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信息高速公路(二十三)(论文文献综述)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1](2021)在《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的通知》文中研究说明桂政发[2021]11号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现将《广西壮族自治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2021年4月19日广西壮族自治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2021年4月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2020)在《浙江省公路条例》文中提出(2020年5月15日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5号《浙江省公路条例》已于2020年5月15日经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0年9月1日起施行。
刘冰捷[3](2020)在《警察执法中法律规范适用的制度逻辑》文中研究表明警察执法的体系化研究既是新时代法治建设背景下,依法全面履行政府职能的必然要求,也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实践运作的规律性总结。把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上升为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基本治理方略,是党的十九大以来一项重要的理论和实践创新。党的十九大强调提出“完善国家安全制度体系,加强国家安全能力建设”,公安机关作为维护国家安全、社会安全的行政机关,必须在“依法治国”上升为国家战略性顶层设计的背景下,建立有法可依、执法有据、稳定统一、正当权威的履职模式。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在治理法治化模式的基础上,对治理效能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强调提出“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是全党的一项重大战略任务。”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意味着政府执法效能的提升,并且该提升应当具有理性权威和正当性,这对公安领域警察法制的体系化水平与治安秩序治理能力的研究产生了现实推力,同时,警察执法实践的规律性分析也能为公安机关在社会秩序中的治理现状提供评估。伴随着社会现代化的进程,特别是我国改革开放之后经济结构、社会结构的快速转型,警察也不断展现出其职权履行的现代性变革。警察的现代性变革不仅仅表现在警察制度的现代化进程中,还存在于警察为维护国家与社会的秩序对社会成员进行限制和保护的平衡努力中。警察对公民权利的限制和保护实质上是通过基层一线执法警察的每一次个案执法进行表达的,通过对警察类法律法规与规范性文件的适用研究,能够对警察执法的体系有清晰的结构性认知,进而探索警察在维护治安秩序过程中的治理脉络。警察依据法律规范履行其职能时,常常会面对制度化的执法缺陷。在经济结构、社会结构急速转型的当下中国,我国警察类法律法规的现有规范无法适应转型时期出现的过多且新型的治安秩序矛盾,导致公安机关不得不通过规范性文件来细化警察类法律本文中不确定的法律概念。规范性文件在目前“文件治国”的大趋势下具有极高的适用频率,基层公安机关在日常执法和行政应诉中,规范性文件成为绝大多数案件的主要执法依据。但是,海量的规范性文件与警察类法律法规在具体警察职能的规范上,时常呈现出适用冲突的局面,导致警察在执法时往往处于“应依法履职”与“禁止干预”的两难境地。因此,规范性文件与警察类法律法规在执法中的适用冲突成为本文研究的切入点。通过对警察类法律法规与规范性文件的制度化分析,以及规范性文件所构造出的实际警察执法的样态与模式,试图在社会秩序治理中对警察执法的制度逻辑提出一种理论解释。本文在方法论多元主义的背景下,将警察法律法规、政治改革决策、政府治理文件和行政诉讼裁判的理论与实践贯通一体,打通立法维度、执法维度、司法维度的隔阂,尝试在法学规则与秩序研究的问题意识基础上,运用更多的社会科学研究方法,从社会科学家的视角对秩序治理的实际运行机理作出观察,并从法学维度作出理论回应。借助社会科学家的研究视角,并将社会科学研究的成果作为法学论文证成内容的原因在于,法律所代表的规则与秩序是多维度的,只有把多种维度的规范分析放到动态的可变项中观察,才能对法律作出彻底的研究,提出可靠的规律性解释。尤其是在现代行政法“结构性理论变迁”背景下,愈来愈重视行政机关与行政相对人交互式、协商式及多因素考量式的执法过程动态研究,因此,引入“社会控制概念论”等社会科学研究方法与视角的必要性也随之提升。本文在方法论多元主义的指导下,有关警察执法的研究创新点呈现出三重构造:第一,通过对警察执法中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适用分析,提供现有警察类法律规范实施现状的客观评估;第二,分析总结警察实际执法的经验性事实,试图解释适用规范性文件导致警察职权履行困境的内在逻辑;第三,基于当下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顶层设计战略部署,提出公安领域在全面深化改革进程中的理论回应。第一章通过对本土警察权产生、发展及革新的多维度分析,实现警察行政法学最重要的基本范畴概念——警察权的本土化阐释,并且对后四章警察执法的体系化讨论形成基础性理论支撑。从本土警察权的嬗变过程可以看出,通过国家决策的长期选择所形成的特定轨迹——社会秩序与政治稳定的双向融合,以及根据社会情势的不断变化,灵活地调整不同时期警察职权的重心,成为中国社会治安呈现出“稳定奇迹”的关键。从本土警察权产生开始,我国警察制度便以治安型警察权概念为主体,通过建立国家化、职业化的警察,以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并提升国家强制控制力,我国以治安型警察权为主体概念的类型选择延续至今,这区别于概括性内务行政警察权概念。基于治安型警察权概念,本土警察权的嬗变过程展现出的第一种特征便是填补型警察权,即通过警察这一组织机构,在以维护社会治安为主线的同时,根据警察工作模式及警务运作机制的特点,赋予警察其他的行政职权或国家权力。政治统合性是本土警察权展现出的第二种特征,也是我国当下社会治安“稳定奇迹”的根本保障。将政治决策、政治职能及政治保障三方面进行有机统合,使社会治安与政治稳定的融合成为国家顶层设计的战略性偏好,并以高配领导、物资倾斜等政策之间的相互支撑与协作,促使政治统合性警察权在中国本土获得成功。但是,政治职能在一定时期内,与填补型警察权概念中的填补性职权有一定程度的重合,这需要本土警察权在未来的发展中,完成政治职能与法定职权的区分。在警察权属于行政权还是司法权的争论中,应当对两种职能属性进行分层。涉及侦查职能时,警察的刑事司法权归为“事权”维度,进行具有司法独立性质的侦查活动,公安机关行政体制下的行政权则归为“组织权”维度,在行政内部对资源调配、权力授权及保障控制等问题行使行政权。