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谈网络环境下的期刊着作权保护(论文文献综述)
黄小娟[1](2021)在《论微传播中的期刊着作权保护》文中提出当前在信息网络中期刊着作权的保护情况并不理想,在微传播中尤为明显。造成问题的主要原因在于,信息微传播形式的新特点与传统知识产权制度的冲突,我国立法上对网络中大众的公共利益与期刊作品着作权利益平衡机制规定的滞后,使得着作权认定和作者维权难度加大,难以在社会中形成正向的维权氛围。以微传播为视角研究信息网络期刊着作权保护的特点与问题,并从知识产权制度的利益平衡机制和公共领域理论入手,探讨期刊着作权保护制度的完善,以期能对期刊着作权的保护问题和我国着作权制度的完善有所裨益。
朱楠[2](2021)在《论我国网络环境下着作权犯罪的刑事立法应对》文中研究说明
谢晶[3](2020)在《数字环境下着作权默示许可制度研究》文中认为20世纪中后期以来,计算机与互联网技术迅猛发展,作品创作、传播和使用方式发生巨大变化。面对数字时代“海量作者、海量作品、海量授权”的复杂局面,传统着作权“一对一”交易和授权模式捉襟见肘,难以充分发挥效用。在这样的背景下,着作权人权利不断扩张,对作品的控制力空前强化,着作权保护与社会公众作品利用需求之间的矛盾日趋激化,着作权法传统的利益平衡格局难以为继。互联网时代,权利保护重点范畴由复制权逐步向传播权转变,着作权法律体系亦由“控制复制”趋向“控制传播”发展。根据利益平衡原则,数字环境下着作权人不应当且不可能绝对控制作品传播,尤其在互联网如此发达且普及的背景下,更应默示网站经营者、数字出版商、社会公众等使用主体对作品有偿使用,从而缓解海量作品授权压力。着作权默示许可作为权利限制制度之一,其目的在于促使着作权人权利有效行使,在最小化限制权利人权利的同时,满足作品使用者对于作品授权的海量需求,重新平衡各方利益。为有效解决授权效率和成本矛盾,保护着作权人合法权益,亟需从实现各方利益平衡的角度,构建我国数字环境下着作权默示许可制度。与此同时,我国《着作权法》第三次修订后,对于着作权默示许可制度相关条款尚未完全被确立。因此,在我国法律仍有待完善,国际立法仍在探索的背景下,对数字环境下着作权默示许可制度的构建具有着重大意义,不仅是对数字时代着作权许可困境的回应,亦为国际立法与国内修法提供必要的理论支持。需要强调的是,着作权默示许可制度不仅适用于数字环境,亦适用于传统环境。数字环境下着作权默示许可制度因脱离了合同关系而对于解决着作权许可困境显现出更强的应对能力。从制度脉络分析可知,科技不断发展使着作权默示许可制度由传统环境向数字环境逐步演进,但无论是传统环境抑或者数字环境,两者理论基础具有同一性,再加之,两者之间的历史传承关系,完全抛却传统环境,单纯谈论数字环境既不合理亦不全面,故而,数字环境下着作权默示许可制度研究必然会涉及传统环境,以此体现数字环境下着作权默示许可制度的独特性与优越性。本文以着作权默示许可制度的制度溯源为起始点,分析法律内涵,以着作权默示许可概念阐释、法律特征、性质界定等基本内容作为研究基点。在论证建构方面,以法理基础、经济分析、利益平衡解释等维度对着作权默示许可制度正当性进行论证,并以此为基础制定制度框架。在实践发展方面,对英美法系及大陆法系国家着作权默示许可制度立法与司法实践现状进行梳理分析,探寻两大法系之间制度差异与契合之处,为我国本土化着作权默示许可制度的构建提供有益借鉴。第一章为数字环境下着作权默示许可制度概述。文章以探寻制度溯源为切入点,详细梳理民法默示行为、合同法默示条款、知识产权法默示许可的脉络发展,体现出着作权默示许可对传统默示理论的承继与演变。随着时代推移,默示许可理论在传统着作权法领域内不断发展延伸,不仅为发行权一次用尽制度提供了理论支撑,亦对原本合同关系进行解释修复,呈现出对合同的依赖状态。科技的进步促使环境及规则不断变化,传统环境下默示许可以合同关系为基础的特性已然无法解决各类网络空间问题,着作权保护与社会公众对于作品信息充分接触之间的需求矛盾不断激化。再加之,数字时代背景下因数字变革所产生的“海量授权”、传统授权交易成本高昂等一系列难题,为传统着作权许可带来新的挑战。而默示许可所体现的“选择—退出”机制以及蕴含的“可推定性”因素超越合同关系在网络环境中获得新的发展空间,显现出极强适应性和优越性,成为了数字环境中着作权许可难题应对的现实需求。第二章为数字环境下着作权默示许可制度的正当性分析。通过从法理基础、经济分析、利益平衡等视角论证默示许可正当性,以获得对其制度价值和功能的正确认识。从法理基础而言,数字时代信息自由空间的扩张,意味着着作权保护空间受到压缩,由此产生着作权保护与信息自由之间的失衡状态。互联网为信息自由提供便利的同时,亦须对着作权充分保障,构建数字时代法律新秩序对社会关系进行调整,而着作权默示许可制度因独特弹性机制,成为信息自由与着作权保护之间冲突的调和之道。意思表示理论作为民法的重要基础理论,成为了默示许可制度的理论起点,其不仅体现为着作权许可是以权利人意思表示为核心内容的民事法律行为,更体现为意思表示理论为默示法律行为所提供的重要支撑。信赖保护理论终极目的在于保护相关交易主体在交易过程中所产生的合理信赖,从而有效维护交易过程中所显现的公平、安全与效率等价值。着作权默示许可制度通过保护着作权被许可人合理信赖,从而实现了交易公平与安全,有效促进了作品快速流通与转化。从经济分析而言,着作权与经济学密切相连,作品含有相应经济价值,更对着作权制度仅从经济学予以分析。法经济学更为注重法律制度为社会各界所带来的效益,须基于经济学效益原理从激励机制、交易成本理论及长尾学说等维度对数字环境下着作权默示许可制度进行深入了解与客观评价。从利益平衡解释而言,技术不断革新导致数字环境下着作权与着作权保护过度扩张,且着作权限制持续萎缩,着作权法的内在利益平衡遭受严重损害,继而引起着作权法正当性危机,利益平衡不仅为着作权默示许可提供坚实的理论支撑,亦在其制度运行过程中对此危机予以解决,充分实现了各方主体利益合理分配。第三章为网络环境下着作权默示许可制度的域外考察。通过对域外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主要国家着作权默示许可制度的比较分析,为构建我国默示许可制度提供宝贵的借鉴意义。默示许可制度踪迹在英美法系国家很早便已出现,并通过较为丰富的司法案例推动默示许可不断发展演进,最终形成了清晰的脉络历史与完整的制度结构。大陆法系国家及地区更为看重法律的稳定性,加之其特殊的立法体例,大陆法系国家及地区法官无法通过判例对着作权在数字环境中所面临的新问题予以解决,故而大陆法系在默示许可制度方面的使用相对较为谨慎,且其对于数字环境中新问题的解决方式更多是从原有框架或采用民法基础理论角度出发,而非如同普通法系国家对默示许可适用突破边界进行有益探索。