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医疗事故技术鉴定证据基本问题分析(论文文献综述)
刘新[1](2021)在《我国医疗事故犯罪案件的刑事裁判分析》文中研究指明1997年医疗事故罪首次被写入我国刑法,重点追究存在严重过失医务人员的刑事责任,希冀藉刑罚的威慑作用最大限度地保护患者的生命健康权和维护正常的医疗管理秩序。通过对所收集到的41篇医疗事故罪一审刑事裁判的认真研究,发现其中年均医疗事故罪判决5.1起,平均量刑18.8个月,缓刑率48.8%,无罪率9.8%,医疗事故鉴定率100%,民事赔偿和解率63.4%。从样本范围来看,医疗事故刑事裁判主要存在以下诉讼困境:一是整体刑事追诉力度不大,民事赔偿取代刑事责任倾向严重;二是存在反复鉴定、多次鉴定的现象,鉴定人出庭率不高和专家辅助人未充分发挥质证作用;三是量刑程序缺少对抗,缺乏统一的量刑标准规范量刑,量刑呈现轻缓化趋势。毋庸置疑,医疗事故罪刑事立法和司法上存在的诸多问题是导致其自入刑来适用率较低的重要原因。该文章主要是以实证分析结果为依据,并在借鉴域外优秀立法经验的基础上,探索完善我国医疗过失刑事司法的诉讼路径。
龙凯[2](2020)在《我国医疗损害鉴定模式发展研究》文中研究说明长期以来,医疗事故责任鉴定与医疗过错责任鉴定,构成了我国医疗纠纷鉴定的两种主要形式,前者为地方各级医学会专家委员会进行的技术鉴定,后者为司法鉴定机构进行的司法鉴定。两种鉴定制度并存,导致司法实践中出现了“依据二元化”、鉴定“双轨制”的尴尬境地。2010年《侵权责任法》颁布实施,基本统一了医疗损害责任的认定问题。此后,法院审理医疗损害案件的法律依据,不再存在既往的二元化现象。但是在我国对于医疗损害鉴定制度方面,不管是《医疗纠纷预防处理条例》,还是《关于审理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都没有对二元鉴定体制作出相应修定,由此造成司法实践中,医疗鉴定体制二元化的局面依然存在,进而导致医疗鉴定标准不统一、法律依据存在冲突。其直接后果,则是造成以鉴代审、同案不同判、当事人信任危机等一系列负责影响。在此背景下,构建一体化的医疗损害鉴定制度,实现同一个医疗行为,在法律事实层面的判断上,应当只有一个鉴定结论,正是当务之急。2018年《医疗损害鉴定管理办法(意见稿)》的颁布,迈出了构建一体化医疗损害鉴定体系的重要一步,但它依然保留二元鉴定机构,只是通过统一鉴定人员、鉴定程序等方式,力求快速解决困扰已久的二元化难题。本文尝试综合医疗事故鉴定专业性与司法鉴定中立性两者之优势,对建立一体化医疗损害鉴定体系提出如下建议:首先,明确立法目的。无论作为对医方行政处罚的依据,还是作为调解与司法裁量的依据,医疗损害鉴定意见都具有事实判断属性。因此,将来立法应明确规定,依据《鉴定损害鉴定管理办法》作出医疗损害鉴定意见,具有权威唯一性与普遍适用性。其次,在确定“只有一个鉴定意见”的前提下,确定立法基本原则。结合《意见稿》以及我国医疗损害鉴定的现实困境,本文建议其应遵循辩论原则、科学与同行评议原则、公正与异地鉴定原则等。最后,依据立法目的与基本原则,文章进一步指出,建立统一的鉴定专家数据库,确定医疗损害鉴定主体,明确医疗损害鉴定内容,统一鉴定程序及鉴定标准,完善监督审查制度等等措施,应该成为我国医疗损害鉴定一体化模式的题中应有之义。
蒲成城[3](2019)在《我国医疗损害鉴定重启问题研究 ——以余某诉某医院医疗损害纠纷案为例》文中提出健康是个人乃至国家全面发展的基本要求,是实现社会生产力提升的基础性要素。畅通涉医纠纷案件的解决渠道,对保障人民就医权利、维持医疗秩序有重要的意义。目前,我国医疗损害鉴定有充足的法律法规来予以规范,但是由于司法鉴定极强的专业性,在诉讼中适用司法鉴定程序仍然暴露出一些问题。一是重新鉴定启动权被滥用的问题,当前法院在启动重新鉴定程序上有较大的裁量性,随意启动重新鉴定程序,容易造成重复鉴定、削弱鉴定公信力、造成案件争议复杂化、浪费司法资源;二是重新鉴定带来的证据效力及采信的难题,多份鉴定意见容易造成证据冲突,增加了法院证据采信的难度,使案件事实更加扑朔迷离;三是在我国特色的医疗损害鉴定双轨制下,如果出现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与医疗损害司法鉴定并存的情况,容易造成法院对证据难以取舍,导致诉讼陷入僵局,不利于医患矛盾得到妥善解决。如何保证司法鉴定意见的符合“证据三性”,是我国司法程序适用该类证据的重要命题。司法鉴定意见首先是鉴定专家根据专业知识对待证事实的客观判断和解答,仍具有一定的主观性和水平差异,在接近事实的过程中,保证司法鉴定意见的客观真实性是首要之举。另外,在目前我国医疗鉴定双轨制的特殊背景下,如何处理不同种类的鉴定意见之间的效力和冲突,也是处理医疗损害纠纷的难点之一。本文选择徐某诉某医院医疗损害纠纷案作为切入点,在展示曲折的案件发展过程中,指出我国司法鉴定程序的若干问题,通过个案分析、文献分析、归纳演绎、比价研究等方法展开论述。本文一共分五个章节:第一章进行案情分析与焦点整理,在介绍案件、相关制度的同时归纳整理相关问题;第二章、第三章为本案的核心问题分析,即重新启动医疗损害鉴定的问题,包括启动条件问题及重新鉴定后原鉴定意见的效力及采信问题;第四章本案的延伸问题分析,直面了鉴定双轨制的问题,分析了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证据效力,以及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与医疗损害司法鉴定出现证据冲突时的采信问题;第五章为完善医疗损害鉴定重启制度的建议,对统一医疗损害鉴定标准,规范鉴定管理展开了构想。通过本文的论述,期望对完善我国医疗损害鉴定的法律适用有一定帮助。
徐璐[4](2019)在《我国医疗鉴定制度之重构》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医疗纠纷的处理跨医学和法学两大学科,具有专业性与复杂性的特点。不论通过哪种途径解决医疗纠纷,明确双方当事人的责任,通常都需要进行鉴定。所以,医疗鉴定制度对于医疗纠纷的处理具有重要的意义。多年以来,我国医疗鉴定制度最显着的特征是医疗事故鉴定与医疗损害司法鉴定并行的“双轨制”。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指医患双方当事人共同委托或卫生行政部门主动或接到当事人申请时委托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组织进行的鉴定活动。医疗损害司法鉴定是诉讼中处理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时当事人委托进行的有关司法鉴定活动。