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全省城镇住房用地和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论文文献综述)
东莞市自然资源局[1](2021)在《东莞市自然资源局关于印发东莞市“房地一体”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实施细则(暂行)的通知》文中认为东自然资[2020]471号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东莞市"房地一体"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实施细则(暂行)》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2020年12月16日东莞市"房地一体"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实施细则(暂行)
刘恒科[2](2021)在《宅基地“三权分置”的政策意蕴与制度实现》文中研究说明宅基地"三权分置"政策以农户居住保障和宅基地流转放活为双重目标。宅基地使用权赋权扩能和用益物权属性纯化,符合宅基地制度改革的基本走向及权利塑造的法理逻辑。"三权分置"政策实现的重点在于确保农户不因农房或宅基地流转而丧失居住保障,应打破现行制度之宅基地使用权身份性和无期限性,确立宅基地使用权固定期限+自动续期(以户内仍有本集体成员为前提),宅基地资格权可以重复行使之规则。资格权应属于集体成员权,承担着农户宅基地使用权固定期限届满后自动续期的制度功能,使用权应作为纯粹的用益物权。因应宅基地"三权分置"制度变革要求,应当充实宅基地集体所有权的管理和收益权能,从主体、权能、行使和退出等方面塑造宅基地资格权,对宅基地使用权进行用益物权纯化改造,建立宅基地使用权"固定期限+自动续期"制度。
汪洋[3](2021)在《“三块地”改革背景下宅基地使用权继承的制度重构》文中研究指明宅基地使用权能否继承的问题根源在于其作为生存保障工具的价值预设应否维持。在"征地制度""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制度""宅基地三权分置"的"三块地"改革背景下,宅基地成为集体建设用地范畴下的一种子类型,符合条件时可以与其他类型的集体建设用地相互转化,实现宅基地与其他类型集体建设用地的功能分工。因而宅基地使用权继承问题需要在集体建设用地这一更大的类型框架下进行制度重构。适格保有宅基地使用权的继承人有权单独继承宅基地使用权,反之则由集体经济组织收回。若宅基地上建有房屋,房地一体导致房屋的可继承性与宅基地使用权能否继承的不明确性之间产生冲突。继承人不适格保有宅基地使用权时,土地性质转化为有偿且有期限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继承人需要补缴出让金;继承人也可以选择将房屋有偿转让给适格获得宅基地的本集体成员或者将宅基地使用权退回集体经济组织,由集体赎买房屋或进行价值补偿。不应对宅基地使用权继承和遗赠进行区分对待,宅基地使用权共同继承中,依据继承人身份、与被继承人分户居住或同户居住等情形区分处理。
石佳友,刘欢[4](2021)在《民法典背景下的宅基地“三权分置”:实践考察与规范诠释》文中提出宅基地"三权分置"的政策意图既包括通过"使用权"盘活利用闲置宅基地,增加农民的财产收入,也包括利用资格权保障农民不因宅基地使用权流转导致居住利益无所保障。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背景下,落实宅基地集体所有权的应然路径为推动集体经济组织立法,厘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农民集体和农户个体之间的关系。宅基地资格权指向农民可以初始取得以及在宅基地流转期限届至时收回宅基地。社会主体取得的"使用权"应当界定为用益物权。在下一步的宅基地改革中,宅基地使用权与"使用权"均应设置一定期限,前者可以参照国有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固定期限+自动续期"的模式进行。同时,还应区分宅基地流转与宅基地退出,构建宅基地自愿有偿退出的法律机制。
艾围利,陈修兰[5](2021)在《集体土地所有权产权强化研究》文中认为土地的集体所有制既是我国社会主义公有制的基石之一,也是当前农用地和宅基地"三权分置"改革等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的逻辑前提,应采取系统性措施对集体土地所有权予以强化。研究发现:综合新制度经济学派研究成果,可发现产权的动态属性导致产权具有不稳定性,由此产生产权强化需求。我国集体土地制度中出现的"轻所有,重利用"、所有权认知偏差、权能残缺等现象反映出集体土地所有权产权弱化的趋势。结果表明:通过产权经济学和法学交叉研究所重构的产权强度评价体系具有方法论意义,可用于指导集体土地所有权制度改革,较为周延地探明集体土地所有权有效实现的影响因子。在此基础上,本文从二十三个层面提出了具体的产权强化措施,以扭转集体土地所有权产权弱化的趋势。
张旭文[6](2021)在《我国保障性住房有效供给研究 ——基于制度变迁的分析视角》文中提出当前我国进入由不平衡、不充分发展向平衡、充分发展的新时代,社会主要矛盾也在发生变化。在诉求缩小城乡、阶层差距,诉求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的大背景下,保障性住房制度是城市弱势群体基本生存的“兜底”制度。而城市弱势阶层又以新时代的产业工人主体“农民工”为主,为此,从城乡一体化的视角分析保障性住房制度改革问题,以保障性住房制度为问题的“纽结”,关联到城乡土地、劳动力等资源的双向互动问题,从而跳出了城市谈城市保障房、跳出了保障房制度本身谈保障性住房制度改革,可以使研究更具有系统性和科学性。本研究主要采用理论分析与实地调研相结合的研究方法,分析我国保障性住房供给过程中存在的“有效性不足”问题,以制度经济学特别是制度变迁理论为主要分析视角,分析我国保障性住房制度发生和变革的逻辑,并得出本研究的核心观点:在市场发育不完全情况下,我国以“政府引导市场”模式推动保障性住房发展有其合理性,但是随着经济社会越来越复杂化,这种模式的路径依赖,使我国保障性住房供求结构失衡,供给有效性不足,为此,启用“市场引导政府”的模式,可以大大降低我国保障性住房改革达到有效供给目标的交易成本,增强保障性住房制度效率。