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欠债还钱有理逾期不予保护(论文文献综述)
宋子昕[1](2021)在《20世纪上半叶北京浴堂研究(1900-1952)》文中研究说明所谓浴堂是指供人洁身沐浴之场所。浴堂的发展在古时与宗教仪式及庶民文化联系颇深。进入20世纪,北京的公共浴堂发生了重大变革,其社会功能、经营模式、行业组织、使用设备、顾客群体与以往相比截然相异。这一时期,北京代浴堂的发展沿革可以简单划分为五个阶段:1900——1911年,北京浴堂快速发展阶段;1912——1927,北京浴堂繁盛阶段;1927——1937,北京浴堂沉浮阶段;1937——1949,北京浴堂衰落阶段;1949——1952,北京浴堂回暖恢复阶段。20世纪上半叶北京浴堂行业的演变与城市现代化进程推进、社会经济起伏、卫生观念普及、民众生活习惯变迁联系紧密,浴堂在这一时期可以被视为这样一个空间——经济、政治、社会、文化等因素并存于其中,国家、政府、社会进步人士、浴堂从业者、浴堂消费者皆对其有着基于自身需求的建构。因此研究北京浴堂可以管窥20世纪上半叶北京城市中公共场所及小商业的发展模式及行业依托。对北京浴堂进行自下而上的微观考察能够从另一个维度上理解20世纪上半叶的北京社会,获知近代北京的经济环境、政治环境及文化环境。以浴堂这一社会基层单位为切入点,分析其中不同群体的活动亦能在一定程度上说明微观层面的个体经验、实践与宏观社会进程的关系及相互作用。浴堂行业的发展得益于城市的现代化进程,20世纪以来,自来水、电气设备、日化产品等现代产物在北京的浴堂中普及开来,现代技术改变了浴堂的生产方式,与此同时浴堂的资本组织形式、产权结构、经营手段也相应调整。在浴堂广泛使用现代设施的时候,其运营成本也会相应提高,因此各浴堂不得不开源节流,甚至无视政府颁布的诸项规定。浴堂与政府不断地协调互动又常发生冲突,这点在社会经济困难时期体现的尤为明显。二者产生矛盾的根源在于双方对浴堂不同功能的侧重:政府注重浴堂的卫生功能,浴堂则偏重于追求更多的利润。现代化带来了社会结构的调整,雇佣制度的变化、顾客消费核心需求的转移,社会价值观念的变革,这些变化改变了浴堂业的生产体系,亦影响了浴堂伙计的生存实践。具体而言,社会结构的调整改变了浴堂的消费群体与消费需求,这直接导致浴堂经营模式的变化——服务质量成为决定浴堂收益的重要指征。为了保证服务质量,浴堂行业构建了工资制度,以行业内伙计的生存为条件,强迫他们提高服务水准。在此约束之下,伙计为了生存,不得不市侩殷勤以赚取更多小费,形成了浴堂业独有的服务方式、工作态度与营生技巧,他们的生存实践在一定程度上反作用于浴堂的行业体制。浴堂经营者为了逐利,浴堂伙计为了生存,出于维护各自利益,浴堂同业公会与浴堂职业工会便应运而生。不同于传统的行会,北京浴堂同业公会是在行业资本化的趋势之下,以各店家共同的经济利益为基础而设立,其主体是各店铺的经营者,为了保障自身的经济收益,他们尽可能地降低伙计数量,延长其工作时间。因此同业公会的存在使得浴堂内部劳资双方的矛盾更加尖锐。在此情形下,浴堂伙计为了生存,便合力抵抗资方压迫,开始组建浴堂职业工会。职业工会的出现增强了工人店伙群体在浴堂行业中的地位,改善了工人的生活待遇,平衡了资方与工人之间的矛盾。城市公共卫生事业的开展,市民卫生意识的提高使得浴堂成为20世纪上半叶北京市重要的公共场所。与此同时,国家也试图凭借对城市的卫生改良将自己的权力传达到基层,浴堂既是政府施政的对象,又是政策实施的场所。但国家权力通过城市改良、卫生行政来介入城市基层事务的意图并非顺水推舟,政府虽然针对浴堂制定了一系列管理规定,着力建设平民及女性浴所,但效果均不尽如人意,这些政策及规定常受到来自浴堂经营者、从业者及顾客的巨大阻力。浴堂的卫生改良并不单纯是公共健康问题,浴堂并非像政府想象的那样,能够顺利成为既卫生廉价,又能“批量生产”干净整洁、遵纪守法市民的公共场所,其中还包含有浴堂经营状况、民众消费观念、行政机关经费等诸多变量。在推行现代化政策、改良城市面貌的过程中,城市移民人口大量增加,居民成分复杂,这使得城市肮脏、拥挤、贫困,充斥着犯罪、不良行为。暗娼、偷窃、赌博、毒品等问题同样在浴堂中滋生。对这些社会问题的治理力度不可谓不大,甚至还常会有矫枉过正的现象发生,但北京浴堂盗窃、嫖娼等案件依旧频频发生。社会问题屡禁不止的根源在于社会环境而非问题本身。现代社会意识、公共道德、现代劳动薪酬制度与时人传统惯习之间的矛盾是社会问题发生的主要原因,此外殖民者的文化介入等因素对其亦有影响。近代中国社会变革之际,作为社会体制得以存续的介质,日常生活逐渐受到国家、政府及社会进步人士的关注,成为推进现代化进程的主要场域,以及国家权力支配、组织的重要对象。对人们沐浴经验的改造是这一趋势的范例,改造方式是将沐浴行为与现代的社会价值观念关联,将浴堂、浴室及沐浴行为赋予平等、自由、健美、文明等现代意义,并通过重复单调的日常生活内化于人们的意识中,以为世人所接受。其实现途径是制造闲暇时间与构建消费观念,前者意图将沐浴规律化、惯习化、日常生活化,后者旨在通过引导人们对沐浴的需求来传递现代日常生活的价值观。但这种尝试在实施层面中存在一系列的问题和分歧。浴堂中并非自由平等,其中阶级分明,闲暇会带来如“有闲阶级”、“不劳而获”等不被时人称道的世风,消费则培养起人们崇奢心理。中国的现代化过程中存在着很多非政府、社会进步人士本意与预期的情形,这些歧义自然也会体现在浴堂中。浴堂中充斥着政府与浴堂店家、资方与劳方、店伙与顾客、国家权力与个体实践之间的对抗,不过这些对抗并非总是发挥着消极作用,其也会改变执政者们的政策,调节社会资源的分配,形成人们对社会的认知。政府所制定的每一个政策,浴堂店家、伙计、顾客对政策的每一次回应,政府与社会进步人士对这些回应的反思与治理,都是中国现代化进程中的必经环节。中国的现代化并非是单方面受西方经验的影响,其自身亦有腾挪的空间。
王明锁[2](2020)在《中国民商法典编纂中对债的制度的重认回归与聚合完善——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商法典“债(承)权编”草案建议稿(黄河版)》》文中提出民商法典是市场经济社会百科全书式的法律。中国民法典编纂实属民商法典之编纂。民商法典通则为其道,人身权、物产权、知产权、债承权与继承权为其象,与中华传统思想文化之五行学说相对应。债乃民商主体间法律之锁链,属金肺之象,呼吸交替、纳新吐故,相互移转承接者也。债本统一之制,将其任意砍分,实属对债的真情本性之背离,对法治诚信文明之毁损。编纂中国民商法典,当对数千年科学传统债之本真予重认,使其回归聚合并完善张扬。债的基本核心制度为债的产生与履行。对债不履行者,当重其责任,严其后果。担保乃债之附随辅助之制,当与主相从。本文依持理论实践结合、法治德治结合、守正创新结合、科学民主结合,以及天人合一、民商合一、知行合一之理念,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商法典草案建议稿(黄河版)》的"通则编"226条、"人身权编"247条、"物权编"398条、"知识产权编"195条之后,毅力于债,完成"债转承接"漫卷,为667条,加上前面四编,共计1733条。就整个民商法典言,尚剩继承独编。若沿改上编结语,可谓是:通人物智峰嶂过,债岭磅礴征进难。知行百里九十半,长城望雁赏枫花。
