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合理性问题探析——从经济分析法学到知识产权制度(论文文献综述)
胡宏雁[1](2020)在《知识产权跨国并购法律问题研究》文中研究表明从知识经济时代到来、经济全球化迅猛发展到单边保护主义抬头、经济全球化曲折发展,国际投资规则和格局变化使得企业并购中知识产权获取与利用呈现出复杂化的状态,知识产权跨国并购日益增加,不可避免要涉及到知识产权尽职调查、价值评估与转移等环节的法律问题,研究知识产权与跨国并购之间的关系及其相关法律问题具有重要的意义。论文围绕知识产权跨国并购中各方主体的利益平衡和各环节中的知识产权保护这个主线,重点分析了知识产权尽职调查法律责任认定、知识产权价值评估法律影响因素、知识产权反垄断规制和知识产权国家安全审查等方面问题。本文从跨学科的视角,运用经济学与法学相关理论对知识产权跨国并购法律问题进行理论论证与实证考量,以期为我国企业和政府如何应对外资为获取知识产权而进行的并购提供有益指导。厘清知识产权跨国并购基本原理与主要法律问题,是文章的逻辑起点和分析前提。其一,在界定知识产权跨国并购概念的基础上,总结知识产权跨国并购的独有特点。其二,通过知识产权的无形性、不完全专属性与激励性阐述,分析知识产权纳入投资的经济特殊性。由知识产权资本的评价可能性、转让可能性分析知识产权资本的适格要件。其三,基于邓宁“国际生产折衷论”的一般理论分析和知识产权对并购投资实践影响的实证分析,探究知识产权获取对并购投资决策的影响。其四,知识产权跨国并购待解决的法律问题,文章围绕知识产权跨国并购中各方主体的利益平衡和各环节中的知识产权保护这个主线,在既有文献基础上,将知识产权跨国并购各阶段相伴而生的相关的法律问题归结为:知识产权尽职调查法律责任分析、知识产权价值评估法律影响因素考量、知识产权跨国并购反垄断规制及知识产权跨国并购国家安全审查的既有平等主体也有国家层面的法律问题。知识产权尽职调查过程并不是仅仅考量知识产权“是什么”,更应该考虑在其司法管辖权内知识产权潜在的权利扩展,即“可以做什么”。识别目标方有无相关知识产权、知识产权有无涉诉或涉诉威胁、知识产权有效性问题、被许可知识产权的可转让性、知识产权有无抵押等障碍,从而减少潜在并购风险,并为确定合适的并购价格奠定基础。知识产权尽职调查中各方主体不尽责将导致合同、公司和知识产权的法律层面的责任问题,涉及到目标方的知识产权瑕疵担保、违反重大事项告知义务的法律责任,并购方违反保密协议的法律责任,律师等中介机构在尽职调查中的违约和侵权等方面责任,分清各方责任保证知识产权调查的尽职、审慎地进行。知识产权资产具有可评估性,评估是了解目标方知识产权价值的重要手段,科学的估值能为并购出价提供决策依据。知识产权的特质决定了其评估方法选择的独特性,其价值受到不同于其他资产的法律因素影响。论文首先分析了知识产权价值评估满足企业的战略发展、交易定价、税收设计、融资及法律诉讼等诸多领域现实需求,探究知识产权价值评估的必要性。其次,剖析传统价值评估方法,结合知识产权资产具体情况,探究知识产权跨国并购中评估方法的选择。最后,结合并购具体情形,探究影响不同知识产权类型价值评估的法律因素考量。同时,注意考察跨国并购中的价值评估的时效性、针对性和参考性。评估对象限于此次并购中目标方的知识产权,评估针对本次跨国并购而进行,评估具有参考而不是决定作用,不能将知识产权评估值等同于成交价。反垄断审查与规制已成为重大跨国并购能否进行的重要决定因素。知识产权保护与反垄断的交叉具有历史与现实性,识别知识产权跨国并购中的垄断行为,基于相对利益平衡原则分析知识产权跨国并购反垄断规制利益问题,探究如何对专利、着作权、商标滥用进行反垄断规制和救济是关键因素。此外,知识产权跨国并购还事关企业存亡和国家安全问题。具体而言,以获取专利为目标的并购可能引发的科技安全问题,基于着作权的并购可能引发文化安全问题,与商标品牌密切相关的并购可能引发的产业安全问题。分析与应对跨国并购中的知识产权垄断和知识产权转移引发的国家安全问题,需要平衡并购方追求经济利益最大化的并购投资目的与东道国利用外资并维护国家安全利益的必要,加强国家安全审查,以期在相对利益平衡中促进知识产权跨国并购良性发展。知识产权跨国并购不仅事关企业知识产权获取,更是事关国家的整体知识产权战略规划,是一项复杂的经济与法律活动。从“引进来”到“走出去”,中国完成吸引外资和对外投资并重的战略转移。并购投资方式成为中国企业“走出去”的重要投资方式选择,其中获取知识产权成为中国企业参与跨国并购的重要驱动力。但是,一些发达国家以反垄断、国家安全审查之名大行投资保护之道,使得我国企业知识产权跨国并购运行艰难。同时,“引进来”过程中,来华投资的外国投资者利用并购中形成的市场优势破坏有序的市场竞争,利用并购获取中国企业稀缺的知识产权资源并引发国内知识产权层面安全问题,需要中国构建知识产权跨国并购的反垄断和国家安全审查的防火墙。中国要在创新驱动中提升“走出去”的能力,在完善规则中提高“引进来”水平,积极参与新一轮投资规则重构,并提升中国在国际贸易投资规则重构中的话语权。
高云峰[2](2020)在《“一带一路”倡议下知识产权保护区域合作研究》文中研究说明习近平总书记提出的“一带一路”倡议自2015年正式进入实施阶段以来,合作成果卓着。然而,一带一路沿线国家众多、国情各异,政治、文化、经济、宗教差异明显。同时,中国企业技术要素输出带来的专利海外保护等问题使得“一带一路”倡议实施伴生知识产权保护合作的内在需求。随着合作逐渐深入到制度层面,一带一路沿线各国转型发展以及中国企业知识产权移出催生一带一路沿线知识产权保护规则一体化需求,然而一带一路沿线知识产权保护合作规则缺失、差异化明显,各国规则合作意愿不强严重制约合作的发展,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合作已成当务之急。由此,存在两个需要考量的问题:第一,一带一路沿线知识产权保护合作规则缺失和差异性可能导致的各国收益差异或一定程度的利益失衡是否与当下以TRIPS协定为核心的国际知识产权制度困境具有同质性;第二,一定程度的利益失衡能否成为阻却“一带一路”倡议下知识产权保护合作实施及规则建构的重要因素?在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经济社会文化巨大差异并且缺乏美欧发达国家权力作用因素的背景下,中国如何建构一带一路知识产权保护合作规则,以及如何实施“一带一路”倡议下知识产权保护合作是本文要解决的问题。本文依循提出问题、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思路展开写作。首先,在提出问题阶段,提出一带一路沿线知识产权保护合作规则建构不足、差异较大可能引发一定程度利益失衡的现实。其次,本文在分析问题部分分为三个层面:第一,建构“一带一路”倡议下知识产权保护合作的话语权;第二,一带一路知识产权保护合作的基本矛盾研判;第三,在收益差异的客观情势下,一带一路沿线各国依据理性选择仍然积极参与“一带一路”倡议下的知识产权保护合作;最后,本文在解决问题阶段探讨一带一路区域知识产权保护合作规则建构,以及一带一路倡议下知识产权保护合作的实施进路及中国企业海外知识产权利益的保护。本文除绪论外,共分四个部分。第一部分是对一带一路沿线知识产权区域和双边条约的实证分析,进而梳理总结出一带一路沿线知识产权保护合作的复杂性、差异性及可能导致的利益失衡问题,这是本文逻辑展开的起点。首先,本部分对一带一路沿线区域自由贸易协定和双边自由贸易协定中的知识产权条款、中国缔结的自由贸易协定知识产权条款进行了分析梳理、归纳总结。其次,在前述归纳总结基础上,提出一带一路沿线知识产权保护合作规则存在的不足。最后,提出一带一路沿线现有知识产权保护合作规则不足的背后是利益失衡的实质;并指出现有的知识产权保护合作态势已经不能满足各国转型发展和平衡发展需求,以及“一带一路”倡议下知识产权保护合作中也可能存在的收益差异,即利益失衡的问题。第二部分是针对一带一路沿线知识产权保护合作利益失衡的理论分析,为一带一路沿线知识产权保护合作规则的建构和实施提供理论指引。首先,本部分从话语权理论出发,揭示当今国际知识产权话语权由美欧发达国家和地区主导且服务于其利益的实质,进而提出一带一路知识产权话语权建构的问题。其次,本部分运用辩证分析及动态利益平衡理论对一带一路沿线知识产权保护合作基本矛盾进行了分析,指出现有基本矛盾是创新能力不足无法满足各国转型发展需求,保护和培养创新能力以及维系创新与传播的相对动态平衡始终是知识产权保护合作的重要功能。最后,本部分运用国家理性选择理论分析指出即使存在收益差异的客观现实,各国也能基于获得绝对收益而积极参与合作;同时,亦强调不应混淆一带一路沿线各国政治经济文化的客观差异与当今国际知识产权制度不公平不合理造成的人为差异之间的本质区别,从而提出基于客观差异性现实不应追求绝对的发展平衡。第三部分探讨了如何建构“一带一路”倡议下知识产权保护合作规则。首先,本部分在反思现有国际知识产权保护制度不足及一带一路知识产权保护合作差异性和规则合作缺失的基础上,立足法律内部视角,指出规则建构应当确立可持续发展原则和相对动态利益平衡的正当性基准。其次,就法律规则构建的外部动态视角,应当遵循的路径为,不断挖掘和完善符合沿线国家共同的规则,对于超TRIPS条款可以先设置为任择性规则或概括性规则,再逐渐向强制性规则和具体规则过渡。最后,本部分提出未来我国有可能会遵循高低两个标准的文本路径拓展知识产权协定,但无论哪个版本都应在坚持原有的稳定条款基础上突出核心利益条款和中国知识产权条款文本的建设重点,包括稳定范式、核心条款遴选、最惠国待遇及国民待遇条款的设置、贸易协定中的知识产权条款与投资协定知识产权条款的协调以及商号、商誉和原产地名称若干术语的界定和澄清问题。最后一个部分探讨了在规则建构基础上一带一路知识产权保护合作的实施路径。首先,本部分运用知识产权保护坐标系的方法将知识产权保护逻辑的各个要素予以呈现,并基于全球价值链视角阐释一带一路知识产权保护合作在国家层面和企业层面面临的挑战与问题。其次,阐释了中国政府层面一带一路知识产权保护合作的实施路径,并基于一带一路沿线的复杂性和差异性提出柔性合作模式。最后,阐述中国企业在实施一带一路知识产权保护合作中海外知识产权利益的保护问题。
张超[3](2020)在《柏拉图经济思想研究》文中认为柏拉图是古代希腊着名的经济思想家,其经济思想受到亚里士多德、斯密、马克思、斯皮格尔等人的重视。学界重视研究柏拉图的理念论、政治、正义等哲学、政治及伦理思想,较少研究其经济思想。本文以《理想国》和《法律篇》为依托,以柏拉图构建理想城邦经济伦理及制度秩序为研究线索,以经济思想内容为截面,考察柏拉图经济思想产生的现实原因和理论渊源,厘清柏拉图对古代雅典经济现状的认知,揭示其构建理想城邦经济思想的本质、规律和特征。本文试图运用经济哲学、政治经济学范式对柏拉图的经济思想进行阐述,涵盖正义、分工、所有、流通、消费及城邦、政制,构建柏拉图经济思想研究体系。在经济哲学范式下,对柏拉图构建理想城邦经济秩序的伦理依据、道德规范进行阐释;在古典政治经济学范式下,构建柏氏分工生产、所有制、交换流通、消费福利的思想体系;在新政治经济学范式下,探讨城邦的经济起源,不同城邦政制下的经济秩序,哲学王政制的城邦经济社会治理。在研究方法上,运用历史分析和逻辑分析相结合的方法探讨古典中后期的人类理想启蒙对柏拉图经济思想的影响;运用阐述和比较相结合的方法,把柏拉图的经济思想与其它思想家的经济思想进行比较,以把握柏拉图的经济思想的理论实质、特点。本文除绪论之外,共有八章三十三节,第一章主要是介绍柏拉图生平、着作及其经济思想,柏拉图首先是一个哲学家,之所以介绍柏拉图的生平和着作,有助于更加客观理解他思想产生的理论渊源、时代背景和和他整体思想的哲学偏向;为本文从伦理哲学角度阐释他的经济思想做实证材料铺垫。第二章阐释了柏拉图的经济伦理思想,在厘清前柏拉图学者对柏拉图正义理论影响的基础上,论证了柏拉图批判当时流行的功利正义观点,阐释了他构建理想城邦经济秩序的伦理依据、正义规范及实现途径。在阐释经济伦理思想的基础上,阐释柏拉图构建理想城邦经济社会秩序,重点分析和总结分工思想、所有制思想、交换思想、消费思想及治理理念。第三章讨论了柏拉图分工思想,重点阐释理想城邦的分工形态。论述了柏拉图分工思想的内涵,排斥完全自给自足的自然分工和绝对商品交换的经济分工,倡导有限的自然分工和商品经济分工,就分工与社会结构关系予以阐释。第四章研究了柏拉图所有制思想,重点论述理想城邦所有制的设计。柏拉图批判了绝对的私有财产制度和阶级分配制度,倡导财产共有制和实行共妻共子制,笔者通过“公民均分土地的”财产所有方案揭示其所有制思想的实质。