在交代选题的背景与意义、理论与方法、以及回顾已有的相关理论观点的基础上(见第1章、第2章),本研究主要涵盖以下内容:第一,我国保障性住房改革的历史与制度变迁逻辑(见第3章)。通过梳理我国保障性住房形成和改革的历程,得出我国保障性住房改革的逻辑:我国保障性住房制度体制的形成,是伴随着我国住房制度改革而发生和发展,它遵循着与我国住房市场化、商品化改革的互动逻辑。通过我国住房改革和保障性住房发展的历史变迁,分析我国保障性住房建设和管理政策的路径选择及其成因。我国经济体制改革是向市场经济不断深化的过程,基本的主导力量还是政府通过一定程度的资源垄断,利用不完全的市场,发挥强有力的经济介入和控制作用的过程,即外界称之为“中国模式”或“中国道路”的实施过程,由此,我国保障性住房改革基本上可定位为“政府引导市场”模式。第二,我国保障性住房供给的现实困境及制度原因(见第4章)。在相关政策文献和研究文献梳理和现实调研的基础上,设计我国保障性住房供给“有效性”的评价内容,这种评价内容涵盖量的标准、质的标准以及社会公平目标的价值标准。以此评价内容为评价标准,发现我国保障性住房的“有效性”是充分还是不足,找出与供给“有效性充分”的要求存在的差距。主要以制度经济学为分析框架,分析保障性住房存在供需不平衡,供给的有效性不足问题的制度原因,并以制度设计为手段,旨在打破过度通过行政权力配置保障性住房的旧制度路径依赖,形成市场配置保障性住房,以顺应新时代不平衡、不充分发展这一主要矛盾的破解所需,以及改变当前保障性住房建设过程中,追求高速度忽略内涵式发展之弊端。第三,我国保障性住房有效供给的实证研究(见第5章)。通过模型分析,从宏观与微观两个层面,分析了我国保障性住房与经济社会发展的契合度,以及与保障性住房住户满意度问题,实证得出的结论是总体来看我国保障性住房原有的政府引导市场模式已经造成了一定保障房效率不高现状,需要一种新的模式来重新引导保障房的保障职能。第四,我国保障性住房制度变革的个案分析(见第6章)。通过分析重庆模式、上海模式和丰城模式三个典型案例,及其模式产生的制度逻辑,分析我国保障性住房改革可资为借鉴的经验。三种模式最大的特点是破解了保障性住房制度运行过程中信息不对称导致的制度运行交易成本增大,而导致保障性住房供给的有效性不足甚至无效率供应的尴尬局面,其通过制度变更形成现有模式的内在的动力,是相关主体对于超额剩余,即“租”的寻求以及对于制度运行过程中交易成本减低需求的行为反应。第五,我国保障性住房改革关键制约因素与“市场引导政府模式”路径转向(见第7章第8章)。在前述我国保障性住房存在不足及制度原因的现实问题梳理基础上,提炼出导致供给有效性不足的核心制度因素,结合前述案例经验,论证了“政府引导市场”的改革模式要发挥较好的效率,其前提是政府掌握的信息存在非滞后性,而现实中政府的决策滞后于市场机制的反应能力,导致保障性住房在受惠主体的甄别、保障性住房的供给结构(安居房、廉租房、经济适用房还是特租房等)和布局、投资结构和方式等,均出现了较大的问题。与更充分、更有效供给要求有一定差距,为此,必须通过制度的安排,降低保障性住房建设和管理制度的实施效率,打破行政权力主导保障性住房建设而发生偏差的体制机制之弊,充分研究市场规律和市场供求,从而打破“政府主导市场”模式的路径依赖,向“市场主导政府”的新的改革路径转型。在明确了市场引导政府的大的改革方向后,本研究对于与市场导向相关联的产权问题、大数据赋能问题、交易的信用问题等,以制度经变迁的内在机理为分析框架,作了较深入剖析和制度设计的探索。本研究通过理论分析与实证分析相融通,历史与现实问题相结合,分析了保障性住房有效供给存在的问题,得出了以下结论第一,我国保障性住房有效供给不足,甚至出现局部无效供给现象;第二,保障性住房制度改革的关键是要理顺政府与市场的关系;第三,我国保障性住房制度形成及改革的历史逻辑在于政府引导市场。第四,保障性住房制度变迁应该是强制性变迁与诱致性变迁相结合,保障性住房相关主体交易成本的节约行为选择是保障性住房制度变迁的内在逻辑。为此,提出的制度建议是:契合新时代平衡发展、高质量发展的诉求,改革的主导价值应该是激发相关主体的内生力量主导制度变迁。为此,未来改革的总方向应该是市场引导政府,即政府作为保障性住房供给主体,须尊重市场规律,充分发挥市场激励机制对于资源配置的优化效率,为此要在产权改革、法制环境建设、大数据赋能等方面,为市场机制促成保障性住房供给“更加有效”提供体制机制保障。论文的创新点在于,第一次系统地通过制度变迁的理论视角,研究保障性住房供给问题;第一次从供给“有效性”的问题出发,系统研究保障性住房制度变迁的逻辑并提出改革的思路。得出了一些新的观点,体现在:对于我国保障性住房发展历史的高度概括性总结——政府引导市场;我国保障性住房有效供给制度的四重悖论问题的提出;我国保障性住房有效供给诉求下顺应新时代高质量发展要求的“市场引导政府”路径转向;打破城乡建设用地二元结构壁垒实现农村建设用地对接保障性住房建设以促成保障性住房供给成本降低,从而使保障性住房回归“可负担性”本来定位,等等。
徐丹[7](2021)在《洱海流域农业转型升级中的土地问题研究》文中研究表明云南省九大高原湖泊及其流域为经济发展贡献了巨大作用。近年来,洱海流域周边旅游业以及生态农业等绿色产业体系发展势头良好,但基于此诱发的农药化肥使用、旅游过度开发等人类活动加重了对流域生态系统的威胁,生态环境问题日益突出,流域经济高质量发展和生态保护成了亟待研究和解决的问题。调研中发现,基于洱海保护的核心发展理念,要实现流域的高质量发展,农业转型升级成为制约洱海流域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关键要素,同时对土地问题的研究对提升洱海流域生态环境和发展农业经济具有积极意义。因此,本文以土地问题为切入点,农业转型升级为突破口,探究在生态治理的大背景下,如何规划分配洱海流域的土地,以更好地协调经济发展与农民权益保护之间的矛盾。本文以大理白族自治州洱海流域为研究个案,基于大理市银桥镇作为洱海流域农田保护及村庄规划建设管理重要区域、云南省现代农业示范基地、宅基地试点改革等现实因素,选取了农业发展中具有特殊性的土地问题为实证研究对象进行实证分析。银桥样点区选择对不同地区数据进行采集,其涵盖了山区的鹤阳村和坝区的双阳村,以及位于旅游地区的马久邑村和非旅游地区双鸳村。文章立足于管理学、经济学视角,通过相关访谈、实地调查、数据分析,对样本点土地利用现状进行剖析归纳,对农业转型升级中主要存在的农村土地缺乏统一规划与管理、耕地保护中农民参与存在知行背离、宅基地闲置现象严重、土地流转存在局限性、农用地“非粮化”、土地纠纷时有发生等一系列问题进行分类整理,立足实际,从完善土地规划与管理、严格落实耕地保护、加快土地流转、农村宅基地改革和维护农民土地权益五个方面提出化解洱海流域农业转型升级中土地问题的对策,以期为洱海流域农业转型升级发展注入一丝发展活力。
