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从“安然”、“世通”事件看美国经济(论文文献综述)
龙稳全[1](2019)在《投资银行勤勉义务研究》文中认为投资银行作为证券市场最为重要的中介机构,是联系发行人与投资者之间的桥梁,在保证发行人质量、维护投资者信心方面起到了重要作用,被称之为证券市场的“看门人”。但是,现实并非像田园诗般美好,近些年来,无论是美国等发达国家或地区,还是中国等新兴国家,都曾爆出因欺诈发行而导致投资者利益受到重大损失的情形,之所以出现此情形的重要原因之一在于投资银行未能履行勤勉义务。本文旨在通过对投资银行勤勉义务的本源进行梳理,探寻有关国家或地区在投资银行勤勉义务的判断标准、实现机制、法律责任制度等方面先进成熟的经验,以此解决我国投资银行勤勉义务制度存在的问题,促使我国投资银行能够最大限度地履行勤勉义务,既保护投资者利益,又促进我国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全文包括绪论、正文和结束语三部分,正文共分为五章。绪论从论文的选题背景与意义出发,详细介绍了目前国内外关于投资银行勤勉义务的研究现状,并以此为基础阐述论证的思路与方法、创新之处以及对我国具有的现实意义。正文从投资银行勤勉义务的基本理论、判断标准、实现机制、法律责任以及我国投资银行勤勉义务制度的演进、问题及完善等五方面进行论述。第一章重点阐述了投资银行勤勉义务的基本理论。目前,学界对投资银行勤勉义务性质的认识存在分歧,实质上投资银行勤勉义务乃是基于信义关系而产生,属于注意义务的范畴,是法律义务与道德义务的统一体。投资银行勤勉义务制度产生的内在诱因在于投资银行商业机会的获取和规避自身风险的需要,其建立与金融危机的爆发密切相关,并在金融危机处置过程得到了完善。赋予投资银行勤勉义务是政治、经济、法律等多重因素相互作用的结果,既是有限政府的要求,也是用最低交易成本实现信息生产最真实完整的效应的使然,更是权利义务对等与平等原则的驱动。第二章探讨了投资银行勤勉义务的判断标准。投资银行勤勉义务的判断标准是衡量投资银行是否履行勤勉义务的尺度,在性质上是行为标准、普适性标准、抽象与具体的结合体,能够弥补投资银行行为规则的漏洞、明确投资银行行为边界以及合理区分投资银行与其他主体的责任。当前,主要存在“谨慎人”标准和“理性人”标准两种判断标准。前者适用于美国,后者则适用于美国以外的一些国家或地区,二者的产生与发展有着历史的必然。尽管两种判断标准内涵存在较大差别,但都兼具了原则性和灵活性,从而得以维护投资者利益和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第三章论述了投资银行勤勉义务的实现机制。投资银行勤勉义务制度价值目标的实现需要一套相互制约和补充的制度。投资银行勤勉义务实现机制的构建应当考虑内因与外因、激励与约束、成本与收益等因素,并以此可分为内部与外部实现机制、激励与约束实现机制等。投资银行勤勉义务的薪酬与晋升机制、声誉机制、看门人监督机制等激励机制在运转过程中,能够产生促进投资银行更加勤勉尽责的效应。投资银行的公共执行机制、私人执行机制、内部约束机制、发行承销费用支付机制、媒体监督机制等约束机制在运转过程中,能够起到约束投资银行避免机会主义行为的作用。但每一种具体机制自身或多或少都存在一些不足,投资银行勤勉义务的激励机制和约束机制必须互相配合,才能发挥最佳效应。第四章研究了投资银行违反勤勉义务的法律责任。法律责任是法律制度价值实现的重要保证。投资银行违反勤勉义务的行为可能需承担民事、行政、刑事等法律责任。目前,学界对投资银行违反勤勉义务承担民事责任的性质认识存在分歧,实际上投资银行违反勤勉义务的行为应构成侵权责任,并应合理区分投资银行与发行人、其他中介机构、投资银行从业人员之间的责任,同时投资银行可基于时效消灭、请求权人故意、因果关系不成立等因素进行抗辩。由于行政责任制度具有快捷、高效的特点,容易陷入路径依赖,行政处罚应强调处罚措施与违法行为的匹配性,遵循正当程序。只有投资银行违反勤勉义务的行为造成特别严重的后果才会追究刑事责任。第五章探讨了我国投资银行勤勉义务制度的演进、问题及完善。我国投资银行勤勉义务制度主要经历了审批制、通道制、保荐制三个阶段。截至目前已建立了相对完整的投资银行勤勉义务制度体系,但仍然存在着规制理念存在偏差且纠正不足、判断标准模糊且存在缺失、实现机制激励不足且制衡功能失效、法律责任追究机制单一且责任分担失衡等问题。实际上,对于这些问题,证券市场相对发达的有关国家或地区都曾经历过,并且有着先进成熟的解决经验和措施。我国应在借鉴有关国家或地区的经验和措施的基础上,通过重塑投资银行勤勉义务规制理念、重构投资银行勤勉义务判断标准、完善投资银行勤勉义务实现机制,以及优化投资银行勤勉义务法律责任制度等对我国投资银行勤勉义务制度进行完善。结束语是对全文内容进行了总结。投资银行勤勉义务制度包含了投资银行勤勉义务判断标准、实现机制、法律责任等内容,每个具体制度是否健全、是否有效运转对投资银行勤勉义务制度价值的实现有重要意义。我国应借鉴有关国家或地区的先进经验和措施,及时完善有关制度,促进投资银行积极履行勤勉义务,保证证券发行质量,为我国证券市场提供高质量的源流活水,这对我国证券市场和国民经济的健康有序发展有着重要意义。
叶钦[2](2018)在《IPO财务舞弊的法律规制研究》文中研究表明IPO财务舞弊一直困扰着我国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从“红光事件”到“万福生科”再到如今的“欣泰电气”,许多名词的背后都与IPO财务舞弊有着密切的联系。这些案件的发生,使得资本市场上的信息变得真假难辨,市场的信号机制失灵,投资方的资金资源发生错配,严重时甚至会导致交易陷入混乱和无序。为此,治理IPO财务舞弊已到了迫在眉睫的关头。目前,我国法律已针对IPO财务舞弊行为作出不少规定,进行了一定的规制。例如,在《证券法》中对违反信息披露义务的发行人给予一定的行政处罚,并且赋予受损害的投资者以提起民事诉讼的权利,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中规定发行人的相关发行文件需要经过审计师、律师、保荐人等中介机构的核查和鉴证,以确保发行阶段信息披露的真实性。但是,实际上A股市场上的舞弊行为仍然屡禁不止,究其原因一方面是由于财务舞弊行为本身就具有极高的专业性和隐蔽性,很难被外部人所察觉,另一方面也突显出了我国相关法律制度存在一些缺陷,导致了对IPO财务舞弊行为规制的乏力。在理论界,目前的研究成果主要集中在财务舞弊手法的探析、财务舞弊成因的探究上,很少有学者能够从法律的视角审视财务舞弊发生的制度成因,对我国目前的相关法律进行梳理,并探究其中存在的问题。