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有效实施信贷“新规则”初探(论文文献综述)
孙岳[1](2020)在《自由贸易协定竞争中立规则对国企的规制及中国对策》文中认为2008年经济危机后,国有企业再次被重视,用以纠正国内市场失灵,承担项目风险,成为完善基础设施建设和社会服务的重要推动力量。随着国企在国际市场上的占比越来越重要,也引起国际社会的持续关注。因此将国企竞争中立规则引入国际法规则的呼声越来越强烈。本文首先分析了自由贸易协定引入国企竞争中立规则的原因,是由于国有企业自身具有不正当竞争优势以及现有的国际经贸规则对国企竞争行为规制不足两方面所导致。其次本文探讨了美欧主导下自由贸易协定竞争中立规则的构成:在实体规则方面,通过扩大对国有企业的定义范围、细化非商业援助的内容,将商业考虑原则逐渐演进为与非歧视待遇并列的独立义务等方式来强化对国有企业的规制力度;在程序规则方面:加强信息披露义务提高透明度要求,设立证据发现原则将证据提供变为一项强制性义务,让国企问题可以诉诸于争端解决机制,通过上述方式强化实体规则的可执行性,使国企竞争中立规则成为具有“利齿”的制度。最后本文通过以上分析得出:第一,自由贸易协定有加剧国际条约碎片化的风险;第二,发展中国家将越来越被边缘化。在这钟大环境下势必使中国国有企业“走出去”面临更多障碍。国企竞争中立规则将会是继“国家安全审查条例”之后限制中国国有企业海外发展的又一大障碍。对于自由贸易协定中竞争中立规则对中国的影响,本文认为中国应当从国际和国内两个层面积极应对。在国际上,应积极寻求参与谈判的路径,参与制定自由贸易协定,同时维护多边经贸体制,积极地参与和推动WTO改革,并利用WTO多边规则对自由贸易协定中的国企竞争中立条款加以约束;在国内层面,中国应务实推进国内改革,积极吸收美国市场经济制度中的合理成分,对应修改《反不正当竞争法》,进一步推动我国国有企业改革,努力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胡玉婷[2](2014)在《我国银行业监管新规则的实施与调整路径研究 ——以《巴塞尔协议Ⅲ》为指引》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法律是一根线,通过实施过程中的透明与公平,串起了各自为政的主权国家,也串起了各自为营的金融机构。金融全球化与监管国别化是一对置身于“混沌金融世界”中的矛盾体,需要法律的作用来防范和化解各类金融风险的集聚与蔓延。本文的研究建立在《巴塞尔协议Ⅲ》受到众多国家的趋同实施和我国以该协议为指引进行了趋严的银行业监管这两个大背景之下。笔者希望通过对《巴塞尔协议Ⅲ》渐变趋势的准确把握,为我国银行业监管规则的有效实施提供正确的理论导引。总体而言,本文的研究内容主要由三部分构成:其一,依据国际法学者的三要素说,即义务、准确性和授权这三个多变的要素来论证《巴塞尔协议Ⅲ》由“软”至“硬”的渐变。面对我国银行业在趋严监管环境下的平缓运营,笔者认为尽管该协议是确保全球银行业稳健运营的一剂“良药”,但我国不应与欧美国家一样用“同样的甚至更多的药”,而是应该切实结合我国银行业的实际状况“对症下药”。鉴于此,我国监管当局应该慎重对待《巴塞尔协议Ⅲ》的实施问题,顺应其在渐变过程中的“硬”化趋势,对我国的银行业监管规则进行持续的调整。其二,在对《巴塞尔协议Ⅲ》的变化趋势作出正确判断的基础上,本文研究了源起于美国的以“风险为本”的监管理念,即要求监管当局通过持续的风险评估,把监管资源集中于风险暴露最突出的金融机构和业务领域,从而以较小的监管成本付出来确保整个金融市场的稳健运营。在该理念的影响下,全球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G-SIFIs)成为趋严监管的目标。正因于此,中国银行自2011年起连续四年被金融稳定理事会识别为G-SIFIs,工商银行和农业银行分别于2012年和2013年入选其中,因而需要遵循趋严的G-SIFIs监管规则。本文认为包含效率的金融安全,才是富有市场活力的安全,而能够确保安全的金融效率,才是能够持久的效率。因此,我国监管当局应该真正落实“风险为本”的监管理念的精髓,通过持续的风险评估来确定风险暴露突出的机构,从而集中有限的监管资源进行趋严监管,实现金融安全与效率的双重兼顾。其三,“以风险为本”的监管理念为银行业监管提供了一个全新的视角,其独特之处在于找到了监管的“核心”所在,即对风险进行识别、衡量、检测和控制,从而将有限的监管资源用于风险暴露最突出的区域。笔者在该理念的影响下,对我国陆续出台的资本监管新规则、杠杆率新规则以及流动性监管新规则指出了实施和调整的路径。首先,文章以《巴塞尔协议Ⅲ》为指引,分析了三大规则在监管实践中所体现出来的不同特性。