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发达国家畜禽废物处理技术与立法(论文文献综述)
季梦[1](2020)在《我国农村固体垃圾防治法律问题研究》文中认为2020年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一年,我国作为农业大国,随着农业经济的快速发展、城镇化进程不断加快,农村生态环境问题成为不可或缺的一环。立足于实际情况,现阶段我国农村污染排放主要来源于农村固体垃圾。因此在解决农村环境问题上,农村固体垃圾污染防治有着举重若轻的地位。农村固体垃圾的污染形成有多种原因,如:乡镇企业未达标排放、城市向农村输入大量固体垃圾、村民尚未形成保护农村环境的意识等。但是纵观我国现有农村固体垃圾污染防治法律体系,有关农村固体垃圾防治存在立法空白,地方性法规可操作性低,防治措施实现路径不畅通,防治主体责任不到位等诸多问题。因此从现状中发现不足,健全完善我国农村固体垃圾污染防治法律体系,并提出切实可行的防治措施对我国农村生态环境保护具有重要的意义。本文基于对我国农村固体垃圾的实证分析,采用比较分析法研究了美国、日本和德国三个发达国家对本国固体废弃物防治概况,在借鉴域外先进经验的基础上吸收对我国农村固体垃圾污染防治有效的制度措施。最终结合我国农村实际发展情况提出了关于我国农村固体垃圾污染防治的建议,在树立科学的立法指导思想前提下健全我国农村固体垃圾污染防治法律体系,配套落实行之有效的防治措施:一、建立农村环境风险预防制度;二、推行农业生产清洁制度;三、建立农村固体垃圾回收再利用制度;四、建立农村固体垃圾防治经费保障机制,望以此促进对我国农村生态环境的保护。
胡佳[2](2020)在《张家港市畜禽养殖污染治理研究》文中研究指明伴随我国畜禽养殖业的迅速发展,集约化、规模化养殖已成为必然趋势,大量的畜禽粪便超过环境负载能力,这也成为了我国环境污染的主要来源之一。规模畜禽养殖污染日益突出,推动政府对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进行专项治理,着手构建专项的环境质量标准,强化管理的水平,优化农村的整体环境水平。笔者通过走访畜禽污染管理部门,对养殖企业、小散户进行问卷调查,入户访谈等方式,全面了解了张家港市畜禽养殖业的污染及治理现状,张家港市从2005年开始就针对养殖污染进行治理,组建畜禽污染治理队伍,通过制定养殖污染治理政策,明确禁养区、限养区和适养区养殖范围,施行用地审批制度提供政策制度保障,并在全市开展畜禽养殖污染治理专项行动,严格落实养殖污染治理具体措施,包括制定养殖污染减排任务目标,对张家港市内污染严重养殖场实施关停转产,同时指导有条件养殖场进行综合治理,如配套建设环保设施、根据养殖场情况适当控减养殖量、规范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和推进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等。通过一系列举措,养殖污染治理取得了显着的成效,但仍存在不完善的地方。存在的主要问题包括:畜禽养殖污染治理部门各自为政缺乏协作、政府养殖污染治理监管缺力、治理水平低、养殖场污染治理宣传力弱,公众参与少,积极性不高。笔者深入分析,产生以上问题的主要原因为:政府污染治理机构缺乏协作机制、畜禽养殖污染政策法规不完善、养殖污染治理监管乏力、养殖污染治理工作本就复杂、难度大、公众对养殖污染污染治理重要性认识不足。根据产生问题原因,笔者提出了适用于张家港市当前畜禽养殖环境污染治理建议:政府加强畜禽养殖污染多部门协调治理;完善畜禽养殖污染治理政策法规;通过加大投资、加强污染治理配套设施建设和维护、创新治理方式等提升养殖污染治理水平;加强畜禽养殖企业管理,不能只注重自身利益和眼前利益,需强化企业承担污染治理的责任意识,严格养殖场新建、改建和扩建审批,加强养殖污染治理信息管理;加强畜禽养殖污染监管,建立养殖污染治理标准,培育专业性监管人才,提升养殖污染治理监管能力,严格考核,加强污染治理督察;利用多种方式强化对公众畜禽养殖污染治理宣传,提升养殖污染治理重视度,建立公众合力协作机制,引导公众积极参与。本研究可以完善张家港市实际的畜禽养殖污染治理对策,有效解决目前存在的畜禽养殖行业污染问题,为今后张家港市畜禽养殖业健康蓬勃发展打好基础。
李昭阳[3](2020)在《农村水污染防治的法律制度研究》文中认为在社会主义新农村的不断建设下,农村经济飞速发展,农民群众的生活水平日益提升。与此同时,农村的生态环境污染问题逐渐凸显出来,尤其是农村水污染问题,严重制约着新农村生态环境的可持续发展。通过研究我国农村水污染现状,数据分析包括此次疫情背景下的新型污染源在内的影响农村环境的多种主要污染源,以环境公平理论、可持续发展理论、生态文明理论和乡村振兴理论为基础,提出当前我国农村水污染防治法律制度存在水污染防治立法对农村问题回应少、法律法规粗疏、监管制度和公众参与制度不完善等问题,以水污染防治制度较为完善的美国、日本、欧盟典型发达国家和地区家为样本,总结并借鉴其水污染防治法律制度的优势和经验,最后针对以上分析提出我国农村水污染防治法律制度需要转变立法理念、完善农村水污染防治法律规范、健全农村水污染防治监管制度、完善公众参与机制等对策。
郭璐[4](2020)在《我国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的法律问题研究 ——基于山西忻州的实证考察》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进入21世纪以来,我国经济迅猛发展,人民的生活质量也随之水涨船高,各种肉类、蛋类、奶类等养殖产品的人均消费量急剧增加,我国的畜禽养殖业迎来了一段黄金发展期。目前,很多农村地区的畜禽养殖已经成为了人民重要的收入来源,不过飞速发展养殖业也带来了严重的环境污染问题。随着畜禽养殖越来越产业化、规模化,产生的粪便和污水量越来越大,远远超过了环境的自我消弭能力,对当地生态造成了严重的破坏。目前畜禽规模养殖污染已经成为农村环境面源污染最主要的污染来源之一,有效的防治畜禽规模养殖所造成的环境污染对于保护我国生态环境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本研究以作者对山西省忻州市地区规模养殖场的实证考察为基础,根据山西忻州目前畜禽规模养殖的实际情况,发现其在防治养殖污染方面存在的问题,从而梳理出我国在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方面存在的共性法律问题,进而系统的、针对性的提出了解决我国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问题的法律对策。本文主要分为三部分:第一部分,对目前山西忻州地区以及全国畜禽养殖状况和污染状况进行概述,并对全国性的以及山西地方性的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相关的全部法律规范进行整理和分析。山西忻州以及全国的畜禽养殖总量不断上升,且呈现规模化、大型化的发展趋势,畜禽规模化养殖所产生的废弃物,主要会对自然环境中水源、土壤和空气造成严重的污染与破坏,我国法律对于规模养殖污染的规制较为分散、笼统,山西省地方法规缺乏对上级法律规范的进一步细化。第二部分,在对山西忻州市地区养殖场实地调研的基础上,根据其目前的污染现状和防治现状,梳理出目前我国关于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存在的法律方面的问题。在立法方面,我国污染防治的相关法律普遍对农村的环境保护不够重视,且法规原则性强,可操作性弱;执法方面,基层执法者普遍存在执法方式简单粗暴的问题,不能达到执法的应然效果,而且对各执法部门的责任和权限规定不明,实际执法效率不高;司法救济方面,环境行政公益诉讼原告主体范围小,受案范围狭窄,检察机关举证责任较重,对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原告资格的限制过于严苛、原告取证存在困难、判决后的执行程序不完善。第三部分,探究解决我国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问题的法律途径。在立法方面重塑立法理念,提高对农村环境问题的重视程度,加强法律规范的可操作性;在执法方面合理规划畜禽规模养殖的禁养区、限养区和适养区,合理配置执法权,横向上厘清各执法部门的权责,纵向上强化上级执法部门对下级执法部门的监督;在司法方面对环境行政公益诉讼的原告主体范围和受案范围进一步扩大,减少原告主体的举证压力,减轻对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原告主体的资格限制,建立有效的取证制度,完善判决后的执行程序。
