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解除劳动合同如何支付经济补偿

企业解除劳动合同如何支付经济补偿

一、企业解除劳动合同时怎样支付经济补偿金(论文文献综述)

方毅民[1](2020)在《竞业限制经济补偿金问题研究》文中研究说明当前中国经济正处在转型升级期,各类人才流动成为常态,竞业限制纠纷案件频发,而现行竞业限制相关立法较为简单,对于竞业限制经济补偿金的相关规定不足,导致竞业限制经济补偿金纠纷凸显。对处理竞业限制经济补偿金纠纷,各地司法裁判标准不统一,学术研究也不够深入。在此背景下,本文专题论述分析竞业限制经济补偿金的相关立法及理论和实践问题,对完善相关理论研究和现实改革提出一些浅显的建议。本论文选题有现实研究价值和理论研究意义,完善我国现行竞业限制经济补偿金规定,统一相关裁判尺度,有利于司法审判实践,能够提升司法审判的严肃性和权威性,可以使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对相关案件裁判有合理的预判,促进市场经济的稳定发展。对竞业限制经济补偿金问题的专项研究可以使相关问题的探讨更为广泛和深入,继而推动竞业限制经济补偿金的理论不断发展,为相关实践改革提供更有力的依据。本文正文分为五个部分,第一部分为绪论,主要介绍本文选题背景和研究意义,同时总结本文主要参考文献作出综述,并介绍本文的研究方法;第二部分为案例解读,通过两组近年裁判案例引出本文讨论的主题——竞业限制经济补偿金问题研究,通过案例分析,找到竞业限制经济补偿金制度需要探讨的一些问题;第三部分为我国现行竞业限制经济补偿金规定存在的问题,通过上述案例分析推导出具体的几个讨论焦点,分别是经济补偿金是否是竞业限制条款生效的必要条件、竞业限制经济补偿金标准偏低、竞业限制经济补偿金支付问题等;第四部分为国内外竞业限制经济补偿金的立法,系统分析国内现行竞业限制经济补偿金的相关立法及司法解释、政策文件,同时对国外竞业限制经济补偿金的相关立法进行对比论证,从国外相关立法中找出能够用于完善我国竞业限制经济补偿金制度的一些启示;第五部分为完善我国竞业限制经济补偿金相关规定的几点建议,通过上述论证,笔者对完善我国竞业限制经济补偿金相关规定提出几点建议,分别为明确经济补偿金是竞业限制条款生效的必要要件、适当平衡竞业限制经济补偿金与违约金、严格限制用人单位解除竞业限制条款等。

汪家彬[2](2020)在《劳动法中经济补偿金问题研究》文中指出由于我国劳动立法对于经济补偿金的性质缺乏明确的定位,相关法律规定也存在一定的问题,以致在实践中为用人单位规避法律提供了空间,在某种程度上,抑制了经济补偿金功能的发挥。因此本文通过对经济补偿金基本理论的探讨,着力厘清我国经济补偿金的性质,明晰经济补偿金的理论基础,同时借鉴域外或地区的成熟立法经验,分析我国经济补偿金制度存在的问题,在此基础之上提出对我国经济补偿金制度的完善建议。本文从经济补偿金的概念入手,分析了经济补偿金与赔偿金、违约金的区别,同时对于三者在适用上能否并用的问题进行了总结。然后对经济补偿金的性质进行了深入的探讨,这是本文的研究重点,也是笔者力图有所创新之处。经济补偿金的基本原理就是对其性质的准确认定,这是研究经济补偿金的一个理论根基,也是理论界存在争议的问题。笔者首先对我国学理上关于经济补偿金性质认定的学说进行了总结,包括劳动贡献补偿说、法定违约金说、社会保障说、用人单位帮助义务说,并对每一种观点进行了全面的分析。在此基础之上,从马克思提出的剩余价值论出发,引出了劳动者享有“剩余索取权”的必要,从而为经济补偿金奠定了理论基础,得出了经济补偿金是法律规定用人单位对劳动者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创造的剩余价值的补偿。紧接着对经济补偿金的价值理念以及其所承担的制度功能进行了说明。后半部分通过对域外和地区立法中关于经济补偿金制度的比较和分析,提出可以借鉴的立法启示,从而为我国的制度完善提供参考。我国劳动法中经济补偿金制度存在的问题,主要体现在适用范围和计算标准两个方面,在适用范围上的问题有:经济补偿金没有涵盖非全日制用工、协商解除劳动合同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条件不合理。在计算标准上的问题有:经济补偿金最高支付年限的规定缺乏合理性、经济补偿金的计算标准没有依据劳动者的年龄和职业体现出层次性。针对提出的问题,在结合我国国情并借鉴域外或地区成熟立法经验的基础上提出了完善的建议,尤其是针对“适应范围”及“计算标准”方面的问题,笔者认为结合经济补偿金的性质,应进一步扩大其适用范围,在具体的规定中把非全日制用工纳入经济补偿金的适用范围,在协商解除劳动合同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情形中,应统一规定由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关于“计算标准”,经济补偿金的最高支付年限不应区分高收入人群,同时结合劳动者的年龄和职业因素设置经济补偿金的最高支付年限。