为此,笔者希望另辟蹊径,从如何完善目前IPO财务舞弊相关法律制度的角度进行研究,拟在国内外学者已有的成果上,结合中国实际,分析A股市场上IPO财务舞弊多发的制度成因,并结合目前已有法律制度来谈一谈完善之道。本文主要从以下几个部分展开:第一章主要向读者介绍我国证券市场IPO财务舞弊的情况,并据此引出论点:IPO财务舞弊屡禁不止的原因在于现行法律制度存在缺陷。在这一部分中,本文首先对财务舞弊的概念进行界定,从而明确本文的研究对象。其次,对我国IPO制度中的财务门槛进行介绍,说明IPO财务门槛的高企及不利因素。再次,对IPO财务舞弊的发生情况进行了简要阐述,包括对1998年至今的IPO财务舞弊案件数量、IPO财务舞弊的主要手法、因财务舞弊受罚的公司与中介机构情况等进行评介,由此对于我国证券市场IPO财务舞弊作出一个一般性描述。然后,论述了规制IPO财务舞弊的制度价值,包括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避免资源发生错配以及维护了证券市场的秩序。最后,表明了本文的观点:应该从舞弊行为出发寻找其成因,并分析其背后所凸显的法律制度问题,以为完善相关制度提供方向。第二章则从IPO财务舞弊行为本身出发,从公司、市场、法律责任三个层面来探究我国证券市场IPO财务舞弊发生的原因。研究发现,公司内部人员道德扭曲、强烈的股权融资动机、失效的内部监督机制、中介机构的角色冲突、违法成本的低廉是导致我国证券市场IPO财务舞弊屡禁不止的成因。因此,防范和治理IPO财务舞弊应该从上述这几个方面入手,对症下药,方能有所成效。第三章主要介绍美国在治理财务舞弊方面的经验,以期为矫正我国证券市场IPO财务舞弊提供经验。在21世纪初,美国证券市场曝光了一系列财务舞弊事件,安然、世通、美国在线等公司纷纷涉案其中,引起舆论一片哗然,也引起学术界与实务界的热烈讨论,并最终促使国会通过了着名的《萨班斯·奥克斯利法案》。该法案在惩罚证券欺诈、规范公司治理、提高中介机构独立性、保护投资者等方面做出了非常多的努力。我国证券市场在治理IPO财务舞弊时所遇到的问题与当时美国证券市场上遇到的问题有一定的相似性,为此对相关经验进行借鉴,将有助于我们解决今日之难题。第四章主要探讨我国IPO财务舞弊规制体系的完善之道。这一章以前文所述问题为方向,借鉴国内外相关经验,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对IPO财务舞弊的法律制度完善提出一些浅薄的设想,希望能为防范和治理我国证券市场上的IPO财务舞弊行为提供一些帮助。
刘佳伟[3](2016)在《美国《萨班斯-奥克斯利法案》研究 ——以规范公司治理及责任为中心》文中研究表明21世纪初,随着“安然”、“世通”事件的爆发,美国陷入了巨大的财务危机。这次危机暴露出了美国公司治理结构中的一系列问题:一是一元制公司治理结构存在内生性缺陷。截止美国财务危机爆发时,美国大公司中超过半数由公司首席执行官兼任董事长,并负责董事会成员的提名,决定审计委员会、薪酬委员会等专门委员会成员的任免,这种情况最终使得公司的日常经营完全由被管理层控制,公司治理结构缺位。二是企业的激励机制催生短期行为。美国许多公司都推行了股票期权制度,在这种制度下,公司把股票期权作为报酬发给企业高管人员,使公司的利益与管理者利益绑定,这种激励机制的实施为公司发展起到了一定作用,但是由于缺乏相应的约束机制,无形中容易催生职业经理人的短期行为,他们为了实现股票上涨所带来的个人利益,往往不惜隐瞒成本,低估债务,夸大利润,粉饰业绩,帮助公司股票不断上涨,从而谋取个人的经济利益,一旦职业经理人的不当行为败露,被蒙在鼓里的股东将遭受巨大的损失。三是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监督不力。在安然事件中,对于安然1998、1999、2000、2001年提交的10-K、10-Q文件,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根本就没有进行任何审查,从而使安然公司得以顺利地持续向市场披露虚假信息,这在一定程度上加速了此次财务危机的爆发。四是外部第三方审计机构缺乏独立性,由于美国法律不禁止会计师事务所同时开展审计业务与审计咨询业务,许多会计师事务所为了增加利润,逐渐将以咨询为主的非审计业务作为美国会计师事务所的主要业务。在安然事件中,仅在2000年度,在安然公司支付给安达信5200万美元的各类服务费用中,仅咨询费就占了2700万美元,面对提供巨额收入来源的上市公司,外部会计事务所自然不敢轻易得罪,断了自身财路,所谓的“独立第三方机构”也就变得不独立了。安然、世通事件发生后,美国时代华纳、QWEST等上市公司相继爆出财务造假事件,令整个美国社会倍感震惊和愤怒。为防止市场崩溃,促进经济复苏,美国政府决定对公司造假行为进行严厉打击,以有效整顿资本市场秩序,为经济发展创造公平、诚信的良好环境。在此背景下,《萨班斯—奥克斯利法案》的制定被迅速提上了日程,从2002年2月14日递交第一稿到7月30日布什总统签字正式签发,这部法律的制定仅仅用了6个多月的时间。《萨班斯—奥克斯利法案》出台后,对美国乃至整个世界的经济发展都产生了深远的影响,因此,加强对《萨班斯—奥克斯利法案》中有关公司治理及责任的研究,不仅对于研究美国上市公司内部治理结构和证券监管体系有着重大的意义,并且对于研究21世纪西方国家企业的经济行为亦有一定的作用。因此,本文以《萨班斯—奥克斯利法案》为中心,通过对该法案进行深入研究分析,还原法案出台时的背景情况,并且集中研究法案中关于上市公司治理的相关内容,同时将法案颁布前后英国、加拿大、澳大利亚等同为英美法系主要国家的证券立法进行比较分析,以此系统地考察和分析21世纪西方主要资本主义发达国家公司治理模式的异同,以此为人们更好地理解西方国家企业的经济行为提供理论支持,并对我国公司治理结构的完善提供启迪和参考。本文共分为三章。第一章共分四小节,主要对《萨班斯—奥克斯利法案》的制定,包括其产生背景、制定过程、立法目的、社会影响等进行了详细介绍,第一节主要介绍21世纪初美国财务危机发生的过程及其对美国社会所造成的影响,分析了导致危机发生的主要原因;第二节主要介绍危机发生后美国社会各界的反应及《萨班斯—奥克斯利法案》的制定过程;第三节分析了《萨班斯—奥克斯利法案》的出台原因,介绍了法案的立法目的;第四节主要介绍了《萨班斯—奥克斯利法案》有关公司治理及责任规定对美国社会的后续影响。第二章共分六节,主要是对于《萨班斯—奥克斯利法案》基本内容的评析。