祝洪章[8](2021)在《我国耕地经营权流转制度绩效研究》文中提出农村土地流转问题本质上是一个农村生产要素市场化改革的问题,具有鲜明效率维度的价值追求和经济属性。立足中国特殊国情、农情,耕地流转问题不单纯是经济效率问题,也是社会问题和政治问题。在自发演化力量和有意识构建的共同作用下,我国农地产权制度的变迁具有自身特定的演进规律。我国现行耕地“三权分置”改革就是考虑到耕地流转的多重属性,通过权利分层方式,兼顾耕地社会属性、意识形态属性和经济属性。这是理解当下耕地经营权流转制度绩效问题的前提,是耕地经营权流转的制度环境。主流经济学推崇的简约理论模型的研究范式在我国农地产权制度研究上存在明显的缺陷。本文结合马克思主义制度理论和西方新制度经济理论研究方法,从历史演进规律、制度逻辑的宏观视角,顺推制约耕地经营权流转制度绩效的制度环境因素;从制度目标、制度机制的应然预设与流转运行和流转制度经济影响绩效实然状态的差异,逆推权利结构设计和流转运行中存在的问题。最终,针对问题成因提出优化我国耕地经营权流转制度绩效的对策建议。本文分析了建国至今我国农地产权制度变迁历程和演化规律,提出农地产权制度存在制度价值复合化取向,呈现渐进、路径依赖式演化模式,具有诱致性变迁与强制性变迁相结合,服务于国家城乡关系的国家意志等发展演进规律。“三权分置”改革以农户分化发展的社会现实为背景,遵循了我国农地产权制度演进的历史规律,依托多重制度逻辑框架,将“系统观念、底线思维”作为多重逻辑兼容的指引,通过“地权细分”为多重逻辑兼容共存提供载体,通过“走廊调控”方式为多重制度逻辑兼容提供机制,通过增量改革和绩效提升为多重逻辑兼容共存提供动力。经营权流转制度是以经济绩效为主导逻辑的农地产权交易制度,相关的政策制定和立法近年取得较大发展。耕地经营权流转制度的目标主要是优化耕地资源配置、提高农业生产效率,同时保障国家粮食安全。为保障耕地经营权流转制度实现以上预设功能,国家通过激励机制、约束机制、稳定机制三种制度机制综合推进流转改革。激励机制包括鼓励主体分流、客体强权赋权和完善流转交易市场体系等;约束机制包括设立农地集体所有的制度红线、流转用途红线、农民权利保护红线等;稳定机制包括加强农业社会化服务、加强农村养老保险制度建设等。本文在系统梳理我国耕地经营权流转规模、流转主体、流转方式、流转合约、流转价格、流转效力等发展状况的基础上,从宏观时空角度,运用LMDI法分析了耕地经营权流转的主要影响因素;从微观农户行为角度,基于农户流转规模决策模型,分析了影响农户流转决策行为的主要因素和农户耕地福利保障效应、农户耕地禀赋效应以及农户政策感知、预期与反馈效应等对流转决策的影响。对照流转制度功能目标定位,本文分别分析了耕地经营权流转制度的耕地配置绩效、生产效率绩效、粮食安全保障绩效。研究发现,虽然耕地经营权流转制度一定程度上提升了耕地配置效率,但面积和地块细碎化和耕地撂荒等问题依然存在;耕地流转制度提升了农业全要素生产率,但对流转双方、全国区域间影响存在较强的异质性;现有耕地流转制度对流转“非农化”“非粮化”抑制效果不佳,经济发达地区的流转“非农化”明显,非粮食主产区流转“非粮化”明显,粮食主产区也存在流转“非粮化”趋势。依循“制度环境-制度逻辑-制度功能-制度机制-制度绩效”分析脉络,本文得出了我国城乡融合发展进程和小农户与现代农业衔接进程的渐进性约束了流转制度绩效发挥的结论;根据“产权结构-行为激励与约束-制度绩效”分析脉络,本文得出了耕地“三权”赋权方案不确定性、立法内容与技术缺陷影响了流转制度绩效发挥的结论;根据“制度交易成本”分析,本文得出了农户政策认知弱、流转交易平台建设滞后、交易监管薄弱、交易信息化程度低等因素增加了制度交易成本,造成流转制度绩效损失的结论。针对制度环境,本文提出耕地经营权流转应与农业非农转移、城市及乡村非农产业吸纳能力、农业技术进步水平及农业社会化服务等相适应发展,加快协同配套进程推进。针对赋权环节,本文建议应捋顺三权关系,采取“所有权-承包权(成员权)-经营权(用益物权)”的赋权路径,完善立法以减轻经营权非经济属性功能负荷;针对流转制度运行,本文提出从规模化思路、政策指导、主体培育、市场体系建设等方面持续降低经营权流转制度交易成本,提高流转制度效能。
周金华[9](2021)在《乡村振兴视阈下农村“三变”改革实践、困境与路径优化研究 ——以盘州市为例》文中提出“满眼生机转化钧,天工人巧日争新”,农村“三变”改革让乡村巨变。2014年,盘州市(贵州省六盘水市下辖的县级市)积极探索并创造性提出“资源变资产、资金变股金、农民变股东”的“三变”改革。经过实践总结,从2015年至2020年的几年间,起源于盘州市农村的“三变”改革被多次写入中央文件。农村“三变”改革是广大农村推进精准扶贫、促进产业革命、统筹城乡发展、实现乡村振兴的重要举措、主要抓手和“助推器”,是实施乡村振兴战略背景下农村改革发展的生动样本,是推进乡村振兴的积极探索和实践创新,其生动实践和宝贵经验值得从理论上深入研究。本文从乡村振兴的视角,较为全面地对农村“三变”改革进行研究。首先在查阅各类书籍、资料、报刊、网络资料后,选取六盘水市盘州市作为研究区域,进而对辖区内的部分乡镇进行调研。通过田野调查、走访农户,应用公共管理相关理论及学科专业知识,以“三变”改革的内涵和意义为切入点,采用文献研究法、实地研究法和统计资料分析法,对“三变”改革的实践、成效及困境等方面进行深入研究,不断丰富相关理论与实践,让人们深入了解“三变”改革的现状及政策,多角度分析改革所面临的困境及其成因,最后提出优化路径,以期能对其他地区实施“三变”改革提供借鉴参考,助力乡村振兴战略。文章最后提出:推进“三变”改革,要进一步梳理好国家、市场和社会在改革中的关系。国家完善健全农村“三变”改革的法律法规,全面加强政府整体性治理;市场遵循规律,在政府强化监管的同时被鼓励与激活;职业农民也在国家转变方式增加路径的培养中应运而生;社会广泛参与,多方统筹协调,形成强大合力;积极推进“三变”改革与乡村振兴有效衔接,并对多条路径进行系统优化,从根本上突破“三变”改革的发展阻力,协同共治,稳步实现乡村振兴。
