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高位截瘫女一审获赔34万元(论文文献综述)
吴运来[1](2018)在《医方说明义务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第一章:医方说明义务的基础理论。第一节主要梳理了医方说明义务的概念、历史沿革及功能。医方说明义务是一种独立义务而非手段性、从属性义务。广义的医方说明义务本身既包含说明义务也包含取得患方同意的义务。应将其与“知情同意权”进行区分。医方说明义务的功能包括:转换医患关系范式以保障患者自主决定权的功能、考量和确定医疗水平的功能、促进理性商谈、重建医患信任、避免医疗纠纷等功能。第二节主要阐述了医方说明义务的法理依据——患者自主决定权。认为:其一,坚持患者的自主决定权更符合具体患者理性;其二,坚持患者自主决定权与对惟理性主义的反思内在契合;其三,患者自主决定权是对抗医师权力滥用的法权依据。第三节主要界定医方说明义务的性质。首先阐述了侵权法关于医方说明义务性质的学说,对身体伤害行为说、人格权侵害说进行了剖析,提出了从维护身体完整性到保障患者自主决定的人格利益的转变;接下来论述了医方说明义务在合同法上的性质,主张既有法定义务也有约定义务,反对一味扩张法定义务。第二章:医方说明义务的主体及对象。指出医方说明义务的应然主体是医疗机构,医务人员只应当是具体履行者,而其中自主决定权的说明义务的具体履行者应当是主治医师。其次,患者的同意能力获得了与民事行为能力分离的地位。患者同意对于意思能力的要求的标准低于民事行为能力。因其是对自身人身利益的某种处分,不涉及财产交易,因而不需要考虑交易安全。第三章:医方说明义务的内容。第一节主要是关于说明义务内容的判断标准。对挑战现行说明制度假设的临床证据进行了考察,说明理性医生的标准、理性病人的标准仍然依赖医师权力。认为医生和病人应该共享医疗决策,保障病人的价值观和偏好。因此,判断标准应采“理性患者说”与“具体患者说”的结合。第二节论述了说明义务的一般内容,首先探讨了说明义务范围的适当性问题,要防范说明的失灵,警惕说明信息数量过多,出现“超载”效应。之后分别对医疗风险、替代治疗方案、说明义务的例外等进行了具体剖析。第三节是关于说明义务的类型化,根据自我决定的权重,可区分为自我决定的说明义务、确保疗效的说明义务、转医转院的说明义务等。第四章:违反医方说明义务的行为及过错。第一节主要是关于违反医方说明义务的一般行为类型化和具体行为类型化梳理。违反医方说明义务的行为类型化包括:说明后不同意以及知情而未告知或未征得患者同意;第二种类型是不知情而未告知。第二节第一部分主要论述违反说明义务的过失的概念及过失的认定标准,厘清了说明过失与医疗技术过失的关系。对英美法区分基本信息与附带信息进行借鉴。最后,对医方说明过失的证明进行了介绍,指出说明过失之诉的特殊意义;第二部分主要讨论在医疗损害责任领域适用过错原则可能有着形式上的公平与实质的不正义;第三部分主要探讨了违反说明义务的侵权责任归责原则。其一,单纯违反说明义务的过失适用过错推定原则;其二,对违反说明义务与其后进行的诊疗行为进行一体化评价,根据具体类型具体适用归责原则。第五章:违反医方说明义务与损害事实的因果关系。第一节主要介绍违反医方说明义务与损害事实的因果关系的核心要素。首先,在该种因果关系的判断标准上应适用替代法加上自主决定的意志自由,医方可通过论证合法替代行为成立来进行抗辩和主张免责。其次,因果关系应当建立在违反说明义务与实际的人身损害或精神损害之间。再次,对在说明领域里事实因果关系和法律因果关系的分工进行探讨。第二节主要论述适用传统的“若无则不”因果关系标准的障碍及克服。若严格适用传统的因果关系理论,具有相同风险的治疗措施的迟早到来以及风险的迟早发生会否定因果关系在此领域的成立。因此,需要适用修正后的替代法理论。进而对低治愈率条件下适用机会丧失理论进行了讨论。第三节论述对患者“后见之明”的制约:个人偏好胜于理性患者标准的说明义务。患者需要证实或至少主张为何他即使被适当告知,也会特别因为个人原因拒绝同意治疗。第六章:违反医方说明义务的损害赔偿。第一节探讨了为什么应以实际损害而非权益损害为损害赔偿责任构成要件。其一,权利遭受侵害并不必然导致损害;其二,是关于“实际损害说”和“知情同意权受损说”之辩。第二节主要介绍损害事实的类型,包括现实权益损害和期待权益损害。第三节讨论违反医方说明义务承担财产性损害赔偿。其一,违反说明义务造成的财产性损害赔偿性质之辩析;其二是关于赔偿计算的特殊性,就在于要计算不同意思决定存在的实际利益差。第四节探讨的是违反医方说明义务承担的精神损害赔偿。首先,应对“其他人格利益”进行精神损害赔偿进行限制;其次,区分研究了违反自主决定权医方说明义务的精神损害赔偿和违反确保疗效说明义务的精神损害赔偿各自的特殊性。
陈慧玲[2](2018)在《腾讯社会新闻标题的语言学研究》文中研究表明进入21世纪,通过互联网,人们可以听见来自世界各地的声音,网络新闻是以互联网为介质传播的新闻,是信息资讯和思想观念的源头。腾讯网作为国内目前浏览量最大的几大中文门户网站之一,其在新闻传播这一方面也有自己的独特方式。腾讯社会新闻是腾讯新闻网几大新闻版块之一,因而对于腾讯社会新闻标题的各种研究也应运而生。腾讯社会新闻标题融汇了词汇学、语法学、修辞学、语用学、新闻学、传播学等多学科知识。本文通过腾讯社会新闻标题的语言进行分析,总结了腾讯社会新闻标题在语法、词汇、修辞方面的特点。在语法方面,重点分析其单行两段复句形式标题及其结构关系、句子成分和词类的省略和标点符号的运用。在词汇方面,大量使用具体数字、网络热词、新词、缩略语,极少使用具体人名来报道新闻。在修辞方面应用广泛,常使拟人、借代、仿拟、夸张、反问、设问等多种辞格。在关联理论这一视角下,腾讯社会新闻标题的作者和读者之间其实是一个单向交际过程,标题作者给出明示刺激,读者根据自身的认知语境作出推理,并取得好的语境效果,同时还指出标题创作的标准就是最佳关联。但当前腾讯社会新闻标题还存在缩略不当、各种标题语病、新闻内容重复、分类混杂以及语言晦涩难懂的问题,因此我们建议从网络新闻编辑素养和保证标题内容的“真、善、美”这两个方面来提高腾讯社会新闻标题的质量。