雷达[3](2020)在《论经济补偿金制度的改良与立法完善》文中研究指明作为用人单位单方法定义务的经济补偿金可以对用人单位起到抑制解雇和对劳动者起到生活保障作用。因此,当前经济补偿金制度存在有其必要性。然而,《劳动合同法》把经济补偿金适用情形扩大到劳动合同终止时,尤其是用人单位宣告破产或被行政处罚而终止劳动合同时仍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这使得经济补偿金制度不合理性更加突出。因为,一方面用人单位在正常经营状态下已经为劳动者购买了失业保险,另一方面用人单位在难于为继情形下还要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意味着,失业保险制度和经济补偿金制度重叠加大了用人单位的用工成本。另外,在各项保险制度日趋完善的今天,劳动者失业风险被纳入到社会风险,用人单位的社会责任体现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换言之,从长远看企业社会责任的承担客观要求失业保险制度替代经济补偿金制度。但目前受到失业保险制度覆盖面窄、失业保险金支付标准和失业保险统筹层次低的国情限制,如果立即取消经济补偿金制度取而代之失业保险制度,那么劳动者合法权益将得不到保护。因此,考虑到各种现实困难和障碍,对经济补偿金制度的完善不可能一蹴而就。应该从短期改良和中长期立法规划两个层面进行制度设计。从短期改良来看,应该暂时保留现行经济补偿金制度并对经济补偿金不合理的制度设计进行改善。从中长期立法规划来看,应该对合法解除的经济补偿金制度进行取消,用失业保险金替代经济补偿金,当然在进行制度替代的同时,要对失业保险制度进行完善。另外,把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制度改造成惩罚型经济补偿金制度。域外经济补偿金制度立法技术值得我国借鉴。为此本文在探究域外经济补偿金制度时独出心裁,区别于传统上对经济补偿金以国家和地区为单元进行分类,而是以经济补偿金的适用情形、组成部分和支付标准为单元进行分类,以增强对域外经济补偿金制度的经验借鉴。域外有国家用失业保险制度替代经济补偿金制度,同时经济补偿金适用情形一般排除劳动合同终止,此外域外对经济补偿金支付标准考虑了劳动者年龄因素,这些先进的立法经验为我国经济补偿金制度完善提供了有益参考。立足经济补偿金制度存在的问题需要对经济补偿金制度进行完善。在劳动合同解除方面,劳动者即时解除情形适用二倍经济补偿金以发挥经济补偿金解雇保护作用。同时,通过具体的内容来规定不能胜任工作、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和经济性裁员,以进一步增强用人单位适用经济补偿金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在劳动合同终止方面,取消相关劳动合同支付经济补偿金规定。在经济补偿金计算补偿标准时采用精确到天的比例计算法,同时还应该考虑不同劳动者年龄和性别的差异性。为更好发挥失业保险制度对合法解除经济补偿金制度替代作用,应对《失业保险条例》进行完善。具体而言,需要进一步扩大农民工参加失业保险制度覆盖面;进一步提高失业保险金的支付标准;进一步提高失业保险统筹层次。通过以上三种并进的方式对失业保险制度进行重构。

杨倩[4](2020)在《解雇补偿金与赔偿金个人所得税法律问题研究》文中研究指明我国现行税法仅对个人因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的征税作出规定,而个人因用人单位终止劳动合同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个人从用人单位取得的竞业限制补偿金、个人因用人单位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取得的赔偿金等解雇补偿金与赔偿金的征税规定均存在空白。无法可依的各地税务局在征税实践中对于各类解雇补偿金与赔偿金适用不同的税收待遇,或是作为当月工资薪金所得征税,或是作为偶然所得征税,或是不征税。这些征税做法不仅损害了纳税人的合法权益,更对税收公平等基本原则产生冲击。因此本文运用案例实证分析法、规范分析法及比较研究法等方法试图对各类解雇补偿金与赔偿金是否、如何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法律问题展开研究,以期为我国完善解雇补偿金与赔偿金个人所得税课税制度提供思路与建议。本文分为四部分,第一章是对解雇补偿金与赔偿金缴纳个人所得税问题作出初步阐释。首先,介绍解雇补偿金与赔偿金的概念和种类,包括劳动者因为解雇取得的法定经济补偿金、竞业限制补偿金、代通知金、惩罚性赔偿金以及按法定经济补偿金双倍标准计算的解雇赔偿金等。其次,通过胡实案、周荣案、宋一林案等案件,从案例视角提出各类解雇补偿金与赔偿金在实践中存在的纳税争议,主要介绍了两类法定经济补偿金的纳税争议和按法定经济补偿金双倍标准计算的解雇赔偿金的纳税争议。最后介绍财政部、国税总局和各地税务部门关于解雇补偿金与赔偿金缴纳个人所得税的现行规定与征税实践。第二章是本文的论证重点,也是第四章完善我国解雇补偿金与赔偿金个人所得税课税制度的基础。首先,介绍和评价传统的所得课税理论,包括狭义的所得课税理论、净资产增加理论和市场所得理论,分析我国个人所得税立法采纳的所得课税理论,并尝试借助量能课税原则完善我国立法采纳的净资产增加理论。其次,从理论和立法两个角度分析各类解雇补偿金与赔偿金是否属于应税所得,包括运用改进后的净资产增加理论讨论各类解雇补偿金与赔偿金在理论上是否具备可税性和分析其是否属于法定的免税所得。第三章主要介绍英国、美国和台湾等国家和地区的解雇补偿金与赔偿金的种类及征税规定,并与我国各类解雇补偿金与赔偿金的种类和征税规定做比较,为第四章制度完善提供借鉴思路。第四章是解雇补偿金与赔偿金个人所得税课税制度的完善建议,首先分析确定各类解雇补偿金与赔偿金的税目归属,其次分析各类解雇补偿金与赔偿金是否应当享有税收优惠措施以及如何设计税收优惠措施。