总体而言,大陆法系着作权默示许可制度仅散见于若干法律条文中,既未以专门制度规定形式出现在成文法之中,亦未在判例实践中得以演化发展。虽然两大法系着作权默示许可制度看似在立法态度、目标追求、制度形态等方面均存在明显不同,但仍存在契合之处,该契合点便是利益平衡,亦成为构建我国本土化数字环境下着作权默示许可制度的基本准则。第四章为数字环境下我国着作权默示许可制度的现状检视。在立法方面,着作权默示许可制度在民法理论及具体规范中均有存在的依据,无论是前民法典时代《民法通则》第56条、《民法总则》第140条、《合同法》第10条以及《民通意见》第66条,抑或者民法典时代《民法典》第140条、第469条,均对民事法律行为可采取其他形式作出规定,该其他形式毫无疑问包含默示。而在着作权立法中,若对条文规定进行仔细探究,仍能发现默示许可存在的踪迹,具体而言,在《着作权法》第25、35、42条文及《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6、7、8、9、10条文之中尤为明显。在司法实践方面,我国着作权默示许可制度在雏形准备、制度起步、发展突破、范围扩张等不同阶段发展演进,不仅对立法制度内容进行延伸,同时折射出立法中所存在的空隙与改进之处。进而言之,我国着作权默示许可制度在不同层面仍存在着缺陷与不足:在宏观层面表现为缺乏科学合理的逻辑体系,在中观层面显现出制度范围存在不合理性;在微观层面体现为配套措施不完善等,亟待采取相应措施予以修补与完善。第五章为数字环境下我国着作权默示许可制度的构建安排。《民法典》的诞生,标志着我国从此步入“法典化”时代。在民法典时代背景下,着作权默示许可制度作为着作权领域一项富有弹性的许可机制,构建科学合理的制度模式,对于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具有深远且重大的意义。具体举措如下:在立法方面,以利益平衡原则为统领,对制度法律定位进行明确界定,制定科学合理制度框架。在司法实践方面,从现实需求出发全面细致进行制度设计,明确构成要件的同时,界定具体范围,并完善配套措施,尽全力维护和尊重作者及权利人利益,促进作品传播和利用,为实现利益平衡提供有效路径。通过构建本土化着作权默示许可制度,以期破解我国当前海量授权问题现实困境,维护权利人与社会公众合法利益,实现数字环境下各方主体之间的利益平衡关系,促进我国文化产业向前发展。
梅孝银[4](2020)在《网络环境下侵犯着作权罪司法适用问题研究》文中研究表明网络和数字技术的发展促使作品在网络环境中蓬勃发展,作品在网络环境中的广泛传播使得作品的价值得到充分体现,作品着作权人不仅获取了巨大的经济利益也获得了社会荣誉,激发了着作权人在网络环境中创作作品的激情。作品能够网络环境中以传播的形式获取经济和声誉,在利益的诱惑下侵权人铤而走险在网络环境中实施侵犯着作权的行为以谋取自身利益,网络环境中的这种不仅侵犯着作权人利益也损害社会对着作权管理秩序的行为需要用刑法进行规制。但是,我国现行刑法第217条对侵犯着作权罪的规定在面对网络环境时存在司法适用困境,表现在行为人主观目的的认定、侵权行为的判断、技术手段性质的界定和定罪量刑标准的适用,刑法条文以及相关司法解释在面对网络环境中的侵犯着作权行为时存在明显的滞后性。根据这些问题,将从三个部分进行论述:第一部分整理近五年的司法案例情况并选取典型案例进行分析,总结出目前网络环境中侵犯着作权罪的主要司法适用困境;第二部分分别对网络环境下“以营利为目的”条款适用、“复制发行”行为定性、“深度链接”行为性质界定和量刑标准变化问题进行分析;第三部分对侵犯着作权罪的司法适用问题分别从两个方面提出解决思路,立法方面主要是把“以营利为目的”设置为加重处罚情节、信息网络传播行为单独规制达到保护网络作品着作权的目的,司法方面把“临时复制”行为排除在刑法意义上的复制行为之外、把深度链接行为认定为信息网络传播行为以及把着作权人的“实际损失数额”作为量刑标准。希望研究内容对司法实务具有一定建设意义的作用,以促进我国网络作品着作权保护的发展。
李欣芮[5](2020)在《互联网时代侵犯着作权罪的司法认定新问题及其解决》文中研究表明二十世纪九十年代以来,我国互联网技术经历了飞速发展的三十年,数字网络技术被广泛应用于侵犯着作权的违法活动。数字网络技术对作品的创作、复制、承载和传播产生了深远的影响,网络环境中着作权侵权行为的泛滥给我国着作权的刑法保护提出了新的问题和挑战。网络环境中,着作权的地域性、排他性被削弱,权利人身份认证困难,且由于传播成本低、方式多样、手段便捷隐蔽等特征,使得网络侵犯着作权犯罪易成规模,犯罪数量也呈上升趋势,因此,网络着作权更依赖于法律的保护。网络环境中,出现了传统作品的数字化形式呈现以及借助数字化技术产生的作品,网络作品的载体主要是计算机存储器、硬盘和云盘等,其呈现形式也发生了变化,出现了网络游戏、网络课程等多元素复合体。着作权刑法打击的重点是盗版,即未经着作权人许可或授权,复制发行其受保护作品的行为。对侵犯着作权罪中“复制发行”要与时俱进地解释,司法解释将信息网络传播行为认定为“复制发行”,填补了刑法在规制网络传播行为方面的法律漏洞。首先,网络环境中出现的制作、销售私服或外挂的行为属于本罪的“复制发行”行为。其次,“临时复制”由于其具有附带性、技术上不可避免、不能稳定持久再现作品的特点,不构成“复制发行”。再次,基于P2P技术的信息网络传播行为需根据不同的技术模式对用户及网络服务提供者的责任分别认定。最后,提供链接的行为是否构成侵犯着作权罪,需要根据链接的技术模式及链接指向的内容是否侵权来认定。由于网络环境中营利形式的多样化,对侵犯着作权罪中“以营利为目的”的主观限制条件要做实质性解释。本罪的情节方面,除了传统的数额、数量的情节标准,还需对点击量、注册会员数的侵犯网络着作权犯罪的特有情节加以明晰,做到同案同判,维护司法权威。
