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股权信托工商登记浅析(论文文献综述)
杨春凡[1](2021)在《隐名股东资格认定法律问题研究》文中研究表明
赵天萍[2](2020)在《有限责任公司隐名股东权益保护研究》文中研究说明近年来,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投资手段日趋多样化,隐名投资逐渐成为一种常见的投资方式,为投资者带来了大量的投资机遇和利益的同时,也伴随着相应的风险。这是由于隐名股东制度本身缺乏明确的法律规定支撑,理论界尚未形成一致认识,致使司法实务中极易发生纠纷。论文运用案例分析法和规范分析法,通过对有限责任公司隐名股东权益保护的实务样态和立法现状进行分析、探讨,针对隐名股东的投资问题,提出我国现行的法律框架下的操作模式,即以股权信托制度来实现隐名股东的利益诉求。论文主要从以下三个部分对有限责任公司隐名股东权益保护问题进行探究:第一部分为隐名股东的基本理论概述。主要是对隐名股东权益的概念、特征、权益界定等方面进行阐释和论述。第二部分分析了隐名股东保护现状。首先对我国当前处理隐名股东纠纷的法律规范进行梳理和简单分析。其次,论述了隐名股东司法保护现状及其困境,通过实践中隐名股东纠纷常涉及的几种典型样态,总结出需要处理的几类法律关系,并用实务中的四个案例来进一步说明隐名股东问题的复杂性和多样性。由此对隐名股东存在的问题进行论述。最后,分析隐名股东权益受损害的原因。第三部分提出笔者对完善隐名股东权益保护的建议。笔者从两个方面提出了关于完善隐名股东权益的思考。第一,要完善相关制度建设,从制度层面完善隐名股东权益,具体包括完善隐名股东资格认定标准、明确隐名股东的概念及法律地位、提升立法位阶。第二,构建股权信托保护制度,首先,结合我国《信托法》的具体规定,论述用股权信托制度规范隐名股东问题的可行性和优势。其次,具体分析股权信托框架下各主体间的法律关系。最后,提出取消对自然人成为信托受托人的限制,使信托制度更好地发挥功能致力于隐名股东的权益保护。
孙长城[3](2020)在《隐名股东权利保护问题研究》文中研究说明经济的繁荣发展促进资本的原始积累,财富的累积激发了人们的投资热情,现有的投资方式无法满足人们的需求,因而新型的投资方式受到大多数人的青睐,隐名投资方就是典型的代表,这种投资模式的出现不仅丰富了投资的方式而且解决了人们增长的投资欲望,而且加快了资金流转的速度,带动了经济发展。随着社会市场经济的发展,隐名投资的现象越发的普遍,然而实践中隐名投资的境况不尽理想,因隐名股东问题所引发的纠纷层出不穷。由于我国尚未建立完备的隐名股东权利保护的法律制度,使得在现实生活中隐名股东的权利无法获得有效的保障。如何保障隐名股东的权利,对于英美和大陆法系来说都是一个难题。我国《公司法》司法解释三有关于隐名投资的规定承认了其合法地位。虽然作出相关规定,但过去笼统,没有实际操作性,法条之间彼此矛盾,因此,隐名股东权利的保护问题仍然是学术界热议的焦点。本文从立法与实践两个方面讨论隐名股东权利的保护问题,主要分为五个部分:第一部分,隐名股东的概述。围绕隐名股东的概念、权利、形成原因、权利三方之间形成的法律关系几个方面进行探讨。第二部分,隐名股东在司法实践中存在的法律风险。通过大数据分析案例,在此基础上探索隐名股东权利保护在立法和司法实践中存在的问题。第三部分,我国隐名股东权利保护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第四章,隐名股东属于“舶来品”,产生于资本主义国家,因此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相关国家的立法规定对我国隐名股东权利的保护具有的借鉴意义。第五章,对隐名股东权利保护提出的完善建议和个人观点。主要分为以下三个方面:首先,完善立法制度,建立完整的隐名股东权利保护体系;其次完善隐名股东权利保护的具体方法,为权利保护提供依据;三是股权信托、公证、股权质模式的设计,丰富隐名股东权利保护的途径,维护股东权益。
毕思思[4](2020)在《隐名出资人权益保护法律问题研究》文中认为目前市场经济不断深入发展,商业行为愈加频繁,商事投资的形式更为丰富,隐名出资趋向普遍,既可以为在不被他人知道投资身份的前提下为隐名出资人实现财产增值目的,也能对公司的成立和存续给予物质帮助,是一种值得肯定的投资方式,目前我国法律已经认可了其合法性,尊重意思自治,只要不存在无效事由,隐名出资协议就是合法有效的。隐名出资人的权益在多大程度受到保护,对隐名出资关系、公司发展都有很大的影响。虽然我国公司法及相关司法解释中对隐名出资人的权益保护有所涉及,但规定存在漏洞和模糊,对于司法实践的指导性较低,导致发生隐名出资有关纠纷时,隐名出资人的权益无法得到有效保障。