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清代上海房地契档案补编(下)(论文文献综述)
侯旭姣[1](2021)在《清代上海房地契疑难词语释义》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运用排比归纳、文例求义、上下文语境、套语句式比较等方法,选取清代上海房地契中的"兴高""升高""承粮""收科""生言"等数条疑难词语进行考释,以期为相关研究者扫清阅读的语言文字障碍,同时为汉语语文辞书编纂、修订提供一点参考。
宋子昕[2](2021)在《20世纪上半叶北京浴堂研究(1900-1952)》文中研究指明所谓浴堂是指供人洁身沐浴之场所。浴堂的发展在古时与宗教仪式及庶民文化联系颇深。进入20世纪,北京的公共浴堂发生了重大变革,其社会功能、经营模式、行业组织、使用设备、顾客群体与以往相比截然相异。这一时期,北京代浴堂的发展沿革可以简单划分为五个阶段:1900——1911年,北京浴堂快速发展阶段;1912——1927,北京浴堂繁盛阶段;1927——1937,北京浴堂沉浮阶段;1937——1949,北京浴堂衰落阶段;1949——1952,北京浴堂回暖恢复阶段。20世纪上半叶北京浴堂行业的演变与城市现代化进程推进、社会经济起伏、卫生观念普及、民众生活习惯变迁联系紧密,浴堂在这一时期可以被视为这样一个空间——经济、政治、社会、文化等因素并存于其中,国家、政府、社会进步人士、浴堂从业者、浴堂消费者皆对其有着基于自身需求的建构。因此研究北京浴堂可以管窥20世纪上半叶北京城市中公共场所及小商业的发展模式及行业依托。对北京浴堂进行自下而上的微观考察能够从另一个维度上理解20世纪上半叶的北京社会,获知近代北京的经济环境、政治环境及文化环境。以浴堂这一社会基层单位为切入点,分析其中不同群体的活动亦能在一定程度上说明微观层面的个体经验、实践与宏观社会进程的关系及相互作用。浴堂行业的发展得益于城市的现代化进程,20世纪以来,自来水、电气设备、日化产品等现代产物在北京的浴堂中普及开来,现代技术改变了浴堂的生产方式,与此同时浴堂的资本组织形式、产权结构、经营手段也相应调整。在浴堂广泛使用现代设施的时候,其运营成本也会相应提高,因此各浴堂不得不开源节流,甚至无视政府颁布的诸项规定。浴堂与政府不断地协调互动又常发生冲突,这点在社会经济困难时期体现的尤为明显。二者产生矛盾的根源在于双方对浴堂不同功能的侧重:政府注重浴堂的卫生功能,浴堂则偏重于追求更多的利润。现代化带来了社会结构的调整,雇佣制度的变化、顾客消费核心需求的转移,社会价值观念的变革,这些变化改变了浴堂业的生产体系,亦影响了浴堂伙计的生存实践。具体而言,社会结构的调整改变了浴堂的消费群体与消费需求,这直接导致浴堂经营模式的变化——服务质量成为决定浴堂收益的重要指征。为了保证服务质量,浴堂行业构建了工资制度,以行业内伙计的生存为条件,强迫他们提高服务水准。在此约束之下,伙计为了生存,不得不市侩殷勤以赚取更多小费,形成了浴堂业独有的服务方式、工作态度与营生技巧,他们的生存实践在一定程度上反作用于浴堂的行业体制。浴堂经营者为了逐利,浴堂伙计为了生存,出于维护各自利益,浴堂同业公会与浴堂职业工会便应运而生。不同于传统的行会,北京浴堂同业公会是在行业资本化的趋势之下,以各店家共同的经济利益为基础而设立,其主体是各店铺的经营者,为了保障自身的经济收益,他们尽可能地降低伙计数量,延长其工作时间。因此同业公会的存在使得浴堂内部劳资双方的矛盾更加尖锐。在此情形下,浴堂伙计为了生存,便合力抵抗资方压迫,开始组建浴堂职业工会。职业工会的出现增强了工人店伙群体在浴堂行业中的地位,改善了工人的生活待遇,平衡了资方与工人之间的矛盾。城市公共卫生事业的开展,市民卫生意识的提高使得浴堂成为20世纪上半叶北京市重要的公共场所。与此同时,国家也试图凭借对城市的卫生改良将自己的权力传达到基层,浴堂既是政府施政的对象,又是政策实施的场所。但国家权力通过城市改良、卫生行政来介入城市基层事务的意图并非顺水推舟,政府虽然针对浴堂制定了一系列管理规定,着力建设平民及女性浴所,但效果均不尽如人意,这些政策及规定常受到来自浴堂经营者、从业者及顾客的巨大阻力。浴堂的卫生改良并不单纯是公共健康问题,浴堂并非像政府想象的那样,能够顺利成为既卫生廉价,又能“批量生产”干净整洁、遵纪守法市民的公共场所,其中还包含有浴堂经营状况、民众消费观念、行政机关经费等诸多变量。在推行现代化政策、改良城市面貌的过程中,城市移民人口大量增加,居民成分复杂,这使得城市肮脏、拥挤、贫困,充斥着犯罪、不良行为。暗娼、偷窃、赌博、毒品等问题同样在浴堂中滋生。对这些社会问题的治理力度不可谓不大,甚至还常会有矫枉过正的现象发生,但北京浴堂盗窃、嫖娼等案件依旧频频发生。社会问题屡禁不止的根源在于社会环境而非问题本身。现代社会意识、公共道德、现代劳动薪酬制度与时人传统惯习之间的矛盾是社会问题发生的主要原因,此外殖民者的文化介入等因素对其亦有影响。近代中国社会变革之际,作为社会体制得以存续的介质,日常生活逐渐受到国家、政府及社会进步人士的关注,成为推进现代化进程的主要场域,以及国家权力支配、组织的重要对象。对人们沐浴经验的改造是这一趋势的范例,改造方式是将沐浴行为与现代的社会价值观念关联,将浴堂、浴室及沐浴行为赋予平等、自由、健美、文明等现代意义,并通过重复单调的日常生活内化于人们的意识中,以为世人所接受。其实现途径是制造闲暇时间与构建消费观念,前者意图将沐浴规律化、惯习化、日常生活化,后者旨在通过引导人们对沐浴的需求来传递现代日常生活的价值观。但这种尝试在实施层面中存在一系列的问题和分歧。浴堂中并非自由平等,其中阶级分明,闲暇会带来如“有闲阶级”、“不劳而获”等不被时人称道的世风,消费则培养起人们崇奢心理。中国的现代化过程中存在着很多非政府、社会进步人士本意与预期的情形,这些歧义自然也会体现在浴堂中。浴堂中充斥着政府与浴堂店家、资方与劳方、店伙与顾客、国家权力与个体实践之间的对抗,不过这些对抗并非总是发挥着消极作用,其也会改变执政者们的政策,调节社会资源的分配,形成人们对社会的认知。政府所制定的每一个政策,浴堂店家、伙计、顾客对政策的每一次回应,政府与社会进步人士对这些回应的反思与治理,都是中国现代化进程中的必经环节。中国的现代化并非是单方面受西方经验的影响,其自身亦有腾挪的空间。
赵志琛[3](2021)在《买卖契约中的亲情伦理研究 ——以《中国历代契约粹编》清代部分为中心》文中提出契约在我国的存在可谓历史久远,有研究者认为其渊源可追溯到原始社会末期。人们对契约文书的使用越来越频繁,包括在买卖、借贷、雇佣、典当、婚娶、分家等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都有契约文书的出现,其已经发展成为社会生活不可缺少的一部分。中国传统亲情伦理,对于家庭、宗族、社会不仅是一种道德文化,也是一种规范准则。在日常生活中,传统的亲情伦理对优化家庭关系、维护宗族秩序、巩固社会稳定等方面发挥着极其重要的作用。纵观历史发展的轨迹,我国传统亲情伦理文化的传承从未间断,历经一代又一代的不断演变与发展。至清代时期,也就是古代社会的最后一个封建王朝,无论是文化——亲情伦理,还是经济——契约活动,都有了一定的积累与沉淀。因此对清代买卖契约文书的研究,对于探索中国古代经济活动下亲情伦理的合理存在具有重要价值。正因为如此,学术界对清代契约的研究与学习也从未间断过。时至现在,国内外专家、学者对清代契约文书的发现与研究已经取得了巨大的成就。本文拟以《中国历代契约粹编》清代部分为中心,通过对买卖契约的梳理与研究,进一步探索契约活动下,亲情伦理存在的合理性与必要性。全文内容共包括三部分:引言、正文以及结语。正文主要分为三章来进行论述,第一章明确了本文所论述的“亲情伦理”定义,并与契约伦理作了比较。第二章主要围绕条款展开叙述,包括出卖原因与立契当事人条款。第三章围绕契约中的习惯进行论述,从找价和卖地留坟两个方面进行研究分析。结语部分从核心观点出发,强调清代买卖契约中亲情伦理研究的价值及其对当今社会的借鉴作用。
