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世界首例“试管四胞胎”20岁了(论文文献综述)
薛文旻[1](2020)在《有限代孕法律规制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有限代孕是一项在宏观层面被充分讨论,但是在微观层面却研究不充分的法律问题。“一刀切”的全面禁止代孕已经不适应我国的当前国情和有关群体的基本需求。长期存在的代孕需求和长期禁止的法律环境最终导致了非法代孕活动的频繁发生,并以此引发了相关的多种刑事犯罪。唯有在法律规制下有限开放代孕,方能满足特殊群体的生育需求,并从根源打击非法代孕及其引发的其他刑事犯罪。本文首先阐述了有限代孕的相关基本理论。通过对高新生命科技、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和有限代孕的了解与研究,明确了以人类辅助生殖技术为代表的高新生命科技的发展现状和有限代孕与高新生命科技的紧密关联。其次,通过论证完全开放代孕和完全禁止代孕的不可行性来说明有限代孕的必要性和现实意义。完全开放代孕不仅会滋生很多犯罪行为而且背离了我国婚姻家庭制度的基本原则和一夫一妻制的基本婚配制度。而完全禁止代孕会导致无法通过其他医疗手段恢复生育能力的不孕不育家庭和错过生育年龄的失独家庭无法实现自己合法的生育权。代孕相关裁判文书的统计结果可以看出,代孕案件数量总体呈逐年增多的趋势,反映了人们长期存在的代孕需求。有限代孕的实施不仅可以保障被代孕家庭和代孕母亲的各项权益,还可以提高生育率,降低我国孕产妇的死亡率,规范非法代孕市场,减少代孕纠纷,并且作为人造子宫等体外妊娠技术发明前的替代性手段长期帮助存在生育困难的家庭实现生育。通过分析不同法系国家和地区对待代孕的不同态度和具体措施发现,以色列有限代孕法律规制主要有两点对我国具有借鉴价值,其一是委员会审查机制,其二是在实施有限代孕的过程中充分重视了代孕母亲与被代孕家庭在宗教文化上的一致性。本文的最后针对被代孕家庭、代孕母亲、代孕机构、代孕协议、代孕方式和代孕费用提出了具体的法律规制措施。在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决胜期,立法者应当把握时机,通过设立法律规制的方法,建立起有效的有限代孕运行机制,帮助不孕不育家庭和失独家庭实现生育愿望,最终在法律层面为公民实现生育权建立起全面无障碍的有效途径。通过有限代孕,进一步提高人口数量和人口素质,促进我国人权事业发展更进一步。
张琬悦[2](2019)在《现代生育技术的社会塑形及其哲学研究》文中研究说明现代生育技术是指介入人类生育过程的技术手段。按照学界的研究,现代生育技术主要分为四类:生育控制技术、分娩技术、胚胎发育监测技术、不孕不育治疗技术。其中,避孕和受孕是两大主要议题。随着科技迅猛发展,生育技术与社会之间的互动关系也日益复杂,日渐成为技术研究的重要内容。当代技术研究通过吸收马克思的技术社会观,研究立场发生了重要的“格式塔转变”,即从传统的“技术决定论”转向了“技术的社会塑形”论,即认为技术不是孤立于社会发展的,而是成型(pattern)或形成(shape)于特定的社会环境中,社会因素、政治因素、文化因素、经济因素等深刻塑造了技术的产生、发展与应用。该理论在技术与社会互动关系研究的基本立场和主要方法,为我们分析生育技术提供了理论视角。从技术的社会塑形理论来看,现代生育技术的发展变迁及其人们对技术的选择,并非完全是技术的内在逻辑所决定,而是现代生育技术与社会之间复杂互动的结果。经济基础?生育文化?生育政策等因素深刻影响并塑造了现代生育技术及人们的技术选择。经济方面,社会生产方式、经济发展水平及技术使用者的经济条件深刻影响了避孕术、辅助生殖等技术的使用;在产前性别诊断技术的社会应用和技术选择过程中,传统的家文化和生育观念,特别是男孩偏好,在很大程度上塑造了B超等医学影像技术在性别鉴定方面的运用,导致一段时间内我国男女性别比例失调;在生育技术的社会选择中,国家的人口政策和生育政策则成为不容忽视的重要塑造力量,一孩政策向二孩政策转变后,绝育技术使用率呈现快速下降的趋势,宫内节育器略有下降,而避孕套所占比重则显着上升,这说明生育政策的重要变化,对避孕节育技术的选择产生了深刻影响;随着促排卵药物和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广泛使用,通过应用促排卵药物和多个胚胎移植术,多胞胎的出生率正在急剧增加,生育政策在其中也起到了重要的塑形作用。生育技术的社会塑形表明,生育技术不是独立于社会而存在的,它受各种社会因素影响和塑造,并涉及众多不同的、异质性的参与者和行动者,具有深刻的实践性。这给我们的启示是:在具体的生育技术实践中,应把生育技术置于广阔的社会文化空间中,深入把握生育技术与社会因素之间的互动,将各种异质性要素进行整体性的考察;在方法论上,要摆脱技术与社会二分的二元论框架,超越传统的技术决定论和激进的社会决定论,把握生育技术的使用者具有多样性,生育政策实施过程中的技术选择具有情境性,恰当进行技术风险评价与决策,促进公众参与与生育技术有关的公共政策,积极促进生育技术与社会之间的良性互动,以便更好地落实我国计划生育国策、统筹人口发展战略、实现人口均衡发展。
郑丁源[3](2019)在《Parent-Child Relationship》文中认为人类社会发展需要繁衍,以前人类依靠自然繁衍,人类社会才能继续生存,但随着环境的恶化,生活压力增大,很多人患上不孕不育的痛苦,再加上中国的社会一直有着“不孝有三,无后为大”想法的存在,不孕不育的家庭因为没有孩子饱受他人嘲笑,严重影响夫妻关系,很多家庭因为不孕不育破裂。中国社会的传统观念一直是以传宗接代任务为重,不能生育的家庭正在试图寻求各种途径满足自己当父母的心愿。在科技还没有这么先进的时代,那些不孕不育的夫妻只能通过收养来实现他们的亲权。但是由于收养孩子有个最大的遗憾就是领养的这个孩子与领养的父母之间没有血缘关系。虽然可以满足部分没有孩子的家庭拥有孩子的心愿,但是有的家庭却还始终抱有遗憾。何况,我国收养程序复杂,领养条件要求严苛,很多家庭都不符合领养的要求,因此,很多家庭还是没有办法拥有孩子。代孕技术的出现,给很多不能生育家庭带来福音,因为代孕可以帮助那些无法生育的家庭拥有孩子,而且还是与自己有血缘关系的孩子。在以前传统的自然生育中,亲子关系认定规则依靠的“分娩为母”为母的原则,但代孕技术的出现与自然生育的传统之间的矛盾早已浮出水面,同时也给亲子关系额认定规则带来了严重的冲击。因为代孕行为出生的子女可能会面临其分娩母亲、基因母亲、社会学母亲之间的冲突。在代孕母亲怀孕、分娩孩子后,在认定孩子与代理母亲和委托方之间的亲子关系时仍然适用传统的原则,则委托方的权益和代子的权益很可能被忽视。目前,我国对代孕是禁止的态度,规定在行政规章中,但代孕行为并没有消失,反而代孕地下市场发展迅速,并形成黑色产业链。在我国东南沿海的经济发达地区,人们对代孕需求日益增多,目前代孕已经逐渐向产业化、专业化方向发展。目前关于代孕的相关法律法规只有卫生部的行政规章,并且仅对实施人工生殖技术的医疗机构进行了规定。可见,我国对代孕的立法几乎没有,因此在司法实践中面对一些代孕纠纷时,由于没有明确的法律条文作为依据,很容易造成同案不同判。这几年司法实践中,由于代孕引起的纠纷逐渐增多,特别是关于代孕子女抚养权的纠纷。由于我国关于代孕亲子关系的相关法律规定缺失,导致实践中法官只能依靠法学理论进行推导,或者适用自然生殖中亲子关系认定规则确定父母子女关系。由此可知,研究代孕生殖子女的亲子关系认定规则是有必要的。合理适合代孕子女的亲子关系认定规则的建立是保障代子的合法权益的必要手段,代子才能因此健康成长。
刘丰[4](2019)在《辅助生殖多胎活产的影响因素研究》文中认为多胎妊娠是指在一次妊娠中,宫腔内同时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胎儿。而多胎活产是指一次分娩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婴儿,其中至少有一个活产。近年来不孕不育呈现快速增长和年轻化趋势,辅助生殖治疗是主要的行之有效的措施。目前人类辅助生殖技术(assisted reproductive technology,ART)主要包括人工授精(artificial insemination,AI)和体外受精-胚胎移植(in vitro fertilization-embryo transfer,IVF-ET)及其衍生技术,IVF-ET的衍生技术主要包括单精子卵胞浆内注射(intra cytoplasmic sperm injection,ICSI)、冻融胚胎移植(frozen-thawed embryo transfer,FET)、胚胎植入前遗传学诊断(preimplantation genetic disgnosis,PGD)等。自1978年世界首例试管婴儿诞生以来,目前世界范围内每年约进行150万个IVF-ET周期,诞生35万个婴儿。为了提高妊娠率,IVF-ET治疗经常移植两个或更多胚胎,以期增加成功妊娠概率,也正因为如此,辅助生殖治疗大大增加了多胎妊娠的机会。多胎妊娠是ART最常见的并发症,多胎妊娠率的上升与ART的广泛应用是同步的。目前多胎活产儿约占活产儿总数的3%,ART受孕多胎妊娠率约为30%。人类自然妊娠状态下多胎妊娠的发生率与遗传背景、母亲生育年龄、产次等因素有关,除上述因素对多胎妊娠的生物学影响外,卵巢刺激疗法是多胎增加的重要原因。