其中,第一节评析了法案有关公众公司审计委员会的规定;第二节评析了法案关于严格财务报告风控机制的规定;第三节评析了法案关于加强公司信息披露的规定;第四节评析了法案关于加大处罚力度的规定;第五节评析了法案关于提高外部审计的独立性的规定;第六节评析了法案关于避免证券分析师的利益冲突的规定。第三章共分三节,主要介绍了《萨班斯—奥克斯利法案》的颁布对主要资本主义国家,包括加拿大、澳大利亚、英国有关公司治理与责任的立法的影响。其中,第一节主要介绍了法案的颁布对英国公司治理及责任立法的影响;第二节主要介绍了法案的颁布对加拿大公司治理及责任立法的影响;第三节主要介绍了法案的颁布对澳大利亚公司治理及责任立法的影响。本文结语部分总结了《萨班斯—奥克斯利法案》的在公司治理方面的主要规定,并分析了该法对于我国在公司治理方面的法律影响,其内容主要包括:萨班斯—奥克斯利法案》颁布前我国公司治理结构面临的问题;《萨班斯—奥克斯利法案》对我国公司治理法治建设的影响;《萨班斯—奥克斯利法案》后我国公司治理法治建设的效果;《萨班斯—奥克斯利法案》对我国赴美上市企业公司治理的影响及效果。通过以上文章对于美国《萨班斯—奥克斯利法案》的研究,并通过考查法案颁布对于主要资本主义国家的影响,我们可以看出《萨班斯—奥克斯利法案》的颁布对主要资本主义国家,甚至我国都产生了重要的影响,虽然由于受到历史条件及立法技巧的影响与限制,法案的规定仍然有一些不足或者遗憾。但是,这部法律开创了美国近代历史上公司治理领域法制改革的先河,成为在该领域法制改革的里程碑。
徐黄凯[4](2011)在《“安然事件”引发的法律风暴——萨班斯法案的诞生》文中研究说明2001年11月起,安然、世通等美国大公司相继爆发一系列的财务欺诈丑闻,严重打击了投资者对美国资本市场的信心,为重建投资者信心,美国国会通过了萨班斯法案,该法案推行关于上市公司内部审计和内部控制的一揽子改革方案,旨在加强对上市公司的内部监管,重建投资者的信任和信心。萨班斯法案自诞生以来便饱受争议,尤其是其中的404条款,被认为极大地影响了美国的资本金融市场。
秦道武[5](2008)在《注册会计师行业行政监管机制研究》文中研究表明伴随着人类社会的快速发展,作为市场经济结构的重要组成部分,注册会计师审计在维护市场经济秩序、促进市场效率的提高、保证经济体制改革的进一步深入、提高社会资源分配的合理性等方面,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然而,当人类刚刚步入21世纪,注册会计师造假丑闻在全球爆发、扩散,对世界经济尤其是金融市场和资本市场产生了巨大冲击,严重打击了投资者和社会公众的信心,同时,也对注册会计师行业监管模式和监管方式产生重要影响。我国原有的注册会计师行业监管模式已无法适应当前经济发展的内在要求,为此,2002年11月,财政部颁布《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注册会计师行业管理的意见》(财会[2002]19号),正式终止了将注册会计师的行政管理职能委托给注册会计师协会的做法,由财政部门履行对注册会计师行业的行政管理职能,使注册会计师协会成为独立的行业组织。行政监管职能的收回,标志着我国注册会计师行业行政监管制度的正式确立。财政部收回注册会计师行业行政监管职能以来,加强了注册会计师行业的政府监管,极大的恢复了社会公众对注册会计师行业的信心,促进了注册会计师行业的健康发展。但是目前的行政监管还存在诸多问题需要解决,比如如何从法律上、制度上为行政监管的顺利开展创造条件,行政监管应如何开展,行政监管应包括哪些具体内容,各监管部门如何协调,形成有效的监管机制等方面都需要进行深入研究。追根溯源,本文从大量的文献中理清了注册会计师行业监管理论的缘起和发展脉络,通过对审计行为的经济学分析,并运用制度变迁理论、信息不对称理论来阐述政府监管的前提、目标和范围。通过对我国注册会计师行业监管模式和存在的问题进行剖析,借鉴西方国家注册会计师行业监管的经验,重点对法律规范、行政监管机制等方面问题进行了分析研究,提出具有一定可行性和操作性的对策和建议。对如何从法律上、制度上为行政监管的顺利开展创造条件,为注册会计师行政监管机制的建立奠定了理论基础。研究方法上,运用经济学理论、博弈理论对注册会计师行业监管机制进行分析。通过博弈模型、实际工作中的案例、调查问卷等进行分析研究,论证注册会计师行政监管的可行性和必要性。研究角度上,从新的视角研究注册会计师行业监管机制,由目前国内外单一的监管模式转变为综合模式,使之监管形成一种机制,形成合力,对正确评价各种监管方式,引导监管部门实施高效、务实的监管具有重大意义,提升了监管的效果和水平,证实适度监管和建立一种有效监管机制的观点。对注册会计师行政监管机制进行了设计。建立注册会计师行政监管的协调机制,就是要求监管各方加强协调与配合,发挥各自和优势,形成监管合力,提高监管效率,避免多头监管和重复检查,降低监管成本。无论在国内还是在国外,寻求一种有效的监管模式一直是各国注册会计师行业研究的热点问题之一。首先,合理界定行政监管部门的职权范围,行政监管必须定位在政府行为能够发挥积极作用或监管成本低于监管收益的领域;其次,从体制上转变职能,以根除注册会计师行业违规执业行为;第三,理顺企业、会计师事务所、注册会计师协会和政府之间的关系,同时,协调行政监管部门的关系,形成监管合力;第四,及时修改现有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中与行政监管不相适应的部分;第五,明确行政监管的具体方式和内容,建立有效的行政监管协调机制。通过对会计师行业自律监管和政府行政监管在理论上和实践上的分析,从而提出我国在现阶段有效而健全的管理体制应当是:“法律规范、政府监管和行业自律”。这种监管体制下,强调机制是多部门的协调与配合,设计了日常监管机制、监督检查机制、政府行政管理部门之间的协调与配合机制、行业行政监管与行业自律机制、行政处罚机制、协调指导机制、行政监管与司法监管的协调机制等。研究证实这种监管机制的设计适合我国的国情,也是切实可行的,具有一定的综合性和归纳性,是解决实际注册会计师行政监管工作所急需的。