苏忻[3](2015)在《刑事被害人损害赔偿权保护研究》文中研究说明刑事被害人损害赔偿权,是指刑事被害人对于因犯罪造成的物质损失或精神损害,有权请求犯罪人赔偿,进而获得物质上、财产上的利益恢复。既可以要求返还原物,也可以用金钱做等价赔偿,还可以用劳动折作赔偿。作为在有具体被害人的犯罪中,犯罪的本质是严重侵犯他人人身权和财产权利权利的犯罪,即严重的侵权,因此刑事损害赔偿权具有民事赔偿的属性,其权利主体、赔偿范围、赔偿原则应当参照民事侵权损害赔偿标准。但是刑事被害人损害赔偿权的行使具有惩罚犯罪人的功能,作为非刑罚处理方法,是刑事责任的承担方式之一。被害人损害赔偿权根植于人权保障观、正义观和报应观。保护被害人损害赔偿权是保护人权的必然要求,有利于惩罚和预防犯罪,有利于节约司法资源,实现刑罚宽缓。在同态复仇、血亲复仇的原始社会时期,人们只想着复仇,不存在损害赔偿权。随着农业的发展,私有制的出现,尤其是货币的产生,使人们在权利受到侵害后,希望获得经济上的赔偿,赔偿逐渐取代残酷的暴力复仇,并成为一种社会行为得以推广。伴随国家这一组织的建立和国家权力的扩张,国家惩治犯罪的欲望越来越膨胀,公民让渡的个人自由越来越多,以至于超过了“保护社会利益和公共利益的需要”。国家由居中裁判方逐步转变为追诉犯罪方,并逐渐取代被害人行使追诉犯罪和惩罚犯罪权,被害人处于萎缩的边缘,被害人损害赔偿权处于衰落的状态。通过对新的犯罪概念中私人侵权性的解读,以及新的犯罪本质观中严重侵权性的重释,以及恢复性司法理念的影响,在被害人保护运动的背景下,在被害人学理论的指引下,被害人重新回到各国刑事司法视野当中,被害人损害赔偿权复兴。认定损害赔偿权具有侵权民事性质,提升被害人地位、保护被害人权利成为国际社会普遍关注的课题,加强被害人损害赔偿权成为当然的题中之义。我国被害人损害赔偿权保护现状分为刑法保护、诉讼程序保护、执行程序保护,在实践中产生很多问题,如刑事附带民事上诉率增高,执行财产困难重重,被害人损害赔偿权难以得到周全的保护。分析原因主要为:损害赔偿权的权属不清;损害赔偿权的功能薄弱;损害赔偿权的路径单一。具体表现为赔偿范围萎缩、财产保护不平衡、附带民事诉讼具有依附性,执行程序不完善等方面。而且,能够发挥保护主体性和自主性作用的刑事和解也存在诸多问题。在借鉴域外对于被害人损害赔偿权的保护的基础上,提出我国被害人损害赔偿权保护的建议。确认损害赔偿权的民事属性,在权利主体、赔偿范围、赔偿标准等方面要与民法保持某种程度的一致性,确立全面赔偿与优先赔偿原则。即精神损害赔偿取消不合理,被扶养人生活费作为间接损失,应当予以保护,而不能纳入精神损害赔偿范围予以排除。确立损害赔偿权作为非刑罚处理方法,是刑事责任的承担方式之一,因此可以单独适用或复合适用,将损害赔偿与刑罚方法相结合实现复合制裁方式,即成为影响刑罚裁量和刑罚变更的法定情节。进而探索损害赔偿权实现路径的多元化,赋予单独或附带提起民事诉讼选择权、完善财产保全与先行支付制度、建立犯罪人财产调查、控制与追踪制度、建立监狱劳动薪酬赔偿制度、设立创造性赔偿制度。恢复性司法主要从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秩序的角度对犯罪人适用刑罚,认为犯罪是侵害个人权利的行为,主要从修复、保护权利角度惩罚犯罪人,而且这种处罚决定由双方协商而成,可能包括赔礼道歉、赔偿损失、提供劳务等等。传统刑事司法理念只能使被害人报应情感得到短暂满足,而恢复性司法能起比较好的惩罚犯罪和抚慰被害人作用,有利于保障被害人损害赔偿权。将恢复性司法全面引入刑事调解与和解,以期实现被害人损害赔偿权保护的利益最大化。
陆珏燕[4](2013)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之精神损害赔偿研究》文中研究说明近十几年来,我国的经济、社会和法制建设取得了很大的进步。一方面,我国汽车保有量的不断增加使得交通事故不断频发,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大量涌入人民法院;另一方面,精神损害赔偿制度在依法治国和加大保护公民人格权的大背景下得到发展和完善起来,精神损害一词已经深入老百姓心目中,成为大家所熟悉的一种法律概念。因机动车交通事故造成他人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等生理伤害或心理损害,使受害人精神痛苦、精神利益减损或者丧失的,侵权人除了赔偿相应的物质性损失以外,还应赔付一定数量的精神损害抚慰金,故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中大多涉及精神损害赔偿。2010年7月1日起正式实施的《侵权责任法》第22条明确规定因人身权益因被侵害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精神损害赔偿制度首次在民事基本法律上得到正式规定。通过在中国知网法律知识资源总库案例库、北大法律信息网、中国法院网搜集生效上网裁判文书的方法,对近年来机动车交通事故涉及精神损害抚慰金的647份典型一、二审民事判决书样本进行收集研究,发现实践中关于机动车交通事故精神损害赔偿问题较多,例如,法律适用模糊,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不到切实保护,损害赔偿的认定困难和数额的确定差异过大等等,这些问题的存在使得我们有必要对这个制度进行深入的研究和探讨,使之明确清晰,更好地实现法的价值和功能。本文对机动车交通事故精神损害赔偿的概念、归责原则、责任构成和实践中存在的困难进行归纳和总结,并在一定程度上借鉴和参考国外相关制度的经验,以此对我国机动车交通事故精神损害赔偿法律制度提出相关的建议。本文共分为五个部分。第一部分对机动车交通事故精神损害赔偿的涵义进行界定,阐述了归责原则的适用问题,并对责任构成要件进行了分析。第二部分对我国机动车交通事故精神损害赔偿法律关系中赔偿请求权的行使主体以及承担赔偿义务的主体进行了具体剖析。第三部分从立法情况以及司法实践方面分析了我国机动车交通事故精神损害赔偿存在的问题和困难,主要表现在五个方面,它们分别是精神损害赔偿适用范围狭窄,赔偿数额较低;无统一赔偿标准,赔偿数额难以确定;交通肇事违法行为同时构成民事侵权赔偿责任、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时,精神损害赔偿能否得到支持存在冲突;死亡赔偿金、残疾赔偿金与精神损害抚慰金性质模糊;交通事故精神损害保险普及率低,保险限额低。第四部分对域外部分国家和地区主要是德国、美国、日本和我国台湾地区在精神损害赔偿的概念、适用范围、数额的确定等涉及交通事故精神损害赔偿的立法、制度进行相关介绍,以此从中学习和借鉴能够符合我国现阶段社会发展时期的交通事故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第五部分则是如何完善我国机动车交通事故中精神损害赔偿制度,从法律制度、适用原则、考量因素、完善途径以及配套保险制度上等方面提出构想。本文在论述过程中运用的方法包括历史分析法、比较分析法、案例实证分析法以及社会学分析方法。