2018年10月1日施行的《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设置了医疗损害鉴定。医疗损害鉴定指委托人委托医疗损害鉴定机构组织有关专家,对医患双方因诊疗活动引发的争议中是否存在医疗过错、患者的损害后果、医疗过错行为与医疗损害后果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医疗过错行为在医疗损害后果中的责任程度等专门性问题进行进行专业技术判断,并向委托人提供鉴定意见的活动。根据规定医疗损害鉴定完全独立于医疗事故鉴定与医疗损害司法鉴定。因此,当前我国医疗鉴定制度处于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医疗损害司法鉴定及医疗损害鉴定并存的“三轨制”。三种鉴定模式并行,导致我国医疗鉴定制度的混乱。三种鉴定模式在鉴定主体和鉴定模式等方面各不相同且均存在明显的弊端。在鉴定模式方面。三种鉴定模式的鉴定内容不一致导致鉴定意见的不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赔偿标准低于司法鉴定适用的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规定的赔偿标准,医疗损害鉴定有关赔偿问题并没有相关规定出台;不同省份和不同鉴定模式赔偿标准均不同导致“同命不同价”;各地方医疗鉴定制度不统一;法官过分依赖鉴定,疏于对鉴定意见的审查,有让渡审判权之嫌等。在鉴定主体方面。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主体是当地医学会,因此鉴定意见会被人质疑中立性不足,出现本地医学工作者之间“医医相护”的现象;进行该鉴定的鉴定人员没有出庭作证的义务,这种做法违背了我国诉讼法证据规则的有关规定;同时规定了医学会对鉴定意见集体负责制,此规定容易造成医疗机构、人员之间责任的互相推诿。医疗损害司法鉴定主体是司法鉴定机构,进行法医类司法鉴定,由于法医学是区别于分科复杂且专业性极强的临床医学,法医工作者进行的“外行鉴定”缺乏专业性;医疗损害鉴定主体为医疗损害鉴定机构,即医学会和司法鉴定机构,兼顾了鉴定主体的中立性和专业性,但被医疗损害鉴定诉讼前鉴定性质所限制。三种鉴定模式鉴定主体的不同,导致鉴定意见不能兼顾科学性和中立性,重复鉴定现象经常发生,浪费司法资源。所以,理论界与实务届均呼吁对现有医疗鉴定制度进行改革。针对我国鉴定制度当前存在的问题,借鉴域外国家和地区的相关立法,结合我国实际,对医疗鉴定制度提出一些合理化建议。首先,在鉴定模式方面,建议立法统一医疗鉴定制度,建立“单轨制”鉴定模式,统一鉴定内容,统一鉴定赔偿机制,设立医事法庭,聘请医学顾问,完善司法审查权。其次,在鉴定主体方面,建议设置多元化鉴定主体,加强鉴定主体的中立性与专业性,规范鉴定人出庭作证义务,完善鉴定人责任追究制。
何颂跃[5](2018)在《我国医疗纠纷技术鉴定制度发展和新挑战》文中提出我国医疗纠纷技术鉴定的制度经历过法医学为主体的医疗过失鉴定制度、医学会为主体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制度、医学会和司法鉴定机构二元共存的技术鉴定制度。最近相继颁布的最高法院医疗损害司法解释和国务院颁布的行政法规《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对于现有的二元化体制予以了法律上的认可,肯定了司法鉴定机构在医疗损害鉴定中的地位和作用。在对国内外相应鉴定制度进行全面阐释的基础之上,结合我国实践,有必要从根本上改变社会各界对法医学专业的偏差性认识,提高法医学人才在医学专业中受到等同于临床医学专业的认可,就需要对现有法医学人才的教育和培养模式、制度进行深刻的反思。
王宇倩[6](2018)在《医疗纠纷诉讼中因果关系的认定 ——以医疗鉴定为核心》文中认为医疗纠纷中因果关系因其高度的复杂性、专业性和科学性等特点,成为了最困扰理论界和实务界的问题之一。患者、医院或法官认定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时,常常因认定理论薄弱、因果关系体系混乱、举证责任负担过重以及缺乏专业医学知识和技能等变得困难重重。因此,在医疗纠纷诉讼实践中,不论是当事人亦或是法院在认定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时,通常需要启动医疗鉴定程序来完成这项工作。但这一做法通常因为患者证明能力低下、医学知识高度专业权威以及对医疗事故和医疗损害的混淆等,直接导致因果关系认定过度依赖医疗鉴定,从而造成司法程序不公、结案效率低下。不仅如此,我国现阶段医疗鉴定“二元化”模式也使得因果关系在认定时可能出现同案不同判、医疗鉴定责任不明以及当事人滥用异议权等问题。此外,法官在庭审中对鉴定意见的审查质证流于形式,鉴定人出庭率低下等也可能导致因果关系认定不公正、不科学。为此,有必要合理借鉴英美法系国家的因果关系“两分法”以及法医学因果关系理论等,并通过建立“一元化”的医疗鉴定模式,完善鉴定意见的审查质证程序以及保证当事人的监督权等规则,将医疗鉴定制度充分合理的适用于因果关系认定中,保证患者或法官对医疗鉴定做到既不过度依赖,也不过分轻视,使其科学公正的发挥作用。文章主要以医疗鉴定为核心,从四个部分对医疗纠纷诉讼中因果关系的认定问题进行了论述分析。第一部分为引言,总述了整篇论文的主要内容,并提出文章所要研究的问题,有何研究价值以及文章有何创新点等;第二部分主要是对医疗纠纷诉讼中因果关系认定的两分法、认定方式以及证明责任分配原则等相关理论进行简要介绍;第三部分主要通过对两个不同案例进行简要分析,发现目前我国因果关系认定存在的主要问题,即过度依赖医疗鉴定制度,“二元化”鉴定模式存在不足以及对鉴定意见审查质证程序的缺失等;第四部分则是通过前一章对各种问题的分析论述,提出健全我国因果关系认定的一些可靠性建议规则,为我国医疗纠纷诉讼中因果关系的认定提供一些理论和实践的帮助。