徐志强[4](2020)在《清至民国时期的“会”研究》文中研究说明在中国传统社会,存在着大量具有本土特色的民间组织——“会”,何谓“会”?《说文解字》中的解释是“会,合也”。《广雅·释诂三》中的解释是“会,聚也”。汉典则把“会”解释成“为一定的目的而成立的团体或团体组织。”(1)据陈宝良考证“会作为一种团体,至迟在北朝北魏初年即已出现。”经唐宋至明清,“会”的类型和功能日渐丰富,并建立起了完善的管理制度。其成员规模少则几人,多则百十人,不仅个人可以参会,家庭、其他“会”“社”“堂”等组织体均可成为其中一员。一人多会,一地多会现象十分普遍。这些都表明“会”已经成为传统社会民众生活的一种习惯。完备的规则,成熟的形态,使其遍布城乡,有的可以运行百余年而经久不衰。与“会”相类似的民间组织还有“社”。“社与会,其起源虽有所不同,但含义实可归趋于一。‘会’有聚合、汇合之意。人聚集之地即可称会。”(2)“社与会相比,其含义虽较会更为广泛,但从某种意义上说,社与会自可并称。”(3)此外,中国传统社会宗族之中通常会设有祠堂,作为族众开展祭祀祖先活动的场所。组织祭祀活动没有经济的支持显然是不行的,因而“族人形成组织,还要在经济基础上有实现的手段,这就是祠堂祭祀,在这一活动中,人们以‘一本’为共识,通过宗族族长组织的祭祖活动,形成一个团体。”从这个意义上说,“堂”除了是一个祭祖活动的固定场所外,也具有组织共同体的性质。本文中所涉及的“社”“堂”等组织与所讨论的“会”同义。伴随着生产力水平的提高,商品经济得到了长足的发展,人们的社会活动范围从家族生活走向社会生活,“会”成为新的结群方式,通过地缘和业缘纽带的连结,实现了一种新的“物以类聚,人以群分”。人们由“聚族而居”到“聚金成会”,“会”成为家族组织的延伸,使得民众在经济生活需要时由原来的仅能依靠家族组织,转而可以寻求另外的社会合作。“会”作为民事主体可以自己的名义参加社会经济活动,承担各种社会公益责任,几乎所有民间社会举办的公益事业背后,都能看到“会”的影子;会员持有的“会股”可以根据立会条规进行买卖、抵押、转让、继承,其股份涵义与现代股份制下的股份实有相同意义。在中国传统宗族整合和地方社会治理中,“会”扮演了极为重要的积极角色,在敬宗收族、公益慈善、经济互助、文化教育、地方建设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其功能涵盖了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它是国家与民间凝聚民众力量开展社会治理的有益途径。“会”的数量众多,存续时间长,具有民间性、自发性、自治性等典型特征。今天我们能够对“会”的形态得以了解,得益于其管理文本——会簿文书,它是研究“会”最重要的第一手材料。会簿因民众交往的惯例以及管理共同体各项事务的实践需要而形成,记录了“会”的管理规则和管理过程的细节与实态,其中的成员间的权利义务、财产关系、行为模式等,成为约定俗成共同认可的习惯。在展现其独特的组织方式,与地方社会互动关系的同时,也反映出中国传统民间组织自治的规范化和制度的创造力。因此,对研究“会”的管理制度与主体形态具有极高的参考价值。会簿文书的名称较多,如会簿(部)、会册、会谱、会本、会录、会书等等。一般来说,会簿文书包括:序言、会规、契据账簿以及会友名录,内容丰富,记载详细,可以说通过会簿文书可以窥“会”之全貌。通过对“会簿”文本内容的考释,我们从中可以发现,从性质上看它是一种法律文书。首先,它是共同体的自治规范,发挥着组织章程的功能。会簿的内容由全体成员按照个体意志和共同需求,以“公同议决”的方式自主创设并自愿遵守,规范共同体内部秩序。其次,它是成员间的集体契约,发挥着构建成员关系的功能。会簿不只是共同体内部规则的载体,还承载着具体的社会关系,契约当中蕴涵的自由、平等、信用的思想在会簿中均有所体现。最后,它是成员的权利凭据,发挥着保障各方权益的功能。成员通过捐资行为取得了成员资格,“会”按照成员的人数刊刻会簿,作为其捐资和具有该组织成员身份的证明,会簿还是享有相应财产权利和管理权利的凭据,成员凭簿享有“饮宴”“收租”“领胙”等经济收益,参与“会”的管理活动,按照“一人一权”原则行使表决权。本文以与“会”有关的民间会簿文书为中心,结合契约、地方志、族谱等资料开展实证研究。通过对会簿文本结构和内容等方面的静态分析解读,考察传统社会民间团体的运行规制和主体形态。在充分收集整理第一手资料的基础上,对其进行系统分类汇编,力求做到区域样本多样、种类齐全、文本完善;实现对不同区域、不同类型资料的有效覆盖和充分占有。“会”是一个客观存在且具有独立人格的有机体,其本质是人和人之间相互关系的反映,它既是利益共同体也是成员的联合体。成员之所以自愿结成团体是基于个体之间存在着某种特定的和共同的目的,这一共同目的是以一定的利益需求为导向,这种利益既可以是经济利益也可以是精神利益,亦或二者兼而有之。个人凭借一己之力难以单独达成,通过血缘关系、地缘关系或业缘关系为媒介个体结成群体。按照立会的目的和连接纽带将清至民国时期的“会”划分为血缘型“会”、地缘型“会”以及业缘型“会”。血缘型“会”,是基于成员间的血缘关系,在同一家族范围内为了祭祀共同的祖先,如清明会、丁会,或为了培养本族人才组建文会、宾兴会等,也可以是为了族人的婚姻、养老、安葬、救助等而立会,如利济会、百子会、长生会等。地缘型“会”,是在一定地域空间范围内,基于人和人之间长期共同生活而构建起来的熟人关系,民众为特定的目的自发组织在一起而结成的“会”。这里的地域,即可以是一乡、一村、一县等行政区域,也可以跨越几个行政区域。其立会的目的既可以是“互益性”的,即仅限于组织内部成员自身受益,比如为集资互助而设立的钱会;为祭祀共同神袛而设立的神会,如关帝会、汪公会、张王会、文昌帝君会等。也可以是“共益性”的,即组织成员与社会公众共同受益,如为便利交通出行,而设立的路会、渡会、船会、桥会等等。业缘型“会”,是民众基于共同的事业自愿捐助设立的“会”。其立会的宗旨主要是为实现社会慈善公益,往往打破了家族、地域界限范围,成为一种全国性的民事习惯。因此,这里主要指民间的善会善堂,比如为救助女婴而设立的保婴会、育婴堂;为安葬亲属而设立的助葬会、储恤会、永安会;为救助寡妇而设立的恤嫠会、儒寡会;为普度众生设立的赏节会、放生会;为救助孤老设立的恤颐堂、长寿会等等。通过分类考察其组织运作的规制,包括组织制度、财产制度、保障机制等,藉以实证研究方法揭示“会”的真实形态,进而探究“会”民事主体地位的生成方式。根据实际掌握的资料情况,选取血缘、地缘、业缘三种类型中具有代表性的会簿原件,作为分析解读的基本素材。而商业性的“会”、政治性的“会”、宗教性的“会”以及军事性质的“会”,则不在本文讨论范围。本文除绪论外,分为四章以及结语。第一章以血缘型会——族会为主要研究对象,族会因设立目的的不同,存在多种类型,本章重点考察了祭祀类和教育类两种类型的族会。研究的载体就是记录族会管理规则和管理活动的会簿文书。会簿文书经过一代代的流传,逐渐形成了相对统一的结构和格式化的内容。通常会簿的书写体例包括封面、会序(序言、弁言等)、会股(会员)名录、田产房契,账目清单、以及田园堂馆的图纸,如果族会经过复建还会另写序言以及修订后的会规等。每一个组成部分,不仅字斟句酌,更代表着一定的含义,成为一种约定俗成的惯例。这也是今天我们能够了解和研究族会的实物证据。族会就是建立在宗族内部,以血缘关系为纽带,为了维护宗族共同的利益而组成的族众共同体。它与宗族关系密切,或是为了祭祀祖先,修撰族谱;或是为了发展教育,培育人才;亦或是为了情感联谊、互助救济等目的,族众醵资立会。族会是长期性组织,其持续发展离不开完善的组织管理制度,为此族会通常都制定有一整套规则,以此来约束其成员的行为,加强组织的凝聚力。在祭祀类族会中由族众或会员大会共同选举的管理人员代为管理组织事务,在会规授权的范围内行使管理职权,并代表族会开展外部经济活动。管理人员的产生方式分为“轮值制”或“选举制”,无论哪种方式,均是全体成员共同决议的结果。成员地位具有相对平等性,按照会规履行义务分享权利,无论是管理人员还是普通成员如果违反会规都会受到处罚。同时,由于族会建立在家族血缘关系的基础上,故其会规当中还带有部分强制性和身份化的特征,比如对于违规成员进行家法处置等,可见宗法伦理对维护族会组织的内部秩序发挥着一定作用。祭祀类族会的会产主要来源于成员捐助或族产划拨,无论何种来源族会对会产均享有占有、使用、支配和收益的权利。族会的财务向全体成员公开,并接受监督。在教育类族会之中,同样由选举产生的管理人员代为管理族会事务,与祭祀类族会不同的是,部分教育类族会采取选举产生董事会进行管理的方式,这与民国时期政府发展教育的政令推动有关。教育类族会的会产来源与祭祀类族会相同,产权同样归属于族会所有。不同的是教育类族会的设立及其章程一般要报政府备案。无论是祭祀类族会还是教育类族会都具有类似现代“法人”组织的基本特征,主要体现在族会被民众赋予独立主体地位,有专属名称,享有独立于其成员的财产,以族会名义对外开展社会经济活动;族会按照拥有的田园林地等以会户名义向国家履行纳税责任,为官方所承认。