ART治疗过程中的移植胚胎数、获卵数、移植胚胎质量,辅助孵化(assisted hatching,AH)、单精子卵胞浆内注射(intra cytoplasmic sperm injection,ICSI)等胚胎操作、延长胚胎培养时间、囊胚移植等均可能影响多胎妊娠的发生。在多胎妊娠过程中,可能会出现早期胚胎未能继续发育,最终分娩出胎儿数量小于妊娠早期胚胎数量的现象,这种现象称为自然减胎。早期多胎妊娠经历自然减胎后可表现为单胎或多胎活产。ART治疗的自然减胎发生率在5%-52.6%不等,约为30%左右。既往有发现在IVF多胎妊娠中,子宫内膜厚度和移植胚胎数是自然减胎的独立预测因素,但其研究样本量较小,结果存在一定局限性,还应进一步研究以深入了解辅助生殖自然减胎的影响因素。综上所述,辅助生殖过程增大了多胎妊娠的发生率,患者个人因素和治疗因素均可能对多胎妊娠和自然减胎造成影响,但具体哪些因素有影响,如何影响,尚不完全明确。鉴于辅助生殖过程中多胎妊娠及自然减胎对母儿健康的潜在不良影响,本研究拟基于多中心辅助生殖诊疗数据,采用大样本病例-对照研究设计,在第一部分中探讨患者个人因素和辅助生殖治疗因素对多胎妊娠的影响,在第二部分中研究自然减胎的影响因素。通过上述两部分的研究,探索影响辅助生殖多胎活产的因素。第一部分:辅助生殖多胎妊娠的影响因素背景:随着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广泛应用,随之而来的医源性多胎妊娠问题日益严重。2016年中国生殖医学中心多胎妊娠率仍超过30%。既往已有研究对影响辅助生殖多胎妊娠的因素进行了探索,Groeneveld等人基于6 598名荷兰女性IVF/ICSI治疗周期数据的研究显示,促排卵治疗获得的卵母细胞数量较多与双胚胎移植后异卵双胞胎风险增加有关。Kim和Abdollahi也报道了年龄和胚胎质量与多胎妊娠之间的关联。对于单胚胎移植中的同卵双胎,ICSI、AH均可能增加其风险,而Liu等人的研究仅发现延长胚胎培养时间与同卵双胎风险增加有关。因此,目前对于辅助生殖多胎妊娠的影响因素仍不十分清楚。方法:研究纳入2013年1月至2016年12月期间在南京医科大学第一附属医院、南京医科大学附属妇产医院、郑州大学第三附属医院,和中国医科大学附属盛京医院四个医院生殖中心接受辅助生殖治疗并临床妊娠的患者为研究对象,共计19 434例,其中单胎妊娠14 765例,多胎妊娠4 669例,采用Logistic回归模型的比值比(Odds ratio,OR)及其95%置信区间(confidence interval,CI)评估患者个体因素和临床因素与多胎妊娠的关联。采用R软件进行统计分析(3.3.3版)。所有统计学检验均为双侧检验,检验水准α=0.05。结果:本研究中多胎妊娠的总体发生率为24.0%(4 669/19 434)。与单胎妊娠相比,多胎妊娠的孕妇年龄明显较小,不孕年限较短,促性腺激素剂量和hCG日子宫内膜厚度较大,hCG日孕酮水平、获卵数和累计胚胎评分较高。在多胎妊娠周期中,更倾向于采用新鲜胚胎移植,不孕类型为原发不孕,移植两个胚胎和卵裂期胚胎。在单因素Logistic回归分析中,除不孕年限、hCG日雌二醇、受精方式外,其余因素均与多胎妊娠的概率相关。在多因素Logistic回归分析中,移植两个胚胎是多胎妊娠最主要的影响因素,与单胎妊娠相比比值比(OR):36.54,95%置信区间(95%CI):27.89-47.86。年龄、周期类型、hCG日孕酮水平、获卵数、移植胚胎阶段、累计胚胎评分与双胚胎移植后多胎妊娠相关,OR(95%CI)分别为:0.62(0.55-0.70)、0.84(0.77-0.92)、0.86(0.80-0.92)、1.21(1.12-1.31)、1.28(1.13-1.46)、1.19(1.15-1.23)。单胚胎移植后,仅高累计胚胎评分与多胎妊娠风险降低有关(OR:0.68;95%CI:0.47-0.99)。结论:移植胚胎数、年龄、周期类型、hCG日孕酮水平、获卵数、移植胚胎阶段、累计胚胎评分是辅助生殖治疗后多胎妊娠的影响因素。第二部分:辅助生殖多胎妊娠自然减胎的影响因素背景:辅助生殖技术的快速普及使得在该治疗中出现的异常事件受到广泛关注。多胎妊娠是辅助生殖的最常见合并症。减少多胎妊娠的胎儿数可降低母体孕产期并发症发生率,改善围产儿结局。因此,多胎妊娠减胎术(multifetal pregnancy reduction,MFPR)成为处理一级预防多胎妊娠失败的主要手段。但即使没有行MFPR的多胎妊娠也可能出现自然减胎现象。自然减胎可能增加新生儿脑瘫、早产和极低出生体重的风险。虽然在考虑进行MFPR时,必须正确看待自然减胎发生的相对频率,但目前对造成其发生风险的因素了解得相对较少,且研究样本量较小,结果存在一定局限性。方法:选取2013年1月至2016年12月在南京医科大学第一附属医院、南京医科大学附属南京市妇产医院和中国医科大学附属盛京医院辅助生殖中心接受IVF-ET和ICSI治疗的患者为研究对象,研究纳入经辅助生殖治疗后确定临床妊娠、且孕囊数为2个的双胎妊娠,并最终活产的患者。本研究共纳入2 851个双胎妊娠辅助生殖周期,其中发生自然减胎的686个周期作为病例组,成功分娩双胞胎的2 165个经过年龄频数匹配的周期作为对照组。采用Logistic回归模型分析自然减胎的相关因素。结果:本研究中自然减胎的总体发生率为18.8%(686/3 648)。自然减胎组和正常妊娠组的年龄分别为(30.55±4.31)和(30.25±4.02)岁,差异无统计学意义(P=0.217)。在单因素Logistic回归分析中,上述两组间存在统计学差异的变量:男方不育因素、促性腺激素剂量、h CG日雌二醇和促黄体生成素水平、移植胚胎数、移植胚胎阶段以及h CG日子宫内膜类型均与自然减胎相关。多因素Logistic回归结果显示:在调整男方不育因素、促性腺激素剂量、h CG日雌二醇、移植胚胎数、移植胚胎类型、h CG日子宫内膜类型之后,与h CG日促黄体生成素水平小于2.76 IU/L相比,其水平高于2.76 IU/L的孕妇发生自然减胎事件的风险增加了33%(OR=1.33,95%CI=1.01-1.75,P=0.043)。与移植1个胚胎相比,当移植3个胚胎时,孕妇发生自然减胎事件的OR(95%CI)为0.24(0.08-0.74)。在囊胚期进行胚胎移植相比卵裂期胚胎移植发生自然减胎事件的风险降低了57%(OR=0.43,95%CI=0.28-0.68,P<0.001)。结论:hCG日促黄体生成素水平、移植胚胎数和移植胚胎阶段是辅助生殖双胎妊娠自然减胎的相关因素。
谢楠熙[5](2018)在《代孕法律问题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发展,造福了许多不孕不育家庭,但该技术无法解决一些女性因子宫问题或自身患严重疾病等原因造成的不能生育问题,这使得借助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代孕产生了。代孕的存在让许多无法生育的家庭重拾了生育的希望,现在通过代孕出生的孩子也越来越多。因代孕涉及到法律、道德伦理等一系列复杂问题,所以我国法律未对此进行规定,只在部门规章中规定禁止代孕,且只规定医疗机构与医务人员禁止实施代孕技术。但是,代孕的存在已成为事实,不能因为代孕存在法律、道德伦理争议而对它一刀切的禁止。代孕的存在有其合理性,法律应当对代孕加以引导,使代孕更加规范,实现代孕的价值。所以,笔者提出要通过借鉴域外代孕的先进经验,结合中国的国情,有条件地开放代孕,让更多无法生育的家庭多一条合法的生育途径。全文共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引言讲述了代孕的研究背景、意义、国内外研究现状、以及本文的研究方法和创新点。第二部分对人类辅助生殖技术与代孕的关系进行了介绍,着重讲述的是人类辅助生殖技术与代孕的概念、分类以及它们所引发的一些法律、伦理、社会问题等。第三部分介绍了外国对代孕的立法态度,分别是完全禁止性、有限开放型、完全开放型这三类。还对我国代孕的立法现状及不足进行了阐述,在此基础上提出了国外代孕立法对我国的启示。第五部分阐述了我国代孕有限开放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并对我国有限开放代孕的提出了立法建议。