冯林玉[5](2019)在《农村环境治理制度变迁与模式选择》文中研究表明农村环境治理是乡村振兴战略的重要环节。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农村环境治理的决策部署,完善农村环境治理机制、着力解决农村突出环境问题、改善农民人居环境、增强农村环境监管能力和农民群众环境意识、提升农村生态文明建设水平是当前农村环境治理的总体目标。当前,随着我国工业化、城镇化和农业现代化进程的急邃展开,农村环境形势严峻,生态破坏、环境污染、资源枯竭等问题依然突出。相对地,农村环境保护基础设施严重不足,地方政府尚未建立起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工作的有效推进机制,农村环境保护监管能力也十分薄弱。本文正是在此背景下,借助规范性文件分析、政策文本分析、数据对比分析等方法,以农村环境治理的制度变迁与模式路径为立论,指出农村环境治理存在城乡二元制度供给、城乡二元环境权益分配以及城乡二元的治理方式,需要在城乡融合视野下建立农村环境治理制度体系、完善农村场域中的产权结构,并以此为基础提出一种农村环境多元治理的替代性方案——政府支持下的利益共同体自治。第一章,导论。反思现行农村环境治理存在的问题,追问可能的真正行之有效的因应农村环境问题的治理模式。分析在城乡融合视野下建立农村环境治理体系、完善农村场域中的产权结构,并以此为基础提出一种农村环境多元治理的替代性方案的旨趣和意义。运用法学、生态学、文化学、历史学、社会学的分析框架,结合实证分析、比较分析、归纳分析、图表分析的方法进行路径描述。第二章,农村环境治理的界定、路径与目标。农村环境治理是各种公共的或私人的个人和机构共同管理与生态环境有关的集体事务的诸多方式的总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文章指出农村环境治理需要从根本上实现环境利益与经济利益的动态平衡。农村环境治理经济利益与环境利益的平衡需要相应的政治基础、经济基础、组织基础、文化积淀为其提供理念和实践的支撑。通过具体分析指出,农村环境治理所需的政治基础已经具备,而经济基础、组织基础和文化积淀还处于挖掘和培育阶段。第三章,农村环境问题的制度性成因。文章分析了在环境治理问题上,城乡在环境保护立法规范、中央政策环境权益配置、环境治理模式的制度结构上存在的差异。并以此作为农村环境治理反思当下和重构未来的实践前提。具体分析了1978-1988年、2000-2012年、2013-2019年三个阶段的农村环境立法概况和城乡环境立法差异,2004-2012年、2013-2019年“一号文件”对农村环境保护的态度和政策文件中城乡环境治理差异,以及环境治理模式的制度结构差异。第四章,农村环境治理制度体系的生成:城乡融合视野下的考察。山水林田湖草是一个生命共同体,城市和乡村是人类社会人为建构的发展形态,在生态系统中并不存在城市和乡村的区分。生态系统不以人类的意志为转移,且其服务功能的绩效与生态系统本身的完整性、协调性呈严格的正相关。换言之,一旦其内在的能量输入输出被打破,其动态平衡性、修复性、再生性、循环性、多样性也随即发生结构性的改变、碰撞,进而编织出一张充满不确定性、充斥着生态破坏和环境污染的风险之网。因此,环境治理城乡融合既是环境风险预防的客观要求,也是平等主义下城乡环境权益均衡分配的内在要求。文章提出,城乡融合不意味着城乡适用同一套逻辑、机制、体制,消除不均衡的资源输入与输出才是环境治理城乡融合的核心所在。农村环境治理体系应当从以下七个方面的深化与完善:法律法规、农村环境经济政策、环境保护标准、规划计划、环境监测体系与环境应急预案、监督执法、宣传教育。同时,既有的环境治理体系和正在实验形成过程中的环境治理规范性内容主要是因应城市生态环境问题,与农村现实诉求不相符合。因此,在将上述体系下沉到农村场域时,需要结合农村地方特性做出调整。第五章,农村环境治理之制度优化:产权配置制度的改革。农村在很大程度上是一个资源开放利用的场域,“自由获取悲剧”时有发生。合理的产权界定和分配一方面有助于节约交易成本,实现社会效益的最大化;另一方面,明确的产权边界和清晰的产权内容有助于控制环境公共物品的获取和利用,为生态环境损害提供法律救济。自然资源国家所有权和农民集体所有权是农村场域中的基本产权制度。由于产权主体不明确、自然资源的生态价值未受重视、环境权情结对产权制度的遮蔽等原因,产权制度在环境治理中的作用一直被弱化。文章提出,在充分认识到产权制度改革对农村环境治理的有用性和局限性的基础上,应着力于实现自然资源国家所有权和农民集体所有权的具体化、可诉化,同时编制资源环境资产负债表。第六章,农村环境治理模式的路径走向:政府支持下的利益共同体自治。首先从利益共同体自治的意涵、农村自治传统的承继与创新、政府主导的简单多元共治的局限以及政府与利益共同体的协同互补四个方面对政府支持下的利益共同体自治的应然性与实然性进行理论分析。然后,对农村环境治理中的各利益主体及其利益结构进行实际样态分析。最后,提出从有限政府与“议行分设”、尊重自治规则、利益共同体自治的制度保障三个方向建构政府与利益共同体之间的有效协作路径。
王亚楠[6](2019)在《我国农村固体废物污染法律治理研究》文中研究说明近年来,在人口数量增长和经济迅速发展的双重压力下,农村的环境污染状况愈加严重,尤其是固体废物污染问题,已经严重影响了农村居民的生产和生活,对此,国家给予了充分重视。为改善农村环境,中央从2017年开始先后拨款近70亿元,在2.8万个村庄中开展综合治理工作;除加大财政投入外,我国不断完善环境立法,促进环境执法,加强环境司法,为农村环境治理工作提供了良好的法律环境。在财政政策与法律制度的双重引导下,我国农村固体废物治理工作取得卓越进展,但要想彻底解决农村环境问题,仍需在相关政策和法律制度上不断作出努力。本文在全面贯彻落实新发展观,坚持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大背景下,运用绿色发展、协调发展的理念,对农村固体废物的概念、当前我国农村固体废物的种类、污染现状进行了阐述,并对法律治理的系列问题进行了归纳,在此基础上对我国当前农村固体废物污染法律治理当中的立法、执法、司法三方面展开了系统的梳理和评价,在充分肯定成绩的同时重点分析了我国农村固体废物污染法律治理体系的不足。在立法上,虽然初步建立较为完整的环境法律体系,但部分领域存在立法空白、现行的法律法规缺乏系统性等问题较为突出;在执法上,改变原有领导体制,实行环境监察机关省级以下垂直领导,成立乡(镇、街道)环保所,使基层环保执法一定程度上摆脱了地方保护主义的干预,但基层环境执法机构缺乏强制执行权、执法能力较弱等问题仍然对农村环境执法造成阻碍;在司法上,我国基层司法工作人员素质不断提高,环境司法审判专门化,但农民环境维权困难、环境公益诉讼制度存在缺陷等问题仍旧存在。同时,介绍了部分发达国家在农村固体废物污染法律治理方面的成就,并找出值得我国学习和借鉴的相关经验。最后,提出了如何完善我国农村固体废物污染法律治理的一系列设想。首先确立农村环境保护法律工作的原则和制度,在立法上树立科学立法思想、建立农村环境污染防治专项立法等;在执法方面,重视基层环保组织机构建设、赋予环保机构强制执行权等;在司法方面,构建涉农法律援助制度、完善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等。通过上述几方面的完善,最终构建协调、高效的农村固体废物污染法律治理体系。维护公平与正义,保障人民群众人身安全是法律的最终目的,当前我国农村环境面临严重的污染问题,已经威胁到农村居民的生命健康。因此,构建科学、高效的农村固体废物污染法律治理体系,是保障我国农村居民人身安全的重要手段,是实现农村经济绿色、健康发展的关键。