张纯兵[7](2016)在《医疗损害司法鉴定质量控制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医疗侵权损害民事赔偿纠纷在民事诉讼中所占比例逐年上升,但医疗损害的认定涉及医学科学技术的专门性问题,且这类案件的争议事实超出了具有一般知识或普通经验者的认识或判断能力,在长期的实践发展中,我国存在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医疗损害司法鉴定等不同处置模式,随着不同处置模式利弊的明晰化,以及《侵权责任法》的实施,我国医疗侵权损害赔偿案件中,鉴定二元化机制已不具备法律基础,现已初步形成的统一的医疗损害司法鉴定模式也正逐渐被社会各界所认同。而鉴定意见作为法定证据之一,必须具备证据的证据能力和证明力,医疗损害司法鉴定质量是其具有证据能力和证明力的内在保障。因此,医疗损害司法鉴定质量保障也成为近年来讨论的一个热点问题。针对有关问题的研究大多着重于鉴定体制的批评与设计、鉴定程序合法性的质疑等。从司法鉴定管理、实施程序、鉴定方法、技术规范、能力验证等角度,鉴定意见的内在形成机制等对医疗损害司法鉴定质量控制的研究尚且不多,针对医疗损害司法鉴定的科学性、客观性、合法性,进行质量控制的研究则更少。医疗损害司法鉴定作为鉴定实务,其鉴定质量的保障必须依靠相对完善的质量控制理论来指导。司法鉴定意见作为科学证据,技术方法的有效性和可靠性是鉴定意见客观性、科学性的重要保障。由于保障医疗损害司法鉴定意见科学性的规范不完善,严重损害了鉴定意见的客观性,并降低了鉴定意见的证据效力,使得鉴定意见证据在诉讼中的公信力有所不足。在认定鉴定意见科学性标准方面,还存在一些欠缺,无法满足医疗损害司法鉴定质量控制和持续改进的需要。虽然鉴定意见的科学性应该受到推崇,但也不能对司法鉴定的科学性不加辨析地盲目信任,客观对待鉴定意见,正确审查和运用鉴定意见,必须建立医疗损害司法鉴定质量控制体系,为鉴定意见的审查提供客观依据,从鉴定意见的内在形成机制上建立切实可行的质量控制体系势在必行。医疗损害司法鉴定作为诉讼过程中解决医患争议的主要方式,目前尚存在很多问题,鉴定质量有待持续提高,以满足鉴定意见证据的自身要求。本文的研究主要总结出目前存在的问题包括:第一,医疗损害司法鉴定的法律规范尚不健全,难以完全满足现实需要。2002年发布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是目前处理医疗事故的主要法律依据,《侵权责任法》发布实施前,对该条例已存在众多异议,实践中已很少依据该条例、遵循医疗事故的处理程序处理医疗纠纷,而是依据人身侵权损害的事由进行诉讼;《侵权责任法》实施后,该条例虽然没有明文废止,但已基本处于名存实亡的废用状态,这不仅不利于较好处理医疗纠纷案件,反而对医疗损害案件的处置带来很多争议,增加处置难度及成本。第二,医疗损害司法鉴定主体的管理体制尚不完善,虽然《决定》明确了鉴定机构和鉴定人的准入条件,但针对医疗损害司法鉴定而言,该准入标准明显低于现实需要;虽有一些培训机制,但执行中还存在诸多问题;鉴定质量评价及鉴定主体的退出机制尚且缺乏,难以满足定期培训、能力持续提高、鉴定质量持续改进的客观要求。第三,保障医疗损害司法鉴定科学性的技术规范欠明确。在鉴定意见的形成过程中,对于诊疗行为是否存在过错及损害后果,以及与损害后果的因果关系等进行判定的技术规范尚不系统明确,致使鉴定意见的科学性显现不足,存在鉴定争议大、重复鉴定多等问题。第四,未能充分利用医疗损害司法鉴定质量外部控制机制。我国目前在司法鉴定行业开展了广泛的鉴定机构认证认可活动,这有利于提高鉴定机构的管理水平,促进鉴定实务的规范化和保障鉴定质量的持续改进。但是鉴定机构认证认可是按照鉴定项目进行的,由于医疗损害司法鉴定自身的复杂性,即使某些鉴定项目已通过认证认可的鉴定机构,医疗损害司法鉴定也往往不在认证认可的范围之内。而认证认可作为有效的外部质量控制的方法途径,应该在医疗损害司法鉴定质量控制中发挥积极的作用。针对上述问题,本文着重从以下几点进行重点分析,力图提出切实可行的措施,对医疗损害司法鉴定质量进行控制。第一,针对法律法规不健全问题,首先认识到医疗纠纷重在预防,其次才是如何处置的问题。同时,针对《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与《侵权法》之间存在的冲突,应采取废、立、改相结合的措施,即废除《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制定发布《医疗事故预防与处置条例》,改进《侵权责任法》的不足之处。第二,针对医疗损害司法鉴定主体的管理制度问题,提出了鉴定机构和鉴定人的准入标准和退出机制、人员培训考核评价机制等,以促进鉴定质量持续改进。医疗损害司法鉴定是法医类鉴定中相对复杂困难的技术活动,鉴定质量的高低,主要还是与鉴定人员的执业能力密切相关,而鉴定人技术能力的高低直接反映在鉴定报告中,通过行业内专业人员对鉴定报告的形式及内容的审核,即可以对鉴定人技术能力进行评价,从而针对性加强培训,提高技术能力水平,保障鉴定质量;同时通过这种评价机制促进建立医疗损害司法鉴定人与鉴定机构的准入与退出机制,提高行业鉴定水平,从而达到提高鉴定质量的最终目的。鉴定机构的认证认可是促进鉴定质量提高的有效方式,通过对医疗损害司法鉴定涉及的人、机、料、法、环等因素进行剖析,以独特的视角提出医疗损害司法鉴定质量控制的建议,构建更加科学、客观、公正的医疗损害司法鉴定质量控制理论体系,提高鉴定质量,促进医疗损害司法鉴定事业健康发展。第三,针对医疗损害司法鉴定技术规范问题,主要涉及医疗损害司法鉴定中过错与损害后果判定、因果关系分析与参与度判定问题。本文在对当前相关理论进行分析总结的基础上,对上述技术规范提出完善建议,对医疗损害司法鉴定的技术规范加以明确,以保障鉴定意见的科学性,持续改进鉴定质量。第四,针对鉴定意见的审查运用,必须明确的是鉴定意见并非天然的证据,须经过法定程序审查质证后才能作为判案的依据,鉴定意见的审查包括形式与内容两个方面。首先,鉴定书是否符合法定形式要求,这是质量要求的一个方面,鉴定书的分析说明部分直接反映的鉴定质量,质量较高的鉴定意见书应该依据充分,逻辑严密,条理清晰,主次分明,术语运用准确,原理科学公认,论述客观准确,鉴定人员不能因为医疗后果的不确定因素,利用自己的技术专长人为设置技术壁垒,进行以偏概全、以个案代表普遍的解释,必须以中立的立场保证鉴定意见的科学性、客观性,这也是鉴定质量保障的客观要求。其次,司法实践中,在制度层面上保障鉴定意见的证明力及证据能力也是鉴定质量控制的有效途径。鉴定人出庭制度及专家辅助人制度促进了专业技术人员更好地参与诉讼活动,不仅可针对程序合法性等问题进行质证,还能针对出具鉴定意见的科学理论基础、鉴定的方法的可靠性等有关科学性的实质问题进行质证,鉴定意见的科学性、客观性等可以准确把握。本文对鉴定人出庭制度及专家辅助人制度提出相应的完善措施,以反向促进鉴定质量的提高和持续改进。本文从我国医疗损害司法鉴定的现状出发,对我国的医疗损害司法鉴定制度进行全面分析,从而完善医疗损害司法鉴定质量控制理论,初步构建医疗损害司法鉴定质量控制体系,具有积极的理论及现实意义。对医疗损害司法鉴定质量控制问题进行系统研究,有利于建立医疗损害司法鉴定质量控制的理论体系,丰富医疗损害司法鉴定质量控制理论,并为进一步的理论研究提供支持;有利于在鉴定实务中对操作规范和技术规范的运用提供指引;有利于为医疗侵权损害案件司法审判提供科学依据,更好地正确处理医疗侵权损害赔偿纠纷案件,缓解医患矛盾、化解医疗纠纷、保障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医疗卫生事业健康发展及司法公正;有利于对医疗损害司法鉴定质量持续改进提供积极可行的建议。