李志飞[10](2021)在《“三权分置”下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流转法律问题研究》文中研究说明农村宅基地制度影响着我国广大农村人口的安身大计,也关系着农村社会保障功能的实现。我国现行法律制度对宅基地使用权的流转予以严格限制,防止农民因宅基地流转而失去居住保障。宅基地使用权的流转随着我国经济发展和土地制度改革以及乡村战略的实施逐步成为宅基地制度改革中不可忽视的一环。2018年“中央一号文件”正式提出对宅基地进行“三权分置”改革。“三权分置”改革促进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流转,宅基地使用权流转又巩固“三权分置”改革战略。本文以“三权分置”改革为背景,在厘清宅基地使用权流转概念的基础上,对我国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流转制度的可行性进行论证,探究宅基地使用权流转程序中所存在的困境;主要表现为:“一户多宅”和小产权房历史遗留问题,使用权使用期限不一致,宅基地使用权抵押融资制度不健全,使用权登记制度不完善等。针对这些问题,提出相应的解决方案:将去除身份属性的宅基地使用权更多地在私法领域来规制,重新界定农村宅基地流转的范围,完善宅基地流转的登记制度,建立宅基地有偿使用制度,完善宅基地退出补偿机制,建立宅基地使用权的流转平台,健全宅基地使用权的价值评估机制以及完善宅基地使用权相关的保障机制。本文主要运用了价值分析法和案例分析法。对解决宅基地使用权流转过程中出现的问题来进行立法回应和制度建议,包括对“三权分置”下宅基地使用权制度要遵循一定的原则,把政策和法规上升到法律层面上来,保证不侵害农民权益的前提下放活宅基地使用权的流转,使农民的生活水平和收入不断提高,从而实现乡村振兴战略。
二、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全省城镇住房用地和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全省城镇住房用地和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论文提纲范文)
(1)东莞市自然资源局关于印发东莞市“房地一体”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实施细则(暂行)的通知(论文提纲范文)
东莞市“房地一体”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实施细则(暂行) |
第一章总则 |
第二章登记范围 |
第三章登记原则 |
第四章登记主体资格 |
第五章确权登记规定 |
第六章登记程序及要求 |
第七章附则 |
(2)宅基地“三权分置”的政策意蕴与制度实现(论文提纲范文)
一、宅基地“三权分置”的政策意蕴 |
(一)宅基地“三权分置”的政策动因 |
(二)宅基地“三权分置”的政策梳理 |
(三)宅基地“三权分置”的政策阐释 |
二、宅基地“三权分置”的论争解析 |
(一)宅基地使用权赋权扩能是宅基地制度改革的基本方向 |
(二)宅基地使用权应是纯粹的用益物权 |
(三)受让人宅基地权利不宜塑造为法定租赁权抑或次级用益物权 |
三、宅基地“三权分置”的实现逻辑 |
(一)宅基地使用权“固定期限+自动续期”之于“三权分置”实现的可行性 |
(二)宅基地使用权“固定期限+自动续期”框架下的“三权”关系 |
(三)宅基地使用权“固定期限+自动续期”框架下资格权和使用权的性质 |
四、宅基地“三权分置”的制度构造 |
(一)完善宅基地集体所有权制度 |
1.保障集体经济组织管理权 |
2.保障集体经济组织收益权 |
(二)构造宅基地资格权制度 |
1.宅基地资格权的主体 |
2.宅基地资格权的权能 |
3.宅基地资格权的行使 |
4.宅基地资格权的退出 |
(三)改造宅基地使用权制度 |
1.按照纯化用益物权属性的要求塑造宅基地使用权 |
2.确立宅基地使用权“固定期限+自动续期”规则 |
结 语 |
(3)“三块地”改革背景下宅基地使用权继承的制度重构(论文提纲范文)
一、问题现状:法源缺失与裁判分歧 |
(一)法源缺失 |
(二)裁判分歧 |
二、问题根源:作为生存保障工具的价值预设应否维持 |
(一)宅基地使用权的价值预设:生存保障工具 |
1.身份与面积限制 |
2.无期限且无偿 |
(二)“三块地”改革背景下价值预设并未改变 |
三、制度重构:将宅基地纳入集体建设用地的类型框架 |
(一)房地一体对宅基地使用权身份与面积管制的影响 |
(二)宅基地使用权通过继承转化为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 |
(三)继承人的退出与补偿机制 |
(四)宅基地使用权的共同继承 |
(五)宅基地使用权遗赠与继承应同等对待 |
结论 |
(4)民法典背景下的宅基地“三权分置”:实践考察与规范诠释(论文提纲范文)
一、问题的提出 |
二、宅基地“三权分置”之实践考察 |
(一)浙江“德清模式” |
(二)四川“郫都模式” |
(三)江苏“武进模式” |
三、宅基地“三权分置”的法理诠释 |
(一)落实宅基地集体所有权 |
(二)保障宅基地农户资格权 |
(三)适度放活宅基地和农民房屋使用权 |
四、宅地基“三权分置”之制度完善 |
(一)宅基地使用权与“使用权”均应设置一定期限 |
(二)明确宅基地使用权流转之运行机制 |
(三)坚持集体经济组织法人作为特别法人的立法定位 |
(四)构建宅基地自愿有偿退出机制 |
(5)集体土地所有权产权强化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1 问题引入:集体土地制度的现状 |
1.1 集体土地的“轻所有,重利用”及其弊端 |
1.2 集体土地所有权认知偏差及其成因 |
2 产权与所有权的关系:两种话语体系下的对话 |
2.1 新制度经济学派的产权思想及理论评述 |
2.2 法学话语体系下的产权解读 |
3 产权强度及其评价指标设定 |
3.1 产权稳定的期望与产权强度的提出 |
(1) “风险规避”下产权稳定的期望 |
(2) 产权强度的提出 |
3.2 经济学意义上产权强度评价指标评析 |
3.3 法学意义上产权强度评价指标重构 |
(1) 法律赋权的规范性 |
(2) 权利的可实施性 |
第一,权利主体的实体化及其内部治理结构的有效性。 |
第二,职业经理人市场化程度。 |
第三,权利流转市场化程度。 |
(3) 公权力干预的限度 |
第一,政经分离程度。 |
第二,公权对私权的管理限度。 |
4 集体土地所有权的产权强化措施 |
4.1 增强集体土地所有权立法的规范性 |
(1) 制定法与习惯法相统一的“主体法定” |
(2) 完整赋予集体土地所有权应有的权能 |
(3) 借助登记制度增强集体土地所有权排他性 |
4.2 提高集体土地所有权的可实施性 |
(1) 对“农民集体”进行法人化设计 |
(2) 取消不必要的集体经济组织与聘任“农民集体”管理人 |
(3) 以信息化推动土地流转市场化 |
4.3 限定国家对集体土地干预的限度 |
(1) 理清村委会与农民集体、农民集体经济组织的关系 |
(2) 限定土地管理的限度:程序与实体双重维度 |