刘艳花[6](2020)在《网络环境下着作权保护边界问题研究 ——以公共领域保留为视角》文中指出网络技术的发展深刻地改变了作品的创作和传播模式,对于传统的着作权制度发起了猛烈冲击。网络环境不仅激发了大众作为创作主体的创作热情,为社会公众带来了文化狂欢,也加剧了着作权人与社会公众之间的利益失衡。一方面,作者面对网络环境下的作品传播方式的变革,要求更高水平、更加全面的着作权保护;另一方面,社会公众对于知识和信息的文化需求对于作品传播的及时与广泛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二者之间的利益需求在网络环境中呈现拉锯战的形势。虽然目前我国《着作权法》和《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针对网络传播特点作出了针对性的立法,但未从根本上缓解着作权人与社会公众之间的利益冲突,而且变相地扩张了作者的着作权。此外,立法的滞后性也无法全面解决技术发展所引发的新型作品使用行为带来的着作权问题。要想彻底解决网络环境中着作权人与社会公众之间的利益冲突,有效发挥着作权制度在维护作者合法权益和公众文化权利方面的作用,必须确立着作权保护的清晰边界,而这依赖于着作权法中的公共领域。从理论和制度层面剖析公共领域对于着作权制度的意义与价值,有利于将公共领域作为遏制网络环境中着作权扩张的有力武器,消除着作权因立法滞后所导致的无法有效应对新型作品使用行为的困境,更好地维护社会公众的文化权利,促进社会发展与文化繁荣。本文总共分为四个章:第一章探讨公共领域的起源、发展,明确公共领域的内涵——公共领域与着作权之间呈现非此即彼的关系,作品不受着作权保护的部分,即落入公共领域的范畴。公共领域与着作权保护具有内在联系,公共领域是着作权产生的前提和基础,也是着作权的最终目的和归宿。本章的研究为下文从公共领域视角划定网络环境中的着作权保护边界提供了理论依据。第二章分析网络技术发展对于传统作品传播模式下的“创作者——传播者——使用者”所产生的影响,明确网络环境下着作权制度的特殊性。其次,阐述我国现行的网络环境中着作权保护边界的表现、缺陷以及所产生的现实问题,论证从公共领域视角划定网络着作权保护边界的必要性。第三章从公共领域保留视角分析了网络环境中着作权保护边界模糊不清的成因,包括理论上的公共领域未在网络环境中受到重视以及制度上的公共领域在网络环境中不够完善。通过深入探讨作品的独创性标准与思想表达二分法、合理使用、法定许可制度的不完善,为下文从公共领域保留视角构建符合我国现实需要的网络环境中着作权保护边界打下基础。第四章从保留公共领域视角提出构建我国网络环境下着作权保护边界的划定思路。主张我国应当在坚持利益平衡理论的前提下,从制度层面引入公共领域,并且完善独创性界定标准与思想表达二分法原则,完善合理使用和法定许可制度,增设技术措施合理限制制度和作品的默示许可制度,以更加有效地保障公共领域的繁荣。结论部分,笔者再次从网络环境中作品创作与传播的特点出发,阐述了网络环境下创作者、传播者、使用者的不同需求,重申了现有着作权制度并不适应网络环境下作品创作与传播的现实需要,并从公共领域保留视角出发提出完善我国网络环境下着作权保护边界的建议,以构建一个更清晰的着作权保护边界,更好地平衡作者与社会公众之间的利益,实现着作权法促进社会主义科学和文化事业繁荣的制度目的。
张洁[7](2019)在《网络环境下新闻作品的版权合理使用研究》文中提出网络带来的信息传播便利,一方面增强了公众接触和使用新闻作品的途径,有利于新闻信息的流通,另一方面也增加了新闻作品版权侵权的风险。网络改变了新闻作品的呈现形式、传播途径和使用方式,使个人和公众领域的合理复制及转载情形变得复杂。司法上确立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建立网络授权制度、采取技术保护等措施虽然保障了网络环境下新闻作品的版权权益,却在一定程度上缩小了公众合理使用的空间。以平衡网络环境中新闻作品版权人权益和公共利益为基本出发点,探索网络环境下新闻作品的版权合理使用制度是本文的研究论题。本论文从法学意义的角度去关照新闻学研究,以法学理论中的“合理使用”制度为基点,研究新闻作品的版权保护例外,属于跨学科研究。版权法律保护的是作品的表达而非作品内容,笼统谈及新闻版权是不具有版权意义的,因此本文从版权正义和效益双重价值角度出发,分析个人或公众领域在特定情况下不经版权人许可且不支付报酬就使用版权人作品的利益纠葛,探索新闻作品满足公众知情权的公共属性和版权人市场利益的平衡点。从民法学的角度,以公众使用新闻作品的利益、自由和意志这三个角度出发,分析各类新闻作品的版权性、新闻性和服务社会的公共性,探索网络环境下版权人、出版商(网络服务商)和使用者的利益平衡。从新闻作品有别于其他文字作品、视听作品、美术摄影作品的公共属性和市场属性角度出发,采用合理使用制度的权利限制学说,以公平原则视角,运用文本分析、案例分析、比较法等方法探讨新闻作品版权合理使用制度的适用问题。本文首先分析了新闻作品和合理使用制度的理论基础,对新闻作品的定义、类别和版权性做了系统概述。从合理使用的历史发展、中国合理使用的历史发展、合理使用的性质三个角度,整理合理使用的历史溯源。通过分析国内新闻作品合理使用的立法制度,把握中国新闻作品合理使用的司法体系。本文将传统媒体环境下的新闻作品按照传播载体将其分为报纸、期刊新闻作品,电视新闻作品和电台新闻作品,分别探讨传统环境下文字、图片、图像和声效的合理使用。以此为基础,探讨合理使用在网络环境中是否出现了“不适”,也就是法律难以规制的问题或者是根据现有法律规定显失公平的情形。本文在第三部分中提出新闻作品数字化模糊了公众合理使用的边界和目的,司法赋予新闻作品版权人的网络版权权利不同程度上阻碍了新闻信息的流通,缩小了公众合理使用的空间,打破了新闻作品版权人、出版商(网络服务商)和使用者间的利益平衡。为调试新闻作品合理使用在网络环境中的种种不适,本文以法学意义的分类方式,将其分为文字新闻作品、视听新闻作品和美术、摄影新闻作品,分析各类别新闻作品应如何适应网络环境下的合理使用制度。本研究是新闻传播学和法学的跨学科研究,将新闻作品按照法学意义分为文字新闻作品、视听新闻作品和美术摄影新闻作品,丰富新闻版权保护的理论研究。本文整理了新闻作品合理使用制度在传统环境与网络环境的适用情况,分析新闻作品合理使用制度在网络环境下的调适,为进一步完善新闻作品合理使用制度提供理论支持。