赵一静[6](2007)在《《萨班斯法案》影响研究》文中研究指明《萨班斯—奥克斯利法案》(Sarbanes-Oxley Act)又名《2002年上市公司会计改革与投资者保护法案》(以下简称《萨法》),发布于2002年7月30日。从2006年7月15日起,在美国上市的全部公司(包含所有在美上市的中国企业)将被要求严格遵守美国颁布的此项法案。其核心是要求企业加强内控,增加财务透明度。该法案对公司治理、资本市场监管、会计师行业监管等方面提出了许多新的严格要求,并设定了问责机制和相应的惩罚措施。《萨法》代表了一个新的资本市场监管时代的到来,它明显改变了以往会计公司实行自我管理的做法。它的实行在全世界引起强烈反响。对各国资本市场监管亦产生了重大影响,很多国家开始借鉴《萨法》的精神,加强市场监管。本文阐述了《萨法》的主要内容与特征,分析了其产生的背景与意义,探讨了它的影响以及对我国的借鉴与启示,主要有以下一些内容:介绍了引起该法案制定并实施的直接诱因:安然事件的始末,对《萨法》颁布的历史与国际背景进行详细分析,阐述《萨法》的主要内容,法案共分四部分,包括正文目录,正文,《萨法》关于SEC的规定及执行,以及《萨法》有关定义,正文包括11章,第1至第6章主要涉及对会计职业及公司行为的监管;第7章要求相关部门在法案正式生效后的指定日期内(一般在6-9个月间)提交若干份报告,以供相关执行机构参考,并作为未来立法的参照。第8-11章则主要是提高对公司高管及白领犯罪的刑事责任。本文还对《萨法》中最具影响力的核心条款进行说明,总结《萨法》的重要特征。并对《萨法》对世界产生的影响进行分析,主要研究了美国本土的影响以及对欧洲及亚洲市场的影响。文章核心部分为第四部分,阐述了本文的主要研究问题,即《萨法》对我国的影响,其中就对已上市公司的企业成本的影响,法律影响以及对我国会计执业界的影响作了详细阐述,并研究了对未在美国上市公司的影响。随后,分析了带给我国的思考和启示以及我们是如何应战的。由于《萨法》的过于严格带了一些负面影响,为了进一步完善该法案,美国证监会对其进行了一些必要的修改。修改后的《萨法》更加适应资本市场的进一步发展,也为中国企业减轻了一些压力。我国应借鉴《萨法》的精神精髓,不仅要学习它的内容,更主要的是学习它的理念,制定具有中国特色的中国版《萨法》。也就是说,必须经过一个本土化过程,即从西式转变中式的过程,或者说一个中国化的过程。
王文华[7](2005)在《世通案了犹未了》文中研究说明 世通高管获刑25年美国历史上最大的公司欺诈案7月13日终于有了结果。曼哈顿地方法院宣布,鉴于针对世通公司前首席执行官伯纳德·埃贝斯的包括证券欺诈、共谋等9项指控全部成立,判处埃贝斯25年监禁。现年63岁的埃贝斯成为自安然公司丑闻爆发以来获罪最重的公司首席执行官。听到法官的宣判后,埃贝斯禁不住在法庭上老泪纵横。
胡经生[8](2005)在《经理股票期权:作为凸性激励的相关问题及其在中国的应用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本文主要研究股票期权区别于一般股权激励,即作为凸性激励方式的重要特征,在此基础上分析其理论基础问题。通过对传统股票期权激励理论模型的进一步分析,找出了原有模型的重要缺陷,区分了不同的企业类型,分析了投机性股市下的公司经理层行为,以及经理层对董事会的权力渗透,改进与发展了传统模型,对安然等系列公司财务丑闻给出了新的解释。 在委托—代理理论的分析框架下,公司经理层在参与约束和激励相容约束条件下,使公司价值最大化的最优契约安排中要包含长期激励安排,从而引入了股权激励。然而,由于经理层自身的风险厌恶、而公司经营中需要采取某些必要的有一定风险的行为,证明了引入凸性激励——即股票期权激励的必要性。 然后,在以上论述的基础上,采取逐步放松假设、层层递进的分析思路,展开整篇论文的分析。首先,放松原来激励契约中凸性激励关于经理层工作努力程度对公司产出、并进而对公司股价影响程度基本一致的假定,区分了不同类型企业中,由于经理层努力程度对股价影响程度的不同,从而其凸性激励水平(股票期权)也应该有所区别的结论,高成长性企业适合采用更多的凸性激励,而中低成长性企业则要尽量少地使用股票期权作为经理层的薪酬制度。并据此分析了安然等大公司财务丑闻问题、硅谷高科技企业的巨大成功两种迥然不同的现象。 第二,放松激励契约中股票市场有效的前提假设,推导出了投机性股票市场条件下公司经理层的行为,即由于过度乐观的投资者的存在,会导致经理层采取追求公司短期效益的行为。而且,由于股市牛熊周期的存在,单个公司股价的涨跌可能会偏离基本价值,由于整个市场或者行业变动因素,而非公司本身因素的股价涨跌就会使股票期权激励发生扭曲,需要对其加以改进。讨论了三种主要的改进措施。 第三,进一步放松股票期权激励的制定条件假设,即经理层的报酬契约水平是由公司董事会根据公司与经理人员的实际情况确定的,这一假设实际上要求董事会对经理层权力制约有效。结合现实中经理层对董事会权力渗透的诸多情况,运用经理层权力分析法,分析了股票期权激励中的种种在传统委托—代理理论下难以解释的现象,例如:指数型期权的不被采用、平价股票期权的大行其道以及
徐肖冰[9](2004)在《安然事件之后美国证券监管制度的改革》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安然公司的倒闭所形成的震撼和冲击是极其强烈的,它暴露了美国证券监管制度的诸多漏洞。本文考察了安然事件之后美国对证券监管制度的一系列改革措施,并进一步探讨了我国在证券监管方面应如何吸取美国的改革经验,完善证券监管制度。全文共分五个部分。在前言里,作者说明了之所以将美国证券监管制度的改革作为论文选题,其目的在于揭示美国政府是如何在安然事件之后通过证券监管制度的改革来防范公司财务丑闻的再次发生,为我国证券监管制度的改革与完善提供实证性的参考依据。论文的第一章从市场失灵论、信息产品的公共性、证券市场的非完全竞争性、金融风险的外部性以及法律的不完备性等五个方面,论述了证券市场监管的必要性,得出必须通过监管来实现市场的更富效率性这一结论。论文的第二章论述和分析了美国证券监管制度的基本架构及存在的缺陷。本章首先介绍了美国证券监管制度的基本架构,主要分三个层次,即政府监管、自律监管和受害者司法救济。政府监管主要指政府一方面通过制定和颁布一系列完整的法律体系来管理证券市场,另一方面通过证券交易委员会对全国证券发行、证券交易、证券商、投资公司等实施全面监管。自律监管主要包括各行业协会,通过对其会员进行监督、指导、实施自我教育、自我管理,来维持公平、高效、透明的市场秩序。而受害者司法救济即利益受害者可以通过司法途径,就市场参与者违反证券法规的行为提起诉讼请求。其次,从信息披露制度和对会计师中介<WP=43>机构、投资银行、投资分析师、信用评级机构的监管以及对股票期权的监管等几个方面,指出了美国证券监管制度中存在的缺陷,正是由于证券监管制度中存在的缺陷为安然、世通等公司的财务造假提供了机会。当安然、世通等公司的财务丑闻被揭露之后,美国政府也意识到对现行证券监管制度的改革势在必行。论文的第三章重点论述了安然事件之后美国证券监管制度的改革。安然之后,美国国会通过了《萨班斯—奥克斯利法案》,对美国证券监管制度中出现的弊端进行了一系列的改革。首先,论述了安然事件之后信息披露制度的完善。《法案》加强了信息披露的及时性和更迅速地呈交年度和季度报告,并且还增加了首席执行官和首席财务官负责制,对参与欺诈行为的人将施以更严厉的法律制裁。笔者认为,还应改进财务报告模式,转向趋势披露;扩大公司财务报告的目标范围,使披露的信息更加全面。