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建立劳动法庭是形势发展的必然(论文文献综述)
莫磐[1](2021)在《大湾区涉港澳劳动争议处理面临的困境及对策研究》文中提出随着资本主义的兴起和工业革命的发展,劳动争议处理越来越成为一个世界性难题,及时、合理、有效地处理争议的高低程度,将直接影响着一个国家或区域劳动关系的稳定和社会矛盾的缓和。近年来,粤港澳大湾区建设快速推进,区域内政治、经济、科技、人文等方面得到迅猛发展,广东、香港、澳门三地优秀人才的流动与融合已逐渐呈常态化发展,涉港澳籍劳动者、企业的劳动争议案件逐年增长、居高不下。基于“一国两制、三大区域、两大法系、三种法律体系”等原因,粤港澳三地现有劳动争议处理机制在总体设置、组织机构和具体机制之间衔接关系模式等方面存在着诸多差异,涉港澳劳动争议处理实务操作中产生了跨地区送达法律文书难、调查难、审理难、执行难,以及选择与适用法律、信息互通共享、沟通协调等系列问题。如何规避摩擦、优势互补、合作共赢,解决大湾区涉港澳劳动争议处理面临的困境,成为建设一流湾区不得不面对和急待解决的重要课题。本文在逐一厘清劳动争议及其处理机制等相关概念基础上,提出了解决大湾区涉港澳劳动争议处理面临困境,必须重点关注的处理机制的具体机制、组织机构和具体机制之间衔接关系模式等三个因素的创新,以“一国两制”理论、区域公共管理理论和协同治理理论作为研究的理论基础,从粤港澳大湾区发展现状、三地不同劳动争议处理机制及劳动争议案件量居高不下等实际情况出发,阐述面临困境中存在的粤港澳三地法律障碍、国内调解机制效率偏低、组织机构对接难、欠缺司法合作协议等四个问题,并从三地法律渊源和法律体系不同、劳动争议处理机制设置和功能不同、处理组织机构设置不同、机制衔接关系模式不同等四个方面对应分析原因。为突破大湾区涉港澳劳动争议处理面临困境,笔者建议,在坚持“一国两制”前提下,对应港澳两地回归时间点,分三步进行探索创新大湾区涉港澳劳动争议处理机制,现阶段的第一步先行创建粤港澳大湾区内地九市涉港澳劳动争议处理机制,并具体提出了顶层设计的立法授权、具体机制设计的求同存异、组织机构的靠拢统一和衔接关系模式的融合创新等四个对策建议,第二、三步将视第一步实践情况而逐步开展针对性的探索,以期对政府部门构建粤港澳大湾区和谐劳动关系起到抛砖引玉的作用。
周维浩[2](2021)在《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劳动法治文化建设研究》文中指出当前,党和国家高度重视法治建设以及与之相匹配的法治文化建设,社会公众也充分认识到法治的必要性和重要性,因而与每个人都密切相关的劳动关系领域的劳动法治,以及与之相匹配的劳动法治文化的建设也应该得到研究和重视。劳动法治文化是法治文化的一部分,是一个国家或社会实现了劳动法治所具有或应有的文化。从广义上来看,劳动法治文化是人们在劳动法治实践中形成的、体现着劳动法治精神和理念、原则和制度、思维方式、行为方式的一种法治文化形态,主要集中体现在劳动法治建设的精神、制度、行为和物质四个层面;从狭义上来看,劳动法治文化主要是指劳动法治意识、劳动法治理念、劳动法治思维、劳动法治信仰的培育和确立。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劳动法治文化建设,在纵向上主要从科学内涵、价值意蕴、实践现状、行动指南和路径选择五个方面入手,在横向上主要从精神、物质、制度和行为四个层面进行深入展开。具体而言:第一章,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劳动法治文化的科学内涵。主要论述了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劳动法治文化建设的基本要求、基本内容和基本特征。第二章,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劳动法治文化的价值功能。主要论述了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劳动法治文化建设:在物质层面,劳动法治文化是劳动法治建设的环境需求,强调劳动法治文化是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重要保障、营造良好劳动法治氛围的重要基础、形成尊重劳动和劳动者观念的重要因素。在精神层面,劳动法治文化是劳动法治建设的精神需求,强调劳动法治文化建设有利于树立诚信意识,弘扬法治精神;培养规则意识,弘扬契约精神;提升劳动品质,弘扬劳动精神。在制度层面,劳动法治文化是劳动法治文化建设的根本支撑,强调劳动法治文化是劳动法治建设的价值引导和内在动力;构成要素和精神支撑;重要标志和可靠保障。在行为层面,劳动法治文化是劳动法治建设的现实需求,强调劳动法治文化对社会公众行为具有的指引、评价、预测、教育、强制的功能。第三章,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劳动法治文化建设的实践现状。主要论述了劳动法治文化建设在物质、精神、制度和行为四个层面上所取得的巨大成就以及面临的突出问题,并分析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劳动法治文化建设的制约因素,包括经济因素与政治因素、理论因素与实践因素、历史因素与现实因素、国内因素与国际因素。第四章,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劳动法治文化建设的行动指南。主要论述了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劳动法治文化建设,以习近平法治思想为根本遵循;以坚持党的领导、坚持从中国实际出发、坚持以劳动者为中心、坚持倾斜保护和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相结合、坚持劳动法治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相结合为基本原则,并论述了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劳动法治文化建设在物质、精神、制度和行为层面的目标取向。第五章,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劳动法治文化建设的路径选择。