范帆[5](2020)在《劳动解雇程序要件探析》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劳动法中的解雇保护制度是对契约自由的一种修正。解雇保护关系到企业的自主用工权,更关系到劳动者的就业权和生存权。由立法设置解雇条件和解雇程序,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防止用人单位滥用解雇权,保障劳动者职业稳定。我国劳动立法对解雇的实体要件和程序要件都有一定的规定,形成了体系化的解雇保护制度。但由于我国劳动关系的复杂性和立法的仓促性,同时随着近些年劳动力市场的变化,如某些领域的供求失衡、非正规就业(自主创业、灵活就业)的增多,劳动力市场的二元化等,现存的制度有时无法满足劳动关系有效调整的需求,现有程序中的一些环节及衔接不能满足弱势地位的劳动者对维权的需求,无法很好地在倾斜保护劳动者权益与兼顾用人单位用工自主权实现“度”的平衡。若是解雇程序设置和运行不当,势必会影响到劳动关系的和谐,进而对社会生产的稳定和发展产生不利影响。由此,研究解雇程序性保护机制,分析现行程序规则之不足,完善程序要件意义重大。本文首先通过概述三大解雇保护程序要件背后的学说及立法主张,引出可以归为“正当事由说”指导下的我国解雇保护制度。其次阐述我国《劳动合同法》规定的解雇程序布局。该程序内容主要是:一般程序包括提前30日通知劳动者和通知工会程序;特殊程序包括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和违法解雇时支付赔偿金。最后探寻现有解雇程序中的瑕疵和薄弱环节。通过考察德国、法国等域外解雇保护制度中发展较早,较为完整、详尽的程序规定,提取对我国解雇保护程序完善有价值的借鉴。在程序设计上,应根据劳动者工龄长短、岗位性质设置不同的解雇通知期,同时完善送达制度;个人事由解雇中,在解雇通知发送前应设置预先面谈程序以保证劳资双方的充分沟通;增设经济补偿金参考维度,同时根据目前过于严格的支付情况适当缩小补偿范围;与劳动者支付违约金相应,增设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情形,独立存在于经济补偿金和赔偿金。总体而言,解雇的程序设计应当因事制宜、因时制宜,并稳端保护之天平不使任何一端因负担沉重而倾覆,方能起到稳固劳动关系的的效果。

张小丽[6](2020)在《民办中小学教师聘任纠纷及其处理研究》文中研究表明民办中小学在实施教师聘任制的过程中与被聘教师之间因履行合同而引发的法律纠纷日渐增多,如何理解民办中小学教师聘任纠纷的法律性质,并更好地适用法律来解决此类争议,从而公平地保障民办中小学和教师的合法权益,是急需解决的一道难题。我国除了适用2008年颁布的《劳动合同法》》以外,其他的法律、法规或政策都没有专门针对民办中小学教师聘任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等在内的相关问题做出明确规定。因此,探讨如何防范和合理解决民办中小学的教师聘任纠纷,完善相应的教师聘任合同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本研究搜集相关法规、政策以及文献,梳理了民办中小学和教师之间的法律关系、教师聘任制的发展以及当前我国民办中小学教师聘任纠纷处理方面的法律制度;搜集了《劳动合同法》颁布实施之后发生的57例民办中小学教师聘任纠纷案,通过分类整理,将民办中小学教师聘任纠纷归结为八大类:未签订书面合同引发的纠纷、就事实劳动关系问题引发的纠纷、违反试用期条款引发的纠纷、未缴纳社会保险引发的纠纷、单方面变更合同引发的纠纷、单方面解除合同引发的纠纷、单方面终止合同引发的纠纷、就经济补偿问题引发的纠纷。这八类纠纷反映出民办中小学教师聘任中存在的问题有:聘任合同不规范;纠纷处理不完善;聘任双方法律意识淡薄等等。针对上述问题,本研究提出了几点建议对策:加强聘任合同管理;完善纠纷处理机制;提高各方法律意识等等。