资本监管规则的有效实施需要各方的相互支持、配合与沟通,需要趋同的实施与调整才能减少金融机构进行跨境监管套利的机会。杠杆率具有顺周期性的特点,因而需要进行逆周期的杠杆率监管,即监管当局应该在整个周期内对杠杆率规则进行弹性的调整。流动性风险的动态变化增加了风险监测和控制的难度,但仍需要监管当局进行动态的规则调整来进行有效的流动性监管。其次,本文针对我国五家国有银行和八家股份制商业银行的资本充足率、杠杆率和流动性状况进行了数据分析,以此论证了相关监管新规则的实施影响以及相应的调整路径。简言之,本文认为不同的规则应该通过不同的路径进行调整,尽可能以较小的监管成本付出,确保我国银行业的稳健运营。德国法学家萨维尼认为法律是一种缓慢、渐进有机发展的结果,其如同语言一样,既非专断的意志,也非刻意设计的产物。作为历史的特殊产物,法律的形式和内容并不总是绝对化,其仅是一种暂时的维持并且发生着不断的变化。1在银行业监管方面,巴塞尔委员会致力于在旧体系的瓦砾之上搭建银行业监管的新框架。2010年出台的《巴塞尔协议Ⅲ》正凭借着灵活的适用与持续的调整,成为一套能够优化盈利能力和弱化金融风险的最佳监管指引。作为巴塞尔委员会的成员方,我国对《巴塞尔协议Ⅲ》采取了积极的实施态度,对银行业进行了趋严的监管。然而,面对先行一步的金融机构,监管当局总是很难跟上其日益创新的步伐。那么,应该选择怎样的路径对现行的银行业监管规则进行相应的调整?现行的学术界未能给出令人满意的答案。本文在学术上的贡献主要体现在对《巴塞尔协议》“硬”化趋势的论证、“风险为本”监管理念的贯彻以及资本监管新规则、杠杆率新规则和流动性风险新规则的调整路径研究:其一,对于《巴塞尔协议Ⅲ》的变化趋势,笔者认为该协议虽然不具有任何强制实施的效力,但由于受到了普遍的遵循而产生了法律实效,其约束力呈现出日益增强的潜在趋势,即在实践过程中变得更加“硬”化。为了正确判断该协议的变化趋势,本文以授权、义务和准确性三要素为依据进行了论证。从授权来看,巴塞尔委员会虽然欠缺建立强制实施机制的权力,但其通过多种方式的兼合并用,尽可能弥补其“柔”性权力的弊端,促进着各方对《巴塞尔协议》及其相关文件的共议、共用和共识。从实施义务来看,《巴塞尔协议I》主要是针对G10成员方的“国际活跃银行”,其并不适合尚处于发展初期的商业银行。但《巴塞尔协议Ⅱ》的实施范围已经不再限于G10的国际活跃银行,而是扩展到从属于某个银行集团的所有控股公司。就《巴塞尔协议Ⅲ》而言,成员方需自2013年开始进行国内法的转化,并且需要进行详尽和严格的实施。从监管规则来看,本文以资本充足标准的调整为例,论述了巴塞尔委员会如何通过不断的调整,使该规则变得更加合理和准确。综合三个要素的变化方向,本文论证了《巴塞尔协议Ⅲ》正发生着由“软”至“硬”的渐变,其正成为具有“软”形式和“硬”效果的“神圣公约”。其二,对于“风险为本”的监管理念,笔者提炼了它的独特之处,即强调监管者与被监管者之间形成正向激励的监管约束关系,并且注重基于风险监测与评估的趋严监管。在该理念的影响下,笔者认为金融监管的目标不在于金融安全本身,而在于金融安全基础上的效率。因此,我国监管当局应该高度重视潜在风险的集聚和蔓延,对所关注的热点问题和重点风险领域实施现场检查,在定期的风险监测与评估基础上进行规则的调整,确保我国银行业监管规则的前瞻性,从而能够对风险暴露最突出的区域进行有效的监管。只有以较小的监管成本付出,获得较高的整个金融行业收益的回报,获得整个金融市场的安全和稳定,才是真正富有成效的监管模式设计。其三,在银行业监管新规则的实施与调整路径方面,笔者根据相关规则的不同特性指明了调整的方向与路径。对于资本监管新规则,文章指出现行的趋严监管要求令我国银行业承受着巨大的资本补充压力。鉴于《巴塞尔协议Ⅲ》的“软”法性质,我国在实施的过程中,不存在短期内进行完全或超高标准实施的压力。因此,笔者认为我国应该在自我保护与国际接轨之间寻求有效监管的平衡,尽可能对该协议进行更趋一致的实施,与其它成员方保持同步的实施进度,从而减少或避免跨境监管套利行为的出现。对于杠杆率新规则,杠杆率的顺周期性特点使其成为宏观审慎监管中的逆周期化指标。笔者借鉴了加拿大逆周期的杠杆率监管模式,指出我国监管当局应该通过弹性的调整来进行有效的监管,即在一个完整的经济周期内,不应该始终保持一个固定不变的杠杆率标准,而是应该在不同的阶段提高或降低杠杆率缓冲,避免硬性的杠杆率监管规则所产生的负面影响。对于流动性监管新规则,《巴塞尔协议III》首次创建了可计量的流动性监管标准和辅助监测流动性风险的工具,试图为全球银行业提供一个统一且能够准确衡量的标准。然而,流动性风险的动态变化增加了监管当局进行风险监测和控制的难度,至今还没有一个能够用于全面且准确衡量流动性风险的标准,这意味着巴塞尔委员会需要进行不断的规则调整来满足各方的流动性监管需求。