(6)我国保障性住房有效供给研究 ——基于制度变迁的分析视角(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导论 |
1.1 选题背景与意义 |
1.1.1 选题的背景 |
1.1.2 研究理论意义与实践意义 |
1.2 研究目标、内容与方法 |
1.2.1 研究目标 |
1.2.2 主要研究内容与研究方法 |
1.3 核心观点、理论支点及分析框架 |
1.3.1 核心观点 |
1.3.2 理论支点与分析框架 |
1.4 可能的创新与不足 |
1.4.1 可能的创新点 |
1.4.2 研究的不足之处 |
第2章 概念界定与理论基础 |
2.1 相关概念界定 |
2.1.1 保障性住房及其制度 |
2.1.2 有效供给与保障性住房有效供给 |
2.2 理论观点回顾与研究的新视角切入 |
2.2.1 保障房相关理论观点回顾 |
2.2.2 研究的新视角切入:制度变迁理论的视角 |
2.2.3 制度及其变迁与保障性住房供给政策的关联性 |
2.3 为什么要诉求保障性住房有效供给:制度变迁理论的解释 |
2.3.1 保障性住房“有效供给”政策诉求的背景与意义 |
2.3.2 推动保障性住房有效供给的制度变迁解释 |
第3章 历史回顾:我国保障性住房“政府引导市场”的制度变迁逻辑 |
3.1 住房政策和住房市场变迁:我国保障性住房制度历史背景 |
3.1.1 政府包办的福利分房制度时期(1949~1978) |
3.1.2 住房商品化改革试点与初步探索阶段(1978~1998) |
3.1.3 全面市场化启动与商品房市场初步发展阶段(1998~2003) |
3.1.4 受土地财政影响房地产非理性迅猛发展阶段(2004~2018) |
3.2 我国保障房与住房改革的互动:保障性住房政策的历史回顾 |
3.2.1 住房商品化试点与推进中的保障性住房制度探索阶段(1978~1998) |
3.2.2 保障房体系伴随住房商品化全面实施而初步确立阶段(1998~2001) |
3.2.3 保障性安居工程随土地财政凸显而逐渐萎缩阶段(2002~2006) |
3.2.4 保障房体系重新确立并逐步完善阶段(2007~至今) |
3.3 政府引导市场:我国保障性住房模式改革的历史逻辑与制度变迁解释 |
3.3.1 政府引导市场:历史背景与现实困局 |
3.3.2 “政府引导市场”:我国保障性住房制度改革路径选择的历史逻辑 |
3.4 制度变迁解释:交易费用逻辑下强制性与诱致性制度变迁的互动 |
第4章 现实反思:我国保障性住房有效供给不足的制度考察 |
4.1 我国保障性住房有效供给不足:现状与制度因素 |
4.1.1 我国保障性住房供给不足的现状剖释 |
4.1.2 我国保障性住房供给有效性不足问题的制度因素探究 |
4.2 重建设轻后续管理:我国保障性住房政策实施偏差的交易费用理论分析 |
4.2.1 厚此薄彼:保障性住房建设与后续管理的不平衡发展 |
4.2.2 问题的原因:认识偏差与制度障碍 |
4.2.3 问题的解释:交易成本影响决策与制度生成逻辑 |
4.3 我国保障性住房“有效供给”的悖论 |
4.3.1 “可负担性”成本控制与保障房制度可持续要求的悖论 |
4.3.2 产权“完整性”流转要求与产权“约束性”工具的悖论 |
4.3.3 获得住房保障资格与导致更高生活工作成本的悖论 |
4.3.4 人口结构性流动与各地省、市、区“计划供给”的悖论 |
4.4 保障性住房土地供应不足与城乡土地供给结构性矛盾 |
4.4.1 农村土地入市对接保障性住房建设机制不畅 |
4.4.2 保障性住房土地供应成本问题与城乡土地供需结构性矛盾 |
4.5 旧模式与新要求:当前“政府引导市场”困境与制度变迁诉求 |
4.5.1 政府引导市场的管理困境 |
4.5.2 双向互动与动态变迁:保障房制度变革诉求 |
第5章 实证分析:供给有效性不足折射制度与经济社会结构契合度欠缺 |
5.1 保障性住房供给有效性宏观考察的实证检验 |
5.1.1 研究设计 |
5.1.2 实证检验与结果分析 |
5.2 保障性住房供给有效性微观考察的实证分析 |
5.3 保障性住房供给有效性的调查及统计分析 |
5.4 基于制度变迁的结果分析 |
第6章 个案分析:保障性住房供给有效性不足制度突围典型模式 |
6.1 重庆“破除四重壁垒”模式 |
6.1.1 优惠政策突破人口流动壁垒 |
6.1.2 突破土地属性壁垒 |
6.1.3 突破住房品质差异壁垒 |
6.1.4 信息化平台突破后期管理壁垒 |
6.2 上海共有产权房模式 |
6.2.1 共有产权房制度及其目的 |
6.2.2 上海共有产权模式产生的背景 |
6.2.3 上海保障性住房共有产权模式的运行机制 |
6.3 江西省丰城市企业化经营模式 |
6.3.1 江西省丰城市保障性住房企业化运作模式背景 |
6.3.2 丰城市保障性住房制度企业化运作及其意义 |
6.4 上述个案的制度变迁逻辑:“租”与“交易费用”引致制度变迁 |
第7章 “内生”与“外生”:我国保障性住房有效供给制约因素两大关键点 |
7.1 外生制约因素:影响我国保障性住房有效供给的环境条件 |
7.1.1 制度环境缺陷:我国保障性住房有效供给不足的法制困惑 |
7.1.2 信息工具赋能不足:保障房制度运行交易成本降低的瓶颈 |
7.2 内生制约因素:产权、信用缺陷限制交易的发生和发展 |
7.2.1 产权问题:我国保障性住房有效供给的核心制约因素 |
7.2.2 重要制约因素:信用问题与保障性住房各主体间金融需求矛盾 |
第8章 推动我国保障性住房有效供给的制度设计 |
8.1 从“政府引导市场”到“市场引导政府”:我国保障性住房有效供给改革的总路向 |
8.1.1 “市场引导政府”内涵与意义 |
8.1.2 “市场引导政府”制度模式选择的必要性 |
8.1.3 市场引导政府新模式视角下政府与市场互动的逻辑 |
8.2 完善法律与契约制度,营造保障房制度运行环境 |
8.2.1 完善法律制度 |
8.2.2 完善契约制度 |
8.3 土地产权改革“破局”矛盾:农村集体土地入市对接保障性住房建设的帕累托改进 |
8.3.1 以法制硬核强化集体主体性地位,形成政府与集体地权的制衡机制 |
8.3.2 落实农村土地改革新政策,优化适应保障房市场的土地产权结构 |
8.3.3 实行土地指标交易,打破保障性住房建设地理空间局限性 |
8.4 政府与市场互动:破解悖论以增强保障房供给的“有效性” |
8.4.1 制度创新破解“重建设轻管理”的偏差:交易成本的分析 |
8.4.2 对接农村建设用地:节约保障性住房建设的土地成本 |
8.4.3 有为政府与有效市场:把握相关主体的行为逻辑 |
8.4.4 产权与保障模式优化:形成“约束性”与“流转性”对立统一机制 |