本文以医疗损害司法鉴定质量控制为切入点,本着提出问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思路,采用规范分析、案例分析、比较研究和实证研究的方法,从我国医疗损害司法鉴定的现状出发,借鉴国外经验,对鉴定中存在的各种问题进行剖析;从法律演进、适用、解释与改进的角度对我国的医疗损害司法鉴定制度作一个全景式的扫描,重点研究医疗损害司法鉴定质量控制涉及的理论及实践问题。在论证医疗损害司法鉴定质量控制基本理论的基础上,对影响医疗损害司法鉴定质量的因素进行分析,针对具体影响因素提出明确的质量控制措施,初步构建医疗损害司法鉴定质量控制理论体系,对鉴定实务进行指导。全文共分七个部分:第一章绪论该部分主要包括医疗损害司法鉴定质量控制的研究背景、研究意义,该领域的主要研究内容、研究思路及热点问题等,在对上述内容进行论述的基础上,提出医疗损害司法鉴定质量控制的必要性。第二章医疗损害司法鉴定及存在的问题该部分首先对医疗损害司法鉴定的相关概念进行界定,并从历史演变的角度分析我国医疗损害司法鉴定的历史变迁以及各阶段的法律基础,并通过对域外相关国家医疗损害处置机制的对比分析,论述我国医疗损害司法鉴定存在的理论及现实问题,为后续分析影响鉴定质量的因素及提出具体的质量控制措施创造基础。第三章医疗损害司法鉴定质量的影响因素及控制途径该部分在提出质量控制基本理论的基础上,结合医疗损害司法鉴定实务及质量控制现状,提出影响医疗损害司法鉴定质量的制度性和技术性因素,包括鉴定机构的中立性、鉴定人的独立性、鉴定方法的可靠性、鉴定能力的适宜性、鉴定活动的规范性等具体因素。由此提出医疗损害司法鉴定质量控制的主要途径,包括健全医疗损害司法鉴定管理制度、完善技术规范、司法鉴定机构能力验证及实验室认可和资质认定、健全司法鉴定意见审查采信制度等主要措施,为后续质量控制措施的具体分析提供理论依据。第四章医疗损害司法鉴定管理体系的完善该部分在论述域外相关国家医疗损害司法鉴定管理制度及我国医疗损害司法鉴定管理制度现状的基础上,从三个层面借鉴与完善医疗损害司法鉴定管理制度,以提高鉴定质量。首先提出成立专门医疗损害司法鉴定机构的设想,重点论述医疗损害司法鉴定机构的准入、退出和监督机制等选任规则,以及对医疗损害司法鉴定机构中立性的保障和逐利性的控制;其次,从鉴定人管理的角度,提出医疗损害司法鉴定人的准入、退出和技术能力考核评价机制等鉴定人的选任规则;最后,从医疗损害司法鉴定程序的角度,通过对医疗损害司法鉴定受理、实施等过程的控制,进行鉴定质量控制,以保障鉴定机构的中立性、鉴定人的独立性和鉴定意见的科学性。第五章医疗损害司法鉴定技术规范的完善该部分论述医疗损害司法鉴定技术规范的完善是鉴定质量控制的有效途径,技术规范具有对医疗损害案件的争议焦点进行定性评判、定量评判的作用,可以为医疗损害司法鉴定意见的科学性提供保障,并明确了技术规范对医疗损害司法鉴定质量控制的重要性。针对医疗损害司法鉴定的主要内容和当前鉴定规范存在的问题,对鉴定规范体系提出具体的完善设想,包括医疗过失评判、损害后果评判、因果关系分析及参与度判定所应遵循的基本规则。在完善医疗损害司法鉴定技术规范体系理论的基础上,为鉴定实务提供指导,并通过技术规范体系的完善对鉴定质量的持续改进提供保障。第六章医疗损害司法鉴定质量外部控制机制的健全该部分内容主要结合医疗损害司法鉴定实践,论述通过鉴定机构认证认可、能力验证,以及鉴定意见采信制度的完善,对医疗损害司法鉴定质量进行控制,并通过上述质量控制措施的实施,反向促进医疗损害司法鉴定质量的提高。第七章结语该部分主要是对医疗损害司法鉴定质量控制规则体系的总结,明确医疗损害司法鉴定质量控制体系的理论内涵和实施规则,分析医疗损害司法鉴定质量控制的实践意义。
刘鑫,连宪杰[8](2015)在《医疗侵权案件地方司法指导文件证据规定研究》文中研究表明我国部分地方法院制定了有关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案件审理的地方性司法指导文件,其中关于举证责任分配等证据内容既有成功之处,也存在一些问题。这些文件制定的成因主要是基础法律法规的变动,相关司法解释的缺位以及现实案件审理的强烈需求。这些规定也将为国家制定相关司法解释提供有益的借鉴。
年亚,魏巍[9](2014)在《完善当前涉诉医学鉴定制度的建议》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在绝大多数医疗纠纷案件中,法官要对医疗行为违反诊疗护理规范、常规以及对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作出令人信服的判断,离不开医疗损害鉴定意见这一关键依据。31但鉴定委托难、鉴定机构难受信任、鉴定程序不透明、鉴定意见不充分等问题长期困扰医疗纠纷案件的审判。本章重点阐述涉诉医疗损害鉴定的现实困境,提出未来改革涉诉医疗损害鉴定体制的若干建议,并结合现行法律规定与审判实践,提出审查医疗损害鉴定意见的原则、内容和具体方法。
秦雅静[10](2014)在《医疗侵权举证责任分配制度研究》文中认为近年来医疗纠纷案件在诉讼中呈增长趋势。医患关系日益成为社会关注的热点也是难点。辱骂、殴打甚至杀害医生的事件屡见不鲜,医患关系日趋紧张。造成医患纠纷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包括经济因素、政治因素和社会因素等等。法律是定纷止争的重要工具。在法律制度方面,在解决医患矛盾、缓解医患紧张关系、协调医患双方利益方面最重要的制度之一是医疗侵权举证责任分配制度。法律通过举证责任分配制度调整医患双方的利益。在诉讼中,举证责任分配直接关系到诉讼的输赢,尤其是在医疗诉讼中直接关系到法律对医患关系的调整和规制。举证责任分配的一般规则既可以避免一方滥用诉权,也能避免一方滥用抗辩权。由于医疗领域的专业性和特殊性,医疗侵权案件与环境污染、专利纠纷和高空抛物致人损害案件一样,适用举证责任分配的一般规则,不能达到保护医患双方实体权益的目的。医疗侵权举证责任适用特殊规则期间引发了患者的恶意诉讼和医院的防御性治疗,矫枉过正。在这种情况下,法律需要重新设计医疗侵权举证责任分配制度,指引医患双方的行为选择,医患双方从自己的根本利益出发,理性选择诉讼或非诉讼的方式解决纠纷。医疗侵权举证责任分配作为一项具体的微观制度设计,与“三个至上”、“能动司法”和“大调解”相呼应,共同减轻法院的负担。举证责任分配制度影响到法院对医疗侵权案件的判决,法院判决结果又直接影响患者和医院在解决医患纠纷时的策略选择。医疗侵权举证责任分配制度——法院的判决结果——医患双方利益——医患的行为选择——法院的案件数量——医疗侵权举证责任分配制度为文章的逻辑结构。研究医疗侵权举证责任分配制度,分析医疗侵权举证责任分配制度变化的原因,在法律制度上完善举证责任分配规则,妥善处理医患纠纷,保护医患双方的利益,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和现实意义。