蒋飞[5](2013)在《公共运输承运人强制缔约义务研究》文中研究说明范后军诉厦门航空侵犯人格权一案,曾在法律界引起不小的波澜。因该案系厦门航空将范后军列入“黑名单”,拒绝让范后军乘坐该公司的航班所引起,因此舆论界将其称为“航空黑名单第一案”。案件的判决结果虽已出炉,但是争论仍在持续,后续影响力依然存在。本文拟通过对该案进行分析,研究民用航空承运人的强制缔约和履行义务以及违反该义务所应承担的民事责任。当下航空公司与旅客纠纷事件多发,甚至制约了我国民航业的发展。承运人拒载旅客的报道经常见诸报端。公共行业经营者负有强制缔约义务,此早已得到法律的认可,并成为现代合同法的基本制度之一。公共运输领域承运人对于旅客与之缔结运输合同的请求原则上不得拒绝,民航公司作为公共运输承运人之一,亦不能外。但为保护公共安全利益计,法律、法规和民航总局的行政规章同时规定了在若干情形下,航空承运人可以或者应当拒绝运输。这些事由涵盖旅客有违法、违规或者其他不正当行为,旅客不宜乘坐航班等多方面。本文重点研讨航空公司能否豁免强制缔约义务,及豁免的正当事由和程序如何以及相应的民事责任等方面。文章主要采用法律关系分析方法,从案件的案情入手逐步深入到航空承运人强制缔约义务和履行义务研究的层面。本文具体分为四部分:第一部分为“航空黑名单”案件案情回顾及各方观点;第二部分为航空承运人强制缔约义务的内容;第三部分为航空承运人强制缔约和履行义务的豁免;第四部分为航空承运人违反强制缔约和履行义务的民事责任。本文首先从“航空黑名单案件”案情讨论出发,结合多位法学学者对此案的观点,得出航空承运人在法定事由及其他合理事由成就时有权拒绝与旅客订立运输合同,在合同业已订立时有权拒绝运输的观点。航空运输在公共运输业中危险程度最高,对安全保障的要求最为严格。一旦发生航空事故,造成的后果将极其严重。因此为公共安全计,应当允许航空承运人根据合法、合理的事由和程序拒绝运输有危害公共利益之虞的旅客。其次,承运人拒载旅客实质上是拒绝履行法律规定的强制义务。该义务的内容根据阶段的不同可以分为合同订立前的缔约义务和合同成立后的履行义务。在运输合同成立之前,承运人拒绝运载旅客实质是拒绝其缔约请求,在运输合同成立之后则为拒绝其履行请求。再次,本文根据法律、法规和规章对涉及航空承运人和旅客权利义务的规定,结合其他合理事由,试总结承运人有权豁免强制缔约义务和履行义务之事项以及免除义务必须遵循的程序规定。最后分析航空承运人豁免强制义务不当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的性质和形式。
张育明[6](2011)在《高校体育伤害事故处理与预防机制的法理研究》文中指出当前,高校学生体育伤害事故频频发生,不仅给学生及其家属带来极大的伤害和痛苦,而且直接影响学校正常的教学秩序和管理秩序,给学校造成不必要的经济损失,以及不良的社会影响。因此,建立和健全高校学生体育伤害事故的处理和预防机制,对于有效、快捷地处理事故,把事故处理的公平公正性提高到更高层次,对于防患于未然,把事故发生的可能性降低到最低限度,都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当前在学生体育伤害事故的理论研究中,学界主要把关注的目光投向中小学校学生体育伤害事故问题,高校学生体育伤害事故的理论研究常常被忽略。近年来,教育界、法学界对高校学生伤害事故问题或进行了一些研究,但从现有文献来看,国内有关高校学生体育伤害事故的研究,特别是关于如何处理与预防高校学生体育伤害事故的理论还没有形成有机统一和相互衔接的体系,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策略研究并不多见,难以有效解决实际遇到的问题。鉴于此,笔者参考最新的立法成果和学者的研究成果,针对典型案例,采用案例分析法、专家访谈法、文献资料法、问卷调查法等方法,运用社会学、行政学和法学的视角,力求探寻高校学生伤害事故的原因、特点和发生规律,总结在事故处理和预防过程中的不足和经验。为我国高校学生体育伤害的预防与处理的法制建设和理论研究作一点微薄贡献。笔者研究认为:高校学生伤害事故是指在高校实施体育教学、训练和群众性体育活动中,因学校、学生和其他因素的过意或过失行为,造成在校大学生人身和精神损害后果的事故。因其具有被动性、无过错性、不可预知和不可避免等特性,使得在预防和处理学校体育损害事故时愈加困难。因此,笔者建议:(1)完善学校体育伤害事故及其他学生伤害事故的立法。(2)建立高校学生体育伤害事故鉴定机构,科学合理的界定各方的责任。(3)充分利用调解、仲裁等手段,将解决学校体育伤害事故的成本降至最小。(4)引入社会救济和保险机制,分散压力,降低风险。(5)营造良好的校园体育文化氛围,加强对学生的体育安全教育。(6)建立清晰、明确的合作体系,层层落实责任制,预防伤害事故的发生。
刘浩天[7](2010)在《夫妻生育权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随着社会的发展,生育权从最初的一项自然权利逐步转变为公民的一项法定权利,法律对生育权的保护得到日益加强。但是,近些年来生育权纠纷的案件层出不穷,特别是夫妻间的生育权冲突和对夫妻生育权侵害而产生的诉讼越来越多。而在我国,理论界对生育权的研究分歧一直比较大,关于生育权的立法也相对滞后,特别是夫妻生育权的民事立法几乎是空白,存在比较突出的法律漏洞。这直接导致夫妻生育权不能得到有效的法律保障,在司法实践中因夫妻间的生育权冲突和侵害夫妻生育权而引起的诉讼往往出现判罚不一、法官为难、当事人双方不服的情况,从而不利于纠纷的解决、权利的保护、侵害的弥补和法律公平正义的伸张。随着人们法律知识的普遍提升,权利意识的不断增强,夫妻的生育权问题日益为人们所关注,究竟什么是夫妻生育权?其内容是什么?夫妻间生育权纠纷的情形有哪些?如何处理夫妻间的生育权纠纷?如何认定和处理第三人侵害夫妻生育权?如何保障特殊情况下的夫妻生育权?等等一系列问题亟待解决。对夫妻生育权的立法保护,不仅关系到每对夫妻的应有权利,而且关系到婚姻、家庭的和谐和稳固,这对于国家、社会、家庭和个人都是非常必要的。作为一种私权利,法律尤其应该从私法的角度予以充分的保障,随着我国民主、法治的充分发展,夫妻生育权的民事立法问题日益提到议事日程上来。对此,本文从三个具有代表性的夫妻生育权纠纷的案例入手,提出相关问题从而引入对夫妻生育权的若干问题分析思考。首先,紧紧抓住生育权的基本概念,对夫妻生育权的含义、特征、法律定位和内容做出自己的认识。其次,有针对性地对夫妻间生育权纠纷的情形有哪些?如何处理夫妻间的生育权纠纷?如何认定和处理第三人侵害夫妻生育权?如何保障特殊情况下的夫妻生育权?等问题进行深刻的剖析,以寻求处理问题的办法。最后,根据自己对以上问题的研究,就夫妻生育权的民事立法提出自己的一些设想或建议,以期待对夫妻生育权的合法保护和正确行使有一定的意义和帮助。全文除前言、结语外共分六个部分加以论述:第一部分是问题的提出。本部分由三个典型的案例引出夫妻生育权在学界和司法实务中存在的分歧和处理难点。主要是究竟什么是夫妻生育权?其内容是什么?夫妻间生育权纠纷的情形有哪些?如何处理夫妻间的生育权纠纷?如何认定和处理第三人侵害夫妻生育权?如何保障特殊情况下的夫妻生育权?第二部分是夫妻生育权的内容分析。廓清生育权的基本概念,在此基础上进一步阐明什么是夫妻生育权,介绍夫妻生育权的显着特征和基本内容,对其法律性质进行准确的定位。