其次,论述了安然事件之后有关部门对会计师中介机构监管的改革。《法案》规定成立公众公司会计监管委员会(PCAOB),负责监管审计行业。该法案在对会计师中介机构的监管上提出了五条重要的新举措:1.终结了注册会计师职业主要依赖自我监管的历史;2.导致审计和咨询业分离;3.审计准则制定权的转移;4.由公众公司审计委员会直接雇请会计师事务所;5.加重了对审计舞弊的处罚。再次,论述了对投资银行和投资分析师监管的改革。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对投资银行和分析师的改革主要集中在减少分析师和投资银行家之间的联系、保持其独立性上,并且制定了《关于投资分析师避免利益冲突的行为准则》,其核心内容是将分析师与投资银行家分离,从而加强分析师的独立性,保证信息的及时、准确。对信用评级机构监管的加强也是自安然事件之后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所要进行的重点改革之一。其重点在于加强法制化的管理体系,从而更加维护其独立性,增强其透明度,提高其监督市场的作用。最后,论述了对股票期权方面监管的改革。虽然《法案》中并不包括参议院一<WP=44>再提出的与期权相关的会计改革方案,但国际会计标准委员会已经确认于2004年出台新的期权计费的会计标准,要求该机构管理国的上市公司从2004年起把公司股票期权列入经营开支,其目的在于增强公司收入报告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迫于各种压力,美国财务会计标准委员会已经着手提议新的会计规定,指导公司将员工股票期权计入费用。论文第四章分析了安然事件对我国证券监管制度的启示。作者认为,当务之急,我国需建立一个多层次的证券监管体系,即形成公司董事会、证券市场参与者(包括中介机构如会计师事务所和分析师等)、媒体、政府监管和司法诉讼五个方面的力量监管。作者认为,必须从强化董事会责任和义务、强化信息披露制度、发展和完善注册会计师审计制度和监督作用、积极发挥证券市场参与者与媒体的监督作用以及健全行政监管和诉讼机制等五个方面,改革我国的证券监管制度。
于丹翎[10](2003)在《萨班斯—奥克斯利法案——美国公司治理领域中的重大变革》文中研究表明
二、从“安然”、“世通”事件看美国经济(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从“安然”、“世通”事件看美国经济(论文提纲范文)
(1)投资银行勤勉义务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内容摘要 |
ABSTRACT |
缩略语表 |
绪论 |
一、选题的背景与意义 |
二、国内外文献研究综述 |
三、论证思路与方法 |
四、创新之处与不足 |
第一章 投资银行勤勉义务的基本理论 |
第一节 投资银行勤勉义务的性质、内涵与内容 |
一、投资银行勤勉义务性质辨析 |
二、投资银行勤勉义务内涵剖析 |
三、投资银行勤勉义务内容探讨 |
第二节 投资银行勤勉义务的产生与反思 |
一、投资银行勤勉义务产生的背景 |
二、投资银行履行勤勉义务的内在诱因 |
三、投资银行勤勉义务的反思 |
第三节 赋予投资银行勤勉义务的理论阐释 |
一、赋予投资银行勤勉义务的政治学基础 |
二、赋予投资银行勤勉义务的法律经济分析 |
三、赋予投资银行勤勉义务的法理支持 |
四、赋予投资银行勤勉义务理论间的关系 |
本章小结 |
第二章 投资银行勤勉义务的判断标准 |
第一节 投资银行勤勉义务判断标准的本质与作用 |
一、投资银行勤勉义务判断标准的本质探源 |
二、投资银行勤勉义务判断标准的作用解析 |
第二节 投资银行勤勉义务判断标准的分类及评析 |
一、“谨慎人”标准的内涵界定、作用分析及形成探因 |
二、“理性人”标准的内涵界定、作用分析及形成探因 |
第三节 投资银行勤勉义务判断标准的比较分析 |
一、“谨慎人”标准在理念层次上高于“理性人”标准 |
二、英美及我国香港特区的判断标准较德日更有利于投资者保护 |
三、不同国家或地区相同事项勤勉尽责要求程度不一 |
本章小结 |
第三章 投资银行勤勉义务的实现机制 |
第一节 投资银行勤勉义务实现机制的分类与构建 |
一、投资银行勤勉义务实现机制构建的考量因素论析 |
二、投资银行勤勉义务实现机制的分类及内容构成 |
第二节 投资银行勤勉义务激励机制的运转及效应分析 |
一、投资银行薪酬与晋升机制的运转及绑定效应 |
二、投资银行声誉机制的运转及标签效应 |
三、看门人监督机制的运转及竞争效应 |
第三节 投资银行勤勉义务约束机制的运转及作用分析 |
一、公共执行机制的运转及监管作用 |
二、私人执行机制的运转及威慑作用 |
三、投资银行内部约束机制的运转及控制作用 |
四、发行承销费用支付机制的运转及预防作用 |
五、媒体监督机制的运转及监督作用 |
本章小结 |
第四章 投资银行违反勤勉义务的法律责任 |
第一节 投资银行违反勤勉义务的民事责任 |
一、投资银行违反勤勉义务民事责任的性质与归责 |
二、投资银行违反勤勉义务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 |
三、投资银行违反勤勉义务民事责任的抗辩事由 |
四、投资银行违反勤勉义务的民事责任分配 |
第二节 投资银行违反勤勉义务的行政责任 |
一、投资银行违反勤勉义务行政责任类型及构成要件 |
二、投资银行违反勤勉义务行政责任的比较分析 |
第三节 投资银行违反勤勉义务的刑事责任 |
一、投资银行违反勤勉义务刑事责任与构成要件 |
二、投资银行违反勤勉义务刑事责任的比较分析 |
本章小结 |
第五章 我国投资银行勤勉义务制度的演进、问题及完善 |
第一节 我国投资银行勤勉义务制度的演进 |
一、审批制下投资银行勤勉义务制度的建立与缺陷 |
二、通道制下投资银行勤勉义务制度的发展与不足 |
三、保荐制下投资银行勤勉义务制度的形成与成效 |
第二节 我国投资银行勤勉义务制度存在的问题 |
一、投资银行勤勉义务规制理念存在偏差且纠正不足 |
二、投资银行勤勉义务判断标准模糊且存在缺失 |
三、投资银行勤勉义务实现机制激励不足且制衡功能失效 |
四、投资银行勤勉义务法律责任追究机制单一且责任分担失衡 |
第三节 我国投资银行勤勉义务制度的完善 |
一、重塑我国投资银行勤勉义务规制理念 |
二、重构我国投资银行勤勉义务判断标准 |
三、完善我国投资银行勤勉义务实现机制 |
四、优化我国投资银行勤勉义务法律责任制度 |
本章小结 |
结论 |
参考文献 |
博士在学期间科研成果 |
