保证交易的公平公正,那么资源性资产的市场价格也就不偏离价值。因此,推动资源性资产的市场定价与产权交易是破除经济社会发展屏障的关键。资源性资产定价及交易问题既属于经济学研究的范畴,也属于会计学研究的范畴。从经济学的角度讲,探讨资源性资产的定价及交易问题,其目的在于完善资源性资产的产权制度安排并促进合理定价,从而放大资源性资产支撑经济社会发展的功效,进而缓和甚至化解资源性资产与经济发展之间的矛盾;从会计学的角度讲,通过建立并完善资源性资产定价及交易的评价指标体系与信息公开披露制度,引入社会公众及媒体的监督机制,有利于促进资源性资产的公允定价与公平交易,从而真正提高资源配置效率。显然,研究资源性资产的定价及交易问题,不能拘泥于单纯的经济学或会计学视角,而要站在一个更高的层面上对资源性资产的定价及交易问题进行研究,不仅就市场定价机制构建和产权交易市场建设进行了论述,还就评价指标设计和信息公开披露进行了探讨,从而将经济学问题(市场定价与产权交易)和会计学问题(评价指标与信息披露)紧密结合起来,使资源性资产公允定价与公平交易问题得到切实解决,有助于提高资源性资产的开采利用效率。本文共有十二章,可以分为三个层次,按照“总-分-总”的逻辑思路而展开。第二~五章是总论部分。第二章就资源性资产的概念、属性及特征进行介绍,并就与资源性资产定价及交易相关的价值理论和产权理论进行论述,从而为后续定价机制构建和产权市场建立奠定了理论基础。实际上,第三章才是问题研究的开始,该章讨论了不同类型的资源性资产定价模式选择,并就政府定价与市场定价两种模式进行了比较分析,认为对于绝大多数资源性资产来说,市场化定价模式优于政府定价模式,从而将问题研究过渡到第四章——市场化定价机制构建。然而,市场化定价的对象是产权,而定价本身又是市场交易主体相互博弈的过程,因此,构建市场定价机制要求市场主体进场交易,这就衍生出第五章——产权交易市场的建立与完善。可以说,第二~五章是从宏观层面来分析资源性资产的定价及交易问题,为资源性资产定价及交易大系统的建立搭建了框架结构。但鉴于不同资源性资产的特征属性迥异,有必要针对单项资源性资产的定价及交易问题进行研究。第六~九章是分论部分。资源性资产是以自然资源为载体的一类资产的总称,其属性特征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所依附的自然资源,这就意味着不同类别的资源性资产在定价与交易时要差别化对待。基于此,本文从更加具体的层面上,分别就土地资源性资产、矿产资源性资产、森林资源性资产、水资源性资产的定价及交易问题进行了探讨,即针对四类资源性资产的定价交易现状,分别探讨其产权交易市场的建立监督,以及依托产权交易市场的定价方式。第十~十二章也是总论部分。好的机制要产生好的效果,不仅要求机制自身健全完善,还要求重视外部的监督监管。因此,建立健全资源性资产的市场定价机制及产权交易市场,要求引入社会公众监督机制。第十章和第十一章分别给出了资源性资产定价交易的评价指标设计方略和信息披露制度安排思路。当然,促进资源性资产公允定价与公平交易,还需要一系列的配套改革,本文的最后一章就此问题进行探讨,并提出包括评估准则与会计准则的完善、法律体系建立健全和资源性资产证券化在内的一系列相关政策建议。
胡育荣[8](2012)在《节水型社会视野下我国农村水权配置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水资源严重短缺是目前我国基本水情的真实概况,已成为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瓶颈制约因素。农村发展也同样面临缺水的困境。为应对该形势、保障我国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建设节水型社会作为一项战略决策顺势而生。通过解读节水型社会的内涵,可知节水型社会建设与农村水权配置二者在实现手段和目标上有共通之处,即它们都强调以水权、水市场理论为基础,旨在提高水资源利用率、促进节水。因此,节水型社会建设背景下,优化农村水资源配置的根本途径是在明晰水权前提下改革传统的行政配水方式、发展政府配置和市场配置相结合的新模式。农业是国民经济的基础同时也是弱质产业,再加上受我国城乡二元经济结构的影响,有关农村水权配置的法律法规和现实中的水权配置状况都呈现出有别于其他区域的特点和问题,需要在水权配置过程中予以区别对待、综合考量。明确水权是农村水权配置的基础和前提。根据《水法》相关规定,农村水资源所有权归国家享有,农村水资源使用权取得有法定取得和许可取得两种方式,其第三条规定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水塘和由其修建管理的水库中的水归集体经济组织使用即为法定取得。水资源权属的明确为水权的流转和水权市场的建立及发展提供了重要保障。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作为使用权主体时存在权利主体虚置的问题,造成水资源浪费,也引发了一系列的社会问题,需要在水权市场的发展过程中予以完善。农村水权配置分政府配置和市场配置两种方式。政府配置是水行政主管部门在一级市场对水资源使用权的调配和出让,并且此处水资源使用权的对象仅限定为消耗性用水。现阶段农村水权政府配置存在国家所有权行使主体不明、行政主导性强两大问题。为解决上述问题,提出确立灌区管理单位为农村水资源的经营主体、协调政府作为国家所有权主体与政府经济干预权主体之间的角色冲突等措施。推行农村水权市场配置是提高水资源利用率、实现节水的重要途径,也是我国建设节水型社会的核心。同时水权交易的实践探索以及《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对水权可交易性规定的破冰也使农村水权市场配置具备了一定的可行性。但是现阶段农村水权市场配置在立法和推行过程中仍存在问题,如水权交易制度立法不完善、交易形式单一、水价不能反映供求关系、水利基础设施落后等。实践中浙江东阳-义乌自发的水权交易尝试和政府推动下甘肃张掖市、四川绵阳市的节水型社会试点建设为发展农村水权市场提供了可借鉴的经验,尤其是制度方面的创新如成立用水户协会、建立定额管理制度、推行水票制等。结合这些经验,文章提出立法明确水权的可交易性、规范交易程序、建立节水激励制度以及政府对水权市场进行合理干预等完善的措施。