第五章研究了柏拉图交换流通思想,探讨了理想城邦商品经济秩序的设计。阐明了柏拉图的商业起源理念,论述了他批判不公正的、绝对的商品交换理念及行为,探讨了理想城邦的货币安排、市场秩序和限制商业等商品经济秩序。第六章研究了柏拉图消费福利思想,探讨正义引导下生活理念与秩序。柏拉图提出纯粹正义生活理念,倡导过节制的生活;论述柏拉图对理想城邦民众物质文化生活及民生福利的看法和要求,有公餐、文体、宗教、尊老养孤等。第七章研究了柏拉图城邦起源及经济社会治理思想,重点探讨城邦、政制与经济关系,阐释柏拉图城邦的经济起源论及其形态显现,讨论了城邦政制演变下的经济秩序演变,阐明了理想城邦王政下的经济社会治理理念。第八章阐明柏拉图经济思想对西方主流经济理论、马克思经济学说及空想社会主义思想的影响,以及民国学者传播柏拉图的经济思想和新中国学者研究柏拉图的经济思想,寻找对解决中国面临社会问题所具有的启示进行阐述。本文研究结论,柏拉图是一位伦理经济学家,是以正义伦理为基础、以思辨理性为思维范式,构建他理想城邦的伦理秩序和经济秩序,进而形成了他的经济思想体系。正义伦理是柏拉图经济思想的核心,是他批判传统经济观念及经济秩序的标准,亦是构建理想城邦经济秩序的目标。柏拉图的正义理论关注人的灵魂和谐,通过灵魂中品行规范实现个人正义和城邦正义,是一种德性正义观。在正义理论引导下,柏拉图探讨了城邦分工、交换、分配、消费和治理议题。柏拉图的分工经济思想重视哲学王、护卫者和生产者之间分工,是一种社会分工理论;其所有制思想强调在劳动者阶层实现有限制的私有制度、统治阶层实现共有财产制度,是一种等级社会的混合所有制思想;其交换思想探讨了货币媒介安排、强制市场秩序和限制商业的商品经济秩序,是一种高度集中的计划交换思想;其消费思想倡导过节制的生活和摒弃私人生活,是一种集体消费思想;福利理念主张城邦全面提供福利服务,是一种绝对的城邦福利理念;治理思想极力强调城邦立法与法治,是一种高度管控的经济社会治理理念。本文通过探索,在理论上揭示现代西方经济理论的思想文化传统,挖掘柏拉图经济思想的有益成分,从而为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理论提供参考;在实践上,通过分析柏拉图推进经济改革实践的失败,揭示违背商品经济或市场经济潮流的经济改革方案是有局限的,为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提供借鉴。
赖创奇[4](2020)在《专利侵权损害赔偿中的合理许可费研究》文中指出我国的专利侵权损害赔偿计算方法中,存在着实际损失赔偿将“实际损失”的概念片面化为了“利润损失”、侵权获利赔偿的因果联系难以完全成立、许可使用费合理倍数赔偿适用条件严苛、法定赔偿主导等诸多不合理性。不同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65条所述的“专利许可使用费的倍数”,本文讨论的对象是指假设专利许可谈判下的、反映全部专利价值的合理许可费,而《专利法》第65条所称“专利许可使用费”是指实际发生的、普通许可使用费。专利权人通过收取许可使用费让渡全部或部分使用其垄断的专有领域信息的权利,合理许可费是专利支配效力的直接体现。由于对专利技术的支配关系不能通过物理支配方式回复,合理许可费赔偿是将本应支付的对价推定为专利侵权的实际损失。合理许可费赔偿能够体现专利制度的内在逻辑,具有减轻当事人举证负担、科学衡量侵权损失、适应专利许可日渐繁荣的产业趋势的制度价值。因此,在专利侵权中,以合理许可费确定专利权人因侵权所遭受的实际损失应当作为确定专利侵权损害赔偿的一般规则之一。构建我国的合理许可费赔偿制度,首先要确认合理许可费的推定性质,并将之作为确定专利侵权损害赔偿的一般规则。其次,要调整既成许可费的局限立场,根据是否已经真实发放许可,结合多种因素确定合理许可费。为了遏制侵权,合理许可费应当高于正常许可费。
苏冬冬[5](2020)在《药品专利链接制度研究》文中研究说明在医药技术、医药经济和公共健康备受关注的当下,如何有效对医药发明进行专利保护,既可以激励医药技术创新和促进医药产业发展,又可以满足药品可及性和保障公众健康权益的实现,已成为国内外学界和产业界讨论的重点话题。目前,我国药品注册审批环节不审查拟上市药品的专利状况,导致上市后的药品面临着专利侵权和退市的双重风险。药品注册审批环节缺乏有效的专利争议解决机制,难以有效保护药品专利权人的合法权益。为此,制度上需要引入一种机制将药品的注册审批与专利权的保护相联系。美国1984年的《Hatch-Maxman法案》首创药品专利链接制度,并在2003年的《医疗保险处方药改进和现代化法案》(MMA)中得到优化和完善。药品专利链接制度是一个复杂的制度体系,包括程序链接和职能机构链接,涵盖简化新药申请程序、专利信息公示、专利声明、暂缓审批期、专利挑战机制、首仿药市场独占期等内容。我国现行《药品注册管理办法》仅是对药品的审评审批与专利的权属状态之间的联系作出了原则性规定,尚未建立实质意义上的药品专利链接制度。我国既有规定过于简单宽泛,缺乏实际可操作性,实际运行效果不佳,难以满足医药产业创新发展的实际需求。为此,国家从宏观政策和立法层面提出要探索构建药品专利链接制度,这引起了理论界与实务界的广泛讨论。为了保障医药创新政策的有效部署落实和立法工作的顺利推进,有必要在科学研究的基础上设计药品专利链接制度的建构方案。对药品专利链接制度进行全方位和体系化的研究具有重要的实践和理论意义。本文通过全面梳理和分析药品专利链接制度产生的缘由、创立的背景、发展历程、基本内容、发挥的功效,挖掘该制度所蕴含的宗旨和价值理念,剖析制度的内在运行机理及其缺陷,探寻该制度建立、实施过程中的关键和重要影响因素,发现和解决药品专利链接制度与其他相关制度的协调与衔接问题,剖析制度运行中产生的竞争法问题,在对比分析美国、加拿大、韩国等建立药品专利链接制度国家的立法实践、实际运行状况及其实施效果、所进行的革新举措的基础上,总结分析不同立法模式的优缺点,吸收、合理借鉴这些国家在药品专利保护与药品监管制度改革方面所进行的有益尝试、探索和经验,结合我国医药产业发展实际、医药创新政策和制度环境,确立我国的药品专利链接立法模式和构建出科学、合理、健全的药品专利链接制度,完善我国药品专利保护与药品监管制度体系。本文除导论和结语外,共由六章构成,主要内容如下:第一章,药品专利链接制度的解读。本章从药品专利链接制度的内涵出发,厘清了药品专利链接制度的含义及其适用范围,明晰了药品专利链接制度建立的判断标准,梳理了药品专利链接制度的产生缘由与演变过程,剖析了药品专利链接制度的内在运行机制及其缺陷,确定了药品专利链接制度的功能及作用,分析了药品专利链接制度的基本内容。本章的内容为全文探讨药品专利链接制度奠定了基础。就药品专利链接制度本身而言,其是一把“双刃剑”,在发挥促进新药研发和及时确定专利法律状态的正效应时,也具有阻碍仿制药竞争和危及药品可及性的负效应。第二章,我国建立药品专利链接制度的必要性与可行性。本章通过深入剖析药品专利链接的制度逻辑及其合理内核,挖掘出该制度建立的正当性基础和基本价值取向,结合我国医药产业发展实际、医药产业政策的演变过程,探寻该制度在我国建立的必要性与可行性。药品专利链接制度为药品专利权人提供了在药品上市前解决专利纠纷的途径,是社会纠纷解决机制得以实现的手段之一。该制度遵循私有财产权不受侵犯的宪法原则、契合利益平衡的立法旨趣、合乎法律制度的基本价值目标、符合最优资源配置的要求和我国的知识产权政策立场和建设创新型国家的政策目标。该制度有助于强化药品专利权的保护,激励药品创新;有利于促进仿制药与创新药的充分竞争,实现医药产业的良性发展;有助于解决公民健康需求与药品供给不足的矛盾。该制度是解决我国药品专利保护不力、医药产业创新不足和高质量药品紧缺问题的重要途径,是落实国家医药产业创新发展与深化审评审批制度改革鼓励药品创新政策和建设健康中国的重要制度设计。第三章,药品专利链接制度的比较法考察。本章主要考察了建立药品专利链接制度国家的立法和司法实践,同时结合近年来签订的区域自由贸易协定中有关药品专利链接制度的规定,对药品专利链接制度的未来发展趋势进行了展望。美国是世界上最早建立和实施药品专利链接制度的国家,其后得到加拿大、澳大利亚、韩国等国家的响应和仿效实施。实施药品专利链接制度的国家基于本国实际和政策目标采取了不同的链接模式,且产生了不同的实施效果。美国将国内立法中的药品专利链接机制通过双边或区域自由贸易协定的方式向其他国家或地区推行。现阶段,由于各成员经济发展水平以及经济结构不同,药品专利链接制度尚无法在国际范围内形成统一的标准。未来将会成为国际药品专利保护领域的一项基本准则。第四章,药品专利链接制度的配套法律制度。本章详细介绍了与药品专利链接制度相配套的药品试验例外、药品专利期限延长、药品试验数据保护的制度内容,分析了这三个制度的功能及作用、制度本身的利与弊,以及与药品专利链接制度之间的关系。这几个制度实质上是围绕着药品专利保护与创新药研发之间的矛盾和药品专利权人的私人利益与和社会福利的公共利益之间的关系而展开。药品试验例外制度与药品专利链接制度是相互配合、相互制约的关系。药品专利链接制度与药品专利期限延长制度的并行实施,起到了相互配合和相互制约的作用。药品试验数据保护是药品专利链接的基础,药品专利链接是药品试验数据保护的延伸。与药品专利链接制度相关的各个制度之间的相互配合、相互制约、相互平衡,能够起到共同激励创新药物的开发和加快仿制药及时上市的作用。第五章,药品专利链接制度滥用的法律规制。本章主要探讨了美国和加拿大在应对药品专利链接制度滥用问题方面的立法和司法实践,同时也考察了欧盟在应对相关问题上的经验做法。从微观的角度对药品专利链接制度实施中的典型案例进行深入剖析,挖掘法院对同类案件作不同处理的法理依据,总结归纳相关行为的违法性判定要件。针对药品专利链接制度实际运行中出现的问题,在借鉴他国经验的基础上,结合我国的医药产业发展实际、法律制度、司法体制,提出了我国应对相关问题的对策与建议。药品专利链接制度的滥用主要表现为药品专利常青(药品专利不当登记)和反向支付协议两类典型行为。药品领域的专利常青、反向支付协议问题本质上反映了药品创新激励保护和市场自由竞争之间的冲突与平衡问题。运用反垄断法规制药品专利常青行为和反向支付协议行为具有正当性基础,对这些行为的反垄断法规制应遵循合理分析原则,综合衡量其垄断行为对竞争的正负效应,以判定是否落入反垄断法的规制范畴。第六章,我国药品专利链接制度构建的体系化思考。本章在梳理及评析现有药品专利链接模式,分析我国与药品专利链接相关的现行立法规定、实施现状及其存在的问题,参考借鉴其他国家相关立法与实践的的基础上,结合我国医药产业发展实际和法制环境,提出该制度在我国建构的基本设想和具体实施方案。我国与药品专利链接相关的现行立法规定主要存在规定缺乏上位法依据、规定不具系统性、规范性和可操作性等突出问题。在药品注册审批实践中因药品注册申报引发的专利纠纷无法得到有效解决。因而,在我国构建药品专利链接制度需要补充制度创设的依据和设计具有可操作性的专利链接方案。同时,在具体制度设计时,需要立足我国实际、注重与相关法律制度的协调与衔接,并建立相应的配套法律机制。药品专利链接制度的合理内核在于利益平衡,其通过一系列精巧的平衡设计,激励原研药企业继续研发新药并推向市场,鼓励仿制药企业挑战原研药企业的专利,使原研药行业与仿制药行业保持良性协调发展。药品专利链接制度的有效实施及其所追求的利益平衡价值目标的实现,需要相关法律制度的制约、配合和支撑,构建起一套较为完整的促进原研药与仿制药协调发展的法律制度体系。在中国语境下实施药品专利链接制度,应当警惕该制度滥用可能带来的反竞争风险。立法者和政策制定者应科学评估药品专利链接制度的利弊,克服制度本身的内在缺陷,消解该制度对药品可及性所产生的不利影响。