朴世炜[7](2019)在《我国农村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律问题研究 ——以和龙市乡镇为例》文中认为在我国过去的经济发展道路中,资源配置更多的是侧重于城市而不是农村,这就使得城市,尤其是一二线城市的固体危废处理的比较科学、及时。农村地区的固体废物并没有得到一定程度的重视。本文欲从五章梳理农村固体废物环境法律问题。即文章主体可分为五个部分,即绪论、概述、立法现状及存问题、国外经验和改善建议。第一章,绪论部分,该部分将由三节构成:第一节主要讨论研究目的及意义。充分阐述农村固体废物污染法律方面的背景,从环境问题引发出本文农村区域内的环境问题,再引申出农村固体废物方面的法律问题。意义方面从四个角度进行分析,分别是对于农村环保事业的发展,对于群众生命健康的保障,对于三农可持续发展的促进,对我国新时期乡村振兴的重要意义。第二节和第三节分别阐述研究现状和研究方法。在研究现状中,简要阐述国外和国内的研究成果和值得借鉴的方面,引用国内其他学者的研究理念,对农村固体废物污染法律进行阐述。研究方法方面,从比较分析法、文献分析法、实践分析法三个方面进行阐述。第二章,概述部分分为三节。分别是阐述概念、分类和危害。作者把农村固体废物分为:农村生活垃圾、养殖业固体垃圾、种植业固体垃圾、农业薄膜废物。危害中,有对水体的危害、对土壤的危害、对大气的危害、对农业的危害、对人体的危害。第三章,立法现状及存在问题。分别对法律、制度、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这四个方面进行阐述。从大的方向进行梳理,分别厘清上位法和下位法,法律、法规之间的相关脉络和存在的问题。总结两个环境公益诉讼案件。根据作者查找到资料和工作实际,分析和龙市地区农村固体废物污染所存在的问题。第四章,国外经验,就日本和德国的农村固体废物环境法律问题进行梳理和探讨。由此引申出对我国的启示,以循环经济理念为立法指导思想;健全法律体系,完善相关配套法规;加大环境执法队伍建设;宣传绿色理念,提高公众参与程度。第五章,改善建议,根据上一部分的问题,提出改善建议。本章从五个角度提出农村固体废物环境污染的建议,分别是:增设环境权;完善法律法规;加强农村环境执法;明确各方职责;完善公众参与制度。
王程昕[8](2019)在《近三十年四川省政府生态环境保护政策演变及问题研究》文中研究指明当前时期四川省政府将保护修复生态环境摆在压倒性位置,从《四川省环境保护条例》首次颁布实施算起,四川省政府生态环境保护政策已实施近三十年,并取得显着成效,但生态环境总体状况不容乐观,生态环境保护政策有待进一步完善,以期早日建成美丽四川。本文以四川省政府生态环境保护政策为主题,重点研究其演变历程、问题及其成因。在研究背景及意义、国内外研究综述、研究思路与方法、基本内涵与理论基础等分析之上,将四川省政府生态环境保护政策大致按十年为一期分为初期、中期和近期,将中央政府生态环境保护政策大致划分为起步阶段、发展阶段和深化发展阶段,并将两者对应分析研究。本论文主要采用了文献研究法、比较研究法和定性研究法。以中央生态环境保护政策发展情况为基础,从国家宏观背景和四川生态环境实际状况出发,梳理和分析四川省政府生态环境保护政策演变历程及其中存在的不足、问题及其成因。发达国家如日本、美国等都曾经历过“先污染、后治理”的路子,如今生态环境良好,利用发达国家有益经验,结合四川省实际情况,尝试提出进一步完善四川省政府生态环境保护政策的对策建议。自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大规模开展经济建设,中央政府生态环境保护政策先后经过了从忽视到开始关注的起步阶段和开始重视的发展阶段,正处于高度重视的深化发展阶段,努力建成美丽中国。四川省政府生态环境保护政策演变从初期的开始关注,省级政策较少,且政策力度不足,相较于经济发展,生态环境保护未予以足够重视;到中期的开始重视,规划逐渐独立成段、成篇,新增多项省级政策,但政策尚待完善,原则性文字不具可操作性,未着力生态环境保护;再到近期的高度重视,规划内容结构日趋完善,省级政策覆盖面更广,针对性更强,但尚未形成完备的政策体系,政策间协调衔接不充分,还需进一步完善。究其客观原因,中央曾一度在生产建设和经济发展中轻视生态环境保护,对地方官员的考核制度曾长期以创造政绩为导向;主观方面,一些本地领导干部受地方经济发展和个人职务晋升的利益驱使往往牺牲生态环境,本地政府未科学研究制定生态环境保护政策。对策思路一是完善生态环境立法,优化生态环境保护政策体系;二是完善公共参与的政策法规,健全生态环境信息公开制度。
穆应天[9](2018)在《我国农村生活垃圾污染防治立法问题研究》文中认为随着城镇化进程加快推进,我国农村地区在经济方面取得巨大发展成就的同时,生态恶化与环境污染问题不断出现,其中垃圾问题成为农村环境问题的核心。由于农村生活垃圾缺乏行之有效的管理,长期的积累导致农村生活垃圾污染已经严重到了触目惊心的程度。2015年国家发布实施了《美丽乡村建设指南》,对生态环境建设方面规定了具体的量化指标;2017年环保部与财政部联合印发了《全国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十三五”规划》,农村生活垃圾得到有效治理是规划中明确规定的任务之一。一系列政策文件的发布实施,体现了党和国家在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决胜阶段对农村环境问题的高度重视。然而,法律制度的缺失是农村生活垃圾污染问题日益严重的根本原因,完善的立法体系和有效的生活垃圾管理制度既是治理农村生活垃圾污染的客观需要,也是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建设美丽中国的迫切要求。本文除引言和结语外共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对我国农村生活垃圾污染的现状进行了概括分析。首先界定了农村生活垃圾的含义,将产生在农村或者危害后果发生在农村地区的生活垃圾均界定为农村生活垃圾;其次分析指出我国农村生活垃圾污染存在量大面广、种类繁多及性质复杂的特点,对土壤、水体和空气造成的危害,以及带来了巨大的资源浪费。最后介绍了我国在农村生活垃圾污染治理方面取得了一系列成效,如:基础设施不断改善、处理能力显着提升、环保机制逐步建立等,但仍存在处理技术落后、监管能力不足等问题。第二部分对我国农村生活垃圾污染防治的立法体系进行了梳理,系统地分析了现行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地方性法规中涉及农村生活垃圾污染防治的法条,从立法理念、法律位阶、立法内容以及具体法律制度等方面进行了分析,指出了我国在农村生活垃圾污染防治立法方面存在着“重城市,轻农村”的立法理念,专门性农村生活垃圾污染防治法律的位阶较低,管制性条款多而激励性条款少,农村生活垃圾管理体制不科学,法律实施配套制度不完善,公众参与机制尚不健全等缺陷。第三部分介绍了日本、美国和欧盟等发达国家治理农村生活垃圾的先进经验。日本农村优美的环境首先得益于政府对农村生态功能的重视,而专门的监督机构以及充足的资金保障了日本农村生活垃圾可以得到有效治理,环境教育制度不仅提升了日本国民的环保意识和素养,还从源头上减少了垃圾的产生。美国农村地区商业化的垃圾处理模式以及高度的公众参与机制,使得农村生活垃圾可以和城市垃圾一样,能够及时得到收集、回收和处理。欧盟国家坚持践行可持续发展的理念,对于农村环境保护和生活垃圾处理,已经构建了相对比较完善的法律体系。这些国家和地区的经验为我国治理生活垃圾污染带来的启示有:要深入贯彻可持续发展理念,建立完善的法律规范体系,构建科学高效的管理体制,调动各方主体积极参与,同时更要注重培养国民的环保意识。第四部分针对前文提出我国农村生活垃圾污染防治立法现状存在的问题,结合日本、美国及欧盟等发达国家农村生活垃圾治理的先进经验,提出了完善我国农村生活垃圾污染防治的立法建议:在立法理念上应坚持“城乡统筹”的立法理念;在立法体系上国家层面应尽快出台专门的农村环境保护法,同时不断提升地方立法的科学性与权威性;在法律内容上要构建科学的农村生活垃圾管理体制、完善的法律实施保障机制,同时将环境教育纳入法律规范,提升民众环境意识,健全公众参与机制。