第三部分是夫妻间生育权纠纷的认定与处理。一方面,归纳和分析了夫妻间生育权纠纷的若干情形,区分不同类型的夫妻间生育权纠纷侵权与否;另一方面,提出解决不同性质的夫妻间生育权纠纷的具体办法。第四部分是第三人侵害夫妻生育权的认定与处理。第三人是指夫妻之外的任何单位和个人,因此,第三人侵害夫妻生育权的情况比较繁杂。本文试以医疗单位侵害为主、其他单位和个人侵害为次来阐明第三人侵害夫妻生育权可能会承担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以及都应该对夫妻双方承担精神损害赔偿。第五部分是特殊情况下的夫妻生育权问题。这类夫妻的生育权问题不在于纠纷与侵害,往往在于自身权利的实现比较困难。我们认为,这些夫妻既然处于特殊情况,法律应该允许其通过特殊的途径和形式来实现他们的生育权。第六部分是夫妻生育权的民事立法建议。根据前面的分析,有针对性地提出夫妻生育权的民事立法建议,一是把夫妻生育权作为民事基本权利予以确立,二是在婚姻法中以明确条款的形式规制夫妻的生育问题,三是明确侵害夫妻生育权的法律责任,四是反对生育协议合法化
廖梓博[8](2010)在《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长期以来,我国的刑事立法、司法实践的重点都集中在打击和预防犯罪,维护社会秩序等国家利益之上,传统的以被告人为本位的司法制度,大多忽视了对被害人权益的保障。在致力于构建和谐社会的今天,加强对被害人权益的保障,构建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应是刑事立法和司法制度改革的一个方向。本文对构建我国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的论述通过以下三个方面展开:第一部分是对刑事被害人损害赔偿作一个简要论述。首先介绍了刑事被害人的概念,界定本文所探讨的刑事被害人的范围;其后对刑事被害人损害赔偿的历史渊源做了探讨,树立损害赔偿自古就有的理念;最后对我国当前刑事被害人损害赔偿的现状作了阐述:其一,指出在我国刑事被害人的损害赔偿被忽视了。其二,用鲜明的例子阐明我国刑事被害人无法得到赔偿的情况大量存在。在此基础上,从必要性以及理论依据、法律依据和政策依据等方面对构建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作了价值分析。第二部分是对国内国外在构建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的立法态势进行了考察。首先,对我国的立法和司法实践情况作了介绍。其后,对国外的立法现状作了综合论述,用英国、美国和日本的情况作了例证。通过国内国外立法比较研究,从中找出我国目前存在的不足,试图为我国构建这一制度提供可借鉴的国内国外两种经验。第三部分是对构建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的构想。本文主张建立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对于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本文从建立该制度的可行性和具体的制度设计三方面进行论述,在具体制度设计中,主张制定专门的法律,同时对补偿原则、补偿对象和条件、补偿标准和资金来源、补偿机构以及补偿程序作了操作性探讨;在此基础上,本文提出了两点补充和完善国家补偿制度的建议:一是发展国家主导下的社会救助制度。二是在国家补偿制度中引入恢复性司法理念。本人认为发展国家主导下的刑事被害人救助基金、社会医疗事业、社会保险事业,是国家补偿制度的配套措施,可以弥补国家补偿制度的不足;本文从恢复性司法概念和恢复性司法对刑事被害人救助理论适用的角度,阐明在国家补偿制度中引入恢复性司法理念的意义。
邬先江[9](2010)在《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制度研究》文中认为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制度继承和发扬了罗马法的“特有产”制度和“损害投偿”制度,有利于平衡各方利益,保护和促进航运事业,应当继续保留,并根据社会发展需要进行修改和完善。论文采用历史分析、立法比较、法律解释、逻辑分析、案例分析与比较、实例分析、体系化研究等方法,针对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制度及其在国际层面与国内层面出现的主要问题进行分析与探讨,最后提出完善建议。确定责任限制权利主体时,应当将已下水的在建船舶和内河船舶纳入我国责任限制调整的“船舶”范围。作为责任限制权利主体的船舶承租人包括光租承租人和期租承租人,不应包括航次承租人、舱位/箱位承租人。在我国现行立法下,可以将船舶管理人纳入“船舶经营人”范畴而有权享受责任限制,但不宜扩大到无船承运人。责任保险人的责任限制权利取决于受害人能否直接向责任保险人索赔。确定限制性海事请求时,需要甄别具体情形。以与船舶营运有关为基础,按船上和非船上的财产损失或人身伤亡来区分限制性海事请求与非限制性海事请求。船舶油污损害赔偿请求的限制性与非限制性取决于各国的油污立法。鉴于我国加入的1992年《油污公约》仅适用于涉外法律关系,我国船舶油污损害赔偿请求的限制性与非限制性取决于是否具有涉外因素。责任限制权利主体之间产生的请求也受责任限制调整,但船舶本身的损失不属于限制性海事请求。1976年《限制公约》对“丧失责任限制行为”提出了更严格的过错要求和举证要求,使责任限制权利几乎不可能被打破。《ISM规则》将对此产生一定的影响。船东无单放货的,应当丧失责任限制权利。我国司法实践对“丧失责任限制权利行为”存在理解偏差,责任限制权利难以保障,应予纠正。确定责任限额时,应当遵循“一个限额”、人命优先保护、“先连带后限制”、“先冲抵后限制”和限额适度原则。海上拖航作业中,非船队理论的责任限额计算方法能与我国海上拖航的归责原则相匹配。特别提款权作为责任限额的计算单位换算成人民币的时间点,应区分设立或不设立责任限制基金这两种情形。基金利息应当依特别提款权的利率来计算。建议修改《海商法》第277条,废止最高人民法院《涉外赔偿规定》有关80万元限额的规定,明确交通部《责任限额规定》第5条的措辞。责任限制权利确认程序是主张责任限制权利的必经程序。我国关于责任限制程序的立法存在明显漏洞,论文对此提出了相应的修改建议案。
郭兆锋,尚琴萍[10](2006)在《16个月诉讼被判获赔160余万元》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在经历了16个月的诉讼后,6月30日,在一起驾校培训事故中受重伤导致高位截瘫的女大学生陈俪元,拿到了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的终审判决书,判决相关被告对她给予160余万元的赔偿。据悉,该案创下了甘肃省人身损害赔偿额的最高纪录。 ■事件回放 驾校?
