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谈谈劳动工资支付及其法律保障(论文文献综述)
朱骊[1](2021)在《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背景下的义乌市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研究》文中研究表明
赖珊珊[2](2021)在《高职生实习权益保障的影响因素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实习权益是实习生依法享有的各项实习权利和利益,实习权益保障对提升高职学生实习热情、促进就业和职业发展有重要作用。随着校企合作、产教融合的深入推进,学生实习期间的劳动权益保障问题越来越引起广泛关注。妥善解决好高职生实习权益保障的问题,有利于促进实习的顺利进行,对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有重大意义,也关系到我国职业教育的健康可持续发展。研究以实习权益理论、实习权益保障理论和利益相关者理论作为理论基础,通过相关文献、理论、政策文件和专家意见对高职生实习权益保障影响因素和实习权益可操作性内涵进行归纳总结,选取政府保障、学校管理、企业支持和自我促因素来构建高职生实习权益保障影响因素研究框架。研究对回收的706份有效问卷运用SPSS22.0和AMOS数据分析工具进行分析,旨在探究高职生实习权益保障现状,探究影响高职生实习权益保障的路径和效应大小。研究结果发现,总体实习权益保障情况处于中等偏下水平,说明高职生实习权益保障现状还有待提高。高职生实习权益与影响因素之间显着正相关,政府保障、学校管理、企业支持和自我促成因素对高职生实习权益保障产生直接的显着正向影响,各因素对高职生实习权益保障的影响效应大小依次为企业支持、学校管理、政府保障和自我促成。为进一步分析分析影响高职生实习期间实习权益保障的个性化、深层次原因,从参与问卷调查的高职生中选取20名实习生进行访谈,运用Nvivo质性分析工具编码得到,政府政策法规制定、宣传力度和监督管理;学校实习管理、实习指导教师和学校教育培训;企业社会责任感、实习指导师傅和教育培训;实习生维权意识、实习认知和个人行为;各主体尚未形成保障合力等都是影响高职生实习权益保障的深层次原因。基于上述研究结果,根据利益相关者理论,从不同利益主体出发,提出以下实习权益保障策略:政府层面要强化政策保障;学校层面要完善实习管理;企业层面要发挥核心作用;个人层面要提高维权意识。各主体要增强利益共同体意识,企业要发挥核心利益相关者作用;搭建多方互动平台,构建多方互动机制。政府、学校、企业和实习生这四大利益主体共同努力,多方主体形成合力才能实现高职生实习权益的良好保障。
赵盛阳[3](2019)在《我国休假立法研究》文中研究说明随着中国小康社会的实现,劳动者物质需要得到满足后,精神需要尤其是对美好生活需要将会更加丰富和强烈,休假立法将会越来越成为劳动法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因此,我们可以期待休假观念将逐渐深入人心并引入立法实践中,我国的休假立法体系将越来越完善,国家立法机关会越来越重视休假对保护劳动者休息权的重要作用和社会价值,而且休假立法的技术、质量将会越来越高。目前,我国的休假立法体系仍然存在结构性的缺陷,缺少休假立法的明确定位和原则统领,存在调整领域空白,在整个立法体系中有的内容叠加导致法律规范冲突,同时也因调整领域不全面而使休假法律制度无法覆盖休假管理的所有方面。其后果是休假立法形式上的“碎片化”、实践中的“虚置化”,理念上的“轻视化”。因此,在新时代背景下加强对休假立法的研究,把关注休假制度的研究转向关注休假立法的研究,以休假立法为视角透视休假权对劳动者体面生活、人的全面发展和构建和谐社会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根据党的十八大报告明确提出健全劳动标准体系的新目标和2018年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也将劳动基准立法列入第三类立法规划,指出这是我国劳动基准立法的风向标,劳动基准立法已经进入国家立法视野,迫切需要立法者和法学家在劳动基准立法进程中对休假立法的模式作出选择,这既有其历史的必然性,也是一种历史的偶然性。因此,有必要将休假立法置于新时代的语境下,立足休假立法的国际标准和发展趋势,深刻分析新时代劳动者对美好生活需要与制度供给不足这矛盾对休假立法的巨大推动作用,同时,注意到休假法文化培育对于构建休假立法体系、完善休假立法的重要意义。总之,我们应该抓住休假立法的时机,顺势而为,推动劳动基准法的制定和休假制度在劳动基准法中的确立。就休假立法而言,对劳动者休假权的救济以及侵害劳动者休假权的类型化分析也是本文的必要考量。
张彤君[4](2019)在《不定时工作制适用的司法认定研究》文中研究说明研究不定时工作制的认定具有极大意义。互联网+时代不定时工作制适用范围变广,不定时工作制的认定影响加班工资给付和工伤认定,总结不定时工作制认定的审判关键点,明确不定时工作制岗位特点、充分发挥合同约定意思自治作用、淡化不定时工作制行政审批、明确实际履行不定时工作制判定标准,对不定时工作制的认定具有指导意义。通过研究认定不定时工作制的司法审判案例,总结各地的司法审判实践经验,为以后审判实践工作提供参考。本文分为不定时工作制认定的司法审判现状、不定时工作制认定的司法审判现状分析、不定时工作制认定中存在的问题、完善不定时工作制认定的具体建议四个部分。通过对大量关于不定时工作制认定案件的分析得出以下结论:不定时工作制的认定问题经过多级多次审理,且具有明显的地域特色;不定时工作制认定的背景为是否支付加班工资和是否认定工伤;不定时工作制认定的标准模式为工作岗位符合不定时工作制的特点,有合同明确载明员工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用人单位对实行不定时工作制进行行政审批,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在工作中实际履行不定时工作制;劳动合同是否约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对不定时工作制的认定无任何影响;对不定时工作制未行政审批是否可以认定不定时工作制,各法院观点不一,并非必须进行行政审批方可认定不定时工作制,由此可以看出不定时工作制的认定逐渐淡化行政审批,这反映了不定时工作制认定理论的变化及总趋势----淡化行政审批对不定时工作制认定的影响;不定时工作制的实际履行是不定时工作制认定的必要条件,如需认定不定时工作必须符合实际履行不定时工作制原则。从以上对不定时工作制司法现状的分析结论中得出不定时工作制认定中存在同类岗位认定结果不同、合同约定意思自治形同虚设、对行政审批影响持相悖观点、岗位实际履行不定时工作制判定标准不明的问题。从分析不定时工作制认定问题的立法趋势,在实体法上明确不定时工作制岗位特点、发挥合同作用实现意思自治、多种途径实质淡化行政审批、对实际履行不定时工作制判定标准具体化,在程序法上灵活运用举证责任分配原则、以高度盖然性证明标准判定等方面进行完善。
聂文峰[5](2017)在《沈阳市残疾人康复服务研究》文中指出2016年是推进残疾人小康进程的关键之年,随着残疾人事业的不断发展和残疾人康复服务理念的不断深入,残疾人康复服务工作受到了越来越多的关注。残疾人康复服务作为促进残疾人身心康复,实现社会融入的重要途径,它对提升残疾人的生活质量,保证残疾人工作的顺利开展有着重要的作用。了解残疾人的康复需求,有针对性的为残疾人提供康复服务,不仅是满足残疾人康复需求的基本要求,也是提升残疾人康复服务水平的有效手段。文章通过问卷调查和访谈的方式,在整理沈阳市康复服务发展现状的基础上,通过分析沈阳市康复服务的需求和供给情况,结果发现沈阳市残疾人康复服务存在康复服务供给不足的问题,康复服务的质量和水平也有待提高,同时研究还发现目前沈阳市残疾人社区康复服务发展不足,残疾人康复服务宣传与教育工作发展也存在滞后。形成这些问题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主要是由于政府对残疾人康复服务重视不够,残疾人康复服务理念和服务水平也相对滞后,残疾人社区康复服务在发展中面临着来自残疾人和资金等方面的压力,以及残疾人宣传教育方法缺乏科学性等。针对沈阳市康复服务的问题,文章从健全法律保障,完善康复保障内涵,全面发展社区康复以及加强康复宣传四个方面提出了对策建议,以期沈阳市可以为残疾人提供更高质量的康复服务,从而进一步推进沈阳市残疾人的小康进程。