本章通过对本土警察权嬗变的逻辑分析,以及本土警察权属性的分层定性,可以确立我国目前警察权调整范围的基本前提为“既限缩,也扩增”。在权力限缩方面,学界普遍认为通过“两个标准”,以不断转移、限缩警察目前的权力范围:一是执行上是否具有不可迟延性,或者危害是否具有急迫性;二是是否经常使用警察手段,或者警察强制作用,对于不符合“两个标准”的警察职权应当进行限缩,但是要考虑到治安型警察职能所需保障的因果链。对于维持社会治安及社会情势变化所需要的新型警察权,应当进行扩增,这也符合我国本土填补型警察权概念的逻辑轨迹。第二章对警察类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制度化分析,总结出我国警察法制体系运行的基本构造是通过规范性文件作为具体案件的适用依据,以填补警察类法律法规中因过多概括性条款而引起的法律概念之不确定性。警察类法律文本所展现出的立法模式,以原则性立法为导向,使得概括性条款成为法律法规适用的最大特点。概括性条款的概念运用不仅出现在《人民警察法》这类作为警察部门总则性法律之中,如《治安管理处罚法》等规范警察具体职权的行为法也利用概括性条款来包容社会生活所出现的种种立法者无法预料的治安挑战,这从司法审查的视角中可以得出。除公安机关本身具有的职能规范外,行政协助也是警察工作的重要部分,由于我国没有制定有关警察行政协助的法律法规,协助职能仅散落在其他行政机关的部门立法当中,这使得警察发动行政协助时同样也是援引警察法中的概括性条款作为法律依据。尽管第一章提到,公安机关具有的政治统合性促使社会秩序与政治稳定高度融合,我国警察类概括性条款发挥政治功能的意义相比于其他国家和地区显得更加突出。但是,概括性条款的普遍适用呈现出巨大的不确定性,随着法治政府战略部署的推进,通过原则性立法使用概括性条款的立法选择只能是暂时性的,必须建立长效、精确的权责统一机制,现代警察立法理论应当基于警察职权“具体化”规制的解释框架。警察的每一项职权授予应当充分而具体。概括性条款所呈现出的不确定性之问题,在我国公安机关的执法运作中有着自身的一套具体化路径——通过行政规范性文件的细节化填补来应对警察类法律法规中具体警察职权规范的疏漏。因此规范性文件在我国本土环境下有着充分的实践与理论基础,成为运用最多的权力规范形式。通过对税务行政机关、监察机关等不同权力机关运用规范性文件的观察,既证明了规范性文件在我国运用范围、方式及类型上的广泛性,也为警察类规范性文件的运用提供了参照系。在公安领域,规范性文件的运用可以说最为广泛,形成对警察类法律法规的三重填补机制:一是非赋权性基础填补,基于规范性文件严格意义上的裁量基准与解释基准,对警察类法律法规中具体警察职权的规范进行细化。二是赋权性对内职权填补,是指规范性文件授予公安机关新的职权,这类职权对于公安部门内部的事务推进和工作方式进行补充。三是赋权性对外职权填补,通过创设新的警察职权对社会公众权利义务产生制约。赋权性对外职权填补在本土警察权政治统合性的特征下确有一定的包容空间,但是,突破现行法律体系、违反上位法规定的警察类规范性文件,其职权的创设应当引起警惕。我国警察类规范性文件的填补功能,自身具有内在的合理性,其法理逻辑在于警察执法的特质与依法行政存在天然的冲突。警察执法是面对公共秩序、社会治安问题,法律不可能在规范学意义上对每一种治安情形作出调整,只能通过规范性文件对特定情况、特定范围的事务进行细致化的规定以补充治安管控上的漏洞。警察执法的过程具有即时判断性的特点,法律无法对警察的即时判断作出规定,只能对不同治安对象和治安频密事件通过规范性文件制定出特定的判断导向。警察执法在作出即时判断后时常伴随着应急措施,而应激措施同样难以用法律进行规范。就我国现行警察法制而言,例如对于自杀的治安管控仅存在于有关“犯罪嫌疑人自杀行为”的调整上,但是警察在实践中面临的最常见情形——“救济型”自杀类治安案件却没有法律规定。无论是应急强制措施还是应急非强制措施,都有超出法律在制度层面调控的范围,这就是规范性文件在警察领域作出填补功能的逻辑基础。第三章阐释了公安机关在具体执法实践中因过度依赖规范性文件的适用现状。警察类规范性文件在实践中的适用,不仅有着创设具体警察职权侵害“法律保留原则”的嫌疑,而且通过海量规范性文件中的量化指标条款,来实现对地方权力的控制和监督。规范性文件所制定的指标考核体系在中国政府各层级的全面应用,既是当下社会转型时期面对改革深水区的一个治理“良策”,也是现代政府试图通过法律规则进行全面法治化治理路径上的一个阻碍。指标考核体系所带来的问题在于,过度依赖指标考核来实现警察权力的监督与控制,会促使公安机关以任务指标的完成为终点,忽略行政过程中的程序正义与依法行政的基本原则。指标考核体系在形式上虽然与法治政府、依法行政的治理路径并行,但是实质上其所具有的自身强化性与激励、约束相融机制,导致公安机关在履行行政权甚至是刑事侦查权时,更倾向于以完成指标考核为职能目的。指标考核体系的运作方式分为三种:一是在执法方式上的行政裁量基准量化,表现在对行政自由裁量权的限制上,通过规范性文件的具体规范,以行政裁量基准对自由裁量权作出分层。裁量基准的“高强度”适用导致执法裁量的过度僵化,而以裁量基准为规范路径又限于过于简单化的技术误用,裁量基准本身的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有效性饱受质疑。二是行政任务的量化。通过行政任务的排序、行政任务的分解以及具体量化指标成为工作目的等方面,直接影响行政任务的设定与完成路径。三是通过运动化执法实现的指标量化。实际上,警察运动式执法在具体内容上仍然属于行政任务量化的范畴,仍然是将具体的指标考核纳入到具体任务执行的全过程中,形成“完成具体指标”等于“完成行政任务”的目的。将运动式执法单列为一种运作方式进行说明的目的在于,警察运动式执法不仅具备了行政任务量化的内涵表达,还具备政治导向明确、警力实施集中、处罚裁量上浮、违法行政易发、部门联合紧密等特点。运动式执法所具有的特定政治因素,其执法指标的转化以及对裁量基准的替代性,使其成为指标考核体系运作的特殊情形。相比于其他两种运作方式,运动式执法所展现出的量化指标运作模式对于依法行政、法治政府治理的权力运行框架冲击更大。运动式执法中政策因素的渗透性不仅仅作为公安机关执法的考量因素,甚至在特殊时间段、特定治安保护事项上,成为代替法规范的一种执法依据。指标考核体系通过行政裁量基准、行政任务量化及运动式执法的方式,使得行政内部监督的方式不断趋向指标数值评判的单一化模式,指标考核成为政府工作水平及行政官员晋升的主要标准。并且,量化指标体系的运作在不断地消解着行政自由裁量权,我们从多个公安部文件及地方公安机关文件中的表述中可以看出,裁量基准甚至有着将基层执法警察变为法律“自动贩卖机”的倾向。显然,指标考核体系对于实现警察权设立的立法价值有着一定的偏离,结果导向型的指标考核体系,导致警察难以通过依法行政的基本原则通过自由裁量权的行使完成警察权所要求的危害防止职能,同时量化的具体指标数值也使得警察所特有的执法即时判断能力不断弱化。第四章对现有司法审判经验的分析,表明行政诉讼对规范性文件所造成的创设性警察职权及警察行政裁量权行使的既有制度缺陷起到了良好的矫正功能,过往的有益经验对规范警察类规范性文件提供了一个可靠的路径,但是这样的矫正功能在“行政主导型”的政府权力运行背景下仍然有限。在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创设性警察职权问题上,司法审查更多的是选择在审判理由和审判依据中忽略违法或错误的规范性文件,以被告公安机关的败诉结果来否定规范性文件中违法的创设性警察职权。行政诉讼中法官对于公安机关在治安案件中依据不合法或有瑕疵的规范性文件而作出的行政行为,并不直接否定案件的适用依据,而是通过引用警察类法律法规并解释该法律规范的方式,来纠正警察执法中不适当规范性文件之适用。