文章分别从实体规则的视角、程序规则的视角、司法实践的视角具体阐述了医疗侵权举证责任分配制度,提出完善医疗侵权举证责任分配制度的建议。文章主要内容如下:第一章,我国医疗侵权举证责任分配制度的演变及其原因。医疗侵权举证责任分配的变化是本文的逻辑起点,并重点分析了医疗侵权举证责任分配制度变化的原因。医疗侵权举证责任变化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法院的判决结果关系医患双方的利益,医患双方的博弈导致举证责任分配的变化。医疗侵权举证责任分配影响法院的判决结果,法院的判决结果影响法院的案件数量,案件的数量增多,法官的审判压力增加,司法审判的压力要求改变举证责任分配。在司法体制改革的背景下,法院减负推动了医疗侵权举证责任的变化。因此,医疗侵权举证责任分配的变化及时调整了医患双方和法院的利益,满足各方的利益诉求。第二章,实体规则视角下医疗侵权举证责任分配:过错和因果关系。“过错”和“因果关系”作为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在医疗侵权司法实践中存在证明上的难度。“过错”证明中,法律通过过错责任原则把举证责任分配给医方,通过无过错责任原则把举证责任分配给患方,医疗侵权过错的举证分配与归责原则紧密相关。医疗侵权“因果关系”证明是困扰理论界和实务界的难题,但是因果关系的举证分配在《侵权责任法》中并未涉及。因果关系的理论颇多,适用责任成立的因果关系和责任范围内的因果关系,影响举证责任分配。第三章,医疗侵权举证责任分配:医疗鉴定视角。医疗侵权举证责任分配在医疗鉴定前双轨制阶段、医疗鉴定双轨制阶段和医疗鉴定后双轨制阶段中适用的规则不同。在实践中,医疗鉴定机构具有中立性,医疗鉴定结论弥补了法官专业知识的不足,减轻医患双方的举证责任。但是医疗鉴定仍然需要从构建专家责任库、增加医疗鉴定的透明度、保障医疗鉴定机构的中立性、公正性和权威性方面,完善医疗鉴定制度,明确举证责任分配。第四章,司法实证视角下举证责任分配:医疗纠纷解决机制。医患纠纷解决方式分为私力救济和公力救济两种。纠纷解决的方式和成本影响医疗纠纷机制的选择,主要从法院解决纠纷的成本,当事人的诉讼成本,包括当事人的诉讼费用,时间成本和其他成本支出,医院的成本,包括医院的赔偿数额,医院的声誉和医生的心理负担方面分析举证责任分配与医院、患者和法院的利益直接相关。法律要对各方利益进行整合和分配,基于成本和现实的考虑,医疗侵权举证责任分配制度变迁是客观需求,是调整医患关系的必然选择。举证责任分配实践运作效应上影响法院的效率与患者纠纷机制的选择。第五章,医疗侵权举证责任分配制度的完善。实体规则上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完善证据制度,详细分析了医疗侵权中的书证、物证、鉴定结论、视听资料。司法实践上保障医疗知情同意权,完善举证责任分配制度。介绍医疗知情同意权及医疗知情同意权的行使弥补举证责任分配制度的不足,完善医疗知情同意权,保障举证责任顺利完成。程序上完善医疗举证责任分配制度,具体包括细化“附条件的单项倒置”的“条件”,在医疗举证责任上构建专家辅助制度和证据保全制度。
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证据基本问题分析(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医疗事故技术鉴定证据基本问题分析(论文提纲范文)
(1)我国医疗事故犯罪案件的刑事裁判分析(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刑事裁判概述 |
1.1 刑事裁判文书的界定 |
1.1.1 刑事裁判文书的内涵 |
1.1.2 刑事裁判文书的特征 |
1.2 刑事裁判文书的类型 |
1.2.1 刑事判决书 |
1.2.2 刑事裁定书 |
1.2.3 刑事决定书 |
1.3 刑事裁判文书的结构 |
1.4 刑事裁判文书的功能 |
1.4.1 预防犯罪的功能 |
1.4.2 实施法律的功能 |
1.4.3 彰显司法公正的功能 |
第二章 医疗事故犯罪刑事裁判实证分析 |
2.1 医疗事故犯罪刑事裁判宏观分析 |
2.1.1 医疗事故案件发生的时间分布 |
2.1.2 医疗事故案件发生的地域分布 |
2.1.3 医疗事故民事案件与刑事案件数量对比 |
2.2 医疗事故犯罪刑事裁判具体分析 |
2.2.1 医疗事故案件的刑事追诉情况 |
2.2.2 医疗事故案件的鉴定情况 |
2.2.3 医疗事故案件的量刑情况 |
第三章 医疗事故犯罪案件刑事裁判困境 |
3.1 刑事追诉力度不大 |
3.1.1 刑事立案难 |
3.1.2 检察机关的立案监督职能发挥不够 |
3.2 鉴定意见公正性缺少一定的保障 |
3.2.1 鉴定模式选择的混乱 |
3.2.2 鉴定人出庭率低 |
3.2.3 未充分发挥专家辅助人制度功能 |
3.3 量刑轻缓化倾向严重 |
3.3.1 法定刑配置不合理 |
3.3.2 检察机关量刑建议精准性较弱 |
3.3.3 法院量刑说理不够充分 |
第四章 医疗事故犯罪案件诉讼制度的完善 |
4.1 完善刑事追诉机制 |
4.1.1 加大侦查机关立案力度 |
4.1.2 发挥检察机关立案监督职能 |
4.2 增强鉴定意见客观公正性 |
4.2.1 优化“双轨制”鉴定模式 |
4.2.2 完善鉴定人出庭制度 |
4.2.3 发挥专家辅助质证制度优势 |
4.3 促进量刑公正的实现 |
4.3.1 增设罚金刑和资格刑 |
4.3.2 提高量刑建议精准性 |
4.3.3 保障量刑裁决均衡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2)我国医疗损害鉴定模式发展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0.1 问题的提出 |
0.2 研究综述 |
0.3 研究方法与基本思路 |
0.4 研究创新 |
第1章 医疗损害鉴定的演化进程与现状分析 |
1.1 医疗损害鉴定二元模式的演化进程 |
1.2 医学会鉴定模式的突出优势及其主要不足 |
1.3 法医司法模式的自身优势及其主要问题 |
1.4 两种模式的现状对比分析 |
第2章 医疗损害鉴定二元模式的主要困境 |
2.1 鉴定标准混乱 |
2.1.1 鉴定标准的立法冲突 |
2.1.2 鉴定标准的司法适用分歧 |
2.2 鉴定中立性难以保障 |
2.2.1 鉴定主体定位不明确 |
2.2.2 鉴定程序公正性不足 |
2.3 权责边界模糊不清 |
2.3.1 法律鉴定与技术鉴定混同不分 |
2.3.2 “以鉴代审”现象突出 |
2.3.3 虚假意见追责困难 |
第3章 建构医疗损害鉴定一体化模式 |
3.1 一体化模式的三种理论构想及其选择 |
3.2 医疗损害鉴定立法目的与立法原则确定 |