尹卫民[8](2019)在《着作权默示许可研究》文中提出着作权默示许可属于作品许可使用方式,它既能弥补传统的“一对一”许可使用模式的不足,又能进一步完善着作权法体系。由于着作权默示许可在理论上仍然存有争议,在司法实践中也遇到了相应挑战,因此有必要对着作权默示许可作进一步的研究。本文分为导论、正文和结语三个部分。正文共四章,分别从着作权默示许可的内涵、属性及其发展,着作权默示许可的正当性分析,着作权默示许可的典型适用,我国着作权默示许可的制度构建等方面进行论证。第一章主要论述着作权默示许可的内涵、属性及其发展。着作权默示许可是指,在特定的范围内,虽然着作权人未以明确的方式许可他人使用其作品,但他人根据着作权人的沉默或其特定行为推断出着作权人对他人使用作品的行为并不反对,作品使用者据此进行侵权抗辩,而着作权人可以“选择—退出”的方式终止他人使用其作品的特殊许可形式。着作权默示许可属于民事法律行为,具有非明示性、是对被许可人信赖利益的保护、适用范围特定、蕴含“选择—退出”机制、侵权抗辩效力的特点。默示许可发源于英美法系合同法,随后运用于知识产权领域。在知识产权领域中首先运用于专利权领域,进而运用于着作权领域。着作权默示许可在英美法系的司法判例中得以发展和繁荣,其适用标准一直在变化。虽然着作权默示许可在大陆法系国家的立法中也有所体现,但是其发展程度远不如英美法系国家。有关着作权默示许可的法律属性存有很大的争议,着作权默示许可授权方式特殊,但其本质上仍然属于授权许可。着作权默示许可属于授权许可决定了它与合理使用、法定许可以及强制许可有共通之处,但也存在质的区别。第二章主要论证着作权默示许可的正当性。要在立法中确立和体现着作权默示许可,则应当证成着作权默示许可的正当性。着作权法具有激励创作和保障接近作品两大功能。着作权法保障作者在人身和财产两方面的合法权益,以此激励作者不断进行创作,创作出更多、更优质的作品。与此同时,着作权法也有保障接近作品的功能。着作权法中的思想表达二分法、权利限制等一系列理念和原则的设计与安排都是为了实现他人接近作品,促进公共利益的增长。着作权默示许可亦体现了激励创作与保障接近作品的功能,同时二者处于平衡之中。着作权属于私权,但是其私权属性并未掩盖其政治权利属性。无论是国外宪法,还是我国宪法,都可从中找到着作权的宪法基础。就着作权默示许可而言,它体现了平等权,得以实现言论和出版自由,与民法上的人格权密切相连。此外,通过着作权默示许可能够实现公共利益。着作权默示许可弥补了传统着作权授权方式的不足,加快了作品的流通和传播,实现了着作权人、作品传播者、作品使用者等诸多主体的利益,同时也实现了公共利益的增长。因此,着作权默示许可因应了时代的发展,满足了现实需求。第三章主要论述着作权默示许可的典型适用。着作权默示许可的授权模式具有特殊性,该特殊性决定了其适用空间也具有特定性。首先,着作权默示许可可以适用于孤儿作品。域外立法中存在多种适用于孤儿作品的模式,但是都存在不足与缺憾。着作权默示许可可以弥补这些不足与缺憾,进一步促进孤儿作品的流通和传播。其次,着作权默示许可也可以适用于延伸性着作权集体管理。经济效率说与集体协商传统说是延伸性着作权集体管理的理论依据,而着作权默示许可能够成为延伸性着作权集体管理的理论补充。最后,着作权默示许可最大的适用空间当属网络着作权领域。“一对一”的授权模式已经无法解决海量网络作品的授权问题,而着作权默示许可正好可以弥补传统授权模式的不足。着作权默示许可在搜索引擎、数字图书馆、社交网络等网络领域中的适用,解决了海量网络作品授权使用和传播的问题。第四章主要论证我国着作权默示许可的构建。虽然我国立法并未明确着作权默示许可的法律地位,但是在相关法律法规中仍然可以发现其踪迹,在司法实践中亦有着作权默示许可的运用。不论其运用是否得当,其积极意义在于标示着作权默示许可在我国司法实践中获得突破性适用。从宏观层面讲,着作权默示许可的构建应当遵循三项原则。其一为诚实信用原则,其中包括主观诚信与客观诚信。其二为利益平衡原则,着作权默示许可中的利益平衡包括着作权人与作品传播者之间的利益平衡、着作权人与作品使用者之间的利益平衡、私人利益与公共利益之间的利益平衡。其三为效益原则,着作权默示许可应当体现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从微观层面讲,着作权默示许可的构建应当明确相关主体享有的权利和应当履行的义务以及所应承担的责任。针对着作权默示许可,现行法律规范应当进一步明确其法律地位,并作出科学、合理的设计与安排。此外,立法机关应当进一步完善其他相关法律法规中有关着作权默示许可的规定,充分发挥其功能和作用。
焦海洋[9](2017)在《着作权法视角下学术信息开放存取的法律问题研究》文中研究表明着作权是着作权法赋予权利人的合法垄断权,具有专有性与排他性。知识产品具有非竞争性和非消耗性的公共产品属性。由于着作权法的保护,知识产品之上被附加了私权,知识产品同时具有私人产品属性。换言之,知识产品不仅体现了私人利益,而且关涉公共利益。利益平衡是知识产权法的根本问题。毫无疑问着作权人专有权的行使将影响知识产品的获取和使用。在学术期刊出版市场,出版者通常要求作者转让作品的着作权或授予其专有使用许可,进而控制作品的发行、使用和传播。自20世纪70年代起,学术期刊出版商大幅提高了期刊的订阅价格,并采用技术措施限制电子期刊的获取,引发了学术期刊危机、私人利益与公共利益失衡。在此背景之下,开放存取应运而生。2001年的《布达佩斯开放存取倡议》最早界定了开放存取,2003年的《贝塞斯达开放存取出版宣言》以及《关于社会科学和人文科学领域知识的开放存取柏林宣言》相继规定了开放存取的两个条件。概言之,开放存取以知识的无障碍获取为目标,是一种新的学术信息传播模式和数字出版方式。开放存取主要包括自存档(又称开放存取的绿色之路)和开放存取期刊(又称开放存取的金色之路)两种方式。开放存取的信息传播方式、付费模式、信息获取及利用的自由程度均显着区别于传统的学术信息传播模式和学术出版方式。故而开放存取能够促进学术信息的普遍获取、自由利用与广泛传播,并能促进私人利益和公共利益的平衡。不仅如此,开放存取具有充分的理论依据。具体而言,开放存取是信息自由的题中之义、信息公平的内在要求、公共产品的本质特征、公共利益的重要保障、包容性信息社会建设的必然选择和知识经济可持续发展的现实需要。开放存取并非否定或者排除着作权法的保护,而是以着作权的保护作为制度基础。不过着作权的保护在一定程度上制约开放存取。开放存取须以着作权人的许可为前提,即着作权人许可不特定的使用人为本属专有权控制范围内的特定行为。在着作权人拒绝许可的情形下,开放存取便受到了限制。基于此,不同国家·的部分公共机构均实施了强制开放存取政策,即要求受其资金资助的科研人员将已发表作品最终版本的机读文本提供开放存取。然而,在学术期刊出版者受让着作权或者获得专有使用许可的情形下,作品开放存取与否便取决于出版者,而非作者。除此之外,着作权不一定归属于作者,着作权的不同权属亦影响开放存取的实现。易言之,强制开放存取政策不能够消解开放存取受专有权行使之限。与着作权保护相关的知识产权条约以及部分成员国或缔约方着作权法中的规定亦然。开放存取不构成着作权的限制和例外,亦不符合着作权限制和例外的“三步测试法”。质言之,不论是强制开放存取政策,还是现行的着作权法律制度都无法解除开放存取受限之困。与此同时,开放存取作为一种新的学术信息传播模式和数字出版方式对于着作权许可方式提出了新的要求。而强制金色开放存取政策构成了对出版权行使的限制。因此,学术信息开放存取相关着作权法律问题的分析应当兼顾着作权法律制度相对于开放存取的不足,以及开放存取对于着作权法律制度的新要求。