通过行政诉讼的实证研究,对规范性文件中行政裁量的司法审查我们可以得到四点认识:第一,尽管立法对于《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第(六)款明显不当情形的合理性审查路径没有具体规定,但是司法实践中法院通过援引行政法总论中的比例原则理论,作为合理性审查的依据。第二,法院通过能动裁判,确认了警察在社会治安管控中的治安“兜底职能”,警察通过概括性条款作出的职权裁量得到法院认可。第三,在审查单一的行政裁量行为时,合理性审查具有排他性,不应当与合法性审查的其他情形混用。第四,作为合理性审查的两种情形,滥用职权与明显不当应当进行区分,滥用职权不仅具有主观过错构成要件,而且在审查范围上要大于合理性审查。相比于规范性文件中的创设性警察职权,法院在裁判有关警察执法裁量规范的行政案件时,更倾向于通过具体的解释性说理对警察执法的明显不当情形进行矫正。但是,无论是引导性矫正还是解释性矫正,都只能运用于行政诉讼的个案正义表达,法院的权力弱势地位与法院在行政诉讼中占据强势主导地位的悖论,以及行政案件多中心问题引发的选择性,使得司法审查的矫正功能相当有限。更重要的是,司法机关对行政机关的“异体”监督难以触碰到由规范性文件建立起的以量化指标体系作为行政内部考核的强激励式政府治理模式,还是应当从面向行政的行政法进行解析,以重塑警察依法行政的体系,将警察类法律法规的制定与警察实践执法的运作在规范性文件上集中展现出的问题作出消解。第五章基于面向行政的行政法维度,通过分析警察类法律法规立法价值的基本立场、法律制度的技术治理以及以听证为核心的行政程序等三个方面来重新构造警察执法的框架体系,建立权威正当的警察法律法规适用规范以代替现有规范性文件主导的适用模式。从应然立法价值到实然法律制度,警察一般性立法的本土化诠释必须基于当代中国的顶层政治决策、地方行政机制、基层执法实践,作出具有本土立法价值、立法技术、立法内容的解释,以此成为重塑警察依法行政体系所依仗的“法”依据,以解决规范性文件在既有执法实践中所具有的制度性缺陷。尽管量化指标所形成的考核体系在行政权力运行内部一直以来作为主导性的政府治理路径,但是,随着依法治国、依法行政的战略部署逐渐走向国家全面深化改革的最前沿,“法”依据的基本功能立场不可否认的一直在提升。指标考核体系与依法治国、依法行政的治理模式,在形式上形成中国政府对地方权力实行控制与监督的“双轨制”治理格局,而实质上指标考核体系的自我强化功能与依法行政标准认定的模糊性却使得前者在权力运行中不断强化,后者则不断弱化。依法治国所代表的法律制度刚性约束、稳定的制约机制,是现代理性化科层政府的必经之路。警察类法律法规在立法价值上的基本立场,不仅要明确本土警察权政治统合性的价值导向,还应当结合警察法治共有的理论解释,在二者之间找到平衡点并促使二者协同互动、同向发力。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强调提出,在制度上强化制度意识、维护制度权威,提升国家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水平,这便是要求既有的“双轨制”并行治理模式应当完成向治理法治化主导模式的转型,以适应新时代总体国家安全观下公安机关全面依法履行社会治安职责的政治要求。从根本上解决权威体制与有效治理之间的矛盾,就必须在制度上作出转型,通过制度化的规范路径将权力与利益作出区分治理。政治特征与法治建设双向融合的制度设计,将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实质上就是将警察法治的价值内涵融入到国家顶层战略部署中,以政治的表达方式实现法治的现实转型。现有警察类法律法规中对概括性条款的过度依赖导致依法行政中的“法”依据难以在个案中得到解释和适用,当然只能通过规范性文件进行解释和细化,甚至是创造实践中需要而制度中没有的警察职权。因此,概括性条款向具体警察职权的转换过程成为推进警察依法行政、国家治理法治化的制度性改革关键,也是提升公安机关在社会治安秩序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根本保障。具体化转向应当确立概括性条款之于警察法制体系三层“金字塔”的结构,以当下最紧迫、现实最需要的警察职权类法律法规的完善作为具体化转向的中心着力点。听证是一国行政程序法的核心制度,其在警察执法中的适用是保障警察依法行政的基础和关键,但是现有的听证制度在警察执法的听证事项与听证程序的法律规范制定上过于粗疏,导致警察执法的听证实践在现实运作中难以发挥非正式听证应当具备的程序正当之作用。应当在听证书面结果的法律效力、坚持听证主持人的相对独立地位以及增加人身权限制的听证事项等三个方面对听证制度进行完善。尤其是在涉及人身权限制的治安处罚领域,通过听证程序保障处罚决定作出前的行政理性与权威正当性是现代治理法治化的必要条件。本文通过对警察类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范分析,发现既有的警察执法体系在适用依据上的执法运作机制,结合政府治理在社会科学视角下的经验事实,总结出警察执法在法律规范适用中的基本制度逻辑是,由于警察类法律法规在具体条文的制定上存在普遍的原则性立法现象,导致警察执法不得不适用数量庞大的规范性文件以弥补法律法规中概括性条款所带来的不确定性,整个警察执法体系在法律规范的适用依据上过度地依赖规范性文件,因此呈现出两大制度性缺陷:一是没有经过正式立法程序产生的规范性文件,在法律保留原则下仍然会出现创设性警察职能以弥补现有警察法制体系概括性条款的粗疏,但是对现有行政法体系造成了显而易见的冲击;二是由于规范性文件中规定的量化指标考核规范具有强激励、约束机制,形成的指标考核体系成为政府控制、监督权力运行的主要治理模式,使依“法”行政在实践执法中演化为依“指标考核”行政。尽管司法审查在充分发挥能动司法判决情况下对上述两大弊病有着显着的矫正功能,但是行政诉讼在“行政主导型”的本土基本权力结构中,只能在个案正义中进行表达,法院的权力弱势地位与行政诉讼强势主导的悖论,以及行政案件多中心问题引发的选择性司法都使得司法审查的矫正功能相当有限。新时代下应当对警察依照法律执法进行体系化的改造,确定政治特征与法治建设的双向融合,为警察法制体系立法价值的基本立场提供框架解释,结合立法的技术治理使国家治理模式从指标考核体系与依法行政体系的形式“双轨制”转向良法善治的法治主导模式。我国警察执法的规律性分析,既是我国政府治理模式变迁的一个缩影,也是社会治理逻辑中稳定政治内核的一种表达,更是公安机关作为部门行政机构展现出自身履职特征的一次呈现。警察执法体系的治理效能本文仅从警察类法律法规与规范性文件的规律性分析整合中提出了初步的解释框架,为适应新时代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要求,警察行政法学下一步还应当作出更加精细化的研究,并且注意与其他部门行政法学及其他社会科学领域的学科互动。
李雅芹[4](2020)在《《江苏省高速公路条例》英译项目报告》文中提出法律法规的英译,作为我国法律对外传播的重要途径之一,既能促进我国法治社会的发展,加快完善法律制度,又能增强对外交流,传播中国法律文化。《江苏省高速公路条例》作为典型的地方立法文本,用词专业,句子冗长,文体正式,结构严谨,具有一定的代表性。笔者希望通过本项目报告总结法律条例的英译策略,希望能为今后相关研究献上一份绵薄之力。本项目报告基于《江苏省高速公路条例》的英译实践,首先分析了立法语言的特征,然后针对几个具有代表性的翻译难点进行讨论,并在目的论三原则的指导下,提出了相应的解决方案。其中,词汇层面的重难点涉及术语,情态动词以及正式用语,解决词汇层面的翻译难点可以参照平行文本,采取释义法或遵循忠于原文的翻译法则;句法层面的重难点包括“的”字句和长句的翻译。其中,“的”字句可以翻译为条件状语从句或动名词形式,长句可使用顺译法,倒译法和重组法。笔者基于该条例的英译实践,旨在为法规翻译总结行之有效的英译策略,为相关英译实践提供参考。