张文波[10](2017)在《我国环境行政执法权配置研究》文中认为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体系已经形成的情况下,如何将“书本中的环境法”全面转化为“行动中的环境法”已经成为影响我国环境法治建设的关键因素,上述转化过程主要涉及环境执法问题,环境行政执法权配置作为解决环境执法问题所要面临的首要问题,主要涉及由哪些主体来行使环境行政执法权最有效果、最能保障“书本中的环境法”得到严格执行:一方面环境行政执法权配置是否科学,直接关系到环境行政执法效能的高低;另一方面环境行政执法权配置是否恰当、是否与其他权力形成有效的制约机制,直接关系到环境行政执法权是否会被滥用。因此,可以说合理配置环境行政执法权是解决我国现阶段环境法治赤字的重要措施。从理论上讲,环境行政执法权配置这一命题包括四个层面的问题:社会权力语境下的环境行政执法权配置、政府间纵向的环境行政执法权配置、政府间横向的环境行政执法权配置和环保部门内部的环境行政执法权配置,上述四个层面的环境行政执法权配置并非各自独立、毫无联系的,而是一种层层递进、密切关联的关系,清晰地展示了环境行政执法权如何从一种人民让渡给政府的模糊权力逐步细化和明确为一种环保部门各内设机构可以直接行使的具体权力的过程。具体来说:在社会权力语境下的环境行政执法权配置中,因为环境领域同时存在“市场失灵”和“政府失灵”的问题,这就决定了环境问题的解决应当统筹兼顾政府(行政)的力量和社会(市场)的力量,不应有所偏废且应随着时代变化不断进行调整,而在我国现阶段过于注重解决环境领域“市场失灵”而忽视“政府失灵”问题的现状下,应当着重构建私权利对公权力的监督和制约机制,着重强化我国环境法中的私人实施制度,最终实现环境法公共实施与私人实施的结合与衔接;在政府间纵向的环境行政执法权配置中,因我国现阶段以管辖区域作为配置的基本标准而造成了上下级政府环保部门“职责同构”的问题,为解决上述问题应当坚持权责匹配原则,包括在配置标准上坚持管辖区域与环境影响并重、立法明确上下级政府环保部门的职能职责和在配置保障上坚持“重心下移”原则,最终达到与上下级政府环保部门之间“正三角形”环境监管任务模式相适应的“正三角形”的环境行政执法权配置保障模式,实现上下级政府环保部门的权责统一;在政府间横向的环境行政执法权配置中,因我国现阶段以部门化原则作为配置的基本标准而造成了环境行政执法权分散、重叠及错位等问题,为解决上述问题应当坚持生态系统化管理原则,稳步推进环境保护大部制改革,同时明确行政协助原则以有效整合因职能分工而形成的碎片化的行政资源;在环保部门内部的环境行政执法权配置中,因我国现阶段缺乏明确的配置标准而导致环保部门内部的决策权与执行权未完全分离且缺乏有效沟通反馈,为解决上述问题一方面应当坚持分权制衡原则,实现环保部门内部的决策权与执行权适当分离,达到防止权力滥用的目的,另一方面应当坚持沟通协调原则,实现决策机构和执行机构之间及时高效沟通,实现决策机构的决策更具有可行性、执行机构的执行更有效果。从实践层面来讲,应当将环境行政执法权配置问题作为生态环境保护管理体制改革首先应当予以解决的问题,强化生态环境保护管理体制改革顶层制度设计和政策设计,同时不应单独推进某一层面的环境行政执法权配置改革,而应当统筹考虑四个层面的环境行政执法权配置问题,依据配置合理的环境行政执法权来有序整合不同领域、不同部门、不同层次的监管力量,合理构建各组监管力量的运行机制,保障其能够有效进行环境监管和行政执法,最终形成运转高效、科学合理的生态环境保护管理体制。具体来说:在社会权力语境下的环境行政执法权配置中,将这一问题落脚于环境法的实施方式——公共实施和私人实施,包括完善环境法的公共实施制度、强化环境法的私人实施制度和实现环境法公共实施与私人实施的结合与衔接三个方面;在政府间纵向的环境行政执法权配置中,将这一问题落脚于配置模式问题——建立环境保护领域垂直管理制度或上级政府环保部门设置区域或流域派出机构,现阶段我国可同时采取上述两种模式,即在环境保护领域实行省级垂直管理模式,并由省级政府环保部门根据本区域内的实际情况设置区域或流域派出机构,以最大程度减少地方政府对环保工作的不当干预;在环境问题有一定缓和之后,可以仅采取设置区域或流域派出机构模式,仍由各地方政府对本区域内的环保工作负责,并行使相应的环境行政执法权;在政府间横向的环境行政执法权配置中,将这一问题落脚于配置方案问题——推行环境保护大部制或继续实行统一监督管理与分工负责模式,现阶段我国应当逐步推进环境保护大部制改革,但由于这一过程的困难性与长期性,还应继续完善统一监督管理与分工负责模式,同时推进上述两个方案,值得注意的是即使我国完成了环境保护大部制改革,由于环境问题的综合性和复杂性,单靠这一个部门也无法彻底解决环境问题,还需要其他行政部门、司法部门等的支持与配合,跨部门、跨行业、跨规格的环境管理协调机制也是必不可少的;在环保部门内部的环境行政执法权配置中,现阶段的重点在于确立明确且统一的配置标准,推进决策权与执行权适当分离但又有效沟通、内部监督权独立且有效,具体来说包括在职能整合的基础上以“决策司局+执行司局”模式设置内设机构、构建综合协调中心以保证决策权与执行权适当分离但又有效沟通和构建专门监督部门以保证环保部门内部监督权独立且有效三个方面。从环境法治的角度来看,我国现阶段的环境行政执法权配置所存在的最大问题在于非法治化,四个层面的环境行政执法权配置均呈现出不同程度的行政化、非对等性和不确定等特征,这导致环境行政执法权的配置处于极度不稳定的状态,造成了环境行政执法配置及调整的随意性,甚至与现行法律规定相违背。为解决上述问题,应当将环境行政执法权配置问题纳入到环境法治的范畴,按照环境法治原则的要求来制定《环境行政组织法》以实现环境行政执法权配置的规范化和稳定性。就制定《环境行政组织法》的总体要求来说,需要做到以下五点:一是要同时规定四个层次的环境行政执法权配置,二是特别注重社会权力理论对环境行政执法权配置的影响,三是在政府间纵向的环境行政执法权配置中应坚持权责匹配原则,四是在政府间横向的环境行政执法权配置中应坚持生态系统化管理原则,五是在环保部门内部的环境行政执法权配置中应坚持分权制衡与沟通协调并重。就《环境行政组织法》的主要内容来说,需要对以下四个方面进行规定:一是环保部门的职能职责,包括重新梳理环保部门的职权职责,确保环境行政执法权不缺位、越位和错位、更加注重环境法的私人实施制度,强化对政府行为的监督和约束、建立环境法公共实施与私人实施结合与衔接的保障制度三点;二是纵向权力层面,包括采取管辖区域与环境影响并重的标准来配置政府间纵向的环境行政执法权、合理配置上下级政府环保部门的事权、建立与事权相匹配的环境行政执法保障体系、着重强化上级政府环保部门对下级政府和环保部门的监督制约、探索建立我国环境保护领域垂直管理制度和完善上级政府环保部门设置区域或流域派出机构制度六点;三是横向权力层面,提出了远期方案——逐步推进环境保护大部制改革和近期方案——完善统一监督管理与分工负责模式;四是环保部门内部权力层面,包括在整合职能的基础上以“决策司局+执行司局”模式设置内设机构、构建综合协调中心以保证决策权与执行权适当分离但又有效沟通和构建专门监督部门以保证环保部门内部监督权运行独立且有效三点。
二、发达国家畜禽废物处理技术与立法(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发达国家畜禽废物处理技术与立法(论文提纲范文)