(2)IPO财务舞弊的法律规制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言 |
一、问题的提出 |
二、研究价值及意义 |
三、文献综述 |
四、主要研究方法 |
五、创新与不足 |
第一章 IPO财务舞弊概述 |
第一节 财务舞弊的内涵与外延 |
一、财务舞弊的内涵 |
二、相关概念辨析 |
第二节 我国IPO制度中的财务门槛 |
第三节 我国IPO财务舞弊现状 |
一、舞弊公司数量 |
二、主要舞弊手法 |
三、公司与中介机构受罚情况 |
第四节 法律规制的制度价值 |
一、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
二、避免资源发生错配 |
三、维护证券市场秩序 |
第二章 IPO财务舞弊的成因分析 |
第一节 公司层面的成因分析 |
一、公司内部人员道德扭曲 |
二、股权融资的动机 |
三、内部监督体系失效 |
第二节 市场机制运行层面的成因分析 |
一、IPO中介机构简介 |
二、中介机构身陷角色冲突 |
第三节 法律责任层面的成因分析 |
一、IPO财务舞弊的法律责任体系概览 |
二、适用中的问题 |
第三章 美国治理上市公司财务舞弊方面的经验借鉴 |
第一节 安然事件及其揭示的美国会计审计监管问题 |
一、安然事件回顾 |
二、会计审计及其监管问题 |
第二节 后安然时代美国公司财务编报的监管策略 |
一、会计准则制定方面的改革 |
二、强化管理层的财务报告责任 |
三、公众公司审计委员会改革 |
四、加强对审计师的监管 |
五、法律责任与追诉时效的改变 |
第三节 美国经验对A股IPO财务舞弊规制的启示 |
第四章 我国IPO财务舞弊法律规制的完善 |
第一节 IPO财务门槛的反思 |
一、IPO财务门槛存在的问题 |
二、IPO财务门槛的优化与改革 |
第二节 事前舞弊预防机制之完善 |
一、改进会计准则制定模式 |
二、增强审计委员会的作用 |
三、提升中介机构的独立性 |
第三节 事中监督机制之完善 |
一、会计监督层面 |
二、中介机构监管层面 |
第四节 事后舞弊处罚机制之完善 |
一、提高舞弊行为的违法成本 |
二、适当延长行政责任的追诉时效 |
三、强化控股股东对IPO编报的诚信义务 |
结论与展望 |
参考文献 |
后记 |
(3)美国《萨班斯-奥克斯利法案》研究 ——以规范公司治理及责任为中心(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研究目的及意义 |
二、学术回顾 |
第一章《萨班斯—奥克斯利法案》的制定 |
第一节 法案的制定背景 |
一、安然事件的形成及发展 |
二、世通事件的形成及发展 |
三、美国财务危机成因分析 |
第二节 法案的制定过程 |
一、财务危机后各方的反应 |
二、国会颁布法案 |
第三节 法案的立法目的 |
一、宏观目的:支持经济发展、保障社会安全 |
二、微观目的:改进信息披露制度、保护投资者利益 |
第四节 法案对美国的影响 |
一、对美国社会的影响 |
二、对美国政治的影响 |
三、对美国经济的影响 |
四、对美国法律的影响 |
第二章 法案基本内容与评析 |
第一节 创设公众公司审计委员会 |
一、公众公司审计委员会的理论基础 |
二、公众公司审计委员会的历史沿革 |
三、《萨班斯—奥克斯利法案》下公众公司审计委员会的作用 |
第二节 强化财务报告风控机制 |
一、《萨班斯—奥克斯利法案》颁布前美国企业内部控制理论的历史沿革 |
二、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定义和目标 |
三、《萨班斯—奥克斯利法案》下财务报告内控机制的最新发展 |
第三节 加强公司信息披露 |
一、信息披露制度的理论基础 |
二、《萨班斯—奥克斯利法案》颁布前美国信息披露规则的历史沿革 |
三、《萨班斯—奥克斯利法案》下信息披露规则的主要内容 |
第四节 加大处罚力度 |
一、《萨班斯—奥克斯利法案》颁布前的证券刑事法律规定 |
二、《萨班斯—奥克斯利法案》中关于证券犯罪刑事责任的规定 |
第五节 提高外部审计的独立性 |
一、禁止会计师事务所兼业经营 |
二、加强审计委员会对于会计师事务所的监督 |
三、规定了合伙人强制轮换制度 |
四、严格限制审计人员到被审计单位的任职条件 |
第六节 避免证券分析师的利益冲突 |
一、利益冲突的来源和类型 |
二、《萨班斯—奥克斯利法案》对于证券分析师利益冲突的规制与评析 |
第三章 法案对英联邦主要国家公司治理及责任立法影响 |
第一节 英国的公司治理及责任立法 |
一、《萨班斯—奥克斯利法案》颁布前英国公司治理制度的演进 |
二、《萨班斯—奥克斯利法案》颁布后英国公司治理领域的新变化 |
三、对财务危机后英国采取的应对措施的评价 |
第二节 加拿大的公司治理及责任立法 |
一、成立新的监管机构:加拿大公共责任委员会 |
二、制定和颁布第198号法案(Bill 198) |
三、要求发行人披露其公司治理结构 |
四、对财务危机后加拿大采取的应对措施的评价 |
第三节 澳大利亚的公司治理及责任立法 |
一、成立ASX公司治理委员会 |
二、颁布《良好公司治理原则及最佳操作建议》 |
三、颁布CLERP 9 法案 |
四、对财务危机后澳大利亚采取的应对措施的评价 |
第四节 影响英、加、澳公司治理及责任立法的成因分析 |
一、法律文化差异 |
二、资本市场的发达程度不同 |
三、宏观经济发展水平不同 |
结语 |
一、《萨班斯—奥克斯利法案》颁布前我国公司治理结构面临的问题 |
二、《萨班斯—奥克斯利法案》对我国公司治理法治建设的影响 |
三、《萨班斯—奥克斯利法案》后我国公司治理法治建设的效果 |
四、《萨班斯—奥克斯利法案》对我国赴美上市企业公司治理的影响及效果 |
参考文献 |
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
后记 |
(4)“安然事件”引发的法律风暴——萨班斯法案的诞生(论文提纲范文)
一、萨班斯法案的诞生背景 |
二、萨班斯法案的主要内容及影响 |
(5)注册会计师行业行政监管机制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导论 |
1.1 本论文研究的目的及意义 |
1.2 文献综述 |
1.2.1 国内研究现状 |
1.2.2 国外研究现状 |
1.3 研究的内容、方法与逻辑结构 |
1.3.1 研究内容 |
1.3.2 研究方法 |
1.3.3 逻辑结构 |
1.4 本文的主要创新点 |
第二章 注册会计师行业行政监管的理论基础 |
2.1 制度变迁理论 |
2.1.1 制度的创新 |
2.1.2 制度变迁与注册会计师行业监管 |