刘刚[5](2019)在《行业法治研究》文中研究指明当前,我国提出了“法治国家、法治政府和法治社会一体建设”的思想。到2035年,我国还要实现“法治国家、法治政府和法治社会基本建成”的目标。如何判断法治社会基本建成,既是重大的理论问题,也是迫切的实践问题。社会是由行业组成的,法治社会的建成可以走一条行业法治之路。法治社会是社会领域实现法治化的治理状态,而行业法治可以理解为是指行业领域的法治化的治理过程。先有法而后才有法治,先有行业法而后才有行业法治。因此,要研究行业法治,需要先研究行业法;而要研究行业法,则需要先研究“行业”。改革开放后,我国立法实践中出现了大量“行业”入法现象,汇聚成“法律中的行业”这个独特命题。对“行业”入法现象的实证分析表明,“行业”已经从一个古老的经济概念变成一个新生的法律概念。“行业”入法现象在所有现行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中总体上占到了三成,席卷了除诉讼法及非诉讼程序法之外的所有部门法,甚至现行宪法也对“行业”做出了明确规定,宣示了“行业”的宪法地位。“行业”在法律条文中的形式样态,包括行业规划、行业标准、行业自律、行业诚信、行业垄断、行业主体、行业协会和从业人员等。“行业”入法现象有力的支撑了行业法的存在,宣告了行业法治的潜在可能。“行业”入法现象是对行业在社会结构中的变迁的法律响应,行业法是法律社会化发展的最新表现。系统梳理行业法的历史研究成果,可以发现,虽然学界还存在分歧,但也形成了一些理论共识,即行业法是兼顾“硬法”和“软法”在内的体系。新兴的行业法有助于一并解决传统部门法体系的学科壁垒问题、稳定性不足的问题以及部门法的局限性问题。行业法应该继部门法之后,成为我国法律体系和法学体系中的新成员。行业法与部门法之间存在着两种关系:一是交叉与重叠关系,二是包含与被包含关系。提出行业法治的逻辑,建基于法治概念的宽泛性和灵活性。行业法治是一种“混合”法治,其内涵表现为“硬法”之治和“软法”之治的结合、依法监管与依法自治的结合、横向体系(各行各业的法治)和纵向体系(包括行业立法、行业监管、行业纠纷化解和行业自治在内)的结合。行业法治是一种“复杂”法治,其特性包括法治主体的多元性、法律规范的复合性、行业治理的差异性、运行机制的共治性和调整范围的全面性。行业法治是一种真法治,而不是假法治,其理念包括权利保护理念、公平正义理念、科学发展理念和自治理念。行业法治是一种有意义的法治。从法治发展维度看,行业法治既有助于拓展法治的理论空间,也有助于填补传统法治的短板,还有助于国家治理体系的完善。从行业发展维度看,行业法治既有助于推进多层次多领域依法治理、促进行业发展,也有助于确立行业治理的标准、规范行业发展,还有助于为新兴行业保驾护航。行业法治体现了行业与法治的互动关系,促进了法治发展和行业发展之间的良性循环。行业法治的产生基础包括经济基础、政治基础、社会基础、法律基础四个方面。其中,经济基础是指社会分工的进一步发展;政治基础是指政企分开、政事分开的体制逐步建立;社会基础是指行业组织的大量出现;法律基础是指行业法律体系的逐步完善。与法治社会一样,行业法治也包括主体要素、制度要素与实践要素。这三种要素共同促进行业法治的发展。与“行业”在法律条文中的主要形式样态基本一致,行业标准、行业协会和行业自治构成了行业法治的基本要素。行业法治中的行业标准是广义的行业标准,行业标准是一种“软法”,可以进一步促进行业法治的社会化、柔性化和可操作性。行业协会是行业法治的重要主体,行业协会通过参与行业立法、行业纠纷化解、行业监管和行业管理等来促进行业法治的发展。行业法治中的行业自治既是权利,也是权力。行业自治首先通过行业自治规范促进行业法治的发展,但是,在行业法治的运行中,行业监管与行业自治始终需要处于动态平衡的态势中,只有这样,行业自治才能最大限度的促进行业法治的发展。理想的行业法治是完美的,但是行业法治的现实运行,包括行业立法、行业监管、行业纠纷化解和行业自治等,还存在若干缺陷,因而需要采取有针对性的完善措施。其中,行业立法存在着行业分类难以精确、狭隘的部门本位主义、行业法律滞后、行业协会立法不完备、缺失跨行业的标准化协调机制等缺陷。对此,一是可建立专业工作委员会提出立法草案的体制,取代现有的行业主管部门主导立法的立法体制,并建立第三方如行业协会等接受立法机关委托起草行业立法的立法体制;二是应将行业标准的制定权赋予行业协会,取代现有的行政机关制定行业标准的体制,并建立跨行业的标准协调制度,加大推广综合标准制度;三是应及时修订行业立法。行业监管存在的问题包括重审批轻监管、事中事后监管体系不健全,信用监管存在体制机制缺陷,综合监管仍有待完善等。对此,一是需要将监管理念从“重审批轻监管”转变为“轻审批重监管”,同时强化事中事后监管;二是政府应建立包括企业、非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在内的全国统一信息共享平台,并进一步发挥行业协会在信用监管中的作用;三是应当从监管主体、监管模式、监管手段和监管过程等四个方面完善综合监管体制;四是对新兴行业应遵循政府适度监管的原则。行业纠纷化解存在行业调解制度公信力有待加强、认同度和成功率都不高、行业调解程序和行业仲裁等相关法律制度缺失等问题。对此,一是应进一步增强行业协会的代表性,提升行业调解的公信力;二是应积极推动行业协会设立专业性调解组织,提高行业调解人员的准入资格条件,以提升行业调解制度的利用率和成功率;三是应当建立专门的行业调解程序;四是健全行业仲裁制度,可考虑由行业协会组建行业仲裁委员会,并修订《仲裁法》,赋予行业仲裁应有的法律地位;五是鼓励行业组织制定标准化法律文本,尽可能减少行业纠纷的产生。行业自治方面,存在着立法上重“行业自律”轻“行业自治”、行业协会自治权力不够、不利于行业自治的固有缺陷难以消除等不足。对此,一是应该突出“行业自治”的理念,将法律条文中的“行业自律”修改为“行业自治”;二是政府彻底退出行业协会的运作,不再干预行业协会的内部事务;三是赋予行业协会完整的自治权力,只要不违反法律,行业运行过程中产生的问题皆由行业协会自行解决。同时,国家需保留对行业协会的行政监督和司法监督。综上,通过对“行业”入法现象进行实证分析,对行业法和行业法治的研究成果进行历史分析,对行业法治的内涵、特性、理念、实践意义等问题进行概念分析、对行业法治的产生基础和基本要素等问题进行综合分析,行业法治的理论框架体系得以初步建立。只要有效解决行业法治在现实运行中的不足,作为法治社会的建设途径,行业法治一定会拥有美好的未来。期待有朝一日,行业法治成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有机组成部分,行业法治理论成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的有机组成部分。