族会基于特定的血缘关系建立,受益的范围仅限于族众,不具有血缘关系的外人不得入会分享权益,因此,族会又具有人合性和互益性的特征。第二章以地缘型“会”为主要研究对象,重点考察了神会、桥会、渡(船)会两种具有代表性的“会”组织。传统社会民众共同生活的方式不仅仅表现为以血缘关系为纽带的“聚族而居”,还可以是基于地域和共同利益的连结,从而形成地缘关系的组织共同体。在一定地域范围,为供奉各种神抵祈求神佑平安为目的建立的神会,以及架桥造船为方便行人交通出行为目的建立的桥会、渡(船)会,均属于此种类型。这两类“会”都有记录其管理活动规则的会簿文书,文书具有相对一致的格式化结构,会簿的体例一般包括以下五个方面:一是序言。引经据典讲述立会宗旨、强调立会的重要意义以及立会过程的艰辛,号召会众有始有终,众志成城。二是会规,即组织章程,这也是会簿最核心的内容。包括组织制度(成员的构成、管理人员的任职权义等)、管理制度(组织的管理模式、议事规则等)、财产制度(资金筹措方式、盈利模式、收益使用等)等事项。三是会产契据。包括会产交易的契约凭据等。四是账目收支明细。“会”组织的每一笔收入和支出都要记录在案,做到账目明晰收支相符,并接受全体成员监督。五是芳名录。简单来讲就是成员的名单,但又不仅限于此,名单后面还附有出资金额或持有股份的数量,这也是成员出资和分红的凭据。对于具有共益性的桥、渡(船)会,还代表着捐助人的一份善心与功德。其结构与族会会簿大同小异,也从一个侧面说明“会”的普遍性,“会”已经成为民间社会民众生活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会簿文书不仅是组织管理活动的文字记录,其还具有多种法律功能,首先它是成员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契约,是自由合意的结果,即使是后加入者仍要受其约束。其次它具有组织章程的功能,规定了组织管理人员的产生方式职权,组织的议事规则、组织运行的保障机制等内容,而这些内容远远超出了成员间权利义务约定的范畴,成为组织的行为规范。最后具有权利凭证的功能。它证明会员的专属组织身份,会员可以凭会簿参加组织的各项活动,行使表决权、收益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等实体权利。地缘性“会”在立会目的上虽有不同,但是在组织运作模式上存在着共性的特征,表现为由全体成员共同选举产生的管理人员在会规授权下管理组织内部事务,对外代表组织从事社会经济活动。会产来源于成员出资捐助,捐助后财产的所有权归属于“会”,而成员的原始产权转化为股权,凭借股权可以享有组织收益,因其具有经济价值,会股可以交易或转让,通常情况下会内成员具有优先购买权。为了保障组织的持续运行,“会”制定有完善的保障制度,包括每一笔开支都要记录在案,而且要求账目清晰有据可查。同时账目定期向全体成员公开共同核算接受监督。会产的借贷需要提供相应的担保,即使是会内成员也不例外。对于管理人员权责并重赏罚分明,有的还建立了退出机制,对于违反管理规定的不仅要赔偿组织损失,情节严重的还予以除名。在组织的外在形态上,地缘性“会”被民众以民间习惯的方式赋予了民事主体地位,有自己的名称,专属的会产,可以“会”的名义进行社会经济活动,其活动由其管理人员代理。虽然官方并未以成文法的形式设定其主体资格,但是,“会”以会户的身份按期向国家缴纳赋税,并获得官方颁发的纳税凭证。官方制定发布的这些非规范性法律文书,与国家制定法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以另一种方式承认了“会”的合法性。此外,神会与桥会、渡(船)会由于受益范围的不同,在组织形态上存在着些许差异,神会的受益范围限定在组织内部成员,非会员不享有神会的各项权益,因而表现出互益性组织的特征。桥会、渡(船)会的设立初衷是解决民众水路交通出行问题,弥补官方在公共交通设施建设的不足,经费主要来自会员自筹和经营会产产生的收益,不向途径此地的商旅收取费用,成员在助人的同时也是在自助,故而表现出共益性组织的特征。第三章以业缘型“会”为主要研究对象,以《得一录》、会簿文书、地方志和征信录为基本资料,重点考察了同善会、保婴会、恤嫠会等3种类型的善会善堂组织。征信录简单来讲就是面向社会公开的公益款项收支情况的详细报告书。其记载的内容与会簿文书相比更加系统全面详细,体例上包括序言、管理规则、管理人员名录、收到资助的数量及账目开支情况、官方批文、契据票据、房屋田图等。善会善堂有自己的名称、活动场所、经费和组织机构,由地方精英集资发起设立并管理,民众自愿参加,以实施济贫助困等善举为目的的非营利性民间组织。它打破传统的家族血缘关系,以慈善事业为纽带,既又不隶属于宗族也不从属于宗教组织,为官方所承认的长期性公益慈善组织。它是财产的集合体,其管理规则、开展慈善活动情况记载于会簿中,设立时一般须向官方呈请备案,具有半官方色彩。它有专职管理人负责管理组织的各项事务,管理人与善会善堂是雇佣关系,按照章程的授权行使权利履行义务。管理人员通常是有一定威望、家境殷实的士绅等地方精英担任,一般属于义务职,不领取报酬。善会善堂的资金来源于设立人捐助和社会公开募捐,捐助后的产权归属于善会善堂,捐助人可以监督财产的使用情况,有的还可以参与管理,但是属于义务性质没有报酬。善会善堂制定有详细的资助办法和程序,对于资助的人数等一般是按照量入为出的原则发放资助款物。为确保慈善救助能够落实到位避免贪腐,善会善堂在章程中规定了详细的保障措施,包括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审核,职务行为的监管,资助对象的审核查验,受助人要提供担保,资金账目的公开核算等事项都一一予以明确。同善会、保婴会、恤嫠会在资助对象、管理模式等方面虽然存在一些差异,但是其组织形态仍存在着一些共性的特征,体现在一是具有类似慈善财团法人的特征,它们都有自己独立的名称;开展活动的场所;由捐助财产集合而成,没有组织成员和议事机构,由管理人员代为执行善会善堂各项事务;均制定有成文化的组织章程,以自己的名义对外开展慈善活动。二是属于地方性公共组织。其公共性表现在设立目的和功能的公共性,资金来源及用途的公共性,以及组织规则的公共性。三是善会善堂具有民间半官方色彩,其与官方是“官督民办”与“民禀官示”相辅相成的关系。一方面善会善堂的设立及其章程要提交官方备案,有时官方还会提供一定的资金支持;另一方面善会善堂还会主动借助官方力量宣传慈善理念,维护管理秩序。第四章阐述了“会”在没有国家成文法规制的情形下,如何从内部和外部两个方面建构自身的民事主体地位。无论是血缘型的“会”,还是地缘型的“会”,亦或是业缘型的“会”,其实质反映的是人们之间的一种聚群而生的客观状态,具有“合个体之力,以成就共同生活目的”的特性。“会”在民间社会是自然生长发展的结果,而并非国家律法有意规制。究其原因,一方面是由于国家受经济实力和管理能力所限,“国家根本不可能渗透到乡村社会,并对私人空间进行深度管治,从而给基层社会留出了活动空间”(1)。另一方面则是国家立法的“重刑轻民”思想,法律的根本目的在于维护政权稳定,而对于户婚、田土、钱债等“民间细故”则疏于制定律例典章。在清至民国时期,民事活动的秩序主要由民众按照契约、礼俗、习惯进行自我规范。民国时期虽有民法颁布,但是对于“会”的组织形态、主体地位等内容并未予以明文规制,正是在这样一种背景下,“会”以民间惯例的方式被赋予了独立意志和行为能力,成为与“人”同质的有机体,并自我发展完善,在与其他社会主体互动中建构民事主体地位,成为参与地方公共事务建设和维护社会秩序的民间力量。从内部建构视角,共同需求是“会”自发形成的现实基础,自定章程是“会”内部管理的组织规范,专属业权是“会”主体人格的物质保障,共同代表是“会”独立意志的外部表达方式。从外部建构视角,“会”通过主动配合谋求官方认可支持并从中获得合法性,同时以自己的行为参与社会经济生活,与其他民间组织积极互动建构社会关系。结语部分总结了会簿文书的法律内涵以及三种类型“会”的民事主体特征。通过对“会簿”文本内容的考释,我们发现从性质上看它是一种法律文书。首先,它是共同体的自治规范,发挥着组织章程的功能。会簿的内容由全体成员按照个体意志和共同需求,以“公同议决”的方式自主创设并自愿遵守,规范共同体内部秩序。其次,它是成员间的集体契约,发挥着构建成员关系的功能。