汤晓江[6](2017)在《高新生命科技应用的法律规制研究》文中指出现代社会利益关系复杂,权利诉求多样化,我们只有综合运用法律、伦理等社会治理手段才能妥善、有效地解决矛盾凸显的社会问题。本文的主旨在于以当代法治的视角,探究高新生命科技研发和应用对公众个体权益、社会发展以及人类利益造成的负面影响,指出现有法律对新兴权利保护的困境和法律规制的不足。在此基础上,本文深入研究了高新生命科技新兴权益,以及对其保护的现实路径,助益于高新生命科技应用中的法律规制和权利保护,希冀在高新生命科技法治困境中探索出新的实践道路。本文根据国内外高新生命科技法治理论研究和立法实践的考察,结合国内外高新生命科技研发和应用的典型案例,对传统法在规制高新生命科技应用方面和新兴权利保护方面的困境进行分析,并提出建设性的意见。在本文导论中,首先分析了目前热议的非法代孕案、冷冻胚胎案和基因歧视案三个典型案例,提出新兴权利保护和法律规制问题,使相关的研究成果更加务实。文中以新兴权利保护和高新生命科技应用法律规制为主线,分析新兴权利兴起的根本动因、各种利益主体之间的利益冲突如何处理、新兴权利对传统权利理论的冲击,并提出了自己的研究方法。除了导论和结语之外,本文主要包括四个部分,它们分别如下:第一章高新生命科技的兴起及其衍生的社会问题。本章第一部分研究了高新生命科技的内涵、外延、特征以及它对社会发展的作用。高新生命科技是当代社会发展的标志性产物,它的发展对社会发展有巨大的推动作用。高新生命科技指的是,以基因技术、人体器官移植技术、人工辅助生殖技术,以及生命与公共健康技术为代表的当代尖端医学技术的总称。高新生命科技的日新月异,使得人们对高新生命科技的发展和变化更加明晰,从而使它的内涵不断得到扩充。就其特征而言,高新生命科技呈现出数字化的特征、物信一体化特征、智能化特征和自源化特征。高新生命科技的发展对社会发展的作用大体可分为两个方面。一个方面,高新生命科技研究和应用是社会发展与进步的新的支点,它的不断发展增进了人类的福祉。另一方面,高新生命科的发展促进了法律制度的变革。后者是高新生命科技对社会发展的作用中最为重要的方面。面对高新生命科技的发展,现有法律制度对自然人的人格权、身份权的调整机制将会随之而失灵。人作为社会属性的高等生物是具有人格尊严的权利主体,身体器官和细胞是人格利益的载体,它们一旦成为攫取利润的工具或者商品,公民的人格权利将得不到实现,高新生命科技应用相关权利体系建设也会受到阻碍。这些新的高新生命科技的运用昭示着现行法律制度的变革。本章第二部分指出,高新生命科技的发展也给社会带来了新的问题。它们集中体现在,高速发展背后的社会秩序危机、悖离生命伦理、激发权益冲突等方面。高新生命科技应用带来的社会福祉,其实与社会秩序危机并存。高新生命科技的应用最主要的影响是对当代法治实践带来了相当大的新的要求和挑战。法治发展进程中如果不加强对这一领域行为的规制,就会产生负面的累积效应,对人类社会造成巨大的混乱状态。秩序的存在是人类所有活动的必要条件。秩序是由法律来创造的,虽然它首先表现在形式上。法律是秩序的象征,同时它也是建立和维护秩序的手段。法律在维护社会秩序的稳定和消除社会混乱方面发挥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在高新生命科技应用的当代社会,大量的此类科学技术被不当使用,与此同时又存在法律制度的相对滞后,有些方面不能适应于现实的迫切需要,出现法律规制失利的状况,因而导致了人类社会风险因素剧增。法律维护社会秩序的作用未能得到有效发挥。高新生命科技在发展中经常悖离生命伦理。法治所要达到的目标是给予混乱无序的人类社会活动一定的范式和结构。这一论断在当代法治社会中是社会和谐与社会秩序良好的理论源泉。法律所追求的良好的社会治理状态就是通过法律规则的调整机能发挥作用,阻止社会出现混乱的无秩序状态。目前,无论是在基因技术的应用方面,还是在安乐死的运用上,以及在人工授精科技应用方面都出现了违背生命伦理的情况。高新生命科技的发展还激发了新兴权益的冲突。在任何一种社会形态中,法律权利的增加或者减少,以及发生变化,都是根据社会发展变迁的结果。社会发展是法律制度变迁的动因。社会结构和发展形势的变化导致社会发展中的利益主体之间的利益关系也跟随于此而发生变化。利益的分化、多样化甚至冲突,促进了法治进程中的权利和义务之间的制度设计的变化。这一过程也催生了高新生命科技应用相关新兴权利的生成,它是高新生命科技相关权利产生的根本动因。社会关系主体的利益冲突和不平衡导致了多元权利的诉求和矛盾。究其原因在于代孕、克隆、冷冻精子和卵子以及人兽生命体试验等高新生命科技践行方法对法治提出了新的权益主张。这些权益诉求在法律规则层面上是相对较新的领域,超出了原有法律规制的领域,给法律规制提出了新的议题。在风险社会状态下,涵盖着每一个社会群体和个体对高新生命科技研发和应用的各种利益的斗争,这些利益往往都处于一种可能被侵害的状态。这些风险社会中的多元权益冲突需要法律规范加以规制。第二章高新生命科技应用风险及法律在风险防控中的作用。本章研究了高新生命科技应用增加社会风险,并且指出法律在风险防控中的主导地位。文中进一步研究了高新生命科技发展过程中形成的风险之分类,以及这些风险的非估量性、隐蔽性和社会普遍性特征。在具体的风险方面,本文按照风险影响的小范围再到大范围,依次研究了高新生命科技发展对公众个体权益的侵害、对社会公共利益的威胁和对人类整体利益的损害,从研究高新生命科技发展形成的风险中,探索相关风险防控的实施路径。从而得出,道德对高新生命科技风险防控具有局限性,而法律对高新生命科技风险防控具有明确性和规范性,以及法治发展对高新生命科技风险防控具有建构性和全面性。基因技术滥用的风险、人工生殖技术滥用的风险以及人体器官移植技术应用的风险潜移默化地存在于社会发展过程中,或隐蔽或突出,或大或小,距离人们的生活或近或远。如果我们对风险因素不加以控制就会导致广泛性危害结果的发生。高新生命科技的不当使用有可能导致社会发展风险因素的增加,这与它在社会进程中的地位是成正比例关系的。社会风险已经成为高新科技飞速发展下引起的常态内容,而不是突发的应急性内容。特别是高新生命科技的异军突起,使得社会原有的理念和格局发生深刻变迁,导致了社会整体性的灾难发生概率急剧上升。高新生命科技会形成技术风险。在高新生命科技的运用中,当代医学已经将人的个体差异进一步降低,在生理层面上,越来越将人体基本上等同于一个生理和生化的过程。如果不合理或者没有实质有效的约束机制,很可能会使高新生命科技的负面影响逐渐放大,形成技术风险。高新生命科技会形成人伦风险。在技术进步浪潮中,人类在经历技术革新与伦理困境存在的严重紧张关系之后,愈加应当重视技术革命带来的人伦风险。我国在法律规定上明令禁止商业代孕,也是出于伦理考量进行的法律制度设计。如果代孕技术得以滥用,就会导致传统的亲子之间的人伦关系被打破,从而加剧人与人之间关系的危机,造成人们社会关系的混乱。高新生命科技也会形成安全风险。当代人们在社会发展的进程中,对于科学技术推动社会发展和变革的作用是深信不疑的。但是,由于科技的发展并不必然带动伦理、道德水平的提升,也即高新科技发展与伦理、道德水平之间并不存在正比例因果关系。与此相反,有些伦理性的问题会随着高新生命科技的发展变得更加突出,对历史沿革中形成的伦理体系有较大的冲击。当今社会整体上已经形成了唯科技论的倾向。那么,这种倾向如果得不到扭转,导致其毫无节制地被滥用,势必对人类整体的安全构成威胁。高新生命科技发展对公众个体权益的侵害主要表现在,侵害个体生命健康权益方面和个体隐私权益方面。虽然目前的中国法律禁止代孕,但是,人们还是想通过这一方式获得借腹生子的利益。通过高新生命科技进行代孕的行为其实就是代孕母冒着生命健康受损害的风险,为委托人怀孕生子,并且在分娩以后,将婴儿送给委托人的过程。在这一过程中首先伤害的是代孕母的妊娠反应、流产等自身的生命健康,直接损害代孕母的生命权、健康权。基因信息权利中的基因隐私权属于公民权利体系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当包括基因隐私在内的公民权利之间产生冲突之时,就要依靠人类社会逐步建构形成的各项制度去解决。但是,由于高新生命科技的快速发展,社会治理对其形成的社会影响力尚不足以全面地估量和全面地把握。法律规范的发展相对于技术与社会关系的变化有滞后性,致使公民的个人信息被不当获得和利用的情形时有发生,对公民的隐私权利构成威胁。高新生命科技发展也会对社会构成威胁。高新生命科技成果的滥用和以社会财富的多少来占有高新生命科技资源势必会对整个社会结构形成威胁,动摇社会结构平衡发展的基础,影响社会公平正义的实现。此外,在法治发展不健全的情况下会出现非法转让、买卖生命资源的非法行为,为他人滥用高新生命科技提供了条件,也形成了滋生违法、犯罪行为的频发领域,对社会稳定和社会健康发展构成威胁。在当代风险社会法治中,维护社会稳定和社会健康发展就是维护公民的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目前,我们宜采取建构理性主义(constructive rationalism)和进化理性主义(evolutionary rationalism)融合的优化路径,兼采二者的合理成分,发挥建构理性主义的思路,积极推进高新生命科技应用法律制度的构建。实现更高层次的法律制度创新和维护高新生命科技发展中的相关权利。这能够防止高新生命科技成果的滥用,规制社会资源的不合理的分配方式,维护社会结构的稳定,维护社会秩序,实现社会公平正义。基于此,我们应当运用法律手段,对高新生命科技发展领域进行调整。因为道德防控具有其内在局限性。社会共同体在规模小、社会关系比较简单的时候,由伦理、道德来对社会关系加以调整,是自发的,也是足够的。但是,它不足以解决当下高新生命科技快速发展中所出现的纷繁多杂的问题。法律要求严格的、具有约束力的和系统性的解释和执行,在这一方面法律也较之于道德具有一定的优越性。法治调整是法律调整的高级形式。在法治环境中,强调了以权利保护为根本目的。法治保障人类的利益、社会利益和个人利益之间的平衡,它具有全面性和建构性。将高新生命科技应用放置在法治环境中进行调整是当代高新生命科技应用和健康发展的必由之路。在当今全球化的时代背景下,法治发展是全人类的事业,高新生命科技法治是人类共同探索治理风险和克服困境的应对策略。第三章高新生命科技应用对传统法的冲击。本章研究了高新生命科技应用中的利益冲突以及法律规制在平衡利益冲突中的作用。文中分析了传统法对利益协调与权利保护的困境。文中进一步提出了应对高新生命科技冲击的应有原则。在高新生命科技应用中,诸种利益存在矛盾之处,冲突频发。我们欲在高新生命科技的发展中维护社会公平与正义,设定各方权利义务,首先就要弄清利益冲突的类型。首先是社会利益与个人利益的冲突,其次是平等主体间的利益冲突。这其中包括个人与研究开发机构之间的利益冲突,国家与国家之间的利益冲突。国家与国家之间的利益冲突作为特殊的平等主体间利益冲突也存在于高新生命科技研发和应用发展进程中。尤其是发展中国家和发达国家之间的利益冲突最为突出。