学术信息开放存取相关着作权法律制度的构建及其完善亦是如此。另开放存取相关法律制度的构建和完善应遵循利益平衡原则。法律制度的构建与完善必将涉及权利、义务在多元主体之间的分配、关涉多种利益。为促进开放存取,西班牙、意大利、德国、荷兰、美国、阿根廷、秘鲁和欧盟均分别通过立法或修法的方式规定了开放存取条款。其中,西班牙、美国、阿根廷、秘鲁和欧盟的相关法律中都规定了强制开放存取条款。意大利、德国与荷兰的相关法律中则规定了二次发表权条款。较之于发表权,二次发表权条款的适用范围具有特定性,二次发表权的享有和行使具有条件性。相较强制开放存取条款而言,二次发表权条款不仅能够解决开放存取受着作权人专有权行使或者着作权不同归属制约的问题,而且符合“三步测试法”、能够平衡私人利益和公共利益。相比之下,德国《着作权法》中新增的二次发表权条款更加具体、明确和有效。必须加以区分的是作品的二次发表不等同于作品的许可使用。使用人使用开放存取的作品必须获得着作权人的许可,而现行着作权许可方式不符合学术信息开放存取的要求。知识共享许可则以知识共享为目的,其与开放存取的目标相契合,并能满足开放存取的需要。知识共享许可包含六种不同类型的许可协议。着作权人可择其一而用之。不同类型的知识共享许可协议中,被许可人享有的权利及其承担的义务有别、使用开放存取作品的范围也不同。不言而喻,被许可人超出许可范围的使用行为或违反许可合同条款的行为可能构成着作权侵权行为。被许可人承担着作权侵权责任与否应当个案分析。另就强制金色开放存取政策对出版权行使的限制而言,《着作权法》中应规定出版权的权利主体和权利内容,即划定权利和义务的边界。日本与韩国的《着作权法》均规定了出版权条款。出版权的确立无疑有利于保障出版自由。综上所述,学术信息开放存取应当通过着作权法律制度予以推进。而现行的着作权法律制度相对于学术信息开放存取来说规则供给不足。着作权法中应规定二次发表权条款和出版权条款,着作权人对于开放存取作品的许可使用应采用知识共享许可协议。中国《着作权法》中的规定不能满足学术信息开放存取的需要。具言之,着作权限制和例外的具体情形不能涵盖开放存取、着作权的许可方式不能满足开放存取的需要、专有出版权和出版者权并非出版权不能保障出版自由,并且不能平衡着作权人和使用人之间的利益、私人利益与公共利益。为促进学术信息开放存取,中国《着作权法》应以第三次修改为契机分别规定二次发表权条款与出版权条款,并应遵循利益平衡原则。而二次发表权条款应借鉴德国《着作权法》中的相关规定;出版权条款应借鉴日本和韩国《着作权法》中的相关规定。
薛慧[10](2017)在《网络环境下文字作品着作权立法及保护的管理研究》文中研究表明本文主要研究网络环境下我国文字着作权保护立法及司法现状,研究目的在于找出目前我国网络环境下着作权管理制度、立法保护及司法中存在的一些问题,并通过借鉴国外的相关经验,对我国网络环境下着作权管理制度及立法、司法保护的完善提出相应建议。本文研究方法主要采取了文献研究及案例分析法,通过文献的一些研究,借鉴了国外经检验可行的先进经验;通过案例分析研究,找出了目前着作权管理及保护在立法及司法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有针对性的建议。本文主要研究内容为对网络环境下文字作品着作权的特点、着作权侵权行为特征、侵权的现状、立法现状及存在的问题进行了相关研究,找出了立法中存在的一些问题;通过对上述内容研究,本文得出了网络环境下着作权保护立法还不周全严谨、当前的立法制度缺少整体性系统性地体系、司法管辖也存在一些问题等结论。通过对上述问题的研究,本文从着作权集体管理角度、着作权立法内容完善角度以及着作权司法管辖角度提出了具有一定创新性的建议。总体来看,本文通过对国内外文献进行研究,从我国着作权保护的立法、案例及管理制度的现状入手,分析了目前着作权司法保护所遇到的问题,并对问题进行了思考,提出了自己具有一定创新性的解决思路。
二、谈网络环境下的期刊着作权保护(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谈网络环境下的期刊着作权保护(论文提纲范文)
(1)论微传播中的期刊着作权保护(论文提纲范文)
一、微传播中的期刊着作权 |
二、微传播环境下期刊着作权保护面临的挑战 |
(一)缺乏有效、合理的利益平衡机制协调着作权人与公众间的利益冲突 |
1.法定许可制度中的利益失衡问题。 |
2.网络环境中的期刊复制权的扩张问题。 |
(二)信息网络微传播中期刊着作权维权困难 |
(三)缺乏维权风气,法治意识不足 |
三、完善微传播环境下期刊着作权保护制度的进路 |
(一)构建合理的利益平衡机制 |
1.明确作品网络转载的概念与性质 |
2.明确信息网络中“复制”行为的性质 |
(二)完善文字作品着作权的集体管理制度 |
(三)依靠微传播手段,加强着作权保护 |
(四)转变社会风气,提高维权意识 |
四、结语 |
(3)数字环境下着作权默示许可制度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第一节 选题背景与研究意义 |
一、选题背景 |
二、研究意义 |
第二节 国内外研究现状综述 |
一、国内研究现状综述 |
二、国外研究现状综述 |
三、小结 |
第三节 内容与研究方法 |
一、研究内容 |
二、研究方法 |
第四节 学术创新与不足 |
一、学术创新 |
二、学术不足之处 |
第一章 数字环境下着作权默示许可制度概述 |
第一节 着作权默示许可制度溯源 |
一、民法领域:默示行为 |
二、合同法领域:默示条款 |
三、知识产权法领域:默示许可 |
四、着作权法领域:数字环境下默示许可对合同关系的超越 |
第二节 着作权默示许可制度的法律内涵 |
一、着作权默示许可制度的基本含义 |
二、着作权默示许可制度的基本特征 |
三、着作权默示许可制度的性质 |
第三节 数字环境下着作权默示许可制度与相关制度辨析 |
一、数字环境下默示许可与法定许可:功能适用与价值对比 |
二、数字环境下默示许可与合理使用:制度之困与破解之道 |
三、数字环境下着作权默示许可与专利当然许可:功能阐释与关系分析 |
第四节 数字环境下着作权默示许可制度所面临的新形势 |
一、数字环境下着作权许可困境 |
二、数字环境下着作权默示许可制度的现实需求 |
本章小结 |
第二章 数字环境下着作权默示许可制度的正当性分析 |
第一节 数字环境下着作权默示许可制度的法理基础 |
一、信息自由:默示许可的权利体现 |
二、意思表示:默示许可的理论起点 |
三、信赖保护:默示许可的价值追求 |
第二节 数字环境下着作权默示许可制度的经济分析 |
一、激励机制:作品创造与公众接触的经济驱动体现 |