段立章[6](2016)在《儿童宪法权利研究》文中认为宪法是写满人民权利的圣经,人权保障是现代宪法的价值内核。在当代,儿童权利已为多数宪法文本所认可,然而,儿童权利的研究却往往还要面对这样的疑惑或质疑:儿童有权利吗?儿童权利概念是否是已有权利概念的简单重复?儿童权利如果是实存的,那么其存在的理据与价值何在?儿童权利对儿童的生存发展是必要的吗?在当代有关人权的论争场域中,儿童无权论、儿童权利无用论、儿童权利有害论等儿童权利否定论还有较大市场。作为人权研究的主流战场,宪法学有必要发出自己清晰的声音。然而,令人遗憾的是,儿童权利问题很大程度上被中国宪法学遗忘了——我国宪法学界极少关注儿童权利问题,即便提到儿童权利往往也是浮光掠影、轻轻一描又随手丢到不为人注意的角落里。实际上,儿童权利绝非可有可无的政治辞藻,也不是可任人打扮的“小姑娘”,它的产生与发展是历史选择和社会建构的产物,其存在具有历史的必然性与价值的合理性。它不仅事关儿童人格确认、生存发展条件的获取,也事关人类社会关系的根本重构,还关系宪法人权理论的重塑。基于此判断与思考,本文试图以宪法文本为基本依托,利用宪法解释学的方法对以下几个重点问题做一点初步的探查:儿童权利在宪法中如何源起又如何进一步发展?其趋势如何?儿童在现代宪法中如何获得权利主体身份?这一主体身份又有何价值特性?什么是儿童权利?它有哪些类型?儿童权利在宪法上有何独立的价值?儿童权利的效力对象是谁?有何特点?我国宪法对儿童权利的保障是否充分?如何重构我国宪法才能使之与儿童权利全面保障的国际潮流相契合?整体而言,本文的研究目的有二,一是弥补我国宪法学在儿童权利研究方面的缺失;二是抛砖引玉、呼唤更多的学界同仁关注儿童权利问题。作为社会历史建构产物的儿童权利运动随着历史条件的变化、社会关系的变更而不断演化。近代以来,儿童权利在宪法中经历了一个从无到有、从隐性到显性的产生发展过程。在以美法宪法为代表的近代宪法中,儿童是“看不见的”,是“被隐藏的”,没有宪法身份;而在《魏玛宪法》中儿童获得了以受保护权和受益权为核心的社会福利权;二战后宪法以承认儿童的平等权和自主权为标志使儿童权利的发展进入了一个全新的阶段。在当代,儿童公约权利的宪法化又成为儿童权利发展进程中的新趋势。在规范形式上,一般将儿童定义为未满18周岁的任何人;而实质意义上的儿童是指基于年龄而致身心发育不成熟,从而不具有完全法律能力的人。儿童在现代宪法中普遍获得了权利主体资格,这种主体资格既是一般的又是特别的,儿童既是一般意义上的公民又是特殊主体。胎儿属于特殊的儿童,即子宫中的儿童、或未出生的儿童,同出生儿童一样具有人格,应享有宪法的主体资格。这一点不但在伦理上获得越来越多的认同,而且在宪法规范与宪法判例中也获得部分认可。认真对待对待儿童权利,必须承认儿童具有与成人同样的完整人格。儿童权利奠基于儿童特殊的自然的、社会的需要和能力,宪法学意义上的儿童权利是指儿童基于人和儿童的双重身份而应享有的并为宪法规范所认可的、依赖家庭、社会和国家履行一定义务而实现一定利益的资格。从主体角度看,儿童权利可分为儿童基本权利与儿童特别权利。从权利内容角度看,儿童权利包括儿童受保护权、儿童发展权及儿童自主权。儿童权利是由不同权利组成的权利束,其中特殊保护权、游戏权、受义务教育权、自主权等权利对儿童生存发展、人格养成具有关键意义。国家对儿童权利负有承认与尊重、保护与促进的宪法义务。儿童宪法权利的效力是在一定宪法关系中发生的,从效力对象来看,它指向家庭、社会与国家。儿童宪法权利义务人所负责任既不属于有限责任亦非无限责任,而属于最大责任。这种最大责任的产生是由儿童与相关义务主体间的特殊信托关系所决定的。从权利角度看,儿童权利具有防御、受益和救济保护三种权能;从义务角度看,儿童权利具有尊重、保护和关照三大功能。从效力特点上看,儿童权利具有效力优先性和最大化的突出特点。一般情况下,在与其他宪法主体权利或利益发生冲突的情况下,儿童权利具有优先获得保障和实现的效力,或者说儿童权利相对于其他主体权利具有较高的位阶;在规范和现实许可的范围内,应最大限度的保障和实现儿童权利,以到达其利益最大化。当然,任何一种宪法权利都有自己不能逾越的边界,儿童权利同样有自己的边界。近代以来,儿童权利在中国宪法中同样经历了一个从无到有从隐性到显性的发展历程。我国宪法属于比较典型的“拯救型宪法”,这表现为:其一,承认儿童的宪法身份,但不明确承认儿童权利——即宪法中无明确的“儿童权利”概念;其二、重视儿童保护轻视儿童解放,重视儿童保护权、福利权忽视儿童自由权、参与权等自主权利。以相关国际人权法为标尺、以国外儿童权利立宪典范为参照进行评估,发现当下我国儿童权利保障还存在宪法资源不充足、适用不充分的问题,其特别表现为:理念的偏颇;权利内容的狭隘、滞后;权利规范分散;权利资源适用不充分等。因此,必须适时通过释宪、修宪对其加以重构和选择。在宪法重构过程中必须重视儿童公约权利的宪法融入及树立科学的儿童权利观问题。儿童权利的宪法生长不会是坦途但绝对有前途,有志于儿童权利保护的人们对此应该有足够信心并做好为此而奋斗的准备!总体来看,本文的研究有以下创新之处:一、批驳了儿童无权论,儿童权利无用论、有害论等错误观点,阐述了儿童权利在宪法学上的重要价值;二、在国内宪法学界首次较为系统地分析了儿童权利在宪法中的产生发展历程及内在动因;三、阐述了儿童公约权利宪法化是当代儿童权利发展的新趋势;四、阐述了儿童在宪法上的主体资格及其主体特性;五、从宪法规范、宪法判例、社会伦理等方面论证了胎儿宪法主体资格的正当性;六、诠释了儿童权利的宪法意涵,从国家义务角度分析了主要的儿童基本权利;七、主张儿童与相关义务主体的关系是特殊的信托关系,论证了优先性和最大化的儿童权利效力特性;八、分析了我国儿童权利宪法保障方面存在的问题,对其重构路径进行了论证说明。当然,由于受限于个人的研究能力,本文的缺陷也不容忽视。一、本文在研究过程中主要依靠中文文献和英文文献,导致研究的视野受到很大局限,国际视野不够;二、本文对儿童权利及其特性认识还非常初步、粗浅,从研究深度上看需要进一步深挖;三、本文对特殊儿童权利、儿童与家庭、社会、国家关系等问题都没有展开进行分析,从研究广度上看也需要拓展;四、从研究方法上看,本文在研究过程中主要依赖规范解释的方法,研究手段较为单一。学海无涯,深不见底广不现边,吾将上下而求索!
黄春莹[7](2016)在《中国公民网络政治有序参与的政府制度供给研究》文中研究说明信息时代网络迅速普及,互联网技术与民主政治结合,公民网络政治参与己成为大势所趋。面对国际社会网络民主发展的压力,以及国内转型时期民意诉求增长、传统政治参与渠道不畅以及无序网络参政行为大量存在的现实情境,推进公民网络政治参与有序发展成为党和国家面临的重要课题。公民网络政治有序参与以网络技术平台为基础,以塑造公民与政府互动关系为核心,涉及权力关系、价值观念、参政方式等多方位变革,亟待政府强有力的组织、引导和参与性支持。改革未动,制度先行,政府应通过完善制度供给,助推公民网络政治有序参与目标的实现。本研究从政府管理角度出发,将公民网络政治有序参与视为一个公共问题,而非纯粹政治行为过程;采用制度分析工具,探寻政府制度供给在公民网络政治有序参与中的作用,挖掘影响公民网络政治有序参与的制度根源。具体研究是以制度均衡理论为指导,建立分析框架,即网络政治“有序”参与内涵及其评价指标——“有序”参与的制度需求——“有序”参与的制度供给——“有序”参与制度供给的非均衡——“有序”参与制度均衡实现。首先,探讨何为“有序”以及“有序”的质性评价指标;其次,运用规范分析方法,结合制度均衡理论、公民参与等级等知识,分析公民网络政治有序参与的制度需求体系;而后,采用实证分析和案例分析方法,探讨政府制度供给不能满足有序参与制度需求的非均衡性;最后,运用制度均衡相关知识,对公民网络政治有序参与的制度供给非均衡成因进行解析,在此基础上,探寻优化政府制度供给的具体策略。解析公民网络政治“有序”参与内涵及其评价指标,具体实现三个目标,即界定公民网络政治有序参与内涵、构建“有序”质性指标评价和描述中国公民网络政治有序参与现实状态。具体来说,一是分析“有序”内在本质和外在层次性,界定公民网络政治有序参与内涵;二是探讨公民网络政治有序参与“质”的合理阈值,并根据“有序”内在本质和外在层次性,构建“有序”质性评价指标体系;三是对现阶段中国公民网络政治有序参与质性水平进行判定。公民网络政治有序参与是一个有机层级体系,“有序”目标达成并非简单等同于对无序参与的规制,它还包括公民网络政治参与权利的实现,蕴含着对政府职责及其制度供给更高层次的要求。识别公民网络政治有序参与的制度需求,以“有序”为基础与核心,采取规范分析方法,通过探寻“有序”对政府职责的要求,明确政府制度供给方向和内容,构建公民网络政治有序参与的制度需求体系框架。具体分为两个步骤:一方面分析“有序”质性指标对政府职责及其制度供给的要求,另一方面分析网络政治参与“有序”外在层次性对政府职责及其制度供给的要求。