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撤下“ 坦白从宽,抗拒从严”(论文文献综述)
卢建平[1](2017)在《刑事政策视野中的认罪认罚从宽》文中指出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试点工作目前正在开展当中。本文立足刑事政策的立场,探讨认罪认罚从宽的政策定位及其与坦白从宽政策、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关系,着力揭示认罪认罚从宽的政策意涵及其实体法根据,以期为认罪认罚从宽的制度试点提供理论指导。
高一飞[2](2017)在《刑事司法研究中的话语误解》文中提出研究中的话语误解,系指其研究是建立在对问题名称的误解基础之上,先入为主抱持某一个理念或者制度的含义,按照自己的意思赋予其错误或者片面的含义,把它树立为批判的靶子,然后对其否定与批判,再提出自己所谓要求对其摒弃、废除或者修正的新构想。本文将分析刑事司法研究中常见的六种话语误解,供大家思考与评判。
徐长龙[3](2016)在《论翻供的权利》文中研究说明嫌疑人、被告人翻供,是司法实务部门的一大难题。学界对翻供现象的研究多为对策论分析,并未揭示翻供的本质属性。然而翻供有着正当性的理论基础,在应然意义上,实为一种诉讼权利。翻供在静态意义上,是防止冤假错案而必须收集的证据;其在动态意义上,是嫌疑人、被告人行使辩护权的方式;在禁止强迫自证其罪的原则之下,有着逻辑上的正当性;在无罪推定语境下与"如实回答"也并不矛盾。但翻供权的确立必然会带来一系列影响:对口供中心主义侦查模式造成反制,对印证规则形成冲击,对合作性司法的巨大需求,对抗拒从严刑事政策构成挑战。翻供在法律上要成为一种诉讼权利必将会面临一系列的难题,但随着法治国家的不断进步,翻供作为一种权利必将成为可能。
王旋[4](2015)在《沉默权制度在我国的法律存在及完善》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在2012年3月被正式载入我国的《刑事诉讼法》当中,这一立法举措表明了我国要建成法治国家的决心。但是,这一立法是否就意味着沉默权制度在我国已经建立了呢?对此,我国学术界是存在着不同意见的,其中有肯定沉默权在我国已经建立的,当然也有否定的。笔者则以《刑事诉讼法》法律条文为出发点和落脚点,肯定地认为我国已经建立了沉默权制度。在本文当中:首先,笔者从“我国沉默权制度是否建立的学术争议”入手阐述沉默权的内涵、起源与发展以及在我国建立的基础性条件;其次,笔者以“我国沉默权制度的法律组成”为着眼点,论述我国沉默权制度的法律组成以及该组成的合法性;再次,笔者通过“对沉默权制度采取比较法考察的方法”,论证我国法律条文当中关于沉默权制度之规定的合理性;最后,笔者通过分析我国沉默权制度存在的“现实困境”而寻找“困境出路”。
吴占英[5](2015)在《坦白制度研究》文中指出本论题是以坦白制度的基本原理作为主要研究内容的,论题从基本原理的视角对坦白制度展开了系统研究,并创建性地提出了较为科学的有关坦白制度的理论体系。文章分为以下几个组成部分:“导论”部分对本论题的国内外研究状况进行了述评,对论题的研究意义进行了分析,并对本论题的研究目标、拟突破的难题以及拟创新之处进行了科学设计。在第一章“我国坦白制度之演变”中,论者分析了新中国成立前后的坦白制度的沿革情况,对我国坦白制度的历史脉络进行了系统梳理。第二章“域外坦白制度之考察”部分,对外国刑法中的坦白制度的特点进行了系统的归纳,并得出了较为科学的结论。第三章“坦白的概念、特征及分类”部分,科学地界定了坦白的概念,分析了坦白的特征,合理地对坦白进行了分类。第四章“坦白制度的根基”部分,对坦白制度的根基进行了深层次的探讨。由于现有文献对坦白制度的根基探讨不多,少有的一些探讨无论从研究的广度上还是从研究的深度上均显不够,论者在此部分着墨较多,挖掘出了坦白制度的八大根基。