张嘉洋[6](2020)在《网络环境下复制重组信息内容的知识产权问题研究》文中指出信息和科技不仅是建设创新型国家的重要支撑力量,也是一国参与全球竞争的核心要素。互联网为信息共享创造了便利的条件,然而伴随着信息共享的广泛应用和普及,复制变得更加方便且廉价,由此产生的知识产权侵权问题数不胜数。不仅如此,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人工智能慢慢渗入到我们的日常生活中,人工智能写作软件的出现给传统的版权体系带来了巨大挑战。写作软件所生成的作品已经被投放到市场,但是由于人工智能是新型产业,所以针对其复制重组所生成的作品的版权问题,我国还并未制定专门的立法和法律规范。着作权侵权手段日新月异,而法律又存在滞后性,使得知识产权侵权现象一直难以遏制。因此,为保护我国知识产权,对复制重组所产生的信息内容进行侵权认定研究格外必要。另外,网络共享离不开平台的支持,通过分析网络服务提供者在共享过程中所担当的角色,有利于明确其责任与义务。通过完善避风港原则和强化红旗原则,加强网络服务提供者对平台的监管力度,侧面减少复制重组侵权的发生,以达到维护互联网秩序的目的。本研究从六个部分对网络环境下复制重组信息内容的知识产权问题展开研究。其中,第一部分是绪论,主要阐述了论文的选题背景、研究目的与意义、国内外研究现状以及研究方法;第二部分是对理论基础的介绍,从复制重组、网络信息服务、知识产权及其他相关理论四个方面进行论述;第三部分是通过《人民的名义》侵权案、微信公众号转载以及人工智能写作软件生成物《锦绣未央》所引起的侵权案作为案例,分别对合理使用、不当引用和剽窃这三种复制重组行为进行分析;根据对以上三个案例的分析,笔者在第四部分中总结出当前我国司法审判方法与网络服务提供者的义务履行所存在的问题,通过探究原因,寻找作用路径;基于上文中所提出的路径,笔者结合知识产权法相关法理与学术界其他理论知识,在第五部分中提出具有针对性的解决机制;第六部分中笔者依据上述机制,提出可实施的具体改善方案,不但可以为以后的立法提供理论支撑,而且加强网络环境下信息内容质量可以更好满足客户的需求,更为我国文学界的发展起到一定的推动作用。
张俊发[7](2020)在《论着作财产权配置的效率原则》文中指出着作权制度所要达到的目标表现为作品数量的绝对增长和使用范围的不断扩大,但这一目标的实现受到两个方面的制约:一是作品的公共性会导致严重的外部经济效应,引发市场失灵,使其发展和绝对数量的增长动力不足。二是着作财产权的排他性不利于作品的使用和推广,作品的广泛传播会受到影响。着作财产权有效配置可以克服这两方面阻碍,实现着作权制度目标。着作权静态配置会激励作品的产出,克服作品产出动力不足;着作权动态配置在实现着作权动态收益的同时,会促进作品的传播,克服作品使用不足。基于不同的法哲学基础,着作财产权配置存在自然权利论(创作人原则)与功利主义论(功利性原则)两种不同做法,但这两种原则均有缺陷。创作人原则下的着作财产权非理性扩张易导致公众对着作权制度产生信任危机。功利性原则下的着作财产权利益集团博弈难以保障未参加利益集团的群体利益。在这两种配置原则下,着作权制度目标彰显不足。经济学对法律研究的影响主要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一是为法律对相关行为所产生的影响提出了科学解释的理论;二是为评估法律制度运行结果提出了行之有效的标准。经济学中的核心概念之一是效率。对于着作财产权配置而言,效率原则不仅是一种科学理论,也为评价着作财产权配置制度的运行结果提供了行之有效的标准。在效率原则指导下,通过着作财产权的有效配置,着作权制度目标可以得以彰显。有鉴于此,本文试图运用效率原则对着作财产权配置制度进行分析,并为其提供科学合理的效率标准。最终按照效率原则所提供的标准,解决新技术条件下着作财产权配置面临的问题,并提出完善我国着作财产权配置制度的建议。除导论与结论外,全文共分为六章。第一章着作财产权配置的法经济学基础。权利配置具有确认新兴利益、促进资源利用与缓解利益冲突的功能。着作财产权配置是指着作财产权在不同主体之间进行配置,其包括着作财产权静态配置与动态配置。前者是指立法者以法律形式对利益权利化之后,将该着作财产权配置给某一主体;后者是指着作权人通过交易方式实现权利的动态移转。着作财产权配置研究的法经济学分析依据表现为着作权客体的产品属性与着作财产权配置的经济意蕴及其效益之维。着作财产权配置问题的研究运用经济学理论的最大化与均衡、交易成本作为分析工具。第二章着作财产权配置效率原则的基本界定。着作财产权配置效率原则包括静态配置效率原则与动态配置效率原则。静态效率表现为通过着作财产权配置实现作品产出的最大化静态收益;动态效率表现为通过着作财产权配置实现着作财产权的价值最大化的动态收益。效率原则下的着作财产权配置会实现作品产出最大化与作品广泛传播的着作权制度直接目标。鉴于着作权客体的特殊性,在静态配置与动态配置冲突时,着作财产权动态配置优先于静态配置,这种情形属于卡尔多希克斯效率。在这一情形下,着作权制度的终极目标也得以实现。在着作财产权配置中,存在两种不同的着作财产权配置原则,但均存在缺陷,这使得着作权制度目标彰显不足。效率原则的学理依据在于,其可以修正创作人与功利性原则的不足,使得着作财产权配置制度得以完善,从而彰显着作权制度目标。第三章着作财产权配置的静态效率。着作财产权静态配置效率标准取决于作品产出与投入资源投入构成。在作品产出所投入的资源中,存在创作者投入的资源与投资者投入的资本资源以及公有领域资源。也因此,静态配置包括创作者与社会公众之间的外部配置与创作者与投资者之间的内部配置。在外部静态配置中,立法者对创作者投入的资源而产出的作品进行积极赋权有助于静态收益的实现,符合效率原则。但是作品中公有领域资源的存在使得立法者需要对着作财产权进行消极限制。消极限制意味着如果产出的作品中公有领域资源越多,着作财产权保护范围越小。在内部静态配置中,效率意味着配置主体需要考量创作者投入的资源与投资者投入的资源在作品产出中的影响度。按照效率标准,着作财产权配置给资源投入影响度高的主体。影响度的考量因素包括主要资源、风险承担以及成果利用。第四章着作财产权配置的动态效率。着作财产权动态配置效率标准取决于交易成本。交易是着作财产权动态配置的重要方式,是实现着作财产权动态收益的重要手段。交易存在交易成本。着作权主体复杂性、客体无形性与权利设权方式特殊性是影响交易成本的重要因素。着作财产权交易分为自愿交易与非自愿交易。在经济活动中,效率原则意味着市场竞争原则。市场竞争原则能够保障着作财产权自愿交易的有效进行,实现动态收益最大化。市场竞争原则下的着作权集体管理意味着竞争性与多样性。由于过高搜寻成本、谈判成本以及垄断权利的存在,市场会发生失灵。在这种情形下,公权力干预着作财产权动态配置符合效率。公权力干预下的非自愿交易能够润滑交易、降低交易成本,促进着作财产权交易进行,实现着作财产权的动态收益。当然,着作财产权作为私权,非自愿交易的范围存在限定性。第五章新技术条件下着作财产权配置效率原则的适用。任何一项理论的提出需要运用到实践中加以检视。新技术条件下着作财产权配置制度受到诸多冲击。依据效率原则,对新型传播行为积极赋权符合效率原则,但对接触作品行为积极赋权不符合效率原则。传统上的授权机制属于先授权后使用,但是对于大规模作品交易的情形,这种机制显然不符合传播效率要求。虽然选择退出下的默示许可制度以及变现规则在一定程度上使得着作权人丧失了着作财产权市场定价权,但是这两种新型交易方式符合着作财产权配置效率。因为它们不仅有助于作品使用者在网络环境中的作品使用,也有助于着作权人利益的保护。着作权制度的形成与完善离不开商业利益的推动。新兴商业模式探索的私立着作财产权规则与网络着作财产权授权机制等规则,有助于着作权制度目标的实现,符合效率原则。第六章效率原则下着作财产权配置制度的完善。着作财产权配置的前提是存在着合理的着作财产权规范体系。效率原则下着作财产权规范体系的完善应坚持个人效用与社会效用相协调、促进交易以及尽可能适应技术的发展等原则。为此,着作财产权规范体系可以采取总括式+传播形式(变体传播权、无体传播权、载体传播权)的传播权规范结构。着作权主体制度应承认投资者作为更普遍意义上的主体地位。根据效率标准,视听作品的着作财产权应归属于制片者;未明确约定的委托作品的着作财产权应归属于受托者;传媒产业化背景下,职务新闻作品从一般职务作品到特殊职务作品的转变,符合着作权配置效率原则。当然,着作财产权配置制度的有效运行,离不开相关配套制度的完善。技术措施应受法律保护,但也应有所限制。除此之外,还应重塑以交易为核心的着作财产权登记制度。
秦天宁[8](2019)在《知识产权正义论》文中研究说明本文之研究从知识产权权利正当性切入,对知识产权及其法律制度的理论源流进行了梳理。在就正义原理进行解析的基础上,结合权利之正当性基础,对知识产权法律制度的正义价值进行了深入探讨。在价值论之宏观研究基础上,提出了知识产权正义的架构设想、制度设计和评价体系的理论构想。最终结合中国国情,就中国现阶段的知识产权正义提出了兼具理论性和实践性的法理构建思路。本研究第一章从知识产权的基本概念和内涵切入,对知识产权的正当性进行了深入的综合论证。“知识产权”的概念最早是由十七世纪法国学者卡普佐夫提出的,他认为知识产权是“一切来自知识活动的权利”。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就知识产权的概念作出的阐述为,诸如发明、文学和艺术领域的作品、商业符号、图像、名称及外观设计等的诸多智力创造成果。《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二十三条明确知识产权是民事主体依法就作品、发明、商标、商业秘密和植物新品种等客体所享有的专有的权利。知识产权广义上包括一切人类智力创作的成果,例如着作权、邻接权、商标权、商号权、商业秘密、产地标记权、专利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等各种权利。狭义上的知识产权包括专利权、着作权(含邻接权)、商标权等。知识产权客体可依据创新性质的不同区分为“创造性成就权”和“商业标记权”两类。鉴于本文研究系价值层面的探讨,不受具体知识产权种类之拘束,因此,笔者在本文中所述及的知识产权是指广义上的知识产权。第一章分为两部分。第一部分就知识产权权利的正当性进行了阐释。知识产权这一权利类型天然具有扩张和限制之间的博弈属性。正义价值在其权利形成和发展中始终具有核心地位。与传统财产权不同,知识产权权利本身具有客体的无形性、属性的专有性、空间的地域性、时间的限期性等特点。其中,知识产权的前两种属性,即客体的无形性和属性的专有性,是知识产权内在机理。无形性决定了知识产权必须受法律保护,才能使私利被具象固化;专有性使知识产权产生了商品属性和社会属性。知识产权的法定性和专有性直接关乎知识产权正义,在知识产权专有性受益于法律拟制的保护制度的同时,立法者对知识产权的专有性亦给予了一定限制,以平衡其内生的独占性、排他性或垄断性因素。知识产权的后两种属性,即空间上的地域性和时间上的限期性,是知识产权的外在特性。知识产权只在依法产生的特定时代、特定地域范围内具有法律效力。外部性是知识产权的另一突出特性。如果知识产权及相关知识产品持续被轻易侵害,则创新动力将长期受损甚至被不当扼制,文化、经济、社会发展活力亦将难以被再度激发,最终损害公共利益,此即上述所及经济学外部性之“外部经济效应”。在对知识产权“外部经济效应”这一问题进行解答并处理的过程中,正义的价值导向是其解结路径核心所在。作为财产权的一种,知识产权之发展历程与西方世界资本主义革命的经济、政治、文化、科学背景密不可分。与一般财产权相通的是,知识产权基础理论及权利渊源亦是建立于资产阶级天赋人权和自然法理念之上的,诸如洛克的“劳动价值论”、卢梭的“社会契约论”、康德的“自由意志论”及亚当·斯密的“经济自由论”等都可以作为对知识产权正当性和合理性进行论证的理论注脚。洛克的劳动价值论认为人对自己身体享有所有权,因而对其劳动所得亦享有所有权,当然地,人亦对其自己智力劳动产生的产品享有所有权。康德的人格论认为,人格是一种人的自我表达形式。人格权应具体体现为财产权并加以保护,由此,具有较强人格属性的智力产品因而具有了产权化的正当性。卢梭的社会契约论从个人权利、政府权力双重维度对知识产权制度架构的正当性作出了论证,最终将知识产权多元利益平衡这一理论的雏形提了出来。亚当·斯密的经济自由论认为,一方面产权私有是激励智力创造的有效方式,另一方面产权私有亦促进了全社会的知识生产、传播与利用,能够实现知识价值的最大化,从社会资源之优化配置与社会福利之共同提升角度阐释了知识产权的正当性。这些理论从不同角度论述了知识产权的正当性,虽存在其合理性及不足,但可形成互补,共同完善知识产权正当性的论证体系。第一章的第二部分将研究视角移至知识产权法律制度领域。从理论基础层面证成知识产权法律制度之合正义性。知识产权肇始于人们对智慧成果财产权类型化、法定化之自然需求,知识产权法律制度的正当性在于对知识产权性质进行了确认,使知识产权转变为一种源于法定的新型财产权。但知识产权其权利本身隐含私权与公权、财产权与人身权、人权与垄断权等多维度冲突权益关系,如何在法律制度层面上协调知识产权权利冲突,何种平衡协调路径才是符合正义的,都是本文之研究需要回答的问题。知识产权及其法律制度是一个交叉学科体系,兼具法学、政治学、经济学、伦理学、管理学、社会学等诸多学科,使得对知识产权正义论之探讨具有了交叉学科研究、宏观研究、体系化研究之特点。本研究的第二章即从跨学科视角探析正义的内涵和外延,并从正义的一般理论切入,论证知识产权领域正义价值导向的适用性。