综合两个方面的分析,根据诺斯和威廉姆森制度分类、制度结构均衡以及公民政治参与等级划分等相关知识,构建中国公民网络政治有序参与的制度需求框架,为展开政府制度供给实然状况分析提供标准和参照。探寻公民网络政治有序参与实践中,政府制度供给的非均衡及其成因。在制度均衡理论指导下,以公民网络政治有序参与的制度需求体系为参照,探寻中国政府实际制度供给与“有序”制度需求之间的非均衡,研究发现政府制度供给存在适应性缺乏、效率性缺乏、完备性缺乏、制度执行偏差等非均衡特征。结合制度均衡理论,探讨公民网络政治有序参与的政府制度供给非均衡成因,发现渐进式强制性制度供给导致制度强度不足和完备性缺乏,对传统制度和观念的偏好导致制度创新不足,权力和利益结构复杂滞缓制度供给步伐,制度设计和实施高成本高风险以及知识经验缺乏阻滞制度供给进程,地方政府“搭便车”导致制度供给总量不足等。制度供给不能满足制度需求直接影响公民网络政治有序参与,结合成因探讨和制度均衡分析相关知识,优化政府制度供给可从五个方面予以推进:明确公民网络政治有序参与的制度供给基本原则和目标,制度供给中采取渐进式强制性和激进式诱致性制度供给组合模式,破除公民网络政治有序参与中政府制度供给的路径依赖,准确定位政府角色和职责边界,以及实现政府制度安排的配套制度改革。通过研究,本文得出如下结论:(1)现阶段中国公民网络政治有序参与质性水平较低,亟待政府制度供给引导和规范;(2)中国公民网络政治有序参与的制度需求体系是多层级的有机系统;(3)政府制度供给在适应性、效率性、完备性和执行性上不能满足有序的制度需求;(4)网络政治有序参与的政府制度供给需要渐进式强制性和激进式诱致性制度变迁相结合;(5)公民网络政治有序参与需要政府的制度供给且需要政府及时有效的制度供给。
姜庆丹[8](2014)在《金融发展权视角下农村合作金融法制创新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发展权是一项基本的、新型的、综合性的人权,以发展权这一母体性的权利为依托,从农民这一主体向度,循金融这一客体向度,提出农民金融发展权这一法律概念。农民金融发展权的提出,以金融包容理念为伦理基础,以后现代法学的实质正义观为价值归依,是发展权理论在实质正义观和金融包容理念辐照下的深化。农民金融发展权作为金融发展权项下的一项子权利,属于国民金融发展权,与国家金融发展权地位平等且互动博弈;农民金融发展权以整体金融发展权为实现方式,以个人金融发展权为实现目标;农民金融发展权以内生性的市场自我促进金融发展权为基础,以外生性的政府促进金融发展权为补充,在法律性质上属于兼具公权和私权特征的经济法上的权利。农民金融发展权内涵深刻,包括金融发展主体权、自由融资权、公平融资权、融资合作权和金融发展救济权五个方面。其中,金融发展主体权是前提和基础,自由融资权、公平融资权和融资合作权统称为融资权,是核心和关键,金融发展救济权是保障。以农民金融发展权为视角研究合作金融法律制度创新问题,可以有效解决国际社会提出的发展权“国内法保护”问题,可以为发展权内涵的“部门法”具体化和发展权实现的“部门法”保障化开创先河。农民金融发展权的提出,体现了金融二元化下农民作为一类特殊的主体在追求自身金融权益满足过程中所产生的新的权利要求和制度供给,是对以金融效率和金融安全为引领的传统金融法学的反思和解构,有助于推动传统金融法学理念、价值、制度、体系的更新和完善。根据纳克斯的“贫困恶性循环论”,发展中国家城乡经济发展的不均衡性实质上体现为城乡实物资本获取能力上的差异,资金成为农民经济发展的短板,更是解决农民经济发展的关键。在市场金融环境中,农民由于抵押担保品缺失、经济收入不稳定、经营风险高、金融基础设施短缺、信用文化不足等原因,而成为融资弱势群体,如果完全按照市场经济规律和商业性金融机构开展业务的标准和宗旨参与金融市场和金融活动,必然导致农村金融资源的外流和农民金融发展权的落空。农村合作金融作为农民资金互助和信用联合的合作性金融组织,产权制度的属农性、管理制度的民主性、主体法律形态的社团法人性、资金运作的社区性、设立宗旨的互助性,与农民金融发展权设立目标相同、价值取向一致、实施机制互促,两者具有天然的契合。我国农村合作金融的发展现状可以概括为:以农村信用合作社为代表的传统农村合作金融缺乏法律规制,在股份制改革的异化发展之路上离农渐远;以农村资金互助社为代表的新型农村合作金融缺乏立法扶持而不具备设立的普遍性和发展的可持续性;以各种“会”为代表的非正规合作金融因为不被法律认可而处于发展的灰色地带。农村合作金融地位的特殊性、发展的长期性和现实的复杂性,使得其对法制化要求迫切。梳理和分析我国现有农村合作金融法律法规,从立法的层级上看,我国尚没有专门的《合作金融法》,合作金融相关立法规范散见于部委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法律效力较低,稳定性和权威性不足;从立法的模式来看,多是与商业性银行统一立法或是参照商业性银行的相关立法,没有实现专门立法;从立法的性质来看,多是金融公法性质的规制,而鲜有金融私法性质的保护;从立法的内容来看,尽管涉及到了各类农村合作金融组织的准入退出、业务运营、组织管理和金融监管等,但欠缺对社员金融发展权和合作金融组织自治权的确认和尊重;从立法的价值取向来看,金融安全和金融效率被奉为圭臬,而金融公平则被置若罔闻。以农民金融发展权为视角审视我国农村合作金融异化发展的制度变迁之路,这其中既有世界合作金融发展的一般规律体现,也有我国金融体制改革的特有轨迹影响,更重要的是我国农村合作金融立法理念、模式、性质、价值和内容与农民金融发展权相背离。论文遵循“选题论证——视角选取——对象界定——现状检视——经验借鉴——价值更新——制度创新”的逻辑,按照“合作金融是什么以及我国农村合作金融发展的现状是什么——合作金融为什么要走法治化发展道路以及我国农村合作金融立法为什么偏离农民金融发展权——怎么样创新我国农村合作金融法律制度使之与农民金融发展权保护相契合”的思路,采用规范研究、价值研究、比较研究和实证研究的方法,在溯源传统、考察现实、镜鉴国外立法的基础上,以农民金融发展权为基础,以金融公平价值为引领,以问题研究为导向,以实证研究为支撑,从市场准入和退出法律制度、产权法律制度、组织管理法律制度、金融监管法律制度以及社员权益保护法律制度五个方面对我国农村合作金融法律制度进行详细的制度设计和创新。
黄媛媛[9](2014)在《加拿大幼儿教师队伍建设研究 ——以卑诗省为例》文中指出幼儿教师队伍建设在教育事业的总体格局中应处于优先发展的战略地位,这是一个国家经济社会和教育事业发展的迫切需要,也是教育规律使然。幼儿教育在教育中处于基础地位,幼儿教师则是掌握其质量水平的“舵手”。很多国家特别是西方发达国家都已经建立了政策法规、制度措施、实践支持多方面融合完善的幼儿教师建设体系,以集中关注幼儿教师专业水平的提高、幼儿教师数量和质量的合理配置以及幼儿教师综合文化素养的提升。建设一支数量足、质量优、配置均衡、文化素养高的教师队伍是决定幼儿教育事业发展的关键。本研究将围绕这一中心,对加拿大卑诗省幼儿教师队伍建设展开研究。本研究主要采用了文献分析法、历史研究法、比较研究法和实地调查研究法。通过文献分析和对比研究,在提炼影响幼儿教师队伍建设的构成要素基础之上厘清了本研究的分析路径,并依靠该路径对卑诗省幼儿教师队伍的历史和现状展开了全面深入地研究。利用实地调查的机会,从卑诗省幼儿教师培养者、幼儿教师管理者以及幼儿教师本身等多个对象中得到了包括问卷调查结果、课堂观察记录和课后访谈记录在内的第一手资料。依据这些利益相关主体的观点反馈,更加细微地探析了卑诗省幼儿教师队伍建设的相关问题。本研究的主要内容包括以下几部分:第一,在绪论部分介绍了本研究的缘起并提出了研究问题;对相关主题的文献进行了整理和分析;在界定相关概念的基础上,对研究对象进行了背景分析;对指导研究的分析框架、思路与方法进行了详细说明。第二,从历史分析的角度,总结加拿大和卑诗省幼儿教育的发展变革历程和各阶段的表现特征,特别是从幼儿教师的职业地位、培养、资格要求等多个方面解析了整个队伍的发展过程。第三,从幼儿教师队伍建设的目标出发,抽离出幼儿教师队伍建设的相关要素,如:幼儿教师队伍的质量水平、数量规模、配置状况以及多元文化素养。另一方面,依托教育人力资源管理的理念,将幼儿教师队伍建设划分为幼儿教师的培养、资格认定、薪酬、考核与评价几种主要形式。依据幼儿教师职前职后培训制度、资格认定制度以及资源配置机制来分析卑诗省幼儿教师队伍的现状和存在的问题。其中,每一项制度中将结合制度的具体运行状况,如:管理机构、管理标准、运行规定等,并结合实地调研所得到的微观视角结果,完成了对卑诗省幼儿教师队伍建设现状及问题的研究。第四,在对卑诗省幼儿教师队伍建设现状分析基础上,继续总结并研究卑诗省针对幼儿教师已实施的多种应对措施。