格根托娅[6](2019)在《G银行内蒙古分行公路行业信贷业务竞争战略研究》文中研究指明自G银行内蒙古分行成立以来,不断加大实体经济、重点领域、重大项目建设的信贷支持力度,在助力自治区经济社会发展方面发挥了重要的金融支持作用。截至2017年12月31日,G银行内蒙古分行各项贷款余额1777.88亿元,其中公司贷款(含一般法人、小微企业客户)业务余额1338亿元,占比78%,构成了信贷业务主要部分,是G银行内蒙古分行经营成果的重要体现。但随着国际环境不确定性加强,中美贸易摩擦加剧,国内去杠杆和挤泡沫趋势明显等因素,公司信贷业务客户规模和融资规模出现不同程度收缩,资产质量也有所下降,承受了规模和资产双降的高压。公路行业作为G银行内蒙古分行公司信贷业务的重点行业,具有较好的发展前景和空间,信贷业务的拓展和规模提升需要充分重视公路行业。本文通过对G银行内蒙古分行公路行业信贷业务所处的宏观环境、行业环境、竞争环境和内部环境进行分析,借助定量和定性相结合的战略分析方法,发现G银行内蒙古分行公路行业信贷业务所处的整体市场具有发展空间,公路信贷业务需求量巨大;虽然外部政策环境较为复杂,地方政府举债规范和收缩对行业发展有一定影响,但由于地区基础建设尚不完善,内蒙古经济仍然需要基础建设拉动经济增长等因素,仍有利于局部公路行业发展;同业机构竞争加剧,需求方议价能力强;公路信贷业务存在较大机遇,但同时伴有一定威胁。基于立体和全方位的对公司内外部环境分析,为进一步提升竞争力,实现G银行内蒙古分行公路行业信贷业务客户规模、融资规模双升的目标,确定了未来G银行内蒙古分行在公路行业信贷业务上应采取差异化战略,形成个性化发展特色和多元化收入的增长点,进一步明确了目标市场差异化、风险防控差异化和贷后管理差异化的战略方向。同时,通过加强专业条线建设、成立风控中心、制定区域性政策制度以及实行名单制管理四大手段来保障战略的顺利实施。
刘婧[7](2019)在《辽宁省陆路交通通达性与经济发展的耦合关系研究》文中研究表明交通是城市之间经济沟通的基础,尤其是陆路交通,在提升城市综合实力与形成城市群等方面发挥重要的作用。快捷高效的陆路交通运输体系是一个国家或地区社会生产力进步的标志,同时也是区域经济发展的基础。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辽宁老工业基地的经济形势愈发严峻。因此,陆路交通与经济发展的协调状态必将很大程度上影响辽宁省未来的发展方向。本文研究辽宁省陆路交通和经济两系统的发展规律,为政府部门出台交通规划、经济建设等方面的政策提供参考。本文以辽宁省14个地级市为研究单元,首先对陆路交通系统与经济系统的耦合现状进行分析。具体包括整合2016年路网数据,得到各市陆路交通通达性,基于多指标评价体系,采用主成分分析法评价2016年各市的经济发展水平,并利用耦合协调模型得到两系统的耦合关系。然后根据相关交通规划方案,预测2020年陆路交通通达性,利用灰色预测模型得到2020年各市的经济发展水平。最后,计算1996、2007年的陆路交通通达性与经济发展水平,以及1996、2007、2020年两个系统的耦合协调关系,并对1996-2020年的陆路交通、经济以及耦合关系进行演化分析。得到结论:(1)辽宁省陆路交通通达性显着提升,交通技术的升级使得通达性水平的高低与城市的地理位置相关性越来越大。(2)虽然在国家宏观调控下,辽宁省经济保持在可控的范围内,但是从长远的角度,工业的重创使得全省经济前景并不乐观,与其他省份的差距很大。(3)辽宁省陆路交通与经济发展的耦合协调关系处于中等水平,陆路交通对辽宁省经济发展的作用不大,经济进步对陆路交通的贡献显着,大部分地区经济发展严重滞后于陆路交通建设。(4)全省的经济、陆路交通与经济协调关系发展不平衡,沈阳、大连的经济与两系统的协调水平远远领先于其他城市,西北地区一直以来相对落后。
杨良[8](2019)在《基于投资收益模型的收费公路PPP项目控制权配置方案设计研究》文中认为目前,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在收费公路领域受到积极探索与推广。PPP项目契约具有不完全性,无法对未来所有决策问题的处置方式进行提前约定,因此科学设置与合理分配项目控制权、事先约定决策事件的控制权归属至关重要。分析PPP项目的案例发现,控制权分配问题已经成为制约双方合作效率、导致项目清库失败的重要原因之一,而合理的控制权分配对厘定双方权力边界、提高政企合作效率、保障项目风险可控、实现项目控制目标、实现双方预期收益、避免项目清库风险、促进PPP项目成功都有直接影响。但是现有PPP理论研究仍侧重于双方责任、利益的划分,缺乏对双方权力分配的关注,因此进行控制权配置方案的设计研究具有理论和实践的双重意义。实践中项目公司负责PPP项目全生命周期的运作,所以PPP控制权配置同时涉及项目管理与SPV公司治理问题,更进一步地,控制权配置表现出与项目风险分担、投资收益分配的强耦合性。因此收费公路PPP项目控制权配置方案的设计,需综合考虑项目管理、SPV公司治理、风险分担、投资与收益分配等各个方面。首先,论文研究了相关理论,认为控制权的本质为项目事项的决策权;其次,建立了包含41个决策事件、164个待分配权力的收费公路PPP项目决策事项清单;依据决策事项清单,分析统计相关法律法规与部门规章44部、PPP政策文件78份、收费公路PPP项目102个,总结当前控制权配置的三大类问题,认为解决问题的核心在于控制权配置方案的设计;接着,建立以投资收益为核心的PPP项目控制权配置模型,通过模型推导,提出控制权分配与双方投资激励、产品公共化程度、双方投资水平、双方收益水平、合作地位高度水平的关系;进而,结合模型推导结果、政策研究、风险分担、实践分析,设计项目管理层面控制权分配的推荐方案;接着,根据控制权配置方案,结合PPP项目管理与SPV公司治理的关系,对SPV公司治理的三会结构组成、职能、决议机制进行设置,完成控制权配置在公司治理层面的实施;此后,通过贵州省A高速公路项目验证本文设计的控制权配置方案的实践有效性;最后,从顶层设计、项目管理、公司治理三个层面对收费公路PPP控制权配置与实施提出建议。本文的创新之处在于:一是增加新的影响因子,优化重建了控制权配置模型,明确提出了双方投资、收益与PPP控制权配置的关系;二是首次设计提出了收费公路PPP项目控制权配置的推荐方案。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9](2014)在《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浙江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等六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文中研究说明(2014年11月28日浙江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3号《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浙江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等六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已于2014年11月28日经浙江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黄兴国[10](2012)在《关于修改部分市政府规章的决定》文中指出津政令第52号《关于修改部分市政府规章的决定》已于2012年5月11日经市人民政府第88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二、信息高速公路(二十三)(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信息高速公路(二十三)(论文提纲范文)
(3)警察执法中法律规范适用的制度逻辑(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问题的提出 |
二、研究价值及意义 |
三、文献综述 |
四、主要研究方法 |
五、研究思路及创新 |
第一章 我国警察权嬗变的内在逻辑 |
第一节 主流警察权体系的选择与移植 |
一、两种主流警察制度的区分 |
二、治安型警察权概念的近代移植 |
第二节 变迁中的填补型警察权概念 |
一、治安型警察权概念的延续 |
二、填补型警察权概念的产生与扩张 |
第三节 我国本土警察权的政治统合性 |
一、政治统合性的形成:公安行政首长参与政治决策 |