二、高位截瘫女一审获赔34万元(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高位截瘫女一审获赔34万元(论文提纲范文)
(1)医方说明义务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内容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选题的来源及理论和实践意义 |
二、研究综述 |
三、研究思路与研究方法 |
四、研究创新 |
第一章 医方说明义务的基础理论 |
第一节 医方说明义务的概念、历史沿革及功能 |
一、医方说明义务的概念辨析 |
二、医方说明义务的历史沿革 |
三、医方说明义务的功能 |
第二节 医方说明义务的法理基础——患者自主决定权 |
一、坚持患者的自主决定权更符合具体患者理性 |
二、坚持患者自主决定权与对惟理性主义的反思内在契合 |
三、患者自主决定权是对抗医师权力滥用的法权依据 |
第三节 医方说明义务的性质厘清 |
一、侵权法关于医方说明义务性质的学说 |
二、合同法关于医方说明义务性质的学说 |
第二章 医方说明义务的主体及对象 |
第一节 医方说明义务的主体 |
一、在说明义务主体上的现行立法规定检索 |
二、关于医疗机构是否应成为说明义务主体的探讨 |
三、说明义务的具体履行者 |
第二节 医方说明义务的对象 |
一、我国医方说明义务的对象的立法沿革 |
二、患者同意能力 |
三、患者近亲属的说明对象地位的探讨 |
第三章 医方说明义务的内容 |
第一节 医方说明义务内容的判断标准 |
一、说明义务判断标准的演化 |
二、挑战现行说明制度假设的临床证据 |
三、我国医方说明义务的判断标准探讨 |
第二节 医方说明义务的一般内容 |
一、说明的适当范围 |
二、说明的重要事项 |
三、说明义务的例外 |
第三节 医方说明义务的类型 |
一、自我决定权的说明义务 |
二、确保疗效的说明义务 |
三、疗养指导的说明义务 |
四、转医转院指示或劝告的说明义务 |
第四章 违反医方说明义务的行为及过错 |
第一节 违反医方说明义务的行为类型化 |
一、违反医方说明义务的一般行为类型化 |
二、违反医方说明义务的具体行为类型化 |
第二节 违反医方说明义务的过错要素 |
一、过错要素的立法与学说 |
二、过错原则形式上的公平与实质的不正义 |
三、违反说明义务的归责原则具体适用 |
第五章 违反医方说明义务与损害事实的因果关系 |
第一节 违反医方说明义务与损害事实的因果关系的核心要素 |
一、因果关系判断标准:替代法+自主决定的意志自由 |
二、因果关系应当建立在违反说明义务与实际损害之间 |
三、在说明领域里事实因果关系和法律因果关系的分工 |
第二节 适用传统的“若无则不”因果关系标准的障碍及克服 |
一、修正传统的因果关系理论以保护患者自主权 |
二、我国司法实践中修正传统因果关系的裁判实例及分析 |
三、“机会丧失”原则与赔偿的比例责任规则适用 |
第三节 对患者“后见之明”的制约:个人偏好胜于理性患者标准的说明义务 |
一、患者“后见之明”问题的提出 |
二、因果关系判断中的主观说与客观说 |
三、确立具体患者本人对事后主张的说明义务 |
第六章 违反医方说明义务的损害赔偿 |
第一节 以实际损害而非权益损害为损害赔偿责任构成要件 |
一、权利遭受侵害并不必然导致损害 |
二、“实际损害说”和“知情同意权受损说”之辩 |
第二节 违反医方说明义务的现实权益损害与期待利益损害 |
一、现实权益损害 |
二、期待利益损害 |
第三节 违反医方说明义务的财产性损害赔偿 |
一、违反说明义务造成的财产性损害赔偿性质之辩析 |
二、不同意思决定存在实际利益差 |
第四节 违反医方说明义务承担的精神损害赔偿 |
一、对“其他人格利益”进行精神损害赔偿的限制 |
二、违反自主决定权的说明义务的精神损害赔偿 |
三、违反确保疗效说明义务的精神损害赔偿 |
结论 |
参考文献 |
博士期间攻读科研成果 |
致谢 |
(2)腾讯社会新闻标题的语言学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绪论 |
第一节 研究背景及对象 |
一 研究背景 |
二 研究对象 |
第二节 研究综述 |
一 对于腾讯新闻的研究 |
二 对于社会新闻的研究 |
第三节 研究意义 |
第四节 研究方法和语料来源 |
一 研究方法 |
二 语料来源 |
第二章 腾讯社会新闻标题语言特色分析 |
第一节 腾讯社会新闻标题的词汇特色 |
一 惯用具体数字 |
二 频用网络热词 |
三 巧用缩略语、新词新语 |
四 多用模糊性语言 |
五 少用具体人名 |
第二节 腾讯社会新闻标题的语法特色 |
一 标题结构成分分析 |
二 句子成分和词类的省略 |
三 标点符号妙用 |
第三节 腾讯社会新闻标题的修辞特色 |
一 拟人 |
二 引用 |
三 仿拟 |
四 夸张 |
五 借代 |
六 反问 |
七 设问 |
八 比喻 |
九 双关 |
第三章 腾讯社会新闻标题关联理论分析 |
第一节 关联理论概述 |
一 关联理论的交际观 |
二 关联理论的语境观 |
三 关联理论的相关性原则 |
第二节 腾讯社会新闻标题的明示—推理 |
一 标题作者的明示刺激 |
二 读者的推理过程 |
第三节 腾讯社会新闻标题与语境效应 |
一 认知语境假设 |
二 语境效果 |
第四节 腾讯社会新闻标题与最佳关联 |
第四章 腾讯社会新闻标题语言规范化思考 |
第一节 腾讯社会新闻标题存在的问题 |
一 缩略不当 |
二 标题语病 |
三 内容重复 |
四 分类混杂 |
五 语言晦涩 |
第二节 对腾讯社会新闻标题制作的合理建议 |
一 提高网络新闻编辑专业素养 |
二 保证标题内容的“真善美” |
第五章 结语 |
附录 |
参考文献 |
后记 |
攻读学位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 |
(3)刑事被害人损害赔偿权保护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 选题的背景和意义 |
二、 研究综述 |
三、 研究方法 |
(一) 历史研究方法 |
(二) 比较研究方法 |
四、 论文框架 |
五、 写作说明 |
(一) 关于概念表述 |
(二) 关于被害人范围 |
第一章 刑事被害人损害赔偿权概述 |
一、 刑事被害人损害赔偿权的界定 |
(一) 刑事被害人的定义 |
(二) 损害赔偿权的定义 |
(三) 刑事损害赔偿与刑事赔偿、刑事补偿 |
(四) 刑事损害赔偿与侵权损害赔偿 |
二、 刑事被害人损害赔偿权的理论基础 |