(1)我国农村固体垃圾防治法律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绪论 |
1.1 研究背景 |
1.2 研究现状 |
1.2.1 国内研究现状 |
1.2.2 国外研究现状 |
1.3 研究方法、内容 |
1.3.1 实证分析法 |
1.3.2 比较分析法 |
1.3.3 研究内容 |
第二章 我国农村固体垃圾防治概述 |
2.1 固体垃圾界定 |
2.1.1 固体垃圾概念 |
2.1.2 农村固体垃圾概念 |
2.2 农村固体垃圾主要类别 |
2.2.1 农村生活垃圾 |
2.2.2 农业生产固体垃圾 |
2.2.3 乡镇企业产生的固体垃圾 |
2.2.4 城市向农村输入的固体垃圾 |
2.3 我国农村固体垃圾实证分析 |
2.3.1 农村固体垃圾污染的成因 |
2.3.2 农村固体垃圾污染的危害 |
2.4 我国农村固体垃圾防治的迫切性 |
2.4.1 农业大国发展的趋势所向 |
2.4.2 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必然要求 |
2.4.3 农业经济和农村环境的可持续发展的需求 |
第三章 农村固体垃圾污染防治法律问题分析 |
3.1 农村环境保护立法理念滞后 |
3.1.1 对农村关注不足 |
3.1.2 侧重累积性污染防治 |
3.2 农村固体垃圾防治法律体系不健全 |
3.2.1 农村固体垃圾防治存在立法空白 |
3.2.2 地方性法规可操作性低 |
3.3 防治措施实现路径不畅通 |
3.3.1 农村固体垃圾源头控制不足 |
3.3.2 尚未建立农村回收再利用制度 |
3.3.3 农村固体垃圾防治经费匮乏 |
3.4 防治主体法律责任不明确 |
3.4.1 政府主导者责任模糊 |
3.4.2 基层自治组织责任缺位 |
3.4.3 农民主体缺乏责任意识 |
第四章 固体垃圾防治域外经验借鉴 |
4.1 美国 |
4.2 日本 |
4.3 德国 |
第五章 农村固体垃圾有效防治的路径选择 |
5.1 树立科学立法理念 |
5.1.1 坚持城乡环境公平 |
5.1.2 注重环境保护与经济发展相协调 |
5.2 健全农村固体垃圾防治法律体系 |
5.2.1 出台农村固体垃圾污染防治条例 |
5.2.2 因地制宜出台地方性法规 |
5.3 落实行之有效的防治措施 |
5.3.1 建立农村环境风险预防制度 |
5.3.2 推行农业清洁生产制度 |
5.3.3 建立农村回收再利用制度 |
5.3.4 建立农村固体垃圾防治经费保障机制 |
5.4 明确防治主体法律责任 |
5.4.1 厘清政府主导者责任 |
5.4.2 细化基层自治组织环境责任 |
5.4.3 增强村民环保责任意识 |
结论 |
参考文献 |
致谢 |
作者简介 |
(2)张家港市畜禽养殖污染治理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导论 |
1.1 研究背景、目的和意义 |
1.1.1 研究背景 |
1.1.2 研究目的 |
1.1.3 研究意义 |
1.2 国内外研究概况 |
1.2.1 国内研究概况 |
1.2.2 国外研究概况 |
1.2.3 国内外研究述评 |
1.3 研究思路及研究方法 |
1.3.1 研究思路 |
1.3.2 研究方法 |
1.4 研究的创新点 |
第二章 概念界定与理论基础 |
2.1 概念界定 |
2.1.1 畜禽养殖污染 |
2.1.2 畜禽养殖污染治理 |
2.2 理论基础 |
2.2.1 公地悲剧理论 |
2.2.2 公共治理理论 |
2.2.3 公众参与理论 |
第三章 张家港市畜禽养殖业污染及治理现状 |
3.1 张家港市畜禽养殖业概况 |
3.2 张家港市畜禽养殖污染情况 |
3.2.1 畜禽污染物排放量 |
3.2.2 畜禽养殖导致的环境污染 |
3.3 张家港市畜禽养殖环境污染治理现状 |
3.3.1 组建畜禽养殖污染治理队伍 |
3.3.2 明确养殖污染治理政策制度保障 |
3.3.3 严格落实养殖污染治理具体措施 |
第四章 张家港市畜禽养殖污染治理存在问题 |
4.1 畜禽养殖污染治理部门各自为政 |
4.2 政府养殖污染治理监管乏力 |
4.3 畜禽养殖污染治理水平不高 |
4.3.1 污染治理投入少 |
4.3.2 污染治理配套设施的修建及维护不到位 |
4.3.3 养殖排泄物综合利用率不高 |
4.4 畜禽养殖污染宣传力弱,公众参与少 |
4.4.1 养殖污染治理宣传教育不到位 |
4.4.2 公众参与养殖污染治理积极性不高 |
第五章 张家港市畜禽养殖污染治理问题的产生原因 |
5.1 政府污染治理机构缺乏协作机制 |
5.2 畜禽养殖污染政策法规不完善 |
5.3 养殖污染治理监管不到位 |
5.3.1 缺乏养殖场污染治理标准 |
5.3.2 缺乏专业性监管人才 |
5.3.3 监管能力不足 |
5.4 养殖污染治理难度大 |
5.4.1 污染治理设施建设和维护成本高 |
5.4.2 畜禽养殖从业人员综合素质不高 |
5.4.3 养殖污染治理方式创新不足 |
5.5 养殖污染治理重要性认识不足 |
5.5.1 不重视养殖污染治理宣传 |
5.5.2 公众缺乏环保参与意识 |
第六章 优化畜禽养殖污染治理的建议 |
6.1 加强畜禽养殖污染多部门协调治理 |
6.2 完善畜禽养殖污染治理政策法规 |
6.3 加强畜禽养殖污染治理监管 |
6.3.1 建立养殖场污染治理标准 |
6.3.2 培育专业性监管人才,强化养殖污染监管能力 |
6.3.3 严格考核,加强督察 |
6.4 提升养殖污染治理水平 |
6.4.1 加强污染治理投资 |
6.4.2 加强污染治理配套设施的修建及维护 |
6.4.3 创新养殖污染治理方式 |
6.5 加强畜禽养殖企业的管理 |
6.5.1 强化养殖企业的治理责任意识 |
6.5.2 严格养殖场新建、扩建和改建审批 |
6.5.3 加强养殖污染治理信息管理 |
6.6 加强宣传,引导公众积极参与 |
6.6.1 利用多种方式强化畜禽养殖污染治理宣传 |
6.6.2 建立公众合力协作机制 |
参考文献 |
致谢 |
作者简历 |
(3)农村水污染防治的法律制度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绪论 |
第一节 研究背景及意义 |
第二节 国内外研究现状 |
第三节 研究内容 |
第二章 农村水污染概述 |
第一节 农村水污染现状 |
第二节 农村水污染源 |
第三节 农村水污染防治的理论基础 |
第三章 农村水污染防治法律制度存在的问题 |
第一节 水污染防治立法对农村问题回应少 |
第二节 法律规定粗疏 |
第三节 监管制度不完善 |
第四节 公众参与程度低 |
第四章 典型国家农村水污染防治法律制度借鉴 |
第一节 美国农村水污染防治法律制度 |
第二节 日本农村水污染防治法律制度 |
第三节 欧盟农村水污染防治法律制度 |
第五章 农村水污染防治法律制度完善对策 |
第一节 转变立法理念 |
第二节 完善农村水污染防治法律规范 |
第三节 健全农村水污染防治监管制度 |
第四节 完善农村水污染防治公众参与制度 |
结语 |
参考文献 |
后记 |
附录 :攻读硕士学位期间发表的部分学术论着 |
(4)我国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的法律问题研究 ——基于山西忻州的实证考察(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 研究背景与研究意义 |
(二) 国内外文献综述 |
(三) 研究思路及方法 |
(四) 本文可能的创新点 |
一、我国畜禽规模养殖污染现状及污染防治法律基本状况 |
(一) 国家畜禽规模养殖污染现状 |
1. 畜禽规模养殖概况 |
2. 畜禽规模养殖污染状况 |
(二) 山西忻州畜禽规模养殖污染现状 |
1. 山西忻州畜禽规模养殖概况 |
2. 山西忻州畜禽规模养殖污染状况 |