二、政治统合性的内容:警察权中的政治职能 |
三、政治统合性的保障:人员编制与财政支出的倾斜 |
第四节 警察权属性中行政权与司法权的分层 |
一、警察危害防止任务具有行政权性质 |
二、侦查权法律属性之辨析 |
三、行政权与司法权在职能维度上的分层 |
第五节 现有警察权范围的调整与反思 |
一、警察权限缩的有限性 |
二、治安类警察权的理性扩增 |
第六节 小结 |
第二章 规范性文件适用的有限填补功能 |
第一节 警察类法律文本与警察立法理论的差距 |
一、警察类法律文本中概括性条款的适用 |
二、警察行政协助的立法问题 |
三、现代警察立法理论:警察权限授予的具体化 |
第二节 规范性文件对警察类法律文本的填补功能 |
一、规范性文件填补功能的制度基础 |
二、规范性文件填补功能适用的普遍性 |
三、规范性文件的三重填补机制 |
第三节 警察执法适用规范性文件的合理性 |
一、警务特性对法律文本的超越 |
二、警察执法的即时判断性 |
三、警察执法的措施应急性 |
第四节 小结 |
第三章 指标考核体系对警察执法的影响 |
第一节 规范性文件填补功能的风险构成 |
一、法律位阶的越权风险 |
二、地方性规范性文件同案异罚的风险 |
三、行政事实行为的“隐性强制”风险 |
四、风险源头——指标考核体系的过度依赖 |
第二节 指标考核体系的表达与运作 |
一、指标考核体系的表达方式 |
二、运作方式之一:行政裁量基准量化 |
三、运作方式之二:行政任务量化 |
四、运作方式之三:警察运动式执法的说明 |
第三节 指标考核体系过度依赖的结果 |
一、行政内部监督的路径单一化 |
二、警察执法中行政裁量权的消解 |
第四节 指标考核体系与警察权力运行的悖论 |
一、结果导向的量化指标侵蚀依法行政原则 |
二、警察权的预防性与指标考核的矛盾 |
三、指标考核体系中考核路径的缺陷 |
第五节 小结 |
第四章 司法审查对警察执法的矫正功能 |
第一节 司法审查下的创设性警察职能 |
一、履职困境:创设性职能的立法冲突 |
二、执法实务中生成的履职基准 |
三、职能规范冲突导致的行政不作为 |
第二节 司法审查下的行政裁量规范 |
一、公安类行政案件中比例原则的适用 |
二、明显不当情形的认定 |
三、明显不当情形在判决中的不当适用 |
四、滥用职权与明显不当情形的适用辨析 |
第三节 司法审查的矫正路径 |
一、以判决结果作出的个案矫正 |
二、以裁判理由作出的解释性矫正 |
第四节 司法审查矫正功能的局限性 |
一、合理性审查的局限性 |
二、创设性警察职权司法审查的审慎立场 |
第五节 小结 |
第五章 治理法治化视野下警察执法规范体系的重构 |
第一节 制定警察类法律文本的价值立场 |
一、政治统合性的价值导向 |
二、法治立场的基本解释 |
三、政治导向与法治立场的双向融合 |
第二节 技术治理在警察立法中的运用 |
一、概括性条款具体化的法治内涵 |
二、概括性条款与列举性条款的关系 |
三、警察职权类法律规范的具体化转向——以行政管束为例 |
第三节 警察执法程序中听证制度的完善 |
一、我国警察听证制度的基本构造 |
二、听证制度在警察执法中的实施困境 |
三、听证制度完善的具体路径 |
第四节 小结 |
结语 |
参考文献 |
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
后记 |
(4)《江苏省高速公路条例》英译项目报告(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Chapter One Project Introduction |
1.1 Project Description |
1.1.1 Project Background |
1.1.2 Project Content |
1.1.3 Project Significance |
1.2 Translation Preparation |
1.2.1 Parallel Texts |
1.2.2 The Linguistic Features of Legal Documents |
Chapter Two Major Difficulties and Cause Analyses |
2.1 Lexical Difficulties |
2.1.1 Technical Terms |
2.1.2 Modal Verbs |
2.1.3 Formal Words and Phrases |
2.2 Syntactic Difficulties |
2.2.1“De(的)”Structures |
2.2.2 Long sentences |
Chapter Three Solutions and Case Analyses |
3.1 The Skopos Theory and Its Guidance on the Translation of Legal Documents |
3.1.1 The Skopos Rule |
3.1.2 The Coherence Rule |
3.1.3 The Fidelity Rule |
3.2 Translation Methods Applied at Lexical Level |
3.2.1 Referring to Parallel Texts |
3.2.2 Paraphrasing |
3.2.3 Loyalty to the Original Text |
3.3 Translation Methods Applied at Syntactic Level |
3.3.1 Using Adverbial Clauses of Condition |
3.3.2 Using“V+ ing”Structures |
3.3.3 Translating in the Original Order |
3.3.4 Translating in the Reverse Order |
3.3.5 Restructuring |
Conclusion and Recommendations |
Conclusion |
Recommendations |
Bibliography |
Appendix |
Acknowledgements |
(5)行业法治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研究背景 |
二、文献综述 |
三、研究思路和方法 |
第一章 法律中的“行业”与行业法 |
第一节 相关概念的比较 |
一、行业与事业 |
二、行业与产业 |
第二节 “行业”入法的实证分析 |
一、法律文本的选择 |
二、“行业”的检索结果 |
三、“行业”入法的主要领域 |
四、部门法中的“行业” |
(一)宪法中的“行业” |
(二)经济法中的“行业” |
(三)行政法中的“行业” |
(四)社会法中的“行业” |
(五)民商法中的“行业” |
(六)刑法中的“行业” |
五、“行业”在法律条文中的形式样态 |
(一)行业规划 |
(二)行业标准 |
(三)行业主体 |
(四)行业协会 |
(五)行业垄断 |
(六)行业自律 |
(七)行业诚信 |
(八)从业人员 |
第三节 行业法的提出 |
一、行业法研究的历史沿革 |
(一)从部门法的角度来理解行业法 |
(二)从非正式制度的角度理解行业法 |
(三)对行业法的深入研究 |
(四)行业法与领域法的比较研究 |
二、行业法研究的理论共识 |
三、行业法与部门法的关系 |
(一)交叉与重叠关系 |
(二)包含与被包含关系 |
第二章 行业法治的概念分析 |
第一节 行业法治的提出 |
一、提出行业法治的逻辑 |
二、行业法治研究的历史沿革 |
三、行业法治的理论主张 |
第二节 行业法治的内涵 |
一、“硬法”之治与“软法”之治的结合 |
二、依法监管与依法自治的结合 |
三、横向体系和纵向体系的结合 |