8.4.5 复合产权结构:破解保障性住房信用不足与融资难之间矛盾 |
8.5 网络与大数据工具赋能:精准识别破解保障性住房管理成本问题 |
8.5.1 落后于经济社会形势变化,保障性住房供给制度呼唤数字技术革命 |
8.5.2 多元数据平台建设措施,降低保障性住房供给制度实施的交易成本 |
8.5.3 降低保障性住房有效供给制度运行成本的管理信息系统设想 |
8.6 本章总结:制度与经济社会结构互动及其变迁的分析 |
第9章 研究结论与进一步展望 |
9.1 研究结论 |
9.2 进一步研究展望 |
参考文献 |
在学期间的主要科研成果 |
致谢 |
(7)洱海流域农业转型升级中的土地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绪论 |
第一节 研究背景和意义 |
一、研究背景 |
二、研究意义 |
第二节 研究内容、研究方法、技术路线 |
一、研究内容 |
二、研究方法 |
三、技术路线 |
第三节 研究重难点及创新之处 |
一、研究重难点 |
二、研究创新点 |
第二章 研究综述与理论基础 |
第一节 农业转型升级研究综述 |
一、农业转型升级内涵 |
二、农业转型升级的困境 |
三、国内外农业转型升级研究综述 |
第二节 农业转型升级中的土地问题研究综述 |
一、国外研究综述 |
二、国内研究综述 |
三、国内外关于土地问题的研究述评 |
第三节 相关理论基础 |
一、土地的可持续利用理论 |
二、土地报酬递减理论 |
三、土地利用规划理论 |
第三章 相关概念界定及农业转型升级现状 |
第一节 相关概念界定 |
一、洱海流域的界定 |
二、农业转型升级的界定 |
第二节 洱海流域农业转型升级的现状 |
一、组织保障和政策实施 |
二、农业转型升级的发展现状 |
第三节 洱海流域土地分类情况 |
第四章 洱海流域农业转型升级中存在的土地问题 |
第一节 土地规划与管理问题 |
一、农村土地利用规划的指导性、约束性不足 |
二、农民依法享有的土地权益难保障 |
三、土地服务机构不健全 |
第二节 洱海流域耕地保护问题 |
一、大理市耕地保护基本情况 |
二、耕地保护政策执行不到位 |
三、农民耕地保护观念淡薄 |
第三节 农村宅基地问题 |
一、农村宅基地闲置现象严重 |
二、农村宅基地使用缺乏监管 |
三、继承、分家等权属变更问题难解决 |
第四节 土地流转问题 |
一、土地流转制度不完善 |
二、农村土地流转不规范 |
三、农户土地流转形式单一、规模化程度低 |
第五节 土地资源与农民权益保护之间的矛盾 |
一、土地资源与新增用地需求日趋增大的矛盾凸显 |
二、土地纠纷问题时有发生 |
三、农用地“非农化”和“非粮化”现象加剧 |
第五章 洱海流域农业转型升级中土地问题的实证分析 |
第一节 样本调查情况及研究设计 |
一、研究区背景 |
二、调查方法 |
三、问卷样本分析调查对象构成及特征 |
第二节 土地规划与管理 |
一、村庄布局缺乏统一规划 |
二、土地利用规划与村庄规划不衔接 |
三、土地政策宣传体系工作缺位 |
第三节 耕地保护问题 |
一、耕地保护中农民参与存在知行背离 |
二、耕地保护中农民组织化的参与复杂 |
三、耕地保护中政府对农民参与重视不够 |
第四节 宅基地问题 |
一、农民宅基地产权认知存在偏差 |
二、宅基地申请程序、审批程序复杂且周期长 |
三、宅基地大量闲置,难以实现市场价值 |
第五节 土地流转问题 |
一、土地流转范围存在局限性 |
二、土地流转形式单一 |
三、土地流转时间短、规模小 |
第六节 经济发展中土地资源与农民权益保护之间的矛盾 |
一、土地资源无法满足农民利益诉求 |
二、土地纠纷问题时有发生 |
三、农用地“非粮化”现象加剧 |
第六章 洱海流域农业转型升级中土地问题化解对策 |
一、带动乡村产业发展,完善产权制度体系 |
二、严守耕地保护红线,探索创新管理机制 |
三、推进农村宅基地改革,健全相关管理制度 |
四、拓宽流转宣传渠道,充分利用土地流转市场 |
五、提升集体经济实力,加大土地监管力度 |
结语 |
一、研究结论 |
二、研究展望 |
附录A 调查问卷 |
附录B 调查问卷计量表 |
附录C 访谈大纲 |
参考文献 |
致谢 |
作者在攻读硕士学位期间公开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
(8)我国耕地经营权流转制度绩效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研究背景 |
二、研究目的与意义 |
(一)研究目的 |
(二)研究意义 |
三、研究述评 |
(一)关于我国农地产权制度的研究述评 |
(二)关于我国承包地“三权分置”改革的研究述评 |
(三)关于家庭承包耕地经营权及流转的研究述评 |
(四)关于农地制度绩效的研究述评 |
四、研究内容与研究方法 |
(一)研究内容 |
(二)研究方法 |
五、创新与不足 |
(一)创新点 |
(二)不足 |
本章小结 |
第一章 概念界定与理论基础 |
第一节 概念界定 |
一、耕地 |
二、耕地经营权及耕地经营权流转 |
三、制度及制度绩效 |
第二节 理论基础 |
一、制度经济学理论 |
二、马克思主义制度理论 |
三、多重制度逻辑理论 |
四、小农经济与规模经济理论 |
五、土地用益物权理论 |
本章小结 |
第二章 我国农地产权制度发展历程与“三权分置”改革制度逻辑 |
第一节 我国农地产权制度发展历程与演进特征 |
一、我国农地产权制度发展历程 |
二、我国农地产权制度演进特征 |
第二节 “三权分置”改革的多重制度逻辑 |
一、以“系统观念、底线思维”为制度逻辑兼容提供指引 |
二、通过“地权细分”为制度逻辑兼容提供载体 |
三、以“走廊调控”方式为制度逻辑兼容提供机制 |
四、以“增量改革”和“绩效提升”为制度逻辑兼容提供动力 |
五、“三条底线”与“放活经营权”的关系 |
本章小结 |
第三章 我国耕地经营权流转制度的功能定位与运行机制 |
第一节 我国耕地经营权流转制度立法现状 |
一、《农村土地承包法》关于土地经营权流转的相关规定 |
二、《民法典》物权编关于土地经营权及流转的相关规定 |
三、《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办法》关于经营权流转内容的相关规定 |
第二节 我国耕地经营权流转制度的功能定位 |
一、耕地配置优化功能 |
二、生产效率优化功能 |
三、粮食安全保障功能 |
第三节 我国耕地经营权流转制度的运行机制 |
一、流转激励机制 |
二、流转约束机制 |
三、流转稳定机制 |
本章小结 |
第四章 我国耕地经营权流转现状与影响因素 |
第一节 我国耕地经营权流转现状 |
一、流转规模方面 |