《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简称TRIPs协议)在其“序言”中明确规定了保护知识产权的条款,要求全体成员承认知识产权为私权。从该协议确定知识产权为私权,也就确立了整个协议保护的基本立场,这对于市场经济运行中的平等主体间利益的实现提供了法律制度保障。权利主体无论是自然人、法人或者是其他组织,权利一律平等。值得我们注意的是,TRIPs协议在加强知识产权制度方面的作用在一定程度上削弱了广大发展中国家的利益,导致利益再分配失灵,最终进一步加剧了两大国家集团之间的利益冲突。与此同时,PEX国际(PEX International)模式正在兴起,对摩尔案件的讨论和PEX机制的成功运行就说明在处理个案中不能对人格权和财产权进行非此即彼的区分,而必须在当代法治环境中的利益保护方面注重社会平等主体之间利益的平衡。我们只有分析了高新生命科技应有中的各种利益冲突,才能深入研究传统法对利益协调与权利保护的困境。由高新生命科技研发和应用带来的权利研究和保护问题进一步地显现了出来。新生事物在属性上往往存在模糊之处,难以对其在法律层面加以定性,因而运用法律手段对其进行规制绝非易事。权利保护难题的案件也将会激增。现阶段的法治进程中,权利保护的困境主要原因在于社会固有观念的保守、立法滞后和权利理论研究不足。权利的生成和发展需要与时俱进的观念加以支撑。除了学界关注高新生命科技发展比较多之外,在整个社会固化的观念中,生命科学技术成果应用的重要性并不占据多么重要的地位。这种现象反过来也影响了学界探索高新生命科技相关权益的积极性。此外,由于立法方面较之于高新生命科技的高速发展凸显出滞后性,相关法律规制体系尚未完备,权利保护体系尚未完善,导致高新生命科技相关权利保护的问题将会进一步显现。当代法学理论研究的范式遵循主体性哲学的进路,按照主观与客观、主体与客体、人格与财产、人与物的二元对立逻辑结构开展研究。但是,由于以基因技术应用为代表的高新生命科技所引发的新兴权利诉求,在很大程度上影响着传统法学理论研究和立法实践上形成的二元结构,权利理论的范式难以解释新问题,使得法律规制出现空白,相关权利保护出现问题。在现代商业的推动下,人的基因更加具有独立性、财产性和应用性的特征。此时,二元论的理论架构变得相对落后,形成既内在又外在,既是人格又是财产的“人身综合化”状态。解决权利保护问题的出路应当在于权利理论的范式转换,对法律研究的主客二元范式加以局部地更新。在应对高新生命科技对传统法的冲击问题上,应有原则包括:人类利益至上原则、社会公平原则、全面保障人权原则。人类利益至上原则是科学技术发展中应该遵循的首要原则。高新生命科技的应用的调整,需要国际法调整与国内法调整两者相结合。特别是在国际法领域,需要达成国际条约或国际协定,以体现人类利益至上原则。在社会公平原则方面,我们要在国家利益、社会利益和个人利益三者之间找到平衡点。我们只有在当代综合性地把握社会公平原则才能在法律制度设计和应用中应对新问题。全面保障人权的方式是通过立法方式把应然的权利转化为法定的权利,把人权转化为公民权,人权才能得到真正地落实。人权的法律设定可分为两种:一种是在宪法中直接加以规定,但宪法中的规定仍然比较宽泛或者有些具体权利尚未在宪法中规定。另一种是在具体部门法中直接加以规定。在部门法中直接加以规定,优点在于比较全面和详细,能够应对具体的权利保护问题。实定法的明确规定为全面保障人权提供了法律依据。但是就目前我国的法治现状而言,上述三个应然原则体现得不明显,甚至是缺失的状态。第四章高新生命科技应用中的权利保护和法律规制。本章的第一部分对高新生命科技应用相关权利进行了总体分析,主要分析了人格权、身份权、财产权、知识产权与传统法学理论中的相应权利不同之处。本章的第二部分是对基因平等权、基因隐私权、基因公开权、人工生殖子女的知情权、器官移植中的自主决策权等新颖权利的研究,并且对这些权利,提出了权利保护的法律制度设计构想。在人格权的发展方面,高新生命科技应用条件下的人格权是一个开放的系统,它会随着新的人格利益的不断涌现进一步得到扩充。高新生命科技的发展进步,新兴权利的崛起和伦理准则的进一步发展,使得法律科学重新审视新生事物,逐步地在权利的运用上扩展到允许公民将自身的身体组成部分在合法合理(治疗有关的情形)的前提下转让给有需要的公民。这种法律规制上的变迁,体现了对于公民支配权的保护。高新生命科技研发与应用对人格权的影响也体现在人身自由权的发展上。在当代法治背景下,法治的主要任务是强调积极的自由,主动在立法机制上对风险社会可能引发的新问题进行制度化的设计,积极规定公民在当代社会事务中享有的一系列权利,逐步从消极自由向积极自由过渡。在身份权的发展方面,由于人工生殖技术的应用使得生育成为人类能够精确掌控的事物,是人类能够控制和利用的手段。这使得人类对有性生殖概念和方式有了突破性的发展。从身份关系上分析,贡献卵子的妇女没有生育下一代子女,代理母亲所生子女的身份问题涉及到一个国家的法律制度的发展,社会关系中的伦理准则等规范,这些因素往往交织在一起,给法律规制代孕行为提出了新的难题。此外,高新生命科技的发展进步使得婚姻法上规定的不宜结婚的疾病范围逐步缩小,以前被认为不宜结婚的疾病被根本治愈,使许多不能形成的婚姻关系能够在当代缔结为合法的婚姻关系。第三,当代高新生命科技的发达也为同性婚姻提供了医学上的依据。原因之一在于高新生命科技对同性恋的新的认知。如果要对同性恋者婚姻的权利加以规定,则应当在《婚姻法》和相关法律中作出具体规定。只有同性婚姻权利得到确定的情况下,同性婚姻关系才能得到确立,同性恋者的身份权才能得到法律的保护。高新生命科技研究和应用,在医学上对同性恋群体重新加以客观地评价,这对纠正社会公众对同性恋群体的社会偏见,维护同性恋者的权利具有极大的促进作用。在财产权的发展方面,高新生命科技推动了物权和债权的发展。人体器官或组织的所有权具有特殊性。它可以分为积极权能和消极权能两个方面。从积极权能角度而言,主要是指权利人对自己器官或组织的占有、处分和使用的权能。但是,所有权中应当包含的收益权能基于器官移植的捐献性质以及人的尊严的特殊性,则不宜归入此处的所有权范畴,以区别于传统法治理论中的所有权。从消极权能角度而言,主要是排除他人对人体器官或者组织的非法获取或侵害。由于所有权属于绝对权,权利人排除他人的非法干预主要依据就是法律赋予所有权人的物上请求权。所有权人可以依据物上请求权对非法获取或侵害其所有物者请求返还。对于妨害其所有权者,得请求除去。这就是物上请求权所起的作用。但新的问题是,如果被非法获取的人体器官或者组织已经成功植入到第三人的人体中,则无论该第三人是善意还是恶意,原所有权人均不得行使返还请求权。因为,原所有权已经不复存在,该人体器官或者组织已经属于第三人人格中的不可或缺的一部分,为了保障第三人人格的完整性,原所有权人不得主张以上权利。在债权发展方面,高新生命科技对侵权之债具有影响。人格权在高新生命科技发展的环境中得到了较快发展,人格权作为侵权法的保护对象被纳入到侵权法中,当人格权受到侵害时,如果与财产权发生冲突,人格权显然比财产权更加重要,应当受到优先保护。这体现了当代侵权法乃至整个法治理论中,把人格尊严、人身价值和人格的完整性置于优先保护地位的价值取向。此外,买卖胚胎行为,代孕行为、器官克隆行为、器官移植、人体试验等,有些侵权行为还损害了当事人的隐私权、知情权、名誉权。新型侵权行为已经成为法治发展中的严峻问题,这也是当代侵权之债立法研究的重要方面。高新生命科技的发展对知识产权也有促进作用。它拓展知识产权客体和深化知识产权伦理。高新生命科技突破了生物间的种间、属间甚至界间的界限。对于传统知识产权来讲,一物一权的传统民事法律理论能够解决权利主体的界定问题,而且权利的归属有完善的法律依据作为支撑。但是对于高新生命科技的快速发展而言,现有法律的调整能力就显得杯水车薪。另外,在高新生命科技研发和应用中,一些科研工作是对客观实在的揭示,显然属于科学发现,所以不能被授予专利。但是,人体生物客观实在的筛选和技术处理,以及高新生命科技处理后的临床应用技术成果,则应当被认为是可以授予其专利权的科技发明创造。这是知识产权法积极地将高新生命科技发展过程中产生的技术成果纳入调整范围的体现,其适应了未来高新生命科技法治建设的需要。从高新生命科技发展的主要领域而言,应当对基因权利再认识。首先是基因平等权,它包括形式上的平等和实质上的平等。其次,在基因隐私权保护的立法方面,必须确立基因隐私权的权利边界。家庭成员之间的隐私权利和利益都必须要相互得到维护。第三,基因公开权在基因科技应用中是一项新兴的权利。基因公开权作为基因人格权的一项子权利,是一种积极的人格权。基因公开权也是一种积极主动的权利。基因公开权具有巨大的财产价值,它反映了基因人格权的商业利用价值。这一系列基因权利需要法律制度加以规范。在人工生殖科技应用的相关权利发展方面,人工生殖子女的知情权是其中一项重要的权利。本文作者认为,捐精者的身份应当予以保密,保密的方式宜采取“双盲原则”。关于代孕母堕胎权的问题,未来的《中国人工生殖法》应当规定当事人根据自愿原则签订代孕契约,根据契约形成的正当利益应当予以保护。契约双方当事人应当将堕胎权的相关问题条款写入代孕契约,对缺乏法定堕胎条件的任意堕胎行为加以禁止,对违反法律规定的堕胎行为进行处罚,防止堕胎行为的随意性。在代孕母怀孕之后,代孕母不享有任意解除权,而只能在法定情形下才享有终止代孕契约的权利。在人体器官移植应用相关权利发展方面,我国相关法律并没有明确规定患者的知情权,只是通过规定医生的告知义务间接地表达患者所享有的知情权。本文认为可以考虑两条解决进路。一条进路是以宪法权利视域去研究供体知情权,另一条进路是民事权利视域去研究供体知情权。本文倾向于在目前情境下,最重要的是,首先采取民事权利规制范围内对知情权进行研究和完善的路径。此外,人体器官移植中的自主决策权具有内在界限和外在界限之分。自主决策权的内在界限针对的是权利主体自身决定的自主性,实现自我意识的正当性。外在界限应对的是当事人的身体要素与他人、社会之间的关系,维系现实社会关系的正当性。第三,在人体器官移植技术应用中的隐私权方面,我国目前还没有对器官移植过程中的隐私权进行专门规定的规范性法律文件,应当设立器官移植隐私权保护的法律制度对其进行保护。对此,本文提出了针对性的法律制度设计方案。本文最后的结语部分,强调了高新生命科技应用与当代法治社会发展的密切联系。与此同时,高新生命科技的迅猛发展与法律规制的相对滞后之间的矛盾也日趋突出。为此,我们不能忽视高新生命科技研发和应用领域的法律规制问题和权益保护问题。高新生命科技法治应以立法为核心进行构建。针对高新生命科技应用引起的技术风险、伦理风险和安全风险进行立法,是当代社会发展提出的现实性新要求。因此,我们要对高新生命科技相关立法进行合理规划,并且对高新生命科技法进行体系性建构。高新生命科技立法应与伦理相结合,前者的理论发展动力来源于生命伦理。高新生命科技法和生命伦理是相伴相生的交融关系。最后本文还根据我国法治发展现状,提出了今后的法治建设中,加强以权利保护为核心,进行深入构建的思路。