在“风险为本”的监管理念影响下,笔者认为我国应定期对流动性风险状况进行整体且全面的评估,针对银行的不同特点进行差异性的流动性监管,提高系统重要性银行的流动性监管标准,对非系统重要性的银行则放松监管要求。总之,流动性监管规则的调整应该尽可能确保盈利性、安全性和流动性三者的动态平衡。在银行业监管方面,监管者与被监管者好似跷跷板上的游戏双方,总是在不断的适应与调整过程中寻求一种平衡,传递出“监管─创新─监管─再创新”这样一种动态博弈路径。本文认为我国监管当局必须跳出传统法律规制的固有模式,避免陷入硬性监管的窠臼,这不仅使监管当局无法灵活应对不断创新的金融活动,而且也不能为商业银行的国际化拓展提供公平争技的规则。通过对《巴塞尔协议Ⅲ》的“硬”化趋势的判断、对“风险为本”理念的运用以及三大银行业监管新规则的调整路径的研究,本文的创新性观点为:我国应该顺应《巴塞尔协议Ⅲ》的“硬”化趋势,在监管实践中切实贯彻以“风险为本”的监管理念,对银行业金融机构进行定期的风险监测与评估,通过不同的路径对监管规则进行适度的调整,逐步建立起结构清晰且内容全面的银行业监管规则新体系。
钮晓峰[3](2012)在《我国船舶配套企业法律问题研究》文中指出我国造船业经过多年发展,取得了较为显着的成就,具有较强的国际竞争力,而相对于快速发展的造船业,船舶配套业由于起步晚、技术水平低、政府重视程度不够等原因而导致发展滞后。目前,我国船舶配套产品本土化装船率大概在40%左右,而日韩及欧盟船舶配套企业已经达到了90%以上的数值。近年来,IMO海事新规则陆续出台,对配套产品提出了更严格的要求,世界各主要航运国家都在致力于新产品的研发,我国船配企业也应该积极应对。在我国船配企业的发展过程中,问题不断显现:相关法律缺失、产能过剩、科技水平不高、外资门槛过低、知识产权保护力度不够等,这一系列问题都需要相应的政策和法律予以完善。本文着力于对我国船舶配套企业发展过程中存在的法律问题予以分析和研究,并提出了完善建议。在对我国船舶配套企业相关概念和基本情况做以简单介绍的基础上梳理出现阶段规范我国船舶配套企业的法律法规,总结出其存在的主要问题。同时阐述了日韩、欧盟船舶配套企业的发展历程和发展过程中所制定和实施的法律制度,通过总结各国的先进经验,提出对我国的借鉴意义,并结合IMO海事新规则的介绍,分析新规则对配套企业的影响,并提出了应对措施,最后对研究中总结出的我国船配企业现阶段存在的问题提出立法层面和制度层面两方面的完善建议。
田钒平[4](2012)在《民族自治地方经济发展的宪政保障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实现“人的全面发展”是推动民族自治地方经济发展的根本目的,而每一个现实的个人是否有能力实现其宪法赋予的公民权利,则是这一目的能否实现的根本前提。在现实社会中,公民权利实现的可行能力的获得取决于个人努力和学习与成长环境两个因素的共同作用。对有主观意愿和客观努力的人而言,由区域性的经济、文化和社会发展状况等诸多因素构成的学习与成长环境的好坏,决定了一个人通过学习过程培育和提升权利的可行能力的效果。而外部环境的塑造要受到来自政府和社会或市场两个方面的影响,公民的基本权利是否得到社会的尊重,政府对其权利的维护又是否有效,构成了公民权利能否实现以及权利实现的可行能力能否有效提升的决定性因素。因此,有效协调政府与市场的关系,充分发挥二者的积极功能,提高民族自治地方经济发展水平以及由此制约的文化和社会的发展程度,是决定公民权利实现能力大小的重要因素。在资源状况、经济结构、市场环境与市场能力等因素既定的前提下,完善市场与政府权力运行的规则及其实施机制,充分发挥制度在经济发展中的作用,是营造良好的区域经济发展环境,将民族自治地方拥有的市场发展潜力大、自然资源丰富等比较优势转化为真正的经济和财政优势,进而推动其经济社会全面发展,提升公民权利实现的可行能力的关键。从总体上讲,当下制约民族自治地方经济发展的制度问题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统一的市场运行制度与传统的习俗制度之间的冲突和矛盾;二是中央或上级政府与民族自治地方政府的职责和权力之间的界限模糊不清。为此,政府在研究和解决民族自治地方经济发展的制度变迁时,需要注意并重点解决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第一,充分发挥各级政府尤其民族自治地方政府在制度变迁中的作用,以宪法规则为核心,通过不同层次的规则制定者在其职权范围内制定相应的规则,妥善处理正式规则与非正式规则、宪法规则与一般规则、上位阶规则与下位阶规则的关系,构建一个有利于经济发展的内在和谐一致的规则体系及相应的实施机制。首先,以政府提供的正式规则作为评价非正式规则的合理性与合法性的标准,非正式规则能否成为经济发展的制度构成要素,应接受正式规则的检验。