二、流转主体方面 |
三、流转方式方面 |
四、流转合约方面 |
五、流转价格方面 |
六、流转效力方面 |
第二节 我国耕地经营权流转时空特征与影响因素 |
一、LMDI法模型设计 |
二、变量解释 |
三、数据来源 |
四、结果与分析 |
第三节 我国耕地经营权流转的微观决策与影响因素 |
一、农户耕地流转规模决策模型 |
二、农户耕地福利保障效应 |
三、农户耕地禀赋效应 |
四、农户政策感知、预期与反馈效应 |
本章小结 |
第五章 我国耕地经营权流转制度的绩效评价 |
第一节 耕地配置方面的绩效评价 |
一、耕地经营权流转对“撂荒”的影响 |
二、耕地经营权流转与规模种植 |
第二节 生产效率方面的绩效评价 |
一、研究方法与模型设计 |
二、变量与数据 |
三、结果分析 |
第三节 粮食安全保障方面的绩效评价 |
一、耕地经营权流转对“非农化”的影响 |
二、耕地经营权流转对“非粮化”的影响 |
本章小结 |
第六章 制约耕地经营权流转制度绩效的根源分析 |
第一节 制度环境发展进展约束 |
一、城乡融合发展水平约束 |
二、小农户与农业现代化衔接程度约束 |
第二节 三权赋权方案解读的不确定性 |
一、“所有权-承包经营权-经营权(不动产租赁权)”赋权方案 |
二、“所有权-承包经营权(用益物权)-经营权(用益物权)”赋权方案 |
第三节 立法内容与立法技术缺陷 |
一、现行法律对承包权的性质、内容没有明确规定 |
二、涉及经营权性质的部分表述容易引发歧义 |
三、法条对承包权受让与经营权受让的身份未区分 |
第四节 流转制度实施环节交易费用高 |
一、农户对流转制度认知度差 |
二、耕地流转市场交易平台建设滞后 |
三、耕地流转外部监管缺失 |
四、耕地经营权流转交易规范性差 |
五、耕地经营权流转交易信息化水平低 |
本章小结 |
第七章 提升我国耕地经营权流转制度绩效的对策建议 |
第一节 持续引导农村人口有序转移 |
一、引导务农人口的城镇化转移 |
二、引导务农人口的农村非农产业转移 |
三、推进转移人口的城乡公共服务均等化 |
第二节 推进生产规模化与服务规模化双轮驱动协调 |
一、推进流转规模化与服务规模化的互补与转化 |
二、科学设计流转规模化与服务规模化的优序与组合 |
第三节 采用“所有权-承包权(成员权)-经营权(用益物权)”的赋权方案 |
一、“所有权-承包权(成员权)-经营权(用益物权)”赋权方案架构 |
二、所有权-承包权(成员权)-经营权(用益物权)赋权方案优势 |
三、逐步实现承包权对承包经营权的替代 |
四、明确承包权成员权性质与内容 |
第四节 加强立法平等保护耕地经营权 |
一、明确经营权“分段”式用益物权权利期限细分模式 |
二、修改完善现有经营权权属性质法条内容 |
第五节 加强耕地经营权流转政策分类指导 |
一、根据城乡融合差异重点对规模化路径进行分类指导 |
二、根据农业现代化模式差异重点对适度规模标准进行分类指导 |
三、根据粮食安全功能差异重点对流转租金、租期进行分类指导 |
第六节 加快耕地流转市场体系建设 |
一、建立完善耕地流转公开交易平台 |
二、加强流转合同管理 |
三、优化耕地经营权流转抵押担保等配套服务 |
四、加强承包地流转及流转用途的监督管理 |
本章小结 |
结论 |
参考文献 |
表附录 |
图附录 |
致谢 |
攻读学位期间发表论文 |
(9)乡村振兴视阈下农村“三变”改革实践、困境与路径优化研究 ——以盘州市为例(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选题背景 |
二、研究意义 |
(一)理论意义 |
(二)现实意义 |
三、国内外研究现状 |
(一)国内研究现状 |
(二)国外研究现状 |
(三)研究述评 |
四、研究思路及方法 |
(一)研究思路 |
(二)研究方法 |
五、研究创新与不足 |
(一)研究创新 |
(二)研究不足 |
第一章 核心概念及相关理论基础 |
第一节 核心概念 |
一、改革 |
二、农村“三变”改革 |
三、乡村振兴战略 |
四、乡村社会治理 |
第二节 基础理论 |
一、贫困成因理论 |
二、协同治理理论 |
三、整体性治理理论 |
第二章 农村“三变”改革与乡村振兴的关联分析 |
第一节 全面认识农村“三变”改革与乡村振兴的意义 |
一、充分认识农村“三变”改革与推进乡村振兴的现实意义 |
二、深刻认识农村“三变”改革与推进乡村振兴的实践意义 |
三、系统认识农村“三变”改革与推进乡村振兴的理论意义 |
第二节 准确把握“三变”改革与乡村振兴的内在关联 |
一、农村“三变”改革与乡村振兴的方向目标一致 |
二、农村“三变”改革契合乡村振兴的新时代要求 |
三、农村“三变”改革与乡村振兴的主体依赖相同 |
第三节 农村“三变”改革助推乡村振兴的实践创新 |
一、农村“三变”改革是产业兴旺发展的实践创新 |
二、农村“三变”改革是乡风文明进步的实践创新 |
三、农村“三变”改革是生态宜居建设的实践创新 |
四、农村“三变”改革是乡村治理有效的实践创新 |
第三章 盘州市农村“三变”改革的实践 |
第一节 盘州市农村“三变”改革的试点 |
一、盘州市农村“三变”改革的开路先锋 |
二、盘州市农村“三变”改革的先行试点 |
三、盘州市农村“三变”改革的政策保障 |
第二节 盘州市农村“三变”改革的几个阶段 |
一、探索试点阶段(2014 年初——2015年2 月) |
二、整市推进阶段(2015 年 3 月——2015 年 11 月) |
三、全省推进阶段(2015 年 12 月——2017 年 8 月) |
四、国家试验阶段(2017年9 月至今) |
第三节 盘州市农村“三变”改革的基本做法 |
一、强领导优格局 |
二、抓顶层重设计 |
三、广宣传强培训 |
四、推改革夯基础 |
五、推示范促带动 |
第四节 盘州市农村“三变”改革的成效 |
一、变了方式优了结构 |
二、激活动力丰富业态 |
三、促进增收助推脱贫 |
四、党建引领拉动增长 |
五、提升素质优化治理 |
六、促进发展振兴乡村 |
第五节 盘州市农村“三变”改革的模式创新 |
一、伙伴合作共赢发展模式 |
二、国有平台公司兜底发展模式 |
三、区位优势促进发展模式 |
四、资源催生带动发展模式 |
五、金融扶持发展模式 |
第六节 盘州市农村“三变”改革的主要经验 |
一、“一村一社”搭建改革平台 |
二、“5+8”模式发展特色农业产业 |
三、发挥财政资金杠杆效应 |
四、创新实施“三变+” |
第四章 盘州市农村“三变”改革的新困境 |
第一节 “资源变资产”面临的新困境 |
一、农村分散的集体土地资源确权困难 |
二、交织的土地资源政策给确权带来困难 |
三、“资源变资产”的评估及法律界定模糊 |
四、“资源变资产”后的资产管理主体不明 |
第二节 “资金变股金”面临的新困境 |