知识产权正义除了具有正义之一般属性和因素外,还具有区别于其他领域正义之特别属性。罗尔斯和诺齐克是现代正义哲学伦理观两大流派的代表人物,该两大流派所持的观点虽具有本质差异,但在知识产权领域均能得到具有正当性的借鉴和适用。在知识产权法律制度视野下,其创新主体之间地位平等无差异,该平等理论与罗尔斯之分配正义论观点契合;知识产权是基于人类的发明、经营、创造、使用等智力活动产生的,并由知识产权法律制度将知识产权权利人享有的利益予以规制,遂产生了专利权、商标权、着作权等知识产权,该项关于权利人持有知识产权正当性的基本原理与诺齐克之持有正义论观点一致。本文之研究选择将私人权利属性作为知识产权正义理论研究之基点,然后探讨知识产权个体权益进入交易、流转、融资等环节民商事活动的交换正义与程序正义。知识产权法定化要求知识产权法律制度明确私权性是知识产权及其法律制度的根本属性之一。本文之研究即从个人的创造者或完成者这一核心权利主体出发展开对知识产权法律性质一般原理的论证。知识产权虽然为私权,但其利用不仅应考虑个人利益,还应考虑社会公共利益和国家利益,上述两种利益虽各有侧重,但归宿是同一的。一方面,鉴于社会个体客观上各有不足和弊端,个体之间的协同、合作有利于形成智力合力,促进社会经济文化的整体协调发展;另一方面,如社会整体利益得不到持续、健康发展,必将反过来限制个体利益的增长,如此,在损害公共利益的同时必然损害个体利益。因此,个人利益与社会整体利益之间存在一种精准而微妙的平衡关系。就知识产权及其法律制度领域而言,知识产品社会整体利益的增进如能够实现合理分配,必然能够使知识产权个体的利益增进,而且有利于知识领域公共资源的有效利用和借鉴,进而激励创新。知识产权之私权属性与社会属性并非排斥关系,而是一种相辅相成关系,因而重构个体利益与社会利益平衡的知识产权法治新格局成为了本文研究的核心问题之一。在知识产权正义论中把私权利作为考察之出发点有其自然的一面,保障个人的自由选择、尊重个人的创新劳动价值与意义,本身可以给人以激励,是社会进行之重要动力。然而,符合知识产权正义之法律制度构建不仅应维护个人的知识产权,也应维护社会整体进步利益需求和经济社会发展的制度,其理念是国家既要鼓励和保护知识产品源源不断地产出,也要根据社会对新增加知识产品的总需求量和依赖程度进行制度分配。为了实现社会整体利益,知识产权法律制度必然对权利人知识产权权利取得和行使加以必要、合理限制,限制个体部分自由是为换取整体自由,约束个体部分利益是为获得整体利益,从而实现个体利益最大化与社会利益的和谐发展。所以,整体利益和个体利益的合理限制与分配是知识产权正义的另一核心问题。本研究第三章在前两章基础理论研究基础上,就知识产权及其法律制度的正义构建进行了探讨。首先提出利益平衡是知识产权及其法律制度正义构建的基石。利益存在不同位阶,将不同的利益作为权利保护亦具有次第性。本文之研究提出知识产权及其法律制度之“差序”格局之概念。“差序”概念第一次出现是在费孝通所着的《乡土中国》一书中,其提出的“差序”概念包括横向和纵向两个维度。其中横向强调的是“差”,是指在辐射范围存在差异的前提下,从一个中心同时向外发散的模式;纵向侧重的是“序”这一方面,结合中国之前的社会状态,“序”的表现主要是严格的等级制。差序性也可以在知识产权正义价值的论证中得到借鉴。在知识产权及其相关制度语境下,“差”是指根据权利属性不同而产生的不同权限;“序”也与历史语境下所蕴含的目的不一样,其重点表现为时空上的优先次序,而非等级差异。知识产权正义价值中的“差序格局”是一种正当性证成过程的细节解读,意欲为深入研究具有正义性的制度设计提供理论基础。笔者认为,知识产权属于私权范畴,知识产权及其法律制度应当以保护权利人的私权为核心,但是其最终目的则是发展国家科技、文化、经济事业。只要对知识产权及其相关利益的分配是源于正当程序并平等适用于社会公众的,以发展公共利益为目的设置知识产权法律制度就未侵犯权利人个人享有的知识产权,亦是符合正义价值的。知识产权私权“本质地位”对其“内部”和“外部”的关联体提出了相应要求,即必须尊重知识产权私权之地位。此即知识产权利益差序格局中“差”之要求。从权利主体层面予以考察,可将知识产权权利主体分为创造者、传播者、使用者三者。其中,创造者的权利具有本源性,传播者的权利具有次生性,使用者则是知识产品的消费者。因此,创造者拥有最高强度的知识产权权能,以有效、持久地激励创新动力;而作为创造者与使用者之间桥梁的传播者,其权能强度应与其为提高知识资源使用效率作出的贡献相适应;而赋予使用者的权能强度应符合其利用知识产品的目的,且有利于其利用现有知识创造新的知识财富。从外部利益分享层面予以考察,可将知识产权相关利益区分为私人利益、公共利益与国家利益。符合正义观的知识产权的利益位阶次序应以个人权利为基础和起点,以社会利益为最终目标,体现为私人利益、公共利益与国家利益之间的动态“平衡”。知识产权利益差序格局中“序”之要求在于使知识产权法律制度体系呈现以私权为核心的关于知识产品创造、流转、使用、保护的法治格局,知识产权及其法律制度正义亦具有过程性递进关系,包括知识产权形成过程正义、知识产权运行过程正义、知识产权之正义效果提升三个方面。综上,知识产权正义具有多重维度,其法律制度是为平衡知识产权权利人之专有权利、社会公共利益、国家整体利益作出的制度设计,本文关于评价体系及具体制度之论述即围绕“差序”格局之多重维度展开。第四章继续在第三章提出知识产权“差序格局”基础上论证更为具体的制度理论和框架设计。本部分研究先由理论问题切入。正义是一个交叉学科概念,知识产权正义无法全部依赖知识产权法律基础理论解决,而需要靠其他领域的理论研究合力来解决。鉴于本文之研究旨在从价值论视角对知识产权及其法律制度进行研析,笔者即从政治学、伦理学、社会学视角对正义之一般概念和基础理论进行了较为深入、详细的阐述,试图通过揭示知识产权之内在正义价值,评判知识产权及其法律制度是否符合正义之要素,并探讨知识产权正义所应符合的评价指标及正义目标,以期为知识产权相关法律实践服务。对于社会制度而言,正义是其核心价值。正义是法以及多种社会制度的价值核心。即知识产权法律制度中的正义观和体现正义的法律、法规和政策都是基于相应的道德观。知识产权权利设定及其法律制度蕴含着权利理念、平等理念、自由理念等正义价值,促使其符合正义价值是设立知识产权及其法律制度的首要目标。关于知识产权法律制度的正义认知,应始终贯穿差序之知识产权利益格局理念。在对理念进行阐释之后,即进入制度分层解析。知识产权法律制度对其权利利益的安排具有差序格局,呈现“价值指引—形成过程—运行过程—社会效果—正义提升”之递进关系。第一层次对后续层次的分类有基础性、指导性的作用,后续层次之划分都是在第一层次的各个分类下展开的。必须基于充分理解具体正义之前提,再深入理解形成正义和过程正义;必须基于对形成正义的全面考察,才能考察过程正义。而对于基于知识产权普惠性的效果正义则又必须基于过程正义才具有讨论的意义,最后知识产权正义命题的归宿则在于正义的提升形式上。权利形成机制包括权利产生的正义性和立法模式的正义性,具体而言,知识产权系由国家确认的私权,立法及制度层面的知识产权分配亦必须符合正义原则。此处包括两方面内涵:一方面,知识产权权利主体应按照正当途径和方式获得知识产权。另一方面,知识产权法律制度需要符合正义,能够有效促进和规范权利主体的知识产权相关行为。资源分配机制包括创造者知识产权的强化、其他权利主体的权利义务分配两个方面,应构建与知识产权主体和范围相适应的制度,不断加大对创造者知识产权专有权利的保护力度,并通过消解独占、促进共享改善了私人权益与公共利益之间的利益冲突,维护各方主体的合法权益不受不合理的损害。知识产权及其法律制度的正义价值不仅在于维护权利秩序,而且在于实现知识进步之效益目标。笔者认为,为实现知识产权及其法律制度之正义总目标,应从秩序维护机制、创造激励机制、合理交换机制、财富分享机制等方面入手,形成相应的行为正义模式。在维护私有权益,规范知识产权设定、行使、运行、保护的前提下,应倡导公平、公正、公开的竞争,进而提高知识产权法律制度的运行收益和效率,并确保社会公共利益的最终实现。笔者认为,现阶段,应从保证起点正义、维护过程正义、调节结果正义三个方面提升知识产权及其法律制度正义效果。鉴于正义本质是一个价值判断问题。第五章在前四部分就理论及制度理念的探索基础上,提出了知识产权法律制度之评价体系的概念。在市场经济的发展中,如何评价知识产权利益限制及其平衡的正义性,如何运用正义原则衡量知识产权法律制度之价值,如何构建符合正义标准的知识产权法律制度,对上述问题的追问已经成为知识产权及其法律制度健康有序发展的先决要件。因此,有必要构建相应的知识产权正义评价体系。笔者认为,知识产权正义评价体系包括四种构成要件:背景、动因、过程与效果。背景是整体结构的外部条件,强调的是知识产权及其法律制度的存续应具有时空性,背景是整个结构所处的时间与空间环境,主要包含时期和地域两个维度。知识产权法律制度构建及其评价体系均以时代特征和地域范围为基础。动因是结构运作的规律,强调的是知识产权利益分配的衡平性,动因主要包括主体层面与利益层面两部分。此两部分的组成依据与知识产权利益格局中的“差”相对应。主体层面包括“创造者—传播者—使用者”三者之间的利益平衡;利益层面包括私人利益、公共利益、国家利益三者之间的平衡。过程是主体与系统及其结构之间的规律性现实互动,强调的是知识产权及其法律制度发展的动态性,人们根据公平正义协调所有的知识产权法律制度及规则关系,维持良好的经济秩序,确保知识产权及其法律制度能够有效确立及有序运行。与知识产权利益格局中的“序”相对应,“过程”述及的知识产权正义论包括两个方面,即形成过程之正当性、运行过程之正当性。效果是价值判断的基准,一般能够代表待评价制度的本身价值,知识产权正义的效果是整个评价体系中最具主观性的部分,主要包括国家、社会和个人三个维度,分别对应知识产权制度的宏观、中观和微观层面。只有实现四大要素之间的协同与平衡,整体知识产权正义制度架构才能充分发挥其功能。本研究的最后一部分即第六章,在当前中国国情语境下,就知识产权及其法律制度正义的实践提出了具有操作性的构想。本部分是本研究的出发点和归宿。在经济全球化和知识革命时代的国际背景下,我们有必要对现代知识产权法律制度进行反思性调整和创新,这是创新价值观的理性选择。笔者认为,就我国现阶段而言,知识产权正义价值是在充分肯定知识产权创造者个人权利的基础上,尽可能发挥知识产品的社会公共价值。一方面,维护创新者的智力成果所有权、收益权以激励创新是知识产权及其法律制度的核心内容。另一方面,符合正义价值的知识产权及其法律制度应同时维护传播者、使用者之公共利益及与之相关的国家利益。上述两方面的协调与平衡亦应成为我国知识产权正义体系构建的主线。本文研究基于中国语境,对符合正义价值的知识产权及其法律制度构建进行了解读,并在分析合正义性的知识产权法律制度的阻力根源何在的基础上,设计了相应的知识产权正义法律制度框架,以期对现实中的知识产权不正义现象进行纠正,对正义法律制度的运行机制和评价标准予以具体化。知识产权是一项与科学技术和文学艺术以及商业环境等密切相关的民事权利。知识产权权利生成的基础与权利内容的规定是与每个国家和地区的经济社会发展程度密切相关的,知识产权及其法律制度的发展水平应与其所在国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根据不同国情、不同发展阶段选择不同层面的知识产权法律制度,既考虑时代背景,又尊重现实国情,已成为世界各国发展知识产权事业重要课题。就目前而言,中国知识产权法律制度的发展不宜与西方主导的制度机械接轨,而应该立足中国自身的政治制度、经济实力与文化传统与其进行博弈、竞合,实现作用和反作用。中国应当在遵守国际条约最低标准的基础上,保持自身的体制特色和制度运行方式,在知识产权法律制度的构建与完善方面实现与世界有机接轨。就价值取向而言,我国知识产权法律制度的构建应以正义为核心理念,应当通过调整现行相关知识产权法律制度的权利义务配置,在合理的范围内依法分配权利义务,并使之相互协调、统一,进而消解知识产权领域存在的利益冲突,促进行为诚信。就权利属性认知而言,知识产权法律制度建设的基础是知识产权的私权性质。虽然国家利益标准的政策属性具有公共性、国家性特征,但其价值目标取向仍应以私有产权观为基础和核心,该价值取向系通过私权产权的保护促进知识产权及其法律制度的全面、持续发展,通过激励知识产权创新增加国家福利。就静态确权层面而言,知识产权保护和限制两者应同时兼顾,不能偏废。就立法目的而言,即保护创新者利益与促进科技、文化、经济事业并重。就知识产权法律制度建设而言,应基于社会发展趋势和利益格局变化不断调整知识产权法律制度规范,在动态调适中达到正义状态。笔者在本文研究中提出了一些建议路径。一是各司其职、平衡互动的主体协调机制。就立法机关而言,应逐步促成知识产权的法典化,制成独立的知识产权法典。就行政管理机关而言,机构改革应朝着统一化目标前进。就公权保护而言,行政保护与司法保护并重的知识产权“双轨制”保护模式仍符合我国国情。就司法机关而言,应强化司法保护知识产权的主导地位。二是知识产权法律与公共政策的同构的过程完善机制。知识产权法律制度是创新发展目标的选择和实现目标的手段,反映了国家利益对知识产权制度的需要。知识产权法律制度亦应包括知识产权国家战略和公共政策体系。三是法律制度与社会环境治理同步的效果呈现机制。提高知识产权管理水平不仅是政府的责任,还是整个社会的责任。社会环境是保障知识产权良好运行的外部和内在基础,包括法治环境、市场环境、文化环境等。当完整的知识产权保护战略被确立后,不管是政府、企业还是社会公众,都需要认识到保护知识产权是一种社会责任和法定义务,应着力强化知识产权意识的基础性作用,为经济社会持续发展提供符合公平正义的价值观念引领。