王军霞[7](2016)在《代孕的合法性论证及立法规制建议》文中研究指明自然怀胎生育使人类得以繁衍后代,生生不息,也是人类社会所追求的基本生活意义之一。但是由于各种原因,承担繁衍后代责任的部分女性由于患有不孕不育病症无法正常生产,不仅失去了做母亲的基本权利,也不利于家庭和整个社会的和谐。随着社会的发展,人工辅助生殖技术应运而生,成为那些无法自然怀胎生育子女家庭的福音,给他们带来了新的希望,各种新型生育方式主要包括人工体内受精和胚胎移植,其中胚胎移植又分为试管婴儿和代孕技术两种。其中的代孕技术解决了女性不能怀胎生育的难题。但是,技术的临床应用并不是一帆风顺的,不仅存在着本身技术上的缺陷和困难,由于其涉及到多方当事人,社会关系复杂多样,也造成社会伦理秩序的失范,冲击着现行法律制度。所谓代孕,是指借助现代医学手段,利用人工辅助生殖技术,将人工提取的精子和卵子进行体外结合,将形成的受精卵或者胚胎植入代理怀孕女性的子宫中,由其代理怀胎分娩的技术。针对妻子之外的第三人代妻子怀胎孕育子女的过程在法律概念界定上就有不同的提法,英语中将其表述为surrogacy,所以国内大部分学者将其直译为代孕。通过对国内外代孕法律制度的考察,不同的国家和地区存有不同的立法模式和司法实践,以德国和法国为代表的大陆法系国家基本上禁止代孕行为,认为代孕技术的实施会严重冲击当前的社会伦理和法律制度。以英国和美国为代表的英美法系国家崇尚意思自由,允许代孕现象或者非商业型代孕现象的存在。当然,在同一个国家,不同的地区也会有不同的制度设计,比如美国各个州的自由立法,中国大陆和香港、澳门、台湾也有不同的制度规范。我国大陆关于代孕的立法态度趋向保守。2001年,国家颁布了《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办法》,200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推出《人类辅助生育技术和人类精子库技术规范、基本标准及伦理原则》,两项法律条文都对代孕做出了全面禁止性规定。虽然我国立法态度上对代孕进行全面禁止,但是并没有使得代孕现象减少甚至消失,反而出现了大量的地下代孕行为。中国首例“代孕试管婴儿”于1996年在北京出生,2011年12月,更有媒体报道,广州某富商找人代理怀胎,生育8胞胎。代孕的出现,对原有的生育方式、法律关系、伦理关系等制度体系带来了巨大的冲击和挑战,在地下代孕暗中操作、非法代孕网站泛滥、某些医疗机构为谋取利益非法运营的现实背景下,出现了一系列亲子关系认定纠纷、双方拒绝扶养或争夺扶养纠纷、代孕母亲中途擅自中止妊娠纠纷等社会问题,严重影响着公民个人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为有效避免此类问题的发生,国家卫生计生委、民政部等12部门日前成立了全国范围内打击代孕行为的专项领导小组,并制定具体工作方案,在2015年4月至12月期间开展打击代孕专项行动。行动方案明确了各部门职责,对各地代孕医疗机构和医护人员、代孕互联网络、电视广播等进行严格查处,并对人工辅助生殖技术所用器材、药品进行监管。面对渴望生育子女的家庭需求及复杂的社会矛盾和纠纷,立法者不能到此为止,更不能一味地回避和压制问题,而应该以积极的态度,组织相关专家进行问题考察与探讨,设计出符合时代发展、促进社会文明进步的代孕法律制度。在依法治国的社会大背景下,我们应该利用法律手段为代孕现象创造规范有序的制度环境,用法律来约束代孕行为。本文将对代孕现象进行详细研讨,除结语外,分为4个部分进行论述。主要包括法律概念界定、各个国家和地区有关代孕的立法规定及司法实践经验、代孕技术是否合法及合理、代孕契约的性质、法律效力、契约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代孕亲子关系认定问题以及我国关于代孕技术的立法规制建议等。第一部分,代孕简要介绍。该部分对代孕现象进行了简要的表述,主要包括代孕技术的兴起及发展,代孕的概念和特征,以及类型研究等。本文主张实行有限代孕的模式,目前情况下,应该仅允许完全代孕即妊娠代孕,这种模式基本上符合一般的社会伦理要求,也能满足委托夫妇想要获得与自己有基因关系子女的愿望,具体解释下文会有详细的论述,通过以上内容的介绍,以期对下文的理论研究提供较为完整的背景介绍。第二部分,国内外代孕立法现状及评析。该部分首先介绍国外具有代表性的国家及港台地区关于代孕现象的立法,考察其具体立法理论和技术模式,其中以美国和英国为代表的英美法系国家持较为开放和宽松的态度,以德国、法国、日本为代表的大陆法系国家,则特别看重社会传统伦理道德观念,出于对社会秩序的维护,纷纷采取完全禁止的态度。然后介绍我国目前关于代孕的学术研究和立法现状并进行评析,目前我国采取完全禁止的立法态度。第三部分,代孕制度合法性研讨。该部分首先介绍学理界关于代孕的两大对立观点,并阐发各自的理由,通过细致研究与比较,得出本文关于代孕技术的观点,即有限开放代孕模式。这种模式下的代孕不仅能够满足社会的现实需要,同时医学技术上有支撑、法学理论上也有相关的学理和法律规则的论证、国外有相关方面的立法经验可以借鉴,具有较高的社会、医学和法学价值和意义。笔者希望通过理论和实践等各个方面的论证,能够引起立法界对于代孕现象的重视,尽快出台相应的法律规范对该现象加以正确引导,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第四部分,我国代孕立法规制建议。该部分对我国代孕立法制度涉及的主要问题进行立法规制建议,立法设计上遵循有限使用、非商业化、公权力干预、当事人自愿相结合的原则,对代孕契约的定义、特征、效力认定、违约责任等方面进行了规制,确定了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设计出了契约自由与公权力干预相结合之亲子关系认定模式,最后在代孕管理机构方面提出了自己的理论构想,为完善我国代孕法律制度建言献策。其中,代孕契约问题和代孕父母子女法律关系界定问题是代理母法律问题的核心和关键,是建立代理母法律制度需要解决的头等难题,也是解决代理母法律纠纷的症结所在。随着社会的发展,医学领域成就突出,社会不孕不育群体想要生育子女的渴望应该引起足够的重视。面对地下代孕现象屡见不鲜的现实情况,如果法律仅仅是一刀切的全面禁止,无助于问题的实质解决。目前我国并没有关于代孕技术及法律问题规制的系统研究,法律制度上也仅是在行政规章中予以简要规定,立法态度过于保守和单一。本文就是在这样的背景下试图全面介绍代孕技术在我国的发展,对代孕技术应用于临床医学进行合法化及合理化的理论和实践论证,借鉴国内外有关代孕制度的成功经验,为我国的立法模式提供参考。法律应随着现实需要和发展进行完善,代孕技术为女性不孕解决了生育难题,由此带来一系列新的社会问题,这就需要适时建立相应的法律规范予以规制,以创造良好的制度规范。
杨江,闫鹏飞[8](2012)在《“八胞胎”背后的代孕产业》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在这样一个商业链中,婴儿事实上也是一个明码标价的商品,从受精卵到胚胎,再到十月怀胎后的分娩,依附其中的医院、代孕中介、代孕者、需求方都各得其所。人工授精、试管婴儿、借腹生子,这些词汇对人们而言早已不再陌生,尤其对于借腹生子,也就是代孕,人们已经是见怪不怪。不过,新近被偶然曝光的广州富翁人工代孕八胞胎的事却让人们变得难以接受,因为这事将代孕涉及到的道德伦理、法规政策问题推至了极端。有钱不仅能使鬼推磨,有钱还能使磨推鬼,尽管代孕一直以来都处于隐秘的灰色地带,不过,它事实上早已成为一个市