赵晓光[9](2011)在《水质资源有偿使用的制度设计及受偿意愿研究》文中研究说明近年来,随着人口规模的持续膨胀和生产力的快速发展,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与可持续发展之间的矛盾日益凸显,水质资源有偿使用机制是解决水资源保护、经济发展及社会公平的有效机制。基于此,该文对我国水质资源有偿使用制度进行了研究,希望为建立我国水质资源有偿使用制度提供一种可供参考的思路;探索实现水质价值市场化的同时保证水资源可持续利用、生态环境良好的途径;同时提高人们对保护水质资源的认识和重视。本文是在自然资本理论、外部性理论、产权理论、公共物品理论、环境质量资本理论、可持续发展理论以及生态伦理理论的基础上开展的,从环境经济学理论角度,运用规范分析与实证分析相结合的原理和方法,对水质资源有偿使用制度设计进行的研究。阐述了国内外水质资源有偿使用的发展状况,总结了主要作法与发展经验,思考了对我国水质资源有偿使用制度的借鉴。分析了水质资源有偿使用制度的设计依据及障碍,论证了我国水质资源有偿使用建立的必要性及可行性。并以广东省韶关市新丰县为例,对这一具有代表性的水源区居民的受偿意愿进行了具体调查与分析,详细的评估了水源区居民受偿意愿的影响因素。即受偿意愿受其个人学历、家庭收入以及个人偏好的影响。分析得到个人学历与“全村统一标准的受偿意愿”呈负相关关系,与“按家庭管护森林面积不同而接受补偿的受偿意愿“呈正相关关系,与退耕还林受偿意愿呈正相关关系;家庭收入与各种受偿意愿基本呈正相关关系;家庭支出与受偿意愿无显着关系趋势。最后,本文基于以上研究,结合我国国情进行了我国水质资源有偿使用制度设计,从水质资源有偿使用的各利益相关方角度出发,设计里一套包含国家监管体制、需水方支付制度、供水方获益制度和多方参与与协调机制四个方面的水质资源有偿使用制度。
朱莹莹[10](2011)在《水权交易法律制度研究》文中指出水资源是人类赖以生存的一种自然资源,是关系到国计民生和国家安全的重要战略资源。我国水资源分布极其不均衡,存在较严重的空间、时间的分布不合理情况,水资源也处于短缺状态,水资源的利用和保护形势严峻。如果水资源问题不能妥善解决,必将成为我国可持续发展的严重制约因素。水权交易法律制度是与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水资源法制化管理制度,是随着用水需求不断增加和用水竞争的日趋激烈逐步形成的制度。我国水权理论研究尚处于初始阶段,现行水权法律制度还不完善。所以,对水权交易法律制度的研究具有重要的理论和现实意义。近年来,我国学者对水权法律制度的基本理论问题进行了较广泛的专题研究。但是,专着性论述较少,加之缺乏对水权法律制度的深入探讨以及我国目前复杂的水权交易环境、水权制度立法规制的不完善等各种因素,共同导致水权交易法律制度并不是十分合理,本文仅就完善我国的水权法律制度问题进行了具体的研究。本文第一章从水权交易的背景入手,介绍了水权交易的意义和作用,为后文的开展做了铺垫。详细介绍了国外对于水权交易的研究现状,并且对比国外的研究发展程度,阐述了我国国内目前对于水权交易的研究现状;第二章是水权交易概述,从水权和水权交易的含义出发,介绍了其性质和基本特征,同时深入探讨了水权交易的基本原则;第三章是我国水权交易现状,从水权交易主体、客体和内容等方面对我国水权交易存在的缺陷进行分析;第四章是水权交易法律制度研究,此部分分别对水权法律关系主体、水权法律关系客体和水权交易内容进行了详尽的分析和阐述。本文最后一章在总结我国现阶段的水权交易现状的基础上,提出了笔者对于完善我国水权交易制度的建议,以期能够起到抛砖引玉的作用,为我国水权交易法律制度的完善贡献自己的微薄之力。
二、浅议完善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浅议完善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论文提纲范文)
(1)国家自然资源所有权委托代理机制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致谢 |
摘要 |
Abstract |
1 引言 |
1.1 研究问题及背景 |
1.2 研究内容 |
1.3 研究方法与技术路线 |
1.3.1 研究方法 |
1.3.2 技术路线 |
1.4 相关定义 |
2 文献综述 |
2.1 全民与国家的权力让渡关系 |
2.1.1 政治哲学视角的全民与国家 |
2.1.2 法学视角的“全民所有”与“国家所有” |
2.2 国家自然资源所有权的性质 |
2.2.1 国家自然资源所有权公权说 |
2.2.2 国家自然资源所有权私权说 |
2.2.3 国家自然资源所有权双重性质说 |
2.3 国家所有权主体制度 |
2.3.1 国家所有权主体统一唯一说 |
2.3.2 国家所有权主体公法法人说 |
2.3.3 国家所有权分级所有说 |
2.4 文献评价 |
3 视域、分析框架与基础模型 |
3.1 视域:公民社会与国家 |
3.1.1 公民社会 |
3.1.2 国家性质 |
3.2 分析框架:公权与私权二元化 |
3.2.1 公权 |
3.2.2 私权 |
3.3 所有权模型与委托代理模型 |
3.3.1 所有权基础模型 |
3.3.2 委托代理基础模型 |
4 全民与国家委托代理关系的法律形式 |
4.1 国家自然资源所有权的历史形态(1949-1978年) |
4.1.1 国家自然资源所有权的政策变迁 |
4.1.2 国家自然资源所有权:公权定位之初衷 |
4.2 国家自然资源所有权的新形态(1978年至今) |
4.2.1 进入物权法的国家自然资源所有权 |
4.2.2 行政法上的国家自然资源所有权 |
4.2.3 国家自然资源所有权:公法所有权 |
4.3 所有权与监管权的混同与区分 |
4.3.1 所有权与监管权的混同 |
4.3.2 所有权与监管权的区分 |
4.4 本章小结 |
5 全民与国家委托代理关系的形成过程 |
5.1 自然资源全民所有的实现形式:基于交易费用的分析 |
5.2 从全民所有到国家所有的委托代理:政治过程 |
5.3 从全民所有到国家所有的宪制保障 |
5.4 本章小结 |
6 作为所有权主体之国家的内部结构:国家所有权主体制度 |
6.1 国家自然资源所有权授权链 |
6.2 国家自然资源所有权代表主体 |
6.2.1 所有权代表主体:从国家到央地政府 |
6.2.2 授权形式:法律授权 |
6.3 国家自然资源所有权代表行使主体 |
6.3.1 所有权代表行使主体:从央地政府到主管部门 |
6.3.2 授权形式:法律授权+行政授权 |
6.4 国家自然资源所有权代理行使主体 |
6.4.1 所有权代理行使主体 |
6.4.2 授权形式:行政委托 |
6.5 本章小结 |
7 全民所有自然资源所有者权益的实现路径 |
7.1 全民所有自然资源所有者权益的含义 |
7.2 权益实现路径之一:职权法定 |
7.2.1 设定自然资源他物权 |
7.2.2 设定自然资源租赁权 |
7.2.3 对自然资源的直接支配 |
7.3 权益实现路径之二:利益全民共享 |
7.3.1 完善国家所有自然资源收益分配管理制度 |
7.3.2 健全基于国有土地的住房保障制度 |
7.3.3 明确公民自由使用自然资源的边界 |
7.4 本章小结 |
8 结论及政策建议 |
8.1 主要结论 |
8.2 政策建议 |
参考文献 |