3.2.1 明确立法目的 |
3.2.2 确立基本原则 |
3.3 医疗损害鉴定一体化模式具体制度完善 |
3.3.1 明确鉴定主体 |
3.3.2 统一鉴定标准 |
3.3.3 统一鉴定程序 |
3.3.4 加强审查监督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攻读硕士学位期间公开发表的学术论文 |
(3)我国医疗损害鉴定重启问题研究 ——以余某诉某医院医疗损害纠纷案为例(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第一章 问题的提出 |
第一节 案情简述 |
第二节 审理意见及理由 |
第三节 问题透视 |
(一)关联制度 |
(二)问题识别 |
第二章 医疗损害诉讼中鉴定重启的条件 |
第一节 重新鉴定概述 |
第二节 重新鉴定的前提:程序违法、实体严重瑕疵的鉴定意见 |
(一)程序违法 |
(二)实体严重瑕疵 |
第三节 法院启动重新鉴定的审查 |
第三章 重新鉴定后原鉴定意见的效力及采信问题 |
第一节 原鉴定意见的证据效力 |
第二节 重新鉴定后鉴定意见的采信问题 |
(一)质证 |
(二)鉴定人出庭 |
第四章 双轨制下医疗事故鉴定的效力及采信问题 |
第一节 医疗事故鉴定概述 |
第二节 医疗事故鉴定具有证据效力 |
第三节 医疗事故鉴定的司法前置问题 |
(一)前置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无必要性 |
(二)选择前置所产生的证据采信问题 |
第五章 关于规范重新启动医疗损害鉴定的建议 |
第一节 统一医疗损害鉴定标准 |
(一)细化重新鉴定的实体裁量标准 |
(二)非强制一元化的做法 |
第二节 规范医疗损害鉴定管理 |
(一)规范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与法院庭审的衔接 |
(二)加强司法鉴定机构分级评审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4)我国医疗鉴定制度之重构(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绪论 |
1.1 研究背景 |
1.2 研究现状 |
1.3 研究内容与方法 |
第二章 我国医疗鉴定制度概述 |
2.1 历史沿革 |
2.1.1 无鉴定阶段 |
2.1.2 “单轨制”鉴定阶段 |
2.1.3 “双轨制”鉴定阶段 |
2.1.4 “三轨制”鉴定阶段 |
2.2 鉴定模式 |
2.2.1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模式 |
2.2.2 医疗损害司法鉴定模式 |
2.2.3 医疗损害鉴定模式 |
2.2.4 鉴定模式存在的问题 |
2.3 鉴定主体 |
2.3.1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主体 |
2.3.2 医疗损害司法鉴定主体 |
2.3.3 医疗损害鉴定主体 |
2.3.4 鉴定主体存在的问题 |
2.4 小结 |
第三章 域外及我国台湾地区医疗鉴定制度 |
3.1 美国 |
3.2 日本 |
3.3 台湾 |
3.4 小结 |
第四章 我国医疗鉴定制度之重构 |
4.1 在鉴定模式方面 |
4.1.1 建立“单轨制”鉴定模式 |
4.1.2 统一鉴定内容 |
4.1.3 统一鉴定赔偿机制 |
4.1.4 设立医事法庭,聘请医学顾问,完善司法审查权 |
4.2 在鉴定主体方面 |
4.2.1 设置多元化鉴定主体 |
4.2.2 加强鉴定主体的中立性与专业性 |
4.2.3 规范鉴定人出庭作证义务 |
4.2.4 完善鉴定人责任追究制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5)我国医疗纠纷技术鉴定制度发展和新挑战(论文提纲范文)
1 医疗纠纷技术鉴定制度的背景性资料 |
1.1 我国法医的兴起和医疗纠纷技术鉴定的发展历程 |
1.1.1 我国古代法医学和近代法医学的兴起和特点 |
1.1.2 新中国成立之后我国早期现代法医学人才培养 |
1.1.3 我国现代医疗纠纷司法鉴定的发展 |
1.1.4 关于我国法医在医学中属性争议的思考 |
1.2 目前国外医疗纠纷处理和技术鉴定模式 |
1.2.1 德国医疗纠纷的处理模式[5-6] |
1.2.2 法国医疗纠纷的处理模式[7-8] |
1.2.3 美国医疗纠纷的处理模式[9-10] |
1.2.4 澳大利亚医疗纠纷的处理模式 |
1.2.5 日本医疗纠纷的处理模式[11-12] |
2 我国诉讼法及司法解释之“鉴定人”概念的发展 |
2.1 鉴定人概念和两大法系技术鉴定体制特点 |
2.2 我国诉讼法中司法鉴定人制度的立法变化 |
2.2.1 我国刑事诉讼法立法中鉴定人制度的特点 |
2.2.2 我国民事诉讼法立法中鉴定人制度的特点 |
2.3 我国鉴定人司法行政登记管理体制与诉讼法要求的冲突 |
2.4 诉讼法和司法解释之中的专家辅助人制度 |
3 最高法院医疗损害司法解释中医疗损害及其鉴定的概念和类型 |
3.1 医疗损害和医疗损害鉴定概念的起源 |
3.2 医疗损害鉴定的类型 |
4 最高法院医疗损害司法解释对鉴定的规范要求 |
4.1 医疗损害案件举证责任涉及的鉴定要求和影响 |
4.2 鉴定活动中鉴定人的选择及其鉴定能力的判断 |
4.2.1 关于鉴定人选择的思考 |
4.2.2 关于鉴定人鉴定能力和鉴定要求相关评价的观点 |
4.2.3 鉴定人法庭鉴定能力评价 |
4.3 鉴定意见中“原因力规则”学说运用的规定 |
4.4 当事人自行委托鉴定和鉴定意见的法庭审理特点 |
4.4.1 关于当事人自行委托鉴定的影响 |
4.5 关于鉴定人出庭的规定 |
4.6 鉴定人出庭和专家辅助人法庭对抗制度 |
5 医疗损害鉴定制度对司法鉴定的影响 |
5.1 确立诉前以协商和调解为主要形式的处理模式 |
5.2 建立医疗损害鉴定制度, 明确二元化鉴定制度的共存和逐步融合 |
5.3 司法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参与医疗损害鉴定工作需要规范性评价体系 |
6 结语 |
(6)医疗纠纷诉讼中因果关系的认定 ——以医疗鉴定为核心(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引言 |
第二章 医疗纠纷诉讼中因果关系认定的概述 |
第一节 因果关系两分法 |
一、事实上的因果关系与法律上的因果关系 |
二、责任成立的因果关系与责任范围的因果关系 |
第二节 医疗纠纷中因果关系的认定方式 |
一、医疗鉴定制度的概况 |
二、医疗鉴定采用的理论基础 |
第三节 因果关系认定与证明责任分配 |