第三节 行业法治的特性 |
一、法治主体的多元性 |
二、法律规范的复合性 |
三、行业治理的差异性 |
四、运行机制的共治性 |
五、调整范围的全面性 |
第四节 行业法治的理念 |
一、权利保护理念 |
(一)通过公众参与实行权利保护 |
(二)通过救济实现权利保护 |
(三)通过行业监管实行权利保护 |
二、公平正义理念 |
(一)行业准入公平 |
(二)行业运行公平 |
(三)行业结果公平 |
三、科学发展理念 |
(一)创新理念 |
(二)协调理念 |
(三)绿色理念 |
(四)开放理念 |
(五)共享理念 |
四、自治理念 |
第五节 行业法治的实践意义 |
一、法治发展维度 |
(一)有助于拓展法治的理论空间 |
(二)有助于填补传统法治的短板 |
(三)有助于国家治理体系的完善 |
二、行业发展维度 |
(一)有助于推进多层次多领域依法治理,促进行业发展 |
(二)有助于确立行业治理的标准,规范行业发展 |
(三)有助于为新兴行业保驾护航 |
第三章 行业法治的产生基础 |
第一节 经济基础:社会分工的进一步发展 |
第二节 政治基础:政企分开、政事分开的体制逐渐确立 |
一、政企分开或政事分开的检索结果 |
二、各行业推进政企分开或政事分开的情况举例 |
三、对政企分开或政事分开检索结果的分析 |
第三节 社会基础:行业组织的大量涌现 |
一、政策和法律对行业组织的扶持 |
二、行业组织数量显着增长 |
第四节 法律基础:行业法律体系的逐步完善 |
一、第一阶段:改革开放后到九十年代中期 |
二、第二阶段:九十年代后期至今 |
第四章 行业法治的基本要素 |
第一节 行业法治中的行业标准 |
一、行业标准的广义界定 |
二、标准化对国家治理的作用 |
三、行业标准的法律性质 |
四、行业标准对行业法治的促进 |
(一)行业标准进一步促进行业法治的社会化 |
(二)行业标准使行业法治进一步柔性化 |
(三)行业标准使行业法治进一步具有可操作性 |
第二节 行业法治中的行业协会 |
一、行业协会的法律定位 |
二、行业协会对行业法治的促进 |
(一)行业协会参与行业立法 |
(二)行业协会参与行业纠纷化解 |
(三)行业协会参与行业监管 |
(四)行业协会参与行业管理 |
第三节 行业法治中的行业自治 |
一、行业自治的法律性质 |
二、行业自治对行业法治的促进 |
第五章 行业法治存在的问题及完善 |
第一节 完善行业立法机制 |
一、行业立法存在的问题 |
(一)行业分类难以精确 |
(二)狭隘的部门本位主义 |
(三)行业法律的滞后性 |
(四)行业协会立法不完备 |
(五)缺失跨行业的标准化协调机制 |
二、行业立法问题的完善 |
(一)完善行业立法体制 |
(二)完善行业标准立法 |
(三)及时修订行业立法 |
第二节 完善行业监管机制 |
一、行业监管存在的问题 |
(一)重审批轻监管的传统仍然存在,事中事后监管不健全 |
(二)传统监管不适应新的形势,信用监管存在体制机制缺陷 |
(三)传统监管缺乏有效的协调机制,综合监管仍有待完善 |
二、行业监管问题的完善 |
(一)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完善信用监管和综合监管 |
(二)贯彻政府适度监管原则 |
第三节 完善行业纠纷化解机制 |
一、行业纠纷化解存在的问题 |
(一)行业调解组织主要靠公权力推动,公信力有待加强 |
(二)行业调解制度的认同度不高,导致利用率过低 |
(三)行业调解的成功率不高,没有实质性发挥作用 |
(四)行业调解程序和行业仲裁等相关法律制度缺失 |
二、行业纠纷化解问题的完善 |
(一)完善行业调解制度 |
(二)健全行业仲裁制度 |
(三)鼓励行业组织制定标准化法律文本,预防行业纠纷的产生 |
第四节 完善行业自治机制 |
一、行业自治存在的问题 |
(一)立法和政策上重行业自律,轻行业自治 |
(二)行业协会自治权力不够 |
(三)不利于行业自治的固有缺陷难以根除 |
二、行业自治问题的完善 |
(一)将立法上的“行业自律”修改为“行业自治” |
(二)政府彻底退出行业协会的运作 |
(三)赋予行业协会完整的自治权力 |
结语 |
参考文献 |
附录 A 主要行业法律的梳理 |
附录 B 国务院行政审批改革政策性文件清单 |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发表的学术成果 |
后记 |
(6)G银行内蒙古分行公路行业信贷业务竞争战略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绪论 |
1.1 论文研究的背景及意义 |
1.2 国内外研究现状 |
1.2.1 国外研究现状 |
1.2.2 国内研究现状 |
1.3 研究的内容与方法 |
1.4 研究目标及结构安排 |
1.4.1 研究目标 |
1.4.2 结构安排 |
第二章 G银行内蒙古分行公路行业信贷业务经营情况分析 |
2.1 信贷业务经营概况 |
2.1.1 信贷业务流程 |
2.1.2 信贷业务现状分析 |
2.2 公路行业信贷业务情况分析 |
2.2.1 公路行业信贷政策 |
2.2.2 公路行业信贷业务分析 |
2.3 战略困惑 |
第三章 G银行内蒙古分行公路行业信贷业务外部环境分析 |
3.1 内蒙古公路行业环境分析 |
3.1.1 内蒙古公路建设现状 |
3.1.2 公路建设规划 |
3.1.3 建设主体及运营方式 |
3.1.4 总体债务情况 |
3.1.5 融资需求分析 |
3.2 PEST分析 |
3.2.1 政治环境 |
3.2.2 经济环境 |
3.2.3 社会环境 |
3.2.4 技术要素 |
3.3 竞争态势分析 |
3.3.1 供应商的议价能力 |
3.3.2 购买者的议价能力 |
3.3.3 新进入者的威胁 |
3.3.4 替代品的替代能力 |
3.3.5 同业的竞争能力 |
3.4 外部的机遇和威胁 |
第四章 G银行内蒙古分行公路行业信贷业务内部环境分析 |
4.1 内部资源分析 |
4.1.1 人力资源 |
4.1.2 技术资源 |
4.1.3 组织资源 |
4.2 内部能力分析 |
4.2.1 风险管理能力 |
4.2.2 创新能力 |
4.2.3 人才激励能力 |
4.3 优势和劣势 |
第五章 G银行内蒙古分行公路行业信贷业务的战略制定 |
5.1 SWOT分析 |
5.2 备选战略的可行性分析 |
5.2.1 总成本领先战略 |
5.2.2 集中化战略 |
5.2.3 差异化战略 |
5.3 G银行内蒙古分行公路行业信贷业务竞争战略选择 |
5.4 G银行内蒙古分行公路行业信贷业务战略的制定 |
5.4.1 目标市场差异化战略 |
5.4.2 风险防控差异化战略 |
5.4.3 贷后管理差异化战略 |
第六章 G银行内蒙古分行公路行业信贷业务战略实施对策 |
6.1 加强专业团队、专业条线建设 |
6.2 成立风险监控中心 |
6.3 制定区域性公路行业存续期管理工作实施细则 |
6.4 执行目标客户清单制、白名单客户动态调整制 |
第七章 研究结论与展望 |
7.1 研究结论 |
7.2 研究展望 |
参考文献 |
致谢 |
(7)辽宁省陆路交通通达性与经济发展的耦合关系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1 绪论 |
1.1 研究背景及意义 |
1.1.1 研究背景 |
1.1.2 研究意义 |
1.2 国内外研究综述 |
1.2.1 国外研究综述 |
1.2.2 国内研究综述 |
1.2.3 文献评述 |
1.3 研究内容及技术路线 |
1.3.1 研究内容 |
1.3.2 技术路线 |
2 理论基础及相关概念 |
2.1 系统理论 |
2.2 点轴理论 |
2.3 耦合理论 |
2.3.1 耦合的内涵 |
2.3.2 耦合协调的内涵 |
2.4 陆路交通通达性 |