(2)资源治理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相适应的法治化探析(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言 |
一、研究背景及研究目标 |
二、研究价值及意义 |
三、文献综述 |
四、研究方法 |
五、论文主要创新及不足 |
第一章 资源治理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相适应的制度意蕴及现状检视 |
第一节 财政事权与财权、财力、支出责任的逻辑进路 |
一、财政事权与财权、财力、支出责任的历史叙事 |
二、财政事权与财权、财力、支出责任的研究视野 |
三、财政事权与财权、财力、支出责任的法律界定 |
四、财政事权与财权、财力、支出责任的三层逻辑 |
第二节 资源治理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相适应的制度意蕴 |
一、基础制度要求:财政事权清晰划分 |
二、保障制度要求:支出责任能力保障 |
三、构建路径要求:法治约束贯彻始终 |
第三节 资源治理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相适应的现状检视 |
一、基础制度检视:资源治理财政事权划分不清 |
二、保障制度检视:资源治理支出责任有待构建 |
三、构建路径检视:相关法律制度缺位、越位 |
第二章 资源治理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相适应的基础制度重构 |
第一节 资源治理财政事权之法律界定及范围考察 |
一、资源治理财政事权的内涵界定 |
二、资源治理财政事权的边界勾画 |
第二节 资源治理财政事权之纵向界分 |
一、资源治理财政事权的划分基础—地方自治 |
二、资源治理财政事权的界分标准—公平与效率 |
第三节 资源治理财政事权之横向界分 |
一、省级政府间资源治理财政事权界分 |
二、职权部门间的资源治理财政事权界分 |
第三章 资源治理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相适应的保障制度设计 |
第一节 财政事权主体的支出责任能力构建 |
一、资源收入划分的基础问题—按照收入性质划分 |
二、资源收入划分的平衡措施—以利益平衡为目标 |
第二节 财政事权主体的支出责任分配构建 |
一、基本原则:事权主体承担支出责任 |
二、补充原则:事权委托,财力转移,责任自留 |
三、纠纷解决:外溢共担、超负上移 |
第三节 财政事权主体的支出责任有效履行要求 |
一、资源治理绩效的根本性要求—民生福祉 |
二、资源治理绩效的具体化要求—资源节约和合理利用 |
三、资源治理绩效的实践性要求—考核机制的建立和完善 |
第四节 财政事权主体的支出责任监督机制构建 |
一、问责前提:政府自查、人大审查、社会监督 |
二、责任建构:健全支出责任的不利后果 |
第四章 资源治理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相适应的构建路径审视 |
第一节 资源治理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相适应的法律层级面向 |
一、中央立法的地方参与权 |
二、地方事权划分上的自主权 |
三、下位法的监督及审查机制 |
第二节 资源治理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相适应的法律体系构建 |
一、宪法及宪法性法律的明确 |
二、财税法律体系内部的完善 |
三、资源治理相关法律的明确 |
第三节 资源治理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相适应的法律实践面向 |
一、财政事权及支出责任清单的强制性 |
二、财政事权及支出责任清单的动态性 |
三、财政事权及支出责任清单的公开性 |
四、财政事权及支出责任清单的完整性 |
五、财政事权及支出责任清单的发展性 |
参考文献 |
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
后记 |
(3)农户宅基地有偿使用的有效阈值研究 ——基于宜城市改革试点区的实证(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1 导论 |
1.1 研究背景、目的和意义 |
1.1.1 研究背景 |
1.1.2 研究目的和意义 |
1.2 国内外研究综述 |
1.2.1 宅基地有偿使用必要性研究 |
1.2.2 宅基地有偿使用可行性研究 |
1.2.3 土地资源有偿使用研究综述 |
1.2.4 宅基地有偿使用相关阈值研究 |
1.3 研究内容、研究方法与技术路线 |
1.3.1 研究内容 |
1.3.2 研究方法 |
1.3.3 技术路线 |
1.3.4 论文可能的创新点 |
2 宅基地有偿使用的相关概念与理论基础 |
2.1 相关概念界定 |
2.1.1 宅基地 |
2.1.2 宅基地有偿使用 |
2.1.3 有效阈值 |
2.2 理论基础 |
2.2.1 产权理论 |
2.2.2 公平与效益理论 |
2.2.3 农户行为理论 |
2.2.4 阈值效应理论 |
3 现有隶属于宅基地有偿使用的情形分析 |
3.1 宅基地有偿使用的演变过程 |
3.2 “一户多宅”情形分析 |
3.2.1 合法取得的“一户多宅” |
3.2.2 违法取得的“一户多宅” |
3.3 宅基地超面积情形分析 |
3.3.1 单宗宅基地面积超出规定 |
3.3.2 以“户”为单位的宅基地面积超出规定 |
3.4 非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占用使用宅基地情形分析 |
3.4.1 出租 |
3.4.2 赠与 |
3.4.3 原先合法取得宅基地及房屋 |
3.4.4 流转、退出宅基地后再次申请 |
3.4.5 流转、转包在本村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
3.5 宅基地有偿使用的其他情形分析 |
4 农户宅基地有偿使用的相关阈值探讨 |
4.1 宅基地有偿使用费的阈值分析 |
4.1.1 宅基地有偿使用费的基准分析 |
4.1.2 宅基地有偿使用费的标准分析 |
4.2 宅基地有偿使用面积的阈值分析 |
4.2.1 超占面积的形式分析 |
4.2.2 户均宅基地面积与人均宅基地面积 |
4.3 宅基地有偿使用期限的阈值分析 |
4.3.1 不同时间段的宅基地有偿使用问题 |
4.3.2 收取期限与收取费用关联情况分析 |
4.4 有偿使用费用的收缴与使用分析 |
4.4.1 费用收缴单位与方式 |
4.4.2 费用管理与使用情况分析 |
5 农户宅基地有偿使用有效阈值的实证 |