会簿不只是共同体内部规则的载体,还承载着具体的社会关系,契约当中蕴涵的自由、平等、信用的思想在会簿中均有所体现。最后,它是成员的权利凭据,发挥着保障各方权益的功能。在血缘型和地缘型“会”中,作为其捐资和具有该组织成员身份的证明,同时也是享有相应财产权利和管理权利的凭据。在业缘型“会”中,作为捐助人捐资的证明,由于“会”的慈善性质决定了其权利限于知情权和监督权,并无经济权益。人们由“聚族而居”到“聚金成会”,“会”成为家族组织的延伸,使得民众在经济生活需要时由原来的仅仅依靠家族组织,转而可以寻求另外的社会合作。“会”作为民事主体可以自己的名义参加社会经济活动,承担各种社会公益责任,几乎所有民间社会举办的公共事业背后,都能看到“会”的影子。在传统中国宗族整合和地方社会治理中,“会”成为建构社会关系,填补国家治理空白的民间力量。“会”不仅拓展了人们社会活动的范围和领域,在敬宗收族、公益慈善、经济互助、文化教育、地方建设等方面发挥着积极作用,其功能涵盖了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首先“会”是一个事实上的存在,具有客观性,不以特定历史时空范围下是否存在国家制定的规范性法律文件对其规制或认可为前提条件。其次“会”作为事实上的存在,具有正当性,会簿是记录“会”管理过程和管理规则的客观证明。这些规则既是成员权利义务关系的契约,同时也是组织的章程,对内约束成员行为,明确产权关系,对外规范组织活动,保障组织运行。最后,“会”的主体地位具有合法性。虽然国家的制定法并未对“会”的组织形态进行规范与调整,但是官方发布的通饬稿(札)或批答(示)等非规范性法律文书,与国家制定法具有同样的法律效力,承认“会”的合法地位。
宋柳[5](2020)在《民国时期湖北省契税研究(1927-1949)》文中研究表明人类社会出现私有制以后,契约逐渐产生,契约的类型繁多,其中民间土地、房屋等不动产发生转移时,所书立的交易契约尤为丰富。中国古代政府为了掌握民间土地转移的动向,对这类契约的重视更甚于契税。至晚清民初,由于财政收入愈发紧张,政府为增加税收,开始整理旧税,契税首当其冲。但这一时期,因政局不稳,战乱不断,契税在财政上的作用并不显着。国民政府奠都南京以后,着力划分中央税与地方税系统,契税在这一时期,先从中央税转变为地方税,到抗战后期又回归为中央税,抗战胜利后,再次转归地方税,几经变动。在此过程中,契税的税率、税目、征税机关、征税人员以及征管过程等各个方面,都随时局而发生数次转变,契税这一传统税种,其制度在近代也不断向现代税制转化。早在宣统年间,第一部有关契税的章程颁布后,湖北省的契税就已经广受关注,因为在此章程中,法定的卖契税率,是采纳湖北省的奏请,按九分征收。在南京国民政府时期,湖北省的契税税率常是居高不下,契税在湖北省也成为仅次于田赋、营业税的重要税种。所以,当契税在中央税系统与地方税系统之间徘徊时,湖北省契税的各项规定也随之变更。在此过程中,有各税之间的纠葛,如契税与印花税,契税与土地登记费。也有各机构之间的配合,如税契处与推收所,契税征管机关与司法机关。还有人员上的矛盾,尤其体现在税务人员与纳税人的关系上。总的来说,南京国民政府时期,虽受抗战影响甚深,但湖北省的契税制度仍是在不断完善,稽征管理逐渐健全。最后,契税区别于其他税种的最重要的一个特点,就是它与产权的关系密切。不动产交易后,人们通过向政府缴纳契税,来确认以及保护自己的不动产产权。已缴纳契税的契约被称为“红契”,有确定产权的效力。但是就湖北省各县习惯来看,未缴纳契税的白契,在人们通过中间人自行调解产权纠纷时,也有一定的效力。只不过这些产权纠纷一旦被诉诸公堂,白契不仅会丧失其确定产权的效力,持白契者可能还会受到惩罚。由此可见,人们在不动产交易后,赴官府缴纳契税十分必要。后来,由于土地登记费的出现,契税在确定产权的效力方面受到质疑,但无论如何,契税收入对政府财政都有重要的补贴作用,这是土地登记费难以抵补的,所以契税仍有存在的必要性。
余治国[6](2019)在《近代税制演进过程中厘捐、子口税及其博弈》文中研究指明清代前期与中期继承了中国古代传统的财税体系,主要以田赋、盐税等为主,其他收入为辅的中央集权化之财政制度。至南京国民政府时期,形成了以关税、盐税、统税等工商税收为主的财税体制,初步建成了现代税收制度。近代财税的现代化变迁过程历经八、九十年,其中的过程复杂曲折而漫长。研究近代税制的过程,既具有学术价值又具有现实意义。在近代税制变迁过程中,最具有代表性的过渡税种分别是厘捐与子口税。本研究所做的工作,就是以多方博弈的视角,通过考察厘捐、子口税及其相互关系与影响,展现近代税制演进过程中的主要政治、经济与社会问题,对近代税收体系变迁做细致的考察,以探讨这一嬗变的过程及特征。具体而言,清代前期与中期继承了中国古代传统的财税体系,刚性强,较僵化,财政体系缺乏国债、现代银行等现代融资手段与工具,在实际运作中已隐藏着潜在的危机。近代在内部战乱与对外战争的财政冲击下,清政府被迫下放财权,来源于传统捐输的厘捐由此产生。作为工商税种,厘捐具有相当的弹性,弥补了传统财税体系弹性不足的缺点。而地方督抚在战时掌控了军政、人事及财政等各种权力,并着力推动厘捐征收的长期化与制度化,清王朝中央财权与地方财权之间此消彼长。洋务新政时期所创办的各种企业,逐渐脱离了奏销制度的约束,巩固了地方督抚对厘捐等财权的控制,地方财政呈现半独立的状态,清政府的中央财权受到严重的削弱。清廷宣布预备立宪后,承认了地方税权与地方税,并引入西方预算制度替代传统的奏销制度,暂时划分了国地两税。袁世凯政权最终于1914年初在中国历史上首次明确了地方税制度。与此同时,厘捐的出现刺激了子口税制度的产生,子口税制度反过来又对厘捐征收造成了巨大的冲击。厘捐是近代地方财政的主要税源,子口税完全归中央所有,地方政府试图采取了各种办法以抵消子口税的影响,如土货三联单限制办法,以传统税种的落地税作为抵制进口子口税的主要厘捐。这些表现出近代税制变迁过程中的诸多特点。而清末民初铁路货捐的演变历程,则充分折射出这一时期中央与地方、中央各部门、中外之间在财政关系上多元博弈的特点。税收在本质上是社会财富的再分配,其运作基础是政治权力。概而言之,近代税制变迁是在条约制度的夹缝中获取生存的空间。税制需求存在着多方之间的利益博弈,如中外、央地、政商之间的利权、财权,因时因地,或存在着一致利益,或存在着冲突及妥协。税收制度的制定与实际执行的税收体系须考虑到各方利益之间的平衡,具有一定的妥协性。税制的有效变革依赖于稳定的政治环境与具有必要威权性之中央政府。以军事镇服与政治集权为支撑,南京国民政府推行裁厘加税政策,初步建立起现代化税制。但国民政府的现代税收制度未能避免变相厘捐的继续存在,尤其在县级仍延续着晚清以来无序而混乱的局面。总的来看,近代税制变迁的过程艰难而曲折,“变”与“不变”始终这一论题的焦点所在。多方势力之间的博弈则对这一焦点的实际结果起到决定性作用,而这又基于近代各种政治、经济与社会因素,从而使得近代税收体系的变迁过程具有若干鲜明的特点与性质。
池景玉[7](2019)在《宋元以来契约文书“田地”类词语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封建社会时期,土地作为人们主要的物质生产资料,在社会经济生活中占有至关重要的地位。土地契约文书以田地作为交易对象,真实记录了当时土地的制度、类型及使用等情况,具有时代性、地域性、真实性的特点。目前,有关契约文书的研究,除史学、法学、经济学等之外,语言学研究也逐渐得到重视。与语法、文字相比较,契约文书的词汇价值最大,也取得了较好的研究成果。但总体而言,其研究的重点主要在疑难词语考释方面,而对某一语义类型的词汇进行系统研究还做得不够。基于此,论文以土地契约文书为主要研究语料,选取其中的“田地”类词语作为研究对象,运用训诂学、词汇学的理论方法,并结合契约文书有关的句式结构,对这类词语进行分类及考释,以期为近代手书文献语言研究提供参考,同时亦能丰富近代汉语词汇史研究。文章分为四个部分。第一章是绪论,介绍契约文书的刊布整理情况、论文研究的文献范围,概述契约文书词汇研究的现状,指出研究的意义、方法以及研究中遇到的问题。第二章先是简要概括契约文书中“田地”类词语的地域分布情况,然后按性质功能和语义特点,分为祭祀、归属、耕种作物、收成时间、殡葬、赋税、地形地貌等七个大类,并对它们进行释义。第三章主要对契约文书中“田地”类的疑难词语进行考释。这类词语既有通语词,也有方言词,文章运用训诂学的研究方法,对其训释,一方面可以为契约文书的整理与准确解读提供帮助,另一方面亦可为近代汉语的词汇研究及大型辞书的修订和编纂提供参考。最后一部分是结语,简要总结全文的基本内容,并指出文章存在的不足之处。