2.2 委托—代理理论 |
2.3 审计机构、客户和监管部门之间的博弈分析 |
2.3.1 被审计单位与注册会计师的博弈 |
2.3.2 不同注册会计师之间的博弈 |
2.3.3 注册会计师与行政监管机构的博弈 |
2.4 行政监管理论 |
2.4.1 监管的涵义 |
2.4.2 监管理论的变迁 |
2.4.3 政府监管的必要性 |
2.4.4 政府应如何监管 |
2.4.5 政府监管的成本与收益 |
2.5 本章小结 |
第三章 注册会计师行业监管模式的国际比较 |
3.1 以英美为代表的行业自律监管模式 |
3.1.1 英国注册会计师行业监管模式 |
3.1.2 美国注册会计师行业自律监管模式的演变 |
3.1.3 独立监管模式的产生 |
3.2 以德日为代表的政府监管模式 |
3.2.1 德国经济审计师行业的政府监管模式 |
3.2.2 日本公认会计师的监管模式 |
3.3 英美德日监管模式的评价分析 |
3.4 《2002年萨班斯——奥克斯利法案》对我国监管的启示与借鉴 |
3.4.1 美国自律监管模式的缺陷 |
3.4.2 独立监管机构以强化对注册会计师行业的监管 |
3.4.3 拆分审计服务和非审计服务以增强独立性 |
3.4.4 加大审计违法惩处力度 |
3.5 本章小结 |
第四章 我国注册会计师行业行政监管的演进与发展 |
4.1 我国注册会计师行业监管模式的回顾 |
4.1.1 政府管制模式 |
4.1.2 行业自律模式 |
4.1.3 行政监管模式 |
4.2 我国注册会计师行业监管的现状与问题分析 |
4.2.1 我国注册会计师行业监管的现状 |
4.2.2 我国注册会计师行业监管存在的主要问题 |
4.3 注册会计师行业监管模式的选择一行政监督模式 |
4.3.1 注册会计师行业监管模式的分析 |
4.3.2 注册会计师行业监管模式的评价与选择 |
4.4 本章小结 |
第五章 注册会计师行业行政监管机制的架构分析与实证研究 |
5.1 注册会计师行业行政监管机制的架构分析 |
5.1.1 注册会计师行业行政监管机制的概念 |
5.1.2 注册会计师行业行政监管机制的构成要素 |
5.1.3 注册会计师行业行政监管职能定位 |
5.2 注册会计师行业行政监管的协调 |
5.2.1 注册会计师行业行政监管协调的原因 |
5.2.2 注册会计师行业行政监管权的分配与协调 |
5.3 注册会计师行业行政监管的适度性 |
5.4 会计信息属性对行业监管的影响 |
5.4.1 会计信息与信息披露 |
5.4.2 会计信息的公共物品属性 |
5.4.3 会计信息的特性决定了行业监管的外部性 |
5.5 自律监管和行政监督状态下案例分析 |
5.5.1 自律监管状态下(2003年以前)事务所执业及监管情况 |
5.5.2 行政监管状态下(2003年以后)事务所执业及监管情况 |
5.5.3 综合分析 |
5.6 注册会计师行业行政监管机制的实证分析 |
5.6.1 调查问卷的基本情况 |
5.6.2 调查问卷的内容 |
5.6.3 调查问卷统计情况 |
5.6.4 调查结果分析 |
5.6.5 调查问卷结论 |
5.7 本章小结 |
第六章 注册会计师行业行政监管机制设计 |
6.1 我国注册会计师行业行政监管的制度和机制设计分析 |
6.2 构建和完善注册会计师行业行政监管机制的总体思路 |
6.2.1 行政监管机制的总体思路 |
6.2.2 注册会计师行业行政监管的目标 |
6.2.3 注册会计师行业行政监管机制的创新 |
6.2.4 建立监管主体责任追究机制 |
6.3 构建和完善注册会计师行业行政监管机制的具体内容 |
6.3.1 构建行政监管的制度基础 |
6.3.2 构建和完善注册会计师日常监管机制 |
6.3.3 政府行政管理部门之间的协调与配合机制 |
6.3.4 注册会计师行业行政监管与行业自律机制 |
6.3.5 完善我国注册会计师行业自律管理体制 |
6.3.6 完善注册会计师行政处罚机制 |
6.3.7 完善行政监管与司法监管的协调机制 |
6.3.8 监管机制要充分发挥社会监督的作用 |
6.4 本章小结 |
第七章 结论与展望 |
7.1 结论 |
7.2 监管发展趋势 |
7.3 本章小结 |
结语 |
附录 |
参考文献 |
致谢 |
攻读学位期间的主要研究成果 |
(6)《萨班斯法案》影响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导论 |
1.1 研究目的与意义 |
1.2 研究现状 |
1.3 研究内容与结构 |
第二章 《萨班斯法案》的内容与特征 |
2.1 《萨班斯法案》颁布的历史与国际背景 |
2.1.1 安然破产案大事记 |
2.1.2 安然事件始然 |
2.1.3 《萨班斯法案》形成过程 |
2.2 《萨班斯法案》的主要内容以及研究的主要条款 |
2.2.1 《萨班斯法案》概要 |
2.2.2 《萨班斯法案》具体内容 |
2.2.3 《萨班斯法案》核心条款 |
2.3 《萨班斯法案》的特征 |
2.4 《萨班斯法案》的修正 |
第三章 《萨班斯法案》对世界的影响 |
3.1 对美国市场本身的影响 |
3.2 对欧洲市场的影响 |
3.3 对亚洲市场的影响 |
第四章 《萨班斯法案》对中国企业的影响 |
4.1 对已在美国上市的中国企业的影响 |
4.1.1 成本影响 |
4.1.2 法律影响 |
4.1.3 对我国会计职业界的影响 |
4.2 对未在美国上市的中国企业的影响 |
4.3 《萨班斯法案》带给我们的思考和启示 |
4.3.1 加强内控体系建设 |
4.3.2 加强内部审计管理 |
4.3.3 加强政府适度管制 |
4.3.4 加强法律执行坚决度 |
4.4 中国企业如何应对挑战 |
第五章 借鉴《萨班斯法案》规范中国资本市场 |
5.1 《萨班斯法案》出台后中国陆续出台的各项法规 |
5.2 期待具有中国特色的“中国版《萨班斯法案》 |
5.3 小结 |
参考文献 |
附录: 攻读硕士学位期间参与的科研课题及发表论文 |
致谢 |
(8)经理股票期权:作为凸性激励的相关问题及其在中国的应用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英文摘要 |
第一章 导论 |
1.1 研究动因 |
1.2 研究范围与主要思想 |
1.3 研究方法 |
1.4 理论创新与不足之处 |
1.5 逻辑框架与论述层次 |
第二章 相关文献回顾与评述 |
2.1 股票期权激励的理论基础 |
2.1.1 作为一般股权激励的理论基础 |
2.1.2 作为凸性激励的理论基础 |
2.2 股票期权激励的实证检验 |
2.2.1 美国关于股票期权激励的检验 |