即法律根基;政策根基;实践根基;事实根基;理论根基;伦理根基;人性根基;文化根基。第五章“坦白制度的价值剖析”部分,分析了坦白制度的价值这一坦白制度设立的基石性问题。论者在此部分较为深刻地论证了坦白的公正价值和效率价值。第六章分析了坦白的成立要件。首先分析了一般坦白和特殊坦白的共有要件,尔后分别探讨了两者各自的特有要件。第七章“坦白的认定”部分正确地对坦白与自首、立功进行了区分;对共同犯罪坦白认定中的问题进行了认真分析;对单位犯罪坦白的认定、过失犯罪坦白的认定以及“双规”、“双指”期间交代罪行性质的认定等问题也进行了深入探讨。在第八章“坦白的处遇”中,分析了我国坦白处遇的特点、我国坦白处遇的适用原则以及司法裁量方面的问题。第九章“坦白制度的缺陷及其完善”部分,分析了坦白制度立法规定所存不足以及与坦白制度配套的司法解释方面存在的问题,并提出了自己的可行性建议。
陈闻高[6](2012)在《关于诱供问题的探讨》文中指出诱供情况复杂:合法诱供是运用法律规定的好处,促使犯罪嫌疑人老实交待问题;非法诱供是用不能实现或不准备实现的好处套取口供;还有合理用谋的诱供。诱供有错案风险、法律风险和道德风险。并分别研究了诱供证据的合法性及其毒树之果等取证效果。
王志祥,段凰[7](2012)在《坦白从宽制度入刑的思考》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刑法修正案(八)》将坦白从宽纳入刑事立法的层面,实现了"坦白从宽"刑事政策的刑法化。坦白从宽符合对权利的保护原则、量刑的公正原则和诉讼的效率原则。坦白的主体不包括被告人、罪犯。由此,坦白只能存在于侦查和审查起诉阶段。成立坦白,须以犯罪嫌疑人被动归案为前提。坦白中"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既包括如实供述司法机关指控的罪行的情形,也包括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其他同种罪行的情形。经司法机关传唤而到案的,仍然属于自动投案。司法解释将被动归案的情况下犯罪嫌疑人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其他同种罪行的情形纳入坦白的范围,这是极为不妥的。
张乐涛[8](2012)在《坦白制度研究》文中认为从家喻户晓的“坦白从宽,抗拒从严”的政策口号到之后广为流传的“坦白从宽,牢底坐穿;抗拒从严,回家过年”的司法调侃,“坦白从宽”问题留给大众的思考从来没有像现在这么广泛、深入。坦白制度设置的缺失,不仅与司法实践的适用情况不符,还会使整个量刑情节缺少必要的过渡,造成量刑的不均衡。所幸新修订的《刑法修正案(八)》第六十七条新增第3款在一定程度上,确立了坦白的从宽情节,使“坦白从宽”有法可依。对于坦白本质的把握是理解坦白及其从宽正当性的关键。从坦白区别于自首、立功的角度来讲,坦白实质上是在被动归案情况下,对司法机关所做的如实供述。这种供述是需要体现犯罪嫌疑人供述的自觉性,供述内容的确定性、有效性和真实性,供述时间的及时性,供述对象的限定性等特征。“坦白从宽”的由来,是经历了社会发展的各个阶段,进而分化为自首、坦白、立功,在打击犯罪,瓦解敌人,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方面成绩显着;在长期、大范围的运用这项政策的时候,坦白也面临许多问题,司法公信问题,立法依据问题、沉默权、人权等理念的挑战,与自首趋同的尴尬等。要解决这些疑惑,需要深入理解坦白的本质。刑法理论对坦白本质的争论,有真诚悔罪说、司法资源与效率决定说、刑事救济说、功利性选择说等,但是从法律意义上,坦白应该是与自首、立功区别,因此坦白的本质应该是被动归案后的主动如实供述的行为。在认定坦白时,应把握认定的时间范围,在被动归案以后与一审判决作出之前这段时间,而坦白对象的认定应遵循严格限制原则,即只能是司法机关。坦白是和翻供完全对立,因此犯罪嫌疑人只要作了主动如实供述,就不必然要接受国家的审查和裁判为前提才能认定为坦白。同时,在司法适用中要特别注意把握共同犯罪、数罪坦白的认定、有关“双规、双指”性质的认定以及适用中的其他事项。此外,准自首的情形更符合坦白的特征,可以考虑纳入坦白进行讨论。在我国坦白制度完善方面,国外沉默权、辩诉交易制度的一些理念也有一定的借鉴意义。