3 陆路交通与经济的耦合机理分析 |
3.1 陆路交通与经济发展状况 |
3.1.1 陆路交通发展状况 |
3.1.2 经济发展状况 |
3.2 陆路交通与经济发展的耦合机理 |
3.2.1 陆路交通影响经济发展的作用机制 |
3.2.2 经济发展影响陆路交通的作用机制 |
4 陆路交通通达性与经济水平的耦合现状分析 |
4.1 陆路交通通达性现状分析 |
4.1.1 陆路交通通达性测定方法 |
4.1.2 陆路交通通达性测定结果 |
4.2 经济水平现状分析 |
4.2.1 经济水平测定方法 |
4.2.2 经济水平测定结果 |
4.3 陆路交通与经济耦合现状分析 |
5 陆路交通通达性与经济水平耦合关系的预测及演变分析 |
5.1 陆路交通通达性及经济水平预测 |
5.1.1 陆路交通通达性预测 |
5.1.2 经济水平预测 |
5.2 陆路交通通达性与经济水平耦合关系的时空演变 |
5.2.1 陆路交通通达性的时空演变 |
5.2.2 经济水平的时空演变 |
5.2.3 耦合关系的时空演变 |
5.3 相关政策建议 |
结论 |
参考文献 |
致谢 |
作者简历及攻读硕士学位期间的科研成果 |
(8)基于投资收益模型的收费公路PPP项目控制权配置方案设计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绪论 |
1.1 研究背景及意义 |
1.1.1 研究背景 |
1.1.2 研究意义 |
1.1.3 研究目的 |
1.2 国内外研究现状 |
1.2.1 国外研究现状 |
1.2.2 国内研究现状 |
1.3 研究内容 |
1.4 研究方法 |
1.5 技术路线 |
第二章 理论基础与分析 |
2.1 PPP模式基础理论 |
2.1.1 公共选择理论 |
2.1.2 项目区分理论 |
2.1.3 利益相关者理论 |
2.2 控制权配置基础理论 |
2.2.1 不完全契约理论 |
2.2.2 控制权理论 |
2.2.3 决策理论 |
2.3 本章小结 |
第三章 收费公路PPP项目控制权配置的内容与现状分析 |
3.1 收费公路PPP模式 |
3.1.1 概念 |
3.1.2 特征 |
3.1.3 形式与结构 |
3.2 PPP项目控制权 |
3.2.1 定义 |
3.2.2 主体 |
3.2.3 内容与实现形式 |
3.2.4 控制权与项目管理、SPV公司治理的关系 |
3.2.5 控制权与风险、投资、收益的关系 |
3.3 收费公路PPP项目决策清单建立 |
3.3.1 决策的组成要素 |
3.3.2 决策节点的识别方式 |
3.3.3 PPP项目决策事件清单 |
3.4 收费公路PPP项目控制权配置情况调查 |
3.4.1 资料选取 |
3.4.2 控制权分配的识别思路 |
3.4.3 法律法规规章中控制权分配情况 |
3.4.4 政策文件中控制权分配情况 |
3.4.5 项目实践中控制权分配情况 |
3.5 PPP控制权配置的问题与解决途径 |
3.5.1 法律政策层面问题 |
3.5.2 项目管理层面问题 |
3.5.3 SPV治理层面问题 |
3.5.4 解决途径——控制权配置方案的设计 |
3.6 控制权配置方案的设计依据 |
3.6.1 政策法规研究 |
3.6.2 模型推导 |
3.6.3 实践分析 |
3.6.4 风险分担方案 |
3.7 本章小结 |
第四章 基于投资收益因素的PPP项目控制权配置模型研究 |
4.1 控制权配置的经典模型 |
4.1.1 经典模型 |
4.1.2 国内模型研究中的不足 |
4.2 模型的影响因素 |
4.2.1 相关文献中影响因素统计 |
4.2.2 影响因素的选取和增加 |
4.3 模型的假设与建立 |
4.3.1 假设的依据 |
4.3.2 控制权初始配置阶段 |
4.3.3 双方投入专项投资阶段 |
4.3.4 投资收益及协商分配阶段 |
4.4 模型的求解 |
4.4.1 控制权大小与投资激励的关系 |
4.4.2 控制权与项目产品公共化程度的关系 |
4.4.3 控制权与双方项目投资重要性程度u的关系 |
4.4.4 控制权与合作地位高度系数的关系 |
4.4.5 控制权与双方项目收益水平的关系 |
4.5 模型结论—投资收益与控制权配置的关系 |
4.6 本章小结 |
第五章 收费公路PPP项目控制权配置方案设计与实施 |
5.1 控制权分配方案的设计 |
5.1.1 各决策事件控制权的逐一分析 |
5.1.2 特定控制权配置结果 |
5.1.3 剩余控制权配置结果 |
5.1.4 控制权配置的推荐方案 |
5.2 SPV公司治理层面的控制权配置方案实施 |
5.2.1 SPV的设立特点 |
5.2.2 治理结构组成 |
5.2.3 三会职权设置 |
5.2.4 决议机制设置 |
5.3 本章小结 |
第六章 控制权配置方案在贵州A高速公路的应用分析 |
6.1 A高速公路项目概况 |
6.1.1 工程概况 |
6.1.2 PPP运作概况 |
6.2 本文研究结论在项目中的应用 |
6.2.1 项目管理控制权配置方案的应用 |
6.2.2 SPV治理结构与决议机制的设置 |
6.2.3 SPV三会职权的设置 |
6.3 项目实施效果分析 |
6.3.1 总体情况说明 |
6.3.2 项目前期决策情况分析 |
6.3.3 项目建设情况分析 |
6.3.4 项目运营情况分析 |
6.3.5 项目风险管理情况分析 |
6.3.6 项目经济效益评价 |
6.3.7 项目社会效益评价 |
6.4 对收费公路PPP项目控制权分配与实现的建议 |
6.4.1 顶层设计层面 |
6.4.2 项目管理层面 |
6.4.3 公司治理层面 |
6.5 本章小结 |
第七章 结论与展望 |
7.1 结论 |
7.2 展望 |
参考文献 |
附表1:PPP政策汇总 |
附表2:收费公路PPP项目汇总 |
致谢 |
四、信息高速公路(二十三)(论文参考文献)
- [1]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的通知[J].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公报, 2021(09)
- [2]浙江省公路条例[J].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浙江人大(公报版), 2020(02)
- [3]警察执法中法律规范适用的制度逻辑[D]. 刘冰捷. 华东政法大学, 2020(05)
- [4]《江苏省高速公路条例》英译项目报告[D]. 李雅芹. 南京师范大学, 2020(03)
- [5]行业法治研究[D]. 刘刚. 吉林大学, 2019(02)
- [6]G银行内蒙古分行公路行业信贷业务竞争战略研究[D]. 格根托娅. 内蒙古大学, 2019(05)
- [7]辽宁省陆路交通通达性与经济发展的耦合关系研究[D]. 刘婧. 大连海事大学, 2019(06)
- [8]基于投资收益模型的收费公路PPP项目控制权配置方案设计研究[D]. 杨良. 长安大学, 2019(01)
- [9]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浙江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等六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J].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浙江人大(公报版), 2014(06)
- [10]关于修改部分市政府规章的决定[J]. 黄兴国. 天津市人民政府公报, 2012(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