主要论述了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劳动法治文化在物质、精神、制度和行为四个层面上的具体建设举措。因此,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劳动法治文化的建设,既需要久久为功、持之以恒,才能保证劳动法治文化建设内容的与时俱进和建设工作的持续健康运行;又需要国家、社会和个人的共同参与,特别是社会公众的参与,每个人都不能将自己置身其外,这样才能从根本上建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劳动法治文化,才能有利于加强社会公众对劳动法治文化的认同及形成劳动法治信仰,并将其内化于心,外化于行,从而全面贯彻依法治国的要求,为推进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的一体建设、全面推行劳动法治和实现和谐劳动关系提供坚实的文化保障、文化土壤、文化氛围和文化环境。
黄霞[3](2020)在《乌干达中资企业劳动法律纠纷研究》文中提出当前中国已经成为乌干达最大的外来投资国。随着越来越多的中资企业进入乌干达市场,各种投资后的经营问题也逐渐突显,其中劳动法律纠纷尤为明显和直接。劳动法律纠纷在所有的社会劳动关系中经常发生,且难以避免,它是企业员工与用人单位之间由于种种利益冲突而产生的一种劳动争议。但当前中资企业与乌干达当地员工之间的劳资关系紧张,劳动法律纠纷在中资企业的各类法律纠纷中占有较大比重,这严重制约了中资企业在乌干达乃至整个非洲地区的健康发展,甚至给我国的国家形象带来了一定的负面影响。乌干达中资企业的劳动法律纠纷以就业歧视纠纷、合同纠纷、工资纠纷、不平等待遇纠纷、侵犯劳工休息权纠纷、安全赔偿纠纷、非法解雇纠纷这七种为主。部分中资企业对乌干达劳动法律体系不了解,劳工标准执行不到位,缺乏劳动法律风险防控意识,对乌干达工会组织和功能认识不足,我国政府对乌干达中资企业监管体系缺位而导致社会责任意识的不强,以及我国与乌干达文化风俗差距大所带来的语言沟通障碍,是劳动法律纠纷产生的主要原因。乌干达劳动法律体系与我国存在较大的不同,乌干达劳动法以英国法律为渊源,倾向于保护本地劳动者权益,严格规范外籍劳务输入,劳动法律解决机制对中资企业而言,程序繁琐复杂。因此,我国政府与企业应当共同构建一个乌干达劳动法律纠纷防范与应对体系,帮助中资企业健康可持续发展,对促进中乌友好合作也具有一定的实际意义。
冯杰[4](2019)在《劳动争议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研究》文中提出劳动关系是现代社会中最基本也是最重要的社会关系。随着我国就业体制的不断完善,劳动力资源跨界流动愈发频繁,劳动关系也随之成为需要正视的问题,劳动争议案件法律适用作为维护劳资双方权益的司法保障得到更加广泛的重视。我国先后颁布实施《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对劳资双方权利义务进行明确;期间,经历了处理争议法律适用依据单一性到适用依据多元化的过程,这与我国立法水平的提升和劳动争议纠纷解决机制的完善密不可分,特别是2008年《劳动合同法》的实施,对劳动双方先合同义务和后合同义务作出规定,明确了劳动合同签订的书面形式、肯定了劳务派遣这种新型用工模式等内容的规定,是我国劳动立法道路上的一次巨大的进步和跨越;但在进步的同时,司法实践中也暴露出现有劳动争议案件法律适用面临着立法过于原则化、缺乏劳动基准法、劳动法律适用依据之间冲突等诸多缺陷。为充分发挥劳动争议案件法律适用的价值,提高劳动争议处理的效率和公正性,促使庭审过程中平衡劳资双方利益,维护和谐社会劳资关系以求促进经济平稳发展。本文通过文献研究、比较分析等方法,并结合实际,立足实践中存在的问题,对劳动争议案件中法律适用的不足进行解析,力求为完善我国劳动争议案件中法律适用提出合理的意见和建议。本文除引言与结语外,由四个部分组成:第一部分对劳动争议案件法律适用进行理论分析。从法律适用构成要素角度对劳动争议案件法律适用进行概念界定,并指出其独有的法律适用特征;通过与普通民事诉讼案件法律适用相比较,指出劳动争议案件法律适用的特殊性,为引出劳动争议案件法律适用程序存在缺陷奠定基础;最后以司法实务中劳动争议案件诉求为分类标准,对劳动争议案件法律适用进行类型化分析,剖析每类劳动争议案件法律适用的重难点、争议点,为后文分析法律适用的缺陷做铺垫。第二部对两大法系劳动争议案件法律适用进行比较。该部分选取大陆法系中具有典型意义的德国和日本,选取英美法系中具有代表意义的美国和英国,通过对其劳动争议案件法律适用的情况进行阐述,归纳总结两大法系劳动争议案件法律适用的共同点和区别,以期为完善我国劳动争议案件法律适用提供借鉴。第三部分对我国劳动争议案件的法律适用问题和成因进行剖析。该部分立足实际,分别从劳动争议案件实体法和程序法角度进行,指出我国劳动争议案件法律适用主要存在地方立法影响司法效果、司法对劳动者分层保护存在不足、法律适用依据冲突、剥夺当事人诉权等问题;并从立法层次、立法技术和立法思维三个方面分析原因,剖析出劳动争议案件法律适用问题是由于立法技术不高、多层次立法体系造成法律适用依据杂糅、诉讼程序忽略了劳动争议案件的特殊性所致,为下一步引出改进建议指明方向。第四部分对我国劳动争议案件法律适用完善提出建议。该部分是本文的重中之重,笔者立足现有劳动立法与司法实践中的客观情况,从劳动立法、司法解释、指导性案例、庭审三方原则、法官主观能动性等方面,提出我国劳动争议案件法律适用建议;即在完善劳动立法上,提出以确立劳动基准法为基础,注重对劳动者的分层保护核心,增强劳动立法的可操作性为原则的建议;在庭审程序上主张“单一司法模式”的法律适用体制,并积极引入“三方原则”作为审判庭组成的基本原则;其次充分发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的优越性,调动司法解释对法律适用的帮助作用,发挥指导性案例对法律适用的参照功效;以求为劳动争议案件法律的准确、高效适用提出建议。