5.1 改革实证区背景与调研概况 |
5.1.1 研究区背景 |
5.1.2 调研概况 |
5.2 实证测算 |
5.2.1 宅基地有偿使用的费用阈值 |
5.2.2 宅基地有偿使用的面积阈值 |
5.2.3 宅基地有偿使用的期限阈值 |
5.2.4 宅基地有偿使用费用的收缴与使用 |
5.3 小结 |
6 结论、建议与展望 |
6.1 结论 |
6.2 建议 |
6.2.1 宅基地有偿退出政策和有偿使用政策有效结合 |
6.2.2 因地制宜,分类有偿 |
6.2.3 尝试多角度确定宅基地有偿使用阈值 |
6.2.4 将宅基地有偿使用与农户诚信体系挂钩 |
6.3 展望 |
参考文献 |
附录A |
附录B |
致谢 |
(4)宪法上国家财产所有权的行使机制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内容摘要 Abstract 绪论 |
一、选题背景及意义 |
二、文献综述 |
(一) 国家财产所有权研究的背景 |
(二) 国外研究现状 |
(三) 国内研究现状 |
三、题解及研究重点 |
四、研究思路和研究方法 |
(一) 研究思路 |
(二) 研究方法 第一章 宪法上国家财产所有权的概念及其财产形态 |
第一节 “国家财产所有权”这一术语的由来 |
第二节 宪法上国家财产所有权的概念 |
一、宪法上“国家所有”属性的学说纷争及其辨析 |
(一) 国家所有制说的由来及其发展 |
(二) 制度性保障说的主要观点概述 |
(三) 国家权利(力)说的观点分歧 |
(四) 纷争化解的关键:宪法总纲的效力 |
二、宪法上国家财产所有权的法律属性 |
(一) 宪法的国家根本法地位决定了其公私法的通涉性 |
(二) 宪法上国家财产所有权法律特征的具体表现 |
(三) 对公私属性争点的回应 |
三、与其他相关概念的区别 |
(一) 国家所有制与社会所有制 |
(二) 国有财产与国有资产 |
(三) 国有财产与公产/公物 |
第三节 宪法上国有财产的财产形态 |
一、国有财产之形态的制度现状 |
二、有关国有财产创制性立法合宪性的判断标准 |
三、国有土地的概念界定 第二章 宪法上国家财产所有权的现有行使机制之构成 |
第一节 国家财产所有权行使范围的界定 |
一、从目的上的限制条件来界定 |
二、从取得源头上的限制条件来界定 |
(一) 国有资产取得源头上的限制 |
(二) 国有自然资源取得源头上的限制 |
(三) 国有文物档案取得源头上的限制 |
(四) 国有土地取得源头上的限制 |
三、从利用用途上的限制条件来界定 |
第二节 分类立法下的分头管理 |
一、国有财产分类立法的总体安排 |
二、现有的行使主体 |
三、现有行使主体间的关系协调机制 |
第三节 分类立法下的分类行使 |
一、按所有权性能类型的分类行使 |
二、按所有权针对对象的分类行使 |
第四节 共通性的责任机制 第三章 宪法上国家财产所有权行使的实效分析 |
第一节 现有行使机制运行的成效 |
一、对物利用和保存的成效 |
二、政府服务职能的提升 |
三、惠民工程的建设 |
第二节 现有行使机制运行的负效应及其成因 |
一、国有财产浪费流失严重 |
二、政府权责不明 |
三、对其他主体所享权益的侵犯 |
四、负效应的症结在于行使规则的缺位 |
(一) 制度本身的短缺与不足 |
(二) 国家财产所有权与国家行政权的界限模糊 |
(三) 现有制度下两权分离的可行性基础薄弱 第四章 宪法上国家财产所有权行使规则体系的建构 |
第一节 宪法上国有财产的功效:行使规则的抉择理由 |
一、据依赖度来判断权利位阶 |
二、经济效益考量的配合使用 |
三、规则抉择理由的运用实例:对“城市化”的理解 |
第二节 基于财产功效对宪法上国有财产的分类排序 |
一、生活生存所需的国有财产处于利用的第一梯度 |
二、生产经营所需的国有财产对国民经济发展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 |
三、生态环境保护所需的国有财产是可持续发展的必要源泉 |
四、文化传统保存所需的国有财产负载着深厚的文化传承使命 |
第三节 以“卡-梅框架”的延展来定性国家财产所有权的行使规则 |
一、“卡-梅框架”及其理论延展 |
(一) 禁易规则 |
(二) 财产规则 |
(三) 责任规则 |
(四) 管制规则 |
二、四类规则适用于国有财产的可行性分析 |
三、可交易规则与国家财产所有权的禁易性的理解 |
第四节 国家财产所有权行使规则的分类适用 |
一、国家财产所有权行使中的关系主体 |
二、宪法上四类国有财产在利用规则上呈现的性质差异 |
(一) 生活生存所需的国有财产主要适用禁易规则 |
(二) 第二、三类国有财产在利用规则上的类似性 |
(三) 文化传统保存所需的国有财产主要适用责任规则 |
三、所有类型的国有财产都适用管制规则 |
第五节 违反行使规则的监督救济制度 |
一、对非国家主体违反行为的监督与救济 |
二、对国家财产所有权行使者违反行为的监督与救济 结语 参考文献 攻读博士期间发表的论文与成果清单 致谢 |
(5)国有财产的中央与地方分权研究 ——以地方所有权为视角(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主要概念说明 |
二、选题缘起 |
三、研究现状 |
四、选题价值 |
五、基本内容 |
六、观点创新 |
第一章 我国国有财产主体的生成与检讨 |
第一节 我国国有财产主体的生成 |
一、前苏联国有财产主体的生成及修正 |
二、我国建国前国有财产主体的生成与评析 |
第二节 我国企业性国有财产主体的流变与检讨 |
一、企业性国有财产主体之流变 |
二、企业性国有财产主体之检讨 |
第三节 我国非企业性国有财产主体的流变与检讨 |
一、中央与地方财政收入分权的梳理与检讨 |
二、资源性国有财产主体的流变与检讨 |
三、行政事业性国有财产主体的流变与检讨 |
第四节 国有财产主体理论的评析与选择—以我国国有企业财产主体理论为样本 |
第二章 地方所有财产的法理证成 |
第一节 地方分权与地方利益保护 |
一、地方利益的多样化和独立性 |
二、地方分权、地方自治与地方利益 |
三、我国地方自治与地方利益之关系 |
第二节 地方责任的独立性 |
一、地方支出责任与地方责任的关系辨析 |
二、地方财政自主权与地方责任 |
三、地方债务的独立性 |
四、余论 |
第三节 原住民的利益保护与地方所有 |
一、原住民利益保护的法理基础 |
二、我国台湾地区原住民利益保护的理论与实践 |
三、我国原住民利益保护之反思 |
四、我国原住民利益保护的立法路径分析—以矿产资源所有权为视角 |
五、结论 |
第三章 地方所有财产的层级分析 |
第一节 行政区划与地方所有的关系 |
一、域外主要国家行政区划层级之梳理 |
二、域外主要国家地方所有层级之梳理 |
三、行政区划与地方所有的关联性 |
第二节 我国地方所有层级的构建路径 |
一、省级地方的设置与省级地方所有的变动 |