二、交易成本理论:“选择—退出”机制契合经济学效率要求 |
三、长尾学说:数字产业变化语境下的授权模式改革 |
第三节 数字环境下着作权默示许可制度的利益平衡解释 |
一、着作权法利益平衡机制解析:私权保护与公共利益维护 |
二、数字环境下着作权正当性危机与默示许可:消弭与契合 |
本章小结 |
第三章 数字环境下着作权默示许可制度的域外考察 |
第一节 英美法系着作权默示许可制度的发展演进——以美国为例 |
一、美国传统环境下的着作权默示许可制度 |
二、美国数字环境下的着作权默示许可制度 |
第二节 大陆法系着作权默示许可制度的发展演进 |
一、德国着作权默示许可制度的发展演进 |
二、日本着作权默示许可制度的发展演进 |
三、其他国家(地区)着作权默示许可制度的发展演进 |
第三节 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数字环境下着作权默示许可制度的比较 |
一、两大法系数字环境下着作权默示许可制度分野 |
二、两大法系数字环境下着作权默示许可制度契合 |
本章小结 |
第四章 数字环境下我国着作权默示许可制度的现状检视 |
第一节 我国着作权默示许可制度的立法现状 |
一、《着作权法》中的“默示许可”条款 |
二、《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中的着作权默示许可 |
第二节 我国着作权默示许可制度的司法实践发展 |
一、雏形准备期——以关东升诉道琼斯公司案为例证 |
二、制度起步期——以三面向公司诉金农公司案为例证 |
三、发展突破期——以北大方正诉广州宝洁案为例证 |
四、范围扩张期——以特殊领域着作权系列侵权纠纷案为例证 |
第三节 我国数字环境下着作权默示许可制度的不足 |
一、宏观层面:立法宗旨与发展方向相对模糊,缺乏逻辑科学的制度体系 |
二、中观层面:数字环境下着作权默示许可所涵盖领域不尽合理 |
三、微观层面:认定标准不够明确,保障机制有待完善 |
本章小结 |
第五章 数字环境下我国着作权默示许可制度的应然安排 |
第一节 数字环境下着作权默示许可制度的构建基础 |
一、着作权默示许可制度本土化架构设计 |
二、坚持以利益平衡原则为统领 |
三、厘清着作权默示许可制度的法律定位 |
第二节 数字环境下着作权默示许可制度的具体设计 |
一、明确数字环境下着作权默示许可制度的构成要件 |
二、界定数字环境下着作权默示许可制度的具体范围 |
三、构建数字环境下着作权默示许可制度的配套措施 |
第三节 数字环境下着作权默示许可制度立法修改建议 |
一、《着作权法》中相关条款的修改建议 |
二、《着作权法实施条例》中相关条款的修改建议 |
三、《信息网络传播权实施条例》中相关条款的修改建议 |
本章小结 |
结语 |
参考文献 |
在读期间科研成果 |
致谢 |
(4)网络环境下侵犯着作权罪司法适用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网络环境下侵犯着作权罪司法适用中出现的问题 |
(一)司法案例整理 |
1.近五年国内案件情况 |
2.典型案例情况 |
(二)司法案例反映出的主要问题 |
(三)网络环境下侵犯着作权罪司法适用问题研究的现实意义 |
二、网络环境下侵犯着作权罪司法适用问题 |
(一)网络环境下“以营利为目的”条款 |
1.网络环境下“以营利为目的”的适用困境 |
2.“以营利为目的”的存废改论述及其评析 |
(二)网络环境下“复制发行”行为 |
1.网络环境下“复制发行”行为的异变 |
2.网络环境下“永久复制”和“临时复制”的性质 |
(三)网络环境下“特殊深度链接”行为 |
1.网络链接的概念、分类及其危害 |
2.网络环境中深度链接行为的性质 |
(四)网络环境下的量刑标准问题 |
1.侵犯着作权罪的量刑标准演变 |
2.网络环境下量刑标准的适用困境 |
三、网络环境下侵犯着作权罪司法适用问题解决 |
(一)网络环境下侵犯着作权罪的立法完善 |
1.“以营利为目的”设置为加重处罚情节 |
2.信息网络传播行为单独规制 |
(二)网络环境下侵犯着作权罪的司法完善 |
1.刑法意义上的复制不包括“临时复制” |
2.深度链接行为认定为信息网络传播行为 |
3.增设“实际损失数额”作为量刑标准 |
结论 |
参考文献 |
致谢 |
(5)互联网时代侵犯着作权罪的司法认定新问题及其解决(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导论 |
第一节 网络着作权刑法保护的必要性 |
第二节 国内外对网络着作权刑法保护的概况 |
一、我国对网络着作权刑法保护的概况 |
二、网络着作权国际刑法保护的概况 |
第二章 保护对象相关的司法认定新问题 |
第一节 计算机软件 |
一、计算机软件的着作权保护 |
二、外挂、私服的入罪问题 |
第二节 多元素复合体 |
第三章 信息网络传播行为相关的司法认定新问题 |
第一节 临时复制 |
第二节 P2P信息网络传播行为 |
一、P2P技术的概念及技术类型 |
二、P2P用户的责任认定 |
三、P2P网络服务提供者的责任认定 |
第三节 提供链接的行为 |
第四章 主观方面相关的司法认定新问题 |
第一节 犯罪故意 |
第二节 “以营利为目的”的认定 |
一、网络着作权犯罪中“以营利为目的”的认定 |
二、“以营利为目的”的废存 |
第五章 入罪门槛相关的司法认定新问题 |
第一节 传统着作权犯罪的情节标准 |
一、数额 |
二、数量 |
第二节 网络着作权犯罪的情节标准 |
一、点击量 |
二、注册会员数 |
结论 |
参考文献 |
致谢 |
攻读学位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 |
(6)网络环境下着作权保护边界问题研究 ——以公共领域保留为视角(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研究背景 |
二、研究现状 |
三、研究思路与方法 |
四、研究内容 |
五、创新之处 |
第一章 着作权法中的公共领域概述 |
一、公共领域的概念 |
二、公共领域与着作权的关系 |
(一)公共领域是着作权存在的前提与基础 |
(二)公共领域是着作权的最终目的和归宿 |
三、着作权法中公共领域的表现 |
(一)着作权客体中的公共领域 |
(二)着作权权利限制中的公共领域 |
第二章 网络环境下着作权保护边界问题 |
一、网络技术对于着作权制度的影响 |
(一)对创作者的影响 |
(二)对传播者的影响 |
(三)对使用者的影响 |
二、网络环境下着作权保护边界及其缺陷 |
(一)网络环境下着作权保护边界 |