谢宇欣[8](2019)在《明代社会环境对文档名词的影响》文中研究说明明王朝是继蒙元帝国之后由汉族建立的封建王朝,该时期文档名词表现出明显的以恢复为主,辅之以创新的发展特征。本文从明代三大社会环境因素——政治、经济、文化入手,探索明代特色社会环境对该时期文档名词发展演变的影响。经研究发现,在明代诸多政治因素中,内阁制度的初创以及其在明代后期的改革中兴对于规范明代文档管理工作,促进文档名词继承和整合产生了深远影响。内阁制度下票拟批红制度的创立直接促进“票族”政治类文档名词的首次创新。另外,明代较为完善的档案管理制度也为文档名词的积累和恢复奠定了良好的基础。“册族”簿册类文档名词的迅速发展与“票族”经济类文档名词的创新是明代文档名词发展的两大重要点,而其均与明代经济制度息息相关。由高度集权的中央政治制度衍生出来的赋役税收制度改革,对“册族”文档名词创新和簿册类内涵的深入推广影响深远。另外,明代商品经济萌芽初现,商业经济的发展除了实现经济类文档名词在明代的恢复继承,同时也推动了“票族”经济类文档名词以及“券族”“契族”的创新与广泛传播。虽然明代文档名词在政治、经济领域已经显示出较为明显的恢复性特点,但其针对性较强,多是作用于特定领域的文档名词的恢复发展,真正影响文档名词总体发展的社会因素当属文化环境。明代文化环境对于明代文档名词整体的恢复影响最为明显。该时期刻书印刷事业的发展、文学市场的繁荣,促使传统文档词汇继元代整体衰落甚至中断使用后,在明代得以重新继承、整合和恢复。此外,通俗小说的繁荣拓展了明代文档名词的适用范畴,并且在明代文档名词的恢复与创新中发挥重要作用。书籍装帧技术的完善是明代“册族”簿册类内涵发展成熟的重要内因。
丁捷[9](2018)在《“官”、“报”之间:清末新政中的《北洋官报》研究》文中指出从古代到近代,从性质上来看,报刊大致可以划分官报和民报。近代是民报的勃兴和古代官报的衰落时期。而以《北洋官报》为代表的新式官报,在清末最后十年却进入大爆发的时期,成为报刊史上独特的一观。以民报作为参考来看待《北洋官报》,看到的是这份官报的落后性,似乎乏善可陈。但是不可忽略的是,如果把官报纳入从古到今官方传播体系的演变过程之中,《北洋官报》的进步性就凸显出来,并且会启发人们从新的视角去提出问题。《北洋官报》在直隶新政中扮演何种角色?其和清廷、督抚、下级官员、士绅、议会等各种政治势力产生了怎样的互动,建立了怎样的关系?本文的主旨即在探讨新政背景下,《北洋官报》所构建的新型“官”与“报”之间的关系。为了探讨这种新的“官”与“报”关系,本文按照时间顺序,把《北洋官报》的历史划分为兴起、发展、衰落、转变四个阶段,官报和政治关系的分析贯穿在每一个阶段中。具体来说,每一个阶段又大致从如下几个方面去展开论述:官报和督抚或者议会的关系如何,官报自身的人事变化如何,官报的财政经济状况,官报本身的栏目或本文改革等等。每一章都对爬罗剔抉得来的零散史料进行分析和归纳,并把官报的所作所为放置在具体的历史场景中,去描绘《北洋官报》具体的媒介实践,为分析官报所构建的新型“官”“报”关系打下基础。通过分析,本文发现了《北洋官报》并非只是一张官报,它从创办伊始就被纳入新政的有机系统中,其扮演着多种角色。它是新闻的报道者,承担报纸基本的告知功能;还是公文的传递者,成为政府信息传递机关;还增编宣讲用的白话报,担当社会教育的角色;它还通过赢利来援助学堂,充当慈善者的角色;并在救灾等公共事务中募集捐款,成为社会公益的鼓动者。《北洋官报》承担多种角色,说明了它和当时的经济政治改革建立起密不可分的关系,形成了新型的官报和政治的关系。这种关系可以简单概述为:官报依靠政治力量获得初始资金,利用这笔资金和政治上的派销特权,实现自我经济独立和盈余,并反哺当时的改革。但是这种关系也不是一直不变的,新的政治力量的出现会影响官报和政治的关系,比如谘议局成立后,想斩断官报和政治的密切关系,要求督抚取消官报的政治特权。作为自救,《北洋官报》反而加深了对政治的依附,并于民国成立后不久归并直隶行政公署。本文的创新点在于,一是依托最新出版的《国家图书馆藏北洋官报》和《袁世凯全集》等资料,完整地呈现《北洋官报》从创刊到进入民国后转变为公报的历史过程,丰富了对于这份报纸的研究;二是从媒介实践的研究路径出发,把《北洋官报》纳入清末政治改革的宏观视野中,分析其和政治之间的互动,梳理出新的“官”“报”关系模式。
李秋梅[10](2019)在《清代买卖契约地区差异性的初步研究 ——以清水江、徽州和浙东地区为中心的考察》文中研究表明清代的买卖契约,尽管在在形式与内容上日趋规范与统一,但仍存在较为明显的地区差异。本文选择清水江、徽州和浙东三个地区作为代表,比较清代买卖契约在构成要件与订立程序方面的差异性。构成要件上的差异,首先体现在契约主体方面。三地买卖契约主体有单独主体、联署主体和合伙主体三大类。单独主体以男性居多,女性在户绝、归宗、夫亡守志等特殊情况下也可以充任契约主体,但其拥有的财产处置权的大小在三地存在显着差别。联署主体因受到三地家庭规模和宗族势力大小不同的影响,在订立的契约数量、主体之间的亲属关系方面呈现出与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的特点。合伙主体则在其形成方式上存在一定差别。其次则表现在契约标的上,即三地买卖契约标的的种类、来源及其信息描述与当地经济发展模式和区域社会结构、风俗习惯高度契合,具有明显的地域性特征。最后还表现在契约性质标识、成契理由、立契时间、中人、契末署押等其他契约构成要件上。这些要件在契约中的排列顺序、表述方式、地位和作用以及外在形式都表现出较为明显的不同,是三地经济关系和法权关系及其发展变化最直接和最具体地反映。在订立程序方面,三地的买卖契约虽然一般要经过请托中人、先问亲邻与原业主,寻找买主、三面议价、书写内容、交付标的、缴纳契税、推收过割等环节,但在具体操作过程中,三地实际上存在着较为明显的不同。首先是先买权的表述方式、享有权利的群体及其排列次序存在较大差异。其次是契约订立启动程序的不同。徽州和浙东地区重视书面“草约”的法律效力及中人的作用,而清水江地区则较少提前拟定“草约”,中人也有缺位的现象。第三则体现在买卖契约的书写上,即代书人、书写规范和官契纸的使用都表现出与当地契约订立双方利益诉求和安全性保障具有高度适应性的特征。第四是契税制度。三地契税制度的施行存在明显不同,其结果之一就是造成了三地买卖契约在红契与白契的数量对比、契约要件设置和契约外观上的显着不同。第五是推收过割程序的差异。清水江地区因受中央管辖力度较弱,所以推收过割程序较为简略;而徽州和浙东地区向为重赋之地,对推收过割程序的履行较为严格与规范,留有形式多样的过割凭证,但也存在一些出于降低交易成本需要的变通做法。最后是找价与回赎。清水江地区罕见找价行为,回赎约定也较为简略。徽州和浙东地区的找价与回赎现象普遍存在,但找价与回赎的具体内容、方法与形式都存在一定差别,反映出两地买卖契约在具体订立程序方面的不同样态。三地买卖契约地区差异性的形成,与三地迥异的自然地理环境、不同的经济发展水平与结构、各异的文化风俗密切相关。清代的清水江、徽州和浙东地区都受到商品经济的影响,又分别以林业、农林兼营与农业为主,因此在经济发展水平和经济结构方面存在较大差异,再加上中国传统社会所具有的血缘与地缘高度重合特征的影响,契约关系始终在以户籍为经和以地籍为纬的制度框架和宗法精神的背景下发展演变。另外,由于清代民事法律的相对简陋与粗鄙,各地区的“乡规”“俗例”对契约实践发挥着重要的规范作用,即在“法的领域”之外,还存在着一个“契约的领域”。由此,国家、乡族力量及契约主体经济利益诉求在不同地区不同时期的对比与变化直接造成了买卖契约在内容与形式上的差异。买卖契约不仅关乎百姓日常的生产经营、财产交易、家庭生计,对各类物权占有的界定、经济权属的划分、家庭与家族经营收益的稳定预期也有积极作用,是维系市场交易秩序、规范人们的经济行为,乃至推动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保障机制之一。
二、清代上海房地契档案补编(下)(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清代上海房地契档案补编(下)(论文提纲范文)
(1)清代上海房地契疑难词语释义(论文提纲范文)
一、【兴高、升高】建造或改造房屋 |
二、【承粮】承担税粮 |
三、【收科】将后幅契尾收入官府册子 |
四、【生言】产生异言,有异议 |
五、结语 |