余洋[3](2020)在《诉讼的话语:民国河口档案中民众的法律实践》文中指出档案的整理与利用,一直是法律史研究中最基础和重要的工作之一。相较于法典、法条,司法档案、审判记录展现了法律的运作痕迹,其价值是不言而喻的。自从“表达与实践”的范式被提出以来,司法档案研究成为研究的一个转向。过去常常将民国时期使用法院作为民众法律或是权力意识觉醒的标志,从宏观的角度上来说,这大体是不错的,因为这相比于私力救济或更为直接的说暴力,确实如此。但是从更为具体的观察角度来说,法院的使用者是否真的像宏观上说的那样具有法律诉讼意识或者具有怎么样的法律诉讼意识,值得更进一步观察。这意味着需要更为仔细的回答,民国时期基层民众是如何诉讼的?本项研究是关于民国基层社会民众在民国法庭实践经验的研究。希望将民国时期走进近代法院,以试图解决个人问题的民众的法律意识和法院初体验呈现出来。本文以民国中后期江西河口司法档案中的“细故”民事纠纷为主要资料,辅之以《江西法院志》、《铅山县法院志》等其他史料文献,采用历史社会法学的研究进路研究民国时期社会基层民众的法律实践,围绕民众在使用法庭的过程中书面或口头说了什么,以期呈现出民众直观的法庭想象和法律诉讼实践,并得出相应的结论。本次研究除绪论外,共分为五章以及结论,笔者试图以“司法舞台”和“司法剧目”的形式来展开。第一章主要是关于铅山县和河口法院及其法官们的介绍。河口法院设立在铅山县河口戴家弄。铅山作为内陆省份的县城,具有比较特色的本地产业,也曾经有过比较繁荣的经济形势。随着卷入以战乱为主的时局漩涡之中,带给该地区和当地民众的变动与震荡是全面且巨大的,这些虽然也曾随着地方驻军和重要机构的迁入而好转。但总体来说,仍体现为人口的锐减与无序流动、经济发展的停滞与畸形、社会关系的破碎与紊乱、基层民众的生活清苦,这些都在一定程度为纠纷的滋生提供了社会土壤并扩大了它。在介绍了铅山县的情况后,笔者梳理了该地区的法院及其中法官们的情况。第二章主要围绕河口档案中的同居案件进行展开。河口司法档案中存有一批完整详尽的同居纠纷案件。笔者首先将案件进行类型化处理。虽然当事人身份各异,向法院请求的案情也各有不同,但实际上无非是伴侣试图维持两人之间的亲密关系或是女性单方面想从中摆脱出来。在处理的过程中,笔者发现原、被告的构成特点反映出当时民国基层社会中两性亲密关系在自由自主风气下真实的另一面,即在看似自由的非婚同居中,女性仍然谈不上自由,而在婚内同居关系中男性在小家庭的生活中似乎也不是那么自主。出于这样的情况,在目的上,使用法庭的民众希望法庭能发挥出法律作用的同时,也尝试利用法律以外的重启谈判、公开宣告等社会功能以获取新的话语资本,虽然这多半也依托于法律有可能被运作起来运作的潜在可能性。而在具体的使用过程中,他们在法庭审理时依靠传统诉讼话语给法庭呈现出了“多次忍耐的男性”“单纯无知的妇人”等这些他们认为对自身有利的社会形象。第三章围绕河口档案中的回赎纠纷案件进行展开。以期读者能对民国河口地区的回赎纠纷能有快速了解,因此笔者首先集中梳理、介绍了河口地区民众回赎纠纷的案情概况。在此基础上,通过借助于双方诉状和法庭询问记录,在这些民国时期河口地区的回赎纠纷中,双方之间不少其实存在着以亲属为主的千丝万缕的熟人联系。这种千丝万缕的联系在交易之初,可能为交易双方带来了一定程度上的便利和信用上的保证。但当发生纠纷之时,处在熟人社区中的原、被告带着各种话语涌入法庭,以大揭对方老底的方式引用对方日常行经和社会职位,又或是以女性不识字或是改嫁等进行全面的法庭竞争。这一系列行为导致了民众对法庭的使用和体验变的更为复杂。这些法院的使用和体验,客观展现了民国时期基层社会民众法律意识“嫁接”的矛盾一面。这已经开始提醒我们民国河口地区民众在法律实践中“走上法院”与所谓“权利意识”之间的关联可能并不那么简单,往往更为复杂。第四章围绕河口档案中的债务纠纷案件进行展开。债务纠纷的司法档案在笔者所关注的河口司法档案中是最为多见的。作为相对频发、生活气息非常浓厚的债务案件,笔者首先对其进行了整理分类,并指出这些案件从侧面反映了当地民众的社会和经济生活,也暴露了民国时期河口地区经济、社会的波动和震荡。当地民众将这些日常发生的债务纠纷带入基层法院以寻求解决时,司法档案为我们呈现了这些法庭实践的丰富细节。面对使用法庭的第一关,民众有时会自力解决他们的法庭困扰,亲自动手撰写诉状;同样,民众也不会拒绝去寻求某些经验老到的民间土讼来撰写诉状,只不过他们的出品有时并不稳定;当然,民众也会愿意委任专业的律师职业群体介入到他们的诉讼过程中来,根据具体的情况,介入的程度也不一样,绝大多数时候是与土讼一样代拟诉状,有时则是作为律师出庭。而在这些河口地区的债务纠纷之中,为了在法庭竞争中获得胜利,不论是出于自己或是他人的帮助下,民众会尝试多样的诉讼策略,其中既会使用像诉讼时效等在债务纠纷中比较关键的法律知识,也会使用一些在笔者看来带有时局意味比较诡谲的策略,比如控告对方所谓赤化;并且民众仍会有针对性的使用传统诉讼策略引入“富人”“保长”“孀妇”等形象。这一系列法庭言说构成了民国时期河口地区诉讼的真实面相——传统和现代在拉锯中变迁。第五章着重谈论、总结和分析了民国河口地区民众这些法庭实践诉讼的话语类型。通过观察民国时期河口地区民众这些法庭实践,笔者指出民国时期河口地区民众的诉讼话语模式主要分为两大类。一类是运用新式法律知识,据法争讼的法律话语;另一类是带有明显传统诉讼话语痕迹,运用“冤抑”话语和夸张手法请求伸冤的道德话语。虽然也许并非直接传抄,但这两类诉讼话语都有其比较直接的示范来源,一类是大量刊印的新式诉讼指导用书,另一类则是由来已久的传统民间讼师秘本。从两者在诉讼实践中的兴退趋势来看,诉讼知识的转型已经在民国河口地区确实发生了,新式法律知识为代表的据法争讼法律话语将逐渐取代传统的道德诉讼话语在诉讼实践中更多被运用,则背后很关键的原因在于福柯意指的“权力与知识”关系:裁判权力与新式法律知识紧密结合。而从两者在当时的民众诉讼实践中确实被配合运用来看,一方面是出于当时法制变迁的现实过渡状况,犬牙交错必然的;另一方面,由于正义与合法之间所具有的天然亲近性,在民众的朴素观念中两者能一定程度被对接上,并且对诉权形式上比过去更少的限制放纵了这样情况或说被利用了。发生在法庭关于民众诉讼话语的一切,充分展现了民国时期河口地区民众为了让“制度的不利达到最小”的“适度遵从”与“谨慎反抗”。论文结语部分主要论及了河口地区民众日益广泛而复杂的近诉讼意识。在形式上,民众近代诉讼意识是广泛的,广泛而普遍地接受使用法院来解决问题,意味着这种终局性国家权力越发普遍地介入民众生活,伴随着渐强的诉讼意识还有对背后国家权力的依赖。在内容上,民众近代诉讼意识是复杂的,在认可法庭是运作法律场域的同时,也怀疑其不只是运作法律的场域,其他尝试也会试图加入进来。将使用法庭和权利与权力的混合体联系起来可能更为合适,而法庭在其中起到了平衡。