牛芳[9](2010)在《张民觉生殖生理学研究》文中研究指明在当代世界着名的华裔科学大家的光辉名册中,杨振宁、李政道、丁肇中、李远哲、朱棣文、崔琦、钱永键、陈省身、丘成桐、陶哲轩等,他们或因荣获诺贝尔物理学、化学奖,或因荣获“数学界的诺贝尔奖”——菲尔兹奖、沃尔夫奖,而成为人们耳熟能详和广为传诵的对象。但在世界生理学和医学领域,也有一位同样重要但却被人们包括国人忽视而多少显得有些“落寞”的华裔科学大家,他就是国际生殖生理学大师——张民觉。张民觉因其卓越的生殖生理学贡献而被誉为“试管婴儿之父”和“口服避孕药之父”,曾三次荣获诺贝尔奖的提名,是华人在国际生理学和医学领域取得的最高成就者。然而,与以上华裔数学家、物理学家和化学家相比,不仅国人对张民觉的事迹贡献所知甚少,而且国内外迄今尚无关于张民觉科学活动、成就贡献、社会影响的系统、专门和深入的研究,这是极不应该的。本论文是国内外首次关于张民觉生殖生理学贡献的全面、专业和深入的研究,是一次大胆而较新的探索。全文围绕张民觉生殖生理学的研究和贡献展开,以时间为主线,客观、真实地再现了其科研历程。主要内容分为六章:第一章,介绍了张民觉的求学与科研经历。张民觉在国内三十年的岁月,受到儒家传统文化、家族文化及地域文化的影响,形成了一生的人格品质。中学阶段对生物学的浓厚兴趣是他以后进行生殖生理学研究的主体要素;清华大学接受的良好的系统教育成为他以后科学生涯的基础;国外的求学岁月与科研训练为他成为国际生殖生理学大师铺平了道路。第二章,梳理了张民觉精卵生理学基础研究的内容和成就。特别是精子获能、同步化理论的提出,突出了其作为生殖生理学家注重基础理论研究的理念,奠定了20世纪后半叶生殖生理学发展的学理基础。第三章,突出了张民觉的精卵受精实验研究。受精是新生命的起点,标志着个体发育的伊始,张民觉是哺乳动物体外受精实验成功的第一人,多种动物卵子的体外受精及其技术上的改进均创始于张民觉的实验室。他凭着顽强毅力和娴熟的技巧,独自完成了几项精卵受精的经典实验,也标志着哺乳动物体外受精技术的成熟。第四章,论述了张民觉对人口控制技术的贡献。体外受精技术的成熟及应用催生了试管婴儿的诞生,为不孕夫妇带来了福音。同时,受精和避孕是一个过程的两个方面,据此张民觉又发明了成为节育有效手段的口服避孕药。张民觉的研究成果让不育者能育、能育者节育,为世界人口与社会的发展做出了巨大贡献。第五章,阐释了张民觉生殖生理学贡献引发的社会变革。从科学与社会的互动角度阐明了张民觉科学贡献的社会功能以及引发的社会伦理争议。“试管婴儿”的问世,使人类的命运从此由自己主宰;口服避孕药作为人工节育的有效手段,也让妇女从此获得了解放;体外受精技术的成功应用,开辟了畜牧改良的新途径,牛羊遍野不再是遥远的梦。同时,他的科学贡献也引发了医学伦理学、社会学和经济学等多方面的争议。对此,本论文也进行了讨论和分析。第六章,凝练出张民觉科学实验成功的启示。在他一生的科学研究生涯中,兴趣是他科学实验成功的原动力,勤奋执着与机遇是科学实验成功的前提,科学方法是他实验成功的保障,而大胆探索、勇于创新是他科学实验成功的关键。即兴趣、勤奋、执着、机遇、方法和创新,是张民觉作为实验科学家之所以成功的“六大法宝”,这当可以引以为当前我国科技创新人才培养的有益借鉴。张民觉一生致力于生殖生理学实验研究,他的基础理论和应用研究成果都源于其科学实验,直到去世前仍然可以看到他实验的可贵身影。他一生的科学实验都浓缩在其发表的362篇学术论文之中,是弥足珍贵的科学资料和精神财富。无论是理论上的巨大发现,还是技术上的重大突破,均解决了20世纪生殖生理学发展的瓶颈问题,凸显了他的重要贡献。本论文主要采用了文献资料综合分析法、口述科技史方法、结合友邻学科的跨学科研究方法、计量分析的方法、内史和外史相结合的方法,在大量原始英文文献的基础上,系统地发掘总结了张民觉生殖生理学实验成果对生殖生理学的贡献,剖析造就华人生殖生理学家成长的重要因素,总结当今中国培养科技创新人才的某些规律。本论文对张民觉这位生殖生理学巨擘的研究历程、生殖生理学成就、科学方法等展开全面发掘,理清了张民觉的成长轨迹和生殖实验成功的路径,总结了张民觉对生殖生理学的伟大贡献。创新之处主要有以下几方面:第一,首次较为系统、全面和深刻地探讨了张民觉在生殖生理学基础研究中做出的巨大贡献,填补了国内外对张民觉缺乏系统研究的空白,也进一步丰富了国内对华裔科学家系列的研究。第二,诚如一位美国友人曾经所言:“山西有很多寺庙、神佛的塑像,但却很少见科学家的塑像,张民觉博士对世界有巨大贡献,你们应该为他塑一尊像。”2004年在张民觉魂归故里10周年之际,其家乡岚县为张民觉塑了一尊塑像。针对山西以至国内对张民觉了解甚少的状况,本论文对从山西走向世界的科学家进行研究,丰富了山西的科学文化,也充实了山西地方科学史的内容。第三,本论文通过对张民觉成长过程中家庭教育、初等教育、高等教育、研究环境等因素的影响分析,旨在揭示从“山里娃”到“天之骄子”嬗变的必要条件,同时也分析了科学实验研究取得成功所必须的科学素质。第四,张民觉的科学研究造福了人类,也引发了医学伦理学、社会学、经济学等多学科的争议。本论文从科技与伦理的张力视角,给出了关于张民觉何以三次敲响诺贝尔奖大门而终未能入的社会文化思考。第五,透视张民觉成功的因素,探索当今我国科技创新人才培养的新途径。本论文力图刻绘出一位立体生动的华裔大科学家的全貌以及他的伟大理念,即他本人所说:科学必将造福于全世界,给人类带来文明。
武晓炜[10](2010)在《“设计婴儿”问题的伦理思考》文中研究表明“设计婴儿”技术是试管婴儿的第三代技术。与普通试管婴儿不同,虽然二者都离不开人工受精技术,但区别在于“设计婴儿”是对众多的胚胎进行基因筛选。从这一概念出现在人们的视野中开始,关于该项技术的伦理争论就从未停止。各国对于“设计婴儿”问题持不同甚至截然相反的态度,但总体而言,还是希望“设计婴儿”技术可以进一步发展,造福人类。鉴于由该项技术已经引发的伦理问题,目前从伦理学的角度思考,应遵循必要的伦理原则及取向,以保证其正确合理的发展方向。论文正文分为三章,对“设计婴儿”的伦理问题进行探讨。第一章从“设计婴儿”技术的现状入手,主要介绍“设计婴儿”技术的科学含义,总结各国关于“设计婴儿”问题发展的现状以及目前该项技术在医学方面主要应用的领域。第二章阐述了“设计婴儿”所面临的主要伦理问题。首先,在未来“设计婴儿”技术将不仅局限于排除遗传疾病的领域,还可以对相貌、肤色、智商等多方面进行设计,人们将掌握对于生命选择的主动性,这一能力极有可能将人类引向基因决定论的误区。其次,通过“设计婴儿”技术,人为的对胎儿的性别进行选择或是造成多胞胎妊娠,都是对自然规律和环境的一种破坏。最后,我们还应关注胚胎本身的权利。第三章提出了“设计婴儿”问题发展应遵循的伦理原则及取向。伦理道德对“设计婴儿”技术健康、合理、有序地发展起着重大作用,在这个问题上,应该遵循的主要伦理原则有尊重生命原则、知情同意原则、保密原则、尊重不同道德主体利益与维护社会公益相统一的原则。要引导“设计婴儿”问题向着有利于人类发展的方向前进,就必须在社会中树立全新的伦理观念,形成一种有效的共识。并且不仅在医疗领域,更在该项技术全部相关的领域加强监督,保证其在有序的状态下继续发展。
二、世界首例“试管四胞胎”20岁了(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世界首例“试管四胞胎”20岁了(论文提纲范文)
(1)有限代孕法律规制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选题目的与意义 |
(一)选题目的 |
(二)选题意义 |
二、国内外研究综述 |
(一)国内研究综述 |
(二)国外研究综述 |
三、研究方法 |
(一)文本分析方法 |
(二)实证研究方法 |
(三)个别访谈方法 |
四、本文创新点及不足之处 |
(一)创新点 |
(二)不足之处 |
第一章 有限代孕的相关理论 |
一、高新生命科技的基本理论 |
(一)高新生命科技的内涵 |
(二)高新生命科技的特征 |
(三)高新生命科技的种类 |
二、人类辅助生殖的基本理论 |
(一)人类辅助生殖的内涵 |
(二)人类辅助生殖的特征 |
(三)人类辅助生殖的种类 |
三、有限代孕的基本理论 |
(一)代孕的基本理论 |
(二)有限代孕的基本理论 |
第二章 有限代孕的必要性 |
一、完全开放代孕的不可行性 |
(一)商业代孕有损孕母人格权、身体健康权 |
(二)完全开放代孕易成为卖淫犯罪的庇护所 |
(三)完全开放代孕与婚姻制度相矛盾 |
二、完全禁止代孕的不可行性 |
(一)损害不孕不育家庭和失独家庭生育权 |
(二)代孕需求屡禁不止 |
(三)“生育权实现需要自身具备条件说”并不成立 |
(四)代孕是女性之间的互助行为 |
(五)代孕并非新兴科技 |
三、有限代孕的现实意义 |
(一)保障不孕不育家庭和失独家庭的生育权 |
(二)保障代孕母亲的自主选择权 |
(三)提升生育率的必然要求 |
(四)降低孕产妇死亡率 |
(五)规范代孕市场 |
(六)减少代孕纠纷 |
(七)作为人造子宫技术出现前的替代性技术 |
第三章 域外国家及地区有限代孕法律规制的现状及启示 |
一、域外国家及地区有限代孕法律规制的现状 |
(一)英美法系国家及地区有限代孕法律规制的现状 |
(二)大陆法系国家及地区有限代孕法律规制的现状 |
(三)混合法系国家及地区有限代孕法律规制的现状 |
二、域外国家及地区有限代孕法律规制的启示 |
(一)有限代孕的可实施性 |
(二)有限代孕的必要性 |
(三)有限代孕并未损害未出生胎儿的利益 |
(四)有限代孕并不会引起伦理关系的混乱 |
第四章 有限代孕的法律规制 |
一、针对被代孕家庭的法律限制 |
(一)限无法自然生育的失独家庭 |
(二)因公牺牲的失独家庭优先 |
(三)不孕不育家庭需确诊无法治愈 |
(四)具有生育功能但是身体患有严重疾病的家庭 |
(五)仅接受符合要求的家庭申请代孕 |
(六)禁止对胎儿进行性别鉴定 |
(七)不得拒绝抚养缺陷代孕子女 |
(八)设定严格的年龄限制 |
二、针对代孕母亲的法律限制 |
(一)限制其一生代孕次数 |
(二)禁止头胎代孕 |
(三)非因重大法定原因不得终止妊娠 |
(四)限制对代孕母亲的补偿金额 |
(五)为代孕母亲提供无痛分娩和良好的分娩环境 |
三、针对代孕机构的法律限制 |
(一)仅授权部分医院代孕手术实施资格 |
(二)仅限专业公立机构从事代孕中介工作 |
(三)职务犯罪将面临刑事处罚 |
四、针对代孕协议的法律限制 |
(一)限定双方意思自治范围 |
(二)采取三方协议的签订形式 |