黄灿[5](2019)在《利益均衡与工人职业素质的培养 ——基于德国和美国的历史经验》文中指出我国通过从事高污染、高消耗、低附加值、并极为依赖人口红利的低端制造业的方式融入世界经济产业链的发展模式已经难以持续。进入21世纪10年代后,制造业出离我国,将工作岗位转移到东南亚、非洲等具有人口红利的国家和地区的进程明显加快。给我国的经济增长、就业等方面带来了巨大的压力。我国经济的转型升级已经是迫在眉睫。为此,我国政府先后出台了诸如“供给侧改革”、“中国制造2025”等重大战略。其主要目的就在于推动我国制造业向中高端转型升级。而这一宏伟的计划必须要有无数具备更高职业素养的技术工人的辛劳付出才能实现。但在培养高素质工人方面,我国的相关制度体系的建设还很落后。德国是世界制造业王国,德国工人不仅技术水平高超,其精益求精的职业态度更是令人惊叹。而美国曾经也是世界制造业头号强国,但如今其制造业早已空心化。除了少数高精尖行业的技术工人,绝大多数的美国工人的职业素质是远远弱于德国工人的。这种状况的形成有着深厚的历史原因。本文的目的就在于通过研究德国和美国的历史经验,为我国的高素质工人培养提供一些借鉴。本文的研究方法主要是文献阅读法和对比研究法。本文通过收集整理德美两国与工人相关的历史资料——比如工会运动、职业教育的发展、企业内部对工人的利益保护——来对比分析各种客观条件对于工人的职业素质的培养具有什么样的影响。并进一步地对起正面作用和起负面作用的客观条件形成的历史原因进行分析,以求找到德国工人和美国工人职业素质差别的根本原因。本文通过对德国和美国相关历史资料的研究发现德国在职业教育体系建设、对工人利益保护方面做的远比美国好。德国拥有着名的“双元制”职业教育体系和企业内部的共同决策制度,正是这些制度优势决定了德国工人的高素质。而美国企业因为推行理性化生产战略而使用机械替代了技术工人,导致美国的职业教育发展不成体系。美国企业也因为崇尚股东利益最大化理念而忽视了对工人利益的保护。这两方面的不足对美国工人的成长造成了极大的负面影响。不管是职业教育体系还是保护工人利益的相关制度的演变,其本质都是来自工人、雇主和政府三方面的逐利行为所推动的变革。政府的主要作用是推动工人和雇主合作,为双方合作提供合作平台,并为合作提供权威保障作用。只有当各方成功地协调了利益分配,合作才能达成,相关制度才能得到好的发展。所以德国工人素质比美国更高的根本原因在于德国的工人、雇主和政府在历史上能更多地达成利益的均衡分配。而利益分配是否均衡的标志就是各方是否达成合作。根据研究结果,本文提出不同于其他学者的建议。我国要培养高素质工人,除了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学习他国优秀的相关制度以外,最根本的是要在政府的推动下促进工人和雇主更好地合作。合作是建立在各方都具有合作能力的基础之上的,而尤其是我国工人团体在这方面还很薄弱。政府要推动我国工人的组织性提升,也要让工人在党的领导下更多地参与特别是和工人利益相关的政治事务决策。这样才能使工人阶级在相关事务上发挥更大的作用,从而与雇主达成有效的合作,实现各方的利益均衡,进而推动相关制度的发展,提高我国工人的职业素质。
官玮玮[6](2017)在《论我国劳动争议仲裁制度的反思与重构——基于域外的比较》文中研究指明随着我国经济体制市场化改革浪潮的不断推进,劳动关系已突破原有的传统形态,无论在主体、内容等方面均发生着显着的变化。作为替代性纠纷解决形态之一的劳动争议仲裁制度,是处理劳动争议的一种重要方式,但现有的劳动争议解决机制存在的多重弊端已成为制约劳动纠纷化解的瓶颈。虽然新的《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更加注重发挥劳动争议调解和劳动仲裁的作用,但劳动争议仲裁的程序前置、强制性、行政化特点并未得以革新,仍是劳动仲裁机制功效发挥不力的根源性阻障。通过比较国外劳动仲裁制度的中立、独立地位,借鉴其制度特色,探索适合我国的劳动仲裁之路,理清裁审关系,建立有效的仲裁与诉讼的衔接机制,可以推进我国劳动争议仲裁的去行政化、去诉讼化改革的步伐。
黄旭东[7](2016)在《论我国劳动争议裁审关系模式之演变及其趋势》文中指出从1931年至今八十余年的历史时空中,我国劳动争议处理机制在实践中不断调整,以最大限度地维护劳动关系的和谐发展。由于早期立法侧重于阶级立场的考虑,发端于革命战争时期的劳动争议裁审关系模式,逐渐与国民党政府的劳动争议处理模式区别开来,形成了"先裁后审"的特色,并奠定了当今劳动争议裁审关系的基本模式。但现今我国劳动关系发生了深刻变革,既有的裁审模式不能最大限度地发挥司法资源的整体效益,裁审衔接不畅,应从劳动争议的本质出发,基于"权利争议、利益争议","个别争议、团体争议"的分类,让当事人"自主选择、或裁或审",以进一步优化我国的劳动争议裁审关系模式。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课题组,邹钢[8](2013)在《劳动争议审判机构专业化的障碍与出路——以重庆市劳动争议纠纷案件的仲裁审判机构现状为样本》文中研究指明在劳动争议案件数量大幅提升、劳动争议审判新问题层出不穷、传统民事审判庭兼办劳动争议案件的体制不适的大环境下,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成立课题组,对在中、基层法院设立劳动争议审判庭的重要性、必要性、可行性进行专题研究。本文通过对劳动争议审判机构专业化现实困境的研究,劳动争议审判机构专业化的法理论证,结合国内外劳动争议审判机构专业化的实践探索,提出修订相关法律和司法解释、设立劳动争议专门审判机构、健全劳动争议审判机制的改革路径。
李亮山[9](2012)在《我国劳动关系政府规制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劳动关系是劳资双方之间的对立与合作,雇主追求效率,劳动者期待公平,双方都在追求利益的最大化,但是他们的目标并非完全对立,彼此目标的实现需依赖于企业的发展壮大,只有企业得以发展,双方的目标才能实现,这也为劳资之间的博弈建立了合作基础。劳资双方在追求各自目标的过程中,无可避免会发生冲突,但是,由于合作前提的存在,决定了二者的矛盾并不是不可调和的,双方在对彼此的试探、摩擦中必将回归理性。而在这一过程中,如任由劳资双方自行调整,虽然最终会达成一致,但是会造成社会资源的浪费。如果政府以公权的形式介入劳动关系的调整,构建有效的规制机制来消除或缓和矛盾,不仅有利于劳资双方的利益最大化,还会避免资源的浪费,实现社会收益的最大化。政府以公权的形式介入劳动关系的调整,进而对劳动关系的运行进行规制,这既是政治方面的需要,也有经济方面的考虑,还有社会方面的考量。对此,本文研究的主要内容如下:1.本文通过制度研究路径、系统研究路径、社会行动研究路径、政治经济研究路径等多种研究方法的采用,从政府规制机理、劳资博弈分析等角度系统化的构建了劳动关系政府规制理论,为该理论的构建作了一定尝试。2.通过劳动关系规制过程中政府行为的演进、我国劳动关系的实践分析,论证了政府以公权规制劳动关系的合理性、正当性。本文认为在劳动关系发展的不同阶段,政府以公权的形式介入劳动关系的程度应有所不同。此外,公权介入也是社会经济发展必要的保障,劳动者权利实现所必须的。尤其,在我国当前市场化劳动关系制度的不完善、独立的劳动关系主体尚未形成的这一阶段,政府对劳动关系的规制更为重要,尤其要积极发挥政府在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主体职能。3.通过劳动关系政府规制国际比较分析,本文指出一国政府对劳动关系的规制不应脱离该国所处的生产力发展阶段,更不应脱离该国的政治、文化传统。具体舰制制度的采用并不是单纯模仿,要使其本土化,才能具有生命力,才能促进社会的发展。4.本文提出政府舰制劳动关系应以公平、效率、员工参与为目标并论证了三者之间的关系。