立足于我国隐名出资规定的现状,研究对隐名出资人的权益保护,希望对于司法理论与实践有所贡献。本文共有四部分组成。第一部分是隐名出资人权益保护的概述,阐述了隐名出资人的含义和分类,隐名出资的成因,从保护私法自治、防范隐名出资法律风险、促进经济获益的角度分析了隐名出资人权益保护的意义。第二部分是国外对隐名出资人权益保护的立法例及评价。从英、美等英美法系国家和德、日等大陆法系国家有关隐名出资制度的规定来看,在国内进行隐名出资权益保护的制度完善时,可以借鉴股权信托模式,考虑隐名出资程序方面的完善,注重平衡隐名出资人及公司、利害关系人的利益。第三部分是我国对隐名出资人权益保护的相关规定及存在的问题。在我国的法律制度中,隐名出资问题集中规定于《最高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中,主要涉及隐名出资协议效力、隐名出资人显名化、出资不实时责任承担等,现存的法律问题有隐名出资人的法律保护模式不明确、对隐名出资协议的规制缺失、隐名出资人的权益模糊。第四部分是我国隐名出资人权益保护的建议。结合域外的经验,对于国内隐名出资人权益保护的法律现状,提出引入隐名出资股权信托制度,首先介绍了隐名出资股权信托制度的涵义,其次分析了隐名出资股权信托制度引入的必要性和可行性,最后从设立、隐名出资人的权利、登记、终止角度对隐名出资股权信托制度进行设计。
修冀恒[5](2020)在《隐名股东资格认定及相关法律问题研究》文中指出公司作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市场经济的发展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近年来实际出资人对公司进行了实际出资缴付,但在其身份证明材料中记载为他人的现象越来越多。而进行这种“隐名投资”的主体在学界被称为“隐名股东”,尽管学界对于隐名股东的概念界定未有定论,但总体而言,隐名股东至少应当具备如下几个特征:一是隐名股东主要存在于有限公司当中,二是其已经完成了出资,三是其未被登记于公司登记公示文件之中,四是同显名股东之间具有代持股协议。这些特证同时存在于不同标准下的各类隐名股东当中。而对于隐名股东资格认定的问题,学界则存在着“形式说”、“实质说”、“区分说”的争论,其中,形式说重视对形式要件的考察,实质说则重视对实质要件的考察,而区分说则认为应当分情况予以讨论。通过查阅相关外文文献,笔者发现,这样的观点与大陆法系其他国家的观点具有一定的契合性。而在实务层面,我国对于隐名股东资格认定及相关法律问题的处理则主要依靠以下几种方式:首先是法律原则,通过多年的实践,我国形成了“利益平衡”、“维护公司稳定”、“公司自治”、“保护善意第三人”、“外观主义”等五大原则,这些原则在我国目前相关法律规则不甚完善的大背景下起到了重要的补充作用。其次是法律规则,这主要包含了《公司法》及《公司法解释三》的相关规定,在《公司法》中,目前对隐名股东还未进行明确的规定与规制,而《公司法解释三》由于其“司法解释”本身的性质,对于隐名股东的问题虽有规制,但未成体系,存在疏漏,还需在隐名股东“资格确认”、“股权转让”以及“出资责任”的问题上予以完善。最后是审判指导性文件,在2019年公布的《九民纪要》中,进一步明确了隐名股东资格认定的相关标准,这对隐名股东资格认定的问题起到了重要的推动作用。但《九民纪要》作为审判指导性文件,其目的在于为相关审判实践提供思路,所以在该问题的细节上未作出详细的规定。针对以上的诸多困境,笔者认为可以从以下几个方式予以应对:一是立足现行规定,完善《公司法解释三》的相关规定;二是结合审判实践,细化对《九民纪要》的理解;三是追本溯源,完善隐名股东资格认定实体要件与认定程序;四是开阔视野,尝试以我国信托制度解决隐名股东资格认定的问题。
顾怡泽[6](2020)在《天策公司与伟杰公司股权信托纠纷案的法律研究》文中研究表明伴随着市场经济的纵向发展,信托的应用也更为广泛,股权信托作为一种特殊的信托模式,是信托制度在股权领域的一种延伸,在公司实务中比较常见,其自身具有巨大的潜在优势。然而,由于我国的股权信托制度起步较晚,在股权信托法律制度的构建方面还存在明显的滞后性,相关法律法规之间的逻辑性也不够周延。目前主要集中在与西方国家的制度做比较等方面,尚未从更深的角度挖掘出最为适合我国现状的股权信托发展模式。另外,实践中关于股权信托方面的纠纷较少,以至于相关的经验积累也比较欠缺,从而导致了股权信托纠纷很难得到妥善和有效的解决。一旦发生股权信托纠纷,很难形成权威并且有说服力的解决方案。这也表明了研究股权信托制度对于解决股权信托领域的纠纷,促进信托业繁荣、有序的发展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和现实意义。与此同时,股权信托制度的成立也催生了“隐名投资”这一概念,研究股权信托制度往往涉及到对隐名股东的权利保护和名义股东的法律规制等问题,同时也有利于更好的规范隐名投资的法律关系。