一、“谁主张,谁举证”原则 |
二、举证责任倒置原则 |
三、过错责任为主,过错推定为补充 |
第三章 医疗纠纷诉讼中因果关系认定的现状 |
第一节 由两则案例引发的问题 |
一、过度依赖医疗鉴定:许俊武等诉合肥市第一人民医院医疗纠纷案 |
二、“二元化”鉴定模式:陈政嘉等诉北京大学人民医院医疗纠纷案 |
第二节 因果关系认定过度依赖医疗鉴定 |
一、过度依赖医疗鉴定的原因 |
二、过度依赖医疗鉴定的危害 |
第三节 “二元化”医疗鉴定模式的缺陷 |
一、同一案件可能出现不同结论 |
二、当事人滥用异议权 |
第四节 因果关系认定审查质证程序缺失 |
一、鉴定专家出庭作证率低下 |
二、对鉴定意见的质证流于形式 |
第四章 健全医疗纠纷诉讼中因果关系认定的规则 |
第一节 合理借鉴国外相关理论 |
一、合理借鉴英美法系“两分法” |
二、引入法医学因果关系认定理论 |
第二节 合理适用医疗鉴定制度 |
一、确立“一元化”鉴定模式,确保因果关系认定的准确性 |
二、完善医疗鉴定质证程序,提高鉴定意见可靠性 |
三、完善医疗鉴定监督机制,实现医疗纠纷诉讼的客观公正 |
结束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攻读硕士学位期间从事的科研工作及取得的成果 |
(7)医疗损害司法鉴定质量控制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绪论 |
第一节 研究背景及研究意义 |
一、研究背景 |
二、研究目的及意义 |
第二节 国内外文献综述 |
一、国外文献研究综述 |
二、国内文献研究综述 |
第三节 研究方法和主要内容 |
一、本文采用的研究方法 |
二、本研究的主要内容 |
第二章 医疗损害司法鉴定及存在的问题 |
第一节 医疗损害司法鉴定历史变迁及特性 |
一、医疗损害的界定 |
二、医疗损害司法鉴定的界定 |
三、医疗损害司法鉴定的历史变迁及法律基础 |
四、医疗损害司法鉴定的特性 |
第二节 我国医疗损害司法鉴定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
一、我国医疗损害司法鉴定的现状 |
二、我国医疗损害司法鉴定存在的问题 |
第三节 域外相关国家医疗损害处置机制对比分析 |
一、英美法系相关国家的医疗损害处置机制 |
二、大陆法系相关国家的医疗损害处置机制 |
三、两大法系相关国家医疗损害处置机制利弊分析 |
第三章 医疗损害司法鉴定质量的影响因素及控制途径 |
第一节 医疗损害司法鉴定质量控制的必要性 |
一、满足法律对医疗损害司法鉴定意见证据要求的需要 |
二、医疗损害司法鉴定意见主观性合理规避的需要 |
三、规范医疗损害司法鉴定执业活动的需要 |
四、医疗损害司法鉴定质量持续提高的需要 |
五、医疗损害司法鉴定质量控制理论系统研究的需要 |
第二节 司法鉴定质量影响因素 |
一、质量控制相关概念 |
二、司法鉴定质量影响因素分析 |
第三节 医疗损害司法鉴定质量的影响因素 |
一、鉴定机构的中立性 |
二、鉴定主体的独立性 |
三、鉴定方法的科学性 |
四、鉴定能力的适宜性 |
五、鉴定活动的规范性 |
第四节 医疗损害司法鉴定质量控制的主要途径 |
一、健全司法鉴定管理制度 |
二、鉴定技术规范的完善 |
三、参与司法鉴定能力验证 |
四、通过实验室认可和鉴定机构资质认定 |
五、健全司法鉴定意见审查采信制度 |
第四章 医疗损害司法鉴定管理体系的完善 |
第一节 健全医疗损害司法鉴定管理制度 |
一、域外相关国家医疗损害司法鉴定管理制度评析 |
二、我国医疗损害司法鉴定管理制度现状 |
三、医疗损害司法鉴定管理制度的借鉴与完善 |
第二节 设置专门医疗损害司法鉴定机构 |
一、医疗损害司法鉴定机构中立性的保障 |
二、医疗损害司法鉴定机构逐利性的控制 |
三、医疗损害司法鉴定机构的选任规则 |
第三节 医疗损害司法鉴定人的选任规则 |
一、医疗损害司法鉴定人准入条件 |
二、医疗损害司法鉴定人技术能力考核评价制度的确立 |
三、医疗损害司法鉴定人退出制度的确立 |
四、医疗损害司法鉴定人权利义务的规范 |
第四节 医疗损害司法鉴定程序设计 |
一、医疗损害司法鉴定受理过程的控制 |
二、医疗损害司法鉴定实施过程的控制 |
第五章 医疗损害司法鉴定技术规范的完善 |
第一节 医疗损害司法鉴定技术规范的功能与作用 |
一、在医疗损害司法鉴定鉴定中进行定性评判 |
二、在医疗损害司法鉴定中进行定量判定 |
三、为医疗损害司法鉴定意见的科学性提供保障 |
四、技术规范的完善是鉴定质量控制的有效途径 |
第二节 医疗过失判定规则及注意的问题 |
一、医疗过失的界定 |
二、医疗过失的判定标准 |
三、评判医疗过失需考虑的因素 |
第三节 损害后果判定规则及完善 |
一、对损害后果的再认识 |
二、损害后果判定规则的完善 |
第四节 因果关系分析及参与度判定规则 |
一、因果关系分析的理论基础 |
二、法医学因果关系分析基本理论及其局限性 |
三、因果关系分析与参与度判定的关系 |
四、因果关系分析及参与度判定中的问题 |
五、因果关系及参与度判定规则的完善 |
第六章 医疗损害司法鉴定质量外部控制机制的健全 |
第一节 司法鉴定机构认证认可 |
一、认证认可制度概述 |
二、医疗损害司法鉴定机构认可的法律依据 |
三、医疗损害司法鉴定机构认可的必要性 |
四、医疗损害司法鉴定机构质量管理体系的建立 |
五、医疗损害司法鉴定质量管理体系的运行 |
六、医疗损害司法鉴定质量管理体系的持续改进 |
第二节 医疗损害司法鉴定机构参与能力验证 |
一、医疗损害司法鉴定能力验证的方案类型 |
二、医疗损害司法鉴定能力验证方案设计 |
三、医疗损害司法鉴定机构能力验证的意义 |
第三节 医疗损害司法鉴定意见采信的规范化 |
一、医疗损害司法鉴定意见采信规范化的必要性 |
二、医疗损害法鉴定意见审查的内容 |
三、医疗损害法鉴定意见审查的方式 |
第七章 结语 |
参考文献 |
后记 |
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
(8)医疗侵权案件地方司法指导文件证据规定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一、地方司法文件制定的背景及成因 |
(一)医疗纠纷案件高度疑难复杂 |
(二)医疗矛盾突出,医疗纠纷频发 |
(三)处理医疗纠纷的法律发生了变化 |
(四)法律、法规规定模糊,司法解释缺位 |
二、医疗损害侵权案件地方司法指导文件制定现状 |
(一)《医疗事故处理办法》时代 |
(二)《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时代 |
(三)《侵权责任法》时代 |
三、各地方司法指导文件有关证据规定比较 |
(一)举证责任分配 |
1.患方举证责任 |
2.医方举证责任 |
3.举证责任转移 |