李艳国[10](2012)在《论劳动争议仲裁与诉讼的衔接》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近年来随着劳动争议案件的不断增加,我国“一调一裁两审”劳动争议处理模式的越来越不能适应日益复杂的劳动争议案件审理的需要,迫切需要改革目前的劳动争议处理体制,寻求新的劳动争议仲裁与诉讼衔接的模式,以解决劳动争议仲裁与诉讼衔接存在的问题,使劳动争议案件能够及时、有效、公平、公正的解决,从而更好维护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本文的写作目的旨在探索出一条适合我国的劳动争议仲裁与诉讼衔接的模式,并对完善这种模式提出自己的一些看法和观点。本文由四个部分组成除前言和结语外:第一章主要介绍我国与外国在处理劳动争议案件时所采用的劳动争议处理模式及我国劳动争议仲裁与诉讼衔接的必要性。通过对比我国与法国、德国处理劳动争议案件的模式,吸取国外在处理劳动争议仲裁时值得我们学习和借鉴的先进经验及做法,同时指出我国劳动争议仲裁存在的不足之处,为探索出适合我国的劳动争议仲裁处理模式提供一些思路和方法,以便更好的改进我国的劳动争议仲裁处理制度,使其更加适合我国的国情。不管是在法律的具体规定上还是在司法实践中我国劳动争议仲裁与诉讼衔接时都存在很多不足之处及需要改进的地方,所以两者之间更当更好的衔接,为解决司法实践中存在的具体问题提供法律上的保障。第二章主要是叙述了我国劳动争议处理机制存在的问题,虽然我过的劳动争议处理机制在改革开放之初的一段时间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但是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及劳动关系的日益复杂,现行的劳动争议处理机制已经不能适应审理劳动争议的需要了,波切需要改变现行的劳动争议处理机制,特别是“仲裁前置”程序及落实“三方原则”并解决劳动争议仲裁与诉讼在在程序上及效力的脱节,笔者针对这三方面的问题,阐述了自己的观点,并指出了解决劳动争议仲裁与诉讼脱节问题的重要性,并在第三部分重点分析了造成两者脱节的原因并提出了解决该问题的建设性意见。第三章主要介绍了我国劳动争议仲裁与诉讼衔接时具体存在的一些问题及劳动争议仲裁与诉讼脱节的深层次的原因。我国劳动争议仲裁与诉讼的衔接主要存在仲裁裁决、证据、反诉、管辖及效率方面等问题,本文并没有一一指出劳动争议仲裁与诉讼衔接的全部问题,只是阐述了两者衔接中的几个主要的问题,并对这几个问题进行了深入的解析,指出了在日后的立法中应当设计相应的制度加以规避。另外本章还对劳动者在工作期间发生工伤所造成的工伤损害赔偿与人身损害赔偿能否同时提起的问题提出了自己的观点,通过对四种处理模式及学说的分析,笔者认为我们应当完善现有的“补充模式”,即在劳动者遭受工伤伤害后,按照劳动仲裁程序已经获得了工伤损害赔偿的,如果获得的工伤损害赔偿不能弥补劳动者的实际损失,那么劳动者就可以向人民法院对侵权行为人提起人身损害赔偿,以弥补劳动的实际损失;如果劳动者通过劳动仲裁程序获得工伤损害赔偿已经弥补了其所遭受的实际损失,那么就不能在通过诉讼程序向侵权行为主张人身损害赔偿,以避免劳动者因工伤伤害获得额外的利益,这与现行的司法理念及人民群众的价值观不符。那么对于侵权者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通过代位权的方式向侵权行为人追偿,使社会保险基金维持在一个相对平衡的状态。即采用加强的“补充模式”。第四章主要是针对我国劳动争议仲裁与诉讼衔接时存在的问题提出的建议,首先提出了建立“或裁或审、各自终局”的模式以取代我国现行的“一调一裁两审”的劳动争议处理模式,以便更好的解决劳动争议案件;其次就是建立多元的调解模式,通过调解的方式解决当事人之间的劳动争议,再就是加强完善法院与仲裁机构的沟通与协调机制,建立法院与仲裁机构的沟通的平台,针对司法实践中存在的问题加强沟通,有利于更好的处理劳动争议案件;另外吸取了别的国家的一些做法,在我国现行的法院体制下探索建立劳动法庭,通过专门的审判机构处理劳动争议案件,一是能够提高处理劳动争议案件的效率,二是通过专业审判人员能够使劳动争议案件在最大程度上得到公平、公正的解决。
二、建立劳动法庭是形势发展的必然(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建立劳动法庭是形势发展的必然(论文提纲范文)
(1)大湾区涉港澳劳动争议处理面临的困境及对策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一、绪论 |
(一)研究背景 |
(二)研究的意义 |
1.理论意义 |
2.现实意义 |
(三)国内外研究现状 |
1.国外研究现状 |
2.国内(内地、香港和澳门)研究现状 |
(四)研究的思路与方法 |
1.研究的思路 |
2.研究的方法 |
(五)本文的创新点 |
二、相关概念界定和研究的理论基础 |
(一)相关概念界定 |
1.劳动争议 |
2.劳动争议处理 |
3.大湾区涉港澳劳动争议处理 |
(二)研究的理论基础 |
1.“一国两制”理论 |
2.区域公共管理理论 |
3.协同治理理论 |
三、大湾区粤港澳三地劳动争议处理的不同机制 |
(一)粤港澳大湾区的概况 |
1.主要发展历程 |
2.总体现状 |
(二)粤港澳三地劳动争议处理的不同机制 |
1.国内(内地)劳动争议处理机制概述 |
2.香港劳动争议处理机制概述 |
3.澳门劳动争议处理机制概述 |
4.小结 |
(三)大湾区涉港澳劳动争议案件量居高不下和处理难度大 |
1.大湾区涉港澳劳动争议案件量居高不下 |
2.大湾区涉港澳劳动争议案件处理难度大 |
四、大湾区涉港澳劳动争议处理面临的困境和原因分析 |
(一)访谈调查基本情况说明 |
1.访谈基本情况 |