二、地级地方的存废与地级地方所有财产的分割 |
三、乡镇级地方层级的存废与乡镇级地方所有的变动 |
第四章 地方所有财产的类型分析 |
第一节 地方所有的企业性财产 |
一、地方所有企业属性之界定 |
二、地方所有的企业性财产变动与地方利益的保护 |
三、各级地方划分企业性国有财产的规则 |
四、地方所有企业性财产的理论与实践—以银行股份制改革为中心 |
第二节 地方所有的财政收入 |
一、财政收入分权与地方所有 |
二、地方所有财政收入划分之基础 |
三、各级地方财政收入的重新分权—以设立地方税种为中心 |
四、各级地方之间的非税收入分权 |
第三节 地方所有的资源性财产 |
一、地方所有土地 |
二、地方所有矿产资源 |
三、地方所有水资源 |
四、地方所有森林资源 |
第四节 地方所有的行政事业性财产 |
一、行政事业性国有财产范围之界定 |
二、行政事业性财产与土地、财政收入的关联性 |
三、各地方所有行政事业性财产之划分 |
四、地方所有行政事业性财产的理论与实践—以教育性财产为中心 |
第五章 地方所有财产的立法路径 |
第一节 地方所有财产的立法理念 |
一、各级地方所有权的平等性 |
二、地方利益的衡量性 |
第二节 地方所有财产的立法模式 |
一、国有财产的立法模式:梳理与评析 |
二、地方所有财产立法模式之梳理 |
三、我国地方所有财产的立法设计 |
主要参考文献 |
一、文章 |
二、着作 |
三、博士论文 |
四、外文文献 |
(6)中国水权制度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论文创新点 |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目录 |
表目次 |
图目次 |
第一章 绪论 |
第一节 选题背景及意义 |
第二节 文献综述 |
一、关于水资源管理 |
二、关于水权制度研究 |
三、关于水资源管理法律法规 |
第三节 研究思路与研究方法及结构安排 |
第四节 创新与展望 |
第二章 水权基本理论 |
第一节 水资源利用与管理 |
一、水循环及水量平衡 |
二、用水库兹涅茨曲线和用水经济增长弹性规律:用水趋势分析 |
三、水资源管理 |
第二节 水资源特性的制度分析 |
一、公共物品理论 |
二、基于公共物品理论的水资源特性分析 |
第三节 水权特性的制度分析 |
一、现代产权理论 |
二、产权的基本特征及功能 |
三、水权特性分析 |
第三章 国外水权制度的建立与演变 |
第一节 国外基本水权制度的建立与演变 |
一、滨岸权原则 |
二、优先占用权原则 |
三、比例分享原则 |
四、绝对所有权、合理使用权与相对所有权原则 |
五、公共水权原则 |
六、可交易水权原则 |
第二节 国外水权交易与水市场建设 |
一、水权交易 |
二、水市场建设 |
第三节 国外水价体系的建立 |
一、水价体系类型 |
二、水价构成 |
三、国外水价体系的主要特点及发展趋势 |
第四节 国外水权制度建设的经验及典型国家的主要做法 |
一、加强水资源的统一管理 |
二、探索建立科学的水权制度 |
三、建立健全水法规体系 |
四、国外水权制度建设经验对中国水权制度建设的启示 |
第四章 中国水权制度的建立与发展 |
第一节 中国水权制度建设状况 |
一、中国水权思想历史沿革 |
二、中国水权制度建设现状 |
第二节 中国水权初始分配实践 |
一、水权初始分配发展历程 |
二、水权初始分配方式 |
三、水权初始分配基础工作及典型案例 |
第三节 水权交易实践 |
一、水权交易实践总体分析 |
二、水权交易典型案例 |
第四节 水价实践 |
一、发展阶段划分 |
二、法律依据 |
三、水价体系构成 |
第五节 中国水权制度建设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成因 |
一、中国水权制度建设存在的主要问题 |
二、中国水权制度建设存在问题成因分析 |
第五章 中国水权分配与交易实证研究 |
第一节 水权初始分配水价实证研究一湖北农业供水两部制水价问题研究 |
一、基本情况 |
二、理论模型 |
三、实证分析 |
四、对策建议 |
第二节 跨区域水权交易实证研究—南水北调水权研究 |
一、南水北调水市场构建 |
二、南水北调后水资源对郑州市国内生产总值的贡献研究 |
第三节 跨行业水权交易实证研究—农业水权向工业水权转让研究 |
一、农业水权向工业水权转让可行性研究 |
二、农业水权补偿研究—以武汉市为例 |
第六章 建立和完善中国水权制度的对策与建议 |
第一节 深化水资源管理体制改革 |
一、水资源配置均衡分析与制度优化 |
二、政府管制优化:实行最严格的水资源管理制度 |
三、建立统一的水资源管理体制 |
第二节 建立健全水权初始分配体系 |
一、水权初始分配原则 |
二、水权初始分配体系的建设 |
三、水权初始分配的关键环节 |
第三节 建立健全水权交易体系 |
一、水权交易的动因及效应 |
二、可交易水权分析 |
三、水市场建设 |
第四节 建立科学的水价体系 |
一、水价的科学内涵 |
二、影响水价形成的关键因子 |
三、水价体系构建 |
第五节 加强水法规体系建设 |
一、明确界定水权概念 |
二、建立水权界定和交易法规体系 |
三、尝试建立水资源使用权划拨、出让、转让制度 |
四、建立健全监督管理体制 |
参考文献 |
中文部分 |
英文部分 |
攻博期间发表的科研成果目录 |
后记 |
(7)资源性资产的定价及交易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导论 |
第一节 选题背景及研究意义 |
一、选题背景 |
二、研究意义 |
第二节 国内外研究文献评述 |
一、国外研究文献评述 |
二、国内研究文献评述 |
第三节 结构安排及研究方法 |
一、结构安排 |
二、研究方法 |
第四节 创新与不足及特殊说明 |
一、文章的创新点 |
二、文章的不足 |
三、特别说明 |
第二章 资源性资产的定价及交易理论基础 |
第一节 资源性资产的范畴 |
一、资源性资产是自然资源资产化的产物 |
二、资源性资产兼具自然、经济与社会三重属性 |
三、资源性资产是实物形态与价值形态的统一 |
第二节 资源性资产的定价理论基础 |
一、与价值及价值计量相关的理论 |
二、资源性资产的价值及价值决定 |
三、资源性资产的计量属性及标准 |
第三节 资源性资产的交易理论基础 |
一、与产权及产权交易相关的理论 |
二、资源性资产的交易实质上是产权交易 |
三、资源性资产的交易要求产权界定明晰 |
四、资源性资产的交易要求发挥市场作用 |
第三章 资源性资产的定价模式及其市场化取向 |
第一节 资源性资产的定价模式 |
一、自然垄断型资源性资产可以实行政府引导的定价模式 |
二、重大战略型资源性资产可以实行行政主导的定价模式 |
三、一般竞争型资源性资产可以实行市场主导的定价模式 |
第二节 资源性资产的定价要弱化行政作用 |