本文以天策公司与伟杰公司的股权信托纠纷案为线索,从信托协议的效力、信托终止及股权变更等角度,对我国股权信托制度进行了分析研究,以期能达到为我国信托制度的实践总结经验,并对理论研究提供素材的目的。本案的研究共分为四部分,第一部分介绍了天策公司和伟杰公司股权信托纠纷案的具体案情,并且提出了三个焦点问题,分别是股权信托协议的效力、股权信托是否终止以及股权变更的可行性及注意事项。第二部分从合同成立要件、《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等角度分析了合同的效力,着重围绕违反部门规章和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角度展开分析,之后提出笔者关于本案股权信托协议是否有效的观点。第三部分讨论了股权信托协议的终止问题,主要从终止的原因、终止的法律效力等角度进行阐述,然后探讨了本案股权信托是否应该终止的问题。第四部分主要分析了股权变更的可行性,并提出相关的注意事项。
严花根[7](2019)在《隐名出资人法律权益保护研究》文中研究表明在商事交往活动中,常出现一些投资人基于种种原因以他人名义代替自己完成对目标公司出资的一种财富安排现象。这种“名实分离”式的投资方式,表现出了投资人对财富处置的自由,具有极强的灵活性和隐秘性,在设立公司、股权转让等商事活动中广泛存在。然而,由这种投资方式所引起的纠纷也随之增多,目前我国法律对隐名出资行为规范性文件较少。尽管2011年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公司法司法解释(三)》(以下简称解释三)首次对隐名出资作出相关规定,对已产生的大量纠纷提供了一般性司法裁判规则,对司法实践有着重大意义。但仔细推敲解释三第24条和第25条的规定——在隐名出资协议效力认定、隐名出资人的股权收益归属以及股权变动的规定,似乎可以发现两个条文前后逻辑不一,彰显出解释者对隐名出资问题处理的矛盾心理。其一,第24条第1款和第2款在隐名出资协议认定和隐名出资人股权收益归属认定上,立法者倾向适用合同法的一般性规则予以规制,对隐名出资人的股东资格认定上采取了形式判断标准;其二,第24条第3款和第25条在股权变动问题的认定上,立法者又倾向遵循公司法的规则,导致在对隐名出资人的股东资格认定上出现了实质判断标准。诚然,立法者在对待隐名出资下股权确权纠纷中糅合两种要件观点,致力于平衡各主体间利益。但究其本质在于,未能认清股权的本质,或者说受到传统“谁出资,谁所有,谁享有股东资格”固有的思维束缚,忽视了股权与股东资格两者的差异,对待股权归属问题上总是以股东资格认定为前提,将股权中的人身权和财产权捆绑在一起。隐名出资协议,是当事人意思自治达成的法律关系。而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权利行使的基础,当事人可以通过权利的权能作用获得权利所衍生出来的法律利益。股权作为一种独立的权利,包含财产部分和人身部分。事实上,解释三第24条规定所规制的隐名出资协议,赋予隐名出资人股权收益和隐名出资人的股东资格,在法律适用上区分了这两种关系。但是解释三第25条又将股权的两个部分捆绑在一起。结合隐名出资的特征,倘若坚持将股权中的人身利益和财产利益分离,即在股权的人身利益部分归属于名义股东,股权收益部分归属于隐名出资人,则认定名义股东处分股权适用善意取得制度可以一分为二,名义股东处分股东资格部分属于有权处分,处分股权收益部分属于无权处分。这样的区分就可以更好解释三第24条和第25条前后的困境。因此,如果在隐名出资制度上,坚持“股权二分论”观点或说运用股权利益分离机制,有着很大的实践和理论价值。除了可以更好地破解解释三第24条和25条适用的困境,诠释隐名出资下股东资格认定难的问题;还可以更好解决当前股权变动模式下债权形式主义和意思主义在认定股权变动的生效时间问题上的争论;在维护有限公司的人合性同时又能促进资本流动,从而更好保护隐名出资人的合法权益。此外,还可以运用于股份有限公司中股份代持问题。当前我国法律层面上对隐名出资人权益保护还是存在诸多问题。首先,我国《公司法》立法本身对于股东资格的认定只是赋予了多个证据效力,理论上对于股东资格标准的探讨也是众说纷纭。而解释三对于隐名出资人的身份认定同样没有定论,或说前后存在一些逻辑悖论,从而给实务纠纷的解决带来了不确定性因素加大。其次,隐名出资的类型本身是本身是复杂多样的,司法解释也是就其中一种类型进行了规制,对于实务中出现具体复杂案例,理论上和实务上认定的差异各一,无疑加剧了隐名出资人权益保护的困境。最后,近年我国一直在完善《公司法》和最新出台相关的司法解释,但存在的缺憾是法律仅规定股东权利,但对股东内涵的确定未限定。是否可以对隐名出资人赋予法律上地位,是否可以参照名义股东享有部分权利,比如名义股东处分的股权被司法冻结或强制执行时,是否可以提起异议,均未作出明确规定。