(2)20世纪上半叶北京浴堂研究(1900-1952)(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选题缘起和旨趣 |
二、学术回顾 |
三、概念界定与文献来源 |
四、研究方法与文章框架 |
五、创新之处 |
第一章 城市空间与浴堂生态 |
第一节 北京浴堂的发展概述 |
一、元明清时期的北京浴堂 |
二、新式浴堂的发展及繁荣(1900——1926) |
三、北京浴堂行业的由盛及衰(1926——1952) |
第二节 20 世纪上半叶北京浴堂行业兴起的社会条件 |
一、沐浴的文明化 |
二、沐浴的知识化 |
第三节 浴堂与北京城区商业格局 |
小结 |
第二章 浴堂的经营与管理 |
第一节 浴堂的资本与流水 |
一、浴堂的资本模式 |
二、浴堂的产权结构 |
三、浴堂的营业流水 |
第二节 浴堂的日常开支 |
一、电力与通讯 |
二、毛巾与肥皂 |
三、燃料 |
四、自来水 |
五、铺底与房租 |
六、纳税与认捐 |
第三节 收费标准与价格起伏 |
一、价格的分化与浮动 |
二、影响价格的因素 |
三、恶性通胀时代的澡价调控 |
第四节 浴堂经营与管理策略 |
一、浴堂的管理体制 |
二、浴堂的营业方式 |
三、浴堂的经营之道 |
小结 |
第三章 浴堂的从业者及社会团体 |
第一节 浴堂从业者的工作与生活 |
一、浴堂从业者的工作职责 |
二、浴堂从业者的身份与社会来源 |
三、北京浴堂伙计的工作日常 |
四、北京浴堂伙计的收入与生活状况 |
第二节 北京浴堂伙计的价值观念及社会形象 |
第三节 北京浴堂同业公会 |
一、北京浴堂同业公会的成立始末及历史沿革 |
二、北京浴堂同业公会的组织情况 |
三、浴堂同业公会的功能 |
四、政府在浴堂同业公会中的权力渗透 |
第四节 北京浴堂职业工会 |
一、浴堂职业工会产生的社会要素 |
二、浴堂职业工会成立风波 |
三、浴堂职业工会成立后的劳资纠纷 |
第五节 浴堂中的地下活动 |
一、浴堂中开展地下工作的优势 |
二、北平市和平解放之际浴堂业的地下工作 |
小结 |
第四章 公共卫生、卫生行政与北京浴堂业 |
第一节 公共卫生与城市改良 |
一、北京的卫生环境与市民沐浴观念 |
二、浴堂卫生规章的历史沿革 |
第二节 国民政府对北平浴堂业的管理 |
一、北平市政府对浴堂卫生的监督与稽查 |
二、北平市政府对违章浴堂的惩处 |
三、政府对浴堂卫生管理不力的原因分析 |
第三节 市政体系中的浴堂 |
一、浴堂与城市沟渠排水系统 |
二、防疫、公共卫生与浴堂 |
第四节 女性及平民浴堂 |
一、女性浴所的设立 |
二、平民浴堂的创办 |
小结 |
第五章 浴堂中的社会问题 |
第一节 浴堂的公共安全 |
一、晕堂 |
二、火灾与触电 |
三、建筑安全 |
第二节 浴堂中的盗窃犯罪 |
一、盗窃案件频发的社会背景 |
二、浴堂中偷窃案件的地缘因素 |
三、浴堂中偷窃案件的犯罪方式与窃贼身份 |
四、浴堂中偷窃犯罪的治理 |
第三节 浴堂中的风化问题 |
一、浴堂中的混浴现象 |
二、女浴堂中的男性工役 |
三、政府对浴堂社会风化问题的治理 |
小结 |
第六章 浴堂与日常生活 |
第一节 沐浴社会价值的重塑 |
一、沐浴内涵的转释 |
二、沐浴的日常生活化过程 |
第二节 沐浴的日常生活化建构 |
一、作为惠工设施的职工浴堂 |
二、作为规训手段的学生浴间 |
三、作为现代日常生活基本单元的家庭浴室 |
四、以消费构建现代生活的公共浴堂 |
第三节 公共浴堂与沐浴之现代释义的争论 |
一、浴堂消费模式与平等观念的矛盾 |
二、日常生活构建过程中的分歧 |
三、闲暇与国家权力之间的抵牾 |
小结 |
结论 |
附录 |
参考文献 |
致谢 |
(3)买卖契约中的亲情伦理研究 ——以《中国历代契约粹编》清代部分为中心(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Chinese Abstract |
引言 |
第一章 契约中亲情伦理的要义 |
一、亲情伦理的界定 |
(一)父子伦理:父慈子孝 |
(二)夫妻伦理:夫义妇听 |
(三)长幼伦理:兄良弟悌 |
(四)亲戚伦理:互信有义 |
二、亲情伦理与契约伦理的区别 |
第二章 买卖契约之条款中的亲情伦理 |
一、出卖原因 |
(一)亲人亲情的追思 |
(二)取得同情心 |
二、立契当事人的确认 |
(一)男性主体的选择 |
(二)女性主体的参与 |
三、亲人作中 |
(一)亲人、亲族担任“中人”的原因 |
(二)亲人、亲族担任“中人”的作用 |
第三章 买卖契约之习惯中的亲情伦理 |
一、找价 |
(一)找价的存在 |
(二)找价的实践 |
二、卖地留坟 |
(一)孝义观念 |
(二)乡土观念 |
(三)宗族观念 |
(四)清代法律对于“卖地留坟”的规制 |
结语 |
参考文献 |
个人简历 |
后记 |
(4)清至民国时期的“会”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言 |
一、研究对象 |
二、研究资料 |
三、研究回顾 |
四、研究方法 |
五、创新点与不足 |
第一章 血缘型“会” |
第一节 族会 |
一、族会概述 |
二、族会文书 |
第二节 族会的运作规制 |
一、祭祀类族会 |
二、教育类族会 |
第三节 族会的主体形态 |
一、类法人组织 |
二、人合性组织 |
三、互益性组织 |
第二章 地缘型“会” |
第一节 神会 |
一、神会概述 |
二、神会文书 |
三、神会的运作规制 |
四、神会的主体形态 |
第二节 桥会、渡(船)会 |
一、桥会、渡(船)会概述 |
二、桥会、渡(船)会文书 |
三、桥会、渡(船)会的运作规制 |
四、桥会、渡(船)会的主体形态 |
第三章 业缘型“会” |
第一节 善会(堂) |
一、善会(堂)概述 |
二、善会(堂)文书 |
第二节 善会(堂)的运作规制 |
一、同善会 |
二、保婴会 |
三、恤嫠会 |
第三节 善会(堂)的主体形态 |
一、地方性公共组织 |
二、类财团慈善法人 |
三、民间半官方组织 |
第四章 “会”民事主体地位的建构 |
第一节 “会”民事主体地位的自我建构 |
一、共同需求:“会”自发形成的现实基础 |
二、自定章程:“会”内部管理的组织规范 |
三、专属业权:“会”主体人格的物质保障 |
四、共同代表:“会”独立意志的外部表达 |
第二节 “会”民事主体地位的外部建构 |
一、“会”在与官方互动中获得合法性 |
二、“会”以自己的行为建构社会关系 |
结语 |
参考文献 |
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
后记 |
(5)民国时期湖北省契税研究(1927-1949)(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选题缘起及意义 |
二、研究述评 |
(一) 关于古代契税制度的研究 |
(二) 关于近代契税制度的研究 |
(三) 关于地方财政问题的研究 |
(四) 研究状况述评 |
三、概念和时间的界定 |
四、研究方案 |
(一) 研究视角 |
(二) 研究方法 |
五、重点、难点、创新点 |
(一) 重点 |
(二) 难点 |
(三) 创新点 |
第一章 契税制度的产生及演变 |
第一节 古代契税制度的沿革 |
一、民间契约的种类及构成 |
二、契税制度的缘起 |
三、契税制度的变迁 |
第二节 晚清民初契税税制及湖北省的征收情况 |
一、晚清民初的财政危机 |
二、税制规整及地位变化 |
三、民初湖北省契税的整顿及效果 |
第二章 国民政府建立至抗战前期的契税征管(1927-1941年) |
第一节 国民政府的契税法规及湖北省征收制度 |
一、契税法令的变化 |
二、湖北省的征收机构及人员 |
第二节 湖北省契税的稽征管理及成效 |
一、规范契税的稽征管理 |
二、举办验契及成效 |
第三章 抗战后期与国共内战时期契税的征收与管理(1942-1949年) |
第一节 调整契税制度与征收机构 |
一、契税征管的制度性规定 |
二、直接税局接办契税 |
第二节 湖北省契税的稽征与整理 |
一、契税稽征人员与程序 |
二、湖北省整理契税及成效 |
第四章 湖北省契税征管中的漏洞与改进 |
第一节 湖北省契税征管的困境 |
一、新约与旧规的不衔接 |
二、契税征管秩序混乱 |
三、官员在契税征管中的贪污舞弊 |
四、商民在契税征管中的反应 |
第二节 湖北省政府对契税制度的改进 |