2.2.2 中国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检验 |
2.3 美国公司财务丑闻案后的反思与研究 |
2.4 简要评论及有待进一步研究的问题 |
第三章 股票期权激励的凸性特征 |
3.1 股票期权激励的历史渊源与兴起原因 |
3.1.1 企业激励制度发展历程简要回顾 |
3.1.2 股票期权激励制度的兴起原因 |
3.2 委托—代理理论框架下的长期激励理论 |
3.2.1 作为股票期权激励理论起点的最优契约 |
3.2.2 信息不对称条件下的最优激励契约 |
3.3 将凸性激励加入报酬契约的必要性 |
3.3.1 模型改进、有关假定及初步求解 |
3.3.2 最优契约凸性的条件与股价走势分布函数 |
3.3.3 最优报酬契约的结构分析 |
3.4 高层经理人员的风险偏好度量 |
3.5 本章小结 |
第四章 企业类型与凸性激励的差异 |
4.1 企业类型:凸性激励的差异及对两种现象的初步解释 |
4.1.1 模型解释与命题 |
4.1.2 公司特征与股票期权激励:来自美国、芬兰与日本的经验 |
4.2 案例分析:硅谷高科技企业的巨大成功与安然等系列大公司财务丑闻 |
4.3 进一步的讨论:企业类型与委托—代理问题的程度 |
4.4 本章小结 |
第五章 股票期权激励的资本市场环境 |
5.1 股票期权激励有效的重要前提:资本市场有效 |
5.1.1 资本市场有效性使股票期权激励有效的机制分析 |
5.1.2 资本市场有效性的基本理论 |
5.1.3 资本市场有效性的实证检验 |
5.2 投机性股票市场下的股权激励模型 |
5.2.1 基本模型 |
5.2.2 投机性股票市场中的经理最优报酬 |
5.2.3 投机性股市中经理股权激励问题的比较静态分析 |
5.2.4 进一步的分析与基本结论 |
5.3 股票期权激励与股市周期 |
5.3.1 股票期权定价与期权交易市场 |
5.3.2 公司股价与股市整体表现之间关系 |
5.3.3 股票期权的重新定价 |
5.4 股票期权激励的改进措施 |
5.4.1 指数型股票期权 |
5.4.2 附加业绩表现条件型股票期权 |
5.4.3 对股票期权行权后的持股时间加以限制 |
5.5 本章小结 |
附录A、B、C、D |
第六章 股票期权激励与公司治理 |
6.1 经理层权力分析法:一个有别于传统委托—代理模型的分析框架 |
6.1.1 股票期权激励对公司所有权结构的影响与董事会功能的弱化 |
6.1.2 经理层权力与“抽租” |
6.1.3 来自外部市场的约束——“愤怒成本” |
6.1.4 薪酬咨询顾问的伪装与薪酬设计中的细节问题 |
6.2 经理层权力分析法的案例解释 |
6.3 安然事件后美国公司治理改革的措施与评价 |
6.3.1 萨班斯—奥克斯利法案与公司改革 |
6.3.2 对美国公司改革相关内容的分析与评论 |
6.3.3 公司外部监管的成本与收益分析 |
6.4 本章小结 |
附录E |
第七章 中国股票期权激励制度的有关问题 |
7.1 股票期权激励的国家差异与中国的“身股制” |
7.1.1 股票期权激励制度的国家差异分析 |
7.1.2 身股制——我国明清时期家族企业激励制度探悉 |
7.2 中国股票期权激励的发展条件与现状分析 |
7.2.1 中国股票期权激励的发展条件分析 |
7.2.2 中国股票期权激励的发展现状及评论 |
7.3 推进中国企业股票期权激励的政策建议 |
7.4 本章小结 |
第八章 结论与政策建议 |
参考文献 |
后记 |
(9)安然事件之后美国证券监管制度的改革(论文提纲范文)
前言 |
第一章 证券监管理论 |
一、 市场失灵论 |
二、 信息产品的公共性 |
三、 证券市场的非完全竞争性 |
四、 金融风险的外部性 |
五、 法律不完备论 |
第二章 美国证券监管制度的基本架构及其缺陷 |
一、 美国证券监管制度的基本架构 |
二、 美国证券监管制度的缺陷 |
第三章 安然事件之后美国证券监管制度的改革 |
一、信息披露制度的完善 |
二、对会计师中介机构的改革 |
三、对投资银行及投资分析师监管的改革 |
四、对信用评级机构监管的完善 |
五、对股票期权方面监管的改革 |
第四章 安然事件对我国证券监管制度的启示 |
一、 强化公司董事的责任和义务 |
二、 强化信息披露制度 |
三、 发展和完善注册会计师审计制度和监督作用 |
四、 积极发挥证券市场参与者与媒体的监督作用 |
五、 健全行政监管和诉讼机制 |
注释 |
参考文献 |
论文摘要(中文) |
论文摘要(英文) |
(10)萨班斯—奥克斯利法案——美国公司治理领域中的重大变革(论文提纲范文)
一 萨班斯—奥克斯利法案的立法背景 |
二 萨班斯—奥克斯利法案的立法特征及意义 |
(一) 扩大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内容和范围 |
(二) 加大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管理职责, 改善上市公司内部监管环境 |
(三) 利用非市场力量制衡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权力 |
1.设立上市公司会计监管委员会。 |
2.采取措施确保证券从业人员的独立性。 |
3.充分发挥审计师及律师的监督作用。 |
(四) 进一步强化了证券交易委员会的监管职责 |
三 结束语 |
四、从“安然”、“世通”事件看美国经济(论文参考文献)
- [1]投资银行勤勉义务研究[D]. 龙稳全. 厦门大学, 2019(12)
- [2]IPO财务舞弊的法律规制研究[D]. 叶钦. 华东政法大学, 2018(02)
- [3]美国《萨班斯-奥克斯利法案》研究 ——以规范公司治理及责任为中心[D]. 刘佳伟. 华东政法大学, 2016(07)
- [4]“安然事件”引发的法律风暴——萨班斯法案的诞生[J]. 徐黄凯. 法制与社会, 2011(34)
- [5]注册会计师行业行政监管机制研究[D]. 秦道武. 中南大学, 2008(12)
- [6]《萨班斯法案》影响研究[D]. 赵一静. 武汉理工大学, 2007(06)
- [7]世通案了犹未了[J]. 王文华. 宁波经济(财经视点), 2005(08)
- [8]经理股票期权:作为凸性激励的相关问题及其在中国的应用研究[D]. 胡经生. 复旦大学, 2005(07)
- [9]安然事件之后美国证券监管制度的改革[D]. 徐肖冰. 吉林大学, 2004(04)
- [10]萨班斯—奥克斯利法案——美国公司治理领域中的重大变革[J]. 于丹翎. 环球法律评论, 2003(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