(二)网络环境下着作权保护边界的缺陷 |
三、网络环境下着作权保护边界的现实问题 |
(一)戏仿行为和重混创作行为 |
(二)搜索引擎 |
(三)P2P网络技术 |
(四)数字图书馆 |
第三章 网络环境下着作权保护边界问题的成因 |
一、理论上网络环境中的着作权法中公共领域未受重视 |
二、制度上网络环境下着作权法中公共领域不够完善 |
(一)作品的独创性与思想表达二分法 |
(二)合理使用 |
(三)法定许可 |
第四章 公共领域保留视角下网络环境中着作权保护边界的路径 |
一、坚持利益平衡原则作为着作权法设计的基本原则 |
二、从制度层面引入公共领域概念 |
三、完善网络环境下着作权保护边界制度设计 |
(一)完善独创性界定标准及思想表达二分法原则 |
(二)完善合理使用制度 |
(三)完善法定许可制度 |
(四)增加技术措施合理限制制度 |
(五)增加默示许可制度 |
结论 |
参考文献 |
攻读学位期间所发表的学术论文目录 |
致谢 |
(7)网络环境下新闻作品的版权合理使用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内容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新闻作品版权与合理使用概述 |
(一)新闻作品概述 |
(二)合理使用历史溯源 |
(三)中国新闻作品合理使用制度立法概述 |
二、传统环境下新闻作品合理使用实践分析 |
(一)报纸、期刊新闻作品合理使用 |
(二)电视新闻作品合理使用 |
(三)电台新闻作品合理使用 |
三、网络环境下新闻作品合理使用与现行规制之间的不适 |
(一)数字化新闻作品的传播及使用模糊合理使用的边界 |
(二)网络环境下新闻作品版权人权利缩小公众合理使用空间 |
(三)网络环境下新闻作品合理使用公平原则受质疑 |
四、网络环境下新闻作品合理使用的适用调试 |
(一)文字新闻作品合理使用 |
(二)视听新闻作品合理使用 |
(三)美术、摄影新闻作品合理使用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8)着作权默示许可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内容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选题背景与研究意义 |
二、研究现状与评价 |
三、研究目标与结构安排 |
四、研究方法 |
第一章 着作权默示许可的内涵、属性及其发展 |
第一节 着作权默示许可的内涵 |
一、国内外有关着作权默示许可内涵的观点及其分析 |
二、着作权默示许可的外在特征和内在涵义 |
第二节 域外着作权默示许可的发展历程 |
一、着作权默示许可在英美法系的产生和发展 |
二、着作权默示许可在大陆法系中的体现 |
第三节 着作权默示许可属性的认识分歧与厘定 |
一、着作权默示许可属性的既有学说 |
二、着作权默示许可属性的理性界定 |
第四节 着作权默示许可与相关权利限制模式的比较 |
一、着作权默示许可与合理使用 |
二、着作权默示许可与法定许可 |
三、着作权默示许可与强制许可 |
第二章 着作权默示许可的正当性分析 |
第一节 默示许可与着作权法利益平衡功能 |
一、着作权法之激励创作与保障接近作品平衡原理 |
二、激励创作与保障接近作品平衡原理在着作权默示许可中的体现 |
第二节 着作权默示许可的宪法精神 |
一、着作权的宪法基础 |
二、着作权默示许可实现宪法基本权利的意义 |
三、着作权默示许可维护公共利益的意义 |
第三节 知识产权法定下作品默示许可使用的现实需求 |
一、传统着作权授权方式的局限 |
二、着作权默示许可授权方式的优势 |
三、数字时代作品许可使用的必要保障 |
第三章 着作权默示许可的典型适用 |
第一节 着作权默示许可对孤儿作品的适用 |
一、孤儿作品使用机制的典型模式 |
二、《送审稿》对孤儿作品规定的不足 |
三、以着作权默示许可制度实现孤儿作品的使用 |
第二节 着作权默示许可与延伸性着作权集体管理机制的结合 |
一、延伸性着作权集体管理的起源及其法律属性 |
二、延伸性着作权集体管理的理论依据 |
三、延伸性着作权集体管理入法的要求 |
第三节 默示许可在网络环境下着作权保护的适用 |
一、着作权默示许可在搜索引擎中的运用 |
二、着作权默示许可在数字图书馆建设中的运用 |
三、着作权默示许可在其他网络领域中的运用 |
第四章 我国着作权默示许可的制度构建 |
第一节 着作权默示许可在我国立法与司法中的体现 |
一、着作权默示许可在我国立法中的体现 |
二、着作权默示许可在我国司法中的运用及反思 |
第二节 着作权默示许可应遵循的原则 |
一、诚实信用原则 |
二、利益平衡原则 |
三、效益原则 |
第三节 我国着作权默示许可应然性规范思路 |
一、我国着作权默示许可立法路径 |
二、着作权默示许可中的利益分配机制 |
三、着作权默示许可下侵权责任的认定 |
四、完善我国相关法律条文的立法建议 |
结语 |
参考文献 |
后记 |
(9)着作权法视角下学术信息开放存取的法律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研究问题的背景 |
二、国内外研究现状 |
三、研究目的与研究方法 |
四、研究的内容 |
第一章 学术信息开放存取问题的提出 |
第一节 学术信息开放存取的产生与发展 |
一、学术信息开放存取的概念 |
二、学术信息开放存取的特征 |
三、学术信息开放存取的由来 |
四、学术信息开放存取的演进 |
五、学术信息开放存取的途径 |
第二节 学术信息开放存取的正当性 |
一、信息自由的题中之义 |
二、信息公平的内在要求 |
三、公共产品的本质特征 |
四、公共利益的重要体现 |
五、包容性信息社会建设的必然选择 |
六、知识经济持续发展的现实需要 |
第三节 学术信息开放存取的法律属性及特征 |
一、学术信息开放存取的法律性质 |
二、学术信息开放存取的法律关系 |
三、学术信息开放存取的特殊性 |
本章小结 |
第二章 学术信息开放存取与着作权保护的对立统一关系 |
第一节 学术信息开放存取与着作权保护的冲突性 |
一、学术信息开放存取与着作权法的目标相抵触 |
二、着作权转让或专有许可对于开放存取的制约 |
三、着作权归属对于开放存取的影响 |
第二节 学术信息开放存取与着作权保护的互补性 |
一、着作权保护是开放存取的制度基础 |
二、学术信息开放存取促进着作权法目标的实现 |
第三节 学术信息开放存取与着作权保护的协调 |
一、协调的理论基础 |
二、协调的制度安排 |