基于上述几个方面问题,拟提出完善隐名出资人权益保障的思路。一是,从理论和实务上统一认定隐名出资人的股东身份标准,对于当前立法上存在的缺失,应坚持形式到实质的证明顺序。即在认定隐名出资协议有效的前提下,应当优先以股东名册记载等形式判断名义股东具有股东资格;当前者证据存在瑕疵或缺失时,应当考察隐名出资人是否实质行使了具有人身意义的股东权利,例如出席股东会,经营管理等。当隐名出资人在试试这些公司性事务时就表明了隐名出资人不在时幕后者了,公司也认可此时的隐名出资人具有股东身份。二是,当前发生的大多数股权代持纠纷中所暴露的风险为隐名出资人未与名义出资人签订委托持股协议或委托投资协议,因此,从这个意义上讲,既然合同是双方自由意志的表示,双方在达成相关协议时,尽量约定好双方之间的权利义务以及责任。三是,从隐名出资的实质特征来看,把隐名出资协议认定为股权信托,等于抓住了隐名出资协议的本质——股权利益的归属。在股权利益分离机制下,适用信托规则,可以对隐名出资所产生的问题更好进行解释和规制,更好地平衡各方利益。
司昊鑫[8](2019)在《隐名股东法律问题研究》文中提出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与商事活动的广泛开展,股权代持现象层出不穷。隐名投资行为一定程度上缓解了公司的资金压力,有利于公司的发展存续,但同时引发的案件数量也呈上升趋势,如隐名股东资格确认、隐名股权强制执行等纠纷频发。我国关于隐名股东的相关法律规定也并不十分完善。目前,我国的《公司法》并没有规定隐名股东相关法律问题,《公司法解释三》也只是认可了实际出资人享有投资权益,并没有认可隐名股东的股东资格,没有规定隐名股东是否享有相关股东权利,也没有对隐名股权执行的相关法律问题作出详细规定。由于立法上的不完善,法官在审判中无法可依,只能依照自由裁量权审理此类案件,导致裁判结果经不起推敲,甚至发生同案不同判现象,同时理论界对此类问题也看法不一。为了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法律的公平正义,有必要建立一套完整的隐名出资法律体系,为理论界和实务界正确处理此类问题提供法律保障,使我国的经济稳步向前迈进。本文的主要目标是通过分析隐名股东这一法律现象,探讨法律应赋予隐名股东的合法股东权益,保护隐名股东的合法权利不受侵犯。正文分为五部分:第一部分介绍了隐名股东的基本理论和立法现状;第二部分从理论上讨论了我国关于隐名股东资格认定的主要观点和主要认定标准;第三部分从理论上探讨了隐名股权强制执行的类型以及学界在隐名股东能否对抗强制执行方面的多种观点;第四部分分析了实践中频发的隐名股东资格确认与隐名股权强制执行两类隐名纠纷典型案例,本文选取的两则案例都经过了最高人民法院再审,有一定的代表性;第五部分通过借鉴国外相关法律制度,提出了隐名股东相关问题的解决方法与建议,争取为我国今后的立法提供思路、为实务审判提供现实可行的理论依据,从而不断完善我国隐名股东的相关法律规定。
郑良玉[9](2019)在《我国有限责任公司股权代持的风险防范研究 ——基于175份判决书的实证分析》文中指出《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25条对股权代持协议效力进行规定,但并不全面且与其他条款存在一定逻辑矛盾。在涉及股东资格确认标准以及平衡股权代持协议双方以及公司、第三人之间权益保护方面,学界和司法实践中都存在一些困惑和争议。为防范股权代持存在的风险,笔者主要采用了规范分析法、实证分析法、比较分析法等,通过对近五年的案例进行要素分析,总结当下股权代持纠纷中的若干争议重点,对股权代持中各方可能会面临的风险展开分析并以案例说明,以案例分析的方式更能找到当下我国股权代持中存在的隐患和问题,同时对比大陆法系国家、英美法系国家对股东资格认定标准。并从域外引入信托制度,通过对英美法系信托制度优越性、大陆法系引入经验参考等,从中学习经验并探讨该制度是否适用于我国国情,以期为良好解决股权代持纠纷提供有效的解决方案。
张倩[10](2019)在《隐名出资法律关系的信托法规制》文中研究表明隐名出资即股权代持是实践中常见的投资方式之一。实际出资人一般出于各种原因隐名出资,使本就复杂的公司内外部关系更加具有不确定性。由于我国现行法律对于隐名出资问题缺乏系统明确的法律规定,更是造成了不同案例判决的矛盾,由此产生了探讨隐名出资法律问题的实际需要。从经济角度来看,虽然许多隐名出资出于规避法律、政策等目的,但是隐名出资也为企业提供了大量的资金。此种现象在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以及外商投资企业中广泛存在,它有利于市场经济的发展与商业的繁荣,隐名出资的重要意义同样不容忽视。