2.电话调查基本情况 |
3.问卷调查基本情况 |
(二)面临的困境 |
1.大湾区现有机制存在法律障碍 |
2.大湾区内地调解机制效率偏低 |
3.大湾区组织机构难以区分对接 |
4.大湾区欠缺劳动司法合作协议 |
(三)原因分析 |
1.大湾区三地法律渊源和法律体系不同 |
2.大湾区三地具体机制设置和功能不同 |
3.大湾区三地机制的组织机构设置不同 |
4.大湾区三地机制的衔接关系模式不同 |
五、突破大湾区涉港澳劳动争议处理困境的对策建议 |
(一)从顶层设计上进行总体规划,跨越法律障碍 |
1.科学理论指导 |
2.国家立法授权 |
3.成立专门机构 |
(二)从机制制定上进行求同存异,提高处理效率 |
1.两种渠道设计 |
2.具体机制设计 |
3.主要细节设计 |
(三)从组织机构设置上靠拢统一,解决对接困难 |
1.具体机构设置 |
2.工作人员身份 |
3.业务培训交流 |
(四)从衔接关系上进行融合创新,落实合作互助 |
1.衔接关系融合 |
2.搭建信息平台 |
3.落实合作互助 |
六、结语 |
参考文献 |
附录 |
致谢 |
(2)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劳动法治文化建设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研究缘起及研究意义 |
(一) 研究缘起 |
(二) 研究意义 |
二、劳动法治文化建设的相关概念界定及历史进程 |
(一) 相关概念界定 |
(二) 劳动法治文化建设的历史进程 |
三、国内外研究研究现状述评 |
(一) 国内有关劳动法治文化方面的研究概述 |
(二) 国外有关劳动法治文化方面的研究概括 |
(三) 研究现状述评 |
四、研究思路、研究方法与创新点 |
(一) 研究思路 |
(二) 研究方法 |
(三) 创新点 |
第一章 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劳动法治文化建设的科学内涵 |
一、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劳动法治文化建设的基本要求 |
(一) 面向新时代 |
(二) 彰显中国特色 |
(三) 契合社会主义 |
二、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劳动法治文化建设的基本内容 |
(一) 物质层面: 宣法传法的劳动法治器物 |
(二) 精神层面: 公平正义的劳动法治精神 |
(三) 制度层面: 科学完备的劳动法治制度 |
(四) 行为层面: 守法用法的劳动法治行为 |
三、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劳动法治文化建设的基本特征 |
(一) 思想内容的先进性 |
(二) 作用方式的渗透性 |
(三) 建设发展的创新性 |
第二章 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劳动法治文化建设的价值功能 |
一、物质层面: 劳动法治文化是劳动法治建设的环境需求 |
(一) 劳动法治文化是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重要保障 |
(二) 劳动法治文化是营造良好劳动法治氛围的重要基础 |
(三) 劳动法治文化是形成尊重劳动和劳动者观念的重要因素 |
二、精神层面: 劳动法治文化是劳动法治建设的精神保障 |
(一) 树立诚信意识弘扬法治精神 |
(二) 培养规则意识弘扬契约精神 |
(三) 提升劳动品质弘扬劳动精神 |
三、制度层面: 劳动法治文化是劳动法治建设的根本支撑 |
(一) 劳动法治文化是劳动法治建设的价值引导和内在动力 |
(二) 劳动法治文化是劳动法治体系的构成要素和精神支撑 |
(三) 劳动法治文化是劳动法治建设的重要标志和可靠保障 |
四、行为层面: 劳动法治文化是劳动法治建设的现实需要 |
(一) 劳动法治文化的指引功能 |
(二) 劳动法治文化的评价功能 |
(三) 劳动法治文化的预测功能 |
(四) 劳动法治文化的教育功能 |
(五) 劳动法治文化的强制功能 |
第三章 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劳动法治文化建设的实践现状 |
一、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劳动法治文化建设取得的巨大成就 |
(一) 物质层面: 劳动法治文化建设的物质载体明显增多 |
(二) 精神层面: 劳动法治文化建设的认同程度显着上升 |
(三) 制度层面: 劳动法治文化建设的制度基础更加牢固 |
(四) 行为层面: 劳动法治文化建设的行为表现越发普遍 |
二、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劳动法治文化建设存在的问题 |
(一) 物质层面: 劳动法治器物未能深入人心 |
(二) 精神层面: 劳动法治信仰尚未全面形成 |
(三) 制度层面: 劳动法律权威仍未完全树立 |
(四) 行为层面: 劳动行为不能完全依法合规 |
三、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劳动法治文化建设的制约因素 |
(一) 经济因素与政治因素 |
(二) 理论因素与实践因素 |
(三) 历史因素与现实因素 |
(四) 国内因素与国际因素 |
第四章 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劳动法治文化建设的行动指南 |
一、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劳动法治文化建设的根本遵循 |
二、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劳动法治文化建设的基本原则 |
(一) 坚持党的领导 |
(二) 坚持从中国实际出发 |
(三) 坚持以劳动者为中心 |
(四) 坚持倾斜保护和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相统一 |
(五) 坚持劳动法治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相结合 |
三、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劳动法治文化建设的目标取向 |