在幼儿教师培养方面,包括了:强调幼儿教师多元文化素质的职前培养、发展“以社区为本”的幼儿教师在职培训计划、引入师范生联合实习指导模式三项措施;在幼儿教师资格认定方面,包括了:设置多种类型的幼儿教师资格证书和加强省际间幼儿教师资格认定的互通性两项措施;在幼儿教师资源配置方面,包括了:加强来自农村地区师范生的培养力度、更加关注弱势地区和弱势机构幼儿教师的在职培训、运用灵活的聘用制度适当调节师资分布、通过薪酬和资助制度缓解幼儿教师的流失等措施。第五,通过对现状问题及应对措施的研究发现:卑诗省幼儿教师队伍在培养上总体情况较好,主要表现在其管理制度完善,“校-社”合作模式以及多元文化融合等方面特色明显。就幼儿教师资格认定情况看,卑诗省严格的幼儿教师资格认定制度和资格证书类型的多样化非常值得肯定。当前卑诗省的幼儿教师资源配置方面仍存在一些问题,主要体现在因机构间福利差异而导致的师资配置不均现象突出。但是,针对地域均衡问题,用于农村师资优化配置的“本土化”培养措施在近年来取得了良好的效果。第六,结合我国幼儿教师队伍建设的现状及笔者国内调研时发现的问题,将我国和卑诗省幼儿教师队伍建设在培养、资格认定以及资源配置三个方面的制度进行了对比,并提出了几点完善我国幼儿教师队伍建设的经验借鉴:(1)多途径补充幼儿教师数量,达到师资配比标准;(2)保证幼儿教师培训质量,满足各阶段专业发展需求;(3)制定资格认定法规,规范幼儿教师从业资格;(4)提升幼儿教师福利待遇,促进师资的有效配置;(5)培养幼儿教师多元文化教育理念,增加教师教育文化课程。本研究的创新之处:第一,在选题方面。目前,国内关于幼儿教师队伍建设的已有文献研究主要集中于我国幼儿教师队伍的整体情况。对于别国或地区的研究则主要通过幼儿教师队伍建设的某一个方面,如:幼儿教师的职业培养、招募、在职培训以及评价等来展开研究,尚不多见将一个国家或地区的幼儿教师队伍建设进行整体性分析的学术论文;第二,在研究的分析思路上。构建了本研究核心部分的分析框架,该框架立足于幼儿教师队伍建设中的基本形式,创造性地提出了幼儿教师队伍要素的概念,并进行了深入地阐述。最终形成了要素与形式交互的分析框架被用于更加科学地指导全文的研究过程。而全文研究思路上则遵循了现状分析、措施总结、评价研究以及对比借鉴的过程;第三,在研究方法方面。除使用比较研究中传统的文献分析和历史研究法外,本研究还采用了进入研究对象国展开实地调查的策略,结合了课堂观察、课后访谈、问卷调查等方式,这在目前国内进行国别对比研究的文献中还较少;第四,在研究内容上。本研究基于宏观为主、微观为辅的多维度视角去深度探究研究对象,以期更加全面地进行描述、对比和借鉴。以期得到的研究结论能够较好地充实和完善国内在国别对比研究中关于教师队伍建设的理论框架和内容。本研究的不足之处主要体现在:第一,本研究对我国国内和加拿大卑诗省职前幼儿教师培养者、师范生,以及少数幼儿教育机构中教师和管理者的实地调查所获取的部分资料并不全面和深刻,不能以此来分析更深层次上的问题;第二,因为卑诗省幼儿教师队伍建设相关的可查历史数据相对缺乏,部分历史政策演进和阶段性特征分析还需进一步深入;第三,由于卑诗省在改进幼儿教师队伍建设方面的部分应对措施是新近执行的,所以对其实施后的效果和带来的影响还不能进行有效评价。在今后的研究中将进一步关注:进一步研究适用于不同地区的幼儿教师培养和有效配置模式;进一步研究不同主体在幼儿教师队伍建设中所起到的作用和影响程度;进一步关注基于不同社会经济背景下幼儿教师队伍建设的比较研究等。
谢天长[10](2014)在《我国劳动关系社会协调机制研究》文中提出劳动关系的协调机制在整体上存在政府机制、社会机制和市场(个体)机制三大类。政府机制通过劳动立法、劳动行政监察和其它行政手段,对劳动关系的协调发挥着很大的作用。但政府机制不能针对各个特殊劳动者之权利保护直接产生作用,也不能在法律规定的权利底线之上要求用人单位给予劳动者更多的权益。政府机制还在“诺斯悖论”的支配下,同样存在自身利益问题,以及在自身利益驱使下和能力不及的情况下发生对劳动关系的破坏作用。而市场机制则在众所周知的局限下容易产生失序状况,并对处于弱势的劳动者造成难以承受的损害,导致劳动者在社会分配份额逐步走低的情况下,还要面临劳动权益受侵的巨大风险。社会协调机制则是在经济民主和社会协商理念的指引下,尊重劳动者的团结权、民主权利和协商解决纠纷的自主权,把劳动关系作为社会最基本的经济关系置于社会各方力量的监督之下,促使劳动者群体和用人单位群体都能从各自的角度和立场出发,增进劳动效率与公平,促进劳动关系的和谐发展。何谓劳动关系的社会协调机制?现有研究中虽多有提及,但未见对劳动关系社会协调机制的完整界说。劳动关系社会协调机制就是非政府、非劳动者个人的社会主体对劳动关系直接作用所形成的机制,其基本构件包括劳资团体、压力团体、自愿组织、街头抗议行动和社会精英表达等对劳动关系所形成的协调行为;其制度基础存在于宪法、劳动法律法规、其它法律法规、政策和国际法规范中。从市场经济发展成熟国家的实践看,劳动关系社会协调是一国劳动关系协调的常态机制和最为重要的机制,也是对劳动者利益的最大保护方式。当前我国劳动关系存在诸多不和谐的表现,有些地方和有些方面还显得十分尖锐,突出体现为劳动者在社会分配中的份额连续20多年走低,劳动保障一直处于低水平状态;平等就业、同工同酬、体面劳动等原则未见彰显反见践踏,劳动者的被剥夺感日见强烈;笔者称之为“群体劳动争议”的非正常集体行动多发,有些群体劳动争议还造成了非常严重的后果和相当负面的社会影响,一再触及社会敏感神经并探及公众的心理底线。对此,政府部门花费了大量的资源进行协调和治理,基于劳动合同法律制度的劳动者权益保障也一再抓紧,甚至通过“欠薪入罪”以惩处不良雇主,促使劳动关系朝良性的轨道运行,但效果却难言满意。从劳动关系协调的角度看,作为劳动者代表的工会组织发力不够,劳动者自身在企业中的民主管理地位低微,以及其它社会组织对劳动关系的协调作用受阻,实际就是劳动关系社会协调机制发挥作用不够,使得劳资关系紧张,劳资矛盾凸显。以劳动关系社会协调机制为主导协调劳动关系是各工业发达国家的通行做法,并在类型上形成了美英为代表的盎格鲁萨克森模式、以德法为代表的莱茵模式和以韩日为代表的东北亚模式。盎格鲁萨克森模式整体上强调对劳动关系的市场协调,强调劳动者与雇主之间的自主协商,社会组织多以压力方式间接作用于劳动关系;莱茵模式在政治权力架构内建立较为完整、细致的劳工保障制度,社会团体包括劳工组织、雇主组织、消费者组织等直接作用于劳动关系;东北亚模式则是国家资本主义的典型,是以资本主义政治民主和社会民主为前提下的、政府主导下的劳动关系运行模式。各国在发展劳动关系社会协调机制上的实践,实际都结合本国的政治、经济、文化、历史、民俗等多方因素的产物,对他国具有借鉴意义但不可复制。我国劳动关系社会协调机制发展的整体思路,就是要培育和发展社会协调机制,并提高其在劳动关系协调机制中的地位。通过制度松绑、制度创新作为劳动关系社会协调机制发展的起点和重点,促进党委领导、政府主导与社会协调机制的相生相长。在劳动关系社会协调机制内部,处理好运动型社会协调机制与组织型社会协调机制、劳方主导的社会协调机制与资方主导的社会协调机制、企业内部的协调机制与企业外部的协调机制等几对机制间的关系,在政治可控的范围内推进劳动关系社会协调机制的发展。在具体制度建设上,要完善集体谈判机制、企业职工民主管理机制、社会责任运动机制、民间调解机制和其它社会力量协调机制,通过过渡性的制度安排逐步推进劳动关系社会协调机制的建设,全面促进劳动关系社会协调机制的发展,建成多元互动、民主理性、自主协商的劳动关系社会协调机制。本文的命题在于,劳动关系社会协调机制应该是保障劳动者权益、促进社会分配公平公正的最重要方式。这个机制内部存有运动型协调机制与组织型协调机制互相激励、企业内部机制与外部机制相互依赖、劳方主导机制与资方主导机制相互竞争等不同关系,它们共同制约劳动关系社会协调机制的整体发展方向,并影响企业职工民主管理机制、集体谈判机制、社会责任运动机制、民间调解机制和其它社会力量协调机制等的立法方针和制度装置。
二、谈谈劳动工资支付及其法律保障(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谈谈劳动工资支付及其法律保障(论文提纲范文)
(2)高职生实习权益保障的影响因素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绪论 |
第一节 研究背景与研究意义 |
一、研究背景 |
二、研究意义 |
第二节 国内外文献综述 |
一、基于Citespace的实习权益文献可视化分析 |
二、国内外研究文献综述 |
第三节 研究内容与研究方法 |
一、研究内容 |
二、研究方法 |
第四节 研究的重难点与创新点 |
一、研究的重难点 |
二、研究的创新点 |
第二章 概念界定与理论基础 |
第一节 概念界定 |
一、高职生实习 |