杨梦[7](2019)在《劳动合同中经济补偿金问题研究》文中认为劳动法的立法宗旨在于促进稳定和谐的劳动关系,在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劳动关系中,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相比处于弱势地位,而经济补偿金制度在立法上则是为了保障处于弱势的劳动者在解除劳动合同和终止劳动合同时,获得倾斜性的保护,从而实现劳动双方利益格局的平衡。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不断建设,劳动关系越来越市场化,1994年《劳动法》正式提出了经济补偿金制度,公权力开始介入劳动关系,2008年实施的《劳动合同法》在立法上对经济补偿金的适用情形和计算标准做出进一步扩大调整,使得经济补偿金的水平得到了提高,保护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对实行了十余年的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制度做出了突破性的规定。但是,我国这一项特色的劳动制度,由于受到国情和立法技巧的限制,在相关法律规定适用上仍存在一定的问题,缺乏明确的描述,使司法和行政机关可能因为解读不同,导致同案不同判的结果;我国经济补偿金制度一直存在原则性和普遍性过高而缺少灵活性的问题,使企业用人成本增加,给企业带来了更多的经济负担,因此用人单位在实践中会为了规避法律规定的义务而侵害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使解除劳动关系的矛盾纠纷越来越多。世界上其他国家,特别是跟经济发达国家相比,我国经济补偿金的设立更偏向于劳动者,一方面是因为我国公法化的立法思想,另一方面是我国劳动关系的解除过于重视程序流程,也缺乏替代的保障制度。短期内我国失业保险金仍无法完全替代经济补偿金的作用,因此为了适应改革发展的需要,应当继续适用经济补偿金。本文围绕经济补偿金的问题,从几个方面进行论述。第一,经济补偿金的概念是什么,对劳动法中的三金进行区别,进一步定义什么是经济补偿金,对经济补偿金的性质和功能进行探讨;第二,经济补偿金产生的理论依据和原则;第三,针对目前我国经济补偿金的立法规定,探讨实践中的适用情形,通过对比分析法比较发达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我国的不同,适用情形有何借鉴;第四,立足于我国基本国情,指出目前经济补偿金适用上的不足,并探讨完善思路,达到合理的使用司法资源,最大的发挥出经济补偿金的作用。

谷琪[8](2019)在《破产程序中的待履行劳动合同解除权》文中研究表明劳动法作为社会法的一个典型分支,注重对劳动者的权益进行倾斜性保护,旨在平衡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由于信息不对称、谈判能力差别和劳动关系的人身依附性所带来的实质不平等地位,实现实质公平这一社会目标。破产法的立法目标则经历了从“债权人利益最大化”到兼顾债权人利益、债务人重整目标、社会经济秩序稳定等诸种社会利益之平衡的发展过程。劳动合同属于典型的继续性合同,无论对于“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还是“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当企业进入破产程序时,只要劳动合同尚未期满,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相互承担的合同义务就均未履行完毕,因此理应归入破产法上待履行合同的范畴。我国现行破产法及其司法解释并未对破产程序中待履行劳动合同的处理作出特殊规定,依特别法优于一般法的法理,对破产程序中待履行劳动合同的处理,似乎只能依据仅对企业进入破产程序后的部分情形作出了专门规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下称《劳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下称《劳动合同法》),但二者对破产程序中管理人或劳动者之待履行劳动合同解除权的规定,无论在保护劳动者权益、保障劳动者利益诉求的表达渠道方面,还是在维护管理人对待履行合同的选择权、提高破产程序效率、维护社会整体利益方面,都有着不同程度的不足。法律指导实践,立法不足则会导致司法实践中的混乱,在当今待履行劳动合同解除的实践中,债务人企业的管理人由于劳动法上过于严格的规定,往往不得不等待法院的破产宣告来终止劳动合同;对于有重整可能性的企业而言,管理人在解除劳动合同时,也不得不迫使债务人财产背负巨额经济补偿金的压力;此外,对劳动者即时解除权的放任也有损于企业的重整目标。对劳动者而言,也存在由于信息不对称、主观懈怠等原因而在同意解除劳动合同后方发现社保费用缴纳不足、自身权益受损的情况,另外还存在劳动债权由于破产程序持续时间过长而迟迟无法获得清偿的问题。本文分四章讨论上述问题的解决方法:第一章论述破产程序中待履行劳动合同解除权的立法问题与实践中的不足,从破产法与劳动法上对待履行劳动合同解除权的规定出发,阐述二者之间的关系,明确实践中待履行劳动合同处理规则在保障管理人解除权、维护社会整体利益与保护劳动者权益方面的完善空间。第二章论述利益平衡原则对债务人企业的管理人与劳动者的授权、保障与限权功能。通过分析利益平衡原则与破产法和劳动法其他基本原则的关系,得出破产程序中待履行劳动合同解除权规则的应然价值取向。阐述德国劳动法和破产法上待履行劳动合同解除的相关规则及其实行状况,作为我国待履行劳动合同解除制度体系的参照。第三章论述企业破产时管理人对待履行劳动合同的单方解除权——经济性裁员权。从经济性裁员权的理论基础出发,结合立法价值取向,得出企业破产时管理人经济性裁员权行使条件与法律后果的应然设计。第四章从行使条件和法律后果两方面分析用人单位破产时劳动者解除待履行劳动合同的权利。