其次,重视规则的逻辑结构对规则的可实施性的影响,从微观层面解决制度变迁的有效性。再次,为维护由不同层次的规则构成的规则体系的内在协调与一致,必须将一般性规则和政策置于宪法的约束之下,建立以宪法规则为依据的规则冲突解决机制。最后,注意规则的公正性对制度变迁的有效性的制约。一般性规则的公正性应接受宪法规则的检验;对为一般规则提供公正标准的宪法规则进行修改时,必须遵循协商民主和一致同意规则的要求。第二,中央和民族自治地方政府应改变以缩小区域间经济发展的总量差距作为经济发展和制度变迁的价值目标的传统观念,以保障公民的充分就业、收入改善和收入能力提升为重点,引导经济活动的安排和相应的制度变革。首先,确立适度的区域经济发展规模,妥善协调与处理政治民主、传统文化、教育发展等非经济因素与经济发展之间的相互制约,以及各民族自治地方内部的发展差距和环境与资源约束下的民生改善等相关问题。其次,制定在公有制之下有效保障公民就业的政策措施,在私有制之下保障公民就业稳定性的制度机制;建立与产值结构变化相协调的就业岗位供给制度、农民工真正退出农村的制度,缓解第一产业的就业负担。再次,建立解决自然环境恶劣、经济基础薄弱的农村的农业规模化的相关制度;将生态问题作为经济发展的内生因素,使生活在限制开发或禁止开发区的民众能获得应有的经济收益;构建一个合理评价不同层级的劳动者的贡献大小、资本和劳动对物质生产的贡献大小的标准体系,保证分配的公平性;对因国家政策和行业垂直管理造成的公民收入的过大差距,应确定一个合理标准,既能体现一定优惠,但又不致引致行业之间或内部的过大差距。最后,改善劳动者参与社会组织决策形成与实施的权利保障,加强市场运行法制教育,加强教育质量建设,赋予和保障具有传统语言文字的少数民族成员自主选择教学语言的权利而不是一体化地推行双语或民族语言教学,将环境治理和维护作为享受相关优惠政策的基本条件,加强公民的宪政意识与能力的培育,使其能够运用法律权利与程序维护其利益。第三,以宪政改革为核心,修改与完善宪法及其相关法,合理划分中央或上级政府与民族自治地方政府的权力界限,明确界定各级政府为推动民族自治地方经济发展应承担的责任,建立和完善宪政规则实施机制,将各级政府的职权行为纳入宪政轨道。首先,在宪政结构的完善方面,修改设置民族自治地方政府享有双重权力、行使自治权必须报经批准的宪法规则,慎重对待垂直管理体制改革可能对自治权造成的分割;修正民族自治地方行政或司法机关的双重领导或监督体制,建立“以地方权力机关为核心,横向的立法、行政和司法机关相互制约为主导”的分权运行机制;以宪政分权逻辑处理民族自治地方政府自治权与上级政府帮助职责的关系,由中央或上级政府行使最终的决策权,由地方行使决策的请求权和执行权,以维护中央或上级政府决策与民族自治地方需求的适应性。其次,在自治权的有效行使方面,以《宪法》、《民族区域自治法》及其他宪法相关法为依托,修改和完善界定自治权的规则,使其在微观结构上具有完整性、明确性,对其他法律中不符合宪政原则和规则要求的具体规定予以修改,减少规则之间的冲突。赋予民族自治地方政府启动立法解释、违宪审查和争议裁决的程序权利,消解其与上级政府发生争议时的被动困境。再次,在帮助职责的有效履行方面,修改《宪法》及其相关法界定特别措施的规则体系,明确帮助职责的合理限度,合理区分有关政府承担的具体职责,妥善解决上级政府严格按照规则要求履行职责的维护机制;改革和完善民族自治地方政府的公共决策机制,使民族自治地方政府在作出请求上级政府履行帮助职责和执行帮助政策的公共决策时,能够真正反映当地的发展特点和客观需要;改变以“历史补偿”或“现实补偿”作为支撑上级政府履行帮助职责的正当理由的现状,以尊重与保障生存权与发展权为依托,通过宪政规则与实施机制将接受帮助者与上级政府的权力行使限定在合理限度以内。
吴启国,万金[5](2008)在《如何使信贷新规则更加完善》文中研究说明信贷新规则推行以来,经过了多次修订,对农行的信贷经营管理发挥了十分重要的作用,是当前乃至将来全行信贷管理工作的一杆标尺。随着该项制度的逐步深入,各行的信贷决策行为日趋规范、新增贷款质量明显提高、信贷资产结构持续优化、新型信贷文化逐步形成。以苏北某县级行为例,截至2007年6月30日,该行人民币各项贷款余额98586.87万元,各项贷款中,按四级分类,正常贷款96896.49万元,逾期贷款435.83万元,呆滞贷款
李晓海,曾宪岩[6](2006)在《科学管理结硕果》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中国农业银行信贷管理工作会议正在北京进行。会议期间,就信贷新规则实施以来农行在信贷管理工作方面取得的成绩和所做的工作等问题,本报记者采访了农总行信贷管理部负责人。 记者:实施信贷新规则以来,农行信贷管理工作取?