高一飞,聂子龙[9](2012)在《打击犯罪与保护人权的艰难平衡——评刑诉法修正案中侦查程序部分中的争议问题》文中指出现行刑诉法自1979年制定后于今迎来了第二次大面积修改。针对此次修改,尤其是对有关侦查程序的修改,有人忧虑其是刑诉法条款倒退的表现。通过对秘密拘留和逮捕、传唤和拘传时间的延长、技术侦查措施的引入和沉默权与如实供述这四个方面进行理性分析并提出完善建议,指出此次修正案在侦查程序的修改中,兼顾了打击犯罪和保护人权两方面,整体上是有进步的。对于其不细致、不周全、有矛盾而可能导致实施者自由裁量权滥用的地方,需要进行合理的完善。
徐平[10](2011)在《论“坦白从宽,抗拒从严”》文中研究指明长期以来,“坦白从宽,抗拒从严”作为我国司法实践中一句耳熟能详的口号已经深入人心,在打击和预防犯罪方面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但是近年来随着现代刑事诉讼理念的不断发展,人权保护意识的增强,以及该政策在实践中一些偏差,导致“坦白从宽,抗拒从严”的口号受到广泛质疑和批判,理论上对于该政策的研究也日益势弱甚至有废除的趋势。但笔者认为对于该项政策在实践中存在的种种问题,我们不能以简单废除的方式来消除其不利影响,而应当对这一政策的现实意义和价值进行全面和综合的权衡,发挥起固有优势,对其存在的缺陷从各方面进行规范化、制度化,让其重新焕发活力。尤其是在我国当前“宽严相济”的总体刑事政策之下,再次重提“坦白从宽,抗拒从严”的刑事政策,对指导我国刑事司法活动有效进行更具有重要的理论和实践意义。本文除引言外分为三个部分,共约二万八千余字。本文的引言简要介绍我国“坦白从宽,抗拒从严”政策的渊源及其对我国刑事活动的重要作用。总结分析该项刑事政策对我国刑事诉讼活动造成的种种影响,及当前对于“坦白从宽,抗拒从严”政策的三种态度:“否定论”、“扬弃论”、“支持论”。对此笔者持支持的态度,并提出要从理论上和制度上对之进行完善和规范,使其重新焕发活力。本文的第一部分提出当前理论上所认为的“坦白从宽,抗拒从严”对我国刑事诉讼造成的三种不利影响:(一)与无罪推定原则的违背;(二)对诉讼中辩护权的削弱;(三)对司法诚信的损害。笔者认为,该政策造成的各种影响,是由多方面的原因所造成的,司法工作人员实践中对该项政策误解,我国刑事审判程序中定罪与量刑程序没有分离,以及刑事立法上缺少对坦白从宽情节明确规定等外部司法环境和因素影响了该项刑事政策的政策实施,使其出现各种偏差和质疑,但根本上说“坦白从宽,抗拒从严”的提法本身并无不当。本文的第二部分主要论述在当前社会背景下,“坦白从宽,抗拒从严”对我国刑事司法活动具有的重要现实意义和价值。笔者从三个方面分析重估了该刑事政策对我国刑事诉讼活动的积极作用:(一)作为一种讯问策略,可以有效获得口供关键证据,从而破获案件;(二)与刑事诉讼理论界强调的沉默权原则并不相违背,两者在本质具有同一性,而且“抗拒从严”还是对沉默权原则不利影响的有效补充;(三)与当前国际刑事司法程序中的辩诉交易制度、刑事和解制度、审判程序的简化等制度具有相同的价值理念和追求。因此,笔者认为再次确立“坦白从宽,抗拒从严”的刑事政策,对我国当前刑事诉讼程序顺利进行有这重要指导意义。本文的第三部分为本文的重点,主要论述如何完善和规范“坦白从宽,抗拒从严”刑事政策,保证其得到有效的贯彻实施。笔者认为必须从刑事政策本身和法律规定两个方面着手。首先必须明确“坦白从宽,抗拒从严”在刑事司法中明确的含义和内在逻辑关系,两者之间是相互联系,相互依存;思想观念上要理顺刑事政策与刑事法律的相互关系,政策是对具体法律应用活动的指导,法律是政策实施的天然边界,不可逾越。同时,在立法上我们必须明确坦白从宽的法定量刑情节、完善检察机关的自由裁量权、量刑建议权等制度,制度上保证该项政策的兑现和落实。