一、加强契税宣传与竞赛 |
二、严格官员的训练与考核 |
三、轻惩处而重激励 |
第五章 契约、契税与权利纠纷 |
第一节 国家政权对民间契约监护的强化 |
一、民间契约习惯及效力 |
二、契税介入: 从白契到红契 |
第二节 契税在保护产权中的作用 |
一、产权纠纷中的白契与红契 |
二、确认产权: 土地登记费与契税的矛盾 |
三、契税存在合理性的讨论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6)近代税制演进过程中厘捐、子口税及其博弈(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选题缘起 |
二、文献综述 |
(一)国内外研究现状 |
(二)已有研究的成果与不足 |
三、研究目标及意义 |
(一)研究目标 |
(二)研究意义 |
四、研究方法、创新之处及文章结构 |
(一)研究方法 |
(二)创新之处 |
(三)文章结构 |
(四)制度与体系 |
第一章 厘捐的产生 |
第一节 清代前中期的财税制度与特点 |
一、财税制度与法外之法 |
二、财税体系的刚性化回归 |
三、财政制度内含的潜在危机 |
第二节 晚清的内外财政冲击与厘捐的肇始 |
一、内外冲击对财税体系的动摇 |
二、厘捐之缘起 |
三、民间自愿捐输的近代变异:厘捐 |
第三节 地方财权的兴起过程 |
一、战时中央财政集权化制度的削弱 |
二、洋务新政对地方督抚厘捐控制权的巩固 |
小结 |
第二章 清末民初央地税权之争及地方税的初步成型 |
第一节 清廷清理财政得失及地方税的孕育 |
一、中央集权化的财政清理 |
二、财政分权背景下的地方厘捐 |
第二节 预备立宪与央地税权分配的角逐 |
一、各省对地方税权的意见 |
二、混乱的税捐及税收支配权的多方竞力 |
三、央地税权分配的各方争论与清廷的尝试 |
第三节 北洋时期的央地税权胶葛 |
一、袁世凯政府的税权分配方案 |
二、赣宁之役后袁世凯政权的财税中央集权化 |
三、地方税体系的初步形成及其特征 |
小结 |
第三章 厘捐盛行背景下子口税制度的形成与演进 |
第一节 子口税制度的设立 |
一、厘捐兴盛对开办子口税的刺激 |
二、子口税制度的初步建立及效果 |
三、复进口税制度对地方税权的侵蚀 |
四、修约谈判与子口税制度的调整 |
第二节 子口税制度引起的央地纠纷 |
一、海关的划一管理与子口税的中央控制 |
二、地方争夺子口税控制权的失败 |
小结 |
第四章 子口税与厘捐之间的此消彼长 |
第一节 三联单制度与厘捐 |
一、土货出口三联单制度的不统一 |
二、三联单制度之修订及其结果 |
三、对三联单制度的整顿及挫败 |
第二节 产地税对三联单制度的抵制 |
一、土货出口产地税的举办 |
二、行商包税形式的产地税 |
三、假名落地税的产地税 |
第三节 土货三联单限制办法对厘捐的保护 |
一、镇江关土货名目限制办法的形成 |
二、镇江关《土货限制章程》的局部推广 |
三、区域性零星土货的名目限制办法 |
第四节 华洋合伙对厘捐与子口税的双重规避:以新泰兴案为例 |
一、华洋合伙与新泰兴羊毛贸易网的建立 |
二、新泰兴羊毛联单案的起因 |
三、新泰兴羊毛联单案的结局 |
第五节 满足地方财政之需的区域性厘捐 |
一、广东台炮经费引发的中外交涉 |
二、吉林省七四厘捐与九厘捐的征收与改办 |
三、江西省九九商捐的征收 |
小结 |
第五章 落地税的演变及其与子口税的冲突 |
第一节 近代之前传统落地税的构成与特点 |
一、州县落地税 |
二、税关落地税 |
三、边疆落地税 |
第二节 清代后期落地税的延续与变动 |
一、传统落地税的存续 |
二、落地税与厘捐的合流 |
三、工业产品的落地税 |
第三节 洋货落地税的形成与普遍化 |
一、洋货落地税的产生 |
二、中外续订商约的影响 |
三、清末洋货落地税的中外交涉 |
第四节 落地税的分化与裁撤 |
一、落地税在北洋时期的变化 |
二、北洋时期洋货落地税的中外交涉 |
三、落地税之消亡及余波 |
小结 |
第六章 多方之间的财权博弈:以津浦货捐为个案 |
第一节 铁路货捐的兴办与多方角力 |
一、铁路货捐的起始及中外交涉 |
二、铁路路权与货捐税权之内在矛盾 |
第二节 财政部直管津浦货捐的制度确立之曲折过程 |
一、苏皖直鲁四省津浦货捐局的设而复废 |
二、财政部直管津浦货捐制度的最终确立 |
第三节 津浦线厘捐征收的外国干涉 |
一、津浦货捐的外交纠葛 |
二、津浦铁路沿线厘捐征收之中外纷争 |
第四节 地方军阀对中央津浦货捐控制权的消解 |
一、地方军阀对津浦货捐的截留 |
二、中央津浦货捐控制权的消解 |
小结 |
第七章 厘捐与子口税的裁撤 |
第一节 南京国民政府时期裁厘加税的过程 |
一、南京国民政府初期裁厘加税的延滞 |
二、中原大战后裁厘加税政策的推行 |
三、裁厘加税政策的成效 |
第二节 现代税制的初见雏形 |
一、南京国民政府的税制变革 |
二、国地税的划分及地方税的现代化进展 |
三、变相厘捐的长期存在 |
小结 |
结论 |
参考文献 |
致谢 |
(7)宋元以来契约文书“田地”类词语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凡例 |
第一章 绪论 |
一、契约文书的刊布整理概况 |
二、本文研究的文献范围及研究对象 |
(一) 文献范围 |
(二) 研究对象 |
三、契约文书的词汇研究现状 |
(一) 敦煌、吐鲁番文书词汇研究 |
(二) 对宋元以来民间契约文书词汇研究 |
(三) 契约文书中“田地”类词语的研究 |
四、本文的研究意义、方法及困难 |
(一) 研究意义 |
(二) 研究方法 |
(三) 研究困难 |
第二章 契约文书“田地”类词语地域分布及类型 |
—、契约文书中“田地”类词语的地域分布状况 |
二、契约文书“田地”类词语的类型 |
(一) 以“自然属性”命名的田地类词语 |
(二) 以“社会属性”命名的田地类词语 |
三、契约文书“田地”类词语使用的特点 |
第三章 契约文书中“田地”类词语例释 |
结语 |
引用及参考文献 |
致谢 |
攻读硕士学位期间科研成果 |
(8)明代社会环境对文档名词的影响(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0.1 概念与范畴 |
0.1.1 明代 |
0.1.2 社会环境 |
0.1.3 文档名词 |
0.1.4 数据来源及研究思路 |
0.2 研究现状 |
0.2.1 传统管理学和历史学视角下文档名词研究现状 |
0.2.2 语言学视角下明代文档名词研究现状 |
0.3 选题目的与意义 |
0.4 创新与不足之处 |
0.4.1 创新 |
0.4.2 不足 |
1 明代文档名词的构成与发展特点 |
1.1 明代文档名词的构成 |
1.2 明代文档名词的发展特点 |
1.2.1 明代文档名词的恢复性继承 |
1.2.2 明代文档名词的局部创新 |
2 政治环境与文档名词的恢复性继承与创新 |
2.1 内阁制度推动文档名词的恢复性继承与创新 |
2.1.1 内阁制度促进文档名词的恢复性继承 |
2.1.2 张居正“考成法”推进文档名词恢复的中兴 |
2.1.3 内阁制度促进文档名词的创新 |
2.2 文档管理制度推动文档名词的恢复性继承与创新 |
2.2.1 档案管理制度的完善推动文档名词的恢复性继承 |
2.2.2 票拟制度的创立实现明代“票族”首次创新 |
3 经济环境与文档名词的恢复性继承与创新 |
3.1 赋役制度推动文档名词的创新 |
3.1.1 赋役制度的首创促进“册族”“票族”文档名词产生 |
3.1.2 赋役制度的发展促进“册族”簿册类内涵拓展 |
3.2 商品经济推动文档名词的恢复性继承与创新 |
3.2.1 商品经济推进商业文档名词的恢复性继承 |
3.2.2 商品经济推进“票族”经济类文档名词创新 |
4 文化环境与文档名词的恢复性继承与创新 |
4.1 刻书藏书事业推动文档名词的恢复性继承 |
4.1.1 刻书技术发展为文档名词恢复性继承提供技术支持 |
4.1.2 藏书事业繁荣促进文档名词的恢复性继承 |
4.2 通俗小说推动文档名词的恢复性继承与创新 |
4.2.1 通俗小说繁荣推进文档名词的恢复性继承 |
4.2.2 通俗小说繁荣促进文档名词的创新 |
4.3 书籍装帧技术推动“册”的创新 |
4.3.1 蝴蝶装初次推进“册”的内涵转变 |
4.3.2 册页装实现“册”簿册类内涵的最终成熟 |
结束语 |
参考文献 |
附录:本文所统计的409个文档名词汇总表 |