李怡农[7](2004)在《强化基础管理 控制经营风险 加快有效发展——李怡农同志在全区农行2004年工作会议上的讲话》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 同志们: 这次会议的主要任务是,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和全国农行2004年工作会议精神,总结2003年工作,表彰先进,交流经验,研究部署2004年工作。下面,我代表分行党委讲几点意见。 一、2003年工作的简要回顾 2003年,各级行认真贯彻落实总、分行各项工作部署,牢固树立办商业银行的经营思想,把发展作为兴行的第一要务,克
罗洪亮[8](2004)在《鱼和熊掌可兼得——对农行信贷业务流程及前后台关系的思考》文中提出 由于历史原因,农业银行信贷资产质量低下,在四大国有商业银行中名列倒数第一,巨额的不良资产成为农业银行商业化经营的沉重包袱,严重制约了农业银行信贷业务的拓展和财务效益的提高,风险防范刻不容缓。同时,随着市场经济的建立和中国加入WTO,金融市场化、国际化,同业竞争日益激烈,稳定市场,抢占市场,扩大市场份
易映森[9](2003)在《加强贷后管理 狠抓制度落实 促进全行信贷管理迈上新台阶》文中研究表明
鲍吉胜[10](2003)在《狠抓制度落实 坚持制度创新 根治信贷领域的道德风险》文中认为 信贷道德风险就是贷款决策过程中的"明知不该为之而为之",致使贷款形成呆滞、呆账,使农业银行蒙受损失。信贷道德风险伴随的是信贷领域的腐败行为,以权谋私。2000年人民银行对农业银行的不良贷款进行检查,管理违规占70%,说明内部管理的原因占很大比重。违规风险往往与道德风险有必然联系,因此道德风险问题是目前不良贷款资产中形成的主要原因,道德风险事关信贷质量的高低,事关农业银行的生存和发展。
二、有效实施信贷“新规则”初探(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有效实施信贷“新规则”初探(论文提纲范文)
(1)自由贸易协定竞争中立规则对国企的规制及中国对策(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第一章 国企竞争中立规则的概述 |
第一节 国企问题的产生 |
一、国企在全球市场中的现状 |
二、国际社会对国企竞争问题的关注 |
第二节 国企竞争中立规则的由来 |
第二章 自由贸易协定国企竞争中立规则形成的原因 |
第一节 国企在国际市场中的竞争优势 |
第二节 国际经贸规则对国企竞争行为规制的不足 |
一、WTO涵盖协定对国企行为的规制及不足 |
二、国企软法规则欠缺可执行性和约束力 |
第三章 自由贸易协定竞争中立规则对国企的规制 |
第一节 自由贸易协定竞争中立规则的构成 |
第二节 自由贸易协定竞争中立规则对国企的界定 |
第三节 自由贸易协定竞争中立规则的实体规则 |
一、商业考虑原则 |
二、非歧视待遇原则 |
三、非商业援助原则 |
第四节 自由贸易协定竞争中立的程序规则 |
一、披露和透明度规则 |
二、争端解决条款 |
三、证据发现原则 |
第五节 国企竞争中立义务的例外和豁免 |
第四章 自由贸易协定下国企竞争中立规则的普遍化趋势及中国应对 |
第一节 自由贸易协定下国企竞争中立规则的普遍化趋势 |
一、非歧视待遇义务显着提高 |
二、有加剧国际条约碎片化的趋势 |
第二节 国企竞争中立规则的中国应对 |
一、对中国的影响 |
二、中国的对策 |
结论 |
参考文献 |
致谢 |
(2)我国银行业监管新规则的实施与调整路径研究 ——以《巴塞尔协议Ⅲ》为指引(论文提纲范文)
博士论文摘要 |
Abstract |
导言 |
一、问题的提出 |
二、相关文献回顾与评述 |
三、研究思路及分析框架 |
四、研究的方法和工具 |
第一章《巴塞尔协议Ⅲ》在实施过程中的渐变 |
第一节 “软、硬”微妙混合的法律变化现象 |
一、多变的三要素:义务、准确性和授权 |
二、“软”法与“硬”法以三要素为依据的多维变化 |
第二节《巴塞尔协议Ⅲ》的“软”形式 |
一、巴塞尔委员会的“软”组织性质 |
二、应运而生的《巴塞尔协议Ⅲ》 |
三、《巴塞尔协议Ⅲ》的“软”约束力 |
第三节《巴塞尔协议Ⅲ》:由“软”至“硬”的渐变 |
一、授权:巴塞尔委员会促进各方的共议、共用与共识 |
二、成员方实施义务的不断强化 |
三、监管规则的更趋准确——以资本充足标准的调整为例 |
第四节《巴塞尔协议Ⅲ》:是否为对“症”的良药? |
一、我国对《巴塞尔协议III》的趋严实施 |
二、《巴塞尔协议Ⅲ》对银行业的实施影响分析 |
三、对“症”下药:顺应《巴塞尔协议Ⅲ》的“硬”化趋势 |
本章小节 |
第二章“风险为本”监管理念的具体运用——以G-SIFIs为视角 |