(三)自然形成多胞胎可协商 |
五、针对代孕方式的法律限制 |
(一)仅对无性接触的代孕方式合法化 |
(二)仅支持自愿公益性代孕 |
(三)禁止无国家许可的代孕行为 |
(四)实施双盲制度 |
六、针对代孕费用的法律限制 |
(一)应采取浮动的代孕费用计算形式 |
(二)扩大生育有关费用报销范围 |
结语 |
参考文献 |
附录一 :本文研究内容所涉及裁判文书的案号 |
附录二 :一对一访谈不孕不育家庭志愿者记录 |
致谢 |
(2)现代生育技术的社会塑形及其哲学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选题目的?意义 |
(一)选题目的 |
(二)研究意义 |
二、国内外研究综述及本人对综述的评价 |
三、研究内容、研究中所要突破的难题 |
四、采取的研究方法,特色与创新之处 |
(一)研究方法 |
(二)特色与创新 |
第一章 技术的社会塑形理论的提出 |
第一节 从技术决定论到技术的社会塑形论 |
一、马克思主义的技术社会论 |
二、技术决定论及其困境 |
(一)技术自主论引发了技术发展的线性模式 |
(二)技术与社会的二元论导致无法把握技术与社会的互动关系 |
三、技术研究的社会转向 |
第二节 技术的社会塑形理论 |
一、基本观点:技术受到社会因素的影响与塑造 |
二、主要方法:经验研究与案例分析 |
三、重要意义:深化对技术与社会互动的认识 |
第三节 技术的社会塑形理论的研究路径 |
一、技术的社会建构(SCOT) |
二、大规模技术系统(LTS) |
三、行动者网络理论(ANT) |
第二章 现代生育技术的社会塑形 |
第一节 现代生育技术的历史与发展 |
一、从自然孕育到技术干预 |
二、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发展 |
三、生殖技术的社会运用 |
第二节 经济因素对生育技术的塑形 |
一、社会生产方式与生育技术的使用 |
二、经济发展水平对生育技术的影响 |
三、经济收入与生育技术的选择 |
第三节 文化因素对生育技术的塑形 |
一、传统文化观念对生育观影响 |
二、生育观念与生育技术选择 |
三、男女观念与性别鉴别技术 |
第四节 政策因素对生育技术的塑形 |
一、我国计划生育政策的变迁 |
二、生育政策与避孕节育技术选择 |
三、全面二孩政策与辅助生殖技术选择 |
第三章 生育技术社会塑形的哲学反思 |
第一节 传统生育技术决定论的反思 |
一、生育技术的负效应 |
二、生育技术的异化现象 |
第二节 生育技术社会塑形的方法论启示 |
一、生育技术具有社会属性 |
二、生育技术具有实践品质 |
三、超越技术分析的二元论框架 |
第三节 促进技术与社会良性互动的方法论路径 |
一、改善社会环境和人文环境 |
(一)完善社会保障制度,降低生育经济成本 |
(二)提升价值观念,改善生育人文环境 |
二、加强对生育技术的社会管理 |
三、促进生育技术政策的公众参与与协商 |
结语 |
注释 |
参考文献 |
致谢 |
在读期间发表论文清单 |
(3)Parent-Child Relationship(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问题的提出 |
二、选题的背景及意义 |
三、文献综述 |
第一章 代孕的概述及其经典案例探析 |
第一节 全国首例代孕子女监护权纠纷案 |
一、案情简介 |
二、案件的争议焦点 |
第二节 代孕及其相关概念的界定 |
一、代孕的概念 |
二、亲子关系的概念 |
第三节 代孕的分类 |
一、完全代孕和局部代孕 |
二、有偿代孕和无偿代孕 |
三、医学原因代孕与非医学原因代孕 |
四、人工授精代孕和体外授精代孕 |
第四节 中国代孕的现状及对其的态度 |
一、中国代孕的现状 |
二、我国对代孕的态度 |
第二章 我国亲子关系认定的现行规则及理论学说 |
第一节 传统亲子关系认定规则 |
一、自然血亲亲子关系认定规则 |
二、拟制血亲亲子关系认定规则 |
第二节 代孕对传统亲子关系认定规则的冲击 |
第三节 代孕亲子关系认定规则的不足 |
第四节 代孕亲子关系的各学说及理论评析 |
一、分娩说 |
二、基因说 |
三、契约说 |
四、子女最佳利益说 |
第三章 域外代孕亲子关系规则的考察及其借鉴 |
第一节 完全禁止主义下代孕亲子关系认定规则 |
一、德国 |
二、法国 |
三、日本 |
第二节 限制开放型主义下代孕亲子关系认定规则 |
一、英国 |
二、澳大利亚 |
三、台湾地区 |
四、香港地区 |
第三节 完全开放主义下代孕亲子关系认定规则 |
一、印度 |
二、美国 |
第四节 域外代孕亲子关系规则对我国的借鉴 |
第四章 我国代孕子女亲子关系认定规则的构想 |
第一节 代孕亲子关系认定规则的必要性 |
一、保护代孕子女利益 |
二、保护各方当事人权利 |
三、稳定社会关系、伦理关系 |
第二节 代孕子女亲子关系的具体认定 |
一、完全代孕情形下代孕子女亲子关系的认定 |
二、局部代孕情形下代孕子女亲子关系的认定 |
三、特殊情况下代孕子女亲子关系的认定 |
第三节 代孕子女亲子关系认定的其他建议 |
一、代孕种类的限制 |
二、代孕母亲的限制 |
三、委托方的限制 |
四、代孕协议的限定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个人简历、在学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
(4)辅助生殖多胎活产的影响因素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英文摘要 |
序言 |
第一部分 :辅助生殖多胎妊娠的影响因素研究 |
前言 |
对象与方法 |
结果 |
分析与讨论 |
第二部分 :辅助生殖多胎妊娠自然减胎的影响因素研究 |
前言 |
对象与方法 |
结果 |
分析与讨论 |
总结 |
参考文献 |
综述 |
参考文献 |
附录一 主要缩略词中英文对照 |
附录二 已发表论文 |
致谢 |
(5)代孕法律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致谢 |
摘要 |
Abstract |
1 引言 |
1.1 研究背景 |
1.2 研究意义 |
1.3 国内外研究现状 |
1.4 研究方法和创新点 |
1.4.1 研究方法 |
1.4.2 创新点 |
2 人类辅助生殖技术与代孕 |
2.1 人类辅助生殖技术 |
2.1.1 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概念及分类 |
2.1.2 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历史发展 |
2.1.3 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引发的伦理与法律问题 |
2.2 代孕的定义及分类 |
2.2.1 局部代孕与完全代孕 |
2.2.2 无偿型代孕和有偿代孕 |
2.2.3 亲属间代孕和非亲属间代孕 |
2.2.4 医学原因代孕和非医学原因代孕 |
2.3 代孕引发的相关社会问题和法律问题 |
2.3.1 代孕引发的社会问题 |
2.3.2 代孕引发的法律问题 |
3 国内外代孕的立法现状及对我国的启示 |
3.1 国内外代孕的立法现状 |
3.2.1 完全禁止型 |
3.2.2 有限开放型 |
3.2.3 完全开放型 |
3.2 中国代孕的立法现状及不足 |
3.3 国外代孕立法对我国的启示 |
4 完善我国代孕法律制度的思考 |
4.1 我国代孕有限开放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
4.1.1 我国对代孕有限开放的必要性 |
4.2 对中国代孕有限开放的立法建议 |
4.2.1 代孕主体资格的限定 |
4.2.2 代孕合同 |
4.2.3 代孕类型的适用 |
4.2.4 代孕亲子关系的认定 |
4.2.5 代孕技术应用的监管 |
4.2.6 完善代孕的立法 |
结语 |
参考文献 |
作者简历 |
(6)高新生命科技应用的法律规制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问题的提出 |
二、研究价值和实践意义 |
三、文献综述 |
四、主要研究方法 |
五、论文结构 |
六、论文主要创新 |
第一章 高新生命科技的兴起及其衍生的社会问题 |
第一节 高新生命科技的崛起及其社会价值 |
一、高新生命科技的概念演进 |
二、高新生命科技的主要特征 |
三、高新生命科技对社会发展的作用 |
第二节 高新生命科技带来新的社会问题 |
一、社会秩序危机 |
二、悖离生命伦理 |
三、新兴权益冲突 |
第二章 高新生命科技应用风险及法律在风险防控中的作用 |
第一节 高新生命科技应用的风险综述 |
一、高新生命科技滥用的社会风险 |
二、高新生命科技应用的风险分类 |
三、高新生命科技应用的风险特征 |
第二节 高新生命科技应用的具体风险 |
一、对公民个体权益的侵害 |
二、对社会公共利益的威胁 |
三、对人类整体利益的损害 |
第三节 法律在高新生命科技风险防控中的主导地位 |
一、道德对风险防控的作用及其局限性 |
二、法律对风险防控的明确性和系统性 |
三、法治对风险防控的建构性和协调性 |
第三章 高新生命科技应用对传统法的冲击 |
第一节 高新生命科技应用中的利益冲突 |
一、社会利益与个人利益的冲突 |
二、平等主体间的利益冲突 |