二、撤下“ 坦白从宽,抗拒从严”(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撤下“ 坦白从宽,抗拒从严”(论文提纲范文)
(1)刑事政策视野中的认罪认罚从宽(论文提纲范文)
一、认罪认罚从宽的政策定位 |
二、认罪认罚从宽与坦白从宽政策 |
三、认罪认罚从宽与宽严相济刑事政策 |
四、认罪认罚从宽的实体法根据 |
(一) 实现刑罚预防 |
1.实现刑罚的特殊预防 |
2.实现刑罚的一般预防 |
(二) 修复社会关系 |
1.认罪认罚能否出罪 |
2.不认罪不认罚且赔偿主体不是行为人本人能否从宽 |
(三) 彰显宽恕精神 |
1.被害人对加害人的宽恕 |
2.国家对被追诉人的宽恕 |
(2)刑事司法研究中的话语误解(论文提纲范文)
一、主张废除或者扬弃“坦白从宽, 抗拒从严” |
二、质疑“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原则 |
三、主张降低公诉证明标准 |
四、质疑“实事求是”的证据标准 |
五、以阶级性质区分“审判独立”与“司法独立” |
六、提出将“取保候审”改名为“保释” |
(3)论翻供的权利(论文提纲范文)
一、概念的提出 |
二、翻供权具有正当性的理论基础 |
(一)静态维度上,翻供是防止冤假错案而必须收集的证据 |
(二)动态意义上,翻供是被告人辩护权的行使方式 |
(三)正向维度上,翻供是禁止强迫自证其罪的应有之义 |
(四)反向维度上,翻供与“如实回答”并不矛盾 |
三、确立翻供权可能带来的影响 |
(一)对侦查模式的反制 |
(二)对印证规则的冲击 |
(三)对合作性司法的需求 |
(四)对“抗拒从严”政策的挑战 |
四、翻供权的未来 |
(4)沉默权制度在我国的法律存在及完善(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第1章 我国沉默权制度是否建立的学术争议 |
1.1 沉默权的解说 |
1.1.1 沉默权的起源与发展 |
1.1.2 沉默权的价值取向与制度功能 |
1.2 沉默权制度在我国确立的必要性与可行性 |
1.2.1 我国确立沉默权制度的必要性 |
1.2.2 我国确立沉默权制度的可行性 |
1.3 我国沉默权制度是否建立之争 |
1.3.1 我国沉默权制度已经建立 |
1.3.2 我国沉默权制度尚未建立 |
1.3.3 我国沉默权制度是否建立之我见 |
第2章 我国沉默权制度的法律组成 |
2.1 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的法律确立 |
2.1.1 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与沉默权的关系 |
2.1.2 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的法律确立 |
2.1.3 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的内容要求 |
2.2 如实陈述义务的法律保留 |
2.2.1 如实陈述义务与沉默权的关系 |
2.2.2 如实陈述义务的法律保留 |
2.2.3 如实陈述义务的法律地位 |
2.3 坦白从宽的法律确认 |
2.3.1 坦白从宽与沉默权的关系 |
2.3.2 坦白从宽的法律确认 |
2.3.3 坦白从宽的法律解读 |
第3章 沉默权制度的比较法考察 |
3.1 域外沉默权制度的共性与特殊性 |
3.1.1 域外沉默权制度的共性 |