黄冰冰[4](2020)在《“套路贷”行为的刑法规制研究》文中研究说明近年来,高速发展的市场经济以及日益活跃的民间借贷市场催生了“套路贷”这一新型违法犯罪行为。它首现于上海、浙江、江苏等沿海经济发达地区,并迅速蔓延开来,呈现愈发严峻的态势。“套路贷”以合法民间借贷为名行非法占有被害人财物之实,被害人一旦沾染上,动辄倾家荡产、妻离子散,甚至导致部分被害人因走投无路而自杀,社会危害性极大,亟需用刑法来刺破其“民事面纱”。然而在具体的案件办理中存在法律规定不明确、法律适用矛盾、刑民衔接不畅、刑事介入范围不当扩张等问题,探寻适当的刑法规制路径迫在眉睫。基于此,本文试从“套路贷”的概念、来源入手,在对“套路贷”案件司法裁判文书进行实证分析的基础上,对司法实践中“套路贷”案件办理过程中存在的疑难问题及原因进行探讨,以期对司法实务提出建设性意见。文章具体包括以下三部分:第一部分介绍了“套路贷”行为的刑法规制现状。本章分三节:第一节是“套路贷”行为概述,介绍了其概念化的过程,以及其与民间借贷、高利贷、套路放贷行为的界限。第二节详细介绍了“套路贷”行为的典型“套路”流程。“套路贷”整个犯罪过程的实现是通过一个乃至多个“套路”,具体包括签订虚高合同、伪造银行流水、故意制造违约、转单平账,恶意垒高借款金额、软硬兼施索债,以达到非法占有借款人合法财产的目的。第三节是“套路贷”行为的司法实证分析。通过对“套路贷”案件司法裁判文书的分析,掌握近年来司法实践中“套路贷”刑事案件及民事案件的处理情况,为下文的研究指明方向。第二部分细数了“套路贷”行为的刑法规制疑难。一方面“套路贷”属于典型的刑民交叉疑难案件。民事不法和刑事犯罪交织,使得其罪与非罪的界限模糊不清、民事转刑事程序衔接不畅。司法实践中,“套路贷”与民间借贷越来越趋同,司法机关难以准确甄别二者,且“套路贷”涵盖违法和犯罪双层次形态,并非必然构成刑事犯罪,这些都是区分“套路贷”罪与非罪,并对其进行刑法规制的基本前提,必须予以慎重考虑。此外,由于我国现行的关于刑民交叉问题的司法规范冲突明显、有效的制度化经验尚未形成、案件难以进入纠错程序等,实务中大量的“套路贷”案件滞留在民事审判程序中,民事转刑事的成功率不高,程序衔接不畅。另一方面,刑事定性上存在疑难。立法不健全导致了司法适用上的诸多困惑。现行规范性文件对“套路贷”的概念界定不周延、犯罪构成要件缺失,法律规定不明确,甚至在规范性文件间也存在矛盾冲突之处,往往使办案人员无所适从。司法实践中多以诈骗罪来规制“套路贷”案件,甚至出现了以“套路贷”概念取代犯罪构成这一逾越罪刑法定底线的办案导向,着实令人担忧。第三部分探析了“套路贷”行为的刑法规制路径。在刑民交叉问题上,首先,要遵循刑法的谦抑品格,适时适度介入涉“套路贷”民事案件,并构建了涉“套路贷”民事案件的处理规则和认定“罪与非罪”的思路。对于可能涉嫌“套路贷”犯罪的民事案件,民事法官应坚持形式判断与实质判断相统一原则,及时将犯罪线索移送至公安机关审查处理。判断涉案的民间借贷行为是否是“套路贷”犯罪时,应着眼于民间借贷行为的效力和刑法具体犯罪构成要件进行双重考察。民事上合法有效的民间借贷行为不可能构成“套路贷”犯罪,民事上被否定性评价的民间借贷行为才具有构成“套路贷”犯罪的罪质基础。其次,通过确立以“刑民并行”为主、以“先刑后民”为辅的程序原则以及整合刑民资源,形成公检法三家打击犯罪的合力,探索建立刑民有效衔接的司法机制。适用“刑民并行”程序时,应坚持在先判决的既判力这一基本立场,妥善处理好退赔问题,在救济被害人经济损失的同时,也防止被告人遭受双重损失;在刑事定性问题上,应当完善立法,明晰“套路贷”犯罪行为的具体构成要件,并在现行刑法框架内严格依据现有罪名予以准确评价,审慎对待刑罚扩张事由。在明显不符合诈骗罪构成要件的情况下,应当依据罪刑法定原则,以刑法上的其他罪名规制或者作出出罪处理。针对实务中多发的“恶意借款人”型“套路贷”和“乘人之危”型“套路贷”仍应坚守罪刑法定底线,以达到法律适用统一,构建解决“套路贷”违法犯罪行为的长效机制,推动常态化司法,实现“套路贷”打击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最优化。
李东澍[5](2019)在《社会治理转型时期的基层司法实践逻辑 ——以贵州省远山县法院为例》文中指出本文在社会治理转型的语境下,以合法化和现代化为主线,将基层司法看作既受宏观结构制约,又内含行动者能动性的动态的、不断再生产着相应社会结构的实践过程。亦即,将基层法院作为行动主体,考察基层司法相应的内部科层和外部结构,并在此基础上解析基层法院在立案、审理、执行与涉诉信访等不同司法行动中所呈现出的实践逻辑。通过对贵州省远山县法院的田野调查,本文获得以下发现:科层制法院组织模式充分彰显出工具合理性,但亦造成机构繁多、结构关系层级化和管理去人性化等基层司法行政化困境,而法官员额制和司法责任制改革正是旨在破局。同时,基层司法受到地方权力结构和政法管理结构的显着影响。对基层司法进行人、财、物资源保障,在结构层面作必要的去地方化脱嵌,以及通过阳光司法机制拆除不当干预之藩篱,均是摒除基层司法地方化所需。立案程式关系到冲突解决的司法门户开启。在2015年5月1日前实施的立案审查制下,囿于基层司法权威和司法能力的不足,选择性司法现象丛生。此后,立案登记制启动,当事人的起诉壁垒破除,但亦激化了“诉讼爆炸”的过载性司法难题。故多元解纷、简繁分流、诉调对接等措施在基层司法实践中广为采用。以合法律性为标准,可由高到低将审理运作概括为“遵循法律”的裁判、“基于法律”的调解和“超越法律”的协调三种理想类型。裁判以常规案件的形式化、复杂案件的衡平术和程序正义的显像化为实践逻辑。对于事实与法律均呈高度确定性的案件,韦伯的形式理性法理论和“法的自动贩卖机”比喻成立;面对事实仅具相对确定性,或法律规定不明晰、利益冲突繁杂等难题时,基层法院则需要积极填补法律漏洞,全面考虑法律因素和社会因素,作出衡平处理。调解是一种“构造半自主社会领域”的合作型司法,其依赖于司法的默会知识,可生产出“模糊的法律产品”满足社会需求,并体现出对法律本土资源的探寻和利用。协调是在司法权威和司法能力不足的情境下,以及需要避免机械司法的特定案件中,对法律“软执行”从而相对调谐行政诉讼双方利益,尽可能维持司法的合法律性和审判权的合法性。随着司法改革不断推进,协调逐渐转化为一种补充机制。司法执行和涉诉信访态势折射出法律的实效状况。司法执行本质上是一种社会控制手段,基层法院的执行规制是嵌入到司法改革和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系统工程中的,涉及到对国家与社会、国家与地方、法院与其他机构、法院与当事人等多重关系的协调。涉诉信访是司法与信访的交集,2013年12月实行的涉诉信访与普通信访分流推动了司法事项按司法要求而非行政要求处理之变革,有效减少了涉诉信访中的法律利用与法律规避现象。综上,社会治理转型时期的基层司法实践逻辑,是基层司法与时俱进、因地制宜地积极回应社会需求,藉此实现法律和国家的合法化及现代化,合法化和现代化两者相辅相成、互为依托,从而建构起法律与社会、国家与社会、国家与地方之间的良性关系。故而,这是一种回应型司法,它同良法善治式的实质法治观念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模式密不可分。
傅剑仁[6](2013)在《大接访》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上访,是一个沉重话题,敏感话题。沉重,源于上访这个庞大的群体。围堵在各级政府大门,坐在城市交通要道,甚至堵国道、堵铁路的人群中,参与群体访的,无疑是基层群众,甚至是弱势群体。是什么原因迫使他们这么做?他们的有些做法显系违法,为什么司法机关不对他们依法处置?换个角度说,他们怎么会有这样的勇气和胆量,用违法的方式上访?