一、行政定价无法根除“市场失灵”问题且会提高定价成本 |
二、行政定价容易滋生“寻租”问题且会降低开采利用效率 |
三、行政定价固化了市场价格并影响交易主体收益权的实现 |
四、行政干预的核心在于制定规则并推动定价的市场化进程 |
第三节 资源性资产的定价要趋向市场化 |
一、市场化定价有利于资源性资产稀缺程度充分显现 |
二、市场化定价有利于实现资源性资产价值增值与放大 |
三、市场化定价有利于实现资源性资产配置效率最大化 |
第四章 资源性资产的市场化定价机制构建 |
第一节 资源性资产市场化定价的基本原则 |
一、绝大多数资源性资产都要纳入市场化定价的范围内 |
二、符合条件的企业法人都可以参与资源性资产公平竞价 |
三、资源性资产市场化定价要实行“完全成本”定价方式 |
第二节 资源性资产市场化定价的主要环节 |
一、资源性资产市场化定价要求进行资产价值评估 |
二、资源性资产市场化定价要求估算生态补偿成本 |
三、资源性资产市场化定价要通过公开竞价来完成 |
第三节 资源性资产市场化定价的竞价方式 |
一、在资产受让方唯一的情况下可以采取协商谈判的定价方式 |
二、在市场信息不充分的情况下可以通过招投标的方式来定价 |
三、开发利用难度大的资源性资产可以通过拍卖的方式来定价 |
四、依托公开产权交易市场而实现资源性资产的公开交易定价 |
第五章 资源性资产的产权交易市场建立及完善 |
第一节 资源性资产产权交易市场的功能定位 |
一、产权交易市场要为资源性资产公允合理定价提供平台 |
二、产权交易市场要为实现资源性资产最优配置创造条件 |
三、产权交易市场要为实现资源性资产的证券化奠定基础 |
第二节 资源性资产产权交易市场的交易制度建立 |
一、明确资源性资产产权交易参与主体的入场条件 |
二、规范资源性资产产权交易市场的资产转让流程 |
三、强化资源性资产产权交易的制度性监管与监督 |
第三节 资源性资产产权交易市场的专业分工与整合 |
一、依托现有产权交易机构分地区分专业建立资源性资产产权交易市场 |
二、推进不同地区之间相同专业资源性资产产权交易市场的协作与融合 |
三、依赖互联网技术推动各区域性资源性资产产权交易市场的信息联网 |
第六章 土地资源性资产的产权交易市场及定价 |
第一节 土地资源性资产的产权交易现状及存在问题 |
一、土地资源性资产的范畴及土地资源性资产产权的特征 |
二、中国土地资源性资产的产权制度安排及产权交易现状 |
三、土地资源性资产的产权交易以国有土地产权交易为主 |
四、招拍挂方式扭曲了土地资源性资产的交易并推高地价 |
第二节 土地资源性资产的产权交易市场建立及监督 |
一、建立土地资源性资产产权交易市场的基本设计及设想 |
二、广泛吸纳各类市场主体参与土地资源性资产的产权交易 |
三、扩大可进入土地资源性资产产权交易市场的土地类型 |
四、建立多维度的土地资源性资产产权交易市场监督体系 |
第三节 土地资源性资产依托产权交易市场的定价 |
一、土地资源性资产的价值构成与市场价格确定 |
二、土地资源性资产进场定价方式的建立与完善 |
三、土地资源性资产进场定价的试点试行与推广 |
第七章 矿产资源性资产的产权交易市场及定价 |
第一节 矿产资源性资产的产权交易现状及存在问题 |
一、矿产资源性资产的范畴及矿产资源性资产产权的特征 |
二、中国矿产资源性资产的产权制度安排及产权交易现状 |
三、产权模糊与有偿使用制度执行不到位扰乱了市场交易 |
四、交易制度扭曲执行且交易机制不完善放大了市场风险 |
第二节 矿产资源性资产的产权交易市场建立及监督 |
一、建立矿产资源性资产产权交易市场的基本设计及设想 |
二、严格并提高矿产资源性资产产权交易市场的准入门槛 |
三、规范矿产资源性资产的交易方式并扩大市场覆盖范围 |
四、建立多维度的矿产资源性资产产权交易市场监督体系 |
第三节 矿产资源性资产依托产权交易市场的定价 |
一、矿产资源性资产的价值构成与市场价格确定 |
二、矿产资源性资产进场定价方式的建立与完善 |
三、矿产资源性资产进场定价的试点试行与推广 |
第八章 森林资源性资产的产权交易市场及定价 |
第一节 森林资源性资产的产权交易现状及存在问题 |
一、森林资源性资产的范畴及森林资源性资产产权的特征 |
二、中国森林资源性资产的产权制度安排及产权交易现状 |
三、市场信息不畅通与交易机制不健全及监管不到位并存 |
四、集体林权交易是森林资源性资产交易问题爆发的重灾区 |
第二节 森林资源性资产的产权交易市场建立及监督 |
一、建立森林资源性资产产权交易市场的基本设计及设想 |
二、明确并扩大森林资源性资产产权交易市场的主体范围 |
三、进一步完善森林资源性资产产权交易市场的制度体系 |
四、建立多维度的森林资源性资产产权交易市场监督体系 |
第三节 森林资源性资产依托产权交易市场的定价 |
一、森林资源性资产的价值构成与市场价格确定 |
二、森林资源性资产进场定价方式的建立与完善 |
三、森林资源性资产进场定价的试点试行与推广 |
第九章 水资源性资产的产权交易市场及定价 |
第一节 水资源性资产的产权交易现状及存在问题 |
一、水资源性资产的范畴及水资源性资产产权的特征 |
二、中国水资源性资产的产权制度安排及产权交易现状 |
三、产权模糊与政府干预阻碍了水资源性资产的高效配置 |
第二节 水资源性资产的产权交易市场建立及监督 |
一、建立水资源性资产产权交易市场的基本设计及设想 |
二、明确水资源性资产的交易主体并合理界定其行为边界 |
三、严格规范水资源性资产的交易制度并创新交易方式 |
四、建立多维度的水资源性资产产权交易市场监督体系 |
第三节 水资源性资产依托产权交易市场的定价 |
一、水资源性资产市场交易价格的构成与确定 |
二、水资源性资产进场定价方式的建立并完善 |
三、水资源性资产进场定价的试点试行与推广 |
第十章 资源性资产市场交易及定价的评价指标设计 |
第一节 资源性资产市场交易及定价评价指标的设计原则 |
一、坚持一般性与特殊性相结合的原则 |
二、坚持稳定性与动态性相结合的原则 |
三、坚持科学性与操作性相结合的原则 |
四、坚持各类指标相互支持补充的原则 |
第二节 资源性资产市场交易及定价的一般性评价指标设计 |
一、企业要建立反映资源性资产运营管理绩效的评价指标 |
二、政府要建立反映资源性资产宏观管理业绩的评价指标 |
三、交易机构要建立反映资源性资产量价波动的评价指标 |
第三节 资源性资产市场交易及定价的特殊性评价指标设计 |
一、反映土地资源性资产市场交易及定价的评价指标 |
二、反映矿产资源性资产市场交易及定价的评价指标 |
三、反映森林资源性资产市场交易及定价的评价指标 |
四、反映水资源性资产市场交易及定价的评价指标 |
第四节 资源性资产市场交易及定价的评价指标要定期披露 |
一、建立资源性资产市场交易及定价评价指标的定期公开披露窗口 |
二、资源性资产市场定价及交易的评价指标要接受各方评价与监督 |
三、根据评价结果及反馈信息对评价指标体系进行动态调整与改进 |