一、财政资金使用效果不佳影响资金折股 |
二、农民贷款入股效果不佳影响资金折股 |
三、资金的股权和收益量化困难影响权益分配 |
四、“资金变股金”无盈利的苦恼 |
五、“资金变股金”盈利后的烦恼 |
第三节 “农民变股东”面临的新困境 |
一、“农民变股东”后股东履职及管理的忧愁 |
二、“农民变股东”股东稳定性的无奈 |
第四节 农村“三变”改革面临的其他新困境 |
一、“三变”改革进入阵痛期,产业分割取舍难 |
二、“三变”改革进入缓冲期,市场主体意识弱 |
三、“三变”改革进入风险期,市场占有率低 |
四、“三变”改革促进城乡进一步融合发展有困难 |
五、“三变”改革助推发展山地高效农业不容易 |
六、“三变”改革加快推进乡村治理现代化不简单 |
第五章 乡村振兴背景下农村“三变”改革的路径优化 |
第一节 进一步完善健全农村“三变”改革的法律法规 |
一、完善法定流转方式 |
二、进一步健全土地流转市场 |
三、严格依法明确农村土地权归属 |
四、依据法律法规保护农民合法权益 |
五、进一步完善农村社会保障制度 |
第二节 全面加强政府整体性治理 |
第三节 遵循规律激活市场强化企业监管 |
一、完善监督管理机制健全风险防范 |
二、提高企业经营能力以强化管理 |
三、优化人才队伍结构稳定市场 |
第四节 转变方式增加路径培养职业农民 |
一、组织培训提高当下农民整体素质 |
二、加强农村法治宣传教育 |
第五节 统筹协调鼓励社会广泛参与 |
一、提供多元渠道提高社会群众的参与度 |
二、积极动员社会资本参与“三变”改革 |
三、整合政府与社会资源推进“三变”改革 |
第六节 推进“三变”改革与乡村振兴的有效衔接 |
一、坚定不移因地制宜推进农村“三变”改革 |
二、在乡村振兴战略框架下深化和完善农村“三变”改革 |
三、以“三变”改革为出突破口促进乡村振兴战略实施 |
四、重点规范提升乡村振兴示范点“三变”改革,为乡村振兴体制机制创新提供实践经验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本人在读期间完成的研究成果 |
(10)“三权分置”下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流转法律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研究背景与研究意义 |
二、研究现状 |
第一章 “三权分置”改革与宅基地使用权流转的概述 |
第一节 “三权分置”政策的概述 |
一、“三权分置”改革的中央政策解读 |
二、“三权分置”改革的地方政策解读 |
第二节 宅基地使用权流转的可行性 |
一、宅基地使用权的法律内涵 |
二、宅基地使用权流转制度的历史沿革 |
三、宅基地使用权流转的可行性 |
第三节 “三权分置”改革与宅基地使用权流转的关系 |
一、“三权分置”改革促进宅基地使用权流转 |
二、宅基地使用权流转巩固“三权分置”改革的成果 |
第二章 “三权分置”下宅基地使用权流转的现状及存在主要问题 |
第一节 宅基地使用权流转的现状 |
一、宅基地存在闲置浪费 |
二、宅基地私下流转严重 |
三、村民宅基地流转意愿强烈 |
第二节 宅基地使用权流转存在的主要问题 |
一、宅基地流转客体范围模糊 |
二、宅基地流转登记制度不完善 |
三、宅基地使用权价值评估机制不成熟 |
四、户籍制度不合理 |
五、农村社会保障机制不健全 |
第三节 宅基地使用权流转存在问题的主要原因 |
第三章 宅基地使用权流转的模式探索及经验 |
第一节 大理市的宅基地出租模式 |
第二节 义乌市的土地性质转化模式 |
第三节 长垣市的资格权县域通用模式 |
第四节 泸县的宅基地使用权二次分离模式 |
第五节 宅基地使用权流转试点选区经验总结 |
第四章 “三权分置”下完善宅基地使用权流转制度的路径 |
第一节 “三权分置”下完善宅基地使用权制度遵循的基本原则 |
一、权利本位原则 |
二、公序良俗原则 |
三、维护农民利益为核心原则 |
四、效率与公平相统一原则 |
五、所有权、资格权、使用权相均衡原则 |
第二节 适度放活宅基地使用权流转的路径 |
一、加快宅基地“三权分置”改革的立法回应 |
二、重新界定农村宅基地流转范围 |
三、完善宅基地流转登记制度 |
四、建立宅基地有偿使用制度 |
五、完善宅基地退出补偿机制 |
六、建立宅基地使用权的流转平台 |
七、健全宅基地使用权的价值评估机制 |
八、完善宅基地使用权相关的保障机制 |
结语 |
参考文献 |
攻读学位期间获得与学位论文相关的科研成果目录 |
致谢 |
四、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全省城镇住房用地和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论文参考文献)
- [1]东莞市自然资源局关于印发东莞市“房地一体”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实施细则(暂行)的通知[J]. 东莞市自然资源局. 东莞市人民政府公报, 2021(12)
- [2]宅基地“三权分置”的政策意蕴与制度实现[J]. 刘恒科. 法学家, 2021(05)
- [3]“三块地”改革背景下宅基地使用权继承的制度重构[J]. 汪洋. 河北法学, 2021(10)
- [4]民法典背景下的宅基地“三权分置”:实践考察与规范诠释[J]. 石佳友,刘欢. 温州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21(04)
- [5]集体土地所有权产权强化研究[J]. 艾围利,陈修兰. 土地经济研究, 2021(01)
- [6]我国保障性住房有效供给研究 ——基于制度变迁的分析视角[D]. 张旭文. 江西财经大学, 2021(09)
- [7]洱海流域农业转型升级中的土地问题研究[D]. 徐丹. 大理大学, 2021(08)
- [8]我国耕地经营权流转制度绩效研究[D]. 祝洪章. 黑龙江大学, 2021(09)
- [9]乡村振兴视阈下农村“三变”改革实践、困境与路径优化研究 ——以盘州市为例[D]. 周金华. 云南财经大学, 2021(09)
- [10]“三权分置”下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流转法律问题研究[D]. 李志飞. 信阳师范学院, 202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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