邓自芬[7](2013)在《论我国民事诉讼证据失权制度》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民事诉讼证据失权制度是我国民事诉讼中的一项非常重要的制度。民事诉讼证据失权制度在2001年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简称《证据规定》)中的确立,标志着我国证据提出的方式由随时向适时变革;2012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正式确定其法律地位。证据失权制度通过预防当事人恶意进行证据突袭,保障当事人诉讼地位的平等,维护程序的安定性,促进程序公正的实现;并督促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进行举证活动,避免逾期举证导致诉讼迟延,及时查明案件事实,实现诉讼效益的追求。但是证据失权制度是一把“双刃箭”,由于制度它可能使当事人失去提出证据权和证明权,且制度本身还存在缺陷,在一定程度上影响案件事实的查明,对实体正义的实现造成了不利后果,导致证据失权制度的运行陷入困境。本文试图从多角度阐述证据失权制度,并运用了历史考察、比较研究、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研究方法。本文分为四个部分,总共约四万字。第一部分:民事诉讼证据失权制度的基本理论。本文首先从界定证据失权制度的含义出发;简要探求其在世界民事诉讼发展中的三个阶段,并分析证据失权制度的具体内容后,着重从程序正义论上寻求证据失权制度的正当性基础,分析其蕴含的价值及程序公正与实体公正、程序效益与实体公正之间的关系。第二部分:域外民事诉讼证据失权制度的考察及分析。本部分考察了域外主要国家或地区的证据失权制度,在评析它们之间的共通点和差异性基础上,总结了对我国有借鉴价值的做法。第三部分:我国民事诉讼证据失权制度的现状及分析。本部分从我国证据失权制度现状入手,分析我国证据失权制度的优劣,指出了证据失权制度在实践运行中遇到的困境及阻碍因素,为提出完善措施奠定基础。第四部分:我国民事诉讼证据失权制度的完善对策。本部分在总结前文的基础上,通过提出弥补我国证据失权制度本身缺陷的具体措施,并重构与证据失权制度运行相配套的制度,来阐述我国证据失权制度的完善路径。
李麒[8](2012)在《财产纠纷与诉讼实践 ——以阳泉市法院1950-1965年民事诉讼档案为中心的研究》文中研究指明以民事诉讼档案为中心从法律史的角度展开社会经济史的研究,是社会经济史研究的一种新视野和新思路。法律史和社会经济史结合,给法律研究注入了新的活力;社会经济史和法律史结合,透过法律的维度来看社会经济,可以增强社会经济史的叙事功能、解释功能、人文关怀和整体史追求。以往的研究侧重于宋代、明清时期、民国时期的民事诉讼实践,取得了不少成果。不过,对于二十世纪五十年代至六十年代的财产纠纷与诉讼实践尚没有展开以区域为基础的系统、细致的研究。财产纠纷本质上是财产权利的争议,而财产权利则是由正式的财产制度或非正式的财产制度加以确认和保护的;财产纠纷的诉讼解决,在审理程序上受到国家诉讼制度的约束,在处理依据上受到财产权利制度的约束。因此,财产纠纷及其诉讼实践与财产权利制度以及相关司法制度等密切相关。本文通过对阳泉市法院1950年至1965年民事诉讼档案的解读,并结合其他资料,对财产纠纷与诉讼实践,进行了比较深入的探讨。通过诉讼解决的财产纠纷是众多财产纠纷的一部分,与未进入司法过程的财产纠纷相比较,它们在形成的原因、对社会经济秩序的影响以及解决的方法与过程等方面,都有明显的不同。在经济社会变革的特定历史时空中,在没有相对完善的民事法律制度的司法场域中,诉讼当事人是如何表达他们财产诉求的,司法权对财产权利是如何进行确认和保护的,财产诉讼解决过程中各种力量和因素是如何介入和产生作用的,等等,都从不同的方面有效而深刻地表达着民众之间的财产权利关系,国家权力和民众权利诉求之间的关系,经济社会和法律之间的关系,政策、法律构成的正式制度与以民事习惯为主要表现形式的非正式制度在财产权利保护方面的关系。新中国成立后,中国社会进入了一个新的发展变革时期,经济制度的不断调整和变化、基层社会权力结构的调整、政治运动的频繁交替、随着旧法统的废除而带来的法律制度变革及其相当不完备状态等,都对包括财产纠纷在内的民事纠纷及其诉讼实践产生了影响。同样,财产纠纷及诉讼实践反映着和参与着社会政治经济生活的变革和权利观念的发展。诉讼档案表明,法院在五十年代至六十年代中期的司法实践中,在法律制度不尽完善甚至有所缺失的情况下,依据既有的法律规定、政策和习惯,结合具体案件的实际情况,实现了保障财产权利、维护社会经济制度的功能,其经验对于新时期的社会经济制度完善、法律发展和司法实践具有重要的参考价值。男女结婚不仅创设夫妻身份关系,在经济生活中也要发生财产关系,财产关系成为婚姻效力的重要组成部分。为保障婚姻关系的经济基础和实现婚姻家庭的社会经济功能,有必要对夫其财产关系加以制度化,这就形成了夫妻财产制。离婚时的财产分割是夫妻财产制的内容之一。诉讼实践表明,离婚时当事人双方在财产权利诉求上有所差异。一般地讲,男方往往表现出对财产的强烈要求,甚至把女方退还财物作为离婚的条件;女方对财产则很少表现出如此执着的态度,而是希望尽快结束难以维持的婚姻关系。法官注意依法维护妇女的财产权利,有时也会考虑到男方的实际情况,以作出合乎法律、政策和实际的处理。离婚时财产纷争所涉及的财产的多寡、种类等因时代经济发展状况和个人家庭经济状况而异。部分案件反映出建国初期妇女在家庭经济生活中的困境。分家、继承是社会经济生活的常见现象,也是重要的社会经济制度。在大多数情形之下,人们已经根据民间的分家习惯,对死者生前的财产进行了分配、占有和使用,同时,也预先按照均分或权利义务相一致的原则对死者身后遗产之事进行了安排。只有那些通过和解、调解尚不能平息当事人不满的案件,才不得已诉诸法庭。分家、继承中这些麻烦案例的发生及诉讼过程,集中地反映了新的但是尚不完善的继承制度与旧习俗之间的冲突与妥协、改造与吸纳的复杂关系。在兄弟之间的分家、继承纠纷中,法官依据法律确认的私有财产继承权的原则,认可长久以来形成的诸子均分的习惯,并参考各个家庭人口、经济状况以及对大家庭的贡献等,在听取各方意见的基础上作出适当的处理。在妇女作为原告提出的继承纠纷案件中,法官显示出毫不妥协的立场,把保护妇女的财产继承权作为平等、民主的新制度的基本要求和改造社会的重要途径。对待过继问题,则比较谨慎一些,对于那些依据习俗只是为死者“顶盆”、“搭幡”而建立的过继关系,法官不承认过继子的财产继承权。作为稀缺资源的房屋、宅基地是民众日常生活的必需的物质资料,房产权、宅基地权是关于人们相互之间信赖关系和行动选择的制度安排。房屋在人们生活中的重要性与产权在经济制度和法律制度中的重要性结合在一起,使得房屋产权在个人、家庭、社会经济生活中的价值凸显出来。围绕房屋产权的纠纷与诉讼,在产权界定、维护经济交易安全和社会秩序方面具有重要的意义。房屋纠纷发生的原因主要在于住房紧张;产权关系变动而导致产权不明;法律规范缺失而引起产权争执;有的人意图侵占他人财产而致讼。房屋纠纷的主要类型有房屋所有权之争、房屋买卖纠纷、房屋典权纠纷等。国家政策、法律和民间习惯在房屋纠纷的处理过程中互相结合、彼此影响。宅基地纠纷到了1962年之后不再是所有权之争,而是宅基地使用权以及相邻关系的问题。民间因借款、代买物品而欠款形成的债务纠纷,绝大多数都发生在具有亲戚、朋友、邻居、师徒关系的当事人之间。由当时民众的经济生活水平所决定,借款、欠款数额一般较小,且均属于无息借款和欠款。财产损害赔偿纠纷的发生往往是因琐事纷争而起,出于过失的居多,故意实施侵权行为的尚属少数。个别案件显示,一些单位或政府机关的不负责任和滥用权力致使公民的财产受到很大的损害。尽管没有一套详细的法律规范来规制借款行为和侵权行为,但“欠债还钱”和“损害东西要赔偿”这种“活的法律”构成了审理债务纠纷和财产损害赔偿纠纷的基本规则。法官在查明和确定有无借款、欠款的关系和事实发生,借款、欠款的数额,还款的具体方式,有无侵权行为的发生、责任在谁、损害财物的价值、赔偿的方式等方面都积累了一些经验。诉讼档案记载的民事纠纷与诉讼实践过程表明:除离婚案件外,法院审理了分家、继承、房屋、宅基地、债务、赔偿、买卖、合同、加工、抚养等各类案件,反映了社会经济生活的诸多方面。基于此,将这一特定时期的民事法制归结为主要是离婚法制是不够准确的。民事判决作为一种结案方式,在解决重大财产纷争的案件中起到了不可替代的作用,因而不宜过分夸大法院调解的意义;民众在诉讼过程中表现出来的牢固而强烈的私有财产权利观念是由现实经济生活决定的,一些超越特定历史阶段和普遍的私有权利观念的社会变革,往往不能持久和深入人心;政策、法律等正式制度和民事习惯如彩礼习俗、典权交易习惯等非正式制度在财产权利保护上发挥了各自的功能。民众的权利观念,以及在此观念支配下的为维护自己权利而进行的包括诉诸于国家权力介入的诉讼程序等各种形式的斗争,是社会经济变革和法律发展的内在动力,同时,社会经济变革和法律发展也在影响民众的权利观念和行动选择。协调国家法和民间法的关系,为权利提供细致周到的和强有力的制度保障,是民众的基本需求,也是中国社会经济变革的内在需求和法律现代化的基本命题。