(一) 人权观 |
(二) 正义观 |
(三) 报应观 |
三、 刑事被害人损害赔偿权的保护意义 |
(一) 保护人权的必然要求 |
(二) 有利于惩罚和预防犯罪 |
(三) 有利于节约司法资源,实现刑罚宽缓 |
第二章 刑事被害人损害赔偿权的保护历程 |
一、 刑事被害人损害赔偿权的历史演变 |
(一) 刑事被害人损害赔偿权之源起 |
(二) 刑事被害人损害赔偿权之衰落 |
(三) 刑事被害人损害赔偿权之复兴 |
二、 刑事被害人损害赔偿权历史发展的驱动因素 |
(一) 新的犯罪本质观 |
(二) 刑法的私法化 |
(三) 恢复性司法 |
第三章 我国刑事被害人损害赔偿权保护现状与分析 |
一、 刑事被害人损害赔偿权保护现状 |
(一) 刑事实体中的损害赔偿权保护 |
(二) 诉讼程序中的损害赔偿权保护 |
(三) 执行程序中的损害赔偿权保护 |
二、 刑事被害人损害赔偿权保护现状分析 |
(一) 损害赔偿权的权属不清 |
(二) 损害赔偿权的功能薄弱 |
(三) 损害赔偿权的路径单一 |
第四章 刑事被害人损害赔偿权保护的域外经验 |
一、 国际会议之相关决议 |
二、 各国及地区立法之规定与评析 |
(一) 美国立法规定与评析 |
(二) 英国立法规定与评析 |
(三) 德国立法规定与评析 |
(四) 法国立法规定与评析 |
(五) 日本立法规定与评析 |
(六) 俄罗斯立法规定与评析 |
(七) 台湾地区立法规定与评析 |
第五章 我国刑事被害人损害赔偿权保护之完善 |
一、 确认损害赔偿权的民事属性 |
(一) 权利主体 |
(二) 全面赔偿 |
(三) 优先赔偿 |
二、 确立损害赔偿权的责任功能 |
(一) 损害赔偿作为司法转处适用条件之一 |
(二) 损害赔偿作为非刑罚方法可以单独适用 |
(三) 损害赔偿作为影响刑罚裁量的法定情节 |
(四) 损害赔偿作为影响刑罚执行的法定情节 |
三、 完善损害赔偿权的实现路径 |
(一) 赋予单独或附带提起民事诉讼选择权 |
(二) 完善财产保全与先行支付 |
(三) 推广刑事调解与和解 |
(四) 加强执行程序保护 |
(五) 设立创造性赔偿制度 |
参考文献 |
作者简介及在学期间科研成果 |
后记 |
(4)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之精神损害赔偿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内容摘要 |
Abstract |
目录 |
引言 |
一、机动车交通事故精神损害赔偿责任的涵义及构成 |
(一)机动车交通事故精神损害赔偿的涵义 |
(二)机动车交通事故精神损害赔偿的归责原则 |
(三)机动车交通事故精神损害赔偿的责任构成 |
二、机动车交通事故精神损害赔偿的法律关系主体 |
(一)机动车交通事故精神损害的赔偿权利人 |
(二)承担机动车交通事故精神损害赔偿的责任主体 |
三、我国机动车交通事故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现存问题 |
(一)赔偿适用范围模糊狭隘 |
(二)精神损害赔偿数额难以确定 |
(三)交通肇事刑事责任与精神损害赔偿责任的冲突问题 |
(四)死亡赔偿金或残疾赔偿金与精神损害抚慰金性质模糊 |
(五)机动车交通事故精神损害保险制度不完善 |
四、域外国家及地区相关制度的立法参考和借鉴 |
(一)德国机动车交通事故精神损害赔偿制度 |
(二)美国交通事故精神损害赔偿概述 |
(三)日本交通事故精神损害赔偿的相关制度 |
(四)我国台湾地区关于交通事故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 |
五、我国机动车交通事故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完善 |
(一)机动车交通事故精神损害赔偿应当适用的原则 |
(二)确立机动车交通事故精神损害赔偿应当考虑的因素 |
(三)完善机动车交通事故精神损害赔偿的途径 |
参考文献 |
致谢 |
(5)公共运输承运人强制缔约义务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内容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 案情回顾及各方观点 |
(一) “航空黑名单案件”的始与终 |
(二) 原、被告双方观点 |
(三) 法学学者意见争鸣 |
二、 航空承运人的强制缔约义务 |
(一) 本案引发的法学问题思考 |
(二) 承运人强制缔约义务的内容 |
三、 航空承运人强制缔约和履行义务的豁免 |
(一) “航空黑名单”存在的合理性 |
(二) 法律对航空承运人强制缔约和履行义务豁免的规定 |
(三) 航空承运人强制缔约义务的豁免事由 |
(四) 航空承运人强制履行义务的豁免事由 |
(五) 航空承运人强制缔约和履行义务豁免的程序 |
四、 航空承运人违反强制缔约和履行义务的民事责任 |
结语 |
参考文献 |
(6)高校体育伤害事故处理与预防机制的法理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1 前言 |
2 文献综述 |
2.1 高校体育伤害事故概述 |
2.2 高校与学生在体育伤害事故中的法律关系 |
2.3 高校体育伤害事故发生的原因 |
2.4 预防与处理高校体育伤害事故研究现状 |
3 研究对象与研究方法 |
3.1 研究对象 |
3.2 研究方法 |
3.2.1 文献资料法 |
3.2.2 专家访谈法 |
3.2.3 问卷调查法 |
3.2.4 逻辑分析法 |
3.2.5 数理统计法 |
3.2.6 案例调查分析法 |
4 分析与讨论 |
4.1 高校体育伤害事故的界定与特征 |
4.1.1 高校体育伤害事故的界定 |
4.1.2 高校体育伤害事故的特征 |
4.2 高校体育伤害事故认识现状 |
4.2.1 发生体育伤害事故的项目特征 |
4.2.2 受伤害的严重程度特征 |
4.2.3 易发生体育伤害事故组织形式特征 |
4.3 处理高校体育伤害事故的法律缺失 |
4.4 建立健全高校体育伤害事故处理机制 |
4.4.1 高校体育伤害事故处理机制缺陷:实例分析 |
4.4.2 高校体育伤害事故处理机制的完善 |
4.4.3 高校体育伤害事故处理体系构建 |
4.5 建立健全高校学生伤害事故的预防机制 |
4.5.1 高校体育伤害事故预防机制缺陷:实例分析 |
4.5.2 高校体育伤害事故预防机制的完善 |
4.5.3 高校体育伤害事故预防体系构建 |
5 结论与建议 |
5.1 结论 |
5.2 建议 |
致谢 |
参考文献 |
附录 |
个人简历 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