4.医疗物品诉讼举证责任分配 |
(二)病历提供责任 |
1.主观病历和客观病历的问题 |
2.病历书写及管理不当引发举证责任倒置 |
3.不提供病历的后果 |
(三)病历审查要求 |
1.对病历真实性、完整性提出异议的要求 |
2.病历封存与启封对病历法律效力的影响 |
3.存在瑕疵的病历的处理 |
4.法官对瑕疵病历判断 |
(四)鉴定意见审查 |
1.重新鉴定 |
2.缺陷鉴定 |
3.模棱两可鉴定 |
4.医疗事故鉴定与法医鉴定的关系 |
5.多个鉴定意见的效力 |
(五)尸检 |
1.尸体解剖的决定权在患方 |
2.医疗机构在尸检中的义务 |
3.无死因不明和医疗纠纷争议的尸检问题 |
(六)鉴定人出庭质证 |
四、各地医疗损害诉讼司法指导文件有关证据规定评价 |
(一)地方医疗损害司法指导文件有关证据规定成功之处 |
(二)地方医疗损害司法指导文件有关证据规定不足之处 |
1.文件的法律位阶较低,适用局限,内容重复率高 |
2.不同地方文件对相同的问题规定不同甚至相左 |
3.用语不规范,错误明显,法律严谨性欠缺 |
4.制定文件的合法性存疑 |
(三)地方医疗损害司法指导文件有关证据规定的意义和作用 |
1.最高法院及相关部门应当宏观指导地方法院制定司法指导文件活动 |
2.地方法院应当及时上报、总结和修订司法指导文件的实施情况 |
结语 |
(10)医疗侵权举证责任分配制度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目录 |
0.导论 |
0.1 问题的提出 |
0.1.1 研究背景 |
0.1.2 研究意义 |
0.2 文献评述 |
0.2.1 国外研究动态 |
0.2.2 国内研究动态 |
0.3 论文的研究内容和研究方法 |
0.3.1 研究内容 |
0.3.2 研究方法 |
0.4 论文的创新点和不足 |
0.4.1 论文的创新点 |
0.4.2 论文的不足之处 |
1. 我国医疗侵权举证责任分配演变及原因 |
1.1 我国医疗侵权举证责任分配的演变 |
1.1.1 医疗侵权举证责任分配制度:以《民事诉讼法》为中心 |
1.1.2 医疗侵权举证责任分配制度:以《证据规定》为中心 |
1.1.3 医疗侵权举证责任分配制度:以《侵权责任法》为中心 |
1.1.4 《侵权责任法》与《证据规定》的比较 |
1.2 医疗侵权举证责任分配演变的原因 |
1.2.1 举证责任与举证责任分配 |
1.2.2 各方利益博弈导致医疗侵权举证责任分配制度改变 |
1.2.3 司法审判压力要求改变医疗侵权举证责任分配制度 |
1.2.4 司法体制改革推动医疗侵权举证责任分配制度改变 |
1.3 医疗侵权举证责任分配变化评析 |
1.3.1 医疗侵权举证责任分配变化对患方的影响 |
1.3.2 医疗侵权举证责任分配变化对医方的影响 |
1.3.3 医疗侵权举证责任分配变化对法院的影响 |
2. 实体规则视角下医疗侵权举证责任分配:过错和因果关系 |
2.1 医疗侵权过错证明 |
2.1.1 过错责任原则与医疗侵权举证责任分配 |
2.1.2 无过错责任原则与医疗侵权举证责任分配 |
2.1.3 医疗侵权中过错的举证责任分配 |
2.2 医疗侵权因果关系证明 |
2.2.1 责任成立的因果关系 |
2.2.2 责任范围内的因果关系 |
2.2.3 医疗侵权中因果关系的举证责任分配 |
3. 医疗侵权举证责任分配:医疗鉴定视角 |
3.1 医疗鉴定演进过程中的举证责任分配 |
3.1.1 前双轨制阶段医疗鉴定中的举证责任分配 |
3.1.2 双轨制阶段医疗鉴定中的举证责任分配 |
3.1.3 后双轨制阶段医疗鉴定中的举证责任分配 |
3.1.4 医疗鉴定中存在的弊端 |
3.2 医疗鉴定举证责任的实然运作 |
3.2.1 医疗鉴定机构中立,鉴定结论较客观 |
3.2.2 医疗鉴定弥补法官专业知识的不足 |
3.2.3 医疗鉴定具有平衡医患双方举证责任的功能 |
3.3 完善医疗鉴定制度明确举证责任分配 |
3.3.1 构建专家责任库 |
3.3.2 增加医疗鉴定的透明度 |
3.3.3 保障医疗鉴定机构的中立性、公正性和权威性 |
4. 司法实证视角下医疗侵权举证责任分配:医疗纠纷解决机制 |
4.1 医患纠纷解决机制 |
4.1.1 医患纠纷解决方式——公力救济 |
4.1.2 医患纠纷解决方式——私力救济 |
4.2 医患纠纷解决方式和成本影响医患纠纷解决机制选择 |
4.2.1 法院解决纠纷的成本 |
4.2.2 患者的诉讼成本 |
4.2.3 医院的成本 |
4.3 医患纠纷解决机制选择指引医疗侵权举证责任分配 |
4.3.1 法院审判效率 |
4.3.2 医患纠纷解决机制选择 |
5. 医疗侵权举证责任分配制度的完善 |
5.1 实体规则上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完善证据制度 |
5.1.1 书证 |
5.1.2 物证 |
5.1.3 视听资料 |
5.1.4 鉴定结论 |
5.2 实践上保障医疗知情同意权,完善举证责任分配 |
5.2.1 医疗知情同意权的含义及其理论依据 |
5.2.2 医疗知情权的行使弥补举证责任分配的不足 |
5.2.3 保障医疗知情同意权,完善举证责任分配 |
5.3 程序规则上完善医疗举证责任 |
5.3.1 完善“附条件的单项倒置” |
5.3.2 构建专家辅助制度 |
5.3.3 构建证据保全制度 |
结束语 |
参考文献 |
后记 |
致谢 |
在读期间科研成果 |
四、医疗事故技术鉴定证据基本问题分析(论文参考文献)
- [1]我国医疗事故犯罪案件的刑事裁判分析[D]. 刘新. 河北大学, 2021(02)
- [2]我国医疗损害鉴定模式发展研究[D]. 龙凯. 湘潭大学, 2020(02)
- [3]我国医疗损害鉴定重启问题研究 ——以余某诉某医院医疗损害纠纷案为例[D]. 蒲成城. 西北师范大学, 2019(06)
- [4]我国医疗鉴定制度之重构[D]. 徐璐. 延边大学, 2019(01)
- [5]我国医疗纠纷技术鉴定制度发展和新挑战[J]. 何颂跃. 中国司法鉴定, 2018(05)
- [6]医疗纠纷诉讼中因果关系的认定 ——以医疗鉴定为核心[D]. 王宇倩. 重庆邮电大学, 2018(01)
- [7]医疗损害司法鉴定质量控制研究[D]. 张纯兵. 华东政法大学, 2016(07)
- [8]医疗侵权案件地方司法指导文件证据规定研究[J]. 刘鑫,连宪杰. 证据科学, 2015(02)
- [9]完善当前涉诉医学鉴定制度的建议[J]. 年亚,魏巍. 法治论坛, 2014(04)
- [10]医疗侵权举证责任分配制度研究[D]. 秦雅静. 西南财经大学, 2014(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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