冯剑[9](2012)在《近代天津民间借贷研究》文中研究指明本文以学界较少关注的近代天津城市民间借贷为研究对象,利用天津地方档案以及报纸、文献资料等第一手资料,对近代天津民间借贷进行了较为具体的研究。在研究中利用了经济学和社会学中有关信任、博弈、交易成本等理论工具,力图对近代天津民间借贷在近代的发展脉络以及其与近代天津的经济发展和社会变迁的互动关系进行描述。通过研究表明,近代天津民间借贷的借贷者和借贷资金广泛地分布于天津各个阶级和阶层,民间借贷对民生和工商业的发展都具有重要意义。处于社会转型时期的近代天津,民间借贷风险加大,社会信任度不高,欠债、避债以及因为民间债务导致的暴力和欺诈现象严重。近代天津高利贷现象盛行,而且社会危害逐渐加大,除了风险高和民间资金供求不平衡以及物价和市场变化的因素外,政府行为对此也有影响。近代天津的民间借贷个人日见信用缺失,保证信用应用广泛,抵押信用也日益流行。传统的民间消费和商业借贷组织和机构如合会、典当、银钱业依然在民间借贷中占有重要地位,但都出现了变迁、危机和衰落,面临着内部与外部的信任危机。典权作为一种传统的民间融资习俗,为民国法律所认可,也受到市场变化的影响。新式银行、合作社等成为民间借贷的新机构,民国时期的天津银行不仅对民间工商业借贷,一些银行也对民间消费借贷较为关注。但是,银行借贷手续繁琐,许多做法与民间习俗不相适应,银行对民间借贷也采取谨慎态度,对民间借贷的作用有限。近代天津政府对民间借贷非常关注,除了采取禁止高利贷、限制当息、立法规范民间借贷等干预措施外,政府也成立银行号规范并直接介入民间借贷。在天津出现自然灾害和市场危机的情况之下,政府还以借贷形式对民间民生和商业进行救助。但是,民间社会与政府并没有建立互相信任关系。近代天津民间借贷依然处在较为困难的形势之下。
唐峰[10](2011)在《纠纷和解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纠纷解决是人类永恒的研究课题,而中国社会纠纷解决研究具有现实紧迫性。传统的解纷方式需要反思整合,自决解纷存在失范的风险,诉讼解纷可能导致国家专制,和解纠纷应受重视但需规范。国内对纠纷和解的研究,体现了学科的多样性、方法的多元性,但却存在几个问题:一是将“私了”等同于“和解”,二是将“调解”等根据“合意”解纷的方式排除在和解的范畴之外;三是将和解/私了等同于民间法,同国家法对立:四是研究者的研究过分局限于某领域内的纠纷和解,很难有关于“和解”的一般性问题的结论。国外学者也关注纠纷和解,却与西方法治主义即诉讼中心主义的反思相关联。中国人仍然存在着法治=诉讼=国家垄断纠纷解决权=国家法律之治的观念,这种观念在西方已经受到了批判。根据纠纷解决取决于何方主体意愿,纠纷解决方式可以分为自决、合决、他决三种。合决即和解,重新界定和解的含义,包括了传统意义上的和解、调解、西方法律制度中的辩诉交易等,但与自决、他决等并立,又与私了、私力救济、自力救济、ADR、恢复性司法等概念有着区别和联系。意思自治是和解的本质和基本原则。无论是私法纠纷解决还是公法纠纷解决中,都存在着当事人的意思自治,而公法纠纷解决中的意思自治,有着社会契约论的政治基础、经济人假设的人性基础和公私难分界的现实性基础,意思自治的扩张应受到尊重。作为一种纠纷解决方式的和解,可以被视为一种制度。就制度视角而言,和解制度包含正式的制度和非正式的制度,而原则问题则是制度中的最根本问题。除意思自治原则外,推定原则和程序监控原则也应作为和解制度的原则。主体是和解的结构要素之一。和解纠纷,需要纠纷解决的主体承担当事人和第三人的不同角色。学界在法人的和解当事人资格问题上存在争议。法人可以作为民事主体,自然可以成为民事纠纷和解的当事人主体;法人作为公法纠纷的主体,它可以和解因违反公法行为而引起的民事责任问题,因民事责任的和解进而影响到司法机关对违法犯罪法人公法责任的追究,法人也可以直接同国家司法机关进行辩诉交易来解决刑事责任问题;检察官与犯罪人辩诉交易和解权及公诉、自诉主体权利平等性要求,都可以说明法人具有或应具有公法性纠纷和解的当事人资格。和解中的第三人,不同于诉讼上的第三人,也不同于民法上的第三人。和解中的第三人具有中介、判断、强制功能。根据“官”与“民”的界分,第三人可以分为官方第三人和民间第三人。在当下中国,公、检、法、司这些机关及其工作人员都可以称为“官方第三人”。对公安机关来讲,目前在角色定位上存在着角色冲突,权威也是弱化的,这也导致了和解的偏好。民间第三人分为官方化的第三人,典型如人民调解委员会,而如混混、痞子等纯粹的民间第三人也是活跃在纠纷解决舞台上的重要力量。在一定意义上讲,社会是由“官”、“匪”、“民”三者利用纠纷解决进行共治的社会。规范是和解的结构要素之二。和解纠纷,需要纠纷解决的规范依据。根据“官”与“民”的界分,社会规范可以分为国家规范和民间规范,同时还存在一类软规范——关系规范。这三种规范在纠纷和解中各有其功能,国家规范可以为和解提供制度性支持,可以成为权利诉求的基点,可以成为和解方案的直接依据,可以作为当事人在和解中攻防策略的工具;民间规范则可以支持当事人的权利诉求,可以成为和解的直接依据,可以支撑国家规范,可以传承多元的文化。而由关系、人情、面子三要素组成的关系规范,则可以转移争议,模糊事实,可以确认、改变明规则,增加解纷方案可接受性,可以促使自由裁量权向确定性转换。三种规范是互动的,国家法与民间法的互动呈现不同的具体样态,而关系规范是国家法和民间法互动的变量之一,作为和解主体的纠纷解决者的个性也是规范互动中的一个变量,这两个变量在纠纷自决、裁决中也都发挥着自己的作用。事实是和解的结构要素之三。和解纠纷,需要纠纷解决的事实根据。纠纷和解中的事实,不同于裁决中的事实,它可以具有事实要素概括性特征,可以缺少一般性的事实要素而具有模糊性,实际上是“类型化”的事实,而不需要象裁决中的事实那样具备基本的事实要素;它可以具有证明要求意会性特征,不需要象裁决中的事实那需要证据证明;它的面向具有未来性,可以解决未来的事实,而不象裁决那样只解决先前的事实;它的事实包含的法律关系可以具有复杂性,而不象裁决那样,以不同的法律关系来确定不同的诉讼;它的事实的规范意义可以具有共生性,而不象裁决那样规范意义上是独断的;它的认知主体是双方当事人,具有二元性特征,而不象裁决那样认知主体是法官,具有一元性特征。类型分析,从另一个角度助于深入把握和解。根据我国现行法律规定和实践中的和解情形,依和解的纠纷的法律性质,和解可以分为非法律性纠纷和解与法律性纠纷和解,而后者则又可分为民事和解、行政和解、刑事和解。这些类别的和解,都有许多问题需要研究。为了更好的把握这些“和解类型”,对于民事和解,以法院调解为着力点,比较了法院调解书与判决书的不同,认为调解书很难说“法理”,因而调解和审判应该分离;而对于刑事和解,则以轻伤害案件和解为着力点,比较了我国现行刑事诉讼中自诉和公诉程序的不同,主张应在公诉程序中重视和解;对于行政和解,则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和解为着力点,比较了《治安管理处罚法》中的调解与和解,质疑了两者效力不同的法律规定的合理性。功能分析,是本文对和解的第三个分析视角。和解的功能可以分为个别功能和社会功能。前者是指和解方式在个案纠纷解决中的功能,如解决纠纷、形成规则、归属责任、恢复关系等等;而后者则指和解这种纠纷解决方式在社会中的功能,如复合双重正义、效益考量选择、适应社会结构等等。由于和谐社会的构建是中国共产党的政治理想,而依法治国则是治国方略,因此,探讨和解与和谐、法治的关系尤为必要。构建和谐社会,要尽量预防各种纠纷,又需要妥善解决各种纠纷,需要自决、和解、裁决“三元一体”的纠纷解决机制。尊重和解实际上是尊重人权,和解可以促进人的全面发展。将和解与法治对立的观点,其根源于西方国家主义,具有西方法治主义色彩,要重构法治的和解,中国的问题应中国式解决。