(7)夫妻生育权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前言 |
一、问题的提出 |
(一) 案例介绍 |
(二) 案例所引出的问题 |
1. 如何界定和处理夫妻间的生育权纠纷 |
2. 如何界定和处理第三人对夫妻生育权的侵害 |
3. 如何保障特殊情况下的夫妻生育权 |
二、夫妻生育权的内容分析 |
(一) 夫妻生育权的含义 |
1. 学界对生育权的界定 |
2. 夫妻生育权的概念、特征 |
(二) 夫妻生育权的法律定位 |
1. 夫妻生育权是一项基本人权,也是一项民事权利 |
2. 夫妻生育权是人格权,也是身份权 |
(三) 夫妻生育权的内容 |
1. 夫妻生育知情权 |
2. 夫妻生育决定权 |
3. 夫妻生育健康权 |
4. 夫妻生育保障权 |
三、夫妻间生育权纠纷的认定与处理 |
(一) 夫妻间生育权纠纷的认定 |
1. 拒绝生育 |
2. 强迫生育、强迫堕胎 |
3. 擅自婚外生育、不经合意的人工生育 |
4. 擅自堕胎 |
5. 由生育协议引起的纠纷 |
(二) 夫妻间生育权纠纷的处理 |
1. 不侵权的纠纷 |
2. 侵权的纠纷 |
四、第三人侵害夫妻生育权的认定与处理 |
(一) 医疗机构侵权的认定与处理 |
1. 医疗事故侵害生育权 |
2. 不当出生 |
(二) 其他单位和个人对夫妻生育权侵害的认定与处理 |
五、特殊情况下的夫妻生育权问题 |
(一) 夫妻一方为死刑犯的生育权问题 |
(二) 再婚夫妻的生育权问题 |
(三) 限制生育或禁止生育的夫妻生育权问题 |
(四) 无生育能力的夫妻生育权问题 |
六、对夫妻生育权的民事立法建议 |
(一) 关于生育章节 |
(二) 关于生育条款 |
(三) 关于生育侵权责任 |
(四) 关于生育协议 |
结语 |
致谢 |
参考文献 |
(8)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言 |
第一部分 刑事被害人损害赔偿概述 |
一、刑事被害人损害赔偿的历史渊源 |
二、刑事被害人损害赔偿面临的问题 |
(一) 刑事被害人是被忽视的社会弱势群体 |
(二) 刑事被害人无法得到赔偿的情况大量存在 |
三、建立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的价值分析 |
(一) 建立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的必要性 |
(二) 建立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的依据 |
第二部分 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立法考察 |
一、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在我国的立法实践 |
二、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的国外立法 |
(一) 英国 |
(二) 美国 |
(三) 日本 |
第三部分 我国建立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构想 |
一、建立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 |
(一) 建立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的可行性 |
(二) 建立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的具体设计 |
二、健全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几点建议 |
(一) 发展国家主导下的社会救助制度 |
(二) 在国家补偿制度中引入恢复性司法理念 |
致谢 |
参考文献 |
(9)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制度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创新点摘要 |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第1章 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制度的法理基础与存废之争 |
1.1 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制度的确立 |
1.1.1 欧洲大陆有关海事赔偿责任限制的早期立法 |
1.1.2 英美对于海事赔偿责任限制的态度和早期立法 |
1.1.3 国际公约成为当代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制度的主旋律 |
1.2 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制度的法理基础 |
1.2.1 体现航运国家的公共政策 |
1.2.2 遵循公平正义原则 |
1.2.3 继承发扬罗马法的特有产制度和损害投偿制度 |
1.3 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制度的存废之争 |
1.3.1 航运风险降低并未影响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制度的重要地位 |
1.3.2 责任保险的普遍化不能降低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制度的重要作用 |
1.3.3 公司的有限责任不应取代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制度 |
1.3.4 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制度并未使人身伤亡索赔失去优先保护 |
1.3.5 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制度的存废之争显现了各国产业发展的现状 |
本章小结 |
第2章 海事赔偿责任限制的适用要件(一):责任限制权利主体 |
2.1 海事赔偿责任限制适用的船舶 |
2.1.1 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公约所调整的船舶 |
2.1.2 已下水的在建船舶应受海事赔偿责任限制调整 |
2.1.3 内河船应当纳入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制度的调整范围 |