三、法律规制在平衡利益冲突中的作用 |
第二节 传统法应对冲击的价值理念缺失 |
一、人类利益至上原则 |
二、社会公平原则 |
三、全面保障人权原则 |
第三节 传统法对权益保护的局限性 |
一、传统法的利益协调与权利保护方式 |
二、利益协调与权利保护的困境 |
三、利益协调与权利保护困境的原因分析 |
第四章 高新生命科技应用中的权利保护和法律规制 |
第一节 高新生命科技应用相关权利的总体分析 |
一、人格权——扩展人格利益和人身自由 |
二、身份权——冲击亲子关系和婚姻关系 |
三、财产权——限缩物权适用和更新债权制度 |
四、知识产权——拓展知识产权客体和深化知识产权伦理 |
第二节 基因科技应用的相关权利保护和法律规制 |
一、基因平等权 |
二、基因隐私权 |
三、基因公开权 |
第三节 人工生殖科技应用的相关权利保护和法律规制 |
一、生育权 |
二、人工生殖子女的知情权 |
三、代孕母的堕胎权 |
第四节 器官移植科技应用的相关权利保护和法律规制 |
一、知情权 |
二、自主决策权 |
三、隐私权 |
结语 |
一、高新生命科技应用与当代法治社会发展密切相关 |
二、高新生命科技法治应以立法为先导进行建设 |
三、高新生命科技应用立法应与生命伦理紧密结合 |
四、加强以权利保护和法律规制为核心的法律体系构建 |
参考文献 |
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
后记 |
(7)代孕的合法性论证及立法规制建议(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Abstract 导论 |
一、问题的提出 |
二、研究价值及意义 |
三、文献综述 |
四、主要研究方法 |
五、论文结构 |
六、论文主要创新及不足 第一章 代孕简要介绍 |
第一节 代孕的兴起与发展 |
一、代孕的兴起与发展现状 |
二、代孕兴起与发展的原因 |
第二节 代孕的概念及特征 |
一、人类辅助生殖技术 |
二、代孕的概念 |
三、代孕的特征 |
第三节 代孕的类型考察及研究 |
一、代孕类型考察 |
二、可纳入我国法律规范的代孕类型 第二章 国内外代孕立法现状及评析 |
第一节 国外立法现状考察 |
一、英美法系 |
二、大陆法系 |
第二节 港台地区立法现状考察 |
第三节 上述国家和地区立法现状评析 |
一、不同点比较 |
二、原因分析 |
第四节 我国大陆地区立法现状考察 第三章 代孕制度合法性研讨 |
第一节 代孕制度合法性论争 |
一、禁止说 |
二、支持说 |
第二节 代孕制度合法性论证 |
一、代孕制度具有现实必要性 |
二、代孕制度具有理论支撑性 |
三、代孕制度具有操作可行性 |
四、代孕制度的价值性 第四章 我国代孕立法规制建议 |
第一节 代孕立法规制基本原则 |
一、有限使用原则 |
二、非商业化原则 |
三、公权力干预原则 |
四、当事人自愿原则 |
第二节 代孕契约问题 |
一、定义 |
二、特征 |
三、代孕契约的效力认定 |
四、代孕契约的生效、终止及违约责任 |
第三节 当事人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
一、委托夫妇的权利和义务 |
二、代理孕母的权利和义务 |
第四节 代孕亲子关系认定问题 |
一、代孕亲子关系认定论争及评析 |
二、契约自由与公权力干预相结合之亲子关系认定模式 |
第五节 代孕管理机构规制 结语 参考文献 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致谢 |
(8)“八胞胎”背后的代孕产业(论文提纲范文)
需求庞大的代孕市场 |
一条利益交换的产业链 |
代孕现象的监管疑问 |
“八胞胎”, 富人的游戏? |
政策限制下的多胎冲动 |
(9)张民觉生殖生理学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第一章 张民觉的学研生涯 |
1.1 中国的基础教育 |
1.1.1 岚县:启蒙教育 |
1.1.2 太原:中等教育 |
1.1.3 清华:志趣转向 |
1.2 剑桥的科研训练 |
1.2.1 庚赔留英:初涉生理学 |
1.2.2 剑桥:转向生殖生理学 |
1.3 伍斯特的辉煌成就 |
1.3.1 伍斯特:全新的境遇 |
1.3.2 同步理论与精子获能 |
1.3.3 体外受精与试管婴儿 |
1.3.4 避孕节育与人口控制 |
本章小结 |
第二章 张民觉精卵生理学研究 |
2.1 张民觉精子生理学研究 |
2.1.1 精子的生成与保存 |
2.1.2 精子受精机理 |
2.1.3 精子获能实验 |
2.1.4 进一步的研究 |
2.2 张民觉卵子生理学研究 |
2.2.1 卵子保存与能育性 |
2.2.2 同步化理论 |
2.2.3 卵子移植实验 |
2.2.4 成功的应用 |
本章小结 |
第三章 张民觉精卵受精生理学研究 |
3.1 哺乳动物受精的基础研究 |
3.1.1 精卵受精能力的基础研究 |
3.1.2 哺乳动物受精的生理学研究 |
3.2 体外受精实验的应用研究 |
3.2.1 体外受精的经典实验 |
3.2.2 体外受精技术的成熟 |
本章小结 |
第四章 张民觉对人口控制技术的贡献 |
4.1 试管婴儿:体外受精技术的结晶 |
4.2 口服避孕药:生殖生理学的应用 |
4.2.1 社会需要与口服避孕药 |
4.2.2 口服避孕药的实验研究 |
4.2.3 口服避孕药:仁术济世 |
本章小结 |
第五章 张民觉生殖生理学贡献与社会变革 |
5.1 试管婴儿:人类的命运自己主宰 |
5.2 人工节育:妇女从此获得了解放 |
5.3 畜牧改良:牛羊遍野不再是梦想 |
5.4 张民觉生殖生理学贡献的伦理反思 |
5.4.1 科学技术必将造福于人类 |
5.4.2 科技与伦理:必要的张力 |
5.4.3 诺贝尔奖背后的文化鸿沟 |
本章小结 |
第六章 张民觉:一个实验科学家的启示 |
6.1 兴趣:科学实验成功的原动力 |
6.2 机遇与勤奋:实验成功的前提 |
6.2.1 机遇搭起成功之桥 |
6.2.2 勤奋成就科学之梦 |
6.3 方法:科学实验成功的保障 |
6.3.1 合理选题:实验成功的一半 |
6.3.2 巧妙假设:直观而简单 |
6.3.3 对照比较:现象明显,结论可靠 |
6.3.4 论思维:实验方向的指针 |
6.4 创新:科学实验成功的关键 |
本章小结 |
结语 |
参考文献 |
附录 |
附一 张民觉精子生理学研究的论文统计表 |
附二 张民觉卵子生理学研究的论文统计表 |
附三 张民觉博士大事年表 |
附四 张民觉家族简介 |
附五 张民觉362篇论文目录 |
附六 攻读学位期间取得的研究成果 |
附七 个人简介 |
致谢 |
(10)“设计婴儿”问题的伦理思考(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第1章 “设计婴儿”及其发展 |
1.1 “设计婴儿”的涵义 |
1.1.1 试管婴儿技术的发展历程 |
1.1.2 “设计婴儿”问题 |
1.2 “设计婴儿”的应用领域 |
1.2.1 “设计婴儿”与性别的选择 |
1.2.2 “设计婴儿”与胚胎的配型 |
1.2.3 “设计婴儿”与肿瘤基因的排除 |
1.3 “设计婴儿”技术的发展 |
1.3.1 国外关于“设计婴儿”技术的发展 |
1.3.2 我国关于“设计婴儿”技术的发展 |
第2章 “设计婴儿”面临的伦理问题 |
2.1 基因决定论的误区 |
2.1.1 人类达到“完美”的梦想 |
2.1.2 基因决定论的是与非 |
2.2 引发的自然规律和环境破坏 |
2.2.1 胎儿性别的主观选择 |
2.2.2 多胞胎妊娠现象 |
2.3 胚胎生命的公平对待 |
2.3.1 胚胎的地位 |
2.3.2 胚胎的处理方式 |
第3章 “设计婴儿”问题发展的伦理原则及取向 |
3.1 “设计婴儿”问题发展的伦理原则 |
3.1.1 尊重生命原则 |
3.1.2 知情同意原则 |
3.1.3 保密原则 |
3.1.4 尊重不同道德主体利益与维护社会公益相统一的原则 |
3.2 “设计婴儿”问题的伦理取向 |
3.2.1 有利于人类发展 |
3.2.2 树立伦理新观念 |
3.2.3 严防商业化 |
3.2.4 加强伦理监督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四、世界首例“试管四胞胎”20岁了(论文参考文献)
- [1]有限代孕法律规制研究[D]. 薛文旻. 辽宁师范大学, 2020(07)
- [2]现代生育技术的社会塑形及其哲学研究[D]. 张琬悦. 新疆大学, 2019(10)
- [3]Parent-Child Relationship[D]. 郑丁源. 华侨大学, 2019(01)
- [4]辅助生殖多胎活产的影响因素研究[D]. 刘丰. 南京医科大学, 2019(08)
- [5]代孕法律问题研究[D]. 谢楠熙. 浙江大学, 2018(09)
- [6]高新生命科技应用的法律规制研究[D]. 汤晓江. 华东政法大学, 2017(07)
- [7]代孕的合法性论证及立法规制建议[D]. 王军霞. 华东政法大学, 2016(08)
- [8]“八胞胎”背后的代孕产业[J]. 杨江,闫鹏飞. 新民周刊, 2012(02)
- [9]张民觉生殖生理学研究[D]. 牛芳. 山西大学, 2010(11)
- [10]“设计婴儿”问题的伦理思考[D]. 武晓炜. 河北大学, 2010(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