二、欠债还钱有理逾期不予保护(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欠债还钱有理逾期不予保护(论文提纲范文)
(1)20世纪上半叶北京浴堂研究(1900-1952)(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选题缘起和旨趣 |
二、学术回顾 |
三、概念界定与文献来源 |
四、研究方法与文章框架 |
五、创新之处 |
第一章 城市空间与浴堂生态 |
第一节 北京浴堂的发展概述 |
一、元明清时期的北京浴堂 |
二、新式浴堂的发展及繁荣(1900——1926) |
三、北京浴堂行业的由盛及衰(1926——1952) |
第二节 20 世纪上半叶北京浴堂行业兴起的社会条件 |
一、沐浴的文明化 |
二、沐浴的知识化 |
第三节 浴堂与北京城区商业格局 |
小结 |
第二章 浴堂的经营与管理 |
第一节 浴堂的资本与流水 |
一、浴堂的资本模式 |
二、浴堂的产权结构 |
三、浴堂的营业流水 |
第二节 浴堂的日常开支 |
一、电力与通讯 |
二、毛巾与肥皂 |
三、燃料 |
四、自来水 |
五、铺底与房租 |
六、纳税与认捐 |
第三节 收费标准与价格起伏 |
一、价格的分化与浮动 |
二、影响价格的因素 |
三、恶性通胀时代的澡价调控 |
第四节 浴堂经营与管理策略 |
一、浴堂的管理体制 |
二、浴堂的营业方式 |
三、浴堂的经营之道 |
小结 |
第三章 浴堂的从业者及社会团体 |
第一节 浴堂从业者的工作与生活 |
一、浴堂从业者的工作职责 |
二、浴堂从业者的身份与社会来源 |
三、北京浴堂伙计的工作日常 |
四、北京浴堂伙计的收入与生活状况 |
第二节 北京浴堂伙计的价值观念及社会形象 |
第三节 北京浴堂同业公会 |
一、北京浴堂同业公会的成立始末及历史沿革 |
二、北京浴堂同业公会的组织情况 |
三、浴堂同业公会的功能 |
四、政府在浴堂同业公会中的权力渗透 |
第四节 北京浴堂职业工会 |
一、浴堂职业工会产生的社会要素 |
二、浴堂职业工会成立风波 |
三、浴堂职业工会成立后的劳资纠纷 |
第五节 浴堂中的地下活动 |
一、浴堂中开展地下工作的优势 |
二、北平市和平解放之际浴堂业的地下工作 |
小结 |
第四章 公共卫生、卫生行政与北京浴堂业 |
第一节 公共卫生与城市改良 |
一、北京的卫生环境与市民沐浴观念 |
二、浴堂卫生规章的历史沿革 |
第二节 国民政府对北平浴堂业的管理 |
一、北平市政府对浴堂卫生的监督与稽查 |
二、北平市政府对违章浴堂的惩处 |
三、政府对浴堂卫生管理不力的原因分析 |
第三节 市政体系中的浴堂 |
一、浴堂与城市沟渠排水系统 |
二、防疫、公共卫生与浴堂 |
第四节 女性及平民浴堂 |
一、女性浴所的设立 |
二、平民浴堂的创办 |
小结 |
第五章 浴堂中的社会问题 |
第一节 浴堂的公共安全 |
一、晕堂 |
二、火灾与触电 |
三、建筑安全 |
第二节 浴堂中的盗窃犯罪 |
一、盗窃案件频发的社会背景 |
二、浴堂中偷窃案件的地缘因素 |
三、浴堂中偷窃案件的犯罪方式与窃贼身份 |
四、浴堂中偷窃犯罪的治理 |
第三节 浴堂中的风化问题 |
一、浴堂中的混浴现象 |
二、女浴堂中的男性工役 |
三、政府对浴堂社会风化问题的治理 |
小结 |
第六章 浴堂与日常生活 |
第一节 沐浴社会价值的重塑 |
一、沐浴内涵的转释 |
二、沐浴的日常生活化过程 |
第二节 沐浴的日常生活化建构 |
一、作为惠工设施的职工浴堂 |
二、作为规训手段的学生浴间 |
三、作为现代日常生活基本单元的家庭浴室 |
四、以消费构建现代生活的公共浴堂 |
第三节 公共浴堂与沐浴之现代释义的争论 |
一、浴堂消费模式与平等观念的矛盾 |
二、日常生活构建过程中的分歧 |
三、闲暇与国家权力之间的抵牾 |
小结 |
结论 |
附录 |
参考文献 |
致谢 |
(3)诉讼的话语:民国河口档案中民众的法律实践(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问题的缘起:处在边缘的话语 |
二、诉讼话语与司法档案的研究回顾 |
三、研究方法 |
四、诉讼的话语 |
第一章 舞台:铅山县及其法院与法官们 |
第一节 铅山的社会历史 |
一、铅山的建置 |
二、民国时期的铅山 |
第二节 铅山的法院 |
一、清末民初的审判机构 |
二、河口地方法院和高四分院 |
第三节 法院的法官们 |
一、人员编制 |
二、任免考核 |
三、经济待遇 |
第二章 “逃家的爱人”——河口档案中的同居纠纷 |
第一节 同居纠纷的类型与性别 |
一、请求同居 |
二、脱离同居 |
三、同居与脱离中的男女 |
第二节 为什么走进法院 |
一、获得更多交涉 |
二、发布社会宣告 |
第三节 如何更值得保护 |
一、多次忍耐的男性 |
二、单纯无知的妇人 |
三、以刑代民的手段 |
小结 |
第三章 “掯契抗赎”——河口档案中的回赎纠纷 |
第一节 回赎纠纷的案件概述 |
第二节 回赎纠纷的当事双方:熟人 |
一、以亲属关系为代表的直接关系 |
二、具有其他的临近间接社会关系 |
第三节 回赎纠纷的诉讼策略 |
一、民众会尝试使用法律 |
二、民众也会在法律之外尝试更多 |
小结 |
第四章 “欠债还钱”——河口档案中的债务纠纷 |
第一节 债务纠纷的案件类型 |
一、日常生活借贷之债务 |
二、存钱吃息之债 |
三、合伙纠纷之债 |
四、买卖之债 |
五、家庭原因之债务 |
第二节 债务纠纷诉状的作者 |
一、两造亲自出马 |
二、依靠土讼帮讼 |
三、聘请律师代理 |
第三节 债务纠纷的诉讼策略 |
一、法律的诉讼策略:以时效为例 |
二、诡谲的诉讼策略:“共产主义影响” |
三、传统的诉讼策略:“富人”“保长”“孀妇” |
小结 |
第五章 民众法庭实践中的话语兴衰与配合 |
第一节 民众法庭实践的话语种类 |
一、法律话语及其范本 |
二、道德话语及其范本 |
第二节 民众法庭实践的话语兴退 |
一、从道德到法律话语 |
二、知识与权力的内在变迁 |
第三节 民众法庭实践的话语配合 |
一、出于近代法制的现实变迁情况 |
二、由于正义与合法的天然亲近性 |
小结:适度遵从与谨慎反抗 |
结语:河口地区民众复杂的近代诉讼意识 |
参考文献 |
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 |
后记 |
(4)“套路贷”行为的刑法规制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言 |
一、问题的提出 |
二、研究价值及意义 |
三、文献综述 |
四、主要研究方法 |
五、论文结构 |
六、论文主要创新及不足 |
第一章 “套路贷”行为的刑法规制现状 |
第一节 “套路贷”行为概述 |
一、“套路贷”行为的概念 |
二、套路贷与民间借贷、高利贷的界限 |
三、套路贷与套路放贷行为的界限 |
第二节 “套路贷”行为的典型“套路”流程 |
一、“制债”阶段 |
二、“索债”阶段 |
第三节 “套路贷”行为的司法实证分析 |
一、“套路贷”案件的总体情况 |
二、“套路贷”刑事案件的总体情况 |
三、涉“套路贷”民事案件的总体情况 |
第二章 “套路贷”行为的刑法规制疑难 |
第一节 刑民交叉疑难 |
一、实体上:罪与非罪难区分 |
二、程序上:刑民衔接不畅 |
第二节 刑事定性疑难 |
一、立法上:法律规定不明确 |
二、司法中:以诈骗罪定性存在的问题 |
第三章 “套路贷”行为的刑法规制路径探析 |
第一节 妥善处理刑民交叉问题 |
一、适时适度介入刑事手段 |
二、探索刑民有效衔接的司法机制 |
第二节 准确评价“套路贷”犯罪 |
一、完善立法,统一司法裁判规则 |
二、严格定性,坚守罪刑法定底线 |
结语 |
参考文献 |
后记 |
(5)社会治理转型时期的基层司法实践逻辑 ——以贵州省远山县法院为例(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导论 |
一、问题意识与研究意义 |
(一)以社会治理转型时期为语境 |
(二)针对基层司法的社会学研究 |
(三)聚焦于基层司法的实践逻辑 |
二、国内外文献研究综述 |
(一)社会治理转型与法治之研究 |
(二)司法实践与基层法院之研究 |
三、概念界定与理论框架 |
(一)概念界定 |
(二)理论框架 |
四、资料来源与研究方法 |