(三) 我国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法律法规现状 |
1. 国家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的法律法规 |
2. 山西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的地方法规 |
二、我国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法律问题梳理 |
(一) 立法层面 |
1. 立法理念不合理 |
2. 法律制度可操作性不强 |
(二) 执法层面 |
1. 禁养区和限养区划定中一刀切现象严重 |
2. 执法权配置不科学 |
(三) 司法层面 |
1. 环境行政公益诉讼推动乏力 |
2. 环境民事公益诉讼陷入困境 |
三、我国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法律的完善对策一 |
(一) 构建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法律体系 |
1. 重塑污染防治立法理念 |
2. 优化污染防治法律制度 |
(二) 强化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法律的执行 |
1. 合理规划禁养区、限养区和适养区 |
2. 优化配置环境执法权利 |
(三) 发挥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的司法保障作用 |
1. 环境行政公益诉讼应敢于亮剑 |
2. 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应频出新招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5)农村环境治理制度变迁与模式选择(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英文摘要 |
1 导论 |
1.1 反思与追问 |
1.2 旨趣与意义 |
1.3 进路与方法 |
2 农村环境治理的内涵、基础与目标 |
2.1 农村环境治理的内涵 |
2.1.1 环境治理的内涵表达 |
2.1.2 农村环境治理及其在地内生性 |
2.2 农村环境治理的实践基础和文化积淀 |
2.2.1 农村环境治理的实践基础 |
2.2.2 农村环境治理的生态文化积淀 |
2.3 农村环境治理的目标:环境利益与经济利益的动态平衡 |
2.3.1 制度缺失背景下的农村环境利益退场 |
2.3.2 环境利益与经济利益动态平衡的要义解释 |
2.3.3 环境利益与经济利益的平衡:两个案例的补充 |
3 农村环境治理的制度变迁与城乡二元结构差异 |
3.1 环境保护立法变迁与城乡二元规范差异 |
3.1.1 以城市为中心的环境立法倾向的形成(1978-1988年) |
3.1.2 城乡二元环境立法格局的形成(1989-1999 年) |
3.1.3 城乡二元环境立法格局的巩固(2000-2012 年) |
3.1.4 城乡二元环境立法体系下的农村环境立法发展(2013-2019 年) |
3.2 中央政策变迁与城乡环境权益配置差异 |
3.2.1 2004 -2012 年农村环境治理在“一号文件”中的演进 |
3.2.2 2013 -2019 年农村环境治理在“一号文件”的变迁 |
3.2.3 政策文件中的生态环境保护城乡差异 |
3.3 环境治理模式的制度结构差异 |
3.3.1 城市环境治理模式 |
3.3.2 农村环境治理模式 |
3.3.3 城乡环境分治的制度异构 |
4 农村环境治理制度体系的生成:城乡融合视野下的考察 |
4.1 城乡融合与农村环境治理 |
4.1.1 农村环境治理与城乡融合的分野 |
4.1.2 环境治理城乡融合的应然性分析 |
4.1.3 环境治理城乡融合的基本原则:尊重乡村传统、习惯和经验 |
4.2 农村环境治理制度体系的生成原则 |
4.2.1 农村环境治理的“以人为本” |
4.2.2 农村环境治理的“生命至上”与“安全第一” |
4.2.3 农村环境治理的“两山论”与“记得住乡愁” |
4.3 农村环境治理制度体系的内容结构 |
4.3.1 政策法规与环境标准 |
4.3.2 治理规划与监测应急 |
4.3.3 监督执法与宣传教育 |
5 农村环境治理之制度优化:产权配置制度的改革 |
5.1 农村场域中的产权制度:自然资源国家所有权和农民集体所有权 |
5.1.1 自然资源国家所有权 |
5.1.2 农民集体所有权 |
5.2 产权制度在环境治理方面被弱化的原因分析 |
5.2.1 产权主体不明晰 |
5.2.2 自然资源的生态价值被忽视 |
5.2.3 环境权情结对产权制度的遮蔽 |
5.3 农村环境治理语境下的产权制度改革探索 |
5.3.1 环境治理语境下产权制度改革的基本态度 |
5.3.2 自然资源国家所有权和农民集体所有权的具体化、可诉化 |
5.3.3 编制资源环境资产负债表 |
6 农村环境治理模式的走向:政府支持下的利益共同体自治 |
6.1 政府支持下利益共同体自治:应然与实然分析 |
6.1.1 利益共同体自治的涵义 |
6.1.2 自治传统的承继与创新 |
6.1.3 政府主导下简单共治的局限:信息不对称与农民不合作 |
6.1.4 政府与利益共同体的协同互补 |
6.2 农村环境治理中的利益主体及其利益结构谱系 |
6.2.1 地方政府及其负责人的利益结构 |
6.2.2 基层自治组织与农民的利益结构 |
6.2.3 市场组织的利益结构 |
6.2.4 复杂利益结构的启示 |
6.3 政府与利益共同体间有效协作的展开路径 |
6.3.1 有限政府、责任政府与“议行分设” |
6.3.2 尊重自治规则 |
6.3.3 利益共同体自治的制度保障 |
参考文献 |
附录 |
A作者在攻读博士学位期间所发表的文章目录 |
B作者在攻读博士学位期间所参与的项目 |
C学位论文数据集 |
致谢 |
(6)我国农村固体废物污染法律治理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1 引言 |
1.1 选题背景及选题意义 |
1.1.1 选题背景 |
1.1.2 选题意义 |
1.2 国内外研究现状 |
1.2.1 国内研究现状 |
1.2.2 国外研究现状 |
1.3 研究方法及创新点 |
1.3.1 研究方法 |
1.3.2 创新点 |
2 我国农村固体废物污染法律治理一般问题 |
2.1 我国农村固体废物概述 |
2.1.1 农村固体废物概念 |
2.1.2 我国农村固体废物种类 |
2.1.3 我国农村固体废物污染现状 |
2.2 法律治理概述 |
2.2.1 法律治理的必然性 |
2.2.2 法律治理与法治 |
2.2.3 完善我国农村固体废物污染法律治理体系的现实意义 |
3 我国法律固体废物污染法律治理现状审视 |
3.1 我国农村固体废物污染立法现状 |
3.1.1 农村固体废物污染立法的优点 |
3.1.2 农村固体废物污染立法的缺陷 |
3.2 农村固体废物污染执法现状 |
3.2.1 农村环境执法取得的成就 |
3.2.2 农村环境执法的不足 |
3.3 农村固体废物污染司法现状 |
3.3.1 农村固体废物污染司法的优点 |
3.3.2 农村固体废物污染司法需要改进之处 |
4 域外固体废物污染法律治理的经验及启示 |
4.1 域外固体废物污染法律治理的经验 |
4.1.1 欧美发达国家 |
4.1.2 日本和韩国 |
4.2 对我国农村固体废物污染法律治理的启示 |
4.2.1 以循环经济理念指导思想 |
4.2.2 重视公众参与对固体废物治理的作用 |
5 我国农村固体废物法律治理体系的完善 |
5.1 完善法律治理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
5.1.1 以环境公平理论为指导 |
5.1.2 完善公众参与基本原则 |
5.2 完善农村环境立法 |