3.1.2 域外沉默权制度的特殊性 |
3.2 我国沉默权制度的特征 |
3.2.1 我国沉默权制度的共性表征 |
3.2.2 我国沉默权制度的本土化表征——委婉表达“沉默权制度”的法律规则 |
第4章 我国沉默权制度的现实困境及出路 |
4.1 我国沉默权制度现实困境的状况表现 |
4.1.1 如实陈述义务的否定性影响 |
4.1.2 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与坦白从宽的现实性危险 |
4.2 我国沉默权制度现实困境的原因剖析 |
4.2.1 错误理解如实陈述义务导致的沉默权丧失 |
4.2.2 规避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与坦白从宽之利益导致的沉默权虚化 |
4.3 我国沉默权制度现实困境的根本出路 |
4.3.1 我国沉默权的基础夯实 |
4.3.2 我国沉默权的制度完善 |
结语 |
致谢 |
参考文献 |
攻读学位期间的研究成果 |
(5)坦白制度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论文创新点 |
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本论题国内外研究状况述评 |
二、本论题的研究意义 |
三、本论题的研究设计 |
第一章 我国坦白制度之演变 |
第一节 新中国成立前的坦白制度沿革概览 |
一、古代时期 |
二、近代时期 |
三、小结 |
第二节 新中国成立后的坦白制度之沿革 |
一、对坦白处置的政治策略主导时期 |
二、从政治策略向法律制度的转变 |
第二章 域外坦白制度之考察 |
第一节 大陆法系国家坦白立法的特色 |
一、多为实体立法兼有程序立法 |
二、立法多为常典兼有特典 |
三、“坦白”术语在立法中或现或隐 |
四、坦白规定不设专条 |
五、多为总则规定兼有分则规定 |
第二节 英美法系国家坦白立法的特点 |
一、英美法系国家贯彻坦白从宽处遇精神的立法模式 |
二、以沉默权制度作为处理犯罪人认罪案件的司法模式 |
三、以辩诉交易制度作为处理犯罪人认罪案件的司法模式 |
第三章 坦白的概念、特征及分类 |
第一节 坦白的概念 |
一、不同视域下的“坦白”定义概览 |
二、对“坦白”含义解释的观点评析 |
三、坦白概念的界定 |
第二节 坦白的特征 |
一、坦白是犯罪嫌疑人犯罪后认罪的一种表现 |
二、坦白既是一种行为又是一种制度 |
三、坦白既指行为类型又指犯罪人类型 |
第三节 坦白的分类 |
一、语词意义上的坦白、政策意义上的坦白和刑法意义上的坦白 |
二、广义坦白、狭义坦白和超狭义坦白 |
三、法定坦白与酌定坦白 |
四、一般坦白与特殊坦白 |
五、自然人坦白与单位坦白 |
六、从轻型坦白与减轻型坦白 |
第四章 坦白制度的根基 |
第一节 坦白制度的法律根基 |
一、宪法根基 |
二、刑法根基 |
第二节 坦白制度的政策根基 |
一、坦白制度在“镇压与宽大两个政策”中的根基 |
二、坦白制度在“镇压与宽大相结合政策”中的根基 |
三、坦白制度在“惩办与宽大相结合政策”中的根基 |
四、坦白制度在“宽严相济政策”中的根基 |
第三节 坦白制度的实践根基 |
一、我国刑法典制定的实践根基 |
二、我国坦白制度有着扎实的实践根基 |
第四节 坦白制度的事实根基 |
一、坦白制度设立的国情根基 |
二、坦白制度设立的犯情根基 |
第五节 坦白制度的理论根基 |
一、坦白制度之功利主义根基 |
二、坦白制度之刑罚个别化根基 |
三、坦白制度之刑法谦抑性根基 |
第六节 坦白制度的伦理根基 |
一、法律与伦理密切关联 |
二、坦白制度设置的伦理根基 |
第七节 坦白制度的人性根基 |
一、人性的真谛 |
二、坦白制度的人性基础 |
第八节 坦白制度的文化根基 |
一、中国古代有着深厚的刑法文化 |
二、传统刑法文化对坦白制度设置的影响 |