(一)资料来源 |
(二)研究方法 |
五、研究内容与创新之处 |
(一)研究内容 |
(二)创新之处 |
第二章 基层司法的内部科层 |
一、派出法庭与业务庭的审视 |
(一)派出法庭及其功能 |
(二)业务庭及其功能 |
(三)法庭的运作模式 |
二、审判委员会的层层迷思 |
(一)审委会设置的争议性 |
(二)审委会组织的正功能 |
(三)审委会运作的规范化 |
三、其他组织的结构-功能 |
(一)执行局与辅助组织 |
(二)党组与院长办公会 |
(三)其他管理组织 |
四、基层司法的行政化及其破解 |
(一)司法行政化产生的困扰 |
(二)破解司法行政化的尝试 |
第三章 基层司法的外部结构 |
一、地方权力结构中的基层司法 |
(一)“副县级机构”:基层法院的地位 |
(二)“负责审判”:基层法院的权责 |
二、政法管理结构中的基层司法 |
(一)担纲政法机关的基层法院 |
(二)饰演下级法院的基层法院 |
三、基层司法的地方化及其摒除 |
(一)司法地方化造成的难题 |
(二)摒除司法地方化的努力 |
第四章 立案程式:冲突解决的司法门户 |
一、冲突多元解决中的诉讼 |
(一)冲突解决的四个理想类型 |
(二)嵌入多元机制的司法诉讼 |
二、审查制下的选择性司法 |
(一)藏在“诉讼爆炸”中的立案难 |
(二)为何立案难:选择性司法丛生 |
三、登记制下的过载性司法 |
(一)立案登记制的纠偏成效 |
(二)挣脱过载性司法的枷锁 |
第五章 审理运作:依据法律的定分止争 |
一、“遵循法律”的裁判 |
(一)常规案件的形式化 |
(二)复杂案件的衡平术 |
(三)程序正义的显像化 |
二、“基于法律”的调解 |
(一)熨平法律的皱折 |
(二)模糊的法律产品 |
(三)司法的默会知识 |
三、“超越法律”的协调 |
(一)对法律的“软执行” |
(二)协调的动因分析 |
第六章 执行与信访:法律实效的镜像折射 |
一、司法执行的社会工程 |
(一)执行之殇:社会控制失灵 |
(二)执行规制:法院因应之道 |
二、涉诉信访的重重困境 |
(一)司法的信访化现象 |
(二)法律的利用与规避 |
三、掀起优化实效的改革 |
(一)司法执行的破冰旅程 |
(二)诉访分离的凤凰涅盘 |
第七章 结论 |
一、社会治理转型:解读基层司法的密码 |
(一)“送法下基层”:从国家视域的观察 |
(二)“迎法下基层”:自社会角度的检视 |
二、建构回应型司法:基层司法的实践逻辑 |
(一)回应型司法的理论脉络 |
(二)回应型司法的逐步确立 |
参考文献 |
附录:深度访谈编码 |
作者简历及在学期间取得的科研成果 |
后记 |
(7)论我国民事诉讼证据失权制度(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民事诉讼证据失权制度的基本理论 |
(一) 民事诉讼证据失权制度的含义 |
1、民事诉讼证据失权制度含义的不同界定 |
2、证据失权制度与举证时限制度的关系 |
3、民事诉讼证据失权制度的含义界定 |
(二) 民事诉讼证据失权制度的溯源 |
1、法定顺序主义 |
2、证据随时提出主义 |
3、证据适时提出主义 |
(三) 民事诉讼证据失权制度的内容 |
1、证据失权主体 |
2、证据失权的权利范围 |
3、证据失权的期限 |
4、证据失权的法律后果 |
(四) 民事诉讼证据失权制度的理论基础与价值分析 |
1、证据失权制度的理论基础—程序正义论 |
2、证据失权制度的价值及其关系 |
二、域外民事诉讼证据失权制度的考察及分析 |
(一) 域外民事诉讼证据失权制度的考察 |
1、美国 |
2、德国 |
3、法国 |
4、日本 |
5、我国台湾地区 |
(二) 域外民事诉讼证据失权制度的考察分析 |
1、域外证据失权制度的相似分析 |
2、域外证据失权制度的差异分析 |
3、对完善我国证据失权制度的启示 |
三、我国民事诉讼证据失权制度的现状及分析 |
(一) 我国民事诉讼证据失权制度的确立及评价 |
1、我国证据失权制度的确立 |
2、对我国证据失权制度的评价 |
(二) 我国民事诉讼证据失权制度运行的反思 |
1、证据失权制度本身的运行困境 |
2、影响证据失权制度运行的因素 |
四、我国民事诉讼证据失权制度的完善对策 |
(一) 完善民事诉讼证据失权制度的具体措施 |
1、明晰证据失权的临界点 |
2、严格规定证据失权的构成要件 |
3、分类规制逾期证据的法律适用 |
4、构建科学化“新的证据”制度 |
5、合理限定法官的自由裁量权 |
6、建立证据失权的审查程序及其救济机制 |
(二) 完善民事诉讼证据失权制度的配套制度 |
1、完善诉答程序,建立答辩失权制度 |
2、完善证据收集和交换制度 |
3、明确法官释明权,设立审前准备程序法官制度 |
4、合理利用民事检察监督制度 |
结语 |
参考文献 |
后记 |
(8)财产纠纷与诉讼实践 ——以阳泉市法院1950-1965年民事诉讼档案为中心的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导论:研究的视野、问题与意义 |
1.1 视野:经济史、社会史与法律史 |
1.2 问题:财产纠纷与诉讼实践 |
1.3 意义:历史的追寻与现实的关注 |
第二章 离婚诉讼中的财产纷争与处理 |
2.1 离婚诉讼中财产纷争的概况 |
2.1.1 离婚诉讼的基本情况 |
2.1.2 离婚诉讼中财产纷争与处理的基本情况 |
2.2 离婚诉讼中财产纷争处理的基本依据 |
2.3 离婚诉讼中财产纷争与处理的事例 |
2.3.1 五十年代初期解除封建旧式婚姻中的财产纷争与处理 |
2.3.2 离婚诉讼中财产的争执与平衡 |
2.3.3 “借婚姻关系问题索取财物”与财礼问题 |
2.3.4 对服刑人员离婚案件中财产的处理 |
2.4 小结 |
第三章 分家、继承纠纷与诉讼实践 |
3.1 分家、继承纠纷与诉讼的概况 |
3.2 分家、继承案件审理的基本依据 |
3.2.1 新中国继承制度形成的历史实践基础 |
3.2.2 新中国成立后审理分家继承案件的基本依据 |
3.3 分家、继承纠纷与诉讼的实践分析 |
3.3.1 关于夫妻之间、父母子女之间继承权的确认 |
3.3.2 兄弟之间的分家、继承纠纷与诉讼 |
3.3.3 妇女继承权的维护 |
3.3.4 过继引起的继承纠纷与诉讼 |
3.4 小结 |
第四章 房屋、宅基地纠纷与诉讼实践 |
4.1 房屋纠纷与诉讼实践 |
4.1.1 房屋纠纷与诉讼的概况 |
4.1.2 房屋纠纷审理的基本依据 |
4.1.3 房屋纠纷与诉讼的实践分析 |
4.2 宅基地纠纷与诉讼实践 |
4.2.1 宅基地制度的历史变迁 |
4.2.2 宅基地纠纷与诉讼的实践分析 |
4.3 小结 |
第五章 债务、赔偿纠纷与诉讼实践 |
5.1 债务、赔偿纠纷案件审理的基本依据 |
5.2 债务纠纷与诉讼实践 |
5.2.1 债务纠纷的概况 |
5.2.2 债务纠纷与诉讼的实践分析 |
5.3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与诉讼实践 |
5.3.1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的概况 |
5.3.2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与诉讼的实践分析 |
5.4 小结 |
第六章 财产纠纷与诉讼实践的启示 |
6.1 财产纠纷及诉讼实践与社会发展变革的关系 |
6.1.1 经济制度的变革对民事纠纷与诉讼实践的影响 |
6.1.2 基层社会权力结构对民事纠纷与诉讼实践的影响 |
6.1.3 政治和法律因素对民事纠纷与诉讼实践的影响 |
6.2 诉讼实践中的财产权利观念 |
6.2.1 权利观念的历史发展 |
6.2.2 财产权利的重要价值 |
6.2.3 认真地对待权利诉求 |
6.3 正式制度与非正式制度中的财产权利 |
6.3.1 财产纠纷处理依据的多重性 |
6.3.2 正式制度和非正式制度与财产权利实践 |
结语 |
参考文献 |
攻读学位期间取得的研究成果 |
致谢 |
个人简况及联系方式 |
(9)近代天津民间借贷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 选题的意义和学术史回顾 |
二、 资料和文献 |
三、 理论与方法 |
第一章 近代天津城市的发展变迁与民间借贷网络 |
第一节 近代天津城市的经济社会变迁与民间借贷网络的构成 |