闫宇晨[9](2020)在《论专利权的推定效力》文中认为专利权效力是专利财产权价值实现的基础,关乎专利权人的权利享有、利益的实现,也关系着整个专利制度的构建。可以说,专利权效力问题是专利法中的核心问题之一。专利权效力具有其独特的表达方式——专利权是被推定有效的,有关专利权推定效力的来源、产生的逻辑结构以及现实影响等问题的研究,对于系统性的理解专利权效力、丰富发展专利法基础理论以及指导现实专利法改革工作具有重要意义。遗憾的是,学界尚未对专利权推定效力相关理论给予足够的重视,有关研究还十分薄弱。首先,对专利权推定效力的来源进行研究,试图从“共性”和“个性”两个层面明晰专利权为何是被推定有效的,既存在一般的权力间相互尊重的问题又有其特殊的推定事由。其一,思想理论来源。洛克财产权劳动学说的不足为我们重新思考知识产权制度的正当性基础提供了契机。虽然专利权产生之初受到了自然权利理论的影响,但其并未沿着自然权利的路径演变,现代专利权已经由自然权利转化为法定权利。若要做到专利权利法定,在专利权产生之初就应当做到法定主义,即专利局应当通过授权行为使得符合法定条件的发明创造获得法律效力。基于专利局在授权审查方面的专业性、权威性,法院一般会对进入到司法审查程序中的专利权效力予以充分的尊重。立法者对于这样的“尊重”进行了肯认并要求其他社会主体也应当尊重他人的专利权,专利权有效性推定便由此得以创设。其二,推定不能脱离现实而凭空创设。专利权推定效力的现实基础来源主要包含经验和社会政策两个方面。一方面,专利授权实践经验告诉我们,专利局在授权审查方面足够权威但仍难以保证授权结论的真实性,推定的机制可以做到专利权既“有效”又可被质疑。另一方面,推定效力可以使得专利权效力先行得以稳定,让专利权中蕴含的专利政策能够得以实现。此外,专利权被推定为有效不仅是合理的还是必要的,专利授权错误不可避免、专利权有效性争议时有发生且无法通过合意行为解决,在专利权效力最终得到确定之前就存在着如何对待效力的问题,为了防止个人利益以及公共利益受损,也为了防止损害专利局的行政权威,专利权有必要被推定为有效。其次,通过观察专利权推定效力产生的逻辑结构,深刻理解其逻辑内涵后才能明白这一推定的真实法律含义。专利权有效性推定作为法律推定的一种应当具有以下结构:基础事实、推定事实、介于前两者间的特殊法律关系。如此,专利权推定效力产生的结构可分为三个部分:(1)推定产生的起点——专利权有效性推定中的基础事实——专利授权行为的作出;(2)推定产生的中介——专利权有效性推定中的特殊法律关系——依专利授权行为法律性质所引起的特殊行政法律关系;(3)推定产生的结果——专利权有效性推定中的推定事实——专利授权行为的法律效力(即“有效性推定”)。本文将专利权有效性推定的法律含义解读为:当专利授权行为作出后,因其引发的特殊法律关系而产生的一种“有效性推定”的法律效力。这种法律效力要求其他机关、社会组织以及个人应给予专利局的授权行为充分地尊重,不得擅自否认他人专利权的效力,当第三方获得法定理由时可以通过有权机关质疑专利权的有效性。最后,专利权推定效力所产生的现实影响是研究的一个重点问题。对此,采取了一种“二分法”的方式,即在推定“成立”和“确立”两个层面展开研究。在“成立”的层面重点阐明专利权推定效力成立后存在着多维度的效力表达形式,这具体表现为功能目标维度、权利保护维度、强度以及范围维度,其目的在于更为全面地认识专利权推定效力的作用、说明该推定存在着区别于一般行政行为公定力的特殊价值。对于“确立”层面的研究,则意在系统性的分析专利权推定效力对于专利诉讼制度运行及其实现专利权保护过程中所产生的特殊影响。这样做,不仅可以为我国专利法改革提供相关理论依据,也可以为专利诉讼制度优化、尤其是为由法院主导的“一元化”专利无效制度构建提供可以借鉴的基础性规则。在对专利权推定效力的特殊影响研究后,得到了以下几点启示:第一,专利权的推定效力改变了司法裁判者对专利权有效性的认知,这对其在诉讼中正确认识专利权有效性是十分重要的。不仅起到了节约证明成本、提高诉讼效率的作用,还改变了法官解释权利要求的方式,具体体现为在专利诉讼中形成了一种特殊的权利要求解释规则——有效性推定解释。正确理解和适用有效性推定解释不仅有利于理解权利要求的含义、勘定权利要求保护范围,还能够对抗专利权利不确定性、应对日益严重的专利质量问题。第二,法官对于禁令救济颁发中胜诉可能性要素的评判主要是通过对该专利权的推定效力强弱进行分析的,我国知识产权行为保全制度与美国的禁令救济制度虽有不同之处但在颁发考量要素方面却高度相似,对于相关制度尚处在初建、不断完善阶段的我们来说,美国处理专利权推定效力与专利禁令救济颁发关系时的做法是具有相当借鉴意义的。第三,专利权有效性推定在诉讼中的适用缓解了主张专利权有效一方的证明困难、加重了质疑专利权有效性一方的举证责任,同时质疑方须承担加重的说服责任,这直接导致了推翻专利权有效性推定须满足较普通民事诉讼更高的证明标准。由法院主导的专利无效判断方式有其多种基础性规则作为支撑,而专利权推定效力对于诉讼中关键的举证责任、证明标准等问题产生了特殊的影响,我们要构建“美国式”的专利无效制度不能忽视这些内容。第四,专利权的推定效力对于专利无效判断“双轨制构造”的形成产生了决定性影响,我国对于专利无效制度的改革不能忽视业已存在的传统行政公法理论的影响。在现有的法律制度环境下和法理基础上构建当然无效抗辩才是解决“双轨制构造”弊病的一条正确出路。
曾祥瑞[10](2019)在《标准必要专利反向劫持行为的法律规制研究 ——以强化损害赔偿救济为视角》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依托经济全球化、国际贸易欣欣向荣之时代背景,伴随着工业技术标准化飞速发展之时代潮流,企业间的专利技术许可呈现出越来越专业化、复杂化的趋势。标准必要专利(Standard Essential Patent,以下简称“SEP”)作为一种与技术标准相结合、不同于传统专利的专利形式,进入21世纪后逐渐在以移动通信为首的高尖端技术的研发和推广过程中扮演起至关重要的角色。在专利许可市场中围绕SEP引起的争议也不可避免地急剧增加,其中以SEP正向劫持行为与SEP反向劫持行为尤甚。SEP反向劫持行为勃兴于21世纪初,近年来因其阻碍了专利许可制度的正常运转,严重威胁到国家创新产业的发展以及企业专利许可的安全,因而在世界范围内开始受到专利法理论和实务的重视。然而,目前无论是理论界还是实务界,对于该问题的研究都处于起步阶段。本文以强化侵权诉讼损害赔偿救济为视角,对SEP反向劫持行为的法律规制进行了系统地阐释,主要采用了文献分析法、法经济分析法、历史分析法、比较分析法等研究方法。本文包括绪论、正文和结语。其中绪论部分简要介绍了本文的选题以及研究意义,回顾并评述了国内外现有研究成果,并就本文的研究方法、创新点进行了说明。本文的正文部分分为以下五章。第一章旨在辨明SEP反向劫持行为的内涵。该章首先对反向劫持行为的语义进行了考察,阐明了SEP反向劫持行为是SEP实施者为不付或少付专利许可费而实施的商业策略,行为模式上表现为拖延谈判或不付许可费,表现形式具有隐蔽性。究其原因,市场诱因、法律环境诱因和主体本身的特质共同促成了SEP反向劫持行为的频繁发生,而其中法律环境诱因的影响最为显着,集中表现为救济途径受到限制、救济成本高昂、诉讼结果具有不确定性。此外,专利反向劫持行为和专利正向劫持行为既有联系也有区别,应对二者的概念作出区分,不宜混同。第二章阐释了SEP反向劫持行为法律规制的理论基础和现实困境。在理论基础方面,该章从SEP反向劫持行为的经济属性与法律属性两方面着手,指出一方面SEP反向劫持行为会减损SEP专利权人的创新激励,破坏长期市场福利,导致经济不效率的结果;另一方面,SEP反向劫持行为具有违法可责性,违反了民法的诚实信用原则以及专利法的利益平衡原则,既构成民法上的缔约过失行为,也构成专利法上的专利侵权行为,因此被证明实施反向劫持行为的SEP实施者应当承担缔约过失责任或专利侵权责任。在现实困境方面,主要体现为司法裁判许可费造成的结果不合理、程序效率低下,以及禁令救济和损害赔偿救济的不充分。第三章针对现有SEP反向劫持行为法律规制的困境,提出了优化规制SEP反向劫持行为的方案——强化损害赔偿救济。对于SEP反向劫持行为的威胁,司法裁判FRAND许可费影响有限、禁令救济不足以规制,而强化损害赔偿救济既可以增加SEP实施者的侵权成本,也可以提高SEP专利权人的预期收益,且不显着提高专利正向劫持的风险,是优化SEP反向劫持行为法律规制路径的好手段。具体而言,一方面可以通过引入惩罚性损害赔偿惩罚SEP反向劫持者,另一方面可以通过强化现有的补偿性损害赔偿更加公平地补偿SEP反向被劫持者。第四章介绍了美国、日本、欧洲三个法域规制SEP反向劫持行为的实践,分别从立法、司法实践与行政意见方面进行了梳理与分析。从整体上来看,域外法律规制SEP反向劫持的主要方式为禁令救济,对于损害赔偿救济关注不足,在司法实践中也没有出现超出FRAND许可费进行损害赔偿的判决。近两年来的法律实践开始关注SEP反向劫持行为所带来的风险,专利正向劫持与专利反向劫持的关联性也得到了充分重视,禁令救济中逐步发展出的用于判断恶意实施者的标准不失为认定损害赔偿数额的参考依据。第五章意图就如何规制SEP反向劫持行为这一难题寻觅一条符合我国国情的路径。该章从我国规制SEP反向劫持行为的背景出发,鉴于我国在国家战略层面正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我国创新企业在企业战略层面面临“走出去”的机遇和挑战,我国对于SEP反向劫持行为的规制刻不容缓。目前在我国已经出现了规制SEP反向劫持行为的司法实践,整体态势虽然展现出禁令救济的不确定性以及损害赔偿救济的不充分,但也体现了对本国创新产业的积极保护。我国应迎合现有趋势,通过在立法中引入惩罚性赔偿、在司法中重视合理许可费倍数标准以及酌定赔偿的适用以期进一步完善对SEP反向劫持行为的法律规制。
二、合理性问题探析——从经济分析法学到知识产权制度(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合理性问题探析——从经济分析法学到知识产权制度(论文提纲范文)
(1)知识产权跨国并购法律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缩略语表 |
导论 |
一、选题的背景和意义 |
二、研究现状与创新 |
三、论文的基本框架 |
四、研究方法 |
第一章 知识产权跨国并购的基本原理 |
第一节 知识产权跨国并购概要 |
一、知识产权跨国并购概念界定 |
二、知识产权跨国并购特点总结 |
第二节 知识产权纳入投资范畴的理论基础 |
一、作为“投资”的知识产权具有特殊性 |
二、知识产权纳入投资范畴的依据 |
第三节 知识产权保护对并购投资决策的影响 |
一、基于邓宁“国际生产折衷论”的一般理论分析 |
二、基于知识产权跨国并购的实证考量 |
第四节 知识产权跨国并购主要环节的法律问题 |
一、知识产权尽职调查法律责任的认定与承担 |
二、知识产权价值评估的法律影响因素考量 |
三、知识产权跨国并购的反垄断规制 |
四、知识产权跨国并购的国家安全审查 |
第二章 知识产权跨国并购尽职调查法律责任分析 |
第一节 知识产权尽职调查的独特性 |
一、知识产权尽职调查内涵界定 |
二、知识产权尽职调查的特征 |
第二节 知识产权尽职调查解决的法律问题 |
一、识别目标方有无相关知识产权 |
二、识别目标方有无涉诉或涉诉威胁 |
三、识别目标方知识产权有效性问题 |
四、识别目标方被许可知识产权的可转让性 |
五、识别目标方知识产权有无抵押等障碍 |
第三节 知识产权尽职调查的法律责任认定分析 |