第十一章 资源性资产市场交易及定价信息的公开披露 |
第一节 资源性资产市场交易及定价信息公开披露的要求 |
一、披露信息应成为市场参与者的自觉行为 |
二、披露信息的质量必须保证真实可靠可比 |
三、披露信息的内容应包括权属及价值信息 |
四、市场参与者应听取并接受社会评价意见 |
第二节 企业对资源性资产市场交易及定价信息的公开披露 |
一、企业要围绕资源性资产权属及价值变化信息进行公开披露 |
二、企业可借助财务报告来披露资源性资产的交易及定价信息 |
三、企业应编制独立报告来披露资源性资产的交易及定价信息 |
第三节 政府对资源性资产市场交易及定价信息的公开披露 |
一、政府要围绕资源性资产价值量及实物量变化信息进行披露 |
二、政府要建立专门账户来披露资源性资产的实物及价值信息 |
三、政府要对资源性资产的市场交易及定价信息进行专门披露 |
第四节 中介机构对资源性资产市场交易及定价信息的披露 |
一、产权交易机构要时时披露资源性资产的供求及价格信息 |
二、其他中介机构要按需披露资源性资产的交易及定价信息 |
第十二章 促进资源性资产公允定价及公平交易的配套改革 |
第一节 健全资源性资产的法律体系 |
一、明晰界定资源性资产的产权主体 |
二、建立资源性资产的交易法律制度 |
三、建立资源性资产的征购法律制度 |
第二节 强化资源性资产的评估管理 |
一、建立统一的资源性资产评估管理办法 |
二、强化资源性资产评估机构的行为管理 |
三、严格资源性资产评估人员的执业管理 |
四、推动资源性资产评估技术的改进创新 |
第三节 建立资源性资产的会计准则 |
一、改革资源性资产的会计计量模式 |
二、扩大资源性资产的信息披露范围 |
三、推出单独的资源性资产会计准则 |
第四节 加速资源性资产的证券化进程 |
一、资源性资产证券化的运作模式 |
二、资源性资产证券化的具体设计 |
参考文献 |
(一) 中文书籍及报告 |
(二) 中文文章及论文 |
(三) 外文书籍及报告 |
(四) 外文文章及论文 |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的研究成果 |
后记 |
(8)节水型社会视野下我国农村水权配置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选题依据和意义 |
二、国内外研究动态 |
三、研究方法和资料来源 |
四、论文结构和研究重点 |
五、创新之处和可能存在的问题 |
第一章 节水型社会概述 |
第一节 节水型社会的内涵解读 |
一、节水型社会的提出 |
二、节水型社会的内涵解读 |
第二节 节水型社会蕴含的经济法理念 |
一、内化于节水型社会中的经济法特性 |
二、节水型社会对农村水权配置的要求 |
第二章 农村水权配置的基本理论 |
第一节 农村水权配置的含义及权利依据 |
一、农村水权配置的含义 |
二、农村水权配置的权利依据 |
第二节 农村水权配置的理论基础 |
一、公共物品理论 |
二、国家所有权理论 |
三、国家适当干预理论 |
第三节 农村水权配置的基本原则 |
一、生活用水优先原则 |
二、水资源有偿使用原则 |
三、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相统一原则 |
四、市场调节与国家干预相协调原则 |
五、尊重习惯水权原则 |
第三章 农村水权配置的方式 |
第一节 农村水权的政府配置 |
一、农村水权政府配置的形式 |
二、农村水权政府配置的主体 |
第二节 农村水权的市场配置 |
一、农村水权市场配置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
二、农村水权市场的要素 |
第四章 农村水权政府配置的问题及完善 |
第一节 农村水权政府配置的法律规定 |
一、《宪法》的相关规定 |
二、《水法》的相关规定 |
三、《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 |
第二节 农村水权政府配置存在的问题 |
一、国家所有权行使主体地位不明 |
二、政府水权配置中行政主导性强 |
第三节 农村水权政府配置的完善 |
一、确立灌区管理单位的经营主体地位 |
二、协调政府双重角色之间的冲突 |
第五章 农村水权市场配置的现状及改革实践 |
第一节 农村水权市场配置的法律规定 |
一、《水法》的相关规定 |
二、《物权法》的相关规定 |
三、《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 |
第二节 农村水权市场配置存在的问题 |
一、农村水权市场交易立法不完善 |
二、水资源集体使用权权利主体虚置 |
三、农村水权市场交易形式单一 |
四、农村水价不能反映市场的供求关系 |
五、农村水利基础设施落后 |
第三节 农村水权市场配置的改革实践 |
一、水权市场的雏形:浙江东阳-义乌 |
二、干旱地区改革试点:甘肃张掖市 |
三、丰水地区改革试点:四川绵阳市 |
第四节 实践对推进农村水权市场配置的启示 |
第六章 农村水权市场配置的完善 |
第一节 确立农村水权交易市场 |
一、明确水权的市场交易属性 |
二、完善农村水权交易程序 |
三、确立用水户协会的权利主体地位 |
第二节 完善农村水权交易体系 |
一、建立精确的用水计量体系 |
二、推行水票制促进水权交易 |
三、确立多样化的水权流转形式 |
四、改革农村水价制度 |
第三节 政府对水权市场进行适度干预 |
一、规范农村水价的补贴方式 |
二、加强农村水权交易市场的监督管理 |
三、扶持农村基础水利设施改造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攻读学位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目录 |
(9)水质资源有偿使用的制度设计及受偿意愿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绪论 |
1.1 研究背景和意义 |
1.1.1 背景及理论意义 |
1.1.2 现实意义 |
1.2 相关概念的界定 |
1.2.1 生态系统服务功能、生态补偿与水质资源有偿使用的界定 |
1.2.2 水质资源价值与水价 |
1.3 研究方法及技术路线 |
1.3.1 研究方法 |
1.3.2 技术路线 |
1.4 研究内容及预期创新 |
1.4.1 研究内容 |
1.4.2 预期创新 |
第2章 国内外研究进展及案例分析 |
2.1 理论基础 |
2.1.1 自然资本理论 |
2.1.2 外部性理论 |
2.1.3 产权理论 |
2.1.4 公共物品理论 |
2.1.5 环境质量资本理论 |
2.1.6 可持续发展理论 |
2.1.7 生态伦理理论 |
2.2 国外研究进展及案例分析 |
2.2.1 政府直接管理的模式—日本 |
2.2.2 跨国界政府合作模式—德国 |