曹有康[9](2019)在《经济补偿金及替代制度改革研究》文中提出经济补偿金作为一项重要的基础性制度,与失业保险制度、工会制度以及解雇保护制度有着密切关系,发挥着解雇保护、补充保障和补偿损失等功能。但我国经济补偿金也存在诱发矛盾和增加成本等弊端,所以改革迫在眉睫。文章通过比较域外主要国家经济补偿金及相关制度的规定,在结合我国国情的基础上,建议对失业保险制度和经济补偿金制度采取双向改革措施:一方面,扩大失业保险的适用范围和提高失业保险金的标准;另一方面,缩小经济补偿金的适用范围和降低经济补偿金的标准。

田忠云[10](2019)在《劳动者被迫解除劳动合同制度研究 ——基于《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的实证分析》文中研究表明在经济下行的背景下,经济学界与政界人士批评《劳动合同法》相关制度降低劳动力市场灵活性、推高企业成本,修法的呼声此起彼伏。《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作为劳动合同解除制度的重要一环,赋予了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从而成为劳资争议频发地带,对该制度的深入研究有助于回应各界对《劳动合同法》的质疑。100份裁判文书分析表明,劳动者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即用人单位存在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情形,主张被迫解除劳动合同存在同案不同判困境,该困境具体表现为:一是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是否需要履行相应的通知程序不明,二是劳动者主张被迫解除的依据“劳动报酬”的范围不明。造就上述《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存在被迫解除困境的原因主要在于规范层面和司法实践层面。规范层面上,一是现行法律法规中缺乏对劳动者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被迫解除劳动合同是否需要履行相关解除程序的明确规定,以及在劳动报酬的范围确定上欠缺指引;二是地方审判指导意见虽然对解除程序作了进一步的规定,但其仍存在两个问题,第一为各地方司法审判指导意见在性质属于司法意见,在裁判中只能参考,不能作为直接的裁判依据;第二则是则是各个地方先后出台的地方性审判指导意见数量多,内容杂乱,在个别问题上看法相反,未形成统一意见。司法实践层面,类似案例在裁判结果上的差异原因主要在于个体裁判者对被迫解除成立的认定标准不同,具体为劳动报酬的范围、被迫解除是否需要履行解除程序、是否考量用人单位行为主观故意性以及在举证责任如何分配等四个方面存在裁判标准不一。劳动者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主张被迫解除劳动合同而诉请经济补偿金所面临的难题,溯其根源在于立法层面欠缺相关指引,在重新厘定被迫解除构成要件的前提下,考量用人单行行为的主观恶意性和严重性,以及劳动者解除行为的因果性和合理性等方面,在立法层面上,明确劳动报酬的内容和劳动者的通知义务,并在举证责任上进行倾斜性配置,从而维护劳资之间的利益平衡。

二、企业解除劳动合同时怎样支付经济补偿金(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企业解除劳动合同时怎样支付经济补偿金(论文提纲范文)

(1)竞业限制经济补偿金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Abstract
1 绪论
    1.1 选题背景
    1.2 选题意义
    1.3 文献综述
        1.3.1 国内文献综述
        1.3.2 国外文献综述
    1.4 研究方法
2 竞业限制经济补偿金司法审判现状分析
    2.1 典型案例一分析
    2.2 典型案例二分析
    2.3 从案例分析当前竞业限制经济补偿金司法审判现状
3 我国现行竞业限制经济补偿金规定存在的问题
    3.1 经济补偿金是否是竞业限制条款生效的必要条件
    3.2 竞业限制经济补偿金标准偏低
    3.3 竞业限制经济补偿金支付问题
4 国内外竞业限制经济补偿金的立法
    4.1 国内竞业限制经济补偿金的相关立法
    4.2 国外竞业限制经济补偿金的相关立法
    4.3 国外相关立法的启示
5 完善我国竞业限制经济补偿金相关规定的几点建议
    5.1 明确经济补偿金是竞业限制条款生效的必要要件
    5.2 适当平衡竞业限制经济补偿金与违约金
    5.3 严格限制用人单位解除竞业限制条款
结语
参考文献
致谢