致谢 |
攻读学位期间发表论文以及参加科研情况 |
(9)“官”、“报”之间:清末新政中的《北洋官报》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1 绪论 |
1.1 研究缘起 |
1.2 文献综述 |
1.2.1 晚清报刊史研究 |
1.2.2 晚清媒体与政治研究 |
1.2.3 晚清舆论研究 |
1.2.4 清末官报研究 |
1.3 研究意义和研究方法 |
1.3.1 研究意义 |
1.3.2 研究方法 |
1.4 创新点和难点 |
1.4.1 创新点 |
1.4.2 难点 |
2 新式官报的溯源与早期实践 |
2.1 “官—民”人际传播体系溯源及其危机 |
2.2 邸报传播体系的构建及其不足 |
2.3 从补充到赘疣——官方传播体系在晚清的不适应 |
2.3.1 对新报的补充 |
2.3.2 从补充到“疣赘” |
2.3.3 晚清士人官方传播的改进建议 |
2.4 清廷的调适——清末中央和地方创立官报的尝试 |
2.4.1 《官书局报》和《官书局汇报》:最早的新式官报 |
2.4.2 《时务报》改官报的尝试及其失败 |
2.5 本章小结 |
3 清末新政改革与《北洋官报》的创办 |
3.1 庚子事变后官报思想的复活 |
3.1.1 晚清大员办理官报的谏言 |
3.1.2 清廷和民间的反应 |
3.2 《北洋官报》的创办 |
3.2.1 袁世凯创办北洋官报的动机 |
3.2.2 创办初期袁世凯广揽人才 |
3.2.3 创办初期的资金来源 |
3.2.4 印刷业务的兴盛 |
3.2.5 内部组织的建立及其评价 |
3.3 《北洋官报》初期的栏目设置 |
3.3.1 新闻栏目的设置 |
3.3.2 图片栏目的设置 |
3.3.3 评论的兴起 |
3.4 初涉新政:创刊初期的新政报道 |
3.4.1 新政开始:破旧 |
3.4.2 新政构建:立新 |
3.4.3 报道外省新政营造舆论 |
3.4.4 翻译日本文章以资参考 |
3.5 本章小结 |
4 袁世凯督直时期《北洋官报》的发展 |
4.1 《北洋官报》报人群体的变动 |
4.2 新政的报道文体与报道偏向 |
4.2.1 报道文体——文体形式的多样性 |
4.2.2 报道偏向——作为“精神奖励”的官报 |
4.2.3 辟谣——官报对于新政的维护 |
4.3 《北洋官报》附刊的演变与白话文转向 |
4.3.1 附报的出现:学报的兴起和演变 |
4.3.2 语体的变革:从文言到官话 |
4.3.3 官话和白话的并行 |
4.3.4 图片配图与白话文解说 |
4.4 增加论说:袁世凯对《北洋官报》的第一次改革 |
4.4.1 书册式到单张式再到书册式 |
4.4.2 袁世凯的不满和官报的第一次改革 |
4.5 突出公牍:袁世凯对《北洋官报》的第二次改革 |
4.6 推动清廷立宪和地方自治 |
4.6.1 反驳中国不能立宪之说 |
4.6.2 敦促清政府加快立宪进度 |
4.6.3 天津试办自治的宣传者和参与者 |
4.7 本章小结 |
5 遭遇危机:直督的变动和《北洋官报》的衰落 |
5.1 直督的变化和《北洋官报》人事的变迁 |
5.2 “官纸归并官报”引发的风波 |
5.3 “取缔北洋官报局”一案引发的纷争 |
5.3.1 顺直谘议局对《北洋官报》的责问 |
5.3.2 清廷政治改革成《北洋官报》的救命稻草 |
5.3.3 两次风波与清末新政的关系分析 |
5.4 作为“文书”的《北洋官报》的改革 |
5.4.1 官报内容的变革 |
5.4.2 官方发行方式的转变 |
5.5 宪政背景下《北洋官报》的报道特点 |
5.5.1 对于天津议事会所议事件的报道 |
5.5.2 《北洋官报》对于谘议局议案的相关报道 |
5.5.3 介入防疫救灾等公共事务 |
5.6 本章小结 |
6 由官报到公报:《北洋官报》的转变 |
6.1 动荡局势下《北洋官报》的舆论处置 |
6.2 从晚清到民国的顺利转变与舆论特点 |
6.2.1 由官报到公报的顺利过渡 |
6.2.2 《北洋公报》的内容安排和评论分析 |
6.3 《直隶公报》:独立性的完全丧失 |
6.3.1 印刷和编辑业务的分开 |
6.3.2 北洋印刷局的继续经营 |
6.4 本章小结 |
7 结语:“官”“报”关系的独特形态 |
致谢 |
参考文献 |
附录一 :表格索引 |
附录二 :图片索引 |
附录三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发表的论文 |
(10)清代买卖契约地区差异性的初步研究 ——以清水江、徽州和浙东地区为中心的考察(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研究主旨、意义、方法与思路 |
(一)研究主旨 |
(二)研究意义 |
(三)研究方法与思路 |
二、研究回顾 |
(一)契约资料的收集与整理 |
(二)研究与讨论 |
(三)对以往研究的归纳总结 |
三、创新之处 |
第一章 清水江、徽州和浙东地区的经济社会与买卖契约 |
第一节 三地经济社会概略 |
一、清水江地区 |
二、徽州 |
三、浙东 |
第二节 三地买卖契约概述 |
一、清水江地区 |
二、徽州 |
三、浙东 |
第三节 地区经济社会与买卖契约之间的关系 |
一、地区经济发展与买卖契约的关系 |
二、地区社会发展与买卖契约的关系 |
第二章 契约主体 |
第一节 单独主体 |
一、男性主体 |
二、女性主体 |
第二节 联署主体与合伙主体 |
一、联署主体 |
二、合伙主体 |
第三节 主体信息描述 |
第三章 契约标的 |
第一节 与农业相关的买卖标的 |
一、标的种类 |
二、信息描述 |
第二节 与林业相关的买卖标的 |
一、标的种类 |
二、信息描述 |
第三节 房屋类及其他买卖标的 |
一、标的种类 |
二、信息描述 |
第四节 标的来源 |
一、不同种类的标的来源 |
二、不同标的来源的比例 |
第四章 其他契约要件 |
第一节 契约性质标识、成契理由与立契时间 |
一、契约性质标识 |
二、成契理由 |
三、立契时间 |
第二节 中人 |
一、称谓、数量与身份 |
二、具体功能 |
第三节 担保责任 |
一、权利瑕疵担保 |
二、中人的担保责任 |
第四节 契末署押 |
一、署押群体 |
二、署押形式 |
第五章 契约订立程序 |
第一节 先买权 |
一、先买权的不同表述方式 |
二、享有先买权的群体及其排列次序 |
第二节 买卖契约启动程序 |
一、启动方式 |
二、中人的作用 |
第三节 契约书写 |
一、书写人 |
二、书写规范 |
三、官契纸 |
第四节 契税制度 |
一、契税制度实施状况 |
二、对契约形制的影响 |
第五节 推收过割 |
一、过割凭证 |
二、重视程度 |
三、操作的规范性 |
第六节 找价与回赎 |
一、找价 |
二、回赎 |
第六章 结论 |
主要参考文献 |
一、历史文献与资料汇编 |
二、今人论着 |
致谢 |
学习期间的研究成果及发表的学术论文 |
四、清代上海房地契档案补编(下)(论文参考文献)
- [1]清代上海房地契疑难词语释义[J]. 侯旭姣. 安庆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21(06)
- [2]20世纪上半叶北京浴堂研究(1900-1952)[D]. 宋子昕. 河北师范大学, 2021(09)
- [3]买卖契约中的亲情伦理研究 ——以《中国历代契约粹编》清代部分为中心[D]. 赵志琛. 沈阳师范大学, 2021(12)
- [4]清至民国时期的“会”研究[D]. 徐志强. 华东政法大学, 2020(02)
- [5]民国时期湖北省契税研究(1927-1949)[D]. 宋柳. 华中师范大学, 2020(02)
- [6]近代税制演进过程中厘捐、子口税及其博弈[D]. 余治国. 安徽师范大学, 2019(06)
- [7]宋元以来契约文书“田地”类词语研究[D]. 池景玉. 陕西师范大学, 2019(07)
- [8]明代社会环境对文档名词的影响[D]. 谢宇欣. 辽宁大学, 2019(01)
- [9]“官”、“报”之间:清末新政中的《北洋官报》研究[D]. 丁捷. 华中科技大学, 2018(01)
- [10]清代买卖契约地区差异性的初步研究 ——以清水江、徽州和浙东地区为中心的考察[D]. 李秋梅. 青海师范大学, 2019(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