2.2.3 两级政府模式—巴西 |
2.2.4 流域和次流域水平上的政府合作模式—加拿大 |
2.2.5 私人自愿的市场模式—法国 |
2.2.6 信用基金补偿制度模式—厄瓜多尔 |
2.2.7 国外水资源有偿使用模式案例分析 |
2.3 国内研究进展及案例分析 |
2.3.1 国家监管体制情况 |
2.3.2 收支主体的确定 |
2.3.3 实施模式 |
2.3.4 支付标准 |
第3章 水质资源有偿使用制度设计依据及障碍分析 |
3.1 水质资源有偿使用收支主体的界定 |
3.1.1 支付主体 |
3.1.2 支付客体 |
3.2 水质资源有偿使用的障碍分析 |
3.2.1 文化程度的影响 |
3.2.2 家庭收入的影响 |
3.2.3 个人偏好的影响 |
第4章 水质资源有偿使用的受偿意愿调查案例分析—以广东省韶关市新丰县为例 |
4.1 新丰县社会经济概况 |
4.2 新丰县水资源概况 |
4.3 韶关新丰县水质保护及有偿使用制度现状 |
4.4 新丰县水质资源有偿使用受偿区居民意愿调查及结果分析 |
4.4.1 受偿区居民意愿调查 |
4.4.2 新丰县受偿区居民意愿调查结果统计分析 |
4.5 新丰县受偿意愿的影响因素 |
4.5.1 学历与受偿意愿的关系 |
4.5.2 家庭收入与受偿意愿的关系 |
4.5.3 家庭支出与受偿意愿的关系 |
4.6 本章小结 |
第5章 水质资源有偿使用制度设计 |
5.1 水质资源有偿使用制度总体框架图 |
5.2 需水方支付制度设计 |
5.2.1 征收机制 |
5.2.2 激励机制 |
5.2.3 惩罚机制 |
5.2.4 需求控制机制 |
5.2.5 其他支付方式 |
5.3 供水方获益制度设计 |
5.3.1 资金分配机制 |
5.3.2 供水方获益形式 |
5.4 国家监管体制设计 |
5.4.1 建立完善的法律体系 |
5.4.2 实施环境监察与应急措施 |
5.4.3 健全绩效评估和内部监管制约机制 |
5.4.4 设立权威性的水资源有偿使用管理委员会 |
5.5 多方参与与协调机制设计 |
第6章 研究结论与展望 |
6.1 主要研究结论 |
6.2 研究不足及展望 |
参考文献 |
附件1:新丰县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设计研究公众意见调查问卷—受偿区居民 |
附件2:本文图表清单 |
附件3:硕士期间发表论文 |
致谢 |
(10)水权交易法律制度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1 绪论 |
1.1 研究水权交易的背景及意义 |
1.1.1 研究水权交易的背景 |
1.1.2 研究水权交易的意义 |
1.2 国外研究现状 |
1.2.1 水权交易市场作用方面的研究 |
1.2.2 水权市场构建方面的研究 |
1.3 国内研究现状 |
1.3.1 我国学者对于水权交易市场含义的研究 |
1.3.2 我国学者对水权交易市场建设的研究 |
1.3.3 其他相关研究 |
2 水权交易概述 |
2.1 水权的含义 |
2.2 水权的性质 |
2.2.1 水权的公权性 |
2.2.2 水权的私有性 |
2.3 水权交易的含义和特征 |
2.3.1 水权交易的含义 |
2.3.2 水权交易的特征 |
2.3.3 水权交易的类型 |
2.4 水权交易的原则 |
2.4.1 水资源所有权与使用权分离的原则 |
2.4.2 水资源持续利用原则 |
2.4.3 水资源有偿使用、有限期使用原则 |
2.4.4 政府宏观调控和市场机制有机结合的原则 |
2.4.5 兼顾公平和效率原则 |
2.5 本章小结 |
3 我国水权交易制度现状 |
3.1 水权交易主体不明确 |
3.2 水权交易客体含糊不清 |
3.3 水资源价格机制不合理 |
3.4 水权交易法律规制的不完善 |
3.5 本章小结 |
4 水权交易法律关系理论完善建议 |
4.1 水权法律关系主体 |
4.1.1 水权法律关系主体的选择原则 |
4.1.2 水权法律关系主体分类 |
4.2 水权法律关系客体 |
4.2.1 水权交易客体的含义和特征 |
4.2.2 可交易水权的种类 |
4.2.3 水权交易过程中对第三方利益的保护 |
4.3 水权交易内容 |
4.3.1 水权交易合同的含义和性质 |
4.3.2 水权交易合同的内容 |
4.3.3 水权交易合同的效力与责任 |
4.4 本章小结 |
5 我国水权交易制度完善建议 |
5.1 健全水权交易监督管理的法律制度 |
5.2 完善水权交易市场监控体系 |
5.3 建立水权交易经济影响评价制度 |
5.3.1 建立水环境安全风险保证金 |
5.3.2 建立水权交易市场调节基金 |
5.4 建立水权交易影响环境评价制度 |
5.5 完善水权交易合同法律制度 |
5.5.1 水权交易合同应当定位为第三人利益合同 |
5.5.2 水权交易合同应当设置限制条款 |
5.6 完善水权交易市场 |
5.6.1 完善水权初始分配制度 |
5.6.2 完善水权交易登记制度 |
5.6.3 建立合理的水价制度 |
5.7 本章小结 |
结论 |
参考文献 |
攻读学位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 |
致谢 |
四、浅议完善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论文参考文献)
- [1]国家自然资源所有权委托代理机制研究[D]. 王永梅. 浙江大学, 2020(10)
- [2]资源治理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相适应的法治化探析[D]. 赵菁. 华东政法大学, 2019(02)
- [3]农户宅基地有偿使用的有效阈值研究 ——基于宜城市改革试点区的实证[D]. 王丹秋. 华中农业大学, 2017(03)
- [4]宪法上国家财产所有权的行使机制研究[D]. 莫静. 东南大学, 2017(02)
- [5]国有财产的中央与地方分权研究 ——以地方所有权为视角[D]. 冯乐坤. 西南政法大学, 2015(03)
- [6]中国水权制度研究[D]. 刘家君. 武汉大学, 2014(06)
- [7]资源性资产的定价及交易问题研究[D]. 周林. 财政部财政科学研究所, 2013(12)
- [8]节水型社会视野下我国农村水权配置研究[D]. 胡育荣. 南京农业大学, 2012(01)
- [9]水质资源有偿使用的制度设计及受偿意愿研究[D]. 赵晓光. 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 2011(04)
- [10]水权交易法律制度研究[D]. 朱莹莹. 东北林业大学, 2011(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