(2)劳动法中经济补偿金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Abstract
绪论
    一 研究背景及意义
    二 国内外研究现状
    三 研究方法
    四 创新与不足之处
第一章 基本理论
    第一节 经济补偿金的概念
        一 经济补偿金的历史演变
        二 经济补偿金的概念归纳
    第二节 经济补偿金与相关概念的区别
        一 经济补偿金与赔偿金的区别
        二 经济补偿金与违约金的区别
    第三节 经济补偿金的性质
        一 经济补偿金的性质争议
        二 经济补偿金的性质界定
    第四节 经济补偿金的制度功能
        一 补偿功能
        二 保障功能
        三 解雇保护功能
    第五节 经济补偿金的价值理念
        一 重点保护劳动者的价值理念
        二 稳定劳动关系的价值理念
第二章 我国劳动法中经济补偿金制度存在的问题
    第一节 经济补偿金的适用范围尚需扩大
        一 经济补偿金制度没有涵盖非全日制用工
        二 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情形区分由谁提出
    第二节 经济补偿金的计算标准缺乏层次性
        一 经济补偿金的最高支付年限只限制于高收入人群
        二 经济补偿金的计算标准没有依据劳动者的年龄和职业进行分层设计
第三章 域外和其他地区立法中经济补偿金制度的启示
    第一节 域外和其他地区立法中关于经济补偿金制度的特征
        一 英国经济补偿金制度的特征
        二 德国经济补偿金制度的特征
        三 法国经济补偿金制度的特征
        四 意大利经济补偿金制度的特征
        五 我国台湾地区经济补偿金制度的特征
        六 我国香港地区经济补偿金制度的特征
    第二节 域外和其他地区与我国立法中经济补偿金制度的比较
        一 我国经济补偿金的法律规定
        二 域外和其他地区与我国经济补偿金制度的比较
    第三节 域外和其他地区关于经济补偿金制度的借鉴分析
        一 经济补偿金的适用范围一般限于劳动合同解除的情形
        二 经济补偿金的适用范围涵盖非全日制用工
        三 经济补偿金的计算标准具有层次性
        四 经济补偿金的计算标准规定上下限
第四章 我国劳动法中经济补偿金制度的完善建议
    第一节 进一步扩大经济补偿金的适用范围
        一 经济补偿金的适用范围应涵盖非全日制用工
        二 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情形不应区分由谁提出
    第二节 经济补偿金的计算标准应体现出层次性
        一 经济补偿金的最高支付年限不应限于高收入人群
        二 经济补偿金的计算标准应结合劳动者的年龄和职业
结论
参考文献
致谢

(3)论经济补偿金制度的改良与立法完善(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abstract
一、绪论
    (一)选题背景与意义
    (二)研究综述
        1、关于经济补偿金的法律性质问题的研究
        2、关于经济补偿金制度法律规范设计的研究
        3、经济补偿金适用的法律问题的研究
        4、简要的评述
    (三)研究方法
二、经济补偿金的基本功能与法律性质
    (一)经济补偿金制度的基本功能
        1、对劳动者一种特别人文关怀
        2、对劳动者起到解雇保护作用
        3、对劳动者起到生活保障作用
    (二)经济补偿金法律性质的学说及其理论依据
        1、法定义务学说
        2、法律责任学说
        3、社会保障学说
    (三)小结
三、经济补偿金制度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劳动合同解除情形下经济补偿金适用的问题
        1、即时解除适用经济补偿金惩罚不够
        2、预告解除适用经济补偿金规定笼统
        3、经济裁员适用经济补偿金规定不完善
        4、协商解除适用经济补偿金规定缺乏可操作性
    (二)劳动合同终止情形下经济补偿金适用的问题
        1、不能克服劳动关系的短期化
        2、规定难于实施
        3、违背公平性
    (三)经济补偿金制度补偿标准存在的问题
        1、工作年限计算精细化不够
        2、“月工资”计算违背实质公平
四、域外经济补偿金制度及其对我国的启示
    (一)域外经济补偿金制度的基本内容
        1、经济补偿金适用情形
        2、经济补偿金组成情形
        3、经济补偿金适用标准
    (二)域外经济补偿金制度对我国的启示
        1、失业保险制度替代经济补偿金制度
        2、经济补偿金排除劳动合同终止适用情形
        3、经济补偿金支付考虑劳动者年龄因素
    (三)小结
五、经济补偿金制度的完善
    (一)基本原则与思路
        1、用人单位承担社会责任需要
        2、经济补偿金生活保障性质使然
        3、失业保险制度优势所在
    (二)短期经济补偿金制度改良
        1、劳动合同解除情形
        2、劳动合同终止情形
        3、补偿标准情形
    (三)中长期经济补偿金制度立法规划
        1、对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进行制度替代
        2、将经济补偿金制度改造为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定责任制度
结语
参考文献
致谢

(4)解雇补偿金与赔偿金个人所得税法律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ABSTRACT
引言
    一、研究对象和意义
    二、文献综述
    三、研究方法
    四、创新之处
第一章 解雇补偿金与赔偿金课税问题的初步阐释
    一、解雇补偿金与赔偿金的概念与分类
        (一)解雇补偿金
        (二)解雇赔偿金
    二、案例视角下的解雇补偿金与赔偿金的征税问题
        (一)法定经济补偿金的纳税争议
        (二)解雇赔偿金的纳税争议
    三、解雇补偿金与赔偿金的现有征税实践
        (一)财政部和国税总局的规定
        (二)各地方税务部门的处理方法
第二章 解雇补偿金与赔偿金所得课税的理论与立法检视
    一、所得课税理论分析
        (一)传统的所得课税理论
        (二)我国个人所得税立法采纳的所得课税理论
        (二)对净资产增加理论的衡量与补充
    二、应税分析
        (一)各类解雇补偿金的应税分析
        (二)各类解雇赔偿金的应税分析
第三章 解雇补偿金与赔偿金所得课税域外立法比较
    一、英国
        (一)各类解雇补偿金与赔偿金
        (二)各类解雇补偿金与赔偿金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
    二、美国
        (一)遣散费
        (二)失业救济金
        (三)竞业限制补偿金
        (四)解雇赔偿金
    三、台湾
        (一)预告期工资
        (二)资遣费
        (三)解雇赔偿金
    四、比较与启示
第四章 我国解雇补偿金与赔偿金所得课税立法完善
    一、解雇补偿金与赔偿金的税目归属
        (一)工资薪金所得的考量
        (二)其他种类应税所得的考量
        (三)征税实践的考量
    二、税收优惠的考量
        (一)税收优惠的定义及合理性判断标准
        (二)现行税收优惠措施的评价与完善
结论
参考文献
致谢