在隐名出资法律问题中涉及的前置性问题即为股东资格认定问题,此问题关系到股东权利的行使与保护。从我国现行法律及司法解释的规定分析,对于该问题是将名义股东认定为公司股东,这样的认定符合大陆法系一个重要的原则即商事外观主义原则。在坚持外观主义原则的基础上需要考虑特殊情况,一般情况下作为形式表征的工商登记、股东名册、公司章程记载的名义股东是一致的,但是假设在这三者记载不一致的情况下,应当优先将股东名册作为认定股东资格的依据。因为股东名册最能体现投资者与公司之间的合意,是公司对于股东资格的认可,相较于工商登记和公司章程更加全面、及时,更突出了意思自治,提高了商事效率。关于隐名出资最核心的法律问题是应当采用何种法律理论对隐名出资的法律关系进行规制。在英美等信托制度发达的国家,很少存在关于隐名出资的法律争议,主要原因是其依靠发达的信托法律制度来规制隐名出资问题。我国也可以借鉴英美国家信托的思路来规制隐名出资问题,通过以下两种模式来调整:一种是意定信托模式。当事人自主选择运用信托的方式进行隐名出资,此种现象只需按照信托的相关规定即可。另一种是拟制信托模式。当事人采用合伙协议、代理协议或者其他无名合同,此种情况下虽然尊重了意思自治,但是可能与公司法制度的强制性规定存在冲突。由此可以引入拟制信托,依据合同隐名出资的条款约定,将其拟制为信托模式。股权的信托规制模式很大程度地解决了隐名出资产生的法律关系认定问题、公司外第三人的利益保护问题等诸多法律问题。就股权信托制度的构建而言,主要依托现有信托法律制度的规定,当然需要将信托扩展到民事信托领域。对于股权信托合同的效力认定,特别是公务员隐名出资签订的股权信托合同效力,需要区分管理性的规定与效力性的规定,由于对公务员禁止从事营利性规定涉及的均为管理性规定,因此该合同有效。由于登记关乎第三人的权益保护,因此在股权信托制度构建中登记制度是一项重要的制度。我国现行法律规定的特殊财产登记生效主义会损害委托人的利益,使未经登记的信托归于无效,不利于整个信托行业的发展。关于股权信托终止后的股权归属,实际出资人无法直接显名成为公司股东,需要名义股东按照对外转让股权的程序进行。
二、股权信托工商登记浅析(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股权信托工商登记浅析(论文提纲范文)
(2)有限责任公司隐名股东权益保护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第一章 有限责任公司隐名股东保护概述 |
1.1 隐名股东及其特征 |
1.1.1 隐名股东概念 |
1.1.2 隐名股东的法律特征 |
1.2 隐名股东权益的界定 |
1.2.1 一般股东权益的界定 |
1.2.2 隐名股东权益的界定 |
1.3 隐名股东的特殊性 |
1.3.1 形成原因复杂 |
1.3.2 认定标准不一 |
1.3.3 主体关系复杂 |
第二章 有限责任公司隐名股东权益保护现状分析 |
2.1 我国隐名股东法律保护现状 |
2.1.1 《公司法》中有关规定 |
2.1.2 《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的有关规定 |
2.1.3 《九民会议纪要》中的有关规定 |
2.2 我国隐名股东保护司法保护现状及其困境分析 |
2.2.1 知情权受限 |
2.2.2 隐名股东身份难以确认 |
2.2.3 显名股东擅自处分股权 |
2.2.4 第三人请求处分股权 |
2.3 我国隐名股东权益受损害的原因分析 |
2.3.1 缺乏明确的法律保护模式 |
2.3.2 现有法律保护的局限 |
第三章 完善我国隐名股东权益保护的建议 |
3.1 完善相关制度规定 |
3.1.1 完善隐名股东资格认定标准 |
3.1.2 明确隐名股东的概念及法律地位 |
3.1.3 提升立法位阶 |
3.2 保护模式的创新:构建股权信托制度 |
3.2.1 构建隐名股东法律关系保护模式之争 |
3.2.2 信托制度规范隐名股东法律关系的可行性和优势 |
3.2.3 明确股权信托相关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 |
3.2.4 取消对自然人成为信托受托人的限制 |
结语 |
参考文献 |
发表论文和参加科研情况 |
致谢 |
(3)隐名股东权利保护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隐名股东概述 |
1.1 隐名股东的概念 |
1.2 股权代持合同 |
1.3 隐名股东的成因 |
1.3.1 非出于法律规避的原因 |
1.3.2 规避法律规范与政策的原因 |
1.4 隐名股东的权利 |
1.4.1 隐名股东的自益权 |
1.4.2 隐名股东的共益权 |
1.5 隐名股东形成的法律关系 |
1.5.1 隐名股东与显名股东之间的关系 |
1.5.2 隐名股东与公司的关系 |