5.2.1 树立科学的立法思想 |
5.2.2 出台《农村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
5.2.3 加快单项领域立法 |
5.2.4 完善配套法律法规 |
5.3 加强农村环境执法 |
5.3.1 重视基层环保组织机构建设 |
5.3.2 赋予基层环保机构强制执行权 |
5.3.3 完善基层政府政绩考核制度 |
5.3.4 发挥村委会的环境监管作用 |
5.4 完善农村环境司法 |
5.4.1 加强农村法律服务建设 |
5.4.2 构建涉农法律援助制度 |
5.4.3 完善环境公益诉讼制度 |
5.4.4 改进环境责任保险制度 |
结语 |
参考文献 |
后记 |
攻读学位期间取得的科研成果清单 |
(7)我国农村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律问题研究 ——以和龙市乡镇为例(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绪论 |
1.1 研究背景、目的及意义 |
1.1.1 研究背景 |
1.1.2 研究目的 |
1.1.3 研究意义 |
1.2 研究现状 |
1.2.1 国外研究现状 |
1.2.2 国内研究现状 |
1.3 研究方法 |
1.3.1 比较分析法 |
1.3.2 文献研究法 |
1.3.3 实践分析法 |
第二章 我国农村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概述 |
2.1 我国农村固体废物概念及特点 |
2.1.1 固体废物概念 |
2.1.2 农村固体废物的特点 |
2.2 我国农村固体废物分类 |
2.2.1 农村生活垃圾 |
2.2.2 养殖业固体废物 |
2.2.3 种植业固体废物 |
2.2.4 农用薄膜固体废物 |
2.3 我国农村固体废物危害 |
2.3.1 对人体的危害 |
2.3.2 对土壤的危害 |
2.3.3 对水体的污染 |
2.3.4 对空气的污染 |
2.3.5 对农业的危害 |
第三章 我国农村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律立法现状及存在问题 |
3.1 立法现状 |
3.1.1 法律和行政法规中的相关规定 |
3.1.2 地方性法规 |
3.1.3 地方性文件 |
3.2 和龙市农村固体废物处理现状 |
3.2.1 生活垃圾处理情况 |
3.2.2 秸秆处理情况 |
3.2.3 农用薄膜及农药化肥包装垃圾情况 |
3.2.4 牲畜粪便处理情况 |
3.2.5 村民和村干部对农村固体废物处理的看法 |
3.3 典型案例及分析 |
3.3.1 农村生活垃圾公益诉讼案件 |
3.3.2 养殖污染民事公益诉讼案件 |
3.4 存在问题 |
3.4.1 法律法规尚未体现环境权 |
3.4.2 原则性规定多,可操作性规定少 |
3.4.3 执法体系不健全 |
3.4.4 各方职责不明 |
3.4.5 公众参与度不够,农民环保意识不足 |
第四章 国外经验介绍 |
4.1 日本 |
4.1.1 立法体系完善 |
4.1.2 执法严格高效 |
4.1.3 鼓励公众参与 |
4.2 德国 |
4.2.1 注重农村固体废物防治立法 |
4.2.2 规定生产者责任延伸 |
4.2.3 广泛教育宣传绿色理念 |
第五章 完善我国农村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法律建议 |
5.1 农村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律体系增设环境权 |
5.2 完善细化相关法律法规,鼓励地方出台配套法规 |
5.3 加强农村环境执法体系建设 |
5.4 明确各方职责 |
5.5 完善公众参与制度,提倡绿色消费理念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8)近三十年四川省政府生态环境保护政策演变及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绪论 |
1.1 选题背景与研究意义 |
1.1.1 选题背景 |
1.1.2 研究意义 |
1.2 国内外研究综述 |
1.2.1 国内研究综述 |
1.2.2 国外研究综述 |
1.3 研究思路与研究方法 |
1.3.1 研究思路 |
1.3.2 研究方法 |
第二章 基本内涵与理论基础 |
2.1 相关内涵分析 |
2.1.1 生态环境 |
2.1.2 环境保护 |
2.1.3 政策 |
2.1.4 生态环境保护政策的基本内涵 |
2.2 理论基础 |
2.2.1 公共政策分析过程理论 |
2.2.2 治理理论 |
第三章 四川省政府生态环境保护政策演变初期情况及问题分析 |
3.1 中央政府生态环境保护政策起步阶段情况分析 |
3.1.1 忽视生态环境的背景情况 |
3.1.2 由忽视到开始关注的起步阶段 |
3.2 四川省政府生态环境保护政策演变初期情况及问题分析 |
3.2.1 开始关注生态环境保护政策的初期情况 |
3.2.2 生态环境保护政策力度不足的问题分析 |
3.2.3 生态环境保护政策力度不足的成因分析 |
3.3 本章小结 |
第四章 四川省政府生态环境保护政策演变中期情况及问题分析 |
4.1 中央政府生态环境保护政策发展阶段情况分析 |
4.1.1 生态环境问题凸显的背景情况 |
4.1.2 开始重视的发展阶段 |
4.2 四川省政府生态环境保护政策演变中期情况及问题分析 |
4.2.1 开始重视生态环境保护政策的中期情况 |
4.2.2 生态环境保护政策尚待完善的问题分析 |
4.2.3 生态环境保护政策尚待完善的成因分析 |
4.3 本章小结 |
第五章 四川省政府生态环境保护政策演变近期情况及问题分析 |
5.1 中央政府生态环境保护政策深化发展阶段情况分析 |
5.1.1 生态环境问题日益严峻的背景情况 |
5.1.2 高度重视的深化发展阶段 |
5.2 四川省政府生态环境保护政策演变近期情况及问题分析 |
5.2.1 高度重视生态环境政策的近期情况 |
5.2.2 生态环境保护政策需进一步完善的问题分析 |
5.2.3 生态环境保护政策需进一步完善的成因分析 |
5.3 本章小结 |
第六章 完善四川省政府生态环境保护政策的借鉴及对策 |
6.1 发达国家生态环境保护政策的经验借鉴 |
6.1.1 日本生态环境保护政策的发展过程 |
6.1.2 美国生态环境保护政策的发展过程 |
6.1.3 发达国家生态环境保护政策的借鉴 |
6.2 完善四川省政府生态环境保护政策的对策建议 |
6.2.1 完善立法并优化政策法规体系 |
6.2.2 健全公众参与及信息公开政策制度 |
6.3 本章小结 |
第七章 结论 |
致谢 |
参考文献 |
攻读硕士学位期间取得的成果 |
(9)我国农村生活垃圾污染防治立法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 问题的提出 |
(二) 研究范围的界定 |
(三) 研究现状 |
(四) 研究方法 |
(五) 创新与不足 |
一、我国农村生活垃圾污染概况 |
(一) 农村生活垃圾的概念和特点 |
1.农村生活垃圾的概念 |
2.农村生活垃圾的特点 |
(二) 我国农村生活垃圾污染的危害 |
(三) 我国农村生活垃圾污染治理现状 |
二、我国农村生活垃圾污染防治的立法现状与分析 |
(一) 我国农村生活垃圾污染防治的立法现状 |
1.法律层面的规定 |
2.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的规定 |
3.地方性法规的规定 |
(二) 我国农村生活垃圾污染防治立法的缺陷 |
1.重城市、轻农村的立法理念有待扭转 |
2.专门性农村生活垃圾污染防治法律的位阶较低 |
3.管制性条款多而激励性条款少 |
4.农村生活垃圾管理体制不科学 |
5.法律实施配套制度不完善 |
6.公众参与机制尚不健全 |