(5)劳动解雇程序要件探析(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Abstract
引言
一、劳动解雇程序要件的相关学说
    (一) 解雇自由说
    (二) 解雇权滥用说
    (三) 正当事由说
二、劳动解雇程序要件的立法内容
    (一) 一般程序要件
    (二) 特殊程序要件
三、劳动解雇程序要件的立法完善
    (一) 通知程序的完善
    (二) 预先面谈程序的设置
    (三) 经济补偿金的调整
    (四) 用人单位违约金的增设
结语
参考文献
作者简介
致谢

(6)民办中小学教师聘任纠纷及其处理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Abstract
第一章 绪论
    一、问题的提出
        (一)教师聘任是民办中小学办学的核心问题之一
        (二)日渐增多的民办中小学教师聘任纠纷需要合理解决
        (三)防范民办中小学教师聘任纠纷需要规范聘任合同及完善制度
    二、核心概念界定
        (一)民办中小学教师
        (二)教师聘任制
        (三)教师聘任纠纷
        (四)纠纷处理
    三、文献综述
        (一)关于民办中小学与教师之间法律关系的研究
        (二)关于民办中小学教师聘任制的研究
        (三)关于民办中小学教师聘任合同的研究
        (四)关于民办中小学教师聘任纠纷处理的研究
        (五)文献评析
    四、研究思路
    五、研究方法
        (一)文献法
        (二)案例法
第二章 民办中小学教师聘任纠纷的种类
    一、未签订教师聘任合同引发的纠纷
    二、就事实劳动关系问题引发的纠纷
    三、违反试用期条款引发的纠纷
    四、未缴纳社会保险引发的纠纷
    五、单方面变更合同引发的纠纷
    六、单方面解除合同引发的纠纷
    七、单方面终止合同引发的纠纷
    八、就经济补偿问题引发的纠纷
第三章 民办中小学教师聘任纠纷所反映的问题
    一、教师聘任合同存在的问题
        (一)订立合同时告知义务缺失
        (二)履行合同中权利与义务失衡
        (三)解除合同前预告辞职权滥用
        (四)是否续订合同未办理法定手续
    二、纠纷处理机制存在的问题
        (一)先裁后审模式效率低
        (二)劳动诉讼制度待完善
        (三)协商调解制度缺效力
    三、法律意识层面的问题
        (一)聘任双方不明白合同解除和终止的条件
        (二)聘任双方不了解仲裁和诉讼的时效
        (三)聘任双方不知晓负有举证责任的重要性
第四章 解决民办中小学教师聘任纠纷的对策建议
    一、加强聘任合同管理
        (一)明确聘任双方的告知义务
        (二)保障教师在合同中的地位
        (三)限制教师滥用预告辞职权
        (四)鼓励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
    二、完善纠纷处理机制
        (一)提高先裁后审模式的效率
        (二)完善劳动争议诉讼制度
        (三)构建有效的协商调解制度
    三、提高各方法律意识
        (一)加强教师对法律的学习意识
        (二)提高学校依法履行合同的意识
结语
参考文献
附录
致谢

(7)劳动合同中经济补偿金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Abstract
引言
一、劳动合同中经济补偿金基本概述
    (一) 经济补偿金的界定
        1.概念
        2.与相关概念的区别
    (二) 经济补偿金的性质
        1.理论分歧
        2.本文观点
    (三) 经济补偿金的功能
二、劳动合同中经济补偿金制度的理论基础
    (一) 法律社会化理论
    (二) 劳动者倾斜保护原则
三、劳动合同中经济补偿金的适用分析
    (一) 适用的情形
        1.法定解除劳动合同中的情形
        2.法定终止劳动合同中的情形
    (二) 支付标准
        1.经济补偿金的基数
        2.补偿年限
四、我国劳动合同中经济补偿金制度的不足与完善
    (一) 我国经济补偿金制度的不足
        1.适用标准不统一
        2.补偿上限规定不合理
        3.计算标准不明确
        4.对经济补偿金征税有违制度初衷
        5.缺少对劳动者的救济机制
    (二) 完善我国经济补偿金制度的建议
        1.统一经济补偿金适用标准
        2.适当调低经济补偿金计算基数
        3.建立经济补偿金给付协商机制
        4.取消经济补偿金上限的规定
        5.调整经济补偿金纳税的规定
        6.完善劳动监察制度
结论
参考文献
致谢
作者简介