第一节“风险为本”监管理念的独特之处 |
一、“风险为本”监管理念的兴起 |
二、强调基于风险评估的差别监管 |
三、形成正向激励的监管约束机制 |
第二节 G-SIFIs:基于定期识别的趋严监管 |
一、对全球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的定期识别 |
二、趋严的G-SIFIs监管机制 |
第三节 我国G-SIFIs的定期调整与应对 |
一、具有全球系统重要性的中国银行 |
二、工商银行的国际化拓展及其入选 |
三、以系统重要性为依据的差别监管 |
本章小节 |
第三章 资本监管新规则的实施及其调整路径 |
第一节 趋同实施的规则:资本监管新标准 |
一、跨境监管套利问题的求解? |
二、资本监管规则在危机趋动下的持续调整 |
三、欧盟与美国:资本监管新规则的推迟实施 |
四、中国:趋严的资本监管新标准 |
五、监管规则一致性评估项目:促进成员方更趋一致的实施 |
六、非成员方对资本监管新标准的趋同实施 |
第二节 我国《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的实施影响 |
一、基于国有商业银行资本充足变化的数据分析 |
二、股份制商业银行在趋严监管下的资本充足状况 |
第三节 我国资本监管规则的趋同调整路径 |
一、尽可能促进资本监管新规则的更趋一致 |
二、与主要成员方保持同步的实施与调整进度 |
本章小节 |
第四章 杠杆率新规则的实施及其调整路径 |
第一节 弹性调整的规则:杠杆率新标准 |
一、差异性的杠杆率定义 |
二、逆周期的杠杆率监管 |
三、《巴塞尔协议Ⅲ》中的杠杆率标准及其调整 |
四、成员方对杠杆率的弹性调整 |
第二节 我国《杠杆率管理办法》的实施影响 |
一、我国的杠杆率新规则 |
二、基于银行业杠杆率变化的数据分析 |
三、金融创新的抑制或促进? |
第三节 我国杠杆率新规则的弹性调整路径 |
一、以系统重要性为依据进行差别的杠杆率调整 |
二、在经济周期内进行弹性的杠杆率调整 |
本章小节 |
第五章 流动性监管新规则的实施与调整路径 |
第一节 动态调整的规则:流动性监管新标准 |
一、动态变化的流动性风险 |
二、早期推行的流动性监管标准 |
三、《巴塞尔协议Ⅲ》中的流动性监管新规则 |
四、流动性监管新标准在实施过程中的动态调整 |
第二节 我国《流动性风险管理办法》的实施影响 |
一、我国的流动性监管新标准 |
二、流动性风险防范措施的强化 |
三、基于银行业数据的流动性风险分析 |
第三节 流动性监管新规则的动态调整路径 |
一、针对银行的不同特点进行差别的规则调整 |
二、规则的调整应确保盈利性、安全性和流动性的动态平衡 |
本章小节 |
结论 |
一、规则的调整要顺应《巴赛尔协议Ⅲ》的“硬”化趋势 |
二、规则的调整要切实贯彻“风险为本”的监管理念 |
三、路径的选择:准确把握银行业监管新规则的不同特性 |
参考文献 |
在读博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
后记 |
(3)我国船舶配套企业法律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绪论 |
1.1 论文选题背景、目的及意义 |
1.2 国内外研究现状 |
1.2.1 国内研究现状 |
1.2.2 国外研究现状 |
1.3 主要研究方法和创新之处 |
1.3.1 主要研究方法 |
1.3.2 创新之处 |
第2章 船舶配套企业概述 |
2.1 船舶配套企业 |
2.1.1 船舶配套企业的定义及产业地位 |
2.1.2 我国船舶配套企业的基本情况 |
2.2 船舶配套产品 |
2.2.1 船舶配套产品的概念 |
2.2.2 船舶配套产品的分类 |
2.3 船舶配套企业的经营模式 |
2.4 本章小结 |
第3章 我国船舶配套企业法律现状分析 |
3.1 我国船舶配套企业的发展阶段 |
3.1.1 改革开放初期至 80 年代 |
3.1.2 80 年代末至 90 年代 |
3.1.3 新世纪以来的快速上升时期 |
3.2 我国船舶配套企业的发展现状 |
3.2.1 企业规模情况 |
3.2.2 产品进出口情况 |
3.2.3 船用设备本土化装船情况 |
3.3 我国船舶配套企业相关法律法规及存在问题 |
3.3.1 船舶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 |
3.3.2 船舶生产企业生产条件基本要求及评价办法 |
3.3.3 船舶工业调整和振兴规划 |
3.3.4 船舶工业“十二五”发展规划 |
3.4 本章小结 |
第4章 国外主要造船国家船舶配套企业法律制度借鉴 |