二、实习权益 |
三、实习权益保障 |
第二节 理论基础 |
一、劳动权益理论 |
二、劳动者权益保障理论 |
三、利益相关者理论 |
第三章 高职生实习权益保障的影响因素研究 |
第一节 问卷的设计与编制 |
一、研究目的 |
二、研究对象 |
三、研究工具 |
四、研究假设 |
第二节 问卷的预测试与分析 |
一、高职生实习权益保障现状问卷修订 |
二、高职生实习权益保障影响因素问卷修订 |
第三节 问卷的正式施测与结果分析 |
一、正式问卷信效度检验 |
二、高职生实习权益保障现状结果与分析 |
三、高职生实习权益保障影响因素的作用路径分析 |
第四节 高职生实习权益保障影响因素的研究结果与分析 |
一、研究假设验证结果 |
二、研究结果分析 |
第四章 高职生实习权益保障影响因素的访谈调查研究 |
第一节 访谈调查设计 |
一、访谈目的 |
二、访谈题目设计 |
三、访谈分析工具 |
第二节 访谈研究过程 |
一、资料的收集与整理 |
二、访谈资料的编码 |
第三节 访谈结果与分析 |
一、总体词频分析 |
二、父节点分析 |
三、研究结果分析 |
第五章 高职生实习权益保障的对策建议 |
第一节 政府层面:强化政策保障 |
一、建立健全实习制度,完善相关政策法规 |
二、拓宽宣传渠道路径,加大政策宣传力度 |
三、设立专门监管部门,加强实习监督管理 |
第二节 学校层面:完善实习管理 |
一、健全实习生管理制度,强化实习过程管理 |
二、打造专业化师资队伍,加强指导教师管理 |
三、设置专门化指导课程,重视法律知识教育 |
第三节 企业层面:发挥核心作用 |
一、增强企业社会责任感,加强实习生的管理 |
二、强化技能和安全教育,加强培训支持力度 |
三、校企加强沟通与合作,共同保障实习权益 |
第四节 个人层面:提高维权意识 |
一、加强法律知识学习,提高个人法律意识 |
二、端正实习工作态度,强化个人实习认知 |
三、严格遵守规章制度,保障自身合法权益 |
第五节 责任共担:多方主体协同保障实习权益 |
一、各主体增强利益共同体意识,企业发挥核心利益相关者作用 |
二、搭建多方互动平台,构建多方互动机制 |
参考文献 |
附录一 高职生实习权益保障的影响因素调查问卷 |
附录二 高职生实习权益保障影响因素访谈提纲 |
致谢 |
攻读硕士学位期间取得的研究成果 |
学位论文数据集表 |
(3)我国休假立法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选题背景和研究意义 |
(一)选题背景 |
(二)研究意义 |
二、研究现状综述 |
(一)休假基本理论研究 |
(二)休假制度研究 |
(三)休假立法研究 |
三、研究目的与方法 |
(一)研究目的 |
(二)研究方法 |
第一章 休假立法的一般理论 |
一、休假立法的权利基础 |
(一)休假与休假制度解析 |
(二)休息权是休假立法的权利基础 |
(三)休息权的法律属性及制度需求 |
二、休假立法的价值追求 |
(一)自由与休假主体资格的建立 |
(二)尊严与休假立法宗旨的确立 |
(三)和谐与休假立法原则的确立 |
三、休假立法的法益思考 |
(一)法益的内涵解析 |
(二)休假立法中的法益体现 |
(三)休假立法中的利益平衡 |
第二章 休假立法的模式探寻 |
一、国外休假立法模式评析 |
(一)立法模式的内涵分析 |
(二)德国的单独立法模式 |
(三)法国的综合立法模式 |
(四)日本的统一立法模式 |
二、我国休假立法的模式选择 |
(一)立法模式选择的相关学术观点 |
(二)我国休假立法发展呈现的特点 |
三、我国休假立法体系之实然构造 |
(一)立法体系之释义 |
(二)我国休假立法体系之构成 |
(三)我国休假立法体系之不足 |
第三章 休假立法之实体规则 |
一、休假的类型化分析 |
(一)法定休假 |
(二)年休假 |
(三)特别休假 |
二、法定休假构成与立法考量 |
(一)法定休假之构成 |
(二)法定休假之立法优化 |
三、年休假构成与适用 |
(一)年休假之构成 |
(二)年休假适用中困惑及其排解 |
四、特别休假构成之立法探讨 |
(一)探亲假、婚丧假之立法反思与重构 |
(二)生育(产)假之创新发展 |
(三)病假、事假之立法探讨 |
第四章 休假立法之程序规则 |
一、休假程序规则的基本原理 |
(一)休假程序规则的人性基础 |
(二)休假程序规则的秩序价值 |
(三)休假程序规则的利益平衡 |
二、我国请假制度之现状 |
(一)休假程序规则的立法缺失 |
(二)休假程序规则的实践操作混乱 |
三、休假程序之考量 |
(一)请假程序规则 |
(二)审批程序规则 |
(三)销假与复职程序规则 |
(四)休假程序规则的法律效力 |
第五章 休假立法之未来走向 |
一、我国休假立法的应然选择 |
(一)休假立法的国际趋势 |
(二)新时代休假制度变革之动因 |
(三)新时代休假法文化之培育 |
二、休假类型之拓展 |
(一)独生子女护理假 |
(二)生育陪护假 |
(三)学术休假 |
(四)培训休假 |
三、休假立法体系之应然构成 |
(一)休假立法体系之定位 |
(二)休假立法体系之重构 |
(三)休假权遭受侵害类型及责任考量 |
结语 |
参考文献 |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取得的研究成果 |
致谢 |
(4)不定时工作制适用的司法认定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不定时工作制认定的司法审判现状 |
(一) 确定样本搜索关键词 |
(二) 锁定研究案件样本 |
(三) 分析样本制作案件简表 |
二、不定时工作制认定司法审判的具体分析 |
(一) 文书性质、法院层级、审理程序分析 |
(二) 地域、审理法院分析 |
(三) 认定不定时工作制背景分析 |
(四) 不定时工作制标准认定模式 |
(五) 认定不定时工作制岗位问题 |
(六) 合同约定对不定时工作制认定无影响 |
(七) 行政审批冲突观点及其内部具体问题 |
(八) 实际履行是认定不定时工作制必要条件 |
三、不定时工作制认定中存在的问题 |
(一) 同种职业类型不同认定结果 |
(二) 合同约定意思自治形同虚设 |
(三) 对行政审批影响持相悖观点 |
(四) 岗位实际履行判定标准不明 |
四、完善不定时工作制认定的具体建议 |
(一) 不定时工作制的立法趋势 |
(二) 不定时工作制认定在实体法上的完善 |
1. 明确不定时工作制岗位特点 |
2. 发挥合同作用实现意思自治 |
3. 多种途径实质淡化行政审批 |
4. 对实际履行不定时工作制的判定标准具体化 |
(三) 认定不定时工作制在程序法上的完善 |
1. 灵活运用举证责任分配原则 |
2. 以高度盖然性证明标准判定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5)沈阳市残疾人康复服务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绪论 |
一、选题背景 |
二、研究的目的与意义 |
(一)研究目的 |
(二)研究意义 |
三、文献综述 |
(一)国外研究现状 |
(二)国内研究现状 |
(三)研究述评 |
四、研究方法 |
(一)文献研究法 |
(二)访谈和问卷调查法 |
五、研究思路与研究内容 |
(一)研究思路 |
(二)研究内容 |
六、创新点 |
第二章 残疾人康复理论基础 |
一、概念 |
(一)残疾人 |
(二)残疾人康复 |
二、理论基础 |
(一)残疾人社会福利理论 |
(二)社会排斥与社会融合理论 |
第三章 沈阳市残疾人康复服务发展与现状分析 |
一、沈阳市残疾人康复服务工作发展现状 |
(一)社区康复工作发展现状 |
(二)康复机构发展现状 |
(三)残疾人组织发展现状 |
(四)医疗康复发展现状 |
二、沈阳市残疾人康复服务需求现状 |
(一)沈阳市残疾人基本情况 |
(二)沈阳市残疾人康复服务需求情况 |
三、沈阳市残疾人接受康复服务情况及康复服务满足度分析 |
(一)沈阳市残疾人接受康复服务情况 |
(二)沈阳市残疾人康复服务满足度分析 |
第四章 沈阳市残疾人康复服务的问题及原因分析 |
一、沈阳市残疾人康复服务存在的问题 |
(一)残疾人康复服务供给不足 |
(二)残疾人康复服务质量和水平有待提高 |
(三)残疾人社区康复服务发展不足 |
(四)残疾人康复服务宣传与教育工作发展滞后 |
二、沈阳市残疾人康复服务问题原因分析 |
(一)政府对残疾人康复服务重视不够 |
(二)残疾人康复服务理念和服务水平滞后 |
(三)残疾人社区康复服务发展面临多重困难 |
(四)残疾人宣传教育方法缺乏科学性 |
第五章 完善沈阳市残疾人康复服务的对策 |
一、加强康复机构建设,提升康复服务专业水平 |