(8)破产程序中的待履行劳动合同解除权(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abstract
引言
第一章 破产程序中待履行劳动合同解除权的立法问题与实践困境
    一、我国破产程序中待履行合同解除权的立法问题
        (一)劳动法对待履行劳动合同处理方式的局限性
        (二)待履行劳动合同处理规则在我国破产法中的缺位
        (三)破产法与劳动法的在经济性裁员领域的法律规范冲突与位阶
    二、我国破产程序中待履行劳动合同解除权的实践困境
        (一)对劳动者保护不足
        (二)管理人选择权受限
第二章 待履行劳动合同解除权行使的基本原则——利益平衡原则
    一、利益平衡原则对破产企业的保护
        (一)利益平衡原则与经济效益理论
        (二)利益平衡原则与债务人财产最大化
    二、利益平衡原则对劳动者的保护
        (一)利益平衡与法律政策目标统一原则
        (二)利益平衡的实体规则
    三、德国法上利益平衡原则对劳动者特殊保护的限制
        (一)破产程序中统一的预告解除期限
        (二)“利益平衡方案”的制定与企业改制程序的简化
        (三)社会方案的制定与撤销
        (四)企业原因导致的裁员中的两个拟制
第三章 企业破产时管理人对待履行劳动合同的单方解除权——经济性裁员权
    一、管理人经济性裁员权的理论基础
        (一)解雇理论
        (二)解雇保护理论
    二、破产程序中管理人经济性裁员权的适用条件
        (一)实体性条件及保护
        (二)程序性条件
        (三)社会正当性论证中对管理人经济性裁员权行使的保障
    三、管理人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律后果
        (一)劳动者报酬的优先保护
        (二)社会保险费用的垫付
        (三)经济补偿金的合理限制
第四章 破产程序中劳动者对待履行劳动合同的解除权
    一、劳动者行使单方解除权的前提
        (一)破产程序中劳动者预告解除权的延续
        (二)破产程序中劳动者即时解除权的排除
    二、劳动者行使合同解除权的法律后果
        (一)劳动者经济补偿金请求权的丧失
        (二)劳动者违约责任的免除
结论
参考文献

(9)经济补偿金及替代制度改革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一、经济补偿金的性质与功能
    第一, 解雇保护功能。
    第二, 补充保障功能。
    第三, 补偿损失功能。
二、现行经济补偿金制度的弊端
三、域外主要国家与我国相关制度的比较
    (一) 法国
    (二) 德国
    (三) 美国
四、经济补偿金及替代制度的改革方案
    (一) 失业保险制度改革
        1.逐步扩大失业保险的适用范围
        2.提高失业保险金的标准
    (二) 经济补偿金制度改革
        1.缩小经济补偿金的适用范围
        2.降低经济补偿金的标准
五、结语

(10)劳动者被迫解除劳动合同制度研究 ——基于《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的实证分析(论文提纲范文)

内容摘要
abstract
引言
    (一)研究背景与研究目的
    (二)域内、外研究现状评述
    (三)研究的理论意义与实践价值
    (四)研究方法与研究创新
一、劳动者被迫解除的同案不同判困境
    (一)劳动报酬的范围不明
    (二)是否需要履行通知不明
二、劳动者被迫解除困境的规范成因
    (一)现行立法规范缺失
    (二)地方司法意见杂乱
三、劳动者被迫解除困境的司法成因
    (一)劳动报酬认定裁判标准不一
    (二)是否履行解除程序裁判标准不一
    (三)是否考量行为主观恶意裁判标准不一
    (四)举证责任分配裁判标准不一
四、劳动者被迫解除构成要件的重新厘定
    (一)用人单位行为主观恶意性
    (二)用人单位行为后果严重性
    (三)劳动者解除行为的因果性
    (四)劳动者解除行为的合理性
五、劳动者被迫解除的完善建议
    (一)明确劳动报酬的范围
    (二)明确劳动者通知义务
    (三)举证责任的倾斜分配
参考文献
后记
附录

四、企业解除劳动合同时怎样支付经济补偿金(论文参考文献)

  • [1]竞业限制经济补偿金问题研究[D]. 方毅民. 内蒙古科技大学, 2020(06)
  • [2]劳动法中经济补偿金问题研究[D]. 汪家彬. 上海师范大学, 2020(07)
  • [3]论经济补偿金制度的改良与立法完善[D]. 雷达. 江西财经大学, 2020(12)
  • [4]解雇补偿金与赔偿金个人所得税法律问题研究[D]. 杨倩. 中国政法大学, 2020(12)
  • [5]劳动解雇程序要件探析[D]. 范帆. 吉林大学, 2020(08)
  • [6]民办中小学教师聘任纠纷及其处理研究[D]. 张小丽. 上海师范大学, 2020(07)
  • [7]劳动合同中经济补偿金问题研究[D]. 杨梦. 大连海事大学, 2019(06)
  • [8]破产程序中的待履行劳动合同解除权[D]. 谷琪. 中国政法大学, 2019(01)
  • [9]经济补偿金及替代制度改革研究[J]. 曹有康. 哈尔滨学院学报, 2019(03)
  • [10]劳动者被迫解除劳动合同制度研究 ——基于《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的实证分析[D]. 田忠云. 西南政法大学, 2019(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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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解除劳动合同如何支付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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