第五章 坦白制度的价值剖析 |
第一节 概述 |
一、“价值”的含义、特征及构成 |
二、坦白制度的价值 |
第二节 坦白制度的公正价值 |
一、公正价值的定位 |
二、“公正”的意蕴 |
三、坦白制度的公正价值 |
第三节 坦白制度的效率价值 |
一、法律效率价值理论 |
二、坦白制度的效率价值解析 |
第六章 坦白的成立要件 |
第一节 两种类型的坦白共有条件方面的问题 |
一、坦白的主体要件——“犯罪嫌疑人”方面的问题 |
二、坦白的关键要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方面的问题 |
三、关于“接受审查和裁判”是否为坦白成立的必要要件的问题 |
第二节 一般坦白的成立条件 |
一、概述 |
二、关于一般坦白成立的前提要件——“被动归案”的问题 |
三、关于一般坦白成立的关键要件——“如实供述自己被指控的罪行”的问题 |
第三节 特殊坦白成立的要件 |
一、概述 |
二、理解特殊坦白的主体要件需要注意的问题 |
三、理解特殊坦白的关键要件需要注意的问题 |
第七章 坦白的认定 |
第一节 坦白与自首、立功之界分 |
一、坦白与自首之界分 |
二、坦白与立功之界分 |
第二节 共同犯罪的坦白认定 |
一、共同犯罪的坦白的特殊性 |
二、几种非共同犯罪坦白的情形 |
三、共同犯罪坦白的认定 |
第三节 单位犯罪的坦白认定 |
一、关于单位犯罪能否成立坦白的问题 |
二、单位犯罪坦白的类型 |
三、单位犯罪坦白的认定 |
第四节 过失犯罪的坦白认定 |
第五节 “双规”、“双指”期间交代罪行性质的认定 |
一、“双规”、“双指”的含义 |
二、“双规”、“双指”期间交代罪行性质的认定 |
第八章 坦白的处遇 |
第一节 我国坦白处遇的特点 |
一、坦白处遇的法定性 |
二、坦白处遇的从宽性 |
三、坦白处遇的相对性 |
四、坦白处遇的档次性 |
第二节 坦白从宽处遇的原则 |
一、坦白从宽处遇原则的立法模式 |
二、我国刑法典采取的坦白从宽处遇原则 |
第三节 坦白从宽处遇的司法裁量 |
一、是否予以从宽处遇的适用 |
二、从轻处遇情节之适用 |
三、减轻处遇情节之适用 |
四、影响从宽处遇幅度的因素之考量 |
五、单位犯罪坦白的从宽处遇 |
六、坦白从宽处遇的时间效力问题 |
第九章 坦白制度的缺陷及其完善 |
第一节 坦白制度的立法缺陷及其完善 |
一、坦白制度的立法缺陷 |
二、坦白制度的立法完善 |
第二节 坦白制度司法解释方面的缺陷及其完善 |
一、坦白制度司法解释方面的缺陷 |
二、坦白制度司法解释方面的完善 |
主要参考文献 |
一、中文类参考文献 |
二、外文类参考文献 |
后记 |
(6)关于诱供问题的探讨(论文提纲范文)
一、诱供及其相关概念的辨析 |
(一) 引供和指供 |
(二) 诱供 |
二、诱供情况的复杂性 |
(一) 合法诱供 |
(二) 非法诱供 |
(三) 合理用谋中的诱供 |
三、诱供的风险 |
(一) 错案风险 |
(二) 法律风险 |
(三) 道德风险 |
四、诱供的取证效果 |
(一) 合法诱供之证据 |
(二) 非法诱供之证据 |
(三) 毒树之果 |
(8)坦白制度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坦白制度历史源流与困境分析 |
(一) 坦白从宽政策的历史沿革 |
1、坦白从宽政策的定型 |
2、坦白从宽政策的运用 |
3、坦白制度曲折的法定化之路 |
(二) 坦白制度的困境与分析 |
1、立法精神与司法实践的背离 |
2、刑讯逼供、诱供、翻供的根源 |
3、现代法治理念的冲击 |
4、坦白与自首趋同的尴尬 |
二、坦白的本质与成立条件 |
(一) 坦白的本质 |
1、坦白的概念 |
2、坦白的本质辨析 |
(二) 坦白的成立条件 |
1、关于被动归案 |
2、关于被动归案对象的理解和把握 |
3、关于“主动如实供述自己被指控的罪行”的理解 |