4.1 日本船舶配套企业法律制度 |
4.1.1 日本船舶配套企业发展的三个阶段 |
4.1.2 主要扶植政策和法律制度 |
4.2 韩国船舶配套企业法律制度 |
4.2.1 韩国船舶配套企业发展的三个阶段 |
4.2.2 主要扶持政策和法律制度 |
4.3 欧洲船舶配套企业法律制度 |
4.3.1 欧洲船舶配套企业发展特点 |
4.3.2 主要扶持政策和法律制度 |
4.4 各国船舶配套企业法律制度对我国的启示 |
4.4.1 信贷、税收、补贴等保护主义 |
4.4.2 提供企业重组法律环境 |
4.4.3 加强技术研发资金投入 |
4.4.4 依据发展阶段制定相应法律 |
4.5 本章小结 |
第5章 国际海事新规则对我国船舶配套企业的影响 |
5.1 国际海事新规则相关内容概述 |
5.1.1 《SOLAS 公约》 |
5.1.2 Nox/Sox 新排放标准 |
5.1.3 新能效设计指数(Energy Efficiency Design Index-EEDI) |
5.1.4 《国际安全与环境无害化拆船公约》 |
5.2 海事新规则影响船配企业竞争格局 |
5.2.1 推动绿色造船技术的发展 |
5.2.2 触发配套市场需求的变化 |
5.2.3 加速配套企业技术变革 |
5.3 应对之策 |
5.3.1 加大产品节能减排研发力度 |
5.3.2 根据 PSC 新法令建立全球服务网络 |
5.3.3 尽早出台与新规则相适应的实施细则 |
5.4 本章小结 |
第6章 完善我国船舶配套企业法律制度的对策建议 |
6.1 相关立法完善 |
6.1.1 对船舶配套企业出口信贷的立法建议 |
6.1.2 对船舶配套企业重组的立法建议 |
6.1.3 对配套产品反倾销保护的立法建议 |
6.1.4 制定船舶产业政策法的立法建议 |
6.2 其他相关制度完善 |
6.2.1 市场准入制度 |
6.2.2 知识产权保护制度 |
6.2.3 技术创新投入制度 |
6.2.4 重点船用设备检验制度 |
6.2.5 其他综合制度 |
6.3 本章小结 |
结论 |
参考文献 |
攻读硕士学位期间发表的论文和取得的科研成果 |
致谢 |
(4)民族自治地方经济发展的宪政保障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导论 |
1.1 问题的提出:公民权利实现能力、经济发展与政府责任 |
1.2 相关概念、研究对象与研究目的的界定 |
1.2.1 民族区域自治与民族自治地方 |
1.2.2 制度、制度约束与宪政 |
1.2.3 经济发展与人的全面发展 |
1.3 宪政与民族自治地方经济发展理论研究现状与亟待解决的问题 |
1.4 研究内容与分析框架 |
1.4.1 民族自治地方经济发展的制度结构与变迁机理 |
1.4.2 民族自治地方经济发展的价值取向与制度约束 |
1.4.3 民族自治地方经济发展的政府责任与宪政改革 |
1.5 可能创新与需要进一步研究的问题 |
第二章 民族自治地方制度变迁的动力机制与制度构成要素的逻辑关系 |
2.1 制度构成要素的逻辑关系的多样性与模糊性 |
2.2 制度变迁的悖论与制度结构的分裂性 |
2.3 非正式规则作为合法性标准的限定性与可行性 |
2.4 观察者与行为者的立场的分离与统一的必要性 |
第三章 民族自治地方制度变迁的宪政机制与制度有效变迁的制约因素 |
3.1 宪政分权立法体制、规则的层级结构与制度变迁的有效性 |
3.2 规则的逻辑结构、违宪审查和解释机制与制度变迁的有效性 |
3.3 宪政规则的选择、宪政规则约束下的选择与制度变迁的公正性 |
第四章 民族自治地方经济发展理念转换与制度变迁目标辩正 |
4.1 以“缩小区域间的经济发展差距”为目标的制度变迁及其实效 |
4.2 以“缩小区域间的经济发展差距”为目标推进制度变迁的合理性 |
4.3 以“人的全面发展”为目标的经济发展与制度变迁的基本要求 |
4.4 以“人的全面发展”为目标的经济发展与制度变迁的主要任务 |
第五章 民族自治地方经济发展与公民就业保障的制度约束与对策 |
5.1 公民就业状况总体评价 |
5.2 解决就业问题的规则需求与供给现状 |
5.3 就业保障缺失的制度根源与完善路径 |
第六章 民族自治地方经济发展与公民收入改善的制度约束与对策 |
6.1 公民收入水平总体评价 |
6.2 区域、行业之间和行业内部公民实际支付能力差异分析 |
6.3 公民收入水平存在较大差异的制度根源与完善路径 |
第七章 民族自治地方经济发展与公民收入能力提升的制度约束与对策 |
7.1 影响公民收入能力大小的经济条件及其制度因素 |
7.2 影响公民收入能力大小的文化条件及其制度因素 |
7.3 影响公民收入能力大小的社会条件及其制度因素 |
7.4 影响公民收入能力大小的政治条件及其制度因素 |