(一) 物质层面:弘扬劳动法治精神 |
(二) 精神层面: 坚定劳动法治信仰 |
(三) 制度层面: 树立劳动法律权威 |
(四) 行为层面: 崇尚劳动法治价值 |
第五章 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劳动法治文化建设的路径选择 |
一、物质层面的建设举措 |
(一) 设立劳动法庭或劳动法院 |
(二) 增设劳动法治文化相关主题的法治设施 |
(三) 充分发挥工会和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的作用 |
二、精神层面的建设举措 |
(一) 强化公民劳动权利意识 |
(二) 深入开展劳动法治宣传教育 |
(三) 加强新媒体对劳动法治宣传的作用 |
三、制度层面的建设举措 |
(一) 适应立法需求和提高立法质量 |
(二) 落实劳动法治教育制度 |
(三) 抓好领导干部带头作用 |
四、行为层面的建设举措 |
(一) 劳动执法严格 |
(二) 劳动仲裁公平 |
(三) 劳动司法公正 |
(四) 劳动法援完善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3)乌干达中资企业劳动法律纠纷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绪论 |
1.1 论文研究背景、意义及研究现状 |
1.1.1 研究背景和意义 |
1.1.2 研究现状 |
1.2 论文基本内容 |
1.3 研究方法 |
1.4 创新之处 |
第2章 乌干达中资企业劳动法律纠纷的主要类型 |
2.1 乌干达中资企业劳动法律纠纷的基本情况 |
2.2 乌干达中资企业劳动法律纠纷的主要类型 |
2.2.1 就业歧视纠纷 |
2.2.2 合同纠纷 |
2.2.3 工资纠纷 |
2.2.4 不平等待遇纠纷 |
2.2.5 侵犯劳工休息权纠纷 |
2.2.6 安全赔偿纠纷 |
2.2.7 非法解雇纠纷 |
第3章 乌干达中资企业劳动法律纠纷的产生原因及其影响 |
3.1 乌干达中资企业劳动法律纠纷产生的主要原因 |
3.1.1 劳动法律体系的不了解,劳工标准执行不到位 |
3.1.2 缺乏劳动法律风险防控意识 |
3.1.3 对乌干达工会组织和功能认识不足 |
3.1.4 政府监管体系缺位,企业社会责任意识不强 |
3.1.5 文化风俗差距大,语言沟通障碍 |
3.2 乌干达中资企业劳动法律纠纷的负面影响 |
3.2.1 企业经济利益损失 |
3.2.2 企业与国家形象损害 |
第4章 乌干达劳工法律保护机制 |
4.1 乌干达劳工法律保护机制的主要特点 |
4.1.1 以英国法律为渊源 |
4.1.2 以国际劳工标准为基础 |
4.1.3 工会组织作用日渐突出 |
4.1.4 集体谈判机制发挥重要作用 |
4.1.5 严格规范外籍劳务输入 |
4.1.6 倾向于保护本地劳动者权益 |
4.2 乌干达劳动法律纠纷解决机制 |
第5章 乌干达中资企业劳动法律纠纷应对策略 |
5.1 政府层面 |
5.1.1 修订双边投资保护协定 |
5.1.2 建立非洲劳动法律研究共享平台 |
5.1.3 建立明确有效的监管机制 |
5.1.4 建立劳动法律纠纷解决平台 |
5.2 企业层面 |
5.2.1 组建中资企业劳资纠纷保护协会 |
5.2.2 根据当地情况设立企业工会 |
5.2.3 提高劳动法律意识与风险防控意识 |
5.2.4 承担必要的社会责任,建立和谐劳资关系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研究生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及研究成果 |
(4)劳动争议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内容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问题的提出 |
(二)国内研究现状 |
(三)研究方法 |
一、劳动争议案件法律适用的理论认知 |
(一)概念界定及其本质特征 |
(二)劳动争议案件法律适用的特殊性 |
(三)劳动争议案件的类型化 |
(四)研究意义 |
二、劳动争议案件法律适用之比较 |
(一)英美法系国家 |
(二)大陆法系国家 |
(三)比较与总结 |
三、我国劳动争议案件法律适用之实践 |
(一)存在问题 |
(二)成因解析 |
四、我国劳动争议案件法律适用之完善 |
(一)完善劳动立法 |
(二)加强司法解释 |
(三)发挥指导性案例功效 |
(四)赋予法官法律适用的能动性 |
(五)完善劳动争议司法处理机制 |
结语 |
参考文献 |
(5)利益均衡与工人职业素质的培养 ——基于德国和美国的历史经验(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第一节 选题背景与选题意义 |
一、选题背景 |
二、选题意义 |
第二节 文献综述 |
一、工会与工人权益之间的关系 |
二、对德国企业共同决策制度的评价 |
三、工人的高职业素质如何体现 |
四、高素质工人与制造业发展之间的关系 |
五、我国缺少高素质工人的原因 |
六、怎样为制造业培养高素质工人 |
七、评述 |
第三节 研究框架、研究方法以及本文的创新点与不足 |
一、研究框架 |
二、研究方法 |
三、本文创新点与不足 |
第一章 相关理论基础与概念界定 |
第一节 理论基础 |
一、关于促进工人和雇主在政府的协作下合作的理论 |
二、促进工人和雇主合作的目的的制度方面的理论 |
三、有关制度设置对工人的影响的理论 |
第二节 概念界定 |
一、利益均衡 |
二、利益分配的均衡 |
三、改善工人的职业素质 |
第三节 研究思路 |
一、职业教育体系是工人的职业技能水平的主要塑造者 |
二、企业的民主化是提升工人工作积极性的前提 |
三、利益均衡是职业教育体系和企业民主制度演变完善的本质 |
四、研究思路图示 |
第二章 德国和美国的职业教育体系与企业民主制度 |
第一节 德国“双元制”职业教育体系简介 |
一、以企业学徒培训为主、职业学校理论教育为辅的双元结构 |
二、企业自治学徒培训的权利受相关国家法律制度约束 |
三、以职业为导向的培训内容保证了学徒质量控制的高度标准化 |
第二节 非合作博弈与美国职业教育的混乱发展 |
一、工会的低效性和雇主的理性化生产使美国职业教育发展迟缓 |
二、工会和雇主合作困难促使学徒制被“入门培训”所替代 |
第三节 德美企业民主化制度建设简介 |