4、关于“接受审查和裁判”是否可以作为坦白成立要件 |
三、几种特殊情形坦白的认定 |
(一) 共同犯罪坦白的认定 |
(二) 数罪坦白的认定 |
1、异种数罪下坦白的认定 |
2、同种数罪下坦白的认定 |
(三) 关于“双规、双指”性质的认定 |
(四) 坦白从宽适用中的其他问题 |
1、坦白制度的适用原则 |
2、关于《刑法修正案(八)》新增条款的理解 |
四、坦白制度的立法完善 |
(一) 借鉴国外制度 |
1、坦白与沉默权制度 |
2、坦白与辩诉交易制度 |
(二) 完善我国坦白制度的建议 |
1、充实刑法条文 |
2、准自首归入坦白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9)打击犯罪与保护人权的艰难平衡——评刑诉法修正案中侦查程序部分中的争议问题(论文提纲范文)
一、关于秘密拘留和逮捕 |
二、关于传唤和拘传时间的延长 |
三、关于技术侦查措施 |
四、关于沉默权与如实供述 |
结语 |
(10)论“坦白从宽,抗拒从严”(论文提纲范文)
内容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坦白从宽,抗拒从严”的理论质疑 |
(一) 与无罪推定原则的违背 |
(二) 对辩护权削弱 |
(三) “坦白从宽,抗拒从严”对司法诚信的损害 |
二、“坦白从宽,抗拒从严”刑事政策的价值重估 |
(一) “坦白从宽,抗拒从严”是侦查取证的现实需要 |
1. 口供对我国刑事诉讼的重要性 |
2. 讯问中一种“心理战”策略 |
(二) “坦白从宽,抗拒从严”与沉默权并不矛盾 |
1. “坦白从宽”和沉默权本质统一 |
2. “抗拒从严”是对沉默权的有效补充 |
(三) “坦白从宽,抗拒从严”符合刑事司法的国际趋势 |
1. “坦白从宽,抗拒从严”与辩诉交易 |
2. “坦白从宽,抗拒从严”与审判程序的简化 |
3. “坦白从宽,抗拒从严”与刑事和解 |
三、“坦白从宽,抗拒从严”刑事政策的规范和法律化 |
(一) 明确刑事政策与刑事法律的关系 |
1. 刑事政策的功能 |
2. 刑事政策与刑事法律的关系 |
(二) 对“坦白从宽,抗拒从严”刑事政策的规范 |
1. 明确“坦白从宽,抗拒从严”的含义 |
2. 理顺“坦白从宽”与“抗拒从严”的辩证关系 |
(三) “坦白从宽,抗拒从严”刑事政策的法律化 |
1. 确立坦白的法定量刑情节 |
2. 完善检察机关自由裁量权 |
3. 完善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权 |
4. 扩大公安机关侦查终结处理权 |
结束语 |
致谢 |
参考文献 |
四、撤下“ 坦白从宽,抗拒从严”(论文参考文献)
- [1]刑事政策视野中的认罪认罚从宽[J]. 卢建平. 中外法学, 2017(04)
- [2]刑事司法研究中的话语误解[J]. 高一飞. 中国法律评论, 2017(02)
- [3]论翻供的权利[J]. 徐长龙. 上海政法学院学报(法治论丛), 2016(03)
- [4]沉默权制度在我国的法律存在及完善[D]. 王旋. 南昌大学, 2015(03)
- [5]坦白制度研究[D]. 吴占英. 武汉大学, 2015(12)
- [6]关于诱供问题的探讨[J]. 陈闻高. 湖北警官学院学报, 2012(07)
- [7]坦白从宽制度入刑的思考[J]. 王志祥,段凰. 刑法论丛, 2012(02)
- [8]坦白制度研究[D]. 张乐涛. 江西财经大学, 2012(10)
- [9]打击犯罪与保护人权的艰难平衡——评刑诉法修正案中侦查程序部分中的争议问题[J]. 高一飞,聂子龙. 河北法学, 2012(02)
- [10]论“坦白从宽,抗拒从严”[D]. 徐平. 西南政法大学, 2011(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