一、目标方的知识产权瑕疵担保责任 |
二、并购方违反保密协议的法律责任 |
三、管理层违反相关义务的法律责任 |
四、律师等中介机构的违约或侵权责任 |
第三章 知识产权跨国并购价值评估的法律影响因素考量 |
第一节 并购中的知识产权价值评估的界定 |
一、知识产权价值来源分析 |
二、并购中的知识产权评估特点 |
第二节 知识产权价值评估的需求 |
一、价值评估的战略需求 |
二、价值评估的交易需求 |
三、价值评估的税收需求 |
四、价值评估的融资需求 |
五、价值评估的诉讼需求 |
第三节 知识产权价值评估方法及选择 |
一、市场评估方法 |
二、成本评估方法 |
三、收益评估方法 |
四、并购中知识产权价值评估方法的选择 |
第四节 知识产权价值评估的法律依据 |
一、专利权价值评估的法律影响因素 |
二、商标权价值评估的法律影响因素 |
三、着作权价值评估的法律影响因素 |
四、商业秘密价值评估的法律影响因素 |
第四章 知识产权跨国并购反垄断规制 |
第一节 知识产权跨国并购垄断行为辨析 |
一、跨国并购中的知识产权滥用界定 |
二、知识产权跨国并购中的一般垄断行为分析 |
第二节 知识产权滥用规制的理论基础 |
一、知识产权保护与反垄断法关系之辩 |
二、禁止权利滥用理论 |
三、相对利益平衡理论 |
第三节 知识产权跨国并购的反垄断规制实践分析 |
一、知识产权跨国并购反垄断规制的国内实践评析 |
二、知识产权跨国并购反垄断规制的国际实践评析 |
第五章 知识产权跨国并购国家安全审查 |
第一节 知识产权层面的国家安全界定 |
一、基于专利权的科技安全 |
二、基于着作权的文化安全 |
三、基于商标权的产业安全 |
第二节 知识产权跨国并购国家安全审查实践的思考 |
一、美国为代表的并购中新兴技术国家安全审查 |
二、加拿大为代表的并购中国家文化产业安全审查 |
三、中国为代表的并购中品牌依存度产业安全审查 |
结论 |
参考文献 |
作者简介及在学期间所取得的科研成果 |
致谢 |
(2)“一带一路”倡议下知识产权保护区域合作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选题的背景和意义 |
二、国内外研究评述 |
三、研究方法 |
四、论文基本框架 |
第一章 “一带一路”倡议下知识产权保护区域合作的现实 |
一、一带一路沿线知识产权保护区域合作实证分析 |
(一)一带一路沿线知识产权保护合作现实考量 |
(二)中国双边知识产权保护合作现实 |
二、一带一路沿线知识产权保护区域合作规则不足之表征 |
(一)一带一路沿线自由贸易协定知识产权条款的阙如 |
(二)一带一路沿线自由贸易协定知识产权条款的软性特征 |
(三)一带一路沿线自由贸易协定知识产权条款的差异性 |
(四)一带一路沿线个别国家自由贸易协定知识产权条款的不稳定性 |
三、一带一路沿线知识产权保护合作规则不足背后利益失衡实质 |
(一)知识产权保护合作阙如与各国发展需求之间失衡 |
(二)知识产权保护差异性与平衡发展之间失调 |
第二章 “一带一路”倡议下知识产权保护合作利益失衡的理论分析 |
一、“一带一路”倡议下知识产权保护合作话语权建构 |
(一)话语的权力本质 |
(二)国际知识产权制度话语权实践 |
(三)国际知识产权制度话语权解析 |
(四)“一带一路”倡议下知识产权保护合作话语权的建构路径 |
二、“一带一路”倡议下知识产权保护合作基本矛盾研判 |
(一)“一带一路”倡议下知识产权保护合作辩证分析 |
(二)基于相对公平正义与动态利益平衡理论之分析 |
三、“一带一路”倡议下知识产权保护合作国家理性选择考量 |
(一)基于混合博弈理论之国家行为分析 |
(二)基于集体行动理论之国家行为分析 |
(三)“一带一路”倡议下知识产权保护合作收益差异性辨析 |
第三章 “一带一路”倡议下知识产权保护区域合作规则建构 |
一、“一带一路”倡议下知识产权保护区域合作规则建构的内部视角 |
(一)现有知识产权保护合作规则的反思 |
(二)“一带一路”倡议下知识产权保护区域合作规则建构考量要素 |
二、“一带一路”倡议下知识产权保护区域合作规则建构外部视角 |
(一)“一带一路”倡议下知识产权保护区域合作规则建构路径 |
(二)“一带一路”倡议下知识产权保护区域合作规则建构重点 |
三、“一带一路”倡议下知识产权保护区域合作之中国规则体系化建设 |
(一)一带一路沿线区域和双边自由贸易协定知识产权条款综述 |
(二)中国缔结的自由贸易协定知识产权条款文本评析 |
(三)“一带一路”倡议下知识产权保护规则中国文本建设的重点 |
第四章 “一带一路”倡议下知识产权保护区域合作实施路径 |
一、知识产权保护区域合作逻辑及其展开 |
(一)知识产权保护区域合作的基本逻辑 |
(二)全球知识产权价值链视角下的一带一路知识产权保护合作 |
二、中国政府“一带一路”倡议下知识产权保护区域合作的实施路径 |
(一)规则建设层面实施路径 |
(二)合作谈判层面实施路径 |
(三)合作方式层面实施路径 |
三、中国企业海外知识产权利益保护 |
(一)中国企业海外知识产权利益保护方式 |
(二)中国企业海外知识产权保护不足 |
(三)中国国企业海外知识产权保护建议与对策 |
结论 |
参考文献 |
作者简介及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发表的学术成果 |
致谢 |
(3)柏拉图经济思想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第一节 选题背景与意义 |
第二节 文献通考与述评 |
一、文献通考 |
二、研究述评 |
第三节 研究思路、框架与方法 |
一、研究思路 |
二、研究方法 |
第四节 创新和不足之处 |
一、本文的创新点 |
二、本文的不足 |
第一章 柏拉图生平、着作及其经济思想 |
第一节 柏拉图生平与着作 |
一、柏拉图生平 |
二、柏拉图着作 |
第二节 《理想国》、《法律篇》及其经济思想 |
一、《理想国》与《法律篇》简述 |
二、柏拉图经济思想的形成 |
第三节 经济思想产生的理论渊源 |
第四节 经济思想产生的时代背景 |
一、雅典城邦衰败与苏格拉底之死 |
二、古代希腊学者拯救雅典城邦 |
第二章 正义伦理思想 |
第一节 经济伦理核心——正义论 |
一、前柏拉图时期的正义思想 |
二、柏拉图正义观的基础—善 |
第二节 反对功利主义正义观 |
一、传统功利主义正义观实质 |
二、批判三种功利主义正义观 |
第三节 确立折中正义和德性正义 |
一、正义是最好与最坏的折中 |
二、确立灵魂和谐正义观 |
三、构建城邦秩序正义观 |
第四节 小结 |
第三章 分工经济思想 |
第一节 希腊分工产生 |
第二节 经济分工条件 |
一、自然条件 |
二、劳动论 |
三、技艺观 |
第三节 分工内涵与内容 |
一、分工本质及成因 |
二、批判绝对的自然分工与商品经济分工 |
三、倡导有限的自然分工和商品经济分工 |
四、经济部门之间分工与内部分工 |
第四节 分工与社会结构 |
一、生产者、护卫者与哲学王之间社会分工 |
二、生产者、护卫者与哲学王之间阶层流动 |
第五节 小结 |
第四章 所有制思想 |
第一节 私有制起源理念 |
第二节 批判绝对私有财产制度 |
一、批判“有债照还”绝对私有财产制度 |
二、批判“强者利益”绝对阶级分配观念 |
第三节 理想城邦财产所有制度安排 |
一、倡导财产公有制度,限制财产私有制度 |
二、改革私有家庭制度,实行共妻共子制 |
第四节 一项财产所有方案:公民均分土地 |
第五节 小结 |
第五章 交换流通思想 |
第一节 商业起源理念 |
第二节 批判传统的商品交换 |
一、批判不公正的商品交换 |
二、批判绝对的商品交换 |
第三节 理想城邦商业秩序设计 |
一、货币媒介论 |
二、规范市场秩序 |
三、限制商业拓展 |
第四节 小结 |
第六章 消费福祉思想 |
第一节 纯粹生活理念 |
一、倡导本真生活 |
二、摒弃私人生活 |
第二节 理想城邦消费秩序规范 |
一、公餐制度与饮酒规范 |
二、宗教信仰及社会习俗 |
第三节 理想城邦社会福祉供给 |
一、医疗与尊老养孤 |
二、文体生活与公共教育 |
第四节 小结 |
第七章 城邦起源与经济社会治理 |
第一节 城邦起源与形态显现 |
一、分工与城邦起源 |
二、理想城邦形态显现 |
第二节 城邦政制演变及比较 |
一、城邦政制演变 |
二、不同城邦政制比较 |
第三节 城邦经济社会治理 |
一、城邦治理缘由及理念 |
二、立法、行政及法治 |
三、理想城邦经济治理 |
四、理想城邦社会治理 |
第四结小结 |
第八章 柏拉图经济思想的影响、特点及启示 |
第一节 柏拉图经济思想的历史影响 |
一、经济思想对马克思经济学说的影响 |
二、经济思想对西方主流经济理论的影响 |
三、经济思想对西方乌托邦经济思想的影响 |
四、柏拉图经济思想在中国的传播 |
第二节 柏拉图经济思想的特点 |
一、德性正义立场 |
二、极端城邦理性主义逻辑 |
三、转型阶段经济思想融合创新 |
第三节 柏拉图经济思想的启示 |
一、经济思想的历史启示 |
二、经济思想的当代价值 |
参考文献 |
指导老师对研究生学位论文的学术评语 |
答辩委员会决议书 |
附录 |
致谢 |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的研究成果 |
附件 |
(4)专利侵权损害赔偿中的合理许可费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绪论 |
第一节 选题的背景与意义 |
一、选题的背景 |
二、选题的意义 |
第二节 国内外文献综述 |
一、国内研究现状 |
二、国外研究现状 |
第三节 研究内容与研究方法 |
第四节 主要创新点 |
第二章 我国专利侵权赔偿计算方法存在的问题 |
第一节 实际损失赔偿存在的问题 |
一、实际损失的计算方式 |
二、实际损失赔偿的不足 |
第二节 侵权获利赔偿存在的问题 |
一、侵权获利的计算方式 |
二、现行侵权获利赔偿的不足 |
第三节 许可使用费的合理倍数赔偿存在的问题 |
一、许可使用费合理倍数赔偿的适用条件 |
二、许可使用费的合理倍数赔偿的问题 |
第四节 法定赔偿存在的问题 |
一、法定赔偿的适用方法 |
二、现行法定赔偿的不足 |
本章小结 |
第三章 合理许可费方法引入赔偿计算的合理性 |
第一节 合理许可费的概念与渊源 |
一、合理许可费的定义 |
二、合理许可费的渊源 |
第二节 合理许可费的法律性质 |
一、关于合理许可费法律性质的不同学说 |
二、合理许可费反映了专利权的本质 |
三、合理许可费是专利侵权的实际损失 |
第三节 合理许可费的制度价值 |
一、减轻当事人举证负担 |
二、科学衡量侵权损失 |
三、适应了专利许可交易繁荣的产业趋势 |
本章小结 |
第四章 合理许可费赔偿制度的域外经验借鉴 |
第一节 德国法上合理许可费的实践 |
一、“不当得利”阶段 |
二、“推定为侵权损失”阶段 |
第二节 美国法上合理许可费的实践 |
一、“实质上的最高限额赔偿”阶段 |
二、“赔偿底线”阶段 |
第三节 日本法上合理许可费的实践 |
本章小结 |
第五章 我国合理许可费赔偿制度的构建 |
第一节 以合理许可费为赔偿计算的一般规则 |
一、以填平实际损失为目的 |
二、以合理许可费确定实际损失 |
三、以其他方式作为确定实际损失的兜底 |
第二节 合理许可费的确定方法 |
一、调整既成许可费的局限立场 |
二、合理许可费的具体确定 |
本章小结 |
结论 |
参考文献 |
攻读硕士学位期间取得的研究成果 |
致谢 |
附件 |
(5)药品专利链接制度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研究背景与问题 |
二、研究目的与意义 |
三、研究现状述评 |
四、研究内容、思路与方法 |
五、创新之处 |
第一章 药品专利链接制度的解读 |
第一节 药品专利链接制度的基本内涵 |
一、药品专利链接制度的含义 |
二、药品专利链接制度的适用范围 |
三、药品专利链接制度的基本内容 |
第二节 药品专利链接制度的溯源与发展 |
一、药品专利链接制度建立的背景 |
二、药品专利链接制度的正式确立 |
三、药品专利链接制度建立的缘由及标准 |
四、药品专利链接制度的发展历程 |
第三节 药品专利链接制度的运行机制及缺陷 |
一、药品专利链接制度的内在运行机制 |
二、药品专利链接制度的内在缺陷 |
第四节 药品专利链接制度的功能定位及作用 |
一、药品专利链接制度的功能定位 |
二、药品专利链接制度的作用解析 |
第五节 药品专利链接制度与药品可及性 |