本章小结 |
第三章 学术信息开放存取与着作权的限制和例外 |
第一节 学术信息开放存取与着作权限制的适用范围不同 |
一、着作权限制的内涵及外延 |
二、学术信息开放存取与着作权限制的区别 |
三、着作权强保护对着作权限制的影响 |
第二节 学术信息开放存取与着作权例外的法律性质相异 |
一、着作权例外的内涵及外延 |
二、学术信息开放存取与着作权例外的差异 |
三、着作权强保护对着作权例外的影响 |
第三节 学术信息开放存取与着作权限制和例外的“三步测试法” |
一、“三步测试法”的演进 |
二、“三步测试法”释义 |
三、开放存取与“三步测试法”的标准不符 |
本章小结 |
第四章 学术信息开放存取与着作权侵权责任 |
第一节 学术信息开放存取中着作权侵权行为的类型 |
一、学术信息开放存取中着作权侵权行为的特征 |
二、学术信息开放存取中着作权侵权行为的种类 |
第二节 学术信息开放存取中着作权直接侵权责任的构成及豁免 |
一、着作权直接侵权责任的构成条件 |
二、着作权直接侵权责任的免责条件 |
第三节 学术信息开放存取中着作权间接侵权责任的构成及豁免 |
一、着作权间接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 |
二、着作权间接侵权责任的免责事由 |
本章小结 |
第五章 学术信息开放存取对于着作权许可方式的挑战 |
第一节 学术信息开放存取对于着作权许可方式的新要求 |
一、被许可人的不特定 |
二、许可的非排他性 |
三、许可的不可撤销性 |
第二节 学术信息开放存取着作权许可协议的种类 |
一、开放存取相关的着作权许可法律关系探究 |
二、开放存取着作权许可协议划分 |
第三节 现行着作权许可方式的不足 |
一、授权许可的排他性 |
二、授权许可的单一性 |
三、法定许可的有限性 |
本章小结 |
第六章 学术信息开放存取与出版权的行使 |
第一节 学术信息出版权 |
一、出版权的概念解析 |
二、出版权的法律性质 |
第二节 学术信息开放存取与传统学术出版方式的异同 |
一、学术信息开放存取与传统学术出版方式的差异 |
二、学术信息开放存取与传统学术出版方式的共存关系 |
第三节 学术信息开放存取政策对出版权行使的影响 |
一、强制绿色开放存取无碍出版权的行使 |
二、强制金色开放存取限制出版权的行使 |
本章小结 |
第七章 学术信息开放存取法律制度的构建与完善 |
第一节 遵循利益平衡原则 |
一、利益平衡原则的内涵 |
二、利益平衡原则的体现 |
三、学术信息开放存取利益平衡的特殊性 |
第二节 纳入开放存取条款 |
一、强制开放存取 |
二、赋予作者二次发表权 |
三、中国《着作权法》中应规定作者的二次发表权 |
第三节 采用知识共享许可协议 |
一、知识共享许可协议的内涵与特征 |
二、知识共享许可协议的类别 |
三、违反知识共享协议中相关条款的法律后果 |
第四节 明确规定出版权 |
一、出版权界分的必要性 |
二、出版权条款的比较分析 |
三、中国《着作权法》出版权条款的立法建议 |
本章小结 |
结论 |
参考文献 |
攻博期间发表的科研成果 |
勿忘初心、方得始终 |
(10)网络环境下文字作品着作权立法及保护的管理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绪论 |
一、研究背景 |
(一) 研究方案 |
(二) 研究方法 |
(三) 本研究的特色与创新点 |
二、国内外研究述评 |
(一) 国内研究述评 |
(二) 国外研究述评 |
第二章 网络环境下作品着作权的特点 |
一、表现形式方面 |
二、传播方式方面 |
三、传播范围方面 |
四、权利内容方面 |
第三章 网络环境下着作权侵权行为特征 |
一、侵权责任主体种类繁多 |
二、侵权的着作权权利内容多样化 |
三、侵权形式具有无形化、跨地域化 |
四、侵权形态与权利保护的客体随网络技术的发展而变化 |
五、侵权成本低,而侵权责任追究与认定难度大、成本高 |
六、着作权侵权的司法处理难度大 |
(一) 利益考量上,需要平衡的利益主体不同 |
(二) 着作权侵权案件的司法管辖具有不确定性 |
第四章 网络环境下着作权侵权的现状及严重性 |
一、侵权现象严重、着作权维权案件日益增多 |
二、着作权侵权法律关系日趋复杂 |
三、侵权行为获利大,而维权成本高、赔偿收益小 |
四、出版社已出版的纸质图书是网络盗版重灾区 |
五、着作权侵权行为遍布网络,严重侵害了新兴的网络出版产业 |
第五章 我国网络环境下着作权保护的立法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
一、网络环境下着作权保护的立法现状 |
二、我国网络着作权保护立法中存在的问题 |
第六章 完善网络环境下着作权法律保护的建议 |
一、完善我国网络环境下着作权民事保护方面的立法 |
二、完善网络环境下的着作权侵权案件的管辖制度 |
三、完善我国网络环境下着作权刑事保护方面的立法 |
四、探索新的着作权管理模式 |
结束语 |
参考文献 |
个人简介 |
导师简介 |
致谢 |
四、谈网络环境下的期刊着作权保护(论文参考文献)
- [1]论微传播中的期刊着作权保护[J]. 黄小娟. 商丘师范学院学报, 2021(10)
- [2]论我国网络环境下着作权犯罪的刑事立法应对[D]. 朱楠. 内蒙古财经大学, 2021
- [3]数字环境下着作权默示许可制度研究[D]. 谢晶.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 2020
- [4]网络环境下侵犯着作权罪司法适用问题研究[D]. 梅孝银. 内蒙古大学, 2020(01)
- [5]互联网时代侵犯着作权罪的司法认定新问题及其解决[D]. 李欣芮. 上海交通大学, 2020(01)
- [6]网络环境下着作权保护边界问题研究 ——以公共领域保留为视角[D]. 刘艳花. 中国政法大学, 2020(08)
- [7]网络环境下新闻作品的版权合理使用研究[D]. 张洁. 西南政法大学, 2019(08)
- [8]着作权默示许可研究[D]. 尹卫民. 厦门大学, 2019(07)
- [9]着作权法视角下学术信息开放存取的法律问题研究[D]. 焦海洋. 武汉大学, 2017(07)
- [10]网络环境下文字作品着作权立法及保护的管理研究[D]. 薛慧. 北京林业大学, 2017(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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