(一)加强康复机构规范化建设,提高康复服务供给水平 |
(二)提升康复服务专业化程度,培养康复服务专业人才 |
二、完善康复保障体系,不断提高残疾人康复服务质量 |
(一)提高辅助器具配置水平,满足残疾人个性化服务需求 |
(二)发挥心理康复的作用,帮助残疾人树立康复信心 |
(三)全面覆盖各类残疾人,满足残疾人不同康复需求 |
三、全面发展社区康复,推动社区康复工作发展 |
(一)加大对社区康复的资金投入 |
(二)提高社区康复治疗及训练水平 |
(三)加强残疾人社区转介服务建设 |
四、加大康复理念的宣传力度,提高对康复服务的认识 |
(一)加强康复服务科学理念宣传,改进社会康复观念 |
(二)加大康复服务知识宣传力度,促进康复知识普及 |
第六章 结语 |
一、研究结论 |
二、不足与展望 |
参考文献 |
致谢 |
附录 |
个人简历 |
(6)儿童宪法权利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内容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儿童权利是多余的吗? |
(一) 儿童权利的研究价值 |
(二) 事实与价值的背离 |
二、儿童权利的研究现状 |
(一) 国外研究概况 |
(二) 国内法理学及普通法学研究现状 |
(三) 我国宪法学层面的研究缺失 |
三、研究对象与研究方法 |
第一章 儿童权利在宪法中的产生与发展 |
一、“看不见”儿童的近代宪法 |
(一) 没有“宪法身份”的儿童 |
(二) 儿童被近代宪法“遗忘”的缘由 |
二、《魏玛宪法》中的儿童保护 |
(一) 《魏玛宪法》中的儿童保护条款 |
(二) 儿童保护在《魏玛宪法》确立的背景 |
三、儿童权利在二战后宪法中的确立 |
(一) 儿童权利在战后宪法中确立的路径 |
(二) 儿童权利国际公约的宪法化 |
(三) 儿童权利在战后宪法中确立的内生力 |
第二章 儿童的宪法权利主体资格 |
一、儿童之宪法学界定 |
(一) 儿童在宪法文本中的语汇表达 |
(二) 儿童概念的宪法学界定 |
二、儿童宪法权利主体资格的特点 |
三、作为特殊儿童的胎儿 |
(一) 胎儿权利主体资格的宪法依据 |
(二) 胎儿人格的伦理证成 |
第三章 儿童权利的宪法学意涵 |
一、儿童宪法权利概述 |
(一) 儿童宪法权利的内涵 |
(二) 儿童宪法权利的类型 |
(三) 儿童宪法权利的特点 |
二、儿童特殊保护权 |
(一) 儿童身份保护 |
(二) 儿童健康保护 |
三、儿童游戏权 |
(一) 儿童游戏权的宪法依据及价值 |
(二) 儿童游戏权下的国家义务 |
四、儿童受义务教育权 |
(一) 儿童受义务教育权的宪法依据 |
(二) 儿童受义务教育权下的国家义务 |
五、儿童自主权 |
(一) 儿童自主权的宪法依据及其价值 |
(二) 儿童自主权下的国家义务 |
第四章 儿童权利的效力 |
一、儿童权利的效力对象 |
(一) 义务主体及责任划分 |
(二) 义务主体的责任特点 |
二、儿童权利的效力体现 |
三、儿童权利效力的特点:优先性与最大化 |
(一) 儿童权利效力优先性与最大化的宪法依据 |
(二) 儿童权利效力优先性与最大化的界定 |
第五章 儿童权利在中国宪法中的重构 |
一、儿童权利在中国宪法中的演化发展 |
(一) 49年之前宪法文本与儿童权利 |
(二) 49年以来宪法文本与儿童权利 |
(三) 儿童权利在中国宪法发展中的特点 |
二、我国儿童权利宪法保障方面存在的问题 |
三、我国儿童权利重构的宪法路径 |
参考文献 |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发表论文 |
致谢 |
附件 |
(7)中国公民网络政治有序参与的政府制度供给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绪论 |
1.1 问题提出及研究目的 |
1.1.1 问题提出 |
1.1.2 研究目的 |
1.2 研究意义 |
1.2.1 理论意义 |
1.2.2 现实意义 |
1.3 研究综述 |
1.3.1 国内公民网络政治有序参与及其政府制度相关研究 |
1.3.2 国外公民网络政治参与及其政府制度相关研究 |
1.3.3 简要评析 |
1.4 研究方法与研究框架 |
1.4.1 研究方法 |
1.4.2 研究框架 |
1.5 创新点 |
1.5.1 建构了公民网络政治参与行为识别图谱 |
1.5.2 建构了公民网络政治参与“有序”质性评价指标体系 |
1.5.3 提出了中国公民网络政治有序参与的制度需求体系 |
1.5.4 提出了政府制度供给渐进式强制性和激进式诱致性制度变迁组合模式 |
第2章 基本概念厘定和论文研究理论基础 |
2.1 基本概念厘定 |
2.1.1 政治参与的本质 |
2.1.2 公民网络政治参与本质及内涵界定 |
2.1.3 公民网络政治参与行为识别路线图谱 |
2.1.4 制度供给及其相关概念 |
2.2 制度均衡理论 |
2.2.1 制度类别及其内在关联 |
2.2.2 制度均衡的基本内容 |
2.2.3 制度非均衡状态描述及其影响机理 |
2.2.4 制度均衡的实现方式 |
2.3 制度均衡理论在公民网络政治有序参与的政府制度供给研究中的适用性 |
2.3.1 制度均衡理论为网络政治有序参与的政府制度供给研究提供新视角 |
2.3.2 制度均衡理论有助于分析网络政治有序参与的制度需求体系 |
2.3.3 制度均衡理论有助于阐释网络政治有序参与的政府制度供给非均衡 |
2.3.4 制度均衡理论有助于分析网络政治有序参与的政府制度均衡实现策略 |
第3章 公民网络政治有序参与理念透视 |
3.1 公民网络政治参与“有序”解析 |
3.1.1 序的概念和有序系统的描述 |
3.1.2 公民网络政治有序参与内在本质 |
3.1.3 公民网络政治有序参与外在层次性 |
3.2 中国公民网络政治有序参与的质性评价 |
3.2.1 中国公民网络政治有序参与“质”的合理阈值 |
3.2.2 中国公民网络政治有序参与的质性评价指标 |
3.2.3 现阶段中国公民网络政治有序参与的现实状态 |
3.3 中国公民网络政治有序参与的社会效应 |
3.3.1 推进网络民主和提升公民网络政治参与质量 |
3.3.2 促进网络政治行为文明发展和政治制度完善 |
3.3.3 保障网络政治生态系统平衡与稳定 |
第4章 中国公民网络政治有序参与的制度需求分析 |
4.1 中国公民网络政治有序参与内在本质对政府制度安排的需求 |
4.1.1 中国公民网络政治有序参与内在本质与政府职责边界 |
4.1.2 公民网络政治有序参与内在本质与政府制度安排 |
4.2 中国公民网络政治有序参与外在层次性对政府制度安排的需求 |
4.2.1 中国公民网络政治有序参与外在层次性与政府职责边界 |
4.2.2 公民网络政治有序参与外在层次与政府操作层面制度安排 |
4.3 中国公民网络政治有序参与的制度需求体系 |
4.3.1 公民网络政治有序参与需要政府供给正式制度安排 |
4.3.2 公民网络政治有序参与需要政府推进非正式约束制度安排 |
4.3.3 公民网络政治有序参与需要政府供给相应实施机制 |
第5章 中国公民网络政治有序参与的政府制度供给分析 |
5.1 中国公民网络政治有序参与的政府既有制度安排 |
5.1.1 政府规范公民网络政治有序参与的正式制度构成 |
5.1.2 政府引导公民网络政治有序参与的非正式约束制度安排 |
5.1.3 政府推进公民网络政治有序参与的实施机制 |
5.2 中国公民网络政治有序参与的政府制度供给的非均衡 |
5.2.1 政府制度安排缺乏适应性 |
5.2.2 政府制度安排缺乏效率性 |
5.2.3 政府制度安排缺乏完备性 |
5.2.4 政府已有制度安排执行性差 |
5.3 中国公民网络政治有序参与的政府制度供给非均衡的成因 |
5.3.1 渐进式强制性制度供给导致制度强度不足和完备性缺乏 |
5.3.2 政府制度供给中的路径依赖造成制度创新不足 |
5.3.3 权力博弈和利益结构复杂阻碍制度供给 |
5.3.4 制度设计和实施成本高造成制度供给不足 |
5.3.5 经验和知识累积不足阻滞制度创新进程 |
5.3.6 地方政府“搭便车”导致制度供给总量不足 |
第6章 优化中国公民网络政治有序参与的政府制度供给的具体对策 |
6.1 确立中国公民网络政治有序参与的政府制度供给原则和目标 |
6.1.1 明确公民网络政治有序参与的政府制度供给基本原则 |
6.1.2 制定公民网络政治有序参与的政府制度供给整体目标 |
6.2 创新公民网络政治有序参与的政府制度供给模式 |
6.2.1 采用渐进式强制性和激进式诱致性制度供给组合模式 |
6.2.2 明确制度供给可供选择的边界 |
6.2.3 注意处理路径选择中四对关系 |