一、对药品价格的影响 |
二、对医药产业的影响 |
本章小结 |
第二章 我国建立药品专利链接制度的必要性与可行性 |
第一节 提升我国医药行业创新能力与产业发展的需要 |
一、我国医药行业创新发展现状分析 |
二、我国医药行业技术创新能力评价 |
三、我国医药政策的演变 |
四、我国医药产业的总体评价 |
五、医药产业创新发展的制度保障 |
第二节 保障公民健康权与生命权的重要途径 |
一、药品取得是公共健康的重要保障 |
二、利于解决药品短缺这一现实问题 |
第三节 参与国际竞争与国际规则制定的需要 |
一、提升我国医药企业国际竞争力 |
二、我国对药品专利国际规则变革的需求 |
第四节 制度移植可行性的多维分析 |
一、遵循私有财产权不受侵犯的宪法原则 |
二、契合利益平衡的立法旨趣 |
三、合乎法律制度的基本价值目标 |
四、符合最优资源配置的要求 |
五、因应公共政策价值目标 |
本章小结 |
第三章 药品专利链接制度的比较法考察 |
第一节 美国药品专利链接制度的立法与实践 |
一、美国药品专利链接制度的立法现状 |
二、美国药品专利链接制度的实施效果 |
三、评价及对我国的借鉴意义 |
第二节 加拿大药品专利链接制度的立法与实践 |
一、加拿大药品专利链接制度的立法现状 |
二、加拿大药品专利链接制度的实施效果 |
三、加拿大与美国药品专利链接制度的异同 |
四、评价及对我国的启示 |
第三节 韩国药品专利链接制度的立法与实践 |
一、韩国药品专利链接制度的立法现状 |
二、韩国药品专利链接制度的实施情况 |
三、评价及对我国的借鉴意义 |
第四节 药品专利链接制度的未来发展趋势 |
一、自由贸易协定下的药品专利链接制度 |
二、国际药品专利规则的未来走向 |
三、药品专利链接制度的前景展望 |
本章小结 |
第四章 药品专利链接制度的配套法律制度 |
第一节 药品专利链接与药品试验例外 |
一、药品试验例外的创立 |
二、药品试验例外的正当性及制度功用 |
三、药品专利链接与药品试验例外相互制衡 |
四、药品专利链接与药品试验例外的冲突与解决 |
第二节 药品专利链接与药品专利期限延长 |
一、药品专利期限延长制度的创立与发展 |
二、药品专利期限延长的制度评价 |
三、药品专利链接与专利期限延长的关系 |
四、我国的制度因应 |
第三节 药品专利链接与药品试验数据保护 |
一、药品试验数据保护的创立与发展 |
二、药品试验数据保护的制度评价 |
三、药品试验数据保护与药品专利链接的关系 |
四、我国的制度因应 |
本章小结 |
第五章 药品专利链接制度滥用的法律规制 |
第一节 药品专利链接制度滥用法律规制的理论溯源 |
一、创新激励与自由竞争之间的差异性 |
二、创新激励与自由竞争之间的协调性 |
三、专利法与反垄断法适用的竞合及取舍 |
第二节 药品专利链接制度滥用的表现形式 |
一、药品专利常青 |
二、反向支付协议 |
第三节 药品专利常青行为的法律规制 |
一、典型国家的规制路径之考察 |
二、我国的规制路径之选择 |
第四节 反向支付协议的反垄断法规制 |
一、典型国家的反垄断执法实践之考察 |
二、我国对典型国家执法经验的现实借鉴 |
本章小结 |
第六章 我国药品专利链接制度构建的体系化思考 |
第一节 我国药品专利链接的规定及实践之评价 |
一、我国现行药品专利链接规定之梳理 |
二、我国现有实践之考察 |
三、我国现行规定及实践存在的问题 |
第二节 我国药品专利链接制度的本质定位与立法选择 |
一、药品专利链接模式梳理与评介 |
二、推行以利益平衡为核心的强保护模式 |
三、制度设计应遵循的基本原则 |
第三节 我国药品专利链接制度的规范设计 |
一、补充制度设计的法律依据 |
二、明确相关部门的职能衔接 |
三、药品专利链接的具体操作流程 |
四、药品专利信息的公示 |
五、暂缓审批期的设定 |
六、专利挑战制度的设计 |
七、首仿药市场独占期制度的设计 |
第四节 我国药品专利链接制度与其他制度的衔接 |
一、与药品试验例外制度的衔接 |
二、与药品专利期限延长制度的衔接 |
三、与专利药品强制许可制度的衔接 |
四、与诉前禁令制度的衔接 |
五、与药品专利诉讼制度的衔接 |
六、与专利行政处理制度的衔接 |
第五节 我国药品专利链接制度的实施机制之完善 |
一、简化药品上市审批程序 |
二、适当提高医药发明可专利性标准 |
三、修改和完善专利无效程序 |
四、建立首仿药替代制度 |
五、完善药品价格管控机制 |
六、健全我国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 |
本章小结 |
结语 |
参考文献 |
在读期间科研成果 |
后记 |
(6)网络环境下复制重组信息内容的知识产权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绪论 |
1.1 研究背景 |
1.2 研究目的及意义 |
1.2.1 研究目的 |
1.2.2 研究意义 |
1.3 研究现状分析 |
1.3.1 复制重组行为研究现状分析 |
1.3.2 复制重组信息内容侵权现状分析 |
1.3.3 网络服务提供者研究现状 |
1.4 研究内容及方法 |
1.4.1 研究内容 |
1.4.2 研究方法 |
1.5 创新点 |
第2章 相关理论基础 |
2.1 复制重组 |
2.1.1 复制重组的定义 |
2.1.2 复制重组的分类 |
2.1.3 复制重组行为侵权认定理论基础 |
2.2 网络信息服务 |
2.2.1 信息内容的定义 |
2.2.2 信息内容的特征 |
2.2.3 网络服务提供者 |
2.3 知识产权 |
2.3.1 知识产权的定义 |
2.3.2 知识产权的分类 |
2.3.3 复制重组的知识产权相关权项 |
2.4 其他相关理论 |
2.4.1 避风港原则 |
2.4.2 红旗原则 |
2.4.3 利益平衡理论 |
2.4.4 汉德公式理论 |
2.4.5 洛克的财产劳动理论 |
2.4.6 功利主义理论 |
第3章 案例分析 |
3.1 《人民的名义》侵权案 |
3.1.1 案件概述 |
3.1.2 案件总结 |
3.2 微信公众号转载 |
3.2.1 片段式转载 |
3.2.2 全内容式转载 |
3.3 《锦绣未央》侵权案 |
3.3.1 案情概述 |
3.3.2 《锦绣未央》案侵权认定分析 |
3.3.3 案件突出难点所在 |
3.4 案例综合分析 |
第4章 复制重组信息内容侵权问题存在困境 |
4.1 司法实践中侵权认定存在的问题 |
4.1.1 司法实践中侵权认定方法存在的问题 |
4.1.2 原因分析 |
4.1.3 解决路径 |
4.2 网络服务提供者存在的问题 |
4.2.1 网络服务提供者存在的问题 |
4.2.2 原因分析 |
4.2.3 解决路径 |
第5章 复制重组信息内容侵权问题解决机制 |
5.1 完善司法实践中侵权认定的解决机制 |
5.1.1 完善侵权认定方法的机制构建 |
5.1.2 法官自由裁量权与利益平衡 |
5.1.3 独创性判定标准考虑质的价值 |
5.2 完善避风港原则的解决机制 |
5.2.1 确立审查义务与注意义务的范围 |
5.2.2 明确不合格通知的效力 |
5.3 强化红旗原则的惩戒威慑机制 |
5.3.1 行政手段强化惩戒威慑效力 |
5.3.2 刑事手段强化惩戒威慑效力 |
第6章 网络环境下知识产权的保护对策 |
6.1 完善司法实践中侵权认定的具体建议 |
6.1.1 完善侵权认定方法的具体建议 |
6.1.2 规范自由裁量权的使用 |
6.1.3 建立统一独创性判定标准 |
6.2 完善避风港原则的具体建议 |
6.2.1 监察部门与第三方审查机构相结合审查 |
6.2.2 建立错误通知责任追究制 |
6.3 强化红旗原则的惩戒威慑策略 |
6.3.1 加大罚款力度与行业禁入相结合 |
6.3.2 红旗原则引入《刑法》 |
参考文献 |
致谢 |
(7)论着作财产权配置的效率原则(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论文选题的理由 |
(一)现有着作财产权配置原则凸显缺陷 |
(二)新技术条件下着作权制度目标彰显不足 |
二、国内外关于该课题的研究现状及其评价 |
(一)国内外关于该课题的研究现状 |
(二)对国内外研究的评价 |
三、本文的主要观点及可能的创新之处 |
四、本文采取的研究方法 |
五、论文的结构与基本思路 |
第一章 着作财产权配置的法经济学基础 |
第一节 权利配置的法经济学界定 |
一、权利配置的概念 |
二、权利配置的功能 |
三、权利配置的主体与方式 |
第二节 着作财产权配置的法经济学依据 |
一、着作权客体的产品属性 |
二、着作财产权配置的经济意蕴 |
三、着作财产权配置的效益之维 |
第三节 着作财产权配置的法经济学工具 |
一、最大化与均衡 |
二、交易成本 |
小结 |
第二章 着作财产权配置效率原则的基本界定 |
第一节 着作财产权配置效率原则的理论阐释 |
一、配置效率的一般分析 |
二、着作财产权配置效率原则的解析 |
三、着作财产权配置效率原则与着作权制度目标 |
第二节 着作财产权配置效率原则与自然权利论 |
一、着作财产权配置的自然权利论及其不足 |
二、着作财产权配置效率原则对自然权利论的修正 |
第三节 着作财产权配置效率原则与功利主义论 |
一、着作财产权配置的功利性原则及其不足 |
二、着作财产权配置效率原则对功利主义论的修正 |
小结 |
第三章 着作财产权的静态配置效率 |
第一节 着作财产权静态配置及其效率标准 |
一、静态配置的特征与类型 |
二、静态配置收益所投入的资源 |
三、静态配置的效率标准取决于作品产出与资源投入构成 |
第二节 创作者与社会公众之间的着作财产权静态配置 |
一、创作者与社会公众之间的着作财产权静态配置方式 |
二、创作者与社会公众之间的着作财产权静态配置效率分析 |
第三节 创作者与投资者之间的着作财产权静态配置 |
一、创作者与制片者之间的着作财产权静态配置 |
二、创作者与雇佣者之间的着作财产权静态配置 |
三、创作者与委托者之间的着作财产权静态配置 |
小结 |
第四章 着作财产权的动态配置效率 |
第一节 着作财产权动态配置方式与效率标准 |
一、交易是着作财产权动态配置的主要方式 |
二、动态配置效率标准取决于着作财产权交易成本 |
第二节 着作财产权动态配置之自愿交易 |
一、着作财产权自愿交易的市场原则 |
二、着作财产权自愿交易的着作权集体管理 |
第三节 着作财产权动态配置之非自愿交易 |
一、着作财产权非自愿交易源于市场失灵 |
二、着作财产权非自愿交易的效率分析 |
小结 |
第五章 新技术条件下着作财产权配置效率原则的适用 |
第一节 新利用行为的着作财产权配置效率分析 |
一、对新型传播行为赋权符合着作财产权配置效率原则 |
二、对作品接触行为赋权不符合着作财产权配置效率原则 |
第二节 新交易方式的着作财产权配置效率分析 |
一、作品大规模交易与选择退出 |
二、用户创造内容与变现规则 |
第三节 新商业模式的着作财产权配置效率分析 |
一、私立着作财产权配置规则的效率分析 |
二、新授权规则着作财产权配置的效率分析 |
小结 |
第六章 效率原则下着作财产权配置制度的完善 |
第一节 着作财产权体系的完善 |
一、着作财产权体系完善应坚持的原则 |
二、着作财产权体系的完善模式与核心体系 |
三、着作财产权体系的规范结构 |
第二节 着作财产权主体制度的完善 |
一、着作财产权归属主体的多元性 |
二、资本资源介入下着作权主体制度的完善 |
第三节 与着作财产权配置相关制度的完善 |
一、技术措施的法律保护及其限制 |
二、着作财产权登记制度的重塑 |
小结 |
结论 |
参考文献 |
后记 |
在读博期间相关成果发表情况 |
(8)知识产权正义论(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言 |
一、问题的提出 |
二、研究价值及意义 |
三、研究现状 |
四、主要研究方法 |
五、论文结构 |
六、主要创新及不足 |
第一章 知识产权正当性理论脉络 |
第一节 知识产权之基础辨析 |
一、知识产权内涵界定 |
二、知识产权理论依据 |
第二节 知识产权法律制度正当性解析 |
一、知识产权法律制度之变迁 |
二、知识产权法律制度以确认私权为主旨 |
三、知识产权法律制度以发展人权为目的 |
四、知识产权法律制度以利益平衡为原则 |
第二章 知识产权和正义 |
第一节 正义之基础认识 |
一、正义源起 |
二、正义性质 |
三、正义作用之实现 |
四、正义之分类 |
第二节 知识产权正义 |
一、知识产权正义之价值内涵 |