一、美国企业的股东利益至上主义 |
二、德国“共决制”体系包含工人委员会和监事会两个机构 |
三、监事会是工人共享企业重大事务决策权的顶层机构 |
四、工人委员会是落实工人共决权的执行机构 |
第三章 利益均衡、职业教育体系和企业民主化制度 |
第一节 利益均衡推动了德国企业“共决制”的发展 |
一、魏玛时期共决制在工会和执政党社民党的推动下开始建立 |
二、二战后工会与社民党共同构建了共决制的核心框架 |
第二节 利益均衡推动了德国职业教育体系的发展 |
一、工人、雇主和政府的逐利决策推动了“双元制”的确立 |
二、中小型工业企业、工会和纳粹对双元制体系标准化的推动 |
三、工会、社民党对“双元制”体系自治结构的民主改革 |
第三节 美国缺乏均衡工人、雇主和政府利益的基础 |
一、美国工会的低组织性使其难以与雇主展开合作 |
二、美国工会的工会主义路线使其难以获得国家层面的影响力 |
第四章 对我国的启示 |
第一节 协调我国工人与雇主利益分配的制度方面 |
一、让工会在党的领导下更多地参与国家政治事务 |
二、完善工人团体的组织化建设 |
第二节 我国职业教育体系的改革可借鉴“双元制”体系 |
一、学徒制的缺失是我国职业教育最严重的短板 |
二、学徒制的建设离不开企业的主导支持 |
第三节 推动企业职工代表大会和监事会制度的改革 |
一、职工代表大会应该进行推广并发挥实质作用 |
二、集中精力完善监事会制度 |
参考文献 |
致谢 |
(6)论我国劳动争议仲裁制度的反思与重构——基于域外的比较(论文提纲范文)
一、分析的基础:劳动争议仲裁的ADR属性 |
二、问题的提出:我国劳动争议仲裁制度的缺陷 |
(一) 劳动争议仲裁“三方原则”的形式化 |
(二) 劳动争议仲裁的中立性和独立性不够 |
(三) 仲裁与诉讼脱节, 不利于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
(四) 劳动仲裁的功能虚置, 导致信任度不高 |
三、他山之石:域外劳动争议仲裁制度的比较与借鉴 |
(一) 域外劳动争议仲裁制度的考察 |
1. 设立专门的劳动法院或劳动法庭 |
2. 普通法院内部附设劳动法庭 |
3. 日本的劳动委员会模式 |
(二) 域外劳动争议仲裁制度的分析 |
四、解决之道:我国劳动争议仲裁制度的重构 |
(一) 加强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的实体化建设, 落实三方机制 |
(二) 建立仲裁与诉讼的有效衔接机制 |
(三) 赋予仲裁裁决的终局效力 |
(四) 对仲裁裁决的执行和监督, 保证其公正性、权威性 |
五、结语 |
(8)劳动争议审判机构专业化的障碍与出路——以重庆市劳动争议纠纷案件的仲裁审判机构现状为样本(论文提纲范文)
一、劳动争议审判机构专业化的现实困境 |
(一) 机构缺位 |
1. 立法缺失 |
2. 机构错位 |
3. 弊端凸显 |
(二) 体制障碍 |
1. 立法成障 |
2. 微调难疏 |
3. 障碍难平 |
(三) 司法困惑 |
1. 司法任务与司法力量不相适应 |
2. 司法能力与专业化要求不够协调 |
3. 劳资矛盾化解的难度与三方协调机制的虚化不够匹配 |
二、劳动争议审判机构专业化的法理论证 |
(一) 法理依据 |
1. 相关定义 |
2. 基本功能 |
3. 价值取向 |
(二) 法律依据 |
1. 现行法律 |
2. 司法解释 |
(三) 政策依据 |
1. 党的政策 |
2. 司法政策 |
三、劳动争议审判机构专业化的实践探索 |
(一) 国外模式 |
1. 劳动法院模式 |
2. 劳动法庭模式 |
3. 准司法机构模式 |
(二) 国内模式 |
1. 理论探索 |
2. 机构试验 |
四、劳动争议审判机构专业化的改革路径 |
(一) 修订相关法律和司法解释 |
1. 建议全国人大修订《人民法院组织法》第10条, 补充“根据需要可以设其他审判庭”的规定。 |
2. 建议全国人大修订《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47条, 将第1款第 (1) 项中的“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 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12个月金额的争议”中的“12个月”修改为“24个月”。 |
(二) 设立劳动争议专门审判机构 |
1. 理顺审仲体制 |
2. 完善审判机构 |
职能定位:1.审理劳动争议纠纷案件。2.加强与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工作联系。3. 开展涉劳案件的法制宣传。4.开展劳动争议审判工作调查研究。5.对上协调联系工作, 对下实施审判监督指导。 |
(三) 健全劳动争议审判机制 |
1. 激励调解 |
2. 科学选任 |
3. 特色审判 |
4. 效率审判 |
5. 维稳机制 |
(9)我国劳动关系政府规制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致谢 |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图表目录 |
1 绪论 |
1.1 选题背景和选题意义 |
1.1.1 选题背景 |
1.1.2 选题意义 |
1.2 研究对象的界定 |
1.2.1 劳动关系的概念界定 |
1.2.2 政府规制的概念界定 |
1.3 国内外研究文献主要观点综述 |
1.3.1 国外研究 |
1.3.2 港台地区研究 |
1.3.3 国内研究 |
1.4 研究方法与论文结构 |
1.4.1 研究方法 |
1.4.2 论文结构 |
2 劳动关系的制度性假设与研究路径 |
2.1 劳动关系研究的制度性假设 |
2.1.1 劳动关系学派的制度性假设 |
2.1.2 劳动关系政府规制的制度性假设 |
2.2 劳动关系的研究路径 |
2.2.1 劳动关系的制度研究路径 |
2.2.2 劳动关系的系统研究路径 |
2.2.3 劳动关系的社会行动研究路径 |
2.2.4 劳动关系的政治经济研究路径 |
3 劳动关系政府规制机理研究 |
3.1 政府规制劳动关系的动因 |
3.1.1 劳动力市场失灵的存在 |
3.1.2 劳动者弱势地位使然 |
3.1.3 执政合法性的需要 |
3.2 政府规制劳动关系的本位思想与层级 |
3.2.1 政府规制劳动关系的本位思想 |
3.2.2 政府规制劳动关系的层级 |
3.3 政府规制劳动关系的理论与模式 |
3.3.1 政府规制劳动关系理论 |