1.5.3 隐名股东与第三人的法律关系 |
第2章 我国隐名股东司法实践中存在的法律风险 |
2.1 隐名股东权利纠纷大数据分析 |
2.2 股权代持协议效力问题 |
2.2.1 股权代持协议的裁判规则 |
2.2.2 最高院股权代持协议的裁判规则的观点变化 |
2.2.3 公务员签订股权代持协议的效力判定 |
2.3 隐名股东的股权和股东身份的认定问题 |
2.3.1 股权确认问题 |
2.3.2 股东资格的认定 |
2.4 善意第三人权利保护问题 |
第3章 我国隐名股东权利保护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
3.1 我国法律对隐名股东权利保护 |
3.2 我国实践中对隐名股东权利的保护 |
3.3 我国法律对隐名股东权利保护存在的问题 |
3.3.1 法律位阶不够 |
3.3.2 立法不够明确,存在法律漏洞 |
3.3.3 隐名股东法律地位定位不明确 |
3.4 司法实践中隐名股东权利保护存在的问题 |
3.4.1 相关司法解释出台的滞后 |
3.4.2 各地指导意见千差万别 |
3.4.3 指导性意见的内容不明确,实践中依据意见审理难以取得理想的效果 |
第4章 国外法对隐名股东权利保护的立法现状及借鉴意义 |
4.1、英美法系隐名股东法律保护立法研究 |
4.2、大陆法系隐名股东法律保护立法现状 |
4.3 国外法律对我国对我国隐名股东权利保护的借鉴意义 |
4.3.1 明确隐名股东的股东身份确认标准与原则 |
4.3.2 股权信托制度的完善 |
4.3.3 专业信托机构的引入 |
4.3.4 公示公信与意思自治的平衡 |
第5章 我国隐名股东权利保护的建议与制度设计 |
5.1 正确看待隐名股东法律资格认定问题 |
5.2 隐名股东资格认定标准完善建议 |
5.2.1 隐名股东和显名股东之间的法律关系认定 |
5.2.2 隐名股东和公司法律关系的认定 |
5.2.3 隐名股东和交易第三人间的法律关系的认定 |
5.3 隐名股东权利保护制度设计 |
5.3.1 股权质押模式 |
5.3.2 股权信托模式 |
5.3.3 股权公证模式 |
参考文献 |
作者简介 |
后记 |
(4)隐名出资人权益保护法律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序言 |
一、隐名出资人权益保护概述 |
(一)隐名出资人的含义和分类 |
1.隐名出资人的含义 |
2.隐名出资人的分类 |
(二)隐名出资的成因 |
1.出于规避法律的原因 |
2.非出于规避法律的原因 |
(三)隐名出资人权益保护的意义 |
1.保护私法自治 |
2.防范隐名出资法律风险 |
3.促进经济获益 |
二、国外对隐名出资人权益保护的立法例及评价 |
(一)国外对隐名出资人权益保护的立法例 |
1.英美法系国家 |
2.大陆法系国家 |
(二)国外对隐名出资人权益保护的立法评价 |
1.运用信托制度规范隐名出资 |
2.建立完善的隐名出资程序 |
3.平衡公司及利害关系人的利益 |
三、我国对隐名出资人权益保护的相关规定及存在的问题 |
(一)我国对隐名出资人权益保护的相关规定 |
(二)我国对隐名出资人权益保护存在的问题 |
1.隐名出资人的法律保护模式不明确 |
2.对隐名出资协议的规制缺失 |
3.隐名出资人的权益模糊 |
四、隐名出资人权益保护的建议——隐名出资股权信托制度的引入 |
(一)隐名出资股权信托制度的涵义 |
1.隐名出资股权信托制度的含义 |
2.隐名出资股权信托制度的特征 |
(二)隐名出资股权信托制度引入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
1.隐名出资股权信托制度引入的必要性分析 |
2.隐名出资股权信托制度引入的可行性分析 |
(三)隐名出资股权信托制度的设计 |
1.隐名出资股权信托的设立 |
2.隐名出资股权信托制度下隐名出资人的权利 |
3.隐名出资股权信托登记 |
4.隐名出资股权信托的终止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5)隐名股东资格认定及相关法律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 选题背景及研究意义 |
(二) 国内外研究现状与评述 |
第一章: 隐名股东理论概述 |
1.1 隐名股东的内涵及特征 |
1.1.1 隐名股东的概念内涵 |
1.1.2 隐名股东的特征 |
1.2 隐名股东的形成原因及学理分类 |
1.2.1 形成原因 |
1.2.2 学理分类 |
第二章: 我国隐名股东资格认定方式及相关问题分析 |
2.1 隐名股东资格认定的相关理论学说 |
2.1.1 形式说 |
2.1.2 实质说 |
2.1.3 折中说 |
2.1.4 笔者的观点 |