二、知识产权正义之特殊内容 |
三、知识产权法律制度正义化 |
第三章 知识产权正义之架构构建 |
第一节 利益平衡是知识产权正义之核心 |
一、利益冲突是知识产权非正义之根源 |
二、利益平衡机制是纠正非正义的核心方法 |
第二节 知识产权法律制度之差序利益安排 |
一、知识产权利益格局以私权为本位 |
二、利益权衡下之差序格局 |
第四章 差序格局下知识产权正义之制度设计 |
第一节 知识产权正义之理念构成 |
一、权利意识 |
二、平等观念 |
三、自由目标 |
第二节 知识产权正义之形成过程 |
一、权利形成机制 |
二、资源分配机制 |
第三节 知识产权正义之运行过程 |
一、秩序维护机制 |
二、创造激励机制 |
三、合理交换机制 |
四、财富分享机制 |
五、规范保护机制 |
第四节 知识产权正义之成效提升 |
一、保证基础正义 |
二、维护运行正义 |
三、调节成效正义 |
第五章 知识产权正义之评价体系 |
第一节 综合考量因素:背景 |
一、时期维度 |
二、地域维度 |
第二节 内部利益平衡:动因 |
一、主体利益之平衡 |
二、各类利益之平衡 |
第三节 外部动态调适:过程 |
一、形成过程的正当性 |
二、运行过程的正当性 |
第四节 整体法治环境:效果 |
一、国家维度:立法机关、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 |
二、社会维度:社团与大众 |
三、个人维度:自然人和企业 |
第六章 知识产权正义之中国语境解读 |
第一节 理念价值:平衡与正义之体系构建 |
一、宏观综合影响:背景因素之考量 |
二、价值取向导引:以正义为核心理念 |
三、权利属性认知:知识产权本质是私权 |
四、制度运行目标:利益平衡之“保护—限制”二元性 |
第二节 问题思考:法律制度不足及其缘由 |
一、知识产权法治环境不够健全 |
二、权利形成机制设计不够合理 |
三、权利运行制度结构较为单一 |
四、权利监管、保护之协调性不足 |
第三节 解决路径:合正义之知识产权法治环境的构建 |
一、主体协调机制:各司其职、平衡互动 |
二、过程完善机制:知识产权法律与公共政策的同构 |
三、效果呈现机制:法律制度与社会环境治理的同步 |
结语 |
参考文献 |
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
后记 |
(9)论专利权的推定效力(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研究缘起与研究意义 |
二、文献综述及评述 |
三、研究进路与研究方法 |
四、创新之处 |
第一章 专利权为何被推定有效——专利权的推定效力探源 |
第一节 专利权推定效力的思想理论来源 |
一、功利主义思想下所要求的专利权利法定 |
二、分权制衡思想下所要求的对专利权效力的尊重 |
第二节 专利权推定效力的现实基础来源 |
一、专利权推定效力产生的经验性来源——专利授权行为虽然权威但未必合法 |
二、专利权推定效力产生的政策性来源——对专利权效力稳定性的政策性需要 |
第三节 专利权被推定为有效的必要性分析 |
一、专利授权错误的不可避免性 |
二、专利局审查能力的客观限制 |
三、专利权有效性争议发生的客观必然性 |
本章小结 |
第二章 专利权如何被推定有效——专利权推定效力的逻辑结构内涵 |
第一节 推定的逻辑结构内涵 |
一、推定的界定 |
二、与推定有关的概念辨析 |
三、推定的逻辑结构分析 |
第二节 专利权被推定有效的起点:专利权有效性推定中的基础事实 |
一、专利权有效性推定中的基础事实界定 |
二、专利权有效性推定中基础事实的独特证明方式 |
三、专利权有效性推定性质的正确定位:是推定而非推论 |
第三节 专利权被推定有效的中介:专利权有效性推定中的特殊法律关系 |
一、专利权效力产生与实现的特殊视角——政府行政管理的结果 |
二、专利授权行为法律性质的正确定位:一种行政确认行为 |
三、专利权有效性推定中特殊法律关系的界定 |
第四节 专利权被推定有效的结果:专利权有效性推定中的推定事实 |
一、专利权有效性推定中推定事实性质的正确定位 |
二、专利权有效性推定中推定事实的核心内涵 |
三、专利权有效性推定法律含义的误读与纠正 |
本章小结 |
第三章 专利权的推定效力是如何表达的——专利权推定效力的特殊表达维度 |
第一节 专利权推定效力的功能目标维度 |
一、行政行为存在的功能目标 |
二、行政行为效力存在的功能目标 |
三、专利权推定效力的特殊功能目标 |
第二节 专利权推定效力的权利保护维度 |
一、专利权推定效力的权利公示力 |
二、专利权推定效力促进了专利权人财产性利益的实现 |
三、专利权推定效力施加于社会主体尊重他人专利权的义务 |
四、专利权推定效力赋予专利权人以信赖保护力 |
第三节 专利权推定效力的强度维度 |
一、专利权推定效力强度的内涵 |
二、专利权推定效力强度的判断主体 |
三、专利权推定效力强度的评判标准 |
第四节 专利权推定效力的范围维度 |
一、专利权推定效力在实际作用范围上的表达——权利要求保护范围 |
二、专利权推定效力范围大小的确定方式——权利要求解释 |
本章小结 |
第四章 专利权的推定效力改变了什么——专利权推定效力的特殊影响及启示 |
第一节 专利权推定效力改变了司法裁判者对于专利权效力的认识 |
一、强化了司法裁判者对于专利权效力的肯认 |
二、简化了司法裁判者对于专利权效力证据证明力的具体评价 |
三、固化了司法裁判者对于专利权效力的推论方向 |
第二节 专利权推定效力改变了诉讼中权利要求解释的方式 |
一、专利权推定效力对于有效性推定解释形成的决定性影响 |
二、有效性推定解释适用的争议及变化 |
三、启示:有效性推定解释在我国的正确适用方式 |
第三节 专利权推定效力改变了诉讼中禁令救济颁发的考量方式 |
一、专利权推定效力改变了法官对于禁令救济颁发的考量 |
二、专利权推定效力改变法官对于禁令救济颁发考量的具体表现 |
三、专利权推定效力改变诉讼中禁令救济颁发考量所带来的启示 |
第四节 专利权推定效力改变了诉讼中的举证责任分配 |
一、公定力是否会改变举证责任的分配 |
二、专利权推定效力改变了不同类型专利诉讼中的举证责任分配 |
三、专利权的推定效力改变诉讼中举证责任分配所带来的启示 |
第五节 专利权推定效力改变了诉讼中专利无效的证明标准 |
一、推定效力对于诉讼中证明标准的改变 |
二、专利权推定效力改变诉讼中专利无效证明标准的具体分析 |
三、专利权推定效力导致特殊化专利无效证明标准适用所带来的启示 |
第六节 专利权推定效力改变了诉讼中专利无效的判断方式 |
一、专利无效判断的不同模式及利弊分析 |
二、实践中我国专利无效判断“双轨制构造”引发的争议 |
三、专利无效判断方式形成的历史演绎 |
四、专利无效判断“双轨制构造”的法理基础 |
五、问题的出路:“有限公定力”理论下的专利当然无效抗辩 |
六、专利权推定效力改变诉讼中专利无效判断方式所带来的启示 |
本章小结 |
结论 |
参考文献 |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发表的学术成果 |
(10)标准必要专利反向劫持行为的法律规制研究 ——以强化损害赔偿救济为视角(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选题背景及研究意义 |
二、国内外研究状况综述 |
三、本文的研究方法和主要研究内容 |
四、本文可能的创新点 |
第一章 SEP反向劫持行为概说 |
第一节 SEP反向劫持行为的内涵与特征 |
一、“反向劫持”术语之辩 |
二、SEP反向劫持行为的一般概念 |
三、SEP反向劫持行为的表现特征 |
第二节 SEP反向劫持行为的成因 |
一、SEP反向劫持行为中各方主体的特征 |
二、市场环境诱因 |
三、法律环境诱因 |
第三节 专利反向劫持行为与正向劫持行为的辨析 |
一、专利反向劫持行为与正向劫持行为的概念辨析 |
二、专利反向劫持行为与正向劫持行为的联系 |
三、SEP反向劫持行为与正向劫持行为的区别 |
第二章 SEP反向劫持行为法律规制的基础与困境 |
第一节 SEP反向劫持行为的经济分析 |
一、减少SEP专利权人的创新激励 |
二、降低SEP实施者的侵权成本 |
三、破坏SEP许可市场的长期福利 |
第二节 SEP反向劫持行为的法律分析 |
一、SEP反向劫持行为的违法性 |
二、SEP反向劫持行为的责任构成 |
三、SEP反向劫持行为人的责任承担 |
第三节 SEP反向劫持行为法律规制的困境 |
一.司法裁判被迫介入私人谈判 |
二、禁令救济受到严格限制 |
三、损害赔偿救济不充分 |
第三章 SEP反向劫持行为法律规制的路径优化 |
第一节 强化损害赔偿救济的正当性 |
一、司法裁判FRAND许可费对反向劫持行为的影响有限 |
二、禁令救济不足以规制SEP反向劫持行为 |
三、强化损害赔偿救济可以有效规制SEP反向劫持行为 |
第二节 惩罚SEP反向劫持者——引入惩罚性损害赔偿 |
一、惩罚性赔偿的制度价值变迁 |
二、专利损害赔偿中适用惩罚性赔偿的正当性 |
三、惩罚性赔偿规制SEP反向劫持行为的构建方式 |
第三节 补偿SEP被反向劫持者——强化补偿性损害赔偿 |
一、专利侵权中的补偿性损害赔偿制度 |
二、专利损害赔偿中强化补偿性损害赔偿的正当性 |
三、强化补偿性损害赔偿的构建方式 |
第四章 SEP反向劫持行为法律规制的域外考察 |
第一节 美国规制SEP反向劫持行为的实践 |
一、美国规制SEP反向劫持行为的立法及司法实践 |
二、美国规制SEP反向劫持行为的行政意见 |
三、美国规制SEP反向劫持行为实践的评述 |
第二节 日本规制SEP反向劫持行为的实践 |
一、日本规制SEP反向劫持行为的立法及司法实践 |
二、日本规制SEP反向劫持行为的行政意见 |
三、日本规制SEP反向劫持行为实践的评述 |
第三节 欧洲规制SEP反向劫持行为的实践 |
一、欧洲规制SEP反向劫持行为的立法及司法实践 |
二、欧洲规制SEP反向劫持行为的行政意见 |
三、欧洲规制SEP反向劫持行为实践的评述 |
第四节 对域外法律规制实践的简要评析 |
第五章 SEP反向劫持行为法律规制的中国化 |
第一节 我国规制SEP反向劫持行为的背景 |
一、我国正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 |
二、我国企业面临创新全球化浪潮 |
三、SEP反向劫持行为在我国的萌芽 |
第二节 我国SEP反向劫持行为法律规制的现状 |
一、我国法律实践中禁令救济具有不确定性 |
二、我国法律实践中损害赔偿救济不充分 |
三、我国法律实践积极保护本国创新产业 |
第三节 我国SEP反向劫持行为法律规制的完善建议 |
一、完善思路:我国应以强化专利侵权损害赔偿救济为重心 |
二、立法对策:在我国专利法体系中引入惩罚性损害赔偿 |
三、司法对策:重视合理的补偿性损害赔偿数额计算 |
四、诉讼模型的提出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四、合理性问题探析——从经济分析法学到知识产权制度(论文参考文献)
- [1]知识产权跨国并购法律问题研究[D]. 胡宏雁. 吉林大学, 2020(03)
- [2]“一带一路”倡议下知识产权保护区域合作研究[D]. 高云峰. 吉林大学, 2020(03)
- [3]柏拉图经济思想研究[D]. 张超. 深圳大学, 2020(11)
- [4]专利侵权损害赔偿中的合理许可费研究[D]. 赖创奇. 华南理工大学, 2020(02)
- [5]药品专利链接制度研究[D]. 苏冬冬.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 2020(07)
- [6]网络环境下复制重组信息内容的知识产权问题研究[D]. 张嘉洋. 黑龙江大学, 2020(05)
- [7]论着作财产权配置的效率原则[D]. 张俊发. 南京师范大学, 2020(02)
- [8]知识产权正义论[D]. 秦天宁. 华东政法大学, 2019(03)
- [9]论专利权的推定效力[D]. 闫宇晨. 南京大学, 2020(04)
- [10]标准必要专利反向劫持行为的法律规制研究 ——以强化损害赔偿救济为视角[D]. 曾祥瑞.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 2019(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