6.3 打破公民网络政治有序参与的政府制度供给路径依赖 |
6.3.1 改变对传统体制的过度偏好 |
6.3.2 调整价值观念和树立服务型政府理念 |
6.3.3 推进公民网络政治道德建设 |
6.4 准确定位公民网络政治有序参与中的政府职责 |
6.4.1 明确政府在公民网络政治有序参与中的角色定位 |
6.4.2 明确政府在不同等级公民网络政治有序参与中的职责边界 |
6.4.3 强化网络技术研发、经验交流和资金支持 |
6.5 完善政府制度安排的配套改革 |
6.5.1 建立公民网络政治有序参与的法律保障 |
6.5.2 建立第三方咨询、监督和调节机制 |
6.5.3 完善公民网络权益保护和网络资源均衡配置制度 |
第7章 结论 |
7.1 研究结论 |
7.1.1 现阶段中国公民网络政治有序参与质性水平较低 |
7.1.2 中国公民网络政治有序参与的制度需求体系是多层级有机体系 |
7.1.3 政府制度供给在适应性、效率性、完备性和执行性上不能满足有序的制度需求 |
7.1.4 网络政治有序参与的政府制度供给需要渐进式和激进式制度变迁相结合 |
7.1.5 公民网络政治有序参与需要政府制度供给且需要其有效及时的制度供给 |
7.2 论文存在的不足及有待深入研究的问题 |
参考文献 |
附录1 操作性制度安排——省级政府公民网络留言办理制度 |
致谢 |
作者简介 |
攻读学位期间发表的论着及获奖情况 |
(8)金融发展权视角下农村合作金融法制创新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绪论 |
1.1 研究的缘起和意义 |
1.1.1 研究缘起 |
1.1.2 研究意义 |
1.2 研究的现状和评价 |
1.2.1 国外研究现状和评价 |
1.2.2 国内研究现状和评价 |
1.3 研究方法 |
1.3.1 规范分析法 |
1.3.2 价值分析法 |
1.3.3 历史分析法 |
1.3.4 比较分析法 |
1.3.5 实证分析法 |
1.4 研究的框架和内容 |
1.4.1 研究框架 |
1.4.2 研究内容 |
1.5 研究的难点和创新 |
1.5.1 研究难点 |
1.5.2 研究创新 |
1.6 研究的不足和展望 |
1.6.1 研究不足 |
1.6.2 研究展望 |
第2章 一个新的研究视角——农民金融发展权 |
2.1 农民金融发展权的理论探源 |
2.1.1 权利渊源:人权法中的发展权 |
2.1.2 价值归依:后现代法学的实质正义观 |
2.1.3 伦理基础:包容性增长下的金融包容理念 |
2.2 农民金融发展权的权利属性和内涵分析 |
2.2.1 权利属性界定 |
2.2.2 权利内涵分析 |
第3章 农村合作金融与农民金融发展权的契合 |
3.1 合作金融的特殊性分析 |
3.1.1 合作金融的概念界定 |
3.1.2 合作金融的法律特征分析 |
3.2 农村合作金融与农民金融发展权的契合 |
3.2.1 农村合作金融与金融发展主体权的契合 |
3.2.2 农村合作金融与自由融资权的契合 |
3.2.3 农村合作金融与公平融资权的契合 |
3.2.4 农村合作金融与融资合作权的契合 |
3.2.5 农村合作金融与金融发展救济权的契合 |
小结 |
第4章 以农民金融发展权为视角的现实异化及立法缺陷审视 |
4.1 我国农村合作金融的异化发展 |
4.1.1 我国农村合作金融异化发展的历史轨迹 |
4.1.2 我国农村合作金融改革中三种代表模式对比 |
4.1.3 L省 K县农村合作金融发展情况的调研分析 |
4.2 我国农村合作金融法律制度分析 |
4.2.1 我国农村合作金融法律制度梳理 |
4.2.2 以农民金融发展权为视角的立法缺陷探讨 |
4.2.3 以农民金融发展权为视角的立法缺陷成因分析 |
小结 |
第5章 以农民金融发展权为视角的域外立法经验借鉴 |
5.1 域外农村合作金融法律制度评析 |
5.1.1 德国农村合作金融法律制度评析 |
5.1.2 日本农村合作金融法律制度评析 |
5.1.3 美国农村合作金融法律制度评析 |
5.1.4 印度农村合作金融法律制度评析 |
5.2 域外农村合作金融法律制度经验借鉴 |
5.2.1 注重农村合作金融的法制化 |
5.2.2 坚持合作制的基本法律原则 |
5.2.3 保障农民在农村合作金融组织中的产权主体地位 |
5.2.4 明确农村合作金融主体各方的的权利义务关系 |
5.2.5 完善农村合作金融的监管法律制度 |
5.2.6 构建农村合作金融的风险分担和补偿法律制度 |
小结 |
第6章 以金融发展权为视角的农村合作金融立法价值更新 |
6.1 我国农村合作金融立法价值目标选择 |
6.1.1 传统金融法二元价值目标的突破与革新 |
6.1.2 金融公平价值在合作金融立法中的引领 |
6.2 金融公平价值在农村合作金融立法中的具体解构 |
6.2.1 平等的农民金融发展权保护制度 |
6.2.2 机会均等的农村合作金融准入法律制度 |
6.2.3 自主规范的农村合作金融组织经营法律制度 |
6.2.4 差异性的农村合作金融监管法律制度 |
6.2.5 补偿性的农村合作金融救济法律制度 |
小结 |
第7章 以金融发展权为视角的农村合作金融法律制度创新 |
7.1 以农民金融发展权为视角构建农村合作金融市场准入和退出法律制度 |
7.1.1 农村合作金融市场准入法律制度 |
7.1.2 农村合作金融市场退出法律制度 |
7.2 以农民金融发展权为视角创新农村合作金融产权法律制度 |
7.2.1 明确农村合作金融独立的合作社法人属性 |
7.2.2 农村合作金融产权主体权利区分法律制度安排 |
7.2.3 农村合作金融产权结构优化法律制度安排 |
7.3 以农民金融发展权为视角完善农村合作金融组织管理法律制度 |
7.3.1 农村合作金融民主管理法律制度安排 |
7.3.2 农村合作金融组织体系法律制度安排 |
7.4 以农民金融发展权为视角健全农村合作金融监管法律制度 |
7.4.1 确立银监会为基础的合作金融政府监管 |
7.4.2 重塑省联社为核心的合作金融行业自律监管 |
7.4.3 突出社员和监事会为主体的合作金融内部监管 |
7.5 以农民金融发展权为视角构建社员权益保障法律制度 |
7.5.1 农村合作金融社员民主管理权法律制度安排 |
7.5.2 农村合作金融社员盈余分配权法律制度安排 |
7.5.3 农村合作金融社员股份处置权法律制度安排 |
7.5.4 农村合作金融社员监督权法律制度安排 |
7.5.5 农村合作金融社员金融服务优先和优惠权法律制度安排 |
小结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发表论文以及参加科研情况 |
(9)加拿大幼儿教师队伍建设研究 ——以卑诗省为例(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研究缘起 |
(一) 国际社会对幼儿教师队伍建设的关注度不断攀升 |
(二) 我国幼儿教师队伍建设面临的现实难题与挑战 |
(三) 自身研究旨趣与实地调研机会 |
二、研究问题 |
三、文献综述 |
(一) 国内外研究现状 |
(二) 对已有研究的反思 |
四、概念界定 |
(一) 幼儿教育机构 |
(二) 幼儿教师 |
(三) 幼儿教师队伍建设 |
五、研究框架、思路与方法 |
(一) 核心部分分析框架 |
(二) 全文研究思路 |
(三) 研究方法 |
第二章 卑诗省幼儿教师队伍建设的背景及发展历程 |
一、卑诗省幼儿教师队伍建设的背景 |
(一) 卑诗省的社会背景 |
(二) 卑诗省的教育概况 |
(三) 卑诗省的幼儿教育特征 |
二、卑诗省幼儿教师队伍建设的发展历程 |
(一) 早期发展阶段(19世纪初-20世纪初) |
(二) 快速发展阶段(20世纪20年代-70年代初) |
(三) 走向成熟阶段(20世纪70年代中期-21世纪初) |
第三章 卑诗省幼儿教师队伍建设的现状 |
一、幼儿教师职前职后培养的现状 |
(一) 幼儿教师培养的管理机制 |
(二) 幼儿教师培养的实施现状 |
(三) 实地调查研究 |
二、幼儿教师资格认定的现状 |
(一) 幼儿教师资格认定的管理制度 |
(二) 幼儿教师资格认定的实施现状 |
(三) 实地调查研究 |
三、幼儿教师资源配置的现状 |
(一) 幼儿教师资源配置的现状及问题 |
(二) 影响幼儿教师资源配置的因素 |
(三) 实地调查研究 |
第四章 卑诗省幼儿教师队伍建设的措施 |
一、多途径提升幼儿教师培养效果 |
(一) 强调幼儿教师多元文化素质的职前培养 |
(二) 联合实习指导模式有效推动师范生教学实践 |
(三) 发展“以社区为本”的幼儿教师在职培训计划 |
二、改进幼儿教师资格认定制度 |
(一) 明确幼儿教师资格证书指向性 |