2.2 我国现行隐名股东资格认定原则及相关规则分析 |
2.2.1 当下进行隐名股东资格认定的基本原则 |
2.2.2 现行相关法律规定 |
2.2.3 《九民会议纪要》的相关规定及评析 |
2.3 我国隐名股东制度相关立法分析 |
2.3.1 对于《公司法解释三》的评析 |
2.3.2 对于《公司法解释三》及相关立法的完善思路 |
第三章: 隐名股东资格认定及相关体制完善对策 |
3.1 对域外相关立法经验的思考 |
3.1.1 域外相关立法经验 |
3.1.2 审慎重构“股权信托”制度 |
3.2 完善隐名股东资格认定实体要件与认定程序 |
3.2.1 从认定实体要件的角度出发 |
3.2.2 从认定程序的角度出发 |
参考文献 |
致谢 |
作者简介 |
导师评阅表 |
(6)天策公司与伟杰公司股权信托纠纷案的法律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第一章 基本案情及争议焦点 |
一、案情介绍 |
二、争议焦点 |
(一)股权信托协议的合同是否有效 |
(二)股权信托是否应该终止 |
(三)股权变更的可行性及注意事项 |
第二章 股权信托的合同效力认定 |
一、影响合同效力的因素 |
(一)合同生效要件 |
(二)《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情形 |
二、违反部门规章的合同效力 |
(一)有效说观点 |
(二)无效说观点 |
三、关于本案股权信托合同的效力认定 |
第三章 股权信托的终止 |
一、股权信托终止的原因 |
(一)约定终止 |
(二)法定终止 |
二、股权信托终止的法律后果 |
(一)信托法律关系消灭 |
(二)股权信托的清算 |
(三)股权信托的强制执行 |
三、本案的股权信托协议能否终止 |
第四章 股权变更的可行性和注意事项 |
一、股权变更的可行性 |
(一)委托人收回投资价款 |
(二)委托人从隐名走向显名 |
二、股权变更的注意事项 |
(一)尊重《公司法》的人合性 |
(二)委托人需与受托人达成一致 |
三、本案股权变更的可行性及注意事项 |
结语 |
参考文献 |
个人简历 |
后记 |
(7)隐名出资人法律权益保护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隐名出资的基本概述 |
(一) 隐名出资的内涵与历史沿革 |
1.隐名出资的内涵界定 |
2.隐名出资的历史沿革 |
(二) 隐名出资的法律关系和类型 |
1.隐名出资的法律关系认定 |
2.隐名出资的类型划分 |
二、隐名出资与股权利益分离机制 |
(一) 股权利益分离机制的可能性 |
1.股东资格与股权的非合一性 |
2.股东资格取得与股东出资的剥离 |
(二) 隐名出资下的股权利益分离思路探析 |
1.现有司法解释的思路探讨 |
2.股权与股东资格分离的证成 |
三、隐名出资人权益保护的困境分析 |
(一) 隐名出资行为规则立法缺失 |
1.《公司法》未明确规定隐名出资人的法律地位 |
2.《公司法司法解释三》认定隐名出资人股东资格标准模糊 |
3.《公司法司法解释四》再次缺失对隐名出资人的规则 |
4.其他部门性规章对待隐名出资协议多为禁止性规定 |
(二) 隐名出资司法裁判差异较大 |
1.隐名出资人实际出资身份认定差异 |
2.隐名出资人股东身份显名裁判差异 |
3.隐名出资人行使股东知情权许可差异 |
4.隐名出资人提起公司决议诉权裁判差异 |
四、隐名出资人权益保障的法律机制完善 |
(一) 隐名出资人股东资格标准的确立 |
1.域外国家关于股东资格认定的标准 |
2.我国坚持形式优先实质的证明顺序 |
(二) 隐名出资双方权利义务和责任分配 |
1.隐名出资双方权利与义务的约定 |
2.隐名出资双方责任的承担 |
(三) 隐名出资下信托模式的制度设计 |
1.域外隐名出资下信托模式考察 |
2.我国隐名出资中引入股权信托 |
参考文献 |
致谢 |
(8)隐名股东法律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第1章 隐名股东概述 |
1.1 隐名股东的概念与隐名出资的类型 |
1.1.1 隐名股东的概念 |
1.1.2 隐名出资的类型 |
1.2 我国法律关于隐名股东的相关规定 |
第2章 隐名股东的股东资格认定 |
2.1 我国隐名股东资格认定主要观点 |
2.1.1 形式要件说 |
2.1.2 实质要件说 |
2.1.3 区别对待说 |
2.2 基于我国审判实践总结出的隐名股东资格认定主要标准 |
第3章 隐名股权强制执行 |
3.1 隐名股权强制执行类型 |
3.2 我国法律关于隐名股东救济途径的相关规定 |
3.3 判定隐名股东能否对抗强制执行 |
3.3.1 基于商事外观主义保护申请执行人 |
3.3.2 基于善意取得制度保护申请执行人 |