3.3.2 政府规制劳动关系模式 |
3.4 政府规制劳动关系的公权介入 |
3.4.1 公权介入劳动关系的方式 |
3.4.2 公权介入劳动关系的基本原则 |
3.4.3 公权介入劳动关系的程度 |
3.4.4 我国政府规制劳动关系的法理基础 |
4 政府规制的劳资博弈分析 |
4.1 政府回避的劳资博弈分析 |
4.1.1 劳资博弈静态分析 |
4.1.2 劳资博弈动态分析 |
4.1.3 劳资谈判博弈解 |
4.2 政府规制的劳资博弈分析 |
4.2.1 政府介入劳动关系的博弈假设 |
4.2.2 劳动关系博弈中的政府行为选择 |
4.2.3 政府规制劳动关系的博弈解 |
5 劳动关系政府规制的角色与实践 |
5.1 劳动关系中政府的角色 |
5.1.1 个别劳动者基本权利的保护者 |
5.1.2 集体谈判与劳动参与的促进者 |
5.1.3 劳动争议的调停者 |
5.1.4 就业安全与人力资源的规划者 |
5.1.5 公共部门的雇主 |
5.2 劳动关系中政府行为的演进 |
5.2.1 政府规制劳动关系的演进 |
5.2.2 政府规制劳动关系政策演进 |
5.2.3 政府与工会关系的演进 |
5.3 劳动关系政府规制实践 |
5.3.1 美国政府的劳动关系规制实践 |
5.3.2 法国政府的劳动关系规制实践 |
5.3.3 德国政府的劳动关系规制实践 |
5.3.4 日本政府的劳动关系规制实践 |
5.3.5 澳大利亚政府的劳动关系规制实践 |
5.3.6 劳动关系政府规制的比较与趋势 |
6 我国劳动关系的政府规制 |
6.1 我国政府劳动政策的演变 |
6.1.1 计划经济体制下的政府与劳动政策 |
6.1.2 市场经济发育阶段的政府与劳动政策 |
6.1.3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中的政府与劳动政策 |
6.1.4 和谐社会建设中的政府与劳动政策 |
6.2 改革中前进的政府与工会 |
6.2.1 计划经济体制下的政府与工会 |
6.2.2 市场经济发育阶段的政府与工会 |
6.2.3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的政府与工会 |
6.2.4 和谐社会构建中的政府与工会 |
6.3 我国劳动关系政府规制之反思 |
7 研究结论、对策建议和研究展望 |
7.1 研究结论 |
7.1.1 研究内容结论 |
7.1.2 研究中的创新性工作 |
7.2 对策建议 |
7.3 研究局限与展望 |
7.3.1 研究局限 |
7.3.2 进一步研究的展望 |
参考文献 |
作者简历 |
学位论文数据集 |
(10)论劳动争议仲裁与诉讼的衔接(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0. 引言 |
0.1 研究问题的意义 |
0.2 文献综述 |
0.2.1 劳动争议仲裁与诉讼衔接的模式 |
0.2.2 工伤损害赔偿与人身损害赔偿的问题 |
0.3 本文使用的理论工具和研究方法 |
0.4 基本思路和逻辑结构 |
1. 仲裁与诉讼机制 |
1.1 劳动争议仲裁及处理模式 |
1.1.1 劳动争议仲裁的含义及特征 |
1.1.2 中外劳动争议处理模式的对比 |
1.2 劳动争议诉讼的含义及特征 |
1.2.1 劳动争议诉讼的含义 |
1.2.2 劳动争议诉讼的特征 |
1.3 劳动争议仲裁与诉讼的关联性 |
1.3.1 劳动争议仲裁与诉讼的联系 |
1.3.2 劳动争议仲裁与诉讼衔接的必要性 |
2. 我国劳动争议处理机制的现状 |
2.1 “仲裁前置”限制当事人的诉权权利 |
2.2 “三方原则”的虚置 |
2.3 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未能发挥应有的功能 |
3. 我国劳动争议仲裁与诉讼衔接中的问题 |
3.1 程序方面 |
3.1.1 关于终局裁决的问题 |
3.1.2 证据问题 |
3.1.3 反诉问题 |
3.1.4 关于管辖问题 |
3.1.5 关于仲裁与诉讼的保护力度问题 |
3.1.6 关于工伤损害赔偿请求权与人身损害赔偿请求权的问题 |
3.2 效力方面 |
3.2.1 仲裁裁决的效力问题 |
3.3 劳动争议仲裁与诉讼脱节的原因 |
3.3.1 立法上的原因 |
3.3.2 对法律理解和适用上的差异 |
3.3.3 仲裁机构与法院沟通不畅造成诉讼与仲裁脱节 |
4. 完善劳动争议仲裁与诉讼衔接的建议 |
4.1 建立“或裁或审、各自终局”的处理模式 |
4.2 构建多元化调解模式 |
4.3 加强完善法院与仲裁机构的沟通与协调机制 |
4.4 建立专门的劳动法庭 |
5. 结语 |
参考文献 |
后记 |
致谢 |
在读期间科研成果目录 |
四、建立劳动法庭是形势发展的必然(论文参考文献)
- [1]大湾区涉港澳劳动争议处理面临的困境及对策研究[D]. 莫磐. 广西师范大学, 2021(02)
- [2]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劳动法治文化建设研究[D]. 周维浩. 华中师范大学, 2021(02)
- [3]乌干达中资企业劳动法律纠纷研究[D]. 黄霞. 湘潭大学, 2020(02)
- [4]劳动争议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研究[D]. 冯杰. 西南政法大学, 2019(08)
- [5]利益均衡与工人职业素质的培养 ——基于德国和美国的历史经验[D]. 黄灿.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 2019(09)
- [6]论我国劳动争议仲裁制度的反思与重构——基于域外的比较[J]. 官玮玮. 山东警察学院学报, 2017(04)
- [7]论我国劳动争议裁审关系模式之演变及其趋势[J]. 黄旭东. 社会法评论, 2016(00)
- [8]劳动争议审判机构专业化的障碍与出路——以重庆市劳动争议纠纷案件的仲裁审判机构现状为样本[J].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课题组,邹钢. 社会法学研究, 2013(00)
- [9]我国劳动关系政府规制研究[D]. 李亮山. 北京交通大学, 2012(05)
- [10]论劳动争议仲裁与诉讼的衔接[D]. 李艳国. 西南财经大学, 2012(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