(二) 加强省际间幼儿教师资格认定的互通性 |
三、优化幼儿教师资源有效配置机制 |
(一) 加强来自农村地区的师范生培养力度 |
(二) 关注弱势地区和机构幼儿教师的在职培训 |
(三) 运用灵活的聘用制度适当调节师资分布 |
(四) 通过薪酬和资助制度缓解幼儿教师的流失 |
第五章 卑诗省幼儿教师队伍建设的特点 |
一、幼儿教师培养方面 |
(一) 幼儿教师培养管理制度较健全 |
(二) “校-社”合作模式提升幼儿教师培养的效果 |
(三) 幼儿教师培训内容中重视多元文化的融合 |
二、幼儿教师资格认定方面 |
(一) 设置了多样化幼儿教师资格证书类型 |
(二) 建立了严格的幼儿教师资格认证制度 |
三、幼儿教师资源配置方面 |
(一) 机构间福利差异导致师资配置不均现象突出 |
(二) “本土化”培养较好地促进了农村教师的优化配置 |
第六章 卑诗省幼儿教师队伍建设的启示 |
一、我国与卑诗省幼儿教师队伍建设的制度比较 |
(一) 幼儿教师培养制度比较 |
(二) 幼儿教师资格认定制度比较 |
(三) 幼儿教师资源配置机制比较 |
二、对我国幼儿教师队伍建设的启示 |
(一) 多途径补充幼儿教师数量,达到师生配比标准 |
(二) 保证幼儿教师培训质量,满足各阶段专业发展需求 |
(三) 制定资格认定法规,规范幼儿教师从业资格 |
(四) 提升幼儿教师福利待遇,促进教师资源有效配置 |
(五) 培养幼儿教师多元文化理念,增加教师教育文化课程 |
结论 |
参考文献 |
附录 |
后记 |
攻读博士期间的学术经历与主要成果 |
(10)我国劳动关系社会协调机制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导言 |
1.1 问题的提出 |
1.1.1 问题的范围 |
1.1.2 为什么研究劳动关系的社会协调机制 |
1.2 研究的背景 |
1.2.1 社会背景 |
1.2.2 政策背景 |
1.2.3 法律背景 |
1.3 文献的回顾 |
1.3.1 对劳动关系协调机制的整体研究状况 |
1.3.2 对劳动关系社会协调机制的研究状况 |
1.4 研究的基本思路、方法与框架 |
1.4.1 本研究的基本思路 |
1.4.2 研究方法 |
1.4.3 本文的基本框架 |
1.5 研究的目标和意义 |
1.5.1 研究的目标 |
1.5.2 研究的意义 |
第2章 劳动关系社会协调机制的基本问题 |
2.1 劳动关系社会协调机制的概念与特征 |
2.1.1 劳动关系协调机制的概念 |
2.1.2 劳动关系社会协调机制的概念 |
2.1.3 劳动关系社会协调机制的特征 |
2.2 劳动关系社会协调机制的应然地位 |
2.2.1 劳动关系协调机制的整体框架 |
2.2.2 政府干预机制的作用空间及其局限 |
2.2.3 劳动合同的局限 |
2.2.4 社会协调机制在劳动关系协调中应居主导地位 |
2.3 劳动关系社会协调机制的构件、制度手段与类型 |
2.3.1 劳动关系社会协调机制的构件 |
2.3.2 劳动关系社会协调的基本机制 |
2.3.3 社会协调机制的制度手段 |
2.3.4 劳动关系社会协调机制的类型 |
2.4 劳动关系社会协调机制的法律依据 |
2.4.1 宪法行政法中对劳动关系社会机制的规定 |
2.4.2 劳动法中的劳动关系社会协调机制 |
2.4.3 政策中对劳动关系社会协调机制的宣导 |
2.4.4 国际法规范中的劳动关系社会协调机制 |
第3章 域外劳动关系社会协调机制的运行及其启示 |
3.1 盎格鲁萨克森模式 |
3.1.1 英国劳动关系中的社会协调机制 |
3.1.2 美国劳动关系社会协调机制的发展 |
3.1.3 盎格鲁萨克森模式下的启示 |
3.2 莱茵模式 |
3.2.1 德国劳动关系的社会协调机制 |
3.2.2 法国劳动关系的社会协调 |
3.2.3 莱茵模式下的启示 |
3.3 东北亚模式 |
3.3.1 韩国劳动关系的社会协调 |
3.3.2 日本劳动关系的社会协调机制 |
3.3.3 韩日劳动关系社会协调机制的启示 |
第4章 我国劳动关系社会协调机制弱化的表现和原因 |
4.1 劳动关系社会协调机制弱化的具体表现 |
4.1.1 集体谈判机制虚化严重 |
4.1.2 企业职工民主管理机制薄弱 |
4.1.3 企业社会责任运动机制有待发展 |
4.1.4 民间调解机制有待完善 |
4.1.5 其它社会组织对劳动关系协调的不足 |
4.2 劳动关系社会协调机制弱化的社会原因 |
4.2.1 发展道路和发展阶段是决定原因 |
4.2.2 治理结构的制约 |
4.2.3 市场化改革中对社会力量组织化的忽视 |
4.2.4 社会自发力:尚未充分善用的社会资源 |
4.3 劳动关系社会协调机制弱化的制度根由 |
4.3.1 制度进路的整体考量 |
4.3.2 对过渡行为的制度型塑 |
4.3.3 制度的前瞻性设计 |
第5章 我国劳动关系社会协调机制发展的整体策略 |
5.1 我国劳动关系社会协调机制发展的走向 |
5.1.1 运动型社会协调机制将会明显增长 |
5.1.2 运动型的协调最终依赖于组织化的谈判来实现权益 |
5.1.3 职工民主管理是我国社会主义民主不断发展的具体要求 |
5.1.4 企业社会责任运动对劳动关系的协调作用将越来越大 |
5.1.5 民间调解机制的发展态势 |
5.2 劳动关系社会协调机制发展的重点与难点 |
5.2.1 劳动关系社会协调机制发展的重要基础 |
5.2.2 劳动关系社会协调机制发展的重点 |
5.2.3 制度难点:党委领导、政府主导与社会协调的相生相长 |
5.3 不同类型社会协调机制的关系及其组合 |
5.3.1 运动型协调机制与组织型协调机制的关系 |
5.3.2 企业内部协调机制与外部协调机制间的关系 |
5.3.3 劳方主导的协调机制与资方主导协调机制间的关系 |
5.4 劳动关系社会协调的政治空间、政治风险及其规制 |
5.4.1 劳动关系社会协调的政治空间 |
5.4.2 劳动关系社会协调的政治风险 |
5.4.3 政治可控下的机制建设 |
第6章 我国劳动关系社会协调具体机制的立法完善 |
6.1 集体谈判机制的转型与立法重点 |
6.1.1 集体谈判模式的转型 |
6.1.2 集体谈判主体的培育 |
6.1.3 集体谈判程序的完善 |
6.1.4 罢工立法的模式选择与规制策略 |
6.2 企业民主管理机制的基础作用及其法律保障 |
6.2.1 扩大企业职工民主管理制度的适用范围 |
6.2.2 建立较完备的企业职工民主管理体系 |
6.2.3 完善劳动规章制度制定中的民主程序 |
6.2.4 增强企业职工民主制度的实效性 |
6.3 企业社会责任运动协调劳动关系的法制化路径 |
6.3.1 积极应对国际企业社会责任运动 |
6.3.2 推动企业社会责任运动机制境内化 |
6.3.3 综合运用多种方式实现企业社会责任 |
6.4 劳动关系民间调解机制的丰富与进路 |
6.4.1 凸显民间调解的优先地位 |
6.4.2 开放的多元民间调解模式 |
6.4.3 明确自愿调解与强制调解相结合的调解原则 |
6.4.4 加强对民间调解机制的制度建设 |
6.5 其它社会力量协调劳动关系的机制化 |
6.5.1 群团组织在劳动关系中的协调功能 |
6.5.2 国际组织在协调劳动关系中的作用 |
6.5.3 民间组织和互助组织对劳动关系的协调 |
6.5.4 知名学者、律师和其他公益人士对劳动关系的协调 |
结论 |
参考文献 |
附录A 攻读学位期间所完成的科研课题及学术论着 |
致谢 |
四、谈谈劳动工资支付及其法律保障(论文参考文献)
- [1]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背景下的义乌市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研究[D]. 朱骊. 西北大学, 2021
- [2]高职生实习权益保障的影响因素研究[D]. 赖珊珊. 广东技术师范大学, 2021(12)
- [3]我国休假立法研究[D]. 赵盛阳. 吉林大学, 2019(10)
- [4]不定时工作制适用的司法认定研究[D]. 张彤君. 天津师范大学, 2019(01)
- [5]沈阳市残疾人康复服务研究[D]. 聂文峰. 沈阳师范大学, 2017(09)
- [6]儿童宪法权利研究[D]. 段立章. 山东大学, 2016(03)
- [7]中国公民网络政治有序参与的政府制度供给研究[D]. 黄春莹. 东北大学, 2016(12)
- [8]金融发展权视角下农村合作金融法制创新研究[D]. 姜庆丹. 辽宁大学, 2014
- [9]加拿大幼儿教师队伍建设研究 ——以卑诗省为例[D]. 黄媛媛. 西南大学, 2014(12)
- [10]我国劳动关系社会协调机制研究[D]. 谢天长. 湖南大学, 2014(12)