3.3.3 基于股权权属保护隐名股东 |
3.4 隐名股东是否可排除债权人对显名股东强制执行 |
第4章 隐名股东案件的主要类型及争议焦点 |
4.1 隐名股东的股东资格认定纠纷 |
4.1.1 案情简介 |
4.1.2 争议焦点分析 |
4.2 债权人对显名股东名下股权强制执行纠纷 |
4.2.1 案情简介 |
4.2.2 争议焦点分析 |
第5章 我国隐名股东法律制度的完善建议 |
5.1 国外隐名股东法律制度以及对我国的借鉴意义 |
5.1.1 英美法系国家关于隐名股东的相关法律规定 |
5.1.2 大陆法系国家关于隐名股东的相关法律规定 |
5.1.3 国外隐名股东相关法律规定对我国的借鉴意义 |
5.2 我国隐名股东法律规定的完善建议 |
5.2.1 明确规定隐名股东的身份及权利 |
5.2.2 完善隐名股东资格确认制度 |
5.2.3 完善隐名股权强制执行制度 |
5.2.4 完善股权强制执行中隐名股东的救济途径 |
5.3 开辟保护隐名股东的其他途径 |
5.3.1 构建股权代持协议公证制度 |
5.3.2 构建信托法律制度 |
结语 |
参考文献 |
作者简历 |
后记 |
(9)我国有限责任公司股权代持的风险防范研究 ——基于175份判决书的实证分析(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 问题之提出 |
(二) 研究价值 |
(三) 文献综述 |
(四) 研究内容与方法 |
1、研究内容 |
2、研究方法 |
一、股权代持纠纷案例分析 |
(一) 样本说明 |
(二) 股权代持纠纷争议焦点类型 |
1、股东资格确认之诉 |
2、股权转让纠纷 |
3、执行异议之诉 |
4、股权代持与民间借贷、冒名登记的界限 |
二、股权代持各方存在的风险 |
(一) 股权代持风险的根源 |
1、股权代持自身特性 |
2、我国缺少完备法律制度 |
(二) 股权代持各方存在的风险 |
1、实际出资人面临的风险 |
2、名义股东面临的风险 |
3、其他方存在的风险 |
三、信托制度引入 |
(一) 英美法系信托制度 |
(二) 信托在大陆法系的发展 |
(三) 引入信托制度的可行性 |
1、信托说优于委托说、代理说 |
2、《信托法》出台为其提供制度框架 |
四、股权代持的风险防范建议 |
(一) 确立股东资格认定标准 |
1、明确股权代持的相关概念 |
2、确立股东资格的认定标准 |
(二) 实际出资人的权利及限制 |
1、实际出资人的权利 |
2、实际出资人的限制 |
(三) 股权代持的信托改造 |
1、股权信托的法律关系 |
2、规范股权信托合同 |
3、信托登记制度 |
结语 |
参考文献 |
一、着作类 |
二、论文类 |
三、网络资料 |
攻读学位期间公开发表论文 |
致谢 |
(10)隐名出资法律关系的信托法规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隐名出资基本问题概述 |
(一)隐名出资概念的界定 |
(二)隐名出资现象产生的原因 |
(三)隐名出资形成的法律关系及困境 |
二、隐名出资中股东资格的认定 |
(一)隐名出资中股东资格认定的争议 |
(二)隐名出资中股东资格认定分析 |
三、隐名出资的股权信托规制 |
(一)股权信托规制的理论分析 |
(二)意定的信托模式 |
(三)非意定的信托模式 |
(四)信托规制下各方主体的权利义务关系 |
四、股权信托制度构建 |
(一)股权信托合同的设立与效力 |
(二)股权信托登记制度构建 |
(三)股权信托终止的情形及处置 |
结论 |
参考文献 |
作者简介 |
致谢 |
四、股权信托工商登记浅析(论文参考文献)
- [1]隐名股东资格认定法律问题研究[D]. 杨春凡. 宁夏大学, 2021
- [2]有限责任公司隐名股东权益保护研究[D]. 赵天萍. 天津工业大学, 2020(02)
- [3]隐名股东权利保护问题研究[D]. 孙长城. 吉林财经大学, 2020(07)
- [4]隐名出资人权益保护法律问题研究[D]. 毕思思. 辽宁大学, 2020(01)
- [5]隐名股东资格认定及相关法律问题研究[D]. 修冀恒. 石河子大学, 2020(08)
- [6]天策公司与伟杰公司股权信托纠纷案的法律研究[D]. 顾怡泽. 沈阳师范大学, 2020(12)
- [7]隐名出资人法律权益保护研究[D]. 严花根. 江西财经大学, 2019(01)
- [8]隐名股东法律问题研究[D]. 司昊鑫. 吉林财经大学, 2019(03)
- [9]我国有限责任公司股权代持的风险防范研究 ——基于175份判决书的实证分析[D]. 郑良玉. 苏州大学, 2019(04)
- [10]隐名出资法律关系的信托法规制[D]. 张倩. 吉林大学, 2019(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