三、外国农村生活垃圾污染防治的实践经验及启示 |
(一) 外国农村生活垃圾污染防治的经验 |
1.日本 |
2.美国 |
3.欧盟及其成员国 |
(二) 对我国农村生活垃圾污染防治的启示 |
1.深入贯彻可持续发展理念 |
2.建立完善的法律规范体系 |
3.构建科学高效的垃圾管理体制 |
4.调动各方主体积极参与 |
5.培养国民的环保意识 |
四、解决我国农村生活垃圾污染问题的法律对策 |
(一) 坚持“城乡统筹”的立法理念 |
(二) 国家层面出台专门的农村环境保护法 |
(三) 提升地方立法的科学性与权威性 |
(四) 科学构建农村生活垃圾管理体制 |
(五) 完善法律实施配套制度 |
(六) 不断健全公众参与机制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10)我国环境行政执法权配置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内容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选题背景及价值 |
二、研究现状 |
三、研究方法及思路 |
四、研究创新点及不足 |
第一章 环境行政执法权配置的基础理论 |
第一节 环境行政执法权概述 |
一、公共权力体系中的行政执法权 |
二、环境行政执法权的概念及特征 |
三、环境行政执法权的具体形式 |
第二节 环境行政执法权配置的范畴 |
一、行政执法权配置的法律意义 |
二、社会权力语境下的环境行政执法权配置 |
三、政府间纵向的环境行政执法权配置 |
四、政府间横向的环境行政执法权配置 |
五、环保部门内部的环境行政执法权配置 |
第三节 环境行政执法权配置的价值标准 |
一、环境民主 |
二、环境法治 |
三、环境正义 |
四、环境效率 |
第二章 社会权力语境下的环境行政执法权配置 |
第一节 政府与社会分野下的环境行政执法权配置 |
一、政府与社会的分野 |
二、政府与社会分野对环境行政执法权配置的影响 |
三、行政主体多元化趋势对行政执法权配置的影响 |
第二节 我国社会权力语境下环境行政执法权配置的演变 |
一、1949年—1973年:环境行政执法权缺失期 |
二、1973年—2014年:环境行政执法权不断强化期 |
三、2014年至今:环境行政执法权调整期 |
四、我国社会权力语境下环境行政执法权配置演变的特点 |
第三节 我国社会权力语境下环境行政执法权配置的现状 |
一、政府干预环境领域的必要性:环境领域的“市场失灵” |
二、政府干预环境领域的不足:环境领域的“政府失灵” |
三、行政主体多元化趋势背景下的环境行政执法权配置 |
第四节 我国社会权力语境下环境行政执法权配置的法律完善 |
一、社会权力语境下环境行政执法权配置的原则 |
二、社会权力语境下环境行政执法权配置的完善措施 |
第三章 政府间纵向的环境行政执法权配置 |
第一节 政府间纵向行政权力配置的必要性及域外考察 |
一、政府间纵向行政权力配置的必要性 |
二、政府间纵向行政权力配置的制度形态 |
三、西方国家政府间纵向行政权力配置的发展趋势 |
第二节 我国政府间纵向的环境行政执法权配置现状 |
一、我国宪法、组织法关于政府间纵向的行政权力配置规定 |
二、我国环境保护法律关于政府间纵向的环境行政执法权配置规定 |
三、我国政府间纵向的环境行政执法权配置的特点 |
第三节 我国政府间纵向的环境行政执法权配置的问题 |
一、上下级政府环保部门环境行政执法权配置的“职责同构” |
二、上下级政府环保部门环境行政执法权配置调整的行政化 |
三、上级政府环保部门对下级政府的监督制约不足,政令不畅通 |
四、我国政府间纵向的环境行政执法权配置无法有效解决部分特殊环境问题 |
第四节 我国政府间纵向的环境行政执法权配置的法律完善 |
一、政府间纵向的环境行政执法权配置的原则 |
二、政府间纵向的环境行政执法权配置的完善措施 |
第四章 政府间横向的环境行政执法权配置 |
第一节 政府间横向的环境行政执法权配置的必要性及与外考察 |
一、政府间横向的环境行政执法权配置的必要性 |
二、西方国家政府间横向的环境行政执法权配置现状 |
三、我国政府间横向的行政执法权配置现状 |
第二节 我国政府间横向的环境行政执法权配置现状 |
一、我国环境保护法律关于政府间横向的环境行政执法权配置规定 |
二、政府间横向的环境行政执法权配置的实践研究 |
三、我国政府间横向的环境行政执法权配置的特点 |
第三节 我国政府间横向的环境行政执法权配置的问题 |
一、我国政府间横向的环境行政执法权配置的非法治化 |
二、我国政府间横向的环境行政执法权配置分散、重叠及错位 |
三、统一监督管理与分工负责的环境行政执法权配置模式效果不佳 |
四、环境行政强制权逐步强化但实践应用较少 |
五、环境行政执法权的司法保障逐步强化但作用未发挥 |
第四节 我国政府间横向的环境行政执法权配置的法律完善 |
一、政府间横向的环境行政执法权配置的原则 |
二、政府间横向的环境行政执法权配置的完善措施 |
第五章 环保部门内部的环境行政执法权配置 |
第一节 环保部门内部的环境行政执法权配置的基础理论 |
一、环保部门内部的环境行政执法权配置的理论基础 |
二、行政三分制改革与环保部门内部的环境行政执法权配置 |
三、大部制改革与环保部门内部的环境行政执法权配置 |
第二节 我国环保部门内部的环境行政执法权配置现状 |
一、我国环保部门内设机构设置及职责的总体情况 |
二、我国各级环保部门内设机构设置及职责的具体情况 |
三、我国环保部门内设机构设置及职责的特点 |
第三节 我国环保部门内部的环境行政执法权配置的问题 |
一、我国环保部门内部的环境行政执法权配置的非法治化 |
二、我国环保部门内部的环境行政执法权配置标准不明确 |
三、我国环保部门内部的环境行政执法权配置模式不科学 |
四、我国环保部门内部的环境行政执法权配置中的沟通协调不足 |
五、我国环保部门内部的环境行政执法权配置中的监督制约不足 |
第四节 我国环保部门内部的环境行政执法权配置的法律完善 |
一、环保部门内部的环境行政执法权配置的原则 |
二、环保部门内部的环境行政执法权配置的完善措施 |
第六章 我国环境行政执法权配置的法治化之路——制定《环境行政组织法》 |
第一节 制定《环境行政组织法》的必要性 |
第二节 制定《环境行政组织法》的总体要求 |
第三节 《环境行政组织法》的主要内容构想 |
一、环保部门的职能职责方面 |
二、纵向权力层面 |
三、横向权力层面 |
四、环保部门内部权力层面 |
参考文献 |
致谢 |
攻读学位期间的研究成果 |
四、发达国家畜禽废物处理技术与立法(论文参考文献)
- [1]我国农村固体垃圾防治法律问题研究[D]. 季梦. 河北地质大学, 2020(05)
- [2]张家港市畜禽养殖污染治理研究[D]. 胡佳. 西北农林科技大学, 2020(04)
- [3]农村水污染防治的法律制度研究[D]. 李昭阳. 三峡大学, 2020(06)
- [4]我国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的法律问题研究 ——基于山西忻州的实证考察[D]. 郭璐. 华中师范大学, 2020(02)
- [5]农村环境治理制度变迁与模式选择[D]. 冯林玉. 重庆大学, 2019(12)
- [6]我国农村固体废物污染法律治理研究[D]. 王亚楠. 河北经贸大学, 2019(08)
- [7]我国农村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律问题研究 ——以和龙市乡镇为例[D]. 朴世炜. 延边大学, 2019(01)
- [8]近三十年四川省政府生态环境保护政策演变及问题研究[D]. 王程昕. 电子科技大学, 2019(01)
- [9]我国农村生活垃圾污染防治立法问题研究[D]. 穆应天. 河南大学, 2018(01)
- [10]我国环境行政执法权配置研究[D]. 张文波. 西南政法大学, 2017(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