一、 社会变迁与城市民间借贷 |
二、 工商业发展与城市民间借贷 |
三、 近代天津民间借贷金融网络 |
第二节 从“熟人社会”走向“生人社会”中的民间借贷 |
一、 家族与借贷 |
二、 兄弟、夫妇、亲戚、朋友、邻居、同乡与民间借贷 |
三、 从“五方杂处”到“中外杂居” |
第三节 高利贷 |
一、 高利贷产生的原因 |
二、 高利贷的资金来源 |
三、 高利贷的利率与形式 |
四、 高利贷的社会影响 |
五、 政府对高利贷的治理 |
小结 |
第二章 近代民间私人借贷 |
第一节 民间私人消费借贷 |
一、 借贷物 |
二、 借贷的信用方式 |
三、 借贷的利息 |
四、 借贷的偿还 |
第二节 民间商业借贷 |
一、 借贷来源及利率 |
二、 借贷的方式 |
三、 借贷的拖欠与追偿 |
小结 |
第三章 独特的民间不动产典当制度:典权 |
第一节 出典 |
第二节 典后典主和承典人的权利和义务 |
第三节 典权的消灭 |
第四节 典权与其他民间交易形式 |
第五节 近代国家对典权的管理和规范 |
小结 |
第四章 近代民间借贷组织:合会 |
第一节 合会概述 |
第二节 信任的崩溃:民国时期天津城市丧葬类合会的蜕变兴衰 |
一、 危机 |
二、 畸变 |
三、 崩会 |
四、 余波 |
五、 余论 |
小结 |
第五章 “穷人的后门”:近代典当业 |
第一节 典当业的定义和类型 |
一、 典当业的起源与沿革 |
二、 典当业的定义 |
三、 当业的类型和帮派 |
第二节 典当业的组织与运作 |
一、 典当业建立的程序 |
二、 典当业的运作 |
第三节 当息的博弈 |
一、 清末及北洋政府时期关于当息的博弈 |
二、 南京国民政府前期关于当息的博弈 |
三、 日伪时期关于当息的博弈 |
四、 抗战胜利后关于当息的博弈 |
五、 结语 |
小结 |
第六章 “百业之主”:钱业与民间借贷 |
第一节 钱庄与民间借贷 |
一、 钱庄沿革概述 |
二、 钱业的帮派 |
三、 资本与组织 |
四、 钱庄的功能:以放款为中心 |
五、 钱庄的利息 |
第二节 票号与民间借贷 |
一、 票号的兴起 |
二、 票号的组织与功能——以放款为中心 |
三、 票号与银号的关系 |
第三节 其他商业借贷机构 |
一、 账局 |
二、 牙行 |
三、 金店 |
四、 仓库 |
五、 货栈 |
小结 |
第七章 新式金融机构与民间借贷 |
第一节 银行与民间借贷 |
一、 近代银行的概况 |
二、 银行借贷的特点、方式与利息 |
三、 银行借贷的偿还 |
第二节 关注民生:银行的小额借贷 |
一、 小额借贷 |
二、 新华储蓄银行的小额借贷 |
小结 |
第八章 国家与民间借贷 |
第一节 政府对民间借贷介入 |
一、 清末政府与民间借贷 |
二、 民国政府与民间借贷 |
第二节 官商合办小本借贷 |
一、 仓促上马:小本借贷处的成立 |
二、 慈善与谋利:借款中的官商博弈 |
三、 小本借贷处的实际运作 |
四、 视阈融合:官商在借贷处中的重新定位 |
五、 小本借贷处的绩效与不足 |
六、 余论 |
小结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个人简历和文章发表 |
(10)纠纷和解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选题缘由 |
(一) 中国社会纠纷解决研究具有现实紧迫性 |
(二) 传统解纷方式需要反思整合 |
(三) 个人的经历与思考面向 |
二、研究现状 |
(一) 国内现状 |
(二) 国外现状 |
三、选题意义 |
四、研究方法 |
第一章 和解的含义、本质与原则 |
一、含义:"合意"解纷 |
(一) 和解的内涵 |
(二) 和解的外延 |
(三) 和解中的"非合意因素" |
二、本质:意思自治 |
(一) 意思自治的含义、历史与基础 |
(二) 公法纠纷解决中的意思自治 |
(三) 意思自治的扩张 |
三、原则:推定与程序监控 |
(一) 和解原则的条件 |
(二) 推定原则 |
(三) 程序监控原则 |
第二章 和解的结构分析:主体 |
一、当事人 |
二、第三人 |
三、官方第三人 |
(一) 角色定位 |
(二) 权威弱化 |
(三) 和解偏好 |
四、民间第三人 |
(一) 官方化的民间第三人 |
(二) 纯粹的民间第三人 |
第三章 和解的结构分析:规范 |
一、国家规范 |
(一) 制度性支持 |
(二) 权利诉求基点 |
(三) 和解直接依据 |
(四) 攻防策略工具 |
二、民间规范 |
(一) 支持权利诉求 |
(二) 和解直接依据 |
(三) 支撑国家规范 |
(四) 传承多元文化 |
三、关系规范 |
(一) 关系规范的含义 |
(二) 关系规范的机制 |
(三) 关系规范的功能 |
(四) 关系规范的控制 |
四、规范互动 |
(一) 国家法和民间法互动在纠纷和解中的样态 |
(二) 关系规范和纠纷解决者个性是影响和解中国家法和民间法互动样态的变量 |
(三) 变量在纠纷自决、裁决中对国家法与民间法互动的影响 |
第四章 和解的结构分析:事实 |
一、事实要素概括性 |
二、证明要求意会性 |
三、事实面向未来性 |
四、法律关系复杂性 |
五、规范意义共生性 |
六、认知主体二元性 |
第五章 和解的类型分析:以法律纠纷和解为着力点 |
一、民事和解——以法院调解为着力点 |
(一) 调解书没有"说理" |
(二) 调解书很难说"法理" |
(三) 调解书很难说"法理"对调解制度的影响 |
二、刑事和解——以轻伤害案件和解为着力点 |
(一) 轻伤害案件适用公诉与自诉程序在结果上存在矛盾 |
(二) 矛盾的实践解决 |
(三) 矛盾的法律解决 |
三、行政和解——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和解为着力点 |
(一) 《治安管理处罚法》之前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和解 |
(二) 释读《治安管理处罚法》中的调解与和解 |
(三) 质疑《治安管理处罚法》中调解与和解效力之不同的法律规定 |
第六章 和解的功能分析:个别功能与社会功能 |
一、个别功能 |
(一) 解决纠纷 |
(二) 形成规则 |
(三) 归属责任 |
(四) 恢复关系 |
二、社会功能 |
(一) 复合双重正义 |
(二) 效益考量选择 |
(三) 适应社会结构 |
第七章 和解、和谐与法治 |
一、和解与和谐 |
(一) 和谐社会需要三元一体纠纷解决机制 |
(二) 尊重和解系尊重人权 |
(三) 和解促进人的全面发展 |
二、和解与法治 |
(一) 二元对立观 |
(二) 源在国家万能主义 |
(三) 西方法治主义批判 |
(四) 重构法治的和解 |
(五) 中国问题中国式解决 |
主要参考文献资料 |
致谢 |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发表的论文 |
学位论文评阅及答辩情况表 |
四、欠债还钱有理逾期不予保护(论文参考文献)
- [1]20世纪上半叶北京浴堂研究(1900-1952)[D]. 宋子昕. 河北师范大学, 2021(09)
- [2]中国民商法典编纂中对债的制度的重认回归与聚合完善——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商法典“债(承)权编”草案建议稿(黄河版)》[J]. 王明锁. 私法, 2020(02)
- [3]诉讼的话语:民国河口档案中民众的法律实践[D]. 余洋. 华东政法大学, 2020(03)
- [4]“套路贷”行为的刑法规制研究[D]. 黄冰冰. 华东政法大学, 2020(03)
- [5]社会治理转型时期的基层司法实践逻辑 ——以贵州省远山县法院为例[D]. 李东澍. 华东师范大学, 2019(09)
- [6]大接访[J]. 傅剑仁. 中国作家, 2013(18)
- [7]论我国民事诉讼证据失权制度[D]. 邓自芬. 海南大学, 2013(03)
- [8]财产纠纷与诉讼实践 ——以阳泉市法院1950-1965年民事诉讼档案为中心的研究[D]. 李麒. 山西大学, 2012(12)
- [9]近代天津民间借贷研究[D]. 冯剑. 南开大学, 2012(07)
- [10]纠纷和解研究[D]. 唐峰. 山东大学, 2011(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