第八章 民族自治地方经济发展的宪政结构反思与重塑 |
8.1 模糊或淡化中央与民族自治地方分权关系法律规定的清理与改进 |
8.2 中央或上级国家机关与民族自治地方分权运行机理的缺陷与修正 |
8.3 中央或上级国家机关帮助职责与地方自治权的协调性不足与完善 |
第九章 民族自治地方有效行使自治权的制约因素与对策建构 |
9.1 规则结构对自治权行使的制约与完善路径 |
9.2 规则冲突对自治权行使的制约与完善路径 |
9.3 规则实施机制对自治权行使的制约与完善路径 |
第十章 上级国家机关有效履行职责的制约因素与对策建构 |
10.1 特别措施的稳定性对上级国家机关职责履行的制约与完善路径 |
10.2 特别措施的适应性对上级国家机关职责履行的制约与完善路径 |
10.3 特别措施的正当性对上级国家机关职责履行的制约与完善路径 |
参考文献 |
致谢 |
(5)如何使信贷新规则更加完善(论文提纲范文)
一、信贷新规则推行以来取得的成效 |
(一)严格执行审贷部门分离,完善了信贷经营管理组织体系。 |
(二)以贷审会制度为核心,实现了信贷决策的科学化和民主化。 |
(三)以主责任人制度和违规处理“高压线”为准绳,强化了信贷决策的责任约束机制。 |
(四)规范决策行为和尽职要求,逐步培育了新型信贷文化。 |
二、存在的问题 |
三、完善新规则的主要措施 |
(一)加强客户经理队伍建设,着力建设一支“职业客户经理”队伍。 |
(二)加强贷后管理,构筑信贷管理“防火墙”。 |
(三)加强信贷档案管理,建立“三专一集中”制度。 |
(四)加强信贷自律监管,加大违规检查处罚力度。 |
(9)加强贷后管理 狠抓制度落实 促进全行信贷管理迈上新台阶(论文提纲范文)
一、三年来信贷管理工作的简要回顾 |
(一)全面推行信贷新规则,决策行为日趋规范。 |
(二)信贷营销取得新突破,业务领域不断扩大。 |
(三)信贷结构得到优化,资产质量稳步提高。 |
(四)全面推行信贷管理系统,科技支撑能力逐步增强。 |
二、把握“三化”内涵,进一步提高对贷后管理工作的认识 |
((一)从农业银行贷后管理的现状来看,要加强贷后管理制度化建设。 |
(二)从农业银行贷后管理的历程和面临的新要求来看,要加强贷后管理的规范化建设。 |
(三)从农业银行贷后管理的全过程来看,要加强贷后管理程序化建设。 |
三、全面实施“五制”,完善信贷全过程风险控制 |
(一)实施主责任人制,强化贷后管理责任意识。 |
(二)实施风险经理制,强化贷后管理的横向制约。 |
(三)实施分层次监管制,强化贷后管理协调机制。 |
(四)实施风险预警制,强化贷后管理快速反应机制。 |
(五)实施责任追究制,强化贷后管理的责任追究。 |
四、实现“三个结合”,促进信贷业务的健康发展 |
(一)贷后管理与信贷营销相结合,强化信贷风险防范。 |
(二)贷后管理与信贷结构调整相结合,加快信贷结构调整步伐。 |
(三)贷后管理与降低资产风险相结合,努力提高信贷资产质量。 |
五、突出“五个加强”,切实将贷后管理的各项规定落到实处 |
(一)落实贷后管理规定,必须加强贷后检查。 |
(二)落实贷后管理规定,必须加强贷款风险控制与分类管理。 |
(三)落实贷后管理规定,必须加强信贷档案管理规范化建设。 |
(四)落实贷后管 |
(五)落实贷后管理规定,必须加强信贷队伍建设。 |
四、有效实施信贷“新规则”初探(论文参考文献)
- [1]自由贸易协定竞争中立规则对国企的规制及中国对策[D]. 孙岳. 广东外语外贸大学, 2020(11)
- [2]我国银行业监管新规则的实施与调整路径研究 ——以《巴塞尔协议Ⅲ》为指引[D]. 胡玉婷. 华东政法大学, 2014(12)
- [3]我国船舶配套企业法律问题研究[D]. 钮晓峰. 哈尔滨工程大学, 2012(03)
- [4]民族自治地方经济发展的宪政保障研究[D]. 田钒平. 西南民族大学, 2012(12)
- [5]如何使信贷新规则更加完善[J]. 吴启国,万金. 现代金融, 2008(03)
- [6]科学管理结硕果[N]. 李晓海,曾宪岩. 中国城乡金融报, 2006
- [7]强化基础管理 控制经营风险 加快有效发展——李怡农同志在全区农行2004年工作会议上的讲话[J]. 李怡农. 金融经济(宁夏), 2004(01)
- [8]鱼和熊掌可兼得——对农行信贷业务流程及前后台关系的思考[J]. 罗洪亮. 贵州农村金融, 2004(01)
- [9]加强贷后管理 狠抓制度落实 促进全行信贷管理迈上新台阶[J]. 易映森. 广西农村金融研究, 2003(05)
- [10]狠抓制度落实 坚持制度创新 根治信贷领域的道德风险[J]. 鲍吉胜. 贵州农村金融, 2003(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