2.2 海事赔偿责任限制权利主体的演变 |
2.3 船东——船舶所有人、承租人、管理人和经营人 |
2.3.1 船舶所有人 |
2.3.2 船舶承租人 |
2.3.3 船舶经营人和船舶管理人 |
2.4 救助人和责任保险人 |
2.4.1 救助人 |
2.4.2 责任保险人 |
2.5 雇用人员或代理人等 |
2.6 无船承运人不具备责任限制权利主体的资格 |
本章小结 |
第3章 海事赔偿责任限制的适用要件(二):限制性海事请求 |
3.1 限制性海事请求的演变 |
3.2 限制性海事请求的界定 |
3.2.1 本船上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的索赔 |
3.2.2 非本船上的财产或人身伤亡的索赔 |
3.2.3 防止损失扩大措施产生的索赔 |
3.3 非限制性海事请求 |
3.3.1 救助或共同海损分摊索赔 |
3.3.2 油污等损害的索赔 |
3.3.3 雇佣合同下的索赔 |
3.3.4 诉讼有关的其他费用 |
3.4 责任人之间的索赔可否限制责任的问题:以船舶所有人向承租人提出的索赔为研究对象 |
3.4.1 The"CMA Djakarta"轮案各方对限制性海事请求的理解 |
3.4.2 1976年《限制公约》有关限制性海事请求规定的理解 |
3.4.3 对The"CMA Djakarta"轮案判决理由的反思 |
本章小结 |
第4章 海事赔偿责任限制权利丧失条件之界定 |
4.1 各责任主体具有相互独立的责任限制权利 |
4.2 "责任人本人的行为"的界定 |
4.2.1 责任人为自然人 |
4.2.2 责任人为合伙体 |
4.2.3 责任人为公司法人 |
4.2.4 《ISM规则》对认定船东本人行为的影响 |
4.3 "丧失责任限制行为"的界定 |
4.3.1 责任限制关系中的过错行为 |
4.3.2 "实际过错或知情" |
4.3.3 对于1976年《限制公约》以及其它公约中相关用语的解释原则 |
4.3.4 故意造成此损失 |
4.3.5 明知可能造成损失而轻率地行为 |
4.4 证明责任 |
4.4.1 1957年《限制公约》下举证责任的分配 |
4.4.2 1976年《限制公约》下举证责任的分配 |
4.5 船东无单放货是否丧失责任限制权利的判定 |
4.6 我国法院实践操作之检讨 |
4.6.1 "三善创造者"轮沉没案 |
4.6.2 "隆伯"轮触礁案 |
4.6.3 "闽狮渔5151"船碰撞案 |
本章小结 |
第5章 海事赔偿责任限额的确定 |
5.1 海事赔偿责任限额的确定方式 |
5.1.1 委付制与执行制 |
5.1.2 船价制 |
5.1.3 吨位制(金额制) |
5.1.4 混合制 |
5.2 确定海事赔偿责任限额的基本要求 |
5.2.1 "一个限额"原则 |
5.2.2 人命优先保护原则 |
5.2.3 "先连带后限制"原则 |
5.2.4 "先冲抵后限制"原则 |
5.2.5 限额适度原则 |
5.3 海事赔偿责任限额计算吨位的确定 |
5.3.1 海事赔偿责任限制立法对计算吨位的规定 |
5.3.2 海上拖航中海事赔偿责任限额计算吨位的确定 |
5.4 海事赔偿责任限额的计算单位——特别提款权 |
5.4.1 海事赔偿责任限额计算单位的演变 |
5.4.2 特别提款权适合充当海事赔偿责任限制计算单位 |
5.5 我国立法和司法实践对于特别提款权的误读 |
5.5.1 "M.V Dae Myong"轮海事赔偿责任限制案的裁判意见 |
5.5.2 我国法院在其他海事赔偿责任限制案件中的不同裁判意见 |
5.5.3 特别提款权换算为流通货币的时间点 |
5.5.4 特别提款权应当换算为何种流通货币 |
5.5.5 海事赔偿责任限额利息的计算问题 |
5.5.6 我国法院应正确理解和适用特别提款权 |
5.6 关于涉外人身伤亡80万元责任限额的检讨 |
5.7 交通部《责任限额规定》第5条的理解与适用 |
5.7.1 《责任限额规定》第5条的立法漏洞 |
5.7.2 有关《责任限额规定》第5条的不同观点与实践 |
5.7.3 对于《责任限额规定》的评价与建议 |
本章小结 |
第6章 海事赔偿责任限制权利的行使 |
6.1 各国有关海事赔偿责任限制权利的行使方式 |
6.2 海事赔偿责任限制权利确认程序 |
6.2.1 海事赔偿责任限制权利与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的关系 |
6.2.2 我国对于海事赔偿责任限制权利确认程序的立法态度 |
6.2.3 我国海事赔偿责任限制权利司法审查程序的现状 |
6.2.4 有关确认责任限制权利独立之诉的争论 |
6.3 设立责任限制基金时责任限制权利的行使 |
6.3.1 设立责任限制基金的功能 |
6.3.2 我国现行基金程序存在的问题及其修改与完善 |
6.4 未设立责任限制基金时海事赔偿责任限制权利的行使 |
6.5 对于我国相关立法与司法解释的完善建议 |
6.5.1 对于《海诉法》的修改建议 |
6.5.2 通过制订司法解释完善我国海事赔偿责任诉讼制度的基本内容 |
6.5.3 对于上海会议征求意见稿的评价与建议 |
本章小结 |
结论 |
参考文献 |
附录A 论文引用国内案例 |
附录B 论文引用国外案例 |
附录C 《海诉法》修改建议案 |
附录D 相关国际公约 |
攻读学位期间发表的论文 |
致谢 |
四、高位截瘫女一审获赔34万元(论文参考文献)
- [1]医方说明义务研究[D]. 吴运来. 西南政法大学, 2018(02)
- [2]腾讯社会新闻标题的语言学研究[D]. 陈慧玲. 广西民族大学, 2018(01)
- [3]刑事被害人损害赔偿权保护研究[D]. 苏忻. 吉林大学, 2015(08)
- [4]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之精神损害赔偿研究[D]. 陆珏燕. 西南政法大学, 2013(07)
- [5]公共运输承运人强制缔约义务研究[D]. 蒋飞. 西南政法大学, 2013(01)
- [6]高校体育伤害事故处理与预防机制的法理研究[D]. 张育明. 北京体育大学, 2011(09)
- [7]夫妻生育权研究[D]. 刘浩天. 西南政法大学, 2010(07)
- [8]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研究[D]. 廖梓博. 西南政法大学, 2010(02)
- [9]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制度研究[D]. 邬先江. 大连海事大学, 2010(01)
- [10]16个月诉讼被判获赔160余万元[N]. 郭兆锋,尚琴萍. 中国消费者报, 20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